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8 0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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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職位是“企業卡會員部行銷專員”。個人卡是一張一張賣,企業卡是一個公司要五張以上才能申請,當然最好是找大客戶,幾百張幾百張地賣。剛開始我很苦惱,因為不認識半個人,去哪兒找客戶?后來我冷靜下來,決定先選擇目標,看哪些行業正蓬勃發展,最后鎖定計算機業為拓展目標。
我每天規定自己:上班總共要打四百個電話找客戶。憑著一股阿Q精神,我什么都不想,第一天就打了四百個電話,第二天、第三天都這樣拼命,但第四天的時候嗓子全啞了,只好乖乖回家休養了。我的方法或許很傻,但從每天的四百個電話里,無形之中,技巧已經磨煉出來。剛開始常常吃閉門羹,一句“不需要”就被掛斷。但打到后來,沒有人再隨意掛我電話了,因為我琢磨出一個關鍵點:在電話上急著推銷,什么都講不清楚,于是我只約一個時間見面。果然,我做這樣的邀約以后,幾乎沒失手過。
工作半年后,我就成為公司的高級推銷員。第二年,我開始對惠普產生興趣。惠普是大家公認最難搞的客戶,有太多的人找他們談企業卡。全都吃了閉門羹。恐怕惠普的人一聽到“企業卡”三個字就疲乏。果然,雖然我把所有的資源都拿來上陣,結果完全不得其門而入。
于是我動不動就帶著飲料、點心去惠普拜訪,還故意說是剛好經過。我絕口不提企業卡,久而久之,惠普很多員工都和我很熟,我結識越來越多的“有利人士”。其實他們也都知道我的最終目的,但我仍不提及公事,反而是他們覺得不好意思,主動建議我可以找誰談,總經理秘書建議我去找財務部秘書,嘗試半年后,財務部又推給人事部……總之,在“踢皮球階段”我只能跟著皮球轉。
任何人在此時都會感到挫敗,我卻覺得在踢來踢去的過程中,可以慢慢摸清惠普內部的組織。再說,誰知道是不是會被踢到對的地方?所以我很樂觀地覺得事情越來越有希望。事實上,當時我才經營了一年多,如果早知道還得努力一年,恐怕會提前舉白旗。
物業辭職報告一尊敬的經理:
我是物業部xx,很遺憾今天向您遞交了辭職報告。在×××小區工作已經有三年了,從原先一期的時候我就在了,現在都三期了,房價也是漲了又漲,可是我想問一下經理,為什么工資沒有漲。反正現在公司給我的感覺就是,不愁招不到人,沒有必要漲工資。經理您殊不知附近的小區已經開始在咱們這邊挖人了,沒辦法人家那邊的待遇比較好,很多人都跑過去了,我也不例外。出來打工無非就是賺錢嘛,這個道理大家都懂。所以,希望經理能夠盡快為我辦理辭職報告,我將十分感謝。
辭職人:xx
XX年3月17日
物業辭職報告二尊敬的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辭職申請書,我是懷著十分復雜的心情寫這份辭職申請的。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提出辭職。來到物業公司大約四年了,單位里的每個人對我都很好。我衷心感謝各位領導以及各位同事對我的照顧與錯愛,在這近四年里,我學到了很多以前從未接觸過的知識,開闊了視野,鍛煉了能力。工作上,我學到了許多寶貴實踐技能。生活上,得到各級領導與同事們的關照與幫助;思想上,得到領導與同事們的指導與幫助,有了更成熟與深刻的人生觀。這近四年多的工作經驗將是我今后學習工作中一筆寶貴的財富。感謝所有給予過我幫助的領導和同事們。
其次,能在這里工作我感到十分開心。隨著單位的不斷發展壯大,各項工作要求的不斷提升,作為一名大專畢業生的我明顯感到自身能力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明顯覺得力不從心。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我清楚的認識到以自己現有的學歷和工作水平已經很難完成目前的各項工作任務,自己仍需要不斷的去學習,才不至于被社會所淘汰。為了不因為我個人能力的原因而影響到物業公司的各項業務發展進度,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我決定辭職。或許只有重新再跑到社會上去遭遇挫折,不斷的深造,在不斷打拼中去尋找屬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選擇。非常感謝您們在這段時間里對我的教導和照顧。在物業公司的這段經歷對于我而言非常珍貴,將來無論什么時候,我都會為自己曾經是您領導下的物業公司中一份子而感到榮幸。
再次對我的離職給單位帶來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時我也希望單位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
最后,衷心祝愿物業公司能夠更好更快的發展,各項工作業績蒸蒸日上!祝愿各位領導與同事:健康快樂,平安幸福!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物業辭職報告三尊敬的領導:
xx在這里首先先謝謝諸位在近段時間對我的工作支持。同時也感謝支持、理解、信任我的那些員工們!
一個企業想有發展就像戰場打仗一樣,需要一個統一的管理,從上到下需要令行禁止,企業的發展利益永遠放在首位,企業管理經營者,不僅要制定相關的企業發展,各項規章制度,并要求干部員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各項員工福利標準,制定企業文化,讓員工更好的了解企業今后的發展,同時還要考慮企業多元化經營管理。為企業增添更多收入。提高企業干部員工的福利待遇。
xx是一個剛組建的新公司,在現有xx物業市場已經算是起步很晚的物業公司了,想在現有物業市場生存、擴大發展市場,首先依靠自身開發商,先把企業品牌打造出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培養打造本企業自己的團隊,在今后的幾年里,積累企業財富,在xx市提高xx企業的社會知名度!讓更多人知道xx,了解xx,渴望xx,只有這樣xx才能在今后的市場站穩、擴大。
現在xx物業專業人才都在外面市場發展,同時xx物業市場也因為種種因素影響著人才發展壯大。所以xx物業有一個很好的機會,正因為xx是一個剛組建的物業公司,人才能夠看到今后個人升值發展空間大,所以現在就應該培養,組建企業團隊,淘汰篩選不適應本企業發展的人員。
剛來的時候,就怕與你們在今后的管理經營上面發生管理經營思路不一致,以便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所以當時我就一再強調獨立的管理經營權,只是為了更好的經營企業,能把xx經營起來,能在未來十至十五年內把xx做成xx物業的龍頭企業。但是現在公司的執行力度,讓我看不見希望也制約著員工的發展,員工都是人不是神,他們也同時再拿著皇親國戚來衡量,成功的企業在用人方面大多數都是用人不用親,在公司規章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企業用人也要遵循能者上、平著讓、庸者下的原則。可現在你們幾位股東都是各自猜忌,相互把控財、務、人、使得我在工作中力不從心,現在門面房還有地下停車場還沒啟用,啟用后會帶來一定的收益,同時也會帶來相應的開支費用,隨著脫離開發商,還要支出很多費用,小區日常費用、設備綠化維護費用,辦公費用,以及人員各項費用,還會產生一些不可遇見的費用等,現有各項支出不明確使得無法做到實際的基本預算。同時對整體的企業發展帶來很大的弊端。
來了一個月了,個人而言,員工都是好員工,只是以前沒有一個好的工作制度來讓員工們真正理解企業的含義,企業需要發展就要有一個嚴格的工作制度,同時還要制定一個完善的獎罰制度,來約束、獎勵那些優秀的員工,提高他們對企業的認識,調動起他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企業還要站在一個關心愛護員工的角度去看問題,因為真正給企業創造財富價值,以及樹立企業品牌的正是這些員工。企業能處處考慮員工,同樣員工也能把企業利益放在首位。只有相互依托才能把一個企業做強做大,有一個更好、更高的發展。
此致
大型集團公司投保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模式可以劃分為三種:企業自保、直接商業保險及第三方管理。通常國內的大型集團公司選擇第三方管理的統保操作模式,即聘請保險經紀人協助完成統保全程工作。選用第三方管理模式投保,可以憑借保險經紀人的專業優勢設計個性化的保險方案,通過其規模優勢降低保險成本,借助其服務優勢保障大型集團公司員工利益。
關鍵詞:
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制度;保險經紀人;商業保險
我國從1998年開始逐步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該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低水平、廣覆蓋、雙方承擔、統賬結合”。可見,保障水平低既是基本醫療保險的特點之一,也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之處。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補充形式,它可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制度進行分段補充,其功能在于: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由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及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支付之余,需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進行二次報銷。因此,企業投保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根本意義在于“彌補社保不足,提高職工醫療保障待遇”。[1]補充醫療保險是員工最為關心的福利待遇問題之一,為員工提供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將在一定程度上增強集團公司在行業內的人才競爭力。鑒于此,集團公司通過投保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方式,彌補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低的缺陷,減輕員工醫療費用支出的負擔,是完善員工福利制度的重要方式。[2]
一、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統保模式的選擇
