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02 04: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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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地方校車安全事故頻發,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出臺專門法規,建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顯得十分迫切。如今,在萬眾的期待中,國務院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法律的威嚴和剛性無疑能夠為校車安全增添一個厚重的砝碼。
然而,一紙條例能否護佑校車駛入“安全通道”,是留給社會的一道思考題。就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的前一天,廣東陽春一輛校車與一輛貨車相撞,造成2名兒童死亡,15名兒童受傷。這提醒我們,《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不是終點而是起點,呵護校車安全仍待全社會共同努力。
要強化制度執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執法必嚴決定了法律的威懾力和公信力。以不避讓校車罰款200元的規定為例,既是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警示,更是對執法部門的考驗,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一旦出現運動式執法、選擇性執法,無疑會加重一些人的僥幸心理,難以形成校車優先意識,而規定也會淪為徒具觀賞價值的花瓶。因此,維護校車安全必須強化制度執行,促使公眾樹立對于校車的敬畏意識。
要塑造汽車文明。校車事故不是孤立的現象,而是當下汽車文明缺失的縮影。盡管我們已經躋身汽車制造和消費第一大國,但安全行駛、禮讓三先等文明駕駛意識遠未形成。不改變馬路競爭的“叢林法則”,校車安全就不可能“獨善其身”。試想,如果公交優先尚且難以保障,在公交專用道上行駛的校車談何優先?有關部門應加強宣傳引導,強化違章懲戒,只有文明駕駛內化為每個駕駛人的自覺行動,校車才能暢通無阻,平安出行。
一、深刻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學校安全涉及千家萬戶,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條例》的和施行,是我省教育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是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一個重大舉措,它就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家庭和社會對學生人身安全所負的職責,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預防及處理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對于保障師生安全,促進我省中小學安全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構建學校安全工作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工作,積極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推進我省教育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校要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以人為本”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充分認識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增強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使命感、緊迫感、責任感,結合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福建省學校綜治安全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以及平安先行學校創建和學校安全標準化建設等工作,把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提上議事日程,作為近期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要以《條例》的貫徹實施為契機,進一步提高學校管理水平,推進依法治校進程,努力辦人民滿意的教育。
二、廣泛宣傳,加強培訓,營造人人關心支持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校要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利用板報、宣傳欄、校園廣播、校園電視臺、校園網、班隊會、專題講座、家長會、家長學校以及向學生、家長印發宣傳材料等形式,大力宣傳《條例》的內容。采取多種渠道,通過多種方式,使社會各方面人員都能明確在學校安全管理中自己的職責和責任,營造全社會學習、宣傳和落實《條例》的良好氛圍,形成社會各界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學校安全工作的格局。
各校要把學習《條例》作為學校領導、教職工培訓的重要內容。要在8月30日前組織本校教職工進行集中學習,在開展的 “校園安全知識”培訓中,把學習《條例》作為培訓主要內容之一,安排學習《條例》的專題,并組織好考查或考核。通過培訓和學習,促使學校領導、教職工深刻領會和準確掌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及主要內容。
從法律的角度反思《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分析校車涉及的法律關系,對解決校車問題應該有所幫助。
