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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行政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1-31 01: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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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行政論文

第1篇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第2篇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經濟管理關系行政關系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④[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⑤[同③。].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④[同①,目錄第1-5頁。],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⑤[同③。],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⑥,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⑧[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①[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②[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③[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④[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①[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②[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范。需要提及的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范國家權力監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范。

第3篇

根據行政法“是什么”和“應當是什么”的邏輯結構,行政法學可以劃分為事實判斷的實證行政法學和價值判斷的規范行政法學。劃分實證與規范研究是社會科學方法論的一個基本要求。休謨關于“是”與“應當”的區別,在《人性論》中指出:“人們不能從‘是’推導出‘應當’這一命題”。馬克斯。韋伯率先將“休謨判別法”引入整個社會科學領域,提出區分事實認識領域和價值判斷領域是社會科學方法論基本要求。韋伯指出了二分法重大意義,“作為規范的實際絕對命令的有效性和經驗事實命題的真理有效性,這兩者是分屬于絕對不同的領域的問題,如果人們無視這一點并且試圖把兩個領域強行合在一起,那么這兩個領域各自的地位都會給毀了”。伯克利加州大學魯賓教授指出:“法律學者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描述性的方法和規范性的方法”。但這一劃分是否成為了法學家自覺的共識,是存在爭議的。

實證行政法學包括理論實證主義和經驗實證主義兩個維度的知識,前者旨在分析法律術語、探究法律命題在邏輯上的相互關系,后者關注的是各種現實因素是如何決定或影響行政法規則的形式和運作的。研究關于行政法“是什么”的問題,主要描述真實世界中的行政法是怎樣存在的,解釋存在原因,預測立法安排能不能實現既定目標,分析其實施后果是怎樣的這類問題,著重于“是不是”、“怎么樣”、“能不能”和“為什么”的研究。要求研究者在行政法的現象世界確立一種關于人類行為的實證理論,并以此為指導,在邏輯和事實上為行政法現象提供因果分析。理論實證最基本的研究規則是要求理論假設在邏輯上滿足一致性標準,避免雙重行為動機假設導致行政法分析基礎的不一致性。經驗實證是指對理論實證過程中提出的假設條件、理論假說的結論及其預測的檢驗。經驗實證所利用的統計資料應具有充分廣泛性和代表性,同時避免主觀因素對數據和選擇數據的影響。由于實證研究的客觀性,一切實證命題和學說原則上都具有可驗證性,從廣泛的意義上看,它有三個爭議性的標準:一、孔德傳統實證主義的“經驗上的可檢驗性”標準;二、石里克為代表的維也納學派(邏輯實證主義)的“邏輯上具有可檢驗性”標準-命題在邏輯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即可,而不必在經驗上具有證明的可能性,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原則上可檢驗性;三、是波普爾的“可證偽性”標準。第一、二個標準都隱含著歸納邏輯,波普爾認為,歸納法只能告訴人們過去,不能告訴人們未來。一切知識命題,只有在邏輯上能被證偽它才是科學的,否則就是非科學的。波斯納說:“我們不應當忘記物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天文物理學,就大部分不是一種實驗科學;不要忘記還有其他非實驗性的自然科學,包括地質學和古生物學;不要忘記科學中最重要的理論,明顯的有生物學和地質學中的進化律,作為一個實踐問題就不能被證偽;不要忘記實驗也非常可能出錯,因為一個被排除的變量也許就是這個實驗試圖測定的真正的原因,而實驗發現為原因的變量也許只是與真正原因相關聯的事物。”因此人們對實證行政法學的命題和學說可做出真偽判斷,凡有爭議的地方,均可進一步澄清,最終在事實和邏輯分析上,可望達到一致。例如對“政府規模越大、經濟增長越快”這一實證命題,原則上是可以通過調查分析和邏輯分析確定真偽。

規范行政法學研究任務是如何在一些基本價值共識前提下,發展出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旨在說明行政法“應當是什么”問題,它涉入兩個領域研究:一是純粹的價值判斷領域,探討行政法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之類問題;二是具體制度選擇領域,或者稱“行政法制度學”。這種研究涉及制度運行中人類行為動機、信息和激勵等機制設計中復雜的問題。涉入行政法“應當是什么”或“如何改進”等規范問題的討論時,分歧就會出現。因為對不同立法規則的選擇及其實施的福利后果的影響,通常會對一些人有利,而對另一些人有害。對問題的討論,必然涉及“價值判斷”和“基本價值判斷”之類的概念。規范行政法學只能深究到基本價值判斷為止。在研究規則上面臨的基本約束是它能否從一個或幾個簡單的基本價值判斷出發,依據不同的事實假定,建立起一系列表述和實現行政法價值觀的,在概念上得到明確界定,在邏輯上具有內在等級序列的命題和學說。規范行政法學的目的就在于發現一個由規范或規則組成的等級系列,這一系列的最高點是一個或幾個價值原則,其較低水平的規范或規則可以用較高水平的來加以解釋或“證明”。但最好的制度安排是以制度可執行性為前提的,因此研究者有義務對自身提出的立法建議做有說服力的實證研究。

