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16 04: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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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對保險法學的研究恐怕是最為薄弱的。保險法學研究的滯后、保險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險司法解釋的空白,給審判實踐帶來諸多困惑。突出表現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處理結果卻相去甚遠。而且,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猛發展,保險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調查研究得來的第一手資料,對當前保險案件審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幾個法律適用難題作了認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見。
一、關于“明確說明”一詞內涵的界定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法為保險人違背“明確說明”義務的行為設定了如此嚴重的法律后果,卻未就“明確說明”的內涵作出界定,這一明顯的立法疏漏使得實踐中對“明確說明”一詞產生了多種理解。且不論保險案件當事人和辦案法官,僅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準確地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是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并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11條:“保險法第18條中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做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釋。”
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于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準,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所作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草案設定的標準仍不明確,難以操作;中國人民銀行所作的規定則明顯違反(保險法》——按照該規定,保險人就保險條款所負的說明義務是在保險單出具以后才履行的;從“明確說明”的含義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見最為合理,但應當結合保險條款的性質予以準確把握。保險公司沒有必要就所有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釋。有無必要,判斷的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后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于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關于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1.保險人代填寫或代簽名行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筆者認為,由于投保人僅對保險人提出的詢問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保險人詢問內容及投保人作相應告知義務載體的投保單,是否投保人填寫或填寫內容是否為投保人所確認,應當是對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的判斷標準。具體而言:(1)投保單內容雖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寫,但投保人最后簽字確認的,應當視為投保人已經確認了投保單中就詢問事項所做的告知是屬實的。(2)保險人保人簽字的,由于不能證明投保人是否確認填寫內容,除非投保人認可,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3)投保人簽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項的填寫在后的,由于未經投保人確認填寫內容,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
2.體檢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此,我國《保險法》未作規定。許多學者持肯定觀點,并在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采納。他們認為:“在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中,如果保險人未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有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險人指定醫生檢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雖可因此增加危險估計正確性,但同時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這是因為保險人所知及應知事項,因其人(檢查醫生)的介入而擴大。因此凡體檢醫生檢查可以發現的病癥,即為保險人所知;即使體檢醫生因學識經驗不足,對于檢查的結果未能作出適當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也屑保險人應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之不負告知義務。”筆者主張,不能因為體檢程序的采用而減輕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依據在于:(1)在詢問告知主義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險人的詢問作出如實回答是其法定義務,若無法定免除或減輕事由,自不能隨意減輕這一義務。(2)體檢只是保險人用于過濾欺詐投保的一種輔助手段,如果僅僅因為保險人采用了醫生體檢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無異于鼓勵投保人隱瞞實情,打擊保險人采用體檢程序的熱情,勢必導致保險人取消體檢程序。
三、關于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而未經被保險人簽字同意的保險合同之效力認定及實體處理
《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由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與受益人發生爭執時,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因而在無書面同意意見的情形下,無法得知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審判實踐中盛行這樣一種思維:保險公司接受這種投保單具有明顯的過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對投保人明顯不公,所以主張將其認定為有效合同。筆者認為:
1.應當準確理解《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該條強調的是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能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專門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情形時,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應當嚴格按照《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執行,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該條是基于保險的特性,從防范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所作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不應當突破。當然,在認定保險合同無效之后,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合理分擔責任。由于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對此類保險合同須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均應明知,對于保險合同的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但保險人作為專業性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無效應當承擔主要的締約過錯責任。在損失認定上,由于被保險人未簽名確認保險合同且已死亡,則被保險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險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賴利益損失問題。因此,實體處理上應當判令保險人返還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但保險人不應承擔其他賠償義務。
四、醫療保險是否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界大多認為,醫療保險具有典型的損失補償性,應當適用與財產保險合同相同的處理原則。一些學者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98年)第63號文《關于醫療費用給付問題的答復》,認為當事人至少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達到適用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復》指出:“如果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中無關于‘被保險人由于遭受第三者傷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責任’之約定,保險人應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從中可以反推出這樣的結論,如果保險條款中有上述約定,則保險人不負給付醫療費的責任。
在現有立法框架內,筆者主張應當區別不同情形予以討論:
1.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醫療保險不應當適用損失補償原則。(1)從保險立法考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該條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權而引發保險事故的情形下,醫療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人不能因支付保險金而享有代位求償權。(2)從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規定分析,也能相互照應,自圓其說。按照保險代位求償的原理,被保險人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公司,本質上構成債權轉讓。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81條的規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轉讓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則進一步予以細化,明確將“人壽保險”和“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列入“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債權”。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規定,醫療費用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權將其對第三人擁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且,由于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就轉讓權利作了約定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之規定,將其認定為無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責任的醫療保險中,是否適用損失補償原則要視不同情形而定。這類醫療保險條款往往約定保險公司按照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醫療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參加了當地醫保,則保險公司往往以醫保統籌帳戶給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為由拒賠,從而引發糾紛。筆者認為,這涉及到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即保險費率的厘定是否已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如果已經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否則被保險人將獲得不當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將第三人的在先給付作為影響因素考慮進去,則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否則保險公司將因此而獲不當利益。根據現行的實務操作,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已經參加醫保,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均是相同的,從中應當可以得出保監會或保險公司至今尚未將被保險人是否參加醫保這一情形作為費率厘定的依據。既然如此,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拒賠。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據受害人的申請,直接判決保險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
依照《保險法》第22條,除人身保險合同外,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的權利。《保險法》第6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該條就保險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使用的是“可以”一詞,似乎這是保險人的權利而非義務。而實踐中經常發生被保險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賠償義務,又不向保險公司及時申請保險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及時賠償。保險理賠實踐中越來越多地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受害人能否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
筆者認為,第三者責任險設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險人申請的保險金并不歸其實際所有,最終要支付給受害人。因此,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人申請支付保險金,應當是被保險人的義務而非權利。在被保險人不履行申請保險金義務的情況下,立法應當賦予受害人這樣一種權利,即他可以依據被保險人(侵權人)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鑒于損失賠償額等問題需經有權機關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賠償額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權人和受害人這一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險人的利益,實踐中具體操作時,通過人民法院行使這一權利才較為妥當。這一思路已經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確認。該院在(2000)執他字第15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復函》中認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辯權應當仍然存在,可以據此對抗受害人的申請權。(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險人,經過訴訟和執行程序仍不能實現自身權利的情形下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金的,因此,可能會造成超過2年索賠時效的情形。對此,筆者認為,應對《保險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作準確理解。該款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從中可知,該款限定的主體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因此,保險人不能以該條規定的索賠時效對抗受害人。
[參考文獻]
關鍵詞:憲法學,研究方法,中國憲法問題,實踐
近期以來,關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成了憲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之一,[i]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學科成長的體現,研究方法的成熟是一門學科成熟的標志,反之,研究方法的滯后也會對學科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憲法學者對研究方法的反思是有意義的,但是目前中國憲法學界的研究方法還遠遠沒有真正成熟。基于此,本文在對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簡單回顧的基礎上,探討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主張以中國憲法問題為中心的方法論模式。以期對憲法學界同仁的研究有些微助益。[ii]
一、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回顧
(一)第一代憲法學教材對研究方法的探討[iii]
