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2 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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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年-200年三年間,我市兩級檢察機關共查處“村官”職務犯罪案件37起,本文試對這些案件進行剖析,歸納特點,探尋原因,提出預防對策,以遏制和預防同類案件的發生。
“村官”職務犯罪基本情況和特點
(一)從涉案類型看,近三分之二是挪用公款罪。在發案的37件案件中,挪用公款23件,占發案數的62%,貪污10件,占27%,受賄4件,占11%。
(二)從涉案金額看,有不斷增大的趨勢。10萬元以下24件,10-100萬元6件,100-200萬元2件,200萬元以上5件。隨著新農村經濟建設的發展,近年來涉農犯罪案件案值日趨增大。蓮都區塔下村原村民主任黃永豪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高達270萬元。
(三)從犯罪主體看,村民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居多。其中,村民主任18人(其中村委副主任1人),黨支部書記14人,出納2人(其中1人是村委委員兼出納),報帳員2人(其中村黨支部委員兼報帳員1人),會計1人。
(四)從判決結果看,量刑較為輕緩。在已經法院審理判決的27件案件中,判處實刑只有9人,而適用緩刑與免予刑事處分的有18人,其比例高達己判案件的三分之二。
(五)從受教育程度看,涉案“村官”絕大多沒有受過高等教育。37起“村官”案件中,文盲1人,小學文化程度6人,初中文化程度20人,高中(含中專)文化程度9人,專科文化程度1人。
“村官”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監督制約機制缺失。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村子,黨支部大多軟弱渙散,戰斗力不強,《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村黨支部書記、村民主任的權力過大,為所欲為。有的村干部片面理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認為村民委員會是自治組織,享有充分的自,不服從鄉鎮黨委、政府的監督和指導,當選村干部后作風霸道,驕橫跋扈,搞個人說了算。如蓮都某村王某某,任村黨支部書記20多年,平常獨斷專行,在任職期間,隨意支配村里的資金,用公款作質押在銀行貸款自己搞營利,并經常拿著公家的錢送人情,隨意借給親戚朋友使用,村里經濟帳目不公開,造成集體財產嚴重流失。再如,村級財務人員選用不規范,會計、出納大都由村委會主任、書記根據個人喜好選用親信擔任,甚至自己“一肩挑”,給濫用權力、自管自支、自報自批提供了方便。財務審批不嚴格,賬目設置不規范,設置多個賬本、多個戶頭,不定期公布賬務等等,導致蓮都水閣街道辦事處七百秧村、縉云東渡鎮東渡村、遂昌湖山鄉湖方村、慶元松源鎮五一村、云和石塘鎮規溪村等數個村兩委的原黨支部書記和村民主任共同挪用公款、貪污、受賄窩案串案的發生,案發前村民的上訪不斷,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二)土地征用政策不完善。近年來,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征地補償成為包括村干部在內的農民利益沖突的焦點。土地在進入市場過程中其價值不是按照土地的補償費而定,而是根據市場或用途來確定。土地價格的不規范,給予“村官”一把可以自由伸縮的尺子,“村官”代表村民與征用方簽訂征用合同,以較低的價格出讓土地給征用方,征用方把工程部分項目及附屬工程承包權優先給予“村官”,達到其與投資商“互利共贏”,并使這些利益被披上“合法”的外衣。而土地價格的不規范,同樣給“村官”挪用或貪污土地征用補償款留下種種可以掩護的借口與漏洞。如云和縣規溪村委原主任葉某某和原支書王某某,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移民、防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移民、防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23萬余元,并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賄賂各1萬元,分別因貪污和,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9年。又如原慶元縣五一村書記王某某、村委主任葉某某與報帳員李某某,未經村兩委研究決定,在2至5月期間,曾二次將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200萬元借給商人鄭某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并約定以1%計算收取利息,意圖予以私分。
(三)輕緩刑事政策負面影響。一方面,有的領導對群眾反映的村干部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培養一個村干部不容易,只要其能完成上面交給的任務就當作是好干部,對諸如“村官”挪用公款行為麻木不仁,甚至包著捂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近三年“村官”職務犯罪案件,有三分之二案件適用了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免予刑事處分。如縉云縣院查辦的壺鎮中興村原村民主任呂某某挪用公款6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該縣東渡鎮東渡村原村民主任鄭某某挪用公款128萬元,因其有自首的從輕情節也被判處不滿三年的緩刑,對此,村民群眾議論不少。量刑中輕刑化趨勢,對職務犯罪的威懾力弱化,使一些人認為“村官”犯罪成本不高,懲處風險不大,故鋌而走險重蹈復轍。
(四)案發“村官”自身素質低下。由于村干部任期一般為三年,個別“村官”認為這不是鐵飯碗,不如過一天算一天,當一天撈一天。在一些發案的村子,農村干部缺乏必備的基本素質,法制觀念淡薄,目光短淺,往往被眼前利益所吸引,不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有個別 人認為自己當選村干部是化了“血本”的,一旦當上了,村集體的財物就成了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無忌憚,中飽私囊。尤其是對挪用村集體資金,不少“村官”壓根兒就沒想到是犯罪,總認為自己為村里保管資金,只要不少掉就行了,有時為某個項目自己挪用一下,或借給某個朋友應個急,不可能構成犯罪,直至立案查處,才追悔莫及。如遂昌縣石練鎮愛豐村原村民主任陸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對法律法規知之甚少,1至2月,先后五次擅自挪用灘坑電站移民土地征用補償款40萬元用于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其中37萬元無力償還,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又如松陽縣古市鎮上五木村村委主任葉某某是個文盲,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集體資金2.5萬元而被查辦。
預防“村官”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村干部的整體素質。要通過以案說法、以會代訓等形式,進一步加強對村干部的教育培訓。使他們真正學法、知法、懂法、依法管理村務。要規范村干部的行為,結合實際制定規范的村干部管理辦法,把發展村級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依法辦事、確保穩定作為重點內容列入考核,強化村干部的業績考核。要推行和建立村干部年度工作民主評議制度,組織村民對村干部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的,要對其予以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對不稱職票超過半數的村干部,要及時予以調整。
(二)切實開展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促進村兩委班子更好地為村民服務。要規范民主決策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決策權。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大額資金的借用、集體資產處置、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都要由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要健全村務公開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要將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村集體債權債務、村內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及時公開,透明操作。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參與權。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全體村民,討論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和財務管理制度等等,尤其是村民主理財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及時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并有義務向鄉鎮黨委反映村干部的不合理開支。要強化民主監督機制,保障農民群眾的監督權。在鄉鎮黨委、政府派員主持下,組織村民評議村干部。要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衡量村干部是否合格的標準,評議結果要與村干部的使用和補貼工資標準直接掛鉤。
當前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一是管理制度執行不力。有的村社根本就未建立與財務相關的管理制度;有的民主理財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雖有制度,但執行不力,制度形同虛設。二是監督糾正乏力。不少鄉鎮缺乏專門監督機構對村社財務進行監督檢查;有的鄉鎮雖有監督機構,但卻未認真履行職能,更缺乏保證工作正常運行的相關制度,甚至對有的村社五六年未進行過審計檢查。三是收支項目混亂。有的收支項目不按規定設置,或隨意設項攤派集資,有的項目應收卻未收足,有的項目又出現重復收費。四是會計帳目混亂。多數村社沒有成型的帳簿,記帳方式五花八門,有的半年甚至隔年做帳,極為混亂;有的單據無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或以白條入帳;有的記帳單據散失,無據可查。五是財務人員素質低。絕大部份村社財會人員,未受過專業知識培訓,不懂財務管理的基本知識;有的村社無專人管理財務,村支書當家管錢管帳,既是財務審批人,又是會計、出納,一人獨攬,一個口袋裝票子,一個口袋裝條子。
如何解決好目前村社財務管理存在的熱點問題?
