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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松洲區夏家鄉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2000年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2002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2003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2007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包給鄉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 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2000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包給了鄉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07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 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嚴重,現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_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 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基本案情
原告:xx市xx區呂莊社區第七村民小組。
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
第三人:xx市xx區xx鄉人民政府。
原告xx市xx區棗林街道辦事處呂莊社區第7村民小組 (以下簡稱呂莊社區7組)訴稱,第三人原溧河磚瓦廠占用我村7組土地25畝,6組約10畝土地,依照原合同約定在磚瓦廠解散后土地歸原告所有。1992年公社磚瓦廠解散后,原磚廠占用的土地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2004年被告以(2004)字第003號集體土地所有證把該片土地確認給“xx區溧河鄉農民集體”,原告曾依法主張權利,xx市中級法院(2006)南行終字第30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被告的前述辦證。被告本應尊重該終審判決把該片土地確認給原告,但被告卻無視終審判決于2006年8月再次把該片土地以(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辦到“xx區溧河鄉農民集體”名下,被告的辦證行為因土地來源資料缺乏、所有權人虛化不實和違背生效判決無效,原告請求法院撤銷(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辯稱,本案所涉及土地的行政處理中存在兩個具體行政行為,一個是確定土地權屬的行政行為,另一個是頒發土地所有權證的行政行為;前者已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后者尚在呂莊7組提起的訴訟當中;2004年答辯人頒發給第三人的土地所有證因程序存在違法之處而被中級法院撤銷,判決書并未判決答辯人不得再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是答辯人依法肩負的職責;法院依法撤銷了后者,并不當然撤銷前者,因此原告認為撤銷原土地所有權證后即應將相關土地確定給其所有缺乏事實上的根據和法律上的根據。本案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已經由政府確定為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原告對政府的確權決定在規定期間內未提訟,政府的確權已發生確定的法律效力。答辯人根據溧河鄉農民集體的申請發證,未侵犯原告的權利。根據行政法相關規定,原告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的最長時間是二年,二年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本案中答辯人為鄉農民集體頒發土地所有權證的時間是2006年8月,頒發土地所有權證過程中,就頒證情況在當地進行了公告,原告當時應當知道了答辯人的頒證行為。即使原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其也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請求依法駁回原告。
第三人xx市xx區溧河鄉人民政府稱,原告所訴涉及的土地因土地權屬爭議,在2001年經xx區人民政府以(2001)9號處理決定、xx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確權給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并依法由第三人代管;原告所謂的所有權人虛化不實問題,由于第三人所屬集體企業原溧河鄉磚瓦廠已不存在,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屬于原磚瓦廠所有的集體土地應確權給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并且有溧河鄉政府代管,證書冠名完全符合法律政策,不存在虛化不實。原告曾為此所有權證書冠名問題于2004年訴訟后,xx區人民政府于2006年重新糾正冠名,頒發的新所有權證書不存在違法無效的情形。原告呂莊7組在本案中不具備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其請求也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圍,且原告所訴事實早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1980年10月26日xx縣溧河社隊企業辦公室、xx縣溧河磚瓦廠革命委員會與原告簽訂征地合同,合同約定公社磚廠征用常莊七隊(原告原名)土地25畝,地價每畝250元。該合同最后注明磚廠停辦以后,所占第七生產隊地皮應給第七生產隊。1999年9月原告與溧河磚瓦廠因部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2001年xx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xx鄉人民政府與呂莊村第七村民小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一)溧河磚瓦廠占用的70526.67平方米土地……,所有權歸溧河鄉農民集體所有,其四至邊界均按查證事實中確定的位置界定……”。xx區呂莊村7組不服,申請xx市人民政府復議。2002年6月8日xx市人民政府以(20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xx區人民政府(2001)9號《關于溧河鄉人民政府與xx鎮呂莊村第七村民小組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xx區呂莊村7組對此復議決定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后第三人向被告申請土地登記,被告根據第三人提供的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報告、xx區人民政府(2001)9號、(2001)38號文件和xx市人民政府(2002)12號復議決定書等文件資料,經地籍調查,制作宗地圖、指定界址,審核、審查,于2006年8月21日為第三人xx市xx區溧河鄉人民政府頒發了(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備注:該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政府代管。2010年6月4日原告以被告的辦證行為土地來源資料缺乏、所有權人虛化不實、程序違法等為由 ,請求法院撤銷(2006)字第001號集體土地所有證。
