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5 0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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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登記處緊緊圍繞局黨委中心工作要求,按照全省社會組織管理年度工作要點內容和本處室年初工作目標,在民管局統一部署下,扎實工作,開拓創新,不斷推動全市社會組織登記工作健康發展,較好地完成了年初工作任務。
1、耐心解答,周到服務,不斷提高市屬社會組織登記水平。截止目前,通過電話或現場等方式耐心細致地為當事人解答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登記有關事項累計兩千余次。其中:市屬社會組織受理申請171家,辦結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55家,已通過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登記57家;辦結市屬社會團體成立登記31家,已通過社會團體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登記25家;市屬基金會通過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3家。同比2013年同期辦理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增漲了25%。辦結社會組織變更登記35家,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15家,社會團體變更登記20家。勘察現場140余家。截至目前,市屬社會組織共計934家,其中社會團體435家,民辦非企業單位499家,基金會2家;2014年縣(市)區新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190家,已通過民辦非企業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115家;新登記社會團體53家,已通過社會團體名稱核準待籌備成立20家。截至目前,區屬社會組織共計3673家,其中民辦非企業單位1512家,社會團體860家,備案社會組織1301家。同比2013年同期在登記數量和質量上都有較大幅度提高。
2、以人為本,規范執法、不斷梳理和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流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國家和省市的社會組織登記相關文件通知精神,認真做好各項審批工作,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一是梳理規范完善社會組織登記工作辦理流程,本著方便當事人、規范執法的宗旨,重新修訂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基金會及分支機構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指南》、《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辦事指南》,嚴格遵照辦理時限,為當事人提供便捷、周到、準確、滿意的服務。二是根據政策規定,結合實際需要,不斷制定完善了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可行性報告、組織章程、成立申請書、章程核準表、單位登記申請表等各種申請材料的規范化填寫模板,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辦理登記,同時有效提高了登記工作的規范性。三是進一步完善后期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工作,認真整理近幾年社會組織檔案130余冊并及時完整歸檔。四是認真落實一次性告知制度、準予受理制度,對前來辦理或咨詢的單位或個人,工作人員認真解答,發放相關業務的一次性告知書或服務指南手冊,將服務促管理,服務促和諧的“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貫穿在日常工作中。四是認真落實受理、審查、核準的崗位職責制度,保證社會組織登記審批質量,防止審批隨意性事件發生。
3、加強管理、熱情服務、不斷提升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民政窗口形象。一是認真貫徹落實《濟南市民政局機關效能建設制度》,堅持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時辦結制、公開承諾制、監督問責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陽光、高效、便民的原則,認真落實窗口工作人員定期輪換制度、請銷假制度、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首問負責制等制度。二是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印發了新的社會組織登記《服務指南》,對社會組織登記審批事項做到了審批事項名稱、辦事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六個公開;將申請人需填寫的各類表單的示范格式文本和辦理程序流程圖在窗口公開,方便了群眾辦事,使社會組織登記窗口審批行為更加透明,辦事效率更加快捷。三是認真履行請銷假制度,不空崗、曠崗,統一服裝佩證上崗,熱情服務,文明用語;接待服務對象起立迎候,微笑服務,主動讓座、倒水,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樹立了溫馨、便民、周到、滿意的民政窗口服務形象。四是積極配合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完成各項交辦任務。在負責做好社會組織登記業務的同時,及時報送社會組織登記工作信息和宣傳報道,認真完成各項考核任務,同時,發揮好中心和局機關的橋梁紐帶作用,及時把中心的要求和任務向局領導匯報,使窗口工作與局機關工作融為一體,積極推進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第二、第三季度考核中,民政窗口以總分第一的成績蟬聯“優秀窗口”稱號。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務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中態度蠻橫,推諉扯皮,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內沒有完成服務項目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先進資格,承辦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本刊記者 王和巖 實習記者 毛志鵬/文
57歲的天津人董堅,匆匆趕到了位于北京八寶山南側的北京市一中院審判大樓。10月9日下午,他狀告衛生部行政不作為一案,在第18法庭開庭審理。
六年前,董堅等164人書面發起籌備“中國愛眼協會”,其中有不少人是當時國家的眼科權威人士。他們說,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改變國人視力保護不力的現狀。但是,按照中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成立社會團體,首先需獲得所在行業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才能在民政部門登記。因此,成立“愛眼協會”首先要征得衛生部的同意。
董堅稱,從2000年2月到2004年1月,長達四年的時間里,他多次向衛生部醫政司綜合處、人事司等部門遞交成立“中國愛眼協會”的申請,并應衛生部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九次修改和補充。而對于是否批準成立這個協會,衛生部遲遲未給予明確的書面答復。
去年2月3日,董堅以個人名義將衛生部告上法庭,要求裁定衛生部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正式答復的行為系“行政不作為”,并要求被告作出正式書面答復。今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
據法學界人士稱,此案因涉及“結社自由”而有敏感意味,引起了醫學、法學界等社會各方的高度關注。近十家媒體前往旁聽了案件庭審。
據《財經》記者了解,原告董堅1992年即開始介入防治眼病、保護視力的工作,是中國“全國愛眼日”的四位首倡人之一。
在10月9日的庭審中,董堅認為,衛生部收到他的申請資料后,未給予正式答復,使其陳述權、申辯權受到損害;要求裁定衛生部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正式答復的行為系“行政不作為”,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是否批準籌備社團作出書面決定。
董堅的律師、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夏霖律師稱,衛生部審查和批準籌備社團申請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許可。依據《行政許可法》,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一次性告知義務,因此,被告應當對董堅的申請給予明確的書面答復。
“中國愛眼協會”另一位籌備發起人,中華眼科學會主委、協和醫院眼科主任趙家良教授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該案訴訟。在趙等眼科專家看來,中國日趨嚴峻的眼病防控形勢,僅靠衛生部門的力量不足以應對。而通過成立“中國愛眼協會”這樣的民間組織,廣泛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也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倡導的社會化醫學的原則。
衛生部的訴訟人之一、衛生部人事司宋峻處長在法庭上表示,衛生部對于此事不是不作為,而是積極地作為。但經相關工作部門認真審核,認為其提供的材料不齊全、也不符合要求,并曾多次當面口頭或通過電話對原告等人的申請提出補正意見,不存在“行政不作為”。但原告始終未能提供符合衛生部有關內部規定要求的補正資料,因此衛生部一直未正式受理其申請。
