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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1-12 03: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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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一、論文題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二、選題意義的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三、課題的基本內容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55.16%,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74.17%,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58.19%,占稅收比重為46.12%,占出口總額比重為62.13%,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基于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論根基,從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著手,通過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的多維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為后文的法律規制確定理論基石。有關非正式金融內涵的界定是仁者見仁,但關鍵在于其是否受到監管、是否納入政府金融監管體系,處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及各種資金融通活動統稱為非正式金融。換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的總和。基于這一內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區別于民營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時具體的非正式金融活動包括民間借貸、企業內部集資、非金融企業間借貸(文章并不贊成將其排除在民間借貸范圍之外)、通過私人錢莊與合會進行的金融活動、錢中與銀背等中介組織進行的金融活動、P2P網絡信貸以及各類非法集資行為、影子銀行的行為等等,只要滿足其內涵均可以確定為非正式金融范疇。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高利貸”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模化運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四、課題的重點和難點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考慮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五、論文提綱

目錄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

第2篇

[論文關鍵詞]法律碩士 學位制度 法律職業 發展思路

我國自1995舉辦法律碩士學位教育以來,已經走過了16年的歷程,法律人才匱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緩解。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體現了階段性、政策性與探索性等特點,但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用性依然不夠。面對新形勢,如何解決好法律碩士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制定法律碩士發展規劃,既是廣大法學教育工作者關心的問題,更是教育主管部門、高層決策部門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發展的基本特點

1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場供求的變化,體現了階段性與探索性特點,教育的規律性實現不夠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成功舉辦主要原因在于當時國家對法律人才的緊迫需求。由于建國后長期對法律不重視,法律教育與科研人才十分匱乏,實踐中出現了法律人才十分緊缺的狀況。20世紀90年代初期,恰逢中國建設市場經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時期,中國急需大量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而當時的教育機制、招錄結構無法滿足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借鑒美國的JD教育制度,開始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以緩解司法人才的緊缺情形。。國務院學位辦于1995年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8所高校列為法律碩士首批試點單位,招收法學與非法學本科生,分類培養。1998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正式招生。從2000年開始限制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經過這次調整,法律碩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決定通過部分高校法學院培養“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經過公務員公開考試招錄的本科生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在校學習一年,再經過一年的實習,回到原招錄單位工作。這次招錄主要是基于培養的法律人才無法滿足司法機關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碩士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在報考法學碩士的研究生中。調劑一批學生攻讀法律碩士(法學類),學制兩年。這次變化主要是因為法學本科畢業生難以就業,而法律碩士招生有限,放寬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更有益于緩解學生的就業壓力。所以,我國法律碩士招錄政策變化體現了法律碩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點,其發展始終伴隨著來自市場供求矛盾的壓力,而較少基于法律碩士教育的規律性。

2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借鑒了美國JD教育經驗,實踐中遇到中國國情的強力阻抗,體現為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教育的趨同化

我國法律碩士的教育借鑒美國的jD教育的成功經驗而設置,美國不存在高中起點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專科教育,所有學習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畢業生,經過考試和考核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目的是培養復合型與應用型人才。在美國,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種精英型教育,法律與其他專業不同,入學的門檻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質而言,賦予了法律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從其受法律教育的層次上看,實際上相當于中國的法律本科,即為初次法律學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國有著比較嚴格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體系,在舉辦法律碩士以前,我國就已經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之間存在著層級性,前一學位是后一學位的基礎,具備了前一學位方可申請后一學位的學習.學位的不同意味著待遇的不同,其等級性十分嚴格。我國的法律本科招收對象為高中應屆畢業生,法學碩士招收已經具有本科學歷的學生,法學博士招收的是已經具有碩士學歷的學生,其專業限制只是各個培養單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鑒美國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學習三年后再授予學士學位,在中國是沒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們雖借鑒了美國JD教育的招生模式與培養目標,保證了非法律本科專業的學生報考,但在學位授予方面,我們不得不本著中國現有法律教育的國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碩士學位,享受與法學碩士同等的待遇。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由于高校主要從事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并無培養應用型職業性法律碩士的師資、圖書資料、法律診所,導致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和應用性區別并不明顯,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在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法律實際能力的養成等各個方面區別不突出,造成兩種不同培養目標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養模式,其區別依然是因其開始報考時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采取了從試點到正式舉辦再到逐步推廣的策略,法律碩士教育逐步規范化和科學化,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成績

