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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履職報告優選九篇

時間:2022-12-25 0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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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履職報告

第1篇

【關鍵詞】 獨立董事; 履職評價; 履職行為; 履職效果; 沃爾評分法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是獨立董事產生最直接的動因。監管機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東權力,進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然而,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實施十余年來,大量事實和理論研究證明,獨立董事并未發揮預期的作用。該怎樣破解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試圖從獨立董事履職評價角度尋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必要性

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指出,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意見》中還明確提出了獨立董事在擁有普通董事的職權之外還擁有一些特別職權以保障其作用的發揮。上市公司制定的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也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態度等方面對獨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問題在于,如何確保獨立董事盡心盡力、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呢?他為什么要花那么多時間對公司進行調查?為什么要代表全體股東或者一部分股東謀取利益?公司的發展與他有什么關系?這些問題不是靠獨立董事的社會聲譽來保證就能得到解決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問題的解決決定了獨立董事制度作用的發揮。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發展,委托關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當中。根據經典的委托理論,只要存在委托關系,即委托人與人之間信息分布不對稱和目標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而對人的業績評價是設計激勵約束機制的一個基礎環節。“業績評價標準不僅影響到激勵機制的構建,而且影響到激勵機制所帶來的后果,影響資源配置”(支曉強,2000)。作為公司人的獨立董事,受全體股東的委托履行“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責任,責任的履行如果脫離了考評約束,獨立董事也只能成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價值。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現狀

獨立董事制度是一種發端于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西方市場目前對獨立董事履職評估按照評估主體劃分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來自公司內部的考評,由公司按照一定標準制定評估指標,對董事會包括每個董事和獨立董事業績進行評價。但是事實上,這種考評并未真正全面實施并發揮效力。Neal(1995)調查美國32個行業36家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董事長發現,公司對董事的業績評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實上“根本沒有”對董事業績進行評估。另一種是來自社會獨立機構的評估。如美國標準普爾評價系統對外部董事的職能和獨立性的評價;歐洲戴米諾的評價系統對獨立董事的評價;亞洲里昂證券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對董事會行為的評價等。

國內的董事會評價還處于起步階段,對獨立董事的評價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視。2006年,中國網通制定了《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績效評估辦法》,并實施了董事年度績效評估,從履職情況、參與董事會工作程度、客觀公正性、團隊合作及專業知識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評方式對董事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優秀、良好、欠佳三個等級。但是評估指標概念模糊,等級之間界限欠清晰,評估缺少客觀性,導致最終評估結果粗略,價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獨立董事述職報告,這是一種自我評價方式,但自我評價缺少客觀公正性,從述職報告內容上看,評價項目并不完整。

從社會評價來看,2004年北京連城國際研究咨詢集團和《董事會》雜志聯合推出了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綜合價值排名體系,體系中包括了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謝永珍(2003)和李斌、張耀南(2004)從獨立董事的規模、獨立性、職權行使和激勵機制等幾個方面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了評價。上述評價大都是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整體情況的評價,側重于對制度設計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對獨立董事個人履職情況的考評。

上述現狀表明,當前對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研究和實踐還相當薄弱,急需理論探索和實踐檢驗。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論的分析

在現代股份制公司中,股東會、董事會與經理層三者之間存在著兩層委托關系,其一存在于股東與董事之間,其二存在于董事與經理之間。就股東與董事之間委托關系的本質而言,董事作為股東的人,應當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包括中小股東的利益。但由于歷史原因,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設置極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突出,一些大股東通過操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損害廣大中小股東利益。另外,國有股權主體虛置和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導致作為人的經理層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股東的控制和監督,使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這種內部人控制現象不僅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甚至大股東的利益都無法得到保護。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角色定位

傳統的認識是,獨立董事應該至少具備以下三種角色定位:其一,降低執行董事和管理層合謀的可能性,并作為專職的調停人和監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層對剩余要求人權益的侵害,從而解決企業中存在的最基本的問題,這就是監督者角色;其二,獨立董事利用自身豐富的商業經驗與專業知識,幫助企業經理層解決經營上的難題,構建重要的商業戰略,這就是戰略指導者角色;其三,獨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會關系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充當資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為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除報酬之外的其他利益關系,所以既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獨立董事充當戰略指導者和資源提供者角色,讓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出謀劃策甚至貢獻力量,這兩者本身就存在矛盾。從這個角度而言,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應該強化監督者角色而弱化戰略指導者和資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

作為主要是監督者的獨立董事,其職責應該有三個方面:第一,保護中小股東利益?;谏鲜鑫欣碚摰姆治觯毩⒍聭摮蔀橹行」蓶|的人,在董事會結構中體現中小股東的立場,制約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第二,抵制內部人控制。獨立董事超脫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性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其能夠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擔起判斷公司事務、抵制內部人控制這一任務。第三,提高公司決策質量。審查控股股東關聯交易,就公司戰略、人員任免聘用、管理層的業績發表意見,以避免錯誤決策,并在公司經營異常或違規時進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指標設計

基于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的分析,本著邏輯性、現實性、可操作性的原則,本文將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設計了包括個人情況、履職行為、履職效果、社會評價在內的四大類指標,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

(一)個人情況指標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保障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根本,是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靈魂;獨立董事的個人品質是影響其職責履行的主觀因素;獨立董事本身具備的專業能力是其履行職責的客觀條件。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個人情況的指標包括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個人品質和任職能力三個方向。

(二)履職行為指標

履職行為是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手段,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方式體現。獨立董事通過在專業委員會任職、參加董事會會議,對關聯交易、借款擔保、大額資金往來、重大投資、利潤分配、企業并購等事項進行監督并發表獨立意見來體現自身存在的價值。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履職行為的指標包括獨立董事的職權行使和獨立董事監督作用的發揮兩個方向。

(三)履職效果指標

獨立董事的履職效果直觀地體現在公司的財務數據中。獨立董事通過執行其監督職責,引導公司采取正確的戰略、執行科學完善的內部業務流程,從而改善公司財務狀況,維護股東利益,提高財務報告質量。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履職效果的指標以財務指標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股東利益維護情況、財務報告質量三個方向。

(四)社會評價指標

獨立董事是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人,作為股東的“耳目”履行監督者角色,這要求股東對獨立董事進行考評。同時,獨立董事還提供戰略指導和服務,勢必要求企業管理層對獨立董事進行考評。因此,社會評價指標主要有股東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滿意程度和管理層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滿意程度兩個方向。

以上四大類指標十個評價方向的具體指標選擇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體系構建

在運用上述指標對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時,可以按照總分為100分進行評分,根據對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影響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標的公信度對各指標賦予分值。評分時,對定性指標,以優秀、良好、稱職和不稱職劃分等級(審計意見類型根據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劃分等級),并賦予每個等級相應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據每個定性指標實際得分乘以各指標分值所占總分值比重,換算出各指標實際得分。對于定量指標,借鑒沃爾評分法的思想,與行業比率進行對比換算,計算標準評分和調整分,得到相應指標實際得分。最后將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標得分匯總,得到對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最終評分。以某上市公司為例,對某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如表2所示。

從四類指標的重要性來講,獨立董事履職行為是發揮作用的根本途徑,而履職行為會帶來良好的履職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職效果指標還受其他多種因素影響,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履職行為應該比履職效果賦予更多的標準評分。社會評價有其存在的意義,但評價主體由于信息不對稱或出于自利的選擇,有可能作出并不準確的判斷,所以賦予分值相對較低。而獨立董事個人情況是履職的基礎,受證監會約束和上市公司選擇,主觀性并不強,不能賦予重要的評分權重。依據這一排序,表2對四類指標分別賦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定性指標的每一個評價等級要有嚴格清晰的劃分標準,社會評價部分應該通過具有一定統計意義的調研得出等級,力求形成更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對定量指標而言,各指標的“標準評分”和“標準比率”的確定必須以行業平均數為基礎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和修正,行業最優和最高評分也應該及時根據情況調整,才能取得較為理想的評價效果。

從評價主體來看,無論是現行的自評方式,還是由股東或董事會中的薪酬委員負責考評,都很難保證評價的獨立客觀性,導致考評的實際權力仍掌握在大股東或“內部人”手中。只有保證獨立性,評價結果才具有實際意義并發揮約束作用。所以,可以參考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估公司等行業中介評價機構的設置辦法,成立類似的獨立董事中介評價體系,承擔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評價工作,并出具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報告,提供給上市公司并向社會公眾公布,以此激勵和約束獨立董事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 李斌,張耀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指數設置[J].世界經濟,2004(10):66-72.