針對價值判斷具有多樣性和主觀性的特點,價值命題無法證實或證偽,在維也納學派里提出了一種激進的看法認為:“一種價值或規范的客觀有效性不可能(甚至按照價值者的意見)用經驗方法加以證實或從經驗的命題中推論出來;因此,它甚至不可能有意義地加以斷定”。因此也就不存在真偽判斷標準。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具有濃厚的倫理解釋色彩,是不能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強制達到一致的。人們可以提出多個規范命題并且自圓其說,但永遠不能因此自視為真理的代言人,并將自己的價值判斷強加在別人的身上,因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規范命題混同為實證命題。但這不否認人們在非基本價值判斷上的分歧可以通過事實和邏輯上的討論最終達到一致的看法。由于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稱性、不能完備性,往往會發生這樣的情形:兩個在相同的基本價值判斷的基礎上進行推理的人,最終卻產生了分歧。這種分歧主要源于對事實的主觀判斷的不同。

對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的區別,是建立當代行政法學術規范的關鍵。將規范命題誤當作實證命題來評判,學術研究就會缺乏寬容,并可能濫用語言;相反,將實證命題誤當作規范命題來看待,學術研究就喪失了嚴謹性。這兩種現象頻繁地出現于近年關于行政法理論基礎的學術爭鳴中。

劃分實證行政法學和規范行政法學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并在研究規則的區別上有重大意義。但這一理想類型色彩的劃分并不否認實證與規范研究在現實世界中的相互聯系。“每一事實都含有價值,而我們的每一價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實。”任何人在進行實證分析時,總持有一定的價值判斷標準,他選擇這樣的行政法現象加以分析而避開其他問題,這本身就反映了價值判斷。“因為事實陳述本身,以及我們賴以決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個事實的科學探究慣例,就已經預設了種種價值。”一方面既接受法學規范理論和實證理論的區分,同時又指出在“是”和“應當”命題之間缺乏一條明確的界線。規范分析離不開實證分析,以基本價值判斷為前提的規范分析要有說服力,就必須使自身奠基于實證分析的基礎上,它實質上應當是納入了一定的價值標準,更帶有建議性的實證分析。正如富勒所言,“由于每一條法律規則都旨在實現某種法律價值的目的,因此我們必須同時把目的既看成是一種事實,又視作一種判斷事實的標準。”霍爾斷言,法律乃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一種特殊結合。”實證

第4篇

1996年12月10—15日,于杭州大學召開了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1996年年會,來自各高等院校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共計90余人出席了會議。此次會議的主題是: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理論與實踐。這是行政法學界首次以“依法行政”為會議主題展開熱烈討論。提交會議論文近四十篇。會議集中討論的問題是:

一、“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一般理論問題。圍繞“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涵義與本質特征展開了討論。學者們針對目前存在的泛化理解與庸俗化現象,提出了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有的學者指出,法治的主體應當是人民,法治的客體應當是國家機器,包括行政機關,故應揚棄“依法行政”而改為“法治行政”更為確切些,有的學者結合目前實踐中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依法治村”、“依法治廠”,或者“依法治路”、“依法治水”等,指出了可能推導出最后出現“依法治人”,容易產生扭曲,引起人們思想上的混亂。所以與會學者們提出必須從理論上分析法治的真正涵義,澄清人們可能產生的模糊認識,將法治與法律權威、法律至上、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等聯系起來。依法行政中的“法”不僅是管理者進行管理的法,還應是管理管理者的法,亦即是對行政權力進行規范、控制的法。