在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道路上,基本沿襲了我國改革的一般思路,即從試點到正式舉辦,最后到逐步推廣。我國最早的法律碩士是在1995年開始試點的,最初的試點單位為8所高校,2001年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高校為28所,2009年已經達到115所。為了推動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先后成立了兩屆法律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與修訂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入學考試從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統一。1995年根據報考者是否擁有法律本科學習背景,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入學考試科目。1997年開始實行全國聯考,全國統一命題。2004年起法律碩士的命題與考錄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也不斷擴大,1996年招生人數為488名,1998年為1072名,1999年為3 100名,2000年為5 360名,2001年為7 392名。據各校歷年的招生簡章統計,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非法學法律碩士招生數為345人,法學類法律碩士為330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非法學類為200名;中國人民大學非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法學類法律碩士為90名;北京大學法學和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共300名。數量不斷擴大,規模效應逐漸凸顯。經過十余年法律碩士招生培養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從實踐中調研,總結辦學經驗,發現問題,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進一步趨向科學與規范。

二、現階段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急劇擴大,特別是2009年法律碩士開始招收應屆法學類考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多種形式并存,法律碩士的培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難題。總體而言,我國現行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 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在職法律碩士、第二學士學位多軌并存,亟待調整規劃

我國法學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存在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這樣一個特殊歷史時期,導致法律人才極度匱乏。為了充實國家司法隊伍,解決市場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須采取一定的短期行為和一定時期的政策性行為,在職法律碩士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可以認為是國家在短期滿足司法人才的一種救濟措施,而法律碩士卻可被視為是一項較為長期的行為,而法學類法律碩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項比較倉促的行為。為了滿足市場的急需采取的某種應急措施,必然與長期發展起來的符合教育規律且比較穩定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制度產生沖突。法學第二學士學位在入學基本條件、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要求上與法律碩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學制上一個是三年一個是兩年,但法律碩士待遇為研究生,而法學第二學士是研究生班,兩者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與在職法律碩士兩者也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學生,而在職法律碩士從最開始只允許有五年以上實踐經驗、年齡在45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報考,逐步放開到有三年工齡的法律實際工作者。前者為學歷教育,頒發研究生學歷與學位證,后者只是頒發學位證。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類)兩者的區別只在于生源背景與學制不同,法律碩士的生源為非法律本科學生,法學類法律碩士招錄對象為法律本科學生,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兩年,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三年。除此之外沒有多大的區別,課程設置、人才培養上體現不出其特色。特別是法學碩士研究生大量的擴招,由于高校的飽和以及博士數量的增多,法學碩士已經無法尋求科研性崗位,轉而與應用型法律碩士展開競爭,造成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相互重疊,無法凸顯不同類別的優勢,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調整規劃。

2 我國高校的優勢在于培養學術型人才,而法律碩士教育存在著根本的缺陷,難以擔負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重任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在教育性上應該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說職業性上,則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從我國現行高校評估體系上來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決于課題與發表的論文上,對于教師的評價也主要在于主持課題與發表文章數量上。高校關注的是其在行內的排名,教師關注的則是其職稱,上課很好但是一輩子評不到職稱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課照樣可以評教授。由于科研的壓力和繁重的教學任務,法學院教師難以深入到實踐中去從事法律實務,況且在中國的現實中,不是擁有司法資格的教師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學校發文禁止教師兼職從事實務工作,這樣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理論與實踐脫節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對于定位為研究型與學術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來說,既能發揮高校教師的優勢,又能讓教師的學術得到較好的傳承,秉承師徒關系,所以法學碩士研究生更受教師的青睞,其教學質量也較為令人滿意。相反,法律碩士教育由于定位為職業性與應用性,很少教師有比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視為是不務正業拼命賺錢的兼職律師教師,這部分教師在學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這些教師也基本不會將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經驗教給學生,以免教會徒弟餓死師傅。由于這部分教師整天忙于接案、辦案,較少關注學生的學業,難免生出浮躁之氣,學生難以從這些教師身上學到職業技能。有些學校聘請一些實務界人士來給法律碩士上課,施行雙導師制度,但是學校往往計算其辦學成本,有經驗的檢察官、法官、律師也往往不會因為學校付幾十元甚至幾百元錢一節課的薪酬去上課,因為他們大都還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滿。雙導師制度看起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學生往往只能聯系到學校的導師,難以聯系到實務界的老師,實際上也是徒有虛名。從總體上說,高校難以擔當應用型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碩士與法律職業之間認可機制的欠缺,公務員招考崗位設置對法律碩士有一定歧視,導致其應用性優勢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將法律專業碩士定位為“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與能力結構,要求能夠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管理、科技、外語、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和有關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碩士教育缺乏一個政策性或者說法律性的職業認可機制,與其他類型的法律人才競爭時沒有體現其優勢。1995年出臺的《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規定:“建議中央政法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職位崗位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的考慮。”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六款和2001年《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分別規定,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即可獲得法官和檢察官資格。但是隨著《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所有法律執業者均需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導致相關的待遇無法兌現。另外,根據《國家公務員法》,法律碩士要成為檢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過統一的國家公務員考試,這樣法律碩士的應用型和復合型特點在擇業時沒有得到展示、發揮,與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學碩士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了。同時對于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國家沒有一個整體的評估體制,圖書館書籍、師資配備、實訓基地、法律診所、社會評價等各校參差不齊,導致法律碩士教育在高校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是高校創收的一條重要渠道,法律碩士教育質量堪憂,法律碩士畢業生在就業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