一、關于解決校車問題的建議
針對頻頻發生的校車事故,社會各界提出了解決校車問題的諸多建議。
希望政府加大投入,保障校車的配備與運營。校車事故頻發,有關人士認為,主要原因在于符合標準的校車匱乏,因而建議政府加大投入,為學校配備合格校車。從公民受教育權角度考慮,在義務教育階段,國家應當承擔提供免費教育的義務和提供與受教育相關的物質條件(包括校車服務)的義務;從公共產品角度考慮,校車屬于“準公共品”,政府應當為校車的購置和運營提供充分的財政支持;從事后補救角度考慮,與其事故發生后由政府“買單”,不如摒棄那些“形象工程”,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校車制度。
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盡量減少校車的使用。《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義務教育階段是不應該存在校車問題的,上海市政府也曾因此規定全市所有公辦中小學校都不得配備、使用校車。既然如此,校車問題為什么還存在呢?首先,撤點并校導致學生對校車的需求增大。從2001年至2010年,全國小學由49.1萬所減少到25.7萬所,其中農村小學由41.6萬所減少到21.1萬所;初中由6.8萬所減少到5.5萬所,其中農村初中由3.7萬所減少到2.9萬所。撤點并校導致學生特別是農村學生上學距離變遠,對校車的需求由此產生。其次,公辦學校實行就近入學,民辦學校則不受此規則的限制。最后,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并沒有嚴格執行就近入學原則。學校門口的交通擁堵、家長對校車的呼聲折射出就近入學政策的執行不力。針對造成校車問題的深層次原因,許多人建議要合理調整中小學布局,實現教育均衡,盡量減少校車的使用。
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努力,解決校車問題。校車問題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最可行的辦法就是政府、學校、家庭共同努力解決問題。在強化政府加大投入和監管義務,學校、家庭合理分攤校車費用的基礎上,社會各界對校車的運營模式提出了建議。如,家政公司校車服務的合法化與規范化,校車公交化運行,步行校車模式等。
二、關于解決校車問題的法律規定
基于社會各界的建議,經過專家認真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國務院出臺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面規定了政府、學校、家庭的責任。
政府的責任。由于社會各界普遍認為解決校車問題的關鍵在政府,因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了政府的責任。第一,合理設置學校,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第二,發展公共交通工具,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第三,提供校車服務。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第四,籌措經費。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另外,第十二條規定了學校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義務,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隨車照管義務。
家庭的責任。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三、校車法律規定的效果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面規定了政府、學校、家庭諸方面對解決校車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的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校車安全事故同比下降42.1%,校車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50.2%。但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校車事故仍接連發生,而且還引發了其他相關問題。
首先,校車配備不到位或者停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雖然規定了財政補貼制度,但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許多地方的財政收入又有限,因而校車配備沒有完全落實。部分配備了校車的學校,由于運營費用的不足,校車成為擺設,成為校園的“不動產”。其次,轉嫁成本,導致學生上學成本提高。有些地方在取締黑校車或提高校車標準之后,又把成本轉嫁給了學生家長,甚至出現每月交通費翻倍的現象。最后,標準強制實施直接導致部分民辦學校關閉。民辦學校不能享受政府的補貼,而且其校車大部分不符合標準。因此,校車新標準強制實施,導致了部分學校(主要是打工子弟學校)校車停運,學生被迫退學,引起家長的不滿。
關鍵詞:《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政策制定 政策議程 公眾參與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9
1 背景案例
2011年11月16日,甘肅省慶陽正寧榆林子鎮“小博士”幼兒園校車行駛至該鎮西街道班門口時,與一輛陜西籍大翻斗運煤車相撞,致使20人遇難,18人重傷,26人輕傷。核定載客9人的校車,實際載客64人,屬于嚴重超載車輛。難以想象在超載7倍的校車里,孩子們只能像“沙丁魚”一樣摞著,開車司機、隨車老師以及家長們眼睜睜地看著孩子往里塞。拼起這些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匪夷所思”變成了“原來如此”――政府監管是一紙空文,父母監護成了空白,教育資源過于集中帶來交通困境,校車就成了一匹高危的脫韁野馬。
2 政策出臺