1982年憲法的修改通過迎來了憲法學研究的春天,一些憲法學教材和普法性質的憲法讀物相繼出現,[iv]1985年10月份在貴陽召開了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標志著憲法學人開始有一個正式對話和交流的平臺。當時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自己編寫的教材、專著或者論文中所提及的憲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1、階級分析方法;[v]2、歷史分析方法;3、比較分析方法;[vi]4、系統分析方法;5、理論聯系實際方法。[vii]
從學者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覺意識開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貫穿了研究方法,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難能可貴的。但是正如學者們自己所言,其所論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主要是當時的憲法學研究方法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憲法學研究方法還沒有與法理學及一般部門法有根本區別;方法與教材內容聯系不大,相互脫節,方法與內容是兩張皮;對憲法進行注釋成為教材的主要內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論文對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探討[viii]
如果說第一代憲法學者開啟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偉大航程,第二代憲法學人則開辟了不同的航線,其所倡導的研究方法開始呈現多元化趨勢,方法論自覺性也大大增強。[ix]憲法學人所運用的方法舉其要,有以下幾種:
1、用法權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x]2、經濟分析方法。包括的經濟分析和經濟憲法學。[xi]3、規范憲法學的方法。[xii]4、憲法哲學的方法。[xiii]5、憲法解釋學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憲法社會學方法。[xv]7、憲法學的實證研究方法。[xvi]8、憲法學研究的邏輯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語義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與流派化是學科成熟的標志之一,也是憲法學研究開始進步的體現。憲法學研究與其他學科一樣,忌諱的是只有一種聲音、一種方法、一種立場。
但是在“繁榮”的背后也有少許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認為憲法學者在確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至少要考慮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問題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謂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討問題或社會現象時所持的立場基礎和方式方法手段的總和。方法是有層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論和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xviii]方法論基礎是本,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是末。方法論基礎決定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的運用,而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又為一定的方法論立場服務。學者在論及方法時要意識到自己是在那一個層次上探討方法的,否則討論就會失去共同的話語平臺。
本文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有以下幾個層次:
(1)方法論:哲學基礎、邏輯、范式、價值、客觀性;
(2)普通方法:歷史分析、比較研究、規范分析、階級(本質)分析、理論聯系實際、系統分析法等;
(3)具體方法:方法手段如:問卷、訪問法、觀察法、計算機技術、統計分析、利益衡量、價值補充、漏洞補充、文獻研究等具體方法
憲法學是法學學科分支之一,憲法學研究方法要遵循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上述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在一般意義上也適用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分類。憲法學包括理論憲法學和實用憲法學,前者主要運用方法論進行研究,[xix]后者主要用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研究,方法論基礎決定了具體方法的運用。一般而言,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與政治哲學、邏輯、價值取向連在一起。作為普通方法的傳統注釋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憲法的政治哲學基礎,其實憲法學研究要建立在一定的政治哲學基礎上,即你的立場是什么?一定的政治哲學觀念、立場又指導對憲法本質、基本價值、范疇等的看法。因此,規范分析等具體方法離不開一定的方法論指導。另一方面,“社會科學”憲法學方法不太注重規范分析等普通方法的運用,而過多關注政治哲學的“立場”問題,而規范分析又是憲法學研究之特色的體現,這樣離開規范分析,只注重政治哲學基礎的研究方法就很容易流于意識形態的無謂爭論中。因此,方法的融合才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之道,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一種方法都是“偏見”。
三、什么是憲法學研究方法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憲法學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憲法學學科特性,其特性是由憲法現象不同于其他社會現象,憲法學所要面對的問題不同于其他學科所要面對的問題決定的,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體現在與其他學科研究方法的比較上,在比較中體現其方法特性。
(一)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
法學研究方法主要從法的一般規律出發來研究法這一社會現象,其研究對象主要是圍繞法的產生、運行、變更、存廢等而展開,憲法是法的一種,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憲法是高級法,其特性也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與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區別。因此,把法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憲法學中是不可取,因為這種做法只是看到憲法的法的維度,而沒有看到憲法“憲”的維度,而“憲”的維度決定了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憲法學研究方法是以憲法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對象不同決定了方法具體運用的不同方式,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有學者總結憲法現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憲法規范;2、憲法意識;3、憲法制度;4、憲法關系。[xx]這種總結
當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認識憲法學的研究對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質是圍繞個人自由、社會權利和國家權力“三位一體”而展開的,憲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間劃定界限,達到“定分止爭”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來分析如何控制、規范、保障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時,這時法的一般研究方法運用到憲法學中才有意義,如果法理學的研究方法沒有用來研究憲法現象及其本質規律,只是簡單的“嫁接”,則對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就不大,而這個“轉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別要在對憲法現象有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才可能完成,否則一般的法理學研究方法對于解釋憲法現象是沒有說服力的。
(二)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政治學研究方法
政治學與憲法學是聯系最為密切的學科,中國傳統上,這兩個學科沒有明顯的界限,研究方法也沒有分野,[xxi]近些年,學術界又出現一個新的趨向,有學者認為一個學科的成熟是它與相關學科越來越遠,因此,憲法學研究要遠離政治學。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偏頗之處,因為事實上學科成熟的標志是一個學科與相關學科既遠又近,說遠,是指一個學科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范式和相對獨立的學科話語系統,說近,是指一個學科會吸收相關學科的營養,不斷完善自己,在交叉中獲得發展。憲法學與政治學等學科的關系不是平行線,他們之間有“交集”。
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要直面政治問題,[xxii]憲法與政治有著天然的聯系,離開政治問題就沒有憲法存在的價值,關鍵是憲法學者主動或者被動對待政治問題的態度,如果像“”時期中國情景那樣,學者對政治聲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獨立的立場,這才是問題的本質。這種憲法學術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們所要反對的。今天憲法學的部分學者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以為憲法學研究方法成熟的標志之一是憲法學研究與政治、政治學的分野,我們以為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憲法政治現象,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共同的對象是國家,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控制、規范、保障等的研究,憲法學的研究離不開政治和政治學,這是憲法的本質特點決定的,只是要以憲法學的方法和立場研究政治問題罷了,而不是說憲法學研究可以回避政治問題。
研究對象的大致相同決定了研究方法的類似,特別是政治哲學與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有極大的一致性,因此,憲法學研究方法離不開政治學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憲法學和政治學研究的角度畢竟有極大的差別,因此,又要反對憲法學與政治學研究方法混同。
(三)憲法學研究方法與憲法解釋方法
一般學者在論及憲法研究方法時可能會混淆二者的界限,我們認為憲法解釋方法與憲法學研究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是在解釋憲法時所用的方法,它的目的是解決憲法適用中的問題,屬于實用憲法學的范疇。憲法解釋方法其實是憲法學研究中對憲法進行解釋的具體方法,這些具體方法與憲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有區別也有聯系。憲法解釋方法限于對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文本進行解釋,而憲法學具體方法所涉及的有憲法文本,也有其他憲法現象。當然,由于憲法解釋在司憲國家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占去了憲法學研究的大部分領域,因而部分學者把憲法解釋學方法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實上,民法學者在談及方法時,其本質是民法解釋學,甚至民法解釋學就等同于法學方法論。[xxiii]因此,把憲法解釋學看作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精粹,甚至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全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抽象的憲法和靜態的憲法只有經過解釋才可以適用于具體的案件事實,而憲法適用于具體的案件是憲法的生命所在,適用具體案件的憲法解釋方法也是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生命所在。
但是,憲法解釋方法畢竟不等同于憲法學研究方法,憲法學研究方法除了憲法解釋方法外,還有方法論、其他普通方法和具體方法,其中方法論是理論憲法學研究方法,這明顯有別于作為實用憲法學方法的憲法解釋方法。
四、什么是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
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是指對中國憲法進行研究的方式方法總和。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當然要遵循法學及憲法學研究方法的一般規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對象畢竟是“中國”,而且是“當代中國”。因此,研究方法注定會有一些特殊。本文認為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要堅持一般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個性,本文不重點探討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的方法類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討在確立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要注意的幾個維度。
(一)要有問題意識,注意到憲法學研究的中國問題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實只是說明或者研究具體問題的手段,中國憲法學所面對的是中國問題。目前憲法學界研究方法與內容、問題脫節的情況依然存在,問題意識還不夠強。[xxv]學界純粹談方法,開了研討會,也寫作了不少研究憲法學方法的論文,但是其方法論上的自覺性還是不夠,少有運用自己所主張的方法寫作、針對具體問題論述的專門著作。方法與自己的學術著作及所要探討的問題是兩張皮。
“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這句話對憲法學界而言仍然是有意義的,只有在自己的專著或者論文中使用了方法來探討問題,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會到來,如果硬要創造一些所謂的方法來,實在是不可取的。憲法學學術流派和學術良性爭鳴的局面要靠對同一問題的不同回答來形成,對一個問題可以運用一定的方法論從歷史、比較、邏輯、價值、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不同角度進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構成了不同的方法,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義所在,而這種局面現今還遠遠沒有形成。
方法要以問題為中心,問題是本,方法是末,在問題中體現方法、運用方法。筆者甚至設想,什么時候不談方法了,在憲法學教材中也不論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論述中或者研究憲法具體問題時運用方法,這時憲法學研究才會真正成熟。
(二)要對中國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在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中,對中國憲法文本主要有兩種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種研究者潛意識里認為中國憲法文本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正當性基礎,對憲法文本指責成分大于辯護,這種研究者本文稱為憲法悲觀主義者,憲法悲觀主義者研究憲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別是西方自由主義理念為理論基礎,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論意義上的,側重對憲法的原則、價值、民主、法治等憲法理念的研究,這種研究者在憲法學研究會中人數相對較少。另外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當性基礎,認為建設主要是一個現行憲法的實施問題,在貫徹實施中國憲法后所達致的就是狀況,這種研究者是憲法樂觀主義者,憲法樂觀主義者相信,只要運用憲法解釋方法對憲法文本進行分析,堅持現行憲法,就能夠逐步實現。
應該說,持上述兩種憲法觀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國憲法問題意識,我們認為憲法學研究方法的確立既不能建立在對中國現行憲法“妖魔化”的基礎上,也不能建立在對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的基礎上。既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的優點,也要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問題,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適度理論張力。當
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樣,憲法分為與憲律,憲法文本特別是其中的“”部分的決定權在一定意義上是一個政治決斷的結果,研究者從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現行憲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國憲法問題,這是學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當然,理論上對中國憲法文本進行各種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這種研究也許是從批評或者建設的角度出發,也許是從合理性論證角度出發。本文主張要對憲法文本持相對“中立”的立場,不事先預設價值判斷,只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實事求是進行客觀評價,這是研究者確立中國憲法研究方法時所應持的態度。