三、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順多類型碩士研究生教育關系,大力發展應用型法律碩士教育,適度抑制法學碩士招生規模

大力發展法律碩士教育,是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設置之初的基本指導思想。1994年國務院學位辦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幾點原則意見》指出,“在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創設及其后相當一段時間內,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將與法學碩士雙軌并存,以適應人才培養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培養體制不斷發展。從發展目標上看,隨著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教學科研人才主要通過博士生教育來培養,法學碩士將逐漸減少,最終與法律碩士專業并軌。”199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亞杰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工作研討會上的講話中認為:“這二十年,我們主要的精力放在培養教學、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們正努力進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結構調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大力發展專業學位,大力培養應用性高層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碩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實際應用為主,教學科研人才更多是來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須調整和優化碩士研究生的類型結構,逐漸將碩士生教育從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但是這么多年來,與法學碩士教育規模擴招相比,法律碩士的擴招速度比較緩慢,從招生總量上來看,很多學校法學碩士人數依然大于法律碩士生人數。由于高校科研機構所接納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法學碩士只能進入其他應用領域。法律碩士擴招與法學碩士限制發展成了必然,但法學碩士培養實際上為高校之優勢,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發展將對整個法學教育發展不利。筆者主張不受理新增法學碩士點的審批,同時對于現有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應該進行數量限制,將所有新增的碩士點用于法律碩士專業的審批,將所有的新增人數用于法律碩士點的招錄。再經過20年左右的發展,將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并軌。對于兩種不同類別的法律碩士關系的處理,筆者以為應該維持現有狀態,因為現有中國法律本科生數量龐大,限制法學類招生,同時法律碩士又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學本科生的求學之路。嚴格限制法學本科招生也將導致我國高校很多教師失業、教學資源嚴重浪費,不利于法學教育的長久發展。

2 堅持以高校法律碩士培養為主體,發揮司法部門的職業能力優勢,探索法律理論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國高校是以學術為基本導向的,教師注重學術,法律應用能力弱,難以承擔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但是法律碩士又是以培養應用能力和職業能力為宗旨的,如何協調其矛盾成為難題。筆者以為,從長遠看,將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由高校承擔其法律理論教育功能,由法律職業培訓學院承擔法律職業教育功能較為合適。法律碩士的第一學年由錄取學校承擔其法學理論教育,進行一定的學術訓練,第二學年由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學院進行職業能力培養,第三學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擔其畢業論文寫作以及相關畢業工作,實行由高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共同培養的機制。這種分離培養必須是實質性的分離培養,職業培訓學院必須為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導師,有專門的學院教師進行管理,調配實習單位,設置專業課程,一年后經過課程考試和業務能力考核,進入第三學年的學習,學生畢業文憑上可以加蓋畢業學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兩個單位的公章。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職業機構的培養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檢察官學院、法官學院以及律師培訓機構擔負起臨時培養的職能,因為這些機構比較規范、師資力量也比較強,能夠承擔法律碩士的培養職責。在適當的時候將這些機構合并,共同組成法律職業培訓學院。

第3篇

[關鍵詞]法律碩士 學位制度 法律職業 發展思路

[中圖分類號]G64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843(2011)06―0111―03

