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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合同價格調整;工程量清單計價
【中圖分類號】 TU715 【文獻標識碼】 D【文章編號】 1727-5123(2010)01-062-03
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各種因素的變化,使合同初始狀態發生變化,導致承包人完成原合同內容的成本發生變化。根據公平合理原則,需要對原合同價格進行適當調整,以便合同順利履行。本文對合同價格的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進行分析。
1什么是合同價格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有關合同價格有如下表述[1]:
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版中對合同價格的定義為[2]:
1.4“合同價格”的系指第14.1款『合同價格規定中確定的價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整。示范文本中“合同價款”是指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承包商與業主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白芳雍贤瑑r款”及“費用”屬于在實施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對于原合同價格的調整。而FIDIC《施工合同條件》關于合同價格的定義則直接包括了最初的合同價及其后的調整。因此合同價格可認為是:承發包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共同議定和認可的完成全部合同內容的成交價格及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合同規定所作的調整。
2引起合同價格調整的因素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關于“價格調整”定義為:“如果預計合同期超過十八個月,應在合同中包括一個價格調整條款以針對國外和/或當地的通貨膨脹對報酬進行調整……”。這是狹義上的合同價格調整概念。根據前文合同價格的定義,所有能引起最后結算價格變化,并且要追加到合同價格里的款項,都應該是合同價格調整的內容。
據此,根據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的實踐情況,建設工程合同價格的調整因素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3合同價格調整方法
3.1一般方法。根據事件發生后的解決途徑及難易程度合同價格調整可以分為四類:
3.1.1合同約定調整方式。最典型的就是物價風險的調整和因法律法規的調整。如FIDIC對此有詳細而明確的調價公式,一旦事件發生就可以按照調價公式獲得調整。再如有關工期、質量的獎罰(延期違約金、質量違約罰金)、事先約定好費率結算時按時調整的管理配合費等。
3.1.2通過工程變更獲得調整。工程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或造成損失,一般合同都規定由業主負責,變更各方也容易達成一致意見,因為變更所涉及的項目一般是可以證明和計量的具體項目。合同價格調整因素非常多,但是其中大部分因素的直接成本確定都可以參照工程變更價格的確定。
3.1.3通過索賠取得合同價格調整。通常索賠是指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由于索賠的一些項目很難計量,如效率的索賠,延誤影響索賠等,還有相當一部分索賠是因為無法通過工程變更方式解決才演變為索賠的,通常索賠時各方矛盾尖銳,難以達成一致,很多索賠需要仲裁或法院介入,由此也會發生與工程成本無關的費用。因此索賠容易引起業主反感,一般很難達成所愿。
3.1.4以爭議方式解決。當價格調整通過索賠得不到批準,就有可能發生爭議。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爭議是經常發生的,它會影響工程目標,浪費雙方的時間和金錢,對于合同雙方都是不利的。
引起合同價格調整的各種因素中,市場因素和工程變更是最為常見的兩種因素,在工程合同管理的實踐中經常需要對此類因素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進行估算。因此,以下將重點對這兩類價格調整的方法進行介紹。
3.2市場風險下的價格調整。物價風險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方法有實際價格調整法、調價文件計算法、公式法。
3.2.1實際價格調整法。承包商可憑發票或者業主的核價單按實計算材料差價。這種調價方法在操作上要求有原始的價格和可靠的文件證據,因此對于施工機械設備使用費這一類費用無法調整。材料規格成千上百,采用此種方法要對有關文件(票據)一一核實,其管理工作相當繁重。由于是實報實銷,因而承包商對降低成本不感興趣。因此該法不合適大量使用。為了制約該法的缺點,可以在合同中應規定由承包人負責采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其供應商資格須經工程師審查,一但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工程師。
3.2.2調價文件計算法。這種方法是業主按當時的預算價格發包,在合同工期內,按照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的主要材料供應價格,對這一時期的工程進行抽料補差。這種方法是我國目前采用最廣的物價風險調整方法(一般稱為材差調整)。
目前,我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在此模式下,一些地方對材料價格調差的方法進行了調整,例如蘇州工業園區某政府投資項目土建工程合同的做法如下:標底價(也稱招標控制價、最高限價、攔標價等)根據計價規范、預算定額(計價表)、各地方的建筑材料指導價等進行編制;投標價由投標人根據計價規范、計價定額、施工組織設計、地方材料指導價等進行編制。
合同中對材料價格的調整辦法約定為:合同執行期間,當鋼筋和商品混凝土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含5%)時,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當上漲或下降幅度超出5%時,其超出部分的差價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差價按實際耗用期間造價管理部門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時平均指導價計算。除以上兩種材料外的其他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發包人對差價不再調整。
該種方法實際上就是以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的指導價為基準,對材料價格波動超出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進行調整。上述案例中的材料價格在最終結算時一次調整,計算較為簡單,但材料價格的調整與實際波動情況及材料的耗用情況符合性較差。另外一些項目在操作過程每月對已完合格工程量所消耗的材料按指導價(計算期與投標基準期的差價)進行調差,較上述方法更能反映材料價格的波動趨勢,并且考慮了每期材料所耗用的數量,更為科學一些,但計算工作量較大。
3.2.3調價公式法。FIDIC和NEC都采用這個方法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動態結算。事實上,絕大多數國際工程項目中,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列出這一調價公式,并以此作為物價風險調整的計算方法。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價格調整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機械部分和人工部分。但當建筑安裝工程的規模和復雜性增大時,公式也變得更為復雜。調價公式一般為[2]:
P――調值后合同價款或工程實際結算款;
P0――合同價款中工程預算進度款;
α-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調整的部分占合同總價中的比重;α1、α2、α3、α4――代表有關各項費用(如:人工費用、鋼材費用、水泥費用、運輸費等)在合同總價中所占比重α+α1+α2+α3+α4…=1;A0、B0、C0、D0――基準日期與α1、α2、α3、α4……對應的各項費用的基期價格指數;A、B、C、D――與特定付款證書有關的期間最后一天的49天前與α1、α2、α3、α4……對應的各項費用的現行價格指數;公式法調價可以對調價因子進行選擇,所以調價的精度是可控的,調價因子越多,調價精度越高。由于調價公式在合同簽訂時就已確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只需收集相關價格指數,根據公式計算調價系數,就可對工程進度款進行調整。因此在操作上,調價公式法是最簡單的。
目前工業與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領域,調價公式法的應用比較少。目前各地方對設備、材料、工資、機械臺班等資源價格指數信息系統還尚未全面建立起來,應用指數法的信息基礎還不夠。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貫徹實施和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對于工程造價信息的日益重視,預計建設工程領域推行調價公式法來調整物價風險引起的價格變化是一個趨勢。
3.3工程變更的價格調整。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根據FIDIC和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有以下類似的調整原則[1][2]:①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②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綜合單價成為變更調價的重要依據。以下根據工程變更的幾種形式分別討論調價的方法:
