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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申請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2-10-22 05: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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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申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時間、地點、侵害的客體、目的、動機、手段、造成的后果等事實要素。

 

申請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寫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構成的罪名法律依據。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寫明主要證據及其來源,主要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公安局(或_____人民檢察院、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1立案申請書范文2

 

申請人:山西介休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系電話:1523xxxx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并找出真兇,將之繩之于法。

 

事實和理由:

 

20**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鄉溫村。占地51畝,建筑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柜、保險柜、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伙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毀、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后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后,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發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占真兇并繩之于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復(介公不立字[20**]2號、介公復字[20**]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于20**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并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zh藥炸毀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2021立案申請書范文3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石家莊博柯特包裝有限公司油合伙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石家莊博柯特包裝公司法人、油合伙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職務侵占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1*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后,三人開始合伙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余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伙期間經營一直處于贏利狀態,但由于合伙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欲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對合伙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對小部分合伙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查看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伙經營期間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凈資產,若核算后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余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背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并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占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應經濟偵查大隊趙隊的要求本人后附說明(2頁)本人申請與民事法庭無關和申請的證據提交法院的望調查。

 

第2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第3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

第一節合伙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節合伙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合伙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五節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六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條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六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一百零一條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第4篇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二)、行政許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法律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是在特定對象符合相關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設定的禁止內容的解除,允許其從事某項特殊的活動,使其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例如:為了保證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通過考試等方式給符合一定技術的人發給駕駛證,賦予其駕駛汽車的權利。

2、行政許可是一種應申請的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許可相對人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為的行為,作為行政許可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獲得對此種禁止的解除,就必須具備相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特定條件,并向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許可申請書,如《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公司注冊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通過申請書向行政機關提出自己的許可請求,并說明自己所具備的相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通過審查申請人的請求,并確定其具備了相應的條件后,才能授予許可。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賦予政行相對人的這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通常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有效。此種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要件,這種特定的形式要件就是許可證、執照,具體名稱包括準運證、通行證、批準書、資質證書等等。

4、行政許可的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不得超出法定界限。許可是建立在普通禁止基礎上的解禁行為。如行政機關發放營業執照,是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經營活動,但同時也是禁止其他人隨意從事經營活動,其他人非經行政機關允許,如從事相應經營活動即屬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三)行政許可程序

許可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它是影響行政效率和申請人的一個重要因素;也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得失。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申請的批準或不批準,關系到相對人能否取得某種權利或資格,能否從事某種活動。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前提條件。現《行政許可法》的出臺實施,對行政許可程序做了程序規定,行政許可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1、申請與受理;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1、申請與受理。

申請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人)要取得某項行政許可,首先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組織名稱、住址或組織地址、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及相關條件等。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除提交申請書以外,法律、法規通常還規定應同時提交有關文件材料,如申請從事食品服務的營業執照,必須同時提交衛生許可證和個人身體健康證。在申請某些附條件許可,即取得某一許可必須以擁有另一許可證為前提時,除提交上述有關文件、材料外,還必須提交作為取得相應許可前提的許可證(前置審批)。如動植物及產品入境時,在向海關申請前必須獲得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許可,否則海關對此申請不予接受。

行政許可申請的表現方式一般以書面材料提出,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視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審查與決定(頒發或拒絕頒發許可證),及期限的規定。

行政許可機關收到申請后,依照法定標準及程序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行政責任。(2)申請書及附錄材料。行政許可機關確定申請人符合資格后還須對申請書的形式加以審查,如果認為申請書不規范,有權要求申請人補正或重新申報。(3)申請事項。行政許可機關應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是否具備法定條件等。(4)有關資格的許可還須審查申請人是否通過規定的考試、考核。(5)行政許可機關在書面審查申請合格的基礎上,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實地考察)。

行政許可機關通過以上的步驟對申請審查之后,一般作出兩種決定。

一是決定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機關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及時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許可證、營業執照應載明:許可證名稱、許可事項(許可的范圍)、被許可人姓名、住址、許可有效期限、許可證編號(注冊號)、許可日期等。

二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行政許可機關在受理申請后的法定期限內未作出任何表示的,可視為不予批準或拒絕頒發許可證照(行政不作為)。

《行政許可法》同時規定行政許可機關應在法定的期限內(二十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特殊情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3、行政許可的變更與延續。

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化要求變更許可內容,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行政許可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行政許可不適當的,亦可主動變更,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要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如果許可所依據的法律對許可的范圍、條件或期限進行了修改或變更,許可機關應及時修改或更換許可證。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四)特殊規定

1、《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行政許可法》還規定: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4、《行政許可法》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5、《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行政許可的撤銷

《行政許可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以下行政許可:(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6)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二、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

從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看,適用行政許可的范圍主要涉及以下內容:1、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2、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3、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一)市場主體申請準入,申請退出的行政許可。

這主要包括。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第十八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預先單獨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后,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可以提起企業名稱預先登記的申請人是:第

一、內資企業(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3)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第

二、外資企業: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第

三、個體工商戶: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或家庭。《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2、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已作了明確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核準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公司變更登記事項主要涉及公司名稱的變更、公司住所的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公司類型的變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股東會決議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5)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3、分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分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分公司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分公司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開業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登記主管機關根據申請單位的申請和所具備的條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規范化要求,核準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變更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企業營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

5、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以上十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關的條款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作了具體的規定。

6、合伙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合伙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合伙企業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合伙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六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合伙企業因(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7、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個人獨資企業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內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換發營業執照或者發給變更登記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個人獨資企業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核準通知書;不予核準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8、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

個體工商戶開業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者家庭,應當持所在地戶籍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個體工商戶變更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個體工商戶歇業登記的行政許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當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9、企業年度檢驗的行政許可,《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六條: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二)、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

《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并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申請廣告經營許可),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并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從《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廣告經營的行政許可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2、房地產廣告發的行政許可;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

