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7 16: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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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教職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幼兒園后勤每月對幼兒園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及時報告幼兒園,若發現幼兒園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1、幼兒園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上課時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3、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幼兒園后勤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1、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幼兒園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班放學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八、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市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
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撲救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主管部門〉
**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規劃、配建責任〉
市政道路按規定應當配建的消火栓,由市政工程和供水管理部門負責規劃、配建;單位、居民住宅區按規定應當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規劃、配建。
第五條〈建設標準〉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本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由市公安局會同規劃、建設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六條〈方案審核和產品質量〉
消火栓的設置方案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七條〈施工要求〉
消火栓的建設施工,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實施;施工完畢,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的,方可啟用。
市政消火栓應當設置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單位、居民住宅區的室外消火栓,應當設置在區域內的消防通道兩側或者通道交叉口。
地面上設置的消火栓,其大出水口應當正對道路或者消防通道中來,本體露出地面;其水源開關應當設置在消火栓周圍2米范圍內。
第八條〈臨時使用手續〉
因綠化、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并經市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后,方可使用。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應當向供水單位補繳10倍的供水水費。
第九條〈臨時使用要求〉
臨時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條〈維護單位〉
市政消火栓、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隊負責日常維護和保養。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室內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專人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十一條〈維護要求〉
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每季度維護、保養不少于一次,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一次,具體要求由市公安消防機構規定。
維護單位在維護、保養、檢查中發現消火栓零部件缺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條〈拆遷規定〉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搬遷消火栓的,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審核期限〉
公安消防機構對消火栓的設置方案審核、拆遷審批、竣工驗收的期限,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禁止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禁止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損壞消火栓。
損壞消火栓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消防法》和《消防條例》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消防法》和《消防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消防法》和《消防條例》沒有處罰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職責,影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警告。
(二)違反臨時使用消火栓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予以警告,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治安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供經費和組織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單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通過廣播、宣傳板、外請專家授課、觀看影視資料、現場實地講解等多種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區的消防安全活動,例如全國“119”消防宣傳日、消防宣傳周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
四、學校對每名教師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學生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下列人員由單位計劃安排,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員、操作員;
4.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按照中心《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確保全體員工人身安全和單位財產不受損失,結合客服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訂以下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客服中心要制定對各科室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員和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及員工的年度消防安全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2、各科室應積極參加消防安全宣傳活動,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不少于二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須包括:
(一)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部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自動消防設施的性能、操作方法以及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3、下列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專業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專(兼)職消防員;
(四)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從業人員;
(六)電工、庫工、焊工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崗位人員;
