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激情开心网,五月天激情社区,国产a级域名,婷婷激情综合,深爱五月激情网,第四色网址

法院財產保全擔保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3-02-08 10:33:46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法院財產保全擔保書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法院財產保全擔保書

第1篇

什么是財產保全擔保書

財產保全擔保書是指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為其財產保全申請提供財產擔保的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應當提供擔保,提供擔保是訴前財產保全的必備條件。申請人起訴前,法院無法確認申請人是否真正享有某項民事權利,其將來是否提起訴訟也是一個不確定狀態,一旦發生保全錯誤,申請人逃避承擔責任,將可能使被申請人的財產因此而受到不必要損失。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訴訟財產保全,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申請人應當依此提供擔保。訴訟過程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的權利義務并未最后確認,申請人是否真正享有雙方爭議的民事權利,還未得到判決的。因此,仍有錯誤保全并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可能。故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

財產保全擔保書內容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2)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于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制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于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財產保全擔保書的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范文: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公司

地址:××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被擔保人:××公司

地址:××市××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訴××物業管理公司債務糾紛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擔保人愿以擔保人銀行賬戶內××萬元人民幣為被擔保人所提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提供經濟擔保,并保證,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全部損失,并承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擔保人:××公司

第2篇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

(2)擔保內容。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

被擔保人: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擔保人:

第3篇

擔保人李**,女,漢族,1985年**月*日出生,現住**市**區***18號。

擔保人李**向你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現愿意提供擔保,擔保財產為本人的現金10000.00元。

如本案申請錯誤,擔保人以上述財產擔保,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此致

**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擔保人:李**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另一范本:擔保書

擔保人:

我自愿以 (房產、車輛)做擔保。在未執結案期間我保證不轉讓、變賣、抵押、擔保、贈與、毀損、隱藏等。

如有以上行為將負一切法律責任。

我自愿以 (存款)作擔保。在未結案期間我保證不動用此款,如有以上行為將負一切法律責任。

擔保人:

第4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三)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五)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第二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應當通過仲裁機構提出。仲裁機構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委托保全函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駁回申請的,應當及時通知仲裁機構。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作出裁定后,移送執行部門實施。

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對非緊急情況的,應當在接受申請后5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5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5日內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下列標準,確定擔保數額:

(一)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三)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追加擔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條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的,申請保全人應當提供與該股票、債券市場交易價格相當的財產擔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債券需要及時交易處置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被保全人交易處置,并保全其變價款。但股權、債券作為爭議標的的除外。

第七條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財產、擔保范圍、擔保物的價值、擔保責任的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他人為申請保全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財產或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公司法人作為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還應當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

保全擔保應當符合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保全人可以與保險公司訂立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作為保全擔保。

訴訟保全責任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應當確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擔保:

(一)在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

(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的。

(三)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保全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具體被保全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訴訟保全裁定未指明具體的保全財產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應當在申請書中寫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查詢的財產數額和范圍等事項。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請求保全的數額范圍內,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詢發現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詢發現的財產有存款、動產、股權、不動產等多種類型的,應當優先保全存款等方便變現處置的財產。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查詢的被保全人財產情況,應當依法保密,除根據申請保全人的保全請求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財產外,不得向申請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訴訟保全、強制執行之外使用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申請保全人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惡意獲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有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申請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需要有關單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的,有關單位應當在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送達當日辦理登記手續;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通知書的應當按照送達的時間先后辦理凍結手續,不能確定當日送達先后時間的,視為相同順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 財產保全裁定執行中,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裁定書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

第十七條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15日前向原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將保全財產移交已進入執行程序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執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極執行,超過三個月未對保全財產采取變價處分措施的;

(二)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申請人民強制執行的。

第十九條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動移送的,另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兩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可以根據保全財產的所在地、種類及各債權數額與保全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指定執行法院并限期處分保全財產。

第二十條申請保全人對駁回申請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保全財產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凍結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的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第5篇

    1、執行擔保發生在執行過程中;

