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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擬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的房屋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經營用途應與《房屋所有權證》一致,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注冊。
(二)申請人將下列地區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授權以下部門出具住所使用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1.使用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2.使用旅游景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由旅游景區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3.使用北京科技職業學院八達嶺校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由北京科技職業學院八達嶺校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4.使用鄉、鎮區域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由鄉鎮政府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5.使用儒林街道辦事處、百泉街道辦事處、香水園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由延慶工商分局牽頭,商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延慶規劃分局、延慶國土分局、縣市政市容委、縣政府法制辦后確定。
對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相關要求
(一)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旅游景區管理部門、北京科技職業學院八達嶺校區等政府授權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部門,在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時,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權屬人、房屋用途、該住所(經營場所)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不屬于違法建設。
(二)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或縣政府有關部門對拆遷地區及重點整治地區要求停止辦理證照及證照變更登記的,應及時函告各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旅游景區管理部門、北京科技職業學院八達嶺校區以及縣工商、衛生、環保、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
(三)縣政府授權出具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出具工作。
辦理需提交材料主要如下: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來源:文章屋網 )
一、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的社會背景和根本原因
1,居住條件的改善使住宅出租經商成為可能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的居住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部分人群已擁有閑置房屋,而持續上升的房地產開發熱潮,更是緣于部分人群將購買商品房屋作為投資的推動。房屋閑置是浪費。是投資就要產出。在這種背景之下,將房屋出租。或利用房屋開展經營就成為必然。
2,觀念改變,經商成為謀生或改善生活質量的手段和途徑
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市場主體的經濟成分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城市中個體經營數量很少。改革開放后。在經濟體制改革大勢驅動下,實行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鼓勵政策,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迅猛發展,經商成為渴望致富一族的捷徑,而企業轉型過程中下崗工人通過辦照自謀職業,大學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辦照創業都使經商成為謀生和養家糊口的手段,而按照我國目前的市場準入政策,經營的前提必須具有固定場所,因此經商隊伍擴大,對經營場所的需求也隨之增大。
3,法律法規對經營場所沒有明確規定,使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成為現實
早期的住宅改為商業用途的多數是個體經濟,經營場所大多是臨街住宅、學校或機關破墻開店,隨后一些住宅小區首層住宅陸續用做商鋪經營。這些住宅“經商”的共同特點是:大多數是業主自己經營,且多為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日用百貨、美容美發、服裝加工等行業。而隨著個體、私營企業的迅速擴大,臨街住宅、學校的非教學用房可利用資源嚴重缺乏,新創立的中小型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很難找到租金低廉、交通便利的商業用房,而他們又無力承擔寫字樓的租金及管理費用,因而便轉向成熟的商業圈和寫字樓密集區附近的居民住宅樓或公寓樓,使住宅“經商”的行業范圍則進一步擴大,科技開發、圖文設計、咨詢服務、打字復印、市場調研、廣告經營等公司招牌頻頻出現在居民住宅單元門口、樓道內、窗戶上。2004年《行政許可法》實施后,鑒于對“法無禁止,即為可行”原則的理解、尊重和執行,目前在朝陽區除餐飲、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五類禁止在居民住宅中開展經營活動外,其他行業均可在居民住宅樓內注冊。
4,降低經營成本,擴大利潤空間是住宅改商用的根本原因
為業主及投資客戶帶來可觀利潤是居民住宅樓變經營場所的根本原因。住宅改商用的利益,房地產開發商最早看到,熱衷開發“商住兩用房”。據了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分別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因此使用年限為70年的,應該是以住宅用途獲得土地的,以住宅立項的項目,但開發商立項后卻以商用樓開發并宣傳銷售,開發商如此操作,僅土地出讓金一項就可少交納40%的費用。不僅如此,這種項目還可按照住宅項目申請按揭貸款,其中的利潤不言自明。
二、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的現狀調查
1,住宅樓注冊企業數量持續上漲
統計結果顯示,2005年企業注冊總量比2002年增長了133%,而在同一時期內,在住宅樓注冊企業的數量增長了418%,住宅樓內企業數量的增長遠高于同期企業的增長比例:進入2006年,住宅樓注冊企業數量仍繼續保持著強勁的升勢,截至4月底全區新開企業5761戶,而在住宅樓注冊的企業數量就達2843戶,占新開企業的49.3%,也就是說:目前,新開企業中有半數的經營場所設在住宅樓內,是喜是憂?誰喜誰憂?確實值得我們思考和研究。
2,住宅樓注冊企業行業分析
以2006年登記注冊在住宅樓的企業主要從事的行業進行分析:2006年1至4月住宅樓新開企業戶數為2843戶,其中廣告、技術開發、商業貿易三行業占居民住宅樓注冊企業的53.43%。具體如下表:
3,注冊在住宅樓內企業類型分析
2006年1至4月住宅樓新開的2843戶企業中:企業類型為公司的2789戶,占98.1%,其中純自然人股東成立的公司2454戶。占86.3%,有法人股的公司330戶,占11.6%;股份合作制企業54戶,占1.9%;國營、集體企業5戶,而且全部為分支機構,占0.18%。
以上統計顯示居民住宅樓注冊的企業以純自然人股東成立的公司最多,國營、集體企業的經營場所基本不設在居民住宅樓內。
4,注冊在住宅樓內企業注冊資本分析
2006年1至4月住宅樓新開的2843戶企業中: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有2395戶,占84.2%: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有292戶,占10.3%: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有104戶,占3.6%: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48戶,占1.69%;1000萬元以上的4戶。占0.14%。
企業注冊資本分析顯示,在居民住宅樓內注冊的企業規模偏小,這與居民樓房屋性質有著密切關聯,
歸納總結上述四方面情況,我們認為在居民住宅樓內注冊的企業有以下特點:一是居民住宅樓注冊企業勢頭迅猛;二是行業相對集中,以廣告、技術開發和商業貿易為主,但有進一步分散的趨勢:三是自然人為股東成立的公司占絕大多數;四是注冊資本不大,規模普遍偏小。
三、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的利弊分析
1,社會反應
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支持擁護的不少,否定反對的更多。
擁護者說: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是房盡其用,讓家庭最大一筆財富的價值流動起來: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降低了投資成本,有利于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創業: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方便了周邊群眾生活,是商業規劃滯后和不足的必要補充:更有人提出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解決了一家生計,為部分特殊群體提供了就業門路,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反對者說: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國家財稅損失,行為不合法: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造成噪聲污染、環境臟亂和住宅配套資源緊張,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居民住宅性質與經營場所性質不同,要求的消防安全、衛生安全條件不同,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帶來了消防和衛生安全隱患:居民