裁判結果。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宛龍行初第7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xx市xx區棗林街道辦事處呂莊社區第七村民小組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判決。裁判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雖然原告提交的征地合同中有“磚廠停辦以后,所占第七生產隊地皮應給第七生產隊”的約定,但涉案土地發生爭議后,已經人民政府作出處理,征地合同的約定不具有確權效力。《土地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單位、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本案中,第三人申請登記時向被告提交了上述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該宗土地已經宛城區人民政府和南陽市人民政府確權,確權決定已經生效,具有公定力和約束力,該宗土地權屬明確。被告在登記程序上雖然存在著表格填寫不完備等問題,但未達到違法程度,屬于行政瑕疵,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這些瑕疵未侵犯原告的土地所有權,不能據此撤銷行政登記行為。被告經審核為第三人登記發證并無不當。
1 準備工作
準備工作具體包括組織準備、宣傳動員、資料準備、技術培訓4個版塊。其中組織準備指的是為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的有序進行成立相應的登記發證領導小組來指導工作;宣傳動員則是針對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了解不足的問題通過各種途徑如廣播宣傳、村干部訪問等來宣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的重要性,以此獲得廣大農民群眾的支持,為后續工作奠定穩固基礎;資料準備則是收集第2次農村土地調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現狀和基本農田調查數據庫、農村集體土地以登記發證的成果資料、村民據點分布資料等;技術培訓則是組織相關的工作人員集中學習相應的法律制度和作業技術,以此來保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踐不會出現偏差。
2 申請登記
為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能夠依法進行,因此在正式開展工作之前村集體土地所有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到縣國土資源局或者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取對應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填寫,連同法人身份證明書、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土地權屬證明等資料上交縣國土資源局或者鄉鎮國土資源所。
3 土地權屬調查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流程中土地權屬調查環節包括土地權屬狀況調查核實、界址確定、繪制草圖、填寫調查表等內容,對土地權屬調查數據進行整理,將其按照一定的要求制定成調查表,為后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提高重要的數據參考,例如縣國土資源局根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資料和土地權屬調查表結合相關規定對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審核,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夠進行登記。
4 數據庫建設
信息時代背景下,建立相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數據庫對于登記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當前市場上存在相當多的專業數據庫建設軟件如北京蒼穹數碼測繪公司開發《集體土地所有權管理系統》正是針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開發的一個專業軟件等。對此可以結合實踐工作狀況選擇合適的數據庫建設軟件。在專業軟件選定之后,將對農村土地權屬的調查結果和地籍測量數據以及各種土地登記表、卡、冊等建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管理系統數據庫,有數據庫自動生成地籍圖、土地所有權分布圖等資料。
5 登記發證
這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關鍵環節,全面的所有工作流程都是為這一環節服務的。一般來說,如果前期準備工作、申請登記工作、土地權屬調查核實工作、數據庫建設工作順利完成的情況下,只需要嚴格按照《土地登記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簿和歸戶卡,發放《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在電腦中完成資料歸檔工作即可。
6 工作成果檢查驗收
第一條 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范圍:全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建成區、獨立的工礦區、農、林、牧、漁場場部建成區(包括已辦妥征地手續的非農建設用地)及其他企事業用地、軍隊用地。上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也一并申報登記。
申報對象:申報范圍內一切擁有地上附著物的產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并且有法人資格的用地單位和個人。租用房產的土地使用權由出租者申報,房主或者收房租的單位放棄申報登記的,由用房戶申報登記。
在非農建設用地清查工作中已建立用地資料檔案的城鎮,由于清查的標準和現在申報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用地單位和個人都要重新申報登記。
第二條 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應當由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直接申報,業務主管部門不能代替申報登記。
鐵路線路用地由鐵路分局到線路所在地的市、縣國土局申報;公路線路用地由交通部門向所在地的市、縣國土局申報;軍隊經常換防的哨所,營房用地,以一宗地為單位,由部隊團級(含獨立營)以上機關辦理申報手續。上述鐵路、公路、軍事單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單位申報。
第三條 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按本辦法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或者拒不申報登記的,按收費標準加倍罰款或者當作違法占地處理。
第四條 土地申報登記工作以市、縣為單位組織進行,由市、縣國土局承辦。
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工作的意義、程序及有關政策,以取得用地單位和廣大群眾對這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條 省、市、縣要成立土地申報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各級人民政府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國土、建委、財政、稅務、司法等部門領導為成員,負責解決土地申報中的重大的問題。土地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鎮一級也要成立相應的辦事機構,由鎮國土管理所辦理申報登記業務。
