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31 16: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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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縣監外執行工作的基本情景:根據《人民檢察-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監外執行對象包括5類人員,即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和暫時監外執行。 截至20XX年XX月x日,我縣監獄外執行人員116人,其中有107人緩刑,7人緩刑,剝奪了政治權利。 其中暫時被監禁外執行的有1人脫管(巨軍華,20XX年因病左權縣人民法院被監禁外執行,20XX年發出監禁執行通知后脫獄)一年以來,本院監禁檢察科出現了監禁外執行罪犯的分布。 在監外執行檢察過程中嚴格遵守“人民檢察-檢察-醫院監外執行檢察的辦法”,應當提出違法、糾正檢察建議的情況,加強對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的監督。 1以監督活動相關書面訂正違法意見10件,口頭訂正意見13件。 縣公安局糾正并執行了上述10份書面違法糾正通知書和13份口頭糾正意見。 其中監督縣公安局對一名監外執行人員實行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該罪犯在考驗期內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2011年,在我縣監獄外沒有發現犯罪者犯下了新的罪行。
在監外開展執行檢察工作的主要方法:(一)規范在監獄外編制罪犯檢察總帳;按照《人民檢查-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方法》規定的監外執行業務實現《一帳三表》工作制度的要求,全面建立《罪犯監外執行情景檢察登記冊》、《檢察糾正違法情景登記冊》、《重大違法情景登記冊》、《監外執行罪犯減刑情景登記冊》。 根據10個鄉鎮派出所、縣城5個社區警務室,立即將犯罪分類歸檔。 另外,縣人民法院向本院監察院檢察科發送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判決書,由外省外縣交付監外執行犯罪分子文件的,立即登記,填寫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帳,清算底賬。 另外,本院監察所檢察科在監外確立了犯罪分布情況、考驗期整體布局,發揮了一目了然、易于監督的作用。(二)立即核對公安機關和地方交付的監外執法犯人;對于外地交付監外犯罪監督管理時間長、犯罪報告時間慢、易發生脫管現象的實際情況,本院監察所檢察科將于2月底及時核對縣公安局法制科和外地交付的監外執行犯罪人數及相關資料信息。 登記在監獄外執行的罪犯的關系情況,立即聯系該罪犯所在的派出所,了解在該監獄外執行的罪犯是否按規定時間報告,派出所是否已經被管理,監督情況如何明確。(三)采用多種檢察方式和方法,確保監督取得實效按照《人民檢察-檢察-院外執行檢察方法》的規定,監外執行檢察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察。 在實際工作中,我院監獄檢察科采用定期檢察和不定期檢察,全面檢察和重點檢察相結合,全面檢察監外執行工作,詳細登記在檢察的場面登記冊上。 對地方交付的監外執行犯罪分子和本縣重點犯罪分子,我們計劃重點及時檢察縣人民法院、縣拘留所、縣公安機關的交付、監督管理、執行活動的變更和執行活動的中止。 對于檢察發現的問題,立即向有關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和違法通知書,敦促有限時間內立即進行糾正和執行,立即進行訪問,了解是否實際進行了糾正和執行。 例如,本院監獄檢察科經刑期抵制檢察,在緩刑中發現購買的違法事實兩次后,立即向左權縣公安局提出糾正違法的通知書,左權縣公安局收到糾正違法的通知書后,立即治安處罰手續。 糾正違法行為,有效發揮檢察建議作用,監督檢察工作。(四)加強對剝奪政治權利罪犯的檢察監督,提供有效服務重選時,我院監察院檢察科對剝奪政治權利的監外執行犯罪者的監督情況進行了詳細檢察,著重落實應遵守的各項規定、監督措施,敦促派出所監督民警在選舉期間加強監督管理,為村兩委員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五)根據臨時加強監外執法檢察監督的《罪犯保險外醫師執法方法》和《罪犯保險外醫師疾病傷害范圍》有關規定,書面審查各保險外醫師的病歷資料和鑒定資料,每年年底組織保險外醫師到省政府指定醫院進行診斷鑒定。 此類維護-保護法律嚴肅和外患合法權益。
監外執行檢察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一)一些監督民警對監督外工作的業務知識不熟悉,不知道。 具體措辭如下:1、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暫時在監獄外執行罪犯監督的重點和監督措施不明確。 (例如,向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宣布的資料和向緩刑者宣布的資料不能區別開來,在實際工作中兩者的宣布資料有同樣的錯誤)。2、監獄外犯罪者戶籍所在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監督民警應由哪個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不清楚。 兩家公安機關有時不進行監督管理。 (如石箱派出所4石勇、寒王派出所朱宏亮、綁架犯派出所任福生、芹泉派出所王瑞)。(二)、個別監督民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不認真、應對檢察的現象。 在檢察監督外執行犯罪監督文件時,有些派出所發現人員客觀少、業務多、監督外犯罪多的情況,個別監督民警在執行監督措施時有應對檢察的現象。 具體措辭如下:1、在監獄外與罪犯進行對話時,會話資料有雷同、本人以外簽字的現象,沒有出現監督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2、監獄外移民罪犯時,入住該罪犯監督調查文件的公安機關沒有立即繼續監督。(三)有些派出所不重視緩刑,假釋人員在按期執行檢察過程中,我們發現了只重視監察人員監督管理的派出所,但監察人員考驗期滿時忽視解除有關監督措施,不重視緩刑、對假釋人員按期公告。(四)有些派出所在罪犯到達時尚未及時確立監督組織和監督文件,被我縣人民法院緩刑,暫時監督外執行的當地罪犯應在規定時間內拿著左權縣人民法院的執行報告到達執行派出所,在派出所蓋5個公章后,由罪犯本人提交縣人民法院。 實際工作中,派出所內勤人員-警察在報警通知書上蓋章后,犯罪者和監督者-警察會面不交接,最終監督者-警察無法立即制定犯罪者的監督文件和組織。
此致
敬禮!
