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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制度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1-31 0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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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制度論文

第1篇

關于水權,在水利行業內和一些學術機構,近來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解釋。比如,水權主要指水的所有權;水權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水權分水資源水權和水工程水權;還有人認為水權是水產權的簡稱,是一個權利束,有“豐富的水產權內涵”等,這里不一一詳述。

何謂水權,從國外和我國臺灣地區一些水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到較為統一的解釋。《菲律賓水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水權是由政府授予的取水用水特權”。《臺灣水利法》第15條規定:“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澳大利亞水權制度較為發達,在澳洲的法律中,“水權”一詞有如下表示:“waterrights”、“waterpropertyrights”、“propertyrights”。從字面看,翻譯成“水權”無可厚非,但究其實質,據筆者的理解,卻是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如在澳大利亞官方網站的《水改革》一文中,“propertyrights”(財產權),指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在使用的時候,要允許它可以交易或轉讓給他人。在澳大利亞《水權的永久交易規定》中,“waterrights(水權)”,指水的使用或交易權。綜上所述,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認識:在一些存在水權制度的國家,水權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收益權(筆者認為,從廣義上理解,使用權可以包含收益的內容。使用不僅是對物的效用的利用,還包括在物之上獲得經濟利益),它區別于水資源所有權,它的獲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通過雙方當事人的交易來實現。

二、水權的法律屬性

1.水權的公權屬性

這是由水資源國家所有決定的。19世紀以來,資本主義所有權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為法律對私人所有權的限制。在水資源方面,人們逐漸認識到水資源巨大的經濟價值和不容替代的生態環境價值,各國在制定《水法》時,大都將水資源的權屬定位在國家所有。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造成的環境問題,許多國家逐漸開始注重水資源的公共性。國家通過公共受托人(如中央政府)對水資源進行統一管理。水權,既然是從水資源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是對水資源取得的使用和收益之權,它的確立必然基于所有權人的授權,或者基于所有權人與水權人訂立的合同,要體現國家的意志和利益。加之“有些水服務則主要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比如防洪、河道治理、水文監測、水質保護等都屬于公共物品的范疇,具有非競爭性和非獨占性,需要由政府來提供這些公共服務”。因此水權的公權性質是必然的。

2.水權的私權特性

作為水資源的使用、收益權,水權首先具有私權屬性。從一定意義上講,水權人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經濟人”。水權制度彌補了自然狀態下水資源低專有性和低可分性的缺點,水權人將取得的水資源看作私人品,對它進行排它性的支配,進而產生對財產的安全感、利益期待和高度的責任感,對創造財富產生極大的熱情。水權制度一旦受到法律的調整,水權作為“跨公私法之獨特權利”,其獨特屬性必然在法律中得到體現。在各種水權人之間,實行私法自治原則,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水權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原則上不作干予。而只有當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才由司法機關出面進行裁決;或只有當水權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違反了國家的水資源管理法規,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甚至危及國家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目標實現時,國家才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為了維護社會的總體利益,為了保護水資源與生態系統,進行必要的干予。總之,由于水資源的稀缺性、多目標性、公共性,水權人行使權利要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限制,但所有人不得隨意收回其財產和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侵害非所有人的利益。

3.水權同傳統用益物權有著內在的聯系

比如,都以追求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往往都有明確的存續區間,水權人可依法或合同的約定期限行使權利,合同到期,如不繼續延續,權利歸于消滅;兩者都屬于利;兩者權利客體發生價值形態的變化,如價值改變、減少等,將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產生直接影響。

三、水資源使用權制度建立的現實性

1.從現代所有權發展狀況看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強調水資源所有權之外水資源使用權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與所有權權能分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有著密切的聯系。所有權的各項權能都有可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由非所有人享有各項權利,并可享有各項權能作為交易對象帶來的利益。權能分離通常導致限制物權的設定,權能分離的現象日益復雜,限制物權的種類也隨之增多。而當代物權法中不斷增多的物權形式,也證明了權能分離的多樣性。

2.從我國自然資源立法趨勢看

長期以來,我國的自然資源實行的是行政授權,無償、無期限使用,不得流轉的制度。幾乎所有的自然資源單行法律都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由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包括取水、采伐、勘探、捕撈等活動),并規定了各種自然資源使用權,如承包經營權、礦業權、漁業權、林業權、狩獵權等。但這些權利卻是毫無代價地從政府手中獲取的,政府通過許可證形式將這些權利無償委托給開發利用者,允許自然資源的使用,卻排斥自然資源的交易。

從上述自然資源法律變革中可以看出,在我國自然資源國家和集體所有制前提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變遷是沿著自然資源使用權無償委授——自然資源使用權有償交易這個路徑展開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自然資源所有權形成相互定限的契約狀態,單位和個人在權利確定、邊界明晰、自由轉讓的情況下,可減少自然資源使用中的外部性,克服搭便車和機會主義,在降低生產成本的同時,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因此,從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的發展趨勢看,我國水資源法律制度變革也應把水資源使用權的有償交易作為突破口。

3.從國外有關水法的規定看

上個世紀以來,水資源歸國家所有是現代各國水法的一般趨勢,而為了實現國家所有權的內容,國家可以在對水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和調節下,將其財產轉移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在國家獲取經濟利益,保證水資源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鼓勵非所有人享有水資源所有權各項權能帶來的收益,充分發揮水資源效用。

4.從我國水資源產權改革看

目前的關鍵性問題是在一些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區,通過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水資源配置方案,將水資源使用權按照一定的原則分配給開發利用者,以明晰水權,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權流轉制度,通過市場手段和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水市場,達到水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四、產權、所有權和水權

第2篇

論文關鍵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論文摘要: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訂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

洪水資源利用是指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建設和完善滯、蓄、調、引、灌等工程設施,綜合采用規劃、預報、調度、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實施洪水風險管理,對特定規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綜合、風險、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洪水風險管理、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河湖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種行為.需要調整多重利益關系,亟須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一、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1.適應洪水資源利用趨勢的內在需要

我闞水資源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脅將進一步加劇,適度利用洪水資源將成為解決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洪水資源利用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將呈現日益增長趨勢存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包括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洪水風險管理、江河湖泊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及其補償、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這些制度的確立和運作,單純依靠政策難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2.協調洪水資源利用復雜利益關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各級政府、各級防總、各級政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社會公眾等多重主體,各主體利益關系復雜而多元。在我國.雖然這些主體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個別時候針對具體事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利益沖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就會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協調各方的利益.發揮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有效地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活動

3.解決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的關鍵舉措

盡管目前我同已確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資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處于缺位狀態: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明確提出“鼓勵對雨洪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以及各種涉水部門規章均未規定洪水資源利用問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導致洪水資源利用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瓶頸,嚴重制約著洪水資源利用的有效開展。為此.在推進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1.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

洪水資源利用具有利害兩重性.其“利”體現在洪水一旦資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資源一樣進行興利:其“害”體現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還可能因為洪水資源化措施的實施帶來各種附加風險.如洪水預報誤差風險、調度操作誤差風險等。因此,為了充分利用洪水資源.需要適度承受洪水風險,并協調好不同主體之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而這首先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安全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必須結合實時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學決策、審慎操作.保證度汛安全。

二是統一規劃原則,即通過合理的規劃,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鄉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時需要注意結合各個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綜合考慮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宜的利用措施,實現洪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是綜合利用原則.即從全流域通盤考慮,既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河庫洪水錯峰調度以發揮防洪減災效益.還要考慮如何通過科學調度增加水庫容納水量及調蓄滯洪水量來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綜合增加發電、灌溉和防洪效益。

2.確立政府主導的洪水資源利用管理體制

洪水資源利用作為一項有風險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賦予洪水資源利用主管部門較強的行政權力,以滿足應急管理決策的緊迫性和復雜性需要。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主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追究者的法律責任.以避免無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發新的生態與環境問題。

