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2 21: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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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投保人可就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在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而承擔的公眾經濟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這種責任屬于侵權責任范圍。公眾責任保險如果承保合同責任通常需要特別約定。
(二)公眾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公眾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業務復雜,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場所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等。其中,場所責任保險主要承保場所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在營業過程中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各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和各類加工的承包人在進行承包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其他作業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嫁給保險人。
(三)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公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但被保險人卻不一定是投保人,還可以是其他人。例如,公民、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為其本身在業務活動或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責任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即為被保險人。
(四)公眾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公眾責任保險多以“期內發生式”為承保基礎。如果責任事故發生和導致損害事實之間有一段相隔的時間,只要責任事故發生時間是在保單有效期間內,即使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是在保單終止日期之后發現的,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五)公眾責任保險的賠償。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規定主要有三種:一是規定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無分項、無累計;二是規定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三是規定免賠額。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僅對財產損失責任的賠償規定免賠額,對人身傷害責任的賠償并無免賠額的規定。
(三)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雇主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雇主,但受益者是與雇主有雇用合同關系的雇員。
(四)雇主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雇主責任保險多采用期內索賠式承保,即以索賠提出的時間是否在保單有效期內作為確定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基礎。
(五)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分為死亡和傷殘兩種。死亡賠償的限額為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傷殘賠償則有三種情況: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單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辦理;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傷部位及受傷程度,參照保單所規定的賠償比例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確定;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經醫生證明,按被雇用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各國的規定不一。由于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一般由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的要求,以雇員若干個月的工資制定賠償限額,但最高不超過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六)雇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雇主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因雇主未能盡其法定義務,即因為過失或疏忽而產生的經濟賠償責任;工傷保險雖然也承保雇員遭受人身傷亡或疾病時的雇主賠償責任,但不考慮雇主有無過失,負責雇主對雇員在受雇期間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遭受的人身傷亡和疾病的賠償責任。此外,雇主責任保險由雇主支付保險費;工傷保險常常雇主繳納保險費。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金交給雇主(最終落實到雇員身上);工傷保險的賠償金直接交給受傷雇員(或由法院交給雇員)
1關于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的發展隨著民事責任原則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大的階段。可以從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來分別說明:
在大陸法系中,責任保險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非法存在的階段。也就是尚未轉化為正式的法律措施加以應用,這一階段是民事責任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的普及階段,只強調對加害人的保護,而忽略了公平性。第二階段是選擇性實施階段。隨著責任原則的逐漸發展,逐漸減少了對加害人的保護,并引進了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一方面可以幫助加害人分攤其損失,另一方面兼顧了公平性。這一階段的法律實施取決于當事人,是選擇性的法律實施而非強制性的法律實施。第三階段則是強制性實施階段。也正是嚴格責任原則或者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應用和普及階段。簡單說就是有一些事故損失是加害人必須要承擔責任而其又無力承擔的,因此法律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強制性要求,即:強制性保險。當然,這一階段的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才是更為公平合理的。
在海洋法系中,同樣根據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責任保險的發展大致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過錯責任原則階段。這一時期的責任保險是產生于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當中的,也就是早期的違約責任,當違約責任產生,當事人才可以提出侵權訴訟。第二階段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階段。即凡是受到產品傷害的受害者,都有權提起侵權訴訟。第三階段是嚴格責任階段。這和上面所說的大陸法系的第三階段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階段是基本一致的。
責任保險的最終目的是保護受到被保險人行為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補償。因此,責任保險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盡管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多為企業,一旦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則由保險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賠償。
2關于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的必要要件。根據保險合同標的物的不同,可以將保險利益分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以及其它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這里主要說明的是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重點闡述的尤其是后者。
首先,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財產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①合法性,即必須是合法的利益;②經濟性,即必須是經濟價值的利益;③可確定性,即必須是確定的利益。其次,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于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是指被保險人的傷殘或死亡會給投保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關系到人身保險合同是否生效的重大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明確投保人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取得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以及取得對哪些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較大的區別。
其一,二者保險利益的內容是否僅限于經濟利益不同。因為財產保險旨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所以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僅限于經濟利益的,必須是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利益。而人身無價,所以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則是非可以用金錢估計的。其二,二者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不同。財產保險中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則要求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就必須具有,否則合同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其三,二者保險利益是否具有代位權不同。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具有代位權的,而人身保險的目的并不在于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因此,不發生雙重受益問題,故不存在所謂的代位權。
另外,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轉移問題,在繼承、轉讓、破產幾種形式上都是有所區別的。以及保險利益的滅失問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也具有一定區別,這里就不作詳細闡述了。
重復保險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其區別在于重復保險的成立要件是否以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為必要。我國陸上保險(02版保險法)采用了廣義重復保險的定義,而海上保險(海商法)則采用了狹義重復保險的定義。
經比對09版保險法第五十六條及02版保險法第四十一條,09版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內涵作了進一步限定,明確將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作為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之一,本次保險法修改結束了重復保險這一法律概念在同一國家的存在兩種(廣義與狹義)不同定義的不正常現象。