3.3.1工程量自動變更。只發生工程量變化的變更稱為工程量自動變更。此類變更可以直接應用原工程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這種辦法能有效地發揮合同價格的作用,盡量避免雙方協商單價時的爭議以及對合同正常履行帶來的影響。
但是采用這種辦法是有條件的,即單價應公平合理,合同單價不合理時,則按上述原則計價時可能給業主或承包商帶來不利影響。單價由于某些原因變得不合理時,應重新確定單價或作調整。單價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種是單價本身不合理,主要指的是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報價。防范方法有完善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定,明確每一個工程細目的單價構成,編制標底,評標時加強審核,另外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承包人報價表中單價明顯偏離市場價,發包人有權按市場價格計算變更費用”。
另一種情況是工程量改變過大造成單價不合理。工程量調整過多,導致直接成本增加非常大,如果仍然以此為基數取管理費和利潤,對承包商是有利的。管理費對于一個工程是相對固定的,不和凈成本成正比關系。因此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中規定[3]:“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范圍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1999版FIDIC第12.3款“估價”規定[2]:“在以下情況下,宜對有關工作內容采取新的費率或價格:①該項工作測出的數量變化超過工程量表或其他資料表中所列數量的10%以上,②此數量變化與該項工作上述規定的費率乘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0.01%;③此數量變化直接改變該項工作的單位成本超過1%”。
3.3.2新增項目計價。對于新增項目,可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則確定價格。我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對此提出了以下規定[3]:“4.7.2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薄?.7.3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①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②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p>
其中,對于規范4.7.3第(2)條,實踐中通常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①按資源的市場價格、原綜合單價中的管理費率、利潤率計算綜合單價;②按資源指導價,套用現行預算定額計算分部分項綜合單價,并在此基礎上按中標下浮率讓利。中標下浮率=(標底價-中標價)/(標底價-所有暫定部分造價-預留金造價),人工、材料價格按照投標時相關文件指導價格計算。
對于清單計價規范4.7.3中第(3)條的情況,承包商通常采用實際費用法,把一些本該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全部推給業主。因此工程師審核時應全面考慮,既要保證對承包商的合理補償又要兼顧業主的利益。原則上,工程變更價格應根據投標書、工程變更具體內容確定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與生產效率,在此基礎上確定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進而再取合適的管理費和利潤。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常規的可參考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消耗量定額,非常規項目以現場實測為準,而有關資源價格應當采用變更工程當月或當季的價格。管理費和利潤是引起變更爭議的主要原因,應根據具體的工程項目進行取費,或者在合同別增加可補償管理費、利潤的百分比協議,規定它適用于重新確定單價的項目。
3.3.3零星工程簽證。對于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以點工的形式補償承包的成本。因此,在招標時,應當提供點工的暫定數量,要求投標人對點工進行報價,便于簽證工程的價格計算。
4總結
合同價格調整因素眾多,涉及組織、技術、環境、合同等各方面,調整方法也多種多樣。其中市場風險和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最為常見,應當在招標階段,在合同條款中就明確相應的調整辦法,便于合同履行過程中作為調價依據,減少爭議。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
2FIDIC施工合同條件.1999版,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5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
關鍵詞:FIDIC合同價格貼現調整
1、概述
FIDIC合同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制的土木工程建筑合同條件的簡稱,它是一種標準的合同管理方法,已被國際上廣泛承認和采納。在FIDIC合同工程承包中的雙方應該平等,在執行合同義務方面,雙方各有應盡的義務,在權利方面雙方亦平等,價格貼現與調整則是承包商應得的合法權利,鑒于物價和工資不斷上漲,為保障承包商的利益,國際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規定承包商在一定的條件下有權要求給予價格貼現與調整。同時,也使承包商在報價時無需把不可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因素)考慮進去,對降低工程造價也有好處。
2、價格貼現
根據工程承包的國際慣例,合同批準期(中標承包商的報價寄存日與合同批準生效日)如超過規定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則承包商就有權要求業主給予價格貼現,而不管所簽合同是不可調值還是可調值。
2.1不可調值合同的價格貼現計算
所謂不可調值,即合同價格不隨物價或工資上升而浮動,其價格始終不變,除非工程變更。
不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原則是用合同生效日(或開工令下達日)往前推三個月的月份價格指數除以正式報價的月份的價格指數所求出的貼現系數,再與原始合同價或正式報價相乘即求出貼現金額。上述算法只是基本原則,實踐中的貼現值的計算要復雜得多。首先必須弄清楚選用哪些指數,其次要算出各子項工程的費用,這樣才能算出貼現金額。
2.2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
可調值合同的貼現計算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而采用各種相應的公式,常見的土建工程如:(a)公路及機場工程;(b)橋梁隧道工程;(c)一般土石方工程等,其相應的計算公式可見參考文獻(1)。
價格貼現的關鍵依據是承包商的報價日期和合同的批準日期(或正式開工令下達日期)這兩個日期必須明確,不可有任何模棱兩可。另外,合同中必須寫明價格貼現條款,并規定了價格貼現的計算公式。
3、價格調整
3.1價格調整原則
國際承包工程合約的宗旨是:承包商的工作得到報酬,業主付款獲得工程,為了比較合理地處理外部因素造成的費用變化,FIDIC合同主張實行“量價分離”的方式,其中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中價格調整條款和調價公式,就是為了防止物價大幅度自然上漲,而可能導致的承包商項目支出增加的一個有效措施。
土木工程FIDIC合同屬于單價合同,其原則是不期望承包商在報價時把不能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風險因素全部考慮進去,而是主張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由業主隨時補償有關經濟損失,這也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所在。如果發生物價的浮動,業主將承擔有關的實際費用,并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對承包商追加支付這類以外費用的實際凈值,這種方式可使得承包商免受物價風險的負面影響,對于業主降低工程造價也相當有利。
價格調整的方法一種是基于“價格指數”的調整,另一種是基于基本價格的調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第43款(竣工時間)規定的竣工期限內完成工程并遭到第47款(誤期損害賠償費)的延期罰款,則實際竣工時間內的價格調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價格指數,也可使用調價時的現行指數,將由業主選擇對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承包商的延期竣工屬于合同第44條(竣工期限延長)的正常延期,則業主仍然應嚴格按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規定對整個正常延期支付全部的調價款,而不能任意偏離該條款制度的原則。當然,對屬于合同第40.1(b)款(暫時停工)和第63.1(b)(承包商違約)等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無理工程中斷,業主可以拒絕進行調價。
3.2價格調整方法及應用