我區平昌縣采取建立村級財經組和鄉鎮財經辦的管理體制,是一個對癥下藥的好辦法。貴刊第2期作了概略報道?,F將他們的具體作法,再作進一步論述。
一、建立新的管理機制一是工作機制。
鄉鎮財經辦按“五統一”、“四不變”的原則運行。五統一,即:統一辦公,統一調度使用人員,統一收取解繳稅費,統一規劃組織培植財源,統一按性質及用途使用資金。四不變,即:機構不變,職責不變,資金性質及用途不變,供給關系不變。鄉鎮財經辦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工作,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村財經組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領導下工作,業務受鄉鎮財經辦指導。在帳務體系設置上,鄉鎮財經辦共設置總預算會計帳、稅費征解會計帳、單位預算會計帳和集體經濟會計帳,并在同一銀行(信用社)開設存款帳戶。村級財經組按代收稅費與本級收支分別設帳的原則,設稅費征解會計帳,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帳,“兩工”(義務工、積累工)使用帳。
二是崗位設置。
鄉鎮財經辦設置11個崗位,主任1人,由鄉鎮長兼任,副主任2人,分別由鄉鎮財政所長、農經站長兼任,設總預算會計、征解會計、單位預算會計、集體經濟會計、統計員、總出納員各1人,稅收征管員兩人。除稅收征管員由上級地稅部門確定外,其余崗位人選,均由鄉鎮黨委、政府征求上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確定,并根據財經辦副主任德才素質和業務水平,確定其第一副主任,主持財經辦日常工作。財經辦的總預算會計、征解會計、單位預算會計,由財政人員擔任,集體經濟會計、統計員、總出納員,由農經人員擔任。鄉鎮財經辦人員編制除主任外,一律按鄉鎮總人口確定,1.5萬人以下的鄉鎮8人,1.5萬人至2萬人的鄉鎮9人,2萬人以上的鄉鎮10人,其人員編制少于崗位設置的,實行兼職。鄉鎮財政所、農經站人員,按照“定崗定責、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上崗,其余富余人員,一律按有關規定合理分流。村財經組設組長1人,由村主任兼任,會計、統計及稅收代征員1人,由村文書兼任,出納員1人,由其他村干部兼任。村財經審查監督組設組長1人,由村黨支部書記兼任,各農業社社長和村民代表為成員,其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村財經組和村財經審查監督組成員,由村黨支部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批確認。村財經組成員一律兼職兼薪;村財經審查監督組成員,原則上不實行兼職兼薪,以利監督管理,但對其中的村民代表實行誤工定額補助辦法,列入村級財務預算支出。
三是監督機制。
鄉鎮財經辦帳務,除接受各自主管部門內審外,還必須接受審計、統計部門的監督。村財經組,除接受鄉鎮財經辦的審查監督外,還要接受村財經審查監督組的監督,并定期向群眾公布帳務,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相應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以規范和協調財經辦和村財經組工作。特別是村級財經組建立后,村級財權有所擴大,為防止貪污、挪用國家、集體資金,相應建立了票據管理、稅費解繳、村社干部財產抵押上崗制度,切實規范工作程序和工作行為。
四是激勵機制。
以前村級只有事權,沒有財權。財務管理改革后,統一了事權和財權,調動了村干部的積極性。對村干部實行基礎、職務、績效結構工資制,其績效工資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同時實行兼職兼薪,多勞多得,以激發村干部的工作熱情。對村干部還實行離職保障制度,任期滿三年的,可享受離職保障金,以解除村干部后顧之憂。
調整鄉村利益格局要充分發揮鄉鎮和村級兩個積極性,必須重點把握兩點:(1)有利于鄉鎮財政增收。鄉鎮財經辦統一收取稅費后,分別按資金性質入庫,統一調度資金,以杜絕稅費漏征。(2)村上應得的利益必須歸村,使其得到實惠。一是村上的集體經濟收入,不允許鄉鎮平調或提成;二是當年新增生豬屠宰稅和農業特產稅,按70%返還給村;三是按比例計付稅收代征手續費。農業稅按0.5%,農業特產稅、工商稅和其他稅收按1.5%計付;四是按比例提取代收鄉鎮統籌等手續費。鄉鎮統籌按3%提取,“兩金”按1.5%提取,代收款、以資代勞款按6%提??;除此之外的其它手續費,均由鄉鎮財經辦按照體制要求,統一提取撥付,村級一律不得自行提取。
提高了干部素質
要鞏固村級財務改革成果,認真執行改革后的村級財經管理制度,使之健康運轉,關鍵在于提高基層干部素質。一是認真實行鄉鎮及村級干部推選制,這是建立鄉鎮、村級財經制度的重要前提。要配好鄉鎮財經辦、村級財經組和財經審查監督組的班子,必須按德才兼備的原則,搞好鄉鎮長和村干部的推選,把思想政治好、業務能力強、作風正派、群眾真正信任的同志,選撥到鄉鎮長和村干部崗位上來,以確保農村財經工作的順利開展。有了健全較好的領導班子,才能徹底理清村與鄉鎮之間、村與社之間、村與農戶之間的經濟關系,摸清鄉鎮財政所、農經站和村委會的債權債務。至于村級財務改革前的債權債務,應明確責任,由財政所、農經站和村社,各自逐步消化,涉及經濟問題的干部,必須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二是搞好業務培訓。由縣委組織部牽頭,以縣財政局、地稅局、農業局為主,首先對建立村級財經工作組成員進行系統培訓,然后分兩批對鄉鎮財經辦和村財經組成員、村財經組會計(文書)進行業務培訓。今后對村財經組會計,還將進一步組織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按
《會計法》和《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的規定,納入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初見成效
建立村級財經組,實行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是農村財經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它對擴大農村基層民主,轉變鄉鎮工作方式,調動村級組織和村社干部積極性,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監督”,改善黨群關系,以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到1998年11月底,該縣60個鄉鎮財經辦,448個村財經組和村財經審查監督組,已相繼全部建立,并正式運行。從目前情況看,工作開展和機制運行較為順利,并初見成效。
(一)理順了財務關系,增強了財務透明度。
一是清理債權債務及其它財務關系。全縣共清出往來款項1.8億元,并具體制定了清結規劃。二是建立了兩套較為科學合理的帳務體系,明確劃分上交鄉鎮資金和村級的應得利益,相應制定了農戶稅費結算三聯單(征收聯、記帳聯、農戶對帳聯),及時進行稅費結算。三是收支業務,堅持“一個口子進,一個漏斗出,一支筆審批”,出納與會計分設,錢帳分管,農民負擔核算分開,村級財務公開,從而改變了以往“一人當家”的包包帳,頗受農民歡迎。
(二)方便了群眾,減輕了農民負擔。
農戶可以隨時到財經組辦理結算業務,既不耽誤農時,又不會出錯亂,群眾深感方便。村上有了一定的財力,可以抵御農村小范圍的自然災害,也可以幫助特困戶、受災戶安排生活,發展生產。駟馬鎮龍臺村對5戶特困戶的農業稅全減,并用村級資金戶平購買200斤碳氨發展生產。該縣有30個村拿出73萬元資金,興辦竹木器及農副產品加工等村辦企業,以增加村級收入,逐步消化村社歷史債務,減輕農民負擔。
(三)防止了稅費流失,增加了財政收入。
村社干部對稅源增減變化情況心中有數,一有稅源即可隨時征收。特別是對全家外出務工,土地轉移承包,由誰承擔稅費,何時回家,都能掌握情況,隨到隨收。對走鄉串戶搞個體經營的商販,切實加強了納稅監督,堵住了稅費流失。通過上述措施,防止了稅收流失,相應增加了財政收入,該縣元山、蘭草兩區去年稅費任務完成較好,居全縣一、二位,并清回歷年尾欠達470余萬元,其中收回全家外出務工農戶歷年欠稅欠費12萬元。
(四)調動了村社干部當家理財的積極性。
過去村社干部工資由鄉鎮發給,對生產發展如何,收入完成多少,都無直接利害關系,致使村上無財力,實為一個空架子。建立村級財經組后,村級有了一定的財力,對村社干部的工資,采取績效工資制,按照兼職兼新的原則,由村財務支付,每月少則100元,多的300元,比原鄉鎮發給的標準工資大大提高。同時,建立了離職保障金,解除了村干部的后顧之憂。這樣,村社干部如果不抓生產發展,必然影響經濟指標的完成,使工資待遇得不到保障。因此,該縣的村社干部,都積極狠抓農業生產,努力開辟財源,為財政增稅,農民增收。既體現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又適應了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客觀形勢。
(五)有利于完成稅費任務。
建立村級財經組后,征管人員相對增加,征管力度隨之加強,改按季度征收為常年征收,克服了財政所、農經站坐點扣收,面對千家萬戶核對帳務,催收尾欠,而出現人力不足和進度緩慢的弊端。
該縣張公鄉泥池村1998年稅費任務24.8萬元,歷年尾欠8萬元,至當年11月底,不僅提前完成全年任務,而且收回尾欠3.2萬元。同時,該村還用自有財力新建了300平方米的財經組辦公室。
(六)有利于樹立政府形象,密切干群關系。
近年來,農村稅費尾欠愈來愈大,導致部份鄉鎮某些必要支出不能保證,甚至舉債度日,步履維艱。村級財務改革之前,為了完成任務,保障支出,只能由政府組織力量,集中抓回收工作,難免不出現一些強迫命令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形象。建立村財經組后,由于村社干部接觸群眾近,掌握情況準,由他們負責征收稅費,可因人而異,見逢插針,改突擊征收為常年征收,不僅使農戶自覺交納各種稅費,而且化解了許多矛盾。這就改變了以往坐點扣收和強迫硬逼行為,使鄉鎮干部從“催種催收”中解脫出來,專心致志地抓環境建設,培植收入大戶,狠抓科技和流通,真正實現了工作重點轉移。
(七)有利于加強監管,培植重點財源。
鄉鎮財經辦的工作重點,從過去一味抓收入轉到抓財務監管和重點財源建設上來,著力對村級財經組進行業務指導和財務監管,清理整頓重點村和重點單位財務,積極組織資金供應,大抓項目發展。
該縣青鳳鄉財經辦用2萬元購買3畝水面堰塘養魚,投入5萬元辦起了養雞場,并與外地廠家合作建立了薯類粉絲加工廠,預計1999年可創稅利3萬余元。
(八)有利于精簡機構,加強基層建設。
當前群眾反映的主要問題:一是管理制度執行不力。有的村社根本就未建立與財務相關的管理制度;有的民主理財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雖有制度,但執行不力,制度形同虛設。二是監督糾正乏力。不少鄉鎮缺乏專門監督機構對村社財務進行監督檢查;有的鄉鎮雖有監督機構,但卻未認真履行職能,更缺乏保證工作正常運行的相關制度,甚至對有的村社五六年未進行過審計檢查。三是收支項目混亂。有的收支項目不按規定設置,或隨意設項攤派集資,有的項目應收卻未收足,有的項目又出現重復收費。四是會計帳目混亂。多數村社沒有成型的帳簿,記帳方式五花八門,有的半年甚至隔年做帳,極為混亂;有的單據無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或以白條入帳;有的記帳單據散失,無據可查。五是財務人員素質低。絕大部份村社財會人員,未受過專業知識培訓,不懂財務管理的基本知識;有的村社無專人管理財務,村支書當家管錢管帳,既是財務審批人,又是會計、出納,一人獨攬,一個口袋裝票子,一個口袋裝條子。
如何解決好目前村社財務管理存在的熱點問題?