第六條 市、縣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申報登記工作計劃。劃分登記區,組織力量,辦好試點,培訓干部,在取得經驗后,全面鋪開。凡參加申報登記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土地登記業務的培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的各種卡、簿、證、表的格式,按《全國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的樣式,由市、縣統一印制。土地登記卡、簿、證、表包括:
(一)土地登記通知單;
(二)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審批表;
(三)土地登記收件簿;
(四)土地登記卡;
(五)土地證書;
(六)土地證書簽收簿;
(七)土地登記費、土地證書費、土地勘測丈量費的收據。
第八條 申報及登榜公布。土地使用者按規定期限攜帶填寫好的土地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及其他規定權屬證明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申報。申報的內容、辦法按《全國土地登記規則》及市、縣國土局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市、縣國土局要以街坊為單位,將申報后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者,張榜公布,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異議的,再書面通知土地使用者。
張榜公布的主要內容:
(一)土地使用者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地址;
(二)土地權屬性質、面積、位置、四至用途;
(三)對公榜提出異議的期限、受理機關、地址。
土地使用者因歷史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權源證明的,個人使用的土地可根據其房產權證明或可由四鄰認可,居民委員會開具證明;單位使用的土地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開具證明,由縣、市國土局簽證認可,確認其使用權,并以此作為今后發證的權源證明。
第九條 審查。市、縣國土局對用地戶的申報進行實地調查、審核。凡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在公榜后二十日內無異議,符合登記條件者,準予登記注冊。
審查內容:
(一)申請登記的用地權屬性質是否正確,土地來源是否合法;
(二)權屬界線是否清楚、有無爭議;
(三)申報面積和地類面積是否準確,與依法批準面積是否相符;
(四)實際用途和批準用途是否一致;
(五)涉及土地的他項權利(如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合法性。
對于在申報中和地籍調查中雖經協商仍未解決的土地糾紛,可以按照實際使用面積范圍登記,并在備注欄加以說明;對雙方均無權源證明而又有爭議的土地,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仲裁。
第十條 登記。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記審批表》一式三份,經審查合格蓋章后,一份存鎮國土所或者鎮人民政府,一份歸檔存市、縣國土局,一份交稅務機關,作為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同時向用地戶發送準予登記注冊,領取土地證書通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緩登記發證:
(一)房屋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未解決者;
(二)非法占地和違章建筑未經處理者;
(三)房屋產權和用地來源不明,一時無法確定者;
(四)屬臨時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者。
第十一條 發證。經申請、調查、審核、批準登記注冊的土地,以地宗為單位發給土地使用證書。
土地使用證書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二種。
土地使用證書須蓋市、縣人民政府證明專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證書按國家土地管理局樣本,由省國土局統一印制,供應各市、縣,收回工本費。
第十二條 匯總建檔。國土部門對申報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證明文件,宗地圖等圖件資料,處理權屬糾紛意見、裁決書等)要及時分類匯總建檔,每宗地設一個檔案袋,長期保存。各類土地面積匯總結果須逐級上報省國土局。
第十三條 土地申報登記工作需要的費用,向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收取。
(一)調查、確權、丈量(測量)以地宗為單位,五十平方米以內收費十五元;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收費二十元;一百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收費一角三分〔其中確權每平方米五分、丈量(測量)每平方米八分〕。
(二)土地證,以地宗為單位發證,用地單位每本證收費十五元,居民戶每本證收費五元。
(三)土地調查、確權、丈量,下列單位只收確權費: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土地;
(4)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
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業務培訓,印刷表冊圖件、土地申報、權屬調查、地籍測量、登記發證、購置儀器設備的開支以及工作人員補貼和交通費用等,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土地申報登記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或者侵害土地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縣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縣《城鎮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發證實施辦法》,報省國土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局負責解釋。
現將啟用新《房屋所有權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執照》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啟用。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執照》、《北京市房產所有證》、《北京市房產共有執照》于1996年6月30日停止頒發使用。
二、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已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執照》、《北京市房產所有證》、《北京市房產共有執照》繼續有效。
三、1996年7月1日以后,對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共有權人,使用統一頒發的新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執照》。
