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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優選九篇

時間:2022-09-11 05: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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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2篇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識問答50條

1、火警電話是多少?

火警電話是“119”。

2、報火警電話收費嗎?

報火警電話不收費,而且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火警。

3、如何正確報火警?

發生火災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必須講清以下內容:一、發生火災單位或個人的詳細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勢情況;四、報警人姓名及所用電話號碼。

4、消防隊救火要收費嗎?

《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5、比如忘記帶鑰匙開不了門,能叫消防隊幫忙嗎?

能,消防隊除了救火外,還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6、消防車能闖紅燈嗎?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執行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不要亂扔煙頭;二、不要讓家用電器“帶病工作”;三、不要隨意燃放煙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時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亂燒垃圾;六、不要讓小孩玩火;七、要備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購物、進公共娛樂場所,應注意哪些防火安全問題?

選擇安全性高的旅館、商場、娛樂場所,熟悉交通路線,記住疏散樓梯位置,并考慮非正常逃生路線的可能性。

9、家中裝設電氣線路時應如何施工?

應請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施工。

10、滅火器有哪些種類?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可分為:泡沫、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堿、清水等。

11、滅火器有使用年限嗎?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滅火器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12年。

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12、干粉滅火器上注明的ABC類或BC類字樣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滅火器使用說明書上都注明ABC類或BC類字樣,標明其分類的適用范圍。A表示固體,B表示液體,C表示氣體,ABC類干粉滅火器表示能夠撲救固體、液體、氣體火災,而BC類干粉滅火器只適合撲救液體、氣體物質火災,一般不適用撲救固體火災。為此,在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商場、歌舞廳、網吧等存在可燃固體物質較多的場所應配置ABC類干粉滅火器是最適用的。

13、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操作者應一手把保險銷拔下,然后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只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

14、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5、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6、城市消防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

1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應設置在哪里?

生產、儲存和裝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門進行審核?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或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審核的期限怎樣規定的?

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個工作日內、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以及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特殊工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0、哪些工程內部裝修應報消防部門審核?

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應當在動工前辦理防火審核手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內裝修審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從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個工作日內、重點工程和高層建筑及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裝修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22、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的驗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只有驗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意見,應對消防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23、哪些單位應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4、申辦消防安全檢查的審批時限是多少天?

一般業務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國家重點工程及有消防設施系統的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25、對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26、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7、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該注意什么?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向消防隊報警,并迅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28、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29、公安消防部門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行政處罰?

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權利。

30、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31、營業性場所有什么要求?

營業性場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32、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未經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33、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員處警告、罰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對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違反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對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攏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罰款。

37、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對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消防部門有權處警告或者罰款,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9、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幾種?

滅火的基本方法有4種:隔離法、窒息法、冷卻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鍋起火怎么辦?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驚慌,立即用鍋蓋或能遮住鍋的大塊濕布、濕麻袋,從人體處朝前傾斜著遮蓋到起火的油鍋上。

41、液化氣漏氣著火怎么辦?

迅速擰緊鋼瓶角閥上的手輪,斷絕氣源。

42、發生電氣火災怎么辦?

用滅火器滅火時,應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如用水槍滅火時,宜用噴霧水槍,不宜采用直流水槍。

43、汽車著火怎么辦?

應迅速停車,切斷電源,用滅火器對準著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噴,并向消防隊及時報警。當火一時滅不了,應勸周圍群眾遠離現場,以免發生爆炸事故。

44、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如何逃生?

在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濃煙堵截,又一時找不到輔助救生設施時,被困人員只有暫時逃向火避難層,向窗外發出求援信號,等待消防人員營救。

45、火場逃生應注意什么?

在火場逃生時,應盡量避免大聲呼喊,防止煙霧進入口腔,應采取用水打濕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減少煙氣對人體的傷害。

46、身上著火怎么辦?

千萬不要奔跑,盡量先把衣服脫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滾,切忌用滅火器直接向著火人身上噴射。因為滅火劑會引起燒傷的創口產生感染。

47、怎樣利用陽臺逃生?