二、依法行政-行政程序。與會者認為,如果說“依法治國”的核心為“依法行政”的話,那么“依法行政”的核心則應是“依程序法行政”。主要是因為行政程序法具有獨立于行政實體規范的特殊功能與作用,再則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不發達,程序概念意識淡薄。在當代中國要特別強調依照法定程序辦事,按照預設的程序規則行為。尤其是行政執法領域更要求行政主體遵循法定程序。學者們在分析行政程序的獨特治法的基礎上,討論了盡快制定出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的社會條件和其它因素。有的學者還提出了“法即程序”的命題,認為程序比實體更接近法的本質。其理由有:1.徒實體不可以實行,徒程序卻可以行使,西方判例制國家即為明證,2.實體不可以取代程序,但程序卻可以取代實體;3.先有程序后有實體,任何程序都是實體的產生;4.對法律是否良法、惡法的評價,不可能僅從實體內容去評判,而更應從程序方面評判;5.一切實體上的弊端與瑕疵必須且只能通過程序解決;6.實體往往是義務性的,程序往往是權利性的,實體規范往往是孤立性的,而程序則往往是聯系性的,7.實體是靜態的、孤立的,是程序的“形而上學”;而程序是動態、連續性的,是社會生活的辯證,即程序是全息的(信息學上的概念)。對此觀點,也有學者認為值得商榷,提出了不同意見,認為應當客觀,全面、辯證地分析實體-程序的關系,但在當代中國注重行政程序關系是有積極意義的。

第5篇

純粹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法最早于19世紀末被哈佛大學所提出,指的是以法律案例為教學平臺,通過案例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帶入課堂進行情景教學,讓學生通過自己對法律事件的閱讀、分析、群體討論甚至作為某個角色進入特點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實感受,追求解決實際問題的最佳方案。教師引導學生啟迪學生的思維,培養其推理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使學生通過歸納或演繹的方法實現和掌握蘊含與法律案例中的法學理論。

通過運用案例教學法達到培養學生活學活用法律理論的教學目標,以法律實務案例,形象地說明法律的理論知識,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學生對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激發思維的積極性、主動性,以強烈的學習興趣掌握有關法律知識技能。案例教學法強調教師與學生的共同參與性,將學生納入到課堂活動中,容易形成良好的課堂互動,通過讓學生開展合作性學習,以交流、互動的方式進行探究式學習。案例教學法區別于一般法學教育的方法在于,該種教學方法以案例為主導和線索,通過對案例的解析,使學生掌握知識技能的方法。有點學者提出“: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我國缺乏相應的背景條件”“,我國的法學教育自大學階段就開始設置,在法律功底全無、思想不成熟、社會經驗也基本為零的狀態下,采取單純的案例教學法,其效果不容樂觀,即使在課堂上生搬硬套地運用這種教學法,也會使學生一頭霧水,無從下手,最多聽個熱鬧,使案例教學法流于形式,到司法實踐的場合,仍然不知所措。”

而在我國傳統法律課堂教學中,教師在課堂講授中也經常飲用案例,一般常見的作法是教師先將法律理論或者規則制度講授完畢之后,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進一步加強學生對于案例的理解和運用,同時也起到“佐證”理論的意義。這種方法一般將其稱為“舉例教學法”或者“演示案例法”,仍然是一種以教師的教授為主導,學生聆聽的方式。案例運用的目的在于“解釋”理論,并不是以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這與純粹的案例教學法在目的上大相徑庭。而案例的運用起到一種“佐料”或者“再現”的作用,姑且被視為是對課堂講授法的一種補充或者豐富手段。在分析了中外兩種以“案例”為線索的教學方法之后,揉合兩種方法關于案例的使用,改變講授法中教師對于課堂的駕馭方式,增加學生的課堂參與性、主動性因素,既要借鑒案例教學法中的優點,也要摒棄其不足之處,純粹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法往往課堂組織比較混亂,學生發表意見參差不齊,參與度不夠等問題。而我國教師的課堂駕馭能力一般較強,純粹意義的案例教學法在實踐中很難行得通,而且效果較差。那么“,本土化”的思路為這兩種教學方法的矛盾沖突解決提供了思路。

以警察院校為例,行政法課程大多作為通識性、基礎性課程設置,這與警察院校力求培養具備良好法律素養的合格警察的定位有關,往往也造成課程內容較多、課時較少的沖突,此時,行政法學課程中案例教學法的靈活、巧妙運用不可或缺。以警校的學校特色、學生職業特點,靈活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充分在有限的法律課程時間安排、有限的課程開設背景下達到以培養合格、具備良好法治觀念的人民警察的教學目的。

二、“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思路

由于行政法規范的社會行政管理事務繁多而且復雜,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學生對行政法課程的普遍認識是“晦澀難懂”“、抽象性強”“、體系龐雜”“、理解起來難度較大”。由于行政法的抽象性以及涵蓋性較大,往往形成學習興趣較低、課堂效果較差、知識運用能力較弱的特點。而在警察院校行政法的教學,一般將行政法作為通識課程進行講授,課時安排較少,教學任務較重。如果仍按照普通高校或者法學學科教育的方式進行教學,很容易造成重理論輕實踐,難以達到塑造學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脫離了教學培養目的。而運用案例教學法則能夠很好地取長補短,發揮課堂的真正效果。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開展教學:在總體框架設計上,首先,引入典型的教學案例。關于典型案例的選取是關鍵,在案例的選取時需把握幾個方面,案例與本節課程內容的契合度是否聯系緊密,案例的正面意義與反面意義在哪里,案例的爭議點在哪里。有時一些案例的爭議點往往會涉及到比較前沿的法學問題,此時可以進一步吸引水平相對較高的學生進一步思考分析,對法律規范和制度進行比較分析,拓寬學生的視野與思路。

