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1 04: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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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畢業論文
理賠時間表
賠償金額
結案天數
5000元以下
1小時
5000元至30,000元
2小時
30000元至100,000元
3小時
100,000元至200,000元
一個工作日
200,000元至300,000元
五個工作日
300,000元以上
七個工作日
說明:在被保險單位按要求將所需的理賠單證提供齊全后,投標人的賠案時效按上述"結案天數".
平安保險公司
服務承諾書
珠海中心支公司兩核部門人員成立專項理賠小組:
理賠部負責人(兩核總監):劉興電話:0756-3360071
核賠執行人:劉興,蔡麗薇,曾薔蘭電話:0756-3360803
查勘定損人:王文,陸國良,李紅衛電話:0756-3360029
報案中心負責人:謝二桂電話:95512
拖車拯救電話:95512,0756-3360803
辦公地址:珠海市吉大園林路平安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756-3360029,3360071
傳真電話:0756-3360080
保險人發生事故后,即向報案中心報案,接案人員詢問當事人后填寫下表:
被保險人
車牌號
事發經過和目前車輛情況
準備入定點廠電話及聯系人
接案人將此案轉交專門小組理賠人員按理賠承諾作核價等理賠工作,然后通知承保小組人員作服務跟進工作.
對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指定汽車維修定點廠專門人員進行平安保險車輛索賠業務的培訓,溝通,使他們報案查勘,減少公務用車部門的工作量,更好地為公務車單位服務.
服務響應承諾:(全面落實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的各項要求)
1.提供電腦定損服務:我司理賠現場查勘人員配有手提電腦,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支持,所有理賠實行電腦定損服務.
事故車輛的維修以修復為原則,但涉及車輛行車安全的關鍵零部件(如:剎車系統,轉向系統)我司將一律給予更換.
2.提供預付款服務:明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重大人員傷害賠付可以實行分段結案進行預付賠款.被保險車輛出險后,對于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但被保險方無責任,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保險公司將先予以賠償,由被保險單位授權我公司行使代位追償的權利,負責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3.提供異地出險,就地理賠服務:異地出險車輛,我司將簡化理賠手續,實行異地代查勘進行異地賠付理賠.
全國網上車險理賠服務:網上通賠是指通過承保機構網上委托授權,由保險事故發生地的所在機構完成案件全部理賠流程操作并支付賠款的操作平臺.網上通賠系統上線運行,可實現平安車險客戶"本地承保,異地理賠"的便利服務,該項服務手段的推出,將進一步擴大平安車險網絡化服務手段上的優勢,為異地出險客戶提供最完善,全面的理賠服務.
被保險車輛在外省出險,可視具體情況,事故大小直接派人或委托當地平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查勘現場;并派專人協助被保險單位全程辦理相關索賠手續.(附:"平安保險廣東省主要經營,理賠網絡圖",詳見41-44頁)
4.提供委托索賠服務:市府定點修理廠可客戶索賠,我司對索賠人員進行統一培訓.理賠人員協助被保險單位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5.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VIP客戶提供免費的律師咨詢服務,協助客戶到交警處理事故,財產標的風險評估,保險方案設計,防災防損建議.
6.提供全天報案服務:7天/24小時全天候報案服務.
報案電話:95512專項責任人:謝二桂
全國統一保險服務熱線電話:95512
拖車拯救電話:0756-3360029,3360071
7.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平安保險所有理賠車均配備GPS衛星定位系統.平安保險GPS車輛調度系統是與CALLCENTER系統相結合,以提高平安保險公司處理車險理賠的效率.它集成了GPS與GIS技術的應用,同時,提供了強大的電子地圖搜索引擎,可以在電子地圖上對任何調度資源進行定位與事故點距離的自動測算,以及車輛的定位顯示,跟蹤,遠程控制和查找等,可以為省屬各行政公務用車提供更完善,快速的理賠服務.接到市內報案后,十五分鐘內到達報案現場;省內其它市縣的報案,2小時內到達報案現場或委托當地平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查勘現場;
我司施救車隊提供24小時事故免費急救拖車,送油送水和故障車優惠拖車服務.
8.賠案時效:我公司在客戶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賠材料齊全后,按賠款金額大小作出時效承諾.(詳見理賠時間表13頁)
9.修車及配件:車輛受損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定點車輛維修企業進行修理,讓我司提供理賠各環節優質服務.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亦可為貴單位提供車輛配件價格咨詢.
10.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僅須及時通知我司理賠部門,在我司理賠人員的指導下即可配合交警部門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我司認可交警部門在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定的事故責任及損失.
綜合服務承諾
"信譽第一,效率第一;客戶至上,服務至上"是我公司的服務宗旨,目的是與客戶間建立長久持續的保險合作關系,使被保險車輛得到最優質的服務.除了以上在承保,理賠方面提出的承諾外,我公司將為珠海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車輛保險提供以下特色服務:
增值服務承諾
1.我司將與各公務用車單位共同設立專項安全表彰基金.由我司配合用車單位組織策劃主辦一年一度的駕駛人員表彰活動,評選"平安駕駛員".
2.邀請交通部門聯合定期免費舉辦車輛保險,行車安全,車輛保養,事故處理,法律常識等方面的知識講座,安全培訓及各類研討會.
3.我司與風險管理顧問公司廣東斯登達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簽有長期合作協議,將共同為市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供專業的有關車輛,財產方面的風險管理建議及講座.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被保險單位經辦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敗現象的出現.
5.提供災害性天氣預警服務.
6.修車及配件:車輛受損后,可在珠海市政府采購中心規定的定點車輛維修企業進行修理,讓我司提供理賠各環節優質服務.我公司擁有全國最先進(擁有知識產權)的配件價格查詢網絡,可以提供國內外各種車型的最新配件價格,亦可為貴單位提供車輛配件價格咨詢.
7.為被保險客戶免費優先在我司全資國內唯一的綜合金融保險服務網站注冊,以方便網上查詢,網上投保,網上報案并提供各類金融,證券,保險綜合服務.
8.定期進行VIP客戶回訪,進行溝通,及時掌握客戶的需求及客戶對我公司承保理賠服務的滿意程度.
9.每年組織兩次以上的大型VIP客戶活動,為客戶與各行業,機關企業單位創造相互交流和學習的機會.
10.保險車輛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內,保險責任認定不清晰的重大事故,我司將視具體情況給予最恰當的賠付.
11.醫療查勘,核損服務:
(1)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我司負責委派專職醫療人員進行醫療咨詢和提出建議;
(2)對于涉及人員傷亡的案件,我司將派專業醫療人員對與傷亡案件有關的單證進行實地核查,盡可能減少投保單位的損失.共同維護投保單位與我司的利益和社會形象;
12.企業文化,全面交流:平安以增強企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為發展宗旨,用企業資本和核心技能,產生強大的生產力,從而為客戶創造超值服務.我們了解到市委,市政府也非常重視單位文化,精神文明的建設.從宏觀方面看,在管理的理念,精神和價值觀方面,發現我們雙方既有共同點又有差異性,因而具備了全面交流,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的可能.
13.透明辦公,投訴舉報服務:平安理賠實行公開化操作,并接受客戶對理賠人員的監督.平安也將就理賠有關工作定期拜訪市屬各投保單位,聽取意見.重大案件逐案發放《客戶滿意度調查表》,征求客戶對賠案的意見.平安對理賠人員實行監察審計制度,理賠經辦人員如有違規行為,歡迎舉報.
