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6 14:59:4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事業單位 固定資產 基礎工作 改進措施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管好用好這些固定資產尤為重要,它是各項事業快速健康發展的保證,還可以推動和促進整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化,其意義深遠而重大。因此,應從基礎工作抓起,對固定資產進行嚴密的核算和監督,做到既要保證需要又要節約利用,避免閑置、浪費和損失,確保固定資產賬實相符、安全完整。本文針對當前事業單位特別是普通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基礎工作的現狀,提出以下管理建議。
一、強化固定資產管理觀念
樹立收、支、管并重,以支促收、以管減支的觀念。把管錢和管物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上,克服重資金使用輕實物管理的傾向。廣泛開展資產管理政策、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思想認識。
二、加強對資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資產管理人員是固定資產的直接管理者,對資產的管理負有重要的責任。目前,有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工作生澀,不能熟練掌握和運用資產管理方面的業務知識,對資產信息的統計、分析總結能力較低。如:固定資產明細核算不規范,給對賬和清查工作帶來困難;閑置與報廢界定不清,將閑置的固定資產做報廢處理;有的高校對教學設備與行政辦公設備不能等同管理,只重視教學設備管理而忽視行政辦公設備的管理;資產清查方法運用不當等等。這種狀況與固定資產管理的專業性要求相距甚遠,使固定資產管理的許多工作無法真正落到實處,資產缺乏監管力度。
可以通過培訓工作,使其熟練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政策法規,不斷更新業務知識,從而提高管理水平及對資產管理的認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資產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和制度化。培訓內容應以強化業務知識為主,包括國有資產管理、基礎會計、財務管理和法律法規等內容的學習。另外,對會計人員也應作好培訓工作,提高管理意識和業務水平,為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及時、準確、詳實地提供固定資產明細賬。
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有的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缺乏嚴格的驗收、使用和保管制度,責任不落實,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無人追究。如:工作人員隨意將數碼相機等設備帶到家中。工作期間使用的設備在退休前沒有收回,造成資產損失;各部門擅自處置固定資產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低價變賣、擅自贈送,有的變為私人財產。有的單位后勤部門將已毀損的風機、電機等設備自行變賣;對報廢固定資產不能進行嚴格的鑒定,使得部分可用資產因其價值較低或者因該部門已不需用而將其報廢,調劑使用、維修維護工作做的不好;對報廢固定資產缺乏統一管理,由各部門隨意堆放,使得部分資產不知去向,殘值流失。目前,各單位雖制定了內部資產管理制度,但執行不夠嚴格。制度本身并不能完成管理工作任務,只能為管理工作提供方向,只有嚴格按章辦事,才能規范資產管理行為。特別是要加強資產處置的審核和用于經營資產的管理。另外,筆者建議,建立工作人員離崗資產審查制度,主要是對待離崗人員所使用和直接保管范圍內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和交接,對借入、借出、損壞和短缺的固定資產,應說明原因,明確責任。通過該制度的執行,理順管理關系,防止資產流失。建立資產帶出校外審批制度,即:對因工作需要必須將某固定資產帶出校外的,進行嚴格審批。通過該制度的執行,防止固定資產隨意移出校外,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建立內部資產調劑制度,是對各部門不需用及利用率較低的固定資產上報有關部門,由單位在其他部門進行統一調劑使用或實行共享。通過該制度的執行,防止因某部門不需用而進行處置或長期閑置現象,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管理機構
各普通高校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都由財務部門及設立的資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基礎工作,正確處理好資產管理和資產使用的關系,還應成立固定資產技術鑒定小組、固定資產管理小組、固定資產采購論證小組。固定資產技術鑒定小組,由單位領導牽頭,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建立崗位責任制,負責報廢固定資產的技術鑒定工作。固定資產管理小組,設在各部門,由各部門負責人牽頭,明確管理責任,要把資產管理、使用列為各部門負責人的任期考核內容,落實領導責任。固定資產采購論證小組,由單位領導牽頭,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對各部門上報的購置申請進行科學地認證,提高購入資產的使用率。
參考文獻:
[1]《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講座》編寫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講座》,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臨人社字〔2011〕47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社會發展保障局,***臨港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2010年,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職業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有關的工作部署,周密計劃,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全市職業培訓鑒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取得了優異的成績。為了鼓勵先進,樹立典型,進一步激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更上新臺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稱號,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希望受到表彰的單位珍惜榮譽,再接再厲,發揮好模范帶頭作用,不斷取得新成績。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要以先進為榜樣,扎實工作,開拓創新,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努力推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
附件:1、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2、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1.中央國營和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中應該實行學徒制度的工種、業務的名稱表,和各類學徒學習的具體期限、學習技術和業務的具體要求,及各類學徒的最低年齡,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按照實際情況分別規定,經勞動部審核平衡后發表執行;地方國營和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參照中央國營和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的規定執行,中央各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另作規定。