由于項目情況各異,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一般條件中只是寫明竣工調整的通用原則,而所有關鍵性的具體規定則均在對應的特殊條件中另作說明。調價時的實際操作主要是參閱價格指數,通過調價公式的運算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調價公式中使用的價格指數,比如人工費、砂石料、水泥、鋼材、瀝青和燃油等大宗建筑材料的分類價格指數等應該在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的特殊條件中事先明確,包括價格指數的機構名稱和資料來源。通常以簽約一年時的價格指數作為調價基礎。
一般情況下,調整必須基于以下兩個條件:一、合同必須是可以調值的不變總價合同;二、合同工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少數情況例外。如果合同工期不超過6個月,一般都簽不可調值不變總價合同,但是,如果因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工程延期,致使項目總工期超過6個月,則自第7個月開始實施的工程可以進行調值。計算調值時,總是先由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工程師根據從開工令下達后的第7個月起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以原始價或合同貼現價為基礎價,依照合同中規定的調值公式,計算出調值后的總價P和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D=(P-Po),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不超過合同原始價(有些國家規定不超過合同貼現價)Po的5%,即P-Po<Po×5%,則由承包商自己承擔,業主不予補貼。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大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0的5%但小于或等于20%,即:Po×5%<P-Po≤Po×20%,則首先扣除應由承包商義務承擔的5%的款額后,業主方面承擔應調金額部分的90%,剩下的10%由承包商承擔,具體計算公式為:
業主承擔:(D-Po×5%)×90%
承包商承擔:Po×5%+(D-Po×5%)×10%
若通過調值而增加的金額D超過合同原始價(或貼現價)Po的20%,則必須另簽附加條款;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取一筆賠償。
絕大多數承包工程合同的特別說明書都規定了調值公式及增加調值的各項內容,調值包括兩個部分的費用:人工費和材料費。FIDIC合同第70款(費用和法規的變更)闡述了價格調整的方法,實際是按下述公式和程序,對合同第60款(證書和支付)規定的結算工程款分別就人工費、材料費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價格漲落因素進行合同價格調整,從而解決由此造成的承包商施工成本增加的問題。
FIDIC合同第70.1(C)款(公式法調整)對調價公式的定義是:“用有效價值乘以一個波動因子而計算得出。該因子為本款(d)段給出的每一比率與下列分數的乘積之和,該分數為:
(現行指數-基本指數)/基本指數
其值采用有關指數進行計算:
“基本指數”系指投標截止日前28天當日的適用指數;
“現行指數”系指與某一具體報表有關的周期最后一天的使用指數。
調價公式的廣義數學通式見參考文獻(2)。
根據國際調值慣例,原始合同總價中應有一定的百分比(一般為15%)為不可調部分。在工資調值額中有占原始工資一定比例(一般為3%)的增加額由承包商自己承擔,這部分總金額稱為中和額。因此,實際常用的調值計算中應扣除該部分,其相應的計算公式見參考文獻(2),(3)。
一般在實踐中,價格調值是按月計算的,通常情況下,調值工期的前期,增加的款額不大,越是工程后期,調值額就越大。
4、結束語
要求履行價格貼現與調整是承包商的合法權利,但是如果承包商在締約時忽略了價格貼現與調整的條款,等到出現這種可能時,再向業主要求,那就晚了。一般業主是不會答應承包商在締約后要求增加或補充這項條款的。即使在附加條款中也不大可能增加這項內容(附加條款只能對調值額超過極限規定情況而予以規定解決方法),作為國際承包商應該了解這一常識。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承包公司只把盈利的希望寄托在工程管理這一單一的環節上,而對于價格貼現與調整,則往往因為缺乏貼現與調整知識,或者以為索賠的數目不大等原因而放棄這一權利,殊不知價格貼現與調整是工程索賠的一項重要內容。而工程索賠則是當前國際承包商盈取利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一項國際承包工程中,通過索賠可獲得的款額往往不亞于通過工程管理盈得的利潤額。
業主在對承包商進行價格調整時,注意的是有關的證據,即承包商對采購的各種材料拿出實際支付的市價原始發票,在負責管理合同的咨詢工程師與基本價格進行審核和比較后才能給予調價。官方的物價指數應來源于政府部門或有關國家正式認可的機構。如果所獲某項材料和施工設備的價格指數不止一個,或者所選擇的價格指數不是正式認可的機構公布的,那么,所選用的全部價格指數應該征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和批準。由此,承包商應該注意隨時收集各類價格指數資料等有關證據,保存好原始發票、帳單和文件記錄,以及咨詢工程師可能提出的任何其它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充分做好價格貼現和調整的各項工作,為工程承包獲取更大的利潤。
主要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手冊,中國建筑出版社,1995年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事項:
宗地位置:_________
權屬證號:_________
評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積:_________
批準土地使用性質:_________
設定土地使用權性質:_________
批準用途:_________
評估設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現狀條件:_________
評估設定條件:_________
評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報告份數: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證
宗地規劃要點
宗地圖
宗地規劃平面圖
甲方及時、準確、真實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資料,因甲方提供虛假資料而使報告失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在評估報告設定的使用范圍內正確使用評估報告,超范圍使用報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須保證足夠的技術力量,參與評估的估價師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項進行評估。
3.乙方實地踏勘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土地估價規程》的工作標準執行,進行拍照,存檔等工作,所獲數據真實可靠。
4.乙方對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負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對報告負有保密責任。
四、項目經費及付款方式:
收費標準按計價格_________號文件執行,簽訂合同時甲方先預交乙方_________圓整,余額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責任和義務: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的規定時間提交圖件和報告,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另委托其它評估機構。
2.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乙方所編制的報告和圖件需評審認定的,由乙方負責評審認定,并承擔評審認定的費用,如需評審認定的報告而未進行評審認定,甲方可以不予認可,并有權拒付評估費。
3.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乙方有權拒交報告和圖件。
六、其它事項:
1.本協議條款如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關鍵詞: FIDIC;價格調差;規避;利潤;
中圖分類號: D923.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在大部分國際土木工程合同中,合同期一般長達3至5年,在這期間由于項目所在國匯率以及材料價格的波動,合同規定單價無法隨時間與市場價格保持一致,承包商和業主都會面對極大的項目風險,因此FIDIC合同條款中所規定的價格調整成為承包商和業主規避此類風險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FIDIC合同條款1987年第四版中第70.1條規定,“隨著勞務和(或)材料或影響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項的價格漲落而引起的款額增減,應該根據本合同條款第二部分規定加到合同價格上或從合同價格中扣除?!倍话阍谔厥鈼l款中則詳細的列出了價格調差的方式、公式、指數來源以及權重的規定。
但是,任何合同規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業主在制定調差規則的同時,也會在特殊條款中添加一些附加條款加以限制,使價格調整對業主更有利。因此,在投標階段以及施工階段,從承包商的角度來看,選擇最優的調差權重、調差指數來源和施工階段正確運用價格調整公式,對承包商規避價格風險以及創造更大的利潤空間有著深遠的影響。
下面筆者結合在埃塞俄比亞所經歷的一些采用FIDIC合同的公路建設項目,對價格調整的應用以及注意事項做了一些簡單的總結。
投標階段的各項指數來源的選擇
指數來源的選擇
