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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燕教案優選九篇

時間:2022-08-05 01:38:3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海燕教案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海燕教案

第1篇

鄭子妍

在短短的幾年內,海鹽的道路已由原來崎嶇不平的水泥路,取而代之的是一條條寬闊、嶄新的柏油馬路所替代。東西大道、鹽湖大道、秦山大道、南北湖大道、跨海大橋等等。對于海鹽交通道路的高速發展我感到無邊的驕傲和自豪,但海鹽道路交通安全卻使我萬分的不安和擔憂。

就拿前幾天報紙上的一則事故來說吧,一個十字路口,一輛金龍大客車停在路邊,停車燈一閃一閃,一輛裝滿液化石油氣的大型半掛車撞了上去。看到這里,我耳邊仿佛發出金屬的碰撞聲,傳來一聲聲命運歸宿的哭泣。

1月31日晚 ,東西大道海鹽縣武原鎮居堂村十字路口發生了這樣一幕。聽目擊者說,當時客車司機還在小賣部里,大客車停車,警示燈一直在閃爍,理應不會被撞,但不一會兒,后面開上來的半掛罐裝車行駛到紅綠燈時,為避讓一輛摩托車,車頭被撞了上去。還一位司機因為酒后駕車,撞倒了一位老人,不但害得那位老人生命垂危到現在還沒拖離生命危險而且還跑走了,真是可惡極了。還有一司機把自己和別人的生命當兒戲,在跨海大橋上逆向行駛數公里,一旦逆行車與順向行駛的車輛發生正面碰撞,后果不堪設想,極易發生惡性事故。

第2篇

關鍵詞:海洋災害;遙感課程;改革研究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46-0067-02

遙感是現代空間信息學的核心技術之一,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各高等院校都相繼開設了“遙感”方面的課程[1-2]。但現有的遙感教學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如:(1)遙感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教材更新緩慢的矛盾;(2)內容過深,與實際的生活接觸有所差異;(3)遙感基本技能的培養與實踐時間過少的矛盾;(4)專業素質的培養與傳統的授課方式和考核方式的矛盾[3-5]。《遙感應用技術》是上海海洋大學空間信息與數字技術專業的專業必修課,其是一門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且技術性很強的課程。本文結合上海海洋大學培養海洋類人才的目的,對遙感課程的教學改革進行了探討。

一、“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的簡介

現代海洋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海洋環境,良好海洋環境的維護離不開迅捷、快速準確的監測,遙感作為新興的監測技術在海洋中將發揮重要作用[6]。而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海洋觀測技術的發展。在2010年兩院院士大會上再次提出:“要大力發展空間和海洋科學技術,提高海洋探測及應用研究能力和海洋資源開發能力,使我國海洋技術水平進入世界前列。”

上海海洋大學的辦學宗旨即與國家海洋發展的主戰略銜接,為國家和區域海洋經濟發展及產業需求提供技術支撐、人才服務等智力支持。設計“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在學生掌握遙感技術的同時,提高學生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錘煉學生解決實際海洋問題的能力。

二、“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的內容

“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主要是通過設計不同的海洋災害案例(如風暴潮、海浪、海冰、赤潮、海嘯以及溢油),將系統性和理論性較強的遙感基礎理論融入到每個案例中,讓學生在實際的海洋災害案例中掌握系統的遙感基礎理論知識。

1.“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收集。通過播放新聞報道或模擬的方式,讓學生接觸一場海洋災害,以風暴潮為例,并告訴學生他們的任務是:對海洋災害進行預測預報,做到防災減災的目的。在第一階段,引導學生分析預測預報“海洋災害”所需的數據。故此,引出遙感的基本概念、遙感系統的組成、遙感的主要類型以及遙感的主要特點等基礎知識。

2.“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處理。面臨收集到的海洋遙感數據,大多數初學者無從下手,也看不懂,其原因是不懂遙感數據的原理。在此,引入遙感的成像原理、電磁輻射與地物光譜特征,以及遙感圖形的特征等概念。

學生們了解了遙感像素的實際意義的同時,主要培養學生的空間意識。因此加入數字圖像的校正等實際操作內容,理論與實際操作相結合,邊操作邊講解何為輻射校正、幾何校正、圖像增強以及多源信息復合等知識。

3.“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判讀。以風暴潮為例,風暴潮是指由強風或氣壓驟變等強烈的天氣系統影響而引起的海面異常升降現象。通過兩景不同時段的遙感影像的判讀,提取海面的異常變化,是通過遙感方式監測風暴潮的主要手段,而此時就要熟悉遙感影像的判讀。為了很好地判讀影像,需要對影像做一系列的處理,包括對比度變換、空間濾波、彩色變換、圖像運算、多光譜變換等,同時對遙感圖像的解譯方法和過程也要熟悉掌握。

4.“海洋災害”遙感數據的可視化。通過三維繪制引擎、地形的識別技術、場景的顯示等技術,實現海洋災害的再現。在此作為知識的擴充,講解遙感在與其他數據(如DEM數據)融合,以及后期制圖和可視化顯示等知識。

