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13 1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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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濕地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等,擬定我市的地方性林業、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組織、監督實施。
2、擬定全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3、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果品的生產管理。
4、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年森林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市林地、林權管理,協調處理林權糾紛;監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與更新、木材運輸、經營與加工,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申報和管理。
5、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準頒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負責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貴樹木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和申報。
6、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林木案件;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7、組織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審批;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
8、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管理市級以上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市級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國有林業資產。
9、制定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全市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10、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進外資項目工作。
11、組織、指導、協調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
12、負責*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和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森林火災信息。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領導崗位職責
根據市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的種類和性質,明確局長崗位職責如下:
(一)局長崗位
1、全面負責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工作,為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
2、率先垂范,帶頭依法行政,在全市林業系統營造遵守法律的氛圍;
3、堅持依法決策,建立和落實依法決策工作機制;
4、按照林業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需要由市林業局主要領導審批的重大林業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對市林業局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討論決定;
5、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二)主管市屬場圃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2、負責審定市屬場圃年度工作計劃;
3、參與組織制定市屬場圃長期發展規劃;
4、指導市屬場圃業務生產工作;
5、指導市屬場圃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場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綠化、林木種苗管理及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
4、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負責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種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4、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
4、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行政工作。
三、執法機構職權及崗位責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和“林業三定”方案的規定,市林業局行政許可事項16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處罰91項。資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和*市森林植物檢疫中心站、*市林業站等內設機構或二級單位分別為上述權力行使的責任部門。
資源和林政科
資源和林政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體承擔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林木采伐、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林權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臨時占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2)對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4)對林種變更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5)對封山育林區內采石、采砂、取土開礦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6)對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八條。
(7)木材運輸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8)林木采伐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二條。