[作者簡介]王滿生,谷聲燕,江西師范大學(江西南昌 330022)

我國自1995舉辦法律碩士學位教育以來,已經走過了16年的歷程,法律人才匱乏的困境基本得以緩解。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體現了階段性、政策性與探索性等特點,但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用性依然不夠。面對新形勢,如何解決好法律碩士發展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制定法律碩士發展規劃,既是廣大法學教育工作者關心的問題,更是教育主管部門、高層決策部門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發展的基本特點

1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主要基于法律人才市場供求的變化,體現了階段性與探索性特點,教育的規律性實現不夠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成功舉辦主要原因在于當時國家對法律人才的緊迫需求。由于建國后長期對法律不重視,法律教育與科研人才十分匱乏,實踐中出現了法律人才十分緊缺的狀況。20世紀90年代初期,恰逢中國建設市場經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重要時期,中國急需大量的律師、法官、檢察官和警察。而當時的教育機制、招錄結構無法滿足要求。在這種背景下,借鑒美國的JD教育制度,開始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以緩解司法人才的緊缺情形。。國務院學位辦于1995年將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8所高校列為法律碩士首批試點單位,招收法學與非法學本科生,分類培養。1998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正式招生。從2000年開始限制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經過這次調整,法律碩士教育的二元模式正式形成0。200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決定通過部分高校法學院培養“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經過公務員公開考試招錄的本科生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在校學習一年,再經過一年的實習,回到原招錄單位工作。這次招錄主要是基于培養的法律人才無法滿足司法機關的需要,反映了供求的局部不平衡。2009年教育部的《關于做好全日制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碩士研究生教育從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在報考法學碩士的研究生中。調劑一批學生攻讀法律碩士(法學類),學制兩年。這次變化主要是因為法學本科畢業生難以就業,而法律碩士招生有限,放寬法律本科報考法律碩士更有益于緩解學生的就業壓力。所以,我國法律碩士招錄政策變化體現了法律碩士教育中的探索性、政策性等特點,其發展始終伴隨著來自市場供求矛盾的壓力,而較少基于法律碩士教育的規律性。

2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借鑒了美國JD教育經驗,實踐中遇到中國國情的強力阻抗,體現為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教育的趨同化

我國法律碩士的教育借鑒美國的jD教育的成功經驗而設置,美國不存在高中起點的法律本科或者法律專科教育,所有學習法律的人都是非法律本科畢業生,經過考試和考核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目的是培養復合型與應用型人才。在美國,法律教育被看成是一種精英型教育,法律與其他專業不同,入學的門檻更高。就其教育的性質而言,賦予了法律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從其受法律教育的層次上看,實際上相當于中國的法律本科,即為初次法律學位教育者。相比之下,中國有著比較嚴格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體系,在舉辦法律碩士以前,我國就已經有了法律本科、第二學士學位、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之間存在著層級性,前一學位是后一學位的基礎,具備了前一學位方可申請后一學位的學習.學位的不同意味著待遇的不同,其等級性十分嚴格。我國的法律本科招收對象為高中應屆畢業生,法學碩士招收已經具有本科學歷的學生,法學博士招收的是已經具有碩士學歷的學生,其專業限制只是各個培養單位自己作出的一定要求。如果借鑒美國的JD教育招收非法律本科生,學習三年后再授予學士學位,在中國是沒有多少吸引力的。所以我們雖借鑒了美國JD教育的招生模式與培養目標,保證了非法律本科專業的學生報考,但在學位授予方面,我們不得不本著中國現有法律教育的國情,在三年受教育后授予法律碩士學位,享受與法學碩士同等的待遇。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由于高校主要從事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并無培養應用型職業性法律碩士的師資、圖書資料、法律診所,導致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碩士教育的職業性和應用性區別并不明顯,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培養在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法律實際能力的養成等各個方面區別不突出,造成兩種不同培養目標的人才采取相同的培養模式,其區別依然是因其開始報考時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而已。

3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采取了從試點到正式舉辦再到逐步推廣的策略,法律碩士教育逐步規范化和科學化,在實踐中取得了重大成績