三、“海冰”災害監測案例驅動下的遙感教學示例

以“海冰”災害監測為例,在結束的遙感教學中,對案例驅動的教學方式進行了實驗。

海冰災害主要發生在渤海和黃海北部和遼東半島沿岸海域。海冰的主要危害上威脅船舶和海上構筑物的安全,影響漁業和航運等。2001年2月,渤海出現近20年來最嚴重的海冰,遼東灣最大冰厚60m,遼東灣北部港口基本處于封港狀態,秦皇島海域航標受損,40多艘船舶被困,航運中斷,天津港船舶進出困難,渤海海上石油平臺受到流冰嚴重威脅。現以渤海灣海冰預警預報為例,實現遙感的知識講授,整體流程如圖1所示。

在“海冰”監測數據需求分析階段,通過分析渤海灣的“海冰監測”要求,分析所需數據,主要包括MODIS數據、Landsat數據、SAR數據、微波散射數據等。故此,為學生解惑,不同遙感平臺、不同的探測手段等,同時,掌握遙感的基本概念、遙感系統的組成、遙感的主要類型以及遙感的主要特點等基礎知識。為了實施后期操作,主要提供了同一地區三個不同時間段的數據(免費數據),如圖2所示,由此可以清晰地看出該地區的海冰覆蓋。

在數據的預處理階段,主要是上面三景數據進行預處理。此時結合操作軟件ENVI,講解坐標系的定義、圖像的幾何糾正、圖像的剪裁等。但是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些操作的目的及原理,需要學生掌握遙感的成像原理、地物光譜特征和大氣對輻射的影響等。

在數據的特征提取階段,為了更好地監測海冰的邊界等信息,需要對比度變換、空間濾波、彩色變換、圖像運算、多光譜變換等。同樣結合ENVI操作,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熟練其操作工程。最后根據不同的要求,對監測結果以出圖或報表的形式數據。

四、結語

“海洋災害”案例驅動下的遙感課程教學改革,使得遙感教學從以理論教學為主的傳統遙感教學模式中擺脫出來,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而激發他們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通過實際海洋災害案例的設計,培養學生海洋意識,從根本上提高教學質量,全面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和解決海洋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1]白淑英,沈潤平,王莉,等.遙感科學與技術專業綜合實習教學環節改革[J].中國科教創新導刊,2009,(26):174.

[2]陳述彭,趙英時.遙感地學分析[M].北京:測繪科學出版社,1989.

[3]張飛,買買提?沙吾提,丁建麗.《遙感概論》精品課程的“教學與科研互動模式”探索[J].科技創新導報,2011,(3):174-174.

[4]熊勤學,朱建強,尚正春.遙感與信息技術探究型自主學習網站設計與開發[J].安徽農業科學,2010,38(22):12255-12256.

第3篇

關鍵詞海峽兩岸五年制高職比較研究

臺灣的五年制專科(以下簡稱“五專”)和大陸的五年制高職是同一種學制不同的名稱,即專科層次的職業技術教育,屬1997年版《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中的第三級第一階段的5B;其形式也是一樣的,即招收初中畢業生入學,在校學習五年,經考試合格者,發給大專畢業文憑。這樣一種學制在臺灣稱為“五專”;在大陸,1985年剛試點時稱為“技術專科”,也稱為“四五套辦”,而現在則稱為“五年制高職”。

臺灣現有五專69所,占全部專科校的89.6%,1994年,臺灣五專在校生135260人,占專科生數的66.2%。可見,五專是臺灣專科教育的主流。

海峽兩岸五年制高職發展簡史

五年制高職的形成

19世紀后葉,近代意義上的職業教育在我國誕生,其標志是1866年左宗棠在福建船政局附設的船政學堂。1902年8月清政府頒發《欽定學堂章程》(壬寅學制),是中國第一個由國家正式的近代學校系統。在這個系統中,職業教育以實業學堂的形式構建了初、中、高三個逐級遞升的層次。壬寅學制雖經公布,但并未實施。而在全國實行的第一個完整的近代學校系統是1904年1月清政府頒布的《奏定學堂章程》(癸卯學制),初步構建了以普通教育,師范教育和實業教育為三條主干的國民教育體系。在實業教育體系中有五年制高等實業學堂,這是我國五年制高職的雛型。

1904年1月,清政府還頒布了《奏定實業學堂通則》,將實業學堂分為高中初三級。隨《通則》同時頒發的《奏定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規定,招收普通中學畢業生入學,學制分為三年、四年、五年和五年半四種;商船業中機輪科為五年。筆者認為,機輪科是我國最早的五年制高職的專業,標志著我國五年制高職的誕生。

2、五年制高職的消失1912年,中華民國第一個《學校系統令》公布,史稱“壬子學制”。在這個學制中,實業學校分為甲乙兩種,程度分別等于中學三年級及高小畢業水平,可視為中初級職業教育。為充實學制,教育部以學制公布至1913年8月,又陸續頒布了各種學校令,如《實業學校令》、《實業學校規程》。因與壬子學制有所差異,故綜合后確定一個統一的新學制,史稱“壬子一癸丑學制”,一直推行到1922年新學制的誕生。在“壬子一癸丑學制”中,實業教育雖得到了加強,如甲種實業學校從原來低于中學程度提高到平于中學程度,但五年制高職隨之消失。