匯報人:落落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三項措施
一是常規審查和重點審查相結合。監所部門把羈押必要性審查作為駐所檢察中日檢察的常規性項目,對初犯、偶犯、過失犯、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小的在押人員展開羈押必要性的常規性審查,我科今年辦理的首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鄭某盜竊案)就是在常規審查中發現的。其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律師、辯護人向駐所檢察人員提出申請以及身患嚴重疾病的在押人員進行重點審查。
二是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分工協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通過常規審查發現有必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需進一步審查的,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之間進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繼續羈押,監所檢察部門負責進行評估、審查,公訴、偵查監督部門提供案件材料及相關情況。而公訴、偵查監督部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時,監所檢察部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羈押期間的思想狀況、身體健康狀況等相關情況提供依據。
三是規范流程與審批制度。經審查發現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檢察長指定承辦人進一步審查,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必要性進行綜合評估后,提出意見。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分管檢察長決定是否向辦案單位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重大、復雜案件經集體討論后由檢察長決定。
(二)社區矯正監督
一、開展日常監督和專項檢察相結合,強化對監管活動環節的監督,確保社區服刑人員不發生脫管失控問題。為確保鄉鎮司法工作人員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鄉鎮司法所檢查社區矯正工作臺賬,查看社區服刑人員電話匯報、思想匯報、參加教育、社區服務時間以及請銷假等情況,并通過與社區服刑人員談話,走訪幫教志愿者,實地了解司法工作監管活動和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管的情況。
二、開展交付罪犯本轄區現場檢查和外市區提醒通報相結合,強化對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確保社區服刑人員按時入矯。為解決罪犯交付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問題,采取多種辦法完善監督措施,實現罪犯交付無縫對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臺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況監督。通過查詢省院信息動態平臺,及時了解外地交付執行的罪犯信息,監督社區矯正機構為罪犯辦理入矯手續。
四、開展核查治安處罰信息和巡查檢察相結合,強化對收監環節的監督,確保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懲罰到位。為抓好社區服刑人員違紀違法環節的監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機關核查治安處罰信息,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通報社區服刑人員的違紀違法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對服刑人員作出處理。
五、堅持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今年召開二次由政法委、綜治辦、公、檢、法、司等有關業務部門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對監外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一認識,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工作中發現的脫、漏管和違法犯罪行為信息,要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對監外執行罪犯嚴重脫管和違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或數罪并罰案件的有關信息和書證材料要及時取證。促進公檢法形成管理監督合力,特別是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個案的查處,強化了法律在防范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中的特別預防作用。
六、結合地域特點,加大對外來務工人員實施社區矯正的監管力度。根據實際,定期、不定期到各鄉鎮派出所、司法所、社區等檔案材料,請銷假制度、幫教情況進行考察。發現有脫、漏管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發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督促糾正,有效防止監外執行罪犯重新犯罪,實現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有效監督。較好地保證對外來務工人員順利實行社區矯正。
(三)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情況
因新刑訴法規定余刑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較少。對于報減刑的罪犯,駐所檢察室都采取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事前監督:看守所擬報前,駐所檢察室通過與其談話、調查同號房的筆錄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見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現情況,向看守所提出意見。事后監督:減刑裁定下來后,積極審查裁定是否不當。
二、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
(一)社區矯正同步監督難 文書材料不齊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對社區矯正的對象(監外執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與司法所對社區矯正的對象銜接、交接工作缺乏溝通協調,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區矯正的對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監外服刑人員仍在公安機關派出所監管,在工作上產生扯皮現象,造成數據不符。為此,還專門發檢察建議書。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15人,是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監管的,司法所沒有檔案材料。
二是個別外地法院、監獄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相關法律文書沒有及時送達罪犯居住地司法機關主管部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有的只送達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沒有送達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導致執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數據不符。二是監獄刑滿釋放、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材料沒有專門移交,造成數據不符。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督外部與內部均缺乏溝通
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案機關還停留在強制措施跟偵監、公訴等部門有關,而跟監所科無關,這也就決定了辦案機關在對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并不會主動告知監所部門,而監所部門又缺乏與偵監、公訴等部門的溝通交流。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評估標準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輕傷害案件,因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空間封閉,信息隔絕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使其無法再實施傷害行為,但并不能證明其沒有實施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的主觀意識,更不能判斷其被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后,是否會再次去傷害被害人。
二是監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約了強制措施的變更。在現階段,監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證力度,易增加訴訟風險,進而導致檢察機關不敢輕易變更強制措施。
三、對策及建議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監外執行檢察信息數據平臺,(監外執行檢察信息登錄錯誤后,無法修改和刪除)。造成數據不符。盡快實現檢察系統內相關信息的聯網,并力爭與執行機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隨時掌握轄區內監外執行罪犯的變化情況,加強監外執行的交付執行和同步監督。
(二)是加強溝通協調,同意判斷標準。建立偵監、公訴與監所部門定期溝通工作機制,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在押期間表現等信息及時傳遞,統一羈押必要性判斷標準。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規范開展查閱案卷、聽取辦案機關意見、了解偵查取證進展情況等工作。
一、監外執行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 對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約束不力,容易引發重新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在主刑執行完畢以后所執行的附加刑。從暴力型罪犯所被剝奪的四項政治權利看,對他們并無直接利害關系。因此,對其約束顯得較為蒼白。執法人員對這些主觀惡性深的罪犯監管作用無法體現。由于暴力型罪犯固有的自控力差,逞強好勝、文化偏低、法紀淡薄等特點,一旦不能適應新的環境,處于長期脫管的他們極易重新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因此,加大對剝權罪犯的監管力度刻不容緩。