在埃塞FIDIC合同公路建設項目中,所規定的可調差指數有勞動力(分為外國勞動力指數或當地勞動力指數)、柴油、鋼筋、瀝青、水泥、機械設備等。在埃塞業主(埃塞國家公路局)一般在特殊條款中規定指數來源應該與承包商材料采購來源一致,但是由于業主對此方面目前監管不是很嚴,因此在選擇指數來源的時候很有必要做文章。
在選取指數來源的時候,如果有當地公司可以提供價格指數并且業主接受的話,最好是選擇當地公司提供的價格指數來源。因為這些價格指數最能反應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而且一般來說價格一旦漲上去就很難降回來,是在進行價格調整的時候是風險最小的。另一方面,如果承包商與提供指數的公司有長期合作關系的話,對于施工過程中索要價格指數會起到積極的幫助作用。
如果沒有當地公司提供的價格指數,就需要選取至少三個指數來源。這些指數經過指數來源國貨幣與結算貨幣的換算后,通過分析前三至五年的指數變化情況,預測后三年的指數走向,選取最優指數來源。一般來講,最優指數來源是指基期時間指數處于價格變化曲線谷底且變化幅度最大的指數來源,基期時間指數處于價格變化曲線頂峰的時候,選取變化幅度最小的指數來源。另一種情況是多個指數來源的曲線幅度大致相似,但是有些指數反應市場情況略微滯后,這時候選取基期時間價格相對較低的指數來源。
下問結合筆者在埃塞的投標經歷逐項進行分析:
勞動力:一般較為發達的國家或地區都有官方提供的平均勞動力價格指數,例如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中國及中國香港。埃塞俄比亞也有官方的勞動力價格統計,但是由于1、合同特殊條款中規定不對本地勞動力調差;2、埃塞統計部門公布的勞動力指數一年公布一次,嚴重滯后,不利于調差;因此不采用該指數來源。近幾年筆者在埃塞投標采用的都是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公布的指數,主要原因有:1、人民幣相對于其他貨幣持續升值;2、中國勞動力指數近幾年以平均25%左右的漲幅持續增長,而且未來幾年還有較大可能持續增長。
柴油:由于可以從埃塞當地公司NOC獲得柴油價格指數并且業主也承認該指數,因此筆者在埃塞近幾年都采用該指數。
鋼筋:雖然筆者所經歷項目用到的大部分鋼筋是從中國進口,但是投標階段價格指數來源仍是采用當地一些公司的價格,原因同勞動力指數中提到的。
瀝青:筆者在埃塞投標的項目基本都是采用當地公司NOC提供的價格指數,但是在選用此指數來源時有幾點需要注意:1、如果項目是完全本幣項目的話最優是選擇當地公司指數,而且業主不會有任何異議;2、當項目是部分外幣支付的話,投標階段業主會要求提交價格分解以確定外匯比例,由于埃塞對外匯限制非常嚴格,高外匯比例對承包商規避匯率風險非常重要,另外路面部分占整個項目很大權重,因此這時候對于指數來源的選擇很重要。這是一個需要取舍的過程,用當地公司的指數來源,必定要降低外匯比例,而采用其他國家官方公布指數來源,又達不到理想的調差效果,因此需要考慮對外幣的需求程度以及其他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3、當一旦確定采用其他國家指數來源時,業主一般不會接受其他國家的公司提供指數,只接受官方公布指數,而目前筆者所掌握的該項官方指數來源有加利福尼亞指數、新加坡指數、香港指數、澳大利亞指數以及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公布的指數,在這些指數當眾,中國指數浮動最為平緩,加利福尼亞指數變化最為頻繁,新加坡指數、香港指數、澳大利亞指數在考慮匯率后漲幅跌幅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在加利福尼亞指數處于最低谷的時候可考慮加利福尼亞指數,否則按照上文提到的方法在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亞指數中選擇其一。
水泥:由于在埃塞項目的水泥采購都是選取就近的水泥廠家,可供選擇不多,因此一般都是選擇當地水泥廠提供的價格指數。
機械設備:目前就筆者所掌握的價格指數來源中,機械設備這一項基本都是沒有漲幅,甚至有些指數來源的價格都有輕微跌落,而且埃塞目前沒有一家公司可以提供可供調差的價格指數,因此筆者都是選擇都是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公布的指數。
各項指數權重的選擇
投標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業主都會在標書中限定各項指數的權重范圍,其中包括不可調差部分。在權重的選擇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不多,只需要遵循一個原則,將測算漲幅最大可能的調差項在規定范圍內最大化,將測算漲幅最小可能的調差項在規定范圍內最小化。
例如,以埃塞俄比亞為例,柴油價格持續上漲,且分析前五年漲幅為最大,放在第一位考慮;水泥價格雖然有漲幅,但是在埃塞持續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出現價格回落,放在最后一位考慮。機械設備在考慮人民幣對埃塞貨幣的匯率變化情況后,根據外匯比例大小情況,綜合考慮后與其他剩余調差項目進行比較。
項目實施過程中調差公式的應用
在埃塞大多數項目合同中調差公式規定為,有些是整體調差,有些是按章調差,但是這些都只需要按照公式進行計算,需要注意的是每個調差項的匯率調整。
在埃塞俄比亞,國家公路局所屬項目一般在特殊條款中對于價格調差的匯率調整的規定是:“當合同支付貨幣國家與指數來源國不一致時,調差中需要套用Zo/Zn對調差系數進行匯率調整,Zo為支付貨幣兌指數來源國貨幣的基期匯率,Zn為現行匯率”。
匯率調整的目的是反應匯率對進口材料在施工所在國價格的實際影響。當項目為單一貨幣項目時,只需要考慮一種匯率,并不復雜;當項目為兩種以上的支付貨幣項目時,考慮因素增多,也相對復雜一些,工程師進行驗工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漏洞出現,抓住這些漏洞,會加大項目驗工數額,增加項目盈利。
以筆者經歷過的一個項目為例,該項目規定本幣部分為47.2%,外幣部分為52.8%。工程師在核對驗工對本幣部分的調差時,正確套用匯率調整Zo/Zn,對其他國家指數來源進行調整,本幣部分調差效果得到充分體現;但是當對外幣部分進行調整時,按照合同規定,由于一些指數是采用的當地公司指數,而支付貨幣是美元,理應對該類指數進行Zo/Zn的匯率調整,由于工程師疏忽,并沒有進行匯率調整,而且當地貨幣對于美元是持續貶值的,而美元部分又是按照基期固定匯率折算,因此調差效果被擴大。此時在工程師自己發現問題前,承包商最好保持沉默;但是情況一旦調轉,當本地貨幣對美元是持續升值時,承包商又會因為調差蒙受損失,這時承包商應及早提出錯誤進行糾正,以保證驗工金額不會縮水。
一些特殊情況
筆者在埃塞曾經歷到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有一些合同中業主會設置調差上限,一般為總合同額的百分之多少,間接的將價格上漲風險轉嫁到承包商身上,此時承包商在投標中應考慮的是:
分析未來三至五年的價格上漲趨勢,該上限能否滿足實際價格上漲程度;
報價的時候將額外的價格風險考慮到投標單價中;
當合同允許外幣支付時,能否通過提高外匯比例以降低承包商所承擔的價格風險。
而在施工過程中,如果調差總額已經超出合同規定,當由于變更或者其他業主原因導致項目順延時,則可以抓住機會以承包商投標階段并未考慮工期延長后的價格上漲風險為由向業主索賠,爭取在原始合同期后突破上限進行調差。
結束語
以上為筆者在埃塞從事相關公路項目合同工作時總結的部分關于FIDIC中價格調差應用的經驗,經過實踐與應用,最終為一些項目創造了良好的效益,但是由于筆者只是以某一個國家的項目作為案例進行分析比較,因此所列觀點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關于價格調差的應用,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討,進行更加全面、客觀的總結。
參考文獻:
FIDIC合同條件(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訂版)(紅皮書)
《FIDIC合同條件應用實務》 田威
論文關鍵詞:價格缺失;合同成立;CISG;開口價
一、引言
眾所周知,一項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通常是通過要約、承諾方式完成的,因此了解什么是要約與要約邀請、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就成為合同成立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在國際貨物買賣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一方當事人也經常以要約不滿足基本條件,合同不成立,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抗辯,這其中尤以價格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各國分歧最大。因此長期以來制定一部協調各國貨物銷售合同法律的統一買賣法一直是國際社會追求的目標。1980年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支持下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公約在全球擁有62個締約國、締約國貨物貿易量占全球2/3、并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領域最為重要的國際統一法來說,它對合同訂立過程中價格不確定的態度當然地受到關注。在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國際貿易實踐不斷發展的今天,更有必要將CISG的有關規定與我國合同法進行比較從而對合同成立中的價格缺失問題有更深入理解。
二、對公約規定的探究
(一)絕對“開口價”和相對“開口價”
公約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對要約以及要約內容的補充做了規定。公約第十四條: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價,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五十五條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通過對公約條文的研讀可以發現,實質上公約對此部分的規定秉承了英美合同法中“開口價”合同的理念。
