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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護理管理者,順應時代醫療改革的需要,提高護理工作質量成為當前護理管理工作的重點。分層管理法根據護士的處理能力、基礎護理和??谱o理水平合理安排,護士的職位規范化,達到人盡其才的目的,使其在不同的層次發揮不同的作用。
常規護理管理模式不能人盡其材,所有護士的工作任務大致相同,主要是圍繞醫囑對患者進行整體護理[5,6],從護理效果看,還不能真正發揮整體護理的效果。分層管理法的目的是逐級管理,明確各崗位職能,充分發揮護士的才能,通過競爭,激發護士的進取精神,有利于護士積極參加業務學習,分層管理也是對護士管理能力的鍛煉和培養。另一方面分層管理后,護士與患者相對固定,有利于護患溝通,增進了護士與患者之間的相互了解,對提高護理滿意度,減少護患糾紛具有積極的作用[7]。
塵肺病區實行分層管理后護理質量有了全面的提高,基礎護理、專科護理、病歷書寫、服務質量、病區管理五個方面評分均明顯高于綜合病區,兩個科室護理質量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提示分層管理可有效提高護理質量。
通過對分層管理前后患者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兩組病房衛生滿意度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觀察組在護理態度、操作水平、健康教育滿意度評分明顯高于對照組,兩組比較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說明分層管理的實施,責任護士參與查房和醫療,并上傳下達,及時溝通患者信息,及時解決患者的各種需求,提高了患者對護理的滿意度,同時也確保了醫囑的跟進和落實。
分層管理法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效果,主要是分層管理法能調動護士的能動性和積極性,在分層管理中,層層負責,護士人人參與管理[8-10],從根本上督促了護士各司其職。更為重要的是分層管理法健全了監督機制,可促進護理質量的持續改進。
1.1一般資料
本次研究的對象為2014年1月~2014年6月期間在我院精神科工作的48名護士。這48名護士均為女性。她們中有護師18名,護士30名,有本科學歷者3名,大專學歷者23名,中專學歷者22名。她們工作的時間在1~25年之間,平均工作時間為8.5年。
1.2管理方法
我院精神科從2014年3月開始在護理工作中應用品管圈管理法。進行品管圈管理的方法是:
1.2.1成立品管圈小組
本次研究中成立的品管圈小組由精神科主任、護士長和這48名護士組成。由精神科主任任圈長,由精神科護士長任指導員。同時,我院將品管圈中的48名護士平均分成6個組,每組有8名護士,每個小組由一名工作經驗在10年以上的護師任小組長。
1.2.2制定護理計劃
在成立品管圈小組后,由品管圈的圈長和指導員先制定日常的護理計劃,并將護理計劃公開供所有圈員討論。在討論結束后,由各小組的組長負責統計圈員討論的結果,并將討論的結果上報給圈長和指導員,再由圈長和指導員修改并確定最終的護理計劃。
1.2.3實施護理計劃
在圈長和指導員確定護理計劃后,由指導員負責安排每個品管圈小組的具體護理工作,尤其要重點安排對病情危重患者的護理工作。一般來說,品管圈的指導員會安排組員工作經驗豐富、護師數量多的小組專門負責病情危重患者的護理。此外,在護理工作實施期間,由圈長和指導員負責監督護理工作的質量,并對護理工作質量好的小組和圈員提出表揚,對護理工作質量差的小組和圈員進行批評和指導。
1.2.4定期對品管圈組員進行業務培訓
在實施品管圈管理法期間,品管圈的指導員可根據每個品管圈小組的工作情況,對其組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進行業務培訓的項目主要包括:對病情危重患者的急救方法、對病房進行管理的方法和護士與患者進行溝通的技巧等。
1.3觀察指標在實施品管圈管理法
3個月后,觀察并記錄我院精神科這48名護士在實施品管圈管理法前后基礎護理工作的評分、??谱o理工作的評分、對危重患者護理工作的評分、書寫護理記錄的評分、對病房環境維護情況的評分、對急救藥品和器材使用情況的評分和護理服務質量的總評分。其中,護士基礎護理工作評分、??谱o理工作評分、對危重患者護理工作評分、書寫護理記錄評分、對病房環境維護情況評分和對急救藥品和器材使用情況評分的滿分均為20分。護士一項護理工作的評分越高,說明其該項護理工作的質量越好。護士護理服務質量的總評分為上述護理工作評分的總和。
1.4統計學處理我們使用
SPSS17.0軟件包對本次實驗數據進行處理,計量資料用(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采用χ2檢驗,用P<0.05表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在實施品管圈管理法3個月后,我院精神科這48例護士基礎護理工作的評分、??谱o理工作的評分、對危重患者護理工作的評分、書寫護理記錄的評分、對病房環境維護情況的評分、對急救藥品和器材使用情況的評分和護理服務質量的總評分均明顯高于實施品管圈管理法前,組內比較差異具有顯著性(P﹤0.05)
3.討論
1.1對象選擇寧夏醫科大學護理學院2011級3個護理班118名學生作為研究對象,在2013年第2學期的教學過程中對3個班同樣的授課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課后采用青少年學習倦怠量表進行測量。共發放問卷118份,收回有效問卷116份,有效率為98.3%。
1.2方法
1.2.1教學方法在2013年第2學期的教學過程中對3個班同樣的授課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授課方法主要有理論講授、電教、案例分析、自學、分組推論5種,每次授課采用1種~5種方法組合。
1.2.2評價工具青少年學習倦怠量表由吳艷和戴曉陽教授于2007年編制。該量表以Maslach工作倦怠問卷為基礎,可對青少年的學習倦怠情況進行評估。該量表是自評量表,包括身心耗竭、學業疏離和低成就感3個緯度,共16條目。采用5點評分方法,即“非常符合”計5分,“有點符合”計4分,“不太確定”計3分,“不太符合”計2分,“很不符合”計1分,分數越高,表明青少年的學習倦怠越高。此調查問卷的信度為0.732~0.858。
1.2.3施測課程結束后將上述量表一次發給被試者,以班級為單位集體施測,統一主試和指導語,當場發放和收回問卷。為避免被試由于顧慮影響答卷的客觀性、真實性,答卷采用匿名方式。
1.2.4統計學方法調查完成,主試回收問卷,剔除無效答卷后對測試的資料用SPSS19.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使用教學方法數量(1種~5種)與青少年學習倦怠總分相關性研究結果教學方法組合數量與青少年學習倦怠之間的相關系數為r=-0.789,P=0.001,顯示二者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
3討論
