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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博士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2-08 2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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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博士論文

第1篇

五號宋體通排;文中所用計量單位,一律按國際通用標準或國家標準,并用英文書寫,如hm2,kg等;文中年代、年月日、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文中圖、表應有自明性,且隨文出現。圖以10幅為限。盡量采用Word文檔以插入表格方式制作三線表。圖(表)須有圖(表)題,緊隨文后,且在同一頁面。圖中文字、符號或坐標圖中的標目、標值須寫清。標目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物理量和單位符號。表的內容切忌與插圖和文字內容重復。

標題級別字體字號格 式說明與舉例一級標題宋體四號加粗頂格排,單占行阿拉伯數字后空1格,如1 概述 二級標題宋體小四加粗頂格排,單占行如1.1 仿真實現方法三級標題宋體五號加粗頂格排,單占行如1.1.1 管網仿真實現方法四級標題五號宋體左空2字,右空1字,接排正文阿拉伯數字加括號,如(1)允許用于無標題段落

圖、表、注釋及參考文獻體例

第2篇

隨著“中星9號”的成功發射,直播衛星(DirectBroadcastingSatellites,DBS)再次在國內引發熱議。幾年前人們還在認識直播星的覆蓋、成本、容量優勢,討論其在帶動相關產業發展上的意義,如今發展直播衛星是我國廣電業發展的必然逐漸成為共識。美國DirecTV、英國BskyB等的大踏步發展,更是或多或少讓我們對當初沒能抓住時機盡早發展直播衛星感到些許遺憾。

劉勰在《文心雕龍》里有“跡堅求通,鉤深取極”的表述,意即在分析問題的時候,緊緊圍繞重點、難點進行深入探求是十分必要的,這也是探求萬事萬物規律性的一個基本方法。那么我國的直播衛星在未來發展中“跡堅”之處何在,又如何“求通”呢?

一、確定盈利模式

“中星9號”的升空恰逢我國廣電、電信領域的數字化浪潮,在有線數字電視、移動多媒體廣播、IPTV等的重重包圍下,為直播衛星的社會角色和業務范圍作出定位,是使其能夠“盈利”——既收獲應有的社會效益,也獲取較好的經濟效益——的基本前提。

國外直播衛星電視大多為付費的商業頻道,我國則不同,目前被定位為公益平臺。衛星采購、發射及維護成本全部由國家財政支出,一期48套標清數字節目、48套立體聲數字廣播和數據廣播業務全部免收上星費,購置了終端接收設備的用戶可免費接收。換句話說,作為完全出資人,國家對直播星一期建設的要求很明確,即擴大農村地區覆蓋,解決全國已通電但廣播電視不通達的20戶以上自然村收聽、收看的問題。

國家“十五”規劃要求解決50戶以上自然村的廣電覆蓋,“十一五”規劃則把這一要求提高到20戶以上自然村。多年來,政府依靠地面推進“村村通”,這一做法初期取得了一定得效果,但由于我國地域廣闊、地形復雜,最后5%左右的人口覆蓋遲遲得不到有效解決。利用直播星傳輸節目是提高我國廣播電視人口覆蓋率、改進信號傳輸質量、避免與境外節目共星的最經濟、最有效的手段。這也是為什么政府首先把直播衛星定位為公益平臺,計劃調撥13億專項資金支持直播星“村村通”的原因。

但細思量,這一定位還有許多值得推敲之處:首先,實現偏遠地區人口覆蓋意義固然重大,但放棄城市人口顯然沒能使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巨大的經濟投入產生的社會效益最大化;第二,“中星9號”一期運營只使用了22個轉發器中的4個,剩下的18個轉發器長期閑置,不僅將面臨資金壓力,也讓人對沒能充分利用直播星產生社會和經濟效益感到惋惜;第三,僅完成政府要求的“規定動作”并沒能充分發揮直播星在大容量、交互、移動等方面的性能,而缺乏真正的直播星業務的廣播電視業是不完整的;第四,從帶動經濟發展、解決就業的角度看,發展直播星及相關產業潛力巨大,如按全國20戶以上的71.6萬個自然村,每個村以20戶、每臺接收設備以300元計算,僅“村村通”帶來的終端硬件銷售額就近43億元,此外還有衛星制造、發射、維護,節目生產、銷售,直播星增值服務等等產業鏈上巨大的“作為”空間。因此,直播衛星電視顯然不能只是作為有線電視覆蓋上的補充、解決偏遠地區的“村村通”,也應該進入城市,參與數字電視市場的競爭;不能只是作為公益性的平臺,而應定位于“公益平臺+商業運營”,只有這樣才能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上皆有所獲,從而擺脫依靠“輸血”的狀態,形成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

直播衛星的管理、運營通常分為空間段和地面段兩部分。空間段相對簡單,主要負責衛星發射及運行測控;地面段負責的內容比較龐雜,包括接收終端、節目內容、用戶體系、各類服務等等。空間段和地面段的運營關系構成了直播衛星不同的管理運營模式:合一運營,即衛星的正常運營、用戶管理、售后服務各環節都是運營商獨立運作,以美國為代表;分段運營,以歐洲為代表,歐洲各國有關衛星的法規不甚相同,因此一般都是各國衛星公司租用國際衛星組織的轉發器,然后自行運營地面段。

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直播衛星的空間段和地面段將分開運營。根據國家規劃,空間段實施公司體制的市場化運營,2007年12月成立的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是直播星空間段運營的惟一主體(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和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各占50%股份);地面段則由廣電系統負責。借鑒推行付費電視的經驗,有關部門必須盡快明確地面段的運營主體和開辦條件,并在開辦主體、合作主體方面有所突破,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允許各類市場主體進入地面段運營競爭,這樣才能有效推動直播衛星電視步入健康發展軌道。

從“公益平臺+商業運營”的定位出發,地面段也可以分為公益運營和商業運營兩類。

目前公益部分采用“專營、專控”的方式運行,還沒有涉及內容生產。問題在于,直播衛星電視應該不會永遠只是地面頻道和節目的上星,有朝一日直播衛星開辦新的公益性頻道靠什么運行?政府投入?還是廣告?法國總統薩科齊今年初提出一項針對廣播電視領域的動議,意欲打造可與BBC國際頻道和CNN比肩的法語新聞頻道。為了提升公共頻道品質,禁止其播放廣告,由此造成的每年6億美元廣告收入的流失,將通過對法國私營電視臺廣告收入、手機通信費或互聯網接入服務費收稅來彌補。公共電視臺員工擔心廣告取消后收入將難以跟上,舉行了大規模的罷工。為此,薩科齊已成立了一個專門的委員會,研究法國公共廣播電視取消廣告后的資金來源問題。法國公共電視面臨的問題中國也遲早要面臨。公共廣播電視中廣告的口子一開,公眾利益便難免受到商業的侵蝕,那么拒絕廣告如又何生存?我國直播星作為公益平臺如何運營的確需要認真研究。

商業運營部分則應按市場規律、行業提點和觀眾需求出發,實現通過“訂制費+增值服務費”發展自身、服務公眾。在節目銷售方面,衛星直播電視要比有線電視更靈活。前者既可以將若干頻道組合在一起打包(Package)付費、也可以選擇頻道個別簽約(Premium)或者按次付費(PPV),價格亦可以依據頻道和節目的質量分級;而后者則是捆綁銷售,每年必須繳納固定的收視費,為自己不喜歡的節目掏錢容易導致用戶流失。