3.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與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與驅動機制.需要在政府主導下編制專業規劃,結合具體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學決策,相機實施。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編制主體、決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關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機制.規定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執行與監督等。

4.結合洪水資源利用方式設計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主要有四種方式:水庫調度.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以及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通過工程措施主動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資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存在很大區別:

①對于水庫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調度及風險責任承擔。為了充分發揮現有水庫等工程的調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資源,需要改變傳統的水庫調度模式。建立動態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動態的汛限水位、調整具體的水庫汛期調度方案。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洪水風險的增加,需要確立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②對于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在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配置、調度以及不同區域、流域之間在水資源、水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為了盡可能滯留洪水,可以利用聯網的河系或跨流域調水工程等,將本流域、本區域的汛期“棄水”調度到其他流域或區域加以儲存或利用,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水資源配置規劃.并進行相關的水量調度制度建設。由于洪水往往夾雜著各種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資源調度過程中,需要有效控制與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災害在地區間轉移,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

(3)對于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蓄滯洪區的功能調整和受損者的利益補償為了合理利用洪水資源.有必要將蓄滯洪區的運用從單一的被動防洪調度轉變為主動的蓄洪興利和錯峰防洪等多種形式.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調節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適宜的人口政策、產業政策,搞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布局,促進蓄滯洪區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區內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應當根據各流域防洪規劃、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要求.結合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以不同淹沒水深及淹沒時間為參數.劃分蓄滯洪區的啟用級別.確定相應級別的啟用決策機構。實現蓄滯洪區分級運用管理。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立法.依法界定有關區域地方政府作為補償主體,明確補償資金的來源,規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補償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運作、資金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規范補償金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

(4)對于主動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洪水水質的管理問題。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壩、攔水閘,開挖深井、滲溝等工程.為此需要對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法規標準。此外,洪水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水質難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時。必須采取必要的監督控制措施,保證水質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災害。需要明確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體質量標準體系,建立洪水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利用決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的決策機制。對無視洪水水質,強行決策致使地下水體污染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為控制或減輕洪水資源利用過程巾可能遇到的突發性水災損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應急預案的演練、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各級應急響應中的責任義務與協同機制、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的措施、應急決策后的評估制度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實上述法律制度外,還需要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生態補償制度、跨區糾紛解決機制、水質監測與控制制度等各種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議

1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在今后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可通過修訂防洪法,增加有關洪水資源利用的條款。如將防洪規劃擴展為洪水管理規劃,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地位;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洪水資源利用行動中的溝通與協調,擴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職能;將洪水影響評價制度由洪泛區、蓄滯洪區向整個防洪區推廣.由建設項目向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推廣;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資金的來源,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洪水資源利用投人原則,明確洪水資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及時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合理確定蓄滯洪區的規劃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制度和損害補償制度,以促進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需要在將來出臺的“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給,從根本上緩解地下水環境惡化趨勢。在部門規章層面,為了具體指導我國洪水資源利用實踐,可以在有關水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時加入洪水資源利用的相關制度。比如,在已納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雨洪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丹江口水庫管理辦法”“尼爾基水利樞紐庫區管理辦法”“東平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規定與洪水資源利用相關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及相關地方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洪水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將國家確定的洪水資源利用制度予以具體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一方面,洪水資源利用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汀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通過地方性立法先行.不僅可以滿足缺水地區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引進洪水管理理念并對防洪法進行修改,并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真正建立。

3.分階段、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設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沒過程中.可以考慮分為三個階段:2015年前為政策先導與框架確定階段,重點是由地方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同時盡快推進已經列人水法規體系總體規劃的蓄滯洪區管理條例、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規:2015-2020年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階段.重點是將防洪法修改完善為洪水管理法:2020年之后為制度進一步健全階段.重點是進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從而逐步建立起長期、有效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第3篇

水資源優化配置要求使有限的水資源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為全灌區農業、二三產業、生活、生產、生態5個方面提供可靠的水源,以獲得最大的綜合效益,即滿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等多種效益目標,不是單純地追求某一方面的效益最好[4],這些目標之間存在相互關聯、相互制約以及相互競爭的問題[5].在基于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條件下,劉艷飛[6]提出要從水資源生態經濟系統整體的角度研究水資源的合理配置,堅持供需雙向協調.梁士奎等[7]提出以人水和諧為目標,在合理確定“三條紅線”控制指標的基礎上,研究不同水資源分配方案下的人水和諧程度.筆者結合灌區實際情況,提出在制定灌區水資源合理分配方案時,應當依照以下6項原則進行水資源優化配置.

1)用水總量控制.灌區地表水資源和地下水資源的可開采量應低于其閾值,不同水源供給各用水戶的總水量不應多于可供水資源量.

2)用水效率控制.農業作物灌溉定額、工業增加值用水定額以及其他生產、生活、生態用水定額都應小于設計用水定額.

3)用水順序控制.首先考慮保證城鄉居民用水,其次考慮二三產業用水,然后考慮農業用水、生態建設用水、生產養殖用水.同一用水對象的不同用水部門也應該考慮用水的輕重緩急,應從人民生活和社會經濟需要著手:生活用水應保證城鄉居民最低的用水需求;二三產業用水應優先滿足重要工業(電力、通訊、交通等部門)用水,其次考慮用水效益高的行業、企業用水[8];農業用水應優先滿足重要經濟作物和糧食作物用水,同時還要考慮空間(灌區上下游、左右岸)關系等;生態用水方面應優先用于城鎮綠化、環境衛生.

4)用水水質控制.不同水質的水源供給不同的用水對象時,盡量保證優水優用、低質低用的原則.

5)根據限制納污控制紅線,控制污染物入河總量不超過其納污能力[9],污染物排放濃度不能大于其允許排放的最高濃度,將有限的水資源數量和納污能力在區域間和用水部門間進行合理調配.6)生態環境用水量不得低于保護生態系統需要的最低用水量,包括改善水質,維護河湖平衡,美化居民的居住環境.

2灌區水資源優化配置模式

2.1水資源優化配置模型的建立

基于上述灌區水資源合理分配方案原則,建立多目標多水源合理分配的模型。

2.2目標方程的建立

根據多目標多水源模型建立目標方程。y1為農業需水量;y2為生態需水量(包括水系景觀和環衛綠化2部分);y3為生活需水量(包括農村生活和城鎮生活);y4為二三產業需水量;y5為牲畜養殖需水量;x1為黃河水供水量;x2為地表水供水量;x3為淺層地下水供水量;x4為中深層地下水供水量;x5為南水北調水供水量;a1、a2、b1、b2、c1、c2、c3、c4、d、e1、e2分別為不同水源應用于不同目標的水量值,單位統一為億m3.

2.3結果及分析

在規劃年(2020年)水資源供需平衡的基礎上,結合多目標多水源方程,采用線性規劃和計算機軟件(MATLAB)[10]相結合的辦法合理分配灌區的水資源.經計算,大功引黃灌區不同水源優化配置結果。結合大功引黃灌區社會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與規劃、水利工程建設等諸多方面的實際情況,基于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下的水資源優化配置綜合分析結果如下:

1)灌區生活、生產、二三產業和城市生態需水量均呈緩慢上升趨勢,農業用水量有所下降.供水區引黃供水呈上升趨勢,地下水開采量減少,考慮適當增加南水北調水來緩解非農業用水.

2)灌區以農業用水為主,綜合效益不高,不利于灌區綜合發展.為更好地實現水資源優化的配置,應加大推行農業灌溉節水技術和灌區高效運行管理模式的保障措施,提高灌溉水保證率,將節約的水資源用于城鎮及工業區發展、灌區生態發展中.