在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道路上,基本沿襲了我國改革的一般思路,即從試點到正式舉辦,最后到逐步推廣。我國最早的法律碩士是在1995年開始試點的,最初的試點單位為8所高校,2001年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高校為28所,2009年已經達到115所。為了推動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先后成立了兩屆法律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并于1996年、1998年、2006年三次制定與修訂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入學考試從最初的多元到逐步統一。1995年根據報考者是否擁有法律本科學習背景,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入學考試科目。1997年開始實行全國聯考,全國統一命題。2004年起法律碩士的命題與考錄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也不斷擴大,1996年招生人數為488名,1998年為1072名,1999年為3 100名,2000年為5 360名,2001年為7 392名。據各校歷年的招生簡章統計,截止2011年,西南政法大學非法學法律碩士招生數為345人,法學類法律碩士為330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非法學類為200名;中國人民大學非法學類法律碩士為200名,法學類法律碩士為90名;北京大學法學和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共300名。數量不斷擴大,規模效應逐漸凸顯。經過十余年法律碩士招生培養工作的探索,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從實踐中調研,總結辦學經驗,發現問題,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進一步趨向科學與規范。

二、現階段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急劇擴大,特別是2009年法律碩士開始招收應屆法學類考生,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多種形式并存,法律碩士的培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難題。總體而言,我國現行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 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法律碩士(非法學)、在職法律碩士、第二學士學位多軌并存,亟待調整規劃

我國法學教育主要是1978年以后發展起來的。由于我國存在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這樣一個特殊歷史時期,導致法律人才極度匱乏。為了充實國家司法隊伍,解決市場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必須采取一定的短期行為和一定時期的政策,在職法律碩士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可以認為是國家在短期滿足司法人才的一種救濟措施,而法律碩士卻可被視為是一項較為長期的行為,而法學類法律碩士招生也被看做是一項比較倉促的行為。為了滿足市場的急需采取的某種應急措施,必然與長期發展起來的符合教育規律且比較穩定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制度產生沖突。法學第二學士學位在入學基本條件、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學要求上與法律碩士要求一致,只是在學制上一個是三年一個是兩年,但法律碩士待遇為研究生,而法學第二學士是研究生班,兩者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與在職法律碩士兩者也存在著沖突,法律碩士招收的是非法律本科學生,而在職法律碩士從最開始只允許有五年以上實踐經驗、年齡在45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報考,逐步放開到有三年工齡的法律實際工作者。前者為學歷教育,頒發研究生學歷與學位證,后者只是頒發學位證。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類)兩者的區別只在于生源背景與學制不同,法律碩士的生源為非法律本科學生,法學類法律碩士招錄對象為法律本科學生,非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兩年,法學類法律碩士學制為三年。除此之外沒有多大的區別,課程設置、人才培養上體現不出其特色。特別是法學碩士研究生大量的擴招,由于高校的飽和以及博士數量的增多,法學碩士已經無法尋求科研性崗位,轉而與應用型法律碩士展開競爭,造成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相互重疊,無法凸顯不同類別的優勢,多元型模式亟待重新調整規劃。

2 我國高校的優勢在于培養學術型人才,而法律碩士教育存在著根本的缺陷,難以擔負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重任

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在教育性上應該是成功的,但是在法律性或者說職業性上,則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從我國現行高校評估體系上來看,高校的排行主要取決于課題與發表的論文上,對于教師的評價也主要在于主持課題與發表文章數量上。高校關注的是其在行內的排名,教師關注的則是其職稱,上課很好但是一輩子評不到職稱的大有人在,但上不好課照樣可以評教授。由于科研的壓力和繁重的教學任務,法學院教師難以深入到實踐中去從事法律實務,況且在中國的現實中,不是擁有司法資格的教師人人都能接到案子。更有甚者,有些學校發文禁止教師兼職從事實務工作,這樣在中國的法學教育中,理論與實踐脫節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所以對于定位為研究型與學術型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來說,既能發揮高校教師的優勢,又能讓教師的學術得到較好的傳承,秉承師徒關系,所以法學碩士研究生更受教師的青睞,其教學質量也較為令人滿意。相反,法律碩士教育由于定位為職業性與應用性,很少教師有比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即使一部分有也被視為是不務正業拼命賺錢的兼職律師教師,這部分教師在學校基本上是被排斥的。另外,這些教師也基本不會將自己在江湖上的一套經驗教給學生,以免教會徒弟餓死師傅。由于這部分教師整天忙于接案、辦案,較少關注學生的學業,難免生出浮躁之氣,學生難以從這些教師身上學到職業技能。有些學校聘請一些實務界人士來給法律碩士上課,施行雙導師制度,但是學校往往計算其辦學成本,有經驗的檢察官、法官、律師也往往不會因為學校付幾十元甚至幾百元錢一節課的薪酬去上課,因為他們大都還有自己的工作,日程排得很滿。雙導師制度看起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學生往往只能聯系到學校的導師,難以聯系到實務界的老師,實際上也是徒有虛名。從總體上說,高校難以擔當應用型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