(三)在研究方法運用時處理好憲法學研究中的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的關系,即世情與國情的關系。糾纏在憲法學研究者心中的“結”之一是憲法有沒有普世性價值,如果有,則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性是什么關系?怎樣理解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如果憲法沒有普世性價值,則中國憲法價值觀與西方憲法價值觀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些都需要從理論上作出回答,否則會影響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選擇使用。[xxvii]
主張憲法普世性價值者認為: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縱向范圍是沒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學者特別是美國部分學者主張民主、個人自由、在民、權力的相互制約、法治、違憲審查等具有普世性價值,這些普世性價值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不同歷史時期所實現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謂的途徑差異。而主張亞洲價值觀的學者更愿意看到憲法價值的地區特色,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憲法經驗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張中國憲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國憲法所堅持的特色道路,這是一條不同于西方憲法價值觀的道路,他們更加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
在中國憲法學研究者的潛意識中,這種所謂西方價值與中國特色之爭是客觀存在的,前述對中國憲法持悲觀態度的學者其研究的前提預設是中國憲法文本與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有悖,其所持的是憲法的普世性價值觀。而對中國憲法文本持樂觀態度的學者可能更愿意看到中國憲法文本所體現的中國特色價值觀。對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和中國特色所持的理論傾向可能會影響到憲法學具體研究方法的運用,持普世性價值觀的學者在對中國憲法文本解釋時可能會更加傾向于“批判”,甚至不屑于所謂文本分析,這種學者的潛意識里是中國有憲法文本,但只是“名義”憲法,不是“實質”憲法。這種學者的知識背景主要是美國或者西方其他國家的憲法價值觀,其研究方法的特色是更加注重對西方憲法的研究,并且相信西方憲法價值觀可以在中國得到適用的。持中國特色價值觀的學者不承認憲法的“名義”與“實質”之分,認為中國現行憲法既是“名義”憲法,也是“實質”憲法,他們的研究中沒有區分的概念,認為也沒有區分的必要。在研究方法上,更加強調中國傳統的憲法學研究方法,注意中國憲法所特有的歷史文化特色,側重對現行憲法進行合理性、正當性的詮釋和理解運用,認為建設法治國家,只有在堅持現行憲法基礎上進行,任何偏離現行憲法的改革都是不可取的,因而反對任何急劇變革憲法的思路。
其實,人的兩面性決定了憲法價值觀的兩面性,人之為人的普遍性決定了關乎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價值觀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會和歷史狀況的不同存在方式決定了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憲法保護方式的特殊性。過分強調憲法的普世性價值會使問題簡單化,看不到人的社會性差異的一面。過分強調憲法的中國特色則沒有充分認識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沒有看到保護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憲法規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憲法的普世性價值,又要看到普世性價值的實現方式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具體途徑的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經驗,既要看到中國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國與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中國與世界他國法律趨同化趨勢。[xxviii]把普世性價值與中國特殊國情相結合,既注意到憲法的普遍性原則,又看到憲法原則的具體實現途徑的差異,在此基礎上運用方法,否則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會迷失方向。
(四)正確處理“時差”問題。中國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等諸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線上,這也是中國基本國情之一。中國憲法與西方國家的憲法也存在“時差”,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法治觀念、民主實踐、憲法觀念、憲法原則、憲法文本、憲法的司法適用等。西方國家近代憲法所解決的問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完全解決,還是要認真考量的。由于中國問題與西方問題存在“時差”,當代中國還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實踐,主義的背景和前提更是應當研究的重點,即的社會基礎和條件是什么?如何達致等難題。當然中國部分學者意識到了這種“時差”,他們研究的重點是近代憲法諸如控制國家權力,確保個人自由,司法權的獨立性等問題。
當然也有少數學者的研究語境是把中國看作成熟的國家,把中國憲法文本無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國憲法問題主要目的是對中國憲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進行證明和論證,這樣在研究方法的選擇和對憲法問題的看法勢必會“水土不服”。同時,在對憲法所研究的問題取舍方面,比較注重“前沿”問題,其實有些憲法問題即使在當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觀點分歧,這種“前沿”問題對中國憲法研究的實踐意義不大,我們主張當代中國憲法研究的重心還是憲法基礎理論和主義的背景,這是確立當代中國憲法研究方法的務實態度。
在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時,對當下中國憲法所處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記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注意到研究問題的“語境”,才不會照搬西方憲法學話語,其實西方理論有自己的言說語境,離開具體的語境而論述憲法問題是很難對解決中國憲法問題有所幫助的。只有認識到“時差”,才會意識并且發現當代中國憲法學所面臨的主要難題是什么?其研究才會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就會超越當代中國的憲法實踐,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國憲法問題”。
當然,在看到“時差”的同時,研究中國憲法時也要考慮到目前中國憲法與世界他國憲法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即除了歷時性的差異外,也有一些“接軌”的共時性問題,這也是確立研究方法時要認真考慮的,我們反對走極端的偏見。
(五)要注意到確立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難題在于實踐的虧缺。憲法與法律一樣,其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代中國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沒有或者很少有違憲審查實踐,中國目前為止還沒有違憲審查的案件,只有少數憲法“事例”。因此,學者研究的“題材”少,年輕學者或者海外歸國人員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國憲法案例,這種研究對于了解外國憲法的運用和理解其憲法原則、精神、價值、制度等方面當然是非常有幫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發現”外國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對接”點所在,則實用價值也不大,畢竟憲法學研究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所以我們面臨的難題是論述外國憲法時引經據典,鴻篇巨制,而中國憲法教材或論文在論述中國憲法問題時則顯得相對較“空”。這樣,憲法學研究經過多年的發展后就到了瓶頸階段,這是目前所謂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們要繼續研究西方國家的憲法,但是我們不能停留于此,要從西方憲法中提煉對中國憲法發展有價值
的原則和經驗。另一方面,學者在價值研究和規范研究的同時,應當用更多和更大的精力去關注中國的社會實踐問題,用憲法學原理去說明、分析、闡釋社會實踐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以憲法理念為指導去關懷我們這個社會共同體中的所有人和一切事,豐富的社會實踐是憲法學研究的唯一源泉。
注釋: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國憲法學會、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與浙江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聯合舉辦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研究方法研討會”。另外也有就憲法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專業論文,部分論文在下文會提及。
[ii]中國研究憲法的學者主要有兩大類,一類為以憲法學研究會為標準,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在本文被當作一個群體對待。另外一部分學者也研究憲法及憲法現象,但是他們沒有參加憲法學研究會,這一部分學者主要以自由主義學說或者其他學說作為自己的政治哲學基礎,對憲法問題進行更加寬泛的研究。當然,對研究憲法的學者進行的這種界分是不精確的、粗線條的,憲法學研究會中的憲法學者也有以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為理論基礎進行憲法學研究的,而憲法學會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謂的公共知識分子,他們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也有觀點上的分野,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規范研究。本文所探討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針對參加憲法學研究會的學者而言。
[iii]這里所舉主要是第一屆憲法學研究會干事會及其領導機構成員所編寫的教材及專著、論文的觀點。
[iv]1982年到2002年憲法學教材索引參見胡錦光、韓大元主編:《中國憲法發展研究報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頁。
[v]參見張光博主編:《憲法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張光博著:《法辯》,2002年征求意見稿等。
[vi]參見吳家麟主編:《憲法學》,群眾出版社1983年版,吳教授較早提出了階級分析、歷史分析、比較對照與聯系實際四種方法。
[vii]參見許崇德主編:《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頁,許教授認為階級分析方法是本質分析方法的一種。
[viii]本文所謂第二代憲法學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學者指導的博士、碩士第子們所編寫的教材、專著、論文等。主要是中國人民大學、武漢大學、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等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的當時在讀或者后來畢業的博士和碩士。當然在中國參加憲法學研究會并且對憲法進行系統的研究者絕不僅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師與學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外留學回來的憲法學者也對憲法學研究方法有貢獻,因此,本文的劃分是粗線條的。
[ix]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學者所編的憲法教材都有關于憲法研究方法的介紹,也有少數沒有介紹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編:《憲法學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偉杰著:《憲法的理念與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參見童之偉:《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改造》,載《法學》1994年第9期。童之偉:《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重構憲法學體系》,《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參見鄒平學:《的經濟分析》,珠海出版社1997年版。《經濟分析方法對研究的導入芻議》,《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1期。趙世義:《資源配置與權利保障:公民權利的經濟學研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趙世義:《經濟憲法學基本問題》,《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趙世義:《憲法學的方法論基礎》,《法學評論》2002年第3期等。
[xii]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頁以下。
[xiii]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鄭賢君教授認為自己主張憲法哲學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覺。也可參見鄭賢君:《憲法學及其學科體系科學性的理論依據》,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國華博士也對憲法哲學有濃厚的興趣,其博士學位論文就與憲法哲學有關,參見江國華:《憲法哲學批判》,載《論從》(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iv]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在該書導論部分,作者介紹了韓大元教授主張憲法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同時韓教授還對憲法文本研究有很有興趣,寫過相關論文,參見“中國網”所載韓教授及其與學生合作的論文。
[xv]參見韓大元:《試論憲法社會學的基本框架與方法》,《浙江學刊》,2005年第2期。
[xvi]參見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頁。
[xvii]莫紀宏教授所編教材提出了歷史、邏輯、實證、價值、比較、哲學研究方法。參見莫紀宏主編:《憲法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莫紀宏著:《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學者認為方法有基本方法與具體方法之分,參見韓大元、林來梵、鄭賢君著:《憲法學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頁。也有學者認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認為方法有方法論與普通方法、具體方法之分,憲法學者一般談及的方法事實上都是具體方法,而很少從方法論角度談及方法,方法論關涉到憲法的政治哲學或者其他理論基礎,他決定學者的“立場”。有關方法論的書籍主要是政治哲學或者法理學、法解釋學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學是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當今憲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基礎主要有自由主義、民主主義、社會主義三種政治哲學基礎,其中自由主義又因具體觀點不同可分為形形的各種派別,除了上述三大派別外,其他如功利主義、社群主義、文化多元主義、女權主義等也是政治哲學的派別分支。參見[加]威爾·金里卡著:《當代政治哲學》,劉莘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版。
[xx]參見林來梵著:《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xxi]最先的政治學研究會和憲法學研究會沒有分開,憲法學研究從屬于政治學研究,第一界憲法學研究會成立后,憲法學研究與政治學研究開始在體制上分開。
[xxii]斯密特把憲法分為與憲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憲法權力者,對一個政治實體存在的形式及屬性,所作的政治決定。參見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第17—18頁。
[xxiii
]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楊仁壽著:《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這兩本書都以“法學方法論”命名,但是談及的都是民法解釋學的內容。
[xxiv]所謂注意中國問題面向的研究者主張解決當代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憲法學研究的根本,憲法學研究要注意不同的利益問題,人的利益是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國家權力要尊重不同的利益,憲法的精神在于規范、控制、保障國家權力,以達致尊重人的利益和人權保障的最終目的,憲法學研究的核心范疇是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用憲法來規制國家權力以達保障個人自由之目的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在,其中違憲審查機制是制度性保障,因而是憲法學研究的最重要課題。這種研究范式被稱為“利益——權力”模式。其研究特點是把研究方法融入到所探討的問題中,不具體討論研究方法,但是運用了研究方法。探討相關問題的論著參見胡錦光著:《中國憲法問題研究》,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憲法的精神》,載王鍇著:《公法論衡》(代序),人民日報出版社2004年版。胡錦光著:《尊重利益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等。參見/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604.