3)在實際供水期間,應考慮充分使用引黃水量指標,適當增加引黃水量用于農業灌溉和生態用水,這樣可以緩解灌區水資源的緊缺狀況,并可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的趨勢,回補地下水;同時改善灌區河道的水質狀況和生態環境,增加環境的濕度,減少地表濕度的光輻射,將對凈化空氣、調節區域小氣候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在地下水埋深較淺、有可能引發鹽堿化的地區則先利用地下水,如沿黃地區或引黃灌區;因黃河持續大量側滲或大水漫灌而導致地下水位偏高,有可能引起土壤鹽堿化,一般在每年8、9月份,地下水位達到最高,應優先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減少引黃水量的使用,將引黃水供給下游缺水區.在不影響河道水環境條件下,可將地表水,用于農業生產和水系景觀建設.南水北調水水質較高,用水成本也較高,可用于城鎮生活和對水質要求較高的工業.

4)灌區上下游統籌管理的問題.由于分散管理使得上下游用水出現上游用水充足、下游無水可用的現象.為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建議施行統籌管理、統一調度,推廣實行自上而下的配水計劃制定方式,配水計劃具體到各取水口,按時段劃分流量、水量.對整個灌區的水源工程、灌區建設、灌區擴建更新改造、灌區水資源調度等進行統籌安排.

5)水資源實時監測與調控.采用高科技遠程自動化監測、檢測儀器,通過對灌區水資源使用信息的實時監測、反饋,由計算機軟件系統作出適宜的實時水資源優化配置和調度方案,使得灌區管理更加科學化、智能化.

6)灌區要建立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資源優化配置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制度,推進以用水總量、用水定額控制管理為重點的節水防污、生態保護、有償使用、監管并重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3結語

對大功引黃灌區水資源優化配置的研究,涉及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水文氣象、水利工程建設等諸多方面,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收集的資料不全,時間和經驗不足,研究不夠全面和深入,故對問題的探究做了適當簡化.鑒于水資源優化配置是一個不斷優化、不斷完善的過程,需在以下幾個方面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1)按照水質進行水資源配置的原則還需進一步完善.

2)缺乏對灌區水資源生態環境效益有效的評價方法和定量的計算分析.

3)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灌區內二三產業對中水的利用將會加大.

第4篇

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的經濟,只要是商業化保險公司,只要不同的市場主體的競爭優勢是通過競爭形成的,沒有行政壟斷的成分,那么對于不同規模、不同組織形式、不同資金來源的公司應總體上同等征稅,這也是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功能化的保險產業政策的要求。目前市場上占寡頭地位的市場主體,如不是靠競爭獲得的這種地位,則應在一個合理的稅基上(如設定基本保費)加收特別附加稅,以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并有利于國家稅收的增長。如果說以前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是為了配合對外開放的大形勢,那么在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吃緊的情況下,考慮到外資進入中國的根本原因是市場導向即我國的保險市場潛力很吸引人,現在完全沒必要對即將對中資公司構成較大壓力的外資公司在稅率、稅基、稅種、退稅和再投資免稅上予以種種優惠。

目前市場上有很高呼聲,要求對中小保險公司也像對外資公司那樣減免幾年稅收,甚至將減免的稅收轉充資本金或準備金而不分紅,為什么會產生這種想法?根本原因可能就是兩條:一是在國外盛行對中小公司的扶持,二是中國目前的保險公司經營區域的規定、對外資的優惠辦法、全國性的大公司具有的先天優勢和不完善的市場體系,都對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構成了極大的沖擊。其實靠稅收扶貧這種短期行為是不行的,重要的應是促進保險業形成良性的造血功能。如果對中小保險公司實行稅收優惠,那也只能在目前有地稅分享的營業稅中由當地財政解決,否則就是從原來對中小保險公司從機構設置上的限制等不公正的一端轉向對那些已享有這方面“實惠”的保險公司制造稅收上的不公平。改革的出發點應是在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基礎上對不公平現象根治,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平。

有人提出為防止市場壟斷而對資本額和利潤實行累進差別稅率,對大公司征收高稅,對小公司征收低稅,筆者認為不妥,因為這不利于培育國際集團,也有違資本的逐利性,也不利于公平競爭。對市場壟斷的防止,應通過包括市場份額的限制、反不正當競爭等內容的反壟斷法予以解決。

二、改進征稅方式,嚴打偷稅漏稅,為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創造條件

改進征稅方式,嚴打偷稅漏稅,才能有效地解決保險業的高稅賦和偷逃稅并存的問題,減輕保險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稅收負擔,凈化市場秩序,為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保險稅制改革創造條件,促進保險業的發展。除免稅部分外,原則上應以毛保費作為營業稅應稅保費,對儲金返還和手續費、經紀費及退費,由保險公司代繳相關稅賦;否則一經查實,由保險公司加倍代繳相關稅賦。

三、調整保險稅收結構,發揮保險稅收的杠桿作用

由于國家財力有限,不可能大幅對保險業減稅。事實上,靠減免稅提高保險業的償付能力是不可行的,比如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是免稅的,而壽險業的償付能力不足是有目共睹的,這種償付能力的不足是保險業經營中的問題,也是保險業金融功能能不能有效發揮的金融制度安排產生的問題。為了使保險業的稅收穩步增長,保險業的發展至關重要,稅源的培育至關重要,為此必須進行保險業的稅收結構調整,發揮保險業的稅收杠桿作用。

1.調整所得稅和營業稅稅基

在所得稅稅基方面,對各種準備金應制定合理的提取標準并嚴格執行,尤其是對保險保障基金、巨災風險和長尾巴業務、財務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及今后會發展的再保險證券化業務準備金的提取,這樣既有利于不同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又可防止殺雞取卵,增加保險業的稅收負擔;對于營業稅稅基,至少應扣除已決賠款部分中的自留部分。

2.分險種征收營業稅,并實行部分險種的全免

建議按各險種從長遠角度講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的大小和對社會保障的重要性、與國計民生的關系程度、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半政策性保險(含國內實力難以辦到的險種和部分再保險業務)、是否為強制性保險為界分險種確定不同的營業稅率。同時在目前部分險種的營業稅免稅的基礎上擴大免稅范圍,如地震險、洪水險、信用保證保險和強制性保險。

3.設置特別附加稅,防止利潤轉移

加拿大對分出到國外的保費,一律征收特別資源稅,這樣既可防止保險公司尤其是外資公司的利潤向國外轉移而偷逃稅,又可鼓勵保險公司在保持財務穩定的基礎上盡量分入業務和提高自留水平,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事實上,征收的特別附加稅最后是會轉移到國外再保接受人的,并沒有加重國內保險業的負擔,同時由于中國保險業有龐大的市場資源,并不用擔心這樣做吸引不到外資。

4.在功能性稅收政策的大前提下謹慎地實施差別化的稅收政策,促進民族保險業的發展

對保險業落后的西部地區保險機構實行優惠稅收政策,但時間不能過長,其極限期限是西部市場的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基本完善之時,同時這種差別化的稅收政策應對各保險公司一視同仁。對擬破產或財務困難的公司的收購應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為鼓勵利潤再投資到保險業以增強償付能力和積累實力,對不分紅的所得部分,可實行稅收延緩計劃或先征后返的政策。

5.調整對保戶的稅收政策、拉動保險需求

第5篇

(1)人的因素。不論是什么工作,人都是其基礎的落實者。對于水利項目來講亦是如此。在當前時代,水利項目的施工人員不但應該掌握專業知識,擁有正確的三觀。同時還應該有較高的心理素養,以及面對問題的應急處理能力等。在實際的工作中,必須對施工者開展全方位的考察。要選取素養優秀,綜合能力強的人員開展工作。

