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社會責任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6-01 11:57:13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社會責任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社會責任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會計;社會責任;披露

一、會計社會責任披露產生的理論背景和現實背景

(一)會計社會責任披露產生的理論背景

法國古典經濟學家西斯蒙第1819年首次明確提出了“社會成本”的觀點,他評價了社會以濟貧院和醫院的形式承擔失業成本的情況,提出雇主應保證工人安全、避免就業間斷、負擔廢物流失及其它“不當節約”所造成的個人或社會的成本。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皮古提出了“外部效應”理論,即某一生產者(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消費者)的成本(效用)。1968年,美國會計學者戴維·F·林諾維斯在“社會經濟會計”文中首先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概念。會計的社會責任披露,西方一個較為統一的解釋是指站在社會的角度,利用會計核算的形式來計量和披露企業中有關社會性質的經濟活動及其影響,目的在于指導經濟資源的最佳分配,為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提高企業的總體效益。由此看出,社會會計披露產生有著源遠流長的理論背景。

(二)社會責任披露產生的現代背景

20世紀6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經濟快速發展,企業的重心放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和財務狀況的好壞,漠視企業在社會責任(如維護雇員利益、提供就業范圍、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保護資源等)的作用和影響方面。在這種一味追求高額利潤的的思想指導下,環境污染事故和職工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社會輿論對企業的這些行為十分不滿,人們在關注企業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同時,越來越重視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企業管理當局在決策時也不能不考慮到企業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問題。然而,傳統財務報告披露的的服務對象局限于企業,內容多涉及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發生的成本費用,很少涉及社會責任方面的內容。人們認識到,一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消耗的社會資源或給社會帶來的損失應在會計報表中得到體現,資本主義原始積累過程中的企業經營活動給社會、生態、環境和個人權利造成的影響等各項非財務信息是社會責任披露的重點。

二、社會責任披露的現狀

(一)國際組織所做出的努力

許多國家組織在確定社會責任披露的內容方面作了許多努力,主要是針對跨國公司而言。1982年,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所屬的國際會計與報告準則專家小組在《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準則草案》中,對社會責任披露提出了最廣泛的建議,該草案提議跨國公司的財務報告應披露跨國公司組織機構、各主體的經營活動、就業信息、轉讓價格的政策等非財務信息。另外,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時,應充分考慮各公司經營對有關國家、地區的影響。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也建議跨國公司對每一地理區域的職工平均人數進行披露。1999年,聯合國討論通過了《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該公告成為系統完整的國際環境會計與報告指南。

(二)西方國家的做法

法國在社會責任披露最為突出和完整。1977年7月,法國頒布了社會責任披露的一項正式法規,要求企業必須以貨幣金額反映職工福利措施的實施情況,其中包括職工福利費、專業技術培訓費、改善勞動條件支出等項目,擁有300名以上職工的企業均須編制“社會資產負債表”,并送交公司勞資協議會、工會代表以及法國勞工部的工作檢查員。從1984年起,該報表須展示近3年的數據。其報表有7項內容有:職工人數、工資成本、健康和安全保護、其它工作條件、職工培訓、行業聯系、住房和交通等生活條件。這7項內容又進一步劃分為更具體的指標。

1975年,美國會計學會就提出了社會責任披露的建議和應包含的四項內容:企業社會責任活動業績信息、人力資源信息、企業社會費用信息、企業活動對社會影響的信息。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已建議企業增加披露環境保護政策和計劃的實際執行情況,職業安全、就業管理等部門均要求企業提供某一方面的社會責任數據。

1989年,英國政府公布了綠色經濟計劃,要求企業必須每年披露所耗費的能源數額,以及對生態環境所產生的污染物數額。日本通過“環境報告書”披露企業的環境保護成本和經濟效果。德國、意大利等國政府亦要求企業披露社會責任會計數據,主要反映企業消除環境污染而采取的措施。

三、社會責任會計的內容和方式

社會責任披露的內容、程度和方式,各國的政府、企業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其提供的信息范圍和質量方面大相徑庭。絕大部分企業披露的最多和最具體的還是職工方面的情況。

(一)社會責任披露內容

從目前各國報告的實務看,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平等就業情況。(2)環境問題。企業改善生態環境所做出的貢獻是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的重要內容。(3)人動情況。包括職工的招聘、培訓、工資水平、福利待遇;改善職工的勞動保護條件和工作環境;保證職工職務的穩定性,積極實施提升政策等。(4)參加社會公益事業活動。反映企業公益事業活動的參與。(5)反映產品的性能和安全信息。(6)企業經營準則。(7)企業經營道德。企業大多數選擇性的披露某些內容,詳細重點都不一樣。(二)社會責任披露方式

和社會責任披露內容一樣,社會責任披露方式存在著不同的做法。有的企業非常重視,單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有的使用增值表、人力資源流動報告表來披露。有的企業則放到傳統的年度財務報表中進行披露,披露的地方也不一致,有的放在財務報表中,有的放在報表注釋部分,有的放在文字說明部分。

常見的社會責任披露有一些三種方式:(1)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難以用貨幣計量和會計方法加以反映的社會責任,如:人員狀況、產品性能和質量、防治環境污染所取得的效益等,(2)以定量、貨幣計量的方式。即用會計的術語、程序和形式,采用貨幣計量的方式,來報告企業的社會責任。(3)采取折中的方式,即有的以文字定性的方式表述,有的以定量、貨幣計量的方式。一般而言,大部分企業采用這種折中形式。

四、我國社會責任會計披露的必要性、發展現狀和措施

(一)我國社會責任會計披露的必要性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發展的同時,也和國外的企業所曾經經歷過的過程一樣,在環保、職工健康安全、客戶的利益等社會責任方面暴露出很多問題。如污染、礦難、毒粉絲、毒奶粉、特氟龍、蘇丹紅、石蠟油等事件屢屢曝光。企業應避免一味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忽視自身的社會責任,應該兼顧企業職工、消費者、社會公眾及國家的利益,履行保護環境、消除污染等社會責任,將企業的經營目標與社會目標統一起來,將企業的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一起擔當起來。

(二)我國社會責任會計披露的發展現狀

社會責任會計在我國尚屬認識與探索階段,理論界學者的討論更多聚焦于企業管理和經濟效益領域,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討論并不多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在財務報告中一直處于忽視的地位。政府至今并沒有出臺有關“社會責任會計”的規范要求。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沒有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基本上沒有全面實踐社會責任會計,少數企業涉及的有關社會責任問題的介紹與披露,也主要是為了應對外界的審查。隨著我國加入WTO和推行SA8000體系以來,企業社會責任的披露引起社會各界尤其是學術界、企業界和新聞媒體的密切關注。越來越多的認識呼吁企業應該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批露。許多企業也逐漸意識到,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一方面,勇于承擔社會責任更能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和整體形象,是更重要的另一方面。

(三)我國具體推行社會責任披露的措施

第2篇

基于技術創新與社會責任的內涵分析可以看出,兩者都以提升企業綜合實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從本質上看,兩者是互動聯系的.一方面,企業在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時自覺進行技術創新,由原有的被動創新轉變為主動創新,使社會責任成為企業技術創新的源泉.學者Majumdar、Marcus[5]認為,積極主動的社會責任可以積極影響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水平,有助于管理者較好地發揮管理技能,通過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內化管理者能力,實現組織資源的有效利用,提升企業技術創新績效.如果企業確立了為利益相關者,如消費者、社區等履行社會責任的發展戰略,就會通過不斷改進生產工藝、開發新的技術、生產質優價廉、安全環保的產品,提高企業技術創新水平[6].社會責任導向型組織的創新氣氛要高于經濟導向型組織[7],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有利于企業培育創新氛圍[8].同時,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提高企業聲譽,改善與股東、顧客、合作伙伴、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增加企業內外部社會資本,促進技術、資金、人才等各類資源的集聚,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9].因此,基于社會責任的企業技術創新會迎合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使利益相關者更加信賴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提高企業知名度,推動企業不斷進行技術創新[10].另一方面,新工藝、新設備以及新的組織生產方式和運行機制的應用可能對人類的行為方式產生負面效應,需要企業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邊界,限制和約束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平衡各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學者Carroll認為,企業要基于利益相關者角度開展經營活動,在考察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時有一個與眾多利益相關者打交道時的“底線”,即企業要以社會責任為基準,限制和規范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企業社會責任會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產生影響,從而形成不同的“底線”.毋庸置疑,股東、員工、消費者、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具有矛盾性和復雜性.比如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股東的終極目標,員工卻希望擁有一個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消費者則希望企業提供質優價廉的產品.這些不同的利益訴求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更加復雜.企業為了既實現經濟效益又滿足員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可能置各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于不顧,利用技術手段,依靠走犧牲環境、消耗資源的捷徑,求得片面、短期的經濟利益.因此,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既要以利益相關者需求為源泉,還要以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為邊界,保障其合法權益.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圖2所示的理論模型,即社會責任是技術創新的新源泉,從股東、員工、消費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區5個向度推動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社會責任限制和約束了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要以股東、員工、消費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區的利益訴求為邊界,進行技術創新.