“開口”條款是當事人訂約時被忽略或未準確規定和達成共識,實質上并非完全地留待當事人自由決定,或由不為當事人控制的標準、因素或機構確定的合同條款。簡單地說,開口價合同無非就是合同價格在合同成立時沒有明確的合同?!伴_口價”又稱活家,與明確規定價格的“固定價”相對應,主要分為相對“開口價”和絕對“開口價”。相對“開口價”是指雖然價格未確定但存在確定價格的方法。絕對“開口價”是指當事人在訂約時沒有提及價格或確定價格的方法,CISG第五十五條就是針對絕對“開口價。”由于貿易方式的轉變和交易實踐的發展使絕對“開口價”對合同成立的影響日益明顯,公約中的價格缺失就是指“絕對開口價?!?/p>
(二)公約十四條和五十五條的關系
從合同法的基本邏輯角度看,要約的有效性是合同成立的前提,CISG明顯地將價格條款(明示或默示的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作為要約確定性的要件之一,因此從公約第十四條的規定來看,一項十分確定的要約應包括標的、數量、價格,公約第五十五條是例外規定,在合同已經有效成立但又缺少價格條款情況下的補救。因此僅從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字面意思來看,兩者確實存在著矛盾,并導致法律適用者的困惑。因此在同一個公約中如何闡釋兩個條文的含義,化解其帶來的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專家學者形成了兩個相對立的觀點。
以Farnsworth為代表的一派認為,第十四條第(1)款代表了一種對空缺價格條款進行限制性解釋的觀點,即沒有明確規定價格條款的要約就是不十分確定,就不能用來成立一個合同。因此,公約第五十五條不能與第十四條結合在一起來理解,因為適用第五十五條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有效訂立,而且第五十五條出現在公約第三部分,而該部分僅適用于依公約第九十二條第(1)款對公約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締約國。與此相反,以Honnold教授為代表的一派認為公約第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并不矛盾,二者應該結合起來加以理解。
事實上,公約條款的模糊源于締約過程中國家間的巨大爭議,為了協調各國的利益不得不作出中立性的規定。普通法系國家多數反對將價格因素作為衡量內容確定性的必備因素,具有代表性的國內法規定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5條“價格待定條款”該條款明確規定以當事人的締約意圖作為合同成立的根本性因素,“即使價格未定,仍可成立合同”,該價格可在事后由當事人協商,當事人一方善意確定或通過其他方式加以確定。大陸法系國家多數強調要約或合同內容的確定性,但對于確定性缺失對合同成立的影響問題上同樣分歧明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論》一書中,德國著名教授彼得.施萊希特里姆教授認為合同在沒有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立,CISG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并沒有否認以默示方式確定價格或者以一個可推定的價格確定的可能性。這樣一來,當事人之間的磋商或者通常的交易習慣就可能使價格得到確定,從而使一項發價趨于完整。
(三)評價與結論
1、在公約的引言中表明了制定公約的初衷。即“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币虼藶榱斯膭顕H貿易的發展,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就不應該用刻板的“三要素”來限制合同的成立。另外,即使有矛盾這種矛盾是可以協調化解的。一兩個條款分別規定于公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CISG允許締約國分別對其作出保留。
2、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句明確一項含有標的、價格、數量條款的要約是一項十分確定的要約,因此通過對公約的文義解釋,一項缺少價格條款的要約是一項不確定的要約,但不確定的要約是否一定構成無效要約呢?公約并未明確說明。因此按公約規定,一項缺少價格條款的要約必然是一向不確定的要約,但并不必然是一項無效的要約。在這里,要約的有效、無效要取決與當事人的約定或有關國家的規定。
【關鍵詞】工程量清單;工程合同價
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是體現“控制量、指導價、由企業自主報價”工程造價計價改革思路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我國加入WTO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建設部于2001年頒布實施的《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了招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和投標底價?!督ㄔO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工程量清單計價正不斷得到各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工程建設有關各方的認識和贊同。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對招投標階段工程合同價格的影響
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控制的目標有兩點:確定合理的合同價和嚴密的工程合同價得以穩妥實現。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對這兩點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
(1)合同價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價更接近工程實際價值(實際造價)
首先,確定合同價的兩個重要因素-投標報價和標底價都以實物法編制,采用的消耗量、價格、費率都是市場波動值,因此使合同價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價性質和特點,更接近市場價值。
其次,易于對工程造價進行動態控制。在原計價模式下,無論合同采用固定價還是可調價格,無論工程量變化多大,無論施工工期多長,雙方只要約定采用國家定額、國家造價管理部門調整和材料指導價和頒布的價格調整系數,便適用于合同內、外項目的結算。在新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標人提供,報價人的競爭性報價是基于工程量清單上所列量值,招標人為避免由于對圖紙理解不同而引起的問題,一般不要求報價人對工程量提出意見或作出判斷。但是工程量變化會改變施工組織、改變施工現場情況,從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潤率、管理費率變化,因此帶來項目單價的變化。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工程造價動態控制。
(2)在合同條款的約定上,雙方的風險和責任意識加強
在原計價模式下,由于計價方法單一,承發包雙方對有關風險和責任意識不強。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招投標雙方對合同價的確定共同承擔責任。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承擔工程量變更或計算錯誤的責任,投標單位只對自己所報的成本、單價負責。工程量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約定的辦法調整。雙方對工程情況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體現在合同價中,招標方以工程量清單表現,投標方體現在報價中。另外,工程一般項目造價已通過清單報價明確下來,在隨后的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為獲取最大的利益,會利用工程變更和索賠手段追求額外的費用。因此,雙方對合同管理的意思大大加強,合同條款的約定會更加周密。
(3)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控制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獲得競爭性投標報價、有效評價最合理報價、簽訂合同預先控制造價變更。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賦予三個方面造價控制工作新的內容和新的側重點。首先工程量清單成為報價的統一基礎使獲得競爭性投標報價得到有力保證,無標底合理低價中標評標方式使評選的中標價更為合理,合同條款更注重風險的合理分攤,更注重對造價的動態控制,更注重對價格調整以及工程變更、索賠等方面的約定。
二、工程量清單招投標階段控制工程造價、合理確定中標價
相對于傳統的定額+統一基價取費計價模式招投標,做好工程量清單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控制工作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1)注重工程量清單編制工作。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投標單位進行投標和進行公平競爭的基礎。因此,工程量清單必須科學合理,內容明確,客觀公正。編制工程量清單要注意以下幾點:
a)編制依據:必須全面了解工程有關資料,了解業主意圖、技術規范、實地勘察現場情況,了解實際施工條件(工程現場的場地、用房、交通等環境條件、水文、地質、氣象的具體條件),為計算工程量打好基礎,盡量減少日后工程變更。
b)項目劃分:要求項目之間界限清楚、項目作業內容、工藝和質量標準清楚,既便于計量,又便于報價;項目劃分盡量要細,避免不平衡報價。