[xxv]至于憲法學要研究什么樣的“問題”和“范疇”、如何獲得“問題”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討內容。
[xxvi]國外學者除日本外很少有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國阿列克西是方法論大師,其名著《法律論證理論》探討了方法,但是在其《憲法權利理論》(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書中也沒有專門探討方法的章節,只是其研究過程中方法自覺性很強,閱讀過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國的憲法學著作也很少有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的。在憲法學研究比大陸發達的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專門探討憲法學研究方法,參見臺灣學者的憲法學論著如陳慈陽著:《憲法學》,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憲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吳庚著:《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民書局2004年版等。
1.研究生法學教學方法之選擇
2.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
3.法學研究生案例教學研究
4.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
5.對法學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模式的思考
6.中國法學領域內碩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學研究生教學中應用性教學方法的運用研究
8.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9.談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10.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11.法學研究生診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對現行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
15.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16.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
17.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以實踐性教學為視角
18.“三嚴三寬”育英才——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之檢討
19.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20.試論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
21.法學類碩士研究生法律職業能力培養路徑探索
22.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機制研究
23.論法學類研究生教學方式的改革
24.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改革目標導向與教學方法變革
25.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問題與對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時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轉型之思考
27.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制度芻議
29.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30.對法學專業研究生教學模式的反思
31.法學思維在研究生管理中的應用
32.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質量評估體系的構建
33.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英語詞匯學習策略(混合方法)實證研究
34.法學碩士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的內涵與路徑探究
35.論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模式改革
36.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方法
37.全國法學專業研究生“企業法務征文獎”專題——公司非破產清算中的制約與權衡
38.碩士研究生導師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學類碩士研究生對導師期望的調查分析
39.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實踐教學的進階路徑
40.優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思考
41.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
42.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改革芻議
43.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學碩士研究生分類培養研究
44.法學碩士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阻卻性因素研究
45.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現狀之檢討——以中日課程設置及教學方式為中心
46.關于當代法學研究生培養的思考——以純粹學術型法律人為視角
47.談法學研究生的學術研究及論文寫作
48.未來法學研究生的成功指導之道
49.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50.論法學研究生的討論式教學的改革與創新——以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實踐為例
51.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52.法學研究生的狂與貪
53.法學研究生如何學習和思考
54.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實證研究為視角
55.專業設置對法碩(法學)研究生思想狀況的影響分析
56.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兼談法學教學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讀法學研究生
58.論法學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培養——基于價值序列和創新動力構成的雙重視角
59.當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分析——以海南大學法學院為例
60.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61.醫事法學研究生培養現狀分析
62.法學研究生教學中知識拓展、知識鏈接與能力提升的探討
63.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改革——從評估標準切入
64.德國、澳大利亞、中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較
65.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現實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論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的提升
67.淺談法學研究生知識結構的構筑
68.論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維培養——兼論WTO案例教學
6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學問、常識、以及道德
70.學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個法學研究生受騙后的醒悟
71.新形勢下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的系統思考——以湖南高校為例
72.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73.中國法學研究生學術成長的思考——從貝卡利亞學術成功之路談起
74.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關于法學研究生課程設置和學位論文的思考——以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教學實踐為例
76.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我們的路,我們的未來
77.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課
78.試論司法考試和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關系及其對策
79.法學碩士研究化法律碩士專門化——我國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芻議
80.法學研究生培養方式的革新——優勢教學法與團隊研習法的結合
81.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83.訴訟法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以“四個結合”為基本指導思想
84.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學知識
85.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質量分析
86.法學研究生與導師比例失衡問題研究——基于法律碩士招生的實證考察
87.法律方法課程在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維的視角
88.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德國的Seminar
90.法學研究生的時間分配——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的問卷調查
91.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創新探討
92.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研究
93.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日本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視
94.論法學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關于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幾點思考
96.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東吳大學法學研究生教育
97.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路徑選擇——以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為例
98.澳大利亞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靈活性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鍵詞:倫理道德;刑法學;見危不救
1見危不救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見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處于危難時或公共利益處于危難之時而漠然處之,不予救助的行為。根據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見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1不報告他人危難這種情形是指:見他人處于危難狀態時,能報告治安、醫療或其他有關部門喚起救助而故意不報告的行為。
1.2不救助他人危難見他人處于危難之時,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見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應公務員請求協助救難這種情形主要是指當有危險災難發生時,若負責救助的公務員發出要求,請求協助
救難時,公民不予協助救難的行為。
2對見危不救行為入刑的考證
1975年在云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是我國目前所發現的最早對見危不救行為進行處罰措施:“賊人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該篇還記載:“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從這兩段秦簡的內容來看,秦代對見危不救的處規定十分嚴格,凡鄰里遇盜請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論罪;凡有盜賊在大道上殺傷人,在路旁百步以內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罰交戰甲二件。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的情況來看,把見危不救行為人刑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過程,眾所周知,道德與法律都是人類社會重要的行為規范,二者都屬于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但是由于道德的規范作用主要是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等精神力量來維持,實際上是通過社會成員的自覺性來發揮作用的,因此,道德在發揮作用時就具有局限性,它對那些嚴重危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行為只能進行輿論的遣責而不進行實質的制裁。對于那些不知廉恥的人來說,道德的遣責在他們身上幾乎不會發揮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則不同,雖然其規定的范圍有限,但是它表現的是“國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規定人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國家強制力——法庭、警察、監獄為后盾,它既有引導、推動、教育的作用,更有懲戒、防范的作用。較之道德,法律對人們有著更強的制約作用。
3對我國設立見危不救的可行性論證
在今天道德日漸滑坡的情況下,把見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疇之外顯然是不合時宜的。筆者建議把見危不救行為入刑,設立見危不救罪,這是因為:
3.1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在“見危不救”問題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場來看,這種立法選擇有著超越階級和制度的文明屬性資本主義道德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權利至上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約而同的“強人所難”,逼人見義勇為,嚴懲見危不救的行為。這說明,法律上的這一選擇與特定的階級、制度沒有多大關系,而與各國面對的共同慶社會問題(道德滑坡相關)。我們國家既然存在著同樣的社會問題,就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社會主義本來就是比封建主義、資本主義更強調社會公德的社會,我們沒有理由對國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沒有理由不立法“逼”人們見義勇為。
3.2設立見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也就是必須將原本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標尺上,用指針將見危不救劃在法律義務的一側。我們認為這種劃分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這是因為:一方面,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干預程度應依時而定。當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證道德規范得以實施時,法律自不必“多管閑事”。但當道德的力量已經不足以使道德規范得到實施,而該規范對于社會來說又至關重要時,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強化和鞏固該規范,否則,聽任道德規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那時再想通過立法來扭轉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責眾”、為時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來就滲透一定的道德,同時又是鞏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對見危不救這種嚴懲違反傳統倫理道德的行為的處罰還只是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上,是難以遏制這種現象蔓延的。將見危不救規定為犯罪是社會的需要,這一點是不容忽視與否認的。所以,“將本來屬于道德層面的要求部分變成法律規范,變成人們的強制義務,這是提高國民精神文明的一種途徑。”
3.3“見危不救”行為的實質屬性決定了它應當定為刑事犯罪“見危不救”之行為,實質屬性有兩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喚起救助而故意不為,實為坐視、縱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損害的發生,說明這種損害結果并不違背其內心意圖,這與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是一種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另一方面,“見危不救”行為常常成為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重要條件之一,若無此一條件,若“見危而救”,損害結果大多不會發生。這就是說,這種行為與他人損害之間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
基于此種實質屬性,我們能將其僅視為不道德行為嗎?刑法既然追究造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也應該追究贊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因為見危不救者的主觀過錯或惡意(坐視、縱容)遠比過失犯罪更嚴重、更可惡。見危不救行為直接贊成得人身、精神傷害,以及間接造成的社會影響都是十分惡劣的,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并不違反犯罪概念的構成理論,而且這樣做也符合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則。