我區平昌縣采取建立村級財經組和鄉鎮財經辦的管理體制,是一個對癥下藥的好辦法。貴刊第2期作了概略報道?,F將他們的具體作法,再作進一步論述。
一、建立新的管理機制一是工作機制。
鄉鎮財經辦按“五統一”、“四不變”的原則運行。五統一,即:統一辦公,統一調度使用人員,統一收取解繳稅費,統一規劃組織培植財源,統一按性質及用途使用資金。四不變,即:機構不變,職責不變,資金性質及用途不變,供給關系不變。鄉鎮財經辦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工作,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村財經組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領導下工作,業務受鄉鎮財經辦指導。在帳務體系設置上,鄉鎮財經辦共設置總預算會計帳、稅費征解會計帳、單位預算會計帳和集體經濟會計帳,并在同一銀行(信用社)開設存款帳戶。村級財經組按代收稅費與本級收支分別設帳的原則,設稅費征解會計帳,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帳,“兩工”(義務工、積累工)使用帳。
二是崗位設置。
鄉鎮財經辦設置11個崗位,主任1人,由鄉鎮長兼任,副主任2人,分別由鄉鎮財政所長、農經站長兼任,設總預算會計、征解會計、單位預算會計、集體經濟會計、統計員、總出納員各1人,稅收征管員兩人。除稅收征管員由上級地稅部門確定外,其余崗位人選,均由鄉鎮黨委、政府征求上級財政、農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確定,并根據財經辦副主任德才素質和業務水平,確定其第一副主任,主持財經辦日常工作。財經辦的總預算會計、征解會計、單位預算會計,由財政人員擔任,集體經濟會計、統計員、總出納員,由農經人員擔任。鄉鎮財經辦人員編制除主任外,一律按鄉鎮總人口確定,1.5萬人以下的鄉鎮8人,1.5萬人至2萬人的鄉鎮9人,2萬人以上的鄉鎮10人,其人員編制少于崗位設置的,實行兼職。鄉鎮財政所、農經站人員,按照“定崗定責、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上崗,其余富余人員,一律按有關規定合理分流。村財經組設組長1人,由村主任兼任,會計、統計及稅收代征員1人,由村文書兼任,出納員1人,由其他村干部兼任。村財經審查監督組設組長1人,由村黨支部書記兼任,各農業社社長和村民代表為成員,其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村財經組和村財經審查監督組成員,由村黨支部報鄉鎮黨委、政府審批確認。村財經組成員一律兼職兼薪;村財經審查監督組成員,原則上不實行兼職兼薪,以利監督管理,但對其中的村民代表實行誤工定額補助辦法,列入村級財務預算支出。
三是監督機制。
鄉鎮財經辦帳務,除接受各自主管部門內審外,還必須接受審計、統計部門的監督。村財經組,除接受鄉鎮財經辦的審查監督外,還要接受村財經審查監督組的監督,并定期向群眾公布帳務,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還相應建立健全了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以規范和協調財經辦和村財經組工作。特別是村級財經組建立后,村級財權有所擴大,為防止貪污、挪用國家、集體資金,相應建立了票據管理、稅費解繳、村社干部財產抵押上崗制度,切實規范工作程序和工作行為。
四是激勵機制。
以前村級只有事權,沒有財權。財務管理改革后,統一了事權和財權,調動了村干部的積極性。對村干部實行基礎、職務、績效結構工資制,其績效工資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同時實行兼職兼薪,多勞多得,以激發村干部的工作熱情。對村干部還實行離職保障制度,任期滿三年的,可享受離職保障金,以解除村干部后顧之憂。
調整鄉村利益格局要充分發揮鄉鎮和村級兩個積極性,必須重點把握兩點:(1)有利于鄉鎮財政增收。鄉鎮財經辦統一收取稅費后,分別按資金性質入庫,統一調度資金,以杜絕稅費漏征。(2)村上應得的利益必須歸村,使其得到實惠。一是村上的集體經濟收入,不允許鄉鎮平調或提成;二是當年新增生豬屠宰稅和農業特產稅,按70%返還給村;三是按比例計付稅收代征手續費。農業稅按0.5%,農業特產稅、工商稅和其他稅收按1.5%計付;四是按比例提取代收鄉鎮統籌等手續費。鄉鎮統籌按3%提取,“兩金”按1.5%提取,代收款、以資代勞款按6%提??;除此之外的其它手續費,均由鄉鎮財經辦按照體制要求,統一提取撥付,村級一律不得自行提取。
提高了干部素質
要鞏固村級財務改革成果,認真執行改革后的村級財經管理制度,使之健康運轉,關鍵在于提高基層干部素質。一是認真實行鄉鎮及村級干部推選制,這是建立鄉鎮、村級財經制度的重要前提。要配好鄉鎮財經辦、村級財經組和財經審查監督組的班子,必須按德才兼備的原則,搞好鄉鎮長和村干部的推選,把思想政治好、業務能力強、作風正派、群眾真正信任的同志,選撥到鄉鎮長和村干部崗位上來,以確保農村財經工作的順利開展。有了健全較好的領導班子,才能徹底理清村與鄉鎮之間、村與社之間、村與農戶之間的經濟關系,摸清鄉鎮財政所、農經站和村委會的債權債務。至于村級財務改革前的債權債務,應明確責任,由財政所、農經站和村社,各自逐步消化,涉及經濟問題的干部,必須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二是搞好業務培訓。由縣委組織部牽頭,以縣財政局、地稅局、農業局為主,首先對建立村級財經工作組成員進行系統培訓,然后分兩批對鄉鎮財經辦和村財經組成員、村財經組會計(文書)進行業務培訓。今后對村財經組會計,還將進一步組織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并按
《會計法》和《四川省會計管理條例》的規定,納入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初見成效
建立村級財經組,實行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是農村財經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它對擴大農村基層民主,轉變鄉鎮工作方式,調動村級組織和村社干部積極性,落實“村務公開,民主監督”,改善黨群關系,以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都有著重要的作用。到1998年11月底,該縣60個鄉鎮財經辦,448個村財經組和村財經審查監督組,已相繼全部建立,并正式運行。從目前情況看,工作開展和機制運行較為順利,并初見成效。
(一)理順了財務關系,增強了財務透明度。
一是清理債權債務及其它財務關系。全縣共清出往來款項1.8億元,并具體制定了清結規劃。二是建立了兩套較為科學合理的帳務體系,明確劃分上交鄉鎮資金和村級的應得利益,相應制定了農戶稅費結算三聯單(征收聯、記帳聯、農戶對帳聯),及時進行稅費結算。三是收支業務,堅持“一個口子進,一個漏斗出,一支筆審批”,出納與會計分設,錢帳分管,農民負擔核算分開,村級財務公開,從而改變了以往“一人當家”的包包帳,頗受農民歡迎。
(二)方便了群眾,減輕了農民負擔。
農戶可以隨時到財經組辦理結算業務,既不耽誤農時,又不會出錯亂,群眾深感方便。村上有了一定的財力,可以抵御農村小范圍的自然災害,也可以幫助特困戶、受災戶安排生活,發展生產。駟馬鎮龍臺村對5戶特困戶的農業稅全減,并用村級資金戶平購買200斤碳氨發展生產。該縣有30個村拿出73萬元資金,興辦竹木器及農副產品加工等村辦企業,以增加村級收入,逐步消化村社歷史債務,減輕農民負擔。
(三)防止了稅費流失,增加了財政收入。
村社干部對稅源增減變化情況心中有數,一有稅源即可隨時征收。特別是對全家外出務工,土地轉移承包,由誰承擔稅費,何時回家,都能掌握情況,隨到隨收。對走鄉串戶搞個體經營的商販,切實加強了納稅監督,堵住了稅費流失。通過上述措施,防止了稅收流失,相應增加了財政收入,該縣元山、蘭草兩區去年稅費任務完成較好,居全縣一、二位,并清回歷年尾欠達470余萬元,其中收回全家外出務工農戶歷年欠稅欠費12萬元。
(四)調動了村社干部當家理財的積極性。
過去村社干部工資由鄉鎮發給,對生產發展如何,收入完成多少,都無直接利害關系,致使村上無財力,實為一個空架子。建立村級財經組后,村級有了一定的財力,對村社干部的工資,采取績效工資制,按照兼職兼新的原則,由村財務支付,每月少則100元,多的300元,比原鄉鎮發給的標準工資大大提高。同時,建立了離職保障金,解除了村干部的后顧之憂。這樣,村社干部如果不抓生產發展,必然影響經濟指標的完成,使工資待遇得不到保障。因此,該縣的村社干部,都積極狠抓農業生產,努力開辟財源,為財政增稅,農民增收。既體現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又適應了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客觀形勢。
(五)有利于完成稅費任務。
建立村級財經組后,征管人員相對增加,征管力度隨之加強,改按季度征收為常年征收,克服了財政所、農經站坐點扣收,面對千家萬戶核對帳務,催收尾欠,而出現人力不足和進度緩慢的弊端。
該縣張公鄉泥池村1998年稅費任務24.8萬元,歷年尾欠8萬元,至當年11月底,不僅提前完成全年任務,而且收回尾欠3.2萬元。同時,該村還用自有財力新建了300平方米的財經組辦公室。
(六)有利于樹立政府形象,密切干群關系。
近年來,農村稅費尾欠愈來愈大,導致部份鄉鎮某些必要支出不能保證,甚至舉債度日,步履維艱。村級財務改革之前,為了完成任務,保障支出,只能由政府組織力量,集中抓回收工作,難免不出現一些強迫命令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形象。建立村財經組后,由于村社干部接觸群眾近,掌握情況準,由他們負責征收稅費,可因人而異,見逢插針,改突擊征收為常年征收,不僅使農戶自覺交納各種稅費,而且化解了許多矛盾。這就改變了以往坐點扣收和強迫硬逼行為,使鄉鎮干部從“催種催收”中解脫出來,專心致志地抓環境建設,培植收入大戶,狠抓科技和流通,真正實現了工作重點轉移。
(七)有利于加強監管,培植重點財源。
鄉鎮財經辦的工作重點,從過去一味抓收入轉到抓財務監管和重點財源建設上來,著力對村級財經組進行業務指導和財務監管,清理整頓重點村和重點單位財務,積極組織資金供應,大抓項目發展。
該縣青鳳鄉財經辦用2萬元購買3畝水面堰塘養魚,投入5萬元辦起了養雞場,并與外地廠家合作建立了薯類粉絲加工廠,預計1999年可創稅利3萬余元。
(八)有利于精簡機構,加強基層建設。
關鍵詞:村賬托管;村財審計;建議
一、審計機構及人員配備存的問題。當前擔任村財審計主要任務的鄉鎮無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而是由鄉鎮經管站代替,審計人員大部分也是從經管站抽調,雖然農業廳發給了村財審計證,但有證的人員中大部分人員都是直接從事村賬托管的村級會計,據今年3月份開展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全市抽調的村財審計人員統計結果為31人,其中市經管站6人,鄉鎮經管站25人,在鄉鎮經管站人員中,直接任村賬托管會計的有22人,占所抽調的鄉鎮經管站人員的88%,雖然審計進行分小組鄉鎮之間交叉審計,但也存在會計和審計機構及人員均由鄉鎮經管站負責,讓人覺得“既當運動員,又當栽判員”,不符合會計和審計不相容的崗位分設的原則,也不符合審計的獨立性原則。
二、審計過程和結果存在的問題。當前審計主要是三年一次的村級組織換屆選舉而進行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的年度為三個年度,其他年度一般未組織審計,這樣就造成了審計工作量過大,審計人員過少,時間短的情況,如2012年建甌市組織的村財審計情況看,從4月上旬開始到5月底完成只有二個月的時間,實際上用于審計外勤查三個年度的會計憑證取證的時間過少,只能對已入賬的原始憑證的收支審計,而現在全面實行村賬托管后,賬務處理比較規范,村級均設有村務監督小組,所有的支出單據均蓋村務監督小組印章并由監督小組長簽名,從賬面基本上無法審出什么問題。但會計報表提供的數據是否賬實相符限于時間和人員等因素的限制,無法取證,如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相當一部分是壞賬或無需支付的,歷次審計后要求核銷到目前還掛在賬上,因此,所得出的審計結果有的項目存在虛增或虛減的現象。
三、村賬托管完成后,農民把關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交給鄉鎮的經管站,做好村賬托管就是維護農民的利益,更是做好當前村級穩定工作的重要一環,而村財管理的最后的監督是村財審計。本文針對上述發現村財審計存在的問題,從以下六個方面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1、在鄉鎮組建獨立于村賬托管的會計服務中心之外的村財審計機構。為確保村財審計能夠不受外界干攏獨立行使審計職責,建議在鄉鎮增設村財審計或與鄉鎮的內審部門合并設置審計機構,只有設立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才能保證村財審計的獨立開展。
2、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鄉鎮應根據鄉鎮的大小配備2-3名專職的村財審計人員,并規定審計人員不得在村財托管所屬的會計服務中心任會計或出納。才能使村財審計人員完全獨立行使審計職權。
3、經費保障,《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在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審計經費列入農業部門行政管理經費,就鄉鎮一級村財審計機構而言,由同級財政安排。為確保村財審計機構的正常運行,應將村財審計機構所需費用包括人員經費各公用經費納入鄉鎮的年度預算,在村財審計中不得向被審計的村收取審計費。