c)清單說明言簡意賅。包括工作內容的補充說明、施工工藝特殊要求說明主要材料規格型號及質量要求說明、現場施工條件、自然條件說明等。尤其是現場施工條件、自然條件說明,應準確表述,便于投標人與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對照。配套表格應設計合理、實用直觀、具有操作性。即要使投標操作起來不繁瑣,又要利于評標操作方便快捷。
(2)注重標底的編制審核
雖然標底在評標時只起參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無。標底仍然是進行評價投標人所投單價和總價合理性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對生產建筑產品所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的估值,是核算成本價的參考依據,是合同管理中確定合同變更、價格調整、索賠和額外工程的費率和價格的參考依據。因此,正確計算標底對控制工程造價具有重要的意義。標底價格水平的應詳細地進行大量市場人工、材料、機械行情調查,并掌握較多的該地區條件相近同類工程項目的造價資料,經過認真地研究、分析、比較計算,盡量將工程標底控制與同類工程社會平均水平上。
(3)重視詢標工作,合理低價中標
在開標后,定標之前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投標人進行詢標。通過詢標,可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實質性、欺騙性、過分偏激性以及明顯低于成本的不合理報價,避免錯報、漏報,便于招投標雙方對有關問題互相解釋、澄清,為確定合理的合同價打下良好基礎提供先決條件。評標時,首先對每份投標根據招標文件中“履約、工期、報價”等的具體要求,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報價進行必要的價格調整,計算出各項投標的評標價,然后根據評標價,評價、分析各項投標,進一步評選出經評審的合理、低價的中標候選人。
(4)慎重確定合同類型
在工程量清單招投標中,由于工程量統一,使合同類型成為報價人選擇投標報價策略的更重要因素。又由于清單工程量為預計量值,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必需工程量的差別很大程度地帶來合同雙方的主要利益風險。所以恰當選擇合同類型有利于取得競爭性報價,也可合理分擔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對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單價合同為主,總價合同為輔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體工程項目是單價合同,其它部分項目可采用總價合同。對于規模小、技術不復雜、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
(5)簽合同注意事項
關于合同文件部分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搭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均應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特別注意對于作為付款和結算依據的工程量價格清單,應當根據評標階段作出的修正稿重新整理、審定。并且應表明,其中哪些將按完成的工程量測算付款,哪些須按總價付款。
(6)關于合同條款的約定
在編制合同條款時,應注重有關風險和責任的約定,將項目管理融入合同條款中,盡量將風險量化,責任明確,公正地維護雙方的利益。重視以下主要條款:
a)程序性條款。目的在于規范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形成,預防不必要的糾紛。程序性條款貫穿于合同行為始終。包括信息往來程序、計量程序、工程變更程序、索賠處理程序、價款支付程序、爭議處理程序等。編寫時注意明確步驟,約定時間期限。
b)有關工程計量條款。注重計算方法的約定:(一般按凈值計量)嚴格確定計量內容,加強隱蔽工程計量的約定。計量方法一般按工程部位和工程特性確定,以便于核定工程量、便于計算工程價款為原則。
c)有關價款的條款,特別注意價格調整條款:
A:約定合同中未標明價格的,或無單獨標價的計價方法?;蛴媰r公式、或計價原則。
B:工程量變化綜合價格的調整。約定工程量變化超過規定幅度值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公式。
C:對材料價格較大幅度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價格調整,約定分擔原則或調價公式。
總之,有關合同價格調整的條款必須有明確細化的內容,盡量減少模棱兩可帶有爭議性的條款出現,少留活口,為以后工程變更結算擬定方向性、可操作性強的條款。
d)雙方職責條款。為進一步劃清雙方責任,量化風險,應對雙方的職責進行恰當的描述。對那些未來已可預見(如現在常發生的停電)并可能影響造價的事件和情況明確各方的責任,盡量減少索賠和爭議的發生。
e)索賠條款:明確索賠程序,索賠的支付、爭議解決方式等。
f)有關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任何施工合同都應有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各建設項目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而事實上當今許多施工合同的專用條款往往寫成“見通用條款第幾條第幾款”,這樣就完全失去了專用條款的意義,也就不能體現該工程的特征,為今后工程合同管理及工程結算帶來很大的隱患,為了根除隱患便于合同管理,必須量化、細化、深化合同的專用條款。
(7)招標準備工作和招投標過程中的組織工作。如:確定招標方式、招標時間安排、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召開招標文件答疑會等等,做好 這些工作也有利于招標人獲得合理報價,對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控制也很重要??傊?,在招投標過程中,要認真對待每一項工作,保證招標工作順利進行,將工程造價控制在合理水平上。
[關鍵詞]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固定價格 情更 不可抗力 價格變更
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并約定事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采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里,這使它區別于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后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調整價格”等等。采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更?如果包括,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更的法律特征
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于情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更,各國法律對情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終止前。第三,情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蕩等。第五,因情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更發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梢?情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并且變更合同也僅限于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采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后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于情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范。在學者們努力呼吁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后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的大量的情更問題,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遍L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定是對情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更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于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并不是情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04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后發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梢?《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并已批準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范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范法,參考、借鑒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于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系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范。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系進行干預的措施,情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1]李 雁:情更原則初探[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03)
