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刑法學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6-01 23:31:20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刑法學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刑法學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 被害人問題作為犯罪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一直以來都被重點研究。而在刑法學中,對于被害人的研究卻不是很多,其概念也與犯罪學中的有所不同,這不利于對我國刑罰理論的完善。本文從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的概念出發,對被害人在刑法視野中的問題進行了研究。

論文關鍵詞 被害人 刑法學 刑罰論 問題研究

犯罪行為不僅會違反國家法律,更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傷害。過去,對被害人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學領域,由此形成了犯罪學的分支“被害人學”,其主要研究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被害人現象以及被害預防等。相比而言,被害人問題在刑法學中的研究則要少得多。在刑法學視野下研究被害人問題不僅可以完善刑罰理論,還對我國刑罰權的界定有重要意義。因此,刑法學不僅要重視對刑罰和犯罪的研究,更應該重視對被害人問題的研究。以下,筆者將從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的界定開始論述。

一、在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的界定

雖然被害人被廣泛使用在刑事訴訟案件中,但關于其具體定義到目前為止卻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不同學科關于被害人的定義各有不同。在犯罪學中,一般將刑事被害人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狹義被害人是指犯罪行為侵害的自然人。而由于刑法學是一門司法學科,其更多的關注如何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等問題。因此,刑法學視野下,被害人的研究要圍繞著這些問題來展開,與犯罪學中的被害人研究區分開來。

刑法學視野中,過分地強調和擴大被害人范圍并不會對確定被告的刑事責任有所幫助,況且在司法上也不具可行性。具體來說,刑法學中的被害人不能和犯罪學一樣包括所有受到犯罪行為影響的人,只能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或者單位,這比犯罪學中被害的涵蓋范圍要窄,尤其要注意在刑法學中被害人不能包括國家。因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對國家現行秩序的反抗,每一個犯罪行為都必然會損害到公共利益或國家權力,如果抽象的國家權力可以作為被害人的話,那么在所有的犯罪行為中國家都成為了被害人,這顯然不便于對被害人問題做更進一步的研究。

二、在刑法學犯罪論中被害人的地位

(一)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

作為刑法學中的一個基本問題,犯罪概念與刑法理論中的一切問題都密切相關。所以,要想研究刑法學視野中的被害人問題,則必須要先確定被害人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而我國目前的犯罪概念都是將犯罪形式和犯罪實質結合在一起進行討論的,因此也需要從犯罪形式和犯罪實質兩方面來對被害人問題進行研究。

1.被害人問題在形式方面的探討

我國《刑法》規定,“侵犯國有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構成犯罪。從這條規定中不難看出,侵犯個人或單位權利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其中單位和個人就成為被害人,因此基本可以說,在犯罪的同時被害人也產生了。從這個角度來看,盡管被害人的定義沒有明確給出,但其已經在刑法中暗示出來了。

2.被害人問題在實質方面的探討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一般可以將犯罪概念的實質看做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因為被害人是社會的一份子,當被害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時,也意味著社會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基于此,基本可以認為其犯罪實質方面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是,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犯罪行為只是對國家法律和社會秩序進行了侵害,而沒有侵害被害人的權利。對于這種觀點,筆者認為欠缺考慮也不合邏輯。因為對這個問題進一步思考就會發現,要通過犯罪違反國家秩序或國家法律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破壞國家權力,一種是侵害被害人的權利。而在對權利的侵害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受害人。因此,不管從什么角度來說被害人都是其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二)犯罪構成中的被害人承諾問題

前面已經提到過,被害人問題在刑法學中的討論不多,但若是單純的被害人承諾問題,則被經常探討,只不過大多集中在其具體概念上,對于其分類和構成條件的探討則依舊較少。此外,目前關于被害人承諾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也存在較大爭論。部分學者認為,既然犯罪論中犯罪構成可以指導所有行為,那么正當防衛也應該被包含在犯罪構成中。但實際情況卻是正當防衛不屬于犯罪構成的范疇,且是與犯罪構成并列。這導致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在正當防衛、被害人承諾等犯罪阻卻事由上自相矛盾。

其實在刑法理論中,認為犯罪阻卻事由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等,在形式上并不符合犯罪構成,在實質上也沒有社會危害性。部分學者認為應從犯罪構成內部對犯罪阻卻事由的非罪行進行說明。筆者認為,這完全沒有必要,我國目前的犯罪構成理論就已經可以對正當防衛等進行準確說明,我們可以從犯罪構成的外部,采用非犯罪構成的方式進行闡述。

三、刑罰論中被害人因素的影響

被害人因素對刑罰論中的各環節都有重要影響,不管是對于刑罰目的的設置、刑罰功能的體現,還是對刑罰的具體量裁,都與被害人因素密切相關。以下,筆者將逐個開始談起。

(一)被害人因素與刑罰目的的設置

為了保證刑罰目的的合理性、適應性以及取得預期的效果,國家在設置和確立刑罰目的時必須充分考慮各種影響因素。而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的直接承受者,是在確立刑罰目的時必須要考慮到的一個重要因素。

首先要明確的是,刑罰必須要對被害人有著安撫效果,可以通過對被害人精神的安慰使被害人從痛苦中解脫出來,而對此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將犯罪者繩之以法。因為人的天性決定著被害人只有看到對自己造成侵害的犯罪者遭受同樣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質損失時,才能產生一種精神上滿足感,以此從痛苦中解脫出來。因此,刑罰必須給犯罪者帶來痛苦,以此達到對犯罪者痛苦報應的目的。但是,實際還可能存在另一種情況,也就是被害人認為犯罪者所受到的刑罰痛苦不夠,這可能導致被害人采用非法手段對犯罪者進行打擊報復,或者被害人因為心理傷害過大產生報復社會的偏激想法,最終觸犯國家相關法律。這些因素可能導致被害人由最初的受害者變為犯罪者。為了預防這種情況,刑罰必須通過公正的判決來對被害人進行鼓勵或通過刑罰的痛苦來對被害人加以威嚇,總之刑罰要達到預防被害人成為犯罪者的目的。綜合以上兩點,考慮到被害人因素,刑罰不但要具有報應目的,而且還應該具有預防目的。