一、指導思想、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全會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以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為目標,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加快城鄉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任務目標。本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開展,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對城鎮建成區以外的所有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年底,全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全區城鄉一體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統。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以“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無爭議、面積量算準確”為原則,嚴格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嚴禁通過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務。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的原則,以鎮(街道)為單位設立服務窗口,抽調業務精干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妥善處理權屬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本著依法依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維護和諧穩定的原則,妥善處理因土地權屬而引起的爭議或糾紛,積極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中形成的圖件、數據庫成果資料,年以來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成果資料,還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動態遙感影像資料、土地統計臺帳等資料。
(五)加強信息化管理。與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相結合,實現土地登記與土地調查有機銜接,推進地籍信息化動態管理、查詢,基本實現城鄉統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底前,完成全區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的編寫、論證工作,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范圍,根據確定的范圍落實工作經費;根據工作實施方案成立區、鎮(街道)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相應機構,落實培訓區、鎮(街道)、村、國土資源所以及專業測繪隊伍參與確權調查有關工作人員;全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公告。
(二)實施階段。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查和村莊地籍調查,建設農村地籍數據庫和城鄉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以農村地籍數據庫為基礎,按照土地總登記的要求,集中受理確權登記申請。登記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經初審符合登記要求的,以村為單位將權屬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區政府審批后,為權利人頒發集體所有權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宅基地權利證書。
(三)總結檢查階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成果資料進行整理、自查和數據匯總,對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工作成果、數據報告和工作總結,上報市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有關要求
(一)權屬確認。
1.區別對待,依法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
(1)凡是土地界線清楚,土地更新調查時已簽訂了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由相鄰權屬單位重新簽字蓋章確認后,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放給村民委員會。
(2)屬于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確認給該鎮(街道)農民集體,沒有鎮(街道)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鎮(街道)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行使。
(3)不能證明屬于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或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村農民集體所有。對于已經打破了村(社區)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給村農民集體。
(4)因“合村并組”導致行政村或村(社區)小組區劃調整的,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合并后的村農民集體所有,但不得改變各農業集體成員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額。
(5)因采煤塌陷村莊搬遷、土地綜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權調整的,要在經農民集體協商同意或按土地調整協議約定,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確定土地所有權。
2.注重現實,穩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1)凡屬于經過依法批準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批準文件確權。
(2)凡屬于歷史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時期的政策規定確權。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實際使用狀況確權。至之間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理后確權。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時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后確權。
(3)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鎮(街道)、村企業,因破產、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但鎮(街道)、村辦的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敬老院等單位因管理權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因此而發生變化,土地權利仍確定給原權利人。
(4)鎮(街道)、村辦企、事業單位因倒閉、合并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②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③以興辦“鄉鎮企業”、“鎮(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⑤明確定性為“小產權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歷史,分階段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1)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超出面積只登記不確權發證。