3、五年制高職的再生

1912年10月,教育部公布《專門學校令》。《學校令》第一條就明確指出,專門學校的宗旨是“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5)。筆者認為,這是我國普通高等專科學校誕生的標志。1913年8月,教育部公布《實業學校令》和《實業學校規程》,明確實業學校的宗旨是“教授農工商業必需之知識技能”,并將實業學校分為甲乙兩種。甲種是“施完全之普通實業教育”,乙種是“施簡易之普通實業教育”(6),其程度分別相當于清末的中、初等實業學堂。而作為高職的高等實業學堂則歸人大學系列的專門學校。(7)。這是我國首次明確高職屬大專層次的高等教育,這是優點;其不足之處在于難以區別5A、5B這兩種專門學校。

《實業學校令》第九條規定“農業工業等專門學校,依本令規定,附設甲種程度之學科者,為甲種實業講習科。”筆者認為,這條規定開了我國專科辦中職的先河,也可以說是現行五年制高職的“四五套辦”學制的雛型。

1922年11月,由黎元洪以中華民國大總統名義頒布“壬戌學制”,亦稱“六三三四”學制。這個學制基本符合中國兒童和青少年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是我國教育史上的一個里程碑。但就職業教育而言,明顯存在不足之處:盡管有五年制的專門學校,但高職仍沒有獨立設置,而以專門學校代之。專門學校有兩個接口,一是與中職接口,這類專門學校為5B;二是與高中接口,這類專門學校為5A。

1928年5月,在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重新制定《中華民國學校系統》,將職業教育分為初、高兩級。所謂高級職業學校相當于中等教育水平。這次會議還將“專門學校”改名為“專科學校”,一直沿用至今。此時的專科學校主要與中職銜接,屬5B性質。

1939年第三次全國教育會議后,在專科學校中設有招初中畢業生,修業期五年的專業,同年起先由音樂、藝術、蠶絲、獸醫等科先行,再推廣于工科專科學校。這樣,五專首次出現在學制圖中,此時五專屬5B性質。實質上,五專是專科教育中的職業教育,是職業教育中的專科教育。因此,五專與高工專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具有較大的相關性。

4、五年制高職的發展(1)大陸五年制高職的發展

1983年11月,高教二司選擇少部分工科學校試辦五年制專科教育(9)。這是五年制高職發展的前奏曲。1985年7月,國家教委職教司同意航空工業部、國家地震局和上海市的三所中專學校試辦五年制技術專科,這是現代意義上的五專誕生的標志,而且是按5B要求進行教學,突出職業技術教育性質。經過十年艱苦探索,1995年5月,國家教委在試點學校之一的上海電機技術高等專科學校召開“高等職業技術學校試點工作總結交流會”,充分肯定試點的成果,并為后來者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1994年10月和1996年6月,國家教委分別批準成都航空工業學校、大連海運學校等18所中專校試辦五年制高職班。目前全國共有22所學校舉辦五年制高職教育,并于1996年11月成立了“全國五年制高職教育學校協作會”,走上了健康發展的道路。

(2)臺灣五專的發展(10)

1948年,臺灣試辦五年制農業職業學校。同年,教育廳批準創辦五年制“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至1950年8月正式成立,這是臺灣第一所五專學校。1966年6月,臺教育部頒布五年制高級農、工、商、家事等四類職業學校教學科目暨“五年制高級職業學校設置辦法”,并于當年第一學期試辦。1968年秋,五年制職業學校全部停辦。隨著臺灣經濟發展,專科學校培養人才已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因此,政府鼓勵私人或財團興辦五專。這樣,臺灣私立五專學校迅速發展起來,至1985年,69所五專中私立有4所,占71%。這一點明顯與大陸的五年制高職不同:國家教委批準的22所學校沒有一所是私立的。

臺灣為簡化學制,曾就“三專”存廢作過研究,大多數意見贊同停辦三專。原三專改制為學院或技術學院。因此,目前臺灣專科以二專、五專為主。二專與中職接口,五專與初中接口。為強調五專的職技性質,臺教育部在1968年將專科教育從高教司劃歸技術職業司領導。

海峽兩岸五年制高職狀況的比較1、學校數及科類

臺灣的五專分為農業、工業、商業等12個類別。大陸的五年制高職分為工業、交通、海運和通訊等4個類別。

2、教學計劃及課程設置

臺灣為發揮五專的功能,于1967年9月制定五年制共同必修科目表。1971年9月又單獨修訂五年制工業各科科目表,1975年12月起對五專課程進行第二次(工科為第三次)修訂工作,課程標準于1977年6月制定公布。五專采用學年學分制,至少須修滿220學分,分配如下:(1)共同科目:語文學群42學分,社會學群12學分,數理學群10學分,藝術學群4學分。(2)專業科目(專業基礎科目及專業核心科目),72學分。(3)校訂科目(相當于大陸的選修課):80學分(其中必修科目最多不得超過70%)。

大陸1985年試點時三所學校因專業不同,難以統一課程。當五年制高職學校增加后,為統一課程創造了條件。1997年5月,全國五年制高職公共課開發指導委員會成立,著手對語文、英語、數學等六門課程進行開發。1998年1月,全國五年制高職專門課指導委員會成立,著手對專門課進行開發。目前,公共課和專業課教材有的已開始使用。大陸的五年制高職尚未實行學分制。