為了讓集團公司員工享受到同樣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避免因待遇不等而給各下屬機構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集團公司采取每個省級分公司或子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統保的方式較為適宜。在統保的模式下,不但集團公司每個省份的員工能享受到同等的補充醫療保險待遇,而且集團公司也可享受到因參保人員數量大帶來的保費成本節約之效益,以及服務外包帶來的管理成本節約之效益等。
(一)可供選擇的模式依據統保工作參與方的不同,統保模式可以劃分為以下三種:企業自保、直接商業保險、第三方管理即聘請保險經紀人管理。[3]其中,企業自保是一種非商業保險的操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企業承擔了從制定統保政策、設計保險方案和報銷制度,到宣傳講解、辦理報銷和接受咨詢的全部工作。從現代企業管理和深化企業改革的角度而言,它有悖于“減少內耗、提高效益”的現代企業經營原則。鑒于此,企業自保的模式理應不在集團公司的選擇范圍之內。直接商業保險是集團公司直接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的模式,第三方管理是集團公司通過聘請第三方服務機構(保險經紀人)協助進行統保工作(包括統保策劃、安排投保、協助索賠等)的模式。
(二)直接商業保險與第三方管理模式的比較分析1.直接商業保險優勢與劣勢直接商業保險是指集團公司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與員工需求相近的補充醫療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負責在保險期內進行理賠,而前期制定統保政策、選擇保險公司、確定保險方案、擬定保險合同的工作,以及后期協助員工辦理索賠、收集退還索賠材料、監督保險公司按時賠付、接受員工投訴、核對理賠信息等工作仍然由集團公司承擔。與第三方管理相比直接商業保險的優勢在于:集團公司可以更為直接地掌握員工的賠付情況和保險公司的操作情況,充分掌控統保工作的每個細節,操控力較強。與第三方管理相比直接商業保險的弊端在于: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不一定符合員工的實際需求,在統保的全程工作中,集團公司要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去負責投保前的統保策劃與保險安排工作,以及投保后繁雜的員工索賠與保險公司理賠的銜接工作和理賠數據統計分析工作等,管理成本高。2.第三方管理模式即聘請保險經紀人管理模式優勢與劣勢第三方管理是指集團公司聘請保險經紀人協助完成統保全程工作,保險經紀人可發揮自身專業優勢,為集團公司設計適宜的保險方案;通過采取保險招標/詢價等市場競爭機制,幫助集團公司選擇承保公司;在保險期內,通過“代為辦理、定期匯報”的方式負責完成保險期內的各項服務工作。集團公司的職責是:向保險經紀人提出保險需求,提供人員情況;對保險經紀人起草的各種書面文件進行審議;確定承保公司;在保險期內,配合保險經紀人組織保險宣講,接受保險經紀人對理賠情況的定期匯報。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設計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并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簡單地說,保險經紀人就是投保人的風險管理顧問。聘請保險經紀人的優勢在于:(1)專家管理,能降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利因素保險商品是一種契約商品,是一張服務性很強的“期權合同”,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經濟活動。投保人購買保險,買的是一張無形的契約,買的是一種體驗式消費,買的是保險公司的信用。但是由于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對立,后天又嚴重信息不對稱,長期以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明顯處于弱勢。比如,在補充醫療保險的方案設計中,保險公司一般僅會主動提出對住院醫療給予保障,而不會主動提出對門診醫療給予保障。因為在很多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不對門診醫療費用進行報銷,所以保險公司鑒于承保門診醫療的風險大于住院醫療的風險,故不愿主動承保門診醫療保障。然而,門診醫療保障正是廣大職工最為需要的補充醫療保險保障之一。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可幫助投保人打破被動局面,通過精心設計保險方案、進行保險招標、保險談判的方式,運用扎實的專業知識協助投保人獲得涵蓋更全面、保障更完善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2)可以幫助集團公司處理繁雜統保事務每個省份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工作并非是一項簡單的保險工作,而是一項涉及保險方案的設計、保險公司的選擇、索賠工作的開展、監控手段的執行、長效機制的建立等全方位的系統工程。保險經紀人作為專業的保險人士,能夠為集團公司提供包括方案設計、保險安排、期內服務在內的全面的保險服務。特別對于補充醫療保險業務來說,保險經紀人所提供的期內服務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很多客戶在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后,除了感受到索賠工作相對其他險種來說較為繁瑣外,還經常遇到這樣的難題: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速度慢、賠款遲遲不能到達、理賠信息統計數據有誤、拒賠理由不夠充分等問題。保險經紀人可以完全站在投保人的立場上,通過向投保人提供包括全程索賠服務、定期理賠數據統計分析、監督保險公司按期完成賠付工作等服務項目在內的保險期內服務,為投保人排憂解難、減輕負擔。(3)便于平衡保險公司的關系由于每個省份補充醫療保險統保項目對于保險市場來說是一項大型的保險項目,所涉及的保費數額較大,因此一旦啟動必定受到眾多保險公司的關注。目前市場上的保險公司眾多,除了更好地掌握與評價各家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外,如何平衡各家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將是擺在相關經辦人員面前的難題。而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中處于相對獨立的第三方地位,其可以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幫助集團公司緩解可能面臨的保險公司公關壓力,減輕相關經辦人員的后顧之憂,確保保險工作朝著預期的方向順利進行。(4)運用保險經紀人的專業優勢設計個性化的保險方案運用保險經紀人的專業優勢,克服社保政策的地區差異,設計統一可行的保險方案。保險經紀公司的服務是制式化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的統一。制式化服務是指保險經紀公司在為眾多的國內、國際客戶服務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標準統一、管理嚴格的服務體系和服務標準。個性化服務是指保險經紀公司在為集團公司補充醫療項目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的過程中,結合集團公司的人員構成和管理特點,又在制式化服務的基礎上,提高了服務的要求,完善了服務的形式和內容。在對各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行充分研究后,保險經紀公司可為省級分公司或子公司設計一套能夠與各省份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行對接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該方案既能對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又能覆蓋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醫療費用。并協助集團公司增加“門診就醫指定醫療機構”和“道德公約”的設置,避免“虛開發票”、“虛假就醫”等道德風險對資金使用效益的侵害,從“醫”、“患”兩方面嚴防道德風險。(5)通過保險經紀公司的規模優勢降低保險成本對于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項目而言,規模優勢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統保的規模優勢;另一方面,就是保險經紀公司的規模優勢,例如國內某保險經紀公司擁有3000多家大中型客戶群體,每年經手的保費達到幾十億,同時又擁有多家省級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項目,對保險公司而言是一個超大型客戶,保險公司基于此會給予其更優惠的承保條件,包括更合理的價格、更全面的保障和更便捷的理賠服務。直接商業保險與第三方管理模式各有利弊,但綜合來看,第三方管理的優勢較為突出,且弊端易于控制和規避。因此,建議集團公司選擇第三方管理的統保操作模式。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差異化服務對比如圖1所示:
二、建立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保險經紀人協助集團公司制定統保工作計劃保險經紀人協助集團公司制定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工作計劃,包括工作時間表、各方工作職責等內容。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工作流程及時間安排如表1所示。