舉報電話:支公司總經理室0756--3360098
14.我司特別推出"一人投保,全家保障"增值服務,對在我司投保的車輛每車附送一份《全家福》A款保障,意外事故累計保額8萬元,意外醫療保額2000元.通過一個人投保,可使夫妻,子女同時獲得保障,詳細利益見下表:
備注:以上保障主被保險人無配偶和子女的,則對應項下的保額全部歸屬該
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20-65周歲的配偶與3-22周歲的子
女均加入本計劃,每個家庭最多可有5名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從事的職業按本公司職業分類表所規定的一至
三類職業.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3版)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車輛損失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或就近將其移送至具備相應修理資質的修車處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不得超過出險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收費標準,且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
(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五)他人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
(二)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玻璃單獨破碎;
(四)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五)減值損失;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一)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四)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七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本保險在實行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標準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可約定絕對免賠額為零.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險金額時,本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五條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七條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第三者索賠.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并出具的證明為準,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以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九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三十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分為第三者綜合責任險和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投保人可自愿選擇投保,但不能同時投保.
第一章第三者綜合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三)減值損失;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第四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五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六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七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
(二)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四)傷者的診斷證明書,傷者的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住院證明,出院證明;
(五)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八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條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損壞及修復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第十二條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六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七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八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九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二章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即僅負責第三者綜合責任險中的人身傷亡損失部分.
責任免除
第二條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財產的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
(三)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四)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第五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六條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系數
賠償處理
第八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證:
(一)保險單;
(二)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傷者的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出院證明,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
(四)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證明資料.
第九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免賠率)
第十二條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主車,掛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主車,掛車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六條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七條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代步車費用險,他人惡意行為損失險;
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無過錯損失補償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
在投保了全車盜搶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
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導致保險車輛被有關機關罰沒,扣押,查封;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并登報聲明.
第五條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車鑰匙,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車輛已報停手續,以及保險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單證;
(二)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證,每缺少一項,增加0.5%的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
2.符合本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其它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四)乘客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人員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
險畢業論文
一、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
防災減損工作是保險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防災減損工作,對保險企業提高自身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減少自然災害對財產保險造成的損失,國內外不少保險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目標為:①根據保險業當前和未來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的需要,建立管理系統模型,提高保險業在防災減損方面的科學決策能力;②綜合利用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和全球定位系統集成方法,提高災害預測與評估研究的科學性和可靠性;③結合不同地域自然環境的差異性和自然災害的特點,構建財產保險自然災害損失評估模型和自然災害預測和預報模型;④與其他相關部門或機構合作,逐步建立重點城市災害數據庫。
研究內容為:①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統)技術將基礎災害信息和空間信息分層表現在圖層上,并可以交互查詢和動態更新;②利用遙感衛星提供的多時相、全天候遙感圖像來獲取不同時期的洪澇災害的專題數據。在遙感圖像解譯系統下,通過對遙感圖像進行圖像增強、濾波、特征提取和分類、網格數據到矢量數據的變換、投影變換、坐標變換、幾何糾正、圖形并貼、比例尺統一等一系列的遙感圖像預處理過程,形成矢量數據庫,它轉換成地理信息系統數據輸出或者直接進入GIS空間和屬性數據庫;③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統)測量系統可獲取災情發生區域的大地測量的動態數據,經標準化后進入GIS系統;④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的空間分析功能,對不同時期的數據進行解析,建立監測與評估模型;⑤把遙感影像(遙感時空數據庫)、圖形圖像(地理空間數據和GPS獲取的動態觀測數據)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責任信息經過校正和標準化后疊加在一起,并利用這些復合信息進行災情監測與財產損失評估;⑥利用以上獲取的數據建立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決策支持模型。
二、技術方案
系統通過對致災因子和孕災環境的分析,采用一些預測或實測的方法,結合3S(GIS、GPS、RS)技術,將預測或實測結果以災害圖層的形式表現出來,同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也以保險責任圖層的形式體現出來,將兩個圖層相互疊加,采用損失評估模型,就可以對承災體由于災害產生的損失進行評估,最后得到財產損失評估結果,根據損失評估結果進行防災減損決策支持。
系統中包括7個數據源或數據模塊:GIS圖層、災害因子、災害圖層、保險責任數據、損失評估結果、保險理賠數據和決策支持。其中CIS圖層是基礎,災害圖層、保險責任數據和損失評估結果需要與GIS圖層相結合,以圖層的形式展現。
GIS圖層上包括點狀信息、線狀信息和面狀信息三種圖層,如城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公檢法機構等圖層屬于點狀信息圖層;城市道路、等高線、河流等圖層屬于線狀信息圖層;行政區劃、綠地、湖泊等圖層屬于面狀信息圖層。將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圖層按照地理坐標系進行配準,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疊加,就形成了基礎地理信息圖層,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間屬性。
災害因子包括致災因子和環境因素。所謂致災因子是指導致災害發生的觸發因素。洪澇災害的致災因子是致澇水量,以及與致澇水量有關的致災因素如降水量、降水歷時、河流水情要素等。這里定義模型涉及的致災因子為降水量、災害持續時間等。環境因素又稱孕災環境,指災害作用的環境,包括地表特征(植被、建筑物分布)、地形指數(高度、寬度、坡度、坡向)和排水能力等。
災害圖層是致災因子作用于環境因素上產生的結果,包括洪水淹沒區域、洪水淹沒水深、洪水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模式。模式是對災情的劃分,包括典型模式(5年一遇的降雨、10年一遇的降雨等)、暴雨模式、臺風模式、暴雨臺風復合模式4種。
保險責任數據包括保單數據和標的損失系數,其中保單數據來自保險公司業務庫中的承保數據,而標的損失系數則是通過對保險理賠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的結果。標的信息和標的損失系數構成了系統中的承災因子(承災因子就是當災害發生時在致災因子影響下發生明顯變化而表現出災害特征的人文或自然要素)。
保險理賠數據來自保險公司業務庫中的歷史理賠數據。
損失評估結果是災害圖層和保險責任數據相結合,通過一定數學方法運算得到的。對應災害區域中各受損標的的損失情況,有兩種展現形式:以保單為中心和以客戶為中心。
決策支持是根據損失評估結果確定的,包括風險等級、防洪預案或施救方案、費率建議等。
通過對系統結構框架的細化,可以進一步將系統分解成為靜態模型和動態模型兩個部分,分別執行不同的功能,下面將對靜態模型部分和動態模型部分進行闡述。
1.靜態模型