(二)被害人因素與刑罰功能的體現

我國刑罰學者很早就開始了刑罰對被害人所具有功能的研究,目前來看,得到廣泛認同的觀點是“刑罰應對被害人具有安撫和補償功能”。其中“安撫”是指刑罰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被害人的合理要求或愿望,如被害人需要一定的經濟補償或希望犯罪得到懲罰等;而“補償”是指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侵害和物質損失進行彌補。必須要注意的是,為了盡可能地減少被害人精神痛苦的時間,刑罰必須要在最短的時間內發揮其安撫功能。而且在刑事判決中,相關法院判處犯罪人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不屬于刑罰補償功能,而是屬于一種民事賠償范疇。因為刑罰中的補償功能是指在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后,國家沒有將犯罪人繩之以法或犯罪人本身無法賠償被害人時,由國家給予被害人一定的物質或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是與國家公權力對應的,和民事訴訟中犯罪人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三)刑罰中對被害人過錯問題的裁量

從被害人學中的定義可以看出,被害人的過錯在于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以此來誘發他人產生犯罪意識或激化犯罪行為。不少暴力犯罪等刑事案件都表明,被害人往往存在貪欲、挑釁、報復等明顯過錯,這時的刑事判決應該對犯罪人從輕處罰。比如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許多被害人都存在直接或間接過錯,因此即使被害人家屬壓力很大,也不應該判處犯罪者為死刑立即執行,目前我國各法院基本都認同此觀點。

事實上,這種判決不僅是我國獨有,這在其他國家也作為判決的一項規則。比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中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受害人行為不道德或者不合法,則應該對犯罪者從輕處罰;在《瑞士聯邦刑法典》中,也有“在行為人由于被害人行為的誘惑如侮辱、非法刺激等造成行為人痛苦或憤怒等情況下,法官應該適當減輕行為人的刑罰”的相關規定。目前來說,我國刑法典中沒有關于被害人過錯的規定,一般只能將其作為量刑時的酌定情節,而酌定情節并不屬于法律等相關明文規定范疇,這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司法部門迫于被害人親屬、社會的壓力或相應的刑事政策需要,往往沒有考慮酌定情節。筆者認為,由于被害人在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且被害人過錯對刑罰量裁的重要影響,應當逐步將“被害人過錯可以使得犯罪者的刑罰減輕”這一酌定情節法定化,這也是完善我國刑法理論體系的必經之路。

第2篇

隨著行政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也取得長足的進步,在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上,都有了較大程度的發展。從內容方面上進行分析,通過對行政法學十幾年來的回顧,可以看出隨著行政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在各方面都取得較大成就,逐步走向成熟階段。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學者對管理論、公共權力論、平衡論、控權論、服務輪和公共利益本位論等相關理論觀點進行研究,并對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也進一步展開了深化,強化行政法律的關系,將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對立統一,作為行政法學研究的主要邏輯,從而構建出整個行政法學的研究體系,隨著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化,行政法的本質特征也得到了認識上的發展。在90年代初期,學術界就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相關討論,在行政法治原則中形成了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相結合。在“依法治國”觀念確立為憲法原則之后,依法行政的原則的也得到了學術界的熱烈討論,并嘗試將依法行政與行政法制進行區分,從而深化法治行政的關系。并且學術界也對國外行政法原則進行了相應研究,并從國外行政法原則中進行引用,從而對我國的行政法治原則進行補充,使得行政合法性與行政合理性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結合,完善了行政法基本原則體系。在行政法學基本原則研究的基礎上,行政主體理論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與反思,行政組織的研究自20世紀90年代便有了行政機關范式與行政主體范式之分,行政主體范式在90年代后處于主導地位,與其他行政機關反省相比,更能夠確定行政行為效率,并對行政法律責任能有明確的歸屬。但隨著學術界對行政主體理論進行研究和反思,對行政主體理論展開了更為深入的探究,并認為行政主體理論自身存在邏輯矛盾,與行政訴訟資格的聯系過于緊密。因此學者運用西方行政主體理論對我國相關理論進行調整,并逐步開始復行政組織法的研究,但整體來說,仍然較為單一。行政行為理論在近十年的行政法學研究中,得到了迅速的豐富和發展,將行政處罰作為重點內容,并在后期更為關注行政許可與行政強制的行為,傳統行政行為研究的深入,使得抽象行政方位得到關注,在前期重要爭論行政立法性質,后期則對行政立法的等級效力與程序規范展開研究,并開始反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性質及控制,在這一段時期內,行政行為的理論研究進一步得到了深化,并強化了行政行為分類、定義和效力等方面研究。并且隨著行政方式的多樣化,學術界也對傳統行政行為進行到了深化研究,開始重點關注非強制政府行為,并關于行政指導、政府采購與行政合同出版了大量論著,使得人們更為深入的認識到當代行政方式。在這一過程中,我國對西方行政法治制度和理論的研究具有重大貢獻,自90年代之后,我國豐富了對外國行政法的介紹與研究,并開始全面介紹和研究各國成熟的行政法理論和制度。在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我國的行政法學界也明確的認識到,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應做到傳統與創新并重,也并不能一味的照搬西方行政法制度和理論,應當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從而研究我國法學傳統與西方法學傳統的不同之處,再對西方行政法理論和制度進行引用。

二、分析我國行政法學的未來發展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的行政法學研究也從幼稚走向成熟,但通過對現有研究現狀來分析,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仍然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低水平的重復研究現象較為突出;部分行政法學研究具有粗放式的特點;并且由于我國的特殊歷史時期影響,行政法學的學術積累較為薄弱;研究視野較為狹隘;研究方法較為單一等。根據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取得的成就及不足,對我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進行結合,從而展開我國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意見。