(七)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
(八)進入中心的外來工作人員;
(九)火災事故單位的相關責任人;
(十)其他應當接受消防培訓的人員。
4、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本部門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5、定期組織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6、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7、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8、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一)崗位防火巡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科室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二)兼職消防員防火檢查制度
1、兼職消防隊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員組成,統一由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管理。
2、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對兼職消防隊員每季度進行一次培訓。
3、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半年組織兼職消防隊員進行一次滅火疏散演練。
4、兼職消防隊員要服從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5、根據人員變化情況對兼職消防隊員及時進行調整、補充。
6、培訓主要內容包括:
(1) 防火、滅火常識,消防器材的性能及適用范圍;
(2) 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3) 火災撲救、組織人員疏散及逃生方法;
(4) 火災現場的保護。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科室的消防器材由本科室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科室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科室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科室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中心安保部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中心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六)辦公室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為提高辦公環境的安全因素,進一步加強和深化中心辦公區域內的用電管理,增強員工用電規范、安全意識、節能措施,共同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和辦公環境,特制訂本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嚴禁在燈具、電扇、電腦機箱、顯示器等電器上懸掛、覆蓋裝飾品等易燃物。
2、嚴禁私自改拉接室內線路,絕不在辦公室私拉電線。
3、嚴禁在辦公室內、外私拉、亂接電線、私接電源插座等個人行為。
4、嚴禁辦公區域使用自帶大功率電器和不利于安全管理的電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電水壺、微波爐、電吹風、電熨斗、電暖器等。
5、不要用濕手接觸帶電設備,不用濕布擦帶有電的電器。不要用濕手觸摸電源的開關、插頭、插座等。
6、燈具、電扇、空調、飲水機等電器使用完畢后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免長時間開機過熱引起火災。
7、為了延長電腦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辦公設備的使用壽命,員工下班離開辦公室時要關閉計算機并關閉電源開關。
8、辦公區域內如發現需維修的用電設施或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上報中心安保部,嚴禁自行處置。
9、因違反本用電安全管理規范引起的一切責任由個人承擔。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八)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1、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確定變配電室、動力站、電梯機房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禁煙禁火等各種文字、符號的警告標志。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配備相應的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每二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填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防火巡查工作記錄》;服務大廳下班后應進行收尾工作檢查,并記錄備案。
7、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規定
(1)防火重點部位,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2)嚴禁吸煙、嚴禁明火作業、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雜物。
(3)定期對電器設備、線路進行檢查、維護、清掃,確保正常供電。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避免發生事故。
(5)各種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供電局的規定。
(6)安裝的電器設備應采取防雨、防雷等安全措施。電器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雜物。
(7)移動的電器設備,應做好接地或安裝自動斷電裝置,并設專人管理。
(8)配電箱或電器設備內,嚴禁存放工具或雜物。
居民防火公約
一、自覺遵守社會消防公德,不人為留下火災隱患,配合社區消防管理,參加社區消防活動。
二、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氣要防止氣體泄漏,用后要隨手關閉氣源閥門。鋼瓶、減壓閥、橡皮管和灶具連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燒煮東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發生事故,臨睡前應檢查是否關閉氣源。
三、安全使用家用電器,不用劣質的電器產品。電爐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置于安全地方。
四、燃油、燃氣助動車(摩托車)停放于安全地方,儲油器具、儲油點要安全可靠;不亂扔煙蒂,不躺在床上吸煙;家長應教育孩子不玩火。
五、關愛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勢人員,防止發生意外火災事故。
六、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在樓梯、走道等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保障安全出口和通道暢通。
七、不損壞、挪用、圈占、埋壓消火栓、水噴淋、水帶、水槍、滅火器、自救逃生器和逃生繩等公共消防設施、設備。
八、制止身邊發生的消防違法違規行為,并向居委會或派出所舉報;發現火警立即撥打“119”報警。
九、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不購買偽劣煙花爆竹。
十、不在樓道內、步梯間、首層門廳、靠近燃氣管線的位置為電動車充電。
社區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一、居委會、物業管理企業要經常向居民家庭、社區單位宣傳消防基本常識,并根據季節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社區內要設立消防宣傳專欄、燈箱、標語、警句、漫畫、橫幅、黑板報等消防公益宣傳設施,并及時更新內容,使宣傳貼近居民、貼近現實。
三、社區消防教育活動室要經常向社區居民群眾開放。
四、社區學校應增設消防課,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居民學習消防安全知識。
五、社區發生火災后,視具體情況組織居民和社區單位參觀火災現場,用活生生的教訓,教育居民群眾。
六、針對本社區的實際,開展社區消防運動會、消防知識競賽、消防宣傳黑板報展評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動。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動日,要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掀起消防宣傳。
八、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對轄區內外發生的火災及時向居民告知,舉一反三,吸取教訓。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一、社區各級消防組織應經常組織人員深入到社區單位、居民家庭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社區消防安全。