(2)對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3)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4)對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5)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6)對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對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7)對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8)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9)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10)對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11)對擅自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為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2)對出租、轉讓、抵押、拍賣或者作價出資森林資源資產未進行評估;對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毀、流失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13)對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權: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務的。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14)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林地內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進行工程建設等活動的,超過批準數量多占林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15)對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及移植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內的樹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16)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含加工)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17)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18)對在林地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在林地內建造墳墓;在封山育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防護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內放牧;在林地及其邊緣地帶燒荒、燒紙、吸煙、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在樹下堆放或者焚燒作物秸稈、雜草等可燃物;亂砍、亂折樹木;在林地或者樹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為的處罰權。
依據:《*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二)崗位職責
1、資源和林政科長崗位
負責科內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一
(1)協助科長進行林權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林地管理;
(3)協助科長做好林政執法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林業執法的復議與應訴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科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3、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二
(1)協助科長進行各級森林公園管理、規劃、編制、評審、申報、審批;
(2)協助科長做好旅游收入統計報告;
(3)協助科長做好綠委辦的日常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執法培訓及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行政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協助科長做好、轉辦件、督辦件的督查;
(8)協助科長做好信息工作。
4、資源和林政科員崗位
(1)協助科長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驗收、檔案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及林產工業管理;
(3)協助科長進行木材運輸及木材檢查站管理;
(4)協助科長進行采伐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照管理;
(5)協助科長進行生態公益林及護林員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八條
(2)林區生產性用火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
2、行政處罰權
(1)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崗位職責
1、森林公安科科長崗位
(1)在市林業局和市公安局的領導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協調各類森林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
(4)組織協調全市森林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偵破重特大案件;
(5)及時主持召開科務會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制定編制、擬定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
(6)負責市森林公安科各項公安業務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長崗位
(1)在科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科長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業務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森林公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
(5)負責市森林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
(6)分管負責全市林業派出所等級達標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林業站
*市林業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木種苗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組織召開全市種苗工作會議;負責區縣兩證發放指導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兩證發放工作;負責全市種苗半年報和年報統計工作;負責林木良種標簽發放工作;負責組織參加各類苗木交流會;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苗圃、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種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2)對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
(4)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
(5)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
(6)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五條
(7)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購林木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六條
(8)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七條
(二)崗位職責
1、*市林業站站長崗位