2企業技術創新的新源泉:基于社會責任維度的思考

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不只關注產品的數量、質量,更要重視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關注他們的需求.這就要求企業以更開放的姿態與合作伙伴、消費者、社區進行融合,讓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的發展宗旨,提升其對企業的信任度;促使企業從利益相關者角度思考、創新,提升產品質量、性能以及附加值[12].因此,社會責任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另一種思路,即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推動企業技術創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目的是為了創造更多經濟利益,同時滿足利益相關者需求.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應該首先厘清各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這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前提.對此,本文構建了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多維環境,如圖3所示.同時,基于利益相關者需求視角,以浙江吉利控股集團(以下簡稱“吉利集團”)為例,分析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新來源。

2.1股東向度企業承擔對股東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能夠保障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穩步提升經濟效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嚴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認真聽取投資者的反饋意見,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完善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等.股東最關心的問題是企業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可以為股東提供有吸引力和不斷增長的報酬.為了有效回應股東的訴求,吉利集團秉承自主研發、廣泛合作,掌握核心技術的研發理念,通過通用化、安全第一、能源多樣化3大科研戰略,不斷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率,減少生產成本.除此之外,吉利集團制定了技術領先戰略,成立了吉利汽車研究院,集聚技術體系的核心力量,開發了一系列領先技術和產品,提高了企業投資回報率,降低了資金使用風險,減少了生產和經營成本.由此可見,吉利集團通過承擔股東責任滿足了股東的利益訴求,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2員工向度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包括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建立完善的培訓和升職體系等.企業成功的關鍵因素是人才和創新,而企業人才是企業創新的主要來源.企業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不僅能提高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還能激發員工為企業獻身的意愿,激勵員工進行技術創新,進而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人才是吉利集團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充分挖掘員工智慧、激發員工創造熱情,使全體員工自主自愿地參與到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去,吉利集團努力為員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環境,保障員工福利、權益與安全健全職業培訓制度,為各級員工提供培訓機會,以發揮員工的最大潛能,激發員工的創新潛力.通過承擔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提高了員工的忠誠度,減少了員工的流動率,同時還吸引了更多企業外部優秀人才加入到企業中,為技術創新提供了人力保障.

2.3合作伙伴向度企業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公平競爭、遵守契約內容、互利共贏.企業承擔對商業伙伴的社會責任,不僅能幫助商業伙伴發展,還能提高自身的技術創新能力.在與各合作伙伴保持穩定合作的同時,吉利集團努力平衡質量、交貨期及成本之間的關系,以雙贏為原則,與合作伙伴共同成長,構建戰略合作伙伴關系,承擔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為此,吉利集團搭建了新技術應用合作平臺,與供應商共同設計產品,達到技術相通;與合作伙伴建立資金紐帶關系,保證產品成本合理;保障合作伙伴穩定的配套份額;提高車型供應商共享度,保證多個車型同時配套,提升供應商忠誠度;為合作伙伴提供有條件的金融支持和擔保支持;扶持特定零部件企業入駐零部件園區,就近配套,保障產能.吉利集團與合作伙伴結成同呼吸共成長的“命運共同體”,從多方面對合作伙伴進行輔導,建立互動機制,承擔了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4消費者向度企業承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消費者建立良好的關系.企業為了承擔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會對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進,以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從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發展.吉利集團基于對行車安全的全方位考慮,以“造最安全的吉利汽車”為目標,制定了安全第一戰略,致力于安全理念創新,建立了全方位整車安全解決方案,形成了國內領先的安全管理系統和安全技術.吉利汽車基于承擔消費者社會責任的視角,形成了安全集成控制技術、乘員空間設計技術、行人保護技術、兒童保護技術、乘員頸部保護技術、主動安全技術等6項發明專利,滿足了消培,厲飛芹:基于社會責任視角的企業技術創新向度與邊界費者的安全需求,提高了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度和忠誠度,也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5社區向度企業承擔對社區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與社區之間建立良好的睦鄰關系,支持社區建設,保護社區環境.學者Koontz與Weihrich[12]認為,企業必須同其所在的社會環境進行聯系,對社會環境的變化作出及時反應,成為社區活動的積極參與者.吉利集團除了承擔慈善責任,支持社區發展,還通過技術創新保護社區環境.其在制造過程中融入節能環保技術,建立了無害于環境的綠色工廠.為了保護社區環境,吉利重視多方向的新能源技術研發與儲備.由吉利集團研發的GSG智能停啟技術能讓車輛在遇到紅燈或者堵車時,發動機自動緩慢停止,有效降低燃料消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起到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綜上所述,企業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提高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又進一步激勵企業主動承擔并履行社會責任,兩者之間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能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也使企業與社會共同和諧發展,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3企業技術創新邊界:基于社會責任視角

企業的技術創新過程同時也是技術冒險過程,不加以適當控制的冒險更是一種以人類整體利益為賭注的賭博[13].因此,技術創新過程應該有底線.如果創新出來的技術,沒有造福人類,反而危害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那么科技創新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因此,企業不僅要通過技術創新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還要以利益相關者的權益為邊界進行技術創新.

3.1股東邊界股東作為企業所有者,需要企業能夠保障其所有者權益,維護其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監督的合法權利,保證企業持續有效運轉,保持穩定高效的盈利能力,保證股東的投資可以得到合理回報.因此,企業可以通過技術創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保證股東對企業經營和投資情況的知情權,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同時還要保障股東的信息和權益不被侵犯.企業也可以通過技術創新,構建新的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為股東創造更多的經濟價值.但在利用技術創新手段,使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要符合企業經營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基本的道德底線,不能侵害其它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3.2員工邊界隨著環境的變化、知識經濟的發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全面升級,人才對于企業越來越重要.Dechant和Altman[14]發現,企業良好的工作環境有助于吸引更多優秀員工進入企業工作.Cooke和Wills[15]認為,和諧融洽的員工關系使企業具有高度的創造力,充滿敵意的員工關系會削弱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創新熱情.企業為員工提供可觀的薪酬福利、完善的教育培訓體系、公平的競爭升職環境,能提高內部員工的忠誠度,吸引更多外部人才加入企業,使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進一步提高[16].因此,員工是企業創新能力的主要來源,企業不能因為技術能力的提高隨意縮減人力成本或者進行裁員,特別是對那些作出了貢獻的員工.企業在進行技術創新的同時要承擔起對員工的社會責任,才會吸引更多人才,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3.3合作伙伴邊界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是市場秩序正常運轉的基礎,同時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契約經濟,只有實現公平競爭、遵守契約才能實現互利共贏.企業與合作伙伴之間雖然是以經濟利益為紐帶的市場關系,但這種關系要以公平競爭為前提,不能損害合作伙伴的利益[17].如果企業利用技術手段進行惡性競爭,不但會給競爭雙方帶來損失,而且還會對其它利益相關者帶來影響,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損害社會穩定持續發展[18].同時,企業不能因為自身的發展壯大和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隨意更換合作伙伴,要本著共同成長、共同發展的原則進行長期合作.企業間可以通過建立技術聯盟,實現知識共享、共同開發,承擔起對合作伙伴的社會責任,實現互利共贏.