臺灣五專的課程設置,早在1967年就已制定,后經五次修訂,體現出的特色主要有:(1)增加課程彈性、發展學校特色;(2)理論與實踐兼顧,并加強實作教學課程,提高學生技術水平;(3)擴大通識課程領域,加強學生人文素質;(4)注重五專與高中、高職(即大陸的職高)課程的銜接,以利學生互相轉學。以機械材料工程專業為例,按三段式設置,分別稱為“共同科”、“專業基礎科”、“專業核心科”。共同科由語文、社會、數理和藝術等四個學科群組成。專業基礎科由數學、物理、化學等三科組成。專業核心科由材料力學、機械材料、熱力學等10門理論課、電機實驗和機械材料試驗等2門實驗課以及工廠實習、專題制作等2門實踐課組成。

大陸五年制高職的課程設置,以我校機械制造工藝與設備專業為例,過去也采用三段式,現在則逐步采用模塊式,由公共、機械、電、計算機和選修等五個模塊組成。

臺灣五專的共同科目,相當于大陸的基礎課,它以“學群”形式出現,是一大特色。但就其具體課目來看,與大陸基礎深并無很大差別,如語文學群包括中文、英文兩課;社會學群含有法學概論、憲法、職業道德教育等課;數理學群有數學、物理、化學、計算機等課。這些課目,大陸的五年制高職亦開設。當然。因政治體制不同,屬社會學群的課程的授課內容是不相同的。

臺灣五專設置課程數共有30門,大陸五年制高職設有34門(不包括選修課),在數量上相差不大。差別在于課程的安排,臺灣五專的理論課集中在前三年,后二年很少,且從第4學年第二學期起一直到畢業的一年半內不再安排理論課,全部用于實驗和實習。而大陸五年制高職的理論課一直要上到第五學年第二學期的期中,留出最后半個學期用作畢業設計。

三、海峽兩岸五年制高職發展前景的比較(一)臺灣五專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臺灣學者的研究認為,五專已面臨諸多問題,1984年后,曾提出五專教育學制的存廢問題,可見問題之嚴重。影響五專發展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1):

1、入學原因。學生報考五專最優先考慮的因素是不必再受升學競爭之壓力,還不能以高教育品質來吸引學生。學生入學前對各專業的教育目標及教學內涵不甚了解,也未能確定比較符合自己興趣的專業。

2、課程。實習課程、專業課程和一般課程的內容僅小部分能適合就業需要,尤以一般課程最為嚴重。實習課和專業課的課時數不足,而一般課的課時數則過多。

3、教材。五專后二年專業課采用大學教材,前三年正考慮使用職高教材,也就是說,沒有自身的教材。

4、師資。五專高年級的師資才學不足。

5、轉科與轉學。多數五專學生曾有轉科(即大陸的專業調整)或轉學的意圖,但大多數學生未能達到目的。在校生轉科最主要因素是所學專業不合自己的興趣。轉學的最主要因素是學校辦學成效差,學生對學校不滿意,故要“跳槽”。

6、就業。部分工科類五專畢業生在1973年以前曾高度發揮作用,獲得社會重視。但以后因臺灣經濟衰落,普遍供過于求。另外,由于大量增設專科學校,使專科畢業生超實際需要,形成就業困難。

7、學習動力。約有40%的五專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動力不足,學習意愿降低,主要原因:一是學校教學效果差,二是所學專業不合自己興趣,三是學生就讀時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修業年限長又在同一環境為時過長,易產生怠惰心理。

8、收費。五專的前三年課程與職高相近,但學生的學雜費按專科標準繳交,收費不合理。

9、私立學校。臺灣私立學校經費籌措困難,導致教育質量下降,也影響五專的聲譽。

10、服役。五專男生畢業后要入伍服役2年,這樣延長了就業時間,且二年股役后再就業,學校所學知識與技術已不適應用人單位需要,造成教育資源浪費。

11、文憑。五專學生盲目追求文憑,許多學生到了四年級就放棄專業課程而上補習班,準備到大學插班,有的甚至考取跟自己過去所學完全不同的科系。畢業后五專學生紛紛改行,對自己所學專業無法學以致用。

為解決上述問題,臺灣學者提出了改進建議,主要有:

(1)、改進教育制度。試行彈性學制,即學生修完前三年課程后,允許其選擇就業或升學,滿足學生不同的需求。根據專業特點,調整修業年限,以三年制為主流。教育目標多元化。

(2)、改進教育管理。加強招生前宣傳工作,使學生更了解五專教育。暢通五專學生轉學、轉科的渠道。提高師資素質,制訂進修計劃。對才學不足的高年級師資調任前三年基礎教育課程。進行課程改革:一是確定合理的各專業課程課時數,二是改革不適應就業的課程內容,三是課程設置采用前三年為共通性課程,以奠定基本技術為主,后二年為專業課程,以培養管理及工程設計才能為主。專家建議核心技術課為40%,社會經濟知識課為8%,意見溝通的技術為10%,應用數學與科學為20%,專業課程為22%,也即一般共同性的科目約78%,專業性的科目約22%。四是按“能力本位”編寫教材。一些專家還在設計按未來學為重心的新教材,以取代靜態、傳統教材。

(3)加強教育評價,使評價工作制度化。

(4)制訂合理的收費標準。

(5)加強私立學校經費的資助。

(二)大陸五年制高職的發展問題及對策1、確定合適校數

大陸的五年制高職學校僅為臺灣的五專的三分之一多一點,應該再擴大。五年制高職規模擴大,并不意味著全國現有3204所中專校全部都來辦高職,還要考慮學齡人口狀況,五年制高職著重考慮初中人口狀況。以上海為例,初中適齡人數在1995年是高峰期,達到59萬人,以后呈下降態勢,到2008年跌入低谷,只有28萬人,還不到1995年的50%,再往后,又有所回升。由此可見,國家教育部要加強宏觀調控,在全國確定一個合適的學校數。