負責站內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市林業站副站長崗位
(1)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管理;
(2)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管理;
(3)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執法工作;
(5)協助站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中心相關工作;
(6)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站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8)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9)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指導工作;
(10)協助站長做好林木良種標簽發放使用工作;
(11)協助站長做好種苗統計工作;
(12)協助站長做好苗木交易會的參展工作;
(13)協助站長做好苗木調研工作。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預測預報、森林植物檢疫工作、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自然保護區和濕地管理、瀕危物種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
(2)對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3)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對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管的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5)對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6)對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
(7)對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8)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9)對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10)對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11)對引進種子、苗木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六條
(12)對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二條
(13)對采集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14)對出售、收購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15)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16)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一、在全縣深入開展城鄉三年綠化行動,以實施綠色城市、綠色屏障、綠色村鎮、綠色通道“四綠”工程為重點,切實強化定目標、定任務、定設計、定責任、定管理、定獎罰等“六定”措施,城鄉聯動,整體發展,全面加強和提升城鄉綠色水平。
二、各鄉鎮、縣直部門單位是各轄區產權所有宜林地造林綠化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單位(含延伸機構)造林綠化的組織實施工作,縣直部門單位負責完成縣定方案確定的義務植樹任務。
三、全縣涉建項目均要配套建設綠化工程,配套綠化工程方案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新建工程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用地總面積的35%,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用地總面積的25%。配套綠化工程要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所有建設項目須在配套綠化工程經縣綠化委員會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產銷售須經縣綠化委員會認可蓋章后方可發放銷售許可證。
四、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機關干部及個體私營戶按照“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原則,承包租賃土地投資造林。鼓勵民營企業、私營業主和個人認建認養林木綠地,建設“冠名林”、“紀念林”。
五、嚴格實行林地使用限額管理制度,需要征占用林地或臨時占用林地的,須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按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征占用林地未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的,土地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六、嚴禁亂砍濫伐林木、亂占濫用林地、亂挖濫采野生植物、移植古樹名木。重點生態公益林和飲用水源地實行禁伐、禁牧、禁建。凡違反以上禁止事項,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損毀的,由縣林業局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法》 的修改是一項極其復雜而嚴肅的立法工作,不僅涉及對修改方向的把握,而且涉及對修改內容的明確;不僅涉及對具體條款的調整,而且涉及對法律概念的梳理。
盡管梳理法律概念只是 《森林法》修改工作的一個方面,但它在 《森林法》 修改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確保 《森林法》 邏輯自足、 內容嚴謹和體系完整的基礎,是正確理解和適用 《森林法》 的前提條件。 在 《森林法》 修改時梳理法律概念至少應該包括以下 3 個方面。
其一,法律概念的表述要統一。 這不僅是指 《森林法》 本身在指向同一事物時所使用的概念在表述上要統一,而且是指 《森林法》 修改時要注意與已有的、 現行有效的、 新近頒布的法律法規相銜接,使《森林法》 和相關法律法規在指向同一事物時所使用的概念在表述上也要統一。
現行 《森林法》 將在林地上從事經營活動、 獲取合法利益的權利表述為 “林地使用權” ,而 2007 年頒布實施的 《物權法》 實際上將對林地享有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表述為 “林地承包經營權” ( 《物權法》 將對耕地、 林地、 草地等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統一表述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 ,具體到林地應該表述為 “林地承包經營權” ) 。 根據法律適用規則和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修改 《森林法》 時,應將 “林地使用權” 和 “林地承包經營權” 統一為 “林地承包經營權”。
其二,法律概念的內涵要一致。 我國有關森林資源的法律頒布實施的時間間隔較大,既有上個世紀 90 年代頒布實施的法律,如 《森林法》 ,也有新世紀初頒布實施的法律,如 《農村土地承包法》 ,還有最近頒布實施的法律,如 《物權法》。 由于這些法律制定的時代背景和立法環境差別較大,它們所使用的法律概念的內涵就難以避免地存在差異,使同一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具有不同的內涵。 這種法律概念內涵上的不一致,不僅會給普通民眾在理解法律時帶來迷茫,而且會給法律工作者適用法律帶來困惑。
因此,在修改 《森林法》 時應特別注意消除這種法律概念內涵上的不一致,將同一概念的內涵一致起來,使同一概念的內涵恒定。
其三,要增加法律概念的界定。《森林法》 的調整對象是圍繞森林、 林木和林地而建立起來的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關系。