早在2010年2月,國家質檢總局就了《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對專用小學生校車的定義以及校車的配置標準進行了相關規定。
2012年1月13日,《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兩項國家強制性標準通過審查。
2012年4月5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公布并實行。《條例》對校車的管理責任主體、校車使用地區、制定和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部門、校車駕駛人資格、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相關責任等進行了規定。4月10日,國務院正式《條例》,根據條例,高中學生上下學不納入校車服務范圍,幼兒入園也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
同年5月1日,國家標準委《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此《標準》由兩項強制性國標《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專用校車學生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組成。這兩項國標明確了校車及座椅系統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試驗方法,更加注重車輛安全性能、車輛配置的人性化、車輛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同時規定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3 政策議程分析
政策議程又稱為政策日程,通常指某已引起公共政策決定者深切關注并確認必須解決的公共問題被提起正式討論,決定政府是否需要對其采取行動,何時采取行動,采取什么行動的政策過程,主要分為系統議程和政府議程兩種類型。
3.1 由社會問題到系統議程
科布和愛爾德認為,系統議程是由那些被政治社區的成員普遍認為值得公眾注意,并由與現存政府權威中的立法范圍內的事務相關的一切問題組成。它在本質上屬于討論議程,可以是從大眾傳播媒介甚至從平時的談話中了解到的人們對國家大事和各種社會問題的意見與社會問題,這是政策議程的第一個階段。
在校車事故頻發過程中,甘肅省“11.16”事件的發生將校車安全問題置于大眾傳媒和公眾的廣泛關注中。事件發生后,新華、人民、搜狐、網易等新聞類網站都在第一時間發表了相關新聞。當日下午,甘肅省衛生廳公布了第一條相關微博,隨后甘肅省政府新聞辦、慶陽市衛生局等政務微博也陸續了信息。大眾媒體在輿論形成過程中扮演“信息源”和“推動者”的角色,“校車安全問題”成為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
社會的廣泛關注形成了一股巨大的力量,公眾認為出現嚴重事故主要在與:①農村道路狀況差,公共交通設施匱乏;②“撒點并校”導致上學路途遙遠,無車可能只能輟學;③農村教育經費不足,學校無錢買車;④學生家庭貧困,無力承擔寄宿費,并普遍呼吁相關部門積極采取行動。
3.2 由系統議程到政府議程
科布和愛爾德認為,政府議程是由那些引起公共官員密切而又積極關注的問題組成的。政府議程是行動的程序,是決策機關和人員對有關問題,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決的實際活動過程。它比系統的程序更具體、更明確。
基于11月27日溫總理的講話,2011年12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并向社會征求民意。2012年1月13日,《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專用校車座椅系統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兩項國家強制性標準通過審查。
這些政策的先后出臺,指向更加具體與明確。《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對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以及法律責任均有系統闡述,兩項國標的通過審查,更是從具體技術和操作層面對校車本身的明確規定,通過校車安全問題的界定與陳述階段后,問題為決策系統正式接受,并采取了具體方案試圖解決,系統議程就轉入了政府議程。
4 結語
從“11.16”事件到《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可以看出整個政策制定過程中應對迅速、方法科學,公眾、大眾傳媒、政府等個人或組織在其中都積極推動了政策出臺的進程與發展。
但校車安全發展,是否已有了出路?暫且不論政策的執行、評估與監控過程中潛在的問題與矛盾,這種“事后補救型”政策是否應該引起社會和政府的思考?在教育經費的投入問題上,還有社會安全意識和相關部門的職責上,都應該有所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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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對象
在本鄉范圍內從事幼兒接送的車輛(包括校車、公交車、農用車、三輪車、面包車等)、校車駕駛員、校車運行路線。
二、整治時間
此次整治活動從2014年7月30日至9月30日,為期兩個月。
三、整治重點
重點整治:幼兒園是否具有校車使用許可證;幼兒園校車是否按規定配備了國標專用校車,駕駛員是否具備校車駕駛資格;校車是否安裝了GPS系統和3G視頻監控系統,是否購買校車學生座位險;校車是否按規劃運行路線運行等。
四、整治步驟
集中整治行動從7月30日至9月30日,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7月30日至8月5日):各地要對本轄區內所有幼兒園的校車基本情況進行自查,摸清幼兒園校車、駕駛員、運行路線等具體情況,再上報鄉政府審核匯總蓋章后,交縣教育局安穩辦。縣教育部門根據各地摸底情況,對全縣各幼兒園校車進行審核。