實現直播衛星電視商營部分“訂制費+增值服務費”的盈利模式,更重大的意義在于其對整個電視產業盈利模式的影響。電視的傳輸模式分無線電視、有線電視和衛星電視三種,不同的傳輸模式有不同的盈利模式:無線主要靠廣告,有線主要靠收視費,直播星主要靠訂制費。我國已有的無線和有線電視基本上屬于免費收看(有線電視的收視費只是一種象征性收費),近30年來,媒體依賴壟斷性資源在相對封閉的經營環境中靠廣告收入維持運行。這種單一結構的盈利模式存在明顯的局限性:一是廣告市場總量有限,一旦廣告市場告別高速發展或有更多的競爭者進入,電視媒體的收入將不可避免地出現滑坡;二是媒體經營開拓的重點一旦集中于廣告,難免會忽略對內容的挖掘和新技術的探求,我國電視業節目市場遲遲培育不起來和數字技術推進的不盡如人意,不能不說與單一的贏利模式沒有關系。國際上成熟的直播衛星產業多數由用戶付費支撐,大容量、多樣化的內容和互動性的服務使付費電視的現實產出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電視廣告。面對不進則退,甚至是進得慢則退的國際媒體競爭態勢,中國廣電業迫切需要增強自身實力迎接挑戰,而尋找新的收入來源是一個有效途徑。對于已經習慣于免費或低收費的無線和有線電視來說,改變既有的盈利模式絕非易事,而直播衛星電視作為一個新的領域,如果能在最初定位時恰當地把握好盈利模式,將有可能帶來整個產業鏈條的深刻變革,促成電視業結構更為合理的“廣告收入+收視/訂制費+增值服務收入”多元盈利模式。

二、處理競合關系

直播衛星電視必然帶來收視市場的重新分割,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有線電視受到的沖擊最大。的確,直播衛星電視與有線電視存在不可回避的競爭關系,兩者的市場交集明顯。長期以來,以一地一網模式發展的有線電視一直沒有競爭對手,雖然國家目前把直播星作為有線的延伸和補充,但有線已感受到了競爭的壓力。按照目前的態勢看,廣電部門有意借直播星的技術準備和運營磨合,為有線再保留一段發展時間。如果說這是因為有線電視正處于數字化的關鍵階段,還可以理解,但若意欲長期通過行政指令規定二者的競爭空間和業務領域,最終會錯失產業發展的契機。畢竟,競爭并不僅僅來自廣電業內部。

當前,全球有三個較為普及的信息入戶終端:電視機、計算機和手機。廣電、電信、互聯網等行業拓展業務、掌握終端、爭奪用戶、占領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電信積極調整發展戰略,正在由通信運營商向“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轉型。為了能在未來的“三網融合”中取得優勢地位,電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利用“村村通”工程的契機,積極推進和完善農村地區的光纖網絡建設,開展IPTV實驗等等。一旦政策放開,若廣電地面網絡和衛星只能傳輸廣播電視基本業務,不具有綜合數據業務能力,電信網絡便能夠以“裝電信寬帶,能打電話、上網、看電視,還能享受綜合服務”的優勢,將廣電用戶轉化為自己的用戶。互聯網企業則躍躍欲試,不僅把計算機作為自己的終端,還力圖憑借自身內容豐富、數字化程度高的優勢把電視機、手機作為自己的終端。

然而,這些依舊不是競爭態勢的全部。

英國的經歷頗值得借鑒。長期以來,公營的BBC與商營的ITV(英國獨立電視臺)競爭激烈,并逐漸形成了BBC1臺對ITV、BBC2臺對第4頻道的雙頭壟斷體系。隨著有線電視和直播衛星電視的發展,情況發生了變化。1990年天空衛視與BSB合并為BSkyB,默多克成為BSkyB的最大股東,隨之而來的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改變花較少的錢收看公共電視臺節目的習慣,愿意花訂制費收看BSkyB的節目。BBC和ITV終于意識到他們真正的競爭對手并不是對方,而是那些想盡辦法去贏得觀眾的國際商業媒體,而此時BSkyB已經從他們手中搶走了大量的用戶。

英國的經歷提醒我們,切不可缺乏戰略眼光,人為地壓縮自身的發展空間,為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使整個行業陷入內耗局面。有線網絡整合就是一個教訓,盡管已經進行了多年且耗資巨大,但目前仍是一張沒有互連互通的散網,毫無整體優勢;“三網融合”也值得反思,不少國家在天上也初步實現了三網合一,而我們還在因為不同部門的利益難以調和而裹足不前。我國廣電業應該一開始就將事業的發展置于國際競爭的大環境中加以考量,既要積極競爭,也應善于合作,要在競爭與合作中增強行業的總體實力。有關部門也考慮到了這一點,試圖將衛星與地面的優勢結合起來,走聯合發展戰略。但這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比如:技術上如何將機頂盒做成“地面+衛星”雙模產品,或者通過電視一體機實現雙模接收?直播星與有線的成本相差甚大,利益如何分配?兩者聯合,會不會因缺乏競爭喪失活力并傷害公眾利益?等等。

直播衛星的發展還需要許多“合作”。節目制作及提供商、節目集成及播出機構之間需要合作,設備與軟件的制造商以及網絡建造和運營商之間需要合作,廣電、電信、互聯網也需要合作……,這樣才能使產業鏈條順暢,為用戶提供優質的服務,推進國家信息化建設。

三、實現政策法規匹配

直播衛星電視發展十余年來,美國、歐洲、日本、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韓國、印度等數十個國家都開展了DTH(Direct-to-Home)業務。各國政府也都適時修改相關法規或出臺政策,規范市場行為,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在我國,有線電視在政策法規上得到了很多支持:《廣播電視有線數字頻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更多體現出支持和鼓勵的態度,三部委(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為鼓勵有線數字化的積極性,在稅收、財政上給予了一定的照顧……而直播衛星電視的發展卻首先面臨著是否合法的問題。

1993年國務院頒布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129號令)及其《實施細則》,明確指出:未經許可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均屬違法行為,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送電視節目,必須取得接收許可證;禁止利用各種傳輸載體向居民住宅傳送境外及港澳臺地區的衛星電視廣播節目。從該規定出臺的背景看,其監管的核心重點主要在“境外頻道”,因為當時我國沒有上星節目,衛星地面接收設備接收到的都是境外節目。但“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客觀上限制了直播星的發展,致使十幾年來我國在該領域的發展幾近于零。因此,有關部門已著手進行129號令的修訂,這是直播星正常運營的基本前提。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此次修訂有必要為直播星的商業運營預留下發展空間,否則政策滯后將使已經落后一大截的我國直播星事業越落越遠。

商業運營部分首先面臨著憑借什么吸引用戶掏“訂制費”的問題。對于包括直播星在內的整個數字電視產業來說,內容是盈利之本。直播衛星電視對節目數量和質量的要求都很高,沒有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內容,付費收視就無法實現。這在有線電視數字化的過程中已經得到了驗證:有關部門靠付費電視推動有線數字化的設想并沒能達到預期效果,其原因說白了就是用戶對現有的付費頻道的內容不買賬,這才有了“青島模式”、“佛山模式”帶有政府色彩的整體置換。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英美等國家直播衛星電視恰恰就是依靠的內容贏得一席之地的。比如BSkyB將市場細分,對200多個頻道實施專業化定位,其中,定位于原創節目和劇集的天空1頻道、側重關注重大國際時事的天空新聞的、長于提供賽事直播的天空體育以及天空電影類頻道最受用戶歡迎。BSkyB豐富而細分的內容獲得了回報,上一財年(截至2007年6月)訂戶接近860萬戶,成長率約5%,本財年(2007/2008)僅第一季度公司總收入就達11.85億美元,同比增長11%。

可見,必須大力解決廣電業內容市場發育不良,內容生產和發行機制殘缺不全,內容管制手段相對僵化,內容經營在經營活動中所占比重不足等問題,否則直播星靠訂制費運營的設想就無法實現。其實,有關部門早已意識到了內容的重要性并出臺了一系列規定,特別是2004年的《中外合資、合作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允許外資媒體公司入股中國的廣電節目制作經營企業,開展節目制作發行業務。但是幾年過去了,效果并不是很明顯。分析原因,與節目平臺、傳輸平臺開放程度不配套相關。可見,單純鼓勵內容生產、交易還不夠,政策出臺還要講究配套。另外,在制度供給上還應改變以往“鼓勵”、“提倡”等偏“虛”特點,通過一些具體的規定加大可執行性。比如英國政府早在1987年出臺了一項規定,要求國內兩大廣電壟斷媒體組織BBC和ITV播出的節目中必須有25%來自獨立制作公司。幾十年來該節目配額政策有效地保證了電視節目在形態、內容、風格等方面的多樣化,并有助于BBC和ITV在競爭中保持活力,值得我們在為直播星發展供給制度時借鑒。總之,要盡快出臺一系列政策和法規,在保證公益平臺不受侵害的基礎上,打破媒介資源壟斷,改變我國電視業傳統的“前店后廠”的生產方式和“自產自銷”的播出方式,推動社會力量介入直播星的節目制作,打造公開、公平和暢通方便的市場環境,完善節目市場和流通渠道。