4設立見危不救罪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4.1法律所規定的道德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對一個公民最起碼的要求,而道德的層面卻有高低之分,低層次的道德是能為一般公眾所踐行的道德,可稱其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線道德),而高層次的道德則代表一種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數人物能實現它。顯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則就是強人所難,因為一般人難以做到。
4.2我們不能隨意地將所有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不能隨意將所有倫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將全部的道德義務提高為法律義務,那無疑提高了法律的標準,而這種被拔高了的標準是難以被普遍社會成員所接受的。“因此,法律義務的設定也要保持適當的度,這個度就是普遍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夠確立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有相當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領域。如將全部道德問題變為法律問題,那無疑使一個社會的法律變成了道德法典,法庭變成了道德法庭,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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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忠信.國民冷漠、怠責與怯懦的法律治療[J].中國法學,1997,(4)
不同學科都有著其獨特的邏輯體系,法學作為社會科學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理論研究和論文撰寫方法也有著其獨特的特點,對于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而言,在法學研究和法學論文的撰寫過程中,難免會受到過去所學學科的影響。而本文正是基于對法學自身所具有的獨特的邏輯體系——至少對于部分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而言——給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的學習帶來的困擾的理解,結合閱讀梁治平《清代習慣法》過程中對法學的研究思路進行的體會,對法學理論研究及法學論文的撰寫進行了研究。不論是對于非法學本科的研究生還是對于法學老師而言,這樣的研究都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對于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而言,可以提供相應的學習借鑒;對于法學教學的老師而言,或許可以從這樣的個案中發現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在學習中存在的盲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提升教學的效果。
二、《清代習慣法》研究及論證方法回顧
《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一書由梁治平著,并于1996年由中國政治大學出版社出版,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叢》系列圖書的組成部分,在《清代習慣法》的主題部分,作者共分十個部分對《清代習慣法》相關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不僅對“法”和“習慣法”的概念進行了回顧,并且對“社會”與“國家”的關系、“習慣法”和“習慣”和關系、“習慣法”和“社會”的關系以及“國家法”和“習慣法”的關系進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將習慣法的調查報告、清代與習慣法相關的官方檔案以及清代的民間契約書作為研究的原始資料,以“習慣”與“習慣法”為研究的切入點,對“國家和社會”的關系以及相互作用過程進行了研究。梁治平對“社會與國家”問題的研究,不論是研究的方法還是論證的方法都體現出一個法學理論大家所具備的特質,對其研究方法和論證方法的回顧和學習,不論對于法學理論學習、研究還是對于法學論文的撰寫都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一)《清代習慣法》研究方法回顧
文獻積累在法學研究中有著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學者提出“法學就是法律文獻學”的觀點,在研究中,需要積累大量與研究對象有關的研究文獻和研究資料。梁治平在《清代習慣法》中對“社會與國家”問題進行研究和論證的過程中,無處不體現出文獻在研究中的作用,而文獻的積累和使用,也是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研究方法的重要體現。梁治平在《清代習慣法》中對文獻的積累和使用主要體現在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三個方面。
在研究對象的文獻積累和使用方面,梁治平在研究“清代習慣法”的過程中,不僅使用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1920前后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的民商事習慣調查的基礎上印行的《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而且還使用了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館的清代司法檔案,并使用了大量的清代民間契約文書,這些數量龐大的資料都為梁治平研究清代習慣法提供了堅實的研究基礎,而在《清代習慣法》中,作者也對這些資料進行了充分的使用。
在研究方法的文獻積累和使用方面,在《清代習慣法》的導言中,梁治平就大量的使用了羅伯托·昂格爾、黃宗智、溝口雄三和岸本美緒等學者的研究方法,在《材料、概念與方法》一章,作者更是直接將E.A.霍貝爾概念及方法體系引進到對清代習慣法的研究中。梁治平對研究文獻的應用充分的體現出其對這些研究方法相關的文獻的掌握程度,也反映出研究方法的文獻積累和使用在法學理論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在研究成果的文獻積累和使用方面,在導言一章中,對羅伯托·昂格爾、黃宗智等學者的研究方法的引用的同時也是對其研究成果的使用,在《導言》一章中對梁啟超和梁漱溟的研究成果的引用、在《民間法、習慣和習慣法》一章中對千葉正士的“法的三重結構”以及《再論習慣法》一章中對ArthurHendersonSmith、R.格爾巴特、胡先縉、MartinC.Yang等學者對“面子”的研究成果更是充分的體現出梁治平對既有研究成果的掌握程度,這些研究成果方面的文獻積累對梁治平對清代習慣法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論證基礎。
(二)《清代習慣法》論證方法回顧
在閱讀《清代習慣法》的過程中,大量文獻積累和使用不僅為結論的形成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作者對各種論證方法的熟練使用也使得論證更為嚴謹。作者在《清代習慣法》中使用了大量的論證方法,本文并不一一進行贅述,僅就作者使用較多的演繹證明方法、歸納證明方法和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方法進行回顧和說明。
演繹證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以《習慣法與國家法》一章為例,作者通過對“小傳統”和“大傳統”這一一般性原理和原則作為論據,對作為小傳統的習慣法和作為大傳統的國家法進行比較論證,并繼而對習慣法和國家法的相互影響、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沖突以及兩者的聯結人和聯結點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和說明。作者在其他章節中還有大量演繹證明方法的使用,這一方法的使用不僅使得論證更易于展開,而且為其結論的形成做了很好的準備,也使的整個論證過程更為合理和完整。
歸納證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體現在《再論習慣與習慣法》一章中,在該章中,作者在回顧E.Ehrlich、P.Bohannan、L.Pospisil、RoscoePound以及SybilleVanderSprenkel等人對“法”的定義的基礎上對“法”的概念進行了重新定義。除此之外,作者在論證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回顧已有的研究成果過程中,也大量的使用了歸納證明的方法。使用歸納證明的方法,通過以已有研究成果為論證的基礎,對一般性的原理或論題進行的論證,使得所論述的原理和論題更為客觀合理。
簡單枚舉歸納推理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體現在《習慣法起源舉例》和《習慣法制度考略》兩章(雖然其他章節中作者依然有使用簡單枚舉歸納推理的方法,但是以這兩章的使用最為廣泛),在習慣法的起源舉例中,作者枚舉了自然、社會變動、智慮者、祖先崇拜、迷信、感情、道德和流傳等8種習慣法的起源,而在接下的“習慣法制度考略”中將習慣法的制度歸納為婚姻、析產與繼承、永佃及一田兩主、典與賣、找貼、會、中人等8個種類,作者通過簡單枚舉歸納推理的方法,有效的解決了在習慣法起源和習慣法制度論證中面臨的困難,對習慣法的起源和習慣法的制度進行了論證。
三、法學研究和論文撰寫過程中的常犯錯誤反思
在閱讀《清代習慣法》的過程中,在被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論證方法所折服的同時,也對一些廣泛存在的法學研究和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錯誤進行了反思,特別是對當年學術界在法學研究中所形成的思維定勢和論文寫作中出現的錯誤進行了反思。與梁治平作為法學大家在《清代習慣法》中所體現出的豐富的研究文獻積累和嚴謹的論證所形成對比的是,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錯誤主要體現在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研究方法選擇不當和研究結論缺乏堅實的基礎等三個方面。
在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方面,在研究的過程中,在選擇好研究的對象后,需要收集大量與之相關的研究資料,對于法學研究而言,由于法學研究的特殊性,在研究的過程中,不論是使用理工科以及管理學科的調查和統計的方法進行法學實證研究還是進行相關的理論研究都需要積累大量與之相關的研究資料,只有在豐富的研究資料和文獻積累的基礎上才能保證研究結論的客觀性和公允性,而這,卻恰好是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的短板。
在研究方法的選擇方面,研究方法的選擇需要依據研究的對象而定,在確實研究的對象后,需要根據所需要達成的研究目標選擇合理的研究方法。而對于非法律本科的法學研究生而言,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學理論學習,在進行法學研究的過程中掌握的研究方法相對較少,在選擇研究方法時也缺乏應有的靈活性。
研究結論缺乏基礎,即論證的嚴謹性方面,其本身也是由于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和研究方法選擇缺乏靈活性的直接結果,在法學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過程中容易出現簡單羅列觀點、論證不合理以及邏輯不合理的問題。
四、法學理論研究及論文撰寫方法的建議
對于當前的法學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研究對象資料積累不足、研究方法選擇不當和研究結論缺乏堅實的基礎等問題,應當分別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克服。特別是對于當前的法學理論研究和論文的撰寫,更是應當針對這些問題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克服,提升自身的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和法學論文撰寫水平。
首先,應當加強文獻積累。加強文獻積累,具體而言,包括加強研究對象相關的資料以及文獻的積累、加強研究方法的文獻積累和研究結論相關的文獻積累,對于還未確定研究對象的法學研究生而言,主要是加強研究方法方面的文獻積累。
其次,應當加強法學理論學習。對于法學而言,在研究的過程中,既可以從實證的角度進行研究,也可以從理論的高度進行研究,但是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取得成果,只進行實證研究是遠遠不夠的,在研究的過程中,必須分析現實問題的理論實質,因此,在加強法學理論學習的過程中,應當特別重視部門法學理論、法理學甚至哲學方面的理論學習。
最后,應當加強寫作鍛煉。在法學論文的撰寫過程中,論文的好壞會直接受到作者寫作水平的影響,而寫作水平的提升,除了不斷的進行寫作之外,并沒有其他的捷徑可循。在加強寫作鍛煉的過程中,應當結合文獻積累和法學理論學習,多動筆,唯有此,才能撰寫出合格的法學學術論文。
結語
本文以非法學本科的法學研究生的視角,結合閱讀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的體會對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學論文撰寫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在研究中對法學研究和論文撰寫過程中常犯的研究資料積累不足、研究方法選擇不當和研究結論缺乏基礎等問題進行了反思,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加強文獻積累、加強理論學習和加強寫作鍛煉的提升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和法學論文撰寫水平的建議措施。由于學習法學的時間較短,并囿于當前的寫作水平以及研究時間的限制,文中未免存在不足之處,對于這些不足,期待讀者和同行專家的批評指正,以便在以后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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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興中.法學研究中的科學方法[J].浙江社會科學,2014,09:140-144.
[關鍵詞]:系統 系統論 法理學 系統法學
自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維納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論以來,由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經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發展的系統論思想成為深刻影響人類思維的二十世紀的一項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漸滲透到各個學科和領域,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影響力。法學研究同樣也受到了系統論思潮的浸染,一些學者為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統論思想在法理學中的運用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 系統論在法學中的應用現狀我國法學界對系統論的運用是與系統論思想在我國的傳播同步的。雖然錢學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論》一書,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統論思想才在我國傳播開來并受到重視,與外國相比,我國對系統論的運用起步較晚。在1979年舉行的一次系統工程會議上,由錢學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此后,吳世宦、常遠等一批學者就法治系統工程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以吳世宦的《論法治系統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統工程學》(1988年)等為代表的一系列專著和論文相繼發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開了兩屆全國性的法制(治)系統工程學術討論會,推動了這方面研究工作的開展。進入90年代后,法學界出現了用系統科學的方法運用于具體部門法學的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1999年)和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1999年)等專著就是運用系統方法于刑法學、行政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所取得的成果。8《現代法學》雜志自1999年第5期開始開辟了“法治系統工程”專欄,也刊發了一系列在部門法學中應用系統論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統論視角下的法律觀
將系統論運用于法學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將它運用于法的基本理論研究,從系統論的視點出發來觀照法的基本范疇,提出一套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著眼于其技術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運用系統方法,如法治系統工程、應用法學中的系統研究等。前者是運用系統思想建立一種法哲學,而后者則是用系統方法解決具體問題,二者同等重要。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系統論是有別于經濟的、社會的或語義的分析方法的一種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種分析范式都會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疇、語言和邏輯規則,因此準確定義系統論中法學的基本范疇,確立一種系統論的法律觀,也就是上述第一種研究方向就成為全部系統論法學的基石。德國法學的系統理論所做的正是這種努力。但我國二十年來的系統法學研究則幾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筆者所見相關研究成果中,真正運用系統論于法理學研究的極少。在未確立起系統論范式下的法學基本范疇和分析框架的情況下,直接運用系統論于具體操作層面,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發點即在基本理論范疇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統論的模式,從而限制和影響了系統論原理的運用,這是當前我國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很大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引進系統論,希望以一種新的思想范式豐富法的理論,促進法學發展,就必須建立系統科學視角下的法律觀,即要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
任何一種理論都是從其最基本的范疇出發的,“法”這一基本范疇是一切法學理論的根本出發點。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首先必須對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說來,基本范疇的確定是一門學科得以建立并發展的基礎,但就法學而言,自其產生以來,對“法”這一法學最基本的概念卻從未取得過一致的意見,正義說、理性說、神意說、主權者命令說、社會控制工具說以及階級意志說等等不一而足。這似乎是法學的尷尬,但從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對法律的這些種種不同的解說,才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學流派,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與發展。“法”這一范疇成了法學理論的全息圖景,是一切法學理論的立足點。那么以系統論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說“法”這一范疇呢?警察、軍隊以及道德、意識形態和政策等也是維持社會有序性的系統組成部分,有的也是社會系統的序參量之一,法律與它們有何區別呢?
