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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履職報告優選九篇

時間:2022-03-16 15: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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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履職報告

第1篇

1子公司的含義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依法設立,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第二,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第三,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清償的部分不能向出資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

2西山煤電集團子公司管理實踐

21基本情況

西山煤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是全國最大的煉焦煤生產基地,是特大型煤炭企業,是山西焦煤集團公司的核心企業。歷經半個多世紀艱苦卓絕的發展,西山煤電集團公司已成為一個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大型企業集團,管理幅度和領域不斷擴大。

目前,西山煤電集團公司所屬子公司共計66個,其中:控股公司47個,主要集中在“煤―電―材”和“煤―焦―化”兩條循環經濟產業鏈上,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互為支撐、互相補充的發展態勢,總體發展平穩。參股公司19個,參股公司大多形成于20世紀90年代,主要是由上級主管部門及地方政府攤派或指定的投資,參股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投資收益存在較大差異,整體現金分紅不佳。

西山煤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母公司)要求所屬子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經理層,形成權責對等、各司其職、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西山煤電集團公司主要通過參予子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對其行使管理、監督等職能。

22全資、控股公司監督管理

全資、控股公司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并結合母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確保股東權益。

221外派高管人員管理

外派高管是母公司派往全資、控股公司董事會、黨委會、監事會、經理層任職的人員,參與所派駐單位日常經營管理,并是代表母公司在派駐單位行使股東權益的第一責任人。外派高管人員的選派嚴格執行《公司法》、本單位《公司章程》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辦法有關規定。母公司每年對外派高管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評價,考核結果與本人薪酬掛鉤。對發現外派高管履職不到位或故意隱瞞所派駐單位重大經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問責或處罰。同時,外派高管按時進行工作報告,每年專題報告一次本人工作履職情況,報告以書面形式進行。

222薪酬管理

母公司對全資、控股公司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根據各子公司上年工資基數和生產經營預算情況下達工資總額預算建議。經營班子薪酬標準的確定結合同行業平均水平、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本單位經濟效益完成情況等要素,提出具體的經營班子成員薪酬管理辦法,由其董事會制定,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223發展規劃管理

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方案、投融資計劃以及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等,均要征得母公司同意,并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經其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224財務管理

全資、控股公司遵守母公司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母公司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母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對各全資、控股公司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合并其會計報表。

225安全管理

公司實行安全分級負責責任制,母公司對直接監督管理的全資、控股公司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各全資、控股公司下屬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承擔管理職能的全資、控股公司對其下屬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直接管理責任。

226勞動人事管理

公司執行母公司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由其經理層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提出方案,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報集團公司備案。公司擁有自主招聘和解聘員工的權力,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聘用與本企業發展相適應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管理人才,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選聘母公司職工子女。人員招聘由本單位董事會研究提出方案,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母公司派往全資、控股公司的人員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27考核管理

全資、控股公司納入母公司全面預算管理考核范圍,由母公司提出生產經營指標和工作任務建議,經本單位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執行。每半年,母公司對全資、控股公司進行經營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各單位評先評模、干部任免和經營績效薪酬掛鉤兌現獎罰。日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財務監督管理、審計監管等,考核結果與各子公司月度績效工資掛鉤兌現獎罰。

23參股公司股權管理

參股股權是指集團公司以參股的方式,以各種形態的資產進行權益性投資,應獲得的股息、紅利,形成的權益性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的其他權益。

231外派高管人員管理

外派高管對參股公司進行跟蹤管理,關注參股公司行業狀況、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變化,積極與參股公司股東溝通,按時參加“三會”,努力保障股東投資收益。同時,要對參股公司“三會”議案提出建議及意見,為母公司決策提供依據。參股公司外派高管人員要定期進行述職,母公司每年對外派高管人員履職情況進行一次述職評價。

232財務管理

母公司財務部門定期催要參股公司財務報表,定期催收投資收益,并根據參股公司財務情況進行分析,向母公司提出有關建議。

233考核管理

參股公司外派高管薪酬管理由母公司制定,人力資源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參股公司要將其在本公司的收入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入母公司,母公司根據其薪酬標準、履職情況、考核結果進行兌現,從而實現對參股公司的考核管理。

24分析退出機制

母公司要求所屬控股公司,每年度均要編寫以公司基本情況、法人治理結構、財務情況、經營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內容的分析評價報告。同時,根據母公司發展戰略安排,按照產業發展方向、市場競爭選擇等要素,對所監督管理的子公司進行全面考核、分析評價,提出扶持培育、加強管理、清理退出等分類管理的意見。

對管理規范、資產邊界清晰、贏利能力強、投資收益高、發展前景好的單位,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核心競爭力和品牌競爭力。

對公司管理運行不規范、參股多年未分紅、虧損嚴重、已停產的參股公司及時退出,進行股權變現。對不符合企業轉型發展方向,連續虧損或停產多年的全資、控股公司加大清理力度,盤活資本存量。

3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2篇

[關鍵詞]集團公司;外派;財務負責人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1)09-019-01

集團公司通常通過對下子公司委派財務負責人來實現財務控制,對任職單位的重大經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以保證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子公司財務負責人能夠履行職責,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管理。