比如,在講授警察行政復議與訴訟的內容時,試舉例:“小偷溺水致死案”。②其次,案例學生分析討論。在這一環節,應充分讓學生參與分析討論,各抒己見,此時不應過早進行點評是否正確,盡量征詢、綜合幾種比較突出的觀點進行分類羅列。在分析討論環節,應能夠正確對學生的思路進行引導,避免學生思路跑遍和“鉆牛角尖”情形出現,努力將案例中的知識點與疑難點、關注點、與課程的契合點提煉出來。最后,典型案例與警察行政法理論進行結合評析。此時應注意將本節課程中警察行政法理論知識與案例的契合點聯系起來,教師本人總結或者讓學生自己總結皆可,在總結綜上可以看出,該種教學方法對教師的要求極端嚴格,案例恰當、正確的選擇,對教師自身實踐知識綜合分析能力的要求,較強的課堂駕馭能力,良好的教學經驗儲備基礎都是發揮該種教學方法功效的必備條件,缺乏其中任一條件,很難實現良好的教學效果和教學目標。

三、“本土化”的案例教學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學中的實踐意義

由于警察行政法學自身學科的特殊性,是一門密切聯系警務實踐,以行政法學理論為基礎的課程。這就要求在課程的講授中注重職業特點的特殊性教育,由于警校學生在畢業之后很多都會走上人民警察的崗位,塑造較強的職業道德意識與遵紀守法意識的是警察院校培養的重點。而警察行政法這門的學習課程,即是在培養學生法律素養同時,培養學生職業道德素養的重要途徑。

(一)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有助于提升學生遵紀守法與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1.秉公執法,辦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會公德;3.禮貌待人,文明執勤;4.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人民警察不僅要成為遵紀守法的典范也應成為遵守社會公德的典范。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應注意警察執法規范案例與職業道德素養的結合。培養細心、細致以及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在講授“違法行為矯正”內容時“,成都小思怡餓死案”引起學生巨大的反映與討論,案情大概是一名李姓母親,一個人帶一個三歲小女孩“小思怡”,離婚后染上吸毒惡習,經常將女兒一個人鎖在家中自己去盜竊財物。一次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按照法定程序經李女士送去強制戒毒。李女士一再懇求警察說自己女兒一個人被鎖在家中沒有照顧,肯定在被送去戒毒途中回家將孩子交于親屬照顧。后來,民警沒有同意,李女士一再懇求民警打電話給自己親屬幫忙去接孩子。后來民警電話沒打通就作罷。半月之后,民警發現“小思怡”已經死在家中,門后全是斑斑點點的抓痕。在講述完該案例之后,課堂之上出現了少有的寂靜,學生深深地被這個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案例所震驚,哪怕當時民警的一個小小的舉動,到家中去看一看,或者堅持把那個電話打通,可愛的“小思怡”也不至于被餓死在家中。同時,結合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戒毒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的收容教育制度,矯正制度展開。將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思想道德教育,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灌輸到課堂之中,取得了良好的課堂效果。

(二)警察行政案例教學有助于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與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相比,案例因為其自身的活現性,更容易被學生所接受和熱愛。在講授警察行政法行政機關與行政處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的內容時,以“荒唐的處女案”展開,在該案例的講述中“處女”“、”一時引起學生哄笑,從常識都知道這是執法犯法,一個女孩根本就不可能去,居然被公安機關弄假成真。在這起荒唐案例的背后,是守法意識的單薄,濫用公權力,侵害公民人身權益的表現。勢必為我國的法律規定所不容。同時,結合案例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傷害的情況,結合我國《行政賠償法》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修改內容,對于行政賠償范圍給予必要解讀。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提高了學生對于相關知識內容的把握與理解,從細微之處管窺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進步。