重復保險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被保險人從超額保險中獲得不當得利,損害損失補償原則,從而進一步誘發道德分險。保險實務中,投保人的基于分散風險,增強安全保障系數的考慮,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但其保險金額的總和小于或等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這一現象在保險業務實踐而屢見不鮮。投保人的上述行為雖然符合02版保險法規定的重復保險的概念,但因其保險金額的總和小于或等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實際上是數個不足額保險合同的并存,即使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也不可能從中獲得不當得利,因此不會誘發道德風險。另投保人重復保險通知義務實無履行必要,保險人比例分攤實際上也不會被適用。
對于09版保險法這一改變,筆者認為值得肯定。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無法從保險金額總和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活動中獲取不當得利,重復保險的立法目的根本就不會因數個不足額保險合同的并存而受損,保險金額總和未超過保險價值的數個保險合同根本就不應成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復保險,保險法沒有對此進行規范的必要。
二、財產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他保條款摘要及簡評。
09版保險法的頒布及實施,必然引起保險業務管理實務的重大改變,作為保險條款提供方的保險公司在保險監督機構及行業協會的要求和指導下,紛紛對現有條款進行調整以適應09版保險法的實施。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09版保險法修訂的新版條款已陸續通過保險監管機構的審批或備案,并投入市場銷售。10月中旬,保監會官方網站上陸續公布了通過審批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筆者注意到,各財產保險公司幾乎無一例外的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保留了重復保險及其比例分攤條款。如: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人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重復保險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各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的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太保)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出險時,若保險機動車還有其它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其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人按賠償限額的比例分攤賠償責任。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平保)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對比三大財產保險公司的條款,顯然太保與平保較人保更注重自身利益的保護,人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中他保條款明確為重復保險。而太保與平保條款顯然包括了重復保險及保險競合。另從條款的嚴謹性來看,太保沿用人民銀行的統頒條款,統頒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按賠償限額的比例分攤賠償責任”在種表述在司法實踐中顯然存在解釋的空間,在保險條款不利解釋原則下,這種措辭是有欠嚴謹的。平保在原統頒條款基礎上做了進一步完善,明確了賠償計算方法,排除了其他解釋。綜上,三大保險商均在商業三責險條款中沿襲了他保條款。
三、責任保險之重復保險條款損害了被保險人利益。
責任保險適用重復保險及其分攤賠償方式,在保險實務中的公平性、合理性均值得質疑。特別是09版保險法重復保險定義發生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對其合法性也應進行重新評價。以上述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為例,假設甲向A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萬,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符合理賠條件的保險事故,事故金額為15萬,甲向A公司提出索賠,可獲得A公司15萬的賠償。再假設甲分別向A保險公司、B保險公司、C保險公司分別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分別為20萬,也就是說甲共計可獲得6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障,同樣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符合理賠條件的保險事故,事故金額為15萬,被保險人為彌補其損失,甲只能分別向三家保險公司提出5萬元的索賠。各保險人亦只是根據其保險金額所占的比例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所舉之例需說明的是:
一、“責任限額是保險人用來控制自身風險的一種措施,不存在與保險人責任限額相對應的價值”[1],現行法律對責任險投保并無限額限制。甲投保60萬乃至更高保險限額,均不違反法律及保險條款的規定。
二、“復保險之作用在增強安全保障,預防保險人中有一破產或不能履行其義務時,要保人仍可向他保險人求償,其利益不至于落空。”[2],現行法律也未禁止投保人就同一責任險險種分別向不同保險公司投保。投保人就同一責任險種向不同保險公司投保,一般情況下是為了規避保險人個體償付能力、理賠誠信及同類保險產品保障范圍差異等因素帶來的求償風險,其意在通過提高保障限額、分散投保的方式獲得更大保障。甲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及保險宗旨。
責任保險之重復保險條款賠付方式不但增加了被保險人的求償成本,且倘若其中任一保險人償付能力發生問題,被保險人只能自認損失,這顯然有悖其投保初衷,不利于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四、09版保險法對重復保險概念的重大修改致使責任保險適用重復保險不具法律依據。
如前所述,09版保險法對重復保險概念進行了重大修改,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成為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之一。