(一)開拓研究領域

隨著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部分領域的研究成果已較為突出,并且更多研究領域仍需進一步深入。行政法學的研究者應當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行政法學研究進行縱深發展,從行政指導、行政組織、宏觀調控行為和行政許可等問題進行強化。并且行政法學研究者也應當對新問題進行關注,從而拓展全新的研究領域。

(二)勇于創新

第3篇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行政法學;教學理念;模式設計

一、傳統教學的弊端

(一)行政法自身局限

相較其它立法過程,行政法起步較晚,屬于新生法學體系,缺乏能夠作為基準的參考、學習法典。在執行過程中,法律規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界限問題,加上我國實際國情,民族和習俗分布,使得法章行使不具備通用性。因此在教學選材中,往往只能根據大眾立法,實施教學。法理依據缺乏,論證支點不足,中央和地方的同一性缺失等問題嚴重。盡管在后期的改革中孕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但是后續各個環節的補充法律都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學鏈和自身體系。在這種背景下,針對爆發式的行政需求,地方和個體根據自身情況擬定數量繁多的規章,且其中部分存在界定模糊、上下位法沖突、脫離實際等問題[1]。因此,在進行實際教學時,缺乏可以依附的教學材料,在學習和教學過程中帶來很大的影響。

(二)教材與缺乏實踐驗證

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立法的局限性,注定其在法學實踐中會存在偏離社會要求,無法全貌體現行政法的公用。行政法本身涉及范圍廣泛,內容跨度大,現行的高等法學教材不能全面涉及覆蓋的各方各面,基本都是圍繞理論的教學展開政法關系的關聯,沒有得到實際案例的分析和實踐經驗指導,加之與其它體系法學的交錯融合,主體立法部門與地方立法部門的立法基準脫節,在理論教學中無法全面覆蓋到。如今,一些交錯的地方部門所立規章已經大行其道,但是作為法學傳授部門,卻無法提供實踐意義的例子,充分的教材支點,完善行政法教學的系統性。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同樣適用于行政教學理論。沒有得到實踐驗證的教材,等同于將未經驗證的知識傳輸給未來可能立法、用法、執法者,而他們也會將這種不成熟的法治理論傳導給下一代,惡性循環。這種情況無論是對人才培養還是對法治社會的進步都是不可取的。教材應該取材于法學案例,成型于社會實踐,才能普法育才。

(三)教學模式單一短淺

傳統的行政法教學單一,多年重復利用陳舊法典案例教學,課堂設計呆板僵硬,缺乏靈活性。更嚴重的是傳統的教學缺乏對未來社會行政法律的研判和分析案例,對老舊案例照板搬豆腐,禁錮了學生的思考和創新能力,也使教學缺少對當代和未來的討論,將一些已經過時甚至與時代脫節的理論奉為圭臬。導致枯燥乏味成為法學課堂的代名詞。法理的嚴謹性不應該受制于舊典、教綱,要挑出雞蛋里的骨頭,將原有的立法拿出來分析討論,讓學生參與到立法或法案的分析中。原有的教學缺乏學生的討論參與,生硬無趣,即使學生能夠按期望交出一份按設定好的標準答案,但是未必就真有對法理的研判、分析能力。忽略未來的教學,注定是跟不上時代節奏的。

二、確立人才培養理念

(一)在國家大力推行法制的背景下,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就越顯重要。受制教育、社會的影響,卓越的法律人才如今鳳毛麟角,萬里挑一[2]。國家也因此專門提出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方案,并于2011年專門做了解釋。當前,我國的整體的法治理念不夠強,多年來依靠高等教育機構的輸出為社會主義法制輸送人才,但是沒有真正貫徹要確立培養卓越人才的長遠目標,原有的培養模式培養的人才已經無法滿足當前更加多元復雜的社會。因此必須要提高法治理念的認知,明確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二)理念融入教學。追求卓越,才能創造卓越。明確了卓越人才培養的理念,下一步就要將理念融入教學。要將這個崇高的理念作為教學展開的核心,千方百計地圍繞人才培養開展教學,設計教材。只有將培養卓越人才的理念作為教學的指導思想,才能讓教學活動有源可循。因此,從教學體系各個環節融入理念,才能讓教學有計劃性、有目的性、有時效性。

三、教學機制鞏固

法學的教學機制從學理上來說是指與法學相關的教學環節或教學系統。一個好的系統必定是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的,這樣才能實現系統的優越性。而打造一個良好的法學教學機制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教學的功能,合理調動資源,高效的完成人才培養目標。對于行政法學的教育的機制的鞏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從教育源頭上進行改革,突出行政法學的教學地位,增加課程時間,制定理論與實踐的課時配比;其次,要明確培育“卓越”的思想導向,設立對課程有完整檢驗檢討的教學機制,對典例,教案要嚴格篩選,堅決杜絕以次充好的行為。以保證教學教案的高質量和高水平,促進教師從思想和行動上自我進步[3];第三,要求教師定期“回爐”參與社會行政法學實踐,深入實踐理論的可行性,提出符合時代的觀點,研討分析,一方面加強自身的法學素質,另一方面可以將學習的廣度最大化;第四,多元化課堂教學,增加模式辯論、推導、演示、案例分析等環節。將理論全面推向實踐,發散思維,徹底將“填鴨式”課堂變成人人參,從而達到培養學生對法理的推理和研判能力。

四、完善案例教學

由于缺乏參考法典,加上老舊教學模式的原因,我國案例教學能力極其匱乏。而案例教學恰恰是可以直接讓學生將理論對應實際案例進行討論,剖析法理的最好方法,也是最能鍛煉一個人的機會。因此,在教學中必須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彰顯案例討論為主的根本原則,激發學生在案例中對法理的思考和興趣。教材案例選擇決定著教學討論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案例選擇上必須要有足夠的思考,不能胡編濫造。要堅持符合教學大綱、符合時代特征、符合有研討代表性的原則。案例的圈定,奠定了教學的基礎。教中可以通過設計的多元方式,深入挖掘案例的體現的法理,推動學生有意識地運用理論知識解答實際問題。