第2篇

關鍵詞:上市公司 獨立董事 對比分析 基本特征 差異

一、引言

獨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監督管理層、抑制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等職責,是委托矛盾下公司治理機制的重大舉措。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12月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文中明確指出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獨立董事。此后,中國證監會、國家經貿委等相關部門陸續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通知,推動了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步伐。2001年8月,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境內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掀起了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的新篇章。目前,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很多,包括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方式(劉浩等,2012)、獨立董事背景與公司績效(魏剛等,2007)、獨立董事制度(孔翔,2002)、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胡蘇,2011)等多個方面。其中,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一直是一個熱點問題。譚勁松、李敏儀(2003)以獨立董事的基本特征、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例及其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獨立董事薪酬特點等方面總結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特征。申富平(2007)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肅為例,從四地區獨立董事的特征角度出發,分析中、東、西部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許瑜(2011)則以廣東省上市公司為例,試圖通過實證方法深入分析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以上文獻沒有考慮到獨立董事制度實施可能存在行業以及省份間地理位置遙遠導致的差異?;谶@種情況,本文以2011年12月31日止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廣西29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按照同時期、同行業、近規模的原則,選取毗鄰的經濟發達的廣東省29家上市公司為配對公司。通過對比分析,發現了兩地區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方面存在的差異,為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經驗證據。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配比現狀與特征

( 一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配比現狀 表(1)列示了兩地區上市公司董事會人數、獨立董事人數及獨立董事占董事會人數比例的情況。統計顯示,兩地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比均保持在35%以上。廣立董事比例最小,為36.94%,與配對公司39.25%的比例存在一定差距。每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一般為3-4人,但某些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多達7-8人,如果剔除這些特殊值,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將進一步拉大。如表(2)所示,獨立董事人數為3人的上市公司最多,廣西占到了樣本公司總數的62.07%,廣東配對公司為72.41%。其次是4人的公司數目居多,廣西為5家,占樣本公司總數的17.24%,配對公司占13.79%。從表2可以看出,廣東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人數分布較為均衡,配備情況總體優于廣西。

( 二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特征分析 Zarhra和Pearce(1989)認為獨立董事的特征包含兩類。一是“標簽背景”,既獨立董事的年齡、教育背景、工作背景、來源地等。二是內部特征,包括獨立董事的興趣愛好、品質等。獨立董事的內部特征具有不可觀察性,因此這里我們只研究廣立董事的“標簽背景”。通過2組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特征的比較,分析兩地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選聘的差異。

(1)獨立董事年齡分析??紫瑁?002)指出,理想的獨立董事人選的標準年齡在35-55歲之間。如表(3)所示,廣西與廣東配對公司獨立董事年齡分布總體上較為均衡,獨立董事年齡多集中在40-50歲,廣西占39.39%,配對公司為40.38%。其次是50-60歲獨立董事人數所占比例較大,廣西為32.32%,配對公司為29.81%。60歲以上的獨立董事比例中,廣西為24.25%,大于配對公司的23.08%。說明廣西上市公司“大齡獨董”相對較多,這其中不乏一些政府背景的退休人士,由于他們具備深厚的人脈關系,成為上市公司的寵兒。同時,這可能也與兩地區的區域差異有關,廣東省地處東部發達地區,人力資源優勢明顯。正如孔翔認為的那樣,過于年輕的獨立董事難以為公司做出實質性貢獻,過于年老的獨立董事則無足夠的精力和動力促使公司進行重大改革。因此,廣西上市公司下一步應逐漸降低高齡獨立董事的比例,增強對優秀人才的培育,使獨立董事年齡構成保持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

(2)獨立董事教育背景分析。我國相關法規中未對獨立董事的教育背景加以規定,但是教育背景反映了獨立董事受教育的程度,學歷則是獨立董事受教育程度的體現。學歷的高低決定了獨立董事的理論基礎功底,是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前提和保障。表(4)列示了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的教育背景情況,可以看出兩地區的獨立董事教育水平差異較大。廣立董事受教育程度70%以上集中在本科及碩士水平,配對公司獨立董事背景則以碩士和博士為主,占比均集中在70%左右,尤其是配對公司博士學歷的獨立董事比例達到35.58%,顯著高于廣西同背景的比例。除此之外,??茖W歷的獨董人數中,廣西所占比例最大,為9.09%,高于配對公司的1.92%。從總體來看,廣立董事受教育水平低于廣東發達省份。究其原因,可能是我國獨立董事中以教師和科研人員為主,廣東省經濟發達,高校眾多,上市公司更易聘請學歷水平較高的獨立董事。廣西地處西部落后地區,人力資源相對緊缺。同時學歷較高的獨立董事薪酬要求通常較高,受經濟水平制約,廣西上市公司更傾向于聘請本科及碩士學歷的獨立董事。

(3)獨立董事的工作背景分析。譚勁松(2003)指出,獨立董事的個人特征首先應從發揮董事會的整體作用和保持它整體形象的角度出發,并注重董事會成員之間的合理搭配。從兩地區獨立董事工作背景的對比結果來看見表(5),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基本上做到多元化,以高校、財務、高管類為前提,涉及銀行、法律、政府等多方面專業人才。其中,高校背景人員由于具備深厚的專業基礎,能在某些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咨詢建議成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主體。配對公司為37.5%,廣西為32.32%。之所以廣西遠低于廣東,可能與廣東省高校及科研院所較多,高校優秀人才資源充足有關。其次,中國上市公司大多基于商業秘密因素不愿意聘請其他公司的高管人員擔任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同時由于公司的高管人員通常事務繁忙,無暇擔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之職,我國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顯著低于國外發達國家的比例(譚勁松,2003),這與本文得出的結論基本吻合。如表(5)所示,廣西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為21.21%,配對公司為23.08%??紤]到《指導意見》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的規定,廣西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占比達到20.2%,高于同時期配對公司該項比例?!百Y源支持理論”認為擁有外部關系網絡的獨立董事往往能夠幫助公司化解各種危機。銀行、法律、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能在他們各自熟悉的領域發揮所長,上市公司可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聘請不同背景的獨立董事。如表5所示,兩地地區樣本公司都聘用了該類背景的獨立董事。其中,廣西律師和政府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均在10%以上,顯著大于配對公司的該項比例。我們推測廣西地處西部落后地區,市場化程度較低,更需要外部資源為上市公司帶來更多的資源和行業話語權。

同時,此次調查顯示,廣西未聘請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配對公司的該項比例為3.85%。我們搜集整理了兩地區上市公司2011年度銀行借款的情況見表(6),可以看出廣西上市公司的銀行借款比例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比例都高于配對公司,這可能與兩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有關。截至2011年12月31日,廣西僅有上市公司29家,在優勢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是銀行青睞的優質客戶,因此聘請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對廣西上市公司意義不大。

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比例=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總資產