3 由于法律碩士與法律職業之間認可機制的欠缺,公務員招考崗位設置對法律碩士有一定歧視,導致其應用性優勢未能充分展示

1995年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將法律專業碩士定位為“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與能力結構,要求能夠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管理、科技、外語、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和有關管理工作”。但是法律碩士教育缺乏一個政策性或者說法律性的職業認可機制,與其他類型的法律人才競爭時沒有體現其優勢。1995年出臺的《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規定:“建議中央政法主管部門在制定有關職位崗位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的考慮。”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第六款和2001年《檢察官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分別規定,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即可獲得法官和檢察官資格。但是隨著《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所有法律執業者均需通過統一的司法考試,導致相關的待遇無法兌現。另外,根據《國家公務員法》,法律碩士要成為檢察官和法官的也需要通過統一的國家公務員考試,這樣法律碩士的應用型和復合型特點在擇業時沒有得到展示、發揮,與自考、函授本科、全日制本科、法學碩士站在同一起跑線上了。同時對于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國家沒有一個整體的評估體制,圖書館書籍、師資配備、實訓基地、法律診所、社會評價等各校參差不齊,導致法律碩士教育在高校中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只是高校創收的一條重要渠道,法律碩士教育質量堪憂,法律碩士畢業生在就業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難。

三、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改革思路

1 理順多類型碩士研究生教育關系,大力發展應用型法律碩士教育,適度抑制法學碩士招生規模

大力發展法律碩士教育,是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設置之初的基本指導思想。1994年國務院學位辦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幾點原則意見》指出,“在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創設及其后相當一段時間內,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將與法學碩士雙軌并存,以適應人才培養的不同需要,并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培養體制不斷發展。從發展目標上看,隨著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教學科研人才主要通過博士生教育來培養,法學碩士將逐漸減少,最終與法律碩士專業并軌。”1998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王亞杰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工作研討會上的講話中認為:“這二十年,我們主要的精力放在培養教學、科研人才方面――目前,我們正努力進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結構調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大力

發展專業學位,大力培養應用性高層次人才。”2009年,《教育部關于做好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碩士研究生教育基本是以面向實際應用為主,教學科研人才更多是來源于博士研究生,必須調整和優化碩士研究生的類型結構,逐漸將碩士生教育從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轉變。”但是這么多年來,與法學碩士教育規模擴招相比,法律碩士的擴招速度比較緩慢,從招生總量上來看,很多學校法學碩士人數依然大于法律碩士生人數。由于高校科研機構所接納的基本上是有博士學位的法律人才,法學碩士只能進入其他應用領域。法律碩士擴招與法學碩士限制發展成了必然,但法學碩士培養實際上為高校之優勢,快速地限制甚至取消發展將對整個法學教育發展不利。筆者主張不受理新增法學碩士點的審批,同時對于現有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應該進行數量限制,將所有新增的碩士點用于法律碩士專業的審批,將所有的新增人數用于法律碩士點的招錄。再經過20年左右的發展,將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并軌。對于兩種不同類別的法律碩士關系的處理,筆者以為應該維持現有狀態,因為現有中國法律本科生數量龐大,限制法學類招生,同時法律碩士又僅招非法律本科,必然堵死更多法學本科生的求學之路。嚴格限制法學本科招生也將導致我國高校很多教師失業、教學資源嚴重浪費,不利于法學教育的長久發展。

2 堅持以高校法律碩士培養為主體,發揮司法部門的職業能力優勢,探索法律理論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的新思路