(二) 行刑活動、監督管理組織監督管理不嚴,存在影響社會治安的隱患
刑訴法明確規定: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對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一方面,由于作為刑罰執行機關之一的公安機關內部未設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由警署或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負責實施對罪犯的監督、管理,但后二者僅是起"配合"作用。另一方面,當前公安機關治安任務繁重,基層公安警力緊張,在人、財、物大流通的社會轉型時期,這些"非監禁刑"的暴力型服刑罪犯極易失控脫管,使行刑活動、監管組織形同虛設,刑罰效果無從體現。主要表現在:一是有的執法人員對罪犯監管實行"單線"聯系,未按規定公開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執行期限及監管組織成員等。由于不具備公開性與公示性,老百姓看不到,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管不到,以致對罪犯的監管無法做到社會化,"配合"任務無法落到實處。個別執法人員甚至對假釋罪犯僅要求每季度寫一份思想匯報。二是個別監外執行的暴力型罪犯對基層組織人員(經調查,主要是所在地居委會成員)視而不見,或用言語相威脅或無理取鬧,致使基層組織人員產生畏懼、厭煩心理,不敢管也不愿管。三是居委會承擔繁重社區任務,精力分散,力不從心。
(三)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導致對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制裁難上加難
1.假釋犯"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的認定問題
第一,刑法第86條第3款中未明確"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范圍。對此,各地司法機關掌握標準不盡統一,極易造成執法混亂。如假釋犯違反民事法律是否應當收監執行,違反地方行政法規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在實踐中頗有爭議。
第二,相關法律條文的不明確給執行刑法第86條第3款帶來操作上的困難。如刑法第84條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監督機關批準,如有違法,根據86條第3款,應予以撤銷假釋并收監執行。但在實踐中卻難以執行。如罪犯郭某因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999年10月被法院裁定假釋回滬。假釋考驗期間,郭未經監督機關批準,擅自離滬至新疆兩月余,期間也未報告活動情況,經查確無其它不法行為。對于郭是否應當收監執行,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存在分歧,原因就在于刑法84條未規定違法的具體標準,即假釋罪犯未報告情況達幾次,脫管達多長時間應收監執行。
2.假釋犯收監執行的執行主體問題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刑法86條第3款規定之行為,應當收監執行。但是,是由其原服刑地有關部門執行,還是由其假釋后居住地的有關部門執行,在法律上都無明確規定。如前述郭某,即使要對其收監,到底是由何地執法機關收監,尚需進一步討論。
3.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中的有關問題
修訂后刑法對監外執行的被判處管制、緩刑的罪犯均規定了嚴格的制度,從而保證了司法機關對他們的監督和考察,但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應遵守哪些制度卻沒有相應規定。在保外就醫中,由于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的責任在法律中沒有明確,造成擔保純屬名義性質。司法實踐中擔保的虛無性往往使罪犯無所顧忌,司法部門又將其監督管理委于保證人,造成了法律空檔。為此,《監獄法》一般回避保外就醫的提法,一并于監外執行。但隨后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仍沿用了保外就醫與監外執行并行的舊制,這樣,毫無法律意義的擔保依然是其法律程序。其實從技術上看,用監外執行涵蓋保外就醫是簡便可行的,司法實踐中它們適用同一程序,具有相同機制。
(四)生活無源、就業困難,易引發不穩定因素
我國《監獄法》明確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這從法律上保障罪犯刑滿回歸社會后,能夠與普通公民一樣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然而,實踐中對這部分人的安置是一個棘手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他們過去長期處于同社會相隔離的狀態之中,在一定程序上降低了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二是他們普遍文化素質低下,又無一技之長,使就業難上加難。三是他們重返社會后,往往會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壓力,比如家屬和親友嫌棄他們,某些懷有偏見的群眾歧視他們,某些企事業單位不愿錄用他們,而各種誘發犯罪的因素又在不斷地刺激和影響著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安置措施不落實,他們就會淪為無業游民,無所事事,生活無著落,到處游蕩,甚至惡習不改,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四是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介紹,有的罪犯一聽工作條件差、工資待遇低,便斷然回絕。有的工作幾天,就半途而廢。個別暴力型罪犯還經常至街道、居委會要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費,動輒發生爭執,嚴重影響了街道、居委會正常的工作。如罪犯趙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1998年8月假釋回滬。趙不斷到所在居委會要求給予最低生活保障費,居委會根據其文化程度低,無一技之長的情況,安排其打掃環境衛生,月工資300元,另加公益性勞動崗位補貼200元(主要用于繳醫療保險金等)。但趙只干了幾天,便以工作重、吃不消為由,放棄了自食其力的機會。
二、建議和對策
對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重新犯罪的預防和控制,主要取決于兩方面工作,即勞改機關的教育改造質量與社會對這部分罪犯重新犯罪的預防和控制程度。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就有可能使改造所取效果前功盡棄。因此,我們認為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使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
1.加強與執行機關的配合協作,嚴格執法,將暴力型罪犯的監外執行作為工作的重點,常抓不懈。對這部分罪犯,一經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行為,應立即予以收監執行,構成犯罪的,予以堅決打擊。
2.強化對暴力型罪犯監外執行的檢察監督力度,積極開展"三查"活動。即一查罪犯的監管組織和措施是否落實有效;二查近期罪犯在社區的思想動態和表現;三查罪犯有否違法犯罪或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將"三查"工作制度化、經常化,保證其深入性和針對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將不穩定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3.加強對該類罪犯的教育引導。采取集中座談或逐個談話相結合的方法,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家庭情況、生活來源等。針對他們各自不同的具體情況,有的放矢地予以教育引導,促使他們在監外執行期間,能自覺地遵紀守法。
(二)進一步制定、完善對監外罪犯管理、保護的法律法規
1.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假釋考察期間"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的認定、假釋犯收監執行主體等作明確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對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要規定應遵守的制度,對保證人要制定相應的保證制裁措施。可責令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如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在追究其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沒收其保證金或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撤銷對其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立即收監。
2.借鑒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國外刑事裁判的執行大都由一個部門統一管理和全面負責,一般均屬司法部的權限。如在法國,司法部不僅對監獄設施、監管人員及其他獄政實施監督管理,還負責解決徒刑執行、緩刑、監外執行、犯人刑滿后重返社會等一系列有關判決執行方面的問題。在瑞士,作為非監禁執行方面的公益勞動的組織和實施由各州司法局的社會服務處負責。因此,建議加強和充實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力量,使之逐步承擔原由基層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假釋、緩刑、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執行方式的刑罰制度。
3.盡快制定刑滿釋放人員社會保護法。《監獄法》的頒布,對我國改造罪犯、創造"人間奇跡"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監獄法的頒布未能像1954年那樣在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的同時公布施行《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因此,要通過制定回歸人員社會保護法,對需要安置幫教、參與社會就業競爭的回歸人員提供保護,有利于預防犯罪和維護社會治安,有利于促進在押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促進回歸人員的再社會化。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現階段監外執行暴力型罪犯的幫教和就業安置工作
一、社區矯正對象遺漏管緣由