1、店堂廣告的行政許可,《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為推銷商品、服務,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帶自行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僅以企業登記核準名稱為內容的標牌、匾額除外),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關于法定主體資格的證明文件;(2)含有廣告地點、形式的申請報告;(3)廣告樣件;(4)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齊備后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批準設立的店堂牌匾廣告核發《店堂牌匾廣告登記證》。

2、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房地產廣告暫行規定》規定:房地產廣告的,必須具備(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其它主體資格證明;(2)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3)土地主管部門頒發的項目土地使用權證明;(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5)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出租、項目轉讓廣告,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6)中介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應當提供業主委托證明;(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證明(房地產廣告的行政許可),方可廣告。

3、廣告顯示屏的行政許可,《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第三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廣告顯示屏。

4、戶外廣告的行政許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戶外廣告。

5、化妝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化妝品廣告,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化妝品廣告)。

6、酒類廣告的行政許可,《酒類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酒類廣告,應當遵守《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酒類廣告)。

7、臨時性廣告的行政許可,《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下列活動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1)體育比賽、體育表演活動;(2)文藝演出、文藝表演活動;(3)影視片制作活動;(4)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活動;(5)評比、評選、推薦活動;(6)紀念慶典活動;(7)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的其他活動。

8、食品廣告的行政許可,《食品廣告暫行規定》第一條: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9、印刷品廣告的行政許可,《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印刷品廣告。

10、醫療廣告的行政許可,《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不得醫療廣告。

11、煙草廣告的行政許可(國家限制性廣告),《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煙草廣告。第五條:在國家禁止范圍以外的媒介或者場所煙草廣告,必須經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的省轄市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煙草經營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業、服務業的銷售點和居民住所發送廣告品,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

(三)、其他方面申請的行政許可。

主要有以下幾點: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

1、經紀資格認定的行政許可,《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1)經紀資格的認定;(2)經紀人的登記注冊;(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經紀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4)指導經紀人自律組織的工作;(5)國家賦予的其它職責。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后,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以上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2、申請開辦商品展銷會的行政許可,《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五條: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3、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政許可,《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的開辦、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市場登記注冊。第四條:市場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各類市場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市場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頒發《市場登記證》。

通過對法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行政許可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律在很大范圍內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許可的權利,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的學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在工作中才能更好的執行好《行政許可法》。

2003年9月2日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3)《法律辭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4)《現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匯編》--經濟管理出版社

1996年1月第1版

第5篇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進行監督、指導。

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協會章程和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章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

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

第六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第七條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八條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書面合伙協議;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為設立人;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四)有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九條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十條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除符合《律師法》規定的一般條件外,應當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師法》規定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需要國家出資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由當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籌建,申請設立許可前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律師業發展需要,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資產數額,報司法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設立律師事務所,其申請的名稱應當符合司法部有關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的規定,并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前按規定辦理名稱檢索。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應當在申請設立許可時一并報審核機關核準。

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從本所合伙人中經全體合伙人選舉產生;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由本所律師推選,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是該所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二)律師事務所的宗旨;

(三)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四)設立資產的數額和來源;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置、職責;

(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辦法;

(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其章程還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律師事務所章程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律師事務所章程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律師執業經歷等;

(二)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三)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四)合伙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序;

(五)合伙人會議的職責、議事規則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債務承擔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間爭議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違反合伙協議承擔的責任;

(九)合伙協議的解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合伙協議的內容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合伙協議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并簽名,自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許可,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設立申請并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設立人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人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設立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核撥編制、提供經費保障的批件。

申請設立許可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登記表》。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設立律師事務所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受理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在審查過程中,可以征求擬設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對于需要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也可以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核實。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機關報送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準予設立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辦公場所懸掛,副本用于接受查驗。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應當載明的內容、制作的規格、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人應當在領取執業許可證后的六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完成律師事務所開業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將刻制的律師事務所公章、財務章印模和開立的銀行賬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準予設立律師事務所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設立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一)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予設立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設立決定的。

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原審核機關批準。具體辦法按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原審核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跨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變更住所,需要相應變更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機關的,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變更情況通知律師事務所遷入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律師事務所擬將住所遷移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按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被除名。

新合伙人應當從專職執業的律師中產生,并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但司法部另有規定的除外。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處理相關財產權益、債務承擔等事務。

因合伙人變更需要修改合伙協議的,修改后的合伙協議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并對章程、合伙協議作出相應修改后,方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變更。

第二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對原律師事務所進行變更或者注銷原律師事務所、設立新的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在自行依法處理好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銜接、人員安排、資產處置、債務承擔等事務后,提交分立協議或者合并協議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律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

(二)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律師事務所在取得設立許可后,六個月內未開業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應當終止。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前,不得自行決定解散。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在終止事由發生后,應當向社會公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依法處置資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務。因被吊銷執業許可證終止的,由作出該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因其他情形終止、律師事務所拒不公告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告。

律師事務所自終止事由發生后,不得受理新的業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清算結束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注銷申請書、清算報告、本所執業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由其出具審查意見后連同全部注銷申請材料報原審核機關審核,辦理注銷手續。

律師事務所被注銷的,其業務檔案、財務帳簿、本所印章的移管、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規則

第三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

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收費,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及時查處有關違規收費的舉報和投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勵機制。

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

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合伙律師事務所和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為聘用的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個人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等基金。

律師參加執業責任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律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律師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合伙人會議或者律師會議為合伙律師事務所或者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的決策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重大決策應當充分聽取聘用律師的意見。

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章程可以設立相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本所負責人開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本所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組織開展業務學習和經驗交流活動,為律師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投訴查處制度,及時查處、糾正本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調處在執業中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認為需要對被投訴律師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報告。

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有關處理結果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備案。

已擔任合伙人的律師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罰期滿后三年內,不得擔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律師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考核,評定等次,實施獎懲,建立律師執業檔案。

第四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直接向所在地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年度檢查考核。具體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由司法部規定。