(二)宣傳發動階段(8月6日至8月10日):召開相關會議,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訂整治方案。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校車整治的相關內容,廣泛宣傳乘坐不符合規定校車的嚴重危害性,以及開展此次整治的重要意義。
(三)校車審批階段(8月11日至31日):縣教育部門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將對全鄉幼兒園校車使用進行重新審批,對符合要求配備校車的幼兒園在8月20日前向縣教育局呈報《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經教育、交通、交警審驗符合規定后報縣政府審批,再購置國標校車,安裝GPS及3G視頻監控設備,辦理校車學生座位險。根據幼兒園規模控制校車數量。對不符合要求配備校車的幼兒園不予審批,并取消原有校車。
(四)集中整治階段(9月1日至9月30日):鄉校車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教育、交警、交通部門對校車進行專項整治。凡未經審批許可仍在使用車輛接送學生的;已審批但未安裝監控設備、購買學生責任險、未按規定線路運行、駕駛員不符合要求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況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整治措施
(一)嚴格幼兒園校車使用許可。幼兒園配備校車一定要符合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縣幼兒園校車審批和管理規定》文件規定要求,即幼兒園園舍屬按專門標準設計建設且有獨立辦園場地的幼兒園才有資格申請配備校車,幼兒園園舍屬店面式、住房式、租學校教室等的,一律不準配備校車。不夠資格配備校車的幼兒園,現在有校車的,不論是國標專用校車,還是非國標專用校車,一律按國務院頒發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縣政府印發的《縣幼兒園審批和管理規定》的規定,予以取消。
(二)嚴格校車駕駛資格審核。對有資格配備校車的幼兒園校車駕駛員進行審查,駕駛員未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的予以清退。取得了相應駕駛證的,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的“校車駕駛資格條件”執行審核,符合的予以辦理校車駕駛證。
(三)校車安裝GPS系統和3G視頻監控系統。幼兒園已獲批準配備的校車,每輛均要安裝GPS系統和3G視頻監控系統,沒有安裝的校車,一律不準運營。
(四)購買校車座位險。每輛校車按照每人座位30萬元的標準購買學生座位險,沒有購買校車座位險的,一律不準運營。
(五)規劃校車運行路線。有資質申報校車的幼兒園,在申報校車許可的同時要申報該校車服務線路,所有校車禁止在臨崖、旁水、道路狀況差的道路上運行,村級有幼兒園(已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其他幼兒園校車禁止進村接送學生。
(六)依法嚴格查處。加強路面監管,對于仍使用非國標專用校車接送學生的,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要求車輛所有人恢復機動車原貌。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取得校車加強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要求立即停運;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強制報廢,確保上路行駛的校車安全性能良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為加強校車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鄉政府成立校車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村、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開展校車專項整治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明確工作重點,集中時間,集中力量,落實各項措施,確保取得實效。
【關鍵詞】校車事故;成因;對策;完善立法;教育理念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122-01
一、校車事故簡介
校車是用于運送學生往返學校的交通工具。按常理說,載滿了活潑稚嫩的小生命的校車應該充滿勃勃生機,然而,近年來頻發的校車事故卻使人談及校車怎么也無法輕松。眾多校車事故留給人們的是一聲嘆息。
二、校車事故成因
(一)立法缺失
在2012年4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出臺前,我國沒有對于校車安全的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位階最高的規范性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并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諸如,這個標準本身就存在規定模糊的問題,如4.8.1對“扶手和把手應有足夠的強度”的要求以及4.8.2對“扶手和把手不應有傷害乘客的危險”的要求的規定都過于模糊。作為一個行業標準,其目的就是在于為“校車”這個產品提供合乎安全要求的技術參數。何為“足夠的強度”,何為“不應有傷害乘客的危險”是該標準應解決的問題,但是它卻把它直接寫入文件,真可謂“該清晰的始終模糊”。
二、執法障礙
(一)保障校車安全在執法上存在障礙
但是解決了立法缺失并不能使校車事故問題迎刃而解,執法障礙也嚴重影響這一問題的妥善解決。《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在2010年7月1日就已經實施,但其中的許多技術要求并未落實。
執法的障礙并不單純來源于校車的經營者,甚至也來自于自身安全受到“黑校車”威脅的校車的消費者。
(二)需求與滿足需求能力的矛盾成執法首要障礙
有學者指出,基礎原因是二次、三次至多層次繼發來自事故本源的原因。而造成校車事故的基礎原因則是學生對上學代步工具的日益增長的需求及目前的客觀條件無法安全地滿足這種需求之間的矛盾。