發生火災時,又充分想到利用陽臺逃生,找到結實的繩索時,將繩索系牢在陽臺上,還可順繩而下,即使自己無力逃生,躲避到陽臺上的人,也可贏得一些時間來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48、電腦著火怎么辦?

電腦開始冒煙或起火時,馬上拔掉插頭或關掉開關,然后用濕棉被或衣物蓋住電腦,切勿向失火電腦滅火,只能從側面或后面接近電腦。

49、電腦起火用什么滅火器滅火?

最優選用CO2氣體滅火器滅火,對電腦損害達到最小程度。

第3篇

1.處理依據性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按照國務院2007年頒布施行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報告經過人民政府批復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經過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是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依據,也是將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

2.行政確認性事故調查認定在行政法學上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行政確認在我國還是一個學理概念,現行法律尚未將其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確認行為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行政確認包括非獨立的行政確認行為和獨立的行政確認行為。事故調查認定即是行政機關所作的獨立的行政行為,其行為效果就是制作生成具有法律意義的事故認定結論。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經過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具有行政確認的法律效力。

二、事故調查報告作為刑事證據利用存在的問題及風險

1.違反證據裁判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法官直接采納事故調查報告的結論并據以作出刑事裁判有違證據裁判原則。應當承認,事故調查報告完整地闡述了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等內容。經過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相關行政機關必須依據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要求,對被告人定罪應由人民法院進行,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為依據。不經過刑事證據認定而直接采納事故調查報告結論的做法違反了證據裁判原則。

2.違反直接言詞原則作為一項證據法原則,直接和言詞原則對證據的法律資格提出了專門要求,也就是所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由法官親自接觸,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從消極的角度來說,那些未經法官當庭接觸,未經控辯雙方當庭質證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具體而言,這一原則要求所有提供言詞證據的證人都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所作的庭外證言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如果對公訴方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不加區分地一律采納為定案的根據,就違反了刑事證據法的直接言詞原則。

3.在崇尚行政權威的法制環境下,事故調查報告容易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唯一依據有觀點甚至認為,“事故批復的實施機關,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兩類國家機關。”這種將司法機關視為行政命令執行者的觀點背后所蘊含的司法工具論是不可取的。同時,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法官在面對經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時,怠于行使判斷權和裁量權,只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幾乎不可能改變事故調查報告所認定的事實和結論,以求得刑事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統一。

三、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使用的規范和限制

事故調查報告作為刑事證據利用固然存在上述問題和風險,但完全排斥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事故類犯罪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案件事實和責任的認定上,專業性比較強,行政機關比司法機關具有一定的專業優勢;另一方面,一律由司法機關重新調查取證的做法也浪費了本已非常緊張的司法資源。應該將解決問題的視角放在如何對待調查報告的證據效力上,即事故調查報告的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被告人、辯護人對調查報告有異議時如何處理,法官應該如何審查事故調查報告。

1.調查報告應附具原始證據材料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的《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政府網站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全文公開,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據此可知,一份完整的事故調查報告,至少包含了“正文部分”和正文以外的部分。從安監總局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相關論述中也可以得到印證:調查報告及其證明材料包括主報告及其附具的調查記錄、訊問筆錄、鑒定報告、物證、書證、視聽材料和其他相關材料。所謂“主報告”大致可以視為能夠公開的“正文部分”,而調查報告中事實認定所依據的證據,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不對外公開。但在刑事訴訟中,調查報告所附具的證據材料應當為被告人、辯護人、審判人員所知悉。未附有證據材料的調查報告不得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更不得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調查報告所附具的證據材料。

2.調查報告正文不具有證據效力在刑事訴訟中,調查報告所附具的證據材料應當為被告人、辯護人、審判人員所知悉。不僅如此,在庭審中就事實部分進行的法庭調查環節,公訴人應該優先出示調查報告附具的證據材料,而不是直接引用調查報告正文中的文字內容。這是因為附具的證據材料才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第一手材料,而報告正文是行政機關根據所調查收集的證據得出的事實認定意見,報告正文不具有刑事證據的效力。調查報告正文只對法官具有參考意義。法官通過審查判斷后對于報告主文中的結論意見可不予采信。