可以說,森林、 林木和林地是 《森林法》 的基礎,只有界定清楚森林、 林木和林地,才能明確 《森林法》 的調整對象,才能明確 《森林法》 的適用范圍, 《森林法》 的制定才具有意義。 可能有人認為,森林、 林木和林地是林學上的概念,林學已對森林、 林木和林地進行了清楚界定,無需再在 《森林法》 中說明。
但是 《森林法》 作為法律只調整需要納入法律調整的與森林、 林木和林地有關的社會關系,而不是全部與森林、 林木和林地有關的社會關系,同時,也不是所有林學意義上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都納入 《森林法》 調整范圍之內,而是立法者認為最為重要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才會納入 《森林法》 予以調整。 因此, 《森林法》 所說的 “森林”、“林木” 和 “林地”不是林學意義上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而是法律意義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能從林學角度去理解 《森林法》 中的 “森林”、“林木” 和 “林地”。
現行 《森林法》 沒有給出森林、 林木和林地的法律概念,使得 《森林法》 的調整范圍較為模糊。《森林法實施條例》 作為實施 《森林法》 的行政法規,在第二條中對森林資源、 森林、 林木和林地進行了描述,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 《森林法》 規定的不足。
關鍵詞:林政管理 存在問題 措施對策
林政管理是針對林業經營過程中所涉及的管理問題,依照林業相關政策法規,對林業相關產業實施的業務管理。其核心內容包括“六管理一執法”,即林業經營管理、林權管理、森林資源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流通管理和林業行政執法。
近年以來我縣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緊緊圍繞發展和保護森林這一林業工作核心,以宣傳《森林法》和國家林業法律、法規,提高公民林業法律、法規意識,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意識為重點,抓隊伍強素質提高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加大對森林資源保護力度。我縣資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下面談談我縣林政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一、我縣林政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資源林政管理工作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1、認識不足,法制意識淡薄人們往往只注重于森林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森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2、林政工作責權不明。林政管理中有權無責的現象普遍存在。林政工作在一個地方究竟誰主、誰副,出了問題由誰負主要責任、誰負次要責任;在一個鄉鎮出現了亂砍濫伐,森林資源遭到了破壞,破壞究竟到什么程度才追究責任,其責任又由誰來負等問題都沒有標準界定。3、管理力量薄弱,林政工作成績不明顯。4、亂占林地、毀林開墾現象仍然存在。
二、針對以上問題應采取的措施對策
1、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加強資源林政管理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林政管理隊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質強,業務技術精,作風紀律硬,熱情服務,廉潔奉公的林政管理隊伍作為工作的重點,堅持內練素質,外樹形象,把提高林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參加上級學習培訓,集中自訓,以會代訓,安排自學,統一抽考,參觀學習等多種形式組織林政管理人員對《森林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學習培訓。規定凡林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政府組織的培訓,在考試及格、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后方可上崗,凡調入人員未經培訓不得上崗,凡考核、考試不及格者必須待崗培訓。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調動林政管理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積極性,提高了林政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為搞好資源林政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積極向社會宣傳林業法規政策,增強公民遵守林業法規的自覺性。知法是守法的前提,為了更好地讓公民了解、掌握國家林業法規和政策,我們注意加強對林業法律、法規和國家林業政策的宣傳。在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的同時,注意利用標語、宣傳車、展板、宣傳咨詢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向公民宣傳林業是生態環境建設的主體,是從事維護國土安全,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向社會提供森林生態服務的行業等知識,增強公民的環境保護和依法治林意識。
3、扎實地抓好基礎工作。為了扎實有效地搞好資源林政管理工作,我們注意按上級要求狠抓落實,如期完成了森林資源二類清查,為編制“十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提供了依據,按要求順利完成了我縣第四次資源連續清查。嚴格限額采伐管理,控制林木過量消耗。加強木材檢查站的管理,規范木材運輸管理。
4、嚴格控制限額采伐,解決林地逆轉問題。根據以往在培育,發展森林資源時,忽視對現有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一些鄉鎮的局部利益,短期行為,林業抓的落實不夠,造成超限額采伐問題,使有林地變成疏林地,疏林地變成無林地,使林地逆轉,嚴重制約了林業可持續發展。針對上述問題,我們首先進行了林權證發怔工作。二是明確落實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現超限額采伐,毀林造成林地逆轉的一發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三是加強了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杜絕了非法占用林地,毀林開墾的事件發生。四是對一些低產林,疏林地由林業局下去調查,合理確定更新。五是加大了執法力度。制定了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按照規劃確定使用用途,采取相應的林地保護措施,嚴格實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亂占濫用林地、毀林開墾和違法運輸木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一些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聞單位公開曝光,依法進行處理,從而使超限額采伐,有林地逆轉得到根治。
5、進一步加大采伐限額管理力度,堅決杜絕超限額采伐。確保森林資源消耗不突破國家下達的年度限額指標,是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總要求。一是要強化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嚴格憑證采伐制度,對申請采伐證明文件,要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和省廳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嚴格把關。要嚴格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和省廳規定的發證權限,核發采伐許可證,嚴禁越權發證。二是要強化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證單位要對采伐作業實施現場檢查和作業質量、采伐量進行驗收。縣局將繼續組織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檢查,對超采伐限額負有失職、瀆職責任的林業管理人員和領導干部,要依法嚴肅處理,堅決杜絕超計劃采伐。三是加強對采伐更新驗收的檢查工作,對于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不得核發木材采伐許可證。