(2)機械因素。設備的優劣會對項目的施工品質和效率產生非常緊密的關聯。在具體的選擇設備的時候要做到如下的幾點。第一在選擇的時候要保證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第二要確保使用方便,維護簡便。同時還應該建立完善的使用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設備得以長久的使用,提升其效益。

(3)方法因素。除了上面講到的要素之外,施工的方案和設計以及技術方法等要素都會對施工工作產生一定的干擾。比如一旦方案考慮的不是很周密,工藝較為落后就會使得施工的品質無法保證,而且還影響到效率,最終會衍生出很多的負面問題。

(4)環境因素。在眾多的影響要素中,環境的影響是最為復雜的,具體來講有以下三點。第一,工程技術方面的,比如水文天氣等,這些要素是無法掌控的。第二,項目的管理環境。像是制度的落實等,可以通過努力改善。第三,作業環境。像是活動場所等。

(5)材料因素。通過分析我們發現,材料對項目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掌握好材料的品質以及價位等,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項目品質。同時在使用的時候必須要節儉,假如過度浪費的話,就會使得這方面的資金增多,導致項目的總成本增多。

二工作中潛在的問題處理措施

(1)地基的處理問題。不論是什么建筑,地基都是其最為關鍵的一個構成。對于水壩來講,地基也是非常關鍵的。只有保證地基牢固,才可以保證壩體整體牢固。在實際的施工中,先要挖掘保護層,然后清理雜物,加蓋碎石,最終澆筑。

(2)導流。要想使得水利工作可在較干的地面上開展,就要對河流改道,結合規劃對其攔蓄。在引流的時候要確保項目可以在干地開展工作,而且不會對附近的水資源等產生干擾。當前使用頻率最高的措施是圍堰法。其中泄水建筑物有導流明渠、導流隧洞和導流底孔。

(3)截流。泄水建筑物建好時,就要在合適的機會進行圍堰合龍,使水流直接沿泄水建筑下泄,目前的方法有立堵法和平堵法。

(4)施工排水。在圍堰閉氣之后,就要進行排除積水和滲水的工作,包括基坑開挖之前與開挖之后的排除工作,要時刻保證施工在干地下進行。在其他水利工程中如基坑低于地下水位,也要注意基坑排水工作。目前排水方法有明示排水和暗示排水兩種。

(5)高邊坡處理。在水利施工工程中經常會出現邊坡滑坡的現象,目前可以采用混凝土抗滑結構進行處理或者利用錨固技術、減災排水技術等。

(6)爆破。當前水利項目中經常會用到爆破方法。該方法的危險性非常高。因此在工作的時候必須非常的細心。在材料的選取以及輸送和存放等的時候都要認真的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將危險降低。

(7)噴錨支護。支護工作對于水利項目來講,意義非常的重大。當前大部分的項目都使用噴錨支護。這個措施能夠節省大量的水泥,而且還能夠節約勞動力,最終節省了開支,縮短了項目的建設時間。不需要設置模板,不用繼續進行漿液的灌注工作。

三當前常用的改進方法

(1)積極的開展科技創新工作。不論是社會發展到什么時代,科技都是需要高度重視的要素。尤其是在當前時代,要想提升施工工藝必須要重視科技創新。要加大資金的投入比例,不能過分的重視短時間的利潤。還應該成立專業的科研組織。確保研究和建設規劃能夠保持一致。同時還應該強化企業和學校以及一些科研場所的合作力度。這樣不但能夠吸收一些高素養的工作者,還能夠共同開發有關水利的科研項目。

(2)優化管理。良好的企業管理制度可以讓一個企業內部井井有條,促進企業的發展。面對仍落后的管理制度與模式,企業應積極吸取先進經驗,結合自身企業特點,制定符合自己企業的管理制度;并且時刻了解市場經濟的變化,根據外界的轉變而調整自我,讓企業每時每刻都能適應市場的變化。

(3)吸引人才與人才培養。眾所周知,任何科技的獲取都是由人來完成的。因此要想發展水利技術,必須得擁有強大的人才隊伍。因為一些歷史方面的原因導致我們國家當前的水利施工團隊的總體素養并不是特別高,面對著人員老化,創新水平較差的現象。因此當前時期最為關鍵的任務就是要吸引優秀的科技人員,形成一個強大的創新組織。而且要做好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這些人員的思想或是技術等都能夠與時俱進。要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而且要形成激勵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徹底的激發出工作者的創新精神,才能夠實現我們的期望值。

(4)改進技術與技術人員的關系。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并樹立勞酬相當的分配觀念,逐步轉變為按勞取酬的方式。以技術人員實際創造的效益來獲得其自身應獲得的收益,以激勵的方式來鼓勵技術人員在科學技術上的不斷創新與研發。

(5)明確市場與技術的關系。有需求才有市場,市場的發展對水利技術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首先企業先確立本地區的優勢,然后向其他地區甚至國外拓展市場,展開橫向發展的趨勢,利用技術與品牌建立自身的信譽,產生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增加企業的無形資產。

四結束語

第6篇

關鍵詞:下水;堵塞;質量;施工

作為房屋管理維修單位,經常會遇到下水堵塞返冒,下水立杠及支管的滲漏等現象,有的甚至影響到市容整潔,居民正常生活,人們也經常在媒體上看到下水流淌的曝光,居民因下水滲漏引發的賠償的社會矛盾,甚至一些不道德的居民阻撓維修公用的下水設施,關閉上水閥門,使得樓上居民多日吃不上水,用不了下水,無法正常生活等等,面對這些問題,我們如何能更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并在建筑安裝施工源頭就處理好這些問題,并加強下水管線的維修維護是很有必要的。

以下我們從建筑施工過程中探討,進行科學的設計,防止管線倒坡,清理施工垃圾,努力提高施工質量,便于交工后的維修,并大力向居民宣傳合理使用下水管線的必要性,提高公民道德教育,加強居民公共意識。

一、為了避免交叉施工中造成管道堵塞現象,在管道安裝前,除應認真疏通管腔,清除雜物,合理按規范規定正確使用排水配件;安裝管道時,應保證坡度,符合設計要求與規范規定及排水管口采用水泥砂漿封口等措施外,還必須采取如下多種技術措施以防止管道堵塞:

1、由于建筑結構需要原因,當立管上設有乙字管時,根據規范要求,應在乙字管的上部設檢查口便于檢修。

2、當設計無要求時,應按施工及驗收規范規定,在連接2個及2個以上大便器或3個及3個以上衛生器具的污水橫管應設置清掃口,在轉角小于135度的污水橫管上,應設置檢查口或清掃口。

3、為了防止存水彎水封破壞,而造成衛生器具內發生冒泡、滿溢現象,嚴重影響使用,應采取如下措施:

1)正壓現象: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大,而污水橫支管的水流流速小,在立管底部管道產生的壓力大于大氣壓(正壓值),這個正壓區能使靠近立管底部的衛生器具內的水封遭受破壞。為此,污水管安裝時,連接于立管的最低橫支管與立管底部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即當建筑層數為4層以下(含4層)時,其距離為≥450mm;當建筑層數為5層、6層時,其距離為≥750mm;

2)負壓現象:衛生器具同時排水時,而引起管內壓力波動,在存水彎的出口處產生局部真空,當污水立管排流量較大時,在立管上部短時形成負壓的抽吸作用,而造成水封破壞。為此,約束污水立管內產生的負壓,污水立管宜采用粗糙管,對水封的保護是有利的;

3)自虹吸現象:自虹吸對存水彎水封的破壞是衛生器具排水時產生虹吸作用的結果。實踐證明,增大污水橫支管的坡度,有利于水封的保護。為此,污水橫支管安裝時,對于排水鑄鐵管宜采用國家《采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規定的“通用坡度”,不宜采用“最小坡度”;對于排水塑料管宜采用“標準坡度”,不宜采用“最小坡度”;