(一)交付環節聯接不暢。因為交付機關與執行機關的聯絡與共同不夠以及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等緣由,交授予執行兩大環節沒有很好地聯接上,形成執行機關“見人不見檔”、“見檔不見人”,甚至“人檔皆不見”。首要顯示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司法文書沒有標準送達。交付執行機關不送達或許沒有依照有關規則要求的時限、地址和方法送達司法文書,招致執行機關不能實時獲知矯正對象狀況,對矯正對象的底數把握不清,無法落實有用監管。另一方面,矯正對象沒有依法交付。例如,依照有關規則,牢獄治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矯正對象暫予監外執行的,交付執行的牢獄、看管所該當將矯正對象押送至寓居地,與矯正對象寓居地縣級公安機關處理移交手續,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等司法文書抄送矯正對象寓居地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部分、縣級人民審查院監所審查部分。而在實踐中,有決定機關讓暫予監外執行矯正對象持司法文書自行到執行機關報到,可有的矯正對象并沒有在規則期限內報到,形成漏管。
(二)執行環節監管不力。一是有的法律人員受重打擊、輕維護,嚴懲案、輕執行思想的影響,對當前社區矯正法律工作的主要性及面對的嚴肅情勢不足準確的認識,沒有從思想上高度注重這項工作。二是有的法律人員營業上不通曉,對本身的職責沒有明晰、精確的掌握,法律隨意性大。三是還有的法律人員法律方法比較單一,監管辦法不到位。顯示在:調查工作沒有常常化、準則化,回訪準則沒有落實到位;外出告假等準則沒有獲得很好的執行,對不假外出的矯正對象未能實時開展批判教育和采取必然辦法查找;法律力度不夠,關于服刑矯正對象違背規則、該當撤銷緩刑、假釋的沒有撤銷,該當收監執行科罰的沒有果斷執行。四是基層力量單薄,隊伍專業化水平不高,很多時分存在身兼數職的狀況,較大水平上減弱了真正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員力量。五是因為協管人員多由村(居)委會干部構成,少量協管人員沒有盡到協管職責,對矯正對象的工作、學習、生活狀況治理脆弱松散,關懷不夠,沒有收到應有的幫教結果。
(三)矯正對象躲避監管。有的社區矯正對象司法認識淡漠,沒有堅持在刑認識,對執行機關的監管行為心存沖突,不顧全監管革新;有的矯正對象以為本人犯了罪,沒有臉面繼續在寓居地出頭露面,想盡方法躲避監管;還有的矯正對象迫于生計,到外地打工,離開了執行機關的牽制,逐步放松對本人的要求,所以就沒有嚴格依照執行機關的要求按時報到申報活動狀況、數月不交思想匯報、甚至不假外出務工,私自離開監管,然后形成遺漏管。
(四)有關司法尚不完善。一是在立法層面存在規則紛歧致的景象。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則: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調查,地點單位予以共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則,關于被判處緩刑的矯正對象由公安機關交地點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調查。單從上述法條來看,施行調查的主體不明,責任不清。此外,我國自年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以來,詳細從事調查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機關,這與司法規則的公安機關存在必然收支。并且,本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批改案(八)》只明確規則對控制、緩刑和假釋矯正對象依法執行社區矯正,沒有對掠奪政治權益和暫予監外執行進行這樣的規則,這些紛歧致的規則給實務工作帶來了必然影響。二是我國還沒有對社區矯正進行專門立法,關于這一領域的的司法很不健全,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各類規則、方法、通知等標準性文件中。雖然,這些標準性文件填補了當前司法規則的欠缺,然則,它們自身沒有上升為司法,合用效能明顯不及司法,影響了其功能的發揚。
二、避免監外矯正對象遺漏管的對策
(一)齊抓共管。預防和削減矯正對象遺漏管問題關于維護社會和諧不變,降低從新犯罪率有著極為主要的實際意義。因而,黨委、縣政府和政法部分都該當高度注重社區矯正工作,并依據分工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構成分工協作、權責清楚、環環相扣、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式,著力將社區矯正工作抓緊抓好。一是縣綜治委要增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結合聯會、季度檢查、審核評價等方法增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和工作指導。二是審查機關作為司法監督機關,要經過審查建議、改正違法、監督收監等法律方法,切實增強對交付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司法監督。三是政法部分應盡能夠的完成信息共享。本縣公檢法司內部都各自構成了信息庫,然則信息共享機制沒有完全堅持。建議今后各政法部分間橫向堅持社區矯正信息軟件系統,在提高各政法部分工作效率的還,便于審查機關開展動態監督,預防和改正遺漏管問題,保證這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標準交付。一是在司法分析尚未出臺的狀況下,嚴格依照對相關部分具有約束力的各類規則、方法、通知等標準性文件所確立的時限、方法、順序嚴格做好交付執行工作。對上述標準性文件沒有確立的事項,可以由相關部分一起研討必然的處理方案,運用會簽文件的方式進行標準。別的,本能機能部分在工作中要增強聯絡、協作共同,保證交付執行落實到位。二是在交付執行工作中盡量做到交付執行人員與執行機關采取人員晤面、執行機關采取人員與社區矯正對象晤面。三是高度注重異地交付執行工作,堅持司法文書與矯正對象均要交付到位,避免漏管。四是因為交付執行不到位招致交付執行環節脫節的,該當通報有關單位,實時查明是在哪個環節呈現問題。該當補齊相關手續的,迅速補齊相關手續;該當追查責任的,該當依法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保證監外矯正對象悉數納入監管。
(三)增強監管。緊緊圍繞教育矯正、監督治理、幫困扶持三大任務的要求,增強對各類矯正辦法和辦法的綜合運用,從全體上提高矯正對象教育革新質量。
在教育矯正方面,在矯正對象入矯時,在深化分析矯正對象犯罪成因、性情特征、家庭狀況等要素的狀況下,設計特性化的矯正方案,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結合公益勞動、心思引導等方式,協助社區矯正對象堅持在刑認識,保證社區矯正對象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落實到位。
在監督治理方面,一是調查小組采取常常性的開展調查工作、按期回訪社區矯正對象等方式開展監督調查,特別是對新交付、思想不不變、生活堅苦、嚴重變故、顯示差、思想頑固等六種景遇的社區矯正對象堅持“六必訪、六必談”,進一步摸清底數,把握狀況,增強對社區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管。二是在嚴格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報到、遷居、外出請請假等監控制度的還,不斷加大法律力度,特別是:關于暫予監外執行景遇曾經消逝的,緩刑、假釋被撤銷的,該當收監的果斷收監;對暫予監外執行矯正對象未經同意私自分開所寓居的市、縣,經正告拒不矯正,或許拒不申報行跡、下落不明的,被撤銷緩刑、假釋并決定收監執行的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順序上網追逃。社區矯正對象在執行期、考驗期內,違背司法、行政法律或許國務院公安部分有關監督治理規則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分法》第六十條的規則賜與治安治理處分。
在幫困扶持方面,社區矯正機構在施矯時,必然要高度注重和著力抓好社區矯正對象的幫困扶持工作。對沒有經濟起原的社區矯正對象,該當積極爭奪在其家庭成員及親朋的扶持,積極協調街道和社會力量,落實最低生活保證;對有必然學問或專業技能專長的矯正對象,該當經過協助聯絡單位和支持自謀出路等方法,努力發明就業前提;對曾經找到工作單位的矯正對象,要在支持和鼓舞他們就業的還,嚴格執行請請假準則、事前申報準則,避免他們借工作之故不認真承受教育矯正,而讓他們在自給自足、服務與報答社會的還,堅持健康不變的心態,削減和消除消極、沖突心情,準確看待和共同矯正治理,保證矯正工作的司法結果和社會結果。
關鍵詞:西北地區:社區矯正;模式研究;精準扶貧;
我國開展社區矯正這種非監禁刑的執行方式,有十幾年的歷史,以“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這兩種模式最為成熟。但是其必定不適合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西北地區的社區矯正,要結合精準扶貧的思路,走出一條適合自己的社區矯正模式。
一、社區矯正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1)國外研究現狀
20世紀70年代以來,刑罰制度不斷改革,社區矯正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一種非監禁性刑罰執行方式,并且已經成為目前西方國家占主導地位的行刑方式。以美國的社區矯正最為成熟。通過由法院將大量情節輕微的罪犯投入社區,由社區矯正部門通過實施監視居住、限制活動、參加義工等方法,負責對罪犯的矯治管理。美國擁有龐大的社區矯正隊伍,全美的矯正體系人員包括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關有50多萬人,各州也有完善的社區矯正法規。
(2)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在社區矯正方面,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北京在市級層面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政法委的領導下,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組成。在市一級,主要承擔社區矯正管理工作的是市司法局下設的社區矯正與幫教安置處,而往下分別是各區、縣的司法局和各街道、鄉、鎮的司法所。上海市也成立了由市政法委牽頭的,公、檢、法、司組成的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但與北京不同的是,上海成立了一個副廳級社區矯正的專門管理機構社區矯正辦公室。
(3)蘭州市的情況
截止14年3月,全市已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4361名,解除2189名,當前在冊2172名,其中管制25名、緩刑1782、假釋191名、暫予監外執行135名、剝奪政治權利39名,再犯罪14名,占總人數的0.3%,我們調查了城關區、七里河區和安寧區,這三個區域的15個街道的社區矯正狀況,也去了蘭州市司法局了解情況。七里河區司法局了解到情況:全區的社區矯正工作,是由街道辦、鄉和鎮里的司法所來管理。所有的“社區”居委會,他們不參與社區矯正。七里河區某街道辦事處司法所:司法所無獨立的辦公地點,單單只是“借住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缺乏一些強制性的權力,我們不能使用警棍等器具。工作人員少,經費少,工資不高。我們在被矯正人員那里,只是在規定時間,交份思想匯報,來登記報到一下。沒有社會志愿者,沒有社區幫助,司法所形同虛設。
二、蘭州市社區矯正存在的問題及模式研究
(1)存在的問題