6、切實抓好林地保護管理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搞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編制工作。二是盡快完成林權檢查登記發證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批制度,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審核、臨時使用林地的審批和林地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的使用林地的審批。四是加速調解林權爭議,要積極做好林權爭議的調查、調解工作,依照有關政策妥善處理。
7、進一步加強木材流通領域的管理,強化林木運輸監督檢查。一是嚴格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對林木經營加工的檢查監督力度。凡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已辦證的林木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要加強管理,把住進貨渠道關,防止收購不合法的木材。二是依法強化木材運輸管理,嚴格執行木材憑證運輸制度,嚴格簽證制度。三是進一步加強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加大對木材檢查站基礎設施的投入,盡快使木材檢查站達到國家標準。
8、深入開展林業法制宣傳教育,加大林業執法力度,嚴格依法治理。繼續廣泛深入開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林業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特別是抓好《森林法實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做到有計劃、有部署、有檢查,真正把《森林法實施條例》落到實處。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嚴格執法來樹立林業部門的形象和威信。加強輿論監督力度,對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由新聞部門公開曝光。下大力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穩定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隊伍,加大執法隊伍基礎設施設備的投入,增加車輛、通訊、微機、傳真機等基礎設施,以適應現代管理的需要,全面推動我縣資源林政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為做好林業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9、深化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改革。要解決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問題,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以適應新時期林業發展需要,對不利于森林資源有效保護管理的辦法加以改進和完善。如制定“集體林經營管理辦法”,“森林采伐限額審批和采伐管理辦法”,“林地管理辦法”,“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成林檢查驗收辦法”等操作性強的地方配套法規。逐步形成辦事高效,監管有力,執法嚴明的新的森林資源林政管理體系。
經過實踐證明,只有加強林政管理,林業才能有跨越式發展,才能把我縣打造成林業大縣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條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第十條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第十一條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
(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第十二條對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對不予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的林權權利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對于經過登記機關審查準予登記的申請,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
第十五條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林權證式樣,并指定廠家印制。
第十七條發現林權證錯、漏登記的或者遺失、損壞的,有關林權權利人可以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辦。
第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建立林權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登記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林權登記臺帳;
(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涉及的異議材料和登記機關的調查材料和審查意見;
(四)其他有關圖表、數據資料等文件。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公開登記檔案,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應當將當年林權證核發、換發、變更等登記情況統計匯總,并于次年1月份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條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第十條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第十一條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
(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第十二條對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對不予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的林權權利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對于經過登記機關審查準予登記的申請,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
第十五條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林權證式樣,并指定廠家印制。
第十七條發現林權證錯、漏登記的或者遺失、損壞的,有關林權權利人可以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辦。
第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建立林權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登記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林權登記臺帳;
(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涉及的異議材料和登記機關的調查材料和審查意見;
(四)其他有關圖表、數據資料等文件。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公開登記檔案,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應當將當年林權證核發、換發、變更等登記情況統計匯總,并于次年1月份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關鍵詞 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保障措施;寧夏彭陽