衛生部的律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的賀少林律師則強調,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明其曾向衛生部提出過“申請書”的直接證據,既沒有郵寄證明、也沒有簽收回執。因此,原告之訴沒有證據支持,是不能成立的。
對此,原告董堅聲稱,在四年多時間里,他數次請求衛生部的人給個書面答復,哪怕是只有簽名的白條,但均遭拒絕。
據內部人士透露,衛生部工作人員在一次電話答復董堅的詢問時,告之沒有必要成立“中國愛眼協會”。其中原因是中華醫學會已設立了眼科分會;另外,還有全國防盲技術指導組等組織從事有關眼部疾病防治的社會工作,應充分發揮現有機構或組織的職能。這兩個協會盡管名義上是“民間組織”,實際上完全隸屬于衛生部。
下午3時,審判長宣布休庭。法院將另行擇日公布判決結果。
“其實這樣的問題很普遍。”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研究所主任王名教授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指出,現行法規對社會團體采取雙重管理體制,除了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各社會團體還要有自己的業務主管單位,并賦予業務主管單位廣泛的權力。中國實際現有民間組織約300萬家,但真正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只有32萬家――這些基本都是帶有“官方背景”的。問題的根源便是雙重管理制度的設計,其實質上是政府安排的一種監管方式。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依法實行登記,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三條市、區(縣)社會團體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登記的程序
第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審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全部有效、齊全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或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公告。
登記的對象
第五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校或學院,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辦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如合作、合伙律師事務所,民辦法律咨詢事務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記的條件與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的國有資產份額不得超過總財產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沒有規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萬元。
第七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往所或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往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區(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并發出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十一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簡化登記手續。
變更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第七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告、證書和年度檢查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
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條例》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查,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經原登記機關核準驗收后發還。年度檢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檢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其他
第二十八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應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納費用,具體標準按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費。
凡屬于我局審批事項必須通過局網站(網址*的辦事指南、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明示我局現行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類別、審批依據、辦事程序及各環節責任人、審批條件、申報材料、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進一步提高內部審批透明度。
二、行政審批申請與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審批申請的,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關業務科室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
2、申請人申請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當場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對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一律出具加蓋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我局推行電子政務,在局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網上查詢、下載表格、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審批申請。
三、行政審批審查與決定制度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批責任人必須在規定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局指派專人進行核查。
2、依法應當先經我局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審批,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3、明確內部層級審批流程:相關業務科室受理科長審核分管領導審批相關科室發文。
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責任人不能作出審批決定,要提出個人意見并及時提交向主管領導反映并作出決定。
四、行政審批科室內部處理制度
將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科室一級審批,局主管領導實行監督管理。各科室行政審批項目受理人主要職責是審查申請項目是否屬我局審批范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合乎要求。接受申請人的行政申請后,受理人要及時轉交審批責任人。對能及時辦理的項目,實行“AB崗”管理制度,即誰在崗位誰受理誰審批,方便群眾辦事。
五、行政審批分類管理制度
將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審批。簡易程序為及時辦理或1天內辦理的項目,一般程序為需要檢查或報上審批或需經核實的項目。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統計調查基本單位(以下簡稱基本調查單位)的管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調查單位,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所稱基本調查單位是指除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外的所有單位,具體包括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一)企業法人: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
(二)事業單位法人:指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各類事業單位及各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機關法人:指依法成立,且有獨立經費的各類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機關。同時還包括各派。
(四)社會團體法人:指經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社會團體;
(五)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條件的法人單位。如村委會、居委會。
第四條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一)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二)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三)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的會計核算資料。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是指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經營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管理登記的主管機關。