靜態模型反映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系統的靜態結構,它是系統模型框架的基礎,是實施預測和評估的前提。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靜態模型主要包括三種圖層,對應一個數據庫。三種圖層是基礎圖層、責任圖層和災害圖層,對應的是保險公司防災減損中間數據庫。在靜態模型中,基礎圖層對應模型框架的第一層中的環境因素部分,它的主要來源是國家測繪機構提供的不同比例尺的基礎地理圖層,它為其他兩個圖層提供了基準信息。基礎地理圖層上包括點狀信息、線狀信息和面狀信息三種圖層,如城市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公檢法機構等圖層屬于點狀信息圖層;城市道路、等高線等圖層屬于線狀信息圖層;城市水系、行政區劃等圖層屬于面狀信息圖層。將這些包含城市基本信息的圖層按照地理坐標系進行配準,然后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疊加,就形成了基礎地理信息圖層。它反映的是事物的基本空間屬性。
責任圖層對應的是模型框架中的保險責任數據,它是保險責任信息與地理信息的關聯圖層,它反映保險責任和保險公司營業網點等與保險責任有關的地理信息分布情況。責任分布圖層主要是點狀信息圖層,如財產保險標的位置,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圖層上的信息點與防災減損中間庫中的業務數據相聯接。
災害圖層對應的是模型框架的災害圖層,它是主要風險與地理信息的關聯圖層,主要反映水災、風災等災害的地理分布情況。災害圖層主要是面狀信息圖層,如各個歷史年度水災分布情況等。這個圖層主要根據預測的或實際的災情信息進行計算,經過處理形成面狀信息后,通過幾何校正和處理與基礎地理信息圖層進行匹配和校準后,與基礎地理圖層進行疊加。
防災減損中間數據庫中存放了客戶基本信息、業務基本信息、災害基本信息等,中間庫中的數據來源包括業務系統、客戶關系管理系統和可以得到的災害實時或歷史信息。
2.動態模型
動態模型反映財產保險防災減損系統的動態過程,體現了原型系統功能實現的過程。
動態模型包括災情預測、損失預評估、預案及應急方案三個部分。災情預測模型采用了基于DEM的災情預測模型,綜合考慮引發災情的各種因素,采用DEM模型進行初步預測,得到可能受災的地區、淹沒深度和持續時間,然后采用神經網絡模型進行修正,使得預測精度進一步提高。損失評估模型在預測災情或者實際災情的基礎上,將對理賠數據統計分析得到的承災體損失系數作為損失度計算的一個的因素,在此基礎上最終形成災害損失評估結果。
(1)災情預測模型
災情預測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根據GIS系統提供的地理圖層,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獲取的災情參數和其他災情信息,預測災害到來時的淹沒區域、淹沒水深和災害強度等。災情預測需要從外部項取得數據,這些外部項包括電子地圖供應商、氣象部門、水務部門和遙感數據提供部門等。在處理方法中,系統按照不同種類的災害模式進行分類研究,這樣的研究結果更有針對性,也更加準確。系統最后生成不同模式下的災害圖層,供保險公司防災減損工作參考,同時為損失評估輸入必要的參數。模型中采用了基于GIS和RS的預測方法,最終得出所需要的災害圖層。災情預測過程如圖1所示。
災情預測的步驟是:
①從電子地圖、氣象數據、水務數據和遙感數據中獲取基礎數據,對數據進行提取,并做預處理。提取出模型方法可以處理的數據。
②依據等高線數據和遙感影像數據建立DEM模型,按照各種模式,結合遙感得到的地形特征信息,承災體下墊面情況和植被截留情況,進行災情預測,得到可能被淹的區域、淹沒深度和持續時間,得到下一步運算所需的指標。
③將上步得到的結果和雨量信息等及從外部項得到的各指標輸入已經訓練成功的網絡,經運算得到預測的結果。
④對預測結果進行處理并反映到地理圖層中,使客戶可以了解災情預測的結果,并可以為進一步的損失評估所用。
(2)損失評估模型
財產損失評估模型有效利用收集到的信息(利用GIS技術、RS技術和GPS技術,把遙感影像、圖形圖像以及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責任信息經過校正和標準化后疊加在一起的復合信息),建立模型并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由于財產損失評估模型是針對保險企業建立的,所以其評估目的是根據投保標的的情況和實際發生的災害情況對標的所發生的直接損失進行評估,生成“財產損失評估表”,即對于每一個投保標的,給出其可能損失度,并計算出可能損失額,并給出所有投保標的可能的總損失額,以指導查勘小組的查勘定損工作。圖2顯示的是財產損失評估的過程。
財產損失評估模型的步驟如下:
①從災害圖層中提取災害數據,包括淹沒水深、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淹沒區域。
②對歷史理賠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到標的損失系數表。
③把在災害圖層中提取的淹沒區域與保險責任圖層進行疊加,得到受損標的信息,包括險種、標的類型和標的價值。根據險種和標的類型查找標的損失系數表,得到標的的損失系數。
④淹沒水深、淹沒時間、災害強度和標的損失系數共同組成財產損失評估模型的輸入因子,通過評估模型方法運算得到各災害區域中的標的的損失度。
(3)防洪澇預案和應急方案
保險系統防洪澇預案是為保障保險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保險財產因洪澇災害帶來的損失,在現有水利工程設施條件下,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洪水災害而預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對策和措施,是各級公司在防汛期間實施指揮抗洪搶險的依據。
防洪澇預案的組成結構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風險分析和主要對策。在災害發生前,保險公司按照防洪澇預案的有關要求,做好防范工作。一旦發生災情,則立即啟動應急方案,確定責任人,確定受災區域,調度施救隊伍。
三、創新點及成果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從保險公司的實際需求出發,建立了防災減損原型系統。系統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緊密結合,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防災減損研究;根據保險公司全國歷史理賠數據,得到了保險標的的損失系數,為保險公司的防災、風險評估等工作提供了幫助,為今后與地理位置相關標的的保險費率厘定提供了依據。系統充分利用3S(遙感、地理信息和全球定位)技術,與社會相關部門緊密協作,建立了災情預測模型和損失評估模型,并給出了保險公司防災減損預案,為保險公司的防災減損工作提供了支持。
《財產保險防災減損技術研究》的創新點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
充分發揮保險公司業務數據方面的優勢,利用以往的業務數據,結合外部數據(如城管、水務、氣象等數據),得到了與災害有關的全面、客觀的資料。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有效地解決了經濟統計資料不完備的問題。
(1)以承保標的作為承災體進行研究,實現了防災減損研究與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的有機結合,充分利用GIS和GPS技術,使保險公司的業務信息具備了地理屬性,可以直觀地反映在地理信息平臺上。同時,系統將客戶與保單進行掛鉤,使得業務信息的管理更加清晰有效。
(2)提高服務水平是保險公司在越來越嚴峻的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的有效途徑,系統以此為出發點,充分體現了保險公司“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思想,保險公司利用系統的預測和評估結果,通過災害風險圖可以清晰地得到具有潛在水災風險的標的、客戶和保險人,使保險人能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3)保險公司積累了多年的保單數據和客戶數據,這些都是進行防災減損研究的寶貴財富。通過業務信息和GIS的結合,以專題圖的形式,清晰地看到保險客戶和保險責任的地理分布,從而為保險公司的業務拓展、機構設置、資源分配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4)保險公司積累了多年的理賠數據,這是對災害損失的最客觀而又全面的記錄,解決了損失評估中經濟統計資料不完備的難題。系統提出了損失系數的概念,并根據保險公司全國2000年之后的理賠數據,按出險原因、險類、險種和標的類型的不同,對財產保險的標的理賠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得到了損失系數的具體數值。損失系數體現了不同類型的標的在不同的出險原因下的損失程度,解決了損失評估中的關鍵問題,為保險財產損失評估的量化做了準備。
2.利用遙感技術和相應的數學方法對孕災環境進行全面分析
GIS具有數據采集及空間分析能力,尤其是地形表現、土地利用和土壤數據的獲取、坡面流路徑的確定、水文參數的提取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RS具有獲取大范圍信息的能力,遙感影像能夠直觀和完整地反映地表空間分布的各種物體和現象。通過遙感影像,可以了解城市布局、土地覆蓋狀況、土壤類型等情況,它可以作為GIS的一種主要的數據源。
利用GIS和RS技術,可以方便地生成模型參數(如DEM數據、降雨等值線數據等)并可視化顯示,這樣解決了傳統方法缺乏足夠的空間分析功能、不能動態顯示模擬結果的難題。綜合降雨模型、排水模型和產匯流模型,以RS作為模型數據源之一,結合GIS的分析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個基于GIS和RS的城市內澇災害分析模型,模擬內澇積水的淹沒深度、淹沒面積分布和淹沒時間,并以可視化的形式顯示模擬結果。
以大比例尺地形數據作為基礎數據集,使用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和等高線相結合,準確真實地反映研究區域的地形特征和地物空間分布狀況,并以此為基礎提出了基于RS和GIS的城市內澇災情預測模型,將該模型應用于財產保險防災減損領域,為指導保險公司采取防災減損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3.采用以防災減損為中心的信息模型和集成方法
原型系統通過地理信息這個平臺上對各單位的信息進行有效集成,反映了他們之間的相互作用。
系統建立了數據導入的方法,包括從氣象部門得到的氣象數據,從城管部門得到的地下管網數據和從水務部門得到的水務信息以及電子地圖信息等等。系統利用了氣象部門提供的雨量信息作為災情預測的降雨量信息來源,利用城管部門得到的地下管網數據建立了排水模型,根據電子地圖信息建立了DEM,利用遙感圖像得到了建筑物分布、植被分布、承災體下墊面情況等對災情預測至關重要的因素。
4.建立了有針對性的防災減損模型系統
通過建立防災減損模型系統,為保險公司防災減損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平臺,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了過去防災減損工作中盲目性和缺乏針對性的不足。
(1)在對災害的充分研究的基礎上,為保險公司的防災減損工作建立了防洪澇災害的預案,預案根據客戶分布和風險圖,細致地說明了應對災害的具體辦法,責任到人,使得保險公司的防災減損工作脫離了過去的盲目性和被動的狀況,可以進行有針對性的防災,并根據承保標的的分布進行有針對性的施救,盡量減少災情對保戶及其標的造成的損失,提高保險公司的效益。
保險畢業論文
財產保險是一種社會的經濟補償制度。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基礎,一是由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物質產品的豐富,社會財富的積累,有大量的剩余產品可保。如果社會產品只能維持人類最低限度的生活,人們兩手空空,一無所有,也就談不到財產保險。二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即有險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毀,船舶遇風浪沉沒,汽車行駛中發生碰撞、傾復,地震、洪水等破壞性災害使億萬財富在頃刻之間損毀殆盡等。盡管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防災消害的能力不斷提高,但災害事故是無法絕對避免的。這不僅直接影響人們經濟生活的穩定,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將產生嚴重的影響。此外,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又會不斷增加新的危險因素。因此,為了保障社會生產過程不間斷地持續進行,保障社會物質財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損及時得到恢復彌補,也就產生了對財產保險的需要。財產保險通過社會經濟互助方式,用分散繳納保險費的辦法來建立保險基金,專門用來補償國民經濟各個部門以及社會生活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經濟損失,從經濟上解決人們對財產在遭受意外損失后的補償問題,從而起到保障生產和安定生活的作用。版權所有
財產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一般而言,職能是事物本質的體現,而作用是職能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效果。財產保險具有積聚資金組織補償、防災防損等多種職能。但其基本職能就是用分散危險、分攤損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險基金,補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簡言之,即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籌集保險基金和組織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內在機制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如單言籌集資金的職能,則儲蓄也有此職能,單言經濟補償職能,則財政、民政也有此職能。財產保險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險基金的辦法來組織經濟補償的,籌集保險基金是經濟補償的手段和條件。沒有保險基金的籌集,就無法進行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是財產保險的目的和效果,兩者相依相存,是一個完整的整體。這正體現了財產保險的本質。版權所有