一、規定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心,以及對公司文化的認同度;二是專業勝任能力;三是財務工作以及行業管理經驗。

同時,還要注意一些限制條件,例如是否因瀆職給任職企業造成過重大經濟損失,是否有過違反國家法規,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等。

二、明確外派財務負責人的任免權限

公司法規定,企業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命,但作為集團公司,對子公司財務的集中管理是大股東的天然權力,外派的財務負責人應該由集團公司行使任免權,這是集團公司作為大股東行使管理權的客觀要求。無論是從企業內部員工中選拔還是從社會上直接招聘,都要經集團公司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進行初步審核,由集團公司董事會審任免。

三、明確外派的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

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權限職責要有明確規定,以便真正地履行其職責。外派財務負責人主要包括:

1、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內部控制制度、監督檢查下屬公司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效益情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2、組織公司日常的財務會計管理和資金管理;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內部財務人員的任免、聘用、晉升、獎懲等管理;

4、對集團公司批準或授權的公司董事會做出的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5、審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報告企業經營管理業績;

6、擬定公司財務預算算方案、公司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成本費用控制計劃、融資方案;參與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參與公司項目投資、對外投資和捐贈、債務擔保、資產抵押、股權轉讓、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重大財務決策。

同時,對于重大資金調度、對外提供擔保、資產抵押、重大固定資產投資或購置、核銷壞賬及處置不良資產、工程項目招投標,重大信用銷售和經濟合同的簽訂、向外部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和重大關聯方交易等重大事項,應當實行財務負責人與總經理或董事長聯簽制度。

對于違反規定的事項,財務負責人有權拒絕簽字并停止支付資金,并有責任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勸阻的,財務負責人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四、完善外派財務負責人報告制度

對外派的財務負責人要實行工作報告制度,工作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即時報告。

財務負責人述職報告是定期報告的主要形式之一,財務負責人在述職報告中應全面報告任職單位執行集團公司各項財務資金管理制度情況、財務負責人職責的履行情況、任職單位的財務狀況、效益情況、稅務情況、資金使用和融資情況、成本費用控制情況等。通過述職報告,集團公司可以全面了解下屬企業的基本財務管理狀況。為了規范外派財務負責人的述職報告,保證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時性,集團公司一般可以要求財務負責人每季度或半年述職一次,并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對述職的重點內容做出要求。

重大事項即時報告是指對于任職單位所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等有重大影響的經濟事項和任職單位的重大違規事項,財務負責人應該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以保障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注重業務培訓,提高勝任能力

作為企業的財務負責人,不僅要具備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還要了解企業所在行業的行業知識,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要懂得一些領導藝術。為了讓外派財務負責人更好地履行職責,集團公司應該根據實際的情況,每年組織外派財務負責人參加培訓,以不斷提高外派財務財務負責人的業務素質,有效促進行業財務管理水平提升。

六、加強考核與評價管理

為全面衡量和正確評價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工作業績,集團公司應該制訂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與評價管理辦法,采用定期考核與不定期業務檢查的形式,對外派財務負責人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通過考核,激勵工作優秀者,鞭策落后者,督促外派財務負責人認真履行監督與管理職責。

集團公司對外派財務負責人履行職責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和工作紀律、履行財務監督職能的情況、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會計核算和監督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上級公司安排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會計團隊建設情況等方面。

第3篇

關鍵詞:委派財務總監;選拔;制度保障;考核

1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現狀

S集團公司是當地一家規模較大的省屬國企。近年來,隨著國資國企改革的深入推進及當地政府對S集團的戰略定位日益清晰,S集團公司規模日益壯大,各類全資及控股或參股子公司數量明顯增加,對子公司管控難度也逐漸加大。為加強內部管控和財務監督,規范子公司財務行為,防范財務風險,推進業財融合,在服務子公司經營發展的同時維護集團公司整體利益,S集團于2015年開始正式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并獲得一定成效,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也出現各種問題,還需不斷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得失,逐步改進。

2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S集團公司目前財務總監委派的范圍主要為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級公司,二級公司向其所屬公司根據管理需要選擇是否委派。從目前實踐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2.1人員選撥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下屬子公司眾多,公司內部符合選拔為外派財務總監要求條件的財務人員數量有限;且因子公司管理環境氛圍參差不齊,而集團內部人員對企業各方面情況相對了解,管理難度大、復雜程度高的公司更難有合適的人員選派。集團公司不得不通過社會招聘,以期選擇合適的人才。因集團自身發展要求,希望能招聘更多的高素質人才,對學歷、專業水平等各方面條件要求較高;并出于對干部隊伍年輕化的考慮,對年齡也有較高限制。但各方面能滿足條件要求的人才畢竟有限,難以招到真正合適的人選。另外,由于從社會新招聘的委派財務總監對集團公司此前并不太了解,入職以后便被派往下屬公司,鑒于外派財務總監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其工作受集團公司和所委派公司的雙重管理,需要同時適應和融入集團及所委派兩個公司的工作氛圍和節奏,這對多數新聘財務總監都是一個相當大的挑戰。有些由于實在難以適應便選擇退出,集團公司只能重新選派人員,由此導致人員的頻繁變動,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都帶來一定的困擾。