(一)省統計局是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全省統計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并負責應當由省統計局直接登記的基本調查單位的登記工作。
(二)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登記工作的管理機關和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統計登記的具體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統計登記實行在地登記原則,即所有基本調查單位,不論其經濟類型、隸屬關系、級別規格如何,均應按現行統計管理體制在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但國家統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注冊登記
第八條凡新建或遷入單位,必須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準證件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注冊登記,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
本《辦法》之前成立的基本調查單位,尚未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應在當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限期內補辦登記手續。
第九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應持有下列有效證件:
(一)企業法人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事業單位應當持有機構編制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機關法人應當持有該機關依法批準建立的有效文件;
(四)社會團體法人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書》;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持有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六)法人單位所屬的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
(七)其他能證明具備登記條件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程序:
(一)申請:申請統計登記的單位填寫《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與有關證明(證件)一并提交統計登記主管機關;
(二)審查:統計登記主管機關對提交的《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及有關證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
(三)核準發證:經過審查和核實后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核準登記的單位頒發《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統計登記機關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據此與基本調查單位確立統計資料的報送關系。
第十一條《統計管理登記申報表》的表式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內容包括統計登記事項、統計登記單位簽章和統計登記機關簽章三部分。
統計登記的事項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行業類別、批準或登記注冊機關、登記注冊類型、隸屬關系、從業人數、企業資產情況、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等。
以上登記項目,均應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有關統計分類標準及國家統一代碼填寫。
第十二條《統計管理登記證》由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權限頒發。
《統計管理登記證》的編碼由省統計局統一分配,各級統計登記機關在分配的區段內按照由小到大的順序編填,不得間隔、重復。一個單位只能擁有一個代碼。
第三章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統計登記單位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者,應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單位代碼變更(指臨時代碼變為法定代碼);
(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變更;
(四)單位地址變更;
(五)單位行業類別變更;
(六)單位注冊類型變更;
(七)單位隸屬關系變更。
第十四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該單位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統計登記機關頒發的《統計管理登記證》;
(四)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五條已辦理統計注冊登記的單位如破產、解散、撤銷或被兼并,應在批準、決定或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或文件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遷往外地的單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統計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統計注銷登記,并在遷入地辦理統計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統計登記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或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原主管部門或審批部門審查批準的文件;
(三)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七條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應出具注銷登記證明,同時收回《統計管理登記證》。
第四章登記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統計管理登記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基本調查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和《統計管理登記證》到統計登記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的10月10日至12月10日。具體時間由各級統計登記機關確定。
第十九條《統計管理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五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30日內,統計登記單位應到統計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由省統計局決定統一換發。
換發證件的程序與注冊登記相同。
第二十條《統計管理登記證》如丟失或損壞,應及時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各級統計登記主管機關應建立統計登記臺帳,及時記錄統計登記情況,并據此建立統計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數據庫,編報“年度統計登記情況綜合表”,更新維護“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二十二條辦理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一定的工本費,收費標準依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注銷登記、年度檢驗不收費。
第二十三條各級統計登記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基本調查單位辦理統計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情況,以及《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和換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商界 從納稅籌劃的解度來看,租憑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賦的重要方式。對承租人來說,租憑可以獲得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的負擔和風險;二是可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計稅基礎,從而減少應納所得稅額并為企業今后繼續以這種方式進行經營奠定基礎。如果在同一利益集才中,甲企業出于某種稅收方面的目的,將盈利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一道以租憑形式給乙企業,并根據本集團整體利益的需要收取適當的租金,最終可實現的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賦最低。
廣東 葉山 我們公司總部設在廣州,在東莞、佛山等地均設有分公司,現在由于業務需要,我公司決定撤銷東莞分公司,應該向何地申請?辦何種手續?