(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3)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按當時的政策規定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依法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積標準重新確權登記。
(5)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房屋拆遷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依法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并頒發證書的,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宅基地由農民集體收回。
(8)新申請的宅基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證。
(9)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集體經濟組織機構調整而轉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因工作需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轉為城鎮戶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繼續使用,面積符合規定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材料,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請登記的;
②地上建筑物權屬不清的;
③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④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⑤一戶多宅的;
⑥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鄉、村建設規劃的;
⑧出租、出賣住房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⑨經批準即將征用、拆遷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記簿。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凡確權登記的宗地,必須根據土地登記審批表填寫土地登記卡,將登記卡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成土地登記簿,并按土地登記卡建立土地歸戶卡。在建立紙質土地登記簿同時建立電子土地登記簿,并明確專人管理及更新,確保其現實性、真實性。
(三)爭議地、插花地、無權源土地等土地的處理。切實做好對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發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可維持現狀,但應調查統計造冊。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調查上圖,統計造冊,暫不確權登記。
(四)工作協作。區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主體,具體負責和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調查確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調查確定的部署和組織落實,并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對集體土地登記申請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村委會負責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協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埋設界線拐點,按規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組織完成村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
1.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鎮(街道)、村、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其中村是我區集體土地所有權最基本的權利主體。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有下列資料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資料:
(1)土地詳查時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
(2)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土地的相關資料;
(3)鎮(街道)、村共同出具有關面積和界線證明;
(4)其他有關證明農村土地權屬的歷史資料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和演變的資料。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組織)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宅基地由戶主申請。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鎮或街道審查);
(5)其他證明材料。
(二)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鎮(街道)及專業測繪隊伍開展地籍調查。全區農村土地所有權調查統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的資料、圖件為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指界資料,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現場標定和測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坐標。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總登記發證要求,需增設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確定的界線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現場指認和設置界標,并作為原協議書的補充,用于所有權登記發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核定工作優先采用雙邊確界模式;其次可采用農民集體各自單邊走界模式(重疊部分為爭議區);如相鄰農民集體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單邊界線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雙方界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的要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工作,全區村莊地籍調查統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土地用途具體分類按《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確定。