(4)獨立董事的來源地分析。上市公司一般喜歡選擇與公司所在地為同一地區的人員擔任獨立董事(譚勁松,2003)。事實證明,由于受時間、精力、時間等客觀因素的制約,獨立董事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現象非常普遍。異地獨立董事更是不能在短時間內較好地把握企業相關情況,難以適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快速化的要求。在我們統計時,“某獨立董事以通訊方式對本次董事會議案進行了審議”的字樣頻見諸于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表(7)列示了樣本公司獨立董事的來源地分布情況,可以發現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地區分布呈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兩地區上市公司都偏好于選擇本地獨立董事,約占全部獨立董事的65%。其中配對公司63.46%居多,廣西占比較少,為62.63%。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本地獨立董事更能為公司節省成本(交通費、住宿費等)。其次,本地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較高,能夠更好地發揮其治理作用。最后,本地獨立董事可以更好的利用其關系網絡資源為上市公司降低監管成本,同時也能在某些方面為上市公司提供咨詢意見。當然,廣東的人力資源優勢再一次得到體現。二是異地獨立董事比例也不容忽視,達到35%以上。其中,以廣西的37.37%居多,配對公司略低于該比例,為36.54%。兩地區的異地獨董中,來自北京的比例最大,廣西為16.16%,廣東為52.63%。作為政治、經濟發達和高校較多的地區,北京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通過引入異地發達地區的優秀人才,上市公司可以尋求更多符合條件的獨立董事。其次,廣西聘請廣東的獨立董事占7.07%,廣東聘請香董比例為7.89%。出于成本和資源充足度考慮,上市公司更傾向聘用毗鄰發達地區的優秀人才。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及履職情況——以廣西為例

( 一 )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分布情況 獨立董事薪酬一直是個熱門話題,薪酬支付太低很難保證其“積極性”,支付太多又會影響其“獨立性”。胡蘇(2011)以中國A股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發現獨立董事薪酬與長期借款比重正相關。Hermalin和Wesbach(1998)的研究結果也表明,以激勵為基礎的報酬制度能提高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的效率(婁芳,2001)。作為一種激勵方式,將獨立董事薪酬確定在一個合適的范圍之內對獨立董事認真履職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根據表(8)的統計結果,薪酬為5-10(含5)萬元所占的比重最大,廣西為40.4%,略高于配對公司的49.04%。但有一個現象,即薪酬在10萬元以上的比例主要集中在廣西,為17.17%,這一比例略高于經濟發達的配對公司的16.35%,這與申富平(2007)指出的“獨立董事薪酬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聯系”矛盾。從薪酬的極端值來看,廣西最少的為1.79萬元,最多的為19.2萬元,差距之大折射了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體系的不完善。

( 二 )廣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分析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明確指出獨立董事要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認真履行職責。鑒于獨立董事發表異議在中國是鳳毛麟角的事情,在此我們通過觀察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表現來粗略分析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從表(9)顯示,70%以上的獨立董事都能親自出席會議,缺席會議的次數并不顯著,表明獨立董事均能在自己的范圍內認真履職。但配對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整體優于廣西,表現在親自出席會議次數占總董事會次數的82.60%,顯著高于廣西的73.63%;通訊方式出席會議的比例為20.38%,低于同時期廣西的35.24%。委托出席會議的比例中,廣西為3.15%,配對公司為3.10%。

四、結論

本文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的廣西和廣東省配對的29家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通過兩地區獨立董事的配備情況、獨立董事特征、薪酬及履職情況的比較,研究分析了兩地區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結果表明,配對公司的獨立董事分布較為均衡,配備情況總體優于廣西。獨立董事的特征分析中,廣西上市公司“大齡獨董”更多,配對公司高學歷背景的獨立董事高于廣西。同時,兩地區高校和高管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居多,且均偏好于聘請本地獨立董事。最后我們分析了兩地區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研究發現廣東配對公司的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和通訊方式出席會議的情況都優于廣西。這些都豐富了我們對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和實施效果的認識。本文的研究為兩地區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提供一些經驗證據,有助于兩地區上市公司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更好地實施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監督和咨詢作用。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項目編號:11XJL016)、柳州市軟科學課題(項目編號:2011J040205)、廣西工學院博士基金項目(項目編號:03081511)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1]劉浩、唐松、樓?。骸丢毩⒍拢罕O督還是咨詢?-銀行背景獨立董事對企業信貸融資影響研究》,《管理世界》2012年第1期。

[2]魏剛、肖澤忠、Nick travlos、鄒宏:《獨立董事背景與公司績效》,《經濟研究》2007年第3期。

[3]孔翔:《中外獨立董事制度比較研究》,《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4]胡蘇:《制度環境、獨立董事與長期借款融資-來自中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11年第4期。

[5]譚勁松、李敏儀等:《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管理世界》2003年第9期。

[6]申富平、韓巧艷、趙紅梅:《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分析-以河北、浙江、云南和甘肅省為例》,《審計研究》2007年第3期。

第3篇

監事會“負最終責任”

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關于董事履職盡職要求的規定?!渡虾WC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對董事的選任與考評作出了明確規定;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對提高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明確要求;尤其是2010年底,銀監會了《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對規范董事履職評價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提出“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應當充分發揮監事的作用,監事會對董事履職評價工作負最終責任”。

銀監會董事履職評價辦法頒布后,民生銀行根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不同職責,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工作進行了職責分工和界定,由監事會負責對董事履職評價的最終結果。為此,監事會把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作為重點工作之一,首先著手進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的準備,組織監事對銀監會辦法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同時廣泛走訪同業銀行監事會,交流探討履職監督工作方法;在此基礎上,結合監事會自身近年來開展的對董事履職監督工作的實踐,重新修訂完善了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辦法及實施細則。新辦法主要從監督評價程序、評價方法、評價結果及運用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細化,為監事會開展董事履職監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規范指導。

“量身定制”董事履職檔案

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處于核心層面。民生銀行董事會機構強大,高效運行,在銀行的戰略管理、風險管控、績效管理等方面發揮核心作用。由于董事人數較多,董事履職活動相對頻繁復雜,要做好對董事履職情況的監督,必須做好基礎性工作。

根據履職監督工作需要,監事會不斷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了董事履職檔案。一是根據銀監會辦法要求,在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實施細則中以表格形式明確了董事履職檔案的內容,主要包括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和股東大會的出席情況、發表意見和表決情況,以及董事參與課題研究及調研情況等內容。二是根據董事會成員結構,即股東董事、獨立董事、執行董事的重點職責,并按照每位董事擔任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委員的情況,區分并細化對各位董事的履職要求,為每位董事“量身定制”不同的履職檔案,如對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召集人增加“到本行工作情況”等內容。三是及時整理并定期核對檔案資料。搜集整理董事履職資料的日常工作由監事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由相關工作人員每季度調閱各位董事履職活動記錄,包括董事參加各類會議的會議記錄、紀要,董事參加培訓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到民生銀行工作記錄等資料,整理編制董事履職檔案,并通過半年度統計、年末匯總,與董事會辦事機構和董事本人核對有關信息等環節,初步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董事年度履職檔案。作為董事履職活動的真實反映,履職檔案為監事會對董事履職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獨立的評價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主客觀結合、量化評價

為綜合評價董事年度履職情況,民生銀行監事會主要采取主、客觀評價相結合,并量化評價標準的方式,對董事年度履職情況做出綜合評價。其中,客觀評價占70%,主觀評價占30%??陀^評價主要以監事會日常監督建立的董事履職檔案為基礎,年末匯總形成董事年度履職情況表,主要包括每位董事年度參加各類會議的出席率、會議發言和提出建議情況,參加考察調研和提出專業報告情況以及獨立董事坐班情況等項目,并按照不同權重設置各項指標的分值,匯總計算出客觀評價得分。主觀評價為每年度末監事會組織董事對本人年度履職情況實行自我評價和對其他董事履職情況進行互評的方式,綜合了解董事的評價意見。監事會向每位董事發放年度履職情況測評表,要求其對本人和其他董事就董事履行忠實義務、勤勉義務的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2010年,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量化評價的做法開始試行。經不斷改進完善,目前該套評價指標內容相對全面,評價標準比較清晰,實施效果較好,使以往局限于宏觀抽象的董事履職評價工作有了量化的評價依據和標準,監督評價真正做到了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推動評價結果落到實處