4、改變審計的方式,把當前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改為以獨立的村財審計機構在每個年度后的年度例行審計與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這樣能夠及時通過審計發現和糾正村級經濟運行可能出現的問題,也為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全面審計打下基礎,減輕三年一次的離任審計的壓力。
5、落實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整改措施。在三年一次的審計中,都會查到一些問題,在審計報告中要求被審村(場)整改,對于個例的問題都能及時整改,但對普遍存在的問題,如前所述的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每次的審計報告都提出了具體的整改辦法,卻未能整改。如建甌市從2006年起的村級換屆都組織了審計,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核實,屬于長期掛賬無法收回的辦理法定的手續后給予核銷,但從今年的審計統計數據來看,95%的村(場)都未對應收款項等債權進行清查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處理,形成了嚴重的賬實不符,進而影響會計報表的質量,也影響審計報告的質量。
6、村財審計的權威性有待提高。目前村財審計的主體是村民自治這一特定的單位,在審計中發現的既使是嚴重的經濟問題,審計單位也很難作出處理決定,還要由有權處理的部門進行處理,這樣村財審計的權威性就較低,另外,對于重要的專項審計也未能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來審計,如現在各項上級專項補助資金的拔付和使用,都是由提供資金的部門委托審計局專項審計,還有當前農村大部份資金是村民籌資籌勞財政給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的一事一議資金的審計也是財部門委托審計。要改變這一現狀,還是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提高審計的能力,才能提高在村財審計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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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執行村集體會計委托制度,推動我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切實維護農民利益,確保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省村集體會計委托制度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村集體是指本縣轄區內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
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村集體投入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鄉(鎮、街道)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社區)的財務活動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集體未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不得擅自另行設立核算賬目和開設銀行賬戶。
第四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
鄉(鎮、街道)會計服務中心接受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要對鄉(鎮、街道)經管人員、會計員,村集體財務主管、財務人員、村務監督小組成員開展業務培訓。
第五條村集體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財務計劃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執行,并報鄉(鎮、街道)經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六條除城中村外的村集體會計實行委托制度,實行電算化核算。
在村集體自愿的前提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村集體會計核算與監督業務委托鄉(鎮、街道)會計服務中心。村集體設報賬員。
第七條實行會計委托的村集體財務核算按以下程序進行:
㈠報賬員對村集體經濟業務活動取得的原始憑證要進行初審。憑《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和銀行取款支票收入資金;屬現金收入的款項,必須在《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上簽章。憑有經辦人、證明人或驗收人簽字,審核人按權限簽字審核,審批人按權限簽字審批的票據大寫數額支付資金。收支的資金憑原始憑證序時登入《現金(存款)日記賬》。
㈡報賬員按季度在會計服務中心規定的理財日,將本期內所有收支原始憑證交由村務監督小組理財。在會計服務中心規定的報賬日,將蓋有村務監督小組審核章的收支原始憑證交給會計員審核。
㈢會計員對每一張收支原始憑證進行審核處理。對符合規定的收支原始憑證加蓋“已審核”業務專用章,匯總編制《出納現金(存款)結算單》一式兩份,報賬員與會計員各執一份;報賬員與會計員在《出納現金(存款)結算單》上當場簽字;在《出納現金(存款)結算單》上要注明收支原始憑證的張數和金額。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原始憑證,退還報賬員,由報賬員追回款項,并調整《現金(存款)日記賬》余額。對經審核蓋有“已審核”業務專用章的收支原始憑證交給鄉(鎮、街道)經管負責人復核。
㈣鄉(鎮、街道)經管負責人對經會計員審核的收支原始憑證進行逐筆復核處理。對符合規定的收支原始憑證交還會計員,由會計員逐筆錄入電腦,并進行賬務處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原始憑證,退回報賬員。同時,編制《不予入賬退回原始憑證登記表》一式三份,報賬員、會計、鄉(鎮、街道)經管部門各一份。《不予入賬退回原始憑證登記表》上要注明原始憑證內容、經手人、證明人、審核人、審批人存在的違規事項,審核依據及處理意見。
㈤鄉(鎮、街道)經管負責人對經電算化處理的電子記賬憑證進行審核,并在打印出的記賬憑證上加蓋“已復核”業務專用章。
㈥會計員通過電算化核算,打印出《會計科目余額表》、《資產負債表》和《村財務收支公開明細表》各一式三份,分別報送所村財務主管、鄉(鎮、街道)經管部門和會計存檔各一份?!洞遑攧帐罩Ч济骷毐怼方挥蓤筚~員負責張貼公布。對本期財務沒有發生額的村,實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財務收支為零。
㈦會計員按季度將各村電算化處理的財務數據信息通過互聯網絡傳輸到縣農業局經管站進行網絡監管。財務數據傳送時間分別為每年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
㈧會計員將財務會計資料裝訂成冊,歸檔管理。檔案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做到一村一柜一鎖。會計檔案資料保管三年后交由村報賬員保管。
城中村的民主理財和會計與出納結算(核算)程序,按上款第(一)、(二)、(三)、(五)項操作。實行按月核算,按月登記,按季公布財務;實行電算化核算,并使用全縣統一的財務電算軟件;實行網絡監管,按季度將財務核算信息通過互聯網絡發送到所在街道經管站和縣農業局經管站,接受網絡監管。
第八條電算化設備要按以下程序使用與管理:
㈠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應保管好電算化設備,財務軟件用戶操作密碼和用戶口令要保密,杜絕未經授權人員操作軟件。
㈡電算電腦實行專人專機,由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專人使用,嚴禁其他人員操作計算機。禁止進入非法網站,確保財務數據的安全。
㈢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每次操作完財務軟件,應對財務數據進行備份,保證數據的安全。
㈣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負責定期對計算機的硬、軟件設備進行升級、維護、檢測、查毒、殺毒。
第九條財務印章實行專人保管。村委會、村集體經濟合作社公章由村文書(城中村的會計員)專人保管,其他人員不得保管和攜帶公章,確實需要攜帶公章外出辦事的,需得到村財務主管的同意,由公章保管人攜帶外出辦理。村集體財務主管的私章由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保管。鄉(鎮、街道)會計服務中心公章由會計服務中心主任保管。會計業務審核章由會計員(城中村會計員)保管。會計業務復核章由經管負責人保管。
村主干(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下同)不得擅自保管、攜帶和使用村集體公章。因擅自使用村集體公章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責任人個人承擔。
第三章會計監督
第十條非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不得保管現金。確實需要他人代收的款項,代收人應當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內如數交給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接交時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和代收人均要在收款憑證上簽字。出差人員預支現金,必須在出差回來后十日內辦好有關手續,結算完畢。
村主干不得擅自插手收支現金、坐支現金。
第十一條報賬員(城中村出納員)現金留庫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00元(城中村10000元),結算金額達5000元(城中村10000元)以上的,采用轉賬方式結算,超出留庫比例的現金必須及時存入本村開戶銀行(所)。
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負責保存現金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現金支票,不得開空頭支票。
禁止無據收付款,禁止無審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條抵庫,禁止設立“賬外賬”,禁止設立“小金庫”。
第十二條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在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每次報賬時,必須對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庫存現金(存款)進行盤點。編制《現金(存款)盤點表》一式三份,會計服務中心、報賬員(城中村出納員)、鄉(鎮、街道)經管部門各一份。《現金(存款)盤點表》由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和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當場簽字。
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庫存現金出現盈余或短款時,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要立即查明原因,對無法查明原因的,要立即上報鄉(鎮、街道)經管部門,鄉(鎮、街道)經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核查。
第十三條會計員(城中村會計員)每月要核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每月到開戶銀行領取對賬單;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一式二份,村報賬員(城中村的出納員)和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各存檔一份。