住宅變經營場所使住宅區域人員結構復雜化,帶來人身、財產安全隱患: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產生的經營者和居住者兩難調和的矛盾可能導致社會矛盾,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2,管理者態度
現行法律法規只對存在危險和可能形成污染,影響群眾生活的個別特殊行業在經營場所選擇上有所限制,其他并無禁止性條款,因此,應該說目前允許居民住宅樓作為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進行登記注冊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居民住宅樓變經營場所后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方面出現一些新的情況。從基層工商所日常監督、巡查的實踐來看,經營場所注冊在居民住宅樓內企業的查找難度遠大于經營場所不在居民住宅樓內的企業。一是注冊地設有門禁系統,進入難:二是住宅、經營兩用,留守的往往是老人。對登記注冊、經營情況基本不知,無法了解情況。帶來的問題使新開企業初期回訪,核實情況的任務完不成:消費者的投訴舉報解決不了:日常巡查也是白跑:案件辦理、未檢吊銷無法取證。為了摸清情況,基層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去,無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形成了一些監管死角。
四、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的行為規范
有需求才會有供給,由于市場缺少與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先期發展相適應的商業用房,才催生、激活了居民住宅出租經商這個市場。目前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問題的出現其實是城市規劃、產業結構調整、房地產市場不完善的體現,隨著城市規劃建設的不斷發展。目前這種商住混合的模式必然會被各種檔次的寫字樓或者更為科學的商住兩用模式所替代。而隨著《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厲害相關人的權利義務都將得到進一步的明確,房屋出租行為,承租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也將得到進一步規范。那么在有關法律法規尚未出臺前我們如何規范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的行為呢?下面結合朝陽情況對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提如下幾點意見:
1,推動政府立法立規
根據工商登記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我們感到住所問題涉及私權的保護問題,當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后,引來了私權與公權的矛盾,我們認為政府應該進行調整。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出臺規范居民住宅樓出租行為的有關法律法規,是政府職能部門自身依法進行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的需要,也是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因此,立法立規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當前,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全國統一一個標準、一個要求是不科學的,地方立法針對性更強,更符合實際。
2,用足現行法律法規
在目前的情況下,對居民住宅樓作為經營場所一律做出禁止性規定并不合理,也不現實。從規范這一行為的角度出發,縮小許可行業范圍,提高在住宅樓開展經營活動的社會成本比較符合實際。
(1)嚴格住所證明的審查
鑒于住所是市場主體法律文書的接收地址和經營場所,因此它是各類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之一,住所證明也就是登記的必備文件。但這個證明的形式應該具備哪些內容,由誰提供。一直以來有多種情況。我們建議對行政許可住所要件嚴格審查:
①住所(經營場所)提供者應向行政許可部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權屬的證明,或已經核準具有出租經營權的營業執照。取消擬設主體上級法人等其他機構也可出具證明規定。
②擴大禁止以居民樓中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行業的范圍。對經營場所設在居民住宅樓內的除餐飲、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五類行業外增加其他行業,如寵物商店、醫院。
③限制以居民樓中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市場主體的經營規模。如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的企業,從業人員超過兩人的個體工商戶。
④設定相關條件,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不在限定范圍內擬在居民樓中開展經營活動的申請人,依據行業、規模、樓層設定業主等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條件。如從事設計、技術開發、策劃等行業的需取得上、下、左、右業主同意;從事咨詢、中介、培訓需取得整個單元或一個樓業主的同意:從事銷售要征得整個小區全體業主同意。
(2)對“拆墻打洞”采取嚴格的審查措施
“拆墻打洞”與一般的住宅變經營場所情況相比更大程度地存在著安全隱患問題,因此必須采取更為嚴格的審查措施,除必須符合一般居民住宅變經營場所需要的要件外,對住所(經營場所)選擇在一層都應要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房屋管理部門與其簽訂承諾和違規承擔法律責任附帶賠償的協議后再行注冊:另一方面依法查處破壞住房結構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破壞住房結構,構成房屋安全問題,無論是否從事經營活動,都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如果沒有執照開業發生營業相關的糾紛,可能會被相關主管部門(稅務、工商等)查處。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一、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和開辦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和開辦者應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占路、噪聲、市容環境、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履行第一責任人的義務。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從事餐飲經營許可活動,并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并應當核查其參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餐飲企業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員工健康證明等證照,并對參與消夏露天餐飲經營的餐飲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建立健全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各項制度的落實。
餐飲單位自辦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開辦者應當承擔經營、管理的全部責任。
二、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主體的資格:
1、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組織者應當按規定取得相關批準手續。
2、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是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餐飲經營主體;
3、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經營主體,應當具備經營區域與非經營區域區分的條件。
(二)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發展規劃和商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規定,由各區縣根據規劃確定可以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區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設置不得在水、電、汽、熱等重點要害部位100米范圍內,不得違反食品衛生、市政管理、市容環境、占路、交通、工商、消防、園林綠化、治安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1、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在具備一定條件、相對獨立的廣場內,并應滿足停車需求;
2、應距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3、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占用人行便道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4、不得在居民居住區、校園及醫院周邊50米范圍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5、不得在綠地內、樹池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6、不得在施工的建筑工地100米范圍內開辦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
7、不得圈占、圈壓、損壞公共消防設施;
8、不得從事露天燒烤;
9、不得將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向雨水管線或者已建成污水截流網的河段、河泊和樹池、綠地內直接排放;