蘭州市的社區矯正沒有社會力量的參與,僅僅是政府和被矯正人員的雙人舞臺劇。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工資不高,與每個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脫鉤。社區矯正實際上沒有矯正,而是走個過場。司法行政機關法律地位尷尬,內部資源分布不均。“
(2)模式研究
通過堅持強調的“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精準扶貧”的工作方針,一方面幫助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對象尋找脫貧致富的新路子,另一方面讓他們無論從思想還是生活中都徹底改變自己,成為知法、懂法、守法和做對社會有用的人,徹底降低重新犯罪的復發性。大面積實施社區矯正有利于犯人的再社會化,緩解罪犯等被矯正人員與社會矛盾,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結合蘭州市社區矯正的現狀,探索出一條適合西北地區的社區矯正模式。提出了“與精準扶貧相結合”等亮點。為加大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性和困難幫扶力度,以開展精準扶貧工作契機,將符合幫扶條件的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列為精準扶貧對象,為社區矯正服刑人員脫貧致富、更好的融入社會搭建平臺。必需通過機制創新,構建復合型扶貧治理體系,以生發精準扶貧可持續發展的常態效應。
關鍵詞:中國特色 社區矯正 新機制
行刑制度的發展過程是人類由感性走向理性,由野蠻走向文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程。作為與監獄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社區矯正代表著行刑制度的發展潮流與趨勢。如今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主要西方國家處于社區矯正的人數已經超過監禁人數。在構建和諧社會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社區矯正制度,引進吸收國外先進的制度和理念,對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構建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行刑制度體系尤為重要。
一、相關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相關概念
1.社區。社區(community)是社會學的一個基本概念,一般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體。即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中的社會群體、社會組織所形成的一個在生活上相互關聯的社會實體。
2.矯正。矯正(correction)是西方行刑系統的基本用語,但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法定有權機關對判決有罪者實施的各種處遇措施。二是指對罪犯所進行的通過道德教誨、心理治療等旨在轉變其不良心理和行為惡習的活動。-3
3.處遇。處遇(treatment)即處理、對待的意思。罪犯的處遇,就是指為了使罪犯早日復歸社會,防止他們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種處理、對待措施的總和。罪犯的處遇分為設施內處遇和社會內處遇。前者也稱監禁處遇,是指將罪犯隔離于監所內改造的處遇形式;后者也稱社區處遇或社區矯正,是指將罪犯置于社區環境進行改造的處遇形式。
4.社區矯正。“為了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目標,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社區矯正的基本特征
1.刑事制裁性。社區矯正的刑罰懲罰功能主要是通過社區矯正機構對罪犯進行適當監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來實現的。
2.行刑開放性。社區矯正改變了傳統的封閉式的刑罰執行模式,根據罪犯的個體條件,采取多種形式,實行有針對性的充滿個性化的心理矯正,讓罪犯走出監獄大墻,使其置身于一種社會環境下勞動,同時發動社會各種力量的參與,通過心理疏導、親情感化、行為矯正、物質幫助等方式,幫助罪犯適應社會生活,培養其回歸社會的心理素質。
3.行刑主體特殊性。社區矯正不是由監獄作為執行機關,而是由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具體實施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體現了監禁刑與非監禁刑的相互獨立而又密切聯系的關系,體現了刑事執行一體化。
4.行刑對象特殊性。社區矯正主要針對輕微的初犯、偶犯以及在監獄中已服刑一定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和刑滿釋放后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5.懲罰緩和性。是指社區矯正措施對犯罪人的懲罰程度較輕的特性。它是一種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措施。
二、現階段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公眾對社區矯正難于認同
在絕大多數人的思想意識中,“罪犯”就意味著“坐牢”(監禁),認為只有把犯罪人關在監獄里才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如果把犯罪人放在社會,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會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二)現行法律規定的社區矯正種類太少
現行法律規定中有關緩刑、假釋的法律規定過于嚴格。“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作為假釋的實質性條件,缺乏考察、評定和檢驗的標準,實踐中不易操作。在決定假釋時,出于保障社會安全與穩定,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的考慮,假釋決定機關將會采取盡量不適用假釋的做法,避免承擔失察等責任。
(三)社區矯正適用的數量太少
我國長期堅持監禁刑罰為主,非監禁刑罰為輔的原則。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包括三種刑罰和兩種刑罰執行措施。三種刑罰指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兩種刑罰執行措施指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實踐中,對于管制刑的適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等的適用對象和條件上規定得又過于抽象和苛刻,導致實踐中難以執行,適用的比率非常低。
(四)矯正、教育及執行刑罰的嚴肅性不足
現行矯正制度包括了電話報到、思想匯報、談話教育、學習培訓、公益勞動、請銷假制度等,理論上基本涵蓋了社區矯正的工作內容,但在具體實施中,由于場地、經費、人力資源嚴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顧慮,集中學習培訓工作基本上沒有展開,公益勞動的時間和效果得不到有力保障,矯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無法實現較高矯正水平的“教育”和“矯正”。
(五)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矯正網絡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于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在其刑罰執行時由公安機關管理。由于公安機關本身肩負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偵查等任務。實踐中,公安機關只能做到對文件和檔案材料上的把關和落實,對于社區矯正的教育轉化、心理矯正、監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內容就處于落空狀態。同時,由于沒有統一的社區矯正機構和配套的社區矯正體制,未能形成全面完善的矯正網絡。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舉措
(一)改革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社區矯正制度
1.管制的改革與完善
第一,增加管制刑的義務配置。在管制刑中引入對受害人的賠償、參加公益勞動、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等內容。
第二,建立管制刑的懲戒保障機制。增設違反管制規定的處罰條款和相應的制度措施。如果罪犯惡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關義務的情形下,可以調整原判決,對罪犯予以沒收保證金或者撤消管制易科拘役的處罰,使管制等非監禁刑的執行過程保持必要的張力,督促罪犯積極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規則和義務,保證行刑的效果。
第三,擴大管制刑的適用范圍。管制作為一種限制自由的輕刑,其適用對象不應根據犯罪性質來確定,而應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確定,對一切可以適用拘役的罪犯均可以考慮適用管制。
2.假釋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修改有關假釋的限制性條件和實質性條件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對于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釋不合理。這類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性質、危險性程度各不相同,采取一刀切的禁止假釋的做法,不利于這部分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人社會。應在立法上對此類犯罪的假釋條件規定更加嚴格,如提高最低服刑限度,延長考慮期,強化考慮期內的監督管理等。
論文摘要:社區矯正代表著當今行刑制度的發展趨勢。在構建和諧社會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社區矯正制度,引進吸收國外先進的制度和理念,對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構建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行刑制度體系尤為重要。
行刑制度的發展過程是人類由感性走向理性,由野蠻走向文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程。作為與監獄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社區矯正代表著行刑制度的發展潮流與趨勢。如今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主要西方國家處于社區矯正的人數已經超過監禁人數。在構建和諧社會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社區矯正制度,引進吸收國外先進的制度和理念,對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構建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行刑制度體系尤為重要。