關于保險價值,目前在立法上沒有明確定義。根據全國保險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的《保險術語》的解釋,保險價值是經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并記載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或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前者是指定值保險,后者是指不定值保險。[3]而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而非被保險人的財產或者利益的具體損失,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的發生與否、賠償責任大小均取決于多種偶然因素。被保險人賠償責任發生的偶然性,決定了保險人不可能確切的知道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損害的大小。[4]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具有實體性,決定了責任保險無從確定保險價值的。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合同項下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一般財產保險中,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由保險人根據投保方式,保險金額、損失金額等因素確定;而在責任保險中,保險標的不具有實體性,保險人對其所承保的各種責任風險及其可能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大小無法采用保險金額的方式來確定。保險人不可能確切地知道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可能造成損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約定被保險人造成多大損害就賠償多少,所以在成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只能約定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5]
綜上,責任保險沒有明確的保險價值,也不適用保險金額這一概念,無法滿足重復保險的這一法定要件。責任保險適用重復保險沒有法律依據。
五、09版保險法之重復保險已繳保費比例返還請求權亦不適用責任保險。
09版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第五十六條規定“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重復保險實際上就是超額保險,亦也適用第55條的退費規定。另根據09版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雖然交納了保險金額總和所對應的保險費,而實際上無法獲得超過其保險價值的保障或賠償,根據保險合同對價原則,保險人收取未承擔風險部分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險費并不公平,或者說并無法律依據,投保人并無義務繳納超出其保障金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該部分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02版保險法中并未規定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保險公司應當退還保險費的規定,09版保險法使投保人權益保護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上述已繳保費返還請求權在財產損失險中可以操作,而前述責任保險標的不具有實體性,無從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實務中也不適用保險金額這一概念。責任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實際上無法根據該條規定要求保險人返還保險費。由此可見,重復保險已繳保費比例返還請求權亦不適用責任保險。
六、責任保險競合,采用保險人連帶責任賠償方式更具合理性。
09版保險法對重復保險概念的重大修改致使責任保險適用重復保險不具法律依據。投保人重復購買責任保險,但同一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同一保險標的的受損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對此負保險賠償責任,所謂責任保險條款中的“重復保險”實際上就是保險競合。保險競合同樣存在防止被保險人獲得超額賠償及由此誘發道德危險的問題。現行保險法對保險競合之保險人賠償方式并無法律規定,保險實務中,可以通過在保險合同中約定關于保險競合的條款來解決。
筆者認為,從公平角度出發,如保險重復及保險競合的條款采用比例賠償方式,應當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有效行使已繳保費請求權為前提。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向所有投保保險人負擔全部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卻不能從單個保險人處獲得所付保險費對應的保險保障,這并不公平,也不利于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保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已繳保費比例退還請求權并不適用所有的保險競合,最為典型的就是責任保險的競合。
筆者建議責任保險競合可參照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即保險人以各自的保險金額為限承擔連帶責任。該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選擇其中的任一保險人或數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已賠償部分超過其應承擔的責任,可以向其他保險人追償。即各保險人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各保險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即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擔。上述賠償方式可以使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更接近公平、合理。
有人認為,被保險人如可選擇其中的任一保險人或數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能重復求償以獲不當得利。筆者認為,責任保險涉及第三人賠償,被保險人利用責任保險競合獲利操作難度甚大。09版保險新增了第三者保險賠償保險金代位請求權,被保險人可以將保險賠償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給予第三者,使第三者可以直接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另新法也強調了責任險中保險公司對第三者獲償利益的注意義務,限制被保險人領取賠償保險金,保證第三者獲得有效賠償。上述責任險賠償模式的改變雖不能杜絕被保險人利用責任保險競合獲得不當得利,但在保險實務中,被保險人通過責任保險競合獲利顯然是高難度、高風險的行為。保險人通過自身管理的規范亦能有效防止被保險人通過多重保險獲利。如保險條款的完善、重復賠償的追償制度完善、保險人之間的信息平臺查詢與共享建設等。