    2、被執行人暫時有困難;

    3、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

    這一制度的確立對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當事人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創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有著重要的意義,對減輕當前執行難的壓力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執行擔保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最高人民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68條、269條、27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4條和第85條等是執行擔保這一制度的法律根據。

    三、執行擔保應具備的條件

    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

    2、擔保的方式。《意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須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

    4、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執行擔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意見》第268條規定,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規定》第8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四、執行擔保的效力

    1、擔保裁定書生效后,中止原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執行;

    2、被執行人應按執行擔保裁定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3、《意見》第268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第6篇

    重慶大學一教師研制一種系列化妝用品并命名為"含羞草",該產品由成都瑞鶴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以下簡稱成都公司)。成都公司擬將"含羞草"申請商標注冊,但發現使用在化妝品上的"含羞草"商標已于1991年由長沙市江南日用化工廠注冊。為此,成才公司先后三次與長沙市江南日用化工廠協商轉讓事宜,并于1995年達成轉讓協議,同年4月18日經商標局依法核準,取得"含羞草"注冊商標專用權。在此以前,重慶含羞草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公司)在自己生產的一種"靚膚露"化妝品上也使用"含羞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許可期限為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

    成都公司取得"含羞草"注冊商標所有權后,發現重慶公司在1995年3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后仍然使用"含羞草"商標進行生產銷售,于是,請求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考慮到此案的歷史原因,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成都、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案進行了調解,雙方企業于1995年6月27日達成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有:(一)"含羞草"注冊商標專用權屬成都公司所有。重慶公司應立即停止生產侵犯"含羞草"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二)對于重慶公司1995年4月30日以前已經生產的"含羞草雨水靚膚露",限定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完畢。到期未銷完的也不能再銷售。(三)對重慶公司新更換的"雨水靚膚露",其包裝仍有問題,限定在1995年9月30日以前更換,消除侵權商標。(4)在有成都公司產品的地區,重慶公司不能再宣傳帶有突出"含羞草"字樣的產品。在其他地區的宣傳,雙方都要依法宣傳其產品,嚴禁相互約詆毀,否則視為違約。

    協議簽訂以后,重慶公司違反協議規定,在1995年6月至10月間仍大量生產、銷售"含羞草雨水靚膚露",其產品在蘭州通過各大商場及批發商進行銷售,并遠銷至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區。1995年11月20日,成都公司就重慶公司在此期間銷售給蘭州金達大廈侵權產品,依法向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請求制止侵權產品銷售及侵權廣告的,請求責令重慶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同時,該公司還提交了一份《經濟擔保書》,稱"本公司就重慶含羞草實業公司侵犯我公司含羞草注冊商標專用權問題所提供的材料、商標注冊證真實無誤,并愿承擔因失實所引起的經濟后果。"

    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受理此案后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查,重慶公司于1995年5月至11月期間,共銷給蘭州金達大廈等商場"雨水靚膚露"17748瓶,其中,商場已銷6192瓶,單價19.5元,經營額120744元,尚未銷售11556瓶。這些"雨水靚膚露"外包裝箱、防偽標簽、內包裝瓶底部均標有成都公司注冊的商標"含羞草"字樣。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重慶公司在"雨水靚膚露"的包裝上使用"含羞草"字樣,違反了《商標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項的規定,屬商標侵權行為。為此,1996年1月18日,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第(3)項和第2款的規定,對重慶公司商標侵權行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一)消除重慶公司被查扣的11556瓶"雨水靚膚露"上"含羞草"字樣,予以發還,監督銷售。(二)對重慶公司處以48297.6元罰款。

    案件評析

    本案中,"含羞草"商標侵權案先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行政調解,并達成協議,后因重慶公司違約,成都公司對其違反協議規定的行為,向銷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要求依法制止商標侵權行為。從本案中,有以下法律問題需要注意:

    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是否適用行政調解問題

    所謂調解,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由第三方出面,從中規勸疏導,促使各方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爭端的一種方式。調解可分為訴訟調解和行政調解、民間調解。訴訟調解又稱法院調解,行政調解是指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依職權就某一民事權利糾紛所進行的調解。應該講,訴訟調解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即《民事訴訟法》有專門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經另一方申請,人民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但行政調解無明確法律規定,只是政府行政主管機關在自己職權范圍內,按照訴訟調解原則,參照訴訟調解的作法進行的一種調解活動。采取行政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其法律效力是有限制的,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則不能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么,請求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處理,要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侵權案件,被侵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行"雙軌制".對于請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鑒于商標侵權案件屬民事糾紛案件,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可以行政調解方式處理。實踐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不少商標侵權糾紛案件采用行政調解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糾紛。在本案中,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慮到投訴方和被投訴方均是本省企業,鑒于"含羞草"注冊商標權利產生、移轉、使用等特殊情況,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應該說比采取行政處罰方式解決更為有利雙方企業的生產經營。至于重慶公司后來在履行協議時有部分違約行為,一方面說明行政調解的強制力是有限的,一方面,也說明了本案的復雜性,還必須采取其它措施,才能保證協議的履行。

    二、關于經濟擔保問題

    成都公司在請求蘭州市工商局查處重慶公司商標侵權行為時,提交了一份《經濟擔保書》,保證其"提供的材料、商標注冊證真實無誤,并愿承擔因失實所引志的經濟后果".從上述內容看,此《經濟擔保書》有兩方面含義:一是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二是愿意承擔因材料失實引起的經濟后果。這兩種承諾,是否屬"經濟擔保"呢?

    經濟擔保一般是指在民事糾紛案件訴訟時,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申請人對此應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擔保的目的之一是,一旦法院在未審理案件之前所做出財產保全強制措施失當,從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這種損失由申請人予以賠償。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類似民事糾紛案件,有時也采取相財產保全措施,以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這種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相應的經濟擔保為前提。行政機關應該責面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資金或財產作為擔保,并嚴格審查其擔保能力。但此案中的《經濟擔保書》只是對將來發生情況的一種承諾,并無明確擔保對象,也無具體擔保措施,不能視為申請人提供了經濟擔保。在此情況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被投訴產品采取封存時,應慎重行使封存權。對于未提供擔保的財產封存,應視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職權主動封存。如果封存不當,由此引起的給被投訴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7篇

法定代表人:葛鐵銘,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周衛平,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高小平,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解放東路359號。

負責人:莫德旺,該辦事處主任。

委托人:王海,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入:劉志洪,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湖南建材紙廠。住所地:湖南省南縣茅草街鎮。

法定代表人:羅雄輝,該廠廠長。

上訴人中國新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湖南建材紙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湘法經一初字第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付金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臧玉榮、審判員李京平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夏東霞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1年4月11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縣支行(以下簡稱南縣建行)與湖南建材紙廠(以下簡稱建材紙廠)簽訂第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2000萬元,借款期限從1991年4月11日至1997年3月31日,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為1993年12月3萬元、1994年12月300萬元、1995年12月600萬元,1996年12月900萬元、1997年3月197萬元,年利率均為9.54%。中國新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建材集團)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貸款到期后,借款方如未償清本息,同意在接到南縣建行通知后三個月內代為償還。該擔保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建材紙廠還清借款本息時失效。1991年11月1日,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簽訂第二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623萬元,借款期限從1991年11月11日至1997年12月21日,年利率8.28%;如建材紙廠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建材集團在借款合同的擔保單位欄加蓋了公章。1992年4月11日,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簽訂第三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00萬元,借款期限從1992年4月11日至2005年6月20日,具體還款時間為2001年12月598萬元、2002年12月634萬元、2003年12月672萬元、2004年12月712萬元、2005年12月384萬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團出具了一份擔保書,內容與第一份擔保書相同。1993年4月11日,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簽訂第四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43萬元,借款期限從1993年4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具體還款時間與金額為2005年12月371萬元、2006年12月672萬元,年利率8.28%。建材集團亦出具了一份擔保書,約定內容與上述擔保書一致。南縣建行已按合同約定將四筆貸款共計6666萬元全部發放給建材紙廠,其中,第一、二份借款合同均已到還款期限,金額共計2623萬元;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金額共計4043萬元,尚未到約定的還款期限。

