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3 15: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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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均規定了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將上述規定歸納起來,可以較為準確地確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五種:(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需要鑒定、勘驗的;(4)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對《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的具體解釋和細化。
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XXX,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縣XX鎮XX村新村X號。
申請人訴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在貴院審理,因該案涉及到申請人是通過將出借款打入被告XX建設集團賬號,被告實際用于自身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使用;該保證金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已被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沒收,為了證明被告投標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且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保證金被沒收的事實。同時證明申請人未參與投標的任何環節,與被告投標的項目無牽連。申請人無法自行取得被告參與投標、中標后及保證金被沒收的證據原件,為此,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請予準許為感。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聯系方法:
申請事項:請求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向劉xx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石xx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的辯護律師,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劉xx(原白沙鎮赤馬辦事處工作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黃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駱名貴、程凌
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的辦法,案件承辦人應對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法定程序、法律依據等進行全面審理,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向雙方、第三人及有關單位、人員進行調查。
復議機關的法制部門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調查取證。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要求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1、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準備。(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并限期提出書面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審閱復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審閱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參加復議活動。(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復議申請的撤回。在復議申請受理之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于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定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除公路防護、養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理、監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道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中,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路政案件由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報請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規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第五章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除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公路養護人員發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的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戴標志,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五十八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路政管理執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路政管理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1. 通過實習,培養運用所學的基本技能、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去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 通過實習,樹立職業意識,增強敬業精神,提升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 通過實習,進一步鞏固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4. 通過實習,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5. 通過實習,將學到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6. 通過實習,學習一些辦案經驗,提高實踐能力。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介紹
xxxx律師事務所 是二一年經xx省司法廳批準的臨沂市首家市屬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以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為重點,以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電力、涉外業務、公司法律實務、企業改制等業務為專長。該所現為xx蘭陵集團、臨沂電業局等十幾家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承辦了許多在知識產權、涉及業務、經濟合同、非訴訟法律實務等方面在全國及省內有影響的案件。 律師所將以高素質的律師隊伍、高起點的管理、高層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專長領域:一般債務債權,損害賠償,財產問題,婚姻家庭,名譽誹謗,暴力傷害,婦幼權益,刑事辯護,仲裁,遺囑繼承,合同,勞動,金融,證券,票據,房地產,著作權,專利,醫療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這次實習中,我主要承擔律師助理的工作,我的崗位職責是:
1.收發、整理和保管文件檔案資料;
2.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來信、來訪,解答簡單的法律詢問,簡單的法律文書;
3.協助律師調查取證、抄寫文書、摘錄案卷材料、會見被告或當事人,送達文件及辦理其他輔工作。
三、實習內容及過程
很幸運,xxxx律師事務所錄用實習生。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律所,開始了我的實習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
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非常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
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能力,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第二周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陳國棟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陳律師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況。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
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詞、補充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
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當我真正面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人對不同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3、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核準有關事項,各市(縣)區旅游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5、對各市(縣)區旅游局關于具體事項作出的決定或者批復不服的;
6、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處罰決定、核準批復事項或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法定資格;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
4、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有正當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與理由、提交的復議機關、日期及簽字或蓋章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同意該組織成立的相關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處罰決定書、確權決定書等)。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復印件必須帶原件現場核對。
四、辦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訓指導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2、市旅游局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復議申請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旅游局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各市縣區旅游局),由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10日)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市旅游局根據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等材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5、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查閱文件和資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方式送達有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五、行政復議申請人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一)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