二、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白天和夜間、重點和一般、突擊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形式,也可針對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和火災多發季節,或針對本地區的薄弱環節開展專項檢查。
三、社區內的單位和應認真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開展消防檢查和防火巡查,落實各級防火責任制。
四、物業管理企業要經常開展以安全疏散、消防設施、滅火器具、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為重點的消防安全檢查,勸阻居民不要在樓道、走道上堆物,保障居民樓安全。
五、檢查要做到“三不放過”,即:隱患查不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徹底整改隱患不放過。
六、檢查要做好記錄,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制止,并向有關居民或單位發出“火災隱患告知書”、“火災隱患整改建議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有關文書,對一時難以解決或有一定難度的隱患,應及時向公*派出所報告。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發出消防檢查意見書或建議書,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和居民落實整改措施。
二、有關單位、部門和居民接到社區消防組織的整改意見書或建議書后,及時制訂整改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落實整改。
三、社區消防組織應對火災隱患單位進行跟蹤督查,并在業務上給以指導。
四、對一時整改不了的火災隱患,應填寫《火災隱患跟蹤報告表》,每月向上一級社區消防組織報告備案。
五、社區消防組織對火災隱患整改對象的跟蹤督查和業務指導應當做好記錄,對整改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資料應予保存。
六、發現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并對當事人進行警示教育。
消防工作例會制度
一、社區各級消防組織應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傳達上級的指示精神,研究解決社區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部署下一階段工作。遇重大問題或突發性事件,各級消防組織應立即召開會議,研究對策和措施。
二、社區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由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定社區消防計劃,解決重大消防問題,布置近期消防工作。
三、社區消防工作站每月召開一次例會,落實上級工作指示和要求,總結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
四、小區消防工作組每周召開一次例會,匯報上周工作情況,安排下周工作。
五、每半年召開一次社區消防工作會議,向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代表、消防志愿者、社區單位等通報社區消防建設情況,征求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不斷完善社區的消防自我管理體系。
六、每次消防會議都要做好會議記錄,遇重大問題可發會議紀要。
弱勢群體消防監護制度
一、社區內的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人員,應作為消防安全弱勢群體的管理對象,加強重點監護,形成街道(鎮)、居委會、家庭、鄰居、朋友共同參與的消防監護網絡。
二、消防安全弱勢人員的家庭、親屬是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直接監護者,應采取各種措施,阻止弱勢人員違反消防法規行為,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弱勢人員的周圍鄰居、朋友要經常細心留意他們的行為,提醒其要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不要玩火、不要臥床吸煙,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街道(鎮)、居委會應落實專人,對弱勢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定期或不定期上門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并建立消防安全聯系卡,經常與監護者、鄰居等進行溝通,了解其行為動向,以利于及時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燃。
五、發現弱勢人員有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時,應及時制止;當無法阻止時,要立即向公*派出所、居委會等報告。
六、弱勢人員家庭的門口可張帖醒目標志,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提醒周圍居民注意其消防安全行為。
滅火和應急疏散逃生演練制度
一、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應根據建筑的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應包括: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分工、人員疏散路線、滅火措施和疏散措施,做到定人、定位、定職。
二、參加演練的居民群眾應了解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熟悉安全出口位置和數量、疏散逃生路線和方向、逃生設施位置、滅火器材擺放位置,并要掌握使用消火栓、消防水帶和預防煙氣侵害的方法。
三、街道(鎮)、公*派出所和居委會等部門要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逃生演練。
四、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要定期組織居民群眾進行演練,通過演練不斷修改、完善預案。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制度
一、物業管理企業要對本管轄范圍內或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維護保養,保障其完好有效。
二、街道(鎮)和居委會要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對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
三、維護管理人員應熟悉簡易水噴淋、消火栓、火災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滅火器材、逃生設施等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維護要求。
四、每年對市政水源供水能力進行一次測定;每季度對水噴淋管網上的閥門、噴頭和壓力表作一次檢查,并打開末端放水閥,釋放銹水,防止管網腐蝕而影響噴淋頭正常工作;每季度對火災報警設施聯動功能進行一次檢測和試驗;每季度對消防水帶、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滅火器材等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五、消防設施發生故障,需停水搶修時,物業管理企業應做好防范措施,并告知居民。
六、每次檢查、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器材都要進行記錄,并對滅火器材的品種、數量、購置時間、有效期限等登記造冊,建立檔卡。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埋壓、拆除、損壞、停用、挪用消防設施或器材。
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制度
一、使用煤氣、天然氣、液化氣要防止氣體泄漏,用后要隨手關閉氣源閥門。鋼瓶、減壓閥、橡皮管和灶具連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用皂泡)。燒煮東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發生事故,臨睡前應檢查是否關閉氣源。
二、安全使用家用電器,不用劣質的電器產品,不亂接亂拉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爐、電熨斗、電吹風等電加熱器具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置于安全地方。
三、燃油、燃氣的助動車(摩托車)應停放于安全地帶,儲油器具、儲油地方應安全可靠,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四、使用油漆、香蕉水等危險物品時,應開窗通風,落實安全措施,使用多少購買多少,不應超量儲存,現場應配備滅火器材。家中盡量不儲存汽油、油漆等危險物品。
五、使用香燭時要有看管,防止香燭倒塌引發生事故。
六、家長應教育孩子不玩火。