已辦理土地登記發證的國有農場和其他國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記確認的界址為依據,確認相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屬界線。
(三)登記材料組織匯總。以村為單位,各鎮(街道)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已完成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并對材料初審,按每月一次匯總初審通過的材料報送至區國土資源分局;
(四)審核。區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各鎮(街道)報送的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對土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四至、面積、用途(地類)等進行審核。
(五)公告。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確權登記結果在現場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公告張貼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宣傳欄或村委會宣傳欄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公告張貼在登記宗地現場和該宗地所有權人辦公場所宣傳欄內;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公告以村為單位集中張貼在該村委會宣傳欄內。
(六)注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區國土資源分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注冊登記,并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頒發土地證書。登記卡應記載權屬總面積及耕地面積和建設用地面積,土地證書填寫土地權屬總面積。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成果的,應在土地證記事欄加以備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資料:工作方案、工作總結、有關文件、會議資料等。
(二)圖件成果:反映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村莊地籍圖,宗地圖。
(三)調查統計表冊:以行政村為統計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統計表;以鎮(街道)為統計單位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匯總表。
(四)土地登記資料成果:土地登記申請表及有關權源文件,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簽收簿,宗地圖(界線相鄰各方簽字蓋章)、坐標冊等資料。
(五)數據庫成果:建立全區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包括調查數據、登記數據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組織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和情況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業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監督資金使用;農業部門負責協助確定集體土地地類、位置和面積;公安部門負責協調調閱戶籍檔案;民政部門負責行政邊界確定和行政邊界爭議調處工作;林業部門負責協調國有林區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水務部門負責協調水利設施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公路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相關工作;區、法制部門負責協調在簽界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維穩問題,并提供相關法律支撐。
(二)保障工作經費。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加強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三)嚴格規范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使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的土地登記表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具體操作規程,依據《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實施。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嚴禁在工作中,,弄虛作假,亂發證書。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統一和規范,確保土地權利證書發放到權利人,嚴禁以統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放。
提出如下意見,農業部、國家檔案局下發了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意見》農經發〔〕12號)以下簡稱《意見》現轉發給你并結合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檔案管理工作實際。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規范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檔案整理工作,統一標準。
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對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業務中形成的檔案材料,主要集中在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行政村(社區)各地要按照不同檔案門類進行準確區分。應該納入專門檔案管理;對各種會議材料、統計匯總等檔案工作材料,應當納入文書檔案管理;對電子聲像類檔案材料,應當納入電子檔案、聲像檔案管理。
一)文書檔案類文件材料
包括機構成立、意見、方案、指導性通知、計劃、總結、簡報、會議記錄、規劃、報告、檢查記錄、統計匯總等文件材料。1.歸檔范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要求。定期一般分為30年和10年。
以“件”為單位,3.整理要求。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理這部分文件材料時應納入機關文書檔案統一整理歸檔。按照《市機關歸檔文件整理實施細則》渝檔發〔〕34號)進行整理。
按《市村級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各行政村(社區)整理這部分文件材料時。統一納入村級文書檔案的經濟發展類”按照《市文書立卷與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機關歸檔文件整理實施細則》要求,以“卷”或“件”為單位進行整理。
二)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專門檔案類文件材料