3.4消費者邊界企業與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統一體.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消費者.如果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滿足消費者需求,那么消費者就會愿意購買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從而使企業獲取利潤,進一步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一方面要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的需求,另一方面還要主動承擔對消費者的責任,履行對消費者的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3.5社區邊界企業作為社區一員,在享受社區便利條件的同時,也對社區產生著種種影響,二者相互制約、相互支持、共同發展.企業與社區之間和諧融洽的關系是企業發展和社區繁榮的前提.社區需要提供安全、健康、優美的生活環境.因此,企業應加強自主創新能力,走集約型發展道路,積極開發新能源,創新環保技術.大力生產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且節能環保的產品,并加強生產技術、生產工藝和生產流程的改造,充分發揮技術創新的作用,降低對社區的負面影響,促進社區與企業共同發展.同時,企業在利用社區的各類資源進行技術創新時,不能毫無節制,應遵循可持續發展原則.由以上分析可知,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而進行技術創新的傳統價值觀已無法滿足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因此,應變革與現代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傳統技術創新價值觀,代之以新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即基于社會責任的技術創新價值觀.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推動企業的長足發展.

4結語

第3篇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規制依據規制動因責任分配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同時,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法》應當規定國有企業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1]吳越.公司人格本質與社會責任的三種維度.政法論壇.2007(6).

第4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SA8000國際標準

一、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的社會責任概念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影響,外延非常廣泛,內涵也越來越豐富,理論界爭論了數十年,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越來越多的人推崇利益相關者理論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除了要為股東追求利潤外,也應該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影響和受影響于企業行為的各方的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運動自上世紀二十年代興起以來,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響應和推廣,要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已是世界范圍的共同趨向。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背景

1、國際社會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及理論研究的推動

從上個世紀二十年代起,西方企業已逐漸認識到自身發展和社會的關系,開始了以捐贈的方式回饋社會,并逐步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到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加深,使得企業傳統價值觀正在發生變化,更加關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勞動者權益和商業倫理,更多地承擔對利益相關者和社會的責任。國際范圍內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也開始突破企業各自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形成了履行社會責任的全球契約。第一個用于第三方認證的全球社會責任標準——SA8000也于2001年正式在全球范圍實施,雖然這只是一個自愿選擇而非強制執行的社會責任標準,但它已經對全球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影響。

2、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是一個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的社會,是社會各個階層和睦相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協調的社會。其中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尤其重要。企業作為經濟活動中最活躍的部分,它的一舉一動直接關系著上至政府、下至員工、消費者和社區的和諧發展。企業社會責任本質上是企業對其自身經濟行為的道德約束,強調在經營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注重企業活動中人的健康、安全和應該享有的權益,注重企業對社會的貢獻。而這些正是和諧社會所追求的目標。福特汽車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比爾·福特說過:“一個好企業與一個偉大的企業是有區別的:一個好的企業能為顧客提供優秀的產品和服務,而一個偉大的企業不僅能為顧客提品和服務,還竭盡全力使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

3、建立科學的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

科學的發展觀不同于傳統的發展觀。傳統的發展觀偏重于物質財富的主張而忽視人的全面發展,簡單地把經濟主張等同于經濟發展,忽視社會的全面進步,忽視人文的、資源的、環境的指標。傳統發展觀使人類經濟奇跡發展,積累了大量物質財富,但也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頻頻出現,給人類社會的發展造成了難以估量和彌補的損失。科學的發展觀要求人們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要兼顧與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采取“新發展模式”或“新經濟增長模式”,實現經濟的“綠色清潔增長”,這是作為社會一分子的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4、跨國公司對中國出口加工業的社會責任要求

隨著歐美等世界貿易大國越來越多地從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增加進口,大量“血汗工廠”的事實被曝光。特別是1993年11月深圳致麗玩具廠火災事故發生后,海外的勞工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對外資企業在中國違反勞工標準的行為進行了強烈批評,并成立了“玩具安全生產聯合會”,以促使勞工標準在這些企業實施。一些勞工組織和跨國公司還針對中國的勞工問題,制定了專門的“工廠守則”要求中國的出口加工企業遵守。跨國公司通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對中國出口企業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特別是對常年單純靠“低成本制勝”的中國企業而言,社會責任及其量化標準,已成為我們得以進入西方市場的新門檻。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國際研究

(1)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當時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是通過企業主支配個人財富的方式來實現,而不以企業作為參與社會責任的主體。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對社會責任的認識持消極的態度,反映在法律層面上,就是對企業使用公司的資金參與社會責任的行為給予限制。

(2)20世紀30至80年代,國際上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是圍繞“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這一命題展開的。企業社會責任古典觀的支持者,代表了傳統的企業理論觀點,認為企業管理者只是受股東委托,惟股東利益是從,反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其代表人物是經濟學家和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米爾頓·弗里德曼。

與古典觀對立的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經濟觀,他們認為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的第二位目標,而不是第一位目標。企業的第一位目標是保證自身的生存,支持“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之說。其代表人物包括安德魯斯、羅賓斯、阿奇B.卡羅爾、格里芬等一大批經濟與管理學家們。

(3)產生于1960年代,發展于1980年代以后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是由多個相關利益者所構成的“契約聯合體”。認為企業的出資不僅僅來自于股東,而且也來自于企業的雇員、供應商和債權人等。企業已不再是簡單的實物資本的“集合物”,而是一種“治理與管理專業化投資的制度安排”,本質上是各種契約形式的集合。企業的風險不是由股東全部承擔,其他的相關利益者也在承擔著企業的風險。因此,企業的所有者不能僅僅局限于股東,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是企業的所有人。

(4)21世紀以來基于SA8000標準所做的研究。1997年總部設在美國的社會責任國際發起并聯合歐美跨國公司和其他國際組織,制定了適合于企業實施的SA8000標準,它是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安全衛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要素,其核心內容是針對勞工的保護標準,并配套有完善的管理體系的運行模式。

國際上對SA8000的研究主要是針對企業實施SA8000標準是否會引起長期利潤減少,最典型的研究是2002年美國DePaul大學的CurtisC.Verschoor教授和ElizabethMurphy副教授進行的一項專門針對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的研究。研究得出的結論是:“最佳企業公民”的整體財務狀況要遠遠優于標準普爾500強的其他企業,前者的平均得分要比后者的平均得分高出10個百分點。

實施SA8000標準對企業人力資源能力建設所起作用的研究表明,相當一部分人會把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衡量企業是否合適的一把尺子,以及決定自己是否留任的標準。至少有一半的學生在發現自己的價值觀與所供職的公司發生沖突時,他們會另謀高就。

2、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國際范圍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定義方面和對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對象范圍的界定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結果就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企業應該向誰承擔社會責任以及承擔怎樣的社會責任。實際中就有可能泛化企業的社會責任,使社會責任承擔超出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造成企業負擔過重,持續發展困難的局面。四、企業社會責任的國內研究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經濟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大體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最早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名的著作是1990年袁家方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從納稅、自然資源、能源、環保、消費者等幾個方面分析企業社會責任。

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初步發展階段,代表人物之一是楊瑞龍,他主要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利益相關者理論;另一代表人物是劉俊海,從法學的角度研究企業社會責任。

2000年以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快速發展階段,主要的研究成果有:盧代富的《企業社會擇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譚深等的《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中國》;環境與發展研究所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陳宏輝的《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理論與實證》等。

此外,2000年以來另一個研究熱點是圍繞SA8000標準展開的。學界對SA8000標準的認識,從企業社會自然成本效益研究起始,逐漸深入到企業道德層面、法律層面和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豐富的領域,特別是沿海地區,對SA8000標準的研究一直處于前沿地位。我國對SA8000標準的研究主要是致力于SA8000標準本土化,首先,提出本土化過程中的立法支持,完善與SA8000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并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勞動法律關系調整的范疇,使公司的社會責任運作走上一條法制化的道路;其次,如何提高SA8000標準在我國的實際可操作性,認識到應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制定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和考評指標體系。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僅有中國紡織工業協會于2005年6月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第一個《CSC9000T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標志著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在引導行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以行業自律確立可持續發展模式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時也提醒我們,在推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運動中,不僅企業和政府要有所作為,也應重視研究以行業協會、工會、消費者協會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在其中的作用,這些可以說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研究中缺乏的方面。

在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考評指標體系的建設方面,目前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不利于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量化考評。我國學界已經進行了這方面的研究探索工作,李立清、李燕凌著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一書中,結合SA8000標準設計了相關的考評指標、考評權重和分值對應,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可以為建立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考評指標體系起一定的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1]李立清、李燕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徐二明、鄭平:國際化經營中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模型[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6(3).