第四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對所承辦業務的案卷和有關資料及時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執業許可證,不得變造、出借、出租。如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審核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在當地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

律師事務所被撤銷許可、受到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應當自處罰決定生效后至處罰期限屆滿前,將執業許可證繳存其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六章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律師事務所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監督律師事務所執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監督律師事務所保持法定設立條件以及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律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申請注銷的情況;

(五)監督律師事務所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上報年度執業總結的情況;

(六)受理對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

(七)監督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和實行整改的情況;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查實的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對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或者有關律師進行警示談話,責令改正,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認為需要給予行業懲戒的,移送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七條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的情況,制定加強律師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指導、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重大投訴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表彰;

(四)依法定職權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依法應當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處罰的,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審查律師事務所設立、變更、設立分所、注銷申請事項;

(七)建立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負責有關律師事務所的許可、變更、終止及執業檔案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有前款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定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業務開展情況;

(三)監督、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對律師事務所的專項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四)組織對律師事務所的表彰活動;

(五)依法對律師事務所的嚴重違法行為實施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監督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申訴案件;

(六)辦理律師事務所設立核準、變更核準或者備案、設立分所核準及執業許可證注銷事項;

(七)負責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有關重大信息的公開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事務所實施監督管理,不得妨礙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實施許可和管理活動的層級監督,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工作的統計、請示、報告、督辦等制度。

負責律師事務所許可實施、年度檢查考核或者獎勵、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許可決定、考核結果或者獎懲情況通報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支持律師協會依照《律師法》和協會章程、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協調、協作機制。

第五十二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組織、隊伍、業務情況的統計資料、年度管理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司法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律師事務所設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新修訂的《律師法》于20xx年6月1日實行,根據新《律師法》第15條、第16條和第20條的規定,我國的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有:合伙所、個人所和國資所三種組織形式。新律師法實施后,合作所開始退出律師服務歷史的舞臺。

當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難問題時,你就可向律師請求幫助。在中國,律師服務機構稱為律師事務所,它是中國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當你上門詢問時,就會有律師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難問題,律師會根據法律如實解答。當你感到有需要請律師幫助你解決問題時,你應填寫如下文件:

1.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是證明你委托律師作為委托人,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動的書面憑證。授權委托書一定要寫明委托權限,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

第6篇

央企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葛洲壩”)近日遭到網絡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人王瑾熙稱,葛洲壩承建的漢宜高鐵項目存在被層層轉包的問題,且部分項目被轉包給無業人員和國家干部。王瑾熙是一名包工頭,曾經是葛洲壩承建的漢宜高鐵項目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方,但工程費用一直被拖欠。

近日,王瑾熙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我于2009年初承接了漢宜高鐵11.5個涵洞框架及蓋板的工程,2009年10月已施工完畢,當時工程總造價約為420萬元,但截至目前,僅拿到150多萬元的工程款,還有超過250萬元的余款至今沒有拿到。”

不過,王瑾熙向記者提供的當時簽訂的多份協議書顯示,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實際承接方。

根據王瑾熙提供的協議書,當時無業人員王軍與王杰(時任湖北省安陸市地稅局副局長、王軍的堂兄弟)、李春光(時任安陸市地稅局辦公室主任)三人合伙借用安陸市通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聯公司”)的施工資質從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第七分部(以下簡稱“葛洲壩第七分部”)承接了部分工程。此后,通聯公司又將部分工程轉給王瑾熙。

王瑾熙同時表示,王軍是通過時任葛洲壩總經辦主任周向東(現掛職湖北省宜昌市遠安縣副縣長)的關系承接的該項工程,周向東是王軍的親戚。

但后來上述三名合伙人和分包商通聯公司產生內訌并訴諸法院,最終導致施工方無法結賬。

了解此案件的陳鷹律師認為:“在這件事情中,葛洲壩沒有公開招標,后工程又經過層層轉包,肯定存在管理上的瑕疵,目前的關鍵問題是葛洲壩是否承認王瑾熙是真正的施工方,本著‘誰施工,誰拿錢’的原則,事情就容易解決。”不過,對此,王瑾熙稱:“葛洲壩現在并不愿意承認我是真正的施工方,因為前期他們都是和王軍接洽的,現在承認我是施工方就等于承認他們存在瀆職行為。”

記者從安陸市交通局副局長、通聯公司法人胡定超處了解到,目前公安、司法部門已介入上述事件,相關人員已被抓捕。王瑾熙同時表示,王軍正是被抓捕的人員之一。

記者就此事致電上市公司葛洲壩的董秘彭立權,但截至發稿前,其座機一直無人接聽。

漢宜高鐵工程被層層分包

王瑾熙提供的協議書等資料顯示,其承包的涵洞工程項目隸屬于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第七分部所在區域,主要負責涵洞框架及蓋板工程。

不過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實際承接方,此工程是王軍以通聯公司名義與葛洲壩第七分部于2009年5月27日簽訂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涵洞施工勞務協議書》,合同編號為HYZQ6-7-0020,施工地點位于湖北省宜昌市。

在此之前,王軍、王杰、李春光曾于2009年1月1日簽訂合伙協議,除了利益分配等問題外,協議還約定了三人的具體分工,工程業務由李春光負責;承接工程主要由王軍、李春光商議,并協調甲方關系,工程收支則由王杰統一支配。

不過,按照王瑾熙的說法,上述三人并無施工資質,同時也不具備施工能力。為了順利拿下工程項目,上述三人一方面向通聯公司借用施工資質,另一方面則將工程向外轉包。

為此,負責工程業務的李春光于2009年1月7日與王瑾熙簽訂《承包漢宜高鐵工程合同書》,雙方約定李春光負責葛洲壩集團和當地外部環境的關系協調,并承擔一切費用;王瑾熙負責具體施工,工程竣工后按項目部結算工程總造價一次性由甲乙雙方進行清算,工程總造價的15%上交給李春光。