社區消防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組織、領導、協調開展社區消防工作;將社區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制定社區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
二、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居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進行考核評比。
三、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開設社區消防宣傳陣地,不斷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認真處理群眾消防舉報,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導、督促社區消防工作站、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社區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社區消防檔案。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八、積極開展以安裝簡易水噴淋、逃生設施、疏通樓道、改造灶間和老化電線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社區消防工作站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協調、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開展宣傳、檢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設立滅火點,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設施,維護消防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完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檔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約。
五、落實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監護措施,主動上門宣傳消防常識。
六、指導、組織物業管理企業和消防志愿者、居民樓組長等開展消防宣傳、檢查工作。
七、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開展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練。
八、認真做好以安裝簡易水噴淋、逃生設施、疏通樓道、改造灶間和老化電線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社區消防工作組工作職責
一、積極開展小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居民群眾自覺遵守居民防火公約,重點做好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動上門宣傳教育,落實消防監護人和監護措施。
二、對居民住宅樓和小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樓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積極做好公共消防設施和滅火點上的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發動居民群眾積極參與消防宣傳和滅火逃生演練等群眾性消防活動。
五、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維護火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和居民代表參加的義務消防隊,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撲救初期火災。
物業管理企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并建立檢查記錄。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區域內公用部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滅火和火災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居民和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演練。
六、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落實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承擔消防安全檢查、宣傳和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的職責,做好義務消防消防隊的日常工作。
八、發現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滅初期火災,協助公*消防部門開展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和善后處理工作。
社區消防管理員職責
一、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社區居民、物業管理企業和社區單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滅火逃生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能力。
三、做好消防教育室、消防宣傳欄的日常維護管理和內容的更新工作。
四、組織物業管理企業消防安全員、居民樓組長、社區消防志愿者等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宣傳,落實整改措施,并督促跟蹤整改。
五、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六、經常檢查轄區內的各種消防設施和器具是否完好有效,并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八、負責制定和完善社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社區消防工作臺帳。
社區消防志愿者工作職責
一、自覺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掌握消防基本常識,提高服務社區消防的能力。
二、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做遵紀守法的模范,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消防行為時應立即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主動參與社區組織的“社區消防志愿者活動”等各項社區消防公益活動,積極協助做好社區消防宣傳、檢查等工作。
四、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夜間消防巡查、夜間消防值班等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創建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社區消防建設要按照"基礎工作社區化、消防建設社會化"的總要求,大力加強社區消防組織、消防設施、消防教育、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實現社區消防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提高"。
第三條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和服務功能,發動和依靠群眾,實行群防群治。
第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和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對管理范第六條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貴,并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體履行所轄社區的消防安全監督行政職能。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駐社區單位負責人和居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社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八條每個生活小區都應當建立由社區志愿者和社區安全保衛人員等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并開展定期演練。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受理群眾舉報,開展消防咨詢服務。
(三)負責社區單位的消防安全監督,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負責社區消防宣傳陣地建設和公用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的監督指導,督促社區內物業管理單位按要求設置消防宣傳板報,配備、維護和保養樓棟內的消防器材。
(六)組織、督促和指導建立社區義務消防隊。
(七)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并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八)建立健全社區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區消防檔案。