2.2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S集團實行的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來看,也存在一些需要思考和改進的地方。

2.2.1三年固定任期可能會帶來的不利影響

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中明確規定委派任期一般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實行崗位轉任。三年時間看似較長,但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也可以說是瞬忽即逝,尤其對于S集團的某些子公司,原從國資系統重組而來,本身層級較復雜、管理難度較大,且很多業務需要轉型,所需更多的是對未來戰略和各方面資源配置的思考。但由于面臨的困難較多,管理關系也一時難以理順,可能會導致委派財務總監只顧及眼前事務的應付、難以從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如何規范財務管理,促進企業的下一步發展。

2.2.2對委派財務總監的職責界定要求過高且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

S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度中對財務總監有關于內部控制建設職責及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等要求,但其中有些要求過高,本不是財務總監所能承擔的職責卻要求財務總監承擔,導致實際工作中職責界定難以明確;另外,某些職責的履行缺乏相應的保障措施,也使其往往難以真正落實到位,也為外派財務總監的工作帶來壓力和困擾。

2.2.3委派財務總監的考評體系的建立

S集團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履職考評設置了一系列考評程序和指標體系,但基本都屬于定性指標,多數基于主觀評價,難以合理量化。

3S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問題的有關對策

3.1外派財務總監選拔過程的完善

財務管理工作更多偏重于實踐經驗的積累。年輕人學歷可能較高,后續培養潛力更大,但可能會存在實踐能力不足的問題;實踐經驗豐富、資歷較高者可能年齡、學歷條件無法達標。鑒于此種狀況,集團公司在招人選人上需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合理把握相應尺度,確定選拔外派財務總監相對合適的條件。集團公司應建立長效的財務總監人才培養機制。財務管理部和人力資源部經過充分的溝通和優選,從外部招聘財務總監儲備人才進行一定時間的培養,一方面可近距離從多方面考察所招人員的素質狀況和合適度,另一方面也可讓其利用此段時間融入集團公司整體工作氛圍和企業文化,再將其派往下屬公司,這樣對集團公司后期對外派財務總監的的管理和溝通都將會帶來不可估量的作用和良性影響。

3.2對外派財務總監履行職責的保障措施

3.2.1對于重大事項參與權的保障

S集團公司在制度中明確委派財務總監對于公司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等重大事項具有參與權,但并未對子公司該類事項具體哪些環節需財務總監參與、參與到何種程度明確界定。鑒于委派財務總監“外部人”的特殊身份,很可能會導致子公司在某些重大事項的前期擬定過程中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避開財務總監,而在基本塵埃落定、只剩最后履行程序的會議環節才讓其參與決策。對于子公司可以說也是遵照相關規定在執行,但財務總監卻是在并不了解詳情下而被動參與形式上的決策,只能被動承擔責任。集團公司應在對子公司該類重大事項的相應管理制度和規則中明確指出財務總監應參與盡職調查、相關談判等過程管理,確保財務總監能夠充分履行監管職責,并更好地發揮專長,為公司決策提供相對更全面、客觀的意見和建議。

3.2.2對于內部控制建設職責界定的明晰

該集團在外派財務總監制度中做出規定,財務總監負責建立和有效執行與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資產的安全完整密切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根據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負責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財務總監主要負責監督管理職能,難以承擔此職責。

3.2.3對于重大事項的聯簽

S集團公司要求委派財務總監在重大財務活動事項中實行聯簽,和所在公司總經理聯簽意見不一致時,由所在公司董事長裁決,同時向集團財務管理部報告。該集團較多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為一人兼任,如果在此種情況下,聯簽意見不一致時會面臨無人裁決的狀況,如果只能向財務管理部報告再通過其他程序解決可能會導致大動干戈,給財務總監增加有效、平穩解決問題的難度,財務總監很有可能會出于這種心理壓力而選擇服從。集團應根據公司法和企業內部控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并完善子公司管理架構,因特殊情況一時難以解決的,應有相應的內部控制補償措施。

3.3對委派財務總監考核評價體系的完善

集團公司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履職考評指標設計中,應盡可能更多地設置量化指標,剔除較多主觀性判斷,便于合理、客觀地對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業績和成果進行評價。

4結語

總體來說,S集團公司在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過程中獲益良多,既有效促進了對子公司的管控、維護了集團公司整體利益,也對子公司財務隊伍建設帶來良好的效應;在防范了子公司財務風險的同時,也借此有力地推進了集團公司業財融合的進程和步伐。與此同時,該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還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思考的地方,有待進一步改進,為集團公司管控體系的有效運行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張磊.A設計院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7(7).

[2]段初華.淺議國有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委派制[J].財經界,2016(23).

[3]黃小海.關于完善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設想[J].經營管理者,2016(8).