一、相關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相關概念
1.社區。社區(community)是社會學的一個基本概念,一般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體。即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中的社會群體、社會組織所形成的一個在生活上相互關聯的社會實體。
2.矯正。矯正(correction)是西方行刑系統的基本用語,但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法定有權機關對判決有罪者實施的各種處遇措施。二是指對罪犯所進行的通過道德教誨、心理治療等旨在轉變其不良心理和行為惡習的活動。-3
3.處遇。處遇(treatment)即處理、對待的意思。罪犯的處遇,就是指為了使罪犯早日復歸社會,防止他們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種處理、對待措施的總和。罪犯的處遇分為設施內處遇和社會內處遇。前者也稱監禁處遇,是指將罪犯隔離于監所內改造的處遇形式;后者也稱社區處遇或社區矯正,是指將罪犯置于社區環境進行改造的處遇形式。
4.社區矯正。“為了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目標,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的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社區矯正的基本特征
1.刑事制裁性。社區矯正的刑罰懲罰功能主要是通過社區矯正機構對罪犯進行適當監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來實現的。
2.行刑開放性。社區矯正改變了傳統的封閉式的刑罰執行模式,根據罪犯的個體條件,采取多種形式,實行有針對性的充滿個性化的心理矯正,讓罪犯走出監獄大墻,使其置身于一種社會環境下勞動,同時發動社會各種力量的參與,通過心理疏導、親情感化、行為矯正、物質幫助等方式,幫助罪犯適應社會生活,培養其回歸社會的心理素質。
3.行刑主體特殊性。社區矯正不是由監獄作為執行機關,而是由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具體實施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體現了監禁刑與非監禁刑的相互獨立而又密切聯系的關系,體現了刑事執行一體化。
4.行刑對象特殊性。社區矯正主要針對輕微的初犯、偶犯以及在監獄中已服刑一定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和刑滿釋放后繼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5.懲罰緩和性。是指社區矯正措施對犯罪人的懲罰程度較輕的特性。它是一種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罰措施。
二、現階段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公眾對社區矯正難于認同
在絕大多數人的思想意識中,“罪犯”就意味著“坐牢”(監禁),認為只有把犯罪人關在監獄里才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如果把犯罪人放在社會,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會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二)現行法律規定的社區矯正種類太少
現行法律規定中有關緩刑、假釋的法律規定過于嚴格。“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作為假釋的實質性條件,缺乏考察、評定和檢驗的標準,實踐中不易操作。在決定假釋時,出于保障社會安全與穩定,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的考慮,假釋決定機關將會采取盡量不適用假釋的做法,避免承擔失察等責任。
(三)社區矯正適用的數量太少
我國長期堅持監禁刑罰為主,非監禁刑罰為輔的原則。目前適用社區矯正的包括三種刑罰和兩種刑罰執行措施。三種刑罰指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兩種刑罰執行措施指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實踐中,對于管制刑的適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等的適用對象和條件上規定得又過于抽象和苛刻,導致實踐中難以執行,適用的比率非常低。
(四)矯正、教育及執行刑罰的嚴肅性不足
現行矯正制度包括了電話報到、思想匯報、談話教育、學習培訓、公益勞動、請銷假制度等,理論上基本涵蓋了社區矯正的工作內容,但在具體實施中,由于場地、經費、人力資源嚴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顧慮,集中學習培訓工作基本上沒有展開,公益勞動的時間和效果得不到有力保障,矯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無法實現較高矯正水平的“教育”和“矯正”。
(五)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矯正網絡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于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在其刑罰執行時由公安機關管理。由于公安機關本身肩負著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偵查等任務。實踐中,公安機關只能做到對文件和檔案材料上的把關和落實,對于社區矯正的教育轉化、心理矯正、監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內容就處于落空狀態。同時,由于沒有統一的社區矯正機構和配套的社區矯正體制,未能形成全面完善的矯正網絡。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舉措
(一)改革和完善我國現有的社區矯正制度
1.管制的改革與完善
第一,增加管制刑的義務配置。在管制刑中引入對受害人的賠償、參加公益勞動、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等內容。
第二,建立管制刑的懲戒保障機制。增設違反管制規定的處罰條款和相應的制度措施。如果罪犯惡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關義務的情形下,可以調整原判決,對罪犯予以沒收保證金或者撤消管制易科拘役的處罰,使管制等非監禁刑的執行過程保持必要的張力,督促罪犯積極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規則和義務,保證行刑的效果。
第三,擴大管制刑的適用范圍。管制作為一種限制自由的輕刑,其適用對象不應根據犯罪性質來確定,而應根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確定,對一切可以適用拘役的罪犯均可以考慮適用管制。
2.假釋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修改有關假釋的限制性條件和實質性條件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對于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釋不合理。這類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性質、危險性程度各不相同,采取一刀切的禁止假釋的做法,不利于這部分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人社會。應在立法上對此類犯罪的假釋條件規定更加嚴格,如提高最低服刑限度,延長考慮期,強化考慮期內的監督管理等。
第二,改變假釋的裁定和程序。筆者建議,修改假釋的裁定機關和裁定程序的法律規定,將假釋裁定權由專職的假釋委員會行使。
第三,增加強制假釋的規定。加拿大法律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完刑期2/3以后,獲得法定假釋,但其行動仍受到矯正機構監督。我國可以借鑒此做法,對特定符合條件的罪犯實行強制假釋。
第四,修改執行和監督機關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在司法行政部門內設立非監禁刑執行機關(社會矯正局),專門負責對包括假釋在內的犯罪分子進行管理與監督。
3.緩刑的改革與完善
第一,對緩刑的適用條件明晰化、具體化。如增加投案自首、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罪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采取積極措施避免或減少犯罪造成的損失、積極退贓、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實質要件作為緩刑的條件。
第二,擴大緩刑的適用范圍。建議將有期徒刑緩刑的期限提高到五年。我國每年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為50%以上,這其中被判處三至五年的犯罪分子也占相當的比例。
第三,建立可靠的緩刑宣告前的調查制度。即在判決、裁定前,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建立一套嚴謹周全的調查評估制度被告人返回社會后危害社會的可能性進行充分論證,以確保依法適用緩刑制度。
第四,完善撤消緩刑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規定導致緩刑撤消的法定事由,即緩刑考慮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實施了情節嚴重的違反法律或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這些規定不盡合理。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建立緩刑的“延長考慮期”制度,對于輕微違反緩刑條件的罪犯,并不立即取消其緩刑資格,立足于挽救犯罪人的目的。
4.監外執行的改革與完善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暫時采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措施。
第一,擴大暫予執行的對象范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可以監外執行的對象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否可以考慮擴大到無期徒刑。
第二,增設被監外執行人員的義務規定。
(二)增設社區服務刑
社區服務,就是法院以刑事判決的方式,判處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數量的時間內必須為社會提供一定的無償勞動,作為對社會賠償的一種方式。
1.適用對象。包括可以適用五年以下短刑的未成年犯、輕罪犯、過失犯,對所有武器或暴力進行犯罪的人排除適用社區服務刑。
2.適用期限。我國社區服務刑的期限規定在60-240小時為宜,因為社區服務的勞動主要應該在業余時間完成,以不影響罪犯在社會上的正常生活為原則。