(二)保險經紀人協助集團公司制定統保方案保險經紀人在協助集團公司制定保險方案之前,先對各地情況進行調研,包括人員情況、當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等,然后根據對調研材料的匯總分析結果,為集團公司制定適應每個省份各地社保政策的統一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保險經紀人協助集團公司設計補充醫療保險統保產品思路如下:1.彌補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缺口集團公司加入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后,員工的醫療保障仍將面臨著一些“缺口”情況,如表2所示。2.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常見保險產品的設計思路包括門診醫療、住院醫療、重大疾病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其中,門診醫療出險概率較高,保險公司獲利空間小,大多保險公司不愿意承保,但正是由于門診醫療出險率高,使得門診醫療的保障顯得尤為重要。保險經紀人會通過免賠額、保險金額、賠付比例、日限額等諸多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讓廣大員工享受到門診醫療保障,同時將賠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住院醫療發生概率較低,然而一旦發生住院,醫療費花銷可能很高,特別是危重病人往往會采用療效好但社保不予報銷的自費藥品,這些因素都將給患病員工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壓力。保險公司為了規避這部分風險,通常做法是“社保管什么,保險公司就管什么;社保不管的,保險公司一概不管”。為了保證員工的切身利益,保險經紀人在制作方案時會充分考慮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程度,適當擴展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在重大疾病界定、既往癥界定、觀察期設置、理賠條件等方面存在較為嚴苛甚至不合理的地方,保險經紀人在設計重大疾病保險時,首先會將多發的重大疾病納入到保障范圍中,其次對觀察期、保險理賠條件等進行更加人性化設置。意外傷害保險容易在保險起期、理賠等方面產生糾紛,并且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有著嚴格的限制。對于這些問題,保險經紀人都將在方案中予以合理的解決。為彌補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缺口,保險經紀人可為集團公司擬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如表3所示。以上方案中,補充醫療保險責任涵蓋門、急診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即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三個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的門、急診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最高給付金額不超過約定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以上三個目錄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公司對基本醫療統籌基金和醫療救助基金理賠后需要個人自付的部分按照約定比例給付保險金,最高給付金額不超過約定保險金額。3.補充醫療保險費估算假設:每個省份的集團公司員工統保,總參保人數約為2500人(其中,在職人員1800人;內退人員700人;無退休人員),平均年齡為44~45歲,則預計每人補充醫療保險費為:600元/年。其中,因保險經紀人不能給予保費報價,所以以上保費價格為保險經紀公司在保險公司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結合以往項目經驗進行估算的結果,并非報價。最終保費價格待保險經紀人獲得集團公司書面授權后,向保險公司詢價和談判而定。
(三)保險經紀人協助集團公司進行詢價,由集團公司確定承保公司保險經紀人協助集團公司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通過保險招標的方式來選擇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最好選擇多家,這樣在保險公司之間會形成競爭機制,有利于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保險詢價,保險經紀人根據各保險公司的報價情況,制作報價分析報告提交集團公司審閱。在集團公司初步確定承保公司范圍后,保險經紀公司進一步協助集團公司與入圍保險公司進行談判。最終,由集團公司確定最合適的承保公司。
(四)保險經紀人協助集團公司簽訂統保協議集團公司在確定承保公司和保險方案后,保險經紀人負責起草《補充醫療保險協議》,并協助集團公司與承保公司簽訂該協議;保險經紀人負責起草《補充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經集團公司審核后,保險經紀公司與承保公司簽訂該協議。
(五)保險經紀人負責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的期內服務工作保險經紀人建立專門的服務小組,負責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的期內服務工作,包括保險宣傳服務、全程索賠服務、理賠數據統計分析服務等。對于索賠服務模式的初步設想為:參保人員直接將索賠資料在約定時間郵寄至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代為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并監督保險公司及時、正確地進行理賠和劃撥賠款。然后,保險經紀人通過定期匯報的制度,保證集團公司及時了解總體賠付情況、各下屬機構的具體賠付情況、各科目(如門診、住院)、各類人員(如在職、內退)的具體賠付情況等。保險經紀人通過全面、細致、專業的期內服務,減輕集團公司及各下屬機構的工作負擔。
三、具體案例分析
下面以工商銀行新疆分行補充醫療保險統保情況作為具體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提供借鑒和參考。2002年工商銀行新疆分行各下屬機構逐步加入了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為了解決員工醫療保障水平相對低的問題,采取自保方式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對員工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實報實銷;2005年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各下屬機構醫療費用報銷工作的監督與管理,降低醫療費用報銷的管理成本,決定通過商業保險形式對其員工的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集中管理,并委托保險經紀公司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的統保事宜。在江泰保險經紀公司的設計下,完成了其所有下屬機構的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工作。工商銀行新疆分行下屬11000余名在職人員、內部退養人員、退休人員,擁有了統一的補充醫療保險保障,享受到了源自同一服務機構的統一服務標準;同時,通過補充醫療保險的統一運作,實現了對各下屬機構補充醫療福利待遇的有效監督與掌控,獲得了由“規模效應”、“服務外包”帶來的“成本節約”、“管理便捷”等顯著的統保效果,江泰保險經紀公司為工商銀行新疆分行提供了以下系列服務支持。[4]
(一)設置服務保證金,約束保險公司的規范操作制作了保險手冊,進行培訓講座,確保宣傳到位。為了約束保險公司在理賠工作中能夠規范操作,江泰保險經紀公司特別要求保險公司于投保時向工商銀行新疆分行的指定賬戶中存入一定金額的服務保證金,并隨時保證服務保證金的金額維持在期初水平。若保險公司一旦發生賠付延遲等違約情況,工商銀行新疆分行可扣除一定數額的服務保證金作為違約金。
(二)打破保險公司理賠申請書的固定模式,設計適合本項目的理賠申請書保險公司的理賠申請書通常為:一份申請書可支持多個險種的索賠。針對某一個險種的索賠來說,保險公司的理賠申請書必定是不夠完善的。為了保證索賠工作能夠更加準確無誤的進行,江泰保險經紀公司精心設計了一款與工商銀行新疆分行補充醫療保險理賠流程相適應的理賠申請書。
(三)建立“個人—地州—江泰—保險公司”的理賠服務模式,確保理賠安全為了確保理賠服務工作能夠“安全、有序、高效”地進行,2006年續保時,江泰保險經紀公司協助中國工商銀行新疆分行將原有“每人分散索賠”的理賠服務模式,轉換為“地州集中索賠”的理賠服務模式。同時,為了促進新疆分行非在崗人員的再就業,江泰保險經紀公司采取聘請工商銀行新疆分行內部退養或退休人員的方式,來設置各地州補充醫療保險經辦人。通過地州集中收集、江泰保險經紀公司統一管理、保險公司進行核賠的模式,確保理賠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通過詳細、深入的理賠分析,協助工商銀行新疆分行全面掌握賠付情況2006年7月,江泰保險經紀公司對首個保險年度的理賠記錄進行細致整理與核對,向工商銀行新疆分行提供了年度理賠分析報告。報告從各月、各地州、各類人員、各賠付科目、整體賠付五個方面,詳細對理賠數據進行了統計與分析,為其全面掌握賠付情況提供了有力支持。2005年通過江泰保險經紀公司在保險市場上為其補充醫療統保項目進行詢價,并與保險公司進行多次的談判,最終,工商銀行新疆分行以很低的保費水平獲得了承保。2006年續保時,江泰保險經紀公司通過調整保險責任,加強風險防范,以及引入其他保險公司競爭等手段,維護了保費水平不變,確保了工商銀行新疆分行財務支出的穩定。截至2011年5月,江泰保險經紀公司已在新疆、四川、福建、廈門、山西、陜西、北京等19家工商銀行省級分行成功運作了員工補充醫療保險項目。[5]綜上所述,工商銀行新疆分行構建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制度為國內其他大型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提供了借鑒和參考,建議借鑒其形式和經驗對員工的補充醫療保險實行集中管理,并委托保險經紀公司辦理補充醫療保險統,構建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補充醫療保險統保制度。
參考文獻:
[1]張苗.補充醫療險之合理搭配[J].中國社會保障,2005(01).