不實行學徒制度的工種、業務的名稱表,同樣按照上述手續制定。
2.正式工人、職員因為生產和工作需要,改行學習別的技術和業務的時候,以及轉業軍官當學徒的時候,都應該按照內部調動工作處理,不實行學徒制度。
(二)關于學習期限的計算、休學和解除合同
1.學徒的學習期限應該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
2.學徒在學習中途因為生產和工作需要而改變工種業務或者調換學習單位的時候,其學習期限可以合并計算。
3.學徒在學習中途因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算為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可以計算為學習時間。但是企業停工期間可以計算為學習時間,每年停工時間長的行業在規定學徒學習期限的時候應該考慮到停工的因素。
4.志愿入伍的軍人復員后當學徒,其學習期限可以適當縮短,只要生產或工作需要,本人的技術、業務達到轉正的水平,經過考試合格,即可轉為正式工人、職員。至于學習期限是否需要一個起碼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考慮。
學徒應征服兵役復員后繼續當學徒的時候,其學習時間可以前后合并計算。
5.學徒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連續停止學習滿六個月的時候,應該休學,休學后在一年內身體復原,可以恢復學習,否則,應該解除合同。
6.學徒開始學習后半年內,如果發現患有嚴重慢性病,不能繼續學習的,應該解除合同。
(三)關于生活補貼
1.學徒的伙食費標準應該根據城市、鄉村、礦山、野外等不同的工作條件,各行業的特點,和各工種勞動強度的差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幾個標準。
2.學徒學習期為四年的,其第四年的零用錢可適當提高一點,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3.學徒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連續停止學習不滿六個月的,生活補貼照發;超過六個月休學后,停發生活補貼。
4.企業停工期間,學徒的生活補貼照發。
5.鐵路、航運系統規定運輸部分學徒的生活補貼標準的時候,應該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的意見;其所屬工廠中的學徒,應該同樣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的生活補貼標準。
6.志愿入伍的軍人復員后當學徒,其生活補貼按照學徒生活補貼標準第三年的最高標準執行,但是不能執行第四年的生活補貼標準。
7.某些個體腦力勞動者(如中醫)培養學徒,如果習慣上是由學徒自備生活費用的,仍然可以從習慣辦理,或者由師徒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四)關于學徒參加計件工作
1.學徒參加計件工作的時候,他所做的那一部分工作量,原則上不計入師傅(或工組)的工作量之內,具體辦法由企業主管部門制定。
2.學徒轉為正式工人后的第一年,參加工作計件的時候,按照本單位生產工人一級(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計件工資;從事個人計件工作的時候,按照本單位生產工人一級(最低)計時工資標準執行。
(五)關于獎勵、津貼和勞保福利待遇
1.學徒可以享受合理化建議獎和不屬于工資基金開支的其他獎勵。
2.學徒可以與本企業職工同樣享受保健津貼(高溫津貼)和出差補助費。除此而外,所有野外津貼、林區津貼,生活費補貼、地區津貼、施工津貼等,學徒都不能享受。
3.學徒可以與本企業職工同樣享受生產和工作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4.學徒本人住公家宿舍的時候,免收房租、水、電費。
5.學徒家庭生活有困難的,不適用職工的困難補助辦法,應該由當地政府按照社會救濟辦法處理。
6.學徒因病和非因工負傷醫療所需要的醫藥費、住院費和住院伙食費本人負擔有困難的時候,由所在單位酌情補助。學徒休學以后,停止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7.學徒休學回家所需的路費,可由原單位酌情處理。
(六)關于學徒轉為正式工人、職員后的工資待遇
1、根據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參加專業技術、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
2、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佩戴個人劑量元件并按規定參加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
3、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場所和診療設備進行防護與狀態檢測。
4、嚴禁對妊娠婦女進行X線檢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婦女。
5、對兒童進行X線檢查時,應盡量采用X線攝影檢查,照射野面積一般不超過膠片面積的10%,并采用短時間曝光的攝影技術。
6、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放射診療設備,請取得資質印證的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業務技術和射線防護知識,正確掌握適用范圍,合理使用X線診斷。
8、在不影響診斷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采用“高電壓、低電流、后過濾”和小照射野工作。
9、工作人員在使用X線攝影時,應嚴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調節照射野使有用線束限制在臨床需要的范圍內并與成像器件相匹配。
10、施行X線檢查時注意受檢者防護,對受檢者非投照部位,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攝影中除受檢者,其他人員應在機房外等候,對受檢者需要扶攜時,對扶攜者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1、進行X線攝影檢查時,合理選用膠片以及膠片與增感屏的組合,熟練掌握暗室的操作技術。
X射線影像診斷質量保證方案
1、根據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參加專業技術、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
2、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時佩戴個人劑量元件并按規定參加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體檢。
3、按規定對放射診療場所和診療設備進行防護與狀態檢測。
4、嚴禁對妊娠婦女進行X線檢查,尤其是妊娠8—15周的婦女。
5、對兒童進行X線檢查時,應盡量采用X線攝影檢查,照射野面積一般不超過膠片面積的10%,并采用短時間曝光的攝影技術。
6、新安裝、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后放射診療設備,請取得資質印證的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7、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業務技術和射線防護知識,正確掌握適用范圍,合理使用X線診斷。
