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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審議通過了《關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職業特點的職業保障體系。[1]從宏觀上來看,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大致可以分為以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為目的的執法保障和以提高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為目的的福利保障,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屬于人民警察福利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黨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大局穩定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任。公安工作的高對抗性、高風險性和高負傷性決定了公安民警的工作比其他公務員有更高的人身保障需求。據公安部網站顯示,2021年全國公安機關共有361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6234人因公負傷或致殘。天天有流血、時時有犧牲是人民警察隊伍的真實寫照。同時,公安民警數量嚴重不足,導致公安民警往往需要超負荷工作,“白+黑”、“5+2”成為公安民警工作的常態,這使公安民警常常處于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高強度的工作導致公安民警的身心壓力過大。這些都充分說明建立并逐步完善符合公安民警職業特點的保險制度,既是公安工作任務特殊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公安民警戰斗力的有效途徑。
一、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現狀
(一)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發展歷程
1.初步探索階段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國家工作的重心轉移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上來,我國開始實行保險制度并逐步建成符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工作體系。在這個背景下,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進入初步發展的階段。在這一時期,國家陸續出臺有關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開展警察保險工作提供了保障。1993年公安部印發了《關于開展公安干警人身保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與所在地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從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居樂業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高度出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公安民警的人身保險工作。這是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開端,充分體現出黨中央對于開展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對于加強公安民警福利待遇,尤其是為日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警察職業保障體系奠定了一定的基礎。1999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其中明確要求各級政法機關要認真落實“從優待警”政策,對于這支專門隊伍加強職業保障力度,盡快建立符合政法工作性質的政法干警保險制度。2006年公安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落實從優待警的若干意見》中也提出要完善公安民警的保險制度。在這一階段,國家開始著手公安民警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并逐步進入制度化軌道之中。
2.發展完善階段
2013年公安部聯合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公安民警因公負傷醫療費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做好因公負傷民警的醫療保障工作,這也為解決因公負傷的公安民警醫療費用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是貫徹落實“從優待警”政策的又一重大突破。在2014年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規定了保險金實行“以支定繳”的方式,所需費用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在中央層面出臺《關于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后,各地公安機關紛紛開始行動為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例如,2015年江蘇省公安機關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達成合作協議,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為江蘇全體公安民警為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2017年以來,廣東省公安機關為進一步落實“從優待警”舉措,增強公安隊伍凝聚力、戰斗力,已經連續3期統一為全省公安民警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為廣東省全體在職公安民警提供包括意外身故殘疾、疾病身故、意外醫療費用補償、重大疾病補助以及住院津貼等在內的一攬子綜合保障。2017年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新形勢下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提出在新的發展階段,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政法隊伍建設工作,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建設,完善政法干警的各項保障制度,尤其加快推進政法干警參加工傷保險制度。2017年公安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關愛民警工作意見》,從加強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落實“從優待警”的各項措施以及完善關愛民警工作機制等方面制定了30多項關愛民警的措施。