[3]李艷花、凌文軒:世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與實踐概述[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6(1).

第5篇

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大致可以從兩個方面體現出來:第一,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由于小股東不能直接從公司中抽走資本,所以小股東只能通過買賣其手中股權或股份進行“用腳投票”。然而,股權或股份的市場價值卻可能比實際價值要低。第二,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侵害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傳統來說,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主體是股東。不良的公司股東時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其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債權人的身份非常復雜,他們可能是職工,也可能是消費者,甚至是當地社區,所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已成為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主體似乎有擴大的趨勢,其已從股東延伸至非股東企業。因此,按照濫用主體是屬于股東還是非股東來分類,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可以被分為兩類:第一,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第二,非股東濫用他人法人獨立地位。

關于第一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我國已有學者在上世紀末對此進行過深入探討。[3]只要股東對債權人存有“不誠實”和“不公平”之情況,法院便會更愿意去“揭開公司法人面紗”(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東承擔對公司債權人之責任。[4]只要能夠證明股東對公司的運營有控制之情況,則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便可以通過民事侵權法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5]然而,第二類非股東濫用其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情況比前者要來得復雜得多。傳統的“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只適用于公司股東,對非公司股東顯得無能為力,并不能解決第二類的濫用情況。并且,非公司股東大都不直接參與它人公司的日常經營,要求非股東公司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承擔法律責任,難以找到合理之依據。本文擬對第二類的濫用情況進行深入探討,希望通過制度的建設讓非公司股東對它人公司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負有一定之注意義務(本文把這種義務稱之為“間接社會責任”[6])。當非公司股東違反注意之義務時,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非股東濫用他人法人獨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現為,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的缺失。在美國,越來越多的觀點提出,在現代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企業往往不管它們所提出的價格或要求是否已偏離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訂單轉移到其他商家為挾,迫其就范。而為了生存,供應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將其成本外部化至社會或其他處于更弱勢之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身上。[8]在我國,類似的情況也存在著。[9]

自我國開放改革以來,有許多跨國企業進入到我國進行投資,而當中有一部分企業來華是為了采購價廉物美的產品或服務的。有些跨國采購商甚至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這些來華的跨國采購商通過訂閱買賣合同向我國的供應商采購產品或服務。然而,我國有企業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廠”往往伴隨著,“血汗價格”[10]。他說“由于廣大發展中國家尚未走完視‘生存’為第一需要的艱難歷程,本已處在微利線上的勞動密集型出口企業不得不采取低工資、長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競攬來自跨國公司的‘血汗價格’下的‘單邊主義定單’。這或許也就是為什么能在美國本土的沃爾馬超市里買到比生產國還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緣由。”[11]與此同時,我國也有研究報告提出類似觀點:“一些國內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過于短視,也因為行為自率組織的缺位,企業以各自利益為中心,競相壓價,形成了惡性競爭的局面,最終導致全行為陷入低價、低利潤的悲慘境地。在這種貿易中獲得的只是國外客戶,而且使其產生不切實際的想法,進一步要求國內企業降價。”[12]盡管以上觀點可能摻雜了一些排外的情緒,但畢竟也反映出某些現實情況。

“血汗價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條款”可能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組織曾發表一份名為《血汗工廠計算機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報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計算機公司在中國的廣東之采購情況。該大型計算機公司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倉庫中的存貨數量,它將產品的前置時間(Leadtime)盡是縮短,以獲得若干的好處,包括減低因存貨帶來的折舊成本、更準確地了解到市場的即時需要等。[14]然而,縮短產品前置時間卻給下游企業帶來沉重的生產壓力和成本壓力。假設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產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時間才可生產出3000個計算機鍵盤,而大型計算機公司卻突然提出在三天內交付5000個計算機鍵盤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下游企業便不得不超時加班,應付客戶的突然需要,否則大型計算機公司便會以不配合為由取消或轉移所有訂單。這種情況對越處于下游的企業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業的職工經常處于更惡劣的工作環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從中得知,“血汗工廠”往往與“血汗條款”有脫不開的關系。

從傳統民法來說,合同是由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訂立的。訂立合同的主體在法律上是處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到另外一方。[16]根據該原理,采購商或分包商在與供應商或承包商訂立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時,雙方處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過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條款。然而,這種傳統的“平等主體”假設,卻似乎不能應付現今的實際情況企業管理者的以上觀點與研究報告都表明,在現今商事活動中,企業與企業之間

往往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業經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把成本轉嫁到弱勢企業之上,而有部分弱勢企業為了生存則通過違法行為再將這些成本轉移至處于更弱勢之群體身上。按照現有的規定,處于最高處的大企業只是通過買賣合同或承包合同獲得勞動成果,而并未直接實施違法行為,也未與勞動者、環境等處于最基層之弱勢群體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關系,所以大企業一般不需要對這些弱勢群體的損失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下游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成為所謂的“防火墻”,實際上讓大企業規避了某些其應負的責任。這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形成了不公平的情況。這些不公平現象應由法律所規制,要求上游企業向基層弱勢群體履行社會法律責任,將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制化。

事實上,盡管我國現行立法并未承認這里所提及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經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準確把握現行的規定將有利于構建我國的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

二、我國體現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

(一)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我國《勞動法》并不承認自然人為用人單位。[17]更具體地說,如果自然人雇傭他人為其處理事務時,則其與雇員之間存在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雇傭關系。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亦承繼了這種原理并把發包方、個人承包經營者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關系進行更具體的規定。該法第94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規定明顯將發包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等同于勞動關系。然而,該規定僅僅適用于“個人承包經營者”。如果承包經營者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則難以適用。另外,《勞動法》并不適用于買賣合同關系。大企業通過買賣合同向自然人購得商品,該自然人對其雇員實施的違法行為與大企業無關,大企業并不需就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大企業在交易中存有惡意,雇員仍無法要求大企業提供賠償。

(二)司法解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2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即共同被告)。這種把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共同被告的做法,實質確認了承包方和發包方對勞動者的損害可能負有連帶責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言下之意,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的是民事雇傭關系,與《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有所區別。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但是,由于《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規定有過錯第三人(如采購商、發包人)對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者的工傷賠償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及其存在的問題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建設行政部門可以決定由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該條規定,如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存有惡意行為,而且在有關行政部門決定之下,則需要與侵權承包商承擔連帶責任。不過,該條問題在于:第一,惡意行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發包價格低于合理成本價”等其他惡意情況。換句話說,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約定“血汗條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對此承當任何法律責任;第二,其只適用于建設工程項目承包關系,其它的法律關系如買賣合同關系并不適用。

(四)對上述法律法規的思考

從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都可以適用。由于該條適用的重點是放在建設工程項目發包人和總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單位資格,并不影響條文的適用。據此,其指的建設工程項目承包人的范圍應比《勞動合同法》第9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指的還要廣,也更充分體現了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事實上,已有地方法院對總承包人拖欠工資的訴訟采取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相似的處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備用人資格,勞動者也可以依據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對于使用《企業破產法》追討欠薪而言,《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39條在處理工資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勞動者,因為按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有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于職工工資請求權,即只有在有擔保物權的債權被清償以后,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才可以獲得賠償。即使《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做法有違《企業破產法》堅持的基本原則,但在未完善破產保障基金以前,這種做法對保護處于弱勢的職工來講確有其存在價值。