(三)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有助于學生關注社會動態、增強規范執法的意識通信網絡技術的發達,使得信息的流通速度越來越快,現代警校學生獲取信息的能力很高,但缺乏對于一些社會事件的分析理解參悟,同時社會新聞傳媒報道出來的對于公安機關的執法監督的事件不在少數。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學中將“時事性”的警察執法案例予以引入講授,能夠引起學生對于社會事件的關注,同時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與缺點,提高警校學生規范執法、程序執法的理念。比如,河南商丘女警被錯當女異地被抓案。在選取該案例時,因為發生在我校附近,而且發生時間很近,容易讓學生感受到規范執法的重要性。同時結合警察行政法制監督與執法程序規范,很容易被學生接受,起到警示與告誡的作用。曾發生過的“獲嘉縣交警收黑錢案”、“交警釣魚執法案”等典型案例,能夠讓學生感受到執法不規范所帶來的后果以及我國警察行政法制監督制度的作用,從課題上培養學生規范執法的意識。

第6篇

傳統的公共行政學教學,缺乏實驗的環節。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和網絡都已被廣泛的普及和應用。學生群體正是對計算機和網絡感興趣的人群,那么,新的公共行政學教學方法中,運用計算機技術進行相關章節的實驗,就能有效的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并激發學生的創新能力。而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是沒有實驗課的,整個教學過程都是通過教師的講授進行。這樣,既不能提起學生的興趣、不能增加學生的創新能力,也不能使學生全面立體的掌握所學的理論知識[2]。所謂的紙上談兵大概就是這樣的了。那么,如果只是書面的全程講授,學生只是對理論知識有了平面的、二維的理解,這就像早些年學生學習英語,很多學生學成了“啞巴英語”,只會做書面的題,口語應用十分吃力。公共行政學的教學也是同樣的道理。因此,事實上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應該是穿插著科學的實驗課程的。

2教學缺乏實踐環節

傳統的公共行政學教學,缺乏實踐的環節。所謂實踐出真知,教學正全面的詮釋著這句真理。醫科大學學習公共行政學的學生,畢業后的培養方向是趨向于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醫院的行政科室的,而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是枯燥乏味的一味的講授,期末是以試卷的形式進行考核。這樣,無意中就進入了一個非良性的循環,既老師講授無激情,學生聽課無興趣。同時,傳統的公共行政學考核方式單一,只是用試卷說明學生一學期的學習成績。學生就只為了如何應付考試去學習,不能全面、立體的掌握公共行政學的相關知識。傳統的公共行政學教學內容單一,以書本講授為主,未結合專業方向設計。在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的講授只是針對書本上的知識進行講授,并未將學生今后的就業趨勢緊密結合。

3完善具有醫科大學特色的公共行政學教學方法

改變傳統的公共行政學的教學方法,已經刻不容緩。建立有醫科大學特色的公共行政學教學方法,是有針對性的教學方法、是因材施教的教學方法、更是符合培養自治區衛生事業管理人才的教學方法。

3.1要有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理念

以學生為主體,就是要改變教師滿堂講授的授課方法,將學生的參與度提到最高[3]。每個章節在開始之前,用適合本章的案例引入,在了解案例之前,將問題提出,讓學生帶著問題去了解案例,然后對案例進行分析。分析案例時,逐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的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語言表達的能力。由于是在章節開始之前所看的案例,學生在分析案例的時候還不能系統的運用本章所學的知識,但是,正是這樣帶著問題去進行學習,遇到重點和難點再與學生進行分析和討論,才能讓知識不斷內化,并提高了學生的整體能力。與此同時,在案例的選擇過程中,以醫療行政系統的案例為主,讓學生在早期就能站在衛生事業發展的高度去思考問題,有利于培養具有先進的管理學理論和實踐方法、具有優良的政治素質和創新精神、能夠基本掌握基礎醫學,并且能夠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的在衛生行政部門或醫院的行政科室的現代高級專門人才。

3.2要將現代化的實驗課帶到教學中來

目前,衛生管理學院的實驗室,針對公共行政學這門課程,引入了電子政務實驗課。在實驗室,模擬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的檔案管理、公文傳輸、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系統、框架、招標采購平臺、政府辦公系統,以及政府信息門戶等內容[4]。學生可以在實驗課上,通過模擬政府的以上辦公內容,更加直觀和全面的掌握所學的知識,用更立體的手段和方法提高學生的動手和思考的能力。但是,目前針對電子政務的實驗課課程安排還是不夠科學合理,課時數還較少,在今后的教學過程中,將不斷優化實驗課的課程設計,并將實驗課的實驗設計的分數納入到考核范圍內。