首先,法律是一種以符號為載體構筑的信息空間,這與警察、軍隊等一切有形的社會控制力量相區別。系統論創始人貝塔朗菲認為:“人所特有的、能將人和別的動物截然分開的獨特行為就是在思想和語言中創造符號宇宙的能力。除了直接滿足生物需要外,人不是生活在事物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符號的世界中。”14法律由原則、規范、術語等符號所組成,它們所傳達的是控制環境的信息,“我們用來控制我們環境的命令都是我們給予環境的信息”,“信息這個名稱的內容就是我們對外界進行調節并使我們的調節為外界所了解時而與外界交換來的東西”。15個體處理接受到的信息,決定采取什么樣的反饋行動,這就是系統論上所說的“通訊”。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以及政策等為每個人都構筑了一個信息空間,作為個體的人,社會傳達給他的信息成為決定其行為目標函數的重要參數。在一個理想化的平等社會里,每個人的信息空間應是相同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地位、知識水平甚至居住區域的不同等等原因都使作為個體的系統不可能擁有完全相同的個人信息空間,這就造成了不平等。“所謂有效的生活就是擁有足夠的信息來生活”,16為了實現形式正義,我們就要力爭為每個人構筑相同的信息空間,普法正是這樣的努力之一;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就要因個人的信息空間不同,社會也應對個體的行為采取不同的反饋方式。在交通、通訊不發達的時代,《法國民法典》規定以離巴黎的遠近不同來確定法律實施的日期,也正是其體現之一。
其次,由于信息本身特點產生的影響,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也區別開來。
信息的構建具有目的性。不同的信息所產生的反饋是不同的,由此而建立的社會形態也是不同的。從發生學的角度看,社會結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個體自覺水平上自發形成的結構,另一種是在群體自覺水平上自覺建立的結構,前者產生于社會的自在控制,后者則產生于社會的自為控制。17當然,由于人類社會在存在與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的目的性和自我內在的規律性同時存在,因而這種“自在”與“自為”更多地是一種程度上的劃分。道德雖然也有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因素在內,但主要由社群自發形成,因而主要是反映社會自在控制的、自發產生的信息,而法律具有強烈的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作用于其中,明確反映了國家的意志,體現了社會的自為控制,具有很強的目的性。
信息的傳輸具有衰減性。一切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由于介質造成的損耗都不可避免地會衰減。所謂信息的衰減就是指信息由確定變得不確定,直至解體。確定程度越高的信息的衰減容量越大,而越是不確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越容易因衰減而解體,即“社會的記憶性損失”,從而影響序參量作用的發揮,造成熵的累積。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信息的明確性,將之固定化、規范化,形成條文,建立制度。“制度是一場和熵進行的戰斗,一場和遺忘及其造成的組織損失進行的戰斗。通過審慎的代碼編纂和抽象行動,他們構建和儲存已經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質的知識。”18但由于信息經編碼而形成制度,需要成本,因而并非所有的社會控制信息都需要制度化,只有那些反映社會自為控制程度較高、目的性較強并且關乎系統基本結構的信息才有必要加以明確。法律正是這樣制度化的社會控制信息。越是較多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并且關系社會基礎結構的法律,如公法,信息明確性程度越高,強行性規范越多,而相反,私法則較多的是任意性規范,明確性程度較低。
信息的反饋具有非線性。“人并不是由S—R(即刺激—反應,引者注)弧構成的,在他們的輸入與輸出之間不存在簡單的線性因果關系”。19人不同于機械,他(她)自身是個主動性的系統,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個具有適應性的自組織系統,有自身的目的和發展要求,對于接收到的信息,要進行加工、處理,然后做出反饋。由于在加工、處理信息過程中,會摻入個人系統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這種反饋是非線性的,反饋結果可能并不是信息發出者所期望的。為此就要建立信息反饋的糾偏機制,形成有效的反饋回路,如同恒溫器的控制機件一樣。法律通過法庭、監獄等有形力量建立起一套糾偏機制,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相比,法律的糾偏機制無疑是最為穩定而且高效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社會大系統的角度看,法律是維護社會有序化的一個重要序參量,是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制度化的并有有效糾偏機制的由符號所建立的信息空間。
作為社會系統的序參量,法律自身也是一個系統。盧曼、托伊布納所做的研究正著眼于此。通過把法律視為一個系統,可將很多系統理論應用其中。運用系統發展的相變、分叉、漲落等理論,同樣可以來考察法律的變革問題,但這已不是本文所討論的范圍了,本文只不過是試圖初步勾勒出系統論視角下法律觀的簡單圖景而已。
三、 用系統論研究法理學應注意的問題
拉茲洛將其著作《系統哲學引論》的副標題定為“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貝塔朗菲也有類似提法。系統論確實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思維視角,但我們也應看到,系統論的發展時間畢竟還不長,誠如貝塔朗菲自己所言:“新范例的早期形式大都很粗糙,能解決的問題不多,對個別問題的解遠遠不夠完善。這時候會出現許多學說互相競爭,每種學說適用的問題和能很好解決的問題都有限。”21因此,在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將系統論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社會學結合起來。系統論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思維分析框架,在應用到具體學科時,還必須與具體學科的知識結合起來,才能進行有效地分析。在進行系統論的法學研究時,法學知識的運用自不待言,但尤應有意識地結合社會學來進行考察。無論是早期維納的關于法律的觀點,還是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的關系都是理論基礎之一,法是在與社會系統的互動關系中顯現出其本質的,因此,系統論的法律觀離不開社會學的考察。只有有意識地、自覺地運用社會學,當然同時也結合其他相關學科知識,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義的成果。
第二、應將系統論的分析模型與其他的分析模型結合起來。學術研究總是以分析已有的事實來進行,但把握歷史的目的還是為了預測和設計未來。古往今來,所有的學術理論無非都是通過對已往事實的考察,根據觀察者所總結的規律建立一種分析模型,用以把握未來。貝塔朗菲在談及理論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時稱“用簡化因而比較好懂的形式的概念模型來表示現實的某些方面,對任何理論研究都是基本的”,但“模型的優點與危險是眾所周知的。優點是這是一種創造理論的方法,亦即模型可以從前提進行推斷,解釋和預測,往往得到預料不到的結果。危險是過于簡化;為了使它在概念上可以控制,把現實簡化成了概念骨架——剩下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在這樣做的時候切掉了解剖學的重要部分。現象愈多樣化與復雜,過分簡化的危險愈大。”22不僅是概念模型,任何理論模型都有此危險,用系統論建立的分析模型也不例外。因此,哲理分析、經濟分析、社會學分析、語義分析和系統分析等理論模型應各自充分發揮作用,互相補充,互相驗證,而不應由誰來取代誰。通過各種模型綜合的從不同側面、多角度地考察,才可能在法學研究中描繪出與現實世界更加一致的關于法律的圖景。
第三,將運用系統論與發展系統論結合起來。這是推進系統法學發展的需要。現有的系統論模式主要來自于對自然現象的考察,是自然界規律的反映,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如果一味照搬自然界的系統規律去套用社會,難免失之偏頗。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在分析社會時就不能運用系統論,用系統的范疇去分析社會仍是富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的,問題在于我們在用系統范疇分析具體社會問題時,也應著眼于發現社會系統本身的系統模式和系統學規律,使系統理論更加科學化,從而建立更加合理、適用范圍更廣的理論模型,以推動系統法學以及整個法學的發展。
1 我國以前有學者將控制論、耗散結構理論、協同論等與系統論并列,提出“老三論”、“新三論”觀點,這是不確切的,實際上,上述種種理論均是系統論思想的分支,它們共同構成了西方的系統論思潮。參見[美]E·拉茲洛著《系統哲學講演集》,閔家胤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維納著《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和社會》,陳步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83頁。
3 同前注,第87頁。
4 參見季衛東、齊海濱《系統論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及其局限——兼論法學方法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副教授在《法理學》課程上的授課內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轉引自[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9 魏宏森、曾國屏著:《系統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頁。
10 [德] H·哈肯著:《協同學——自然成功的奧秘》,戴鳴鐘譯,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頁。12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熱著:《從混沌到有序——人與自然的新對話》,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同注10,第7—8頁。