三、構建我國企業間接社會責任法律制度之探討

工業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業。它們已經通過規模經濟和優勢積累了許多財富,甚至達到富可敵國的地方。[20]相對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無論在財力上或者在人力資源方面都無法與其相比。在現代競爭激烈之市場中,具有資源優勢的大型企業在與中小企業訂立合同的時候,往往處于一個更有利的地位,在議定合同條款方面也扮演著主導的角色。為求生存,小企業只能“接受或拒絕”由大企業提出的合同條款。在合同條款過分苛刻的情況下,小企業也只可以通過經營成本外部化,把經營成本轉移到其它處于更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加上現代大企業普遍都處于供應鏈上或分包鏈上的上游位置,它們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時,卻并未對此付出相應的對價。這盡顯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損害了社會正義。

就我國現行法律條文來看,若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非股東利益相關者除了可考慮以上法律規范以外的一般還可以通過共同侵權之訴,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大企業承擔連帶責任。不過,以這種方式提訟對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

關者來講非常困難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有直接參與侵權行為,而且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21]如果要認定上游大企業對他們負有注意義務,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權,由法院決定該注意義務存在與否,這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國家,對注意義務的范圍仍沒有統一的標準。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與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兩案便體現了注意義務范圍的不確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認為,要求軍火制造商預防軍火產品不為犯罪所有,軍火產品將因無限制責任而被迫遠離市場,故判決軍火制造商對于被射殺的被害人不具注意義務;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則認為,手槍制造商因行銷策略不當,對于“可預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義務,需對損害結果負責。兩案的案情同時關于軍火制造商應否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卻有迥然不同的結果,足見注意義務是否存在,難以認定,具體要以法政策的考量為審判依據。[24]

其次,這種訴訟屬于一般的民事訴訟,適用一般的民事原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對他們的主張需負有舉證義務。由于上游企業與下游企業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并沒有契約關系,也沒能直接參與侵權行為,所以對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來說,為其主張舉證,難免遇有困難。

筆者認為,由于現行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之不足,必須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過錯的上游企業履行間接社會責任,促使其對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進行監督。在這方面,美國加州議會在1999年通過的《議會法案第633號》[25](AssemblyBill633,以下簡稱AB633)可資考。

(—)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

現行法律對此類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的適用范圍過窄,買賣合同關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單位資格的分承包關系都不包括在內。就算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可以考慮以基礎的民法原理對上游企業提起共同侵權之訴,也要受制于注意義務不確定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姑且不考慮可否勝訴,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個疑問。因此,必須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上游企業對處于基層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負有注意義務。AB633中便規定處于上游的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對基層職工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負有注意之義務。[26]然而,該規定亦有以下不足之處:第一,其只適用“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情況”,對其它情況并未有約束力。其實,上游企業的“血汗條款”不僅影響企業的支付工資能力,還影響到其履行債務、參與環保活動等履行社會責任的。因此,企業間接責任法制化不應只體現在勞工責任,還可擴散至環境責任、債權人責任等社會責任。故應按照社會的實際需要,對《環境保護法》、《破產法》等法律做出相應的修改。第二,該規定只局限于服裝行業,對其它行為并不具任何的約束力。正如前文所說,上游大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侵害與其無直接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是一個普遍現象,故其應有擴張適用之必要。不過,現代的商業環境非常復雜,強制要求上游企業督促其商業伙伴或與其有間接關系的下游企業的所有社會責任所為,似乎并不合適,因為畢竟它們各自是獨立主體,有其自主經營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現認識到的是,企業家影響商業伙伴行為的能力受制于許多實際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決于行業、企業和產品的特征……供應鏈的架構和復雜性,以及企業相對于供應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處的市場位置。”[27]因此,必須按照以上的實際限制因素,在設計具體義務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注意義務應設定于企業可控制范圍之內

基于現代商業環境的復雜性和企業法人之間的獨立性,故不宜直接規定上游企業對下游企業有監督義務,但到底應課以什么樣的義務?AB633第2673.1.(e)款規定,存有惡意的“工資發放保證人”(Guarantor)應對職工的損失按其應負責的份額承擔共同責任。所謂惡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給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知悉或應當知悉其所給付的訂單價格已不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職工的最低工資和加班費,還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對方降低價格;第三,提出“輕佻的辯護”(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礙勞工委員會進行調查。[28]考量以上的惡意情形,結合我國的實際,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義務:第一,及時支付應付給合同相對方的款項;第二,確保給付的訂單價格(或發包價格)等合同條款足以保證合同相對方能支付職工工資、環保經費等基本經營費用;第三,協助或不得阻礙勞動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若上游企業違反以上注意義務,應被視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9]

這里須強調的是,以上列舉的注意義務都是視企業的自身情況,其在企業的控制范圍之內,并未超出企業的實際履行能力。故不需擔心復雜的商業環境會影響企業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預見,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大型企業將通過采取嚴格選擇合適的下游企業、監察下游企業的不當行為、協助改善下游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等措施,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過錯。采購商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會通過訂單的吸引力鼓勵供應商改善社會責任表現,而另一方面會通過取消訂單對屢教不改的企業給予懲罰。

(三)應作出除外規定

在分承包關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對于下游承包商一般處于強勢,[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傷成果的同時,要求前者對后者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負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實不為過。鑒于此,不應對分承包關系作出除外規定。但買賣合同關系就有不同。在現實生活中,買方的實力并不一定比賣方強,如消費者和小賣店作為買方經營處于弱勢。故若強制采購商,履行間接社會責任,則需要做出除外規定,所有消費關系及小企業應被剔除。事實上,這樣的規定還可確保被規制的企業有足夠的履行能力。

(四)舉證責任和責任形態應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義務牽涉企業的內部經營運作,要求處于弱勢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就其主張舉證,實過于苛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AB633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即服裝分包商或采購商就其對該損害結果不存有惡意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當分包商(或供應商)收到由勞工委員會發出的“著令攜帶出庭作證的傳召出令狀”(Subpoenaducestecum)時,應在10個工作日之內把工資表、考勤表等書面記錄寄回勞工委員會予以進一步調查,[32]否則便可能被認定存有惡意。然后,由勞工委員會按照它們在生產商中所占的生產比例,確定“工資發放保證人”應保證的工資支付份額。[33]除非分包商(或供應商)能夠提供明確的、具說服力的、可靠的書面證據作反證,否則職工的主張和勞工委員會的評估應被視為有效。

[34]

雖然我國學者認為,在分承包關系中應根據實際用工情況適用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35]但因為前者過于寬松,難以制止這些不公平情況,而后者則過于嚴格,對善意分包商不公,亦無助于鼓勵分包商監督承包商的行為,[36]故建議可參考AB633的以上規定,在分承包關系和買賣合同關系中,把舉證責任和民事責任形態設定為推定過錯的共同責任,并以其獲得的違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業營業額百分比為限要求其承擔責任,兩者之間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牽涉到許多調查工作,故應要求上游企業在一定時間內向行政機關提供證據,由行政機關核實具體情況。若上游企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應視為存有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應規定繳納行政費用以及提供保證金

由于行政機關介入將導致行政費用的增加,故建議法律要求受監管的企業在辦理年審登記時,繳納一筆款項,用以維持行政機關的日常支出。對屢犯的企業,收取額外的保證金以防侵權行為再次發生。而這對其它守法的企業來講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濫用已有從股東延伸至非股東企業的趨勢,某些企業對他人公司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所負有的注意義務(即“企業間接社會責任”)的缺失日益嚴重。其情形集中體現為,上游大企業以其自身的人力資源和資本等多方面的優勢濫用下游企業的法人地位,通過下游企業的侵權行為把經營成本轉移至與其無契約關系的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上。這種做法有違“收益”與“責任”對等之正義原則。在我國,雖然現行立法并未承認“企業間接社會責任”,但相似處理方法已體現在部分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只是相關立法在適用主體、適用范圍、義務設定及救濟方式上仍有不足之處,可參考美國的相關立法和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加以改進。