3.1《護理倫理學》教學過程中學生容易出現學習倦怠的原因學生出現學習倦怠的原因與學生對倫理學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倫理學就是給他們講道理,沒有現實意義,同時很多學生認為該門課與將來的執業關系不大,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重視。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必須使學生懂得《護理倫理學》課程的重要性,學習該門課的現實意義。在教師授課過程中對該門課程的重要性、學習的意義結合現實案例,組織學生討論,改變學生的學習態度,對該門課的學習非常重要。
3.2在教學過程中教學方法豐富程度與學生學習倦怠關系的分析研究結果明示,在每一次課的授課過程中,教學方法采用的豐富程度與學生的倦怠成反比,教學過程中采用教學方式越豐富,學生學習的興趣越濃,學生越不易在學習過程中產生倦怠。本研究與崔文香研究的結果是一致的,出現該結果,與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采用豐富的教學方法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活躍課堂的氣氛有關。要求在今后的教學環節過程中應該豐富教學方法,每次課的授課過程中應該至少有3種以上的教學方法進行組合,對緩解學生學習過程中的倦怠有很大作用。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2001至2005年,本院先后調入或新聘護理人員近50名。但新進護理人員入院后,發現普遍存在專業知識參差不齊、操作技術不規范、應激能力低、綜合素質不高。因此,加強對新進護理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及護理管理尤為迫切。
1.2方法(1)加強護理人員資源管理:合理分工,優化結構,科學配備護理人員是護理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內容,也是組織有效護理活動的主要保證[1]。護理部按照“二級乙等”醫院的標準,對各科護理人員從結構到數量進行科學配置,并安排素質好、有5年以上臨床經驗的護師進行帶教。(2)加強新進護理人員的培訓:護理部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進行終身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了新進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計劃、護理人員“三基”培訓計劃。規定新進護理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參加規范化培訓及繼續護理學教育。鼓勵她們通過不同的形式學習,爭取拿到高一級的學歷。并組織經驗交流會,安排“老”護師介紹工作學習經驗,以便提高新進護理人員的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3)實行崗位培訓與考核:分批安排新進護理人員到上級醫院進修或短期培訓,同時狠抓護理操作技能的培訓。(4)規范護理記錄:護理部根據護理工作實際,按照浙江省《病歷書寫規范》,制訂了護理記錄單書寫規范及檢查標準。對護理記錄的書寫格式、記錄原則、內容要求做到詳細的規定。要求新進護理人員的護理記錄嚴格按規范進行書寫。(5)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項護理操作常規,是防范護理缺陷的關鍵。因此,護理部根據各科存在的醫療安全隱患,結合醫院護理質量管理標準,健全護理安全防范事故措施的各項管理制度,如查房制度、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從而達到了制度明確,操作規范,違制必究,進而把護理缺陷杜絕在萌芽狀態。(6)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增強責任感和慎獨意識:護理部1年2次組織新進護理人員進行安全意識和法制教育,同時安排每月一次科室、每季一次護理部安全隱患分析會,以便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從而使新進護理人員充分認識到護理職責的重要性。并自覺遵守醫護人員道德規范,營造一種強烈的職業安全氛圍[2]。(7)加強護理安全及法律知識培訓,提高護理安全意識:對新進護理人員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2]和依法施護的觀念,組織新進護理人員經常學習《醫療事故防范與處理》、《護士管理辦法》、《護理工作流程再造》及《護理管理與臨床護理技術規范》等護理安全管理的有關文件,使護理人員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讓新進護理人員懂得安全保證對病人來說是優先考慮的問題。提高對護理不安全因素后果的認識。讓新進護理人員知法、守法、依法、護法,為病人提供安全的護理。(8)規范護理過程,提高護理質量:護理部成立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加強基礎質控、環節質控和終末質控[3]。實行護士長夜查房、每月一次護理部行政查房制度和每季一次護理質量大檢查制度。護理部組織質控小組成員及全體護士長進行全院護理質量分析會,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同時,護理部每季度對病人進行滿意度調查,了解護理人員的服務態度,平時不定期下科室進行考核、提問,以加強新進護理人員的責任性,防患于未然。2效果
2.1提高了新進護理人員專業理論和業務水平。通過有針對性、有計劃地對新進護理人員在職培訓,加速了新進護理人員的成長。2005年以來,本院對近年來新進護理人員進行了專科理論和25項護理技術操作與急救技能考核,結果合格率達90%。大部分護士熟練掌握電除顫、上呼吸機、心電監護、呼吸皮囊操作等搶救操作。2005年6月份ICU病房開設以來,搶救危重病人成功率達95%以上。掌握了護理記錄單的書寫標準及質量要求,使護理記錄單的缺陷明顯減少,書寫合格率達97%。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明顯提高。
2.2提高了新進護理人員的業務學習自覺性。通過嚴格規范的管理,每批調入、聘用的護理人員思想穩定、工作主動,學習積極性高漲,許多新進護理人員正在接受不同層次的繼續教育,為全院護理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夯實了基礎。
2.3促進了醫院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進一步提高。幾年來,本院通過對新進護理人員培訓及管理,造就了一支基礎扎實、技術過硬、操作熟練、服務態度優良的護理隊伍,病人對護理工作滿意率達97%以上,贏得了病人、醫生、社會各界的贊揚。2003年婦產科護理組被評為市級巾幗文明示范崗。2004年急診科護理組被評為市級巾幗文明示范崗。2005年骨科護理組被評為市級巾幗文明示范崗。2005年護理部被評為浦江縣女職工建功立業標兵崗。同年11月順利通過“二級乙等”醫院的評審。近兩年來,全院業務總收入亦有所增長。取得了社會、經濟效率雙豐收。
【參考文獻】
1林菊英.醫院護理管理學.北京:光明日報社出版社,1990.38.