五、促進法學實踐

總體來講,學習的目的是要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生活。作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其理論知識更應該放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接受千錘百煉,不斷的修正才能正式實施,成為讓社會接受,讓民眾遵從的律法。因此,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不僅要將實踐帶到課堂,還要將學生其帶出課堂,走向社會,讓所學理論接受時代篩選,實踐的考驗,辨證總結形成結果,逐漸成為真正的專業、符合社會和時代要求的卓越人才。例如加強與法學機構合作,讓學生親身參與行政案例的執行,抑或通過創造模擬案例進行案例執行演習等方法,強化學生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職業意識和法學思維,教會學生學會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打破學習思維慣性的局限。此外,在實踐中要注重鞏固學生的職業能力,充分發揮實踐探索的能力。鼓勵學生單獨承擔案例處理等方式建立法學自信,不斷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磨合,高效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質。實踐教學的目的就是要革新理論教學枯燥乏味的弊端,多維度多角度地將理論拋入實際去檢驗、討論、驗證、總結。關于實踐渠道的建立。第一,可以制定課程要求,讓學生參與網絡或國家熱點行政案例的討論,根據自身掌握的法學知識,提出思考建議。第二,教學機構需要整合資源,將學生安排到可以實施法學理論知識的行政機構實習,并適當安排接觸實際案例,驗證學習成果。第三,組織學生定期出到社會,履行作為一名法學職業者的義務,服務社會的同時,可以收集更多的社會熱點問題,把思考維度放寬放遠,拓寬對未來行政立法方向的探究能力。

六、培育國家法制觀念

如果說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育卓越法律人才,那么法制推行目的就是要他們服務社會,服務未來。僅僅擁有出眾的法理知識和實踐能力,將精力放在爭取個人名利上,對于整個國家的法制是無意義的。因此,只有在培養高端人才的同時培養他們的法制觀念,從思想上認知法制的根本,從而將精力投入關乎時展、關乎社會需求、關乎民眾呼吁中去,才能真正為中國法治社會貢獻力量。此外,還需要對行政法學人才進行嚴格的職業道德考核,要求在執法、用法過程中秉持中立態度,堅守職業道德不能利用所學所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傷害民眾。當然,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之外,卓越的標準還應該包括:豐富的理論與實踐知識能力和符合國家發展需求的專業素質。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國家法制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尊嚴,嚴守職業道德,才能成為真正的“卓越人才”。

七、結束語

第4篇

(一)案例選擇問題

理論側重于教學內容,案例的選擇隨意性較大和老調重彈,時效性不足。有許多顯著問題,在實踐和共同關心的學生的意識,但這個問題一點也不含糊補充教學案例,缺少的類或法律界近年來在國內外的典型案例,以及那些沒有這個概念引起廣泛關注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相關的課程,體制、法律、法律規范有機聯系,并已討論的價值,不要讓學生從實際案例的感覺。

(二)教學模式問題

案例教學沒有明確的規則,案例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的教師的選擇,沒有擺脫傳統的教學模式“一言堂”的類型的本質,缺乏創新的新的數字案例教學方法。

(三)角色定位問題

教師、學生在缺乏教學的準確定位的情況下的作用,學生參與度不高,難以發揮案例教學的效果。案例教學應注重通過案例研究教學生的實際和思想的核心問題,幫助學生解決多義性,樹立正確的觀點。

二、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界定———問題引導

教學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學理論,以保持使用結構相對穩定的教學活動。在這個意義上,教學模式包括四個方面:步驟安排,信息反饋、支持系統和師生互動系統。在“問題引導模式”不是基于嚴格意義上的上述“教學模式”的概念,而是教育規律的素描理想的畫面可以被用來作為法律系學生意識和理想未來的創新演繹出了問題,將提高課堂問題“問題教學模式”,并作為破解“灌輸知識模型”的魔力,他們通過歧視需要“問題教學模式”和“問題引導模式”,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義。“知識灌輸模式”不是唯一對我們的法制教育,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灌輸教學”。在“知識灌輸模式”法律教育成一個存儲行為。“問題引導模式”是傳授法律知識,必須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積極思考問題的指導可以激發學生的潛力,具備問題意識和法律思維。引導模式有問題,但仍然沒有疑問的老師解釋,而是用案例分析類型,討論,甚至模擬法庭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組合,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師通過一個接一個的問題啟發積極思維,引導學生達到學生的創新問題意識。相反,即使是通過多媒體手段,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但如果它不被引導學生獨立思考提出的問題,那么可以說改變灌輸方法,提高灌輸的效率,仍然只能歸類作為“知識灌輸模式”或者充其量,“知識灌輸模式”。也就是說只有一個改進版本,“問題引導模式”就是以問題為中心的教學模式。

三、構建研究型法學教學模式的主要途徑

第一、要求學生預習教材。

教師本身有意識的問題和創新的精神,是貫徹落實“問題引導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進入教學實踐,以有效實施“問題引導模式”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學生已經有認知的基本知識。如果這個前提沒有滿足,教師就必須有大量的時間來灌輸“問題引導模式”的知識將成為空中。必須事先獲得知識,也讓“問題的指導模式,”的預留足夠的時間和空間的實現,最好的辦法是教學學生預習的內容。

第二、引導學生關注實際問題。

法學畢竟是應用學科,教學的目的是培養從事法律職業法的法律人,而“問題引導模式”的追求意識和法律創新精神的問題是。為此,教師應引導和鼓勵學生的注意,發現與教學相關的實際問題,特別是那些引起社會廣泛討論,以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出現這些問題,因為無論該行強調法律漏洞,無論是現有的知識和理論的新問題無法解釋,它可以成為“稱號引導模式”,在問題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選擇教學方法。