[關鍵詞]施工合同;價格風險;結算難;原因分析;對策措施
中圖分類號:F426.92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4)01-
工程價格與工程結算是工程中經濟活動的核心,是工程承包者在簽訂施工合同時關注的主要問題。施工合同的價格風險是工程建設中最需要注意的投資風險,因為工程價格直接決定著工程建設的承包單位能否在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中取得經濟效益,也就影響到建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但工程價格與工程結算結構復雜,計算量大,在管理過程中變量多,很多直接、間接因素都會影響工程的效益。因此在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重視價格風險與結算難問題,科學合理地進行預算設計,確定工程價格,為工程項目建設提供可靠依據。
1.工程價格風險與結算難問題成因
在通常情況下,施工項目建設規劃、建筑綜合設計以及規模預算都是以正常技術水平、一般性自然條件、合理化組織管理的理想化因素為基礎,其中政策、投資、自然等條件都是來自于特定時刻或一段時期內。而在工程建設的整個周期內,時間較長,相關的因素都可能出現變化,對原定的計劃與目標造成影響,這些難以預測的因素就會形成風險。從工程建設本身的投資與建設的特點來看,這些風險所造成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工程承包是一種高風險的產業。較長的工程建設周期,會使工程建設中所需要的建筑材料產生波動,如果材料的價格波動超過預算可以承受的范圍就會使工程建設的時間延誤,造成一定的損失。實際情況中經常會遇到以下幾種情況。
1.1合同價格固定
合同價格固定就是缺少彈性的價格合同,也可稱作一口價合同。在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受限于時間原因只能按照工程圖紙憑借理論知識進行大體上的估算,其中就會出現很多誤差,在建設中出現與實際不符合的情況。有些投標單位為了中標過分壓低工程報價,希望在工程實際建設中作出修改變更增加工程款,就會出現設計初期階段的管理問題。這些情況都會導致工程在設計的初期階段在設計和預算方面出現許多疏漏,在實際建設中出現變化情況,而采取合同價格固定的方式就會給施工建設單位帶來價格風險。
1.2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是工程建設中的常見情況,示范合同文本中規定“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比绻こ探ㄔO單位忽視這一規定,對于設計變更在14天的期限內未向監理提供變更的書面文件,等到工程的竣工結算階段就會超過規定期限。如果工程投資方不能接受不符合規定的設計變更,承包方就必須承擔損失,這種情況在工程建設的實際中時常發生,也是工程結算出現糾紛,造成結算難問題的主要因素。
1.3建筑計劃材料價格上漲
建筑材料的價格變化是受市場變化影響的,目前建材市場比較活躍,價格波動大,如果在施工合同中沒有對價格的變化做出針對性的規定,就會很容易產生價格糾紛,影響工程結算。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做出全面規定時,出現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情況后,工程施工方就必須支付超過預算的材料費用,工程承包方需要承擔這部分的損失。
2.加強工程價格風險防范及管理的措施
2.1進行合同簽訂評估把關
做好施工合同條款管理工作是防范價格風險的重要方法。在施工單位獲得項目建設權后,與建設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時,應保持合同簽訂雙方的平等協商地位,保證合同具有公平性與合理性。在施工合同的具體條款中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深入的研究,確保合同規范、全面、指導性強。
工程項目價格條款。①工程建設周期:工程周期在一年以內并且可預測時間內物價穩定的情況可以由投標方報價。如果工程建設周期一年以上,材料價格的波動很難預測,則需要規定價格變動工程款的承擔方。②建材采購細則:根據材料采購供應的具體方式,應對材料供應作出詳細規定,相關價格與條件應在招標文件的價格條款中作出規定,作為投標方了解工程材料供應方式的重要依據,保證材料與工程材料領用的流暢度,避免出現工程建設中的貨物款項糾紛。③工程設計相關因素:工程設計對部分因素規定不明確,會給工程建設過程制造障礙,因此工程設計應具有一定深度,如有材料使用或施工技術無法確定的情況,可采用暫定價格的方式作為臨時標準,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確定。④合同中應確定材料使用的原則和價格評估的程序。⑤項目價格變動預付范圍:在工程項目中遇到價格變動,超過一定的數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通知。⑥風險處理措施:對于部分常見的風險,如價格變化,應規定哪些材料價格變化可以進行怎樣幅度的調整,不能進行調整的材料價格應進行怎樣的處理,對每項風險都應在投標過程中提出,并進行針對性的條款設置,將其綜合于工程報價中。此外,還包括工程地質條件、工程環境等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因素。
價格條款確定的程序與原則。項目增加變化,對于工程中出現的增加的項目價格評估可遵循以下原則:工程材料使用量不能超過預算預備消耗量的定額,使用材料的單價及采購相關費用應與投標時的價格水平保持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按當時價格水平,進行合同文件條款的簽訂,按定額及取費計算綜合單價后下浮一定百分率作為結算綜合單價。力求能夠保持工程穩定進行的價格水平,將新增項目對工程整體預算的影響控制在一定程度內,這種方式對于規模大、周期長的工程有著重要意義。確定工程使用材料,確定工程材料價格應按照以下原則:如果投標建設工程單位中標,其選擇的材料與價格不得在工程建設中隨意變更。對于招標方選擇的材料應在招標文件列出材料的具體價格表,應明確規定招標單位選擇使用的材料必須在工程建設中使用,對于已供應的材料不得用于其他項目。如果材料的種類與價格沒有確定,在實際中由于相關因素的影響需要變更,招標時應對變更的價格范圍做出規定,并選擇暫定價格作為方向標準,對于暫定價格的確定應使用統一的標準,作為之后進行調整的依據。
2.2采取綜合的金融手段規避材料價格上漲風險
期權是一種金融衍生工作,又稱選擇權,指在未來一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利,是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后擁有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一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力,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工程建設單位在投標報價之前,要根據市場變化趨勢分析材料價格變化的發展方向,結合國家相關政策與資本市場走向確定材料的具體采購計劃。如果出現材料可能大幅度漲價的情況,工程建設單位可以先支付一定的期權費(期權費通常是標的物價值的10%~15%),從而與供貨商建立看漲期權。
2.3處理結算難問題
工程承包方應詳細了解施工合同簽訂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對糾紛案件的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方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在我國最高法院的規定中,如果工程招標建設單位在一定時間內不對工程項目進行結算,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施工單位應注意保管好結算資料,如果出現結算難問題,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中的關鍵問題就是保證結算資料齊全和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3.結束語
目前的工程建設行業中的競爭愈發激烈,對工程項目在價格與風險方面的管理直接影響著建筑企業的經濟效益。施工合同的雙方應當明確合同條件中的相關原則,才能夠正確理解自身在工程中所有的權利和擔負的責任,避免出現非必要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關鍵詞:供應鏈;質量風險;批發價格;委托理論;合同設計
中圖分類號:F273.7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Considering products' quality failure, the efficient coordination between one risk neutral supplier and one risk neutral buyer was studied. Based on principal-agent theory, this paper uses a quality level-dependent wholesale price to calculate the proper ex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and internal partition coefficient under the three asymmetric information moral hazard situations. As well as in their respective condition, how we design the optimal supply chain quality cost-sharing contract in order to reach same optimal solution.
