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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網站:域名經濟 中國
域名的角色
40年前,人類世界誕生了“虛擬新世界”――一個叫“互聯網”的無邊疆信息社會。在這里,人們分享彼此之間的信息,實現了“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個人”之間的溝通。
而實現這種信息溝通的技術工具,就是一種在1983年被開始應用,稱為“域名系統(DNS)”的尋址技術體系。這個域名系統,現在由ICANN(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所統管。全球目前一共有248個國家和地區頂級域名(英文縮寫ccTLD)和22個通用(類別)頂級域名(英文縮寫gTLD),目前尚有16個語種的多語種域名(英文縮寫IDN)已批準測試,預計2010年全球可以正常訪問,其中包括“.中國”(簡、繁體)域名。
不過,進入信息社會的人們找到互聯網的“中央管理機構”ICANN時,認為一旦找到了這個機構,所有的互聯網問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的想法其實不太對。因為ICANN在關于自己的角色中有一個很有趣的聲明,它除了說自己是干什么的之外,主要都在說自己“不負責什么”:“不負責內容控制、不負責阻止垃圾郵件、不負責上網。”總之,它讓大家明白自己是一個角色很有限的機構。倘若要提國際上“對互聯網的管理”,除了ICANN之外,還有管技術標準的I-ETF,管知識產權的WIPO,管標準的ISO,還有互聯網協會ISOC、W3C、國際電聯等等。因此,如果有人提出“打破美國互聯網域名與地址分配機構對互聯網管理的壟斷地位”這樣的觀點,估計是有點問題,因為ICANN對互聯網的管理從來沒有取得過壟斷地位。
ICANN的監管
當然,自從ICANN成立以來,它已經依據同域名注冊商簽訂的《注冊商認證協議》RAA里面的合同條款要求,提前同多家注冊商解約。例如:2009年11月25日宣布同三家注冊商解約,一年來還有同兩家涉及案件公司(其中一家是由中國人注冊的公司Onlinic)提前解約。而在2008年10月3日,ICANN給北京新網互聯等兩家公司發出違約通知書,要求他們“限期15天解決域名數據庫(Whois)調查工作”。這兩家注冊商違反了ICANN注冊商認證協議RAA中的第3.7.8款,這個條款要求注冊商“……接到任何人有關已注冊的域名的聯系信息不準確的通知后,相應的域名注冊商要對投訴的不準確問題采取合理的步驟進行調查。如果注冊商掌握了被投訴域名信息不正確后,注冊商應該采取合理的措施進行修正。”如果北京新網互聯等兩家公司無法修正上述通知中違反合同條款行為,可能采取包括終止合同的措施。
由此可知,ICANN的域名體系是通過監管注冊商依《注冊商認證協議》的條款而實現的。
中國的監管
我們再回顧一下歷史: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授權中國科學院組建和管理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同年6月3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成立,.CN、域名開始接受注冊申請。1999年,第一批ICANN注冊商開始在中國市場開展注冊活動。換句話說:在中國市場上,有國外公司負責運營管理的通用(類別)頂級域名,例如.com、.net等,也有作為我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CNNIC管理的域名,例如,.CN、中文.中國等。而目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是我國的域名管理機構,負責制訂中國互聯網域名、地址等資源的管理及國際協調政策。現在我國最重要兩個部門法規,《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部關于調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的公告》就是出自工信部。具體地講是:
1.頒布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目前已經有兩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一個是“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獲授權管理我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中3個“中文域名”\(其中,中文.cn是過渡狀態\、7個三級“類別域名”(其中和分別授權中國教育網、中國國防類別注冊網管理)、1個.cn“二級域名”、34個三級域名“行政區域名”,合計46個頂級域名。另一個是中編辦“中央編辦機關服務局事業發展中心”,獲授權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政務”和“公益”兩個中文頂級域名,但是現在好似又改名稱為“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注冊管理中心”。
2.頒布中國互聯網域名類別例如,增加了英文“類別域名”適用于中國的國防機構;增加了“政務”和“公益”兩個中文頂級域名:政務――適用于黨政群機關、政務部門等;公益――適用于非營利性單位。
3.公布獲準從事互聯網域名注冊的服務機構截至2009年5月,獲準從事域名注冊的服務機構審批公示共有70家。它們有兩種渠道獲得批準:一是直接拿ICANN的gTLD注冊局批準協議申請備案;二是由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例如CNNIC)審核通過,再報給工信部核準才能公開從事審核經營范圍內業務。工信部在從事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報審中規定:超出審批范圍將依《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五章罰則,發出罰單、公示,把罰款上交國庫。自2002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頒布以來,工業和信息化部首份罰單是2009年3月13日公示的,處罰單位是“銘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存在超范圍經營的違規行為:罰款三萬元。
產業正本清源
互聯網新技術、新應用尤其是手機WAP網站這類應用的產生,對互聯網實名制及域名注冊實名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月9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報道了不法分子利用虛假信息注冊域名開展網上違法活動的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作為我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堅決支持打擊網絡不良信息,并依法采取措施堅決治理域名注冊過程中存在的虛假信息問題。在國家有關部門的領導下,CNNIC宣布12月10日起在技術和人力方面投入資源,并將建立更完備的服務管理體系,提升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將繼續配合相關部門盡快查處不良域名應用,同時研究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對于媒體反映的問題,已采取了以下措施:立刻停止媒體曝光的涉黃域名解析,終止其危害。迅速查實并查處CCTV曝光的注冊服務機構新網與名富網及新網商大煌網;啟動注冊信息核查專項治理工作。
根據6月4日中國首屆域名大會CNNIC《中國域名產業報告》介紹:2008年中國域名相關產業規模逾42億元人民幣,從業人數逾十萬。正如一些專家給“域名經濟”專版賀詞所言:域名是互聯網最重要的基礎之一,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生活成了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內容。互聯網經濟時代,域名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經濟價值彰顯,域名產業是創新的朝陽產業。域名經濟是伴隨互聯網經濟發展形成的新領域、新產業。普及域名經濟知識,認識域名經濟價值,交流域名經濟實踐,促進域名經濟發展,是利國利民的有識之舉。置身新經濟的江湖,豈能缺失域名的利劍。
內容摘要:盡管隨著搜索引擎等技術的出現,域名作為一種網絡身份識別符號的重要地位已經有所下降,但作為一種網絡資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會意義與價值卻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視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業“網上商標”的標識之后。一些商標、企業名稱的所有人開始利用其商標或企業名稱隨意威脅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或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而搶注域名。為了保護域名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惡意侵害,本文擬從域名的概念入手,探討有關域名的若干法律問題,以引起學界的重視,共同推動我國信息化建設。
關鍵詞:域名,法律問題,CCNIC
隨著新經濟時代的來臨,第四次工業革命到達了階段,互聯網(Internet)與電子商務技術迅猛發展并被廣泛運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新經濟時代即知識經濟時代,它較原始的經濟最大的不同便是人們對知識產權等基于人的智慧所產生的無形資產的價值逐漸被人所認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DOMAINNAME)是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如等,與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域名是互聯網的基礎服務,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萬維網)、EMAIL(電子郵件)、FTP(文件傳輸)等應用服務。域名由4個部分組成,其中最左邊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MAIL、FTP等服務類型,最右邊的組成部分稱為頂級域名,或稱最高層域名,它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地理頂級域名,共有24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碼。例如CN代表中國,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國香港等等,另一類是類別頂級域名,共有7個:COM(商業系統),NET(網絡機構),ORG(組織機構),EDU(教育系統),GOV(政府部門),MIL(軍隊系統),INT(國際機構)。由于互聯網最初是在美國發展起來的,所以最初的域名體系也主要供美國使用,所以GOV,EDU,MIL雖然都是頂級域名,但卻是美國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頂級域名。相對于地理頂級域名來說,這些頂級域名都是根據不同的類別來區分的,所以稱之為類別頂級域名。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新的頂級域名也根據實際需要不斷被擴充到現有的域名體系中來。新增加的頂級域名是BIZ(商業),COOP(合作公司),INFO(信息行業),AERO(航空業),PRO(專業人士),MUSEUM(博物館行業),NAME(個人)。在這些頂級域名下,還可以再根據需要定義次一級的域名,如在我國的頂級域名。CN下又設立了。COM,。NET,。ORG,。GOV,。EDU等以及我國各個行政區劃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自定義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級。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兩個作用來實現的:分別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個域名指到另一個域名的空間,大致上是與兩個域名共用空間是一樣的,只是多了一點,指向可以指到另一個域名的子目錄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轉換過程。IP地址是網絡上標識您站點的數字地址(如:202.117.157.125),為了簡單好記,采用域名來代替ip地址標識站點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務器完成。
對于企業來說,它就是企業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宣傳等活動的標識,與人們經常使用的企業名稱和商標具有類似的作用。對于人們在尋找企業主頁、查詢有關的商業信息,增強該企業的競爭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專有性、識別性、無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這便使得域名成為網絡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蘊含著很高的商業價值。
從某些方面來講域名類似于商標,他們之間的共同點是都有一定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廣告宣傳的功能,但是由于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具有標識性的基礎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兩者取得的原則也不同,導致了域名保護不能完全依賴于商標保護。