民生銀行監事會通過對董事履職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年中評價和年末匯總,形成不同階段的評價結果。具體為:根據日常持續監督情況,如發現個別董事履職不夠勤勉或存在其他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和董事發出監督提示函,督促相關董事及時改進;每年上半年工作結束后,對董事半年度履職情況作出階段性評價,并向董事會和董事發出半年度董事履職情況通報,對個別履職不夠到位的董事,如存在親自出席會議較少等情況進行書面提示,督促董事予以改進,認真履行職責;年度末,監事會根據對董事年度履職的主觀和客觀評價得分,計算得出每位董事年度履職綜合得分,并根據相關標準,對董事年度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級別。如果個別董事行為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年度履職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情況,監事會將會同董事會對該董事進行誡勉談話,并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或罷免建議。就監督工作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尚未出現“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評價結果。

近年來,民生銀行監事會對董事履職監督評價結果都能及時與董事會和董事本人“見面”,一方面使董事及時了解監事會的監督工作動態以及自身的履職情況,督促其改進提升履職能力;另一方面也加強了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工作聯系和溝通,共同促進董事更加認真履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監事會通過實施有效監督、形成評價結果、推進結果運用,切實將對董事履職的監督評價落到了實處。

第4篇

引資引智與規范治理

國際金融公司于2002年入股南京銀行后,在激活并提高南京銀行公司治理水平上發揮了重要的先導作用。當時,國際金融公司的股份為15%,南京銀行也成為當時外資占比最高的國內銀行。

國際金融公司提倡“好的公司應該有好的董事會”的理念,強化了南京銀行的內控建設、風險建設和發展規劃的建設,同時完善了內部管理機構。可以說,通過“引資引智”,南京銀行領導層認識到了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性,并根據自身發展狀況切實予以加強。

南京銀行是啟動IPO較早的城市商業銀行,要想成功發行上市,最重要的一條是治理要規范。這一時期,南京銀行董事會切實將完善公司治理建設列為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質的突破。

此外,這段時期,南京銀行還引進了戰略投資者法國巴黎銀行,發行了次級債券,可以說,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較好地體現了職責明確、分權制衡、規范運作、科學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求。

2007年上市后,公司治理也開始由形備到神似的變化。

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上,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和銀監會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指引》,修訂了《高級管理人員考評和薪酬激勵管理辦法》,增加了風險指標的考核和部分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科學、有效。在具體考核上,則實行民主測評、董事考評以及監事會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現對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科學考評,較好地做到了個人業績與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有機統一。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在于細節

規范與完善內控程序。主要表現在有較為全面的制度和程序,而且不折不扣地執行。比如,在董事的提名上,董事會對董事人選的原則是用能人,而不是“花瓶”,這點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中體現得特別明顯。董事會提名及薪酬委員會有搜尋、初審獨立董事人選的工作職責。該委員會按照任職條件的規定,嚴格對獨立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核。形式上的審核主要是對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而實質審核非常重要,主要是通過多方渠道對其履職的能力和品行進行深入了解,力求能夠體現“專業和專注”的履職要求,而且初審的原則是“不求名氣,只求合適”,以真正提高南京銀行的公司治理水平為目標。

注重董事會軟環境建設。一般來說,董事會只關注議案的表決情況和決策的效率,而不太關心董事提出的各式各樣與公司治理緊密相關的問題。但南京銀行董事會認為,公司治理的不斷提高就是在于細節,所以對董事無論是在各類會議中、實地調研中還是與經營層溝通中提出的好的建議和方法,都及時歸總并強化落實,具體到相關責任人和完成時間,并定期在董事會上進行反饋,使董事感到自己的建議得到了尊重和重視。比如:針對今年上半年南京銀行一位外籍董事提出的注重同業資產風險、表外資產中的理財產品風險的建議,董事會立即讓經營層予以調查落實,經營層迅速展開專項管理工作,并及時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進行了詳細的書面報告,并在下次董事會會議上向全體董事會成員做了通報。正是這些點點滴滴的良性循環,在潛移默化中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也提高了董事履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創新風險管控舉措。在風險管理上,南京銀行先后制定并完善了七大風險管理政策和相適應的風險管理程序、流程。尤其是今年,南京銀行認真執行“三辦法一指引”,積極進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的“解包還原”,嚴格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有效開展“內控和案防制度執行年”活動,提升了公司治理效果。同時,完善了風險條線的組織架構,設立了經營層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設立了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部、資產保全部,理順了風險作業機制;按照銀監會的“六項機制”要求,建立了小企業金融部,并按照“兩個不低于”強化了對小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建立了金融市場部、會計結算部和營運管理部,強化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管理。

在發展戰略上,南京銀行建立了三年發展規劃,科學指導全行的經營方向和經營目標,并按照自身實際狀況建立了發展規劃年度回溯評價機制,提高了發展規劃執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保證了南京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在資本管理方面,南京銀行制定了《資本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三年資本規劃》,強化了對資本的規模、風險和持續補充等方面的管理,逐步在資產負債配比、經濟資本考核和小企業專營等方面加以運用,同時,通過對年度投資參股計劃和分支機構發展計劃進行資本量化分析,保證了對資本實行長效管理。

做好董事會履職評價。確切地說,南京銀行2007年上市后,董事會開始實行每年度的董事會履職自評價報告制度,報告著重在公司治理、發展戰略、風險、金融創新、審計監督等方面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自評價。南京銀行董事會在自評價過程中,發現自己的風險量化管理工作存在缺陷,就及時科學地制定了《風險限額管理體系建設規劃》,并于每年初制定年度的風險限額,將風險量化管理嵌入到日常風險管理工作中去。在完善內部控制體系中,雖然較早建立了《內部控制體系框架與要求》制度,制定了很多的內部控制制度,但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如何,董事會難以詳細完整地了解。2007年底,董事會要求經營層報告內部控制年度開展情況,并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評估報告,可以說,這項機制的形成,使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整體情況和突出問題有了把握,為制定正確的整改措施打下了基礎。

第5篇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獨立董事;獨立性

一、會計專業獨立董事的公司治理角色

為保障現代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司治理制度,證監會于2001年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在我國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包含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且明確規定應至少有一名擁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或高級職稱的會計專業人士。

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機制,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被賦予了溝通協調和監督保障的職能,負責協調公司的內部審計,監督公司的會計和經營行為,保證財務信息的質量等。然而現實情況下,公司所聘請的會計專業獨立董事在專業知識、實務經驗和風險偏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而執業注冊會計師相較于高校背景、政府背景的財務專家以及非執業注冊會計師而言,具有更為豐富的實務經驗,更為熟悉會計過程和審計業務,加之其自身的獨立性,使執業注冊會計師在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上都更勝一籌。因此,在財務專家市場對執業注冊會計師的需求是否更大,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的公司治理效率是否更高等均值得驗證。

二、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會計專業獨立董事的分析

創業板市場在上市門檻、監管制度、信息披露以及投資風險等諸多方面與主板市場均有較大區別。創業板上市公司多為高成長性的新興創新公司,多處于成長初期,經營層面不確定因素多,風險識別風險定價的難度更大,因而其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遠高于主板市場,值得學術界、實務界和廣大投資者的高度關注。創業板市場2011年年報數據統計顯示,356家創業板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共1085人,其中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持有者221人,執業注冊會計師114人。具體情況如下:

(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創業板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比例不高