14 [奧]馮·貝塔朗菲、[美]A·拉威奧萊特著:《人的系統論》,張志偉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頁。
15 同注2,第9頁。
16 同前注。
17 楊桂華:《論社會系統的自在控制和自為控制》,載《哲學研究》,1999年第1期。
18 [英]馬克斯·H·布瓦索著:《信息空間——組織、機構和文化中的學習框架》,王寅通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頁。
19 [美]歐文·拉茲洛著:《系統哲學引論——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錢兆華等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300頁。21 [奧]路德維希·馮·貝塔蘭菲(即貝塔朗菲,引者注)著:《一般系統論》,秋同、袁嘉新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15頁。
二、中學化學史教育的形式
1.集中形式與分散形式
集中形式,是把一個單元里有關的一些知識(理論或概念)集中在一起,按歷史發展的順序排列起來,組成新的知識體系來講授的教學形式。
集中形式的化學史教育,應本著“有論、有史、有人、有事”的原則組織內容,即科學性與思想性相統一,有令人信服的化學史資料,有科學家追求真理的動人事跡,有生動曲折的故事情節。選的內容應是化學史上的重大事件。例如近代化學史上的兩座豐碑:原子分子論的建立和元素周期律的發現,都可采用集中形式講授。
分散形式是結合化學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教學,適當、靈活地穿插引入化學史的形式。
2.單元起始課和單元總結課
課外活動是除課堂教學之外,進行化學史教育的另一種有效形式,并經常采取如下活動內容:①開設化學史選修課;②開設化學史專題講座;③介紹化學最新發現及發展遠景;④組織閱讀有關資料,看科技電影;⑤參觀科技展覽等。課外活動開展化學史教育的優點,一是內容可以相對系統,二是形式可以活潑多樣。
三、中學化學史教育的方法
1.重視學生學習心理,設計有效學習循環。
教師構思教案時,應注意以下學生學習心理:
①學習目的、動機、興趣——即動力因素。
②激情、自信感、欲鉆研——即狀態因素。
③成績、成果、成功愉——即成果因素。
充分發揮化學史作用,設計有效學習循環:
2.采用啟發式
中學化學史教育也應以啟發式作為整個教學法的指導思想,運用各種方式方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自覺性、主動性、獨立性。
3.嘗試發現法
在化學史教育中,只要有可能,就應以實驗和假說為中心,以學習自然科學方法論為重點。應使學生了解以下基本過程。
4.教學手段問題
進行中學化學史教育時,可采用多樣化的教學手段:幻燈、電影、錄像、電視、廣播、電子計算機等。
5.語言問題
由于化學史的教學,絕大部分還需靠講授法進行,所以務求“語言美”。
化學教育中美育的作用和基本要求
化學教育中美育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教師應給予充分的重視。
1.培養學生熱愛祖國、熱愛自然的情感
化學學科中涉及許多大自然的天然景觀和豐富礦藏,他們所展示的壯麗河山,可以激發和培養學生熱愛祖國山河、熱愛自然的情感,其效果遠遠超過單純的說教。
2.激發學生興趣、促進智能培養
許多調查表明,由于不少化學變化具有艷麗多采、現象奇特的特點,所以能激發學生強烈的興趣和求知欲,而這種強烈的興趣和探求的欲望,一旦保持下來,就會產生巨大的學習動力,足以克服學習中的各種困難,促進智能的培養。
3.使學生受到藝術的教育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化學成為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學科,據有關方面統計,僅直接與人們生活有關的化工產品,每年就有成千上萬種問世。其中不少產品除了實用以外,還具有五光十色的圖案美和造型美。我們在化學教育中注意融合這些內容,就可以使學生受到藝術的熏陶。
4.激發學生追求美的良好愿望
許多化工生產的工藝管理和實驗的操作技能技巧,蘊含著布局巧妙的工藝美和高超嫻熟的表演美。讓學生參觀現代化工廠中的廠房設計、工藝流程的安排、生活環節的銜接、管道的婉蜒起伏、物料的吞吐、儀表的控制、環境的安排,會使他們感到整齊、對稱、調和、勻稱、節奏、和諧、舒坦。觀看教師演示實驗操作中所表現出來的靈活機智,能夠激發學生向往和追求良好的愿望,久而久之,就可能收到好的效果。
那么,如何使化學教育中的美育進行得更為有效呢?我們認為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以化學教師自身的美來潛移默化地影響學生;
2.誘發美感,激發求知欲,啟迪思維;
3.運用課堂教學的語言藝術培養學生的審美創美能力。
淺談作業批改的德育功效
作業批改作為常規教學的重要環節,既是課堂教學的補充和延伸,使學生對所學知識消化、吸收及至進一步升華所必需的手段,也是教學信息反饋的重要途徑。隨著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深化,在貫徹實施《****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見》時,應該賦予作業批改新的內容和功效,使其成為科任教師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通過作業批改,能及時把握學生思想脈搏和個性特點,為德育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1.學生作業中流露出的個性特點是鮮明的,不加掩飾的,無論是從字體、字形、作業完成情況,還是作業、作業本的整潔程度,對學生的個性特點都應能大致把握。所以通過作業批改的有效途徑,從而為進一步把握其思想脈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2.通過作業批改,能加強師生間的心靈交流與信息交流,增進師生間的了解、信任與理解。作業的及時批改與分發,架起了師生課外交流的橋梁,從中可以互通信息。教師批改作業時鮮紅的“√”號,既是對學生莫大的鼓勵,也是對教師教學效果的肯定;教師批改作業時醒目的“×”號,既是對學生無聲的批評,也促使教師對教學進行反思,從而達到教學相長的目的。
二、正確評定作業成績,培養學生良好品德
1.“數字分值”評定;
2.“語言分值”的評定。
[關鍵詞]教學方法;先學后教;學可促導
學導式教學法由黑龍江省教育工作者從1982年率先倡導,近30年來在我國教學改革中得到廣泛應用。學導式教學法提倡學生自學、教師的指導貫穿其中,[1]其本質特征是:教學重心從“教”移到“學”上,學生自主地、直接地、快速地參與教學全過程,課堂上幾乎三分之二的時間是由學生主動進行的“自學——解疑——精講——演練”活動,個體和群體相結合,變“講”堂為“學”堂。這是對傳統習慣的以教師為中心、重教輕學、同步教學和學生被動依賴的注入式滿堂灌的徹底否定和學生被動接受教師的啟發而“不啟不發”乃至“啟而不發”,的“啟發與注入并存”的重大突破。
學導式重視學生學的方法與理念,強調以自學為主體的“自學——解疑——精講一演練”這四個環節,學生直接從教材中獲得知識,掌握學法,形成學力,學生的知識、技能、智力、能力和品行得到生動活潑地主動開發。學導式同時強調教師的指導作用,關注在充分發揮學生主體性基礎之上教師的恰當指導。
顯然,學導式既是課堂教學的具體方法,又是適用于中小學各科教學的指導思想。
一、學導式關注學生的主體地位
注入式教學法是不顧學生認識過程的客觀規律及其知識水平與理解力,把現成的知識結論灌輸給學生,教師主觀地決定教學進程,并強迫學生呆讀死記的教學理論和教學模式。注入式教學法習慣于以“教師中心論”為指導思想,主要從傳授知識出發進行教學,以“教”為出發點,以“教”為重心,是為“教”服務的。這種教學法實質上僅僅是“教”法,必然是教師講,學生聽,學生很少有獨立鉆研交流思想的機會。所以,這種教學法必然帶有劃一性、機械性和強迫性,總是忽視學生主體作用的發揮,忽視學生智能的培養。同志1964年仍然大聲疾呼:“反對注入式教學法,連資產階級教育家在五四時期就早已提出來了。我們為什么不反?”“你們的教學就是灌”[2],他反對“滿堂灌”“抱著走”,使學生“立于被動,消磨個性”。
很可惜,直到目前,我國從小學、中學到大學仍然有很多教師還是從上課講到下課,把知識嚼爛喂給學生:學生已經懂的東西,教師還講;學生自己能做的,教師還不放手,一切由教師包辦代替。課堂時間都是教師在“自我表現”“自圓其說”。
學導式教學法突出學在導前,先學后教,讓學生“學”在前面,積極進行“自學——解疑——精講——演練”,這都是以學生為主體的活動,讓學生充分利用“已知、已會、已能”去主動獲取“未知、未能”。事實上,從小學算起,學生獨立自學的潛力是很大的,有不少自學成才的人,開始自學時僅有初中甚至小學水平。他們在校外能如此,在校內的學生當然更能這樣,何況又有教師指導和各種有利條件。教師用學導式,學在導前,先掌握學情,才能以學定教。但關鍵在于喚醒激勵學生肯“學”會“學”,學導結合,給學生發展獨立自學的能力提供了廣闊的時空。這是學導式取得成功的內因和根本途徑,也是對注入式的根本否定。
二、學導式是對啟發式的發展與創新
啟發式教學法是教師在教學中依據學習過程的客觀規律,引導學生自覺掌握知識的教學理論和方法。我國中小學教學一直把啟發式作為指導思想和指導原則。但是,長期以來,由于舊的傳統教學觀念的束縛,啟發式教學總是在教師為中心的前提下,使學生一直處于“不啟不發”甚至“啟而不發”的被動地位。
至今仍然可以看到:由于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師素質的局限,啟發式教學中教師提出的問題,往往不一定是學生面臨的真正問題;教師在黑板上寫的內容,書本上都已存在。這種重復的無效勞動,浪費了寶貴的課堂時間,剝奪了學生獨立思考和練習的機會,出現了講與練脫節、師生脫節、課內外脫節的現象。往往學生課內沒聽懂、舊知識未消化,新知識又壓下來;課外作業多、負擔重,迫使學生加班加點,搞疲勞戰術,嚴重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這不僅是學生的痛苦,也是教育的悲哀。
學導式突出學生學、教師導的思想,即“學導思想”。體現“學導思想”的各類教學模式,即為“學導式教學模式”;體現“學導思想”的各類教學方法,正是“學導法”[3]。現在,學導式教學模式真正把學習的主動權交給了學生,同時也把學好這門課的責任交給了他們。學生在自學時精神振奮,因為他們要能夠自己閱讀教材,必須先進行自學并自己思考。這應該成為教學常規,違反這條常規,也就違反了常情。
現在,學導式課堂上整個學習過程“自學一解疑(討論)——精講——演練”由學生自己掌握,教師只相機引導,因為學生凡是讀了教材可以領悟或無師自通之處,教師就不需重復講解,可由學生復述或答題、演練,而由教師檢查驗收;只有在學生力不勝任時,才由教師提示、點撥、演示、精講。學生自學,特別是能得到教師指導的自學,強化了學生與教材的直接聯系。在解疑等環節又采取個體與群體相結合、橫向聯系相互討論的形式,多人異步,這完全適用于學生基本獨立學習的整個教學過程。
學導式使師生形成了多方向探討、多層次交流、民主和諧的課堂氣氛。注入式不能這樣作,啟發式也難作到這一點,因為它們的立足點在“教”上,尚未轉移到“學”上。而學導式已把這種合情合理的要求,貫串在以學生獨立學習為主的“自學——解疑(討論)——精講——演練”這四個環節組成的教學過程中。這樣,學導式教學模式讓學生多人異步、提出的問題完全可能超出教師備課的范圍,學可促導,凸顯學生的創新精神,完全能夠一題多解,師生可以相互啟發。所以,學導式是對啟發式的發展與創新。
三、學導式強調有指導的自學
多年以來,各地中學和大學的畢業生大多只學到一些現成的書本知識,不會自學,不會獨立探索求知,沒有養成獨立自主學習的好習慣,很難迅速形成獨立探索創新的真本領。“要自學,靠自己學”,這是同志的明確主張,他充分肯定自學對于培養人才的重要作用。