商界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撤銷分公司,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所以你公司可向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撤銷東莞分公司,并向東莞市工商局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
山西 劉義 我公司現在想申請一個注冊商標,我想用家鄉的名字來注冊,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商界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山東 艾琴 我們幾個人想合資開一家拍賣行,應當具備何種條件?
商界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依據和章程;3、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4、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5、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6、法律、行政法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7、有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等。
江蘇 陳以豪 我公司是經營藥品的公司,今年2月我公司與另一家醫藥公司簽訂了某品牌藥品的買賣合同, 由我公司向該醫藥公司提供價值200萬元的藥品,由于數量較大,我公司擔心對方的支付能力。即要求該公司提供保證人,該公司即提出由某醫院作為該公司的保5~-A.,這樣的保證人可以嗎?
商界 我國《擔保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很顯然,醫院以保證人的身份為對方公司提供擔保是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的,該擔保應當是無效的。
廣東 李婷 我和鄧某合伙開辦了一家洗衣粉加工廠,但現在我經常與我的合伙人發生爭吵,工作也不是很愉快,但我又不想放棄辛辛苦苦經營了這么多年的工廠,我想自己再成立一家工廠生產洗衣粉,兩個廠我都有份。這樣做可以嗎?
商界 如你自己再開辦一家工廠生產洗衣粉,實際上就是自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在我國的《合伙企業法》是不允許的,即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否則,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鑒于你的情 況,你最好考慮先退出該合伙企業,再開辦自己的工廠。
福州 劉輝 我是一小企業主,現在國內競爭越來越激烈,我想開拓國際市場在此方面國家有沒有什么優惠政策?
商界 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要學會利用國家政策,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
廣東 周虎 我是一下崗工人,想開一家小店鋪,經過我仔細觀察,現在街道上的各種店鋪,生意最“旺”的店鋪,可能是“死角”;而一些被人視為偏僻冷清的店鋪,開業卻生意奇好。我想咨詢一下,如何選擇才能選到營業的“黃金口岸”呢?