直播衛星產業的另一個盈利點是增值服務。在這方面,特別需要通過政策、法規推動技術創新及其應用。因為新技術及其應用直接影響著增值服務的種類與水平,更為重要的是,積極有效的開發利用可以使其轉換成巨大的現實效益。2007年美國兩大直播星公司DirecTV和EchoStar就通過開展高清電視業務贏得了訂戶數的迅速增長。目前美國直播星用戶已占到電視家庭的1/3,在與有線電視的競爭中已經牢牢地站穩了腳跟。

就我國直播星的發展策略來說,用好節目推動其發展這一國際上普遍的發展思路不一定最快見效,因為在中國,相對稀缺的高質量原創內容集中在開路頻道中,因此通過為用戶提供包括節目預約、節目背景信息、逛商店、銀行、交友、游戲、公共信息、遠程教育和電子郵件等增值服務尋找盈利空間未嘗不可作為一個發展思路。這就需要用政策推動寬帶、移動性、交互、多媒體等數字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第3篇

關鍵詞:語文教學;文言文;閱讀;興趣

文言文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文言文素養是語文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習文言文是中學生語文學習的重要組成部分。

《語文課程標準》中對初中學生提出“閱讀淺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釋和工具書理解基本內容。背誦優秀詩文80篇”的要求。而蘇州市中考評價指要中關于文言文閱讀對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閱讀淺易文言文,能借助注釋和工具書理解基本內容,了解作者的觀點態度;掌握課文中常見的文言實詞,了解重要的文言虛詞(之、于、而、以、為、乃)的用法,能根據上下文正確解釋詞義;理解課文中的重要文言語句并翻譯成現代漢語。”2011年中考關于文言文閱讀又提出了一個新的變化,翻譯的文言語句由課內語句變為課外語句。這種變化無疑是對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由于文言語句與現代漢語的差距,使得部分基礎薄弱的學生望“文”生畏,一提到文言文閱讀就渾身乏力,昏昏欲睡。課堂教學時,這些學生提不起興趣,分不清字義,記不住內容,文言文對他們來說無異于天書。而面對試卷提問時,這些學生更是茫然,毫無入手之處,得分情況可想而知。日積月累,冰凍三尺,初一初二時基礎沒打好,初三學習文言文就陷入困境。

俗話說的好,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只要成功激起學生對文言文的興趣,困境必被打破,新的局面定會展露在我們面前。中考近在眼前,如何激發學生學習文言文的興趣,讓學生主動參與到課堂學習中來,并逐漸窺得文言文閱讀答題門徑,成為教師必須思考的問題。

結合自身教學實踐,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激發薄弱學生閱讀文言文的興趣。

一、背景渲染,點燃好奇感

“渲染”,這個詞語作為文學術語有四個義項,其中之一解釋為:“物像間的襯托”。借用這個意義,引它進入文言文教學中。

教材中的文言文是以單篇的形式呈現的,篇目之間沒有明顯的情節性聯系。蘇教版初中語文教材收入文言文大大小小共39篇,時間跨度從先秦到清朝,文體涵括小說、散文、寓言、銘文等等;記敘文、說明文、議論文,通通都有。而內容表現上更加五花八門,精彩紛呈。這固然是傳統文化博大精深的體現,卻也在事實上給學生閱讀學習帶來了難度。這些課文仿佛一顆顆蒙塵的珍珠,它們被零散地堆放在六冊教材的各個角落,偶爾翻找出來觀看一番,然后再丟回角落,默默無聞。學生們在閱讀這些文章時,既產生不了厭惡感,也產生不了歡喜感,平平淡淡,興致缺缺。

如何點燃學生心中的火花?如何激起他們閱讀的欲望,擦亮他們黯淡的雙眼?筆者認為應當將單篇課文重置于歷史長河之中,以歷史背景襯托文學作品,使得文本內容不僅僅是生硬的單調的固定的文字,而是成為柔軟的豐富的流動的生活,為學生的文言學習創造文化氛圍。比如九年級下冊《曹劌論戰》《田忌賽馬》《鄒忌諷齊王納諫》分別出自《左傳》《史記》《戰國策》,它們的成書年代不同,但是故事的主人公曹劌、田忌、鄒忌生活的年代卻比較接近。“齊桓公征伐魯莊公,曹劌橫空出世扭轉局勢,為世人留下克敵制勝的重要經驗;時光流逝,桓公之子威王即位,重用雙忌,田忌為國舉薦軍事奇才孫臏,鄒忌則巧喻說動齊王廣開言路,納諫除弊,由此齊國軍政修明,國勢強盛。”當筆者為學生講解這一段話的時候,筆者明顯感覺學生眼中的光亮比平時高了幾檔,閱讀文本的興趣被激發出來了,在接下去的教學活動中學生反應明顯比較活躍。

二、朗讀指導,強化語言感

朗讀是文言文學習的重要法寶。蘇軾說“舊書不厭百回讀,熟讀深思子自知”。書,是越讀越有味道的。文言文的學習,也是從朗讀開始的。學生在反復朗讀中潛心涵泳,認知文字,感受聲律,體會詞語,領略作品的韻味,領悟語法,體會作者的思想感情,最終學會并喜愛上閱讀文言文。

然而,學生在朗讀上常常遇到以下困難:讀不準字音;讀不對停頓;讀不出感情。這時,教師及時的朗讀指導就顯現作用了。筆者認為,針對上述困難,可以采取一通讀二聽讀三散讀的方式來應對。

通讀時要求學生結合注釋和工具書,讀準文本每一個字的讀音,特別要注意其中的通假字、多音字、冷僻字。這一步驟可以由學生個別朗讀并合作指正來完成。在保證每一個字讀音正確的前提下,由教師進行范讀。教師范讀時要保持精神飽滿,注重語音、語調的變化,把握好重音、斷句,使學生在聽讀的過程中得到美的享受,調動學生的情感。這樣,學生會不知不覺地模仿老師的朗讀,在潛移默化中提高了語感水平,閱讀文言文的興趣也更加濃厚。前兩個步驟到位之后,學生的自由朗讀環節必不可少。教師應當放手讓學生朗讀,反復朗讀,大聲朗讀,全身心投入朗讀。筆者在教學實踐中,曾鼓勵學生朗讀時搭配肢體動作,搖頭晃腦,手舞足蹈,配合文本抑揚頓挫,朗讀時別有一番意趣。如《醉翁亭記》“至于負者歌于途,行者休于樹,前者呼,后者應,傴僂提攜,往來而不絕者,滁人游也。臨溪而漁,溪深而魚肥,釀泉為酒,泉香而酒洌,山肴野蔌,雜然而前陳者,太守宴也。宴酣之樂,非絲非竹,射者中,弈者勝,觥籌交錯,起坐而喧嘩者,眾賓歡也。蒼顏白發,頹然乎其間者,太守醉也。”一段,朗讀時學生不拘一格,不僅直觀地感受到了文字的魅力,還領略到了太守與百姓賓客怡然享受山林之樂的趣味。

三、預置練習,體驗成就感

對于基礎較薄弱的學生來說,文言文字詞練習通常是在教師通釋課文之后,為達到鞏固復習的目的而進行的。這樣的練習方式雖然能起到總結歸納的效果,但是學生做練習的時候,心理比較被動,思維活躍程度比較低,情感上不容易產生興奮點,閱讀興趣較難激發。針對這個現象,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嘗試了預置練習。

教師將文本中重要的文言實詞和虛詞圈點出來,并劃出特殊文言句式提示學生注意翻譯。在朗讀環節結束之后,教師并不進入講解課文,而是將練習紙下發,由學生結合注釋工具書,主動參與解決字詞難點,化被動接受為主動探究,以此來增強學生閱讀文本的成就感。當然,教師適時使用一些小花招更能增強學生的成就感,比如“如果練習做對8成,就免除回家作業”等等。在學生自主閱讀釋詞的基礎上,教師可以采取合作釋疑,點播指正等方式來明確常用文言實詞和虛詞的含義。