正如前文所言,中國高校是以學術為基本導向的,教師注重學術,法律應用能力弱,難以承擔法律碩士培養的重任。但是法律碩士又是以培養應用能力和職業能力為宗旨的,如何協調其矛盾成為難題。筆者以為,從長遠看,將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分離,由高校承擔其法律理論教育功能,由法律職業培訓學院承擔法律職業教育功能較為合適。法律碩士的第一學年由錄取學校承擔其法學理論教育,進行一定的學術訓練,第二學年由專門的法律職業培訓學院進行職業能力培養,第三學年由仍然由高校承擔其畢業論文寫作以及相關畢業工作,實行由高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共同培養的機制。這種分離培養必須是實質性的分離培養,職業培訓學院必須為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導師,有專門的學院教師進行管理,調配實習單位,設置專業課程,一年后經過課程考試和業務能力考核,進入第三學年的學習,學生畢業文憑上可以加蓋畢業學校和法律職業培訓學院兩個單位的公章。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職業機構的培養能力,可以由各省的檢察官學院、法官學院以及律師培訓機構擔負起臨時培養的職能,因為這些機構比較規范、師資力量也比較強,能夠承擔法律碩士的培養職責。在適當的時候將這些機構合并,共同組成法律職業培訓學院。

3 增加高校法律碩士辦學的壓力,定期進行評估,嚴格實施法律碩士教育資格的淘汰制度,提高法律碩士培養的質量

質量是教育的生命線,不論法律碩士如何改革,實際上最后都必須落實到培養的人才上,要適銷對路,要靠質量取勝。十多年來,法律碩士教育取得了很多成績,培養了很多質量上乘的畢業生,但由于從事法學碩士培養的高校占據著天然的優勢,導致在實踐中法律碩士的認可度依然有待于提升。提高法律碩士的教育質量,除了前文所言的理論教育和職業教育分離的思路以外,合理的評估制度與資格淘汰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現有的法律碩士培養評估只在于法律碩士培養的資格準入制度,除此之外,沒有比較細化的評價制度。筆者以為,在完善現有的指導性培養方案的基礎上,要細化法律碩士培養的評估制度,包括圖書資料、師資配備、畢業論文指導情況、就業情況、社會認可度,并定期檢查,對于不達標的應該予以黃牌或者紅牌警告,限制招生或者停止招生,以此來達到迫使高校重視法律碩士培養的目的,徹底改變以法律碩士招生作為牟利手段的做法,讓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教育并軌,并最終成為向實務界和博士階段輸送人才的唯一碩士通道。

注釋:

①霍憲丹.法律碩士教育定位的背景和基礎[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3):5.

②王健.招生政策的調整與法律碩士教育面臨的新挑戰口].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0(春季卷):296.

③④⑤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秘書處.中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實踐與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lO一16;96,217,265,329;175.

⑥王民.回顧與再思考: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觀察口].政法論壇,2009,(4).

第4篇

1.美國金融研究生的商學院培養模式及其啟示

2.強化金融研究生金融計算能力培養的課程設置

3.多維互動式:研究生金融雙語教學模式探究 

4.高等院校金融學應用型研究生培養模式初探

5.關于金融學專業研究生層次實行雙語教學的探討 

6.校政企研聯合培養金融碩士模式創新與策略研究——以南京審計學院為例

7.關于發展我國金融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若干思考

8.后金融危機時代的研究生創新創業教育研究

9.金融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探索

10.工科院校“金融工程”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研究 

11.我國金融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分析

12.“分類協同型”金融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13.在金融危機影響下的研究生就業問題探索

14.金融碩士研究生就業現狀調查與探析——以蘇州大學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為例 

15.人民銀行總行金融研究所錄取1982年度碩士研究生

16.美國金融碩士研究生課程體系分析

17.金融危機背景下碩士研究生報考的實證分析與引導機制構建

18.金融危機背景下女研究生就業難的原因及對策研究

19.協同創新視角下金融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20.知識結構·素質要求·創新能力——以金融學專業研究生為例

21.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探討——以金融學研究生培養為例

22.金融危機對醫學研究生就業與心理健康影響的研究

23.我國金融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分析 

24.金融學研究方法論的思考

25.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探討——以金融學研究生培養為例 

26.金融學專業碩士研究生教學改革的建議

27.關于金融學專業研究生層次實行雙語教學的探討

28.金融專業研究生基礎理論課教學改革淺議

29.后金融危機時代研究生就業分析與探討 

30. 財經類研究生“三個自信”現狀的調查分析及對策--以山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研究生為例