2009年1月12日,李春光與通聯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協議書》,承包方式為大包干,即全賺全賠,通聯公司不承擔虧損責任。

從上述合同來看,漢宜高鐵工程被層層轉包,這與王瑾熙的說法吻合。

王瑾熙向記者表示:“當時王軍共承接了17個涵洞項目,我負責11.5個涵洞的施工,另外5.5個由他人施工。”據王瑾熙介紹,其承擔的工程總造價約為420萬元,全部工程已于2009年10月完工。2013年之前,王軍曾分別通過銀行轉賬和現金方式將152萬元的工程款付給王瑾熙,不過還有超過250萬元的余款至今未付。此后,王瑾熙找李春光結算工程款,被告知應找王軍支付,但王軍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項。

王瑾熙表示,按照當初簽訂的協議,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與通聯公司簽訂施工協議,也理應與通聯公司結算工程款。王瑾熙表示:“該項工程費用扣掉15%管理費后的實際利潤已無多少,大部分都是農民工的工資,由于拖了好幾年,當初的農民工住在我家里向我要工資,無論怎樣,我都得把錢要回來”。由于王軍已被抓捕,記者就此事致電李春光,不過在記者表明身份后,李春光匆匆掛了電話。

分包商內訌令司法部門介入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三位為利而來的合伙人好聚卻未能好散。

2013年初,王軍一紙訴狀將葛洲壩及通聯公司告上葛洲壩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自己以通聯公司名義與葛洲壩第七分部簽訂的協議無效,獲得法院支持。

王軍表示,其于2008年與李春光商量一起合伙承接工程項目,李春光承諾出面借用通聯公司出具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后證明為虛假)及一系列材料交給王軍,在王軍與葛洲壩簽訂了關于漢宜高鐵項目的勞務分包合同后,由于前期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李春光擔憂虧損,不愿出資,繼而干脆提出退伙,后期一直由王軍履行合同。2010年,李春光得知工程進展情況良好,卻又先后兩次以通聯公司的名義要求與葛洲壩結算工程款項。此時葛洲壩發現通聯公司出具的附件印章與之前王軍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及簽訂合同的印章均不一致,遂暫停了對王軍的工程款結算。

葛洲壩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經了解,上述公章均系李春光私自刻印,并非通聯公司的真實印章。”

王軍認為合同訂立時其持有的授權委托書及簽訂合同時使用的通聯公司公章均系假章,葛洲壩和通聯公司不存在真實的勞務合同關系;以王軍名義訂立的合同一直在王軍與葛洲壩間履行,通聯公司從未派人參與項目的施工管理,王軍一直在與葛洲壩實際結算,因此,2009年5月27日,與葛洲壩簽訂合同的乙方是王軍,與通聯公司毫無關系,由于通聯公司的百般阻撓,項目工程款不能按時結算,鑒于此,王軍請求法院判定,確認2009年5月27日葛洲壩與王軍訂立的《涵洞施工勞務協議書》的合同無效。后葛洲壩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判定上述《涵洞施工勞務協議書》無效。

王軍所說的通聯公司百般阻撓,主要是指通聯公司對委托人的變更。2010年3月1日,通聯公司向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提交了項目經理變更申請書,通聯公司表示,“鑒于我公司實際情況,現將原項目委托人王軍變更為許波,即日起,我公司在你處一切活動委托許波辦理,原委托書作廢。”

2010年4月2日,通聯公司委托律師再次向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發出律師函,要求葛洲壩立即停止向王軍支付剩余工程款項,同時要求葛洲壩將工程款劃撥到通聯公司基本賬戶。隨后通聯公司又于2010年11月30日向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遞交委托書,通聯公司在委托書中稱,“鑒于我公司實際情況,現特委托王瑾熙在你處進行所有涉及我公司工程結算事宜。”

按照通聯公司2010年提供的律師函和項目經理變更申請書,通聯公司已默認與葛洲壩第七分部簽署的施工協議。但在葛洲壩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通聯公司不僅明確表示未授權王軍與葛洲壩第七分部簽訂協議,且否認授權委托書、印章及其他資料由該公司出具。

記者就此致電通聯公司法人代表胡定超,胡定超表示:“目前,司法部門已介入此事,已抓捕相關人員,其他情況不方便透露。”王瑾熙告訴記者,王軍正是被抓捕的人員之一。

項目管理混亂疑存權錢交易

除了工程被層層轉包,根據王瑾熙提供的舉報材料,葛洲壩的管理也存在諸多漏洞,項目人員存在權錢交易行為。

王瑾熙表示,葛洲壩第七分部領導伙同施工隊做假賬、做假工程量,曾一次性套取工程款5萬元。另外,他還指出該分部前任項目經理楊進受賄。王瑾熙表示,“當時王軍想以通聯公司名義承攬高鐵公路跨鐵路橋項目(以下簡稱‘跨橋項目’),多次向楊進行賄,楊進也幫了王軍幾次大忙。在楊進將調離之前,他同意王軍的跨橋項目提前開工,合同還沒簽訂,整個第七分部的五座跨橋項目都讓王軍做了。”

無資質、無技術、無資金的王軍為何能從楊進處得到諸多工程項目?“因為王軍多次向楊進行賄,我知道的就有三次,分別為2萬元、5萬元和3萬元,所以楊進膽大妄為把國家重要工程轉給一個‘三無人員’承建。”王瑾熙對此表示。

楊進調離后,葛洲壩第七分部項目經理的繼任者為蘭忠儉。“蘭忠儉到任后,王軍有一天帶來2萬元讓我送給蘭,最后我送到蘭的辦公室,后期蘭忠儉確實給王軍提供了諸多便利。”王瑾熙表示,“2010年7月左右,即使在安陸市人民法院凍結了通聯公司在葛洲壩漢宜高鐵的工程款賬戶的情況下,蘭忠儉還是幫王軍支付了多筆工程款。”但王瑾熙當時并不知情。