需要注意的是,練習的預置目的是為了激發學生自主閱讀文言文的興趣,所以練習紙上應當留下空白處。比如特殊文言句式的翻譯,教師為學生劃出的句子當是最典型的句子,而后應留白給學生尋找相同句式的語句并進行翻譯。比如《桃花源記》,教師劃寫省略句“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學生在文中再尋一句省略句。通過這樣的練習,學生能夠真正參與進文言文的閱讀中來,開動腦筋,體驗到思考的樂趣。

四、情境翻譯,生發愉悅感

翻譯,是文言文學習必須掌握的能力。翻譯家嚴復對翻譯有三字理論: “信、達、雅”,即“準確、通順、優美”。對于初中學生特別是部分基礎薄弱的初三學生來說,翻譯要求主要以準確通順為主。

翻譯的方法主要有兩種:直譯和意譯。筆者在教學實踐中,基本鼓勵學生以字對字直譯的方法來譯讀文本。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只要掌握關鍵字,就能翻譯句子。比如“陳涉少時,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這一句,只要掌握“少、嘗、傭、輟、之”等字的意義,就能夠字對字翻譯出整句話的意思:“陳涉年輕的時候,曾經和別人被雇傭耕地,停止耕作到田邊高地上”。但是猶如拼音文字可表讀音卻不表意一樣,直譯的缺陷就是語句無法通順。因此,必須在直譯的基礎上,對句子進行留、刪、補、換、調、變等一系列變動。這一過程對于部分學生來說,無疑是枯燥的。怎樣將翻譯過程變得生動有趣呢?

筆者認為,應當在直譯的基礎上,引導學生將孤立的句子還原到文本語境中,借助想象穿越時空,在腦海中對文本進行藝術再創作。這樣,翻譯的過程就不僅僅是學究式的咬文嚼字,而是注入了許多新鮮的生活氣息,文字中古老的人物復活了,面目清晰,個性鮮明。比如蘇軾《記承天寺夜游》“何夜無月?何處無竹柏?但少閑人如吾兩人者耳”,這一聲喟嘆,于通徹皎潔的月光之下發出,一種淡泊從容,隨緣自適的豁達氣質漫卷而出。通過翻譯,學生接觸到各式高貴的靈魂,在翻譯中收獲了愉悅感。

總之,教師要通過各種途徑,激發學生閱讀文言文的興趣,使學生樂學,善學,真正成為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者。

參考文獻:

第4篇

據報道,正在政大歷史所博士班就讀的張孟珠,在中正大學歷史所攻讀碩士期間,以探討貞節作為清代及士大夫世界所力倡的道德價值,在實踐層面上的落差,成為社會控制工具,并據此研究結果撰寫《清代貞節的實踐及其困境》論文,取得碩士學位。

報道說,張孟珠畢業后,考入政大歷史所博士班,在查詢研究資料后赫然發現,東吳歷史所居然有一本碩士論文和她的論文內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發表的單篇專文《賦性宣:清乾隆朝案之解讀》內容,更是擷取她的論文精要。

張孟珠指出,她獲悉論文遭盜用抄襲,透過關系要求林姓女博士生更正道歉,但林姓女博士生卻毫無道歉、反省,還試圖阻撓她追究此事,甚至宣稱學術之路漫長,希望張孟珠有“智能”放手,不要因此弄得“頭破血流”。

第5篇

1946年生,沈陽市人。現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湖北省檢察院咨詢專家。

“如果說在做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

記者(以下簡稱“記”):吳教授您好,能先請您談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報考法律系的呢?

吳振興(以下簡稱“吳”):我從小就對法律感興趣,可能是受到小說和電影的影響,覺得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法庭上侃侃而談讓人非常羨慕,想得很單純。我報考大學的時候要填五個志愿,我的前四個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學法律系。

記:當時的法律系開過哪些課呢?

吳: 入學以后到以前,大約九個月吧,我學過兩門專業課,上學期的專業課叫“國家與法的理論”,當時國家與法是合在一起的,相當于現在的政治學與法理學。“國家與法的理論”課程結束后,我就確定了畢業論文的題目,――“法律的工具性問題”,而且我還搜集了不少資料。當時,我對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問,覺得法律的確有工具性,是政治統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統治的工具,因此這個問題是可以探討的。除了專業課以外,上學期還開設了外語和政治兩門課。下學期的專業課叫“法律制度史”,同時繼續學外語。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語課還沒結束的時候,開始了。開始后,我利用業余時間,看了一些哲學和經濟學方面的書,積累了一些基礎知識。1969年下半年,我開始實習。那個時候的公檢法工作基本停滯,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隊去實習。在政法大隊,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聯合辦案。研究案件主要憑經驗,不談什么構成要件,當然法律根據之類更是無從談起。后來我又到長春市汽車廠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實習過。前前后后實習了一年時間。

記:當時學習的外語是俄語嗎?

吳:是日語,當時我們班學習日語的同學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記: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學讀研究生,當時您已經在吉林人民廣播電臺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讀研究生的?

吳:就個人來講,我還是有點名利思想的,認為在廣播電臺是為他人作嫁衣裳。不過,實事求是地講,在省電臺的十年中,我不僅在政治理論上有提高,而且通過組織法律講座、編輯法律講座稿件,在法學基礎理論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彌補。特別值得一提的事,這十年中我自采自編的稿件較多,凡有采訪任務,我從來不用下面的通訊員,從調查、提綱到寫作,均自力而為,從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鍛煉。如果說我搞專業以后,寫文章、出書,文字上還算過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這十年的記者、編輯生涯。

“那時候,我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記:您是吉林大學第一屆刑法學碩士研究生嗎?

吳:是的,吉林大學從1980年開始招收刑法學的碩士研究生,我是何鵬老師的開門弟子。當時之所以選擇刑法學專業,主要是出于幾方面的原因:其中一個是我的外語不太好,所以就沒有考國際法專業。除了國際法以外,憲法學也開始招碩士研究生,但我對憲法學沒興趣,覺得憲法沒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現在看來,這種看法還是很膚淺。但刑法作為實體法,與現實生活和法律事務聯系比較緊密,這也是確實的。這也是我當時選擇刑法學專業的粗淺想法。

記:當時您研究生畢業后就留校了嗎?

吳:其實畢業的時候我很想到實務部門鍛煉一下,但法學院堅決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學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鵬老師學習外國刑法,吉林大學的刑法學是靠研究外國刑法起家的,準確地說,是靠研究大陸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鵬老師外語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學第一次組團去日本訪問,隨行的翻譯人員的翻譯水平還趕不上何老師,有時候還需要何老師充當翻譯。由于何老師的日語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書就像看中文書一樣,給我們講起外國刑法來就非常方便。

那時候,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法簡論》,這是國內關于外國刑法的第一本書。上課除了我以外,還有一個老師叫賴宇,就我們兩個人聽課。聽完課以后進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國刑法簡論》。此外,我還幫助何老師整理過《外國刑事法選論》。再有,在何老師和甘雨沛老師合作撰寫的《外國刑法學》中,我還協助何老師撰寫了分則部分;還以副主編的身份參與編寫了《現代日本刑法專題研究》。

記:能不能談一談你碩士生期間的學習情況?

吳:1980年入學后,當時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廢待舉、百業待興。從客觀上看,當時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譯作)還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頒布,我們有了高銘暄、馬克昌等前輩一起編輯的刑法學教材,還有一些老一輩學者和少數年輕學者撰寫的文章,他們為我國刑法學的繁榮拉開了序幕。雖然我是法律系畢業的本科生,但實際上在校期間并未系統地學過刑法理論。于是我開始不折不扣地勤奮刻苦學習,如饑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電臺分配的住宅,只一間房,不到20平方米。當時孩子小,我又抽煙,都是自己卷的煙,因為工資低,買不起煙卷。看書寫作時煙抽得多,孩子挨嗆,得了急性氣管炎。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張三條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條線,在室外支個燈(這種三條腿的桌子現在已經很少見了,就是有一條腿是活動的,拉出來可以將桌面支起來,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種)。幾乎每天都看到、寫到半夜12點,無論冬夏,光讀書筆記就做了幾大本。這段碩士生期間的學習,對于我夯實自己的基礎理論起了重要作用。

記:您的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畢業論文題目叫《教唆犯的概念與特征研究》,這篇論文是從我的關于教唆犯的書稿中抽出來的,這本書稿在我提交畢業論文時就已經完成了,有十四五萬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現在看,這本書在有些方面研究得還不夠深入,但當時確屬為數不多的刑法專著。

記:您的博士論文是關于哪方面的?