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既然是籌集保險基金,組織經濟補償。那么,在補償損失這點上,社會主義財產保險和醬主義財產保險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但是從經濟補償這一基點所引伸出來的財產保險的作用,則因社會制度、生產關系、經濟結構等不同而有所差別。1982年2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82)27號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內保險業務恢復情況和今后發展意見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積極開展保險業務,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補償制度,對于保障企業正常生產和經營,安定人民生活,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都是有利的……是國民經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這就充分說明了社會主義社會財產保險的作用。社會主義生產是有計劃指導、按比例協調發展的,各部門、各經濟單位之間有著有機的聯系。一個部門、一個單位遭災,不僅會造成局部的生產停頓,而且會造成連鎖反應,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部門的生產,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計劃的順利完成。通過財產保險對損失的及時補償,能保證社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領域的正常運轉,保障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國實行以國營經濟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經濟制度,無論國營、集體還是個體經濟,生產和經營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由于災害事故的客觀存在,一旦遭受損失,不但生產經營不能及時恢復,而且對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的稅金的上繳,銀行信貸資金的償還,職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經濟合同的履生等都會帶來影響。通過財產保險,以支出較少的保險費而求得較大的經濟保障,能使企業的經濟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從而保證企業財務和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性,通過財產保險,保險公司可以經常研究危險發生的可能性,總結和研究損失發生的原因,協助投保單位搞好防災防損,消除發生事故的隱患,從而減少損失,預防和盡可能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通過財產保險,不斷積累雄厚的保險基金,在未作償付款之前可將其提供給國家用于信貸、用于投資,以促進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通過辦理涉外財產保險,還能為國家創造外匯資金來源,與國際保險市場建立聯系,分散危險、促進對外貿易和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
內容提要:在財產保險中,保險理賠是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非車險理賠涵蓋了除車險以外所有險種的理賠,理賠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公司信譽和經營效益。分析非車險理賠中存在的問題,掌握其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非車險理賠工作質量,是做好理賠工作,維護保險合同的嚴肅性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
在財產保險的理賠中,非車險理賠通常是指財產險業務中除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的理賠,包含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農業保險等若干個險種。保險理賠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公司信譽和經營效益。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由于保險覆蓋面的逐步擴大和新險種的大量增加,以及人保公司市、縣兩級公司內部機構的整合,三個中心(業務處理中心、客戶服務中心、財務中心)的建立,理賠人員不足尤其是非車險理賠人員匱乏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理賠人員不適應非車險理賠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工作中的失誤和延時現象時有發生,有些還因為處理不當造成保險糾紛,直接影響到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及保險中介機構的利益,影響到保險合同的合法履行。同時,也影響到公司理賠工作的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因此,找出非車險理賠工作的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保險理賠工作質量,是當前形勢下各級公司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非車險理賠工作的特點
一)保源分散,涉及面廣。
在人保公司的業務總量中,車險業務占較大份額,人保總公司和人保河南省公司近三年的車險保費收入均達到業務總量的60%以上,而占份額不足40%的非車險業務,其保源較為分散,不同險種保額懸殊較大,涉及社會經濟生活的各行各業、千家萬戶,可謂無所不及。這種保險覆蓋面廣、風險多樣化的特點,要求保險從業人員的知識面要隨之拓寬,對涉及開辦險種的相關知識,不能僅簡單的了解,而應是熟知和掌握。如在企財險中承保機械制造業的綜合險附加機損險,要了解房屋建筑物的結構,了解和掌握從原材料購進到產品出廠的生產過程和面臨的風險,了解車、磨、刨、銑、鏜等工藝流程,了解配件、總裝、產品包裝和銷售渠道,了解制造成本中各項目各環節的構成;在家財險中,要了解和掌握一般家庭和特殊家庭、貧困家庭和富裕家庭的財產構成,了解房屋、裝修、家具用具、衣服被褥、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等物品的價值和使用特點;在貨運險中,要了解和掌握貨物的種類,運輸工具,啟運地和目的地,標的流動過程中的形態變化,保險合同的轉讓,被保險人、托運人、承運人、保管人的責任等;在責任險項下的產品責任險中,要了解和掌握該產品的生產過程和使用特點,產品的缺陷,制造商、批發商、零售商的責任,追溯期的應用,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與合法權益等。此外,理賠人員還應掌握風險管理知識,學會分析、研究相關的風險源、風險特點、規避和轉移風險的手段等。
(二)案件集中,工作量大。
非車險理賠中遇到的一個棘手問題,就是風險的發生和案件處理不像車險那樣頻繁,而是相對集中,大案和復雜案件較多。如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大面積自然災害、自然災害連續發生、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波及相鄰保險標的等,這些都會給理賠工作帶來較大的壓力和工作量,且由于險種的特點所致,一些案件在理賠中的查證、鑒定、理算、追償等環節耗時長、牽涉精力大。如2002年7月19日發生在我省的特大冰雹、龍卷風災害,涉及多個市、縣的多項險種,多個被保險人,僅鄭州市除車險外就有2711戶企業和家庭受損,賠款總金額高達1207萬元。這就要求理賠人員既要有過硬的本領、嫻熟的技術,又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和連續作戰的能力。
(三)案情復雜,技術含量高。
非車險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即使一個較小的案件,也會因涉及多方而復雜起來。如公眾責任險中,顧客在購物時因試用商品意外致傷,就與廠家、商家、銷售人員、共同購物人有關聯;在建筑工程險中,工程項目因暴雨受損,則同工程所有人、設計單位、承包人、分包人、監理工程師有關聯。在企財險、貨運險、農業險中更是如此,既有出險原因(保險責任)、案情發展、定責定損的復雜性,又涉及相關責任方認定、代位求償、仲裁訴訟等法律程序;既要求業務人員通曉保險產品的屬性,細分保險標的和保險責任,又要求他們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財務知識、行業知識、日常生活知識。如企財險中涉及不同行業計算存貨損失的增值稅抵扣問題、各級書店的圖書價差問題、藥材批發和零售企業的采購價與加工成本問題、零售商業中的代銷賒銷問題等,都需要把保險知識與之結合起來理解和應用,才能知己知彼,心中有數,客觀公正地處理賠案。版權所有
(四)社會關注,影響力大。
非車險業務的保障對象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承保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往往會成為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成為人們茶余飯后談論的話題。所以,理賠質量的好壞、速度的快慢,直接影響到客戶的利益和后續購買力,影響到公司的信譽,影響到保險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保險經營國際化,隨著保險供求關系的變化和保險產品的增多,這種影響將會進一步擴大。
三、提高非車險業務理賠工作質量的對策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處理各類案件,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義不容辭的責任。保險消費大眾化和保險理賠市場化(如公估行的介入)的趨勢,也對練好內功、強化理賠工作質量提出了新的要求。筆者認為,做好非車險理賠工作,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一)熟知保險條款和相關知識。保險條款和條款解釋是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保險產品質量標準,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共同遵守的合同內容,也是理賠人員處置理賠案件的準則。因此,作為理賠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各險種的條款和條款解釋,既要合理區分已保財產和未保財產,又要掌握基本風險責任和特殊風險責任,還要把握條款解釋和行業解釋的共同點與不同點。此外,理賠人員要熟知與承保標的相關的行業知識和生產生活常識。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保險知識與非保險知識相結合、堅持原則與靈活運用相結合。
(二)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由于風險多樣化和案件多樣化,加之部分客戶在保險標的受損后一味考慮自身利益,往往片面理解和誤解保險條款,因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較大意見分歧以致發生保險糾紛。理賠人員必須掌握相關法律知識,認真學習《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在工作實踐中,自覺運用法律武器,做好耐心細致的說服引導工作,把被保險人的認識統一到保險合同內容上來,客觀公正地商洽理賠事項。(三)提升專業技能培訓的水平。保險行業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行業,保險從業人員一般都經過多次的崗前和在崗培訓。隨著險種的增多、標的的變化、風險系數的增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索賠意識的增強,對保險理賠工作和理賠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在傳統培訓的基礎上,以集中進行專業培訓為主,選擇有較高理賠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教師,選定針對性強的教材,采取靈活的授課方式。不能就保險學保險,不能走“單打一”的老路子,要在學習保險專業知識的基礎上,拓寬知識面。通過培訓達到理論水平同實戰能力相結合;保險理賠原則和權威認定同工作中的疑點、難點相結合;保險產品性能、保險保障功能同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利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相結合。從而使每個理賠環節都能體現“重合同、守信用、實事求是”的理賠原則,使每個理賠人員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不惜賠、不濫賠、不錯賠。
(四)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法,提高理賠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水平。一方面,組織理賠骨干人員到高等院校參加專業研修班,學習財務知識和成本核算知識,學習專業鑒定知識和種植業、養殖業知識等。另一方面,可以聘請有關專家、行業權威人士、高等院校的教師到公司為理賠人員進行短期專業培訓,講解專業知識,傳授專業技能。此外,還可以到經營某一險種時間長、業務量大的公司進行專題學習、取長補短。
政管理畢業論文
第一條、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勞動法、行政復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是指經辦機構在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經辦社會保險事務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爭議。
本辦法所稱的經辦機構,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本單位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行政爭議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二)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三)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四)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五)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六)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七)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八)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九)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并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申請人認為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申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從申請人知道行政復議權或者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提出的,接到申請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時間等事項,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其他工作機構接到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本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