隨著矛盾的激化,后期通聯公司曾派公司副經理楊松、財務部吳部長及王瑾熙一起到宜昌葛洲壩項目部協商解決,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總負責人湯佑堂也安排過項目部石小磊到通聯公司和胡定超協商解決,但由于各方分歧較大,問題并未得到解決。

《投資者報》記者就上述問題分別致電事件相關方湯佑堂、蘭忠儉以及石小磊,湯佑堂表示:“現在不方便就此事發表意見。”蘭忠儉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石小磊則表示:“公司曾調解過幾次,但并未成功,對于其他問題不便回答。”

漢宜高鐵項目屢被質疑

漢宜高鐵由武漢漢口站經漢川、天門南、仙桃西、潛江、荊州、枝江北到達宜昌花艷,在宜昌東站與宜萬鐵路接軌,全長292公里,于2012年7月1日正式通車。

葛洲壩公開資料顯示,漢宜高鐵是葛洲壩首次涉足的高鐵項目,2008年9月,葛洲壩以主辦方的身份中標承建武漢至宜昌鐵路工程HYZQ-6標,合同總價為35.12億元,葛洲壩承包金額為21.77億元,占合同總額的62%。

據了解,漢宜高鐵工程的總承包商正是葛洲壩的控股股東葛洲壩集團。葛洲壩集團承接工程之后,將其均分給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基礎公司等5家所屬單位。其中,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為葛洲壩的控股子公司。

而漢宜高鐵的施工問題已經不是第一次被舉報。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漢宜高鐵項目遭到倪鴻軍實名舉報。倪鴻軍在舉報材料中提到,“工程3.3公里路基中至少有9萬方碎石層被土方代替。這將導致該路基在大雨內澇期間因長時間浸泡而軟化變形,致使時速200公里~250公里高速行駛的列車面臨重大安全隱患。”

倪鴻軍舉報違法施工的路段位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臺鎮肖家山村,施工方是葛洲壩漢宜高鐵項目部第二分部。

第7篇

原告:王燕,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無業,住如皋市如城鎮蒲行新村3號樓231室。

原告:冒元崗,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  廠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鎮纓家巷7號。

被告:讓蘇省如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駱春林,局長。

第三人:盧德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下崗工人,住如皋市如城鎮皋南新村403樓105室。

1997年3月,冒元崗與冒建海、冒殿明共同出資承租了如城寧海路虹橋大樓二樓,從事歌舞廳經營活動,并以冒殿明妻陸娟的名義申辦了名為“海之戀”歌舞廳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次年8月,冒建海股份轉讓給盧德美,冒殿明股份轉讓給王燕。王燕、冒元崗與盧德美重新訂立“海之戀”歌舞廳經營管理實施細則,并明確了分工。2000年4月25日,如皋工商局以陸娟歇業為由注銷了“海之戀”歌舞廳營業執照。同年6月28日,盧德美向如皋工商局申領“海之戀”歌舞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盧提出申領報告的同時,還提供有關材料:(1)盧下崗證明;(2)盧承租城南虹橋綜合大樓協議;(3)陸娟申請注銷原“海之戀”歌舞廳的注冊報告;(4)從業人員登記表;(5)消防安全檢查意見節;  (6)治安負責人為盧德美的公共場所安全合格證;(7)負責人為盧德美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工燕、冒元崗獲悉盧德美提出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登記后,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戀‘’歌舞廳系三人共同投資、合伙經營,不屬盧德美個人經營。同年7月13日,如皋工商局向盧德美頒發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同年8月26日,王燕、冒元崗以合伙經營”海之戀“歌舞廳為由,請求如皋工商局依法注銷頒發給盧德美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如皋工商局不予準許。2000年9月19日,王燕、冒元崗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王燕、冒元崗訴稱:原告與第三人系原“海之戀”歌舞廳合伙人轉股后的合伙關系,且存在共同出資、分工負責、共同經營的基本事實。經營中因產生矛盾而約定由共同經營改為內部承包經營。原告依法享有“誨之戀”歌舞廳的經營權。被告頒發給第三人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侵犯了原告的合伙經營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向第三人盧德美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局辯稱:兩原告向我局反映其與第三人經營“海之戀”歌舞廳屬合伙關系,未提供合伙關系成立的事實依據。第三人在原“海之戀”歌舞廳已被注銷后才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且提供的材料符合個體工商戶的申報條件。被告給第三人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符合登記法律規范規定,請求法院判決維持被告向第三人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第三人盧德美述稱:兩原告主張為“海之戀”歌舞廳的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所訴合法經營自主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三人中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登記系個人行為,與兩原告無涉,請求法院判決維持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維護公民的合法經營權。

[審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盧德美向被告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期間,兩原告已向被告主張其系“海之戀”歌舞廳的共同投資人。被告明知異議存在,堅持為第三人頒發“海之戀”歌舞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與法無據,其行為巳侵犯了兩原告對其共同出資財產行使經營的權利,且對第三人申請時提供的有關材料未加核實、查驗,向第三人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依法難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同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該院于2000年11月21口作出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第三人盧德美頒發的注冊號為3206823130427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南通市如皋工商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上訴人頒發給盧德美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程序和內容上均符合行政法律規范的規定,屬于合法行政;原審法院以三人為事實合伙為由判決撤銷上訴人的合法行政行為與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維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盧德美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行為。