2、改革教育觀念

五年制高職從中專脫胎而來,又參照高工專而成長。因此,在教學計劃、專業設置、課程等方面或多或少顯現出中專或高工專的痕跡,亟待改革。而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改革教育觀念,擺脫“學科中心”論束縛,樹立“能力中心”的觀念。教育是發展人的個性的過程。筆者認為,注重學生個性發展的“人格中心”思想更符合面向21世紀高職的發展。沒有個性,就沒有創造,在“人格中心”教育觀念指導下,情商教育,創新教育等才能得以實施,學生的個性特長和潛能才能得以更好發揮。小平同志、江總書記都很重視創新。五年制高職從現在起就要積極營造創新氛圍,培養具有創造能力、創業精神的學生,使五年制高職更好展示自己風采。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高職教育應適當加強理論知識的傳授。這既是時代對教育的要求,也是人的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我國政府1994年公布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已經提出“加強對受教育者的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灌輸……將可持續發展思想貫穿于從初等到高等的整個教育過程中”。當然,也要貫穿在五年制高職教育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了教育的四大支柱:學會認知,學會做事、學會共同生活和學會生存。筆者以為,這四大支柱強調的是能力培養,與高職教育十分匹配。五年制高職應圍繞四大支柱設計、組織教育教學過程,以培養一代新人。當以計算機為核心的現代教育技術像使用紙和筆一樣方便時,職業教育對學生動手能力培養難度會下降,不必花很大功失去訓練,也就減少了實訓課時數,而可讓學生更多去學知、學做、學生活、學生存,去培養創新能力。

3、借鑒臺灣經驗

臺灣五專在辦學過程中的有些做法和想法是值得我們借鑒的,根據大陸的實際狀況,主要有:

(1)試行彈性學制。我們可將臺灣五專的做法稍作改動,前四年進行理論學習與實驗訓練,第五年集中進行實踐性訓練或上崗鍛煉。這樣,也有利于提高教室的利用率。

(2)加強招生前宣傳力度。這一點很重要,學校應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不失時機地恰到好處地推銷自己。到了招生之前,更要加強力度,使更多考生及其家長了解學校,報考學校,從而增加報考的人數和提高生源的質量。

第4篇

關鍵詞:承運人 遲延交付 海商法 合同法

原告:A出口公司

被告:B船公司

案情回顧

A出口公司(原告)與B船公司(被告)簽訂了一份貨運合同,約定由B船公司7月底將一個裝運該批物資的20個集裝箱運往倫敦,合約中未約定交付時間。雖然B船公司知道倫敦收貨方急需使用,但仍遲至8月末才運抵倫敦。由于交貨延遲造成倫敦收貨人近3萬英鎊的損失,收貨人委托A出口公司向B船公司索賠由于遲延交付所帶來的3萬英鎊損失。

被告B公司辯稱,根據《海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只有當承運人未能在雙方明確約定的交付時間內交付,才構成遲延交付,但在本案中,承托雙方根本就未曾在合同中約定交付時間,不存在遲延之說。況且即使構成遲延交付,由于一個集裝箱為一個單位,承運人的過失也沒到喪失責任限制的程度。而且,如原告不能舉證被告是故意遲延,那么按照《海商法》第57條,承運人對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

原告A出口公司則認為依我國《海商法》,承運人有妥善和謹慎運輸貨物的義務,包括合理速遣的義務,如違反此項義務,導致不合理延滯的,合同中雖然沒有規定交付時間,承運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由于我國是“民商合一”的國家,沒有單獨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認為是民法的特別法。兩者的規定相沖突時,《海商法》優于《民法通則》而適用;《海商法》沒有規定,而《民法通則》有規定的,以《民法通則》為主。我國《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故承運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交貨,仍應負擔遲延責任。而由于承運人此時所承擔的是民法上的責任,故因遲延所致的經濟損失根本不能享受責任限制。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應賠償由于遲延交貨給原告所帶來的損失。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海上貨物運輸遲延交付案。筆者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一個關鍵問題,即當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交貨時間時,如何認定遲延交付的構成問題。

我國《海商法》第50條規定:“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在約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為遲延交付。”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如果要依據《海商法》確定是否構成遲延交付,則必須以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明確約定交付時間與交付地點”為前提。本案中合同雙方沒有明確交付的時間,顯然不屬于我國《海商法》中規定的遲延交付的一種。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未能在本應交付的時間內交付貨物,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首先,從《合同法》來看,我國現行《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合同法》的這條規定與《海商法》的規定并無沖突之處,對從事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也應適用。即按《合同法》,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承運人將承擔兩種遲延交付的責任:一種是由《合同法》所確立的未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貨的遲延交付責任;另一種是由《海商法》所確立的未在“明確約定的時間內”交貨的遲延交付的責任。

按照上面的分析,本案是否可以依此來判決呢?筆者認為不可。與《合同法》相比較而言,《海商法》中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海商法》將優先適用。由于《海商法》對“遲延交付”問題已有明文規定,若再補充加諸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在未約定交付時間的情況下,未在合理期間內交付貨物的遲延交付責任,則實際上使《海商法》中的規定沒有真正地得到適用,而直接適用了《合同法》中的規定,這無疑違反了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的關系。