由于城鎮化水平愈來愈高,一個村莊的入學適齡兒童逐漸減少。為了充分利用和節省教育資源,教育部門采取了并校的政策,從而使很多農村學生上學路途變遠,這就對校車有了很大的需求。因為政府部門在并校的同時沒有考慮并做好相關配套工作,解決隨并校產生的農村學生上學難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主要靠學生家庭和所在學校自行解決。
一邊是學生必須乘車才能去路途遙遠的地方上學,一邊是農村家庭經濟情況不能為孩子提供正規合格的交通工具,在這種需求與滿足需求能力的矛盾下,“黑校車”的產生和執法人員的執法障礙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釋。
三、避免校車事故發生的有效對策
(一)完善立法
隨著2012年4月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出臺,我國已經有了全國性的有關校車安全的法律文件。
該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各方責任。
在政府方面,該法規定對校車安全負有保障責任的政府及其部門主要包括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等。而其職責主要包括合理調整區域內學校布局,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等。
在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方面,“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時,保障校車安全是全社會的責任,包括學生及其家長在內的全社會成員都應盡責保障校車安全。
但是目前的法律規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首先,在經費問題上,該法只是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那么“多渠道,多種方式”具體都包括什么,這是關涉校車安全的重要問題;
其次,在責任問題上,該法規定,“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該法將學校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各自對校車安全應承擔的管理責任的分配的權力下放給它們自行協商。這樣做在尊重了二者意思自治的同時,卻留下了難以監管、責任規定不統一等諸多隱患。
這些弊端表明,在《條例》出臺以后,對校車安全的立法完善仍需繼續努力。
一、工作目標
創建“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公司管理、財政補貼”的校車安全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區政府決定成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區教育局,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協調檢查和指導落實。各鄉鎮要相應成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推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工作職責
區直各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1.區教育局:負責全區校車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聯絡、情況綜合。開展校園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學生寄宿,減少乘車風險,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交警部門對車輛、駕駛員資格進行審核。
2.區交警大隊:負責監管車輛、審查駕駛員資格,辦理注冊登記,核發校車專用標識,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非指定車輛接送學生現象,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3.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會同鄉鎮政府落實提供校車服務的客運公司,負責對提供校車服務的客運公司進行監督管理,查處未取得資質而從事非法運送學生的車輛,做好申報國家燃油補貼的前期工作。
4.區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全區校車補貼辦法,落實必要的經費保障,并加大爭取車輛燃油補貼的力度,確保按期到位。
5.區發展改革物價局:負責對校車營運價格和學生乘車收費標準的審查。
6.區安監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7.保險公司:負責對校車提供高效優質的保險服務。
8.各鄉鎮政府、農林場:按“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場)是本轄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學生上下學道路交通安全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負責對轄區內車輛及駕駛人排查登記、組織對駕駛人進行宣傳教育及安全培訓。
四、實施步驟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文件精神,區政府決定推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公司管理、財政補貼”的校車安全管理模式,具體推行分為四個階段。
1.試點階段
5月,召開全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確定4家客運公司分別在周家店鎮、大龍站鎮、黃土店鎮、許家橋回維鄉等4個鄉鎮開展試點工作。試點鄉鎮的校車運營方案由客運公司和當地政府、學校共同擬定。其它鄉鎮(場)要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本鄉鎮(場)的實施方案,并報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辦公室審批。