關鍵詞:間接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參見朱慈蘊:《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紀關于社會責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參見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須強調的是,美國部分州法院并非輕易地“揭開公司法人面紗”在美國伊利諾州,相關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將工傷賠償責任歸責于股東或公司經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里所提及的責任應該屬于“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之間接責任”。但為求簡潔,故在此使用“間接社會責任”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和發包商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有本質上的區別。采購商與供應商之間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務買賣關系,而分包商與承包商之間存在的是工程或業務項目的發承包關系。

[9]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單邊貿易主意與“血汗價格”》,載《國際商報》,2005年11月16日第1版。關于該觀點的更詳細敘述,參見林峻:《準來反“血汗價格”?—對跨國公司社會責任之反“血汗工廠”的思考》,《中國勞工研究通訊》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珠三角企業社會責任案例研究報告》,2005年,第26頁。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頁。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其將自然人排除在用人單位范圍之外。

[18]參見張風翔:《連帶責任的司法實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頁。

[19]為了要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在北京地鐵5號線14號合同段項目施工的258名農民工,一紙訴狀將承包人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發包人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勞務費。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臨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資,被告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參見張笑竹(中國法院網),《258名農民工為薪資狀告北京市政集團勝訴》,載《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訪問。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關于注意義務的論述,參見陳聰富:《侵權規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頁。

[22]1129F.3d148(1997).參見前陳聰富書,第16頁。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參見前引陳聰富書,第16頁、第17頁。

[25]在1999年9月美國加州議會通過了AB633,其修改了勞動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個條文的同時,額外增加了兩個條文,希望借此解決當初的法規對上游企業濫用下游企業法人地位不公平行為束手無策的狀況,以此提高對服裝行業基礎職工的保護。AB633共有六個條文,但規定卻非常細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業法人制度有其實際意義,故不可隨意否定企業法人人格。況且企業法人人格的否定,還會影響到善意股東之利益。因此,這里主張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只能被設定為共同侵權。

[30][31][35]王全興、黃昆:《外包用工的規避傾向與勞動立法的反規避對策》,原載《中州學刊》,轉載于《經濟法學、勞動法學》(人大復印報刊資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33]SeeSection2673.1.(b)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SeeSection2673.1.(d)(3)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第6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CSR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企業的社會功能和形象的認識發生了巨大變化,企業經營者們已經開始對企業進行全方位的重新定義,他們認為,企業作為在自由協議基礎上組成的獨立實體,它在具有法人資格的同時也具有“道德人格”;或者說企業除了關心利潤的最大化,還要承擔某些道德方面的社會責任。英國《經濟學家》信息部(EconomistInteligenceUnit)近期的一份調查顯示,550名美國高級管理人員中的74%認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助于提高利潤。因此,我們有必要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探討。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

企業社會責任(Coope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最早由OliverSheldon(1924)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其經營者曼澤企業內外各類人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內含有道德因素。

維翰尼認為:企業社會指具有的那種超出其業主或者股東狹隘責任觀念之外的替整個社會所應承擔的責任。

霍華德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商人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府靠攏、做出相應決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

McGuire(1963)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僅有經濟性及法律性責任,還應對社會盡一些其他的責任。

綜上所述,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爭取自身生存發展的過程中,面對社會的需要和各種社會問題,為維護國家、社會和人類的利益,所應該履行的義務。企業不僅要對自己的經營業績負責,更要對國家、社會及消費者等群體利益負責,應把企業的經營目標與社會的發展目標很好地結合起來。

二、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首先,企業應該承擔并履行好經濟責任,經濟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石。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分析,可以從效率和非效率兩種視角去看。企業生存于技術和制度兩種不同的環境之中,二者對企業的影響程度也不盡相同。在技術環境的影響下,效率好的企業能獲得較高的回報,并保持較好的可持續經營發展。因此,從技術環境出發的效率視角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綜合包含了銷售收入、凈利潤等經濟指標,也就是企業的經濟責任,這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最核心、最基礎的層面,沒有經濟責任作為基石,企業社會責任這個金字塔便只能是空中樓閣。

其次,企業在遵紀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規,包括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法和勞動保護法。完成所有的合同義務,帶頭誠信經營,合法經營,承兌保修允諾。帶動企業的雇員、企業所在的社區等共同遵紀守法,共建法治社會。

第三,倫理責任是社會對企業的期望,企業應努力使社會不遭受自己的運營活動、產品及服務的消極影響。加速產業技術升級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大力發展綠色企業,增大企業吸納就業的能力,為環境保護和社會安定盡職盡責。

最后,是企業的慈善責任。現階段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任務是要大力發展社會事業,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事業的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的最直接利益,也直接決定著社會安定與否,和諧與否。很多地方在發展社會事業上投資不足或無力投資,這就需要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資本,企業應充分發揮資本優勢,為發展社會事業,為成為一個好的企業公民而對外捐助。支援社區教育、支持健康、人文關懷、文化與藝術、城市建設等項目的發展,幫助社區改善公共環境,自愿為社區工作。

三、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現狀

中國主要有三種類型的企業,即國有企業、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和民營企業。南方周末對這三類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了細致的調查,并分別排出了前100位企業。通過對榜單的比較分析,發現三類上榜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存在一些巨大差異。

第一,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在環保方面更為規范,國有企業對環保重視不足,民營企業介于二者之間;第二,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和民營企業都存在嚴重的產品安全和質量問題;第三,三類企業對員工的職業安全和職業衛生都重視不夠,民營企業最為突出;第四,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比世界500強在華企業更多注重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捐贈;第五,國有企業對中國的稅收和就業作出了重大貢獻;第六,民營企業創新不足,國有企業積極創新。四、關于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的建議

1.提高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認識。2007年財富500強公司中CSR(Coope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比例亦從一年前的52%上升到67%。為什么公司應當披露CSR信息?最基本原因在于利益相關者越來越關注于此。典型的利益相關者包括社區團體、雇員、股東、政府部門和監管者、非政府組織(與社會或環境問題有關)、工會、客戶、消費者、商業伙伴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不僅是高級管理層的決策,也是共同協作的結果。良好的CSR信息披露可以讓公司獲益,糟糕的或是無效的報告則會構成風險;CSR報告有助于企業開拓市場、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CSR報告使得企業系統地對相關數據進行收集管理(如事故和傷害,各類廢物總量和排放方式等)。CSR報告已不再是一個選擇性的奢侈品。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都非常關注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好的報告(開放、坦誠、提供成功,以及失敗的CSR信息)對生意會有幫助,而做得不好(如做成簡單的公關策略的一部分)則會適得其反。

不可否認,企業對于CSR報告的態度仍有“知行不一”的地方,這從其CSR報告的驅動因素上就可以看出來。某商業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項目調查”就顯示“驅動中國企業CSR報告的最核心因素是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南方周末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在調研中也發現,CSR報告多由公司公共關系部門出具,主要用于對外宣傳和平撫輿論,真正上升到戰略監測、決策依據高度的則鳳毛麟角;由于缺乏獨立第三方審核機制,大部分企業都是報喜不報憂,真正的利益相關人群則反應平平,事實上并未起到預期的宣傳效果。

2.正確看待社會責任與經濟績效的關系。人們都認為社會責任行為會降低企業的經濟績效。責任對企業的社會績效即企業的社會資本的積累和增加的意義是肯定的,但對經濟效益的價值卻容易引起爭議。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們對經濟績效的評價存在著方法方面的問題。人們一般用短期的財務績效作為衡量企業的經濟效益的標尺,而社會責任對企業利潤的沖擊要許多年后才見效。斯蒂芬通過統計調查證明.在社會責任和經濟績效之間存在著某些正相關關系。履行社會責任為公司提供的利益.足以補償其付出的成本。這些利益包括良好的企業形象,目標明確和更講究奉獻的員工隊伍.政府更多的支持等等。正是如此。一個公司的社會責任行為明顯降低了其長期的經濟績效。對現代中國企業來說,喚起社會責任的意識,建立起自覺的社會責任理念,并形成積極有效的社會責任的行為,是最為緊迫的事。