從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雖然案件發生時《合同法》已生效,但原告時并未以《合同法》第290條中的規定作為訴訟的法律依據,而是以被告違反了“合理速遣的義務”為由,并且根據“特別法無規定時適用一般法”的原則,將《民法通則》作為其的法律依據。可見,本案的原告也已認識到根據法的效力層次原則,《合同法》中關于“遲延交付”的規定雖然有利于自己,但卻因為“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原則而不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適用。

第5篇

一、海峽兩岸搶奪罪立法之比較

在祖國大陸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搶奪罪與盜竊罪、 詐騙罪一起規定在第151 、152條中。其中第151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應當說,這一規定較好地貫徹了罪刑均衡的要求,但由于將盜竊罪和詐騙罪一并規定在第151、152條中,因而有違刑事立法一條一罪的技術要求。此外,上述規定還忽略了財產刑在懲治和遏制搶奪罪這種侵犯財產性犯罪中的作用,對財產刑的適用明顯不足。1997年修改《刑法》時,立法機關注意了上述不足之處,在現行《刑法》中將搶奪罪單列為一個條文,提高了對除數額以外的其他情節在決定刑罰輕重中的作用,強化了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在遏制搶奪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現行《刑法》第 267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我國臺灣地區現行所謂的“刑法”中,搶奪罪規定于分則第30章之中,共有3個條文,即第325條的普通搶奪罪、第326 條的加重搶奪罪和第327條的常業搶奪罪。所謂普通搶奪罪, 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搶奪他人動產的行為。該罪為一般犯與實害犯,是搶奪罪的基本犯罪構成。所謂加重搶奪罪,則是指行為人犯搶奪罪有加重盜竊罪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犯罪。具體地說,加重情節包括以下幾種形式:其一,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搶奪;其二,毀越門扇、墻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搶奪;其三,攜帶兇器搶奪;其四,結伙3人以上而搶奪;其五,乘火災、 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搶奪;其六,在車站或埠頭而搶奪。所謂常業搶奪罪,是指行為人以犯搶奪罪為常業的情形,屬于搶奪罪的加重構成。與加重搶奪罪相同,因犯常業搶奪罪無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故犯該罪而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應依普通搶奪罪的結果加重犯處斷。

由上可見,兩岸刑法對搶奪罪的規定,在立法上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的地方。就相同之處而言,兩岸現行刑法典對搶奪罪的規定都比較簡略,且內容大致相同,這與搶奪罪的司法實際狀況及其社會危害程度是相適應的,表明兩岸在搶奪罪的懲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共識,為兩岸刑事司法協助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不過,兩岸在搶奪罪立法方面的不同之處,也是較為明顯的。具體說來,主要有:(1 )祖國大陸對搶奪罪的規定,基本上限于刑法典的規定,很少在單行刑事法律中涉及;而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搶奪罪的規定則采取了“刑法典”與“特別刑法”相結合的規定方式。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的這種做法,既可以嚴密懲治搶奪罪的法律規定,同時又便于立法機關根據司法實踐中所出現的新情況迅速及時地作出反應,從而有利于懲治搶奪犯罪。但從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出發,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則應考慮將單行刑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納入到“刑法典”之中。這樣,一方面可以盡量避免法律規范之間不必要的沖突和重復,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法律規范適用的質量。(2 )祖國大陸《刑法》中的搶奪罪只有一個罪名,對于不同情節、不同社會危害程度的搶奪罪,祖國大陸《刑法》并未在罪名上加以區分,而僅從量刑上予以區別對待。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卻不一樣,除普通搶奪罪外,還單獨設立了加重搶奪罪和常業搶奪罪兩個罪名。當然仔細考察這兩個罪的罪狀規定不難發現,我國臺灣地區所謂“刑法”中的加重搶奪罪和常業搶奪罪,并不是罪質異于普通搶奪罪的新的犯罪形式,而是罪質完全相同,僅是社會危害程度有別的普通搶奪罪的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根據同質同罪,不同罪名必須是不同罪質之罪的原則,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的“刑法”對搶奪罪作如此詳盡的劃分,既過于煩瑣、累贅,有違簡明、精煉的刑事立法要求,又不利于司法實踐對搶奪行為的正確定性,徒增司法實踐的負擔,并不可取。

二、海峽兩岸搶奪罪構成特征之比較

(一)主體特征之比較

搶奪罪是一般主體的犯罪,即行為人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可構成,并不需要附加身分條件。在這一點上,兩岸刑法的規定相同。但在搶奪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上,兩岸刑法則出現了差異。根據祖國大陸《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 搶奪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應是16周歲;而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于所有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都是14周歲,搶奪罪自然也不能例外。由于搶奪罪并非性質十分嚴重的犯罪,因而對于這種行為的性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一定能夠清楚地有所認識,既然如此,就很難說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搶奪行為在主觀上是出于故意。而如果讓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其實施的搶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一方面有違主客觀相一致的犯罪構成原理;另一方面,也難以達到預防和遏制犯罪的刑罰適用的目的。故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搶奪罪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似有檢討的必要。