“問題引導模式”采取什么樣的教學方法,或者什么樣的教學方法相結合,根據教師的教學類的需求,教學內容和教師來衡量自己的情況和選擇。換句話說,使用各種教學方法,探討采取自己的風格,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學風格的教學方法。當然,教學方法這里所指的是絕對不是教學的灌輸,而是教學問題引導,但也必須體現在教師和教授之間的互動。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四、消除權威意識。

第5篇

并且嚴謹經過研究和調查發現,在教師表達的清晰度與學生收獲知識的效果正相關,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選用清晰、簡潔的語言,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欲望,對知識能夠全方位地掌握和理解。政治課的理論性是相當強的,一些專業術語比較多,如果不能準確表達處理,會曲解政治的內容,影響學生對社會的正確認識。政治課有著重要的地位,不能出現一點差錯,所以要加強語言藝術的應用,運用合理的語言技巧把授課內容講述出來。

二、質樸的語言學生更易于接受和理解

教師授課過程中不僅要講得好,還要能讓學生理解。如果教師授課的內容過于難懂,學生會聽不懂,最終會失去對政治課的興趣,政治課就達不到理想的授課目的,學生就不能深刻地理解政治含義。語言不僅僅要質樸,還要有藝術特點,生動形象的語言能夠把乏味的理論形象地表達出來是非常優秀的教學。

三、比喻讓語言平添亮色

比喻是課堂上經常使用的修辭手法,把兩個相似的事物進行比較,讓抽象的事物變得更為具體,能夠把事物形象地表達出來,授課中使用比喻的修辭手法,學生非常易于理解和接受。比喻手法還可以把復雜的事物簡單化,提高學生的想象力和理解力,增強學生學習的自信心。采用比喻的修辭手法能夠加強表達效果,學生的印象會更加深刻。通常學生會有答非所問的情況,就是因為不能準確地把自己想要表達的事物表達出來,這種情況會大大的打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采用抽象的教學方法能夠讓學生記住復雜的事物,教師把教材上一些理論知識用形象的語言表達出來,學生更容易理解和記憶。

四、新的詞語能夠讓課堂充滿活力

在課堂上出現一些新的詞語,會增加課堂氣氛,充分的調動起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如果在政治課上多使用一些新詞語,不僅能夠體現出時政性,還可以激發學生去了解時事的興趣,讓學生對社會的發展趨勢有一定的理解。把一些生活實際時事和教學理論聯系起來使用會有很好的教學效果。

五、幽默的語言能夠讓課堂活色生香

幽默的話語總能吸引人的注意力,幽默是智慧和才華的表現,如果在教材中加入幽默的語句,就會把死板的課本知識變為活躍的分子,跳動起來,激發學生探索的積極性,對知識的理解也會更加深刻。在課堂上,使用一些詼諧的語言,或者將一些笑話引入到課堂知識中去,學生會愛上這門課,產生濃厚的學習興趣。學生在輕松、愉快的課堂氣氛中度過,沒有大的學習壓力,這是教師講課的重要法寶。

六、注重語言的啟發性

語言的啟發性是讓學生對政治課程產生興趣的重要途徑。傳統的教學方法是老師把書本知識照搬下來,直接丟給學生,學生只能不加理解地去死記,學習效率不高。如果教師采用一些啟發性的語言來傳授知識,學生更容易理解,這是一種很好的教學方式。

七、重視身體語言的運用

在教學過程中,身體語言起著重要的作用,運用肢體語言不僅能夠把課本知識形象地表達出來,還能鼓勵學生,提高學生的自信心。比如一個鼓勵的眼神就能讓學生具有極大的勇氣,積極回答問題,提高課堂回答問題的效率和質量。肢體語言能加深學生的記憶,還能展現出教師的教學素養。用語言以外的形式來表達課堂知識也是非常有效果的,非語言的表達是多種多樣的,比語言表達更能抒發出人的感情,如果只是用語言來表達課堂知識是遠遠不夠的,不能達到教學目的,利用肢體語言會讓學生的注意力更集中。

八、設計引人

入勝的導語課堂有一個好的開頭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在一堂課開始的時候提出導語,導語要有創新意識,能夠吸引學生的眼球,好的導語可以從學生的面部表情體現出來的,精彩的導語是引導新的課程的開始,提升學生思維能力的源泉。好的導語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的聽課效率。

九、設計有波瀾的插入語

政治是一門理論性課程,知識點比較枯燥,如果教師的講課語氣和方式都是非常平淡的,那么課堂氣氛也會是死氣沉沉的,學生就更沒有興趣去學習了。在課堂中添加一些小趣味和有波瀾的插入語,讓學生能夠在愉快、輕松的課堂中學到知識。結束語的設計要精湛,要把整個課堂的知識點串在一起,把內容概括到一起,起到一個總結的作用,讓學生對這堂課可以回味無窮,留下深刻的印象。結束語的形式要設計成多樣式的,能夠打動學生心靈。

十、結束語

第6篇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目錄第1—5頁。),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注: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注: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注: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

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注: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注: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

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注: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注: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

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范。需要提及的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范國家權力監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范。

(三)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法

第7篇

“項目教學法”改變了傳統的“教師講,學生聽”的被動教學模式,建立了學生主動參與、探索創新的新型的教學氛圍,能夠很好提高課堂的效率。開放型項目教學法是項目教學法中重要的一種類型。“開放型項目教學”是在建構主義的指導下,以實際的項目課題為載體,在課余時間(即第二課堂)由學生自主地選擇學習伙伴、指導教師、學習環境等,通過討論設計、協作開發、自我管理、成果評價,最終完成項目的一種教學模式。開放型項目教學法從選定主題到完成項目,時間跨度可長可短,長則幾年,短則數周。它不受教學培養計劃的限制,以完成項目任務的形式開展教學,鼓勵創新性、發散性思維,很好地豐富了學生的知識內涵、培養了學生相互間的協作精神、提高了學生的科技創新能力。前期與學生座談調研顯示,材料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生對于現有的課堂教學模式接受度不高,怎樣有效地提高理論課程對于實踐動手能力及創新能力的提升,我們采取開放型項目教學法進行了嘗試。

