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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社保申請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2-06-16 05:39:08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補繳社保申請書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補繳社保申請書

第1篇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可以補繳

養老保險中斷可以去社保中心補交,也可以找到新工作新單位幫忙處理,進行人事處理。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時間,養老保險可以累計計算交納年限。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0至25年,達到退休年齡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現在的退休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從事高風險工種,失去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并領取養老金待遇。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需要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交納費用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每年不一樣。

(來源:文章屋網 )

第2篇

我叫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XXXX年X月參加工作,現為XX廠工人,連續工齡已達X年。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本人在塑料制品車間擔任一線操作工X年。由于較長時間接觸有害氣體和物質,對本人的身體健康產生一定的影響,身體多方面感到不適。根據國家有關勞保政策和對從事特殊工種給予照顧的規定,特要求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請上級領導能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辦理,本人不勝感激。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申請時間:

申請書范文(2)

尊敬的領導:

我叫___,男性,1958年11月1日{農歷9月20日}生人,現年50周歲。于1976年12月26日進入原山東塑料機械廠工作,冷作工。進廠后認真努力的工作,得到了領導和同志們的肯定、支持與關懷。多年任班長、多年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為我廠的發展壯大貢獻了自己應有的力量,同時也貢獻了我最寶貴的青春。我十分熱愛我們廠,所以,我無怨無悔。但是,因長年在高噪音,高強度體力的勞動中自己身體出現了病狀。所以,我于1998年申請了廠內病退,并得到了批準……

今欣聞政府關懷,我倍感黨恩無限。在此,我首先感謝黨!感謝政府!

因年齡已過半百,體弱多病,特向領導提出病退休申請。望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申請時間:

申請書范文(3)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我叫XXX,男(女),19XX年X月X日生人,身份證號碼為 ,系XX省XX縣XX村人,于19XX年X月通過XX(招工/接班/退伍安排),在XXXX單位參加工作,先后從事XXX工種(或工作簡歷),屬XXX身份職工(固定工/合同制/干部/社會參保人員),自19XX年X月至XXXX年X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補繳的寫補繳情況),累計繳費年限為XX年(含視同繳費年限)現已年滿XX周歲,(申報因病退休的說明于XXXX年X月患XXXX病,先后經XXXX醫院治療,現已X年,經XXXX醫院最后確診為XXXX病,現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國發[1978]104號文件第一條第X項(正常退休為第一項,特殊工種退休為第二項,因病退休為第三項),同意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待遇,特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申請人:(簽章)

情況屬實、同意申報(由企業法人簽字)

(企業章、法人簽名)

第3篇

一,主要工作職責

本人自入職后工作內容主要負責番禺地區的社保增減員,補繳社保,更改員工社保資料、制作社保費用,申報社保費,統計社保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社保事務。

二,工作內容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司在番禺參保的人數眾多,有三萬多人,數據量大,客戶多,事務煩瑣。信息處理部擔負著重大的責任,而社保專員這一崗位更是重要的一環,也是一項專業性相當強的工作崗位,要求必須要掌握對社保一切業務的熟悉。所以,我一接手這崗位的工作,就虛心地向同事們請教業務知識,努力學習社保相關操作流程。在平時的工作中,我經常要求自己一定要積極、認真、細心地對待這項工作,要對數據敏感,要業務知識過硬,不懂的就問,避免差錯的出現,因為一旦出現差錯,對公司,對投保客戶,投保員工都會造成巨大的影響。

我每天經手的增員,減員等社保業務都非常多,特別是社保的增員工作,我都要求每天的增員,都必須當天完成,認真做好每一張社保確認單。每個月的月中和月尾,都是我最忙碌而又最緊張的時候,基本上90%的客戶都在這個時期出費用,我的工作即緊張又忙碌,要求自己做費用的時候一定要認真對待,做好每一個客戶的費用,杜絕錯誤的發生。月尾的時候,又是社保增減員的截數期和申報費用的時期,每到這個時候,網上的地稅系統就會變得非常慢,往往一天都報不了費用,但是我都要求自己必須認真,耐心地對待,如果當天完成不了,晚上加班也要完成,因為費用必須及時申報。

在工作的過程中,我發現平日我們大家交接工作喜歡用口述,這樣很容易出錯,于是在一邊學習,一邊把社保業務流程進行整理,形成了一份書面的工作流程,方便自己也方便別人。當我不在工作崗位的時,別人也可以參照這份工作流程去做我的工作,并且我希望其他人的工作我也會做,這樣可以使整個部門的工作開展更加順利。

我還注意及時地去了解和學習最新的社保政策及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自己的知識更上一層樓,也為解決相關社保事務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據。,本人通過積極的聯系,年底之前完成了公司給我們的2個人的個人掛靠社保業務任務指標。雖然給我的人數是2個人,但是對于沒有客戶資源的我,在這個過程中還是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學習到很多東西,讓本人學習到如何做宣傳,如何談業務,如何與客人溝通等知識,雖然目前人數雖然少,但希望在明天,我相信明年的業務指標我一定能夠超額完成。