(二)主觀特征之比較

兩岸刑法理論界都認為,搶奪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但對于搶奪罪的犯罪目的,祖國大陸學界的傳統觀點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界對此的主張則是:“本罪(即搶奪罪-筆者注)之主觀之不法要素除搶奪故意外,尚有不法之取得意圖,亦即是行為人必須出于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實施之故意搶奪行為,始構成本罪。”(注:林山田:《刑法特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53頁。)由于“所有”容易與“所有權”一詞發生混淆, 而且不能準確地反映出搶奪罪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因而筆者認為,祖國大陸學者認為搶奪罪的主觀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比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理論界“非法所有”的觀點更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祖國大陸學者近年來有人提出,將搶奪罪的主觀目的簡單地表述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是不夠準確的,主張搶奪罪的主觀目的應是“以公然奪取的手段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產”。(注:趙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1頁。 )筆者認為,這一主張很有見地。因為,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僅僅包括犯罪目的即犯罪行為所要達到的目標,而且也必然包括對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手段即犯罪行為的認識和選擇。具體到搶奪罪來講,其主觀方面不僅表現為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而且表現為對采用公然奪取但并不使用侵犯人身方法的行為的選擇和確定,即以公然奪取的手段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公然奪取財物是搶奪罪在客觀方面的特征,但這一客觀特征是受搶奪罪主觀故意包括主觀目的支配和控制的,所以,將搶奪罪的主觀目的表述為“以公然奪取的手段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不僅更加符合搶奪罪的特征,而且可以避免與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其他侵犯財產罪相混淆。

(三)客觀特征之比較

關于搶奪罪的客觀特征,兩岸共同的看法是:表現為奪取行為。但對于奪取行為的理解,兩岸學者則眾說紛紜。

1.“奪取”行為是否須“乘人不備”,“公然實施”

對于這一問題,祖國大陸刑法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搶奪罪在客觀方面須是一種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即搶奪罪的成立,必須要“乘人不備”才能構成。(注:參見劉家琛主編:《新刑法條文釋義》(下),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9頁;張穹主編:《刑法適用手冊》(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85頁。)第二種觀點認為, 搶奪罪的實施,無須乘人不備,只要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即為已足。(注:參見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6頁;周振想主編:《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 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2~1143頁。)第三種觀點主張,乘人不備或者公然奪取是搶奪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即可認為具備搶奪罪之客觀要件。(注:參見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510頁。)第四種觀點則認為, 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至于搶奪行為的實施是否乘人不備,于搶奪罪的成立不生影響,但必須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注:參見王作富:《刑法分則要義》(修訂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頁。)

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界的通說與祖國大陸學界的第一種觀點類似,也是主張搶奪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注:參見韓忠謨:《刑法各論》,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414~415頁;蔡墩銘:《刑法各論》,臺灣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161頁; 趙琛:《刑法分則實用》,臺灣三民書局1990年版,第815頁。 )但也有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搶奪行為之成立即以行為人乘人不備,猝然使用不法腕力,使被害人不及抗拒,而中行掠奪,即為已足,而不以公然掠取為必要。”(注:林山田:《刑法特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51~252頁。)

筆者認為,奪取行為無須“乘人不備”,但應以“公然”實施為必要。這是因為:(1 )“公然奪取”不僅是指在公共場所或當著眾人進行,而且也包括在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場的情況下,當著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發覺的方法奪取財物。這是搶奪罪與盜竊罪在客觀方面的根本區別之所在。這種公然奪取行為,既可以是直接從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手中或身上用力奪取財物,如用力奪走被害人肩背的挎包,也可以是拿起被害人身邊的財物就跑等等。(2 )搶奪罪奪取財物的行為多是“乘人不備”實施的,但司法實踐中也有這樣一些情況:行為人明知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其搶奪財物的意圖已有所覺察、有所防備,但是,行為人利用了當時的客觀條件,如在偏僻無人的地方,在治安秩序不好、無人敢出來干涉的具體環境下,在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因患病、輕度醉酒等原因而喪失或基本喪失防護財物的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等,還是公然用強力奪走或者拿走了被害人的財物,但并未對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注:參見金凱主編:《侵犯財產罪新論》,知識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 頁。)這類情況的奪取財物行為當然不是“乘人不備”,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搶奪他人財物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實施的是公然奪取財物的行為,完全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搶奪罪是毫無疑問的。因此,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搶奪罪的奪取行為是乘人不備實施的,但也應該看到,在少數情況下,有的奪取行為實際上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實施的。所以,將“乘人不備”視為奪取行為的特征之一,與搶奪罪的實際情況不合。

綜上,祖國大陸理論界的第一種觀點和我國臺灣地區學界的通說由于強調奪取行為必須乘人不備而實施,將使相當一部分搶奪案件無法定罪,從而有放縱犯罪分子之虞;祖國大陸學界的第三種觀點盡管承認“公然實施”是奪取行為的特征,但同時又將“乘人不備”并列為奪取行為的選擇性要件,這樣,無異于否定了“公然實施”在搶奪罪成立中的作用,同時又犯了和第一種觀點相同的錯誤,同樣不可取;我國臺灣地區部分學者的觀點雖然新穎,但卻不符合搶奪罪的實際情況,不僅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而且還從根本上混淆了搶奪罪和盜竊罪等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當然應予否定。至于祖國大陸學界的第二種和第四種觀點都主張“公然實施”是奪取行為的特征,但是,在奪取行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實施這一點上,兩者看法又迥然有異。何者主張更科學,筆者將在后文分析,此處不贅。