8、在不影響診斷的前提下,應盡可能采用“高電壓、低電流、后過濾”和小照射野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三、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四、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五、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八、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當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十、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2)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3)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十一、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十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十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十四、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五、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醫院個人劑量監測制度
一、醫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1)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2)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3)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二、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1、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2、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三、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2、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3、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四、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六、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
第二條民政部門負責評殘的對象是: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
(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四)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
(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第三條評殘對象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三年內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三等乙級(含三等乙級)以上,可予評定傷殘等級;醫療終結三年后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可予補辦評殘手續。
第四條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專科醫院做出。
第五條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手續和審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并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殘情鑒定。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地(市)民政部門審查。
(四)地(市)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市、區)民政部門將傷殘證件發給本人。
不符合評殘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等級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六條傷殘人員由于殘情變化,原定傷殘等級與現殘情明顯不符的,應按規定調整傷殘等級。
第七條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一)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二)民兵、民工、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學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民兵民工傷殘撫恤證》;
(三)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四)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傷殘證件由民政部統一制作。全國范圍內的換證工作,由民政部規定時間統一進行。
第八條傷殘人員要愛護和保管好自己的傷殘證件,不得私自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九條傷殘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當事人應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不能使用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及損壞的舊證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換發。
第十條傷殘證件遺失,當事人應盡力查找,并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半年之內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批準后,重新編號,發放新證。
第十一條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由國家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工資標準高于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應在全國傷殘撫恤(保健)金基本標準基礎上,制定當地的具體撫恤標準,以保障傷殘人員的生活。
第十二條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其當年的傷殘撫恤(保健)金由部隊或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一月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
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的,可按照當時的撫恤標準,一次性發給五年的撫恤(保健)金,以后不再發給。
第十三條傷殘人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收回其傷殘證件,暫停撫恤,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其中屬于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在鄉傷殘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發給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原撫恤金標準的一半。