一、開展項目及主體的清理、確認和公示
全面清理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首要條件。我局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突出“快、全、多”三個特點。一是快行動。接到上級關于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按要求進行清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務。二是全清理。對局內各辦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法規依據進行排查,做到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個不漏。三是多溝通。在自查清理過程中,我局主動向市民政局請示,了解上面動態,一方面加強與內部各辦公室的協調和溝通,對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討論,另一方面經常就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和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縣法制辦進行溝通。并對現保留行政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項目及辦理時限進行了再次統計和審定。對保留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了再次審核,及時進行了公示。
二、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審查
2005年,我們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1997年以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對已經明確被取消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予以廢止。經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為從源頭上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凡我局印發或代縣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做好備案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行政許可事項正確實施
為保證行政許可事項的正確實施,我局高度重視對行政許可事項過程的內外監督。一是通過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規范我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二是通過嚴格規范的年度審查,設立舉報電話等措施,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核準事項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審核事項是:(1)社會福利企業;(2)行政區劃;(3)革命烈士、因公犧牲;(4)評殘、補換發傷殘證;(5)殯葬改革設施建設。
備案事項是: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收費項目是:(1)社會團體登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收費;(2)結婚證、婚姻申請書、離婚證工本費;(3)收養登記。
四、加強制度建設,確保行政許可工作有序進行
一是按照省、市民政廳局的要求,設立了蹋雪無痕縣婚姻登記處,實行全縣婚姻登記集中辦理。二是制定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行政許可公示制度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為實施《行政許可法》提供制度保證。三是制定了政務公開方案,修訂完善了民政局政務公開欄,向社會公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退役士兵安置、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評定、評殘和補換發傷殘證、社會福利企業審核、地名及行政區劃管理、婚姻登記、換發老年人優待證等項事務,進一步明確了辦理的程序、依據、條件、標準和時限。四是側重于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和各項制度的落實。修改完善了包括《政治理論學習制度》、《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文件收發及機關工作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廉政建設制度》、《考勤及請假制度》和《月工作報告制度》在內的《蹋雪無痕縣民政局內部管理制度》,并將內容具體細化分解到各個崗位上。五是建立了執法責任制度、監督獎懲制度和為民服務承諾制度。在具體工作中,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實行政務公開,落實公開承諾,杜絕亂收費,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效果。基本實現了民政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
今年以來,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民政部關于做好行政許可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意見》及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我局成立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指定3名工作人員做具體的實施工作。按照縣政府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見,認真組織學習培訓,積極主動進行清理,建立落實管理制度,為順利實施《行政許可法》,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按照市民政局《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貫徹行政許可法工作監督檢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情況進行了認真的總結和自查。
一、開展項目及主體的清理、確認和公示
全面清理現行的行政許可項目,是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首要條件。我局在進行清理的過程中突出“快、全、多”三個特點。一是快行動。接到上級關于清理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后,立即組織人員按要求進行清理,在規定時間內按期完成了清理任務。二是全清理。對局內各辦公室所有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及法律法規依據進行排查,做到現有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個不漏。三是多溝通。在自查清理過程中,我局主動向市民政局請示,了解上面動態,一方面加強與內部各辦公室的協調和溝通,對難點問題及時進行討論,另一方面經常就清理中遇到的問題和了解到的最新情況與縣法制辦進行溝通。并對現保留行政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項目及辦理時限進行了再次統計和審定。對保留項目和收費項目進行了再次審核,及時進行了公示。
二、開展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合法性審查
2005年,我們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1997年以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再次清理,對已經明確被取消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許可事項予以廢止。經梳理清查,我局目前不存在違法設定或規定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為從源頭上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局建立了重要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凡我局印發或代縣政府起草的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在簽發前必須做好備案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對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加強監督管理,保證行政許可事項正確實施
為保證行政許可事項的正確實施,我局高度重視對行政許可事項過程的內外監督。一是通過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規范我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二是通過嚴格規范的年度審查,設立舉報電話等措施,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目前,我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1)地名管理;(2)退伍士兵安置;(3)地區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核準事項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審核事項是:(1)社會福利企業;(2)行政區劃;(3)革命烈士、因公犧牲;(4)評殘、補換發傷殘證;(5)殯葬改革設施建設。
備案事項是: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收費項目是:(1)社會團體登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收費;(2)結婚證、婚姻申請書、離婚證工本費;(3)收養登記。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組建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從事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第三條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第六條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集團名稱;
(二)母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企業集團的宗旨;
(四)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生產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五)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六)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七)參加、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八)企業集團的終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十一)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署或者認可。
第七條企業集團的登記應當由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提出申請,原則上應當與母公司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一并進行。
第八條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的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九條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名稱、住所;成員企業。
第十條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組建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由有關政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當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成為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成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額可以超過母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條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該企業集團即告成立。《企業集團登記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經核準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在宣傳和廣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變股權關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時,應當辦理相關登記,并可保留原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八條申請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九條企業集團因下列情形而終止,企業集團應當在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
(二)已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銷(屬第十六條第一款情況除外)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申請企業集團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有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不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辦理企業集團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企業集團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三條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四條應當辦理注銷登記而不辦理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企業集團登記證》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六條未依法登記為企業集團而冒用企業集團名義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印發之前已經登記的企業集團,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公司法》和本規定進行規范,并辦理重新登記。
第二十八條以外商投資企業為母公司組建企業集團,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業法人。對其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的期限,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