3.3要把學生的課間實習規劃到教學計劃中來

衛生管理學院的衛生事業管理專業的學生,在大四上學期結課后,都會到實習單位進行實習。實習單位的范圍包括各盟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疾控、衛生監督部門,以及醫院的行政科室等。這時的實習,正是考察學生學習各門課程成績的最佳時期。通過實習,學生能夠用體驗式的學習方法將理論知識內化,在運用理論知識的同時,把理論知識和實踐相結合。但是,目前學生在實習過程中,一旦確定了實習單位就不能更換,這使得學生不能全面的了解衛生系統內各個相關領域的具體運行狀態,那么學到的實踐知識限于學生所實習的單位。如果能夠將實習單位施行輪崗實習,既衛生行政部門、疾控、衛生監督部門,以及醫院的行政科室等將實習生進行輪崗實習,每個單位或部門實習一段時間,那么,學生將會從更多的角度和方位成長。

4結語

第7篇

打破傳統課堂單純理論教學的方式是法學教育者們的責任,很多學校與法學教育者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方案,從案例分析法,到組織學生去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旁聽與實習,再到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實施,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教學效果。但是這些教學方式總是只對某些課程適用,對行政法教學還需要我們思考新的出路。

1.1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教學中適用的局限性

案例教學法是針對傳統的講授方式提出來的教學方法,教師提供真實或模擬的案例給學生進行討論,使學生理解掌握法學理論知識。案例教學因為能引起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成為法學教學的基本教學方法。在行政法教學的過程中,學生樂于通過自己學習的行政法學知識來討論行政法案件,但一些重要的基礎知識,如行政法基本原則,卻不太容易通過案例研討來理解。

1.2進入司法機關或是律師事務所實習的不足

為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一些學校提供機會讓學生在暑假或平時去司法機關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但是此類實習,接觸的都是最表面的事務,真正與行政法律有關的事務,學生很難在實踐當中真正參與到。尤其針對行政法的學習,學生很難在實習的過程中學習到行政法的理論,最多只是接觸行政訴訟相關的程序性的內容。同時“民告官”案件數量不多,學生也很少能在律師事務所了解行政實體法的內容。

1.3診所式法律教育實施條件要求較高

診所式法律教育是近年來法學教育的主要發展方向。但是,診所式法律教育要求的條件比較高,除了基本的硬件設施外,教師必須具有較高的理論知識與豐富的實踐經驗,同時學生也應具備較高的法律基礎,所以診所式法律教育實施頗有難度。最重要的是,診所式法律教育針對性比較強,不是每個法學學科都適用,對于行政法學教學,很難進行診所式的法律教育。由此可見,以上三種法學教育方式比較難以在行政法教學中運用,所以行政法教學需要找到有自己特色的教學方式,而角色扮演就是非常有利于行政法教學的方式。

2角色扮演在行政法教學中的運用

英語里有這樣一句格言:“只是告訴我,我會忘記;要是演示給我,我會記住;如果讓我參與其中,我就會明白。”傳統教學方式、案例分析方式、實習以及診所式法律教學方式對于行政法學教學有著適用的局限性,我們可以考慮采用角色扮演法來開展行政法學教學。角色扮演教學模式的理論是從美國社會學家范尼•謝夫特和喬治•謝夫特的《關于社會價值的角色扮演》中演繹過來的。行政法教學自身特點,只有讓學生深入其中,才能使其明白行政法理論與具體規定乃至程序性的規定是如何運用的。

2.1角色扮演在行政法理論教學中的運用

在行政法基礎理論的講授中,總有學生覺得這些理論是泛泛而談的空話,甚至覺得自己看看書,就可以記住內容,學生只滿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學生認為有些枯燥的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學習過程中,教師可以通過角色扮演來讓學生產生興趣,使其了解不同行政法理論產生的原因。比如,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講授過程中,原則性的規定與要求看起來簡淡,但是現實中有太多真實的案例反映了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性。比如行政程序正當原則中程序公開的內容,可以讓學生演繹申請身份證或者護照的行政許可過程。這個過程對很多人來說一般都有親身體驗。讓學生分組,一組扮演行政相對人,一組扮演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種是在模擬的封閉的辦公室里申請,一種是公開在辦公大廳里申請,當然角色可以進行互換。整個過程演繹下來,學生就能體會到行政公開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整個程序演繹結束,學生會發現那些看似簡單易懂的行政法基本原則要真正理解,并且要銘記于心有多么重要。法科的學生每年進入公務員系統的不在少數,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說過:“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于培養為社會服務為國家謀利益的法律人才,這種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一88一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地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角色扮演不但讓學生記住最基本的執法原則,更能讓學生從現在開始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