另查明,1995年8月9日,南縣建行向建材集團發出一份“關于催收建材紙廠基建貸款本息的函”,1998年5月10日,南縣建行再次向建材集團發出一份“關于建材紙廠項目貸款本息清收問題的函”,南縣建行保存了當日寄出這兩封函件的郵政快件收據與特快專遞寄件人存根聯,作為該函件已寄給建材集團的證據。1999年6月10日,南縣建行給建材紙廠發出一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其中包括本案中的四筆借款合同所涉貸款,建材紙廠的法定代表人羅雄輝予以簽收。1999年11月29日,南縣建行將其對建材紙廠的借款債權本金7466萬元(包括本案的6666萬元)及其利息轉讓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同時通知建材集團將擔保權利一并轉讓給信達公司。建材集團在簽收該通知的同時聲明:“只同意承擔其中依法未超過保證期間的擔保義務。”建材紙廠已被列入2000年全國企業兼并破產第三批審查項目名單,調整方式為破產,擬核銷額為1.30億元。

因建材紙廠始終未能償還任何貸款,建材集團亦未代為履行,信達公司于2000年7月18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建材紙廠與建材集團連帶清償到期貸款本金2623萬元、6666萬元貸款到期利息40761946.33元(截止到1999年9月20日)、解除尚未到期的4043萬元借款合同并由建材紙廠與建材集團連帶清償該項貸款。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所簽訂的四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團所提供的擔保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為有效。建材紙廠于1999年6月簽收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的行為應當視為對已經到期的2623萬元貸款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依法應當重新計算,且建材紙廠在本案訴訟中明確承諾歸還上述債務,因而,建材紙廠應當歸還已經到期的2623萬元貸款。鑒于建材紙廠未按借款合同規定歸還已經到期的貸款,且目前處于停產狀態,已被列入2000年全國企業兼并破產第三批審查項目名單之中,基本上已經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按照《貸款通則<試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南縣建行可以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南縣建行已將其債權轉讓給信達公司。對于信達公司要求建材紙廠歸還尚未到期的貸款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建材集團所提供的擔保均約定在建材紙廠未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由其代為償還。該保證是對建材紙廠的金錢債務提供擔保。由于金錢是一種可代替物,具有高度流通性,對于金錢債務的履行不可能出現客觀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本案代為履行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保證人不能代為履行合同”,在金錢債務的代為履行保證中顯然無法成就,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故對于建材集團所提出的本案中的保證屬于一般保證,應首先強制執行建材紙廠財產的主張,因缺乏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建材集團在建材紙廠拒不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時,應當代為償還。由于建材紙廠的違約行為致使信達公司請求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建材集團對于已經到期的貸款亦未履行代為償還的義務,因而,建材集團對于已經到期和尚未到期的貸款均應承擔代為償還義務,其所主張的期限利益因自身的違約行為應當認定已經喪失。保證合同同時約定“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還清全部借款本息時失效”,屬于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應當確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南縣建行從1995年7月給建材集團發出催收通知至1998年5月再次發出催收通知,其中有903萬元逾期貸款超過兩年未主張權利,信達公司請求建材集團承擔該部分貸款的連帶保證責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該院不予支持。信達公司提供的特快專遞存根可以證明已將1998年5月的催收通知郵寄給建材集團,建材集團提出自己沒有收到該通知,缺乏事實依據,該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貸款通則<試行>》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該院作出如下判決:1、解除南縣建行與建材紙廠于1992年4月11日、1993年4月11日所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及建材集團相應所出具的擔保;2、建材紙廠償還信達公司借款本金6666萬元及利息40761946.33元,合計107421946.33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3、如建材紙廠未能在限期內付清,由建材集團代為償還借款本金5763萬元及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547110元,財產保全費537620元,合計1084730元,建材紙廠負擔759311元,建材集團負擔325419元。