[2]施解榮.積極穩妥地發展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J].保險研究,1999(06).
[3]于景岱,徐堯生.自管還是托管———關于完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運營的思考[J].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2013(04).
[4]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官網.
第一條依據本公司辦事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正軌化、制度化,能在有序可循的情況下,使本公司人事統一、脈絡一貫,并加強人事部門與各部門間的了解,借以更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程序。
主辦
第三條人事作業負責單位隸屬于管理部(科),設科長一人,承上級之命,負責下列全盤人事業務。
(一)依據公司業務需要,研究組織職責及權責劃分的改進方案。
(二)配合公司經營目標,依據人力分析及人力預測的結果,擬訂人力資源發展計劃及人員編制數額,并根據人力發展計劃,籌劃各項教育及訓練。
(三)設計、推行及改進人事管理制度及其作業流程,并確保其有效實施。
(四)經與各單位主管會商,擬定每一職位的工作標準及其所需資格、條件,以求適才適所。
(五)依生活水準、薪資市場情況及公司政策,建議研訂合理的員工待遇。
(六)制定各項員工福利與工作安全措施,并維持員工與公司間和諧關系。
第四條人事科另設專員及辦事員各若干名,分別負責下列工作
(一)專員:
1.行政公文處理;
2.員工征信調查及對保工作;
3.招募行政工作;
4.考績行政工作。
(二)辦事員:
1.資料檔案管理;
2.勞保行政工作;
3.考勤行政工作。
第五條人事科組織關系
(一)受秘書處主任指揮及監督,并向其直接報告。
(二)以誠懇友善態度與其他單位協調、聯系,并就其所提出的有關本單位工作的詢問、質疑予以解答。
(三)在權限內督導各部門有關人事事宜。
(四)為達成本單位的任務,與其他有關方面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聯絡。
第六條為了完成本公司的任務與目標,而將應處理的工作做適當分配安排,對所有員工有效運用,制定本公司“組織系統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體制
第七條區分組織中縱的性質與橫的程度及其交錯的結構體制,據此而設定本公司“職位(等)及職稱配置表”作為人事管理基礎。
工作分析
第八條公司確立組織體制及人事措施實行前,須將各項工作職責的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的條件等予以分析研究,做成“職務說明書”作為人事行政的依據。
分層負責
第九條為明確劃分各層人員的人事權責,擬定“人事權限劃分表”,表中所列的權責,各層人員均應確實負責辦理,不得借詞推諉,實施時如遇困難或特別事情發生,應向上一級人員請示后予以處理。
編制
第十條本公司為推行業務及基于人事預算控制,對各部門可設職稱及可用員額予以規定,訂立各單位“員額編制表”并視情況每年定期檢查修訂。
人力控制
第十一條根據編制,本公司定期召開人力檢查會,就現有人員適職與否、流動率、缺勤情況及應儲備人力及需求人力做正確、客觀的檢查建議,作為人事科研訂人力計劃,辦理開拓人力來源的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人員撥補申請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單位如須增補人員,先至人事科領取“人員撥補申請單”填妥后,匯人事科辦理。
(二)人事科接到申請單后,應調查所申請人員是否為編制內所需求,其職位薪資預算是否在控制內,其需要時機是否恰當等問題。
(三)人事科調查后,即就申請人員的來源做正確的擬辦建議,呈總經理核準后,根據指示辦理招募預備工作。
(四)人員撥補申請單經批示完畢后,均應轉回申請單位,人事科憑副本辦理。
招募甄試
第十三條人員招募作業程序如下
(一)人事科收集人員撥補申請單至一定時期,即行擬訂招募計劃,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招募職位名稱及名額;
2.資格條件限制;
3.職位預算薪金;
4.預定任用日期;
5.通報稿或登報稿(訴求方式)擬具;
6.資料審核方式及辦理日期(截止日期);
7.甄試方式及時程安排(含面談主管安排);
8.場地安排;
9.工作能力安排;
10.準備事項(通知單、海報、公司宣傳資料等)。
(二)訴求:即將招募消息告訴大眾及求職人,如下:
1.登報征求:先擬廣告稿,估計刊登費,決定刊登何報、何時,然后聯絡報社。
2.同仁推薦:以海報或公告方式進行。
(三)應征信處理:
1.訴求消息發出后,會收到應征資料,經審核后,對合格應征者發出“初試通知單”及“甄選報名單”,通知前來本公司接受甄試。
2.不合格應征資料,歸檔一個月后銷毀,但有要求退件者,應給予退件。為了給社會大眾一個好的印象,對所有未錄取者發出“謝函”也是應有的禮貌。
(四)甄試:新進人員甄選考試分筆試及面談。
1.筆試包括下列:
(1)專業測驗(由申請單位擬訂試題);
(2)定向測驗;
(3)領導能力測驗(適合干部級);
(4)智力測驗。
2.面談:由申請單位主管、人事主管、核定權限主管分別或共同面談,面談時應注意:
(1)要盡量使應征人員感到親切、自然、輕松;
(2)要了解自己所要獲知的答案及問題點;
(3)要了解自己要告訴對方的問題;
(4)要尊重對方的人格;
(5)將口試結果隨時記錄于“面談記錄表”。
3.如初次面談不夠周詳,無法做有效參考,可再發出“復談通知單”,再次安排約談。
(五)背景調查:經甄試合格,初步決定的人選,視情況應做有效的背景調查。
(六)結果評定:經評定未錄取人員,先發出謝函通知,將其資料歸儲備人才檔案中,以備不時之需,經評定錄取人員,由人事主管及用人主管會商進用日期后發給“報到通知單”,并安排職前訓練有關準備工作。
(七)注意事項:應征資料的處理及背景調查時應尊重應征人的個人隱私權,注意保密工作。任用
第十四條經核定錄用人員,由人事科依據甄選報名單發給“報到通知單”,請他于報到時攜帶下列資料:
(一)保證書;
(二)服務自愿書;
(三)員工資料卡;
(四)相片六張;
(五)戶籍謄本;
(六)身份證復印件;
(七)體檢表;
(八)扶養親屬申報表;
(九)學歷證件復印件。(以上應繳資料視情況可增減)
第十五條干部人員任用,視情況可發給“聘任書”。
第十六條新進人員于報到日,人事科即發給“報到程序單”,并檢收其應繳資料,若資料不全,應限期補辦,否則首月薪資可暫扣發。
第十七條人事科隨后應親切有禮地引導新進人員依報到程序單上的順序,逐項協助辦理下列:
(一)領取員工手冊及識別證;
(二)制考勤卡并解釋使用;
(三)領制服及制服卡(總務科主辦);
(四)領儲物柜鎖匙(總務科主辦);
(五)若有需要,填“住宿申請單”;
(六)登記參加勞保及參加工會;
(七)視情況引導參觀各單位及安排職前訓練。
第十八條前條逐項辦理完畢后,人事科即填制“新進人員簡介及到職通知”,引導新進人員向單位主管報到,由單位主管收存到職通知后依“職前介紹表”逐項予說明,并于報到程序單上簽章交回人事科,表示人員報到完畢。
第十九條人事科依據報到程序單隨后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人員異動記錄簿”。
(二)登記人事科管理用的“人員狀況表”。
(三)干部人員“干部到職通報”。
(四)登記對保名冊,安排對保。
(五)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
(六)收齊報到應繳資料(扶養親屬申報表轉會計科)連同甄選報名單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編號列管。
對保
第二十條新進人員報到上班后,應實施第一次對保,以后每年度視必要復對一次,并予記錄。
第二十一條對保分親自對保及通信對保。
第二十二條被保人如無故離職,移交不清,本公司應發出“保證責任催告函”。
第二十三條有關對保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試用
第二十四條新進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作業員為40天),屆滿前一周由人事單位提供“考核表”,分甲(干部人員)、乙(一般人員)兩種,并登記被考核人試用期間出勤資料,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順序,逐級考核。
第二十五條人事單位根據考核表發給“試用期滿通知”。
第二十六條人事單位發出試用期滿通知后,并依不同的批示,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試用不合格者,另發給通知單。
(二)調(升)職者,由人事單位辦理異動作業。
(三)薪資變更者,由人事單位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
第二十七條前條辦理完畢后,考核表應歸入個人資料袋中。
第二十八條新進人員在試用期中,表現不合要求,單位主管認為有必要停止試用時,可立即提前辦理考核,并簽人事異動申請單,報請權限主管核定停止試用。
異動