2.2角色扮演在具體行政行為教學中的運用

除了抽象的理論需要運用角色扮演,以便讓學生親身體會提出理論的不易以及堅守理論的困難,在具體行政行為講授的過程中就更需要角色扮演了。行政法的內容大多是程序法多于實體法,所以涉及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等行政法內容時,更多的是程序性的內容需要學生記住,但如何讓學生將這些程序性的內容銘記于心并且不會感到枯燥無聊,通過角色扮演,可以達到這個目的。很多具體的行政法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在網絡上可以輕易地查找,可以讓學生按照程序進行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演繹。比如一個許可的行政行為,學生需要去查詢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國務院關于這個事項的規定,以及地方上的規定,許可所需要的材料,行政機關是否具有許可權限,通過審批的標準等實體性的法律知識。而整個審批的程序,學生更是輕易就可以掌握,并且還可以讓學生明白不同程序設置的原因。除了授益性的行政行為可以通過角色演繹,在負擔性的行政行為中也可以進行角色扮演。比如可以將城管執法的過程讓學生通過角色扮演的方式來演繹,以了解行政強制法是如何實施的,同時也有助于使學生對城管執法中比較敏感的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讓學生自己思考什么樣的行政強制方式是民眾可以接受的,如果讓學生去修改行政強制法,哪些規定是可以更完善的。

2.3角色扮演在行政救濟法教學中的運用

行政救濟法主要包括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行政救濟法教學里,行政復議可以通過角色扮演的方式來開展教學,但是因為行政復議制度主要是書面復議制度,所以可以讓學生作為課下作業來完成。而行政訴訟,可以開展訴訟模擬的方式,而訴訟模擬也主要是通過角色扮演的方式來完成的。

第8篇

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在黨的后進入新時期,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也步入良性發展軌道。我國先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1],符合了各時代的要求,為高校學生管理指明了方向。可以說,現階段我國已基本形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等多層次的有關規定學生管理的法律框架,但也應看到其中仍存在諸多不足。一是關于高校學生管理行政行為中法律嚴重缺失和混亂。例如,高校學生管理事項就沒有列入我國行政訴訟的立案范圍之內;另外,在自制的政策中,一些高校甚至私自創制了不符合實際、違背了行政法治原則的新處罰或新義務,并且在具體操作中,高校有許多地方與自制的政策、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使得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困難。二是在學生權利保障的程序規則方面,高校顯得主觀化、隨意性很強,程序的合法性才能體現實體的公正性,一些高校重實體、輕程序,在處理校園行政訴訟案件時,往往高校做主,否認學生參與權,不能從程序上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三是學生的權利救濟途徑單一,目前學生在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由于相關規定的模糊不清,為學生正當維權的途徑設置了障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規定,學生可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對高校行使行政權力時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申請行政復議,但在實際中并沒有發揮重要的作用[3]。此外,高等學校管理者法治觀念、學生維權意識淡薄,也是高校學生管理行政行為中亟須解決的問題。

二、規范高校學生管理行政行為的建議

(一)強化高校學生管理中行政法治理念

“以學生為本”是高校學生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礎,這就要求高校要將學生當成教育的主體,增強高校服務意識,更好地保障學生的主人翁地位,除此之外,作為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高級人才的重要基地,高等學校管理者更應該要牢牢樹立法治觀念,在學生管理過程中要深深融入行政法治精神,才能適應高校時展,也是科學進行學生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一是要增強制度的認同感,法律是不以人的意識為轉移的,具有至上性和最高權威性,高校應認真學習并貫徹現有的學生管理法律,承認制度的權威,樹立法律信仰和守法意識,這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必備條件。二是突破傳統學生應無條件服從,重義務、輕權利,“師道尊嚴”等觀念的束縛,將學生擺在獨立的、自由的、具有法定權利義務的主體地位,才能在管理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地尊重學生的權利。

(二)健全學生權利保障的行政程序規則

高校在具體的學生管理中,應嚴格按照法定行政程序給予學生充分的權力,才能保證公平公正。例如,聽證制度是正當程序中比較重要的環節,對于給予學生發表意見的機會、順利進行申述有重要的意義,能有效達到保護學生利益和實現管理雙贏的效果。一是高校學生管理中的“立法聽證”[2],現階段,高校在對學生管理中主要是自制內部管理規則,為了確保制度的合理性,高校應該經過一定的聽證程序,作為制度規范的補充和完善,即讓學生參與到校規校紀的制定,對于去除制度的偏私和武斷、培養學生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使各方面的意見得以充分表達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重大事項聽證”,關于高校擴招計劃、課程和教學改革等等,高校應講究集思廣益,通過聽證的形式擇優選擇方案,增強學生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也為更好地制定相應的發展戰略提供良好的渠道。三是“懲罰聽證”,高校中制度中關于開除學籍、退學、警告處分等教育懲戒是學生關注的重要話題,這些事關學生特殊利益,更應該要經過聽證程序,對保障學生權利顯得尤為重要。高校應保留被懲學生的申辯權,并舉行學生參與的公正聽證,才會避免教育懲罰的隨意性,規范高校學生管理中的處分行為。