3.實施機關。由公、檢、法、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整合力量,成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對違反社區服務刑執行制度的,給予警告或者行政處分等,對個別情節嚴重、惡意逃避社區服務勞動、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規定以拘役來代替。
(三)構建完善的社區矯正新機制
1.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筆者認為,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及范圍至少應包括四類:一是未成年犯。尤其是對于那些罪行較輕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輕罪犯。具體范圍可以考慮將原《刑法》所規定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三是過失犯。過失犯罪其主觀惡性程度一般不會太大,使用社區矯正刑,更有利于他們的改過自新。四是老、弱、病、殘、孕犯。
2.增加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英國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進行無償的從40小時到240小時不等的社區工作即“社區服務”,或者要求服刑人員在宵禁期間不得進入某一特定的場所,或要求其在晚問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J。我國的社區矯正可增加對服刑人員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規定,如在一定條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場所或與特定人員來往,增設一些義務性規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賠償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損失、參加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積極承擔家庭撫養費用等。
3.改進矯正方式,豐富教育手段。當今,許多國家社區矯正的非監禁刑罰方法已經成為成熟法律制度寫進法典,適用對象寬泛,種類繁多,除緩刑、假釋外,還有社區服務、暫時釋放、中途之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電子監控等,在刑罰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進我國現階段矯正手段單一、效果不顯著的現狀,必須做到四個結合:一是個別教育與分類集體教育相結合。二是專職教育與兼職教育相結合。三是思想道德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相結合。四是課堂式教育與互動式教育相結合。
摘 要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內處遇方式,在我國正逐步興起,并積累了一定經驗。犯罪學、刑罰學、心理學、管理學及其他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和國外先進做法為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的設計和運用提供了重要依據,本文擬構建一套由五項配套性措施緊密聯系、相互配合形成的矯正措施體系。
關鍵詞 犯罪 社區矯正 措施
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機關和團體監督并幫助其矯正犯罪心理和惡習,改善更生、重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我國,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為被判處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的五類犯罪人。社區的廣泛自由度與監獄的緊閉環境相比,有利于罪犯加強與親屬、社會的聯系,能夠起到良好的教育改善效果。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全新的社會內處遇框架也為具體矯正措施的設計和應用提供了寬闊的空間。
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的設計應圍繞以下原則進行:1.減少刑罰、重視對罪犯的教育;2.實行罪犯分類管理;3.運用現代科學成果綜合矯正;4.增加罪犯回歸社會的可能性。綜合犯罪學、刑罰學、心理學、管理學及其他相關學科對犯罪防控的理論貢獻,借鑒國外通行做法,我設計的社區矯正配套性措施具體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類處遇制度
將罪犯按照犯罪性質、情節、人身危險性、環境條件等考量因素分為不同類別和等級,以合理配備矯正資源。對高危險性的罪犯實行高頻處遇和實時監控,其行動空間狹窄,并接受全方位的行為矯正治療。通過分類對每一個罪犯設計符合自身情況的矯正計劃,既能夠實現分級危險控制,又有利于罪犯正當利益的保護,是一種對癥下藥的良策。分類處遇制度靈活機動,根據罪犯的獎懲表現,各人的處遇等級可升可降。
二、心理矯正制度
犯罪心理的生成是罪犯實施行為的內心惹起因素。定期由心理醫生或心理學專業志愿者對罪犯進行心理治療,能夠改變其犯罪心理結構,消除某些變態心理、社會適應障礙、品行障礙及其他心理問題,使其恢復心理健康人格。具體來說,可以開展罪犯心理測試與診斷、再犯罪心理預測、矯正質量評估、心理關懷等診治活動,逐步減輕罪犯內心與社會的心理對立。此外,對信教的罪犯可以組織修行,請宗教人士以說教的方式對其施以感化。
三、行為矯正制度
對罪犯的行為矯正借助公益勞動、技能學習、思想通聯三項活動完成。根據罪犯的特長、愛好、甚至犯罪原因,就近安排罪犯從事固定時限的公益勞動,能夠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公德意識,強化心理矯正效果;為罪犯提供就業咨詢和技能學習的機會,則有助于他們提高職業技能,在回歸社會后能自食其力;每月學習政策法規,提交思想匯報,與矯正工作人員接觸、交流思想,有利于監督人員掌握罪犯思想動態,為其定制或調整矯正計劃。這三項活動最大程度地發揮了社區矯正懲戒、教育、服務的功能,增加了社會對矯正對象的容納性。
四、量化測評制度
通過建立科學的量化評分標準和測評內容,對罪犯在社區的實際表現情況實行加減分值記錄,督促罪犯自律和加強改造,并將測評結果作為罪犯行為評價、分類轉化、給予獎懲的客觀依據。如,對矯正期間有重大發明、發現的罪犯加3-5分,在期刊上發表文章、論文者加1分,社區勞動曠工者減2分。每月根據測評成績施以獎懲措施,以此引導罪犯積極表現,自覺糾正不端行為。
五、點名考勤制度
社會矯正的罪犯與監獄在押人員相比擁有更多的自由,為了預防危險,必須加強對罪犯的行動控制,實行每日點名和考勤制度,對其心理施加嚴密的監督壓力。罪犯每日早中晚三次在固定地點集合由社區督察點名,行動不便或其他特殊情況者可實行電話點名或由督察步巡喊話點名。此外,督察對罪犯個人的請銷假、社區勞動到位情況、矯正活動出勤情況予以詳細記錄,作為量化測評管理的考察內容。
社區矯正的配套性措施之間緊密聯系,相互配合,為開放型改造提供了科學的方法體系。
分類處遇制度是實施所有配套性措施的基礎和首要,矯正機關通過罪犯分類,擬定個人矯正計劃和處遇等級,有針對性地施行心理矯正措施和行為矯正措施,并以罪犯的配合程度、矯正效果為依據對其現實表現進行量化測評,最后將測評結果反饋至分類基礎再作新的分類調整,制定新的心理、行為矯正措施,如此循環往復以至矯正目的的達成。這一過程中以點名考勤制度作為危險防控的措施,切實保障社會矯正機制的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 社區矯正 法律監督 檢察監督
中圖分類號:F592 文獻標識碼:A
一、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概述
社區矯正是由司法行政機關主導,將矯正人員即將那些不需要、不適宜監禁或繼續監禁的罪犯放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政府機構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對刑罰目的的實現,刑罰輕緩化的推行、刑罰結構的完善等具有重大的意義。
檢察機關作為憲法規定的唯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社區矯正進行監督是題中應有之義。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即檢察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與社區矯正執行部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在有效利用現有人力、物力、條件資源的情況下,科學合理地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方式,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依法監督,促進社區矯正工作依法開展。同步加強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既是法律規定的需要,也是司法實踐的需要,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
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核心目的是通過監督促進和加強社區矯正工作依法開展,督促糾正社區矯正中的脫管、漏管現象,維護和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利。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法院、監獄、看守所將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執行活動,司法行政部門對社區服刑人員變更矯正(如減刑、收監執行)和結束矯正活動,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教育矯正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等。
二、社區矯正監督法理依據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明確了社區矯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這為社區矯正提供了法律依據,標志著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確立,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刑罰執行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檢察機關履行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憲法法律依據。檢察機關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中刑罰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能之一。社區矯正是我國刑罰執行制度的一項重大成果,是一項新的刑罰執行方式,理應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制定的法規規章為社區矯正及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提供了可操作性規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的《2012年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第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三、社區矯正監督模式