本組40例中,男29例,女11例,年齡19歲~64歲,平均年齡38歲。車禍傷15例,墜落傷7例,塌方砸傷12例,刀砍傷6例。受傷部位以四肢骨折、顱腦損傷、肝脾破裂、肺損傷、血氣胸、五官損傷、大面積軟組織撕脫傷、泌尿系統損傷等為主。接診時心跳、呼吸停止5例,處于瀕死狀態8例,其余大部分處于休克狀態。以上資料中多發傷患者的主要特點包括:①病情重,休克發生率高,低氧血癥嚴重;②全身生理功能紊亂嚴重,處于嚴重應激狀態,機體抵抗力下降,易發生感染和多器官功能衰竭,衰竭器官越多病死率越高。
二、急救與護理方法
首先要保證保持呼吸道通暢,充分給氧,根據血氧飽和度、血氣分析結果給氧濃度和流量。氣管切開的患者要切實做好氣管切開護理,在護理中,注意掌握吸痰的時間和正確的吸痰方法,當聽診肺部有痰鳴音、血氧飽和度下降時,及時吸痰,嚴格無菌操作,吸痰管一次性使用,室內定期消毒,氣管內定時滴藥,并根據痰液的粘稠度,決定濕化液量及霧化吸入,每4~6h從氣管套管內注入5~10ml抗生素稀釋液,以刺激患者咳嗽及沖洗氣管,并協助患者翻身,咳嗽、排痰。本組氣管切開3例,時間6~9d,無肺部感染發生。本組40例中行氣管插管7例,較迅速地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及阻塞物,有效地維持了呼吸道通暢。對全身嚴重多發傷特別是合并顱腦損傷常因嘔吐物混合血液、血塊容易誤吸造成窒息,此時應是迅速吸出口鼻腔、咽部的嘔吐物、血塊等異物,取出活動性假牙,及時充分給氧,根據血氧飽和度、血氣分析結果予鼻導管或面罩高流量吸氧,做到充分給氧又避免氧中毒的發生,并根據患者的情況行氣管插管。患者傷后清醒回憶起當時墜落或車禍的恐怖場面,出現恐懼心理,面對不能動彈的雙下肢及全身多根的管道,沉默悲觀。此時,要運用全新的護理理念,在保證搶救護理過程中規范化、程序化的護理措施基礎上,對患者進行心理上的疏導和溝通,言語溫和、態度誠懇促進其配合治療,達到盡早康復的效果。
三、結果
本組40例患者經術前的急救、術中的現代護理、術后的精心護理,痊愈24例占64.89%,病情好轉伴傷殘9例占21.22%,成為植物人5例占10.11%,死亡2例占3.78%。全新的護理理念在急救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效的挽救了肢體嚴重傷殘患者的心靈,為急救護理工作的圓滿完成奠定了基礎。
四、體會
1、規范化、程序化的整體護理理念
隨著醫學模式轉變,實行整體護理已越來越受到重視。嚴重多發傷傷情重,發展迅速,變化快,創傷后組織器官損傷廣泛、失血量大、機體免疫及防御系統被破壞對全身生理擾亂嚴重,多伴發一系列復雜的全身應激反應并相互影響。容易發生休克、感染、低氧血癥、代謝性酸中毒、顱內壓增高、急性腎功能衰竭及ARDS等臟器并發癥,一旦發生將直接威脅患者生命。預防ARDS發生的重要措施是盡快糾正低氧血癥,及時采用正確的呼吸通氣以改善通氣和換氣功能,建立和維持血流動力中的穩定性以減輕肺受損,早期足量合理應用廣譜抗菌索以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感染發生。
2、變被動為主動,重視心理疏導
搶救先于診斷和治療而搶救的關鍵在于早期,因此,急診搶救醫護人員的調配分工合作,急救護理技能熟練,敏捷,急救藥物的完善配置,搶救器械的正常工作狀態,是提高搶救成功率,降低肢體殘疾幾率盡量減少并發癥的關鍵。在救治過程中,不但要重視“急的疾病”,還應重視“急的心情”。護士應運用非語言交流手段,以從容鎮定的態度,熟練技術,整潔儀表,穩重姿態,給予患者信任與安全感。同時應注意環境對患者的影響,對極危重者應安置在單間搶救室或用屏風遮擋,以免相互影響。并應同情關心患者家屬,主動與其溝通,及時提供搶救信息,力求減輕家屬心理負擔,取得理解與支持。
3、充當醫生的角色,提高早期認癥識癥能力
護理人員要會識別患者的意識模糊(包括嗜睡和朦朧)、半昏迷和昏迷。觀察患者的表情與姿勢,并通過語言刺激,即定時喚醒患者作出簡單對話,如無反應則進一步用疼痛刺激,即壓迫眶上神經,或用針刺,或以手捏胸大肌外側緣等方法。此時應仔細觀察患者的反應(如面部表情、肢體活動等),檢查有無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咳嗽反射,有無大、小便失禁及其他神經系統改變等。在多發傷觀察過程中,應把各部位創傷看成一個整體,處理好局部與整體關系。將生命體征動態變化與各處創傷聯系起來,防止把注意點過于集中在某些表面現象而忽視更為隱匿、更為嚴重的創傷。如顱腦損傷時,由于昏迷、休克等易掩蓋腹部表現;如骨折引起大血管破裂,只考慮到骨折而未認識到大量失血的危險性。因此,在整個急救過程中應不間斷動態地監測血壓、脈搏、尿量。如果在大量快速輸液條件下,患者仍出現不能解釋的低血壓,應高度警惕胸、腹腔臟器大出血的可能。顱腦損傷合并呼吸困難、紫紺,提示伴有胸部損傷。閉合性腹腔內臟器出血有明顯的“時相性”特點,常需連續觀察才能作出判斷。不能一味地依靠B超、CT等儀器檢查而定局,因為B超、CT只能反映某一時間內傷情,是靜止的,而傷情變化是動態的。應及時將生命體征監測結果與患者全身狀況結合起來作綜合評估與分析,為搶救治療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內容提要:法律的正義價值高于其他價值。國際私法中的弱者權利保護方法與正義有天然聯系。晚近的國際私法倡導對弱者的保護。國際私法弱者權利保護方法的正義內核體現在涉外消費者的保護、合同關系中“自由選擇法律的限制”、保護婦女、子女等的立法,以及跨國侵權關系中對受害人的保護。保護弱者是國際私法適應現實生活需要而出現的制度安排,彰顯了國際私法弱者權利保護方法的正義內核。
國際私法以國際民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當事人處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但一部分當事人相對于他方當事人而言,因市場地位、信息技術知識的不平衡或自然生理原因而處于劣勢是個不爭的事實。國際私法的弱者權利保護與正義有著天然的聯系。正義是國際私法弱者權利保護方法的邏輯前提,國際私法的弱者權利保護是正義的客觀要求。國際私法的任務就是要通過公正合理地解決每個案件來凸現其正義內核。[1]國際私法弱者保護方法的原則和制度基礎也凸現出以人為本的根本特點——體現人的本質,滿足人的需要,關懷人的未來。國際私法用自己獨特的方式保護著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體的正當權益。這里所說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領域消費合同中的消費者、雇傭合同中的被雇傭者、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受讓方;涉外侵權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產品責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領域中需要確認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監護人、被收養人、被扶養人等。具體來說,國際私法弱者權利保護方法的正義內核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費者的保護
法律的作用在于形成相關主體間權利與義務的制衡關系,從而為當事人之間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創造條件。就保護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費者為典型代表的弱者而言,國際私法是以一種特殊的標準來衡量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的。這些特殊的標準源于社會對“弱者”身份的認定,是以特殊身份來決定利益的保護,從而使這種保護有利于“弱勢身份”的一方當事人。
在這種情況下,國際私法保護弱者利益原則是以消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性為基礎而進行的一種制度上的設計,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予以補救,從而達成新的平衡關系,以保障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我們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難發現,在消費關系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主張其利益。而處于強勢地位的主體則會充分利用其優勢地位,盡最大可能維護其自身利益,從而難免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或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為:“利益就其本性來說是盲目的、無止境的、片面的,換言之,它具有不法的本能?!盵2]消費關系中處于強制地位的主體個人利益的過分張揚,往往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而通過傾斜的方式,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以特殊的保護,可以起到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合同關系中“對自由選擇法律的限制”
一些立法中對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的方式做出了限制,即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進行限制。海牙公約草案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選擇法律的形式應是明示的,從而排除了默示選擇。因為默示選擇的方式被認為不符合消費者保護的目標。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的加強,民事權利的社會化迫使立法者進一步限制和削弱“當事人意思自治”。[3]
對此,有學者通過法理研究,主張“當事人意思自治”作為一項原則應當包括當事人選擇法律的自由和對這種自由的適當限制兩個方面,其主旨是把“對自由的適當限制”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中的一個內容,而不是原則之外的東西。這樣來理解和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將有助于兼顧各方的正當權益,有助于建立正常的經濟秩序,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4]