第十二條、申請人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的,該經辦機構應指定其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并應當自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復查決定。決定改變的,應當重新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經辦機構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三條、申請人對經辦機構的復查決定不服,或者經辦機構逾期未作出復查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在經辦機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期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經辦機構的復查程序終止。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復查期間,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中止,復查期限不計入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該決定書中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該通知中應當告知受理日期。
本條規定的期限,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計算;因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欠缺致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作出決定而要求申請人補正有關材料的,從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行政文書,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認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的,可以向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訴,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后,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責令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其中申請人不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本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本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行為確屬有正當理由,應當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對已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和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并提交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條、申請人可以依法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依法向有關部門請示行政復議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期間,行政復議中止。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查申請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對該規定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由本行政機關以外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該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其在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論告知移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三)該規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門制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審查該規定期間,行政復議中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有關中止情況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繼續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將恢復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間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審理,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申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終止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變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保險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對其組織審理的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經本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后,由本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
(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六)復議結論;
(七)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本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將復查決定和行政復議文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必須執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不執行的,由直接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經辦機構對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社會保險行政爭議案件,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對策
一、前言
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以及建設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和農村人口養老問題緊密相連。考慮到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加速發展的城鎮化進程,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數人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時期防范風險、防止農村老年貧困、調節農村人口年齡和性別結構,就必然持續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至關重要的政策議題。
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不僅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國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保證。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
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法律法規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特別是對養老保險金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懲罰措施。目前農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違規行為相當嚴重。正是這種不穩定的制度和屢見不鮮的違規行為挫傷農民投保積極性,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困難重重。
2.自給來源少,吸引力不足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支持”。集體補助不到位或數額少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體現;國家政策扶持,僅限于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除此,再無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財政,除經辦機構費用,也沒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強制性的情況下,僅靠這些政策,難以發揮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長慢,難以為繼
基金增長速度跟不上養老金發放的增長速速,出現負增長。農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國家債券利率和銀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給農民承諾的保險給付率也高達12%,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債券和銀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調,致使基金增值緩慢。加上缺乏穩定的投資渠道,農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現負增長。
三、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在中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村養老將呈現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養老將居主體地位,社會養老保險將得到新的強化,從而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為農民養老建立一道比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設,真正體現公平與效率
市場經濟本身是法制經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實施。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結合財政、金融和稅收體制改革,盡快制定并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標準、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范其操作行為,以法制的形式將這項合法權利確定起來,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行政管理畢業論文,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會化養老的主體是社會,是以社會運作的方式實現的。而能夠代表社會。管理社會的主導者是政府。在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強調個人應承擔義務是對的,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卸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針對目前集體補助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當考慮如何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養老的優良傳統,這為家庭養老制度的實行和鞏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礎。現階段,由于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許多原因,農民養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會,家庭養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從制度上鼓勵農村家庭養老。
四、結語
從農村和整個國家現代化長遠角度看,建立農民養老制度是對農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護。嚴峻的人口發展現實、前所未有的復雜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學習的國外經驗, 都迫使中國不得不用創新的思路、戰略的眼光來審視和構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乃至整個社會保障制度, 走出一條城鄉之間相對獨立而又良性互動的、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啟示并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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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樂章.現行制度安排下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參與意向[J] . 中國人口科學,2004 , (5) .