域名和廠商名稱(商號)都可用以區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并且從理論上講,這種標識性和排他性都是無限期的。另外,一般來講域名和廠商名稱(商號)都以注冊或登記為前提。這是它們的共同之處。但是,廠商名稱(商號)的標識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圍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標識性和排他性則無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絕對的。另外,從直觀上看,廠商名稱(商號)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則可以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為企業在電子空間的標志,不僅具有無形資產的屬性,而且具有一般的電話號碼所不具有的知識產權的屬性;有的認為,域名是一種可以集商號、商標為一體的全新的知識產權客體;有的從域名的商標效應方面考慮;有的將之歸入商譽;有的明確列為與商標、商號并列的商業標記權;有的側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為相對有限的資源稀缺性,以此說明其無形價值與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這就決定了域名保護問題必須有一套獨立的保護方法來調整保護。
二、域名的取得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我國于1997年5月30日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作為我國首部關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規章,該域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種方式:
(一)注冊取得:作為域名原注冊者的許可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使用權有償授予被許可人。許可后,許可人仍保留該域名的所有權,但喪失了該域名的使用權,并獲取使用費;被許可人獲得該域名的使用權,并應支付使用費。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務院信息辦及其常設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是我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凡在中國境內注冊域名,應當依照該辦法辦理;域名注冊申請人根據法定程序申請,并對其選擇的域名負責,在其了解的范圍內,保證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受理域名注冊,不受理域名預留;注冊域名實行有償注冊和年檢制度,可以變更或注銷域名,但不許轉讓或買賣;在中國境內接入中國互聯網絡,而其注冊的頂級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個國際通用頂級域名或某個外國域名,也必須在CNNIC登記備案。
并且從注冊域名的主觀方面來看有三種行為屬于惡意注冊行為(一)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志;(三)注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這三種行為不予注冊。
(二)轉讓取得
轉讓:作為域名原注冊者的轉讓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所有權有償讓渡于受讓人。轉讓后,轉讓人喪失原注冊域名并獲取轉讓費;受讓人獲得該注冊域名,并應先行支付轉讓費。此種交易形式最為常見。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冊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為無形資產投入與他人合作經營,以獲取投資回報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規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釋中“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網絡環境下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所形成的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域名取得的依據。
三、域名的法律保護
在網絡上,域名是商業競爭和網絡營銷中重要的策略性資源,也是一種有限的資源,域名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企業應對域名充分重視并切實保護,否則將對自身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域名的法律保護便是對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護,即企業無形資產的保護。我國對域名的法律保護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一)民法保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為無形財產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即受法律保護。具體的說,域名所有權人對其擁有的域名可依法進行持有、建立并經營相關網站或網頁、獲取經濟利益、放棄、閑置、捐贈、轉讓、許可、合作等活動。任何非法干預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權利人有權獲得行政、司法救濟。
(二)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首先,域名作為一類新興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性,適用知識產權法一般原則。域名是一種專有權,權利人壟斷這種權利并受法律保護;權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這種權利,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權利人對這種權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轉讓他人行使,并從中收取報酬;域名權在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它以注冊而產生,以續展(按期辦理繼續注冊的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而延續,以不續展而消滅(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則享有之)。
須特別說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處理涉及域外的相關法律爭議。
(三)在先權利人的法律保護
在先權利是指在某一個域名注冊生效日前已對該域名中間的識別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權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域名與商標因其共同的識別性而引發了大量的法律沖突,覆蓋范圍涉及眾多著名廠商及其馳名商標。
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依據民法、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專門法而將天平傾向在先權利人。并且規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標名稱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站促銷與他們人同一類或類似商品的,構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冊商標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絡促銷,但商品與他人商標商品并非為同類的,不構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冊網域名稱作為商標名稱,就網域名稱的獨創性、知名度、商品的關聯程度等考慮,商標有誤導公眾之虞,網站所有人得以申請商標注冊無效。同時,在先權利人往往具有強大的政經優勢,對有關域名政策與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說力量。
在我國,現行域名規范性文件主要是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該文件體現了較為濃重的政府監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2000年8月15日的《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則主要參考了ICANN及美國的法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了《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并授權CIETAC作為我國國內第一家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這標志著中國域名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從目前的司法與仲裁案例分析,馳名商標權基本獲得了有效的保護。在某些個案中,跨國公司獲得的更多。同時,域名的保護范圍也從馳名商標,發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標題等。
癥結詞:域名,法律問題,CCNIC
跟著新經濟時期的來臨,第4次工業革命達到了階段,互聯網(Internet)與電子商務技術迅猛發展并被廣泛運用,域名的首要性已經愈來愈被人們所認識。新經濟時期即知識經濟時期,它較原始的經濟最大的不同便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等基于人的智慧所發生的無形資產的價值逐步被人所認知并接受。
1、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 DOMAIN NAME)是互聯網上辨認以及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該計算機的互聯網協定(IP)地址相對于應。域名是互聯網的基礎服務,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萬維網)、EMAIL(電子郵件)、FTP(文件傳輸)等利用服務。域名由四個部份組成,其中最左側的1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 MAIL、FTP等服務類型,最右側的組成部份稱為頂級域名,或者稱最高層域名,它可以分為3類,1是地輿頂級域名,共有二四三個國家以及地區的代碼。例如 CN代表中國, 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國香港等等,另外一類是種別頂級域名,共有七個: COM(商業系統), NET(網絡機構), ORG(組織機構), EDU(教育系統), GOV(政府部門), MIL(戎行系統), INT(國際機構)。因為互聯網最初是在美國發展起來的,所以最初的域名體系也主要供美國使用,所以GOV, EDU, MIL盡管都是頂級域名,但卻是美國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為了供全世界使用的頂級域名。相對于于地輿頂級域名來講,這些頂級域名都是依據不同的種別來區別的,所以稱之為種別頂級域名。跟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新的頂級域名也依據實際需要不斷被擴充到現有的域名體系中來。新增添的頂級域名是 BIZ(商業), COOP(合作公司), INFO(信息行業), AERO(航空業), PRO(專業人 士), MUSEUM(博物館行業), NAME(個人)。在這些頂級域名下,還可以再依據需要定義次1級的域名,如在我國的頂級域名。CN下又設立了。COM,。NET,。ORG ,。GOV,。EDU等和我國各個行政區劃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自定義的域名部份列在最初級。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兩個作用來實現的:分別是域名指向以及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1個域名指到另外一個域名的空間,大致上是與兩個域名共用空間是1樣的,只是多了1點,指向可以指到另外一個域名的子目錄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轉換進程。IP地址是網絡上標識您站點的數字地址(如:二0二.一一七.一五七.一二五),為了簡單好記,采取域名來接替ip地址標識站點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務器完成。
對于于企業來講,它就是企業通過互聯網進行銷售、宣揚等流動的標識,與人們時常使用的企業名稱以及商標擁有相似的作用。對于于人們在尋覓企業主頁、查詢有關的商業信息,增強該企業的競爭力都有很首要的作用。并且因為域名擁有獨一性、專有性、辨認性、無形性、全世界性以及稀缺性等特性。這便使患上域名成為網絡中最首要的無形資產,蘊含著很高的商業價值。
從某些方面來說域名相似于商標,他們之間的共同點是都有必定的標識性以及排他性,并且都擁有廣告宣揚的功能,然而因為二者合用的對于象不同,擁有標識性的基礎不同,擁有的排他性的基礎不同,二者獲得的原則也不同,致使了域名維護不能完整依賴于商標維護。
域名以及廠商名稱(商號)均可用以區別不同的公司,擁有必定的標識性以及排他性,并且從理論上講,這類標識性以及排他性都是無窮期的。此外,1般來說域名以及廠商名稱(商號)都以注冊或者登記為條件。這是它們的共同的地方。然而,廠商名稱(商號)的標識性以及排他性要遭到地域規模的限制,擁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標識性以及排他性則無此限制,它是全世界性的,因此是絕對于的。此外,從直觀上看,廠商名稱(商號)1般采用文字的情勢,域名則可以以電子數據的情勢存在。