因顧及弱者的權益而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進行限制或禁止(或者說是“對自由的適當限制”)主要表現為特殊合同領域。這里所指的特殊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有一方當事人處于相對弱勢的合同,主要是消費、雇傭以及保險等合同。在國際合同領域,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合同的準據法是一般做法。但是,在特殊合同中,消費者、受雇人、投保人相對于商家、雇傭人、保險人來說,無疑處于劣勢地位。因此,晚近的國際私法為了保護弱者的地位,對此類合同中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的權利進行限制。限制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強制性規則進行。具體采用的方式有三種:
第一種方式是在總則中規定強制性規則。
如1989瑞士《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第18條:不論本法所指定的法律為何,因其特殊目的應予適用的瑞士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予以保留。在總則中規定強制性規則,雖然不是專門針對弱者權利進行保護,但實際上可以達到保護弱者權利的效果。因為消費者、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規則是一國強制性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種方式是僅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規定強制性規則。
如《斯洛文尼亞共和國關于國際私法與訴訟法的法律》雖在總則部分未規定強制性規則,但在第21、22條均規定:當事人不得通過法律選擇協議排除國家強制性的、不許當事人選擇的保護雇員權利的法律規定以及消費者住所地國法中有關保護消費者權利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種是前兩種方式的融合,即既在總則中也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中規定強制性規則。
如韓國2001年修正國際私法,其不僅在第1章總則中規定了強制性規則,而且在第27條消費者合同、第28條勞務合同的法律適用中也進行了規定。此外,有些國家立法甚至排除了意思自治在特殊合同中的適用。如瑞士《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第120條第2款明確規定,消費者合同的法律適用中“當事人的法律選擇應予排除”。而其關于一般合同的法律適用中,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其首要原則。
國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從一般意義上而言,是指當事人雙方可以選擇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準據法。享有選擇權的主體是當事人雙方。但是,由于弱者權益保護原則的沖擊,在一些領域,出現了意思自治原則的變異。這種變異后的意思自治原則,雖然有當事人的自主意思蘊含在里面,但是意思自治的主體不再是當事人雙方,而是在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這在侵權法律關系中表現得最為明顯。
正義的法律應該保持當事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均衡,不會厚此薄彼。國際私法也不例外。從侵權法律關系來看,受害人無疑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應該強調對受害人的保護。但是,這種價值傾斜應有一定限度。如果過分強調受害人的利益,超出了侵權人正常合理的預期,對侵權人的利益也將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因此,許多國家國際私法立法雖然允許受害人進行法律選擇,但受害人的選擇權只是在一定的范圍內,不能隨意選擇。而且,所選擇的法律應該是與案件及當事人有關的國家的法律,比如當事人的國籍國法、住所地法、慣常居所地法、居所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侵權行為地法等。有些國家還在立法中采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案件的準據法。
考察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可以發現這一原則雖然在杜摩蘭時代就被提出,但是其真正確立則是近代的事情。這一原則的廣為傳播是與19世紀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觀念分不開的。在當時條件下,國家奉行的是自由經濟,亞當•斯密的自由經濟思想在法律領域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建立在“平等性”和“互換性”基礎上的私法認為:當事人是平等的,偶爾的不平等可以通過角色的互換達到平衡。因此,在私法領域要遵從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以涉外私法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的國際私法也受其影響,意思自治原則得到了迅猛發展,特別在涉外合同法律適用領域。但隨著資本主義走向了壟斷,私法自治的兩個前提“平等性”和“互換性”的缺失以及30年代經濟危機時“凱恩斯主義”的影響,國家加強了對經濟生活的干涉,國家的公權力逐漸向私法領域進行了滲透,并且不斷加強。意思自治原則也由此受到了限制,特別是在當事人明顯處于實質上不平等地位的領域。從國內立法來看,各個國家都相繼出現了專門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等。在當事人明顯處于劣勢的領域,意思自治原則受到限制的情況分述如下:
1.消費合同關系中“對自由選擇法律的限制”
在消費關系中,由于經濟力量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等原因,導致消費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在實質上是不平等的。一方相對于另一方,處于強勢地位。國際私法如果讓消費關系當事人完全自主地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可以由當事人隨意選擇準據法,但這樣做就很可能出現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國家作為第三方,通過立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作出適當的限制,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從世界各國國際私法的立法規定來看,普遍的趨勢是在國際消費合同中,對當事人法律選擇的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甚至排除。各國基于消費者保護的需要,大都對消費合同規定了有別于一般合同的特別的準據法選擇規則,如德國1986年國際私法立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選擇法律,不得剝奪消費者依其慣常居所地國的強行規定應有的保護。為體現對消費者的保護,一些國家的國際私法立法還傾向于適用消費者習慣居所地法。
2.雇傭合同關系中“對自由選擇法律的限制”
法律規定抽象人格,對一切法律關系主體作抽象的對待,于是在企業主與勞動者的法律關系中,造成了經濟地位上的強者對經濟上的弱者在實質上的支配。勞動者(雇員)受聘往往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雇主往往會在格式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適用某一國的有利于雇主的法律,從而使得雇主的某些責任得到預先排除或者減輕。為了糾正這種不合理的現象,體現法律對弱者的人文關懷,有關保護勞動者(雇員)的立法,往往采取傾斜保護政策。就保護弱者而言,有關保護勞動者(雇員)的立法以一種特殊的標準衡量當事人的地位,這種特殊的標準源于對社會弱者的身份認定。[5]為體現對勞動者的保護,在雇傭關系中,有些國家原則上適用勞動履行地法律作為確定雇傭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準據法。
另外,在保險合同糾紛中,有些國家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條款中,若某一合同條款可以有兩種以上的解釋,則法院應選擇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利(或者說是對保險人不利)的那種解釋。
三、保護婦女、子女和被扶養人等的立法中對弱者的保護
婚姻家庭親屬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與市民社會的價值或利益法則不同,它淵源于人倫秩序這一本質的、自然的社會共同體結構,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帶有鮮明的公法秩序和社會保障、福利屬性,各國法律均將婦女、兒童和老人視為弱者,予以特別保護。因為在家庭關系中,婦女相對丈夫在許多情況下在體能上、經濟上是弱者,子女相對于父母在體能上、經濟上、經驗上是弱者。而被扶養人更是在經濟上、生活上依賴于扶養人。他們之間發生跨國法律糾紛,迫切需要進行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各國國際私法大都形成了比較完備的保護妻、子女、被扶養人的親屬法體系。