第十四條村集體資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體貨幣資金向村集體以外單位、個人或村集體內部所屬單位、個人無償或有償借款),因擅自外借村集體資金造成的損失,由直接責任人員、審批人、審核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村集體資金確實需要外借的,必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向同一單位(個人)累計拆借資金二十萬元及以上資金額度的,還須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十五條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和村報賬員(城中的出納員),每年第一、四季度要各進行一次承包合同兌現、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并對清理結果進行公布。
村集體對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組織催收、清理。采取發展集體經濟、抵沖債權債務、盤活集體資產、加強內部控制等有效辦法化解村集體舊債。要合理安排資金,支付歷年尾欠的村干部工資補貼。
嚴禁將村集體債務分攤、轉嫁或變相轉嫁給農民個人負擔。
第十六條凡達到以下資金額的發包、租賃、建設項目、資產流轉、對外投資等項目,必須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遵循公開招標、合同簽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㈠1萬元以上(城中村3萬元以上)村建規劃、公益項目、新建擴建生產(公益)建設工程;
㈡1萬元以上(城中村3萬元以上)村集體企業、山場、果園、荒山、森林資源、土地等資產的發包、租賃、流轉、入股投資、征用;
㈢5000元以上公益事業、大宗財務開支;
㈣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開支;
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事項;
對流轉、入股投資等的村集體資產(資源),應當依法進行評估,并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村集體不得舉借新債用于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為企業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單位)、個人借(貸)款。
嚴禁村集體干部將個人名義的借債轉為村集體債務。
村集體因企業投資生產、公益事業確實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單位和個人借貸資金或提供擔保的,應當由村委會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十八條除文件另有規定外,各級財政下撥的資金都要納入賬內核算。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要優先依次用于村集體履行管理公共事務的辦公費、五保戶供養和村干部報酬等項目開支。
村集體土地被征用的各項補償款收入要納入村集體賬內核算。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各項補償款的分配方案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村主任審批權限為1000元以內(城中村2000元以內),1000~10000元(城中村為2000~30000元)的由村兩委會研究后審批,超過10000元(城中村30000元)的必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研究審批。
1000元以上(城中村2000元以上)的支出還要經村書記簽字審核后,再由村主任審批。
1萬元以上(城中村3萬元以上)建設項目支出,在村書記簽字審核的基礎上,要經會計(城中村的會計員)復審簽字后,再由村主任審批付款。
村書記或村主任本人經辦的支出,實行互為交叉審批。
村集體換屆期間的財務審批以新老財務主管(村主任)接交日為界線,財務主管接交日前發生的未付款票據,必須由原財務主管(村主任)、村書記簽字證明,再由新一屆村書記、主任分別審核、審批后付款。
村主任或村書記不能行使財務審批(審核)職權的,由村兩委會確定財務審批(審核)人員,期限至村主任或村書記能行使其職權為止。財務審批(審核)人員須從村兩委成員中產生。
第二十條村集體各項承建項目的發包,要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標的要按照中標價格從嚴控制,不得超標。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增減工程規模的,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項目完工,應組織相應專業技術人員依法進行驗收,需要評估、審核的項目,必須要具備有資質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審核結果。要編制工程項目驗收單,驗收單要由參加驗收人員簽字。對于沒有按要求程序擅自決策驗收、超支付合同約定款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直接負責人員和審批、審核人員共同承擔所造成的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承建項目及其發包方案,須經村務監督小組和上級有關技術、監管等部門審核,于招標前十五天,張榜公布,實行公開招標,招標結果進行公示。招標時必須有村務監督小組成員、鄉(鎮、街道)有關部門人員和會計員參加。
村集體應接受鄉(鎮、街道)經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工程項目全過程的審核、監督,會計員(城中村的會計員)要對工程項目的所有相關材料統一歸類裝訂存檔,以便備查。
1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案還須具備有資質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審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村主干補貼構成和標準按《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村主干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實施意見》(委辦[]39號)執行。
鄉(鎮、街道)和縣直部門正式文件,有明確規定另行可從村集體領取的補貼或獎金的,按文件規定執行。
村集體對村干部及相關人員享受各級財政(含部門)的固定性補貼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公開透明,并在村民代表會議上做出說明。
村干部、村務監督小組成員、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等其他工作人員參加村務活動的誤工工資標準由村委會提出方案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村集體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聘用干部的,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村委會應與聘用干部簽訂聘用合同,一般聘用人員的聘用合同期限不超過本屆村委會到期時間;城中村的會計員和非城中村的報賬員聘用期不得少于5年。合同內容應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等主要待遇,并報鄉(鎮、街道)審核備案。
村干部和聘用干部不服從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因長期外出影響工作的,根據實際工作量核減其工資補貼,直至取消工資補貼。
第二十四條村干部非上級部門統一組織的外出招商、洽談業務、公務等出差住宿費報支不得超過以下標準:縣內50元/天,三明市內60元/天,市外80元/天;北京、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和海省等地區(簡稱特區)120元/天。
住宿費票據金額(稅務發票)低于住宿控制標準的,按住宿票據實際金額報支。住宿費票據金額(稅務發票)高于住宿控制標準部分由當事人個人支付,村集體不予報支。
第二十五條村干部非上級部門統一組織的外出招商、洽談業務、公務等出差伙食費報支標準為:市內10元/天、市外20元/天、特區30元/天。
第二十六條村干部非上級部門統一組織的外出招商、洽談業務、公務等出差交通費用,憑實際車、船票據金額報支(乘坐飛機的,按相應乘坐火車的費用報支)。除外出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急難險情用車外,不得雇派專車。擅自雇派專車的費用,按相應乘坐客車的費用報支,超出部分由當事人自理。
第二十七條村干部由鄉(鎮、街道)和上級部門統一組織的外出開會、學習、參觀、考察等費用,按通知文件規定的費用標準報支。
第二十八條村主干和村報賬員(城中村會計)分別按《關于組織村主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委辦〔〕73號)和《村集體財務管理暫行規定》(少委辦〔〕125號)相關規定報支養老保險費用。其他人員的養老保險費按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九條村干部因村務工作、公益事業生產、招商、公益項目等需要發生的招待伙食費用,實行限額控制,限額標準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列入當年財務計劃。對當年財務計劃沒有安排招待費用限額標準的,一律不得報支招待費用;對確需超出招待費用限額標準的,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對擅自超限額部份的伙食費用由審批人、審核人共同承擔清退責任,并按擅自審批現金支出行為處理。
招待費用一律憑稅務發票報支。
第三十條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培訓汽車駕駛執照,安裝私人電話,購買移動電話,外出旅游,到歌廳、舞廳、足浴、卡拉OK廳等娛樂場活動的費用一律不得報支。
村民擅自所發生的費用和誤工工資不得報支。
第三十一條報賬員(城中村出納員)對形式不合格,內容和審批程序不合法、合規的票據不得付款。對初審不嚴,擅自支付資金所造成的損失由報賬員(城中村出納員)承擔賠償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會計員(城中村會計員)和經管站負責人在對收支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復核時,發現違規的收支原始憑證,按照“誰審批付款、誰經手,誰負責補辦或退回”的原則,分清責任,落實到人,由報賬員(城中村出納員)負責補辦相關手續或退回款項。會計員(城中村會計員)和經管站負責人對不符合規定收支票據擅自入賬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承擔相應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員要參與所村的村務監督小組理財活動,聽取意見,指導規范理財。
第三十三條村集體取得資金收入時,應出具由省農業廳監制的《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場上購買的收款票據。
第三十四條《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實行準購核銷制度,縣農業局向各村發放《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由縣農業局(或經縣農業局委托的鄉(鎮、街道)經管站)負責辦理核銷登記工作。
第三十五條會計員(城中村會計員)負責保管《準購證》;負責憑《準購證》向縣農業局購買空白的《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負責《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的領用、核實、收回、核銷等事項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遺失的,會計員(城中村會計員)必須立即向鄉(鎮、街道)經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鄉(鎮、街道)經管部門再向縣農業局申請,并辦理登報等作廢手續。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費用。
第四章民主監督
第三十七條村務監督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召集其他成員,組織理財活動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所通過的事項要獲得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通過。理財通過的收支票據,要在《民主理財登記簿》上登記張數和金額,并在每一張票據上蓋審核章。理財不予通過的票據也要在《民主理財登記簿》進行記載,并注明不予理財通過的原因。參加理財活動的村務監督小組成員要在《民主理財登記簿》上簽章。