第三人盧德美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上訴稱: 上訴人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體合格,手續齊全,內容真實,如皋工商行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頒證。被上訴人王燕、冒元崗并未依法取得合伙經營權,如皋工商局頒發給自己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也談不上對他倆構成侵權。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企業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符合條件不予登記。本案中,王燕、冒元崗雖然多次向如皋工商局反映“海之戀”歌舞廳是其與盧德美共同投資、合伙經營的,但由于王燕、冒元崗從未向如皋工商局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合伙企業登記,如皋工商局無法對此進行審存查,登記合發證,王燕、冒元崗依法不享有“海之戀”歌舞廳經營權。原審法院沒有從合伙關系成立的法律要件上去審查,  而僅從投資股份的存在來認定事實合伙關系成立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上訴人盧德美向如皋工商局申請“海之戀”歌舞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提供了一系列相關材料, 已經具備了頒證的法律要件。工燕、冒元崗得知后盡管向如皋工商局提出異議,但又不能提供異議成立的有效證據予以佐證。據此,如皋工商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國家工商局頒發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頒證并無不當。該頒發給產盧德美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之行為應當維持,不屬法院判決撤銷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該院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如皋市人民法院(2000)皋行初宇第51號行政判決;

二、維持上訴人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訴人盧德美頒發的注冊號為3206823130427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0元,均由王燕、冒元崗各半負擔。

[評析]

一、二審法院判決結果大相徑庭,關鍵在于對以下兩個基本法律問題如何理解與掌握。

一、合伙關系存在的事實標準和法律標準

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變革和社會環境的更新,經濟組織形式和經濟組織關系亦日趨復雜,合伙關系就是例證。合伙關系存在與否的判斷也就成為司法實踐中難點之一。本案合伙關系存在與否足案件審理的核心,因—、二審法院對合伙關系存在與否的審視角度和標準不問,得出的結論也就不同了。對合伙關系是否存在的判斷應以兩個標準為準,即合伙關系成立的基本事實標準和基本法律標準。

基本事實標準應包括:(1)共同出資,財產共有。這里的出資標的可以是資金、實物,也可以是技術、勞務。出資后的財產應當歸合伙人共有。但必須明確財產共有并不必然導致合伙關系成立,財產共有僅足合伙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2)共同經營。共同經營是合伙關系成立的一種基本形式。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合伙關系中又出現了一些新的經營形式。如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并不參與合伙經營,最高人民法院將此解釋為視為合伙。所以,共同經營是合伙關系成立的一種基本形式,而不是唯一的特定形式。(3)共享收益,同相風險。這是民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判斷合法關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證據。所以認為“共享收益,同擔風險”是判斷合伙關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證據,而不是決定性證據,是因為“共享收益,同擔風險”并不是合伙關系獨有的法律特征,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中也同樣會出現這樣的情形。

鑒于此,從基本事實要件上還很難確定某一種關系是否存在合伙關系,必須輔之以法律標準,唯其能最終讓這種關系固定在合伙關系的法律框架上而不動搖。盡管我國有關合伙的法律并不完善,但合伙關系成立的法律標準在《合伙企業法》中清晰可辯。合伙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五個條件,其中第二個條件就是有書面合伙協議。《民法通則》在“個人合伙”這一節也專條列出合伙人應當對小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協議記載著合伙人的共同真實意愿,這應當成為認定合伙關系存在與否最具權威最為可靠的書面證據材料。這里有兩點須提及的:(1)實踐中合伙人往往不簽訂書面協議,如何判斷合伙關系存在與否?這就須進一步考證他們之間是否存有口頭約定。如果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能證明口頭合伙約定存在,再輔之與其他證據,即可據此認定為合伙關系。(2)“經營管理實施細則”是否可視為合伙協議。一般情況下,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與合伙協議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書面文本,羈束著不同的行為,不可同一而語。但有的合伙企業將合伙協議融于經營管理實施細則之中,合二為一,我們就不能僅依其形式而輕易否認,卻要據其實質予以認定。合伙企業法對合伙協議的制作提出了嚴格而詳盡的規定,我們可以此為據逐一檢校,最終決定取舍。

從事實標準和法律標準兩個方面稍稍對合伙關系進行司法認知后。回過頭來看本案,顯然一審法院只注重廠原告和第三人客觀存在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事實。而沒有進一步從法律規定上去考證,遠離了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合法性審查的原則。而且,原“海之戀”歌舞廳原來的經營形式也是多人出資、個體經營,后來僅僅是部分出資人發生了變化,基本經營形式并未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原告不依照合伙企業的法律規范去籌建企業與運作經營,實踐中出現矛盾后,又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合伙企業的法律規范對其實施管理,并從這種管理中去享受合伙人的權利,以改變矛盾中的被動局面。這明顯反映山原告主規上的實用主義。

二、工商登記的行政審查標準與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標準

工商登記管理的行政審查標準是形式審查,或者講是靜態審查。工尚行政管理部門只對申請登記人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登記的法律規范要求,逐件進行形式審查,并不要求進行實質性審查。由于某種原因致使登己與實際情況不符,如果屬申請登記人故意隱瞞某種情形,登記機關桉照形式審查的標準無法或者根本不可能發現這一隱瞞的情形而辦理了設立登記,工商登記部門不承擔任何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登記機關審查標準是形式審查,只要依法盡了審查義務,就可以予以登記;二是設立登記錯誤是申請人過錯所致,讓該登記機關為其過錯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也是違反法律精神的。本案中,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盧德美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后,認為符合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廠設立登記,并頒發廠營業執照。從整個登記過程來看并未發現明顯不當和程序違法。那么,工商登記部門有沒有其他注意義務呢?比如說來自第三人的異議。由于在較多的登記管理領域尚未建立起公示制度,影響了設立登記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因此,對來自第三人的異議,工商登記部門有充分注意的義務。異議明顯成立,而登記機關怠懈或放棄注意義務,強行辦理設立登記,構成作為違法。本案中也有類似情形。盧德美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時,王燕、冒元崗提出異議。工商登記部門對王、冒的異議并沒有置之不理,而是給于了注意,終因王、冒未能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交異議成立的有效證明材料,而使異議沒有被采納。礙于登記管理法律規范的登記時效要求,工商登記部門的惟一選擇只能為盧德美設立登記。如果登記機關僅以第三人有異議存在為由,而對申請人的設立登記申請拒絕審查或拖延登記,則登記機關明顯過度注意義務,而導致登記職責的不履行,構成不作為違法。