10、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11、不得使用音響或其他發出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食品處理區(即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均應設置在室內,制售冷菜要具備相應的衛生條件。相對固定的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應當具備一定的經營面積,其設施應當相對固定,有封閉的圍欄,不得加固定屋頂;設施應當牢固、安全,拆裝方便、使用便利;設計和裝璜應當美觀、新穎,與周邊建筑風格相協調;
(四)現場應當合理設置照明設備、彩燈或燈箱,確保照明條件符合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經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遵守食品衛生、環境保護、噪聲、占路、市容衛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開辦者、經營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餐飲企業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消夏露天餐飲的經營期間從每年的5月1日開始至當年的10月15日止,營業時間從每晚的18時起至24時止。
六、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開辦者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市、區縣有關部門辦理食品衛生、占路、交通、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后,方可經營。
七、為了方便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申辦,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年5月1日前組織有關部門審批。
八、本市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以屬地管理為主。
各區、縣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落實方案,建立責任制,采取定期執法檢查與日常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對轄區內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九、市和區、縣商務部門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活動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和指導,組織協調相關執法部門開展定期檢查。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消夏露天餐飲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法活動,依法予以查處。
一、幫助盤活存量資本,助解企業融資難題
(一)放寬組建集團的條件,支持做大做強。屬于生物、物聯網、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行業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放寬到1000萬元,子公司數量放寬到3個,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冊資本放寬到3000萬元。
(二)鼓勵企業利用新型方式出資,激活“沉睡”資本。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商標權、股權、債權、林權等新型方式出資,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出資方式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三)引導企業利用股權出質登記,增強融資擔保能力。建立股權出質登記中心,幫助投資者盤活股權。在鼓勵企業把股權出質給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同時,支持企業把股權出質給擔保公司、創投企業、股權投資企業和典當公司等。
二、放寬場所登記條件,破解發展場地瓶頸
(一)允許住所(經營場所)權屬證明多元化。辦理營業執照時,對無法提交產權證明的(違章建筑除外),應當憑相應的鎮鄉(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村委會(居委會)等出具的相關證明,即可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二)允許符合條件的住宅作為住所或經營場所。除從事生產、加工、飲食、娛樂等污染環境、影響利害關系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項目(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除外)外,經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允許將無物業管理、開放的居民住宅小區的住宅或居民自建房登記為企業住所或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
(三)允許沿街的車庫、架空層登記為住所或經營場所。除從事生產、加工、飲食、娛樂等污染環境、影響利害關系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項目(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除外)外,經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允許將無物業管理、開放的居民住宅小區的車庫、架空層登記為企業住所(除公司)或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
(四)允許專業市場、農貿市場內經營戶不再提供市場房產權屬證明。入駐各類專業市場、農貿市場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工商登記時,只須提供所在市場的《市場名稱登記證》復印件、市場主辦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租賃協議,即可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五)允許僅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將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無物業管理、開放式居民住宅小區的住宅或居民自建房,登記為企業住所或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
三、改進行政審批服務,優化市場準入環境
(一)改進行政許可制度。推行無障礙準入服務,推進窗口服務功能一體化,全面實行“一審一核”制度,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示范一文本。按照“重實體強實業”的政策導向,開展上門服務、預約服務、延時服務等特色服務;開通網上辦事大廳,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
(二)擴大審批權限下放范圍。進一步擴大工商所(分局)登記范圍,方便就近辦理登記。全權委托工商所(分局)辦理個體工商戶、普通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及名稱預先核準、戶外廣告等登記。
(三)深化行政指導服務。對企業組建集團、兼并重組等項目,開辟綠色通道,提前介入、全程指導,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一對一個性化服務,幫助企業合理設置股權結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
(四)免收相關費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注冊資本(金)300萬元以下的第一產業企業、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下的第二產業企業和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下的第三產業企業,均免征注冊(變更)登記費、補(換)營業執照工本費、年檢費;免征個體工商戶注冊(變更)登記費、補(換)營業執照工本費。
(五)全面優化年檢服務。擴大年檢申報備案制企業的范圍,守信守法的企業可免于實質審查,快速通過年檢;放寬小微企業免于提交審計報告的范圍,100萬元以下的公司可免于提交審計報告,非重點監管行業企業可免于提交審計報告,降低小微企業經營成本;經企業申請年檢期限可從6月底延長到7月底;逾期出資企業主動采取措施依法規范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放寬名稱登記條件,提升企業競爭能力
(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為擴大規模,申請設立為公司的,在出資人不變等情況下,允許保留原字號和行業用語。
(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的,允許名稱中保留原有的廠、院、所等組織形式,以“有限責任公司”字樣為后綴。
初次創業享優惠
3萬元首付當老板
《意見》規定,將放寬經營場所要求,允許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具體憑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辦理。
各級政府投資興建或給予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應預留一定比例攤位優先租賃給初次創業者,并在租賃費、管理費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此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進入以及國家承諾對外開放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對產業政策重點鼓勵的行業項目,暫時無法提交前置審批許可文件的,工商部門可先核發一年有效期的籌建營業執照,完成前置審批手續后,再辦理變更登記。
在放寬登記方面,全省申請個體工商戶、創辦合伙企業或獨資企業登記,一律不受出資數額限制;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首期實收資本3萬元即可登記,其余部分可在兩年內分期繳付。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小販,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記,并免收各項工商行政事業性收費。
另外,城市低保若通過創業實現就業,就業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并可一次性創業資助和相關稅費減免。