第4篇

就公司的分類而言,印度尼西亞的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或PT)、股份兩合公司(CV)和合股股份公司(Fa)。從法律性質和地位上來看,股份兩合公司和合股股份公司相當于我國的合伙企業,只是被冠以“公司”的名稱而已。

有限責任公司是印尼最為普遍、規范最健全的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劃分為股份,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印尼盧比(約合3.32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中的25%必須被發行并全部實繳,這是對有限責任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此外,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達到30億印尼盧比,且股東數達到300人以上時可以作為發行人公開發行股份或進行IPO成為上市公司(TBK.PT)。由此可見,TBK.PT公司為PT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類似于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募集設立。

對比中國來看,印尼的有限責任公司相當于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結合體,與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更相似。

印尼公司的治理架構

印尼《公司法》強制規定,印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必設機關,采用“管理—監督”的雙板塊公司治理架構。各治理機關的主要構成如下:

股東大會。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至少由兩名股東發起設立,可以都是外國投資者。董事、監事及公司法特殊規定人員的選舉、任免和解聘由股東大會決定,這是股東大會的專屬權力。若公司章程未規定董事、監事的任期,也可由股東大會決定。在印尼,股東若自行召集股東大會,需向當地法院申請,得到法院令后方可召集并主持股東大會。

董事會。印尼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1名董事,上市公司(TBK.PT)及從事信貸工具發行、基金流轉的公司應有兩名以上,董事經股東大會選舉并任命。其中,上市公司(TBK.PT)至少包含一名獨立董事(unaffiliated director)。

印尼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若超過兩名則由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進行職責職能的劃分,任何一名成員都有權代表公司,并任命其中一名為董事長,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規定董事長的特殊權利,比如代表董事會,董事會一票否決權等。同樣,在特定事項上董事會可以授權董事代表或公司職員辦理相關事宜,但不免除董事會的責任。

為更好地履行董事會的職能職責,可以下設相應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法通篇未提及經理層或除董事會之外的執行機關,在印尼,董事會扮演著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復合角色,集決策與執行職責于一身。

監事會。監事會應對公司的運營政策、運營整體情況進行監督,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監事會沒有管理公司的權力,因此也沒有命令董事會的權力。另外,可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規定監事會的特殊權力,比如規定在一定額度和時間內監事會可以與第三方簽訂合同。

印尼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一名監事,上市公司(TBK.PT)及從事信貸工具發行、基金流轉的公司應有兩名以上,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并任命,監事會每年向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設立至少一名“獨立監事”和一名“代表監事”。“獨立監事”由股東大會任命,要有一定的獨立性;“代表監事”類似于 “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任命,章程中必須列出“代表監事”的職責,不得違反監事會的職能職責,也不得干涉董事會管理的職能職責。上市公司(TBK.PT)必須設置獨立監事,且獨立監事人數不得少于監事會的三分之一。

為更好地履行監事會的職能職責,監事會可以下設委員會,有一名或多名監事會成員構成,并對監事會負責。印尼金融監督局上市條例就對上市公司(TBK.PT)另作規定,要求由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協助監事會履行自己的職責和責任,由監事會歸口管理,并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審計委員會須由至少一名獨立監事和至少兩名其他上市公司(TBK.PT)的人員(外派監事)組成。

伊斯蘭教監事會。在印尼,公司若基于伊斯蘭教的原則開展商業活動,除了設置監事會,還要設置伊斯蘭教監事會,至少包括一名由印尼烏里瑪(穆斯林神職人員)理事會推薦、經股東大會聘任的伊斯蘭教專家。該委員會的職能職責類似于監事會,本著不違背伊斯蘭教的原則監督公司的運營,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各治理機關的職能職責

股東大會。印尼《公司法》并未以列舉方式明確介紹股東大會的職權,但我們可以發現某些職權并不是專屬于股東大會,除《公司法》明確規定的法定權限,某些特定的權限可在《公司章程》中意定,進一步細化、分配董監事會職權,使得兩個機關相互有效地制衡。通過整理,股東大會享有以下權力:

專屬性職權。股東大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享有與我國公司股東大會類似的基本權利,如決定董事、監事及公司法特殊規定人員的任免和解聘及其任期,修訂公司章程,批準利潤分配方案,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報告等。除此之外,股東大會還專享決定監事會成員及特殊規定人員的薪酬、對轉讓公司資產或者抵押貸款的金額超過公司凈資產50%的事項作出決議等權力。

選擇性職權(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印尼《公司法》明確提出:“可通過《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在采取某些特定法律行為前需經股東大會或監事會批準。”除此之外,決定董事會成員薪酬和年度經營計劃(包括年度預算)是股東大會與監事會的共享職權,對董事會成員進行職權劃分是股東大會與董事會共享職權。

由此可見,印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的職權并未劃分得涇渭分明,在結合公司實際運營情況時,采用公司意定的方式分配各機關的相關職權,有一定的靈活性。

董事會。根據公司法整理,除了日常運營管理,董事會還有如下權力和義務:1.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2.若公司的財務報表、年度報告存在錯誤、虛假,由董事會(包括監事會)共同承擔任何一方蒙受的損失;3.制定并保存股東大會記錄和董事會記錄;4.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報股東大會批準;5.公司可進行中期股息分派,經監事會事先批準后由董事會決策;6.編制年度經營計劃,制定年度預算,根據章程規定經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若經股東大會批準,需先經監事會批準;7.若因董事會或個別董事的履職過失或疏忽,導致公司破產,董事會全體成員(包括公司破產前5年內任職的董事)將共同承擔除公司資產抵扣掉以外的負債。