人民法院對工商登記行為的審查標準,雖不完全等同于行政審查標準的形式審查,但也不是客觀真實性審查,而是法律真實性審查。所謂法律真實,就是案件事實符合實體法與程序法有關規定的真實。如果客觀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滿足法律審的需要,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真實,這一事實最終不能成為定案的事實。回到本案,即使三人存在事實合伙經營的情形。但這種合伙不符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能滿足法律審的要求,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最終不能被工商登記機關所采信,也不能為司法審查所認可。一審法院對此作了認可,明顯缺乏法理底蘊和行政法依據。

第8篇

借款合同范文一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共識,并簽訂本借款合同。

一、 借款金額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整)。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將往乙方提供的銀行賬號上轉入資金 萬元,乙方提供的 銀行賬號為: ( 支行)

二、 借款期限

乙方借款期限為 個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借款利息和支付期限

每月利息為人民幣 元,直至本金還清日止。利息應在每個月的第 日支付。

四、 借款用途

本項借款用于乙方的資金周轉等相關項目,不得挪作非法用途。

五、 借款的償還

乙方須在該筆借款到期前分期償還該筆借款或者在到期日前一日一次性償還該筆借款。如發生下列情形時,甲方有權立即向乙方提起收回該筆借款,同時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使用該筆借款;

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因經營管理不善或者出現轉讓、轉移資產以及其他影響償還該筆借款的情況;

3. 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或擔保人丙違反合同中為其設定的任何一項義務。

六、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允許乙方提前償,利息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但乙方應承擔因提前償還發生的費用。

七、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合同的其他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八、 違約責任:

1.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或者本金的,甲方有權以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4倍利率計收違約金。

2.如乙方違約致使甲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乙方應該承擔甲方為此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一切實現債權的費用。

九、抵押及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能夠得到清償,乙方將 所有的房屋抵押,該房屋位于深圳市 區 路,房地產名稱為 ,房產證號為 號。

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由甲方代為保管。

3. 擔保人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鑒定、登記等所有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十、費用 與合同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十一、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如乙方到期不能全部償還該筆借款本息,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2.乙丙雙方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乙丙雙方繼續承擔相關的責任。

3. 本合同由合同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終止。

4.若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的,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簽訂地提起訴訟。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另行訂立合同,另行訂立的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為進行公司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5%。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20xx年3月23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借款方:福建康美奇經貿有限公司

貸款方:楊增金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03月23日

借款合同范文三借款人姓名:

借款金額: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廣州居住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貸款人): 地址/住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授權人(有授權人時):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貸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幣種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第二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實際提款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實際提款日以借據(詳見附件《借款借據》)為準。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計結息

1,借款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 %,借款期限內合同利率不變。

2、利息計算,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月計算:即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月數計算,具體公式為:

利息=本金x實際用款月數x月利率;

月利率計算基數為一年12月,換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

3、結息方式:甲方應在每次提款前預付壹個月利息,其余每月按月結息,按每次提款對應日(如無對應日則按當月最后一日)作為結息日。

若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不在付息日,則該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償日為付息日,借款人應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4、罰息

(1)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就逾期或挪用部分,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既逾期又挪用的貸款,按照較高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2)對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及罰息,以本條第3款約定的結息方式,按本款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3)罰息利率,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確定,挪用貸款罰息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100%確定。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提款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l、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項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如有)等均已生效;

2、借款人己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己生效并完成法定的審批、登記或備案手續;

3、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其他有權部門同意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決議書和授權書;

4、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

上述提款條件未滿足,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人的提款申請.但貸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六條 提款:甲方憑抵押物抵押登記受理回執原件提款人民幣 元整。

第七條 借款發放和資金支付

l、借款人指定如下賬戶作為借款發放賬戶,戶名: , 賬號: ,開戶行: 。

2、借款資金發放后,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借款使用記錄和資料,應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等。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重新確定借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與支付:

(1)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2)借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3)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借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用途支付借款資金;

(5)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滅失或貶值幅度達30%及以上;

(6)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承債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對外借款、涉訴重大案件、對外提供擔保等)。

第八條 還款

l、借款人按照下列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隨借隨還,額度循環使用。每次用款時間不少于壹個月,次月起,按15天的整數倍計息,不足15天,按15天計息。借款人每次還款時,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有權就擬還款金額×月利率×50%的標準計收補償費。

2、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借款人同時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決定償還本金或償還利息的順序;在分期還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項下存在多筆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某筆還款的清償順序;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多筆己到期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借款人每筆還款所履行的合同順序。

3、貸款人指定以下賬戶為還款賬戶:戶名: ,賬號: ,開戶行: 。

第九條 擔保

1、在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之前,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下列擔保方式:

(1)下列保證擔保人(含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合同。

(2)下列抵押人/質押人另行與乙方簽訂獨立于本合同的、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如下:

2、上述擔保合同或協議將另行簽訂,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擔保合同或協議書的內容為準。

3、借款人保證貸款人為上述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若借款人對提供的上述擔保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或簽訂之后有重復抵押/質押、再抵押/質押、轉讓、轉移、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貸款人利益的行為,貸款人將通過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4、在借款人出現逾期還貸或擔保人違反上述保證擔保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質押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借款人有其他違約行為,侵害了貸款人擔保權利時,貸款人可向借款人行使或預先行使追償權并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直至貸款人收回借款人應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罰息、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資金占用費、實現債權的費用及借款人應支付給貸款人的其他費用)為止,借款人自愿放棄任何形式或理由的抗辯。

第十條 聲明與承諾

1、借款人聲明如下:

(1)借款人具備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己征得配偶同意。

(3)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是真實、完整、準桷和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戶口證明、婚姻證明(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證明、戶口證明);

②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家庭現有財產清單及相應財產所有權憑證、銀行開戶情況及銀行對賬單、財產保險單;個人(及配偶)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③經營企業資信證明材料:經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明;工商登記注冊證明資料;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身份證;財務報表: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征信查詢授權和報告等;