總之,抑制被保險人通過多重保險獲利不是非要以犧牲被保險人正當利益為代價,責任保險條款中的他保條款賠償分攤方式違反了合同對價原則、加重了被保險人的求償成本,也增加了被保險人的求償風險,應當認為該條款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司法裁判實務中,裁判機構可以援引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確認其為無效條款。
七、新版保險條款修訂的思考。
本次保險法修改對保險理賠要求有所提高,但一些法律條文缺乏實務操作性,也無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支持,在實踐中極易引發爭議,對這些問題借助本次條款修改之際加以明確,抑制糾紛發生,實為務實之事,但非常遺憾的,修訂各方在這些問題上沒有予以充分考慮。以重復保險為例,其法律規定尚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致使被保險人通過重復保險獲利成為可能,保險法五十六條規定了投保人重復保險的通知義務,實務中保險人難以掌握投保人重復投保的情況,對此情況依賴于投保人的通知,投保人不通知,保險公司就存在作出不當的賠償而不知的風險。但保險法對被保險人違反通知義務之后果并無規定,這大大減低了該規定的可操作性。另該法對超額保險未區分善意與惡意,而一概賦予投保人已繳保費比例返還請求權,對惡意重復投保人來說,即使不能從重復保險中獲利,也沒有保費損失,這使其制造道德風險事故的成本大大降低。筆者認為,在保險法未有規定的情況下,保險人完全可以作出投保人違反通知義務,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等補遺性約定,從而增強保險條款的可操作性。
另一些司法審判實務中爭議較大,飽受詬病的條款沒有引起保險主管部門及保險人的注意,諸如二次賠付禁止、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無責不賠))等近幾年被司法審判界視為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而遭普遍否定的條款依然通過保險監管部門的審核或備案,出現在新版條款中。我們姑且不論司法審判界對這些條款的否定是否有法律依據,但因此類條款引發的爭議得不到司法裁判的支持是現實,無論從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還是從保護自身利益和形象的角度出發,保險業應當對此類條款予以重新檢視。取消這些條款保護了消費者利益,但歸根結底更是保護了保險公司利益。(作者陸新峰南京師范大學)
[論文關鍵詞]保險法修訂保險條款責任保險重復保險保險競合比例賠償
[論文摘要]09版保險法第五十六條對重復保險的內涵作了重大修改,重復保險概念廣義定義向狹義定義的轉變,明確將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作為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之一,同時增補了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注釋:
[1]CommercialUnionAssuranceCoLtdv.Hayden[1977]QB804(CA)。
[2]桂裕《保險法論》臺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
[3]保監廳函[2007]71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保險價值確定等問題的復函》。
醫學是在實踐中不斷發現、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中發展起來的,人類認識人體的生命和疾病的規律,還要有一個漫長艱苦的過程。醫學是一門具有高風險性的神圣事業,但醫療的高技術性和許多疾病的不可預知性,決定了醫療事故的發生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即使再高明的醫生,也不能保證不出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或過失必然會發生醫療糾紛和相關的賠償。
最近幾年,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公民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的加強,醫療糾紛及訴訟案件日趨增加,患者索賠的金額也變得越來越高。醫療糾紛帶來的后果是:第一,患者或患者家屬毆打甚至殘殺醫生,對醫生人格肆意污辱,有的還圍攻醫院,在醫院內擺設靈堂、長期騷擾醫院等等。第二,對醫院來說,如果長期困擾于某些醫療糾紛,對醫院的日常經營管理、聲譽都造成嚴重影響;另外,對確認的醫療糾紛和隨之產生的高額賠償將會造成醫院的經營困難甚至導致破產。第三,醫療職業的高風險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醫生在醫治病人特別是施行手術時會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為了降低風險,很多醫院或醫生因為怕出意外寧愿對患者采取保守療法,不敢施行新的手術或突破性的醫療用藥方案,執業行為日趨保守,這種情況既不利于對患者的治療,也制約了新療法、新技術的應用,長此下去,將不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
二、醫療責任保險的作用
醫療責任保險是現代醫療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醫患雙方的利益,醫療責任保險將承擔醫院因醫療事故或差錯對病人的經濟賠償責任,這個險種的開發與實施既有利于減少醫患糾紛,彌補病人損失,更為醫院提供了保障,有利于醫院保持經營的穩定和營業秩序的正常。
在發達國家,醫療機構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是簡單、有效地解決醫療事故的方法,多數發達國家都把醫療責任險作為法定的責任保險來實施的。發達國家中患者有相對完善的法律保障,面對醫療事故引起的巨額賠償,作為醫院特別是私立醫院,如果沒有醫療責任保險是無法運營和生存的,同時,醫院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不單是受到責任與風險的壓力而產生的需求,更是以此來作為提高自身信譽、增強競爭力的需要。因此,醫療責任保險是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的重要機制。
當然,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有賴于保險合同雙方尤其是醫療機構的最高誠信,保險公司并不是對所有的醫療事故都負責賠償的。首先,診療護理工作的醫務人員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而且醫務人員不能在酒醉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其次,醫療機構不能使用偽劣藥品、醫療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以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第三,其他由于患者的故意行為或因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造成傷害的保險公司都是不承擔責任的。另外,鑒于目前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未完善,保險公司對精神損害賠償費用也是不承擔的。