吳:我的博士論文題目叫《罪數形態論》,現在看來,書中的一些內容還需要補充,我也想在武漢大學期間進一步完善這本書。但當時對這本書的評價還是相當不錯。我的博士論文答辯時的評委是高銘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鵬、高格五位老師。在這次答辯會上,評委們的提問讓我汗流浹背,而我在重要場合下一般不會流汗。這些評委都非常認真,問了我33個問題,使得答辯足足花了半天時間。同時,這次答辯對我博士論文的修改幫助很大。評委們對我這篇論文的評價還是很高的,至少有這么一句話:“為建立我國的罪數理論體系做出了貢獻。”我這篇論文也被評為優秀博士論文。

“法律實踐為我們的理論研究提供了很多課題。要研究這樣的課題,不僅要有法律功底,沒有法律功底就無法進行研究,而且還要有研究能力。”

記:能不能請您談一下法學重建過程中您的主要貢獻呢?

吳:我的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個是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我曾參與過發表修改意見,另一個是《論教唆犯》中的一些觀點直到現在也能夠站得住腳。比如在教唆犯的種類中,我提出了蓋然性教唆和半蓋然性教唆,國內學界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最近由我組織的“四方談”(全稱為“刑事疑案四方談”,包括法院、檢察院、律師、學界)中,我又將半蓋然性教唆劃分為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雙向半蓋然性教唆,將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分為性質單向半蓋然性教唆和對象半蓋然性教唆,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我覺得,將半蓋然性教唆予以細分就便于把有些問題厘清。此外,我還提出了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這也得到了國內學界的認可。李光燦老師在《論共犯》一書中提到共犯過限問題,前蘇聯的刑法理論中也提到共犯過限問題,但都只是簡單地提到而已。在這一基礎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共犯過限存在重合性過限和非重合性過限的問題。關于重合性過限,我還提出所謂的正重合性過限和逆重合性過限,國內學界對此并無反對意見,但也沒有更多的贊同意見。

再一個就是關于罪數形態的理論。國內的一些教材對罪數類型的觀點并不一致,當時大體上維持了高銘喧老師和羅平老師提出的“一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法律上為一罪,數行為在處理上為一罪”的分類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類法”,根據“三三分類法”,一罪的類型應該分為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我的“三三分類法”是第一步為基礎步驟,即把典型的一罪、純粹的一罪與典型的數罪、純粹的數罪分開,將純粹的數罪放在一邊,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間步驟,即把一罪類型中屬于一行為的類型和數行為的類型分開,將一行為的類型統稱為本來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驟,即把本來的數罪劃分為法定的一罪與處斷的一罪。這樣一來,根據“三三分類法”,我就把罪數形態的類型分為了本來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三類。在很多的罪數個體形態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張。比如說牽連犯和吸收犯的界定問題,這是很多年以來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我提出了同質吸收,我認為在牽連犯和吸收犯之間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說入室盜竊,我們可以說它是吸收犯,我們也可以說它是牽連犯。因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種手段行為,盜竊是一種目的行為,發生了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二者互相牽連的手段牽連類型的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點,也符合牽連犯的特點。我認為,如果數行為屬于異質性罪名,一律按照牽連犯處理。比方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國刑法典》在入室盜竊上就規定了單獨的罪名,我國刑法將入室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犯處理。換句話說,入室與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觀點,異質性犯罪應該作為牽連犯處理。

在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的處理上,我還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從一重重處斷,就是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為什么要按照一個重罪來從重處罰呢?因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競合犯至少是一個半罪,如果從一重處斷,就等于按照一個重罪處罰,還有半個罪沒有考慮,這是沒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以我認為應按照一個重罪然后再從重處罰。

此外,我的一個貢獻是在國內引發了關于犯罪形態研究的熱風,我正在組織編寫“犯罪形態研究叢書”,該叢書由檢察出版社出版。現在已經出版了八本書,但要實現出版五十本書的目標,恐怕很難。為組織編寫該叢書,我們還專門在北京開了一個會,張明楷和陳興良也都參加了,他們也是這個系列的副主編。

記:您到武漢大學后,在學術發展上有什么打算?

吳:我到武漢大學后,首先是協助馬克昌老師組織撰寫與其主編的《犯罪通論》、《刑罰通論》配套的《罪刑各論――百罪通論》。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論”,是考慮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400多個,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則著述。這部“百罪通論”只限于常見罪、多發罪和個別的新罪,共計108個,計劃搞150萬字。這樣可以將這本書寫得深入一點。

另外,就是參與了馬克昌老師主編的《大陸法系刑法總論》的編撰,承擔了違法性論一章的寫作任務。自以為寫得還不錯。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馬克昌老師的支持和鼓勵下,與莫洪憲老師正在組織撰寫《共同犯罪研究系列叢書》,計劃搞24本,每本20萬字左右。因為“共同犯罪”曾被有的刑法學者稱為 “絕望的一章”,理論和實務中的疑難問題都很多。如果目標能夠實現,共同犯罪的研究近500萬字,應當會對刑法理論的發展有所貢獻。

第6篇

近年來,國際金融形式一直處于較為低迷的狀態,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為主要依賴對外貿易為主的沿海地區的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新聞媒體也對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而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特別是“吳英案”死刑判決作出以來,金融界、法律界都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5]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證標準》,在《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第7篇

關鍵詞:刑法學;轉型;問題;思考;建議

正如摘要當中所提到的,刑法學是一個發展歷史比較悠久的學科,他的一些基本理論和框架都是比較成熟的。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刑法學的研究要想從根本上面實現突破和轉型,困難是極大的。但是,許多的專家學者還是做了許多的研究和努力,這些都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思考的。筆者在專家和學者研究的基礎之上,談談自己淺薄理解。覺得一下幾個方面是比較重要的。

首先,就是要更新刑法學研究觀念。刑法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合理的刑法體系,能夠在司法實踐當中得到很好的發揮實施,所以刑法學研究的目的就是建立和完善部門法學理論和完善學科之間的體系。但是,現在發表的很多的學術方面的文章和著作的內容都過于的抽象,理論性過強,與實際的工作和生活聯系脫軌,讓理論和實踐之間無法緊密的聯系起來。其實,刑法學作為一個應用法學,應該讓刑法學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可以把學術關注的焦點放在刑事法治的重大理論和實踐上面。必須要能夠意識到研究某些與刑法實際相脫離的問題往往都是個偽命題。

其次,要不斷的開拓刑法學研究的研究視野。我比較贊成的一種說法就是要“中國的國情,世界的眼光”。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要根據中國的國情來研究我們遇到的問題,但是不能夠把視野僅僅的局限在中國,還要放眼世界這個大背景。現代的社會是全球化、地球村、信息化的社會,中國不能夠把自己單獨孤立起來,要融入全球化的這個浪潮當中去。這樣的思維想法不僅僅局限于在經濟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方面的問題也不例外。比如,中國已經加入了許多的國際公約,其實國際公約就是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這些公約當中的某些條款會以不同形式和程度成為我們國內法當中的一個部分。所以,我們對于刑法學的研究不能夠僅僅局限于國內的知識理論,同時還要更新自己的觀念,推進最新的動向。就我們國家現在的研究現狀來說,主要有兩個趨勢,一個是研究是越來越專業化和細密化;另外的一個趨勢就是研究的學科與其他學科之間有交叉性的問題。比如說死刑問題,這個問題就與刑法學、刑事訴訟學、犯罪學、社會學、政策學等等相關學科有交叉。就這方面來說,跨學科研究和相關學科研究,從這些方面來研究也許能發現更多新的課題。這點來說,我們要通過不同的角度和認識路徑來幫助我們更好的開拓視野。