中圖分類號 S75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10-228-01
為有效保護林地利用規劃的實施,彭陽縣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規劃管理,完善配套法規政策,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制定并出臺了系列保障措施。
1 廣泛宣傳動員,提高思想認識
要正確處理好保護林地、耕地與發展經濟的關系,正確對待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提高全社會對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重要性的認識,樹立依法、依規劃使用林地的觀念。要大力宣傳《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森林法實施條例》《土地管理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林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全民的林地保護意識,增強公眾參與和監督意識[1-4]。
2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規劃的順利實施和規劃目標的順利完成,一是要建立林地保護利用協作管理機制,依據《森林法》等法律法規,林業、國土、農業、水利、交通等部門要加強溝通,相互協作,形成林地保護利用管理工作的合力。二是要把貫徹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強化政府對林地的管理職能,發揮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引導和控制作用[1-3]。
3 規范規劃修訂,健全管理體系
(1)規范規劃修訂。按照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工作要求,要劃定全縣林地范圍,進行功能區劃,突出空間性、結構性和操作性,制訂林地保護利用的具體措施。
(2)要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由縣政府組織編制、頒布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規劃內容符合林地保護利用的方向和要求,要充分銜接城鄉、交通、水利、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切實落實各項林地保護利用制度和政策。
(3)嚴禁擅自修改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確需對規劃進行修改和完善的,在實施評價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頒布實施。
(4)保證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實施。必須精心組織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應嚴格按規劃要求控制林地總量,將林地減少面積切實控制在允許范圍。今后在編制和修訂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發展規劃、集鎮和村莊建設規劃時,應與原規劃搞好銜接。
(5)強化對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要根據規劃嚴格審查項目用地規模和范圍,搞好林地占補平衡工作,并按規定開展使用林地可行性評價工作。
(6)要加強林地林權管理。規劃一經批準,對確認的林地,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統一確權發放林權證,做到圖、文、表一致,人、地、證相符。對已發放林權證的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穩定林權。
4 嚴格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要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違反規劃的土地開發行為應嚴格禁止,對破壞林地與森林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制訂相關配套政策。為了保障《規劃》的順利實施,要依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制訂相關的配套政策,明確生態公益林地用途管制、林地林木權屬管理等,從多個方面強化規劃的可操作性,做到有章可循,以逐步建立適應縣經濟體制要求的規劃運作實施體系[2-3]。
5 推行政策引導,增加資金投入
林地保護利用工作涉及執法管理體系、生態林工程建設體系、商品林工程建設體系等多個方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一是要用好管好林地保護專項資金,切實保障林地保護利用執法管理的經費,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二是要發揮公共財政在生態建設方面的引導作用,積極爭取國家、自治區的生態建設項目,推動生態建設的工程化運作。三是要運用市場化運作機制,拓展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大力吸納商品林建設發展資金,推動林業產業發展的社會化運作。四是要建立林地分等評級體系,健全征占用林地補償和安置機制,制訂補償政策,實行林地優質優價、不同林地利用方向差別化經濟調控制度。收繳森林植被恢復費應根據項目性質、林地的區位和用途等制訂不同標準,促進建設項目科學、節約用地,保證占補平衡的資金到位率。
6 強化技術支撐,提高監測水平
一是為了向政府決策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并接受社會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可利用數字影像信息,建立面向全社會的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其內容以林地保護利用管理與動態監測為主,并根據需要修改和完善規劃,以信息化帶動規劃管理的科學化和服務的社會化。二是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基礎上,充分利用計算機技術與3S技術,完善林地地籍管理制度,并對林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以便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違反規劃的行為[1-4]。
7 夯實隊伍建設,促進林地管理
縣、鄉2級林業工作機構及其管理人員是林地保護工作的直接組織者和管理者,要健全相關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其職能和作用。強化教育培訓,切實加強工作人員思想、作風、制度和業務建設,提高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林地保護管理工作。
8 參考文獻
[1] 廖建偉,葉慧群,胡澤良,等.遂昌縣林地保護利用現狀及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J].綠色科技,2011(6):108-109.
[2] 俞文仙,樓建華,阮建剛.富陽市林地保護利用現狀及實施規劃的對策措施[J].華東森林經理,2011,25(4):46-47,51.
有賴于森林資源客觀存在著的稀缺性,加之構建綠色低碳型社會進程的日益推進,森林資源在國家發展和社會建設中越來越凸顯其生態意義,加強對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已愈加重要。
( 一) 我國森林資源稟賦狀況
根據國家林業局2 月25 日的全國第八次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當前我國森林覆蓋率為21. 63%,全國森林面積2. 08 億公頃。與此同時,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森林覆蓋率遠低于全球31%的平均水平,人均森林面積僅為世界人均水平的1 /4,人均森林蓄積只有世界人均水平的1 /7。森林資源的稀缺性不可避免,僅靠市場的自我調控難以實現對于森林資源的合理永續利用。
( 二) 森林于生態環境之重要性