學導式教學法充分扶植和積極利用學生自學的積極性,并在學生普遍自學的基礎上,不斷提高他(她)們獨立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每個學生的智能都能獲得積極主動地有效開發。事實上,已經有許多初中生自學了高中課程,并取得了好成績——其中有些課程還是比較難學、需要教師教的數學、外語等。此外,那些學習成績一般的學生,也常常在課外讀一些比課內的分量更重的書籍,并且基本上能掌握其內容。所以,高中生自學高中課程是完全可行的。遇到了困難和障礙,只要教師加以引導、點撥,就能解決。學在導前、出現奇思妙想進而自主創新的實例不勝枚舉,不是也有不少學生能運用自學得到的知識和技能制造出一些“產品”來嗎?例如哈爾濱第三中學女生孫五一,由于受父母的熏陶,上小學前就已讀了幾百本兒童科普讀物和多部中外名著,養成了速讀速記的技能。10歲那年她感冒了,頭痛、鼻塞、記憶力明顯下降。她把電子玩具改制成一個簡易裝置,把游戲機控制手柄上的導電橡膠拆下,做成兩個鼻腔電極,竟解決了感冒引起的鼻塞,因而頭腦清醒了,記憶力也好多了。在哈爾濱醫科大學博士生導師的指導建議下,她申報了第一項國家專利“嗅神經治療儀”。如今,17歲的她于2007年9月獲得了中國青少年科技創新獎,追求創新的她已獲得八項發明專利、兩項獲國際發明大獎,其中三項被高科技企業成功轉化為生產力。
學導式不僅適用于中小學,也適用于職業教育、高等學校、干部學校和成人教育。學導式真正把學習的主動權交到了學生手里,這是它同注入式、甚至同啟發式根本不同的質變。當然,這一質變需要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從多教少學到少教多學,最后達到不教自學的境界。同時,需要逐步完善配套的工作:變教學大綱、教案為自學大綱、學案,變教材為學材——學生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和教學要求定出自學方案、變課本為開放型自學型,變“教參”為“學參”——變成學生的自學參考資料;努力改善自學條件,使學生的知識、技能、智力、能力、品行在課堂教學中交互作用、相互促進。這樣,學導式教學法必將取得人才培養與開發的良好效果。
四、學導式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學導式強調以學定教、學在導前,學中求導,有效的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同志曾一再警告:把學生置于被動地位、壓抑他們學習的主動性、自覺性和積極性,“是不利于培養青年們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的”;他一貫主張創造條件,盡最大努力培養學生的主動學習的精神和習慣。
學導式把“學”擺在先頭,突出“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真正把學習和質疑、一題多解標新立異的主動權交給學生。它完全符合現代教學理論和教學改革的發展趨勢。積極地探索未知,同時得到教師恰到好處的誘導啟發,教學生學會學習、掌握認知的手段。人人充滿自信,變課堂為盡情展示自己學習潛能和個性的舞臺,絕不滿足于掌握知識、形成技能,更要同時開發智力、培養能力并且優化品行,使智能各項元素獲得普遍發展。
學導式讓學生不僅學會知識,還要運用知識,還要會動手、動腦,形成熟練的語言技能、邏輯數學技能、空間成像視聽技能、人際溝通技能、自我認識技能等心智技能與繪畫制圖技能、身體運動與操作技能等操作技能。
學導式鍛煉能力,廣義的會做事的能力主要包括自學——探索能力、表達——表演能力、健體——操作能力、社交——管理能力、革新——創造能力、情感——審美能力、意志——調節能力七項要素及其各自的深度、廣度、精度、強度、敏度、效度等有機統一的表現。學導式鍛煉的能力是智力結合知識、技能解決實踐問題的不同活動方式、水平、層次的能動的現實行為。
學導式優化品行,包括實踐表現的品質和人生價值取向、思想意識、態度習慣等個人品行德性。
總之,學導式教學法以學生勤奮好學、主動發展為本,最大限度調動學生自我發展的積極性,不斷在自學中增強自信心,把內在的潛能轉化為現實的能動力量,充分展現主體的能動、獨立、探究的創新特色,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這樣,學生自覺成長為能跨文化溝通的、適應國際化競爭需要的、復合型創新人才,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持續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張人杰,大教育學[M]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5
關鍵詞:音樂;聲樂教學;情感
一直以來,聲樂教學總是圍繞著解決開喉嚨、呼吸、喉頭等技術問題來進行。傳統教學中過于強調肌肉運動的技術能力,忽視了人的情緒性格等因素,造成技術的不全面,使專業的學習較為艱難。聲樂學生整天努力練習的不是如何進步,而是忙于解決各種聲音的毛病。許多聲樂前輩和老師說。學習聲樂就是建立好的“歌唱樂器”,就是“發聲機器”的訓練過程。然而這種單一的將發聲技能作為聲樂教學的全部的教學方法,是不能真正達到聲樂教學效果的。聲樂是技術和音樂的結合,它需要一個整體協調的狀態,包括情感控制、咬字狀態、心理穩定等方面,僅僅練習發聲技術不但學不好技術,還會影響歌唱的美感。實際上聲樂就是正確的說話,歌唱最終是表達感情的。歌唱的內容是歌曲的音樂情感和音調,其他的練習都是輔的。而且每個人對聲樂技術的感受都是不一樣的。而教師最終的責任就是幫助學生穩定狀態,建立起學生個人的演唱技術狀態。優秀的教師是不拘于某種教學模式的,而是通過合適的教學方法達到教學目的。結合多年的教學實踐,筆者得知以音樂中心,通過表現音樂形象來調整發聲技術的聲樂教學方法事半功倍。
一、建立以音樂為中心的整體教學觀念
聲樂是音樂、詩歌和演唱技巧完美結合的藝術。好的演唱必須建立在科學的發聲技巧、豐富的情感體驗和濃厚的文化底蘊基礎之上。因此,作為教師必須從“重技輕藝”的誤區中走出來,使自己具有較高的文學修養、史學修養、語言修養、美學修養和音樂理論修養,建立以音樂為中心的整體教學觀念。作為藝術的一個分支,音樂是聲樂藝術中的重要內容,教師應從培養學生音樂內心聽覺與音樂意象人手,在聲樂教學實踐中,通過長期刻苦的音樂藝術訓練,融入練習者的創造性,并依靠練習者的情感、經歷、修養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不斷促進聲樂藝術的表現。技與藝,即聲與情,一向是歌唱中血肉相連的兩個部分。發聲、咬字、吐字和隋感的表達構成歌唱的整體,二者不可分割。歌唱的人聲是以人身的整體作為樂器從事歌唱的,絕非只靠嗓子、氣息或共鳴就能單獨完成。歌唱是全身心都參與的一種表演藝術,歌唱應成為諸種因素融匯于一個整體中的扣人心弦的完美藝術。換言之,只有聲情并茂,技藝結合,才能使歌唱達到感人的境界,產生沁人肺腑的藝術效果。聲與情辯證統一,相輔相成。不論是專業歌唱者還是業余愛好者,在平時的訓練中,要加強整體歌唱的意識,使歌唱發聲與情感表達同時進行,使聲、字、情成為一體,養成用心靈歌唱的習慣。由于每個人的生理條件不同,嗓音也有差異,在聲樂教學中整體訓練尤為重要,它不僅包括歌唱呼吸的整體訓練、歌唱語言處理,歌唱心理的訓練等,更重要的還是歌唱的魂——音樂的訓練。從開始練聲起,就要同音樂結合起來,即練聲也要有良好的樂感。音程、音階的練習中,一方面是肌肉、音準、氣息、共鳴等方面的技術練習,同時它們又都是樂曲的組成部分,要給它們以音樂的活力和生命。因此練聲一開始,要求每個歌唱者把音程、音階、練聲樂句也唱得悅耳、動聽。以上我們可以領悟到,在歌唱發聲的過程中,呼吸、共鳴、吐字、表現缺一不可,它們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這就是我們所要求的“整體歌唱”的含義。
二、有內涵的練聲
歌唱發聲練習的目的,簡言之,就是將歌曲演唱中對聲音所需求的各種技術環節,通過有規律、有步驟的發聲練習,逐步提高歌唱發聲的生理機能,調節各歌唱器官的協作運動,養成良好的歌唱狀態,使歌唱發聲的技術成為歌唱表現的有力手段,為達到聲情并茂的演唱效果服務。發聲練多因為沒有歌詞的原因,被認為是沒有情感內容的,屬于純粹技術練習,如單個音素、音節的發音練習,擴展音域的練習,提煉音質的練習等等。其實不然。即使是單個長音,假使我們用不同的情緒來表達,也將出現多種聲音音色、音質的表達方式。在歌唱中“聲和情”永遠都是緊密聯系的。例如:我們在心情愉快時發出的聲音是甜潤、溫暖的,而板著臉孔則會發出冰冷、干澀的聲音,即便符合練習要領,聲音效果也是差強人意的。發音正確基本方法的掌握,是為了利于更大程度地表情達意,而不是單純地追求聲音。愉快、溫暖的發音應是歌唱時的最基本聲音色調,它可以使聲音柔和悅耳,聲隨情走,充分做到有聲有情,情托聲,聲含情。
在聲樂教學中,練聲過程是整體教學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如何讓學生從枯燥的練聲技能中擺脫出來,就需要運用音樂的魅力,發揮練聲曲的作用。在練聲前,首先要求學生在思想上作好準備,借助發聲練習曲調的旋律,訴說自己的心情和愿望,抒發內心的情懷。例如:5432|1——這一短小的練聲曲,可以引導學生想象這個練聲曲的旋律是對“彩虹”的描繪,提示學生用聲音來描繪彩虹的形狀,以及用“雨后見彩虹”的欣喜心情來進行發聲練習。如此,簡單枯燥的練聲曲就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學生會用愉快的心情去完成,最終達到練聲目的。同時,在發聲練習過程中,結合字聲練習(帶詞練習)要求根據詞意思維有想象、有意境、有畫面、語氣有表現、聲音有樂感、有感情地去唱。力求做到字正腔圓、以情帶聲、聲情并茂,慢慢地向歌唱歌曲作品過渡。
三、“以情帶聲”的歌唱訓練
歌唱是最富有情感的藝術,更是人類心靈對世界感應的產物,是以歌唱聲音為物質材料的人類精神喚醒及生命升華的展開形式,它以獨特的藝術表現形式展開其價值,充分體現了人類情感表現的自我創造與追求,是情感的美化和升華。在歌唱的諸多環節中,“情”是最重要的,在歌唱中起主導作用,是聲音的靈魂。匈牙利音樂教育家柯達伊指出:“藝術的精髓并不是技術而是心靈,一旦心靈可以毫無障礙地自由表達,便能創造出完整的音樂效果”。意大利著名的歌唱家卡魯索認為“歌唱是一種樂趣,而不是為了追求一種效果而作的技術掙扎。”他在歌唱時聽從心靈的支配,超越技術對他的影響,他的感情是他歌唱中唯一的導師。北京曲藝界也有著“說書一股勁,唱曲一段情”的藝諺,要求演唱者以充沛的內在情感統領、調動聲音,以顯示情真意切、優美動人的雙重藝術魅力。因此,筆者認為在聲樂教學中將學生的注意力集中到歌唱的情感表達和歌唱的藝術表現上,會給課程的整個過程帶來一個良好的開端。
歌唱前讓學生充滿激情地朗誦歌詞,醞釀感情,根據歌詞的內容與情緒決定抑、揚、頓、挫的聲調和字的噴口力度,形成自如生動、富有感染力的語氣。在此基礎上鼓勵學生把握歌唱內容所要求的總體形象,在腦海里形成“內心形象”,從內心視覺、聽覺上感受音高、節奏、發音及內容表達的理想效果,引導學生感受音樂,表達情感,積極地投入歌唱——即“以情帶聲”的歌唱。它就好像講故事時的高低起伏,抑揚頓挫。這種忘掉技術、注重表達歌詞內容的歌唱才能打動觀眾。例如在《節日歡歌》歌唱訓練中,啟發學生懷著激動興奮的情緒,表現節日中歡快的氣氛。學生在跳躍生動的音樂指引下,自然而然的就能運用光彩明亮、流暢生動的高位置聲音來演唱,無須過多的聲樂術語做解釋。同樣在教授歌曲《黃水謠》時,首先讓學生了解音樂的背景,以及音樂所要表現的三個截然不同的層面,力圖讓學生從音樂中感受三種不同的情感,而后的演唱比單從聲音技巧來訓練、要求學生要有效果。如此的“以情帶聲”的歌唱訓練,充分發揮了音樂的作用,讓學生展開了想象的翅膀,使他們從復雜的歌唱技巧中解放出來,從中真正感受到所帶來的強大的藝術感染力,體現了歌唱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