2.摸底階段
5月至6月,各鄉鎮(場)組織轄區內的學校做好學生及學生家長的工作,提高學生寄宿率,減少乘車學生人數,并在此基礎上摸清學生乘車底子,同時,對2012年秋季學生乘車情況進行摸底,合理調配,并確定學生乘車路線。
3.準備階段
6月至7月,各鄉鎮人民政府、農林場與客運公司根據摸底情況,整合現有學生用車,選擇性掛靠開展試點工作的4家客運公司中的一家,規范管理,并由客運公司與車主簽定安全運營合同。目前,運力不夠的鄉鎮(場)由相應的客運公司自行調劑,確保能滿足學生用車需要。
4.運行階段
9月為全面推廣階段。各鄉鎮(場)、客運公司、學校在8月20日前制定好運營方案,并于9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鄉鎮(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調配合,及時溝通信息,確保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通知指出,這主要是為便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及時了解掌握全國校車、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校車運營企業的基本情況,滿足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提高校車安全管理水平。
通知介紹,信息采集的對象是所有為義務教育學生和幼兒園幼兒服務的校車,包括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學校及幼兒園自備校車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校車。變化的信息應及時更新。省級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的督促檢查,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和督辦機制,做到縣不漏校(園),校(園)不漏車,車不漏人。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交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系統中為公安交管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設立專門的用戶賬號,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方便,實現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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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車安全管理責任書范本要求“一車一檔”
2月26日,據教育部消息,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近期了《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范本)》供各地參考,以明確使用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確保校車安全。
責任書描述了使用校車的學校(甲方)、校車服務提供者(乙方)、校車及其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的基本情況,明確了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單位,詳盡約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責任。
責任書約定的甲方責任有六項:一是指派專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負責與乙方對接:二是會同乙方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三是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學生在學校校園內或校門附近上下車的組織管理工作:四是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車交通事故的處置和處理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六是健全完善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實現一車一檔。
乙方責任有八項:一是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技術條件檢查,定期進行安全維護,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二是保證所有校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有關安全設備和衛星定位裝置:三是加強校車駕駛人管理,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開展安全教育,保證校車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記載的駕駛人一致;四是保證提供服務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五是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校車標牌載明的線路行駛;六是及時處置校車接送學生期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轉運學生,配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好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七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校車標牌和校車標志燈;八是在校車因故不能接送學生時,調配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