第二十九條晉升(升職、升等、升級)及降級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辦理臨時考核,轉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呈權限主管批示。
第三十條調職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送調職單位會簽,轉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呈權限主管核定。
第三十一條未批準的升、降、調申請單退回申請單位。經批準的申請單則由人事科依據“人事異動通知”,副本抄送申請單位及本人,并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異動或單位異動,副本應抄發會計單位,通知變更薪資名冊。
第三十二條經批準異動案件,涉及調整薪資者,人事科應根據人事異動申請單批示,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呈核后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三十三條資遣(一)凡符合于資遣規定者,由人事主管與單位主管商定后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簽注原因轉呈總經理核準,然后發給“資遣通知單”(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資遣費)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辦妥后始可發給資遣費。
(二)資遣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留職停薪
(一)人員有留職停薪的需要時,可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并經人事主管調查符合留職停薪申請規定后,轉呈總經理核準發給“留職停薪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
(二)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事人應到公司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申請復職或延長期限,凡未辦理者,視同免職。
(三)留職停薪人員,概不保留底缺,申請復職時,如原服務單位無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則不準復職,視同免職。
(四)留職停薪作業應另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免職
(一)凡合于免職規定者,可由單位主管或人事科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會簽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辦理離職手續并核發薪資。
(二)免職申請應參照人事管理規章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離職案件,人事科應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科作業。
第三十七條人事單位應依據人事異動申請表逐日整理辦理下列工作:
(一)填入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登記于個人資料卡內(離職人員,其資料應予歸檔另行保管)。
(三)修正人事單位管理人員狀況表。
請假
第三十八條員工因故請假,應至人事科領取個人專用請假卡,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呈核,再轉回人事單位登記于考勤表上。
第三十九條休假作業應另參照休假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考勤
第四十條本公司除特定人員外,均須于警衛室設置打卡單。
第四十一條各單位主管應于月終前將下月份本單位工作時間表送人事科備查;人事科收集各單位一級主管干部人員出勤時間表呈總經理核閱。(如非輪班人員,每月工作時間固定者不必再排時間)
第四十二條如需變更出勤與輪休時間,或補充新進人員出勤時間,應填“出勤時間調整單”,經權限主管核準后,轉人事單位登記備查。
第四十三條員工因故延長上班時間或于假日出勤,先至人事單位領取“加班報告單”,經權限主管核準后轉人事單位查核并登記于考勤表上。
第四十四條員工因公于上班中外出,應填寫“公出單”送單位一級主管核準后,交警衛室登記。
第四十五條一級主管因公外出免填公出單,但應向上級主管報備,或于辦公室交代去處,聯絡方法,并于警衛室登記,未趕回公司打卡下班,則由人事單位依據警衛室出入登記簿記錄給予簽證。
第四十六條因公而未打卡,應報備人事單位領取“未打卡證明單”,填寫并經一級主管簽證后轉人事單位登記于考勤表上加蓋公章。
第四十七條下班忘記打卡,可由本人填送未打卡證明單呈一級主管簽證,若舉證有據,單位主管得予簽明,視早退一次處分,若無法舉證非因早退而未打卡則視未打卡一次處分,若未填送未打卡證明單者一律以曠工論。
第四十八條人事單位應于每日檢視考勤表,遇異常狀況或違規事情,應即主動簽辦,并與單位主管聯絡。
第四十九條員工出勤情況,人事單位應于每月終了后,編制統計表各兩份,一份送會計單位核計薪資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內接受更正申請。
(一)缺勤統計表。
(二)全勤人員名單。
(三)加班(勤)統計表。
(四)值夜人員統計表。
第五十條人事單位應建立每一員工一份年度考勤統計表(印于個人資料卡中),逐月依據考勤表予以登錄,經登錄后考勤表即可銷毀作廢。
第五十一條每一年度終了,人事單位應即依據年度考勤統計表,統計是否有未休完特別假的人員,予以計入十二月份加班統計表內,換發薪金。
第五十二條每一年度終了后,人事單位應即調查編制翌年度享有特別假人員名單,予以造冊呈準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三條有關考勤作業,請參照“人事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出差
第五十四條員工因公出差,應至人事單位領取“出差申請單”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得向會計單位申請預支差旅費)并轉人事單位備查。
第五十五條出差完畢三天內,須據實填寫旅費報告表連同各項單據,一并呈報核銷。
第五十六條出差作業,應參照“出差辦法”規定辦理。
獎懲
第五十七條員工遇有功過獎懲時,可由建議人填報“獎懲建議申請單”公文,先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呈總經理核定。
第五十八條人事單位根據核準獎懲建議申請單“獎懲通知單”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單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會計單位加扣薪資。
第五十九條人事單位應按月將人事獎懲通知單登錄于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條獎懲作業應另參照“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考績
第六十一條考績分年度考績與臨時考績兩種,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績每年度終了由人事單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兩種,并予登記年度出勤資料、獎懲資料后依人事權限劃分表,逐級考評核定等級,作為年終獎金發放及定期晉級的參考依據。
(二)臨時考績為申請升降職,應附辦理臨時考績,以作上級批示決策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考績表辦理完畢,存于個人資料袋內,并予以登錄。
第六十三條考績作業應另參照“考績辦法”規定辦理。
薪資
第六十四條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職的新進人員甄選報名單,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并由單位主管簽署,轉呈總經理核定,再登錄于“薪資名冊”后,再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五條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調薪的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考核表,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抄錄,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后與單位主管會簽,登記于薪資名冊,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六條經批準離職案件,人事單位應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登錄于薪資名冊后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六十七條核薪與調薪案件于歸檔前,應登錄于個人資料卡內。