在這一階段,公安民警保險制度工作呈現出快速發展和系統完善的特點,從中央到地方各個層面都高度重視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加強與當地的保險公司合作,積極主動地為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經過30多年探索與發展,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公安民警職業特點的保險制度,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公安隊伍的重視和對公安民警的關愛,有利于增強公安隊伍的戰斗力和凝聚力,促進了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但我們也應當清楚看到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1.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雖然國務院在2010年對原有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但是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仍然沒有將公安民警列為被保障的對象,公安民警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傷,就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了人民警察享有津貼、補貼、保險等福利待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中也規定了公安民警享有工資、保險、補休補助等待遇,但都過于原則和概括,缺乏明確具體的程序和標準。[2]截止到目前,關于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規范僅僅是公安部在2014年印發的《關于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公安民警保險工作,但是國家并沒有出臺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保障。此外,與《關于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同處一個位階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少之又少,缺乏相關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文件來確保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
2.賠付標準及投保費用難以滿足實際需求
2014年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公安民警保險費用由國家財政全部承擔,由此可見公安民警人身意外傷害險以政府采購為主要渠道。在2015年,公安部就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議,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于因公負傷、因公犧牲以及身患重病的公安民警,保險人或者收益人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最高可以達到27.5萬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價的上漲等因素,即便是最高金額的保險金也難以滿足實際情況的需要。雖然近些年來部分地區也為公安民警購買了一定的商業保險,但是這種商業保險具有較為明顯的限制條件。例如,要求民警疾病種類必須為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的疾病,合同中沒有列明的則不在保險范圍之內。此外,我國各級公安民警投保費用由各級財政承擔,來源渠道比較單一,而我國人民警察隊伍是公務員隊伍人數最多,規模最大的一支隊伍,這支隊伍所有種類的保險費如果都由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支出的話,會增加各級財政的負擔,進而導致保障力度不夠。
3.保險理賠銜接不順暢,賠付不到位現象時有發生
當前我國公安民警保險與其他保險并沒有做到有序地銜接,使得賠付工作出現了問題,進而導致賠付不到位。我國保險制度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由國家財政承擔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保險制度,例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等。對于公安民警醫療、養老等保險費用,從公安民警工資收入中予以扣除。二是商業保險制度,商業保險制度主要是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大多數以人身意外險為主,其他類別保險為補充。公安民警個人購買的大都是附加醫療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二者在保障范圍上存在交叉,所以在保險理賠時會造成理賠困難等一系列問題。
二、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完善對策
針對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存在的不足,本著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向正規化和科學化方向發展的理念,應從完善法律法規、健全工作機制、擴大保險覆蓋面及拓寬公安民警投保經費來源渠道四個方面來進一步加強公安民警保險工作。
(一)健全公安民警保險制度法律法規,提高保險保障的法治化水平
雖然近幾年我國公安民警保險工作日益完善,在公安民警職業保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與公安工作的性質、任務以及職業風險性相比,公安民警保險工作仍然需要不斷加強。這其中,加強公安民警保險的法律法規建設是一項基礎性工作。此外,從開展警察保險制度較早的國家和地區看,他們都非常重視這方面的立法工作。例如,俄羅斯以立法形式規定了俄羅斯警察享有的保險,解決了警察工作的后顧之憂。《俄羅斯聯邦警察法》中對于警察享有的保險待遇做出了詳細規定,無論是刑事警察,還是治安警察都享有國家對個人承擔的保險,其費用從相應的預算資金以及根據合同建立的專門基金中支出。[4]同時,俄羅斯聯邦政府還明確規定倘若沒有落實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障,會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在我國,與軍人相比,公安民警保險制度的法律建設遠遠處于落后的局面。早在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就規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實行軍人保險制度,這使軍人保險制度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為軍隊的軍人保險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對現役軍人的職業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2012年國家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中明確提出國家要建立軍人保險制度,并對加強軍人保險工作做了詳細的規定,對維護軍人合法權益,加強軍人職業保障,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國應該充分認識到加強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建設的重要性,完善公安民警保險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在法律法規完善方面,立法機關及有關部門應該具有前瞻性,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深刻變化來立法,同時要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改力度。公安民警保險制度的法律規范僅僅有2014年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為全國公安民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缺少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保障。對此,可以參照軍隊的做法制定一部有關公安民警的保險法律法規。或者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時,以第40條為基礎增加有關人民警察保險方面的有關內容,增加的內容要詳細完整,在涉及保險費用方面時要用數字表述和增強規定的可操作性。