數據顯示,當前創業板上市公司平均每家獨立董事僅為3名,而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公司審計委員會中至少包含一名會計專業獨立董事,即大多數創業板上市公司是選擇按照制度規定的最低限制設置獨立董事和會計獨董。而執業注冊會計師僅占全部獨董人數的105%,約占全部會計獨董人數的1/3。

造成執業注冊會計師在創業板市場擔任獨董的比例不高的原因大致有兩點:一是,執業注冊會計師僅占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持有者的516%,即非執業注冊會計師約占一半的比例,他們往往擔任著公司的總經理、財務總監等職務,或在一些行政職能部門擔任要職,說明擁有注會證書的人員本身執業比率不高;二是,公司更傾向于聘請具有高校背景的會計專業人士,如高校具有會計專業背景的教授、副教授等擔任獨立董事。因此,從總體上看,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并不高。

(二)執業注冊會計師一般為會計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且大多出自百強事務所

會計專業獨立董事作為審計委員會中唯一的財務專家,成為兼具獨立性和會計專業勝任能力的關鍵成員?;谶@些因素,使得能夠勝任這一工作的都是資深的會計從業人員,他們具有相當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能夠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統計數據顯示,在擔任會計獨董的114名執業注冊會計師中,50人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23人擔任所長或者副所長,25人擔任主任會計師或者副這人會計師,35人擔任總經理或部門經理(人數總和超過114人是因為其中有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多項職務)。由此可見,擔任上市公司會計獨董的執業注冊會計師多為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2011年中注協公布的百強會計師事務所排名數據可知,114名擔任會計獨董的執業注冊會計師中,70人來自百強事務所,占比高達614%,其中25人來自排名前10的事務所,可見上市公司更愿意聘請“出身名門”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其獨立董事。這些注冊會計師一般具有更好的職業聲譽、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強的專業勝任能力,其自我約束能力較強,能夠自覺的維護自身的職業聲譽和價值,進而對上市公司的形象和財務信息質量起到正向影響。

(三)有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的上市公司表現未必更好

從創業板證券市場的處罰情況來看,2011年度受到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等處分的六家上市公司均未聘請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其會計獨董。從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意見來看,被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公司占總公司數的比重為997%,而由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其會計獨董的上市公司中,這一比例為989%,僅有一家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而恰恰這家公司的會計獨董為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擔任。從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來看,創業板市場財務報告信息披露質量被評為A的公司由46家,占比為164%,其中有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的公司中,這一比例為122%。可見,有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的上市公司相較于其他公司其表現未必更好。執業注冊會計師是否能切實運用其豐富的實務操作經驗來有效地提高公司的財務信息質量和處理相關問題仍值得進一步探究。

(二)專業勝任能力方面

除了獨立性之外,專業勝任能力是會計獨董能否有效履職的另一關鍵要素。相較于其他背景的獨立董事,其工作內容對以審計、鑒證和咨詢業務為主業的注冊會計師而言,無疑是駕輕就熟的,他們有著相當豐富的實務操作經驗,尤其是在內控建設與評價、關聯交易的公允性評價等方面,無疑能夠充分發揮其專業優勢。但會計獨董首先是作為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因此會計獨董還需要履行獨立董事的一般職能,如企業管理決策職能就要求會計獨董還需兼備相關的知識背景。這就對執業注冊會計師的知識結構和從業經驗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由于執業注冊會計師的事務所工作背景,使其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即使發現該上市公司的審計機構在業務過程中存在問題,但該會計獨董也可能處于同處注冊會計師行業等因素而選擇緘默。這就使得即使執業執業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完全沒有問題,但事實上卻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勤勉盡職方面

只有兼具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的獨立董事足夠勤勉盡職,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職能,進而提高審計委員會的治理效率。而眾所周知,注冊會計師行業具有工作強度大、時效性強等特點,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是否能做到勤勉盡職受到外界的質疑。但從數據統計結果來看,創業板市場上114名擔任會計獨董的執業注冊會計師沒有缺席股東大會的情況,只有個別幾位獨立董事有一次的委托他人出席。可見,從參股東大會會議的頻率角度看,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但其實際上積極活躍的程度還有待驗證。

四、關于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的思考

(一)關注實質上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政策法規要求注冊會計師要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性,但實質上的獨立性難以考量,再加上注冊會計師的行業特質,使執業注冊會計師處于龐大的社會關系網絡中,各種“地緣”“學緣”“政緣”“商源”等關系嚴重影響其實質上的獨立性。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現有政策法規,對執業注冊會計師擔任會計獨董的實質上的獨立性給予高度關注。

(二)解決獨立董事“有話不敢說”的顧慮

相較于其他背景的會計獨董,執業注冊會計師在專業勝任能力方面無疑有著極大的優勢。但在實務操作中,擔任會計獨董的執業注冊會計師作為注冊會計師行業中的一員,在執業過程中可能會受到行業因素的影響,即使發現上市公司的審計機構在專業判斷或業務過程中有問題,也可能顧及同行關系,出現“有話不管說”的現象。筆者此處提出這一現象,望引起有關部門重視,早日實現“有話就說”。

(三)督促有執業注冊會計師背景的會計獨董更加勤勉盡職

根據本文的數據統計可知,絕大部分擔任會計獨董的執業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高級管理人員,事務所的工作性質決定注冊會計師的本職工作必然非常繁忙,雖然年報數據顯示執業注冊會計師無缺席股東大會的現象,但會計獨董在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是否積極活躍很難考量。有關部門盡快建立完善的考核體系,提高會計獨董履職的積極性和活躍性。(作者單位: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Bedard,J.S.M.Chtourou,and L.Courteau.The effect of audit committee expertise,independence,and activity on aggressive earnings management[J].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Theory,2004,23(2):13-35.

[2]涂建明.會計獨董與審計委員會的治理有效性――基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經驗證據[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0,1:90-95.

[3]涂建明.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監督作用的多維分析[J].證券市場導報,2012,1:15-18.

[4]趙德武,曾力,譚莉川.獨立董事監督力與盈余穩健性[J].會計研究,2008,9:55-63

第6篇

【關鍵詞】公司法 獨立董事 股權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發源于美國,也被稱為外部董事。中國首次引入獨立董事是在1993年。當時青島啤酒在香港發行H股,為適應香港聯交所的要求,設置了獨立董事。此后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成為慣例。理論上,獨立董事獨立于管理層,他們不但能為公司戰略和經營決策貢獻專業知識、關鍵資源,更重要的是他們可以不受管理層和內部人控制,發揮監督糾核的作用,為股東利益服務。所以,獨立董事的存在應該能提升企業的績效。然而,實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的存在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績效和治理質量的影響是很復雜的,既有一定的提升,也存在嚴重的“花瓶董事”現象①。

我國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現行法律法規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樣,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得到法律確認,但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的細則則由國務院制定,不過,至今也沒有正式。目前,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實施細則,是依據證監會的一系列文件。

2001年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目前上市公司實施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規則。這個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且制定了上市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時間表,規定“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應該包括1/3以上獨立董事”。因此,今天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都已經至少有1/3的獨立董事席位。《意見》對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是:與公司高管和占股權1%以上的股東沒有親屬關系,本身也不是公司的職員或占股權1%以上的股東,并且與公司沒有業務關系。獨立董事必須具有五年以上法律或經濟工作經驗。獨立董事負有勤勉義務和誠信義務,對全體股東負責。《意見》還規定了獨立董事的提名和聘任方法,獨立董事可由董事會、監事會或占有1%以上股權的股東提名,并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時間不超過六年。公司至少要有一名會計方面的獨董。此外,國務院對股份制銀行,證監會對境外上市公司、銀行等特殊企業的獨立董事制度還有另行規定。