建材集團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其采信的信達公司提出的1998年6月4日特快專遞存權,并不能有效證明該公司已在訴訟時效內向上訴人送達了“關于建材紙廠項目貸款本息清收問題的函”。由于四份貸款保證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因此,保證期間應確認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對已到期的第一、二份貸款合同,南縣建行并未及時收貸,直至1999年6月10日,南縣建行才給建材紙廠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至此,第一份貸款合同之保證期限已屆滿,上訴人相應的保證責任已解除。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保證責任的性質應由合同的約定而確定,但一審判決卻以被擔保債務的標的物的性質而確定,這顯然是錯誤的。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斷情況。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上訴人(保證人)發函(上訴人亦不認定這一事實),保證期間因此中斷,上訴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對保證期間性質的錯誤認識。由于《貸款通則(試行)》也僅僅賦予被上訴人提前收回貸款的權利,而未賦予其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義務的權利,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償還未到期的債務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上訴人作為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在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之前,一審法院就債務人全部債務總額作出保全上訴人財產的裁定是錯誤的,應予撤銷。故請求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三項,及該院(2000)湘法經二初字第07-1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建材紙廠貸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信達公司答辯稱:一、建材集團否定特快專遞存根是本公司主張權利的證據,但該集團又未提出反駁的其他證據,故一審法院采信該存根為證據是正確的。二、從擔保書的約定看,信達公司向建材集團主張擔保債權并不以信達公司先行對主債務人建材紙廠行使訴訟或仲裁為先決條件,因此,建材集團不具有先訴抗辯權,一審判決認定建材集團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三、一審判決認定信達公司在保證期間內主張了權利,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是正確的,建材集團的上訴意見中有關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的觀點是對判決書內容的錯誤認識。四、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合同因而建材集團承擔的責任是解除合同之后的責任,只需法律規定,無需合同規定。綜上,信達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建材紙廠未提供任何答辯意見。

本院認為,建材紙廠與南縣建行、建材集團簽訂的四份借款擔保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原審判決認定為合法有效是正確的,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債權人南縣建行已按約履行了全部貸款義務,但債務人建材紙廠在第一、二份合同還款期限屆滿后,不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還款及違約責任。第三、四份借款合同雖尚未到期,但由于建材紙廠始終未能按期償還任何貸款并已瀕臨破產,被列入2000年全國企業兼并破產第三批審查項目名單,建材紙廠的行為已構成了根本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南縣建行有權要求解除尚未到期的第三、四份借款合同。建材集團與南縣建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系本案借款合同的從合同,而南縣建行已將上述債權合法轉讓給信達公司,參照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之規定,信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建材集團關于一審判決判令其償還未到期的債務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的上訴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四個借款擔保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實施以前,四份保證合同中均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限,依據本院l994年《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建材集團應當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承擔保證責任。建材集團于1995年8月9日、1998年6月4日兩次收到南縣建行的催款通知,上訴人雖認為1998年6月4日特快專遞寄件人存根聯不能有效證明信達公司已在訴訟時效內向上訴人送達了“關于建材紙廠項目貸款本息清收問題的函”,但未提出相應的證據佐證,故原審法院對信達公司有關南縣建行向建材集團催款的事實認定是正確的,建材集團以合同的保證期限已經屆滿、南縣建行未及時催款收貸為由,認為其對第一份借款擔保合同的保證責任應當解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將兩年的保證期間認定中斷不妥,屬對原判決的誤解。第一份借款合同中已到期的900萬元與197萬元兩筆貸款,以及第二份借款合同項下的623萬元貸款,由于南縣建行起訴建材紙廠與建材集團時這三筆款項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且在兩年的保證期間內南縣建行曾向建材集團催收貸款,依據本院1994年《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之規定,保證人建材集團對這三筆款項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四份借款擔保合同中建材集團所提供的擔保均約定在建材紙廠未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由其代為償還,如保證人不自動履約則允許債權人委托有關銀行從保證人賬戶中扣收全部貸款本息,而建材紙廠未能按期還貸、南縣建行向建材集團兩次催款后,建材集團應當無條件地代建材紙廠償還貸款,故上述約定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盡管原審判決第三項的表述是判令建材集團對建材紙廠的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但其前提是建材紙廠未能在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所有欠款,這對本案債權人的利益并無損害,且信達公司對此并未提起上訴。故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上訴人提出的撤銷原審法院(2000)湘法經二初字第07-1號民事裁定書的請求,由于該裁定是因財產保全而作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當事人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上訴,故該請求不屬于本案二審的范圍。