并且域名作為企業在電子空間的標志,不但擁有無形資產的屬性,而且擁有1般的電話號碼所不擁有的知識產權的屬性;有的認為,域名是1種可以集商號、商標為1體的全新的知識產權客體;有的從域名的商標效應方面斟酌;有的將之歸入商譽;有的明確列為與商標、商號并列的商業標記權;有的著重于探究域名的獨一性以及作為相對于有限的資源稀缺性,以此說明其無形價值與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這就抉擇了域名維護問題必需有1套獨立的維護法子來調劑維護。
2、域名的獲得
為了加強對于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我國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三0日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以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施行細則》,作為我國首部關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規章,該域名管理辦法明確規定:
域名的獲得有3種方式:(1)注冊獲得:作為域名原注冊者的許可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使用權有償授與被許可人。許可后,許可人仍保存該域名的所有權,但喪失了該域名的使用權,并獲取使用費;被許可人取得該域名的使用權,并應支付使用費。
依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以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施行細則》的規定:國務院信息辦及其常設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是我國互聯網絡域名系統的管理機構;凡在中國境內注冊域名,應該按照該辦法辦理;域名注冊申請人依據法定程序申請,并對于其選擇的域名負責,在其了解的規模內,保證不損害任何第3方的利益;依照“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受理域名注冊,不受理域名預留;注冊域名履行有償注冊以及年檢軌制,可以變更或者注銷域名,但不準轉讓或者買賣;在中國境內接入中國互聯網絡,而其注冊的頂級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個國際通用頂級域名或者某個外國域名,也必需在CNNIC登記備案。
并且從注冊域名的主觀方面來看有3種行動屬于歹意注冊行動 (1)注冊或者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2)屢次將別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者標志注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撓別人以域名的情勢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者標志;(3)注冊或者者受讓域名是為了侵害投訴人的名譽,損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流動,或者者攪渾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分,誤導公家。這3種行動不予注冊。
(2)轉讓獲得
轉讓:作為域名原注冊者 的轉讓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域名的所有權有償讓渡于受讓人。轉讓后,轉讓人喪失原注冊域名并獲取轉讓費;受讓人取得該注冊域名,并應先行支付轉讓費。此種交易情勢最為常見。
(3)合作獲得
合作:域名注冊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為無形資產投入與別人合作經營,以獲取投資回報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規定,域名獲得交易合同可分為口頭情勢、書面情勢以及其他情勢的司法解釋中“書面情勢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含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流以及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情勢。”網絡環境下的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流所構成的合同一樣擁有法律效率,可以作為域名獲得的根據。
3、域名的法律維護
在網絡上,域名是商業競爭以及網絡營銷中首要的策略性資源,也是1種有限的資源,域名是企業無形資產的1部份,企業應答域名充沛注重并切實維護,否則將對于本身利益發生不利影響。域名的法律維護便是對于域名所有人的法律維護,即企業無形資產的維護。我國對于域名的法律維護通過下列方式實現:
(1)民法維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力受法律維護,任何組織以及個人不患上侵略”。即,域名作為無形財產或者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獲得且未侵略別人的在先權力即受法律維護。具體的說,域名所有權人對于其具有的域名可依法進行持有、樹立并經營相干網站或者網頁、獲取經濟利益、拋卻、閑置、捐贈、轉讓、許可、合作等流動。任何非法干預都應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權力人有權取得行政、司法救援。
(2) 知識產權法的維護。
首先,域名作為1類新興的知識產權擁有知識產權性,合用知識產權法1般原則。域名是1種專有權,權力人壟斷這類權力并受法律維護;權力人之外的第3人不患上侵略這類權力,未經權力人贊成,不患上享有或者使用該項權力;權力人對于這類權力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轉讓別人行使,并從中收取報酬;域名權在法按期限內產生效率,它以注冊而發生,以續展(定期辦理繼續注冊的手續,并繳納相干費用)而持續,以不續展而殲滅(任何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都可依“先到先有”原則享有之)。
須尤其說明的是,域名不擁有1般知識產權的嚴格地域性,而擁有全世界性,1般可依屬地原則或者屬人原則處理觸及域外的相干法律爭議。
(3)在先權力人的法律維護
在先權力是指在某1個域名注冊生效日前已經對于該域名中間的辨認部份(即前例中的“ABCDE”部份)享有法定權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域名與商標因其共同的辨認性而引起了大量的法律沖突,籠蓋規模觸及眾多有名廠商及其馳譽商標。
司法實踐中,法官常常根據民法、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及相干專門法而將天平偏向在先權力人。并且規定了以相同或者近似別人注冊商標名稱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站促銷與他們人同1類或者相似商品的,形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者近似別人注冊商標做網域名稱,并在網絡促銷,但商品與別人商標商品并不是為同類的,不形成商標侵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別人注冊網域名稱作為商標名稱,就網域名稱的獨創性、知名度、商品的關聯程度等斟酌,商標有誤導公家之虞,網站所有人患上以申請商標注冊無效。同時,在先權力人常常擁有強大的政經優勢,對于有關域名政策與法律的制訂擁有巨大的游說氣力。
在我國,現行域名規范性文件主要是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該文件體現了較為濃重的政府監管的象征。北京市高檔人民法院辦公室二000年八月一五日的《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發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點意見》則主要參考了ICANN及美國的法律,擁有光鮮的時期特性。二000年一一月一日,CNNIC了《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并授權CIETAC作為我國國內第1家中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二00一年七月一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二00一年七月二四日起實施。這標志著中國域名法制建設進入了1個斬新的階段。
從目前的司法與仲裁案例分析,馳譽商標權基本取得了有效的維護。在某些個案中,跨>,!
以下是《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為切實履行通信網絡安全管理職責,提高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征求意見。請于2009年9月4日前反饋意見。
聯系地址:北京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郵編:100804)
電子郵件:wangxiaofei@miit.gov.cn
附件:《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對通信網絡安全的管理,提高通信網絡安全防護能力,保障通信網絡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以下統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管理和運行的公用通信網和互聯網(以下統稱“通信網絡”)的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域名服務,是指設置域名數據庫或域名解析服務器,為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注冊或權威解析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網絡安全防護工作,是指為防止通信網絡阻塞、中斷、癱瘓或被非法控制等以及通信網絡中傳輸、存儲、處理的數據信息丟失、泄露或被非法篡改等而開展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管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通信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制訂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通信管理局統稱“電信管理機構”。
第四條(責任主體)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政策、標準的要求開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對本單位通信網絡安全負責。
第五條(方針原則)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堅持積極防御、綜合防范的方針,實行分級保護的原則。
第六條(同步要求)通信網絡運行單位規劃、設計、新建、改建通信網絡工程項目,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滿足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要求的通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驗收和投入運行。
已經投入運行的通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沒有滿足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要求的,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進行改建。
通信網絡安全保障設施的規劃、設計、新建、改建費用,應當納入本單位建設項目預算。
第七條(分級保護要求)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規定的方法,對本單位已正式投入運行的通信網絡進行單元劃分,將各通信網絡單元按照其對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程度由低到高分別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通信網絡單元的分級結果應由接受其備案的電信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級別。通信網絡運行單位調整通信網絡單元的劃分和級別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進行評審。
第八條(備案要求1)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通信網絡投入運行后30日內將通信網絡單元向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子公司、分公司負責管理的通信網絡單元,向當地通信管理局備案。
(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通信網絡單元,向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構備案。
(三)互聯網域名服務提供者的通信網絡單元,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九條(備案要求2)通信網絡運行單位辦理通信網絡單元備案,應當提交以下信息:
(一)通信網絡單元的名稱、級別、主要功能等。
(二)通信網絡單元責任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等。