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借鑒了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經驗。其設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考慮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權利和義務等。但是,獨立董事的薪酬、責任、保險方面缺乏實質性的規定,對于公司不合作的懲罰和救濟,公司法和《意見》都沒有足夠的規定。更關鍵的是,對獨立董事提名的規定,使得獨立董事的來歷面臨“不正”。法律法規創設本身的缺陷加上實際中公司治理機制的問題,使得獨立董事制度陷入了困境。

獨立董事困境的經驗證據

現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獨立董事制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和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本身的績效這兩方面。獨立董事制度本身的具體特征包括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占據的席位比重,獨立董事的年齡和背景,獨立董事是否擁有公司股權,獨立董事獲得的薪酬數量和有無保險等等。獨立董事的行為主要包括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的頻率,是否缺席,發表的意見特別是保留意見,獨立董事履職的時間等。

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影響,也存在不同的實證結果。王躍堂等認為,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比例與企業經營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②但是,也有很多學者質疑這種觀點。一些學者認為,單獨考慮獨立董事占董事會席位比例是沒有意義的,必須考察獨立董事的具體特征。高雷等研究發現,年齡對公司業績的影響受獨董其他特征的影響,如果獨董年齡大而獨董占董事會比例高則公司業績較差,提高獨董薪酬對提升公司業績有顯著影響。③魏剛等研究發現,教育背景對公司績效沒有顯著影響,但政府和銀行背景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績效有顯著正相關,此外董事兼任太多對公司績效有負相關。④這些研究證實了獨立董事的資源和關系網絡假設,同時也說明了董事專職的重要性。

那么,獨立董事制度究竟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呢?唐躍軍等研究發現,獨立董事會議次數越多,公司就越有可能采用累積投票制,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也有利于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和網絡投票。⑤可以說,獨立董事制度發揮了一些保護中小股東的作用,但是還非常有限。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保證方面,受他本身的獨立性、盡職意愿和盡職能力的影響。獨立董事實際面臨的法律責任較小、獨立性較差時,獨立董事就不能保證財務報告的有效性。

大量的經驗研究表明,獨立董事制度面臨困境。一方面,獨立董事制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然而這些作用有的很不穩定、存在爭議;另一方面,獨立董事對公司業績的提升,主要是在于其資源和關系方面,獨立董事的履職行為,面臨著信息與時間不足的問題,實際上只不過是走走形式而已。實證研究甚至發現,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看重的根本就不是獨立董事的監督維權能力,而是他的知識、背景和資源,聘請獨立董事的行為本身實際上取悅監管者的被動合規。⑥

獨立董事困境的成因和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意義

獨立董事之所以處于作用有限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獨立董事制度設計和立法的目的與獨董制度本身的作用,是背道而馳的。獨立董事制度最初是美國企業在實踐中形成的,經由美國立法確認。這個制度設立的目標是代表股東的利益,監督管理層。獨立董事來自外部,與內部董事相對,他們沒有管理層和內部董事那樣的特殊利益,所以能為股東權利服務。而中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除了監督管理層,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監督大股東,是希望通過獨立董事制度,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制約一股獨大。然而,這是與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可以發揮的作用完全相悖的。按照公司法和《意見》,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董,而獨董的提名是由董事會、監事會或1%以上股權的股東做出的,并由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所以獨立董事必然是由大股東選聘的或在任董事選聘的,這決定了他不可能去監督選聘自己的人。目的的混淆,是導致現在獨立董事制度困境的根源。

事實上,即使獨立董事決心履行職責,他也沒有條件和能力。獨立董事要履行職務必須有信息和時間。現行《意見》和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應當向獨立董事提供各種公司材料。然而如果不提供,卻沒有相應的救濟。獨立董事的保留意見必須披露,披露了卻也不能改變什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需要承擔決策失誤的風險。一旦風險發生,獨立董事難以承擔相應的責任?,F實風險過小和薪酬過低的事實,使得獨立董事完全沒有激勵去表明異議。此外,獨立董事設立還與現有的監事會制度發生沖突。

那么,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有沒有意義呢?獨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確實使中國在建立現代公司制度上邁出了一步,實證分析也表明,公司和投資者都可能從中獲得一定的好處。但是,聘任獨立董事,除了要花費公司的資金(這些開銷最后都會由消費者和投資者承擔),也消耗了獨立董事的時間,付出了一定的機會成本。

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形成,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主要原因就是美國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和嚴重的管理層控制。而中國恰恰是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在國企面臨管理層控制和侵占中小股東權益的問題,而民企更多的是存在大股東與管理層合一,侵奪中小股東的問題。中國未來的股權結構會逐漸走向分散,但至少在可預期的時間內,難以形成美國式的高度分散股權結構。可能最終的形態仍然是具有一定集中性的股權結構。獨立董事制度本身就是不適當的。所以,獨立董事制度增加了交易成本,卻并沒有帶來多少收益。

因此,筆者認為,獨立董事制度,最好還是從公司法中剔除。如果不修改法律,那么獨董的選聘機制也可以修改??梢钥紤]采用上交所建立獨立董事庫,隨機抽取適合的獨立董事,指派任職的方法。這樣可以杜絕大股東的操縱,使其真正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同時要求公司建立一定的獨立董事履職基金,并建立對獨立董事的信息傳達機制。證監會對獨立董事意見要求嚴格記錄,嚴格披露,隨時抽查。這些政策的配套使用,或許能促進獨立董事真正發揮獨立作用,從而提高公司治理和經營績效??傊?獨立董事制度的自然演進,才是獨立董事制度發展的合適方法。公司治理的完善,終究需要資本結構和資本市場整體的配套改進。(作者單位分別為: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南開大學)

注釋

①⑤唐躍軍,徐飛:“獨立董事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了嗎?――基于中國上市公司投票機制的研究”,《經濟管理》,2007年第7期。

②王躍堂,涂建明:“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治理有效性的實證研究――來自滬深兩市的經驗證據”,《管理世界》,2006年第11期。

③高雷,羅洋,張杰:“獨立董事制度特征與公司績效――基于中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經濟與管理研究》,2007年第3期。

第7篇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A+H上市,2015年營收931億元、凈利潤295億元、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15.5%;主要股東為中央匯金公司。

董事會由多元化的董事組成:執行董事長期從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工作,從業經驗深厚;股權董事曾分別在財政部、商業銀行及證券公司等單位任職,具有豐富的財政、金融管理經驗;獨立董事在宏觀經濟研究、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審計等領域具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可以說,科學、多元化的高素質董事會團隊是光大銀行董事會高效運行的人員保障。在日常工作中,各位董事根據有關規定,認真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及時了解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規范、盡職、勤勉、高效地履職,使履職行為和公司的價值有效統一。

董事會構成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設置了“專職董事”,即匯金公司根據其持股比例選派幾名專職董事全日制在光大銀行辦公,其行政、工資、組織關系等均在匯金公司,以便能夠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匯金公司內部還設立了專門的股權管理部門為其提供支持,并不定期安排各種培訓;光大銀行董事會辦公室則負責為專職董事提供日常工作支持和服務保障。相對于其他非執行董事,V岸事有更為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通過專題溝通會、座談會等形式,及時、全面、深入地了解光大銀行經營管理、業務發展、財務狀況、風險管理等相關信息。在不干涉管理層日常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專職董事還受邀列席銀行各類重要會議,包括行長辦公會、業務條線會、年度和年中工作會等,持續關注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閉會期間,董事特別是專職董事和獨立董事可根據需要赴分支行進行實地考察和調研,圍繞相關主題,通過聽取匯報、實地考察,了解全行戰略及董事會各項決策的落實情況,及時獲得履職所需信息。專職董事通常在年初擬定全年調研計劃,并將調研時間、課題、擬走訪的分行等相關信息提供給董事會辦公室,以便后者協調相關業務部門和分行進行統籌安排。每個調研課題結束后,調研組牽頭人根據考察情況形成調研報告,在上報股東的同時抄送管理層,管理層及時研究、反饋,并逐漸形成常態化、規范化的工作機制。