3.在辯方提出異議時,調查報告所附言詞證據應由司法機關重新收集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就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關于證據銜接的問題已經有了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結合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形式的規定,行政機關收集的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等筆錄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尚有爭議。在事故類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對于行政機關在制作事故調查報告過程中收集的所有證據沒有異議,法官對其予以采納,確認行政機關所收集的證據具有證據資格尚不成問題。但如果被告人、辯護人對于調查報告所附言詞證據提出異議時,就不能夠對該證據予以采信,應由司法機關重新收集。

第4篇

關鍵詞:船舶;安全事故;事故調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報告

中圖分類號:F407.47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事故現場調查

1.1事故基本情況的了解

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聽取應急救援組織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匯報,了解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及時與各有關單位建立聯系,取得他們對調查工作的支持。匯報內容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航行計劃和航行過程;事故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應急救援和保護情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1.2事故現場調查

1.2.1一般性斟察

盡早對事故現場進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現場環境的總體影響。確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

1.2.2事故位置的確定

確定船舶發生安全事故經緯度位置或者在船體的具置。

1.3現場照相和攝影

現場照相和攝影應當盡可能在事故發生后無人移動和破壞現場的情況下,盡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別注意對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參考價值的殘骸進行詳細的拍攝。專人拍攝人員應當整理拍攝資料,編輯制作一份事故現場斟察相冊和錄像資料。與說明事故原因有關的照片,應當作為證據列為事故調查報告的一部分。拍攝內容包括:

1.3.1儀表

1.3.2駕駛臺各操縱手柄位置

1.3.3通訊導航設備的調定

1.3.4燃油控制系統的位置

1.3.5各種電門的位置

1.3.6可疑的損壞或變形部分

1.3.7主機油門操縱位置

1.3.8應急設備的狀態

1.4調查船舶和主機的狀態

1.4.1檢查船舶的結構、系統、部件、附件,查找有沒短缺的部分,確定船舶的完整性。

1.4.2檢查船舶有沒破壞性的損害。

1.4.3測量、記錄反應主機(包括螺旋槳)主要構件和系統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對位置、破壞情況,檢查與主機有關的油、氣、水、電等系統,初步判斷主機的工作狀態。

1.4.4檢查當日及近期維護、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統或部件、附件的狀況。

1.4.5選定和采集分析化驗的各種樣品。

1.5證人調查

1.5.1尋找證人

證人應當盡量找齊。證人除了事故現場及附近的目擊者以外,還包括與船舶該航次有關的當事人。并列出其單位、姓名、性別、聯系方式等以便尋找。

1.5.2證人調查的內容

1.5.2.1目擊者調查

1.5.2.2當事人調查

對于船舶管理專業人員,包括駕駛、輪機、業務部人員作為證人時,應當調查以下幾個方面:

a)航前準備到航行過程中的詳細情況。

b)異常情況發生時的現象。

c)對發生情況的判斷、處置和船舶的應急操作。

d)異常情況發生后組織指揮情況。

1.5.3證人的物證收集

應當廣泛收集證人可能提供的物證,例如能反映事故情況的照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

1.6航行活動調查

應當調查所有與該次航行的組織實施有關的活動情況及船舶的操縱情況。

1.6.1調查航行計劃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冊、標準和規則,以及實際航行過程中計劃的執行情況。