此外,我還積極參加公司和部門舉辦的培訓學習,注重實效,不走過場,使自己的各方面知識趨向全面,工作起來更加熟練規范。

我覺得在日常社保的工作中,不僅鍛煉了我的責任心,也鍛煉了我的耐性,在各位領導的指導下和同事們的幫助下,各方面有了一定的進步,但仍被許多缺點和不足所束縛,如對一些問題上處理不夠仔細,容易有粗心的情況發生,例如做費用的時候,一些公式沒有運用得很好,合計沒有計算等,就往往需要做二次修改,給其他同事也帶來了二次修改、重復工作的麻煩;還有對一些突發事件發生或問題的解決,不能系統地考慮等問題,都是我本人急需解決的弱點。另外,口才與文才兩方面也是我的弱點。

三,有效解決問題和弱點的措施

為了有效地解決本人的弱點,我應該改掉粗心的毛病,做費用的時候,要花一兩分鐘的時間去核對一下所有可能出現錯誤的地方,這樣就可以減少錯誤。另外,要多學習一些別人的優點,還要多看一些如何解決問題的案例,例如公司最近發的二本關于紅海操作流程的書,我一定要熟悉里面的內容,因為里面有很多案例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可供我學習。另外,因為社保工作往往需要寫很多的申請書之類,與社保局,地稅局人員的溝通也至關重要,有時候也需要與客戶溝通,所以來年的重點,我將要多學習與人溝通方面的內容,向客服的同事們學習,在培訓方面要多下功夫,要留心聽講多做筆記,因為只有與人有效地溝通,我們才能更好地做好事情。

第4篇

(一)企業(單位)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1)結算企業(單位)(指所得稅查賬征收企業,下同)按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目前暫按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月繳費基數)。對尚未參保或者參保人員比例較低的繳費單位,若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最低申報比例”的辦法確定單位繳費基數。計算公式為:

單位月繳費基數?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申報比例

“最低申報比例”暫按下列標準執行:建筑行業(不含外地工程應付工資款)、工藝品行業按不低于15%比例申報;紡織、服裝生產行業按不低于20%比例申報;其他行業按不低于30%比例申報。

“最低申報比例”由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方稅務部門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省政府下達的擴面要求,適時調整,逐步提高。

(2)非結算企業(單位)按上一年度營業額為依據核定每月繳費人數:即上年(新辦的按當年)營業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參保人數不少于1人(含),商業企業營業額每增加100萬元的加1人;其他企業營業額每增加50萬元的加1人。繳費工資基數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確定。

(3)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定期定額戶按原辦法征繳。

(4)結算和非結算企業(單位)按新辦法計算的應繳費額少于原來繳費數額的,按原來繳費數額繳納。

2、工傷保險費

(1)企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企業上一個月應付職工的工資總額確定。沒有工資總額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總額確定,臨時用工人員以本人工資額為繳費基數。應征數由社保中心產生并傳送給地稅部門征收。

(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1、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調入和新建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起,當年繳費基數按本單位確定的月工資收入計算。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22*0元/人。

2、企業(單位)必須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上一年度每個職工的工資額,確定每個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一經確定,從當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變。20*年各企業(單位)須在12月25日前以統一的格式(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確定20*年11月至2008年6月的個人繳費基數。

(三)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企業(單位)按規定計算的單位繳費基數少于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應按實際參保職工的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二、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自20*年12月1日(費款所屬時期為20*年11月)起,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采用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相分離的辦法。企業(單位)征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企業(單位)按有關政策和本通知規定要求,按月自行計算企業(單位)繳納部分的應繳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在次月納稅期內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企業(單位)分別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登記,確定個人繳費額,按月由企業(單位)代扣并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暫按原辦法由地稅部門征繳。

三、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7%,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不含事業單位正式職工);

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1%;

工傷保險:企業單位繳費比例按行業(行業分類詳見附件)分別為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三類行業2%;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繳費比例為0.2%,其臨時用工人員繳費比例為0.5%。職工個人不繳工傷保險費。

上述繳費比例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四、應繳費額計算

(一)單位繳納

應繳費額=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

(二)職工個人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應繳費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

五、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

企業(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用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應付職工工資總額是企業應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工資額,包括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而未發放部分和企業應向職工收回的款項(例如:企業代墊的房租、水電費,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社保費,職工借款等)。具體按照《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249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登記、注銷