暫停撫恤的傷殘人員,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待遇,原停發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司法部門的《釋放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的意見等。
傷殘人員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取消撫恤待遇,收繳并注銷其傷殘證件。
第十四條對部隊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以及從外地遷入本地的傷殘人員,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原傷殘證件、醫院殘情醫學鑒定、傷殘等級審批表、《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轉業或退伍證等。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目測殘情,必要時可為其指定醫院進行檢查。經審查無誤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建檔,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
屬于弄虛作假的,不予登記,并通知原部隊,或由遷出地的審批機關收回其傷殘證件;發現問題或一時把握不準的,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處理。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對傷殘證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指定專人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證件,應有登記手續。需要郵寄的,應當掛號郵寄。
第十六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自然減員的傷殘人員,應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并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同時填寫《傷殘人員減員登記表》,按年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第十八條民政部門對在傷殘撫恤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處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的私有危險房屋。
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所在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廣州市城鎮私有危險房屋查險督修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各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私有危險房屋查險督修的管理工作。
區、縣、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地區私有危險房屋查險督修工作的領導,并做好組織協調和檢查落實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私有房屋,是指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及非住宅,其房屋在結構上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險房屋,按國家有關規定分為整幢危房(全危房)、局部危房和有危險點的房屋。
(一)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可能整幢倒塌的房屋。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整幢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或框架的危險,可能造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幢房屋結構破壞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二)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屋于局部危房:
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2.因墻、柱、梁、板的危險,可能導致房屋局部倒塌的;
3.因屋架、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個屋頂結構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4.因樓面桁條的危險,可能造成局部或整間樓面破壞而導致倒塌的;
5.因懸挑構件的危險,可能造成梁、板倒塌的;
6.因樓梯的危險,可能造成整段樓梯倒塌的。
(三)有危險點的房屋,是指不影響整幢房屋結構,但單個承重構件、圍護構件或房屋設備處于危險狀態的房屋。
第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所有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承租人憑租賃合約或私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向當地鑒定部門提出鑒定申請并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表”,交納鑒定費。鑒定費標準由市、縣物價部門核定。
(二)鑒定人員應在接到鑒定申請書之日起的七日內主動與申請人預約,按預約時間到現場測檢、記錄房屋各部位損壞情況,并應主動地向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出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房屋安全鑒定員證”。不出示此證的,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有權拒絕檢查。
(三)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鑒定部門可另外邀請專業人員或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四)鑒定人員根據現場測檢的技術資料進行綜合判斷,寫出鑒定意見,交主管領導審查簽發“房屋安全鑒定書”。
(五)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部門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六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分為以下四類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已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七條 被鑒定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的遷出工作,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房屋屬房屋所有人自住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負責;
(二)房屋屬出租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將住戶遷出或安排住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將住戶遷出或安排住房。
第八條 凡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其修繕費用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自住的私有危險房屋,修繕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如房屋所有人及其同住家屬經其所在工作單位查核確屬無法支付危房修繕費的,可向其所在工作單位申請借款修繕。無職業的孤寡老弱病殘救濟戶,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抵押貸款修繕或申請搶修代管。