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后的另一附屬產品是醫療糾紛調解中心的成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的一項配套服務和醫院、患者、保險公司三者之間的紐帶,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和定性,可以避免當事雙方的直接接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減少調解過程中的過激行為,促使當事雙方理智解決糾紛,而保險公司根據它的調解結果和定性給予補償。
但是醫療糾紛調解中心有其局限性,因為最終對醫療事故鑒定的機構是醫院本身或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而這些機構隸屬于醫療衛生部門,其公正性往往受到懷疑。因此,鑒于醫療責任的高技術性和復雜性,為了公正解決醫療糾紛,迫切需要成立一個由醫療衛生監管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共同審批的醫療責任鑒定機構,專家成員應配備有相應臨床醫學、藥學、衛生法學和保險等專業人員,對可能的醫療事故進行公正的權威的鑒定,即這個鑒定結果是保險雙方必須接受的最終鑒定,以此明確保險責任。
三、法律法規對醫療責任保險的需要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上述規定從法律層面給各種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框架。
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目前我國還沒有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為強制保險。但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使醫療機構更加意識到將面臨更多責任和風險。該《條例》與之前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條例》實施后《辦法》即廢止)相比,醫療事故的范圍和內容劃分更細更廣,《條例》首次提出并細化了鑒定專家庫、舉證責任、賠償標準等內容。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也明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倒置施行,患者在舉證方面的地位由被動轉為主動。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該《解釋》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宗旨,進一步明確了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的適用性,有利于減少理解分歧和法律糾紛,有利于法律環境變更后新舊銜接與平穩過渡,極大地保護了受害人的正當法律權益,對促進保險業尤其是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患者或消費者依法保護自己權益意識的增強,必定導致醫療糾紛的增多,而且隨著法律的日益完善,醫療事故的索賠金額也將提高。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亟需規范地發展
其實,我國的保險市場早在1999年就已推出醫療責任險,但只是國內一些大型醫院投保了這類保險,實際上這類險種在市場上的推廣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方面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前醫院對醫療責任險的需求不強,或高風險才投保,低風險不投保,導致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因為民營或私人盈利性醫療機構難以控制風險等原因,保險公司出于風險管理的考慮并不愿意承保所有醫療機構。
一個可喜的現象是,我國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醫療責任保險在保證醫療機構穩定經營和解決醫患糾紛等的作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或準備強制實施該險種。2004年11月北京市衛生局出臺了《關于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非營利性醫院開始統一實施醫療責任保險。該《意見》明確指出,醫療責任保險是指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雙方合作開展的醫療執業責任保險業務,是分擔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醫療過失糾紛處理與賠償風險的一種社會承擔機制;其保費由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共同繳納并遵循“高風險高保費,低風險低保費”的原則。除北京外,沈陽、南京等地也在醞釀出臺類似的規定或意見。
目前我國的醫療責任保險正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醫療機構普遍缺乏風險防范意識,而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難以估算,對開展業務積極性不高,為穩步推動和規范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筆者認為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政府部門需要建立相對健全和完善的民事責任法律制度,在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的基礎上,提高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信心,引導和培植公眾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政府需要對醫療責任保險加以引導和規范管理,所有醫療機構,不管是盈利性還是非盈利性醫療機構都必須強制投保醫療責任險,以保證醫療機構的公平有序競爭,適應現代醫院穩健經營的要求;同時,政府在一定期間內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減免稅收等)以推動該險種的發展。
目前醫療責任險的有關數據缺乏,無法按照“大數法則”來合理計算保險費,在發展的初期,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可參照國際保險市場對此類險種的通常做法,即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在一定的保險期限內如賠付率未達到虧損點,則保險公司退還一定比例的保險費,另一方面確定一個較大的免賠額(如每次事故一萬元),保險公司只承擔免賠額以上的賠償,這樣可以保護醫護人員的利益,提高其工作責任心。