小額貸款額度提高
求職還獲培訓補貼
《意見》表示,會將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提高到5萬元,扶持本省戶籍的城鄉創業者創業。對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民,可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或創業培訓補貼。
據悉,如果創業企業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繳納社保的,可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補貼時間,除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不超過3年。如果小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保,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另外,若新招用人員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且此類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期限不超兩年,確定發放的,由當地政府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意見要點
放寬經營場所要求,允許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
廣東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小販,未來三年內免登記免收費。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延續、變更、補發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餐飲業;
(二)食堂;
(三)食品銷售(食品生產企業利用生產區域開設門市部從事銷售活動的除外);
(四)食品現制現售;
(五)食品儲運;
(六)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
(七)在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現制現售;
2、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
3、鮮凍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銷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食品銷售和現制現售的;
(九)從事非實物方式食品經營的;
(十)其他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需要發證的。
第四條從事保健食品生產、集體用餐配送(包括學生盒飯生產、社會盒飯生產、桶飯生產),以及既生產上述食品又生產其他食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為特定種類食品生產者。
第五條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從事第四條規定的食品生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經營者。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場所,以下統稱食品經營場所。
第六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以下兩類:
(一)《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發放對象包括從事下述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1、街頭臨時設攤的;
2、食品交易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第(八)項所指的食品經營活動的;
3、屠宰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經營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6、食品經營場所屬新建用房,已取得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場所合法使用有關證明,但尚未取得該場地房地產權證書;
7、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其他應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
(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對象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依照本辦法應當領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保健食品、學生盒飯生產者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屬各區(縣)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轄區內除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經營者依照本辦法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食品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內同時從事按本條前兩款規定應分別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區(縣)分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證。
第八條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食品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同一食品經營場所只能申領一張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
第九條擬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符合本章和本辦法附件一中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周圍規定距離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
餐飲、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和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場所與上述污染源和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的直線距離應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應在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實物食品經營方式的經營場所不適用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場地、設施、設備不得用于生產、現制現售非食品,不得兼作日常生活場所。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及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根據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委托進行特定種類食品生產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量化等級達到A級(或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達到相當于A級)。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中涉及的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對象外,其余食品經營場所應提供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可為以下形式:
1、房產權利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
2、房產承租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和與房產權利人簽訂的租賃協議;
3、新建項目尚未取得產證的,提供規劃等相關部門同意建設的有關證明;
4、屬系統房產的,提供該系統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5、屬其他性質的,提供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6、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證明。
經營場所的使用應當符合房產證書或者有關證明中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申請人在提出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前,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監督申請,并取得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見本辦法附件二)。
預防性衛生監督包括選址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址改建,未改變生產經營方式的,可不進行選址審查。
第十七條對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有關該許可事項的理由,應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考慮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該食品經營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處以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三年內不得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區(縣)分局提出申請。