監事會。在印尼,由于董事會集決策與執行于一身的特性,存在著一定的治理風險,因此作為監督機構的監事會,其權力相對于我國公司的監事會要大得多,根據實際情況,可在章程規定,董事會為履行特定法律行為要經監事會同意;在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可由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并擁有與董事會同等的權力與義務;公司進行并購、合并、收購和分立的方案需要經各自監事會批準后提交股東大會;由監事會決定董事會成員的薪酬等。

然而,《公司法》也對監事會作了一定的限制,監事會的權力不歸屬于單個監事的。此外,監事會還設置“獨立監事”,以其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更好地履行監事會的職能職責。

赴印尼設立公司的建議

印尼政府對外國投資始終持歡迎態度,實行開放政策。印尼的法律體系整體比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規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的法律之間存在矛盾和沖突。隨著外資企業不斷在印尼投資設立公司,由于法律環境復雜,這些海外公司還多處于試探性階段。因此,有必要對相關事項進行簡單分析,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風險。

公司類型的選擇——有限責任公司。

外國投資者在印度尼西亞設立公司必須采用有限責任公司(PT)的形式設立,這是唯一允許外商投資的公司形式。

除此之外,外國投資者可以在進入印尼市場的早期階段選擇設置代表處,主要為了市場研究或作為,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再申請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但由于設置代表處受行業限制,以及需獲得政府部門多重許可證的繁瑣性等原因,大多數外國投資者更喜歡直接建立一個完整的外資公司。具體地說,代表處雖然無最低股份、董事、股東、股權架構等要求,但根據設置代表處的經營范圍,可能需要從不同的政府部門獲得多重的營業執照,從而增加了時間和成本的投入,并且代表處不得從事創收,需要聘請公司秘書,營業期限僅為兩年。

印度尼西亞允許100%外資及與當地企業(自然人)合資(外方控股)的形式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然而,除印尼《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外,印度尼西亞對外商投資的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規定。若公司為100%外商投資,公司需聘請印尼當地居民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并且開展業務15年內需要出售該公司至少5%的股份給當地公司(自然人),這類公司營業期限為60年。若以合資形式設立公司,印尼當地股東持股比例應不低于5%,并且需要聘請公司秘書及印尼當地居民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這類公司營業期限為30年。

綜上,建議以中國企業及其下屬公司共同出資的形式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100%外資),該類型公司股權架構清晰,股東權益較集中,易于管理和控制風險,并且公司注冊后的操作流程較為簡易。

治理機關的設置。

在公司成立初期,業務規模較小,可設置一名董事(執行董事),由母公司委派,對公司進行運營與管理;設監事一名,監督公司整體運營情況及董事會的履職情況。

第5篇

抓引導,宣傳監事會職能

一年來,吉煤集團監事會多渠道、多形式地強化宣傳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能作用。強化政策引導:印發了《監事會法律法規匯編》、《標尺與準繩》手冊,從法律層面介紹了監事會的作用和依法監督的重點內容。強化理論引導:創辦了《監事信息》內部季刊。強化言論引導:利用《監事信息》等平臺,先后刊發了各級國資委領導有關監事工作的講話和文章。強化會議引導:監事會在2009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中,第一項工作就是召開動員會議,詳細闡述監事會監督檢查的法律依據、主要內容、方式方法和具體要求。強化典型引導:將興業銀行、中石油監事會等成功范例和三九集團的治理失效兩種典型作對比,既展示了成功監事會的主要經驗和做法,也坦然面對監事會制度在我國所遭遇的尷尬局面和存在的主要障礙,引導大家對如何發揮監事會作用進行思考。

抓調研,掌握監事會底數

調查現狀,摸清監事會的組織基礎。吉煤集團監事會采取實地調查、召開座談會及問卷調查等,掌握了直屬企業監事會工作現狀。

調查直屬企業現狀,奠定監事會的工作基礎。吉煤集團監事會收集整理了各成員企業的經濟信息。此外,對集團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財務收支情況等每季度進行一次調查研究。

了解全國現狀,筑牢監事會的謀劃基礎。在《國有企業監事會制度》、《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十周年回顧》、《董事會》等上查閱了大量文章,廣泛了解各地監事會工作。在調研的基礎上,吉煤集團監事會確立了“保證中心目標一致,保證依法監督到位,保證資產保值增值,保證集團上下和諧”的工作目標,以及“堅持依法行權、規范運作、公平公正、履職盡責”的工作原則,形成了以財務監督為重點的整體工作思路。