(二)出租的私有房屋,若按市房地產管理局、物價局規定的住宅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者外,其危房修繕費用可視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房屋所有人確實無經濟能力而由承租人墊資修繕的,其投入費用(不計超過原裝修項目)可按月抵扣租金。在費用未抵扣完之前承租人遷出的,出租人應退還剩余的費用。
2.房屋所有人、人和承租人、使用人均無經濟能力支付修繕費的,由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墊資,其費用在租金中按月抵扣;或負責將承租人從危房中遷出。承租人、使用人所在工作單位無理拒絕墊付修繕費,或不安排本單位的職工住戶從危房遷出,如發生房屋倒塌,造成傷亡事故,則由承租人、使用人工作單位承擔責任。
(三)不屬上述(一)、(二)項規定修繕的危房,屬縣管轄的由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搶修代管;屬市管轄的由區房屋管理部門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后,區房屋管理部門墊款搶修代管。如房屋所有人同意,也可折價收購。市、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房屋檔案中注冊記載。房屋所有人在未還清修繕費前,不得辦理產權轉移或者抵押手續。
(四)出租的私有房屋不是按市房地產管理局規定的租金標準計租的,其房屋修繕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人負責。如其房屋因修繕不及時發生塌故的,由房屋所有人、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私有危險房屋。其危險部位有公私關系或私私關系的,需要修繕或技術處理,應按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由連帶各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房地產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私有危險房屋,自拆遷人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至用地通告之前的危房正常養護工作,由房屋所有人、人負責。其發生的養護費用,由征地單位與房屋所有人、人通過協議在拆除前給予適當的補償。建設用地拆遷通告后,其危房的一切安全措施由征地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可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或區、縣、鎮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修繕證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手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建申請后,應在十五天內予以答復。對于持“特急危房證書”的,可實行先拆或排危的同時辦理報建手續。“特急危房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局長簽發。
第十二條 房屋出現本規定第四條第(一)、(二)款所列的險情時,如房產的所有人、人、承租人及使用人無力或不在限期內進行搶修者,區、縣、鎮房屋管理部門可根據行政首長的命令,先行排險搶修。任何人(包括房屋所有人、人、承租人、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搶修排險工作。凡拒絕、阻撓搶修排險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公開私有危險房屋修繕和改造的報建程序及收費標準。市房地產管理局每年制定總的危舊房改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負責組織落實。
第十四條 建立市、區、縣私有危房的修繕和改造基金,列入市、區、縣的財政預算。基金來源于市、區、縣每年收入的私房房產稅。市財政從一九九二年開始,每年從市本級掌握的房產稅中拿出20%作基金使用。各區、縣建立的基金的比例和數額由區、縣自行決定。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歷年貸出的修繕貸款回收資金也列入基金。基金實行統一掌握使用,分級管理的原則,主要用于:
(一)難以分清修繕責任的危房。
(二)放棄管業的危房。
(三)危房修繕貸款。
(四)搶修代管的修繕費用。
基金由市、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市、區、縣財政局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充實加強私房管理人員的配備和管理,做好私有危房修繕改造工作。
第十六條 私房安全檢查制度和搶修代管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公布;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基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與市財政局、物價局共同制定公布。
罪犯:和希格,男,現年45歲,蒙古族,科左后旗人。捕前系內蒙古大學蒙古史研究所講師,因犯罪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在內蒙古第二監獄服刑。
和希格服刑已經6年8個月,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表現較好。在獄中擔任犯人教員時,也認真負責,完成任務。
和希格為我國首屆女真語言文字專業研究生畢業,是我國首批文學碩士學位的獲得者,被捕前發表過10余萬字的學術論文,他本人被吸收為中國民族古文字研究會會員。該犯投入勞改后,除完成監所交給的各項任務之外,潛心研究我國女真語言文字、滿文和女真史,幾年來共撰寫學術論文100余篇(110余萬字)。經送交中國社會科學院進行學術鑒定,以著名學者劉風翥先生為首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鑒定小組的鑒定評語為:“和希格在女真語言文字學科的幾個領域內取得了突破性的具有重大進展的研究成果,填補了我國八十年代后期在這一學科的研究空白,代表了這一時期我國在這一學科的學術水平。”鑒定評語還介紹說:“我國女真文字專門研究者在世的僅有三人,即金啟琮先生和他的兩個學生道爾吉與和希格。現在金先生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壓、肺氣腫等慢性病,近年他已不發表女真文字的文章了。道爾吉已長期出國,和希格又入獄。因而自1984年以來,我國一直沒有關于女真文字的研究性文章發表。”
「審判
內蒙古第二監獄以罪犯和希格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為理由,提出假釋意見,于1991年9月2日報請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核。經審核查明:罪犯和希格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服從管教,遵守監規,完成了分配的各項任務,在女真語言文字學科的研究上取得成果,確有悔改表現。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于1992年6月23日作出裁定:對罪犯和希格準予假釋,假釋考驗期至1998年4月5日止。
第一條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后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一條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后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