1.歸檔范圍。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材料包括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入戶核實(匯總)表、國土“二調”面積核實表、田(土)面積丈量記錄表、現場勘界確認材料、承包土地空間位置圖、農戶委托書、承包土地確認面積公示表、農戶簽字確認的承包地塊及面積分攤表、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表、新證領取表、原證注銷登記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況匯總清冊、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臺賬;農村土地確權頒證人員花名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形成的承包面積確認落實方案、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會議記錄;補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轉)合同、依法調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銷(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申請、登記等材料;其他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專門檔案材料。
2.保管期限。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檔案永久保管。
此次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結束后,3.整理要求。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中形成的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檔案作為自身全宗內一種專門檔案保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一式二份。必須移交區縣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一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用作日常登記管理留存一份。
應以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獨立全宗單位,鄉鎮(街道)級的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檔案。集中統一整理,參照《市機關歸檔文件整理實施細則》渝檔發〔〕34號)要求,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一般以每戶形成的且能按戶分開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線或不銹鋼釘裝訂,同一全宗內以行政村(社區)順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區)中按村民小組順序依次排列并從1開始編制順序號,加蓋歸檔章、編制歸檔文件目錄,裝入文書檔案盒保管。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形成及整理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檔案時,可根據需要一式數套。
村(社區)級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專門檔案參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電子檔案、聲像檔案類文件材料
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中形成的電子、聲像檔案的歸檔整理按照國家和市相關要求執行。其中電子檔案按照《市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細則》執行;照片檔案按照《市照片檔案收集整理實施細則》渝檔發〔〕36號)執行;聲像檔案按照《市檔案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聲像檔案管理的通知》渝檔發〔〕43號)執行。
請按《意見》要求,原缺失二輪承包方案、合同、申請書、臺賬等補充完善材料。分類歸檔。
二、做好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檔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強化服務。
要按照農業部、國家檔案局《意見》要求,各區縣(自治縣)農業、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充分抓住本次開展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的有利時機,認真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全面規范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檔案。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一體化地籍管理;GIS
1 引言
根據國土資源廳、財政廳、農業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貫徹意見》(粵國土資地籍發[2011]136號)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精神,為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適應不斷深化的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的需要,各市、縣必須把農村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民小組或經濟合作社,必須確保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
隨著各市、縣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不斷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外業調查的逐步完成,需要基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外業調查成果,建立符合各市、縣實際、有一定前瞻性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管理系統,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權登記數據庫的建庫和管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圖文一體化管理,并與現有的辦公自動化系統對接,實現數據高度共享。
2 系統設計思路
2.1 基于GIS技術實現農村集體土地兩權數據管理
系統采用國土行業優秀的GIS平臺――ArcGIS,利用ArcGIS Engine的二次開發技術,ArcSDE空間數據管理引擎技術,實現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數據建庫和管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過程的業務審批與圖形發證一體化管理。
2.2 一體化的地籍空間數據庫設計
系統采用關系數據庫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空間數據和非空間數據,確保空間和非空間數據的一體化集成。主要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宗地、界址點、界址線等空間數據,以及登記申請書、審批表、公示圖、宗地圖等非空間數據的一體化管理;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調查的多源異構數據的數據交換和增量交換;將不同尺度的空間數據綜合在一起管理,實現不同投影(分帶)坐標空間數據的一體化管理;通過對歷史數據進行處理,采用相關的數據處理技術,如版本管理,實現不同時期國土資源空間數據的綜合管理。
2.3 數據更新內外業一體化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地籍數據更新是系統運行以后最大的問題,如果不解決數據更新的問題,就難以發揮系統的作用及社會與經濟效益。系統通過與全站儀、GPS的數據接口設計,實現測繪外業更新數據的直接提交,可以大大縮短數據變更調查作業周期。
