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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我省規定開征房產稅地區的單位和個人的房產,均應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繳納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指“城市”,系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系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系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制鎮。
城市的征收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的縣城,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轄農村和行政村。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鎮標準,但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具體劃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確定,報省稅務局備案。
第四條 除《條例》第五條免稅的規定外,下列房產亦不征房產稅:
一、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二、作為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第五條 房產稅的減免稅權限為:
一、屬于地、州、市范圍內全面性的減稅和免稅,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范圍:
城市 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屬縣);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建制鎮(不包括歷史習慣形成的自然集鎮);
工礦區縣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市、縣、鎮以外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凡設在以上區域范圍內的應稅房產,均應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對產權共有的,由共有人確定代表交納或經協商分別交納。
第四條 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對個人沒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價格計算征收。
第五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免稅者外,對下列房產列入免稅范圍:
(一)不在開征地區范圍內的工廠、倉庫;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三)暫行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
(四)城鎮集體舉辦的敬老院、幼兒園占用的房產;
(五)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要給予免稅照顧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應征收房產稅。
第七條 納稅人無償使用房管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 破產、關閉的企業,對原有房產閑置未用的,應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閑置期間暫不征收房產稅。
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減、免稅照顧的,經納稅人申請,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分別辦理審批手續:
(一)地、市、縣(區)范圍內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災害)的減稅或免稅,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個別納稅人確有實際困難需要減稅或免稅的,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根據《條例》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規定,本省房產稅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產稅。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陜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區和近郊區(不含未設街委建制的地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含所轄行政村)。“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省政府授權行署、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凡在本省開征區內的房產,不論產權屬于單位或者個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按《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參照同類房產核定原值,以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稅;沒有基建計劃價值的由當地稅務部門核定計稅價值征收房產稅;工程決算后,依照實際入帳價值計算繳納,多退少補。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或地方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軍隊自用的辦公和公務用房。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和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
(三)宗教寺廟用于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神職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四)公園(包括烈士陵園)、名勝古跡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生產、經營用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繳納房產稅。
(五)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衛生所、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六)企事業單位舉辦的職工療養院自用的房產。
(七)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八)基本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臨時簡易房屋和倉棚。
(九)經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批準減稅、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下列房產,經納稅人申請,省政府授權市、縣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一)企業在關停期間沒有使用的房產。
(二)經有關部門鑒定,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
(三)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工廠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由街道或企業自辦的社會福利工廠(指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自用的房產。
第七條 納稅人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需由納稅人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權限報請稅務機關審批,可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八條 房產稅的納稅期限,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按年計算,分季繳納,于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份征收。每一征期為二十天,具體征收時間,由當地稅務機關規定。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按當月實際租金收入計算,于每月終了后十日內繳納。
第九條 鐵路、郵電、航運、金融、油田、煤礦、電業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房產,不論是獨立核算單位,還是報帳制單位,均應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十條 納稅人新建、購進房產或者改變房產用途時,應于建成、購進或改變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房產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變更登記。
房產產權變更(出售、贈送、分割)或房產擴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須在變更、竣工后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續。
因房產產權變更改變納稅義務的,均從變更的次月起計算征稅或免稅。新建、擴建和拆除報廢的房產,均從房產竣工或停止使用的次月起計算征稅或免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偷稅、抗稅、逾期繳納稅款的處罰以及對揭發、檢舉人的獎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財政、城建、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產資料和情況。
20xx年最新安徽省房產稅實施條例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其范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自用的房產,是指各該單位辦公、業務和生活使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
第五條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第六條 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在房產座落地點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繳納。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關鍵詞:房產稅;計繳;關鍵點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 人(以下統稱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 稅。2009年1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外 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文 件就有關事項做了明確規定。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1月1日之前, 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一直執行著《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不少納稅 人對于依照《房產稅暫行條例》計算房產稅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并不 十分清楚。下面筆者就以下幾個問題加以分別說明.
1.關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 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具體區域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 縣城;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 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 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2.關于房產稅的適用稅率 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采用比例稅 率。按房產余值計征的,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 12%。另外,《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 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 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 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3.關于房產稅對房屋原值的規定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 號)第二條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 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 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 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同時還應注意的是, 《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 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 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 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 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 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 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 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另外,《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 〔2005〕181號)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科 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 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 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自用的地 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一是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 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 至30%]×1.2%。二是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 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至 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 定。三是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 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 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四是報批類減免稅政策.