(三)通信網絡單元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四)通信網絡單元的拓撲架構、網絡邊界、主要軟硬件及型號、關鍵設施位址等。
前款規定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電信管理機構變更備案。
第十條(備案審核)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通信網絡單元備案申請后20日內完成備案信息審核工作。備案信息真實、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備案;備案信息不真實、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通知備案單位補正。
第十一條(符合性評測要求)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的要求,落實與通信網絡單元級別相適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自行組織進行符合性評測。評測方法應當符合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的有關規定。
三級及三級以上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年進行一次符合性評測;二級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符合性評測。通信網絡單元的級別調整后,應當及時重新進行符合性評測。
符合性評測結果及整改情況或者整改計劃應當于評測結束后30日內報送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機構。
第十二條(風險評估要求)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對通信網絡單元進行經常性的風險評估,及時消除重大網絡安全隱患。風險評估方法應當符合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的有關規定。
三級及三級以上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二級通信網絡單元,應當每兩年進行一次風險評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前,三級及三級以上通信網絡單元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結果及隱患處理情況或者處理計劃應當于風險評估結束后30日內上報通信網絡單元的備案機構。
第十三條(災難備份要求)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的要求,對通信網絡單元的重要線路、設備、系統和數據等進行備份。
第十四條(演練要求)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演練檢驗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的有效性,并參加電信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的演練。
第十五條(監測要求)通信網絡運行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通信網絡的安全狀況進行自主監測,按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建設和運行通信網絡安全監測系統。
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監測系統應當按照電信管理機構的要求,與電信管理機構的監測系統互聯。
第十六條(CNCERT職責)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建設和運行互聯網網絡安全監測系統。
第十七條(安全服務規范)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安全評測、評估、監測等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管理,保證其服務符合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電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和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政策、標準,對通信網絡運行單位開展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檢查措施)電信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以下措施對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一)查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符合性評測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查閱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有關文檔和工作記錄。
(三)向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工作人員詢問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驗通信網絡運行單位的有關設施。
(五)對通信網絡進行技術性分析和測試。
(六)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方式。
第二十條(委托檢查)電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網絡安全檢測專業機構開展通信網絡安全檢測活動。
第二十一條(配合檢查的義務)通信網絡運行單位對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依據本辦法開展的監督檢查和檢測活動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規范檢查單位)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對通信網絡安全防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檢測,不得影響通信網絡的正常運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要求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購買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軟件、設備或者其他產品。
第二十三條(規范檢查人員)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委托的專業機構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不得泄漏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對專業機構的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委托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時,應當書面記錄檢查的對象、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等,由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委托方。
第二十五條(罰則1)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罰則2)未按照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標準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存在重大網絡安全隱患的,由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拒不改正的,由電信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詞: 商標;域名;沖突;立法完善
一、商標與域名的關系
網絡技術的出現和發展,使域名與商標之間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共同之處主要有四點。第一,兩者都屬于商業標志,具有識別功能。域名是使用者擁有的在計算機顯示器上的地址。商標的基本功能就是將不同的生產者、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區別開來,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緊密相連。第二,兩者都蘊含著一定的經濟商業價值。商標能體現一個企業的綜合實力和良好信譽。域名對宣傳企業的形象也起著重要作用,也帶來經濟利益。第三,構成相互關聯。企業為了使商業標識一體化,往往將自己的商標作為域名的組成部分注冊使用。將商標注冊作為域名可以吸引原有客戶,擴大企業的知名度,促使了域名與商標發生關系。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冊制度及先申請原則。在商標取得中,我國及大多數國家采用注冊制度。域名注冊采用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即按提出域名申請的時間先后,先申請的,經核準成為域名所有人,別人不能再擁有相同的域名。
但是從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標之間又存在著區別:第一,域名的唯一性與商標的多重性有區別。域名系統的技術規則要求域名具有嚴格的唯一性,完全一模一樣的域名不能存在的。商標則不同,可以許可使用,同一商標能為不同的人同時擁有和使用。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標的地域性有區別。網絡上的通訊聯系需要穩定而統一的代碼系統,域名在互聯網上根本不受地域限制。商標只能根據特定國家的商標法取得,只能在該國發生效力。第三,域名的無相似性限制與商標的相似性禁止有區別。域名注冊完全依賴于計算機技術,絲毫的差別能被識別。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往往是人為主觀認定,很難把握。第四,域名注冊原則、取得途徑與商標不一樣。域名注冊往往由一些商業性民間機構把持,采取先申請原則,“先注先得”是國際慣例。商標取得因國家而異。有
的以使用而取得,有的因注冊而取得,有的注冊取得為原則,兼顧使用取得。
二、域名與商標沖突表現形式及其原因分析
域名由于因特網應用技術的普及,與商標的沖突愈演愈烈。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1)域名中包含有他人的注冊商標名稱;(2)惡意搶注域名,即因特網用戶明知或者應知自己申請注冊的域名的識別部分系他人享有權利的注冊商標,仍然申請注冊;(3)域名中的漢語拼音表示與中文商標的拼音相同;(4)同一域名的表示部分有數個商標權人。?1?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認為域名與商標一旦沖突,就一定是由于域名注冊人的“惡意搶注”引起的?2?。但事實并非如此。嚴格說來,“域名搶注”一詞不能完全涵蓋目前域名注冊領域出現的法律糾紛。在現實中,許多域名注冊人注冊域名時主觀上并無惡意,只能算是“域名沖突”,而非“惡意搶注”。 筆者認為,即若域名注冊人從事的經營活動與商標權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相似,且域名注冊人主觀上沒有借商標權人的聲譽吸引顧客的意圖,域名注冊行為就是善意的。
馳名商標與域名的權利沖突主要表現為域名以馳名商標或者馳名商標的變相表述作為域名組成部分。這種沖突對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損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該馳名商標為組成部分進行域名注冊的機會,因為多數情況下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選擇與已注冊域名不同的域位(如選擇“.省略”)或者在已注冊域名中加入非字母字符(如“-”)以示區別,同樣可以獲得注冊。因此,真正的損害在于引起公眾誤認和損害馳名商標的識別性這兩個方面。兩者沖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由于域名和商標各自特點所決定的。域名權利主體具有唯一性,同一商標的不同使用者在申請域名時,多個商標權利主體中只能由它們中某一主體申請域名并獲得注冊,這樣就使域名注冊人與其他商標權人的沖突不可避免。其次,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域名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一方面,域名注冊人自己要使用域名,以便獲取更多的貿易機會;另一方面,有的域名注冊人搶先注冊他人商標待價而沽?3?。第三,域名的構成要素造成的。域名的命名多由字母(A-Z,a-z,大小寫等價)、數字(0-9)、連接符(-)構成。字母中的拼音造成不同漢字、詞組的讀音混同,產生沖突。當然,對域名缺少相關足夠的法律規制,且現行的域名管理機制不健全,也是加深域名和商標沖突的原因。
三、現行立法反思和立法完善