社區矯正監督是新興的檢察監督。各地檢察機關因地制宜、立足實際,探索了多種模式,創造性的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工作,已經將監督觸角延伸到社區一線。
一是直接將社區矯正監督權劃分到監所檢察部門統籌實施。監所檢察部門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履行刑罰執行監督的專門部門,而社區矯正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方式,因此,監所檢察部門負責社區矯正的法律監督具有先天的優勢。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大部分監所檢察部門的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對監所的監督,而缺乏更多的力量對在社區服刑的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使得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不到位,不能充分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
二是檢察機關內部設立社區矯正檢察科,配置專職檢察干警專門負責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社區矯正檢察科的設置順應了對社區矯正工作監督的要求,能夠集中力量統一對司法所進行檢察監督,卓有成效地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但是,囿于機構、編制等的限制,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置社區矯正檢察科不具有普遍性。
三是檢察機關在街道(鄉鎮)設置社區矯正檢察室。(街道)鄉鎮社區矯正檢察室雖然可以普遍有效地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但是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社區矯正檢察室人員要求、經費支持等較高,相對于檢察機關的總體人員編制,機構設置,不現實。諸如有的基層檢察院只是在鄉鎮設置了社區矯正檢察室,沒有配備專職的檢察干警在檢察室上班,這就使監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是由街道(鄉鎮)檢察室協助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由街道(鄉鎮)檢察室協助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符合實際,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開展社區矯正監督工作是(街道)鄉鎮檢察室的職能之一,這為(街道)鄉鎮檢察室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其次,接觸社區矯正人員,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還要通過下基層來落實,由街道(鄉鎮)檢察室開展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協調易于安排,較為現實可行。再次,配合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方便易行,諸如對社區矯正人員的入矯宣告,街道(鄉鎮)檢察室檢察干警到場相對來說方便一些。最后,(街道)鄉鎮檢察室可以有效地發揮溝通協調作用。對司法所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發現問題,檢察室可以及時溝通院監所部門,由院監所部門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當然,街道(鄉鎮)社區矯正檢察室也存在不足之處,對于未設置基層檢察室的街道(鄉鎮),街道(鄉鎮)檢察室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存在空白,還得主要由院監所部門進行監督,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來完善,使街道(鄉鎮)檢察室全覆蓋社區矯正工作。
四、社區矯正監督機制
對社區矯正進行法律監督,一方面是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核對人社區矯正人員名單,防止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檢查社區矯正人員參加公益勞動、集中學習、思想匯報等,了解社區矯正人員矯正基本情況;一方面強化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監督,防止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包庇、隱瞞縱容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范圍廣、難度大,因此,加強社區矯正監督機制建設是必要的。
(一)定期檢查機制。
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負責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的檢察干警定期到司法所走訪,核實社區矯正人員信息,檢查社區矯正監督考察人員檔案、審查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管執行和矯正工作是否合法,檢查社區矯正人員社區服務、教育學習、思想匯報、報告等,接受矯正人員及其家屬的控告,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及時解決社區矯正中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牽頭聯合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共同開展社區矯正專項檢查活動,每年對司法所的社區矯正工作進行集中專項檢查,督促整改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普遍性和突出問題。
(二)幫扶幫教機制。
檢察機關可以積極面向檢察干警招募社區矯正志愿者,社區矯正志愿者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幫扶幫教,形成幫扶幫教機制。檢察干警作為志愿者,參加社區矯正人員入矯宣告儀式,與社區矯正人員簽訂一對一幫教協議,通過開展家訪、談話,幫助解決家庭生活問題、就業問題等,使社區矯正人員重新樹立起生活做人的信心,努力改造,順利完成社區矯正,達到矯正的目的。
(三)風險評估機制。
預防社區矯正人員再犯罪是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形成風險評估機制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過對每位社區矯正人員均建立風險評估監督臺賬,定時填寫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情況檢查表,同時發放社區矯正人員檢察聯系卡,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訴求,發現社區矯正人員再矯正過程中的問題,有的放矢的進行教育,實現社區矯正工作效率和效果的統一。
(四)聯席會議機制。
由于社區矯正工作涉及多個政法機關,社區矯正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往往涉及多個機關和單位,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多部門聯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管。檢察機關聯合相關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定期執法檢查情況,反饋檢察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意見,商討制定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全程監督跟蹤機制,商討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分析原因,共謀對策。
(五)信息共享機制。
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可以切實提高社區矯正工作質量和工作成效,有助于解決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問題。檢察機關負責社區矯正的科室辦公電腦聯入司法局社區矯正平臺,建立建立電子動態管理系統,錄入社區矯正人員的個人信息,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相關部門對社區矯正人員資料按時聯合查對,如有不實、不全,立即查漏補缺,確保社區矯正人員資料齊全。
檢察機關、社區矯正部門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涉嫌嚴重刑事犯罪案件或不穩定因素,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社區矯正部門對于社區矯正人員發生脫管、漏管、違法犯罪,報上級提請撤銷緩刑、假釋或提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行政處罰等重大情況,社區矯正部門及時通報檢察機關。
(六)社區矯正銜接機制。
社區矯正工作銜接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之間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的相互配合。加強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銜接配合,是依法規范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的關鍵舉措。隨著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實踐,社區矯正銜接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比如法律文書的送達滯后、審前社會調查工作的時間短、人戶分離、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等問題,因此,檢察機關可以牽頭,建立相關銜接機制,確保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進行。
五、結語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要積極發揮在社區矯正中的作用,通過聯席會議、季度評審、日常檢察、動態跟蹤等措施,加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在監督中發揮主觀能動性,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監督,既尊重個體的差異,又遵循管理的規律,確保社區矯正工作順利有序進行,真正實現監督和管理的雙贏,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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