為體現對弱者的保護(主要是指對兒童的保護),在親子關系、監護、收養等關系中有多個國家的法律規定,法院適用對兒童最為有利的法律。瑞士、奧地利、匈牙利等國的國際私法均有體現這一立法特點的明文規定。
四、跨國侵權關系中對受害人的保護
相對于加害人,跨國侵權中受害人是弱者。受害人往往由于不熟悉侵權行為地法和加害人屬人法,加之路途遙遠、取證困難、語言障礙等諸多因素,致使跨國侵權訴訟往往很難成功。這就為許多惡意侵權者逃避法律制裁大開方便之門,使大量的無辜受害者投訴無門。侵權法一直是理論研究的熱點,有關的理論和學說層出不窮。近年來頒布的一些國際私法立法,如1992年羅馬尼亞國際私法第112—118條、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第62—63條、1998年突尼斯國際私法第71—74條都先后規定了保護受害者的條款。
從晚近的國際私法立法來看,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已有一些國家規定受害人享有一定的法律適用的選擇權,如1995年《意大利國際私法改革法》第62條、1998年《委內瑞拉國際私法》第32條、199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關于非合同債權和物權的國際私法立法》以及《立陶宛共和國國際私法》等。這些法律一般均規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受害人也可以要求適用侵權事由的發生地法。在特殊侵權,如產品侵權案件中,則有更多的國家允許原告(即受害人)享有在一定范圍內法律適用的選擇權。國際私法立法對跨國侵權中處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所予以的呵護和人文關系,體現了現代國際私法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6]
從法律發展的歷史進程可以看出,保護弱者是私法適應現實生活需要而出現的制度安排。隨著社會生活的深化,必然在現實中涌現出各種各樣的需要法律予以保護的具有某種特定身份的弱者。如果說21世紀是人類更為進步的時代,那么這其中必然包括著基于社會實質公平和正義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這種保護不僅意味著應盡可能全面地為現實中的弱者提供暢通無阻的法律救濟途徑,而且意味著通過法律救濟途徑,弱者能及時地獲得無論在保護廣度還是深度方面都足以彌補其劣勢的救濟,[7]從而進一步全方位彰顯國際私法弱者保護方法的正義內核。
注釋:
[1]肖永平:《論沖突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9頁。
[3]尹田:《契約自由與社會公正的沖突與平衡》,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頁。
[4]參見呂巖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內涵探析》,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1期。
[5]董保華:《關于建立“現代勞動法學”的一些思考—兼論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機制》,載《華東政法學院學術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頁。
【摘要】城區是一個城市的中心區域,對其旅游資源的保護會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本文以分析城區目前的旅游資源保護狀況為基礎,從而尋找旅游資源保護中的問題,以此為突破口進行分析探索,進而提出城區旅游資源保護的思路與建議。
【關鍵詞】城區;旅游資源;旅游資源保護;可持續發展
城區是一個城市的中心區域,是一個區域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普遍意義上,旅游對一個城區而言并不是主要功能,但因其區位上的特殊重要性,在自然發展過程中它必然會產生許多具有旅游價值的旅游資源。在現今中國許多城區大搞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管理單位要么忽視旅游資源的保護,要么是在“開發與保護的矛盾”中掙扎。保護好旅游資源是區域旅游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實現整個城區可持續性發展的有效途徑。城區的旅游資源必須得到有效的保護。
1城區旅游資源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然景觀的保護與資源的原始狀態關系密切,人文景觀的保護不僅與資源的有形構成有關,更與其所蘊含的文化內涵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對這兩種旅游資源的保護狀況的勘查所依照的標準應有所不同。
對于旅游資源保護中問題的發現是提升旅游資源保護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對旅游資源保護狀況的分析必須是一個系統全面的工作。城區旅游資源的保護工作中常出現以下六個方面的問題。
1.1管理與目標的雙重制約。
資源開發與保護中必然要涉及到資源所在地及所有權歸屬的問題,這成為旅游資源開發的瓶頸。許多建筑與設施類旅游資源可能分別劃歸建設部門、園林部門、文物部門、宗教部門,這些部門往往對其保護責任互相推脫,出現保護過程中相互扯皮,開發后利益沖突,資源開發和保護后勁無力等一系列問題。這種局部和短期利益的爭奪顯然不利于資源的保護和永續利用。
受計劃經濟影響,城區的旅游資源被文化、城建、林業、旅游等部門分割,缺少適應大旅游發展需要的順暢的體制,缺少對區域旅游資源統一有效的保護、開發、利用、宣傳促銷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門分割,許多城區非常具有歷史和藝術價值的老建筑不對普通游客開放。旅游主管部門對旅游行業管理難度較大,資源挖掘、產品開發力度與發展要求產生了差距。
1.2旅游資源文獻資料有待加強保護。
旅游景點,特別是未開發或有待開發的景點(物),經常出現缺少相應的文獻資料的問題。文獻資料沒有得到科學的保護,以至造成許多未開發的旅游景點的資料缺少或丟失。缺少全面的文獻資料會給旅游資源統計工作帶來很大的問題。在筆者參與的大連市旅游資源普查工作便出現了此問題,沒有原始資料,而由考察人員單純進行實地調查,無法使旅游資源單體的性狀描述十分完善,同時旅游資源普查工作的科學性也有所偏離。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費太多精力與時間,無法完全達到高效、少時、詳查的狀態。
1.3高層次的旅游開發和規劃人才匱乏。
在旅游發展過程中,部分景點(區)在管理、運營技術環節和實踐操作上缺乏專業性,究其根本,是缺乏專業性知識、缺乏專業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開發項目和開發產品的層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較多,特色不突出等問題客觀存在。這與地方旅游管理部門和旅游項目投資公司缺乏相應的高層次旅游專業人才也有很大的關系,因為專業水平有限,在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經常忽視對資源的保護措施。
1.4旅游資源保護的力度隨區域偏僻度增大而遞減。
旅游資源保存狀況根據離城區中心的遠近不同而表現出參差不齊。離城區中心越近的區域,旅游資源的保護的狀況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區域(放在更大的地區內研究就是更偏遠區域)的旅游資源受到人為的干擾或破壞較為嚴重,其觀賞價值、使用價值都相對來說比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發展的一定階段是經濟——文化產業,到發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經濟產業”(于光遠),旅游需要文化底蘊作為支撐。從旅游企業在市場的運作角度而言,第一層次的競爭是價格競爭,進一步上升到質量競爭,達到最高層是文化的競爭。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內在的,旅游者進行旅游,本質上也是在購買文化、消費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經濟必須注重知識經濟,旅游管理必須開拓知識化管理之路。
城區旅游業發展是一種高文化含量的發展模式,發展進程和速度對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歷史文化氛圍有較大依賴。城區在旅游業發展中,一方面應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應凝練出區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區域旅游發展的“文脈”,從而使城市文化水平與旅游發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開發的許多旅游資源被挪為他用。
許多城區有待開發或未開發的旅游資源,普遍存在被挪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與工程保護措施的問題。城區中大量傳統老建筑精品經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為活動缺乏保護意識,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壞和損毀,大量磚雕、石雕等藝術品亦逐漸破損或流失。
2城區旅游資源保護的思路與建議
旅游資源,特別是風景旅游資源,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加強對旅游資源的保護,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必須在開發與利用全過程中給予高度重視。旅游資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與保護為本的原則,正確處理好資源利用與資源保護、經濟效益與環境、社會效益的關系,做到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同時運用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加強對旅游資源的管理,使保護工作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2.1總體原則。