(三)完善學生管理糾紛救濟渠道

一些高校制定的“男女學生同居開除”、“大學英語四級不通過者不準獲取學位證書”等“土政策”,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學校的管理壓力,同時也帶來了更多的關于學生受教育權被侵犯、處分不規范等管理糾紛,因此,完善學生管理糾紛救濟渠道,是現階段規范高校學生管理行政行為亟須解決的難題,高校可通過建立學生申訴制度、設置高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暢通救濟渠道、健全校外救濟制度等來及時消弭爭議,保障學生救濟權利。例如,在具體的學生管理實踐中,有的高校就根據自身實際,設置由學校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高校學生申訴委員會[3],以此來受理學生管理糾紛的相關事項,有助于高校根據事實做出公正的決策,對于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很大的作用。

三、結語

第9篇

培養人才是一切教學活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整個教學過程都是為了培養人才而展開。財政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的科學與否,直接關系到畢業生工作與學習的競爭力。目前,大部分高校的財政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主要以“因校施教”為原則,即充分利用學校現有資源,而非“因材施教”。傳統的財政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主要體現在拓寬本科生知識面、培養學習與創新能力方面。具體而言,就是知識結構完善、掌握經濟學基本原理、熟悉財稅基礎理論、熟悉財稅基本政策法規,具備運用經濟學基本原理分析財稅問題的能力。它忽視了與學生的興趣、個人職業規劃等個體差異性因素,這種在不以學生為中心確立的人才培養目標下,培養出適應社會的能力就相對較差。

現在,我國許多綜合性大學的財政學專業正在雙軌推進培養學術型與應用型人才的目標與制度。面對近幾年就業難的問題,培養創業型、創造型人才愈加重要。不過,對創新型和創業型人才的培養制度和培養模式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基于此,基于個性化發展的財政學本科教學模式改革相對于重視知識傳承、學術養成、標準化教學、批量制造的傳統財政學本科教育模式,就可以為社會培養更多種類型的高級人才:學術型、職業型、創業型與創造型等。況且經濟類專業的大學生,包括財政專業大學生的創業基礎較好,具有某些特殊的優勢,充分發揮他們的天賦與潛能,其更易于成為社會所需要的創業型與創造型人才。個性化教育是引導個性生命獨特性發展的教育,它以尊重差異為前提,以提供多樣化教育資源和自主選擇為手段,以促進個體生命的自由和充分發展為目的(馮建軍,2004)。基于個性化發展的財政學本科教學培養目標,應該從尊重和培養個體的個別性、特殊性、差異性立場出發,結合學生的興趣與個人職業規劃,充分利用各自學校的資源優勢與特色,引導學生向不同類型的專業領域、不同層次的專業方向發展,為學生今后的發展創造足夠的條件,培養學生在財政學領域具備一定的專業化水平和創新能力。

培養財政學專業個性化人才的完整途徑主要表現為:首先,在財政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的通識教育階段,培養目標應體現寬口徑、厚基礎的“廣博”培養原則,進一步擴充通識基礎模塊,增設相關學科的教學內容,供學生選擇,可以建立以思想政治類、工具類課程為先導,以經濟學基本原理課程為核心,以人文素質類、科技類課程為輔助的綜合課程體系。其次,在財政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的專業及拓展教育階段。結合不同高校的特色,在突出專業培養的同時,圍繞專業課程進行充分的拓展,引導學生結合專業與個人興趣,合理制定大學選修課程菜單。在課程設置上,可以建立以財稅類課程為必修課,以經濟類、管理類相關課程為選修課的綜合課程體系,同時,輔之以學術講座、第二課堂等開放式培養手段。選修課的取舍要體現不同高校的資源優勢與特色,體現不同高校財政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的個性。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可能提供更多的課程供學生選修,使學生最大可能地選擇自己最有興趣的課程,激活他們的多元興趣與多種思維,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和素質提升,進而實現學生的全面發展與差異性發展。再次,在財政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的創新能力培養階段,就大學本科生的人才培養而言,本階段培養手段與方法是否科學有效,直接關系到學生創新能力的積累和今后個人能力的可持續發展。此階段的人才培養方案,應弱化理論課程的安排,強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如通過學術報告、學生科創、社會調查、案例分析、社團活動、假期實踐、畢業實習等方式,有組織、有目的、有成效地實施人才培養活動,為財政學專業本科生畢業后的個人綜合能力的提高與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培養個性化財政學本科大學生的具體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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