抓制度,構建監事會體系

監事會高度重視建章立制,編制了監事會《操作與務實》手冊。監事會決策程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議事規則》。工作方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工作規范》和《關于開展當期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監督內容方面,制訂了財務會計工作、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業績評價辦法(2010年8月,明文規定《集團公司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人年度業績評價報告》報告的內容監事會不得與企業交換意)等7個監督檢查辦法。監督保障方面,制訂了《關于向監事會提供集團公司主要經濟信息的實施意見》。工作程序方面,制訂了《監事會日常工作和監督檢查工作流程》。交換意見方面,制訂了《吉煤集團監事會與企業交換意見辦法》、《交換意見方案》和提醒函范本。服務企業方面,建立了季度經營分析制度和調研制度,提出宏觀對策與建議。工作創新方面,先后創辦了《監事信息》雜志、監事網站等平臺,使監事會工作有聲有色。行為準則方面,制訂了《監事會主席巡視制度》和監事人員《十要十不要工作規范》,明確了監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要求和紀律。要求監事樹立“三真”的工作態度,即親企要真履職盡責,不折不扣;愛企要真轉變作風,求實干事;利企要真監督檢查,保值增值。體系、制度、程序、行為的規范,使監事會工作有了實實在在的抓手,對各級企業形成了有效制約。

抓檢查,樹立監事會形象

吉煤集團監事會確立了“自覺與企業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合拍,行動上一致,在關鍵時刻頂得上去、幫得上忙、管得上用”的工作原則,通過日常監督與集中檢查,樹立了監事會服務大局、發展、穩定的形象。

一是認真開展調研分析。堅持每季度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一次調查,形成經營分析報告。今年3月份的年度經營分析提出了“十個下功夫”的建議。

二是深入開展專項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堅持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深入開展集中檢查。去年監事會4次參加集團審計委員會組織的直屬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以及集團紀委組織的舉報案件查證。去年直屬企業監事會共進行不定期和專項檢查30次,與企業交換意見10次,實現了“監督檢查領域不斷延伸、程序不斷規范、工作不斷推進、成效不斷顯現”的目標。

三是全面開展年度檢查。對于2009年度監督檢查,監事會提出了在檢查過程中要做到“行動上更有影響力,監督上更有說服力,形象上更有親和力,威信上更有感召力”,堅持“依法操作、實事求是、重在提醒、志在發展”的檢查原則。財務組從企業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等方面開展實質性檢查;考評組通過查閱資料和問卷調查,對班子和高管人員進行評價。對班子評價分為“戰略決策、管理控制、運營執行、職業操守、經營業績”等5個方面25個指標;對高管人員的評價分為“經營業績、領導能力、品質作風、廉潔從業”等4個方面20個指標。經過40天的工作,監事會提交了10份監督檢查報告,提出了6大類共128個問題,與集團交換意見63條。

抓環境,凝聚監事會合力

日常工作中,吉煤集團監事會創立并遵循“三和理論”,即對上要“和禮”,爭取政策,爭取支持,爭取理解;對中要“和諧”,和諧班子、和諧隊伍、和諧機關;對下要“和情”,合情依規,合情共事,合情一心,始終把促進集團上下齊心協力、共克時艱、確保發展作為監事會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處理好與省國資委的關系。吉煤集團監事會與國資委監事會工作處保持密切聯系,經常請示匯報工作,遇到問題及時咨詢,取得了工作上的直接指導和支持。

處理好與監督對象的關系。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就需要正確處理監事會與董事會、經營層的關系。吉煤集團監事會主動與董事會和經營層溝通,重大事項和重要活動提前通報,與之形成了互相支持、互相促進、相輔相成的工作氛圍。董事會認識到位,大力支持、積極配合,主動與監事會溝通情況,聽取監事會的意見,為監事會創造了良好的工作環境。

處理好與內部監督機構的關系。為推動集團紀檢監察、審計、職代會等內部監督機構相互溝通、相互銜接、協調一致,吉煤集團監事會與其做到了“四個協同”,即監事會與審計、紀委、監察、職代會等機構的協同,致力于構筑大監督格局。通過列席相關部門會議和文件傳閱等途徑,及時了解重大情況,交換工作意見,實現了整合資源、信息共享、互相支持,形成了監督合力,提高了監督效果。

處理好與外部監督機構的關系。為提高監事會監督檢查效率,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建立了工作聯系。在2009年度監督檢查過程中,與進行年審的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密切聯系,參考和利用其審計結果,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節約了檢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6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 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 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范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 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準。

第十條 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準,依法辦理委托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準并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權限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權限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權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準。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 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權限。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權限,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并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 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 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 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 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權限、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準: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并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 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7篇

浙江物產以生產資料流通為主業,經營范圍涉及國內外貿易、物流、加工、金融投資四大領域,并形成了鋼鐵、汽車、能源、化工、商業地產、金融等六大業務板塊。

“十二五”期間,浙江物產按照“戰略升級、提升發展”的戰略方針和“產業領先,布局全國;國際視野,跨國經營;追求卓越,引領未來”的戰略思路,以提升發展為核心,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為主線,以深化改革和自主創新為動力,以提高綜合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的,繼續深入推進流通產業化,努力將浙江物產打造成為集現代流通產業、流通方式與現代企業制度為一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現代流通企業集團。

一、 公司治理和風險控制

1、 提升企業治理水平

一直以來,浙江物產認真貫徹落實國資監管相關要求,結合自身國有獨資、流通行業、完全競爭領域等特點,不斷健全集團成員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及法人治理結構,優化明確各機構責任機制與制衡機制,建立起了權力與監督機構外部化、決策執行機構內部化及董事會、經營班子、黨委會一體化的公司治理架構,并不斷強化集團母子公司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治理。