1.6.2調查船長、駕駛員的技術等級、訓練水平、技術狀況、航行經歷、日常執行規章制度、是否發生過安全事故等情況。

1.6.3調查航行前的準備情況。

1.6.4根據VDR的錄音,分析和判斷駕駛員的行為和情緒變化情況以及其他人員的配合情況。

1.6.5檢查駕駛臺操縱手柄、開關、電門的位置和儀表指示,以及各操縱機構的位置和狀態,并結合VDR分析得出的有關數據,分析和判斷操縱人員在事故過程中的處置情況。

1.7航行條件調查

1.7.1水上交通管制通話錄音和船舶AIS調查。

1.7.1.1通話時間、船舶航跡顯示。

1.7.1.2發話人確認。

1.7.1.3讀出的記錄資料。

1.7.1.4有疑問或難以理解的記錄資料。

1.7.1.5整理人員的附注。

1.7.2航行資料的調查。

調查與本航次有關的航行資料和航行通告有沒及時更新落實。海圖有沒及時更改。

1.7.3氣象情況調查

調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確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員、船舶航行人員是否獲得必要的、準確的氣象信息,分析氣象條件跟事故的關系。

1.7.4船舶適航性調查

調查船舶的設計、制造、使用、維護、資料等情況,確定船舶在事故發生前的適航性。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7.4.1船舶是否取得完備的適航證件。

1.7.4.2船舶的履歷,如出廠日期、使用時間、大修情況。

1.7.4.3船舶上各種說明書、使用維護資料的有效性。

1.7.4.4船舶日常使用和維護情況,是否有常見或多發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維修情況。

1.7.4.5船舶設備定檢項目完成情況。

1.7.4.6為船舶及其設備進行各種維修的單位的質量控制、工藝規程、技術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適航的要求,維修人員的資格,技術狀況等情況。

1.7.4.7船舶及其設備的技術文件的填寫質量、文件、資料的管理情況。

1.7.4.8船舶設計和制造情況。

1.7.4.9有關備件、物料更換的情況,確定這些備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1.8航行記錄器的調查

對于安裝了航行記錄器(VDR)的船舶,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盡快檢查航行記錄器,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現場保護和處理,防止記錄器二次損壞或者記錄信息的丟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機構進行譯碼分析。根據譯碼得出的數據,分析判斷事故過程中的航行操縱過程中的情況。以及船舶和主機的故障情況,應用仿真技術再現船舶的事故過程。

2.事故原因分析

2.1繪制事故過程圖

根據航行數據記錄器VDR、艙音記錄器、AIS、目擊者等提供的數據,將上述信息按事故發生歷程排列,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個描述事故發生、發展過程的可見、完整、有序的事故過程圖。

2.2排列事故事件鏈

首先列出調查中發現的所有影響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將其中與本次事故有關的事件,按照它們發生的時間順序和因果關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鏈。事件之間應當有邏輯上的聯系。事故的事件鏈應當排列到最終導致船舶損壞或人員傷亡的時間發生為止。如果事故的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傷亡事件,也應當將這些事件按照因果關系另行排列事件鏈。

2.3事故原因綜合分析

根據事故事件鏈的因果關系,確定其中屬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發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應當進行到可以提出明確可行的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安全措施為止。

3.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4章規定,主管海事局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在海事調查取證、分析海事原因和責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它是事故調查處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3.1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3.2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3.3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海況、過程、損害情況等;

3.4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依據;

3.5當事人各方的職責和依據;

3.6安全建議;

3.7調查中運用的新技術;

3.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4.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是由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組織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

4.1征詢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組織事故調查部門的部門可以向下列有關單位和個人征詢意見。

4.1.1參與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4.1.2與發生事故有關的當事單位和當事人

4.1.3事故調查組組長認為必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被征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征詢意見通知后一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有不同意見的,應寫明觀點,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4.2最終審查

4.2.1最終審查

上述工作完成后,組織事故調查部門的安全委員會負責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進行最終審查。最終審查時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進行權威的、全面的、結論性的審查,也是對事故調查工作的全面檢查。經過對審查會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后,事故調查報告可以最終定稿。

第5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觀察治療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積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對從業人員、居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條例》規定時限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小時內,向市有關部門分別報告;造成1~2人重傷的一般事故,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月上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報告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其中,各區縣可以將事故報告值班制度納入區縣政府總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員擔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負責。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其他有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必要時,市、區縣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