再次,刑法學研究要創新研究知識。經過現有研究的發現,在一定程度上面有些知識和理論已經發生老化,或者一層不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面限制了我們的思維,很難跳出以前的體系框架和知識模型,也就很難找到新的知識體系的突破口,也就很難使得知識理論更好的發展更新。基于這樣的原因,我們就要去尋找新的突破口,讓研究成為不單單是研究,也是學習的一種過程。要更新我們的知識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個方面必須要通過司法實踐來著手;另外一個方面,就是對相關學科進行比較研究,對其他一些外國的借鑒來進行研究。我們學術以前是比較重視英美法學體系的,最近這些年又開始重視大陸法系,比如說北歐國家還有一些南歐國家等等,他們都有自己的特點,而且和西歐國家也不一樣,我們可以經過對他們的研究,發現其中的閃光點來豐富我們的法學體系。還有就是,對于知識理論的更新和創新,不能夠僅僅局限于刑法學這一門學科,還要涉及刑法學以外的其他學科,可以盡可能多的借鑒他們的研究成果。從創新知識理論的方面來看,更新我們研究的知識結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基礎。

最后,就是研究方式方法方面的改進。在現代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當中,實證研究方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但是,這個應用方法在我國的刑法學當中的應用是非常少的。在查閱很多的博士論文的時候,許多的論文內容都非常的好,但是在研究方法方面基本都是那幾種,沒有任何的突破。但是,在這些優秀論文當中,有一個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他的研究是量刑的規范化問題,這篇論文當中就采用了實證研究的方法。這個同學通過對二十多個省市級法院的實證調查,從中收集和整理了許多的數據和信息來分析和研究,通過這些從而得出自己對量刑規范化的結論。這樣的創新方法正是我們所需要的,也是值得我們鼓勵的。其實,實證研究是一個科學性、技術性和規范性都比較強,要求非常嚴格的研究方法,要想掌握這種研究方法不但要進行專門的學習,還要不斷進行實際演練,才能夠被人們掌握和應用。因此,要特別鼓勵廣大的刑法學研究者和同學們要努力掌握和運用新的研究方式和方法。

綜上所述,刑法學研究要能夠大力的倡導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不同觀點和學派之間的論爭,這樣能夠更好的繁榮我國的刑法學研究,也能夠為改善我國刑法學的軟環境做出貢獻,更好的推動著我國刑法學研究的更新和改革。以上就是筆者對于我國刑法學研究轉型問題的幾點思考。(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張志遠:《潮與中國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構》,《法治研究》2012年第九期。

第8篇

一、 關于犯罪構成要件的數量

關于犯罪構成究竟包括幾個要件,除了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外,還有以下幾種觀點:否定說、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件說。

所謂否定說,認為只存在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而不存在一般的犯罪構成要件。

所謂二要件說,即認為犯罪構成要件只包括犯罪的客觀要件和犯罪的主觀要件兩大要件。如陳興良教授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罪體和罪責。 曲新久教授認為“犯罪由一系列法定要件所組成,是一系列法定構成要件的整體,組成這一整體的各種各樣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可以抽象為兩個基本方面-客觀事實要件和主觀心理要件,這是所有犯罪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

所謂三要件說,又包括兩種具體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犯罪的主觀方面和犯罪的客觀方面本來是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如果拋開危害行為中包含著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這一特殊性,就無法正確解決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因此主張將二者合并為一個要件,即“危害社會行為”。

另一種觀點為張明楷教授所力倡。張教授認為,所謂犯罪客體,即法益,根本不應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張明楷教授最早在其碩士論文《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和著作《犯罪論原理》中論證了犯罪客體不應成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理由。后來,在《刑法學(上)》及《法益初論》兩部著作中對自己的觀點再次做了進一步的論證和解說。張明楷教授認為,犯罪客體是指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犯罪客體的意義已經被包含在犯罪的一般概念中。我國刑法的有關條文,正是在犯罪概念中說明犯罪客體的。行為符合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不僅表明行為侵犯了一定的法益,而且表明行為侵犯了什么樣的法益。將法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實際上否定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的實質內容,似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只是由犯罪客體決定的。主張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并不會給犯罪的認定帶來困難。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什么法益,是由犯罪客觀要件、主體要件、與主觀要件以及符合這些要件的事實綜合決定的;區分此罪與彼罪,關鍵在于分析犯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如果離開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僅僅憑借犯罪客體認定犯罪的性質,是會碰壁的。

所謂五要件說,即認為犯罪構成包括犯罪行為、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五個要件。這種觀點實際上是認為犯罪行為應單獨成為構成要件之一,犯罪客觀方面只包括犯罪結果及其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關于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概念

1、關于犯罪客體

通說認為,“所謂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對此,有以下幾種觀點對其提出了質疑。應當說,在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中,受到批評和挑戰最多的當屬犯罪客體。

有的學者主張“社會關系說”,認為刑法不僅要保護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而且也要保護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非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因此,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關系 .有的學者認為,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利益。“為了克服傳統犯罪客體概念存在的嚴重缺陷,把犯罪客體歸結為犯罪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利益’是比較科學的” ,并因此提出“在我國,犯罪客體是指犯罪活動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利益” .“在我國,把犯罪客體表述為社會主義社會利益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恰當的” .張明楷教授則將犯罪客體界定為法益,“法益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這是一般性的法益概念,其中,由刑法所保護的人的生活利益,則是刑法上的法益”

有的觀點則認為,犯罪客體即犯罪對象。如張文先生認為犯罪客體應當“解釋為犯罪對象”,即是指“犯罪行為所具體作用的人和物” .劉生榮博士認為前蘇聯及我國刑法理論通說中存在對于犯罪客體的曲解,并作了系統的分析和論證,提出“犯罪客體是法律權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單位以及國家和社會,也稱刑事被害人” . 2、關于犯罪主體

通說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應當說,除了在犯罪主體理論中增加了單位犯罪主體以外,在犯罪主體的概念上,并未有太大的質疑。趙秉志教授在其博士論文《犯罪主體論》中將刑法理論上對犯罪專題概念的表述概括為四種:(1)認為犯罪主體是指在刑法上有犯罪資格者;(2)在犯罪主體概念中包含了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危害行為(或犯罪行為)的內容;(3)在犯罪主體概念中,包含實施危害行為(或犯罪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內容,然后進一步論述自然人、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成為犯罪主體的條件;(4)在犯罪主體概念中沒有包含實施危害行為(或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的內容,認為犯罪主體就是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劉生榮博士對犯罪主體做了進一步的探討,認為“犯罪主體是實施了犯罪行為,具有法律上人格特征和法定的意識能力和行為能力(犯罪能力),能夠對自己行為負責并承擔法律后果(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 3、關于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

通說認為,“犯罪客觀方面,是指依照刑法規定,說明侵害某種客體的危害社會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實施危害行為的客觀條件等客觀事實特征的總和”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他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犯罪客觀方面和犯罪主觀方面是構成犯罪的兩大實質性要件。對此,在概念上并無太大分歧。特別是犯罪主觀方面,在傳統犯罪構成理論中,應當說是爭議最小的。故不再贅述。

三、關于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

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如何,是犯罪構成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傳統犯罪構成認為,“所謂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并且認為,“應當指出,此處所謂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并不是指各個要件之間互不相干,只是機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彼此聯系,相互依存,形成了犯罪構成的有機的統一體。任何要件脫離了這一整體都將不再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同樣,缺少了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其他要件也將喪失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意義,因而犯罪構成的整體也就不復存在” .在此基礎上,傳統犯罪構成理論將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之間的順序排列為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