域名的出現只有十幾年歷史,目前世界各國均沒有制定相應的保護域名制度的專門性法律,只是一些臨時性的管理規則,且其本身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 根據我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實施細則》的規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名稱。 2002年9月30日起我國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域名爭議解決機制。該爭議機制是強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須參與域名爭議解決程序。中立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負責解決域名爭議,其裁決只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裁決的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該辦法只是CNNIC的行業管理辦法,不屬于法律。2002年修訂的《商標法》也未出現域名一詞,該法有關商標侵權的條款并未涵蓋將商標注冊為域名的情形。誠如一些學者所言,“到目前為止,無任何國家在商標法中規定,拿他人的注冊商標去注冊域名的行為本身構成侵犯商標權”。例如,寶潔公司與晨鉉公司關于“.CN”域名商標糾紛案,上海高院認為上訴人晨鉉公司注冊的三級域名與被上訴人寶潔公司的“SAFEGUARD”英文商標、“safeguard”英文和圖形組合商標以及“safeguard/舒膚佳”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中的英文字母相同,其域名注冊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對雙方當事人關系的誤認。但是,實際上因為該域名未用在商品和服務上,不可能以商品和服務標記的形式侵犯寶潔公司的商標,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寶潔公司沒有證據能明晨鉉公司犯有在“造成商品混淆”意義上的侵權。可見用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去規范域名,解決域名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確定面臨窘境,令人反思。
立法雖然很不完善,但是司法部門早已在探索建立有關的域名糾紛處理機制。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北京市法院系統據此裁決了一批域名糾紛案件。真正統一全國司法系統處理域名糾紛標準的則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中級法院管轄。 由于我國尚不存在專門的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沖突的法律法規。當網絡域名和商標爭議欲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時,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當事人只能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方法》及《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中獲得法律支持。
國際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9年6月審議通過的《保護馳名商標條款》已明確地把域名列入調整范圍。該條款第六條指出,將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作為域名在互聯網絡上進行惡意注冊至少是一種模仿馳名商標的行為;為了給馳名商標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濟,對于惡意注冊,可以請求注銷該域名或者將其轉為馳名商標所有權人所有。該條款同時規定,域名或其基本組成部分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義譯、音譯的,足以導致誤認并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利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行使禁止權。但目前國際上實現此項禁止權的有效途徑尚未建立。而且, 在何種條件下才能認定構成網上域名對馳名商標的侵權,以及對此類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上,有不同的見解。一種觀點認為,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應當包括在網絡上的保護,域名與商標發生沖突時不得實行域名注冊的“申請在先于商標特殊保護”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網絡上域名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侵權要作具體分析,不應一概而論。
從上文分析沖突的原因中,不難看出預防和解決二者沖突的最有力的途徑是加強域名制度方面的立法,完善現行的域名管理規則,包括救濟手段的完善。筆者認為從域名登記之時就應當嚴格把關,在域名注冊人申請注冊后應該將其公布,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可以建立域名注冊公示異議制度。現行域名注冊,國際上通行的原則是“先申請原則”,域名注冊組織對申請注冊的域名不作實質性審查,先申請一方只要符合相應的構成條件,就能夠得到注冊。現實中也正是因為這一原則引起許多域名糾紛。因此,我國可以采取在申請域名注冊時,由注冊機構通過網站、相關媒體公示域名注冊申請,經過一定期限,對于沒有被提出異議的域名,才能正式予以接受。其次,在全國設立商標、域名檢索機構專門提供查詢服務。這樣域名或商標申請人可以在申請之前通過檢索,避免其注冊的域名或商標與他人在先權利發生沖突。域名糾紛的事前預防措施能夠把兩者的沖突盡可能地消除在萌芽狀態。再次,對域名的使用期限加以規定,并采用申請續展制。為域名的使用規定一定的期限,并結合商標申請續展制以及專利年費制,能夠為域名與商標的沖突解決提供可借鑒的途徑。一般地,建議域名的使用期限設定在2至3年內,一個域名是否還有存在價值,以上期限內人們能夠做出判斷。同時,還需要配套采用申請續展制。最后,建立解決域名沖突的專門機構,完善異議制度。由于目前我國解決決該項爭議的措施只有司法、仲裁途徑。這兩種救濟措施都需要沖突各方付出相當的成本和時間,通過建立解決爭議的專門機構,能夠有效地處理有關域名注冊申請異議、域名續展以及域名歸屬等問題,從而節省了救濟成本,更有利于爭議雙方在短時間內解決沖突。
作者單位:長沙學院
參考文獻:
[1]陶鑫良,程永順,張平.域名與知識產權保護[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
[2]于志剛.網絡民事糾紛定性爭議與學理分析[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一、域名搶注問題的產生
“域名搶注”一詞最早見諸于國內大約是在1995年底。此時距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的開通僅僅半年。 據有關統計, 到了1996 年,我國已有600多個著名企業和商標在互聯網上的域名被搶注,其中包括長虹、全聚德、榮寶齋、健力寶、五糧液、紅塔山等等[1 ].直至1997年《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臺,發生在我國的大規模域名搶注才算得到遏制。但域名搶注并未因此而杜絕。
其實,發生在中國的域名搶注事件只是全球性域名搶注的一部分。“域名搶注”決不是中國人發明的。早在域名制度產生之初,便有“域名搶注”發生。最為典型(可能也是最具諷刺意味)的一個案例就是全球互聯網絡信息中心(internic)的域名被搶注。連internic都保不住自己的域名,域名搶注之猖獗,由此可見一斑。
所謂域名(domain name), 是一種用于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結構[2].
我們知道,在互聯網上,計算機的位置是用ip地址的形式表示的。每一個ip地址是由四個被句點分割的數字組成,如:203.207.195. 102.這種地址表示方法的缺點是顯而易見的,那就是缺乏直觀——你無法單純通過一串數字搞清楚自己將要訪問的站點是美國總統官邸還是一家玩具工廠。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人們又設立了域名。域名可以被地址服務器(dns)解釋為網絡上使用的ip地址。譬如你打算訪問白宮, 你不必輸入枯燥的數字,只需輸入白宮的域名whitehouse.gov即可。與ip地址相比,用域名定位計算機的方法便于人們更好的識別與記憶。
域名具有以下特點:(1)域名由英文字母、數字、 句點及其它特殊符號組成。(2)域名體系采用層次結構設置, 因而域名具有不同的級別。(3)根據后綴的不同,域名還存在著類別的差異。 常見的類別有com(適用于工、商、金融企業)、ac(適用于科研機構)、gov(適用于政府部門)、edu(適用于教育機構)、net(適用于互聯網絡、接入網絡的信息中心和運行中心)、org(適用于各種非贏利性組織);此外,還有以行政區的縮寫作后綴的,稱為“行政區域名”,如中國注冊的頂級域名為cn,美國的頂級域名為us,湖北省在cn域下的二級域名為hb.cn等等。(4)在同一等級水平內的域名必須是唯一的。(5 )域名注冊手續十分簡便。域名注冊采用“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一般來說,只要是他人未注冊的域名都可以申請注冊,且時間較短。通過電子郵件申請國際頂級域名注冊,一般在24小時內就可完成;在我國申請cn下的域名注冊,最長也不過一個周左右的時間。
單從域名的這些特點來看,并不能必然導致域名搶注的發生。因為域名并不具有稀缺性。 我們以“海爾”為例:它的域名可以注冊為haier.com、 haier. com. cn 或是haier. sd. cn , 甚至可以注冊為china haier.com、 haier—china.com……從理論上說,一個企業或商標的域名可以有無數種注冊方法。企業在網上宣傳自己,開展商務活動的權利并不會因某個域名被“搶注”而遭到剝奪。正是從這一角度出發,我們國家的許多學者都不同意“域名搶注”這一提法。
既然如此,為什么有那么多企業聲稱自己的域名被“搶注”了呢?這與人們的一些習慣有關。
首先,人們在進行域名注冊時,習慣于將域名注到com頂級域下,由此造成com頂級域下的域名特別走俏。
其次,人們在使用互聯網時,習慣于首先訪問一些域名結構為“企業名稱或商標”+“。com”的站點。在沒有域名地址簿的情況下,人們如果想要訪問某一企業的站點,第一反應往往是輸入企業名稱或商標+“。com”(如果是一家中國公司,可能還會嘗試加“。com.cn”)。 這樣做并非總是有效,但卻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習慣。這便使得“企業名稱或商標”+“。com(。cn)”結構的域名具有了特別的價值。 多數情況下,它甚至成了站點的知名度與訪問量的決定因素。
總之,人們的一些網絡習慣使得某些域名比其它域名具有更高的經濟價值。而根據域名的特點,這樣的域名又是唯一的,具有稀缺性。因此,一般情況下,我們說的“域名搶注”,實際是指com或com.cn 域下的含企業名稱或商標的域名被搶注。域名搶注的產生,是域名的特點與人們的網絡習慣共同作用的結果。
二、關于域名搶注問題的法律思考
對于域名搶注,人們最初主要是從技術角度采取對策。1997年初,有關國際組織曾計劃新增7個國際通用頂級域,以緩解當前com等頂級域的壓力。但是,該計劃的草案剛一出臺,便掀起了新一輪的域名搶注風[3];而且,由于有關國際組織的意見達不成一致, 該計劃遲遲沒有實施,it業內人士估計此事很可能會不了了之。可見,單純依靠技術措施來解決域名搶注問題是行不通的。
其實,解決域名搶注的關鍵還在于建立一個完善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在現階段,正是由于缺少這樣一種機制,才使得在域名注冊時存在“先下手為強”的情況,域名搶注者才得以有機可乘;如果能夠建立這樣一種機制的話,企業或商標的域名即使遭到搶注,其合法的所有者仍能奪回被搶注的域名,所謂“域名搶注”便成為一種徒勞,這樣,不用多久,域名搶注就會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就需要從法律的角度對域名搶注進行研究。
(一)域名搶注問題的商標法調整
對于“域名搶注”,當前主要是通過商標法進行調整。這是由域名與商標的特殊關系決定的。
1.域名與商標
域名與商標之間有著天然的千絲萬縷的聯系。
首先,在當前已經注冊的域名中, 多數是用商標來做域名的。 據1997年internic對288,873個商業域名的分析, 域名與商標有直接對應關系的約占所有域名的58%[1].
其次,當前對域名管理上的許多規定,實際上是以商標法為淵源的。以《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為例,該辦法第11條對域名命名作了以下限制:(1)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式批準, 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樣的域名; (2)不得使用公眾知曉的其它國家或者地區名稱、外國地名、國際組織名稱;(3)未經各級地方政府批準, 不得使用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劃名稱的全稱或者縮寫;(4 )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稱;(5)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國注冊過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6)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該規定基本上是商標法中禁用條款的翻版。這無疑體現了域名商標化管理的趨勢。
再次,當前對域名爭議的處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標問題為中心來進行的。例如,對頂級域下的域名爭議,當前主要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1)當先注冊方與爭議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標注冊文件, 證明其對該特定稱謂擁有合法使用權時,先注冊方可以繼續使用該域名,雙方可通過訴諸法律(美國聯邦或州法院),按照法庭裁決對爭議進行解決;(2)當先注冊方不能提供、 而爭議方能夠提供商標注冊文件證明其對該域名擁有合法使用權時,互聯網網絡信息中心將要求先注冊方于90天內登記并啟用另一域名,而該爭議域名將不允許任何一方使用,直至雙方通過訴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決對爭議進行解決;(3)雙方達成妥協,互聯網網絡信息中心按雙方同意的解決方案執行[4].