4)毛細管作用:在存水彎的排出口一側因向下掛有毛發類的雜物,由毛細管作用吸出存水彎中的水,使存水彎水封受到破壞。為此,存水彎安裝完畢后,應采取臨時封堵措施、防止存水彎內部被雜物堵塞。

4、排水管道安裝時,埋地排出管與立管暫不連接,在立管檢查口管插端用托板或其他方法支牢,并及時補好立管穿二層的樓板洞,待確認立管固定可靠后,拆除臨時支撐物,此管口應盡量避免土建施工時作為臨時污水排出口。在土建裝修基本結束后,給水明設支管安裝前,對底層及二層以上管道作灌水試驗檢查,證實各管段暢通,然后用直通套(管)筒將檢查口管與底層排出管連接。

5、排水管道施工中,待分段進行排水管道充分膠襄灌水度驗合格后,在放水過程中如發現排水流速緩慢時,說明該水平支管段內有堵塞,應及時查明水平支管被堵塞部位,并將垃圾、雜物等清理干凈。

6、為了保證樓面地漏及屋面管口免受黃砂、石子、垃圾等掉落入排水管內。所有地漏及伸出屋面的透氣管、雨水管口應及時用水泥砂漿封閉,并經常檢查封閉的管口是否被土建工人拆開,一旦發現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堵塞。

7、衛生器具就位時,先拆除排水管口的臨時封閉件,檢查管內有無雜物,并把管口清理干凈。如有條件可用自來水連續不斷地沖洗每個排水管口,直至水流通暢為止。應認真檢查衛生器具各排水孔確實無堵塞后,再進行衛生器具的就位。

坐式大便器就位固定后,應將便器內排水口周圍雜物擦拭干凈,并用一至二桶水灌入大便器內,防止油灰粘貼甚至堵塞污水管口。便器安裝后,將排水孔封閉,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污染,造成便器堵塞。浴缸就位后,應在灌水試驗確認排水栓無堵塞現象時,采用塑料布塞住排水栓,并用膠紙封死,防止砂漿及垃圾等落入排水栓,堵塞排水管道,并對浴缸采取加蓋保護措施,防止污染,保證浴缸按原來品質交付用戶使用。

8、在土建進行水磨石地面施工時,應積極配合土建確定臨時排水措施,避免排水管道作其排水通道。

9、排水栓、地漏等處存水彎塞頭在交叉施工中暫不封堵,待通水試驗前沖洗后再行安裝。

二、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上防堵措施,可有效地避免排水管道發生堵塞現象。

但是,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優質為用戶服務,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還必須按規范對室內排水管道作通水能力試驗。《采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指出:“室內排水系統,按通水系統的1/3配水點同時開放,檢查各排水點是否暢通,接口處有無滲漏。”根據規范要求,室內排水管道通水能力試驗應自上而下進行或在浴缸、洗臉盆、水槽等用水設備處充滿水,再行通水試驗,以不漏不堵為合格或在便器內丟入2至3張了生紙,觀察氏是否很快被抽吸到污水管道內,并暢通排至室外管井處為合格。室內排水系統通水能力試驗的步驟是:

1)按管路系統的層數先逐個開放給水排水的各配水點,檢查各排水口及立管應暢通無阻,接口處無滲漏;

2)按管路系統每層的給水系統配水點數同時開放1/3配水點,各排水口及立管應暢通無阻;

3)按各管路系統的總配水點數同時開放1/3配水點(一般在最高層),各排水口及立管應暢通排流。

對于設置在地面的地漏,應采用橡皮管引灌,地漏排水口應暢通排放。

對于高于六層(包括六層)的建筑物在竣工前的通水試驗后,還必須對所有的污水立管、雨水立管等進行通球試驗。試驗皮球直徑約為排水管道立管直徑的3/4,皮球從排水立管頂端投入,以落到相應的窖井為合格,否則要查明堵塞位置并予處理。室外管線檢查,應每個立廳同時放水,打開每個下水井蓋,觀察室外井及管道排水是否暢通。

三、下水堵塞維修,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會造成居民家里和庭院的污染,有的甚至流淌到路面,影響市容環境。

應先打開下水井,觀察室外管線是否堵塞,如有堵塞現象,進行室外清掏,竹枇疏通,堵塞嚴重的,可用疏通車進行高壓沖洗,對于室外管線脫節,沉陷的需要挖開管線重新接管鋪設。如堵在室內的話,應該觀察廚房、廁所、地漏等衛生器具的使用情況,來判斷哪個支流管線堵塞,進行疏通,都不暢通的話說明立杠堵塞,需要打開檢查口,用鋼絲繩、鐵線、手動或是電動疏通機等工具進行疏通,并放水沖洗。

第7篇

[關鍵詞]宋代;稅收;征管;啟示

宋朝可謂中國歷史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宋朝建國之初(太平興國年間)的財政收入最低(為1600萬貫)也達到唐朝的兩倍,而到紹熙元年最高時達6800萬貫,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賚等花費,宋朝的財政支出也非常大,有歷史記載的北宋7次財政記錄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虧平衡。②拮據的財政狀況使宋王朝必須千方百計增加收入,其中一個主要途徑就是稅收。宋代稅目繁雜瑣碎,據不完全統計,南宋時苛捐雜稅名目最多時達六七十種,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稅賦也使現在流行的各種舞弊方法在當時已是屢見不鮮,包括重復收稅、收稅不開憑證、隨意變更征稅對象等。如“(紹興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將作監主簿范彥輝言州縣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專事侵偷,或任攬納而專給虛鈔。鈔簿不銷,致多掛欠。間遇州郡催督嚴緊,遂于民間多端掊率。上戶則敦請赴縣,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戶,不與朱鈔,故已納稅賦,勒令再納。又最其下細民,則搜刷丁錢,詭立名項,曰補虧,曰失收,曰復撐,曰排門。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為應付各種各樣的舞弊行為,宋代設計出一套較為科學的稅收征管體系,即使以現在的標準來看,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賦簿籍記錄

中國古代歷朝征收賦稅的重要依據是民賦簿籍,宋人更認為民賦簿籍和稅賦的關系就像莊稼和土地的關系:“蓋簿書乃財賦之根柢,財賦之出于簿書,猶禾稼之出于田畝也。”④宋朝立國之初,鑒于五代戰火初息,人口流離,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詔整頓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詔曰:……如聞向來州縣催科都無賬歷,自今諸州委本州判官、錄事參軍點檢逐縣。如官元無版籍及百姓無戶帖、戶抄處,便仰置造,即不得煩擾人戶。令佐得替日交割批歷,參選日銓曹點檢。”⑤

各種簿籍的編制過程一般由下級向上級匯總,“州縣造夏秋簿之前,先由鄉司造草簿;鄉司造好草簿后,送縣匯總。”⑥有關諸縣造簿的具體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勸農使言:點檢夏秋稅簿,多頭尾不全,亦無典押書手姓名,甚有揩改去處,深慮欺隱失陷稅賦……今乞候每年寫造夏秋稅簿之時,置木條印一,雕年分典押書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寫畢,勒典押將版簿及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逐一勘同,即令佐親寫押字,用印記訖當面毀棄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紙襯背津般上州請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會,委判勾官點檢。每十戶一計處,親書勘同,押字訖封付本縣勾銷,仍于令佐廳置柜收鎖。如違,依法施行。”⑦

可見,宋人造夏秋稅簿時,必須將歷年進行核對,并將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裝訂保管。

同時,為提高效率,宋代還規定必須及時造冊,“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畢。”⑧對官員未及時造冊上報的處罰包括杖責、流放等,如《慶元條法事類》規定:

“諸官物交界訖,賬歷無故違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諸州縣鎮場務季申通判廳經總制錢物狀,違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廳審覆供申提點刑獄司,違限者徒二年;本司點磨申尚書戶部,違限準此。”⑩