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對一些房產規定免稅,包括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 房產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規定
可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4.關于房產稅納稅義務的起止時間 對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 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 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 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而房產稅納稅義務截止 時間的問題,《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 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 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5.關于外幣換算的時間點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 號)第四條規定,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 籍個人在繳納房產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 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房產稅 比較分析 征收探索
作者簡介:徐云,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2011級法學專業本科生。
房產稅作為一種重要的財產稅,其征收關乎國計民生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該制度的改革已成為政府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應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從實踐中分析探索房產稅該如何征收,是我國房產稅有效施行的關鍵。制定科學的征收方案,將使房產稅更符合國內房地產市場實情,對房價調控及房地產市場管理更具有實效性。
一、我國房產稅政策的歷史變遷
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基本現狀表現為:供求總量不均衡,即潛在總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實際供給大于有效供給、房地產供求種類不均衡,即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供給和需求數量不匹配,結構不合理。房地產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房地產能否正常穩健的發展關系到國民經濟的興衰。
已出臺實施的一系列調控房市政策和滬渝兩地房產稅改革試點措施對房市的調控效果并不理想,但征收房產稅在我國當前國情下,不僅利于保障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也對維護社會公平和諧、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發揮著重要作用。房地產調控未來的方向應然是以房產稅法等經濟法律手段逐步替代“限購令”等暫時的行政政策手段,這也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體現。目前的問題在于如何借鑒國內外的房產稅制度,并結合我國實情探索出我國房產稅法應實行的征收標準,使我國房產稅法律制度更具有效性、可操作性,更科學地調整房市、調控房價,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國內外房產稅征收比較分析
對于我國房產稅征收標準的新探索應建立在借鑒國內外已有房產稅稅收政策之上,分析總結其中的經驗及不足,為我國房產稅改革提供理論支持。
(一)國內房產稅征收相關內容分析
我國房產稅一直采用的是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這是根據上世紀80年代中期的經濟體制、社會條件等背景設計的,具有時代性特征,但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房市的迅猛發展,若仍按原條例調控房市,不僅與稅收公平原則不符,同時實際調控的效果必然不盡如人意。筆者認為,《暫行條例》對于房市的調整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第一,征收范圍不合理。《暫行條例》對房產稅的征收范圍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經營性房產,不包括鄉村,但隨城鄉二元結構的打破,若鄉村的經營性房產仍不受房產稅的調整,既減少了財政收入,也不利于土地的節約與高效利用。
第二,計稅依據不合理。《暫行條例》按房屋原值征稅只能體現購買、建造房產的歷史成本,不能反映市場供求、建材價格等變動因素對房價的動態影響,計稅基礎滯后于房屋實際價值,不能充分發揮稅收對房產的調節作用;用于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但是征稅依據不明確,造成自用、出租房產形成較大稅賦差異。
個人購買商鋪房時要繳納房產稅,并且每年都需要繳納,應交房產稅=購買商鋪的金額X70%Xl.2%。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于2012年開始推行。
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來源:文章屋網 )
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根據這條規定,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基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即只要是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要作當期收入。不屬于當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項,也不作為當期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又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第十九條規定,企業預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對租金收入的確認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即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對納稅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解釋,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確認上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此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雖然簽訂了跨年度租賃合同,但是合同約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賃期滿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對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這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既簽訂了跨年度的租賃合同,同時又明確了租金必須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綜上所述,納稅人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在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時間上,應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而不是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租金收入,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即2011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確認租金收入80萬元,2016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
營業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由此可見,預收租金繳納營業稅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上述企業在2011年5月與另一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即納稅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論是否實際收到租金,都應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報繳納營業稅20萬元(80×5×5%)。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一并征收。
印花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應當同時在2011年5月簽訂租賃協議時,分別按租賃協議標的的5年租金金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4000元(400萬×1‰)。
房產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夠明確。有的地區規定,將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按月分攤申報繳納房產稅。也有的地方規定,對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但對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按照代開票發票金額,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第二條 房產稅的征收范圍:
(一)城市市區和郊區中設有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地區;
(二)縣城;
(三)建制鎮(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
工礦區征稅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第三條 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沒有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比照同類結構、同等新舊程度的房產核定。
工程尚未決算已經投入使用的新建房產,依照基建計劃價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稅;沒有基建計劃價值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工程決算后,依照入帳的價值計稅;已按計劃價值或核定價值征納稅款 的不再退補。
出租的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除《條例》第五條規定外,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自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二)企業、事業單位自用的職工療養院使用的房產;
(三)經批準關閉、停產的企業在停產期間閑置未用的房產;
(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下列房產納稅人納稅有困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中小型微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二)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事業和企業自有自用的房產;
(三)經民政部門批準由企業自辦的安置盲、聾、啞、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的社會福利企業自用的房產。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據實申報房產的座落地點、建造時間、用途、間數、面積、原值、租金收入等情況,不準弄虛作假。
免稅的房產,應當按前款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按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購置房產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贈送、繼承、出典房產的;
(三)房產租金收入發生變化的;
(四)免稅房產改變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報的。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遼寧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