(二)建立多層次公安民警保險體系,為開展工作提供體系化支撐
我國公安機關根據公安民警的職業特點建立完備的公安民警保險體系,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個人和社會共同參與的保險工作體系[5]。首先是醫療保險的保障,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一般指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應在全民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具有公安民警職業特點的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大病救助機制,減輕身患重病的公安民警的經濟負擔。同時,應完善公安民警的醫療救助機制,對因公負傷的公安民警及時救助。其次是針對公安民警的職業性疾病以及執法過程中人身容易受到傷害的現象,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與保險公司溝通協商,針對公安民警職業性疾病設置專門的商業保險予以保障,降低公安民警職業風險。例如,2021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安民警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設立了《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民警執法安全責任保險》,針對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加以保障。最后是加強工傷保險制度建設。工傷保險主要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6]公安民警屬于國家公務員,但《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將公務員納入其中,這使得公安民警在工作期間受傷、猝死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安民警在預防、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面臨職業風險,甚至會受傷或死亡。公安民警的職業風險遠高于其他行業的普通勞動者,因此應當將公安民警納入《工傷保險條例》之中,對于加強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完善公安民警職業保障,提升公安民警工作積極性,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三)擴大保險保障的覆蓋面,構建符合公安民警職業特點的保險險種
公安工作具有高強度、高壓力等特點,使得公安民警常常超負荷地工作,經常出現在工作崗位上猝死的現象。這些都充分說明警察職業相比于其他職業具有特殊性,為此我們需要建立符合公安民警職業特點的特殊險種。一方面,我們要擴大保險保障的覆蓋面,對于公安民警的保險不應僅僅是對本人的保障,還應增加關于因公負傷、因公犧牲的公安民警家屬保障,使他們深刻感受到黨和政府給他們的關愛,減輕他們的生活壓力。另一方面,應該由政府出面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建立公安民警與普通公務員相區別的保險險種,在普通保險基礎上設置專門針對公安民警的補充保險,補充保險內容要體現公安民警職業的特殊性。此外,在公安民警內部對各警種的警察實行差異化的保險,對于從事工作風險系數較高的公安民警,例如刑事警察、特種警察、禁毒警察等應該設立風險警種險,提高保險金的額度,加大保障力度。
(四)拓寬公安民警保險經費來源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籌措模式
對于公安民警投保經費來源,我們應充分借鑒《全國公安民警英烈撫恤補助基金暫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建立多元化的籌措模式。該《規定》明確規定我國全國公安民警英烈撫恤補助基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捐款,因此公安民警保險經費我們應采用國家財政為主體,個人和社會為補充的來源方式。我們可以效仿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成立全國公安民警福利保障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例如,2022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向青島市公安局全體公安民警捐贈了抗擊新冠疫情專項保險,這次捐贈的保險就是為公安民警提供的專屬風險保障,與其他關于新冠疫情的保險有著明顯的區別。青島市公安局為了加強公安民警的職業保障,成立了青島市公安民警優撫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攜手社會各界的愛心人士,通過各種形式為公安民警提供職業風險保障,為平安青島的建設貢獻了一份力量。同時,我們也應該采用多種辦法相結合的方式,調動公安民警個人繳納保險的積極性。例如采用激勵型和回饋型的繳費模式,激勵型是指公安民警繳納的越多,國家的財政補貼越高;回饋型是指對于公安民警繳納的保險,如果在有效期內沒有出險,可適當返還一定的保險費用。上述做法可以調動公安民警繳納保險費用的積極性,從而形成國家財政、民警個人和社會捐贈的多元化資金籌措方式,進而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推動公安民警保險工作的全面發展。
三、結語
公安民警保險工作作為一項暖警惠警的工程,是貫徹落實“從優待警”的重要體現。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公安民警保險工作,建立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險為基礎,其他類型保險為補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安民警保險制度,真正地解決公安民警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難,使全體公安民警無后顧之憂地投入到本職工作中去,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作出積極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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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宇,劉瑞.淺析北京市社會保險發展歷史及發展現狀[J].人力資源管理,2014(1):179-181.
作者:田野 于群 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研究生院 公安基礎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