旅游資源保護的政策措施應在“精心規劃、嚴格保護、統一管理、開發與養護相結合”的方針指導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開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分期建設,邊建設邊開發滾動發展。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優先開發投資少、吸引人、見效快的景區景點。充分利用現有基礎設施、防止重復建設。
旅游資源開發和利用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事先制定資源保護計劃和措施。其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的處理處置設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壞、景觀破壞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區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項目,對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區內的工廠,在城市風景走廊和重要景觀地帶的有礙景觀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應逐步拆遷或改造。
在規劃開發或已開發利用的旅游區內,應保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和水資源。保持旅游區內的地形地貌景觀,禁止在旅游區內開山采石、挖沙取士、填蓋水域、砍伐樹木,以及進行可能改變旅游區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動。對于已經造成生態破壞的,必須積極整治,限期恢復。
旅游區的開發建設和旅游活動的規模,不得超過旅游區的環境容量,其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質感、色彩等,必須與周圍自然景觀和環境相協調。旅游區內應控制資源的開發強度,加強綠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嚴格控制建筑的體量和高度。
2.2分類分級保護。
為了對旅游資源實行有效的保護,應在旅游資源普查成果的基礎上,根據旅游資源的利用性質、功能及脆弱性,將城區的旅游資源進行分類分級保護。
2.2.1分類保護。
2.2.1.1人文類旅游資源。在城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保護建筑周圍,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規、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相關規劃及各相關部門和社區居民提出的保護意見,劃出一定的范圍與空間作為文化遺產與史跡保護區。
對這類資源的保護,應嚴格按照有關法規,保護單體的安全和完整,嚴禁增設與其無關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為設施,嚴禁任何不利于其保護的因素進入??梢园仓帽匾牟叫杏斡[和安全防護設施,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
對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動類旅游資源,以及無歷史意義而為開發旅游業或其它經濟用途而建的現代建筑與設施,可將責任下放到個人或單位,政府進行監督,既調動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又增加政府部門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觀類旅游資源。
自然景觀類旅游資源包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動植物景觀。
對自然景觀的保護,應嚴格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森林法》等對資源與環境依法進行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護性設施,應禁止任何經營性的開發建設活動。風景名勝區內核心保護區內嚴格禁止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各種工程建設;不得進行恣意伐木、開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嚴重破壞地形、地貌和自然環境的活動。旅游區內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應適當限制機動交通及居民活動的進入,不得安排與其無關的人為設施。
在休閑度假旅游區的項目活動及可視范圍內,根據景觀風貌保護的需要,劃出一定范圍作為旅游環境保護區。在休閑度假旅游區內,可以進行適度的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合理安排各種適宜的休閑度假項目,控制游客量在環境容納量允許的范圍之內,應適當限制機動交通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進入。
2.2.1.3未開發的旅游資源。
對目前尚未進行旅游開發,但明顯地具有可轉化為旅游產品優勢潛力的旅游資源,或已初步開發,但仍具有相當大的開發潛力的旅游資源,應劃出一定范圍進行保護培育。對未開發的旅游資源,重點要搞好資源的恢復、培育和保護,嚴禁對其不利的開發經營活動。
2.2.2分級保護。
2.2.2.1一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指已經公布批準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絕對保護范圍及自然保護區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護單位和自然保護小區)。
具體做法是在景點周圍劃出一定的小范圍,防止旅游者損壞。這些景點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動、涂寫、鑿刻,管理部門應逐一登記建檔,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劃定保護對象與旅游者之間的距離,或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并用明顯的標志提示游人。
2.2.2.2二級保護區(重點保護區)。
二級保護區指一級(核心)保護區外及有代表性的風景名勝區、傳統民居區、濱海路等的景觀建設控制地帶。
二級保護區劃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區或是景點周圍的環境不致被破壞以致與景區或景點不相協調。構景空間和審美度較好的空間也應劃入二級保護區范圍,在此范圍內不得建造與景物無關的建筑,杜絕污染源的進入。
2.2.2.3三級保護區(一般保護區)。
三級保護區指二級保護區保護地帶;有代表性的新興旅游景點及景物。如市區的游樂、購物、休閑景點。一般是旅游環境與周圍環境之間的協調區,在景點周圍一定范圍內不得建造體量過大或過高或足以造成不協調的建筑,注意環境綠化,保證大氣、噪聲不得超標,保證旅游者飲用水、食宿等環境的安全舒適。
分級保護的項目、相應的保護面積和范圍及具體要求要按國家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旅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及各縣區和全市另行專門編制的旅游資源保護培育規劃實施。
2.3加強旅游資源保護的其它支持途徑。
2.3.1通過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意識來達到保護目的。
環境、資源保護意識的增強是旅游資源保護的思想基礎,這里包括管理者、經營者、旅游者、地方民眾等群體的全方位旅游意識的增強。增強旅游資源保護意識應針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教育,如對管理者、經營者采用系統教育、培訓的方式,對旅游者采用建立環境解說系統的方式,對地方民眾采用環境科普的方式等。
環境是旅游資源生成的條件,旅游資源的保護依賴于環境的保護。旅游業的發展、旅游經濟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壓力。從旅游業的長遠發展來看,我們不應以犧牲后代人的生活質量與發展機會為代價來發展旅游業,正確的方式應是旅游業發展的同時,資源、環境得到保護。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強資源開發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資源項目規劃中應體現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
②加強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素質教育,通過管理影響和引導游客;
③提高技術監測的水平;
④加強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設,通過提高居民素質,達到自覺維護生態環境質量的狀態;
⑤加強宣傳工作,倡導推行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
⑥推行綠色服務理念,減少旅游行業對環境的污染。
2.3.2加強法規建設。