Key words: supply chain; quality risk; wholesale price; principal-agent theory; contract design
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供應鏈中的產品質量管理問題已經引起了研究人員及企業管理者的廣泛關注。低質量產品的供應,不僅會造成返修工作的大量增加,還會嚴重損害供應商和購買商、購買商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和彼此的利益,甚至會導致整個供應鏈的崩潰。由此,供應鏈質量管理已然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中重要的一環。2012年10月10日,豐田汽車由于電動車窗的開關存在缺陷,召回小型車“威姿(VITZ)”等6款車型共約46萬輛汽車。包括海外市場在內,全球召回數量達743萬輛,創最多紀錄。豐田宣稱,大規模召回的原因是同一供應商給兩家企業的零部件出現缺陷。可見,研究質量問題引發的內、外部損失成本在生產商和供應商之間的分攤,并促使雙方更努力地改進缺陷,提升產品質量,對整條供應鏈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
1 國內外研究現狀
隨著供應鏈質量管理重要性的日益突出,國內外學者針對如何提高供應鏈產品質量提出了一系列解決方法。Wei Shi Lim(2001)首次建立了非對稱信息下的質量控制博弈模型,探討了質量擔保合同如何有效解決質量管理中的逆向選擇問題。Balachandran和Radhakrishnan(2005)在供應鏈環境下,分析了質量擔保對供應商道德風險問題的防范作用。Chung-Chi Hsieh 和Yu-Te Liu(2010)引入了購買商入廠檢驗,分析了四種不同程度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最優質量解和懲罰函數。陳祥鋒(2001)研究在集成化供應鏈環境中,通過委托理論、博弈理論及二層決策方法的有機結合,得到了使供應鏈利潤達到最大化的最優合同擔保決策。曹柬、周根貴(2005)運用博弈論的方法,討論了內部損失、外部損失不同承擔方式下的最優分攤系數,從而實現供應鏈中全局最優和局部最優的一致。周明、張異等(2006)研究在供應鏈質量管理過程中合同設計問題對供應商質量預防決策和制造商質量檢測決策的影響。分別分析了三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的最優合同機制,通過設置不同的價格折扣額和外部損失分攤比例,使供應鏈利潤達到最大化。熊中楷、劉芳兵(2009)研究在由一個制造商和一個供應商組成的二級供應鏈中,考慮在三種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道德風險問題,以及在提高質量水平情況下怎樣來設計出最優的供應鏈質量成本分擔合同。陳敬賢(2011)提出了一種制造商主導下依賴于產品價格的供應鏈質量懲罰函數,運用主從對策的方法建立了供應商和制造商的博弈模型,并在此基礎上求解得出最優的產品價格和質量懲罰策略。劉學勇、熊中楷、熊榆(2012)通過引入根源分析的成本分擔合同,在線性市場需求條件下,通過供應商和制造商的努力來對產品質量進行改進,最后運用超模博弈理論證明了分散式供應鏈的納什最優均衡解的存在性。
因此,本文在上述文獻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在供應鏈質量管理過程中供應商和制造商在各自行動隱匿情況下的委托關系和道德風險問題。研究針對三種不同的委托關系,通過設計最優合同,實現對供應鏈中理性的供應商和制造商決策行動的有效激勵,本文的不同之處在于:(1)購買商支付給供應商的單位批發價格是供應商質量努力水平的函數,下游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提高批發價格,激勵上游企業增加質量成本投入,得到相應較高質量水平的產品,對生產有正向激勵作用。(2)分別構建了供應商和制造商的質量控制模型,并在模型中引入了內部損失和外部損失成本分攤比例兩個契約參數,通過求解不同情況下的分攤系數值,更好地設計質量合同。(3)在模型構建過程中,考慮了購買商在組裝過程中的組裝成本,使模型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2 模型假設與描述
2.1 問題描述
本文考慮由一個風險中性的供應商和一個風險中性的購買商所組成的兩級供應鏈系統。供應商提供給購買商一定質量水平的零部件,購買商對零部件進行一定檢測水平的入廠檢驗,并依據零部件的質量水平決定零部件的批發價格。
2.2 模型假設
(1)購買商由于自身技術水平限制以及檢驗人員工作能力等因素影響,并不能檢驗出所有不合格的零部件,并且購買商質量評價過程不改變零部件的質量水平;
(2)當供應商提供的中間產品質量無缺陷時,購買商的質量評價過程將證實它;
(3)購買商對零部件不進行二次加工只進行簡單組裝,組裝過程中不影響中間產品質量,則零部件質量決定了產品質量;
(4)內部損失成本和外部損失成本是由供應商和購買商協商而定的常量。
2.3 基本模型
本文參數描述:P■為供應商的努力程度,即供應商提品合格的概率,且P■∈0,1;C■P■是供應商為保證質量水平P■所花費的成本,這里假定C■0=C■■0=0, C■■1=∞,當P■>0時,C■■P■>0, C■■P■>0,即供應商的質量預防成本函數C■P■為邊際成本遞增的凸函數;P■為購買商的質量檢驗水平,即購買商檢驗出不合格品的概率,且P■∈0,1;C■P■為購買商的質量檢驗成本,假定條件與C■P■相同;C■為購買商將中間產品組裝成最終產品的組裝成本;c為購買商對供應商的來料檢驗過程中檢驗出不合格品,從而引致的內部損失成本,內部損失發生的概率為1-P■P■;當發生內部損失時,購買商對不合格產品進行退貨處理;d是當供應商產品存在質量缺陷但購買商沒有檢測出,從而組裝銷售給顧客后,顧客在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所引致的外部損失成本,外部損失發生的概率為1-P■1-P■;wP■為單位中間產品的轉移價格,是供應商產品質量努力水平的函數;r為最終產品售價;d=r+l為外部損失成本,包括產品銷售價格r和退貨成本l兩部分,其中l為客戶退貨時所產生的退貨成本(如退貨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重建聲譽成本以及對客戶的賠償等)。設α為內部損失分攤系數,表示發生內部損失時供應商所承擔的內部損失比例,α∈0,1,從而購買商所承擔的內部損失比例為1-α;β為外部損失分攤系數,表示發生外部損失時供應商所承擔的外部損失比例,β∈0,1,從而購買商所承擔的外部損失比例為1-β。
因此,供應商的單位期望收益函數為:
∏■=wP■-C■P■-1-P■P■αc+wP■-1-P■1-P■βr+l (1)
其中,∏■為供應商的單位期望收益;根據文獻[4-5],可以假設批發價格為產品不合格率的指數函數,即wP■=he■,其中h,k為相應參數。
購買商單位期望收益函數為:
∏■=r-wP■-C■P■-C■-1-P■P■1-αc-wP■-1-P■1-P■1-βr+l (2)
其中,∏■為購買商的單位期望收益。
3 信息對稱下的質量控制模型
在信息充分且完全的條件下,對于供應商而言,購買商的質量檢驗水平P■是可觀測的;而對購買商而言,供應商的質量努力水平P■也是可觀測的。此時,供應商和購買商之間不存在道德風險問題,激勵相容約束不起作用。由式(1)和(2)可以得出整個供應鏈的聯合單位期望收益:
∏=r-C■P■-C■P■-C■-1-P■P■c-1-P■1-P■r+l (3)
其中,∏為整條供應鏈的聯合單位期望收益。
由式(3),分別對P■,P■求一階偏導數,可得出最優解P■■,P■■。
■=-C■■P■+P■c+1-P■r+l (4)
■=-C■■P■-1-P■c+1-P■r+l (5)
令(4)式、(5)式分別為零,得到:
C■■P■=P■c+1-P■r+l (6)
C■■P■=-1-P■c+1-P■r+l (7)
那么P■■,P■■為對稱信息下的最優解,P■■,P■■同時滿足(6)式和(7)式。
4 信息非對稱下的最優合同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人的隱藏行為會產生道德風險問題,而委托人可以通過設計激勵合同,使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為。
4.1 供應商質量水平P■隱匿,購買商檢測水平P■可觀測
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的質量努力水平隱匿,其擁有產品質量的私人信息,因此供應商為人。供應商存在隱藏產品質量缺陷率的道德風險問題,所以該情況下購買商設計激勵合同,為委托人,即轉化為購買商的質量控制問題:
Max∏■ (8)
s.t.IR∏■≥0 (9)
ICP■∈arg■∏■ (10)
將(9)式代入目標函數,(10)式對P■求一階偏導數并令其為零,可得到有約束的供應鏈收益最優化問題。
Max∏=∏■+∏■ (11)
s.t.ICkhe■1-P■+P■P■+P■αc+P■he■+1-P■βr+l=C■■P■ (12)
在P■可觀測,P■隱匿的情況下,購買商會選擇全局最優的質量檢驗水平P■■,供應商則會根據式(12)選擇使其自身利潤達到最大化的P■。要使P■=P■■,則式(12)與式(6)相等,即:
khe■1-P■+P■P■+P■αc+P■he■+1-P■βr+l=P■c+1-P■r+l (13)
式中,P■=P■■,P■=P■■。
由此可得出最優合同:
當發生內部損失時,β=0,由(13)式得:
α=1+■
當發生外部損失時,α=0,由(13)式得:
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