(—)登記

l、新辦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確定社保編碼,持地稅確定的社保編碼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已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參保人數(包括事業單位臨時用工人員)增減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增減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3、己參保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發生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分局、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填報《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行政事業單位(包括臨時用工人員)參保的,應到地稅分局辦理繳費登記手續并確定社保編碼,然后到區行政服務中心人勞社保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并分別到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參保人員登記手續。

(二)注銷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先到地稅分局辦理社會保險費結算手續并繳清費款,然后在地稅分局辦理注銷手續(包括注銷其社會保險編號),終止社會保險繳費關系。地稅分局應將注銷的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相關資料(包括電子文檔和紙質)及時傳送給地稅局規費科,由規費科統一送給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企業(單位)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相關手續。

參保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其職工需要續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及時到區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七、多繳退費

由于參保企業(單位)計算差錯造成企業(單位)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地稅分局提出申請并填報退費申請書(以退稅申請書代替),經地稅分局審核并附費款結算結論、稅票復印件,報地稅局計財科辦理退費手續;個人繳納部分多繳的社會保險費,由參保企業(單位)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出具證明并附稅票復印件,報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相關手續。

八、征繳措施

(一)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

(二)繳費單位不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按照《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未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繳費申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派員實地檢查,經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繳費義務的,發出公告責令其1個月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被列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其欠繳的費款按規定追繳。

(四)繳費單位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不能按當地最低職工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五)繳費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個人應繳費額或調整金額有異議的,當月先按照核定的應繳費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或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確有誤差的,從下月起調整。

(六)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當年單位繳費基數如大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允許在3個月內向社保經辦機構增補參保職工人數,并補繳個人繳費部分,逾期未報的,所征繳的單位繳納部分費款劃入社會保險統籌基金。

繳費單位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及時申報繳費人員和繳費基數。

(七)繳費單位參保登記后,發生參保職工增加或者減少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繳費單位應當自人員增加或者減少之日起30日內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逾期未申報的,該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從實際受理增減登記之月起調整。

九、待遇享受

社會保險參保職工均實行實名制,繳費單位應如實向區社保中心、就業處報送參保職工名單。待遇享受對象以繳費單位向社保中心、就業處申報并履行繳費義務的職工人數和名單為準,待遇享受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執行。

十、工作要求

社會保險涉及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齊抓共管,及時協調溝通、交換信息,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社會保險費擴覆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第5篇

2011年7月25日,帶著苦澀而復雜的心情,董柱(化名)向自己工作了近2年的公司遞上辭呈。

2年前,董柱受聘于一家裝飾公司,在經過面試、復試后,他走上了工作崗位,職務是裝修工地施工員,主要配合項目經理進行工地的各項管理,月薪為4000元。

因為公司的業務多,從第一天上崗,他就不停地輾轉于各個工地間,有時中午忙得飯都吃不上一口,胡亂買幾個饅頭面包就對付一頓。

剛上崗的第一個周末,他原本和幾個要好的朋友約定周末好好聚一下,為他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慶賀。誰知到了周末卻根本不能休息,因為工地離不開他,沒辦法,他只得再次給朋友打電話,取消這次聚會。

剛開始的時候,他認為,一切服從于工作的需要,以后這樣的情況會逐漸改變的。誰知,這樣的工作方式一直沒有改變,即使到了節假日也得不到正常的休息。隨著時間的推移他自己也逐漸習慣了這樣的工作方式。

半年過后,他向公司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總是含糊其辭。一年后這件事再次被提及,也是徒勞無功。

“4800塊錢在昆明雖然已經不低了,但是那是沒日沒夜加班的付出,是用青春和血汗在提前透支。”回憶起在公司工作的那段經歷,董柱這樣評價。

就這樣,2年都快要過去了,公司一直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更談不上為他辦理和購買“五險一金”。就連節假日也沒有儂鼠時間,而加班費更是水中花,鏡中月。

偶爾,有朋友打電話聊天,原本聊得挺高興的,但一提到所在單位福利待遇,他就覺得索然無味。

看來,一切都到了該結尾的時候了。

經過2年的等待與思索,董柱去意已決,在他最后一次跟老板交涉,公司仍然不肯解決勞動合同及社保等問題后,他遞上了辭呈。

在辦完接交手續后,他卻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煩,單位扣下了他2萬元的提成款,并且沒有給他任何的解釋。

“沒簽合同、沒買保險、沒有加班費這些我都不計較了,換個環境重新開始,如今還要扣下我的提成,公司做的太絕了。”時至今日,董柱仍氣氛憤難息。

艱難的抗爭

2萬元,這都是自己的血汗錢,憑什幺說不給就不給了呢?董柱雖然離開了公司,但每天都在往公司跑,他們始自終堅信,這是自己應該得到的。

連續跑了一個星期后,他才發現,一切都是徒勞的。每次到了公司,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推托,根本不想支付提成款給他。