景區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的地方政策法規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慮旅游景觀的保護和培育,要使各類景觀資源的保護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區。必要時應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落實保護權限與責任。還應制定一系列有關資源與環境的具體保護辦法和監測、監督舉報、獎勵與懲罰的規章制度。通過制定政策,引導和鼓勵部門、單位和個人積極參加污染整治和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和協調所轄區域的部門、單位和個人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3.3加強公眾宣傳教育。
向公眾傳播有關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知識和科技知識,特別是通過一些典型案例的評價,使整個社會對旅游資源的保護與區域可持續發展的關系有正確的理解和態度,提高人們保護旅游資源的自覺性,增強環境保護的緊迫感、責任感,讓廣大干部群眾認識到資源及其環境保護與產業發展的協調一致性,提高人們旅游資源保護意識及知識水平和技能。
2.3.4理順管理體制。
要成立有權威性的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協調機構,由旅游、文化、環境、城建、水利、林業、農業等部門的專家組成一個專門委員會,對旅游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嚴加把關,對項目審批、項目建設、營運管理等各個環節嚴格實行規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對旅游資源與環境保護培育的技術投入和資金投入。
應遵循“多一點傳統,少一點創造,多一點復修,少一點重建”的原則,對旅游資源進行就地或易地保護。如對有代表性的歷史名宅古建,要逐個檢查落實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項以確保其風貌的完整無缺和結構的安全。
對某些資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間資本的途徑和方法。通過征收資源稅、排污費,充分發揮經濟杠桿對旅游環境和保護作用。設立城區旅游資源保護專項基金,資金來源為:財政上撥出一定款項作為啟動資金;將部分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專項保護基金;按營業收入總額向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企業征收旅游資源保護附加費;旅游飯店的城市共建費金額轉入專項保護基金等。由專門的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該項基金的保管、審批和使用監督。
2.3.6建立大旅游發展機制,加強旅游機構職能建設和人才培養。
旅游活動是一項綜合性的服務活動,涉及眾多企業和行業的經濟活動。以功能布局和產品企劃為平臺,統籌規劃吃、住、行、游、購、娛旅游六要素,著眼于發展“大旅游”,促進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組合。同時要協調好各相關行業部門的關系,爭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會辦旅游的合力。適時推動各種節慶活動,造就市場轟動效應。
同時,要深化旅游體制改革,轉變管理職能,做好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成立旅游執法大隊,強化行業執法職能,依法治旅;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務、旅游商務網絡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設,與國際接軌。
加強旅游宣傳和旅游知識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識,及對旅游業發展的支持,營造良好的旅游發展環境。增加城市居民對周邊旅游景區的了解,激發熱愛家鄉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強市民對游客的親和力。
聘請旅游專家成立旅游發展專家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當地高等院校的師資力量,加大旅游知識、技能的培訓力度;培養高層次旅游人才。
3結語
旅游資源的保護不排斥對其合理的利用。許多旅游資源由于成功地處理了保護與利用的關系,獲得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這些成功的旅游資源開發的共同經驗就是:立足保護,加強論證,科學規劃,適度開發,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護。
旅游的經營需要好的環境,所以旅游的經營,客觀來看會促進環境改善和保護。有了保護的加強會進一步推動旅游的經營,這是一個互相補充、互相促進、互相強化的關系。比如,從1999年開始,國家旅游局在全國開始推行《旅游區點質量等級與劃分標準》國家標準,倡導旅游景區在門票收入里拿出10%用于保護,其出發點正是旅游發展與資源保護目標的一致性。
旅游的發展與資源保護是最大的利益一致者。旅游的基礎是環境,沒有好環境就沒有旅游的發展。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門應規范各地方的旅游資源開發行為,努力使其從一開始就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另一方面,旅游的開發商,更大范圍內可以說是社會大眾,應加強旅游資源保護意識,使旅游資源有形的實體在完整保存的基礎上文化內涵得到更長久的傳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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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連市旅游局、東北財經大學旅游與酒店管理學院.大連市旅游資源普查中山區專題報告[R].2005
的自我保護意識較低,在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突發事件的發生時,她們往往會即時的向信賴的人們求助,在刑法中明確指出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在我國刑法范疇指定上都是屬于。
1.對進行犯是罪中的一個加重情節,并嚴重判刑
2.在我國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指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她人的意愿和發生性關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隨著刑法的變革不斷的加大對性寢犯的處罰力度。特別強調了奸不滿十四周歲的的,以處理無論對方是自愿還是不自愿的前題。
3.奸節惡劣的,對使用暴利導致使被害人受重傷、嚴重則導致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處以死刑或者有期徒刑。加強對幼兒暴力事件的管理。近年來幼兒園頻頻出現虐待兒童的事件,給年幼的孩童留下了巨大的身心傷害,家長要善于利用幼兒刑法中的有關條約嚴懲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老師。
4.誘拐幼兒拐賣,對的家庭造成嚴重的傷害,不僅破壞了一個美滿的家庭還讓幼兒心理留下巨大的傷害,我們國家正在不斷的完善幼兒刑法加大力度打擊誘拐分子。陪誘拐的家庭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打擊和懲罰不法分子。
二、推廣刑法
立法的本是為了保障人們的合法利益,而近年我國也加大了幼兒刑法中的個種條例,爆保障了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的的合法權利,而刑法只是停止紙面上的一些條條框框而沒有得到實際的利用,也不能起到保護的合法權益,只有刑法等到推廣讓更多的人了解它。
1.通過現代媒體技術推廣刑法,隨著科技的發展,媒體傳播的影響力和更新的能力是任何傳播媒介無法代替的,通過一些真實的刑法案例讓人們在生活中了解刑法,知道如何正確的利用刑法去保障的合法權利,普及和推廣刑法,善于利用貼近人們生活的案例,將枯燥的刑法,生動化,立體化,簡單化。
2.學校要加大推廣刑法,學校通過組織一些有關刑法的教育活動,讓每個學生了解刑法,在自身權益受到傷害時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學校老師對學校進行集中的刑法教育,當她們受到暴力事件或者犯和各種人生安全遭到傷害的時候如何利用刑法來保護自己,而不是屈原威脅,迫于暴力選擇沉默默許他人對自己造成傷害。只有讓她們了解刑法的作用,我國為什么要加大對刑法的完善和監管力度。
3.社會對刑法的推廣,通過一些公益廣告對刑法進行推廣讓更多的人了解刑法,通過舉行一些有關刑法知識比賽讓更多的人了解刑法。和加大對自我的保護意識,在自己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即時的保障自身的安全,事后如何通過刑法來為自己申辯。
三、運用刑法保護權益
刑法的修訂和推廣是為了讓更多人利用刑法來保障的合法權利,而如何正確的利用。刑法保護的權益成為我國的側重點。
1.在受到犯事件上,在日常中家長要告訴孩子即使遭到侵害后,還是要‘告訴’可信賴的大人。尋求幫助告訴孩子如果無法逃脫害,最重要的原則是保證生命的安全而不是意氣用事,事后像老師,家長或者警察尋幫助,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教導孩子學習一些安全的防身身術,可幫助孩子建立信心,在遇到犯時可以如何逃脫。在加強兒童的保護意識下國家因該加大對犯的處理力度,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兒童的人身安全,加大對刑法的完善更好的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讓犯者打消犯的念想。社會要幫助人們樹立理性健康的性心理,這樣才不會有人將魔爪伸向自我保護能力低的兒童身上,讓她們有效的心靈受到傷害。讓孩子相信通過刑法可以保護自己,家長老師可以通過刑法更好的保護自己,自己要勇敢的說出來,而不是選擇沉默。