森林資源較之于其他自然資源而言,其最突出的特點在于,森林資源的生態價值遠高于其經濟價值,林業的發展對于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1. 維護生態系統,彰顯生態績效發展林業不僅僅意味著挖坑種樹,提供林副產品。森林資源不同于純粹的市場產品,其具有獨特的生態價值,主要表現在保障三個系統一個多樣性的生態功效。林業部門是發展森林生態系統、濕地生態系統、荒漠生態系統以及維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部門。由此可見,森林資源在維護生態平衡和加強環境保護方面凸顯生態功能。
2. 完善能源結構,助推低碳經濟就全世界范圍而言,木材、鋼材、水泥是傳統意義上最主要的三大原材料。較之于鋼材、水泥,木材明顯具有清潔、無污染、環保之重要特性,可謂是對環境污染與破壞最小的原材料之一。近些年來,森林資源也愈發成為繼煤炭、石油、天然氣之后第四大世界性戰略能源,這對于改善能源利用現狀,調整和完善能源結構至關重要。
3. 應對氣候變化,履行國際責任森林是最大的碳儲存庫,加強營林造林,發展林業碳匯項目有助于減少二氧化碳的產生和排放,能有效地緩解全球氣候變化。目前我國是世界范圍內碳排放量最多的國家之一,雖然沒有《京都議定書》的減排任務,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我國理應肩負起應對氣候變化、減緩全球變暖的重任,切實履行國際公約義務,展現大國責任形象。
二、關于森林資源的國內法規定
我國雖未建立起系統完整的自然資源立法體系,但在森林、草原、土地等資源品種方面已有專屬的行業法律法規,并確立了相關的法律原則和制度。在森林資源立法方面我國已有諸多嘗試。
( 一) 涉及森林資源的立法體系
我國確立了上至憲法下至地方條例一整套的法律法規體系,關于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等事項已有相對完備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以下簡稱《憲法》) 從根本法之地位確立了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了森林資源作為一般物所應具有的權利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主要列舉了涉及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幾類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從大體范圍層面界定了自然資源的監督管理等事項。作為林業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以下簡稱《森林法》) 則從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責任等層面對森林資源加以界定。作為《森林法》的實施細則,《森林法實施條例》針對《森林法》所確立的框架進行了細化的列舉式規定。《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森林資源檔案管理辦法》則就森林資源利用與保護中的某一具體事項進行了專門性的規定。
( 二) 現行立法確認的相關制度
關于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法律救濟等具體內容,現行法均有不同的規定并創設了相關的法律制度。
1. 森林資源權屬制度《憲法》確立了森林資源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制度,《森林法》第十五條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森林資源的權屬流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或其林地使用權、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2. 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森林資源的清查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一地區的各類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和森林質量等因子進行調查和核查。森林資源建檔是在森林資源清查的基礎上,將清查結果加以分類、整理、匯總、保存的制度。準確的森林資源清查結果是森林資源建檔的數據來源和基礎,而完備的森林資源建檔能夠有效地反映森林經營的實際成效。林業規劃是就我國的森林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戰略目標等事項的綱領性計劃,在林業規劃的指導下,應科學地編制森林資源利用管理的具體方案,即森林經營方案。應當說,林業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森林資源的永續利用與合理監管。森林植被恢復費制度運用在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等情況下,用以彌補因上述行為導致的林地面積銳減、森林破壞等負面影響。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部門主管并同意安排植樹造林。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也不可避免地會遭受破壞,外部經濟性難以克服,但森林植被恢復費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環境違法成本,從而更好地實現對于森林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3. 森林資源保護制度《森林法》以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對森林采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包括采伐的原則、采伐審批程序、采伐方式和期限等,并特別明確了限額采伐制度。對于荒山荒地、幼林地等生態脆弱的林地環境,國家加強區域監管,設定封山育林制度,在封山育林區和封山育林期內禁止或者限制砍柴放牧,以實現對于特殊林區和森林的有效保護。與此同時,現行立法還規定了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并確立了地方政府和林業部門的相關責任制。緣于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專業性、特殊性,為更好地應對森林火災和森林病蟲害的侵襲,國家專門制定了《森林防火條例》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對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的監測、預警、治理等事項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第二條采伐跡地由采伐林木者整理,在采伐前向縣林業局交納300元/畝的整地保證金,整地后經驗收合格退還整地保證金。未交納保證金的不批準采伐。整地必須在次年春季造林前完成。
第三條采伐跡地更新造林要由村集體向社會公開競價招標,中標者向縣林業局交納更新造林保證金700元/畝。闊葉樹種二年驗收保存率達90%以上,無斷空,造林密度、造林苗木質量符合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針葉樹種三年驗收保存率達85%以上,無斷空,苗高在80cm以上,造林密度符合造林技術規程規定且生長良好的,退還更新造林保證金;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更新造林保證金不予退還,村集體將林地無償收回,另行發包造林。無人承包的采伐跡地由村集體組織造林。
第四條林權變更登記須由采伐更新造林責任人的原林權人提出申請,而且必須先通過更新造林驗收,否則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條更新造林面積低于采伐面積的,必須補足更新造林面積,否則不退還更新造林保證金。
第六條村集體及造林承包人拒不更新造林,擅自改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面積低于5畝,其它林地面積低于10畝的,由縣森林公安局對責任人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3條的規定以每平方米10至30元罰款。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數量分別或合計面積5畝以上,其它林地面積10畝以上的,由縣森林公安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的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違規將林業用地對外發包種植農作物的,沒收非法所得,并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