由此可見,在美國,基本上是把域名爭議轉化為商標爭議來加以解決的。但是,盡管域名與商標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域名畢竟不是商標。域名與商標之間也存在著很明顯的區別。
首先,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而域名則只能由26個英文字母、數字、句點及其它特殊符號組成。因而,在顯著性、便于識別性等方面,域名明顯不如商標。
其次,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可以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同時使用,并為不同的商標所有人所注冊、享有,而域名的唯一性卻是絕對的。
再次,商標具有地域性。商標注冊人所享有的商標權,只能在授予該項權利的國家內受到保護,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國家的法律保護,必須按照該國法律的規定在該國注冊。而域名則具有國際性,這是由互聯網的性質決定的。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談到域名與商標的關系,不能不涉及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也稱著名商標,是指為公眾周知的商標。早在域名搶注問題出現之初,學術界就有人提出用保護馳名商標的方法來保護域名。這是因為,域名所具有的特點,很多正是馳名商標也具有的。
首先,馳名商標的主體也具有單一性。對馳名商標來說,其所有人只能有一個。任何人不能在任何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與域名的唯一性有相似之處。
其次,馳名商標具有國際性。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原則,馳名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效力不僅限于國內,全體巴黎公約成員國都有對馳名商標予以有效保護的義務。這一點又類似于域名的國際性。
既然這樣,我們能不能在“域名”與“馳名商標”之間劃等號呢?答案還是否定的。
第一,在構成上,馳名商標作為商標的一個子集,顯然無法克服域名與商標之間的差異。
第二,作為馳名商標制度的一條重要原則,在一件商標成為馳名商標之前,如果他人已經核定使用或者在不同類的商品上注冊使用了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話,那么,在該商標成為馳名商標后,該他人仍能夠在原已使用的商品上繼續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原注冊商標[5].這說明,馳名商標的主體單一性并不是絕對的, 而域名的唯一性則是非常嚴格的。
綜上所述,域名不是商標。
2.域名搶注與商標法
因為域名并不是商標,所以,用商標法來調整域名搶注問題自然有許多局限性。
首先,由于域名與商標存在著本質區別,用商標法來調整域名搶注將會造成“多個注冊商標指向同一個域名”的局面出現。這是商標法所無法克服的一個弊端。
其次,由于域名與商標的構成不同,在引發域名爭端的因素中,有許多已超出了商標法的調整范圍。較為典型的情況有:
第一, 構成域名的字符相似。 如一家公司在網上注冊了“micros0ft. com ”這個域名, 該域名與大名鼎鼎的微軟公司的域名“microsoft.com”只有一字之差。若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 這屬于典型的近似商標。但是,在計算機的鍵盤上,阿拉伯數字“0 ”與英文字母“o”是完全不同的兩個鍵,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micros0ft.com”是否對“microsoft.com”構成域名搶注, 傳統的商標法顯然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第二,域名的發音相似。以域名“changhong.com.cn”為例,它對應的注冊商標可以是“長虹”、“長宏”、“常宏”或是“昌宏”等等。如果其中某一商標的所有人注冊了該域名,是否對其它商標構成域名搶注呢?這個問題商標法也無法回答。
第三,域名的含義相似。如域名“changcheng(長城)。com.cn ”是否對“greatwall.com.cn”構成搶注?這在商標法看來簡直是匪夷所思的一個問題,但是對于域名,這卻是實實在在的一個矛盾。
鑒于此,有人把用商標法解決域名搶注問題比喻成“舊瓶裝新酒”——商標法這個舊瓶子已被拋進internet這個大海,海水很多,水質也很復雜,不可能都裝入瓶中[6].
(二)域名搶注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由于用商標法來調整域名搶注問題存在著種種局限性,因此,又有人提出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域名搶注問題。
1.域名搶注與不正當競爭
不正當競爭的涉及面頗廣,它包括工商業活動中一切違背誠信原則及善良風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5](p4)。 而之所以把域名搶注與不正當競爭聯系到一起,是因為以下幾點:
第一,域名搶注的實質是在網絡上假冒他人商標、商號或其它標識。
第二,域名搶注直接導致網站的混淆。這種混淆與商品的混淆有相似之處,它使得許多企業無法在網絡上利用自己已有的無形資產創造商機,大大地降低了其商標、商號以及其它無形資產的價值。
第三,許多域名搶注案件,被搶注的一方為了獲得需要的域名,被迫向搶注者購買。這種交易顯然違背了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2.域名搶注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如果說用商標法來調整域名搶注是因為域名與商標“形似”的話,那么,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域名搶注則是因為域名搶注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神似”。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域名搶注有以下幾點優勢:
第一,判斷是否構成域名搶注的標準比較客觀。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是以域名注冊行為本身來判斷是否構成域名搶注,而是以是否通過注冊域名實施不正當競爭來判斷。這種客觀的標準對于保護正常的網絡行為、維護網絡的效率、保持網絡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二,保護的對象更加全面。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們不但可以調整針對商標的域名搶注,而且針對商號、行業名稱、產品的通用名稱、簡稱以及習慣性說法的域名搶注,同樣可以進行限制。
第三,與商標法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更為靈活、開放的體系結構。域名搶注是一個新事物,而且,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其具體情況也在不斷變化。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域名搶注,有利于法官根據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公正的判決。
但是,與商標法相比,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域名搶注也具有局限性,該局限性突出表現在其調整范圍上。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實際是一種狹義的“域名搶注”,更確切地說應該叫作“惡意搶注”。而相比之下,商標法所調整的“域名搶注”的范圍要廣泛得多,不但包括了“惡意搶注”,而且還包括一般性的域名爭議。如果僅僅依靠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處理域名搶注問題,就如同僅僅依靠刑法來調整我們生活中的所有社會關系一樣。這樣的法律體系結構顯然是不完善的。
(三)關于域名搶注問題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由于域名搶注問題的特殊性,無論是商標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單獨用其中之一來解決域名搶注問題,總是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解決域名搶注的最好方法是把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結合起來。
1.建立專門的域名爭議處理機構
由于域名問題的特殊性,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處理國內的域名爭議。這樣做的好處是:(1)可以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有利于維護網絡的高效運作;(2)該機構可以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 有利于保證裁決的客觀、公正與權威。
該組織應由法學界、信息產業界、電信部門、域名注冊與管理機關、商標注冊與管理機關以及工商管理機關的相關問題專家組成。
2.域名注冊的程序
按照通行的國際慣例,域名注冊一般采取“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這對于簡化手續,保證網絡的高效運作具有重要意義,但也為域名搶注埋下了隱患。筆者認為,在域名注冊的過程中,可以借鑒商標注冊的一些做法。具體措施有:
域名注冊的程序采用“雙軌制”:一方面保留原有的注冊方法,作為域名注冊的簡易程序;另一方面,增設域名注冊的嚴格程序,即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域名的同時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證明該域名與申請人的商標或商號之間存在著嚴格的對應。采用嚴格程序注冊的域名還應經過公告,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欺詐行為。出于保證網絡運作效率的考慮,公告期不宜太長,以15天到一個月為宜。
域名注冊程序“雙軌制”的核心是:域名注冊管理機關保證經由嚴格程序注冊的域名免受爭議,這對于減少域名糾紛具有重要意義,而且,該制度也為域名注冊提供了更為靈活的選擇余地。此外,它還能刺激企業的域名意識,促使企業抓緊注冊域名。
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該嚴格程序進行新一輪的域名搶注,可以規定每一域名申請人只能利用該嚴格程序注冊一至兩個域名。
作為域名注冊的配套制度,可以規定:新成立的公司企業必須把域名注冊作為登記手續的一部分;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域名,可由當地信息管理部門統一注冊。
3.域名爭議的處理
防止域名搶注的核心在于對域名爭議的處理。
對于域名爭議,首先要判定是否屬于惡意搶注。所謂惡意搶注,應該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注冊人與其注冊的域名之間不具備法律上的必然關系,而且,該域名是他人所必須的,由于該域名被注冊,將使得他人無法得到。
第二,注冊人通過其注冊的域名獲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應有的損失。
是否屬于惡意搶注,應由專門的域名爭議處理機構認定。
如果某一域名注冊一旦被認定為“惡意搶注”,對該域名應予注銷。對于惡意搶注域名的單位或個人,可以視情節分別予以罰款、停止其網上活動、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考慮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于不屬于惡意搶注的域名爭議,可在域名爭議處理機構的主持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該機構應本著保護先注冊方利益的原則作出裁決。同時,該機構還應指導提出爭議的一方注冊新的域名作為補救措施。
三、我國目前對域名搶注采取的法律對策
(一)立法概況
1997年6月,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這兩部法規對cn(中國)域下的域名注冊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國僅有的兩部與域名注冊有關的法規。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制定這兩部法規的一個很重要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域名搶注,但是在兩部法規中卻沒有出現“域名搶注”這個字眼,取而代之的是域名的“沖突”這一比較含蓄的說法。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對于域名“沖突”的態度,集中表現在第3條上。該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任何因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處理并承擔法律責任。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同,并且注冊域名不為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若未提出異議,則域名持有方可以繼續使用其域名;若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注冊商標權或者企業名稱權之日起,各級域名管理單位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域名服務自動停止,其間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均與各級域名管理單位無關。”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關于域名“沖突”的內容,與《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基本上沒有任何差別。
(二)立法特點
上述兩部法規在域名搶注(沖突)方面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1)對域名注冊采取比較寬松的態度;(2)域名申請人必須對自己申請的域名負責,確保其沒有任何權利上的瑕疵,否則后果由自己承擔;(3 )我國把域名沖突分成兩類:“與注冊商標沖突”和“與企業名稱沖突”;(4)任何一類沖突被相對方提出后, 只要該相對方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理由,域名管理機構就將在30日后終止沖突所針對的域名; (5)域名管理機關對于域名沖突沒有任何責任。
應該說,這兩部法規較多地吸收了國際通行的慣例,在簡化各種手續,保證網絡的高效運作方面規定得極為細致明確。而且,它們為我國處理域名爭議提供了一個直接的法律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兩部法規的作用是里程碑式的。
1990年,中國正式注冊登記CN域名,成為我國的頂級域名;
1997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要求注冊申請人必須是組織;
2007年,CNNIC啟動國家域名騰飛行動,CN域名低至1元,注冊量暴增;
2009年12月9日,CCTV報道打擊時批評CNNIC域名管理;
2009年12月11日,CNNIC發出公告,12月14日起停止個人注冊CN域名;
2010年1月14日,CNNIC發出通知,允許個人繼續持有個人已注冊的CN域名。
朝令夕改,玩的是哪出?