11個花朵一樣的孩子,最大的6歲、最小的4歲,就這樣隨著面包車墜入冰冷的水塘。每每發生這樣的悲劇,總是讓人心情難以平復。很多人可能會想到2011年的甘肅慶陽校車事故,以及在那之后的一系列法規健全上的進步。如今一年多過去了,改變的似乎只是紙上的法律——校車還是面包車,剛拿到駕照的園長做司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沒能阻止校車事故發生,沒能保護得了花朵般的孩子。
回憶2011年甘肅慶陽校車事故發生后,在總理的直接過問下,不到一個月就有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2012年的全國“兩會”上,校車安全問題首次寫進政府工作報告。隨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順利獲得通過,中國的校車安全正式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應該說,《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亮點頗多,對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等每一個環節都有比較詳細和可操作的規定。然而問題在于,究竟有多少得到了真正落實呢?
這個學期剛開始的時候曾有媒體報道,《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雖然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但是各地尚未制定實施細則,許多小學和幼兒園購買的新校車很難上牌,遭遇“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的尷尬。如今又一個學期即將過去,不知道多少地方出臺了實施細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真正從紙上走下來了嗎,學生安全上下學的權益因此得到更有力保護了嗎?
如果不是像甘肅慶陽那樣出了舉國關注的重大事故,許多地方政府幾乎不可能也不愿意“停購公車買校車”;如果說把面包車換成安全的校車仍舊需要一個過程,那么校車司機“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和“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的規定總可以執行吧?在江西貴溪這起事故中,肇事司機同時也是幼兒園園長的周春娥拿到駕照不足一年,為什么也可以駕駛校車在路況本就很差的農村土路上奔馳?
現場目擊者的痛苦回憶
發生事故的幼兒園名叫春蕾幼兒園,位于貴溪市濱江鎮金法村委會湖彭家小組,有4個教學班,126名學生。村民徐友珍說,這輛面包車一直都是由園長周春娥駕駛,每天上午9時和下午5時她都會定時接送孩子們上下學,盡管車輛限定為7座,但為了節省成本,只能讓十幾個孩子擠一輛車。
村民徐友珍哽咽著告訴記者,原本隔壁村的四個孩子是不會攤上這起車禍的,提前上車只為能有個座。原本他們離學校是最近的,每天上學出發的時間可以稍晚一點,等校車接完其他兩個村子的孩子回來之后,順帶搭上。可是每次校車都擠滿了人,只能站在車門旁邊。孩子家長無奈之下只能讓自己的孩子每天早早起床,趕在園長周春娥駕駛的校車出發之前先上車,這樣就能夠坐到座位。
事故發生的那一天上午8時,這4名孩子像平日一樣提前坐上了校車。當校車接完鄰村其他上學的孩子返回學校途經石童家村小組時,不幸發生了。“流嶺村的4名孩子因為坐在最里面,被后上車的孩子們擠著出不來。”參與現場救援的家長名叫童輝兵,“我看見車體就快要被水淹沒了,立刻跳入水中,當時車身上沿離水面只有10厘米的距離了。其中有個女老師在把車里面的孩子往外托,我就拼命地撈。”就在面包車徹底沉下去前的2分鐘里,童輝兵和附近的居民一共撈起了6人,其中還包括自己的女兒童貝瑩。“因為我女兒最后上車,才得以救上來,被擠在里面的孩子實在是無能為力了。”
經過附近村民的共同搶救,1名司機、1名女教師以及4名兒童幸免于難。
事故發生后,死者盧雨的嬸嬸周女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講述,當日早上,當地氣溫零下1~2攝氏度,她在外面散步時聽到吵鬧聲。
“當時水塘附近圍了上百人”,周女士說,她看到很多村里人在水塘里撈東西,以為是誰家孩子掉下去了。但過了一會兒又撈出一個,又過了一會兒再撈出一個。水面上漂浮著孩子們的書包。當撈到第三個的時候,她就覺得不對勁了,忙問周圍人:“怎么那么多小孩子掉下去了啊?”周圍人告訴她,幼兒園的面包車掉下去了。
周女士腦子一片空白,她的侄子也在車子上。周圍不斷有人在喊:“我兒子還沒上來,我兒子還沒上來。”越來越多的村民加入打撈,消防公安開著車子也來了。“村里人一直撈了七八個,還是不見我家侄子。”周女士說,消防和公安來了后,開始把繩子綁在面包車上往岸邊拉。
但快到岸邊時,繩子突然斷了,面包車隨即又沉入水中。換了一根繩子,再往上拉,才最終拉上岸來。“拉上來車子里是空的,還是沒有我家侄子。”這時候,消防隊員開始抽水。兩個多小時后,她的侄子找到了,最后一個。她說:“拉上來的時候,都凍硬了,臉都是青色的。”
當地村民童先生在得知自己的兒子遇難后,嘴里一直嘀咕著“一去就回不來了”。他兒子今年5歲,已在幼兒園上了兩個學期。周女士還描述,事故車輛沖進的水塘,跟當地操場一樣大。童先生說,“路邊完全沒有護欄”。
回憶起事發當日校車落水現場的一幕,45歲的張美英依舊忍不住流淚。她是第一個打電話報警的人,并親眼目睹了面包車墜入水塘的全過程。
“當時我嚇得腿發軟,心里很著急。”張美英說,當時站在岸邊的她恨不得自己會游泳,那樣就可以跳進水塘去救自己的孫女。
童輝兵是唯一幸存的女孩童貝瑩的父親。據童回憶,“我當時趕到現場后,面包車還有一點沒有沉下去,村子里的老人拖來一條小船,我劃過去后,車里的老師把身邊的童貝瑩和童國微遞了出來后,隨后面包車就完全沉了下去。
一名遇難孩童的父親童秋發告訴記者,“當我跳進水里救人時,車門里面反鎖了打不開,玻璃怎么也敲不破。水又深又冰,當我爬上來時人都已經失去知覺了”。記者了解到,童秋發年僅3歲的兒子童宇翔是遇難孩子中年齡最小的一位。
當地村民告訴記者,“村上的青壯年大部分在外打工,只剩一些老人和婦女。許多老人趕到現場的時候,即使聽到自己的孫子在叫喊著‘爺爺、奶奶……’,但是他們也無能為力,只能等到后面趕到現場的青壯年村民下水救援”。