(九)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條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
(三)負責住宅樓院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維護和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四)組織建立義務消防隊。
(五)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檔案。
(六)制訂居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七)轄區發生火災,及時疏散周圍群眾,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火災撲滅后,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專(兼)職消防民警,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二)加強對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消防業務指導。
(三)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四〉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五)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六)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管理單位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單位、部位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有關消防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是否完備。
(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單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情況。
(五)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情況。
(六)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對轄區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居民住宅的樓院、通道的消防安全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對居民家庭隨時進行防火提示。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時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單位整改。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建立消防巡查制度。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小區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小區消防車道或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
(三)消除火災險情,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利用現有滅火器材,實施有效處置。巡查應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記錄巡查的內容、部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
第四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六條社區單位、居民家庭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或單位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違章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消防設施管理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六)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對于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檢查人員要對整第十八條改期限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檢查人員應當督促社區單位或居民家庭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社區單位,要立即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對于社區單位涉及規劃布局等原因而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章基礎設施、檔案建設
第二十一條社區消防要本著-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加強社區消防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住宅樓除按照《建筑防火設計規范》設置固定消防設施外,還應配備以下消防器材:
每單元至少配備4公斤裝ABC類干粉滅火器4具;有條件的社區每戶居民家庭配備4公斤裝ABC類干粉滅火器l具;每戶配置自救滑繩1副;
第二十三條各個社區要依托社區警務室、保衛室和值班室等設置消防服務室,安裝報警電話,設置消防器材箱,配備滅火器、水帶、水槍、消防斧、救生繩、應急照明等工具,隨時接受居民群眾的求助。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單位開展消防工作不得向居民額外收取各種費用。
第五十條街道辦事處應設消防工作業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基本情況檔案。
(二)轄區重點單位名冊和基本情況檔案。
(三)火災隱患檔案。
(四)火災統計檔案。
(五)防火檢查檔案。
(六)消防宣傳培訓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八)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九)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六條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社區居委會基本情況檔案。
(二)防火檢查檔案。
(三)消防巡查檔案。、
(四)消防器材配備檔案。
(五)居委會與各居民簽訂的《居民防火公約》檔案。
(六)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八)其他有關檔案
第六章消防宣傳培訓
第二十七條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單位要建立社區消防宣傳陣地,設置固定宣傳設施:
(一)在社區內主要道路兩側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
(二)在社區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櫥窗;
(三)在每個居民樓旁設置消防宣傳欄;
(四)在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
(五)有條件的社區可建立有線廣播網絡,負責平時的消防宣傳和火災時的報警及疏散指示。
第二十八條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對有關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按照部署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第二十九條社區應當根據季節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學生放假期間,加強對轄區中小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材料,增強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組織群眾到消防站參觀,開展火場逃生演練,提高群眾的消防素質。
第三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重要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培訓。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消防組織
第五條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0平方米或者攤位**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九條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1、堅持“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搞好消防工作,杜絕火災事故。定期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加強師生消防安全意識。開設學生消防知識等安全課堂。