④經營企業資產狀況:經營企業現有財產清單及名單項下財產所有權憑證、有效證明書;銀行開戶情況、貸款卡及年檢登記卡、銀行對賬單;購銷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單:

⑤擔保證明資料:設定抵押、質押物權名稱、編號、實物照片及所有權憑證(不動產含產權證、共有權證和最新查冊信息等);股權憑證:有價證券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開戶手續、股東代碼卡;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及資料。

(4)借款人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①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未按期償付的應付債務,有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本息或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

②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等涉嫌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③借款人經營企業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有重大不良記錄;

④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爭議;

⑤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重大債務或重大或有負債;

⑥借款人與配偶存在賭博、吸毒等不良行為或犯罪記錄:

⑦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存在尚未向貸款人披露的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5)借款人經營企業及貸款項目達到國家環保標準,非國家相關部門公布和認定的能耗、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業和項目,不存在能耗、污染風險;

(6)借款人及時、全面、準確地向貸款人披露了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7)借款人聲明的其他事項: 。

2、借款人承諾如下:

(1)按照貸款人要求,定期或及時向貸款人報送其經營企業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年報、季報或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與配合;

(3)如借款人或其配偶進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借款人經營企業進行合并、分立、減資、股權變動、入伙、退伙、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重大資產和債權轉讓等以及其他可能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行動時,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5)如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借款人應在事項發生后及時通知貸款人: ①借款人或其配偶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就業狀況;

②借款人家庭的收入、財產、負債情況等發生重大變化;

③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變更名稱、公章、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股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公司章程等涉及工商管理及其他相關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

④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進行任何形式的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

⑤借款人及其配偶、主營企業或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財產或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稅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按查處或采取處罰措施;或在擔保物上設置新的擔保;

⑥借款人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申請破產等;

⑦借款入主營企業或擔保企業股東、董事和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⑧借款人或擔保人在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⑨借款人或擔保人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出現經營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等一切影響貸款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6)借款人授權性承諾:

①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貸款人的授權委托書是專門用于處分抵押、質押物的專項委托書,一旦借款人逾期還貸,貸款人可持借款人或擔保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抵押、質押物權憑證處分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物品,保證貸款人優先受償,該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和保障為止;

②借款人或擔保人開具給拍賣行的委托書是專門用以實現貸款人權利的專項委托書,負責辦理此項事務的唯一人為貸款人,該委托書的權利效力一直延續到貸款人完全實現權利為止。任何公告、掛失、提前支取聲明宣布授權委托書無效或否認授權委托書的方式均是無效的(若借款人或擔保人采取此行為,將視為惡意侵占)。任何單位、個人企圖以各種方式替代貸款人特殊資格的行為均無效。

(7)為了便于貸款人實現權利,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實現權利的選擇權,如貸款人認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通過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更有利于實現到期權利,則貸款人可在借款人逾期還貸事實發生之日起,即刻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持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將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否則視為借款人為欺詐行為。

(8)借款人對貸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各類通知及時簽收。

(9)借款人承擔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保險費等。

(10)借款人承諾的其他事項: 。

3、貸款人承諾:

(1)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2)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身份、財務和生產經營方面的非公開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

l、發生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或視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貸款人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或未將獲得的資金用于本合同約定的用途: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諾;

(4)發生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第(3)項和第(4)項等規定的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而借款人不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更換保證人;

(5)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或借款人的家庭收入、資產和負債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6)借款人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借款人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授信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7)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而將重大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

(8)借款人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9)借款人與配偶或其經營企業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其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或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立案或依法采取處罰措施,或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政策被媒體曝光,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0)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異常變動、失蹤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II)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行業標準而造成責任事故,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12)借款人經營企業已經或可能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申請(或被申請)破產等;

(1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伙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有涉及黑社會活動、吸毒、賭博、走私等違法行為;

(14)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其經營企業發生欠稅、欠費或經常性拖欠職工工資情況;

(15)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或在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16)借款人或擔保人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擔保資料不實,致使貸款人無法實現債權的;

(17)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行為的;

(18)借款人虛構事實,故意騙取貸款的;

(19)借款人在本合同簽訂后,未按合同的規定向貸款人提供任何擔保方式,或者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20)借款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貸款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借款人出現上述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貸款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2、當上述借款人違約事項發生時,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時間,貸款人有權視具體情形分別或同時采取以下全部措施或者部分措施:

(1)要求借款人、擔保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要求借款人、擔保人繼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擔保和擔保物;

(3)全部、部分調減、中止或取消、終止對借款人的授信額度;

(4)全部、部分中止或終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的提款等業務申請;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終止發放、支付和辦理;

(5)宣布本合同、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6)終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終止或解除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

(7)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8)行使擔保物權;

(9)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0)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4、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或其他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等方式催收。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1、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加蓋指模),貸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曰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需變更或修改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原條款仍然有效。

3、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訂立、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提款申請書;

2、借款借據;

3、委托扣款還貸協議。

第十五條 權利和義務轉讓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貸款人的轉讓行為無須征得借款人同意。

3、貸款人有權根據其經營管理需要授權其分支機構履行本合同項下權利及義務,或將本合同項下貸款債權劃歸其分支機構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對此表示認可,貸款人上述行為無須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貸款人權利義務的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本合同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就本合同項下糾紛以該機構名義提起訴訟、提請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權利。

2、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3、貸款人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將與本合同有關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依法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查詢借款人的相關信息;

4、本合同的條款標題僅用于參考,不構成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對標題項下內容及其范圍也不構成任何限制。

5、提款日、還款曰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6、貸款人因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者監管部門要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有權終止或依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變化或監管部門要求變更履行本合同及其項下單項協議。因該種原因致合同終止或變更使貸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貸款人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執 份,貸款人執 份,登記機關執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簽字加指模)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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