據交警部門現場勘測,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機當時駕車速度較快,操作不當,為避開停放路旁的農用車而沖上沙堆,滑落水塘,發生事故。脫離生命危險的4名小孩目前仍在醫院救治。
有錢賠償家屬,為何沒錢買安全校車
悲劇發生后,當地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拿出一筆錢,給每個死亡兒童家庭賠償48萬元,“工作效率”不可謂不高。然而這種拿納稅人的錢保自己烏紗帽的做法,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若能把這些錢提前用于購置校車,在校車安全管理上投入更多精力,悲劇本來是可以避免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大半年了,平日不能吸取之前校車事故的教訓,等到出事了拿納稅人的錢來“滅火”,這樣怎能令公眾滿意?校車安全管理需要堅持不懈地做好日常工作,孩子寶貴的生命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拿錢來“擺平”的。
校車事故陰魂不散,一再輪回,一再刺痛人心。在校車事故發生前,當地對校車乃至學校的管理極為漠視,非法幼兒園、黑校車的猖獗與此緊密相關。事故發生后,經媒體報道成為輿論熱點后,當地政府往往表現出甚為“重視”的一面,從上到下,批示的批示,救助的救助,處理的處理,做事效率之高前所未有。
事故發生沒多久——恐怕還未超過24小時,當地鎮政府就急匆匆地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且一次性賠償額度達48萬元。這意味著,只要家屬拿到這些錢,雙方就算“兩清”了。
跟此前的幾起校車事故一樣,賠償都是四五十萬元,無論是從處理效率還是賠償額度,遇難學生家長大部分還能接受。問題是,倘若我們反過來審視這個問題,一個7.5米長的大鼻子校車不過20多萬元一輛,這些賠償金若此前用來買校車,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了;倘若當地部門用處理校車事故的精力來管理幼兒園,不合格的幼兒園或許就不存在了……
這背后有太多的“或許”需要反思,有一點是肯定的,沒錢買校車是個偽命題。如人大代表馮芳英所言,“校車的問題,不完全是財力投入的問題,而是責任心的問題,有沒有對孩子生命的責任感,有沒有盡到對教育投入的責任。”概而言之,這就是一個責任的問題,責任的缺失是校車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
幾乎形成了一個這樣的“悲劇邏輯”:校車事故發生后,媒體介入,發酵為公共事件,當地拿出能買幾輛校車的錢“滅火”,迅速與遇難學生家屬簽訂協議,息事寧人,以逃避輿論的指責與追責。此種邏輯揭示出,只有關系到官員的烏紗帽,他們才會認真重視。
不少地方寧愿事后用賠償金來進行輿論公關,也不愿意事先將錢投入到管理中。這解釋了緣何校車事故一再發生,血的教訓一直沒被汲取的原因。于是乎,形成了這樣的奇特景象:辦公樓華麗無比,領導用車頗為豪華,就是沒錢、沒心思用在教育上。
若要讓有錢賠償,沒錢買校車的悲劇不再輪回,需要明確校車安全責任主體,將校車事故與官員的烏紗幗掛鉤,對毫無責任感、生命感,只會賠償了事的地方官員進行嚴厲的問責。
《人民日報》高級編輯李泓冰教授曾說過:“一個社會的未來,必須由孩子的人生幸福來墊定,虧欠了孩子,就是虧欠民族的未來與國家的前途,就是對這個國家的不負責任。”在校車安全上,官員們更該有責任意識。畢竟,懶政、不作為、空談,將直接葬送孩子們的一切。
多少血的教訓才能換來校車安全
悲劇無法假設,生命不可以從頭再來。11個孩子,11個破碎的家庭。不敢想像孩子們在離開這個世界前有過怎樣的恐懼與掙扎,也難以承受那些失去孩子的為人父母者那絕望的眼神。我們惟一能做的,是再一次發出這樣的悲愴追問:校車悲劇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到底還需要多少血的教訓,才能讓一些人從麻木中醒來,讓維護校車安全不再成為一句有口無心的“空談”?
雖然,再多的詰問、反思與問責也無法挽回這些孩子的生命,但這不僅是向他們贖罪的一種方式,也是讓“死亡校車”不再橫行、讓更多孩子得到安全庇護的惟一路徑。《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于2012年4月起施行,該條例規定,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但是這個過渡期到底要多長,應該盡快予以明確。此外,盡管當地政府與死者家屬迅速簽訂了交通事故協議,同意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等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48萬元整,但這代替不了對相關責任人的嚴肅處理,處理也不能“抓小放大”,以小蝦米充數來應付公眾輿論。
尤其是,這起校車悲劇再一次給了我們一種泣血警示:在校車安全問題上來不得半點機會主義和形式主義。虧欠了孩子,就是虧欠民族的未來與國家的前途。如果人心還不曾堅硬,如果我們能拒絕遺忘,如果這11條生命還能像針錐一樣扎痛監管者的神經,校車安全,就有望不再是一個讓人感到無助、無力的詞。
[相關鏈接]各國校車管理制度
美國:各級政府共同管理
從上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的教育法規定強制性的乘校車上學制度。美國的校車制度非常嚴格,包括校車的制造標準、駕駛人的篩選、交通優先規則等多個方面。美國運輸部近年來頒布了36項用于校車的安全標準,包括校車車體結構、防傾覆保護、制動裝置等。校車服務由聯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聯邦政府和各州為校車制定的法律法規,總共有500項之多。同時,各州每年都要開會,專門就校車問題進行討論,每5年開一次全國性會議。
英國:成立校車委員會
英國政府于2009年頒布了《校車(安全)法》。內閣大臣指定5個人組成“校車委員會”,監控并上報該法案的執行效果,委員會定期向內閣大臣匯報,內容須包括當年與校車有關的交通事故數據、事故發生原因、受傷及遇難人數等。內閣大臣向委員會支付后者在履行職責時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及執行該法案產生的所有費用最終都由議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