2、建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關人員將追究責任,并視情節給予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3、加強用電管理,安裝電器,布設電線要符合規定。定期檢查電線、電器,不得違章用電和使用明火。
4、學校的重要部位要配備齊全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對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要單獨存放保管,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項目,嚴格執行安全“三同時”制度。
關鍵詞:消防監督; 管理制度; 法律法規
消防監督管理是指消防監督管理主體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簡稱相對人)就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有關事項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要求所實施的監督管理活動,包括消防監督與管理。而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則是是指消防監督管理主體對社會公共消防安全事務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手段、方式、方法等一系列相關制度的總和。
1 目前我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頒布及實施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仍有不少不足之處。如,《消防法》中存在對部分違規行為責任追究不夠及責任追究偏輕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消防法》也沒有將外企、外資、外商的消防安全納入保護范圍。由此可見,《消防法》的法律程序有時過于繁瑣,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此外,我國現行的消防技術標準采用國標或行標,并未采用國際標準,這嚴重落后于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更須提及的是,各地方的消防法規更是五花八門、參差不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依然存在。這些都嚴重表明目前我國消防法規的不健全不完善。
(2)各級消防監督機構權責混亂,影響工作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規定了“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模式,即市、縣及公安派出所消防機構分別管理各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如何界定成為難點問題,最終導致有的單位無人監管,有的單位受多家監管。這樣勢必增加消防監督檢查的行政成本。
此外,公安消防機構內部亦存在職責混亂的問題。執法監督崗位與執法監督人員十分重要,但偏偏這個方面出現問題。比如,執法監督崗位的設置數目、位業務設置和崗位人員數目等,一直難以達到合理科學配置。這就使得長期以來執法者、管理者、審核者、監督者角色混亂,自然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越位執法”、“錯位執法”和“缺位執法”等不良現象。
(3)消防監督人員數量少、素質不過硬,業務能力不過關。一個普遍的現象是,目前我國消防監督人員不穩定,流動性大,致使消防監督工作開展困難。消防監督執人員有一部分是現役公安部隊的組成部分,目前部隊干部實行特殊的晉職晉銜制度,一些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崗位上的工作時間,最多三年而已,有的還不及三年,此時他們已對相關業務比較熟悉,然而卻被調離了崗位。此外,消防監督人員還必須應付各種形式主義、面子工程,各種達標考試等內部管理活動也常常開展,人員少,業務多,這自然容易造成監督不力與執法不到位等問題的產生。
另一方面,消防監督人員業務能力層次不齊,不能較好的適應新時期對監督執法工作的要求。目前,根據我國現有的消防制度,消防工作人員大部分是部隊出身,他們當初入伍時,往往只有高中或高中以下學歷,受過高等專業教育的極少。大部分消防監督人員因工作繁忙,也沒有深造學習的條件和機會。這種現狀,很難適應城市建筑現代化、規模化的發展步伐。
2 完善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對策
(1)建立健全相關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后,我國的消防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但這些法律法規有一個明顯存在的問題不容回避,就是它詳細地規定了市、縣及公安派出所三級消防機構的行政行為,而對消防安全重點監控單位依據法律進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不夠多不夠詳細,特別是缺少相關的行業指導性標準。基于此,筆者認為,要對《消防法》的一些內容進行適當修改。比如,經實踐證明已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影響消防工作發展的相關條文應當修改;經執法實踐證明急需的法律依據應當補充。此外,應當建立適應中國發展特色的消防行政法規體系,筆者建議制定《消防組織法》、《消防法實施細則》、《消防技術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行政法規。
同時,在消防立法時,要創新立法機制,遵循公開、民主立法原則,充分讓群眾參與和監督立法。只有如此,才能完善消防安全法律體系,使各級政府及公安消防機構有法可依,使社會開展消防安全管理有據可憑。
(2)簡化消防機構職能,大力建設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目前我國各級消防監督機構權責混亂,積久成弊,必須簡化消防機構職能。筆者建議,變現行的“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模式為“二級”模式,重點突出縣及公安派出所兩級消防機構的職能,而市級消防機構只負責本部門內的指導檢查工作。此外,還要弱化消防監督檢查職能,使消防機構主要職能轉變為宏觀消防監督,強化社會各單位自身的消防主動性。
各消防部門要改革現有的干部培訓機制,大量培養合格的監督執法人才,尤其注重對學有所專的人才的培養。對于非領導崗位的消防監督工作人員,在任用時不能頻繁調動,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提高其工作經驗與實際工作能力。在培養消防人才時,要重視思想政治教育,使廣大消防監督人員牢固樹立執法為民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不搞特權,不講私情,依法辦事。
(3)提高消防監督管理中科技的應用水平。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火災的形成和發展已經有一定的科學規律可循,國內外的火災科學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因此,防監督管理應與時俱進,提高消中科技的應用水平,讓科技對人類服務。在我國,傳統的防火工程設計有一定的缺陷,它對建筑設計的各個環節的防火要求雖有詳細的規定,但卻嚴重束縛了設計人員的創造性。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建筑形式追求多樣化、復雜化、智能化,此時,傳統的防火設計已難于適應現代建筑設計的需要,因此急需通過新的防火設計模式來解決這些問題。消防部門必須盡快制定出科學的防火設計規范標準,利用系統工程等學科的相關原理,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通過對火災事故成因進行科學分析,從而對建筑物消防安全現狀得出客觀及科學的預測。
此外,應建立健全我國的消防安全評價體系,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得到量化結 果,然后通過消防安全優化組合,使人們有能力制定消防工作的最佳方案,采取科學合理的技術手段對火災隱患場所進行改造,最終達到相對安全的目的。
(4)加大消防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消防監管單位及普通群眾的消防觀念。消防宣傳意義重大,不僅可增強消防監管單位及普通群眾對消防事業的重視,而且能提其消防法制水平,使之能夠自覺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利于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我國的消防宣傳教育制度應適當調整,堅持持久性、普遍性原則,注重實效,注重基礎知識的宣傳。相關部門應當經常對《消防法》進行宣傳,充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輿論工具,通過向公民免費發放消防知識宣傳手冊、舉辦消防常識培訓班、開展公益消防安全講座、開展消防運動會及文藝演出、舉辦消防圖片展出及知識競賽等形式,廣泛宣傳消防法規。消防部門應當經常走進校園,向廣大中小學生進行消防宣傳,提高他們的消防觀念。消防部門還應該根據不同季節、不同地區及不同企業的特點,與重點監控單位聯合開展消防宣傳活動,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識。通過宣傳教育,讓消防意識在全社會普及,使廣大群眾懂得防火常識和逃生技能,從而提高消防監管單位及普通群眾的消防觀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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