2、 提升企業管理水平

集團公司高度重視企業內部管理,以規范化、制度化、協同化的母子公司管理體制為核心,不斷加強戰略管控型的管理模式建設,逐步形成了統分結合、激勵相容、協同運作、高效科學的戰略管理型母子公司管理體系。

2011年,宏觀經濟形勢復雜多變,企業面臨的外部風險環境復雜嚴峻。浙江物產積極響應省國資委的部署,大力推進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對重大風險實施重點監控和管理,并及時調險策略,全年未出現重大風險損失,確保了集團安全穩健運行、可持續發展。

3、 加強反腐倡廉建設

浙江物產重視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依托內控體系建設的成果,整體推進教育、制度和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不斷深化反腐倡廉制度體系。集團公司制定印發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企業高管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全面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實施方案》等一系列制度、辦法,并結合2011年對成員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全面換屆,對集團高管團隊成員實施了“三書一談”(履職承諾書、廉潔從業承諾書、家屬助廉承諾書和任前廉政談話)的制度。同時,依托集團實施全面信息化的“M1工程”建設,開展了“科技促建”工作,以強化流程化管理、信息化監控,確保干部員工隊伍尤其是各級高管團隊廉潔從業,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企業全面可持續發展。

二、 責任管理與相關方溝通

1、 培育責任基因

浙江物產致力于成為具有先進理念、不斷追求進步、廣受同行尊崇的一流現代企業。“做負責任的大企業”,是浙江物產一以貫之的社會責任理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做負責任的大企業,已成為一種基因,體現在浙江物產的發展戰略、企業文化、商業模式和經營策略中,融入到企業經營管理的方方面面。

2、 加強與利益相關方的溝通

浙江物產的主要利益相關方,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流通行業、公司股東、上下游客戶、員工及環境、社會等,浙江物產從溝通方式和責任舉措兩方面建立與利益相關方的溝通機制。

三、 社會責任實踐

浙江物產立足“世界500強”,打造一流現代流通企業的過程,是企業社會責任全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融入企業經營管理的過程。作為浙江省國有大型骨干企業,浙江物產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回應各利益相關方的期望,更多地承擔起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社會影響的責任,在企業發展、行業引領、稅收就業、社會公益事業和員工發展、和諧幸福企業建設等方面繼續努力地走在國有企業和商貿流通行業的前列。

1、堅持流通主業—服務浙江經濟

在市場競爭中成長起來的浙江物產,始終以服務浙江經濟發展為己任,將生產資料流通作為“看家本領”,在沒有壟斷資源、沒有傾斜政策、沒有進入門檻的完全競爭領域里,合法合規地與其他國企、民企、外企等公平競爭,共同發展,不斷做強做大企業,保障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生產、生活資料的需求,維護市場誠信,依法足額納稅,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成為浙江省重點服務業中的龍頭企業。

浙江物產順應區域“塊狀經濟”向現代“產業集群”轉型升級的需要,積極響應浙江省大平臺、大產業、大企業、大項目四大建設對生產業的巨大需求,主動對接省內21個產業集群轉型示范區,在省內打造了五大生產業平臺。

2、堅持創新發展—引領行業轉型

改革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內在需求和活力所在。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行業轉型變革和企業成長生命周期等挑戰,浙江物產在全國同行中率先創造性地提出并實踐了“流通產業化”發展戰略,大力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推進供應鏈、產業鏈、價值鏈、服務利潤鏈“四鏈”并舉,商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四流”聯動運作,進行內外貿、工貿“兩個一體化”建設,推動企業由傳統貿易向現代流通轉型提升,探索出一條我國生產資料流通企業的發展新路。2011年,集團新業態比重達到65%,企業經營規模、經濟效益和綜合實力等領先俞全國生產資料流通業的同行。集團旗下物產金屬、物產元通汽車、物產燃料等成員公司也分別是我國金屬材料、汽車、煤炭等專業流通領域的領軍企業。

3、堅持惠及全員—建設和諧企業

浙江物產貫徹“企業與員工共同發展”的核心價值觀和“以人為本”的治企理念,視員工為企業的合作伙伴,堅持企業發展依靠全體員工,發展成果由全體員工共享,實現“員工成功、團隊成功、企業成功”。2011年,集團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惠及全體員工的現代和諧企業建設的指導意見》,從“工作有保證、職業有發展、素質有提升、經濟得實惠、未來有保障、文化有支撐”等六大方面出臺了40項推進惠及全員建設的指導性意見,并逐步狠抓措施的落實。2011年,集團從實施員工薪酬增長和最低工資保障計劃、完善員工外派管理制度、開展員工職業生涯規劃試點、建立年輕員工住房保障機制、實施員工福利相關制等8方面推出了相關舉措,切實解決廣大員工特別是基層一線員工和年輕員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營造“心齊、氣順、勁足”的良好環境氛圍。