31.金融危機形勢下研究生就業情況探析

32.探討當前金融學研究方法及研究生教育存在的缺陷——基于金融學研究生論文特點的分析

33.對金融學研究生教育的探討 

34.在碩士研究生教學中開設金融計量經濟學課程的實踐與思考

35.對金融學研究生教育的探討

36.金融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與實踐——以浙江工商大學為例

37.金融危機下研究生的就業問題及其應對策略 

38.校企協同模式下金融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機制研究

39.金融數學方向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探討 

40.西部地區研究生就業競爭力分析

41.談金融學專業研究生論文寫作 

42.金融學專業碩士研究生教學改革的建議 

43.金融危機前后中國通脹慣性特征及貨幣政策研究

44.對金融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的思考

45.金融學中大數據思維的應用研究

46.試論金融學研究中大數據思維的運用

47.金融危機條件下碩士生的擇業心理與政策評價——基于高校碩士研究生的問卷調查

48.地方高校金融工程碩士研究生人才培養需求分析

49.金融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與實踐--以浙江工商大學為例 

50.協同創新視角下金融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51.金融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探索

52.金融危機對醫學研究生就業與心理健康影響的研究

53.在金融危機影響下的研究生就業問題探索

54.金融危機下研究生創業的幾點思考

55.金融危機形勢下研究生就業情況探析

56.論金融危機背景下研究生就業機制探析

57.高等院校金融學應用型研究生培養模式初探

58.對匈牙利銀行改革的考察——劉鴻儒同志在總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的報告(摘要)

59.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金融研究所一九八八年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

60.金融危機形勢下研究生擇業狀況調查分析——以上海市三所高校的調查為例

61.金融危機條件下碩士生的擇業心理與政策評價——基于高校碩士研究生的問卷調查

62.金融與財務管理專業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建設研究

63.金融危機背景下女研究生就業難的原因及對策研究

64.金融危機背景下碩士研究生報考的實證分析與引導機制構建

65.人民銀行總行金融研究所1983年招考研究生試題

66.金融危機籠罩下美國高校研究生資助的理念、策略與價值借鑒

67.金融全球化新時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轉型之思考

68.首屆財經院校研究生經濟理論討論會(金融組)綜述

69.我國金融業人力資源現狀及需求預測

70.我國金融從業人員學歷結構及供求狀況研究

71.金融院校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實踐探索——以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為例

72.淺析研究生就業壓力成因及調適

73.財經院校金融數學高層次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74.金融危機下碩士畢業生求職狀況調查

75.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艱難探索

76.理工科院校“金融工程”專業課程體系設置研究

77.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高校畢業生就業

78.金融學專業《計量經濟學》雙語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探討

79.關于金融學科界定的探討

80.統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研究——《金融統計學》教材編寫初探

81.基于校企合作的金融專業碩士培養“雙師”制探索

82.金融學術碩士與全日制專業碩士培養模式比較探究

83.東南亞金融風波與港元聯匯制

84.全球金融危機對畢業生就業的影響及對策

85.戰后日本的政策性金融

86.淺談應重視金融電教教材建設

87.加拿大應對金融危機促進科技發展的新舉措

88.衍生金融市場的正面經濟效應

89.金融危機時醫學教師的職業素養培養探討

90.黑龍江省金融人才培養的現狀調查

91.以科學發展觀構建金融學專業碩士生創新能力的培養模式

92.構建適應金融人才差異化需求的課程體系

93.轉被動為主動——金融IT人才培養機制當與時俱進

94.金融專業碩士培養對接新興服務業發展研究

95.新疆與全國金融學課程內容及體系差異分析

96.數理金融研究前沿與公司理財問題探討

97.知難而上 創新突破 積極調整產業戰略應對全球金融風暴

98.高層次金融人才培養途徑之淺見

99.呂家進——結合郵儲實際積極做好農村金融創新

100.英語專業碩士金融翻譯課程教法探索

101.全日制金融專業學位“雙導師”制

102.一個執著金融夢想的人——記80級校友高飛

103.我親歷的中國金融教育歷程

104.在國際金融的研究道路上

105.面試闖關終結金融職場“七年之癢”

106.總行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甘培根談——當前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

107.美經濟學家認為控制資本并非防范金融危機的良方

108.基于雙導師制培養模式的金融碩士教育研究

109.金融碩士專業學位與學術型學位培養模式比較研究

110.金融學碩士研究生科研創新能力培養問題及對策研究     

111.探討當前金融學研究方法及研究生教育存在的缺陷     

112.金融危機影響下高校碩士研究生就業的問題與對策      

113.金融危機影響下的已婚女研究生壓力源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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