第六十八條除人事單位應備一份全公司人員薪資名冊外,各一級單位亦應備一份所屬人員薪資名冊。
第六十九條薪資作業應另參照職薪辦法中職薪等級表及有關規定辦理。
訓練
第七十條職前訓練新進人員于報到后,人事單位應辦理以下職前教育:
(一)介紹公司沿革、經營方針、工作環境;
(二)簡介各部門組織、職責、作業狀況;
(三)出勤規定及注意事項;
(四)介紹各部門辦公室及主管。
第七十一條在職訓練
(一)人事單位于年度開始,依所需訓練目標、對象、課程、教材、預算,擬訂訓練計劃。
(二)人事單位于訓練期中,應嚴予考核。
(三)員工于接受訓練后,視需要提出心得報告,成績優劣列入考核依據。
第七十二條專業訓練
(一)專業知識,視必要可辦理專案訓練。
(二)搜集專業報導或講座教材,印發給每位員工。
(三)各一級主管可自行申請或由公司指派參加國內外各種訓練機構舉辦的講座、觀摩、訓練。
第七十三條訓練作業應另參照“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辭職
第七十四條正式任用的員工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于15天前提出辭職申請書,由單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簽具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再轉回人事單位,人事單位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轉會計單位作業。
第七十五條人事單位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本人于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理移交,辦理完畢后,由人事主管審核無訛后,并簽章轉會計單位核計當月薪資(除特準外,均于下次發薪日發給)。
第七十六條人事單位根據離職通知單于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于人員異動記錄簿內。
(二)注銷人事單位控制的人員狀況表內登記。
(三)登記個人資料卡,注銷個人資料檔案。
第七十七條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并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面談記錄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退休
第七十八條人員屬退休年限,由人事單位填寫“退休申請單”公文,詳填理由及會簽單位主管意見后,呈總經理核準,發給“退休通知單”,副本轉會計單位核發退休金。
第七十九條經核準退休人員,于奉準退休日,應領取“離職通知單”逐項辦妥離職手續后,始發給退休金。
第八十條人事單位憑退休通知單及離職通知單,應辦理事項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
第八十一條人員退休,應另參照“退休辦法”規定辦理。
撫恤
第八十二條人員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單位填寫“撫恤申請單”公文,呈總經理核準,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撫恤金。
第八十三條死亡員工家屬由人事單位會同辦理離職手續,并填具“申請撫恤金保證書”后,始得領取撫恤金,人事單位參照第七十六條辦理有關事宜。
移交
第八十四條各級主管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因故離職時,應將所負責的公物及經辦事務逐件列具清冊,在監交人監督下點交接任的人員,并會同接任人員提出移交報告書。
第八十五條移交時應造清冊名稱如下
(一)印章戳記清冊。
(二)所屬人員薪資單冊。
(三)未辦或未了重要案件目錄。
(四)保管文卷目錄。
(五)職責事務目錄。
(六)上級指定專案移交事項清冊。
(七)保管圖書清冊。
申請福利金
第八十六條員工符合福利金申請條件者,至人事單位填寫“福利金申請單”公文,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呈總經理核準后,副本抄發會計單位發給福利金。
第八十七條福利金申請應另參照“福利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宿舍
第八十八條新進員工或現有員工若需要住宿舍,可到人事單位填寫住宿申請單申請配住,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后,轉總務單位辦理。
參加工會
第八十九條〖HT〗新進人員于報到日時,人事單位應視其任職單位詢問是否參加工會并給予解釋辦理。
第九十條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應繳會費,轉會計單位代從薪資內扣繳。勞工保險
第九十一條人員于報到日時,由人事單位登記辦理投加保,生效日以到職日為準。
第九十二條人員于退職日當天,人事單位應即辦理退保。
第九十三條投保薪資因調整薪資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時,應由人事單位填報“投保薪資調整單”。
第九十四條人事單位應保管勞保局每月寄來的勞保門診單,當員工有需要時,可持私章索取。
第九十五條員工勞保個人資料應立冊登錄備查。
第九十六條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負擔保費,轉會計單位從薪資內扣繳。
資料管理
第九十七條各種人事命令、通知公布一周后,連同該案核準憑證(申請單或簽呈)合并歸檔。
第九十八條每月初依據人員異動記錄簿編制“人事異動月報表”,呈核閱后,列入人事流動率檢查依據。
第九十九條人事單位應于每月10日編制各主管名冊,送守衛或總機備查(如未異動可具文報備)。
第一條員工若有需要“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可至人事單位說明申請理由,由經辦人填寫證明,轉秘書室蓋印。
第一一條人事單位應備檔案包括下列:
(一)人事異動案。
(二)人事獎懲案。
(三)人事考績案。
(四)人事訓練案。
(五)人事規章案。
(六)人事勤務案。
(七)人事表報案。
(八)福利案。
(九)文康活動案。
(十)涉外事件案。
(十一)收發文登記簿。
其他
核心提示
戴爾公司中國總部員工鄭杰在加班時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鄭杰家屬與戴爾公司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爭議,家屬認定鄭杰是“過勞死”,應屬工傷;戴爾公司則態度強硬,斷然拒絕。
勞動部門的結論認定鄭杰之死不屬于工傷,其依據是鄭杰發病情形與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不符。而該條例第15條嚴格設定了時間限制: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據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這個“48小時”的限定,在其立法時即已成為爭論焦點。在遭遇具體案例后,其爭議更具有現實意義。
一個在企業突然發病的員工,被確診癌癥,50多天后不治身故,他能否獲得工傷保險?
2005年1月26日,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結論,戴爾公司中國總部前員工鄭杰之死不屬于工傷。
鄭杰,1978年生,牡丹江人。2003年4月15日他與戴爾(中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年8月25日晚7時許,他在廈門戴爾公司中國總部加班時腹部劇痛倒地。
廈門中山醫院當天診斷發現,鄭杰腸穿孔后糞便溢出進入腹腔。同時,癌細胞也已擴散到全身而無法切除,病情已無法挽回。
2003年10月18日,鄭杰在大連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死亡。
此后一年間,鄭杰家屬與戴爾(中國)公司在賠償問題上發生爭議,一場失敗的官司之后,2004年11月24日,鄭杰家屬向廈門市工傷鑒定委員會申請視同工傷認定。
“廈門至今沒有因癌癥死亡認定工傷的先例。”1月22日,廈門市勞動局工傷科科長連檻根對記者說。
更正式的說法來自那份《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廈門市勞動局認為,鄭杰“發病情形與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不符,且無法判定鄭杰胃部癌變的確切時間。”就此,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其立法時即已存在爭議的第15條規定,遭遇具體案例的拷問。
這個第15條規定的一個細則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問題在于,48小時零1分死亡者,為何就不能視同工傷呢?