食品交易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內的食品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可委托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屠宰場統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三);
(二)申請人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
(三)屬外商投資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經營范圍含“籌建××食品衛生許可項目”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食品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圖中應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
(六)屬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以外情形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八)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提供相應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特定種類食品生產或食品現制現售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原料配方(現制現售干點、餐飲食品除外)。包括產品配方的組成及用量,應注明計量單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劑品種及用量;
(二)生產、制作工藝流程。包括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內容應涵蓋各組分的制備、包裝材料的處理、加工過程及主要技術條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驟,有消毒工藝的應注明消毒方法、時間、溫度);
(三)產品包裝形式(無包裝的產品除外)。包括內外包裝材料、包裝形式和包裝規格的說明;
(四)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簽、說明書樣張(按規定可以無標簽、說明書的產品除外);
(五)生產、制作設備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六)產品衛生質量標準(現制現售除外),有國家、地方標準的可書面說明按有關標準執行;
(七)檢驗設施(現制現售除外)。包括檢驗設施名稱、型號及數量;
(八)委托生產產品的委托合同復印件。
除本條前二款外,申請以下生產經營范圍的,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生產保健食品等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食品的,應提供相應的產品批準證書;
(二)申請食品交易市場、銷售活雞的,應提供市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申請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和食品專業市場的,應提供區(縣)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
(三)申請餐飲業(酒吧、咖啡館、茶室、飲品店及無油煙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制現售餐飲食品或者國家、本市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提供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材料;
(四)申請生產學生盒飯的,應提供生產能力與申報的生產方式與數量相適應的第三方認證報告;
(五)屠宰場、定點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肉品交易場所(交易大廳)等示意圖;屠宰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內肉品經營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場內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賃協議(分配情況說明)或肉品經營攤位的租賃協議。
第二十一條提供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按次序整理裝訂,并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逐頁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簽章;
(二)申請書應打印或用鋼筆、水筆填寫;
(三)申請書外所附資料應用A4紙;
(四)外文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文;
(五)材料應完整、清晰、準確,涂改處應蓋章或簽名。
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權范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限期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五)屬于規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二)依法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
(三)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四)申請人作不實承諾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提供的內容和材料的真實性;
(二)已經知曉并愿意遵守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三)如作不實承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受理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大賣場、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農產品市場、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其他種類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現場實地核查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實地核查的內容、時間、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現場實地核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三)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及取證工具、設備;
(四)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文書。
第二十六條現場實地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核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并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和說明理由;
(二)可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現場進行測試,并作記錄;
(三)制作現場實地核查記錄,并請申請人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四)在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餐飲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分別填寫《上海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表》、《上海市餐飲單位現場審查表》、《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場審查表》(見附件四)。
第二十七條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下列審查決定:
(一)符合規定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期間許可審查期限中止。
第二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衛生許可事項,或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重大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的期限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提出申請中止行政許可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中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中止期滿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在中止期滿前書面申請恢復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查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區(縣)分局對于以下食品經營者許可申請的審查,應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審:
(一)特大型飯店;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食品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除外)和肉類批發市場;
(四)大賣場;
(五)采用新業態、新工藝,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
(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食品經營者。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應由其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應當通知相關區(縣)分局進行會審。
第三十六條對于在頒發許可證之前未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頒發許可證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無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吊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和補發