第三十八條村委會對村務監督小組理財不通過的財務報支沒有異議的,由報賬員負責追回報支款;有異議的,要主動向村務監督小組作出解釋說明,可由村務監督小組再理財。村委會對再理財仍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街道)經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認定解決。
第三十九條村務監督小組要在鄉(鎮、街道)會計服務中心規定的時間組織開展理財活動。不能在規定的時間開展理財活動的,村務監督小組組長要提前兩天向村委會和鄉(鎮、街道)會計服務中心說明解釋,并另行確定理財時間,另行確定的理財時間必須距規定時間5天以內。
第四十條村務監督小組在規定時間或另行確定時間內無法組織開展理財活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開展理財活動,村務監督小組仍然沒有開展理財活動的,會計員(城中村會計員)和經管站負責人按規定的審核、復核程序,對本期收支票據給予入賬處理。對兩次以上(含兩次)不能組織開展理財活動的村務監督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書面形式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議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換。
第四十一條村務監督小組交屆期間的職責履行以接交日為界線,接交日前發生的收支票據,還沒有經過理財的,一律由新一屆村務監督小組理財。新一屆村務監督小組不予理財的,由鄉(鎮、街道)經管部門審計認定。
第四十二條村集體成員對本村財務有質疑(指與其本人非相關事項),要求查閱會計賬目的,必須要由村務監督小組牽頭,在會計員(城中村會計)指導下開展查閱賬目活動。
近年來,許多地方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過程**,不斷加強農村會計管理,規范基層會計工作,出現了村級會計委托服務等一些新的有益做法,受到了廣大農民群眾的一致歡迎。各地財政部門紛紛要求財政部在全**范圍內推廣該做法,并制定一個指導性文件對這一工作加以規范。根據《會計法》關于“**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的會計工作”的精神,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共**央辦公廳、**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辦發[**]32號)和《**務院關于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發[**]34號)有關要求,切實推進基層會計核算體制改革,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特別是農村經濟的和諧穩步發展,現對在全**范圍內推廣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以下簡稱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開展服務工作的重要性
**辦發[**]32號文件指出:“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力的基礎上,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制度”;**發[**]34號文件要求:“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范村級會計制度等管理辦法,促進村級財務監管工作經?;?、規范化和制度化”。深入開展服務工作,實現行政村各項資金和日常經費(以下簡稱村級資金)的委托管理、村民自治和規范使用,有利于鞏固農村稅費改革和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成果,促進農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有利于推進村務公開工作,增強廣大農民參政、議政能力,強化農民主人翁意識,密切干群關系,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權建設;有利于增強鄉鎮政府的服務職能,實現鄉鎮財政部門由征管型向服務型轉變;有利于貫徹落實《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12號),規范農村會計處理,嚴肅農村財經紀律,加強農村源頭治腐,有效控制農村村級債務增長,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因此,各地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服務工作,將服務工作作為一項“利民惠民、增強我黨執政能力”的大事來抓。同時,要積極爭取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理解、支持、配合,注重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強協調與溝通,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共同努力,確保服務工作平穩有序地開展。
二、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形式及主要內容
(一)服務工作實行“屬地化”管理,由財政部統籌、指導。
財政部負責全**服務工作的統籌管理,具體負責制定全**服務工作指導意見,協調、督促、指導各地開展服務工作,并對各地開展服務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服務工作的具體落實,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適合本地區服務工作開展的具體實施辦法,加強服務的規章制度建設,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開展服務工作,組織對本地區各鄉、鎮開展服務工作實施檢查,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二)服務必須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計法》和**務院有關文件規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利的基礎上,各服務機構依法與各村民委員會簽訂會計委托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實施服務后,維持村委會各項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
(三)服務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實行村級財務與村級資金的“雙委托”管理,即各服務機構在接受委托后,各行政村不再設會計和出納,只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報賬員,其資金由機構根據自愿簽訂的委托協議,以及《會計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要求,進行統一管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實現“五個統一”,即統一資金賬戶、統一報賬時間(段)、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可對村級財務的管理與決策提供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服務工作應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科學設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崗位,明確各環節、各崗位的分工和職責,實現權責一致、相互監督。
1.村級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是村級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對本村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報賬員。由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村民擔任,主要負責村級收入、支出原始憑證的收集整理,村級備用金的領取、保管和定期向服務機構報賬。報賬員產生后應及時向服務機構備案,并積極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具備相應的政策水平和報賬業務技能后,方可上崗,在不違犯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前提下,不宜隨意更換。
3.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實行服務的行政村應通過民主程序產生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收入、支出情況逐項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不得由村干部以及與村干部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擔任。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組成人員應向服務機構進行備案,并留相關印鑒。
4.服務機構。服務機構原則上由鄉、鎮財政部門負責組建,設總會計1人,會計、資金會計(出納)若干人,由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發放備用金,審核報銷票據,進行賬務處理,匯總編制明細賬、總賬和月報、季報、年報,并對各村的財務檔案進行歸集管理。擔任服務機構總會計的人員應當熟悉農村財務工作,并具備助理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專門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介機構承擔服務工作的模式。
(五)實行備用金制度。實行服務的村級資金采取備用金領取方式進行管理。備用金的金額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與機構協商決定。備用金的使用額度標準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實際開支時,需經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并加蓋印鑒后,由村集體組織法定代表人審批簽字;如遇重大開支和事項,還需先經過村民會議審議通過。
(六)實行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開展服務后,各行政村應編制村級財務預算,并經村民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服務機構備案,作為其當年資金開支的依據。年度終了時,服務機構根據該年各行政村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決算報告,送各行政村村民會議審議。
(七)實行村級財務定期報賬制度。開展服務后,村級財務實行村報賬員向服務機構定期統一報賬,具體報賬時間由服務機構與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
(八)實行村級報賬審核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在受理村報賬員報賬時,應逐一核實有關憑證,凡符合村財務預算內容,手續、印信齊全,憑證合規的開支方可報銷入賬。
(九)實行村級財務會計定期公開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應定期向村民委員會提供詳細、完整的村財務信息。村民委員會收到服務機構提供的村財務信息后,應定期在本村公開位置予以公布,包括村資產負債表、收益表、收入明細表、支出明細表等,接受村民的監督。
(十)實行村級財務會計人員定期培訓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應定期對村報賬員、村民理財小組成員、會計、資金會計(出納)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對新任用(命)的村報賬員和機構工作人員,還應進行相應的崗前培訓。
(十一)實行村級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應研究制訂村級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加強對村級財務會計檔案的整理和歸檔,對各村的財務會計檔案實行分柜管理,編制檔案目錄,并妥善保管。
(十二)實行村級財務會計定期審計制度。開展服務后,服務機構應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及有關單位實施的審計監督,并公開審計結果。村民委員會換屆、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輪換時,還應組織相應的離任審計。