綜上,建材集團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判處責任適當,應當予以維持。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8篇

公訴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志強,男,47歲,四川省南充市人,個體工商戶,住克拉瑪依市。1999年7月16日被逮捕。

辯護人:崔秀華,克拉瑪依遠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志強因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檢察院向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志強擅自將被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木材變賣,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志強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第一,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已經超出了我的債務數額,所以我變賣其中一部分是合理的;第二,因另一筆債務,我已經被起訴到伊寧市人民法院。最近聽說該法院也要來查封這批木材,而這批木材是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查封后交給我保管的。我怕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得不到木材讓我承擔責任,所以想把這批木材出賣后,將價款交到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我的行為至多是妨礙了訴訟程序,但不構成犯罪。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李志強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請從輕判處。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疆天山西部林業局霍城林場根據合同約定,給本案被告人李志強提供了價值近3萬元的木材,李志強未按約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霍城林場即向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志強償付所欠木材款,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提出對李志強所有的木材予以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并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對霍城林場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如果不及時對李志強的木材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就有可能給霍城林場訴李志強拖欠貨款糾紛一案將來的執行工作造成困難,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霍城林場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遂于1999年4月26日裁定,查封李志強的木材。法院將李志強所有的一批價值3萬余元的木材經清點后加貼了封條,就地封存,并責令李志強妥善保管。在查封令沒有解除的情況下,李志強于同年5月5日將被查封木材中的28.5立方木材轉移至另處出售,獲價款3萬元。

查封木材已不在保管場所一事,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于1999年5月5日得知,在無法了解到被查封木材去向的情況下,法院工作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于5月15日立案,經偵查,掌握了被告人李志強出售查封木材的情況。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李志強的親屬將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3萬元交到了公安機關。該款經公安機關劃轉至法院賬戶后,已使霍城林場訴李志強拖欠貨款糾紛一案的判決順利執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宣讀和出示并經當庭質證的如下證據證實:1、霍城林場的民事訴狀及訴訟保全申請、擔保書,法院的經濟案件立案審批表、民事裁定書,證實了霍城林場訴李志強拖欠貨款糾紛一案依法受理并依法裁定訴前財產保全的事實;2、報案材料及法院干警的證言,證實本案發案情況,以及查封財產被處置后對民事案件審理的影響;3、證人尚宇玲、鄧玉萍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李志強的作案經過;被告人李志強的供述與證人尚宇玲、鄧玉萍的證言相符;4、對李志強出售查封財產情況的調查筆錄,證實李志強對查封財產的處置情況。

二、判決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認為:

霍城林場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人李志強償付拖欠的木材款是近3萬元,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在收到權利人為申請查封提供的相應擔保后,查封了李志強價值3萬余元的財產。若通過審理,既使霍城林場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李志強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因查封而受到損害。李志強辯稱查封財產超出了其負債數額,因此其出售超出部分的木材是合理的,既不符合事實,更違背法律的規定,理由不能成立。

查封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了查封的強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包括非查封的人民法院)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被告人李志強辯稱因別的法院也要來查封這批木材,其變賣木材是想將價款交到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與事實和法律不符,顯系狡辯。