3 系統總體框架
系統采用ArcSDE+ArcGIS Engine技術開發,基于NET4.0框架,數據庫管理系統選用支持海量數據的大型關系數據Oracle,GIS平臺選用ArcGIS,系統實現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數據的數據建庫、信息管理、綜合查詢、統計分析、日常變更、制圖輸出等多方面應用, 滿足窗口收件,地籍科室負責業務的審查以及注冊登記工作,局領導參與業務的審核的基本工作流程。
4 系統功能設計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系統由圖形管理子系統、登記發證子系統和運維管理系統組成。功能結構如圖1。
4.1 圖形管理子系統
數據入庫實現shp、CAD、CASS、MDB、VCT等根式數據的導入和導出、導入導出方案定制、導入字段配置等功能。
數據檢核實現對入庫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調查數據進行數據結構檢查、屬性數據結構檢查、空間一致性檢查、屬性一致性檢查等,確保轉入的圖形數據本身不重復、不丟失。功能包括拓撲檢查規則定義、屬性檢查規則定義、拓撲自動檢查、屬性自動檢查等功能。
數據編輯是數據變更和修改的基礎操作,主要功能包括圖形繪制、圖形編輯修改、宗地生成界址點線、屬性編輯等功能。
數據查詢實現屬性查詢、條件查詢、自定義SQL查詢,查詢結果自動定位。
數據統計實現地類一、二級統計表、地類權屬一、二級統計表、飛出(入)地情況統計表、界址成果表等。
圖件輸出實現宗地圖、公示圖、地籍區、地籍子區圖的輸出和打印。
4.2 登記發證子系統
登記審批功能模塊嚴格遵照土地登記辦法,根據土地登記業務審批流程,提供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業務登記資料的錄入、轉出、審批表打印等功能,并可實現條形碼管理。
登記資料管理功能實現對申請登記前權屬界線測量紙質資料和申請登記后紙質資料的電子文檔分類管理,提供對登記資料的掃描錄入功能,支持普通和高速掃描儀、老數據快速掛接、批量導入數據、圖片放大和縮小操作功能、打印輸出功能。
信息查詢功能實現對宗地登記發證情況查詢、附件查詢、空間圖形查詢和宗地登記發證歷史信息查詢。
打印輸出功能實現標準土地登記表、卡、冊、證的打印輸出,如土地登記卡、歸戶卡、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他項權利證明書等。
4.3 運維管理子系統
組織機構管理包括機構管理、用戶管理,主要實現國土資源局部門機構、崗位人員的增加、刪除。
權限管理主要包括功能角色權限管理、空間數據管理角色權限分配、業務管理角色權限分配以及用戶權限分配。
數據字典實現數據字典新建、刪除、修改、更新功能,用戶可靈活定義系統的數據字典內容。
功能配置通過系統功能組件的增加、刪除,實現新的功能的增加、刪除。
日志管理功實現任意時段的操作日志記錄和查詢,系統能夠列出操作時間、操作人員、數據變更內容等日志記錄。
5 系統應用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系統是為全國各市、縣國土資源局、外業作業單位設計開發的建庫和登記發證系統。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過程中,用戶可利用系統提供數據建庫功能、數據管理功能、土地登記發證功能,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確權數據庫建設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證書的打印輸出。通過系統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程,早日完成國土資源部下發的任務。
6 結束語
系統利用GIS技術,并以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外業調查、內業建庫和土地登記發證審批流程相結合,為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提供了直觀的科技支撐,實現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調查成果數據庫建設,達到了數據統一管理和內外業一體化數據更新;提高了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的準確性,減少了土地權屬爭端;提高了業務人員的登記發證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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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蔣紹年,閻鳳霞.地籍數據建庫方法研究[J].測繪與空間地理信息,2010.
一、實施范圍
鎮集體土地上居民自建的合法住宅(含輔房),不包括畜舍。
二、工作目標
按照“集中推動、農戶自愿、基礎先行、要素保障、成效體現”的基本框架,先試點再鋪開。計劃于2015年起全面開展,兩年內實現村級覆蓋率100%,做到“應發盡發”。其中2015年完成測繪及成果報告,完成發證7800戶。
三、工作原則
1、依法登記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要求,依法辦理登記。
2、先地后房原則。申請人應在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的基礎上,方可申請辦理房屋登記。
3、權利主體一致原則。遵循產權明晰,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主體應一致。
4、自愿申請、“先易后難,先簡后繁”的原則。無爭議對象先辦,有爭議對象暫緩。
5、尊重事實、維護利益原則。堅持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為前提,將違法建筑處置與合法建筑登記區分開來。
四、工作步驟
分為宣傳準備、調查登記、確權發證三個階段。
1、宣傳準備階段(3月份)
3月中旬召開鎮、村兩級動員大會,并通過廣播、標語、橫幅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同時安排人員進村入戶發放房屋登記告知書,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提高廣大農戶的知曉率和支持率。
2、調查登記階段(4月-6月)
以行政村為單位,組織專門工作班子開展入戶調查與核實,填寫好申請書、詢問筆錄、實地查看表等相關表格,分批報送登記機構。4月底前完成試點村測繪工作,5月底前各村完成自身范圍內70%農戶的資料收集工作,6月底前完成全鎮50%的測繪工作并出具35%的測繪成果書。
3、確權發證階段(7月-12月)
在調查登記工作的基礎上,由縣房屋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發證,對確認的面積在房屋所有權證主記欄中記載,實際面積在附記欄以測繪面積記載。7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數35%的發證量,8月底前完成各村所有農戶的基礎資料收集,10月底前完成測繪工作,12月完成7800戶農房發證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建立組織,健全機制。成立鎮農房登記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副書記及分管城建、民政、公安的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村建、國土、綜合執法、民政等單位的相關同志及各行政村黨總支書記組成,部署開展具體工作。同時抽調5名同志充實鎮專門工作班子,分別指導和督促相關村開展工作。各行政村亦建立專門的工作班子,由分管村建的班子人員牽頭負責,下面配備2名及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調查登記及協助房產測繪等工作。
2、先行先試,以點帶面。堅持先試點再鋪開的工作方法,確定長山河、良賢、新拱村為重點村,通過試點,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和質量標準,及時在其他村進行推廣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