米曉彬:我覺得再度向個人開放CN域名注冊是個好事兒,這說明CNNIC已經認識到,限制個人注冊并不是封住黃色網站的唯一途徑,因為如果不進行實名驗證,最終還會有被利用做黃色網站的可能。
于國富:如果沒有恰當的審核機制,依靠某些非法條件,個人用戶仍可以通過注冊虛假公司,進行虛假的CN域名注冊。從理論上規避CNNIC新規定只是需要一個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一個組織機構代碼,這兩個條件均可通過虛假出資,注冊皮包公司獲得。
齊麟:我們的管理措施并沒有“出爾反爾”、“朝令夕改”,可能是信息傳達過程中出現了偏差,致使網民產生了這樣的評價。目前,我中心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正在研究起草有關允許個人注冊域名的注冊管理方案。但面向個人開放注冊域名尚在方案研究階段,提上議程的時間表要看域名注冊信息核對工作進度。允許個人注冊持有CN域名的前提,是必須嚴查域名注冊持有人的信息,保證“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追責到人。
信心不足,不如“去”美國
劉天:此前,CNNIC在管理CN域名時相對寬松的政策與解讀,使該域名出現了爆炸性的增長。即使掃黃的確有其必要性,但明文取消廣大個人用戶注冊CN域名的權利,是犧牲了廣大個人用戶的利益,去補救因管理上的偏差而產生的漏洞。因此個人用戶產生一些負面的情緒,是可以理解的。
大鍋飯:CNNIC的武斷之舉傷了不少個人用戶的心。借用網易相關評論里的一句話:你讓我滾,我滾了。你讓我回來,對不起,滾遠了。即便現在又允許個人注冊了,但是再想重現當年的輝煌,估計要等00后成長起來了。
太子港:我寧愿去美國注冊,現在支付寶也跟GoDaddy(美國域名與主機服務提供商)合作了,可以直接支付,方便多了。
米曉彬:這樣想問題過于片面,美國雖然沒有要求實名注冊(一般只留郵箱即可),但是美國人一般都自覺實名。美國對整個互聯網域名本身就有管理優勢,大家都跑到美國注冊域名,這危及中國網絡信息安全,百度被黑就是個很典型的例子。治標不治本!
齊麟:國內重要網絡企業用戶應該盡量使用國內域名注冊服務商,因為境內服務商對國內重要的網絡企業安全防護級別較高,此前從海外轉至國內就是一個案例。我們會努力把我國的用戶和網站留在國內,而不是趕到國外去。
“昕”聞亂播
人們只是希望能夠除去互聯網領域里的雜草,CNNIC卻把莊稼也一并剃除了。我一問,周圍的不少個人站長在經歷了政策上的大悲大喜之后,顯然對政策的信心不足。其實,說不足是客氣了,直白點兒就是狠命吐槽,因為對他們來說,政策的一個小小的變動,輕易就能葬送他們辛苦經營幾年的飯碗。
一、商標與域名
(一)商標與商標權
商標是用以區分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商標是現代企業用于在市場中標示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手段,以便于消費者識別。商標權即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注冊人有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在我國,商標實行注冊制度。申請人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經過商標主管機關的審查和公告等程序核準注冊后,就排除了其他人在同一地域內同種類產品或服務再次注冊同樣商標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不同地域的申請人注冊同樣的商標,也不能排除同一地域內生產不同種類產品和服務的其他人注冊同一商標。因此,商標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三個特征。也就是說,商標權是在一定的時間和一定的地域空間內,由一定的人(注冊權人或受讓人)專有使用的一種權利。
(二)域名
域名,是指國際互聯網上的網絡地址,每一個域名都有一個IP(Internet Protocal)地址與之對應。IP地址由32位二進制數組成,例如北京大學的IP地址是207.46.176.11。由于都是數字難以記憶,人們給IP 地址起了名字,這就是域名,以便于人們利用互聯網與其他用戶交流,如北京大學的域名是http://。
域名注冊實行"在先申請"原則,一般通過在線方式完成。注冊機構通過域名數據庫對被注冊域名進行檢索,如未發現與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則將被注冊域名加入到該數據庫中,表示注冊成功。一旦注冊成功,則在全球范圍內排除了相同域名的注冊可能性,即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任何行業的申請人,都不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注冊僅需審查是否有在先的相同域名,而無需審查該域名是否與他人的其他在先權利(如商標權)相沖突。
二、域名惡意搶注行為及其對商標權的侵犯
(一) 域名惡意搶注行為
所謂域名惡意搶注行為,是指有些用戶搶先將他人商標(或其他權利,但本文不作討論)注冊為域名,以達到借用他人已經創出的品牌效應或向他人索要高額域名轉讓費的目的。
“域名惡意搶注”第一次引起世人關注是在1994年,當時美國一個叫Dennis Toeppen的公司以別人的馳名商標搶注了約250個域名。“域名搶注”最早引起國內重視是在1995年底,而據有關統計,到1996年,我國已有600多家企業的商標在互聯網上被作為域名搶注,其中包括廣為人知的全聚德、娃哈哈、海信等普通商標和同仁堂、五糧液、紅塔山等馳名商標。
(二)域名惡意搶注行為對商標權的侵犯
域名惡意搶注行為至少在兩個方面影響著真正的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對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產生了惡劣影響。一是混淆了真正的商標所有人的產品和服務,降低了該商標的信譽度;如將他人與自己生產同種類產品和服務的且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信譽度的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借用這種影響力和信譽度,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解,從而擴大自己產品或服務的銷路。二是迫使商標所有人高價收回被惡意搶注的域名,從中直接謀取巨大經濟利益。如前文提到的美國Dennis?Toeppen公司就搶注了攝影器材制造公司Panavision?International的注冊商標“Panavision”,并向該公司索要13000美元的轉讓費。
(三)發生域名惡意搶注行為的原因
1, 巨大經濟利益的推動。
從本質上來看,網絡空間也是一種資源。如果一家公司要在因特網上從事商業活動,就必須在網上有一個確定的位置,而商家在網上的位置就靠域名。如果商家所使用的域名與所使用的商標一致,客戶就可以十分容易的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標權人。該權利人就比競爭對手處于有利地位。因特網域名就像網絡空間的商標,潛藏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和廣告效應。域名惡意搶注者正是意識到了這一點,才會用這種不正當的手段來謀取背后的巨大經濟利益。
2,現行管理機制的不完善
僅就我國而言,現行的域名注冊制度并不包括域名注冊審查程序,依照《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按照先申請先注冊原則受理域名注冊并進行審批,該辦法第23條明確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由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處理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使域名搶注者有可乘之機。其次,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不限制申請人注冊域名的數量,這就有可能出現某個主體注冊多個域名的搶占行為。
三、對域名惡意搶注行為侵犯商標權的法律應對
(一)完善現行法律保護體系,將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為域名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以加強對商標權的保護。
早在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將商標權保護范圍擴展到域名的趨勢,為打擊域名惡意搶注,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并且在第五條進一步詳細說明了認定域名注冊人存在“惡意”的幾種情形,即“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一)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但該法律解釋停留在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上,對普通商標權的保護力度顯然不足。被侵害對象是馳名商標還是普通商標,都不能改變惡意搶注者侵犯商標權的性質,因此,建議這一保護方式擴大到普通商標。
(二) 建立域名注冊實質審查制度
現行法律法規尚沒有將域名與商標完全對接起來,而是分別對其進行管理,這就為域名惡意搶注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應當迅速完善現行法律保護體系,將域名與商標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對接。首要的就是要實行域名注冊實質審查制度。
在我國,目前的商標注冊管理機構是國家商標局,而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是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國家商標局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均有備案,且按照目前的技術手段來說,將這些備案材料輸入電腦終端進行保存并不存在困難,國家商標局與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進行聯網也并不困難,因此,倘若可以在二者之間建立一個信息共享平臺,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時便可以對已經存在的注冊商標進行查詢,以了解該域名申請與他人的在先權利是否相沖突,若沖突,可采取向商標局通報,由商標局通知權利人的手段來避免域名惡意搶注行為。
域名惡意搶注行為不但侵犯著注冊商標的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同時也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但法律對這種行為并不是無法規制,面對愈演愈烈的惡意搶注現象,立法者和司法機關應當及時轉變觀念,制定應對措施,盡快將這一現象遏制住,以營造出一個公平、健康的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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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蔣志培:《網絡域名爭議與商標權網上保護》.