3.三類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上面應該有統一的認識與行動,因為社會責任是全社會的事情,每一個企業都應該共同遵守,而不是有所偏重的去承擔片面的責任。

參考文獻:

[1]文東偉: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評選結果分析[N].南方周末,2008-12-18

第7篇

企業社會責任并非與現代企業相伴生,現代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是在20世紀20年代才開始興起。美國學者謝爾頓在《管理的哲學》一書中首次提出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經歷了不斷發展和演變的過程。但是直至最近幾年,企業社會責任這一字眼才在我國范圍內越來越引發人們的關注,上至政府高層,下至普通百姓,在論及企業與社會問題時,均認同企業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但企業社會責任究竟應如何界定,不同的人群卻又有著不同的觀點,學者們對這一問題也是各持己見,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企業社會責任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比較抽象,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目前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較為主流的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區、對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等內容。

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

2008年汶川發生大地震后,各界人士紛紛捐款捐物,幫助受難同胞度過這場災難,一股愛的暖流在社會上緩緩流淌。許多企業捐款達千萬元甚至億元,受到了公眾的贊揚。與此同時,萬科集團總部以220萬元的捐款數額受到了質疑。萬科集團董事長王石回應到,中國是個災害頻發的國家,賑災慈善活動是個常態,企業的捐贈活動應該可持續,而不成為負擔。另外有消息透漏說,萬科集團要求內部普通員工捐款時以10元為最高額。王石的行為讓萬科和他個人陷入了一場公關危機。隨后王石在電視上公開道歉并稱公司將以1億元資金參與四川災區的臨時安置,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但1億元的付出并未真正解決這次危機,萬科損失慘重。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現代經濟運行中企業不承擔公眾期望的社會責任不僅不會降低企業的經濟成本反而會使企業付出更大的代價,遭受慘重的損失。在今天的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長遠發展,也為了樹立品牌形象,贏得良好聲譽,開始自愿承擔社會責任。很多企業選擇自己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簡稱CSR報告),將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戰略、方式方法,其經營活動對經濟、環境、社會等領域造成的直接和間接影響、取得的成績及不足等信息,進行系統的梳理和總結,并向利益相關方進行披露。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分析

盡管剛才我們已經提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界限及重要性,但是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又出現在我們眼前,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究竟是法律層面上應當討論的問題還是道德層面上應當討論的問題。社會責任并不是懸在企業頭上的一把“利劍”,當有關主體或社會輿論對企業行為有所不滿時,便可以隨意將“未履行社會責任”這樣一頂大帽子扣在企業頭上。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進行一下簡單的舉例分析:

1、《公司法》中企業社會責任

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公司法第一次明確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由于絕大多數企業是以公司形式存在并進行運營的,所以《公司法》當中關于承擔社會責任的規定可以被看做是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基礎。但同時我們也不得不承認,此條款只是倡導性的宣示條款,在司法實踐中無法憑借這一條款強制企業承擔具體的社會責任。因此該條款存在的形式意義遠大于實際意義。

2、《保險法中》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保險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并列成為我國金融服務業的三大支柱產業。因此,保險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進而推進國民經濟建設。繼2009年中國人壽第一次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之后,我國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發展的特點也了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保險公司為增強自身競爭力,提升品牌形象,開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國民經濟發展中,保險業有三大功能: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保險業的功能決定了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社會責任。經濟補償功能體現了保險公司分散客戶風險,補償客戶損失的責任。資金融通體現了保險公司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投資者之一,穩定市場資金運行狀況,保障經濟良性發展的社會責任。社會管理功能體現了保險公司保障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為政府分擔社會職能的社會責任。《保險法》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不再限于“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三種業務,此規定不僅可以促進保險公司規模的擴大和實力的增強,還可以使許多保險業未涉足的領域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障進而健康迅速發展,例如,“三農”發展,環境責任保險實行,城鄉醫療體制改革等。從而進一步加強了保險公司參與社會責任的范圍。《保險法》中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這應是保險活動中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遵守社會責任的底線。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應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個集中比較完整的體現。保險公司的三大功能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體現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它涵蓋了我國學者認為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范圍。《保險法》對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起到較好引導的作用。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2008年底,蘭州市第一醫院相繼收治了15名患“腎結石”病癥的嬰幼兒。這些嬰幼兒的家長們都反映孩子一直食用三鹿嬰幼兒奶粉。醫院確診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標導致嬰幼兒患病。隨后在全國其他省市也發生了相似的案例。此次事件危害后果嚴重,三鹿陷入困境,并最終破產。這次事件也讓很多知名品牌公司在檢查中暴露出一些問題,我國奶粉業的發展因消費者的抵制面臨巨大障礙,時至今日也未能完全恢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此規定表明了消費者具有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對包括企業在內的經營者一個原則性的倡導。企業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時,應遵守此原則,承擔社會責任。

4、《勞動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河南新密市的民工張海超在鄭州振動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出現了咳嗽,胸悶,吐痰癥狀,多次治療未果。后來有多家醫院對其做出了“疑似塵肺”和“不排除塵肺”的診斷結論。這些不確定的表述加上振東公司推卸責任,張海超的病不能按職業病進行治療。2009年7月,張海超為證明自己的職業病到醫院進行了肺組織活檢手術(即開胸驗肺),他用這種殘酷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最終振東公司因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保障勞動者健康,對從事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義務,受到了處罰,承擔對張海超等人的責任。《勞動法》中詳細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企業包括在用人單位之內應自覺遵守《勞動法》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人身健康,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參加職業培訓,獲得勞動報酬等權利。近年來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層出不窮,面對這些問題應拿起法律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讓企業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另外《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規范也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做出了規定。我國目前處于社會經濟的轉型期,妥善解決勞資矛盾對企業承擔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有重大意義。

5、《環境保護法》中的企業社會責任

2010年7月3日,紫金礦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了銅酸水滲漏事故。此次滲漏使9100立方米的污水順著排洪涵洞流入了汀江。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嚴重導致大量網箱養魚死亡。紫金礦業對于此事件隱瞞了9天才向外公布,讓事態進一步惡化。事故發生后,調查組查明紫金礦業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經濟責任,法律責任。此外紫金礦業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對沿江居民和魚類養殖戶的損失,并治理被污染的河道。《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單位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要求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另外還規定了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排放制度等。企業如果違反制度要求,就應給予受害者經濟補償,承擔法律責任。在經濟的轉型期,企業應轉變觀念,主動承擔環境責任,使環境管理成為企業生產管理的一部分,為實現生態文明做出貢獻。

四、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建議

第8篇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規制依據規制動因責任分配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

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載入法律條文,但尚未對其具體內容進行界定。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界定的觀點主要有:“中國人民大學劉俊海教授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于公司的社會性、公司的經濟力量、明智的公司經營方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和公司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中國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公司的客觀要求,是指企業應當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礎上對利益相關各方和社會自愿承擔道德義務。甘培忠教授以經濟學“外部性”理論作為依據,將企業社會責任分層,指出作為一種以國家強力維度為保障的制度設計,負外部性的彌補是企業社會責任在法律強制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與之相對,具有正外部性的企業捐贈、公共設施建設贊助等公益行為則是企業社會責任在道德激勵意義上的所指與能指。”同時,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時,既要做好責任規制范圍的界定。同時需要把握好一個基本原理,即:公司社會責任往往表現為政府、法律、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以此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媒介;同時,要避免把政府、國家的責任與公司責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會的要求過度轉化為法律、國家、政府對企業的強制性要求,或者國家、政府、任何團體和個人以社會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權力干涉或權力的直接攤派。