3、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4、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經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5、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申請;
6、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義務
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明材料;
2、復議期間,申請人應當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應當履行。
六、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或者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行政復議監督方式
監督部門:市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監督電話:*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486條 〔適用范圍〕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第487條 〔平等與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488條 〔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489條 〔訴訟人〕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 或者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也可以委托中國公民為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490條 〔委托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492條 〔訴訟競合〕
同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已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中止或終結本國訴訟的進行:
(一)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更為方便的;
(二) 外國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為本國法院所承認的;
(三)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
對于訴訟競合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外,不予準許。
第493條 〔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答辯期與上訴期為30日。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審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條 〔涉外案件的送達〕
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也沒有法律文書代收人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495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執行。
第496條 〔申請司法協助的途徑〕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497條 〔不需要司法協助〕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
第498條 〔請求書〕
外國法院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條 〔司法協助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00條 〔法律文書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501條 〔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502條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區際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03條 〔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對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當事人與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504條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當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序適用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505條 〔區際司法協助〕
大陸地區與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調取證據以及法律文書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由最高法院與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做出安排。
第二節 臺灣地區法律文書的承認
第506條 〔管轄〕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陸地區承認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受理。
第507條 〔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508條 〔申請書的內容〕
前條規定的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 請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確定的證明;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509條 〔裁定駁回〕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條 〔裁定承認〕
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具有前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承認。
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511條 〔大陸地區未決案件的處理〕
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
第512條 〔提起訴訟〕
對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他們此時還不知道,這不僅是渭南市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更是陜西省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
“有了它,律師去調查取證,就像拿了一把尚方寶劍,會‘硬氣’很多,但同時不能排除一些單位和部門對此不予理會,或依舊對我們‘打太極’,畢竟,一些市民、單位、部門,對法院的傳票都會不予理睬。”對于調查令,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松濤的態度冷靜客觀:“有了這份調查令比以前讓我們有底氣,如今去各個單位覺得更有力、有效、也硬氣了。出臺這個調查令,我覺得是個重大進步?!?/p>
緣起:一起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案件
2014年,韓城市某公司向長安銀行貸款逾期未還,長安銀行依據生效的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民事案件中,債權人無權到政府相關部門調查對方資產信息,所以最終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無奈擱淺。2015年12月5日,渭南中院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2016年7月25日,注定是渭南中院執行工作中不平凡的一天。
這一天,長安銀行的律師向渭南中院提出申請,請求向西安、渭南、韓城的國土和房管部門出具《調查令》,調查韓城這家公司以及擔保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
申請:首張調查令最終順利獲得
“申請調查令對我們而言是首次,我們查看了全院、全省,都沒有出過執行案件方面的調查令。所以對我們而言,無疑就是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談到調查令,潘興意味深長地跟記者說。
受理申請后,承辦人執行一庭副庭長王亞民多次同擔任審判長的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合議庭成員劉漢超法官溝通、交流、探討如何辦理。審判長潘興更是高度重視,多方聯系,積極尋找法律、政策依據。
為了全力破解“執行難”,克難攻堅,探索創新,有力推進執行工作,潘興積極向省高院執行局相關領導、有經驗的執行法官等請教,多方尋找并參考外地法院的做法,結合當前執行工作現狀和前景,精心設計了本次《調查令》的樣式。合議庭成員在合議前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為了慎重起見,2016年8月18日合議庭首次合議,合議時大家認真負責、大膽發言、各抒己見,并就申請執行人律師提交的《調查令申請書》進行了認真審查,經過大家認真討論,針對《調查令申請書》的瑕疵問題,合議結果沒有同意簽發《調查令》。8月22日,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重新提交了《調查令申請書》。8月23日,經過二次合議,合議庭認為該申請書已經完全符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同意向該律師發出《調查令》。審判長潘興隨即向主管院長周稷作了認真匯報,并將該事項所涉全部材料報主管院長審查。
周稷副院長經過認真審查,即向院長作了匯報,并與辦公室主任賢了《調查令》如何用印問題,同時對《調查令》的樣式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
經過重重審核,8月23日下午,渭南中院發出了首份《調查令》。根據律師調查結果,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不恢復執行。
“我是在近一個月前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經過渭南中院反復討論、反復研究、反復修改,才最終得到了批準?!蓖觖惼颊f。
渭南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向記者展示了這張歷時近一個月才終于出臺的首張“神秘”調查令:在一張A4紙上,題頭寫著《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令》,并標有案件編號字樣。
調查令中明確了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需要核對持令人身份,并在有效期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記者注意到,渭南中院發出的《調查令》也明確注明,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如妨礙調查令執行,法院將依法對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罰款、拘留等手段。在隨附日期上,加蓋著渭南中院院長私章和渭南中院法院的公章。調查令有效期限15天。
手持《調查令》這把尚方寶劍,長安銀行的律師在15天的期限內,到西安、渭南、韓城三地的房管、國土等部門,調取多個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地產等信息,9月7日調查令期滿,律師發現其中一人在渭南有房產。隨即,申請法院依法恢復執行,申請法院依法查封。
贊揚:“令牌”贏得多方交口稱贊
“調查令這一規定剛出臺時,大家就在一起議論,覺得這個規定非常好,解決了很多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标兾鼾R一律師事務所王松濤律師說,“調查令就是法院賦予律師代表法院行使調查權。這就像給律師的一把‘尚方寶劍’,讓律師出門調查有了底氣,因為此時他所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律師本人?!?/p>
陜西高院執行局副局長鄧世軍告訴記者,在執行案件中,隨著案件的逐年劇增,法院因為人力、財力資源所限,已難以承受大量的調查工作,而在執行階段,大量的執行案件讓執行法官們早已應接不暇,如果要等法院調查、執行,往往要排隊等候,必然引起群眾不滿?,F在有了調查令,可以說是不僅解決了律師調查難的問題,而且能有效緩解法院早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為今后破解執行難開辟了新手段、新路子。
長安銀行律師王麗萍高興地說:“我作為律師來說,感覺還是蠻有收獲的。因為這個案子已經被“終本”執行了,我們通過《調查令》也查詢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我們也就恢復到執行了?!?/p>
“說實話,手里拿著這份調查令,感覺很好,因為我背后是人民法院?!蔽寄弦幻蓭熆吹秸{查令后興奮地說,“調查令制度不僅減少了司法成本,也減少了申請執行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因為他等待法院調查或者自行調查,所付出的要遠遠超過于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