二、完善的會計憑證賬簿管理體系

會計憑證、賬簿是經濟活動和財政財務收支較系統全面的記錄,對稅收監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對此已有較深的認識:“夫錢谷之滲漏非一朝一夕之間遽能如是也,實起于朝廷會計之制不立,歷年既多簿書,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為奸”[11],因此,宋代時的會計憑證、賬簿監管體系已經較為完善。

1.完稅憑證記錄

宋代的憑證是老百姓完稅的證明,因此宋朝對完稅憑證的管理也比較嚴格,主要體現在憑證的開具和防偽上。

(1)憑證的出具

雖然一些捐稅金額不大,但逐筆逐戶開具憑證手續繁雜,宋朝規定可以合并開具完稅憑證。“人戶納奇零稅租憑由”明確記載:“某鄉某都人戶姓名若干人,幾月幾日合鈔送納今年夏或秋稅租奇零物帛之類共若干數,內集戶姓名納若干。”[12]同時為防止合并過程中的舞弊行為,宋朝規定必須按期足額開具發票,“至納畢,于簿末結計正數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納到數并奇零殘欠,畫一朱書,限三十日,二萬戶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鈔數同簿送州磨勘。”[13]

(2)憑證的防偽

為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宋代使用各種印鑒以防偽造。稅收交納時以鈔作為憑證,未納之前,其鈔未用印,稱白鈔;課利交納之后,其鈔蓋上稅務團印、條印,稱朱鈔。一些不法之徒也開始偽造稅務團印來獲利,為防止偽造印鑒,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宋朝不斷創造出一系列印鑒防偽方法,其中一個創新是團印,即印鑒上可以體現日期,如“將逐年團印樣制旋行增減,大小間以篆穎為文,庶可區別新舊,檢察欺隱。”[14]同時定期更改印鑒圖章的款式,各個不同稅賦的印鑒也不盡相同,某項稅賦征收后,相關印鑒也隨即銷毀:“諸受納官物團印(倉庫各別為樣)、長印、梢印,州縣長官監造,起納日以印樣繳送銷簿官司,對鈔比驗,至納畢長官監毀。”[15]

2.賬簿管理體系備份和保管

宋代的賬籍體系包括登記統計資料的簿冊、財政財務收支歷和各種簿、賬、狀、旁通等,分別對應于現在的明細賬、總賬以及分類賬等。賬簿體系設置的總布局可分為兩個系統。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統。其編制賬狀是自下而上逐級進行的,州編制賬狀是以所屬諸縣賬狀為依據,路編制賬狀,則以所屬諸州賬狀為依據。二是在京諸司庫務的管理系統。這個系統變化較大,元豐改制前屬三司或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改制后屬太府寺、司農寺,并隸屬于戶部左右曹。但可以發現,不論地方系統或在京諸司庫務系統如何變化,其隸屬關系與財經機構隸屬關系是一致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其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3.憑證賬簿的處理方法

(1)憑證賬簿的備份

宋代的會計憑證、賬簿等為防止假冒、揩改、毀失等,經常是一式數份,使參與某項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之間互相監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發運副使賈偉節奏:“……臣嘗仿周官數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為三簿:一以付司錄官,一以付軍資庫,一委之之(之衍一字)縣令,參互以考其成。則催科盈縮發納登耗,如指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稅鈔是一式四份:“紹興十三年臣僚言:賦稅之輸止憑鈔旁為信,谷以升、帛以尺、錢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鈔,受納親用團印。曰戶鈔,則付人戶收執;曰縣鈔,則關縣司銷籍;曰監鈔,則納官掌之;曰住鈔,則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今所在監、住二鈔廢不復用,而縣司亦不即據鈔銷簿,方且藏匿以要賂。望申嚴法令,戒監司郡守檢察受納官司,凡戶、縣、監、住四鈔皆存留,以備互照。從之。”[17]宋代戶籍是收納稅租征發徭役的重要依據,登記戶口的賬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諸戶口增減實數,縣每歲具賬四本:一本留縣架閣,三本粘連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驗實畢,具賬連粘管下縣賬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閣,二本限三月終到轉運司;本司驗實畢,具都賬二本連粘州縣賬,一本留本司架閣,一本限六月終到尚書戶部(轉運司申發稅租賬日限準此)”。[18]

稅收賬簿、簿歷、憑證等是稅收監管的重要依據,宋代規定不得亡失、脫誤或欺弊,否則將受到重懲。《宋刑統》依唐律規定:“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書,致數有乖錯者,計所錯數,以主守不覺盜論。”[19]議曰:“廄庫律,主司不覺盜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慶元條法事類》卷17《毀失》規定:“諸公人亡失見行公案、賬簿、簿歷等,及應架閣文書,限滿尋訪不得者,斷罪枷錮;再限通滿百日不得者,降壹資(限外得者復舊資);縣吏人杖捌拾。”

(2)賬簿記錄方法

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賬簿上的舞弊行為,包括“鄉典受賕,隨時更改或續添收一項”,宋代規定了嚴格的賬簿記錄方法,特別規定了對賬簿空白處的處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紙者用墨勾抹”。[20]這種做法在現代會計賬簿記錄中也仍然得到體現。與此同時,賬簿還要求用正楷大寫記錄。

(3)賬簿的及時登記

舞弊的另一種常見辦法是不即時朱銷,延期登賬,事后再行舉催。對此,宋代規定了嚴格的注銷登賬的時限:縣級必須于收稅當日注銷鈔簿,縣向上級部門的報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內。一旦有延誤,有關官吏必須承擔責任。其具體做法是:“諸倉庫各置銷鈔簿,具注送納錢物數、年月日、納人姓名,候獲官鈔對簿銷鑿。監官書字用印,其鈔常留壹紙,以千文字(當為字文)為號,月壹架閣并簿專留本處,備官司點檢。”“稅租鈔倉庫封送,縣令佐即日監勒,分授鄉司書手,各置歷當官收上。日別為號計數,以五日通轉。每受鈔即時注入,當職官對簿押訖,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納之時,置歷收鈔,具若干鈔數,次日解州;州置歷即時送縣,縣委主簿當日對鈔銷簿。候納畢日解簿鈔赴州,州委官點磨,庶革追擾乞取之弊。”[22]

三、統一的稅收入庫途徑

通過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設小金庫是從古至今一種常見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為隱瞞侵欺財政收支,不把某些錢物收支記入該記的賬目,而是另置會計賬簿文歷,以便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紹興)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財賦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廣也。今州縣大抵皆自立名色,別置文歷,移彼作此,蓄為私帑,輕費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為此,宋朝廷規定了統一的稅收收入途徑,要求所有相關收入必須解繳到指定賬戶,這種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稅賦的流失。如“州縣諸司所入,一金以上盡入軍資庫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歸于官,官之用悉應于法,則雖不加賦而用自足。”[24]

四、稅收的審計

稅賦征收上來后,還要進行審計是否有隱漏欺弊,這種審計是對官吏政績考核的一種重要指標。審計由上級官吏限期進行,一般采用抽樣的方法。審計時必須對照相關簿籍記錄,和上級下達的任務進行對照。“諸州磨勘稅租簿,所差官聽選吏人分定戶數,先以租數照逐應納數,次以鈔旁對已納數比磨增虧,以吏人姓名印鈔簿上,本官躬親抽摘審驗。三萬戶以下,限九十日;每一萬戶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轉運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覺察,別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審計報告的編制

如審磨出賬目有虧失隱落失陷者,審計官吏就必須撰寫報告。《事類》卷48《稅租賬》載有“保明磨勘出稅租虧失酬賞狀”,茲節錄如下略加說明:

保明磨勘出稅租虧失酬賞狀

某路轉運司

據某州申據某官姓名狀準某處差,磨勘出某州某縣某年夏或秋料稅租某物虧失,陳乞酬賞,今勘會下項:

某官某年月日準某處差,磨勘某州某縣夏或秋稅租鈔旁簿歷等

某縣稅租共管若干戶,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畢

磨勘虧失出稅租下項:

某鄉村某戶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虧失,某料租稅某物若干,至今計若干料,共計虧失若干

審計院、磨勘司審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斷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給賞

檢準令格云云

右件狀如前,勘會某官磨勘出某州縣虧失某年某料稅租某物共若干準令格該某酬賞,本司保明并是詣實

謹具申

尚書戶部謹狀

年月日依常式

此狀可算作一個簡式的審計報告,具有現代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報者是某路轉運司,呈報審批的主管部門是尚書戶部;審計的對象和范圍,即某州某縣夏秋稅租;審計的起訖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畢;查明的問題及其性質,即磨勘出虧失稅租若干;根據查出的問題,提出處理的意見,即如何勘斷及追理。

2.官吏的獎優罰劣

(1)對地方官吏的獎優罰劣

為鼓勵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稅收征管工作,宋代統治者采取立額賞罰的辦法,對按期、足額、超額繳納稅款的官吏給予獎賞,對無法完成稅收征收任務的官吏進行處罰。賞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從經濟上進行賞罰,包括增俸、罰俸,或賞錢、罰錢;二是對官吏提前晉升或推遲晉升,即減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類》卷30《經總制》規定:“知、通考內收經制錢及額無拖欠違限(謂如額數二十萬貫,收及二十萬貫已上,方合推賞):二十萬貫以上,減磨勘二年;一十五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年半;一十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年;五萬貫以上,減磨勘半年;一萬貫以上,減磨勘一季;一萬貫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還對某些負責稅收征管的官吏實行連坐制度以使這些官吏各自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這大大增強了官吏的責任感。如太平興國八年五月,“令諸州掌物務官吏虧歲課當罰者,長吏以下悉分等連坐”。[26]

(2)對審計官吏的獎優罰劣

宋朝廷還用獎懲的辦法督促負責審計的官吏要忠于職守,認真勾考。負責審計的官員如果失職,有錯誤就要受到處罰:“諸州審磨稅租簿,吏人故為隱漏者,徒二年;有虧失審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論如吏人鄉書手攬納稅租受乞財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錢糧賬目有隱落失陷被審計官員查出的,則根據其數目大小對審計官員予以獎賞。“雍熙三年二月,詔自今勾院檢舉三司失陷財賦,每一百貫,其本司吏給賞錢十貫;五千貫已上,仍補職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舉,為他人所告,當行決配。贓重者,當行極斷。告者每百貫給賞錢二百貫;三千貫以上,仍補職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縱。并當重行朝典。”[28]從這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宋初對勾考出失陷的獎賞額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豐年間規定“鉤考隱漏官錢,督及一分者賞三厘”[29],其比率更高達30%。審計人員的獎賞與其業績密切相關,極大調動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啟示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一些宋代的稅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來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總結為以下五點:

1.重視社會信息的收集整理

稅賦監督的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稅賦要么使百姓負擔過重,各級官吏也難以完成稅賦任務;要么使朝廷財政收入不足,這些都易引發各種社會矛盾。宋代雖然屢經戰火還是非常重視對各地民賦簿籍的收集整理。這使朝廷可以比較準確地了解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水平,無疑為稅賦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證。如何完善社會統計信息并使其為稅收征管服務是我們現代應該研究的一個課題。

2.完善賬簿管理方法

賬簿是記錄、分析稅收信息的主要渠道,從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宋代的賬簿管理方法已經較為科學,包括賬簿管理體系、賬簿的備份,及時登賬以防舞弊以及各種賬簿記錄的具體要求等。對于違規行為也制訂了各種詳細的處罰措施。與之相比,我國現在的賬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質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雖然對賬簿的保管、登記也有一些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并未得到嚴格的遵守,許多違規違紀案件都有各種(故意)遺失賬簿、延期登賬和隨意更改記錄的行為。對一些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國《會計法》第42條規定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或登記賬簿的直接責任人僅處二千到二萬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三千到五萬的罰款。

3.提高憑證防偽水平

憑證是納稅與否的證據,宋代設計了許多憑證的防偽措施,我們認為至少有兩點可引以為鑒,一個是應不斷開發設計出新型的防偽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種,包括團印、長印、梢印等,團印還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區別。另一個是不同部門或稅種應有不同的防偽措施,如宋代不同倉庫、不同稅種的憑證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與之相比,我國現在的發票防偽技術較低,以增值稅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稅發票案件發生,而一些被假發票蒙蔽的企業往往聲稱難辨真偽。如何利用現代高科技技術,提高憑證防偽水平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4.統一的稅收收入途徑

為防止小金庫,宋代規定了嚴格而統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稅收收入都進入國家財政。這使宋代與前后各個朝代相比,小金庫現象比較少見。相比之下,我國雖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庫,但每年的小金庫問題屢禁不絕,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始終未能建立一個嚴格的財政收支渠道,從中央到各級地方的財政收支渠道分散,多頭管理普遍。宋代統一稅收途徑的方法對我們應有所啟迪。

5.嚴格官吏政績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訂和實施最終必須依靠人來完成。就稅收監督而言,對有關官吏的考核尤為重要。我們認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個方面對今天有重要啟示。第一,官吏定期審計報告,而這也成為官吏提拔升遷的主要依據。規范而定期的稅收審計報告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將官吏政績記錄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數字出官”和隨意提拔官員的弊端。第二,官吏的“連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處,合理的官吏“連坐”制度使各級官吏根據其職責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可以提高各級官吏的責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為政和相互推諉的弊病。最后,將審計官吏的收益與其審計業績掛鉤,有力地調動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大大提高事后稅收監督的效果。與之相比,我國現階段的官員考核制度隨意性比較大,一些官員的升遷往往僅憑個別上級領導好惡而定,同時對官吏的責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這使上級領導往往忽視對其部下的監督。同時對審計官員往往過分強調其應盡義務,對其權益有所忽視,審計人員難以從其貢獻(我們可以將其所查出的錯弊金額作為其貢獻)中收益,這也可能影響審計人員的積極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歲賦》所載:“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緡錢千六百余萬,太宗以為極盛,兩倍唐室矣”。徐松輯:《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56,中華書局影印本,1957。

②方寶璋.宋代財經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1。

③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下簡稱《系年要錄》)卷162,中華書局點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書判清明集·財賦造簿之法》,文淵閣四庫全書影印本。

⑤《宋會要》食貨11之10。

⑧脫脫:《宋史》卷174,《食貨上二》,中華書局點校本,1985。

⑨磨勘(審磨)指對官吏的考核和審查,下文的減磨勘指因官吏表現優異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著提前晉升),而展磨勘意思與此相反。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以下簡稱《事類》)卷32,中國書店影印本,1990。

⑩《事類》卷30。

[11]《宋會要》職官6之23。

[12][14]《事類》卷47,《受納稅租》。

[13][18][25]《事類》卷48,《稅租賬》。

[15]《事類》卷17,《給納印記》。

[16]《宋會要》職官42。

[17]《宋會要》食貨35。

[19]《宋刑統》卷27,中國書店影印本,1990。

[20][22]《宋會要》食貨35之10;又見食貨70之143~144。

[21]《宋會要》食貨35之9;又見《事類》卷47《受納稅租》,卷48《預買絹》。

[23][24]《宋會要》食貨54之8;《宋會要》食貨52之32。

[26]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4,中華書局點校本,1979-1995。

第8篇

1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概念及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