[3]俞仁龍.浙江農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行性分析[J] .嘉興學院學報,2005 , (4) .
[4]王德文.我國已經具備條件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J] . 經濟要參, 2006 (44)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版權所有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版權所有
①摘自《保險法原理》第62頁;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③摘自《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第76頁;
保險行政管理畢業論文
內容提要:作為一名從事三年人壽理賠的核賠員,在理賠整個過程中牽涉到很多有關保險受益人的問題,這與受益人條款,受益人制度有緊密聯系。在理賠中通過審核決定,并計算出保險金給付額,然后賠案處理的最后一個步驟就是給付保險金。保險金如何準確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壽險業在我國的發展剛剛起步,與其有關的一些具體法律問題在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還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會遇到很多問題,產生很多糾紛,甚至是訴訟,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會使賠案遲遲不能解決,就會給保險公司造成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保單所有人是人壽保險中的一個新名詞。保險單所有人是保險單上該欄內所載明的人,或是其繼承人、受讓人。保險單所規定的所有權由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變更受益人,退保,轉讓保險單所有權,借款,領取紅利,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在人壽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單所有人是同一個人的情況局多數,然而,有時保險單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為了理順這種關系,增加使用保險單所有人這個名稱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個保險單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說我們研究談討一下受益人的有關問題在理賠中的應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將從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的分類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賠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諸多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保險受益人理賠被保險人繼承
一、受益人的定義:
在理賠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幾個名詞: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
保險單所有人首先有權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應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們可以為自己選擇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險。人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而指定自己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據這種情況來分析受益人條款以及在理賠中遇到的有關受益人的問題。
二、關于受益人的變更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
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早期的人壽保險合同幾乎都規定受益人是不可變更的,而現代的人壽保險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有時也允許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變更的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種既得了一種既得權利,未經受益人本人同意,不準變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擁有保險單所有人的其他權利,諸如退保、取得保險單質押貸款、領取紅利等①。另一種觀點是,當影響受益人利益時,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權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險單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變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強迫投保人繼續繳付保險費。如果投保人不繼續繳付保險費,也不排除讓受益人來代其繳付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首先必須慎重仔細填寫保險受益人;其次在變更時必須按照保險法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同時,為了避免將來不必要的麻煩,保單簽發后,任何可能會影響風險程度的重要事頂的變更都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壽險實踐中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也較常見,為了避免法律糾紛,被保險人從事這一行為時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其次,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員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員受益人則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單位的成員為受益人,如被保險人的子女。當被保險人希望保險金在家庭成員中間平均分配,使用成員受益人是恰當的。由于識別成員存在困難,保險公司會限制成員的受益人的名稱。有時投保人在指定成員受益人時用詞含糊,只能根據意圖來解釋。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時間與給付保險金的時間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誰有權領取保險金?根據意圖解釋,“未成年子女”這個用語只能說明在指定受益人時他們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說明給付保險金時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這個用語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養子、養女以及他們所承認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應用清晰文字來指定成員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會比被保險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孫子孫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額,也應該予以說明。
四、有關受益權的轉讓
在保險中會涉及到轉讓問題,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權轉讓權。受益權是指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除保險合同約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權利僅以保險金的請求權為限,至于保險金的返還請求權等權利原則上仍屬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認為受益權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能用以抵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并且可以免繳遺產稅。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無權分享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③
受益權不是一種現實的權利,僅僅是一種期待權。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受益人。只有當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權才能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才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保單的轉讓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權,僅僅是受益人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讓人。受益人經指定后,其對保險合同僅有一種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或保險合同列明允許轉讓的,不得將利益轉讓給他人。受益人違反規定
轉讓其期待利益的,應視為無效。該轉讓的結果實際上相當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保險公司在接到受益權轉讓申請后,應認真審查受益權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五、順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或者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時同時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則可以避免在出現上述情況下給付保險金的麻煩。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死亡后首先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則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險人之前情況下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沒有領完分期給付的保險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險金向第二受益人給付。在許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為第一受益人,子女則被指定為第二受益人。為了便于處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數小時后死亡的問題,許多人壽保險單有一項“遺屬條款”,它規定,為了有權取得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必須生存一段時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現象。在太平洋壽險開封中支的人身壽險的受益人一欄中有60%的保單填寫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有人認為是指被保險人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享有保險金繼承權的人。實務中,也通常將“法定受益人”視為未指定受益人來處理。在人壽保險的投保單填寫項目中,“受益人”一欄的填寫是比較重要的,它關系到發生保險事故時誰會得到保險的保障。
在人壽險保險公司理賠實際工作中會產生很多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給付保險金會面臨很多問題,處理不當極有可能會陷入被保險人財產繼承糾紛之中。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定”混同出現的問題:長期壽險保單在各家壽險公司的保單中占有相當的比重。隨著時間的變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家庭結構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如不明確指定受益人,僅約定受益人“法定”,就會使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領取人處于不確定狀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親屬享有代位繼承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或女婿也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后,只有既無遺贈撫養協議,又無遺囑或遺贈時才能適用法定繼承。⑤被保險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時才會有法定繼承人。
2、在保險金給付上的差別在理賠中帶來的問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將受益人填定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應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給付。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被保險人生前有未繳納的稅款或負有債務,則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據《繼承法》中的規定對被保險人的遺產提出先予清償要求。所以,增大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如明確指明了受益人,發生理賠時,受益人仍生存,則受益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得到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只需核對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即可,處理起來會很簡單。如果看被保險人有無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遺贈,然后才能按法定繼承進行給付,給付時還負有核對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的義務。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會很謹慎,因為一旦處理不當,可能就會遺漏繼承人,損害相關權利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補救措施不到位就會置身于被保險人的繼承糾紛之中。處理不好在理賠中就很難準確的給付保險金。
