時間:2022-11-14 11: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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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入綜合所得;增設了專項附加扣除;采用了預扣預繳與匯算清繳相結合的征管模式[1],減輕納稅人經濟負擔的同時對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和納稅人匯算清繳稅款提出了諸多挑戰。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下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存在的問題及應對
(一)工資薪金所得未準確預扣預繳稅款及應對
工資薪金所得支付單位存在累計收入計算錯誤的情形,一是對免稅收入規定的獎金理解有誤,對本單位或省級以下政府發放的獎金未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二是擴大化理解免稅收入規定的福利費、救濟金范圍,未將單位替個人負擔的旅游款、住房租金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三是未將津貼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四是未將非現金形式的其他經濟利益計入工資薪金所得;五是濫用差旅費津貼、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收入,惡意少計收入等。針對以上問題,扣繳義務人應鼓勵并支持財務人員參加征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系統學習新《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尤其是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公告,邀請征管部門解答預繳稅款常見問題并指出操作要點和注意事項,讓扣繳義務人對應稅收入有更深刻的了解,做好預扣預繳工作。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問題及應對
扣繳義務人存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錯誤的以下情形,一是未在當年及時做好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工作,跨年發放造成跨年申報,實務中,有的單位將2019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到2020年初,2020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到2020年末,導致納稅人2020年只能選擇就一筆獎金適用一次單獨計稅政策,另一筆獎金只能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二是未通過“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個稅,扣繳義務人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月工資通過“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稅,忽略了納稅人可能取得其他綜合所得,導致納稅人匯算清繳時只能將其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侵害了納稅人選擇單獨計稅或合并計稅的權利,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針對以上問題,扣繳義務人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溝通人資部門,年底前及時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通過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并預扣預繳稅款,避免跨期申報的,保障納稅人在匯算時選擇單獨計稅或合并計稅的權利;二是合理籌劃降低納稅人稅負,關注累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和單獨計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適用的稅率,在年度終了前將年終獎進行合理拆分,部分計入當月工資,部分作為年終獎發放,找出更有利于員工的合理籌劃方案。如2019年全年工資85000元,專項扣除等扣除合計40000元,年終獎100000元,通過對比發現,拆分后應納稅額最低(詳見表1)。
(三)其他綜合所得未準確申報預扣預繳稅款及應對
其他綜合所得支付單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申報錯誤,支付勞務報酬時通過“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申報錯誤造成系統未代扣實際已代扣的稅款;二是直接支付,未索要發票,也未申報收入,影響納稅人匯算清繳時綜合所得收入的確定;三是誤以為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已代扣個稅,支付時未代扣代繳稅款;四是存在預扣預繳稅額計算錯誤的情形,如以含稅金額計算收入,稿酬所得收入額計算錯誤,勞務報酬所得預扣率適用錯誤;五是誤以為納稅人補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不承擔法律責任,對預扣預繳稅款重視不夠。針對以上問題,扣繳義務人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準確區分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對非獨立從事雇傭關系的納稅人通過“工資薪金所得”申報預扣預繳稅款;對獨立從事勞動的非雇傭的納稅人通過“勞務報酬所得”申報[2]。二是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支付境內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款項時取得自然人代開發票等合法憑證。三是以不含稅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乘以預扣率計算應預扣預繳稅款,對稿酬所得收入額減按70%計算,依法選擇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率。四是付款時申報扣繳稅款,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履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對未超過800元的收入申報納稅人收入,超過800元的申報收入并代扣代繳稅款。五是學習《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重視代扣代繳稅款工作。
二、新《個人所得稅法》下綜合所得納稅義務人存在的問題及應對
(一)專項附加扣除問題及應對
1.本科及以下的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扣除問題及應對納稅人理解本科及以下的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時,存在以下分歧:一是區分全日制繼續教育和非全日制繼續教育,非全日制的由受教育者本人按繼續教育扣除,全日制的由受教育者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二是繼續教育由受教育者的父母扣除的,扣除標準是多少。以上問題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大學本科及以下的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由受教育者本人每月扣除400元,二是由受教育者父母參照子女教育每月扣除1000元,受教育者本人和其父母不得重復扣除。2.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問題及應對納稅人理解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理解存在爭議;二是父母為子女購買首套住房貸款能否由父母或子女稅前扣除;三是父母和子女共同購買首套住房貸款能否由父母或子女稅前扣除。以上問題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準確理解首套住房貸款利率,銀行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且未浮動的利率放貸的均屬于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納稅人已有住房未貸款或者已有住房貸款已還清的,再次貸款購買住房的貸款利率屬于首套住房貸款利率,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二是準確理解住房貸款專項附加扣除適用條件,父母為子女購房且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不符合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購房的規定,父母和子女均不能稅前扣除;父母和子女共同購房,房屋產權證明、貸款合同均登記為父母和子女的,由主貸款人一方享受稅前扣除,不能同時享受。