2開放型項目教學法的探索與實踐

2.1項目的選擇

在開放型項目教學法中,項目是一個載體,項目的選擇尤為重要。項目的選擇必須以可行性和適合性為原則。當項目的可操作性不高、適合性較差、難度較大時,即使是很好的項目,由于沒有充分考慮學生的知識結構、知識層次以及學習背景,可能在項目教學實施過程中,嚴重挫傷學生的積極性。若長時間的付出努力,仍然不能看到一點成績,這樣必然會大大打擊學生的積極性,使他們產生懈怠情緒,甚至會產生消極的厭惡或恐懼心理,這樣就失去了項目教學的意義所在。通常情況下,項目可簡單分為縱向項目和橫向項目。縱向項目是政府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主要包括基礎研究和科技攻關類等幾類項目,理論水平較高。橫向項目是企業委托高校老師完成的、具有一定科研水平的研究、開發項目,更注重實用性,而不太注重理論水平。縱向項目與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長期發展有很大的關系,難度通常較大,不太合適本科生全部承擔。不過,對于項目中難度較小、層次較低的地方可以拆分成若干部分,根據本科生的實際情況下放予以參與完成。相比較而言,企業委托的橫向項目,一般是企業無法解決的技術難題,涉及面廣,實踐性強,往往涉及繁雜但技術性不是很高、難度不是很大,如反應時間的優化、試劑的選擇及濃度的探討等,精力旺盛的年輕人更適合去完成。再加上有時橫向科研項目時效短、任務大,這樣多人并行作業可大大縮短完成時間。

2.2團隊的構成

項目團隊主要有在校的本科生和指導教師組成。為了保證團隊成員的質量和數量,我們開設了開放平臺實踐課程。各個教師首先給出自己的課題(包括縱向和橫向課題)供大一的新生來參考,學生再根據個人的興趣和愛好來選擇自己想要參與的課題。最后由師生交流后的雙向選擇來確定課題組的成員。這樣保證了學生的積極主動性,避免了強迫性學習帶來的消極情緒。另外,考慮不同年級的學生知識積累的差異,我們采用高年級的學生帶低年級的學生,形成傳、幫、帶的良好氛圍,一方面利于科研梯隊的形成,另一方面,保證科研項目能夠持續深入研究。

2.3項目的實施

開放型項目教學的實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過程:課題調研和立項、分工、方案設計、實施、測試分析、改進、結題。在實施的整個過程中,始終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輔助。在學生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或困惑時,教師從學生已學的知識中給予恰當的啟發和點撥,真正起到“授人以漁”的作用。比如:在橫向課題“巖瀝青改性瀝青防沉積”中,學生開始接觸該課題時,會茫然不知如何下手。這時,指導教師不能直接告訴應該采用方法,可采用啟發的方式進行交流:防止體系中物質沉降的常用方法有哪幾種?該體系中又有哪幾種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呢?對于可能的方法應該采用什么樣的試劑呢?……通過這一系列的點撥后,學生就可以通過查閱文獻和復習學過的知識,一步一步尋找思路,確定一個或多個較為合理的方案,然后再一一實施,并對所得的實驗結果進行測試分析和改進,最終得到一個完美的結果,順利完成課題的結題。為了高質量地完成課題,師生需要定期進行學術交流和總結,不但可以解決學生在項目教學中所遇到的許多難題,而且通過交流還可以使學生吸取一些新的思路和方法,使其思路更開闊、方向更明確。毫無疑問,經歷這一系列的學習和實踐,學生能夠較強地提高動手實踐能力,并對于將來可能從事的行業及產品的標準有初步的了解,為以后走上工作崗位打下良好的基礎,某種程度上減少了企業的二次培養費用。

3開放型項目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3.1教師角色的定位

為了保證開放型項目教學法的正常實施,指導教師一定要轉變角色,從“傳道授業”轉變為“解惑”,更不能大包大攬,“填鴨式”的教育方法已完全不能滿足開放型項目教學的實施。另外,教師為了更好地起到指導作用,也需要進行二次教育,深入企業,了解企業的動向和需求,增加自我的實踐經驗,才能滿足學生永無知足的需求。

3.2學生時間的安排

由于開放型項目教學是在課堂之外的教學,時間的安排尤為重要,否則不僅會影響開放型項目教學的效果,不能達到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的目標,更糟的是如果影響了學生的正常課堂學習,那將會得不償失。因此,學生從事項目研究的時間不能一刀切,而應根據每個學生的實際情況,在完成常規課程的要求后,選擇空余的時間來參與項目研究,比如:周末和寒暑假期。

4結語

第8篇

心理學是研究人的行為與心理活動規律的科學。人類早在幾千年前就注意到了心理現象,在許多聞名于世的古代學者的著述中都談論到它。心理學可以說是一門既古老又年輕的科學。同時心理學既是一門理論科學,又是一門應用科學。它研究人的各種心理活動和個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和發展變化的,其目的在于采用科學的方法研究人性并發揚人性中的優良品質,以期為人類社會創造福祉。中國傳統文化中蘊含著豐富的心理學理念,雖未能隨時代的變遷演化為科學的心理學,但是蔣干盜書、空城計等古典案例為應用現代心理學提供了極其珍貴的心理學謀略。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從事水行政執法工作,更是需要學習和應用心理學。水行政執法,是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采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以及對相對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保障的行政管理過程,本質上就是對人的管理過程,是一個與當事人進行溝通的過程。從這個層面上講,溝通需要一定的技巧,這種技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心理戰術的運用,是與當事人的一個心理博弈的過程。從另外一個層面講,社會對水行政執法者的期望值提高,要求行政執法者不僅能夠全方位、多層次熟練掌握水法律法規,還需要熟悉行政許可程序和相關行業的法律法規知識及相關技術標準,甚至了解法律的盲點、空白,在執法中注意的事項。作為執法者,都有著追求事業成功、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求,希望案件成功結案,當事人對處理結果能心服口服,因此執法者的工作不僅僅是合格和勝任,更重要的是通過案件起到有效的社會作用,通過高質量的案件實現執法者自身的社會價值,樹立全社會對水行政執法的良好形象。水行政執法人員即背負著水事管理的責任,又背負著自身執法責任的壓力,同時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也有著對自身價值實現的心理需求。將心理學適當地運用在水行政執法工作,對緩解執法人員自身壓力、提高執法辦案質量都有一定的改善和促進作用。而心理學越來越寬廣的應用領域,也為更好地開展水行政執法提供了更多的可鑒之處。