(1)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概念所謂個人所得稅,指的就是國家對于公民在實際的社會經濟生活過程之中,對于居住在國家內部的,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的居民進行的一種稅收活動,與此同時,對于在該國家境內取得的收益的外國人也應當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在這個過程之中,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部門和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就是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關系。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過程之中,是眾人平等的,只要是在我國的國家境內,只要是你的收入水平達到了一定的限度,與此同時,這個人在國家之中的生活年限超過了一年,那么這個人在國家境內所獲得的合法收入,都要進行對個人所得稅的繳納。(2)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截至目前為止,我國所進行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來源有著很多的形式。但是,這些所進行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形式根據其性質又可以大概的分為兩類,具體的來說,就是指的個人所得稅的境內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和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的部分。根據這兩個大類的個人所得稅劃分為十一個個人所得稅的子類的類型分析,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具體的來說,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過程之中,這些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地將自己的收入的具體情況和自己的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情況進行匯總。與此同時,進行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的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過程;第二種方式是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具體的來說,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指的是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過程之中,要主動的向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單位進行相關的數據報表的繳納,一般情況下,年薪十二萬以上的人民群眾,有著多種收入形勢的人民群眾應當采取自行申報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

2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解決措施

(1)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首先,在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的過程之中,存在著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稅制模式不合理的問題。截至目前為止,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第一,是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的選擇問題,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的不公平;第二,是工資源代繳扣,在這個過程之中,就會有的企業和個人尋找出拆分工資結構的方法,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少繳納問題;其次,是在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的過程之中,存在著稅率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具體的來說,截至目前為止,我國的稅率結構仍然相對比較復雜,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收集繳納過程之中,往往會涉及到很復雜的繳納過程。在這樣的背景下,就會給人民群眾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帶來很多的不方便。分開來說,主要是體現在工資類型分類多,邊際稅率高,支付條件苛刻的方面,難以有效的發揮出個人所得稅的優勢。(2)針對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針對個人所得稅制度與征管存在的問題,就需要在制定策略的過程之中,充分的考慮到對于個人所得稅公平的體現,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制定的過程與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過程中,都要充分的考慮到我國的工資結構的實際情況,并對工資的分類進行嚴格的審核,防止出工資分散所帶來的個人所得稅少繳納問題,保證人民群眾的合法經濟權益,提升國家的財政收入,保證我國的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3結論

第9篇

從世界范圍看,政府對土地的管理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土地批租制度,一種是以財產稅這樣的財政杠桿來對土地加以管理。土地批租制度是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供應制度。政府土地批租主要采取的是土地出讓金制度,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再按年交納。在土地有計劃控制批租的前提下,土地出讓金成為政府的一項穩定收入來源,如我國香港地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權都屬于國家。不過,城市中大部分需要土地作為生產資料投入的經濟活動,都是由國有或者私人的公司進行的,其主體并不是國家。改革開放以來,除了對行政部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少量無償劃撥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實行的土地批租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是最初的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土地有償使用之初,房地產開發主體很少,勢力較弱,而且房地產商品市場還沒有發展成熟,土地價格機制還沒有有效確立,協議出讓是一種可行的選擇。至2002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土地批租規定,土地批租一律采取“招、拍、掛”三種市場競爭方式,即招標、拍賣和掛牌公開轉讓,使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與國際管理接軌。對采取拍賣、招標以及掛牌公開轉讓方式的批租土地,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所謂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租金資本化,也就是說,是5年或70年土地租金的折現值。因此,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自然不應當再交納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費。

實踐表明,無償劃撥土地和協議出讓土地,都不是市場競爭的方式。在國際上流行的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優點,在我國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終占據了主體地位,但也出現了較為明顯的“排斥”反應。主要表現為房價的快速上漲以及土地的過度開發利用。雖然房價上漲主要是房地產供求關系影響的結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抬高了土地進入房地產成本的初始價格,在我國流轉稅制的進一步放大作用下,轉嫁給了消費者,這無疑為房地產價格抬高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適合中國的國情,必須解決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強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點

由于我國地方財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財政又承擔了諸多公共服務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職能,為了能在短期內籌措了足夠的收入,通過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來幾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優抉擇。

1、城鎮化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增長

不斷提高的城鎮化比率要求政府為之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這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的不斷增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從改革開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十五”期間平均每年提高1.38個百分點,目前我國的城鎮化水平已經超過發展中國際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從發展趨勢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城鎮化比率仍會持續提高,這將對城市財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盡管不斷增長的城鎮化水平也給城市帶來了財政收入,但財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應付日益膨脹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鎮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導致城市財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財政收入來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來源主要有稅收、政府轉移支付、公共服務收費、政府借貸等。其中只有地方稅收可以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可觀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并不徹底,在政府間轉移支付方面存在許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稅種基本都被列為中央稅,地方稅的設置和比重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不匹配。忽視可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物業稅,造成了地方政府憑借現有的地方稅所能支撐的財政支出比重不斷下降。

3、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不匹配激勵了地方政府謀求非常規收入的動機

在我國,地方財政收入和所承擔支付責任的嚴重不匹配,成為地方政府謀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預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預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彌補了地方政府財政的部分缺口,還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但是,預算外資金的膨脹衍生出了諸多問題,破壞原來預算約束,扭曲了激勵機制,增大了預算管理的成本,影響了公共部門之間的信息流動,從而動搖了決策依據的基礎。同時預算外資金容易滋生腐敗,導致預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國的土地批租制度確實存在著明顯缺陷。盡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激發了潛在的經濟活力,但該政策實施后衍生出的問題也開始逐漸暴露出來,且日益嚴重。主要問題有: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財政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資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現行土地批租制度成為推高城市房價的一個基礎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侵占,引發不和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創造就業。

三、物業稅與土地批租制度的協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來與物業稅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義,屬于不同的范疇,但物業稅在稅基的選擇上與征收方式上與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關。

二者的整合改革,還可以取得“增值”效應。房地產財產稅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稅收收入,減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獲取收入的壓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過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過房地產稅制改革打擊房屋的投資炒作,可以收到對房地產市場較好的宏觀調控效果。

物業稅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導推動,而且在市場經濟已經充分發育,市場規模、資本市場等相當成熟的情況下,兩項改革的內外部條件都已成熟,將兩項改革協同推進,不存在可行。

在物業稅稅基、稅率和稅收征管等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基礎之上,可以對將來的“協同改革”設計一個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將與房地產有關的但不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收分別歸入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稅目,按照國際房地產財產稅制的三要素構建我國的物業稅,合理確定稅率和減免稅范圍,建立我國的物業稅制度主體;另一方面,繼續實行土地批租制,通過公開競爭,確定土地出讓金,然后依據土地出讓金計算各年應分攤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對于已經一次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時,實行配套改革:在產權登記機關的房地產產權登記以及房地產產權證件上增加土地性狀欄目,明確是否要交納土地年租金以及應交納土地年租金的數量;為減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并由物業稅納稅人將應納物業稅和應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統一申報,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稅務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或地方規章進行處罰,并在房地產買賣過戶時由產權登記部門把關核驗土地年租的交納情況。

我們可以從居民對產地產的消費、開發商在一級市場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對相關制度的影響這三個方面來判斷其經濟效應。

1、同步改革不會改變居民對住房的消費行為

雖然取消土地出讓金會降低房屋的購買價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經常性支出,也就不會降低屋主的負擔。實質上,新的方案只是改變過去一次性總付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買房時絕不會不看土地性質,也不會不考慮應按期繳納的土地年租金,輕易改變購房決策。

2、同步改革不會導致開發商在土地競爭性批租時對土地的瘋狂搶購,從而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供給行為

盡管取消土地出讓金降低了土地的價格,但開發商購買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為載體,通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銷售牟利。如果通過競爭批租得來的土地,因為競價過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應過高,則會影響購買人的購買決策。

3、不會對現存的相關社會制度造成負面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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