三、服務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各地財政部門要重視服務工作,應成立專門的工作組或設專人負責管理服務工作,加強與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強化對服務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在開展服務工作過程**,各地財政部門應注重引入審計監督機制,加強對服務機構的監管,確保委托資金安全;應不斷細化村財務公開的內容,增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讓廣大農戶認得準、看得懂、算得清,積極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構建部門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管理體系,切實發揮服務工作的效能。
四、村級債務和農村票據的管理開展服務工作前,各鄉、鎮財政部門應會同紀檢監察、農業等相關部門,做好各村債務的清理工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消除村級債務、防止村級債務繼續增長的相關政策,核銷欠賬,鎖定舊賬,確保村級資金核算由原方式向服務的平穩過渡。同時,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票據的管理工作,規范票據的使用,加強對票據使用的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發放農村商用票據、報銷表格、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等,消除“白條”入賬的現象,有效控制村級債務的持續增長。
五、確保服務工作有效實施各地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對服務工作的宣傳和動員,切實做好協調組織工作,采取多種有效的宣傳手段,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讓老百姓能夠廣泛了解服務的內容以及其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打消村干部和村民的顧慮,自愿將村財務資金納入服務的委托管理。
1、結構日趨合理。在農村積極推行的黨支部換屆“兩推一選”和村委會換屆依法“海選”,使一大批農村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從年齡結構看,班子成員年輕化的程度越來越大,45歲以下的村干部占了將近半數,60歲以上的占很少比例,還涌現了一批20來歲的年輕“村官”。從文化程度看,初中以上文化的村干部達到73%;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也開始逐步增加。從性別結構看,我們提出了“一村一名女干部”的配備要求,全縣70%以上的村有女性進入支部、村委會班子,100%的村配備了女性計劃生育專干。結構的不斷優化,提高了班子的整體合力,基層組織的發展意識、發展能力不斷增強。
2、素質日趨提高。通過大力實施“亮創奔”活動,著力把經濟能人培養成黨員、把黨員培養成經濟能人、把黨員中的經濟能人培養成村干部,農村基層干部中懂技術、會經營的干部所占比例越來越高,具有“雙帶”能力的村干部越來越多,隊伍的整體素質有了較大的提升。為提高在職村干部素質和加強村級后備干部培養,我們積極實施“一村培養一名大學生”的計劃,三年來招收人數已達到500余名。同時,通過大力發展農村現代遠程教育,扎實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全縣很多黨員干部掌握了農村實用致富技術,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的能力明顯增強,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望。
3、管理日趨規范。近年來,我縣逐步開展了村干部規范化管理,我們制訂下發了《關于建立激發農村黨支部書記干事創業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了選拔任用、教育管理、干事創業、待遇保障、考評獎懲五個機制,進一步激發村干部的創業熱情,形成了良好的聯創態勢。這一作法得到省委組織部的肯定,并在《*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推介。激勵機制的出臺,如招聘優秀村干部為公務員、逐步提高村干部待遇、對離職村干部按標準實行補貼、重視并探索為村干部解決社保問題等,較好地調動了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全面促進了村級工作“村為主”的落實。
各鄉鎮建立了各自的村干部管理1000分制考核辦法和細則,使得村干部工作考核進一步細化和量化,并最終分解到村各項工作中去??己私Y果也直接和村干部的報酬相掛鉤,通過獎優罰劣,拉大差距,進一步調動和提高了村干部在開展工作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4、隊伍日趨穩定。村干部待遇、報酬有所提高,并基本得到保障。全縣村干部工資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主職村干部(支部書記、村主任)約為2000元至2800元,其中“支部書記村主任一肩挑”的村干部要適當高點;二是非主職村干部工資約為1600元至2000元;三是聘用制村干部(如一部分村的會計、出納等)工資按實際出勤時間計算工資,日工資約15元。各鄉鎮各村因經濟條件不同,村干部工資標準不盡相同,但差別懸殊不是太大,浮動范圍在1000元以內。村干部待遇、報酬除工資以外,主要是鄉鎮對村的目標管理考核及工作獎勵,每年總數在2000元以內,發放到村,由各村根據村干部工作情況發放到人,平均每名村干部可獲500元左右。由此可見,我縣村干部工作一年所得經濟報酬,主職村干部約2500至3000元左右,非主職村干部約1800至2300元左右。我們建立了離職村干部生活待遇保障制度,縣財政每年拔付20萬元專項資金,對離職村干部進行補助,同時建立了正常增長機制,逐年按比例增加撥付數額。
5、作用日趨強化。我縣實施的黨員民主評議、村干部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充分調動村干部的主觀能動性。特別是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以來,農村黨員干部找準了工作差距,帶領群眾解決了一大批影響及改革、發展、穩定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在推進發展農村經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社會治安、倡導文明風尚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為,為確保農村的穩定、基層政權的穩固起到了中堅的作用。
從總體上,我縣的村干部隊伍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以及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村干部隊伍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主要表現在:
1、村干部的結構還需要進一步優化。盡管這幾年拓寬了用人范圍,但由于村內優秀人才多數外出從事二、三產業,加上回鄉高中生、復退軍人等能任職者寥寥無幾,導致村干部選擇余地較少,少數村的村干部換來換去還是老面孔,干部缺少活力和戰斗力。長期以來村干部的選拔面偏窄,后備干部不足,造成了目前村干部結構不盡合理,呈現出年齡結構偏老,文化程度偏低,男性多、女性少,懂種植會養殖的多、懂管理會經營的少,等等。
2、村干部能力還不適應形勢的需要。村干部存在缺少學習,忙于事務、家務的現象,缺乏崗位所需的政策法規等基本知識,分析問題、剖析問題缺乏科學性和前瞻性,在困難和問題面前常常是束手無策,也不善于做群眾思想政治工作;從發展上看,一些村級班子缺乏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在帶領群眾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增加收入方面顯得辦法不多、能力不強。發展經濟的思路不清、路子不明、步子不快。村干部的培訓還需要進一步系統化。村干部的實用技術和科技致富培訓很多,但是存在著不夠系統、扎實的現象。一方面,培訓的針對性不強,村干部不感興趣;另一方面,村干部的認識不足,缺乏主動性。
3、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使村干部心難穩、人難留。一些村特別是一些特困村,存在沒有人想當村干部的現象,即使是在任的村干部,也是經鄉鎮黨委反復做工作才勉強留任。究其原因,主要是:農村工作任務繁重。當前,農村各項工作實行“村為主”,不少鄉鎮還把各項工作分解指標落實到村級,村干部的工作壓力和責任越來越大;村干部事多利少。村級集體經濟普通較為薄弱,不少地方還是經濟“空殼”村,開展工作基本上“無米下鍋”或靠“墊米下鍋”。而村干部普遍待遇較低,一些村干部不但多年領不到誤工補貼,還要自己墊錢為村里辦事。他們覺得經濟上沒有甜頭,政治上也沒有奔頭,生活上沒有想頭,工作的積極性勢必受到影響;工作保障堪憂。農村社會保障不健全,村干部為黨和群眾工作多年,老了只有標準不高的微薄補助,有的甚至沒有。此外,村干部在工作中難免得罪人,打擊報復村干部的事也有發生,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村干部無法面對任務重、工作難、報酬低的現實,村干部心難穩的現象較為突出,致使一些村的村干部任職“曇花一現”,一有門路,就丟下沙帽走人,給村級管理及工作的落實帶來很大的影響。
二、進一步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1、提高待遇,增強村干部崗位吸引力。去年向省黨代會建言獻策時,毛紹武部長提出了關于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的建議,得到省委重視。該建議包括:政治上給奔頭。建立擇優錄用村干部為國家公務員制度,每年拿出一定指標,在政治素質好、工作作風過硬、工作業績突出的優秀年輕村干部中,通過組織推薦、公開考試的辦法優先錄用為公務員。經濟上給想頭。實行村干部固定待遇補貼制度,采取財政撥??畲胧?,保障村干部待遇補貼標準每月不低于300元;采取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肩挑”和撤組并村等措施,大力精減村組干部職數;采取上級支持一點、有集體經濟來源的村級補助一點、本人出一點的措施,大力完善村主職干部養老保險制度。保障上給靠頭。實行離職村干部固定生活補貼制度,省、市出臺相應政策,對累計任職10年以上、15年以上、20年以上的離職村干部,分別按每年不少于200元、300元、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省委10號文件的出臺,已經解決了很多政策性問題,但市縣配套實施還要加大力度,落到實處。通過建立村干部定額補貼規范化管理、村干部正常進入養老保險和農村大病統籌醫療保險等制度,調動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使他們覺得工作生活都有盼頭,因而倍加珍惜現有的工作崗位。同時,使得村干部崗位吸引更多有志青年的目光,從而使村干部選拔范圍進一步拓寬,為吸引高層次的人才到農村工作提供良好的氛圍與條件。
2、創新制度,優化村干部選任機制。一是推進村干部選拔制度改革。一方面要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在村干部選拔過程中的作用。在村黨支部中全面推行“兩推一選”,在村委會成員中全面推行“公推直選”,真正將懂市場會管理善經營、素質過硬,群眾信任的優秀人才選拔到村干部隊伍中來;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擴大村干部選拔范圍。積極采取招考大學生“村官”、選派機關年輕干部掛職鍛煉等多種形式,改善村干部隊伍結構,提高村干部隊伍整體素質。二是加強村干部后備隊伍建設。要切實加大從致富能手、大中專畢業生、科技示范戶、務工經商人員、復退軍人中選拔后備人才的力度,建立村干部后備人才庫;要以黨員發展來帶動村干部后備人才培養,將優秀的青年通過政治培養的方式來加快成長;要健全完善村干部后備人才培養的責任機制,將村級后備干部培養列入村黨支部年終考核內容;要加大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推優力度,注重從優秀青年、工人和婦女中培養村級后備干部。三是建立村干部資格準入制度。從村干部的年齡、學歷和培訓入手,根據農村工作的實際,科學合理地確定村干部資格標準體系,建立資格準入制度,從源頭上把好村干部的質量關,切實提高村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