二、規制依據

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會責任規制的依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道德、實體法、自律準則(主要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約束性較弱,所以不宜作為規制的直接依據,可作為輔助依據;實體法的直接規定具有剛性的弊端,不能體現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認為通過公司章程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規制是合理的選擇。一方面能夠體現現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當公司面臨責任承擔時,既可以直接約束股東,如果股東怠于履行責任或給履行責任造成障礙,可依據《公司法》來賦予章程強制性。我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我認為《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屬于法律強制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維度。但該條規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確相關的操作細則,具體包括司法解釋、商務部的操作規范等等。

三、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

以責任承擔的驅動力為標準,可將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動因分為,制度動因、道德動因和利益動因。其中,制度動因主要包括國家或政府對其社會責任的轉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權力對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攤派。道德動因主要包括突發社會事件的捐贈(如“5.12”地震)和社會公共物品維護費用。利益動因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而對社會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產品投入到社會公共基礎的建設,創出品牌,讓社會更了解自己的產品,使公司獲得無形收益)。在社會需要幫助時,首先應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繳納稅費等);其次企業(公司)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再次,應平衡考慮股東利益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因此,規制動因的改進路徑應當是:在劃清公司社會責任和國家、政府的責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權力的責任攤派的基礎上,以股東利益動因為基本出發點,激勵股東承擔社會責任動因,實現動因平衡——股東利益和社會責任之間的平衡。

四、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分配

鑒于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營企業)在資產、技術、等基本經濟實力上的懸殊差別和資產來源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也應加以區分。首先,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國有企業在資金、技術乃至政策壟斷等等方面都具有絕對的優勢。換句話說,國有企業占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法》應當規定國有企業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強化透明度和監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上市公司對社會的影響度明顯強于中小企業,因此上市公司能夠憑借其影響力從民眾和社會中獲得巨大的利益。

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場資源,耗費了更多的法律資源(現代社會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復雜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分配,主要承擔其所在社區的公共投入,細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配。對于中小企業,發展是第一位的,具體規制為,引導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在小范圍內培養該群體的社會責任理念,即消費者責任、債權人責任、直接環境責任等方面進行規制。而在社會捐贈、道德義務等方面的社會責任作出公司的預期規劃,根據自身實力承擔責任。

注釋:

郭秀華,等.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國際研討會綜述.中外法學.2008(1).

參考文獻:

[1]吳越.公司人格本質與社會責任的三種維度.政法論壇.2007(6).

第9篇

企業社會責任指的是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同時必須承擔的對消費者、員工、社區以及環境保護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強調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觀念,重點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加強對于人的價值的關注,同時強調對消費者、社會以及對環境的貢獻。當前是我國經濟發展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在全社會都在倡導低碳經濟的大環境下,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將較往常更為艱巨,而且也包含了更多的意義在里面。

首先,大力發展低碳經濟,全面實現高耗能產業的低碳化,這是我國傳統三高一低企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據資料顯示,我國2006年GDP總量占世界總量的百分比為5.5%,而鋼材、水泥消耗以及能源消耗卻分別占到了世界的30%、45%和15%。粗放型的經濟模式不僅嚴重制約了我國的產業經濟增長,而且帶來的廢水、廢氣、廢雜更是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生態環境,因此,努力淘汰落后產能,發展低碳經濟是傳統企業轉型升級的必經之路。

其次,發展低碳經濟,對于那些新興綠色企業而言,不僅可以很好的履行社會責任,而且也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目前國內類之于鋼鐵、水泥、冶金、采礦、化工等高耗能產業由于受到國家環保政策的限制而面臨著一定的融資以及上市難問題,而作為金融、旅游、保險等第三產業以及風能、小水電、生物質能、新能源等新興綠色企業則獲得了政策的大力支持,這對那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而言無疑是一個良好的發展機遇。

最后,縱觀全球,努力發展低碳經濟是企業全面轉型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必要手段。隨著當前關于氣候問題的國際關注度持續升溫,不少發達國家正以此作為貿易壁壘而對我國出口企業進行諸多限制,在這種國際形勢下,國內企業必須大力發展低碳技術以及新能源技術,才能全面提高民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低碳經濟下的企業責任營銷

開展責任營銷,對于實現企業的價值主張以及長遠戰略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只有當企業的價值主張與企業社會責任相互兼容的時候,那么企業的社會責任就能最大程度的體現出其戰略意義,所以,在低碳經濟下企業開展責任營銷有著更為現實的價值考量。

(一)低碳經濟下企業競爭格局的變化由于在當前的國際競爭當中,低碳經濟給企業所帶來的外部影響以及顯而易見,因此,利用碳足跡(個人或者企業的碳消耗量對于自然界所產生的影響)作為衡量環境責任的標準,已逐漸成為品質與安全以外的品牌必須出示的一項基本的承諾。根據世界銀行在此前公布的報告研究分析,如果在國際市場上全面實施碳關稅協定,那么中國制造將面臨26%的關稅,出口量也可能會降低21%,這分數據很大程度上是在警告,中國企業必須努力改變發展方式,只有通過實現產業技術的轉型升級,才可能逐步減少國際市場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二)低碳經濟下公眾消費觀念的轉變由于低碳環保理念的逐步推廣,我國居民的消費理念正逐漸發生轉變,綠色出行、綠色消費、低碳消費的消費潮流正逐漸深入人心,所以企業也必須緊跟這一潮流。在低碳經濟的大浪潮下,傳統品牌的營銷方式也悄然發生著轉變,鋪張浪費、炫耀排場的手段正逐漸被摒棄,淡化“面子工程”、摒棄“奢侈消費”已成為共識,所以,在這種大環境下,企業生產低碳環保的消費品就更能夠深入百姓消費群體,為廣大受眾所接受,而且還有利于企業形象的建設,充分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

三、低碳經濟下的企業責任營銷路徑

低碳經濟下企業開展責任營銷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即營銷模式以及銷售力度,對此,我們將從三個層面進行探討:

(一)廣告層面的責任營銷方式在這個網絡高度發達的時代,不少企業都會充分利用媒體進行報道從而抓住公眾視角,最終實現產品的營銷,這種低投入高產出的方式正越來越多的受到企業的青睞。努力挖掘生活中有關低碳節能的正能量事件,在媒體會以及低碳環保等宣傳活動上,通過廣告植入或者特約贊助等形式,使企業品牌通過這一渠道而深入人心,從而迅速提高知名度,最終達到企業營銷的目的。這種責任營銷方式,是短期高效的,能夠迅速擴大知名度,實現營銷目的,但是缺點也很明顯,即只適合短期銷售,對于企業的長遠發展而言并不能起到很大作用。

(二)產品層面的責任營銷方式利用國家在鼓勵低碳環保企業方面的有利政策,努力開發低碳節能產品,并且在公關層面對產品的低碳概念以及效用進行大力推廣宣傳,從而達到產品的營銷目的,而且也能很好的向公眾展示企業的社會責任。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三区四区 | 五月婷婷激情五月 | 国产成人综合亚洲欧美天堂 | 久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 | 伊人色在线观看 | 国产福利在线永久视频下载 | 春色视频www免费视频观看 | 久久久夜 | 国产成人爱情动作片在线观看 | 久久九九99| 日韩一级欧美一级一级国产 | 四虎精品影院2022 | 九九九国产在线 | 五月天精品 | 美女国产在线观看 | 99视频国产精品免费观看app | 色女人网站 | 欧美中文字幕 | 第四色区 | 国产精品综合一区二区三区 | 午夜欧美成人久久久久久 | 乱人伦中文视频在线观看免费 | 国产亚洲第一精品社区麻豆 | 久久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 高清女主播一区二区三区 | 欧美成人免费高清二区三区 | 狠狠五月婷婷 | 久久精品久久久久久久久人 | 五月天在线播放视频在线 | 97好色| 黄视频免费 | 国产第一页亚洲 | 99精品视频在线播放2 | 男人天堂网2017 | 国产小视频免费在线观看 | 福利在线免费观看 | 大桥未久aⅴ一区二区 | 99欧美精品| 久久精品.com | 欧美亚洲日本视频 | 精品亚洲视频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