2執法人員自身要有過硬的心理調控能力

通過在前期的調查取證過程,及時、全面地掌握當事人的違法心理。作為個體,每個人都有其獨特的心理特征,心理學家弗洛伊德將人的心理結構劃分為:本我、自我、超我。強調人在不同的環境中的人格多樣化特征。違法當事人的行為也往往因不同事件、不同場合下的多種因素產生多樣化的違法心理。現代心理學認為:人的心理活動受其性別、文化氛圍、成長經歷、家庭背景、接觸環境、氣候、突發事件等諸多因素影響。心理學家從不同的劃分角度闡述了違法心理的不同驅動力、成因、機理、不同的結果,揭示了違法動機支配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違法動機的外在表現,其心理過程分析為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指南。執法對象的違法心理動機類型相對于其他部門而言比較簡單,概括包含:膨脹欲望刺激需求型、社會道德責任感缺失型、虛榮心理滿足型、嫉妒或報復社會型等。當事人在執法人員詢問前的心理活動比較復雜,既有可能存在畏懼、僥幸、抵觸、戒備、觀望、對立等對抗性心理,也有可能出現搖擺反復的交替心理。詢問過程中當事人努力通過觀察執法人員的言語、態度來揣度詢問的真實目的與證據掌握程度,及時調整自己的應對策略,以達到“兩益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目的。談話詢問階段結束后,當事人對于自己的違法行為性質有了了解,其心理活動的焦點從是否如實全部交待違法事實轉變為推卸違法責任、減輕違法處罰,千方百計找關系達到目的。而當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之后,當事人則表現出不滿、抱怨、悲觀、急躁甚至避世的復雜心理活動。不同時期、不同的當事人將演繹心理表現的一切可能行為。

3通過學習行政執法工作的心理學常識,真正做到“知己”

行政執法工作從表象上分析是一個說謊與反說謊、掩蓋與反掩蓋的博弈與斗智過程。從心理學角度分析則是執法主體與客體雙方的心理學水平與應用能力的較量。那么執法辦案該如何運用心理學謀略呢?古人云:不戰而屈人之兵為上上策。《三國演義》、《孫子兵法》等古籍更是提供了大量心理學謀略的案例教材。就行政執法工作而言,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根據辦案前期的調查工作與違法第一現場中所獲得的材料,運用心理學知識,采用特殊的語言技巧和完備的詢問能力,分析當事人的心理特征與行為特征,結合當事人的個人歷史資料,在詢問過程中準確把握各階段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動態,積極制定“因材施教”的心理學系統組合應對謀略,引導當事人按照預期目標如實、全部交待違法事實(明確違法當事人的五個W與一個H,即時間、地點、人物、為什么、什么事、方式),同時在詢問后根據其心理發展,制定策略,使違法案件圓滿得以處理。執法人員應當善于在各種分析的基礎上按照各種謀略制定有效措施,將心理學知識轉化為辦案生產力。

4認真分析雙方優劣勢力量對比,力求知己知彼

在辦理每一個案件之前,執法人員都應該作雙方或多方力量對比分析,這對于我們案件的順利辦理十分有利。一般而言,當事人的優勢是了解違法活動的內部詳情,具備相當豐富的行業知識,掌握違法行為的行業規則,甚至比執法人員還清晰水法律法規中的盲點。正如美軍將領布萊德雷在阿登戰役初期遭受挫折后所說“:我們現在打敗仗,是因為目前不知道德軍在哪個方面會犯錯”。既然辦案是一個雙方綜合力量競爭對決的過程,實質上決定我方勝敗的關鍵問題是:能否在規定的時效時間內找出對手的軟肋,利用它、打擊它,使我方優勢最大化。因此應該加強預期準備工作,彌補自身不足,將自身打造為一個具備綜合素能的多面手,強化競爭優勢。

5針對當事人的心理軟肋,靈活運用心理戰謀略

行政執法的詢問談話是檢驗一個執法人員綜合執法水平的“試金石”,也是心理戰的試驗場,作為辦理案件的關鍵內容,其成敗直接關系整個案件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剛開始執法人員可以假裝不知,通過聊天、讓當事人自己陳述等方式了解當事人的內心企圖,努力做到消除對方恐懼,達到談話雙方的心理互動。然后采取聲東擊西的謀略,向當事人提出某些似乎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掩護談話的主攻方向,轉移當事人的注意力,使其對執法人員的主攻問題疏于防備,無法揣度我方的意圖。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基礎上,進行旁敲側擊,故意給當事人一點破綻,誘敵深入,步步進逼,使當事人不得不交代所有違法事實。

6適時減壓,輕松快樂的面對行政執法工作

第9篇

中國傳統的文化,尤其是儒家、道家文化,對于當前國內推行個性發展教育有相當一定的影響。

個性發展教育是一種創新教育,而傳統文化中的“大一統”、“共性至上”的群體原則不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意識、獨特個性;傳統文化的功利思想不利于創新教育的開展。傳統文化中的級別把人分成九等,上下尊卑、等級森嚴。過分強調統一,忽視了個體的獨立和自由。當代人的學生觀還是把順從、聽話、老實看作好學生的標準,當代人的尊師觀依然是以師道尊嚴、崇尚教師權威為主流。長期處于這種環境下,學生時常表現出自信心不足、主動性、獨立性、自學性和進取精神差,缺乏強烈的主人翁思想和創新欲望。傳統文化中的中庸之道不利于學生競爭意識的培養。這對個性發展教育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負面影響。