1 農村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基層農村干部拳頭大的掌權,財務管理意識比較淡薄。長此以往的財務管理混亂屢見不鮮,滋生出諸多違法亂紀的不良行徑,再加上農村干部多為家族大、親兄弟哥們比較多的家庭成員組成,縱然違法亂紀的情況裸,群眾也是敢怒不敢言。由于種種弊端長期無人敢管或者說是無人問津,從而為農村貪污挪用的不正之風提供了大量敷衍生息的溫床。再加上由于農村處于最基層,點多面廣,法律法規存在不足及查處機關在管轄權上認識不一、罪與非罪界定難等因素,司法、紀檢查處部門不能全面開展工作。傳統的手工記賬、算盤核算仍在農村財務管理中廣泛應用,會計電算化管理在農村還是死角,構成財務管理手段落后的問題。
1.2 綜合大量調查數據,基層農村賬目管理超常雜亂無章,亟待大力加強規范化治理力度。很多村會計在進行賬目賬簿記錄和統計過程中,不遵循制度要求來處理明細賬目,細賬與總賬迥然不同。在農村會計中,同時兼任出納職務的實繁有徒,大多村會計毫無責任意識可言,賬目中多記、少記、漏記及隨意調賬等違規狀況司空見慣、俯摭皆是。農村財務資料和會計檔案管理和保存比較混亂,無法正常開展賬目的核算查證工作。
1.3 農村財務干部長此以往借用或者使用村組集體資金,兩、三年甚至更長時間不辦理交接清算手續,還有些村莊財務管理不規范。
由于財務制度在一些地方執行不嚴的緣故,有的農村干部目無法則,毫無紀律可言,于各項開支上肆意妄為,隨意動用上級所撥的各種款項,甚至專項資金;由于缺乏民主監督,有的大搞”一言堂“,財務人員唯令是從,不敢大膽直言。財務報銷憑證采用自制單據、白條入賬的情況令人堪憂。造成村級財務管理混亂,集體資產流失嚴重的惡果;從而引發村民不滿情緒,釀出干群矛盾突出,群眾上訪不斷。
1.4 許多村會計對現行的會計制度和財務程序不了解,許多村莊財務工作人員素質普遍較低。由于許多村級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低下,對財務工作知之甚少,長期“依然采用單式流水賬,對其他會計核算內容不核算記錄,僅僅記錄現金的收支,造成無法稽查考核。財務管理要求工作人員熟悉業務,有一定的任職資格,從事財務管理時間相對持久,可是多數農村會計根本未曾經過專業知識培訓,對賬目管理認識不夠,理論知識缺乏,無業務技巧可講,在實際操作中常出現審批不嚴格、憑證不查實、記帳方法簡單等多種賬務處理隨意的不良現象,難以達到會計基礎規范要求。所以難以客觀地反映村組集體資產的全貌,上級有關部門無法從雜亂無章的賬面上進行監督。
2 提高農村財務管理的措施
2.1 有效化解農村財務管理的矛盾,加強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五個統一“。
嚴格堅持”五個統一“加強財務規范化管理,即:統一思想,規范監督程序;統一才可還干部清白,給群眾一個明白,農村干部也不必因財務管理而費心,農民也不會因財務問題而上訪。
2.2 保障工作,健全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農村會計法規培訓工作,徹底杜絕任意批款的不良狀況發生。
財政部頒布的新《制度》針對當前村級財務混亂的種種現狀,對于積累工票據管理、費用開支管理、共同生產費管理、農民負擔款項及義務工等方面均作了具體規定,大大促進了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的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農村會計法規制度培訓工作的力度。進一步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和人員檔案管理網絡的建設與健全,對鄉村財會人員進行全面清查,以便儲備和統一調配,徹底杜絕任意批款的不良狀況發生。
2.3 加強財務公開、會計核算管理。財務公開規范化、有序化建設是民主理財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勢下加強農村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擴大基層民主,保證農民可行使民利。這些優秀措施得以貫徹的基礎是讓群眾參與財務管理,強化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管理能力。
首先,要建立民主管理機制,做到有章可循。健全村級年度財務預決算體系、村級會計制度、村干部工資報酬管理制度、村級非生產性開支管理制度、村級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現金管理制度等,使財務人員遵章而行。
一言以蔽之,從管理制度和機制等方面進行科學規范是保證農村綜合改革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得以順利實施的基礎。只要《會計法》得以有效實施,嚴肅紀律,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監管。審計是農村財務管理中的包青天,推行農村財務審計制度,及時糾正農村財務管理中的各種問題,全面正確的貫徹農村財務管理工作。
關鍵詞:農村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1 農村財務管理面臨的問題
現在的農村財務管理復雜而艱巨,主要是收入低、債務大、賬務混亂、審計落實不到位等,就其形成原因和表現主要有:
1.1 收入問題
事情雜,收入低是當前村級最突出的問題。事情雜主要表現在:必需每人肩挑多職才能面對上級對口單位;向下要面對幾千群眾百姓,要過問和解決的事很多;一些惠民政策、工程項目的爭取、實施;隨時要應對突發事件。
農村干部的收入主要有:財政支付的工資福利;財政支付的辦公經費;上級組織部門返還的黨建活動費用;以個人關系或日常工作名譽協調的工作補助;各種專項工作款;集體企業經濟收入;資源性收入。
1.2 債務問題
1.2.1 原積累債務
即1999年實行村民自治委員會前產生的債務。雖然最近幾年,上級意識到了其中的危害性,逐步加大了化解村級債務的力度,也化解了不少村級債務。但是仍然還有部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得到化解和妥善處理。
1.2.2 新生債務
由于地方財力有限、上級的補助不到位、超標準建造、提前建造、認識不夠等原因造成了新的債務產生。如:“老年活動中心建設、村莊道路及田間道路硬化等,雖然大部分工程的出發點是好的,群眾也常贊同,但是超出了大家的承受能力,僅有投勞的熱情,無資金援助能力,債務的形成就變成必然。
1.2.3 管理不善變相形成債務
少數農村管理制度不完善,村規民約不健全,執行力度不嚴厲,沒有制約村民法定代表人投資權、負債權的有效法律體系,缺乏過失追究制度等,變相形成村級債務。
1.2.4 任期過短,新官不理舊賬形成債務
實行村民自治以來,實行3a任期制,普遍村干部有一種理念:頭年看,二年摸著干,三年等著換。所以新官上任是不會積極還債的,有錢只會打點關系,為其位子買“保險”、保運轉。債務不但不會減少,只會擴大。
1.2.5 懲處不力,效仿嚴重,變相形成債務
村組干部貪贓枉法、侵占集體資產是常有的事;事后沒被處理或處理較輕也是常事,尤其是有集體經濟收入、資源性好的村、組人員。群眾眼睛是雪亮的,一看就明白,爭搶、效仿油然而生,對社會的負面影響相當大。
1.3 賬務(會計)處理問題
1.3.1 村賬鎮管
“村賬鎮管”雖然是目前大力推行、有效的管理方式,但由于村民委員會實行的是自治,它有權自行管理好自己的人、財、物。這就導致在沒有書面委托書的情況下,“村賬鎮管”、“名不正言不順”。
1.3.2 做賬不及時,只收不做,做大賬,沒有形成會計強有力的監督作用
由于“村賬鎮管”后,鄉鎮管理部門實際在崗人員少,沒有足夠人手做好該工作。這在實事上導致了“村賬鎮管”制度不能真正發揮監督作用。
1.3.3 票據不規范,難于形成約束力
現實中,不少地方已將收入票據規范統一,而支出票據難于杜絕白條、白單,這又恰恰是農村賬務管理的重要問題所在。農村財務收入不多,支出零散,如果對支出票據不作嚴格要求,勢必不能夠形成有效約束力。
1.3.4 存在重復報賬、收入不入賬、賬面現金太大、私設小金庫現象
農村專項款支出從鎮財政所報銷,其他支出從經管站報銷。個別村出納會將專項支出的部分單子復印一份,稍做完善,又到經管站報銷。還有部分村主要領導將協調的各種補助、捐助款項占為己有,不入賬。一些村主要領導默許、鼓勵出納坐收坐支,或有錢就都轉移到自設小金庫里。村民監督委員會作用發揮不力,沒有起到民主監督的作用。
1.4 審計問題
1.4.1 審計人員與會計人員沒分開
據調查,大多數鄉鎮的農經站、審計站、統計站實行的是一套班子三塊牌子,也就是會計人員與審計人員同屬一類人,這就使審計變得沒有意義。
1.4.2 基層職工并不完全以編職來確定實際崗位
人員調動性非常大,在崗不在編或在編不在崗現象突出。且真正懂財務、會審計、能審計的人員屈指可數,根本不能完成那么多的審計任務。
1.4.3 鄉鎮審計站權力有限,不能構成震懾作用
當審計結果出來時,鄉鎮審計站對審計結果沒有強制處置權,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只能是隔靴搔癢,與群眾的企望相差甚遠的結果根本沒起到打擊、震懾作用。
2 解決農村財務管理問題的工作建議
2.1 健全完善制度
2.1.1 要健全和完善“村賬鎮管”制度
要明確它的 “”屬性。只有在有書面委托書的情況下,才能“村賬鎮管”;會計員要相對固定,文化素質、業務知識、個人修養要高,才能起到實效;要量力而行,不能貪多;推進村小組的賬務管理。
2.1.2 要健全和完善“村規民約”
行之有效的“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根本保證,必須重視“村規民約”的制定、實施和完善。
2.1.3 要健全和完善過失追究的約束機制
對村、組干部要按照“誰舉債、誰簽字、誰負責到底”的原則,對法定代表人舉債權、投資權建立一套完整的約束機制和過失追究制,防止新債務的擴大。
2.2 加強農村賬務審計力度
2.2.1 明確責任
結合財務公開工作,對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進行審計,如:對 “四荒”、“機動地”、“果園”等資源性資產租、轉、賣的審計;結合農村美化亮化工程,組織對村 “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審計;結合集體土地征、占、用情況,進行安置補償費專項審計;結合村、組干部換屆選舉工作,組織對村、組干部的離任審計等。除了專項審計,還要加強對村級辦公經費、村干部工資及補貼、伙食費等開支情況的審計,要審查這些支出活動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政策、制度的規定。
2.2.2 要注重工作方法
在審計中,要嚴格規范程序,依法審計,做到“嚴、細、活、準”。“嚴”,就是對每一審計事項都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定性,嚴格紀律、嚴格程序、嚴格審計,堅決排除任何干擾;“細”,就是對每一張原始憑證,每一本會計賬簿都細心的翻閱,反復地查看,詳細地記錄,對經濟事項進行前后對比、核對,絕不漏掉任何可疑點;“活”,就是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做到查賬與調查相結合,與干部座談和與群眾座談相結合,并注意運用查詢、分析等多種審計技巧,以驗證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實事求是地反應被審計單位的真實狀況;“準”,就是確保審計得出的數字精確無誤,一分不差,審計結論有理有據,絕不似是而非。
2.2.3 要注重審計結果的實際運用
審計出來的結果是要為農村經濟工作服務,指導好村級如何加強管理和防范于未燃。對待審計結果要客觀公證,既不能咬著歷史不放,也不能縱容不法分子為所欲為。對審計出來的好做法、好經驗也要大力宣傳和學習;存在問題要根據情節輕重來分別處理。并根據產生問題的漏洞,完善、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村規民約。
2.3 全面實行村財務公開
2.3.1 加大公開力度,形成制度
對尚未開展財務公開工作的村、組要加大工作指導力度,督促其盡快全面公開;對已經全面公開的村、組要注意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來約束公開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對財務管理基礎較好、工作比較規范的村、組,要立足于鞏固、堅持、創新。
2.3.2 豐富和拓展公開內容
要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和群眾的要求拓展公開內容。要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糧食直補情況、農村醫保、農村養保、農村低保、土地征占補償費情況、村組債務情況等群眾關心的事項作為村務、財務重點公開的內容。
2.3.3 加強財務檢查和監督
村委會要成立和完善村民監督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其職權和作用,經常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敢于說“不”;鄉鎮經管部門也要加強對村、組財務的監督和檢查,對于財務混亂、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村組,要幫助其搞好財務清理整頓工作,解決其存在的問題,盡早還老百姓一個知情權。
2.3.4 做好人員培訓工作
要定期組織一些會計理論知識、財會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等方面的培訓工作,使村、組干部、會計人員、監督委員會成員都參加,讓其及時了解和掌握相應的會計記賬方法、會計準則、財會制度及國家幫農、惠農政策知識,打消其“瞎子不怕老虎”的違法違紀行為。
2.3.5 定期舉辦財務執行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