第三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
同意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給新的《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原編號不變。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重新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最長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有效期屆滿應重新申請,不得延續。
第三十九條申請延續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復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衛生培訓證明;
(五)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路名或門牌號改變的,應當憑有關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需要改變的,或原生產場所擴建、改建的,或加工場所、主要工藝、設備等項目需要改變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后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地點需要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申請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二十條中與變更有關的材料;
(五)申請變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申請材料應進行書面審查,對屬于以下情形的,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一)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許可證的延續申請;
(二)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三)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應該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變更的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延續的申請,應重點對原許可項目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核準內容是否有變化,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等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證時,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回原證。
第四十五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六十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憑申請書、營業執照、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函說明,申請補發。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設正、副本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只設正本。(各類許可證格式見附件五)
第四十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懸掛或放置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做到亮證營業。
第四十九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業主)、地址、生產經營方式與范圍、衛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名稱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上載明的名稱;
(二)地址按生產經營場地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經營方式和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六的規定填寫;
(四)衛生許可證編號按本辦法附件七的規定填寫;
(五)發證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寫:
1、新發證和延續的,填寫實際頒發日期;
2、變更的,填寫變更后許可證的頒發日期,并注明“變更”字樣;
3、補發的,填寫補發后許可證頒發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食品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一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延續申請未批準的;
(二)食品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原準予許可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設備、設施已不存在,或者原實施許可時提供的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材料已失效,不再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應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食品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五)食品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因嚴重違反《食品衛生法》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七)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區(縣)分局違反本辦法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責令其改正或撤銷。
第五十四條衛生許可證被注銷的,被注銷單位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上繳衛生許可證原件。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及時做好已注銷許可證收繳情況的登記(包括因各種原因無法收繳的)。
第五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公告注銷情況,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于已辦結的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有關許可申請及審查材料及時歸檔,并留存經領證人簽名認可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包括醫療、幼托等機構的營養室。
(二)食品現制現售:指食品現場制作、現場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但不包括餐飲業。
(三)食品生產:指除現制現售、餐飲以外的食品制作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特定種類食品的生產和分裝)。
(四)盒飯:指集中加工、分裝、分送(或供應)的盒裝菜肴和主食。學生盒飯是指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盒飯。
(五)桶飯: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并在供餐點進行現場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六)儲運:指單純進行儲存、運輸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
(七)食品交易市場: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有多個場內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從事食品現貨交易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以及食品專業市場等。
(八)大賣場:指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銷售單位。
(九)定點肉品批發市場:指經市經委定點的可直接采購批發外埠鮮凍畜肉產品的批發市場。
(十)肉品采購銷售:指在本市屠宰場和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產品采購、銷售的經營行為。屠宰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采購生豬并由屠宰場代宰后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直接采購外埠鮮凍畜肉后在批發市場內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
(十一)非實物方式:指經營場所內無實物經營的食品經營方式,包括食品銷售管理(非實物方式)、餐飲管理(非實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實物方式)等。
第五十八條衛生許可證及有關文書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作。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的委托書:
(四)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伙:
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違約責任。
10.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和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出資權屬證明:
(六)經營場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