3.住房租金扣除問題及應對納稅人理解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誤以為未扣除房屋貸款利息的可以扣除住房租金;二是誤以為夫妻一方簽訂合同即可由自己或配偶扣除;三是誤以為夫妻雙方工作城市不同的只能選擇一方扣除;四是誤以為多人合租的只能選擇一名合租人扣除。以上問題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又租房產生的房屋租金不可以扣除。二是欲扣除住房租金的夫妻一方應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別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夫妻雙方分別扣除。三是多人合租情況下,承租人分別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分別扣除,否則只能由簽訂租賃合同的一名承租人扣除。4.贍養老人扣除問題及應對納稅人理解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誤以為贍養老人扣除標準受贍養人人數的影響,父母雙方健在按2000元每月扣除,父母一方逝世后按1000元每月扣除;二是誤以為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的扣除額度可以超過每月1000元;三是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獨生子女仍按1000元每月扣除。以上問題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準確理解被贍養人范圍,被贍養人只能是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和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準確理解贍養老人扣除條件,被贍養人若干的,只要一位年滿60周歲,當月開始即可扣除,扣除期間持續至最后一位被贍養人逝世的年末。三是準確理解贍養老人扣除方式、扣除額度及二者之間的關系,獨生子女扣除2000元每月,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獨生子女視同獨生子女;非獨生子女分攤扣除,被贍養人指定的或其他兄弟姐妹均放棄的,非獨生子女仍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的法定額度。5.大病醫療扣除問題及應對納稅人理解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溯及以前年度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扣除;二是擴大理解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部分的范圍,扣除個人負擔的醫保目錄外的醫療費;三是擴大理解子女范圍扣除未婚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四是未充分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剔除個人已獲賠償金額。以上問題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扣除,201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大病醫療費用預扣預繳時不能扣除,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扣除;二是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APP,查詢符合大病醫療個稅抵扣政策的金額,納稅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在15000元到95000之間的,也可由納稅人扣除,醫保目錄范圍外的全自付藥品或診療部分不能扣除、未婚成年子女醫療費用不能扣除;三是大病醫療稅前扣除金額不受日后獲得其他補償、賠償的影響,醫保目錄范圍內的符合限額的自付部分均可以扣除,無需剔除補償、賠償部分。
(二)其他扣除問題及應對
納稅人其他扣除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個人繳納職業年金未做區分全額扣除;二是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未扣除或不區分險種全額扣除;三是納稅人不能準確區分全額稅前扣除和限額扣除部分造成捐贈支出未準確扣除;四是現階段個稅系統不能自動提取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時發生的附加稅費,此部分支出未扣除。以上問題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個人繳納年金未超過本人工資4%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過部分不能扣除;二是保單注明稅優識別碼的商業健康保險每年限額扣除2400元,商業壽險和意外險不進行扣除;三是區分不同捐贈款項依法扣除,納稅人符合條件的特定事項捐贈全額扣除,通過非營利機構的其他公益性捐贈,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限額扣除,直接捐贈部分不得扣除,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在預扣預繳或匯算清繳時扣除,取得勞務、稿酬或特許權使用費的匯算清繳時扣除;四是納稅人保留好代開勞務費發票時繳納的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的完稅憑證,在匯算時填到其他扣除,允許扣除稅費部分進行扣除。
(三)匯算清繳問題及應對
匯算清繳時納稅人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不符合免于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情形又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二是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時未填報扣繳義務人未申報但已實際取得的其他綜合所得;三是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匯算清繳時[3],未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式,按系統默認的扣繳義務人申報的單獨計稅方式繳納稅款。以上問題按下列方法處理,一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自己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委托扣繳義務人辦理匯算清繳;二是納稅人在已有申報數據的基礎上手工填寫當年取得的其他綜合所得,預扣預繳時低于800元未代扣個稅部分或代開發票時低于500元免征增值稅部分也應如實填報,全年累計計算綜合所得收入;三是比較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與綜合所得計稅合計的應納稅額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計入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的大小,合并計入綜合所得應納稅額小的,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反之,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通過個人所得稅APP申報時,Android系統的手機在收入-工資薪金后方提示“存在獎金,請在詳情中進行確認”,IOS系統手機在工資薪金下方提示“獎金計稅方式選擇”,由納稅人選擇有利的計稅方式。
三、結語
新《個人所得稅法》釋放國家稅收紅利,節稅效果顯著,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需要扣繳義務人在加強學習的基礎上,向納稅人宣講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及稅收優惠,通過扣納雙方的共同努力,使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真正落地,使納稅人收到國家稅收“大紅包”。
參考文獻
[1]楊碩.新《個人所得稅法》下綜合所得預扣預繳及匯算清繳[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20(16):95-97.
[2]王群,楊牧,程平.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新變化[J].中國稅務,2020(9):49-50.
[3]甄華敏.首次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經驗及行動建議[J].會計師,2021(5):110-111.
作者:楊碩 單位:寧夏工商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