網絡治理西方國家已有先例
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在其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建構了現代的言論自由制度。在言論自由為什么應當受到保護的假定當中,美國的言論自由制度曾長時間把政府設想為言論自由最大也是最危險的“敵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禁止政府立法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進入到電子時代,即進入到廣播、電視時代之后,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理論認為,政府對言論平臺的過分管控,比如對報紙、電臺、電視臺的過分干預,會對人們發表言論的勇氣產生冷卻效應(Chilling Effects),會嚴重挫傷人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主動與他人就范圍廣泛的問題進行交流和溝通的積極性。
在互聯網成為人們當下尋求、接受和傳播各種消息、思想和意見的最主要的工具和平臺的情況下,這類支持對言論自由進行保護的理論不僅沒有弱化,反而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和強化,比如在1997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訴雷諾(時任美國司法部長)案(ACLU v. Reno)。基于對美國政府制定的《通訊凈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中具體的法律條文可能對人們,尤其是成年人享有言論自由帶來損害的擔心,出于對已經顯示出巨大潛力的網絡言論市場可能受到的制約等問題的擔憂,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美國政府的《通訊凈化法案》,判定網絡媒體在信息傳播方面受類似于平面媒體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即政府原則上不得對網絡言論進行事先限制,在萬不得已進行限制的情況下,需要滿足嚴格的司法審查條件。
政府決策依制度環境而異
這種對政府出臺的具體措施的高度警惕,即它可能對言論自由帶來的負面影響保持高度戒備,是美國等西方國家言論自由制度得以存續的基礎性共識,也是美國等西方國家依據現代政治、法學理論所建構的國家制度體系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公共管理機構實行分立限權的原則,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行使并在實踐中進行相互制約,以避免其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比如對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和傷害。
由于有這種民意基礎,這種民意同時受到了制度的支持和維護,導致美國等西方主要國家在規制互聯網過程中,包括加強域名管理的過程中,時常會受到來自企業、學界甚至是普通民眾的抵制。這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是一種自然、正常的現象。但當這種思維越過其產生并發揮作用的具體語境的時候,當生活在A制度下的人,用同樣的思維定勢來打量B制度環境下政府的做法的時候,則可能產生表錯意、抒錯情的效果。
西方質疑我國域名管理凸顯思維陳舊
從西方對中國域名管理新規的普遍關注,我們發現,個別西方媒體和學者們仍然沒有從言論自由的固有語境下解放出來,仍然在用老的眼光或穿著言論自由理論的舊鞋,丈量著中國互聯網管理舉措。
首先,言論自由要解決的問題,是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政策或采取的具體措施是否對個體享有和行使憲法性法律承認和保護的言論自由造成負面影響,是否會引發人們對自己表達什么和不表達什么產生嚴重的自我審查,是否會對個體尋求、接受和傳播信息、思想和意見造成實質性妨礙,且政府的這種做法是站不住腳的或沒有法律和法理上的理由的。政府的做法如果不針對自然人出于自發或本能地尋求、接收和傳播消息和思想、意見的自由,政府的做法與個體的言論自由是不相關的。政府對域名加強管理,最主要的目標并不直接針對個體出于本能,且多半沒有商業目的的信息、思想和意見的尋求、接收和表達,而是直接規范最容易產生影響的,帶有商業目的的經營行為,也不對人們使用互聯網行使和享有言論自由權利提出具體的要求。
其次,域名對個體尋求、接收和傳播各種消息和思想、意見的自由固然有一定的關聯性,即個體可以通過申請注冊某個域名的方式,來創辦網站、提供互聯網服務,尤其是提供信息分享、傳播和交流服務,借助這樣的平臺來表達自己的政治訴愿,也可以用于公共目的。但從實踐層面來看,域名申請、注冊、轉讓和經營等行為,并不像創辦報紙、電臺或電視臺那樣來使自己的言論有更好的表達渠道和傳播平臺,而是一種經營行為,帶有商業目的或動機。世界各國在管理域名申請和注冊過程中,也鮮有直接將其作為言論來對待的情況,而是直接將其作為經營行為,作為一種為謀求商業利益而實施的行為。
這樣,即便域名的名稱或申請的域名有言論的成份,但可以肯定的是,域名活動不是純言論行為,不能自然地或完整地享有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而首先是一種需要受到法律約束的商業活動。而各國的司法實踐,也都把商業言論當作有條件受憲法保護的自由。也就是說,像帶有商業目的的域名申請和經營活動,無論是其在申請過程中,還是申請完了之后用于經營活動,都屬于政府可以通過行政法規、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調整的行為,而不是屬于憲法,如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應當以自由為缺省值的言論范圍。
第三,政府依法對域名的申請、經營和其他使用過程中的主體資格、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將域名的經營活動納入到法律要求的范圍之內,通過調整主體資格的準入過程,通過對獲得主體資格的經營者的持續監督活動,確保獲得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將自己的經營活動保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確保在平臺建設者和平臺使用者之間建立更符合民主政治需要的良性互動關系,在西方媒體規制的歷史經驗和當下的實踐當中,有大量的理論和既定的判例法支持。也就是說,政府通過控制參與者的主體資格,并隨時對進入市場的主體行為進行監督,可以為各方參與者,尤其是作為個體的參與者有更好的言論平臺、進行更自由的表達創造條件。而政府如果放任不管,則可能損害良好的言論生態的構建,影響到公共討論平臺的活力、開放和自由度。
中國網絡監管符合國際慣例
就美國的監管歷史來講,無論是早期政府對無線電頻譜的規制,還是政府對后來出現的電臺、電視臺頻道資源的控制,都有點類似于今天政府對互聯網域名的管制。盡管都引發了被監管者的不滿并因此將爭議提交給了司法機關進行裁決,但政府對這類具有稀缺性的資源設置行政許可,將營業執照頒發給最能滿足人民便利、利益的申請者,并以執照到期后的續展與否作為約束企業經營行為的條件,都得到了法院司法判決的支持,并不構成對言論自由的侵犯。相反,按照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見,本來就不應當受到過多限制的公共論壇的構建和維系,民主政府的正常運轉需要人們就范圍廣泛的話題進行公共討論,離不開政府對電臺、電視臺這樣的經營主體進行進行事先審查、事中監督和事后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