低分化浸潤型轉移腺癌
“這種胃癌毒性大,常見于年輕人,病情發展很快,而且早期很難發現。”1月28日,廈門中山醫院腫瘤外科主任羅琪對記者說。
這改變了記者長期以來對癌癥的認識。據介紹,25歲的鄭杰的臨床癥狀,準確表述應為“低分化浸潤型轉移腺癌合并腸穿孔”。根據戴爾公司提供的材料,2003年8月25日晚7時多,鄭杰暈倒在員工入口處。
保安李仲存將其扶到戴爾公司醫務室,醫生建議向120求救,保安李仲存遂打的將鄭杰送到廈門中山醫院。
中山醫院當晚9時35分的病歷記錄單顯示,鄭杰腹痛腹瀉嘔吐半個月,加重1天。
次日的急診手術記錄顯示,“腹內充血1000ml,下腹腔及盆腔帶糞臭性腹水,盲腸前壁約一直徑0.3cm穿孔,糞便溢出約20ml,回腸末段、盲腸、闌尾明顯充血水腫。”
羅琪正是這次急診手術的主刀醫生。他根據手術時的狀況判斷,鄭杰患癌癥應該是在半年前,中間曾出現發病跡象,到入院手術時,已是晚期。
羅琪說,低分化浸潤型轉移腺癌發展到嚴重程度,即可導致腸穿孔。腸穿孔后糞便溢出,導致癌細胞大面積擴散,無法根本切除,可基本斷定患者幾無生還希望。
大連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出據的《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鄭杰直接死亡原因為多臟器衰竭,引起死亡的疾病是“胃癌腹腔轉移”。
“這種病只能靠早期診斷合理治療,晚期病人治療效果不好。”羅琪說,胃癌早期癥狀并不明顯,部分人會出現原因不明的厭食和消瘦,而大多數患者僅在上腹部出現深壓痛,年輕人由于體質好,甚至沒有癥狀。當臨床癥狀明顯時,病變已屬晚期。
羅琪介紹,胃癌只有胃鏡才能明確檢查出,我國目前的常規體檢沒有這一項,如要檢查胃部情況,需要另做專門檢查。
一份專業資料顯示,年輕人的胃癌常被戴上胃炎、潰瘍病、消化不良的帽子,漏診、誤診率高達27%,且惡性程度較高的黏液腺癌、低分化腺癌等所占的比例較中老年人多。
據有關醫學資料,胃癌致病有幾種原因,胃部某些慢性疾患可以演變成惡性腫瘤,接觸或食用致癌物質、水土不服、勞累等各種因素引起的免疫功能低下的人胃癌發病率較高。另有中醫觀點認為,飲食不節制和心情不佳是胃癌兩大主要誘因。
羅琪說,飲食的不規律性造成萎縮性胃炎、胃潰瘍,成為都市白領的常見病,這同樣與胃癌發病相關。而低分化浸潤型腺癌在年輕人中常見,一個因素在于,年輕人的人體機能比較活躍,癌細胞擴散比老人快。
“過勞死”之爭
鄭杰家屬堅持認為,鄭杰死于胃癌,與他在戴爾公司期間工作壓力過大、過于勞累有關。
鄭杰之父鄭國有向記者引述了國際上對“過勞死”的普遍定義:一般認為,過勞死是因為工作時間過長、勞動強度加重、心理壓力過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亞健康狀態,由于積重難返突然引發身體潛藏的疾病急速惡化,救治不及,繼而喪命。
在亞健康狀態下,患者免疫力降低,等于身體內部的防衛力量不足,小至感冒,大至癌癥,都有可能發生。
事實上,目前國際上只有日本將“過勞死”列入工傷范疇。巧合的是,家屬對鄭杰“過勞”的質疑,也集中在他赴日培訓期間的經歷。
據家屬介紹,1978年出生的鄭杰,初中畢業后即開始參加自學考試,2000年,他成為大連外國語學院首屆自考日語本科畢業生。此后進入位于大連的日資企業大連羅姆電子公司。
2003年3月,經大連環球獵頭公司運作,鄭杰在大連市體檢中心和戴爾公司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后,4月15日,與正欲拓展日本市場的戴爾(中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該公司一名員工。
按戴爾公司的計劃,鄭杰應與一批同期錄用者一起,赴日本接受當年從5月至8月的培訓。根據《勞動合同》,他的職務是COC項目協調員,性質相當于銷售員。
由于簽證原因,2003年6月29日,鄭杰才飛赴日本,而此時,同批接受培訓的同事已抵日一月有余。
一位與鄭杰同批培訓的戴爾員工在接受廈門勞動局調查時曾表示,在日期間,工作時間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為準,較為彈性。
鄭國有說:“鄭杰比別人晚到將近40天,但回國的日期并沒有延后。戴爾實行的是‘一人一崗’制度,每個人有固定的工作和學習量,鄭杰必須將原來三個月的工作量壓縮在一個多月時間內完成。”
鄭國有還表示,鄭杰是日語專業畢業,計算機知識有限,在這么短的時間里完成學習任務,壓力可想而知。“他從小就非常刻苦,在日本時經常給家里打電話說太累了,要學到深夜。”戴爾公司方面則傾向于將鄭杰的壓力歸之于個人。
公司公關負責人李正子雖承認加班對身體肯定有影響,但她說:“哪家外企不加班?沒有人不讓鄭杰休息,關鍵是他自己對身體不重視,只能說非常遺憾。”
戴爾公司前人力資源部經理王華否認鄭杰在日本加班:“實習期間每天有6000日元補助,包括加班。加班要經理許可簽字,如白天所學內容如果因本人原因無法掌握,其利用自己時間加強,不能算加班。”
但鄭氏家屬認為,鄭杰的過勞是一種客觀存在。一位同期培訓的戴爾員工證實了在日本培訓“一人一崗”的說法,“沒有人能夠代替鄭杰完成學習。”而戴爾公司律師也曾在法庭上說:“鄭杰看到別人學習能力更強,使其睡眠嚴重不足。”
是否延誤病情?
2003年6月底,鄭杰赴日前,曾被告知帶一些相應藥品前往,原因是此前到達日本的同事發生了腹瀉等癥狀,鄭杰當時的筆記本記錄了公司指定的藥品名稱。
據遼寧成大方圓醫藥連鎖公司大連青泥分店的證明材料,2003年6月28日下午2時多,鄭杰在該店購買了羅紅霉素膠囊、諾氟沙星膠囊等消炎和治療腹瀉的藥品。
有證據證明,這批藥費354多元此后在戴爾公司報銷。據廈門市勞動局的調查材料描述,鄭杰到達日本約一周后,出現腹痛、腹瀉、嘔吐等癥狀。
鄭國有說,由于其他同事服藥后好轉,鄭杰當時給家里打電話時說,他也被告知可以服用國內帶來的藥堅持一下。
據廈門市勞動局的材料說,7月22日,鄭杰到川崎病院就醫,被診斷為“急性胃腸炎、嘔吐癥”,僅用藥,無進行特殊治療。8月18日后,這批員工陸續回國,鄭杰和另一名同事被留下來作收尾工作。8月21日,鄭杰病情加重提前回國。
8月25日是星期一,鄭杰病情再次加重,戴爾公司醫師郭向紅以痢疾的診斷開出病假證書,建議休息一天,但鄭杰仍然加班至晚上7時多,最終發病。據此,鄭家認為,鄭杰由于工作量過大導致沒有機會就醫,造成了直接的病情延誤。
而戴爾公司則再次強調員工應對自己健康狀況負責的觀點,一位公關負責人指出,同事們也曾多次勸說鄭杰去看醫生。
為獲得更多鄭杰在日病情方面的證據,2004年9月24日,鄭家曾對戴爾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說明鄭杰在日本的培訓發病和治療情況。
當年11月23日的審理中,戴爾公司律師稱,戴爾公司無從得知鄭杰的患病細節,故沒有義務也不可能向鄭家告知鄭杰在日本時的患病情況。
戴爾員工的工作壓力
員工的工作強度和壓力,在知名跨國企業戴爾是否客觀存在呢?