4、堅持綠色安全—助力低碳經濟

現代流通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綠色引擎”。一直以來,浙江物產始終堅持發展綠色現代流通業,積極推進流通產業化,助力綠色制造業發展,努力建設本質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企業,走出了一條綠色、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道路。

2011年,集團獲得了“浙江省綠色低碳標兵企業”稱號。在實現轉型升級、創造經濟價值的同時,浙江物產還構建了省內物流平臺網絡、發展環保無污染的鋼材剪切加工項目、推動循環經濟項目建設。

浙江物產把安全生產當作對國家、社會和環境最基本也是最大的責任,高度重視,狠抓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1)持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浙江物產先后制訂出臺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2)加強事故應急管理。2011年,浙江物產著手建立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出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綜合預案》,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培訓和組織應急演練,進一步提升企業應急能力;3)加強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浙江物產將提高全員安全素質、增強安全觀念作為推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從建立教育培訓機制入手,多形式、多角度地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堅持回報社會—扶助公益事業

幫扶貧困人群、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支持教育事業是一個優秀企業公民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表現,也是浙江物產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型國有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近年來,集團在發展經濟的同時,積極投身社會公益事業,堅持以企業的持續發展推動社會的和諧進步。

四、 未來展望

2012年及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浙江物產面臨的發展任務更加艱巨,發展環境依然嚴峻。我們將積極貫徹浙江省委領導提出的“進得去、穩得住、做得好”的指示精神,圍繞“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現代流通企業集團”的愿景目標,堅持走改革創新之路、行大企業成長之道,勇于創業創造,增強應變能力、核心專長,努力保持產業領先、持續成長。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對浙江物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立足“世界500強”具有重要意義。面向未來,我們將重點做到:把社會責任建設納入到集團整體發展戰略規劃中;把社會責任建設融入到企業文化管理中;把社會責任建設融入到企業治理和運營管理實踐中;進一步健全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努力使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制度化、常態化。

浙商標桿 國企責任

——簡評《浙江物產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浙江物產是浙江省首家進入世界500強的企業,也是浙江省唯一一家進入世界500強的國有企業,歷年來它在社會責任實踐方面為浙江國企樹立了表率作用。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關注,2010年杭州市率先出臺《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但是,浙江省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仍然較少,省屬企業僅有浙江物產一家了社會責任報告,同為世界500強的浙江吉利集團也尚未社會責任報告。就社會責任實踐和出臺社會責任報告兩方面而言,浙江物產的表現可圈可點。

(一) 經濟責任

企業的存在要基于誠信守法地獲取利潤,對股東負責,因此承擔經濟責任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和保障。浙江物產在經濟形勢異常嚴峻的大環境下,仍獲得了逆勢增長, 2011、2012年連續兩年榮登世界500強,為國家創造了巨大的財富。另外,浙江物產響應政府號召,打造生產平臺,帶動合作伙伴企業轉型升級。主動承擔對股東和合作伙伴的責任,這是值得肯定的,但履行對客戶的責任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大議題,在此次社會責任報告中卻鮮見提及,仍有待改進。

(二) 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強調企業應誠信守法,合法納稅,對員工負責,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事業等。誠然,從事社會公益事業是企業的愿盡之責,非必盡之責,但浙江物產十年如一日,將公益事業制度化、常態化,這樣實屬難能可貴。另外,浙江物產建立了“與員工共同發展”的核心價值觀和“以人為本”的治企理念,讓員工共享企業的發展成果,這正是浙江物產對員工負責的真實寫照。

(三) 環境責任

當下,環境持續惡化,承擔環境責任是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繞不開的話題。浙江物產大力發展“綠色流通產業”正是基于對環境的承諾。浙江物產在自身創綠的同時,助力制造業轉型升級,實現綠色制造,努力建設本質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企業。浙江物產主營業務保護環境,實現了綠色發展,但浙江物產責任報告未曾提及某些產業如化工、能源、民爆等板塊在節能減排方面所做的努力。

(四) 文化責任

企業文化是企業的靈魂所在,是凝聚人心、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無形力量和資產,是企業基業長青的根本。企業只有打造具有責任感的文化,才能自主地承擔社會責任。浙江物產構建了“做負責任的大企業”的社會責任理念,但從浙江物產的責任報告看來,其文化責任方面提及較少,如何將這一理念貫穿下去,構建富有浙江物產特色的責任文化力,是浙江物產接下來需要著重提升的工作之一。

(五) 責任管理

企業積極推進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建設,應從責任理念、責任戰略、責任治理、責任融合、責任績效、責任推進、責任溝通、責任品牌八方面全面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持續發展。浙江物產的社會責任報告僅披露了責任理念和責任溝通部分,其他部分均未涉及,這與完整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還存在一定距離。只有建立全面、完善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和績效考核體系,才能將社會責任真正融入企業戰略、文化和日常管理中,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另外,作為世界500強的浙江物產,其社會責任管理工作應合乎國際標準,嚴格按照國際社會責任標準執行。社會責任國際標準指南ISO26000指出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7個核心議題,結合浙江物產的社會責任報告,組織治理(建立社會責任組織體系、社會責任制度等)、人權、消費者均未涉及,公平運營議題也僅涉及部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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