【關鍵詞】公眾責任保險;社會管理;第三者責任
公眾責任是指公共場所的經營人在經營公共場所時由于過失等侵權行為,致使在該公共場所的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依法應由致富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一、在侵權體系下研究的公眾責任保險:
1995年2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中已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游樂園、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娛樂休閑等場所都必須參加火災和公眾責任保險”。但近年來,每當發生重大災害和安全意外事故之后,本應在處理應急措施中充分發揮具有社會管理功能的保險公司在事故救援中善后處理、經濟補償環節卻未能達到保障功能。
最初的公眾責任保險的基本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所以,它與傳統的財產保險一樣屬于存粹的損失補償保險,它嚴格地適用于“無過失即無保險”這一原則,隨著公民權益意識增強和社會進步,受害人要求能夠通過保險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所以“無過失即無保險”者一原則不被嚴格適用,一旦發生事故保險人必須根據受害人提出的合理賠償請求提供相對應的賠償。
從保障范圍看,早年的公眾責任保單只承保過失或疏忽行為所致的侵權責任,對于受害人的利益來說其保障程度是不夠的,于是出現了公眾責任保險應該實行絕對責任這一說法。嚴格責任的實行使得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障內容和保障范圍已有大幅度提升,但對于受害人來說在某些情況下仍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為了進一步擴大保障范圍,強制責任法應運而生。
為了最大限度地節約客戶的投保費用:通過營銷手段和營銷渠道的差異化,節約客戶的時間成本和精力成本:通過提高保險服務的附加價值,增加客戶使用產品的效用。推出現了一攬子責任保險保單,企業或個人只需一張保單就可將其所面臨的全部責任風險轉嫁給保險人。對投保人來說,一攬子責任保險的出現無論從數量還是種類上都大大增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風險風散,對保險人來說,只有保險人具備了先進的風險控制技術和科學的費率立定發難,保險人才能同時管理和控制多種責任風險。
二、實行公眾責任保險的社會意義
(一)充當政府社會管理功能
因公眾責任保險擁有“賠償替代性”的特性,對于企業來說,公眾責任保險能夠通過維持生產穩定性實現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和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間接履行了政府一部分社會管理職能。對于政府來說,改變了其充當“最后賠款人”的局面,通過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和社會管理功能來分擔政府在意外事故中的責任和減緩國家財政壓力。
(二)確保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得到補償。
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時通常具有以下特性,發生場所公眾性、運營者的經濟實力及事故原因認定難鑒定性等因素,往往導致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經濟賠償,但如果經營者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保險公司可縮短原有賠付時間,保障受害人應得到的賠償金額,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三)有利于保險公司的長足發展和投資環境的改善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市場主體多元化,經營手段多樣化,企業必然需要通過投保來化解和轉嫁無處不在的各種風險,保持經營管理的穩定。所以從市場的情況來看,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具有廣闊的市場空間。且發展公眾責任保險能使我國在國際經濟交往貫徹實行“引進來”的國策,從而發展公眾責任保險也是維護我國人民利益的一項有意措施。
三、如何積極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
(一)健全公眾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
法律建設是健全公眾責任保險的基礎,因我國公眾責任保險在具體實施起來時對于責任事故責任的劃分、賠償標準的界定相關法律確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政府需通過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媒介進行法制宣傳等方法來提高國民地法律意識。用大眾傳媒等多種形式擴大宣傳,積極主動地向企業、群眾宣傳開展公眾責任保險的重大意義和公眾責任保險的有關知識,挖掘出各方主體潛在的公眾責任保險需求,加深全社會對公眾責任保險的認知和理解程度,為公眾責任保險納入立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從而發揮公眾責任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二)完善我國現有的公眾責任保險條款。
與保險市場成熟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現有提供的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范圍狹窄,難以滿足企業與個人風險需要,其原因為我國的責任險保單正跨度為“一攬子責任保單”,目前險種承保內容過于精細,一份保單并不能滿足投保人的需求且我國市場缺乏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保險公司因公眾責任保險投保率不足,在此險種厘定費率時是未單獨確認而是采取與其他責任保險采用同一費率的方法。在服務提供上未站在投保人的立場考慮,缺乏高質量保險產品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關鍵詞:疏忽責任制;注意;責任保險;信息的價值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一、研究目的