六、一般情況下,有關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組織調查:

(一)建設工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二)電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其他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調查。

(三)燃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燃氣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四)道路管線施工單位發生管線外損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五)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軌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六)社會機動車輛在生產經營單位區域內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農業機械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農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

(八)氣球施放過程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九)鐵路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在固定場所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十)從事機場管理、服務、維護、倉儲等非航空運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航管理部門組織調查。

七、事故調查組一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檢察院派人參加。

八、事故調查組組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或者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具體工作。

(二)主持事故調查會議,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的分歧意見作出決策等。

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單位及其派出人員分別履行下列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派出人員:勘查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三)監察機關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對責任事故中涉嫌違紀的監察對象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對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批復的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督促落實批復意見。

(四)公安機關及其派出人員:維持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人員,確定死亡原因,對涉嫌犯罪的責任人立案偵查和采取強制措施,落實批復意見。

(五)工會及其派出人員: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調查詢問有關人員,參與收集事故有關資料,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對事故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隱患整改措施,監督事故責任單位落實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區縣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事故發生單位注冊地的區縣。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的區縣政府應當派員協助事故調查。

十一、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提出,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準,另行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十二、有關部門需要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報事故調查組。

十三、由區縣政府負責調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變化導致超出調查處理權限時,應當報請市政府或者授權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十四、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撰寫,一般包括報告標題、報告正文、附件3個部分。

(一)報告標題:事故單位名稱、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等級。

(二)報告正文:事故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現場踏勘及技術鑒定情況、事故原因及性質、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調查組成員簽字名單。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或者技術報告、現場檢查筆錄、詢問(陳述)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有關音像資料、直接經濟損失計算及統計表,以及需要載明的其它事項。

十五、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特殊情況下由他人代簽的,應當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調查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簽名時作出書面說明。

十六、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批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察安全生產工作的單位發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復事故調查報告。

十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對有關單位和人員作出處理,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抓緊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處理。

十八、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同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6篇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lb3112”為你整理了這篇高處墜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時04分左右,在市中區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順河高架南延施工現場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5萬元。

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進行了公示。根據《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魯安發〔2020〕15號)有關規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處墜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0年9月30日,市中區政府批復同意由區應急局牽頭,組織公安市中分局、區總工會、區市政設施運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評估組,并邀請區紀委監察委、區檢察院派員參加。依據《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以下簡稱“7.28”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采取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深入開展評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評估組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部門按照區政府關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區應急局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予罰款3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成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深刻檢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按照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區應急局對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興剛處2.61萬元罰款。責成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并報市中區應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行政處罰,均已按要求落實到位,相關文件資料已全部歸檔。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各相關單位按照《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要求,積極落實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事故發生后,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德鑫恒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濟南黃河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消除各類事故隱患,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二是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好企業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確保員工熟悉掌握生產環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全員預防事故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是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嚴格要求從業人員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加大教育處罰力度;制定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提高事故應對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實到位。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7.28”事故發生后,調查組向區政府匯報,批復結案后,對事故調查報告在濟南市市中區政府網站進行了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全區建筑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及全社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發生相關單位一年來加強生產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開展隱患排查和風險管控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不斷提醒員工時刻銘記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使事故責任者和企業員工從事故中汲取經驗,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法制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

綜上,事故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實。

四、評估組評估意見

從“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實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因事故受到相關處理,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和《山東魯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中有關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項要求。

第7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總結和吸取應急處置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持續改進應急準備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除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以外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權、委托成立的事故調查組(以下統稱事故調查組),分級負責所調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協助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應急處置評估。

第六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單獨設立應急處置評估組,專職負責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事故調查組應急處置評估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人員擔任,有關單位人員參加,并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第七條應急處置評估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說明;

(二)現場勘查;

(三)查閱相關文字、音像資料和數據信息;

(四)詢問有關人員;

(五)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八條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分別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事故調查組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提交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況;

(二)先期處置情況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

(三)應急預案實施情況;

(四)組織指揮情況;