2.在受到暴力時要如何的利用刑法對自我進行保護,往往屈于暴力下選擇逃避和不敢勇敢的站出來,在頻繁的老師虐待案例中,由于老師的恐嚇她們不敢告訴家長,對學校產生恐懼,對學習失去了興趣。而如果日常家庭,學校,社會加大對刑法的教育,讓她們學會如何正確的利用刑法保護自己。在學校收到虐待的時候即時的向家長反映家長通過利用刑法對的權益進行保護。
3.婦聯的主要工作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具體內容為:團結、教育全市各族各界婦女以及各類婦女組織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積極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教育引導廣大婦女發揚“四自”精神,全面提高自身素質;代表婦女參與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關注并加強研究涉及婦女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擬定和實施,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堅持為婦女兒童服務、為基層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協調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通過刑法保障的合法權益。
(一)行政法上信賴利益保護的語義。
信賴利益: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和頒布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行政行為的穩定性產生合理的擁有某種特定的權益的信賴。信賴利益保護:當行政主體變動其原本的行政行為或行政規定時,應當保護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主體的行為的合理信賴,無論行政主體基于何種合理利益而變動,都應該給予無過錯的行政相對人相應的補償。
(二)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的涵義。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通俗講就是公民對國家權力的信任。當政府做出承諾后不能履行,法律就給予公民的這種信任保護。在我國,法學界認為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指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這要求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行為一經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如事后發現由嚴重違法情形或可能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必須撤銷或改變這種行為時,行政機關對撤銷或改變此種行為給無過錯的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補償。
二、信賴利益保護的構成要件
(一)基于信賴基礎。
即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已經生效。無效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則不可能對其產生合理信賴。信賴基礎必須能體現國家的意思表示,即必須是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若某個行政行為尚處于作出過程中,國家的意思表示尚未體現,即不明確和不完整時,就不存在所謂的信賴基礎。另外,行政機關也并非全能,所以,我們不應將此原則運用于行政權運行的每一階段,應當給予行政機關適當的改正機會。
(二)信賴表現。
指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行為的信賴而作出的處分行為。不僅要求相對人對行政行為有信賴的意思表示,還要求其必須因此行政行為作出相應具體的信賴行為。因此只要相對人能夠證明其對某行政行為有信賴的意思,并且因此行政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分行為,就有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可能。
(三)信賴值得保護。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信賴值得保護的標準,即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行為的作出不存在過錯。相對人的信賴應是基于一般的社會經驗法則而作出的,如果行政相對人存在主觀惡意,那么該信賴利益就不值得保護。
三、信賴利益保護的保護機制
存續保護即所謂的維持原狀也叫做完全的信賴保護,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護合理信賴,不變更、撤銷已生效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或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此款規定體現了存續保護的機制,有利于信賴法律狀態的穩定。財產保護又叫做補償的信賴保護,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變更原有的行政行為,同時對行政相對人因此所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給予財產上的補償保護。財產保護有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如《行政許可法》第8條規定“......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和第7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p>
四、我國的行政信賴利益保護
(一)我國對信賴利益保護的現狀。
我國并沒有明確確立行政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但是其基本精神已經體現在相關的規定中。如《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解釋的規定第59條規定、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等,以上法律都融入了行政信賴利益保護的精神,體現了政府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意愿。
(二)我國行政信賴利益保護規定的不足之處。
1.《行政許可法》并沒有明確指出此規定對于哪個等級的行政行為。若此規定包括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則不利于行政行為的穩定性。
2.未規定明確的行政機關的補償標準。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擴大,也可能會出現補償落實不到位,以至于會出現貪污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3.對行政行為撤銷的時效未作出明確規定。我國的信賴利益不保護違法的行政行為,所以就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隨時撤銷。對行政行為的撤銷必然或多或少的不利于行政相對人,并且會降低行政主體的信任度和威懾力,不利于行政行為的有效落實。
4.在抽象的行政行為中的缺失?!缎姓V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對“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那么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司法救濟途徑缺失。那么行政規范性法律文件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行政相對人無法參與對行政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救濟。這顯然不能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三)中國信賴利益保護的完善之處。
1.信賴保護原則應當作為行政法之基本原則,擴大適用范圍,全面約束行政行為。信賴保護不應僅僅約束行政許可行為,應當同樣約束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計劃、行政政策等多種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主體不僅要依法行政,而且要將行政相對人的合理信賴考慮到行政行為的做出中。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應將信賴利益保護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約束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做出。
2.完善“補償”制度,全面的保護信賴利益。我國對補償的數額和方式規定不明確不利于補償的落實,同時給了行政主體推卸責任的機會。依據一般社會觀念,補償的標準應以實際損失為基準,同時對于期待利益也應基于相應補償,對于此種自由裁量權,有必要加以明文規定,并且更好地反映了有法可依,使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有所依據,不至產生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