戴爾公司律師在法庭上曾表示,在就業壓力這么大的情況下,戴爾能提供比較好的薪水,直接導致許多員工為力保飯碗而頻繁加班。
戴爾公司大客戶部一位員工說,戴爾的淘汰率非常高。兩年合同期滿后,如果沒有升遷或者換崗,幾乎沒有續約的可能。外界盛傳戴爾靠高頻的新血液維持高增長,確實基本上都是員工炒戴爾的魷魚。
另一種未經證實的說法是,戴爾員工除了自聘部分,大量員工是從其他人才公司“租”來的,即員工各種關系均在其他單位,但人在戴爾工作,出了事均由其他單位負責,與戴爾無關,且盛傳這些員工的勞動量比自聘員工還要大。
廈門金網絡公司承認與戴爾有這種“出租”關系,但其招聘人員拒絕透露戴爾外聘員工的數量以及勞動強度。“這是你應該問的嗎?”一位招聘人員說。
另一位戴爾員工說:“幾乎沒有人能夠正常下班。我們每月可以申報法律規定的最多36個小時的加班,給加班費,但實際加班時間肯定不止36個小時。”
“大家都在加班,經理也很清楚。到月中統計時,自己填個表格報給經理,都會得到加班費。我不知道加班前要經理簽字,因為幾乎人人都加班。”這位員工說。
一個普遍的現象是,戴爾公司下午5時半正常下班,但每天六七時的班車是最擠的,因為這時絕大多數員工會在此時回家。而5點45分的第一班車和八九點的末班車,乘坐者最少。
“很多人把戴爾當跳板,因為戴爾高強度的工作環境和國際背景對員工將來跳槽到其他外企很有幫助。”一位戴爾員工說。
鄭國有說,戴爾公司有“全部時間、最大能力、所有精力完成工作”的口號,其子鄭杰在日本培訓期間,正是履行公司要求,發病后一直堅持工作,只盼早日學成上崗,回國治療。
48小時標準
鄭杰死亡后,得到了保險公司10.5萬元的壽險賠償,約13萬元的醫療費用也由醫保支付。
按戴爾公司的說法,公司為員工購買了一系列商業保險,保障相當完善。“我們的保險比一些國內大型企業都齊全得多。”一位公關負責人說。
但在2004年9月24日對戴爾公司提起的訴訟中,家屬還提出了喪葬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14萬多元的賠償要求。戴爾律師認為,鄭家不得就同一損害獲得雙重賠付,因鄭家已得到壽險賠償。
12月7日,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雙方糾紛應屬勞動爭議范疇,鄭國有夫婦未經勞動仲裁即向法院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起訴。
此前11月24日,鄭國有向廈門市工傷鑒定委員會申請視同工傷認定。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應先由用人單位提出,2003年11月22日,鄭國有曾給戴爾公司發信,要求戴爾“不要造成錯過工傷認定期限的既成事實”,及時申報工傷,但戴爾未予理會。
12月29日,鄭國有向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遞交《鄭杰視同工傷認定申請書》按鄭國有的說法,家屬方面認為鄭杰屬于過勞死,而國內并無有關“過勞死”的法律規定,因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他們認為,人壽保險屬于商業保險,是戴爾公司員工的福利;而工傷保險是一種政策性保險,由單位出錢,政府組成基金,發生工傷時,經有關部門認定后,賠償金由政府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005年1月26日,廈門市勞動局作出了鄭杰之死不屬于工傷的結論。勞動局下發的決定書中稱,作出這個決定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就此,鄭氏家屬遭遇了立法時即已出現爭議的“48小時標準”。
2004年1月1日,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開始生效,其替代了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新老交替,法規在突發疾病視同工傷問題上出現了明顯的變化。
老的《辦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顯然,鄭杰在單位加班時發病,送院手術后即確診癌癥晚期,符合上述條件。
但新的《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鄭杰在發病后50多天才告不治,遠遠超出了這48小時的標準,就此喪失認定工傷的可能。但另一個爭議在于,鄭杰死于2003年,其時新《條例》尚未生效,家屬就此認為對其裁定應適用老的《辦法》。
但勞動局方面引述了新《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執行。
但家屬亦同時指出,新《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只針對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情況而定,并未提及突發疾病,因此還應適用老《辦法》。
同時,鄭國有對新條例第十五條的合理性表示質疑:48小時之內不死亡,而是48小時01分死亡,并不能改變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質。
據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官員編寫的《工傷保險條例問答》一書,上述第十五條在立法時已是爭論焦點之一。
如果不將突發疾病致死認定為工傷,勢必縮小職工的保障范圍,將其排除則有利于鼓勵用人單位參與工傷保險。最終,《工傷保險條例》作了如下認定: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但死亡時間限制在48小時之內。
“這條規定還將引發更多的問題。”北京中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習明紅舉例說,我國沒有腦死亡的具體標準,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憑先進的醫療技術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后,而且完全可在48小時后放棄治療。
“在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搶救無效,家屬可能會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以取得工傷認定。”習明紅說。
就廈門勞動局“無法判定鄭杰胃部癌變的確切時間”的說法,記者向北京市勞動局一位官員了解的情況是,所謂突發疾病,并不要求專指職工進入本單位后所患的疾病。
至于工傷科科長連檻根提出當地沒有因癌癥死亡認定為工傷先例的問題,2004年11月1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就此解釋說,“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戴爾公司給勞動局的建議
有證據顯示,在鄭杰工傷認定的問題上,戴爾公司的態度是強硬的。按公司方面的說法,這是嚴格遵守中國法律,不愿意作出破例的舉動。
有消息稱,當廈門市勞動局就鄭杰工傷問題展開調查時,曾被戴爾公司拒之門外。但廈門市勞動局工傷科科長連檻根說:“開始有些阻礙是正常的,我們通過渠道做工作,后來調查的時候戴爾是配合的。”
另一位廈門市勞動局官員透露,工傷科方面曾經表態,如果戴爾承認工傷,即使已過時效,工傷基金仍然可以支付這筆資金,不需要戴爾承擔,且可以作為戴爾重視員工福利的正面典型,但戴爾沒有答應。
“其實正如戴爾律師所說,工傷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一旦戴爾承認工傷,根據有關規定,在一年時效內,工傷補償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并不需要戴爾支出。“上述官員說。而這筆工傷補償,按老的《辦法》應是3萬多元,按新的《條例》,則是15萬左右。
有知情者稱,由于戴爾此前有意將總部遷至上海,廈門市政府則多方挽留,在此次工傷認定事件中,相關部門被要求既要妥善處理,又不能讓戴爾生氣。
作為利稅大戶,戴爾公司在廈門的地位非同一般,2003年3月18日,戴爾公司首席執行官邁克爾。戴爾被聘為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廈門大學的名譽教授。廈門市勞動局工傷科科長連檻根稱并未聽說上述傳言,“可能有影響,但不足以影響我們做出決定。我們依法作出的決定可能不太合情,但我們也歡迎鄭家提起行政復議甚至訴訟。”
“工作緊張肯定對病情有影響,但不一定能成為死亡的直接原因,這也是此案有爭議的地方。”連檻根說。
在鄭氏家屬申請工傷認定后,戴爾公司曾向廈門市勞動局遞交一份材料:“鄭杰家屬無理取鬧,給各方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為此,我司建議貴局工傷科不應予以受理,同時應保障我司的正常經營秩序。”
戴爾公司在這份材料中說:“我司已經為鄭杰花費巨資,然而鄭杰回國后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收益,我司招收培訓鄭杰的目的已經落空,在這個事件中損失最大的應該是我司。”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 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1.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 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 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 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 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
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 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 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 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 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 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