所以,保險單上“受益人”一欄填寫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會導致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賠時不僅增加了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難度,而且有可能違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的保障設想。因此,投保人壽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個人未成年的受益人會產生一些獨特的問題。例如,指定一個未成年人為不可變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變受益人就需經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沒有這樣的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須有一個監護人,監護人有著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往往不會同意改變受益人。又如,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給付保險金,這也需要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個監護人,則會推遲保險金給付,并需要一筆法律費用。一種辦法是在遺囑中指定一個監護人;另一種辦法是向一個受托人給付保險金,該受托人有權為未成年人的利益運用資金。
如果人壽保險合同規定保留投保人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若要變更受益人就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此約束。我國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必須得到保險公司的批準。
八、在理賠實踐中遇到的幾種特殊情況
在理賠實踐中受益人的給付通常不難處理,但有幾種特殊情況不好處理,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變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該受益人的既得權利能否轉讓給其繼承人?如果有多個受益人,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分析。一種情況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允許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單個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這種方式解決。另一種情況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權取得全部保險金,還是僅取得原有的份額?換言之,那些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權益能否轉讓給繼承人。對于這個問題,有時候的裁決不一致。最好的辦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時對這種情況予以說明。
2,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所以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對此,我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繼承人享有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繼承權與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盡的義務是對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權源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衡量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無法證明死亡的先后順序的,若推定被保險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則保險金歸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經死亡,保險金就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這種結果,使得保險金可能由與被保險人關系非常疏遠甚至沒有什么利益關系的人所得,違背了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或者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遺產處理更符合保險的精神。
3,離婚對受益人地位的影響
許多離婚訴訟的財產協議未提及人壽保險單,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情況下,往往忘記了把配偶指定為受益人這一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判決不影響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險金的權利,因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條款的主要規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另規定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等。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對于婚后投保,離異后再婚者,如果將其所寫的“法定”理解為投保時法定,則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險金的權利;如果理解為出險時法定,則其現任夫(妻)有取得該保險金的權利。持不同觀點的人處理這個問題所得的結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說。但在壽險理賠實踐中是按前一種觀點是正確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時自己的家庭狀況確定受益人,按法定繼承來分配保險金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此時的“法定”會因被保險人家庭關系的變化而與投保時的“法定”不同,保險金的兌現可能與當初簽訂壽險合同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險人死亡
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③《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③從這一規定可見,只有在受益人喪失或放棄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況下,保險金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而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一人或幾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權益仍應得到保護,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權請求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不能因一人或幾人的非法行為使得保險合同存在的基礎全部動搖,導致保險人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壽保險金的取得是不確定的,因為人的生命是不確定、不穩定的。
九、我國《保險法》中受益權規定在理賠中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和中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保險公司也越來越多,保險業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保險中理賠的也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據實際工作經驗提出在理賠中的幾點完善:
1,在受益人的變更中保險法應該把遺囑和公正的效力問題進行說明,避免
在理賠實際處理中找不到準確的依據。
2,“法定受益人”這一表述在《保險法》等法規中都找不到,而客戶常常
這樣填寫,而保險公司也默認這樣填寫。增強有關受益人方面的審核義務,不僅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條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險理賠糾紛的順利解決,切實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3,理賠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幾種特殊情況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先后順序,保險金如何給付的問題,在保險法中也無明確規定。所以,完善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規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險公司在處理有關的問題時,與客戶進行溝通是必要的,保險公司在
完善有關的條款同時也要提示客戶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必要的話應該詳細解釋有關問題,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戶在出險前已經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賠時產生糾紛。
隨著保險中理賠的會越來越多,為了保險市場的穩定發展,要切實的聯系受益人有關的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的實際應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條款在理賠中帶來的麻煩,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保險法原理》孫積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險》陳滔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
④《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許謹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學》李由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頁;
③摘自《人身保險原理和實務》第76頁;
[關鍵詞]汽車保險;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無過失責任
一、汽車保險的起源
(一)近現代保險分界的標志之一——汽車第三者責任險
汽車保險是近展起來的,它晚于水險、火險、盜竊險和綜合險。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輛的保險基礎是根據水險、火險、盜竊險和綜合責任險的實踐經驗而來的。汽車保險的發展異常迅速,如今己成為世界保險業的主要業務險種之一,甚至超過了火災保險。目前,大多數國家均采用強制或法定保險方式承保的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它始于19世紀末,并與工業保險一起成為近代保險與現代保險分界的重要標志。
(二)汽車保險的發源地——英國
1.英國法律事故保險公司于1896年首先開辦了汽車保險,成為汽車保險“第一人”。當時,簽發了保費為10英鎊—100英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汽車火險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險費。1899年,汽車保險責任擴展到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所造成的損失。這些保險單是由意外險部的綜合第三者責任險組簽發的。1901年開始,保險公司提供的汽車險保單,已具備了現在綜合責任險的條件,在上述承保的責任險范圍內,增加了碰撞、盜竊和火災。1906年,英國成立了汽車保險有限公司,每年該公司的工程技術人員免費檢查保險車輛一次,其防災防損意識領先于其他保險大國。
2.實施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英國機動車輛的流行加重了公路運輸的負擔,交通事故層出不窮,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應找哪一方賠償損失。針對這種情況,政府發起了機動車輛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宣傳,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納入強制保險條款。在實施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過程中,政府又針對實際情況對規定作了許多修改,如頒發保險許可證,取消保險費緩付期限,修改保險合同款式等,以期強制保險業務與法令完全吻合。強制保險的實施使在車禍中死亡或受到傷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筆數額不定的賠償金。
3.1945年,英國成立了汽車保險局。汽車保險局依協議運作,其基金由各保險人按年度汽車保費收入的比例分擔。當肇事者沒有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保單失效,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時,由汽車保險局承擔保險責任,該局支付賠償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償。