第8篇

陳思,吉林大學商學院,會計專業。

摘要:2001年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這一英美法系舶來品正式在中國播種。然而證監會企圖在監事會監督不力的情況下給上市公司加上獨立董事這第二把“鎖”的愿望收效如何呢?事實是獨立董事似乎似乎既不獨立也不“懂事” ,明顯失位的問題成為公司治理中的又一癥結,花瓶獨董現象也成為擺在我們法律人——制度設計者面前的另一道難題。

關鍵詞:獨立董事;公司治理;監督;失位

背景介紹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源于美國,我國在20世紀末開始了移植獨立董事制度的探索。2001年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明確規定了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以及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日程表: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2005年修改的新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至此我國以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了獨立董事制度的地位。

案例指引

1.2004年6月17日伊利股份(600887)意外跌停。事情源于伊利股份與獨立董事俞伯偉的博弈:伊利股份獨立董事俞伯偉發表聲明質疑伊利股份未經董事會批準、未公告購買巨額國債,并提出由獨立審計機構審查伊利股份國債投資項目。 作為回應:6月17日,伊利股份公告稱董事會臨時會議形成決議,同意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提請股東大會免去俞伯偉先生獨立董事的議案》提交2003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2.在《燕趙都市報》2012年5月26期中有這樣一則報道: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副主任,emba中心主任徐經長教授身兼六家上市公司獨董,被網民贈與“最牛獨董”稱號。更牛的是:徐經長所兼職的寶萊特、奧康國際、北京城建、北新建材、全聚德、榮之聯等6家上市公司橫跨房地產、餐飲業、紡織服裝、醫療器械、信息服務、建筑材料業。最牛獨董徐經長讓本就飽受爭議的獨立董事制度再度登上輿論的風口浪尖。迫于壓力徐經長于5月21日“因個人工作原因”申請辭去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職務。

問題發現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類似于日本內部監控一貫依賴監事會,這次欲引入獨立董事制度,除因監事會弱化外,還有改造公司董事會的現實考慮。即獨立董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強化董事會的職能最終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然而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獨立董事在我國公司治理中并未如制度設計者所希望的那樣從根本上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有效履行監督職能并切實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而是存在嚴重的失位問題:既不獨立,也不“懂事”。獨董制度的設計更多的扮演了“企業發展壯大后必須面臨的一道坎“這一尷尬角色。

問題分析

在第一個案例中,到底是什么深層次原因讓俞伯偉與東家伊利股份“兵戎相見”我們不得而知。但是當人們因俞伯偉的《獨立董事聲明》重新為飽受詬病的獨立董事制度歡呼時,伊利股份的臨時董事會決議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的信仰者無異于當頭棒喝,也是對《意見》中獨立董事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這一構想的強有力沖擊。由此可見:獨立董事并不獨立。

針對第二個案例,《意見》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首先徐經長在辭去寶萊特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之前曾擔任六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顯然違反了意見對于個人兼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個數的限制;其次徐經長所兼任獨立董事的六家上市公司橫跨房地產、餐飲業、紡織服裝、醫療器械、信息服務、建筑材料業等六大產業也讓人們對于徐能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產生懷疑。對此 網友上海云龍的提問最具代表性“最牛獨董,同時兼任六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錢拿得過來,事管得過來么?”由此可見:即便獨董是超人,似乎也很難做到“懂事”。

獨立董事既不獨立,也不“懂事”,由此淪為上市公司裝點門面的“花瓶”, 套用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邁賴斯.馬斯的一句話:大多數的獨立董事僅僅是“公司圣誕樹“上的裝飾品——沒有任何實際目的的裝飾行的舉止文雅的小玩意兒。

彭興庭更是以《獨立董事和被豢養的經濟學家》為題來批判獨立董事。

到底是什么造成獨立董事既不獨立又不“懂事”呢?

(一)首先我們進行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分析:

1.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選任似乎仍停留在熟人介紹的階段,建立在熟人基礎上的獨董自然會礙于情面,很難真正對公司的業務提出實質的批評,這樣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選任上就已大打折扣。

2. 從獨董們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主要由高校學者、律師、會計師、券商行業分析師、退休官員構成,其中高校學者占到百分之四十三點五。明星教授成為上市公司眼中的香餑餑如復旦大學民商法中心主任胡鴻高同時擔任海德股份,置信電氣,世茂股份,s佳通的獨立董事。擔任獨立董事對這些學者來說意味著名利雙收:一方面他們可以從上市公司獲得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的獨董津貼,如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擔任建設銀行獨立董事稅前薪酬達到41萬;另一方面,披上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外衣也讓學者們在學術界更加如魚得水。

而上市公司重金聘請獨立董事一方面是利用一些知名教授的社會地位提升運營管理和聲譽,更重要的是利用高校學者缺少實務經驗,不會對公司高層提出太多意見從而達到不受牽絆的目的,不“懂事”自然也成了獨董能否成功上位的加分項。這個結論也不難證實:從“電話履職”獨董和“失聲”獨董中便可見一斑。“電話履職”獨董是指很少參加公司董事會,通常通過通訊方式履職。如2010年羅平鋅電召開了13次董事會,獨董尹曉冰電話參加11次?!笆暋豹毝瓌t以重慶啤酒,綠大地造假案中獨董集體為代表。

就這樣,獨董名利雙收,他們甚至可以心安理得的一邊鼓吹獨立董事有助于決策公正化,一方面卻又拿著大股東的錢,為他們的利益搖旗吶喊,借助自己的影響力錯誤的引導公眾預期。所謂拿人手短,吃人嘴短,經濟學家被大公司、大老板豢養的背后做出有違自己良心的事情,用經濟學家自己的話說:這也是:“人作為理性動物”使然。而上市公司則成功的利用獨立董事制度加強了企業家和經濟學家的聯盟,更是有效的在“聯盟”內部成功的找到了制度設計者的第二把鎖的鑰匙。試問這樣的獨立董事怎能真正獨立有效的履行監督職能、防止一股獨大、切實保障中小股東利益。

(二)接下來我們就獨立董事能否真正做到“懂事”進行分析:

前文已述:獨立董事在構成上以高校學者為主,占到百分之四十三點五。那么這些學者精英在冠以理論實踐相結合的帽子后是否做到了名副其實則是值得商榷,仍以徐經長為例,徐教授身兼六家上市公司獨董,更甚者這六家公司竟是橫跨六大產業,應該說獨董如要真正做到忠實勤勉首先要對公司所在行業有充分了解,其次才是財務法律相關知識。那么徐教授在科研壓力本就很大的情況下如何去充分了解這六大行業呢,更不用說能夠忠實勤勉的為公司治理提供建設性的意見??梢哉f徐經長絕非個例,獨董身兼多家公司獨董以至于其分身乏術是造成獨董不“懂事“的重要原因。

對策探索

應該說將獨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國絕不僅是簡單的制度移植的問題,更不意味著公司只需聘請若干專家以作其“門面和裝潢“以提升公司之層次,他涉及的是獨立董事與公司法的整體契合問題。

既然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公司治理中面臨著嚴重的以不獨立和不“懂事“為代表的失位問題。那么我們就應該分別從獨立 和”懂事“兩方面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針對獨立董事獨立性所面對的挑戰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應對:

1, 首先在獨立董事的選任上不能任人唯親,對此監管部門的適當干預是必要的。建議經過考試合格的獨立董事在監管部門及交易所備案,新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出現空缺時由監管部門及交易所提出建議,由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股東代表根據實際情況對候選人職業能力以及進行考察,在沒有充分理由表示異議的情況下根據建議確定獨立董事人選以保證獨立董事獨立性。