民事訴訟中的查封,是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的一項臨時性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通過采取查封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以保證申請人的權利能夠實現。從維護國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查封是一項重要的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刑法將破壞查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有利于確保法律的尊嚴得以實現。被告人李志強在經濟活動中拖欠貨款不還,當被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后,又無視國家法律制度,竟敢將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出賣了大部分,其行為破壞了國家的司法制度,擾亂了民事訴訟活動,情節嚴重。如果對李志強的行為不以罪論處,公民對國家法律的信仰就會落空,法律的尊嚴地位將會動搖。

由于被告人李志強的親屬將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3萬元交到了公安機關,使霍城林場訴李志強拖欠貨款糾紛一案的判決順利執行。應當看到,李志強的親屬能將出售查封木材所得款交到公安機關,第一是因為法院工作人員察覺得早并報案及時,李志強及其親屬來不及和不敢轉移、揮霍該款,從而使他們有條件這樣做;第二是因為在報案后,公安機關及時采取了果斷的偵查強制措施,使李志強及其親屬及時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量,認識到繼續抗法的嚴重后果,從而才能做出這樣的決定。可以說,如果不是公安機關及時以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立案偵查,則不會有李志強的親屬自動交回出售款的舉動。因此,不能因李志強的親屬已將出售款交回,霍城林場的債權已經實現,就認為李志強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的行為不屬情節嚴重,從而認為其不構成犯罪。李志強親屬的行為確實使拖欠貨款糾紛一案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這一事實可作為對李志強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從輕判處意見也可以采納。據此,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判決:

第9篇

關鍵詞:納稅擔保;民事擔保;法律性質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7-0303-01

1 納稅擔保和民法擔保之比較分析

1.1 適用方式的比較分析

民事擔保發生在民事、經濟領域,可以由當事人依法自行設定。我國《擔保法》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納稅擔保的適用方式是法定的,且只能發生在稅收征納活動中。《稅收征管法》和《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中明確的規定了適用納稅擔保的三種情形,即稅收保全前的納稅擔保、離境清稅的納稅擔保和行政復議前的納稅擔保。《海關法》也規定了稅收保全前的擔保、進口貨物先放后驗等關稅擔保的情形。

1.2 擔保方式的比較分析

《擔保法》第2條規定“擔保的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我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及《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明確規定納稅擔保的三種方式: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納稅擔保方式排除了定金和留置,較于民法擔保有所取舍。

在納稅擔保法律關系中,就稅收之債而言,強調納稅人和納稅擔保人的給付義務,不存在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的問題,而定金是當事人之間互為擔保的方式,顯然不適用于納稅擔保。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稅務機關通常并不事先占有納稅人的財產,留置也不適用于納稅擔保。但是,《海關法》中卻存在例外,第60條規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款三個月的,海關可以將應稅貨物依法拍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因而具有留置擔保的特征。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擔保法》第84條和《合同法》第264條規定了留置權的適用范圍,除特定合同之外,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不能成立留置權。由此,《海關法》中“留置擔保”尚未得到立法確認。

1.3 責任范圍的比較分析

民法上擔保的責任范圍一般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質物后,其價款不足清償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5條規定:“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用于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于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并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可見,我國的納稅擔保為全額擔保,納稅擔保人的責任并不以提供擔保的財產為限,因為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繼續追繳的權利。

1.4 保證規定的比較分析

《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第8、9、10條規定了不得作為保證人的情形。保證的方式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財務報表資產凈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擁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未設置擔保的財產的價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的,為具有納稅擔保能力。”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在第9條中做出規定,增加了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七種情形,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也明確化、標準化。可見,納稅保證人的資格嚴于民事保證。《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了納稅保證的方式,即連帶責任保證,排除一般保證,當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保證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5 強制擔保的比較分析

納稅擔保與民事擔保的顯著差異之一在于是否存在強制擔保的問題。民法的基本原則為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擔保的設定完全遵循意思自治,不存在強制擔保。《稅收征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時,責令納稅人提供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即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這屬于強制擔保。