萬般無奈下,他找到了昆明市總工會社會化維權合作單位――凌云律師事務所。接待也的是專業勞動案件的欒平平律師。成功辦理過多起勞工維權案件的欒平平在聽完董柱的講述后,對其遭遇非常同情。欒平平向董柱分析了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地方,并建議他要大膽地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董柱來咨詢的時候,只是想要回自己應該得到的2萬元的提成款,并沒有想到公司違反勞動法律,自己還可以向公司要求到其他方面的補償。于是,欒平平給董柱算了一筆賬。

近2年來,公司一直不與董柱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向他支付自用工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雙倍工資,合計44000元。

因公司存在多種違法用工行為,至使董柱不堪忍受,主動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董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其工作滿一年支付本人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因他在公司工作2年,解除勞動合同后,董柱應該獲得經濟補償金8000元;同時,因離職時公司未向他支付該筆費用,依法應按照應發補償金額加付50%至一倍標準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合計16000元。

董柱工作2年來,沒有休過一天假、沒有享受過一個法定節假日、每天工作時間至少達到10小時,遠遠超過了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法定標準。因此,公司應當按照標準向董柱支付加班加點工資。而這一筆費用,不算不要緊,合計下來則是相當驚人――2年來,公司少付給董柱加班加點費12萬余元!

連同董柱最初的2萬元提成款,按照律師計算,董柱所在的公司應付他的總金額為25萬余元。

同時,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為董柱辦理“五險一金”,也應當補辦補繳。

看著欒平平引用的法律條文,以及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算出來的數據,董柱吃驚之余,憤恨之情油然而生,“公司把我當成搖錢樹,近兩年的時間,我每天起早摸黑。身體都累垮了,才掙了六七萬塊錢,而公司從我身上賺取了二十幾萬元的利潤,連兩萬元的提成款都不想給我,真是欺人太甚!”

無奈的和解

董柱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欒平平和劉俊律師全權。兩名律師寫好申請書提交到昆明市西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后,裝飾公司不服到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西山區法院受理后,定于8月17日開庭審理。庭審中在法官的協調下,雙方同意進行庭前和解。對于公司沒有簽訂與董柱勞動合同,沒有為其購買社會保險的基本事實,雙方沒有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加班工資的補償問題,加班的事實確實存在,但因沒有證據支持,公司不愿承擔此筆費用。

經過幾次談判,雙方同意以在36700元的基礎上和解。公司提出的條件是:由公司一次補償董柱36780元,作為雙方協商解決本案的全部款項,該款項包括未各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董柱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提成款等所有法定項目。同時約定,董柱在收到補償款的當天,必須向法院撤訴。

至此,一場原計劃要通過司法途勁解決的勞動爭議,落下了帷幕。從辦理委托到董柱拿到賠償款,前后僅52天。

事后,董柱提及這起案子時這樣說:“說實話,欒律師和劉律師給予了我極大的幫助,她們的專業和敬業促成了事情的快速有效解決。”董柱接著說到:“這是我人生的第一場官司,當把訴訟申請交上去的時候,很多親友都勸我,現在的官司不好打,叫我算了。特別是家里人,一提到打官司,就急的不得了,一天幾個電話打來。在調解的時候,律師還多次鼓勵我,如果達不到我的訴求,就據理力爭,把官司打下去,但想到打官司費時費力,我不能在官司上投入過多的精力,所以就同意和解了。”

第6篇

河北省工傷保險新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

第二章 工傷認定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勞動能力鑒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以及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傷康復確認等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醫療衛生專家庫的設置辦法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工傷職工。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并及時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因康復條件所限需要轉院康復的,應當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當事先征求同級總工會、有關企業協會的意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第三十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

(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五條 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九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提供由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終止的,在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第四十三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四十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建立儲備金,市級統籌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級儲備金上解百分之五。

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職業康復、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級儲備金調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墊付。

第四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項目: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費用;

(三)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前款第二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在保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儲備金足額留存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費用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提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工傷預防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作為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專項經費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查詢、咨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規定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的。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三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依法實行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周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參保職工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完成工傷認定的,本條例施行后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河北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2、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3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3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3、工傷保險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費率政策。將原有1-3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調整為1-8類,對應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由0.5%、1%、1.5%調整為0.5%、0.7%、1%、1.2%、1.5%、1.7%、1.9%、2.5%。調整后,全市工傷保險綜合費率由20xx年度的1.87%降至1.7%,降低0.17%,全年將為企業減負1.2億元。

4、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

河北試行小工傷簡易辦理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申請小工傷簡易處理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

傷害事故發生時已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統籌,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關于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情形規定的。

職工所受傷害程度輕微,達不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xx)規定的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且治療終結后其醫療費用總額在1000元及以下的;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小工傷醫療費用總額的限定。

用人單位與受傷害職工均同意適用簡易處理辦法。

據介紹,經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托授權,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受理并作出小工傷簡易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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