后來,有學者改變了這種排列順序。如有的學者提出,“犯罪構成共同要件應當按照如下順序排列: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并且認為,“犯罪構成其他三方面要件都是以犯罪主體要件為基礎的,犯罪主體要件是犯罪構成諸要件中的第一要件,它是犯罪構成其他要件乃至犯罪構成整體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的基礎” .“就犯罪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是為了說明犯罪構成整體并為進一步認定犯罪提供規格和標準這一點來講,其邏輯排列當依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體的順序更為合理和科學” .何秉松教授則從系統論的新方法和視角出發,采用了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的排列順序,并且認為,“在現實生活中,任何犯罪都是主體對法律所保護的客體的侵犯,而主體只有通過一定的中介才能作用于客體。這樣就形成了一切犯罪構成的基本結構,即犯罪主體-中介-犯罪客體。在這里犯罪主體和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這個有機整體的兩極,連接這兩極的中介是犯罪主體進行的犯罪活動。由于任何犯罪活動都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都是人的內部主觀意識與其客觀的外部犯罪活動過程的統一。它又可以分為犯罪活動的主觀方面(簡稱犯罪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簡稱犯罪客觀方面)” .就以上三種排列順序來看,可以認為傳統犯罪構成理論的排列順序是從客觀到主觀的排列順序,后兩種則是從主觀到客觀。應當說,不同的排列順序反映了構成要件之間不同的內在邏輯聯系。對從主觀到客觀的排列順序,張明楷教授進行了新的批判。張教授認為,從客觀到主觀的認定犯罪順序不能改變,犯罪構成要件的排列順序必須從客觀到主觀,而不可輕易改變為從主觀到客觀 .“從主觀到客觀的排列順序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有導致侵犯人權的危險;其次,將主體置于犯罪構成的核心地位,與法益侵害說存在沖突;最后,從主體到客體的觀點混淆了法定的犯罪構成與現實的構成事實” .儲懷植先生認為,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結構的缺陷是,犯罪構成內部層次關系不清楚 .還有學者從刑法機制的視角對此做了進一步的分析,認為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結構層次不清的主要表現在于:第一,控方代表國家承擔過重的證明責任,由于實踐中證明的困難,造成指控不力,打擊犯罪乏力;第二,被告人辯護的渠道不暢,權利保障不夠。

四、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理念與底蘊

第9篇

環境犯罪罪過形態包括故意、過失、無過失(注:無過失,即指英美刑法中所謂的“嚴  格責任”。公害罪是普通法上適用嚴格責任的犯罪之一,公害對于公共健康和安全存有  潛在的危險性,因此,該罪必須有造成一部分公眾受到損害的事實,至于犯意,不是該  罪的必備要件。參見孫光俊:《論英美刑法中的嚴格責任》,載《法商研究》1998年第  1期,第94頁。但是最近美國聯邦及州之環保刑事立法一般以“明知”為構成要件,且  通過工業界的努力,美國聯邦刑法建議案已取消對健康及生命安全危害之無過失責任,  而將“犯意原則”(mens  rea  principle)適用于各種環境犯罪。)。在以處罰故意犯為  原則,處罰過失犯為例外的刑法立法中,其環境刑法中大多有關于過失犯的規定,通常  在一具體罪刑規范中附加規定有關過失實施同類行為的刑事責任條款。一般而言,這只  是普通過失的規定,就是說沒有明示行為人的特定注意義務,但是從實踐看,基于過失  的破壞環境資源犯罪是由從事生產經營的主體因違背有關環境管理規范,違反從事生產  經營應當秉持的注意義務,進而造成環境破壞的危害構成犯罪,因而過失類型基本上可  歸屬于業務過失。

一、有代表性立法例之舉示

我國刑法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即屬于典型的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罪。

德國于1980年3月28日公布修正了《環境犯罪防制法》。在此之前,附屬環境刑法犯罪  繁多,如聯邦污染防制法、水務管理法、化學物品法及營業法、空運法、植物保護法、  DDT葡蟲防治法、動物保育法、藥劑法等均有刑事制裁的法律規定。該法公布后,在刑  法典中增訂第28章“破壞環境之犯罪行為”有關環境刑法條文。90年代初,德國又開始  了“環境刑法的基本改革”。1994年11月1日生效的第二部反環境犯罪法,即第31部刑  法修改法,進一步加強了刑法對環境的有效保護。1998年11月13日公布、1999年1月1日  生效的德國刑法典第29章為針對環境的犯罪行為,其中水域污染罪等條款都有過失犯的  規定。現行《俄羅斯刑法典》第26章規定了“生態犯罪”,其中包括了相當于中國刑法  分則第7章第5節的一些條文,比如第248條違反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劑或毒素的安全處  理規則罪、第249條違反獸醫規則和植物病蟲害防止規則罪。該法典其他的罪名則屬于  環境犯罪的范疇,其中,違反危害生態的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規則罪、污染水體罪、污  染大氣罪、污染海洋環境罪、毀壞土地罪規定,因實施這些行為而過失致人死亡的,應  當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這些規定基本上屬于加重責任要件,并非典型的過失犯罪條  款。

日本1970年《環境(公害)犯罪處罰法》第3條(過失犯)規定:“工廠或事業所,因其事  業活動殆于為業務上必要之注意,排出有害國民健康之物質,致生公眾之生命或健康以  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法還規定了法人犯罪的兩罰制  以及推定的因果關系。

我國臺灣現行環境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以美國、日本為參照,基本上采用附屬刑法的  立法模式,將懲治環境犯罪的法則定位于行政管制法之內的附屬刑法中。對于環境犯罪  的刑事立法,一直到1991年5月6日水污染防治法、1992年1月16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  后,才建立環境刑法的核心。然而早在1972年,因為過失污染水體的案件,在法庭上曾  以公共危險罪,首度被刑事不法加以制裁。臺灣環境刑事立法尚未進入成熟階段,缺乏  固定模式,在行為人罪過形態方面很難找到可供評釋的規定,但多數學者認為環境犯罪  應包括故意和過失。(注:參見趙秉志、王秀梅:《海峽兩岸環境犯罪之比較研究》,  載《刑事法雜志》第43卷第2期,臺灣刑事法雜志社編印,第22~23頁。)

香港的污染管理條例,包括《水污染管制條例》、《噪聲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  條例》,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都是環境刑事法律。(注:參見盧永鴻博士論文  :《環境犯罪的立法與司法——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大學2001年版  ,第137、142頁。)香港環境刑事責任主要建基于嚴格責任,即犯罪者無論是否出于故  意或者過失而觸犯污染管制條例導致環境污染,都要負刑事責任。除對少部分的違法行  為以明文采取犯意原則外,規定故意犯罪方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如果有關條款沒有此  規定的,則屬于嚴格責任犯罪,因過失違反污染管制條例而導致污染也須承擔刑事責任  。(注:參見盧永鴻博士論文:《環境犯罪的立法與司法——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比較研  究》,中國人民大學2001年版,第137、142頁。)

二、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主體

在英美法國家,處罰法人犯罪在判例中已成為今日之主流,其理由是基于社會需要及  公共政策之目的論。傳統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遵守羅馬法“法人不能犯罪”(Societas delinquere  non  potest)之原則,歐洲近代雖有愈來愈多理論采贊同法人有犯罪能力之  傾向,但在實務上而言,仍以持否定見解為主流。各國立法趨向,仍僅在行政刑法上承  認法人之刑事責任,傳統刑法上仍不設處罰法人之規定。(注:參見黃家烈:《法人犯  罪與組織體責任論——以公害犯罪為中心》,載《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蔡墩銘教  授祝壽文集,臺灣刑事法雜志發行1997年版,第337、343頁。)與此相應,環境犯罪中  法人能否成為犯罪主體,從各國立法例上也分為三種情形(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  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  、180頁。):一是,肯定法人應負環境刑事責任。通常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納。其理論  根據有兩種:(1)間接說。其并不認為法人應為責任主體,但認為法人在一些情形下,  為了規避責任,會利用第三人的行為或事實為掩蓋或轉移其責任。因此認為,“因間接  承認受雇人之行為之犯罪侵害環境,即應視為法人應負違反之責任”,除非該企業能夠  證明受雇人的行為為企業所全然無知,并非其同意,且對其行為已盡預防責任。(2)直  接說。認為法人(企業)本身即應視為犯罪主體。采取法人應負責任的國家為英美國家,  但是如荷蘭、丹麥、委內瑞拉、南斯拉夫及以色列等國法也采取這一觀點。我國刑法第  338條和第346條也規定,單位可以成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二是,否定法  人應負刑事責任的立法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采取。理由如上,即法人具獨立人格,不  為他人之行為結果負擔責任,且刑事責任為專屬,不得由他人代替。三是折衷說。即認  為法人不具有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是卻以罰金或罰鍰方式制裁處分法人。如比利時  ,即不認為法人負擔刑事責任能力,也因此不能令其受罰金,但認為其組織、受雇人或  委托人應負擔民事罰金。其它如德國、挪威、我國臺灣地區、日本也基本屬于此種類型  。比如日本,在刑法中對法人犯罪持否定態度,但是其行政法規上設有處罰法人的規定  。比如前引的《環境(公害)犯罪處罰法》即采取兩罰規定,將法人作為犯罪主體之一,  該法第4條規定:“法人之代表或本人之人、使用人或其它從業人員,關于該法人  或本人之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并科法人或本人以各該本條之罰  金刑。”(注:德國在外匯、租稅法規設有處罰法人的規定,或在經濟法規中設有對法  人或其它團體科處罰金之明文規定。瑞士在警察法、行政法、經濟法、保險法設有對團  體處罰金之規定。參見黃家烈:《法人犯罪與組織體責任論——以公害犯罪為中心》,  載《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蔡墩銘教授祝壽文集,臺灣刑事法雜志發行1997年版,  第337頁。)