1.6 擔保成立的比較分析

民法上擔保合同的成立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納稅擔保的成立雖然也是以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但是稅務機關卻處于主導地位,納稅人、擔保人處于弱勢。第一,《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2條規定,納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納稅抵押和納稅質押的成立也是以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為前提。第二,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納稅擔保書屬于格式文書。對于抵押和質押納稅擔保,還應由擔保人按規定填寫財產清單,且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才有效力。

1.7 擔保實現的比較分析

民法擔保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條件具備時,擔保權人可以要求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但這種請求需有對方的配合才能實現。擔保權人沒有強制對方履行或者直接將擔保物拍賣、變賣的權利,只能向法院,據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納稅擔保與民事擔保實現方式的差異,表現在稅務機關的自力執行權上。無論何種方式的納稅擔保,稅務機關對納稅擔保人均享有自力執行權,不需要通過協商或啟動司法程序。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0條規定:“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交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即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 納稅擔保法律性質

基于以上比較分析,顯見兩種法律制度的異同,在異同中對納稅擔保法律屬性的界定可從三方面分析:

2.1 公法屬性――保障國家稅收實現

施正文教授在《稅收債權論》中定義稅收之債:“作為稅收債權人的國家或地方政府得請求作為稅收債務人的納稅人履行繳納稅款這一金錢給付的法律關系。”稅收之債是公法之債。基于稅收之債產生的納稅擔保,必然具有公法屬

性。其公法屬性體現在擔保成立,實現,法律救濟和法律

責任等方面。賦予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法律關系中的主導地位,最大限度保障國家稅收的實現。

2.2 私法屬性――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納稅擔保作為民法債的擔保在稅法上的引入,折射出納稅擔保的私法屬性。其私法屬性體現在納稅擔保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形成合意基礎上。事實上,除為了維護國家、公眾利益而賦予稅務機關在程序和實體上的特權外,其與民事擔保在形式上幾乎沒有差異。

2.3 “以公為主、公私兼顧”――透過現象看本質

稅收是現代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具有很強的公益性,為了保障公益需求,實現稅收之債,國家必須賦予稅務機關一定的強制執行力。納稅擔保的宗旨是保障稅收債權的實現,只是在保障稅收安全的前提下,留出私法合意的空間,本質上反映出公共利益優于個人利益。因此,納稅擔保兼具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在稅法上的體現。但為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兩種屬性并不具有同等地位,而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即:納稅擔保的公法屬性居于主導地位,在保障國家稅收債權的前提下,兼顧保護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合法權利,滿足納稅人的合法要求,避免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達到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納稅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相對平衡。

參考文獻

[1]金永恒.論稅收擔保的法律屬性[J].山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04).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女生宿舍2清韩语中字 | 二区三区在线 | 欧美二区三区 | 国产成人aa在线视频 | 免费v片在线观看视频网站 免费a在线 | 久久99精品综合国产首页 | 91av久久 | 日本丶国产丶欧美色综合 | 久久香蕉国产线看观看99 | 久青草视频在线播放 | 欧美在线性视频 | 国产精品一区视频 | 99久久国产综合精品网成人影院 | 五月开心激情网 | 男女在线网站 | 激情网五月天 | 国产综合在线观看 | 福利小视频在线播放 | 欧美激情亚洲精品日韩1区2区 | 97在线视频免费观看 | 国产一级毛片高清视频完整版 | 久久免费视频精品 | 亚洲久草视频 | 国产精品久久精品牛牛影视 | 免费在线亚洲 | 乱人伦中文视频在线观看免费 | 天天久久狠狠色综合 | 国产小视频在线看 | 久久亚洲日本不卡一区二区 | 五月婷婷七月丁香 | 久久999视频 | 欧美美女福利视频 | 久久99热狠狠色一区二区 | 欧美一区二区自偷自拍视频 | 99re久久| 久草视频国产 | 国产日本韩国不卡在线视频 | 国产综合在线观看视频 | 嫂子的职业高清 | 一级片视频在线 | 欧美日韩精品乱国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