英國現在是世界保險業第三大國,僅次于美國和日本。據英國承保人協會統計,1998年在普通保險業務中,汽車保險業務首次超過了財產保險業務,保險費達到了81億英鎊,汽車保險費占每個家庭支出的9%,足見其重要地位。
二、汽車保險的發展成熟
(一)汽車保險的發展成熟地——美國
美國被稱為是“輪子上的國家”,汽車已經成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與此相隨,美國汽車保險發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時間內,汽車保險業務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國汽車保險保費總量為1360億美元,車險保費收入占財險保費收入的45.12%。其中,機動車輛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為820億美元,占60.3%,機動車輛財產損失保險保費收入為540億美元,占39.7%。機動車輛保險的綜合賠付率為105.4%,其中,凈賠付率為79.3%,費用率為26.1%。美國車險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都相對自由,激烈的市場競爭,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使美國成為世界上最發達的車險市場。
(二)美國汽車保險發展的四個階段
1.汽車保險問世。美國最早開始承保汽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在1898年,由美國旅行者保險公司簽發了第一份汽車人身傷害責任保險。1899年汽車碰撞損失險保單問世,1902年開辦汽車車身保險業務。
2.通過《賠償能力擔保法》和《強制汽車保險法》建立了未保險判決基金。1919年,馬薩諸塞州率先立法規定汽車所有人必須于汽車注冊登記時,提出保險單或以債券作為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時賠償能力的擔保,該法案被稱為《賠償能力擔保法》。該法實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車駕駛人對未來發生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提供經濟擔保,但是由于這種擔保的滯后性,以及該法無法強制每一汽車使用人履行賠償義務,車禍受害者求償仍然困難重重。為了改進這一做法,1925年,馬薩諸塞州通過了汽車強制保險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為美國第一個頒布汽車強制保險法的州。該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車主都應持有汽車責任保險單或者擁有付款保證書。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證受害者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并以此作為汽車注冊的先決條件。以后,美國的其他州也相繼通過了這一法令。
3.保險公司推出未保險駕駛人保險。由于未保險判決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險公司指責為政府過多的干預保險業。為了阻止政府的這一行為,許多保險公司開始采取措施進行自發的抵制。保險公司推出了未保險駕駛人保險,提供給被保險人在汽車意外事故中遭受身體傷害,而駕車人是事故責任人,但是駕車人可能:(1)沒有購買汽車保險;(2)雖有汽車保險,但是其責任限額低于該州要求的最低限額;(3)肇事后逃跑;(4)雖有汽車保險,但其保險公司由于某種原因拒賠或破產。目前,美國大多數州保險監管部門已要求銷售汽車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未保險駕駛人保險。
4.無過失汽乍保險。賠償能力擔保法、強制汽車保險、未得到賠償的判決基金和未保險駕車人保險雖然減少了在汽車事故中未得到經濟補償或不能得到充分經濟補償的受害者,但仍然無法解決諸如下列一些問題:(1)受害人的索賠過程既費時又費力,常常需要很長時間的調查取證,而且最終也很難確保這些證據能證明對方駕駛人確有過失;(2)律師的費用和其他審查費用均來自于最后受害人補償到的賠償金,因此受害人即使獲賠,得到的賠償金也已大打折扣;(3)雖然輕微受傷者得到的賠償一般還能彌補其經濟損失,但嚴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補償卻平均不到其經濟損失的30%,甚至許多最終根本得不到賠償。因此,一些汽車保險制度的改革者們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了將無過失責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車保險中。
所謂無過失責任法律制度,指無論當事人有無過失,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一個“純”無過失汽車保險將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權利,而且將提供一系列的綜合保險給予受害人全面的經濟損失賠償。當然,這種“純”無過失保險并不存在,各州的無過失汽車保險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權利。一旦人身傷害損失超過了某一界限,被保險人仍可通過的方式要求對方賠償。通過無過失汽車保險,汽車事故的受害人獲賠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國車險科學的費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銷售方式
經過多年的發展,美國形成了一套復雜但又相當科學的費率計算方法,這套方法代表了國際車險市場上的最高水平。盡管美國各州車險費率的計算方法有差異,但是它們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絕大多數的州都采用161級計劃作為確定車險費率的基礎。在161級計劃下決定車險費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兩個: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及機動車輛的使用狀況。次要因素包括機動車的型號、車況、最高車速、使用地區、數量及被保險人駕駛記錄等。這兩個因素加在一起決定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率水平。
除了傳統的汽車銷售商保險方式以外,直銷方式在美國已很普遍。現在美國主要有三種直銷方式:(1)利用互聯網發展車險市場的B2C模式。美國車險業務約有30%都是通過這種網絡直銷方式取得的。繞過了車行這一鴻溝,交易費用減少了,保險費率自然就下來了,同時這也促進了保險公司的業務擴張。(2)利用電話預約投保的直銷模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成本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構建網絡平臺。(3)由保險公司向客戶直銷保險。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可以直接到車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車險產品直接送到客戶的面前。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省去客戶的很多時間,業務人員能夠面對面地解答客戶對于車險產品提出的問題,挖掘市場潛力。
三、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汽車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
(一)投保人承擔部分損失——德國
與中國相似,車險業務也是德國非壽險業務的核心。2002年,德國車險保費收入219.7億歐元,占整個非壽險保費收入的42.7%。德國保險市場開放度較高,有120多家經營非壽險的保險公司,競爭非常激烈。特gcJ是車險方面,市場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競爭狀態。車險市場份額最大的安聯集團,2002年其保費收入僅占整個車險市場的17.8%。車險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場份額之和也只為63.6%,其中有兩家還是外國公司(蘇黎世保險集團和安盛保險集團)。
德國車險營銷渠道主要靠機構。機構又可分為只為一家公司(A)和同時為多家公司(B)兩類。其中,通過A類機構銷售的保單占整個保單總量的74.4%,通過B類機構銷售的保單占13.0%。A類機構銷售的保單比重較大與德國車險經營的傳統有關。在德國,如果投保人和保險人無異議的話,車險保單到期后可自動續保。由于德國車輛出險率很低,因此A類機構的客源比較穩定,與保險公司合作基礎非常牢固。
德國的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實行“責任處罰”原則,即每次理賠不論賠償額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須承擔325歐元。這種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盡量避免事故。德國的汽車保險費還實行獎優罰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險公司理賠的事故,第二年這輛汽車的保險費就會調低一個檔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那么次年的保險費就會上調3個檔位。而且保費的檔位越高,檔位之間的差額就越大。
(二)汽車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突出——法國
法國車險市場是個較為成熟和規范的市場,競爭充分,產品豐富,市場細分度高,產險公司管理費用率約為28%(最好的公司可以達到22%)。法國有146家財產險公司和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車輛保險。2002年法國車險保費收入163億歐元,占財產險保費的44%,相當于當年法國GDP的1%。調查表明,在法國100%的車輛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58%的車輛購買了車損險,82%的車輛投保了盜搶和火災險,87%的車輛投保了玻璃破碎險。就賠付額而言,2002年全法國發生的400萬起事故中,責任險賠款最高,占總賠款的50.3%,車損險占33.9%,其他險種占16.8%。在責任險賠案中,涉及人傷的賠案占總賠案數的10.5%,但賠款額卻占總賠款的59%。這主要是因為法國法律對涉及人身傷害的第三者責任賠款不設上限的緣故。
法國汽車保險業的經營區域和范圍已經大大超越傳統保險的內涵,汽車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險公司為減少酒后駕車事故發生率,允許客戶在因飲酒而不能駕車時,可在保險公司報銷一次交通費用;在重大節假日,保險公司會適時在大的娛樂場所進行查驗,并對因飲酒不能駕車的客戶提供交通服務;有的保險公司內部設立汽車修理研究中心,為保戶提供修車價格指導或為汽車修理廠提供技術培訓等。
四、對中國汽車保險業的啟示
(一)車險更充分體現了保險的補償和保障功能
從第一份汽車保險保單第三者責任險保單到政府強制責任保險,再到汽車保險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賠償判決基金建立,再到無過失責任保險,無不體現了車險為保障受害人因車險損失能得到賠償而做得努力。
當然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但是國外各大保險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災防損上,通過降低事故發生率來實現自己的利潤。而當客戶出險時,保險公司會以各種方式給客戶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損前,預先賠付,還有在客戶修車時提供替代車服務,這不僅給受害者以賠償,更體現了保險公司的人性關懷,從而提高了保險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為此,國外很多保險公司的車險業務是負利潤,而是依靠資本市場盈利來彌補這一虧損的。
而中國的財產保險公司還是把車險業務當作一塊重大利潤來源,當客戶出險時,保險公司找理由拒絕賠付,拖延賠付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國外保險公司,有時即使不在賠償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也酌情予以補償。
(二)車險費率厘定因素眾多而各國側重不同
通過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各發達國家的車險費率厘定均由多種因素決定,基本上都包括:車輛保養情況、行駛區域、車型、歷史賠付紀錄、年行駛里程數,駕駛人年齡、職業、性別、駕駛年限、投保人不動產擁有情況、信用記錄和結婚年限等等。而各國由于國情不同,其側重點也不同。美國是一個倡導法治和自由的國家,且注重尊重人的個性,而美國人行事又較為散漫,所以美國的車險費率厘定更多考慮人的因素,同一輛汽車,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爾曼人的行事謹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國的車險出險率非常低,因此德國車險定價中車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變動幅度最高可達2700%。
中國車險費率厘定距發達國家還有相當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自主費率,由于中國車險發展時間短,而各大保險公司還不能實現信息共享,因此國家保監會應該從各保險公司收集車險數據,借鑒發達國家的車險要素費率體制的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導價格,供各保險公司參考。
(三)車險營銷以為主以服務競爭
各發達國家車險銷售均主要依靠機構,特別是德國由機構銷售的保單占到總保單的87.4%。隨著科技的發展,各國保險公司也不斷探索新的銷售方式,電話直銷,網絡直銷的份額開始不斷上升,美國網絡銷售的車險保單已占到總業務的30%
發達國家車險市場激烈的競爭,使各大保險公司由價格競爭轉到服務競爭。美國務保險公司提供種類繁多的細分保險項目,供投保人依據自己的情況與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組合,而且當投保人出險時,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車服務,給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國保險公司最先免費為投保人檢查車輛,防災防損意識領先。而法國汽車保險業以社會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稱。
中國汽車保險業應該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避免惡性的費率競爭,利用后發優勢實現跨越式發展,各保險公司應以優質的服務來贏得市場份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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