疏忽責任制是責任歸責領域體系里一個重要的歸責原則。在這種責任規則體系里,侵權者為那些法庭認定他們沒有達到“應有的預防和注意”導致的對他人的傷害負賠償責任。這就是為人們所熟知的“理性人”原則。這里所指的“應有的預防和注意”就是法庭方認為一個理性的當事人在這種條件下所作出的合理的預防與注意。相較之嚴格責任歸責制度,疏忽責任制給予了侵權者較大的免責空間——因為侵權者只要證明自己在侵權事件中已經執行了應有的注意和預防,那么就不需要為會出現的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而正是因為侵權者可以通過執行應有注意免除賠償責任,一些事故后果嚴重的領域目前已經逐漸在放棄這種對侵權者較為有利的歸責原則,轉而采用更為嚴格的嚴格責任制度。這些領域包括產品責任領域、環境責任領域以及一些第三者責任等。
嚴格責任制雖然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受害者的利益,但對法律體系要求較高同時執行成本也較大,因此在一國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同時經濟發展程度較低時,采用疏忽責任制是一個不錯的過渡。長期以來,我國法律體系雖沒有明確說明事故責任歸責屬于什么制度,但從其具體實施過程中來考察,應屬于疏忽責任制無疑。而本研究的第一個目的,就是通過傳統的單側模型揭示疏忽責任制度下法律標準對企業參與活動程度的度量,并證明在疏忽制度下,就算存在一個較為嚴格的法律標準,也不會打擊企業從事社會活動的積極性從而違背社會預期。本文研究的第二個目的是揭示疏忽責任制下責任保險需求存在的必要性。理論上,在疏忽責任歸責制度下,只要一個侵權者滿足了必要的注意和預防,就不用對產生的事故所導致的對第三者的傷害而負責。因此,責任保險應該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侵權者完全可以通過執行必要的注意免責而沒有轉移責任的必要。但現實是,在疏忽責任制盛行的國家,往往也是責任保險發展非常迅速的國家,這就需要為疏忽責任制下的責任保險存在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本文將利用一個擴展的事故標準模型,在Crocker and Doherty(2000)研究的基礎上,論證責任保險存在的合理性。
二、疏忽責任制下的企業活動水平
1.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1)因被保險人或其工作人員的醫療失誤造成病人人身傷亡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受人已經治療和正在治療的醫療費用、受害為此而延長病期的誤工工資、營補助及死亡、殘廢賠償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險單上提到了的醫療手段才屬于醫療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
(2)因被保險人供應的藥物、醫療器械或儀器有問題并造成患者的傷害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只限于與醫療服務有直接關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傷害。
(3)因賠償引起糾紛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它事先經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2.除外責任。
責任保險及職業責任保險的共同除外責任之外,還有:
(1)被保險人任何犯罪、違法及觸犯法律與法令的行為。
(2)被保險人在醉酒或麻醉情況下施行的醫療手段。
(3)被保險人采用的不是為治療所必須的醫療措施與手段,如整容手術。
(4)當病人處于全麻情況下采取的醫療措施所造成的損害,但在指定的醫院所做的手術不在此條之列。
(5)在發生意外時為緊急救護所支付的費用,因為緊急救護是醫療機構理所當然的義務,保險人不負責償付該項費用。
(6)被保險人及工作人員所受到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不在保險人負擔人列。
3.保險費率及保險費計算。
保險人在厘定醫療責任保險費率時應考慮的因素:
(1)投保單位(醫療機構)的性質是盈利性的還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醫療單位規模大小,包括門診病人數量;醫療機構的種類;醫院的平均病床數量;醫務人員、醫療設備性能等情況。
(3)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責任心。
(4)投保單位的管理水平,以往醫療事故次數及處理情況。
(5)賠償限額及共它條件。
保險費的計算方法有:
(1)按投保單位為治療病人而雇傭的醫務人員的數字而定。
(2)按投保單位的的醫生數字而起。
(3)按專家的單獨保險費而定。
(4)按病床數而定。
嚴女士飼養了一條寵物狗,取名嘟嘟,在2008年初犬類集中登記時,她繳納了1000元的“戶口費”(若為上海內環線以內戶口則每年2000元),給了愛犬嘟嘟一個合法戶口,不久前,嚴女士收到了上海犬類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寄來的《都市與犬》手冊,其中,“2008年度本市寵物(犬類)飼養責任保險介紹”引起了她的關注。“原來每年繳納1000元的‘戶口費’可以獲得一份飼養責任保險,這倒是讓養犬人士多了份保障。”
合法寵物狗飼養有保障
原來,凡是2008年登記過戶口的寵物狗都可以享受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上海分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共同承保的2008年度上海市寵物(犬類)飼養責任保險。
據了解,該保險的對象是持有2008年度《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的犬類飼養責任人。保險的有效期為16個月,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保險的索賠期為2年,不過,這2年并非從出險當日開始計算,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此外,犬主需要了解,當發生事故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的絕對免賠額即寵物狗飼養人自行需要承擔的費用為50元。保險的最高理賠限額為15萬元。
據條例規定,因被保險人飼養的犬類的襲擊、撕咬行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我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約定度賠償。此外,賠償還包括保
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部分費用。
當然,并非所有的犬類襲擊、撕咬行為都在理賠范圍內。免責范圍包括: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成員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被保險人飼養或管理的犬類寵物造成其他動物的傷害或死亡:無《養犬許可證》或《犬類免疫證》或者以及非個人飼養的犬類寵物襲擊、飼養引起的任何賠償責任等。
了解保險理賠標準
醫療費:保險公司會按照上海市職工醫療保險政策,確定受害人發生的付費項目。其中接種疫苗以國產為限,醫療費用限額人民幣2000元(含)。住院治療費限額2萬元(含)。
財物損失費:按可確認的損失,最高限額2000元(含)。在理賠時需要具備發票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