現代公害的發生,大多源于事業活動,而事業活動則大部分采取法人組織形態,所以  可以說環境污染的發生乃法人之行為所致。將法人(單位)作為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  主體,從刑事政策上講,會比較有效地規制企業行為,使其盡責地履行從事生產、經營  時應秉持的注意義務;對法人企業(單位)的不法行為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的效果不  高,而對個人進行刑事制裁又因有法人企業(單位)的成員眾多,難以具體確定該負責的  具體責任人;法人作為社會的成員,對社會造成巨大危害之不法行為,應當予以相應的  非難,以防止因法人活動所造成的有害結果(注:參見黃家烈:《法人犯罪與組織體責  任論——以公害犯罪為中心》,載《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蔡墩銘教授祝壽文集,  臺灣刑事法雜志發行1997年版,第337、343頁。)。因而,從立法上承認法人(單位)在  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必要的,而且也符合社會的發展要求。

承認法人負刑事責任,其還應對兩個問題予以關注(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  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78、178~179、180  頁。):(1)何種法人應負刑事責任。在英國及荷蘭,私法人或公法人均有負刑事責任的  能力。在中國大陸,并沒有嚴格區分公法人和私法人,從刑法典第30條關于單位犯罪的  規定看,實際上認為這兩類法人都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2)如果法人應負刑事責任  ,那么以法人名義為行為的自然人代表是否得免其責任?對此有兩種制度:一是,法律  如果規定法人應直接負刑事責任,其高級干部得免受刑罰,如美國1899年河川及港口法  。二是,刑事責任仍同時落在法人代表人身上。如我國刑法典的規定,荷蘭法1969年11  月13日水污染防治法第29條,對公司負責人的刑事責任規定也屬于這一類型。

三、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之法益

傳統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依大陸法系理論可以分為三大類即個人、社會、國家,即以  “人”為保護重心,此為刑法法益的中心。環境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究竟屬于獨立之環境  法益,還是為雙重之法益保護?所謂獨立之環境保護法益,是指以“環境”本身為保護  重心,公害行為如對環境造成侵害,則為已對法益造成破壞,不必探究是否對“人”之  生存環境造成具體或抽象的危險;雙重之法益,則與這一概念相對應,即法益侵害還包  括對人的生活環境形成侵害。前者完全以環境本身為考量重心,對環境保護而言,無疑  最為直接,也最能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但是環境刑法的目的并不是在于消滅合法之事  業活動與發展,所以應當以“人”之健康與安全為保護作為環境刑法的基本目的。

德國環境保護刑法,承認所謂獨立之環境法益(Eigenstaendige  Umwelt-Rechtsgueter  )、雙重之法益保護(Doppeiter  Rechtsgueterschutz)即超個人法益(Ueberindividuellen  Rechtsgueter)或生態利益與個人利益相結合(eineKombination  von  oekologischen  und  anthropozentrische  Interessen)的保護。德國  刑法典第29章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保護法益就是環境,不過這一法益不是在一個寬泛的  、非實體意義上,而在其不同的介質(水、空氣、土壤)及其他表現形式(植物和動物的  生存環境)上來理解。(注:參見Karl.Lackner、Kristian  Kuehl:《德國刑法典注釋》  ,C.H.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MUECHEN  1995。)對環境的保護,最終還是要保  護人類當前和未來的生存條件。在環境犯罪中,除了侵犯個人的法益外,還侵犯生態學  的法益,從作用上說,生態學的法益是為了社會公眾的,因此是一種應當加以保護的超  個人的法益(注:根據德日刑法理論,以法益主體為標準分為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  這一分類也為我國刑法學者所主張。參見張明楷著:《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社2001年版,第242頁。)。(注:參見王世洲著:《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348頁。)

日本在其不同的有關環境的法規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保護客體:《公害對策基本法》  中列舉了國民健康的保護,加上生活環境的保全。在其所謂“生活環境”中認為“包含  了對于人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動植物及其成長環境的保全”。《空氣污染防止法》和《水  質污濁防止法》也是以生活環境保全為目的,但以其對于違反排出基準的處罰為中心,  環境保護視為間接的(注:參見王秀梅、杜澎著:《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國人民  公安大學1998年版,第9~10、9~10、10頁。)。日本刑法修正草案,對環境犯罪刑法  化,采修正刑法之方式,從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之相關條款入手,因而可以認為日本仍  以人為保護法益為中心,間接的對環境加以保護,從其環境(公害)犯罪處罰法,即可以  看出其為雙重之法益保護。

我國臺灣學者林山田認為:“生活環境本身即為刑法所應加以保護之法益,污染或破  壞環境之重大行為,在刑法上評價,即直認定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因  此,環境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并不只是生命法益、身體法益或財產法益,而且亦包括所  謂之‘環境法益’,由于生態環境之破壞,將足以導致生命、健康或財物之危險或實害  ,故以刑法保護環境法益,亦屬間接地保護個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注:參  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  235、178、178~179、180頁。)臺灣公害法學者邱瑞智亦持相同觀點。(注:參見柯澤  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2、193、234、235、1  78、178~179、180頁。)因此臺灣環境犯罪的法益保護上,即兼顧公害防治與自然保育  。

中國刑法學界關于環境犯罪的客體大致有四種學說(注:參見王秀梅、杜澎著:《破壞  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1998年版,第9~10、9~10、10頁。)即環境保  護制度說、環境權說、公共安全說、復雜客體說。這里涉及到“環境權”概念問題。19  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上發表的《人類環境宣言》明確指出:“人類有權在一種  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  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從而提出“環境權”的概念  ,并視為基本人權(注:參見同利平:《試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載《湖南師范大  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2期,第20頁。)。在此之前,美國于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  境政策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環境權的概念,其第3條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  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都有責任對維護和改善環境做出貢獻。”中國刑法  學界有觀點認為,環境權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環境,  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環境權的主體是公民、單位及其它組織和國家,環  境權的客體是包括具有生態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環境自然資源。”(注:參見王秀梅、杜  澎著:《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1998年版,第9~10、9~10、10頁  。)

關于環境犯罪法益(保護客體)的明晰,也就清楚了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法益。中  國也和大陸法系國家理論界的爭鳴一樣,提出了獨立的環境法益即環境權,但非“環境  ”。依照德日的理論,環境權也屬于超個人的法益,但是從終極意義上講這一權利卻又  是同時屬于每個人以及個人的集合——國家和社會。因此,可以說環境權實際上是個人  法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重疊體現,進言之,以環境權作為環境犯罪的客體是恰當  的。因此,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法益即應為環境權。

四、過失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因果關系

環境法上關于證明民事責任上因果關系的困擾問題,在刑事犯罪責任的因果關系上也  同樣存在,即在于必須證明犯罪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外,還往往涉及到證  明長期潛伏性污染(比如輻射污染)或擴散性的污染損害(如有害化學物質),這些均須予  以注意(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對于這個問題,不同國家采取了不同  的態度(注:參見柯澤東著:《環境法論(二)》,臺灣,個人發行1995年版,第190~19  2、193、234、235、178、178~179、1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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