傳統文化中封閉保守的心理不利于學生開放、創新思想的培養。長期以來,中國人養成了封閉保守的心理特征,不重視信息交流,相信自己的經驗感覺,不愿與他人交流、探討。這些都嚴重地限制了個體的性格、能力及主體性的自由發展。不利于培養學生的高尚的品德和積極的生活態度,不利于學生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不利于學生獨特的創造思維的培養,這直接不利于個性發展教育的開展。

由于一些原因,長期以來,國內大力推行的是應試教育,學校、家長、社會各界看重多的也是學校的升學率、就業率。在這種氛圍下,所有的一切教學都是為升學、就業服務,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思想品德教育,扭曲了智育,限制了體育和美育的發展,影響了學生個性的培養與發展,同時,學校迫于升學率或就業率的壓力,就是在當前國內提倡素質教育的今天,對于學生個性發展教育也不敢貿然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從一個方面講,在處于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轉型的過程中,無論是學校、還是家長甚至包括學生個人,對于素質教育都沒有一個非常清晰的定位或者方向,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創新教育的發展步伐,限制了學生個性發展教育的推行與發展。

二、關注、改善學生個性教育發展的途徑方向

每個生命體都是獨特的,都是不可重復、不可替代的,每一個生命體都是現實而具體的,因為每個人都有他的情感、意志、需要、興趣、態度、個性、思想等等,直接表現為學生的個性千差萬別有的思維遲緩,有的思維敏捷;有的認真仔細,有的粗枝大葉。這些心理和行為差異,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學生的個性差異。因此對人的尊重,也就是對人的獨特性的尊重,包括尊重生命遺傳的獨特性,尊重個體生命成長的獨特經驗,及尊重張揚個體獨特的表現方式,而不必過分受制于傳統文化的思維影響。

社會民主與人的個性發展之間存在著互為因果的關系。社會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人的個性發展,因為社會的高度民主氛圍可以為人的個性發展提供縱橫廣闊的時空,使人個性發展的潛能獲得昀充分的挖掘。教育民主是民主這一范疇在教育領域中的體現。在學校教育中師生關系的民主,即師生在教育過程中形成具有平等的人格關系和倫理關系,是當前學校教育民主化建設的一個重要課題,是直接影響學生個性發展的關鍵所在。

教育民主的核心是教育平等。教育平等的原則是:

1.給每個人提供同等的教育。

2.學校教育提供足以使每個學生達到既定的標準。

3.使每個個體充分發揮其潛能。

4.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

由此可見師生關系的民主化是實現教育平等、教育民主的前提通過必修課、選修課、活動課的教學活動,通過建立科學合理的學生管理工作的實施,發揮學生的自我學習意識和自我管理意識,建構學生在整個專業教學、學生管理中的主體地位,使學生獲得個性發展的時間、空間和一切所需要的條件。

所謂學生在專業教學和日常管理中的主體地位,就是把學生作為接收和加工信息的主體、認識客觀規律的主體、不斷完善自我的認知結構并獲得自身主體性實現的主體。學生在專業教學過程和學生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表現為:

1.能動性。學生具有主觀能動性,能夠形成自覺、主動、積極地認識客觀世界的趨勢,以致獲得自身主體性的不斷完善。這就需要教師在創造具有激發性的教學情境和日常管理中去誘導學生的主體意識,促進能動性的實現。

2.自主性。學生的主體地位絕不能由別人代替,實際上也無法代替。在教學活動中,凡屬教師能夠科學組織,學生能夠通過動手、動眼、動口,特別是動腦而獨立完成的一切教學活動,都要盡可能創造一切必要的條件,誘導學生獨立地探究,在日常學生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學生及學生組織自主管理、自主學習、自主提高的作用。

3.創造性。學生在教學和管理活動中具有探索研究新知、追求新的活動方式和新的活動成果的內在需求和意向,創造性在每一個學生的身上的不同側面都會有所表現的,盡管他們的主體性不成熟、不完善,然而其主體性的嫩芽孕育著創造性,所以在教學和管理過程中,要善于為學生創設情境,引發激思,提供創造的機會和條件。

4.自為性。學生作為一個能動的自我,具備自我發展和完善的內在需求,這是使自我的主體性不斷實現的動力。這種動力的源泉就是自為性,失去了自為性就偏離了發展性,就沒有學生個性發展可言。

教育考試具有教育性,因而也具有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功能。這種功能發揮得如何,關鍵在于考試的導向作用。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日本久久久久亚洲中字幕 | 99在线免费观看视频 | 欧美色资源 | a一级视频 | 欧美香蕉视频在线观看 | 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777 | 日本免费高清视频 | 69爱爱视频 | 亚洲婷婷综合网 | 欧洲精品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看 | 成人试看120秒体验区视频 | 五月婷婷啪 | 精品久久人人做人人爽综合 | 国产高清免费吃奶在线观看 | 久久久这里只有精品免费 | 台湾一级毛片免费播放 | 久久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 狠狠综合久久久久综合 | 国产99久久亚洲综合精品 | 久久综合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 日本激情网址 | 国产精品成人观看视频网站 | 色婷婷在线视频 | 爱爱欧美视频 | di4se| 久久青草国产免费观看 | 97se色综合一区二区二区 | 99re在线精品视频免费 | 九九这里只有精品视频 | h小视频在线观看网 | 天天干天天干天天干天天干天天干 | 欧美一级高清片欧美国产欧美 | 国产乱视频在线观看播放 | 婷婷综合视频 | 国产亚洲人成网站在线观看 | 国产伦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视频一区二区三区自拍 | 日韩欧美国产精品第一页不卡 | 成 人 黄 色 视频免费播放 | 国产中文字幕第一页 | 国产福利一区二区精品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