2, 既然獨立董事拿人手短,吃人嘴軟,那么由此造成的不獨立應由薪酬制度來解決,即薪酬的發放要脫離董事會和管理層,獨立董事應建立獨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建議由監管部門、交易所、上市公司聯合成立獨立的薪酬管理部門,并將薪酬的發放與獨董履職情況以及中小股東的意見結合起來。

3, 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之間的分工合作制度。在我國現行給上市公司上兩把鎖的體制下,如果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職權不清,那么二者很可能出現爭權以及互相推諉的情況,這便會使制度設計者的愿望落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也便在內部消化掉了,所以加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必須明確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之間的職權劃分。

4, 明確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完善問責制度。在現行法律規定下獨立董事義務不夠明確,多數獨董只是拿錢了事,權利義務不對等也是獨立董事怠于追求獨立的重要原因,所以對未能盡職的獨董要加強監管,在客觀上形成獨董獨立性的壓力迫使其主動追求獨立 。

(二)要使獨立董事做到“懂事“真正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1,在立法上減少獨立董事最多兼任上市公司的家數,筆者認為《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規定使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成為客觀上的不可能。個人精力有限,加之獨立董事并不作為本業,所以允許獨董兼任最多五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勤勉盡責是不現實的。建議修改此項規定: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個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并不得跨超過兩個行業為宜。

2,完善獨立董事構成結構,筆者認為高校學者并不是兼任獨立董事的最佳人選,欠缺實務經驗是其擔任獨立董事的最大瓶頸,而上市公司不應成為高校學者提升實務經驗的練兵場。建議由具有實務經驗的券商行業分析師,會計師,證券律師擔任獨立董事以便更好履行職責。

3,加強獨立董事入職前培訓并實行定期考核制度。獨立董事能否充分發揮作用的大前提是對行業的了解其次才是專業知識的考量,所以加強獨立董事的職前培訓是必要的,定期考核是對獨立董事職業能力的持續關注,公司監管以及廣大中小股東利益不可馬虎,如果發現獨董職業能力達不到職位要求就必須采取措施 :或者加強培訓、或者更換合適人選。唯此才能保證真正的行家在為公司及廣大股東保駕護航。

結語

獨立董事能否在我國的公司治理中真正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績關鍵在于保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以及獨立董事職業素養適應職位要求。唯此,獨立董事這一制度設計才能真正使我國的公司治理取得長足的進步。(作者單位:1.吉林大學法學院;2. 吉林大學商學院)

參考文獻:

[1]《燕趙都市報》2012年5月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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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蔣大興主編:《公司法律報告(第二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5]梁樺:《獨立董事:從花瓶到行為者》,載《經濟日報》2004年8月23日。

[6]彭興庭:《獨立董事和被豢養的經濟學家》,載《中國工業報》,2004年8月23日。

第9篇

【關鍵詞】 審計委員會; 上市公司;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一、美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

(一)《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

薩班斯法案(Sarbanes Oxley Act)于2002年7月頒布,該法案使在美國的上市公司不但要通過書面形式表明針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存在及有效運行,而且將財務報告的重大錯報風險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此外,法案還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管理層出具的關于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聲明進行鑒證。

關于審計委員會的規定主要在法案第301條款體現,其中(1)為審計委員會設立的規定,(2)―(4)為審計委員會獨立性規定,(5)―(10)為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具體為:(1)禁止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2)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當獨立;(3)不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詢、顧問和其他報酬;(4)不是上市公司或下屬機構的關聯人員;(5)對公司每一年度和季度的財務報表進行討論并提出質疑;(6)對公司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政策予以評價;(7)評估公司對外的所有盈利信息和分析性預測信息的質量;(8)負責對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及運行;(9)負責聘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給事務所支付報酬并監督其工作,受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10)接受并處理本公司會計、內部控制或審計方面的投訴。

(二)美國的審計委員會現狀

在美國,大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通常由3―5名成員組成,美國證券市場的上市規定要求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獨立董事,在個別情形下,委員會成員的選擇需要滿足額外的、更為苛刻的獨立性標準。委員會成員除須具備一定的財務背景外(其中至少一名成員是財務專家),對其綜合能力要求也非常之高,成員在工作中需要協同所有的董事,充分了解公司業務和風險組合,憑借其業務經驗,對委員會負責的提案進行獨立、嚴格的判斷。由于審計委員會的責任非常重大,董事會選擇成員時往往會考慮某位候選人兼職的情況,除非認定兼職情況不會影響該人能有效地提供服務,一般要求成員不可以在超過3家的上市公司同時從事同類型工作。

為了了解《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實施后的效果,Cohen etal(2003)針對法案頒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進行了檢驗,Lai(2003)對法案實施后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進行研究,兩項研究結果表明:法案實施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出現明顯下降,會計信息質量明顯上升,公司的審計獨立性得到提高。

二、中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

(一)《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

薩班斯法案通過之后,歐洲各國、日本、澳大利亞等紛紛借鑒薩班斯法案,修訂本國關于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法律要求。中國證監會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借鑒美國的做法,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要求,其中中國證監會聯合國家經貿委于2002年1月7日出臺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了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的組成和主要職責,基本建立了審計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的法律框架。準則中涉及審計委員會的規定有兩個條款,其中第52條規定為: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第54條規定是關于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此外,中國證監會2007年12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首次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在2007年度報告中披露“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和薪酬委員會的履職情況匯總報告。”

(二)中國的審計委員會現狀

1.審計委員會的設立情況。截至2007年12月31日,深市488家公司中有91.80%即448家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而滬市上市的862家公司中則有95%(816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數據表明審計委員會制度在絕大部分深滬市上市公司中已經建立。

2.審計委員會的表決情況。在深市的448家已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報告期內,平均發表了2.67次意見,若扣除2007年年報必需的一次,則說明審計委員會參與公司決策的次數偏低。

3.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規定以及《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報告及相關工作的通知》將審計委員會的年報工作規程加以細化,從表1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在滬市上市公司已設立的審計委員會能夠較好地履行職責。

三、分析

一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禁止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任何公司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沒有強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關于這點,我國部分學者認為《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削弱了審計委員會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推行,降低了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設立審計委員會必然會增加中小企業的運行成本,《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正是兼顧到部分中小企業的成本而未強制所有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且2007年在深滬市的上市公司中設立審計委員會的超過90%,并且預計還將繼續增長,證明審計委員會的推行效果較好,任何政策的推行不是必須通過法律手段才能達到良好效果的。至于是否該在我國的《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對審計委員會進行規定,筆者認為在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仍處于探索階段時就將其以重要的法律形式來體現未免有失妥當。

二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在保證審計委員會獨立性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如要求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任何咨詢、顧問和其他報酬,且不是上市公司或其下屬機構的關聯人員等。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僅要求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這樣的規定無疑難以保證審計委員會具有充分的獨立性,不利于審計委員會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職能。

三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專業描述是:委員會成員須具備一定的財務背景,且其中至少一名為會計或管理方面的專家。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正因為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中涉及審核公司財務信息及其披露、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等一系列必須具備財務知識才能完成的內容,所以我國準則的規定顯然決定了審計委員會缺乏完成其職責所必備的專業性。

四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詳盡的規定,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則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規定泛泛而談,且其中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及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規定與監事會的職責有所交叉,從而容易形成多頭監管,兩部門分工不清,造成資源浪費甚至互相推諉的問題。

五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規定了審計委員會聘請并支付酬勞給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其工作,且受聘的外部審計機構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這就充分保證了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僅規定審計委員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卻沒有明確外部審計機構的酬勞由誰支付,從而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四、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足,建議對其進行修訂。

一是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保障其獨立性,使其專業性與職責相適應。

二是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職責分工。

三是對外部審計機構的薪酬、監管部門等作出詳盡規定,以保證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四是加強對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的考核,對因審計委員會未盡職責而存在財務舞弊的公司,應當加重追究審計委員會委員的相應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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