(五)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

(七)現場管理和信息情況;

(八)應急資源保障情況;

(九)防控環境影響措施的執行情況;

(十)救援成效、經驗和教訓;

(十一)相關建議。

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妥善保存并整理好與應急處置有關的書證和物證。

第九條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故單位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信息報送情況等;

(二)先期處置情況,包括自救情況、控制危險源情況、防范次生災害發生情況;

(三)應急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情況;

(五)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演練、執行情況;

(六)應急救援隊伍、人員、裝備、物資儲備、資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應急處置評估組對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響應情況,包括事故發生后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聯動情況;

(二)指揮救援情況,包括應急救援隊伍和裝備資源調動情況、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情況;

(三)應急處置措施執行情況,包括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應急資源保障情況、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擴大采取的措施情況、防控環境影響措施執行情況;

(四)現場管理和信息情況。

第十一條應急處置評估組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應急處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應急處置基本情況;

(二)事故單位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三)地方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

(五)經驗教訓;

(六)相關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將應急處置評估內容納入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應急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改進和加強日常管理、應急準備及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情況進行總結,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險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成立事故調查組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未成立事故調查組的,由現場指揮部或事發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是指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到事故危險狀態消除期間,為搶救人員、保護財產和環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動。

第8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消防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路外、民用航空、環境污染、核設施以及國防科研生產等方面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為安監部門)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報告本單位發生的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全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

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客觀、公正地查明事故經過、原因和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值班人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至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縣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急性工業中毒事故還應當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時間以值班電話記錄為準。

建設工程事故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負責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人上報。

外市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至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七條區、縣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報事故后2小時內,報至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報事故后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事故信息后,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地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九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晝夜值班和事故接報記錄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及時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保護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工作,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

事故現場的拆除,應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現場或者清理、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和相關記錄,或者使用拍照、攝像等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事故現場痕跡和物證。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事故發生單位: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員工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二)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發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發生單位,未簽訂協議的,根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發生單位;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作業區域內安全生產統一指揮管理發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發生單位,未簽訂協議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四)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工段、設備等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事故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五)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專業承包或者勞務承包單位發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非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六)其他依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事故的調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下(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查處情況應當及時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監、勞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區、縣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的單位發生的事故

3、外市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事故

4、鼓樓、玄武、白下、建鄴、秦淮、下關、棲霞、雨花臺區發生的建設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委托調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門會同安監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和指導。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事故的調查,市、區、縣人民政府另有授權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應當邀請衛生、質監、勞動保障等部門參加。

參與調查的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與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按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二)公安機關負責對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人員立案偵查;

(三)工會負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責任,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察部門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實施監督,對事故中涉及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

(五)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查事故中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賠償等工作,處理涉及勞動爭議的問題和案件;

(六)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對建設工程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質監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鑒定;

(八)衛生部門負責對人身傷亡、急性工業中毒等事故組織搶救、技術指導和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性質;

(三)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規定期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密切配合、恪盡職守、信息共享,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調取有關資料。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作出結論,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如實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見。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復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并于作出處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批復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對事故原因進行統計分析,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向組織調查的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書面報告落實情況,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處理檔案制度和定期統計分析制度,及時分析事故情況,做好報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安監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調查組成員分工履行職責,相互推諉的;

(二)事故調查期間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擅自有關事故信息的;

(三)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利用職權牟取部門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9篇

第一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三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通過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形式明確本級政府機關和下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責任。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是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礦企業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六)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八)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開發區管委會、**太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九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有關政府機關必須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機關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機關舉報下級政府機關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監管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機關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七)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政府機關分管副職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或者沒有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時組織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主體不落實,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者搶救不力,而造成傷亡或者損失擴大的;

(五)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機關正職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副職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不及時研究,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礙分管副職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從輕處分或免于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調查,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

第十七條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其中:

(一)對市本級政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太湖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的行政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二)對各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縣(區)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三)上級監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條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市,縣(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特殊情況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九條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復查、復審。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

對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責任的政府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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