2.奪取行為是否須使用暴力

對此,我國臺灣地區理論界的通說是,行為人強行奪取之時,當然不免施用手段,但以尚未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限。否則,若行為人之施暴行為已使被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處于不能抗拒之狀態,易言之,即被害人之抵抗能力已由于行為人之暴行而喪失,則為強盜,而非搶奪。(注:參見王振興:《刑法分則實用》(全三冊增修本),臺灣三民書局1994年6月再版,第443頁;劉景清編著:《刑法分則》(下冊),臺灣學知出版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73頁。)

祖國大陸學界的觀點則不相同。祖國大陸學者認為:“搶劫罪的暴力是行為人故意地用來作為強行占有財物的手段的。這種暴力的施加對象是他人的人身;而搶奪的行為人并不是故意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作為取財手段,行為人的‘力’是施加于財物上,以使財物脫離被害人的控制而控制在自己手中。”(注:趙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頁。)

縱觀兩岸刑法典的規定,對于搶奪罪的奪取行為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來實施均未予以明確說明。而眾所周知,以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式來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搶劫罪而非搶奪罪的根本特征。如果主張搶奪罪的奪取行為也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實施,那么,搶劫罪和搶奪罪又如何區分呢?如果說搶劫罪的暴力方式須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搶奪罪的暴力行為則未達到這一程度,以此區分搶劫罪和搶奪罪,那么,判斷暴力行為是否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的標準是什么?是以被害人的感受為標準,還是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抑或社會通常理念為據?對此,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理論均不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祖國大陸學者在這一問題上的主張是比較符合搶奪罪的特征的。

3.行為人在搶奪他人財物的過程中如果致人傷亡的,應如何處理

對此,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第325條第2項特設了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即對于此種情況,以加重搶奪罪論處。但要求,“此等加重結果須與行為人之搶奪行為具有因果關聯,且行為人所能預見者,方有本項結果加重犯之適用。又若被害人只受輕傷時,自無本項之適用,除行為人另有傷害之故意外,乃施暴搶奪之當然結果,故無庸適用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注:林山田:《刑法特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54頁。)

由于祖國大陸刑法典對此沒有規定,祖國大陸學界對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搶奪罪和過失重傷罪或過失殺人罪合并處罰。(注:參見王作富主編:《刑法各論》(修訂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218頁。 )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搶奪數額巨大又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應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搶奪罪定罪處罰;對于搶奪數額較小或者剛剛達到“較大”而又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可以作為“情節特別惡劣”的過失重傷罪或過失殺人罪定罪處罰。(注:參見歐陽濤等主編:《經濟犯罪的定罪與量刑》,廣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274頁。)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如果在搶奪財物中因用力過猛,而無意中造成被害人輕傷的,應按搶奪罪從重處罰;若造成被害人重傷甚至死亡的,這是搶奪與過失重傷(過失殺人)的牽連;如果搶奪侵犯的財物數額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過失重傷罪或過失殺人罪從重處罰;如果搶奪行為本身也構成犯罪的,則應從一重罪定罪并從重處斷。考慮到搶奪罪加重構成的刑罰更重,而且犯罪的基本性質是搶奪,故應按照搶奪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處罰。(注:參見金凱主編:《侵犯財產罪新論》,知識出版社1988年版,第320~321頁。)

祖國大陸學者的最后一種觀點實際上與臺灣學者的觀點是一致的。由于這種觀點既注意到搶奪致人傷害、死亡的各種復雜情況,又與刑法基本理論相符,筆者認為較為科學。

4.搶奪財物數額與搶奪罪構成的關系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根據其所謂“刑法”的規定,認為行為人只要具備了搶奪罪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就是搶奪行為。與此不同的是,祖國大陸現行《刑法》第267條明確規定, 搶奪行為必須侵犯的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成立犯罪。如何理解“數額較大”與搶奪罪構成的關系?有的認為,數額較大是搶奪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搶奪罪;有的認為,只有行為人搶奪所得的財物已經達到較大數額的才構成搶奪罪,如果搶奪財物未達數額較大或者未能搶到財物,不管行為人意圖侵犯的財物數額是較大還是巨大,都不構成搶奪罪,搶奪罪不存在未遂問題;還有的認為,搶奪罪“數額較大”的規定不宜理解為罪與非罪的標準,因為財物數額只是決定搶奪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因素,法律對搶奪罪等規定“數額較大”的作用有二:一是控制打擊面,避免把搶奪財物數額很小的案件認定為犯罪予以打擊;二是作為劃分量刑幅度的標準,根據搶奪財物的數額是較大還是巨大,來決定案件是按第267條第1款的哪種情況判刑。(注:趙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頁。)

筆者認為,對搶奪罪里“數額較大”的規定的分析和理解,應當將“應然”的法律規定與“實然”的法律規定區別開來,在立足于刑事立法原意的基礎上,結合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辯證的理解。從這一原則出發,筆者主張,祖國大陸《刑法》搶奪罪條文里的“數額較大”的規定,具有如下兩層含義:第一,“數額較大”的下限是搶奪罪與非罪相區別的界限之一,即搶奪行為所侵犯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才有可能構成犯罪;反之,如果行為人搶奪財物的數額未能達到“較大”的標準,則不能認定為搶奪罪。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筆者主張“數額較大”是區分搶奪罪與非罪的界限,并不是說就是唯一的界限,如果行為人搶奪財物的數額雖然達到了“較大”的標準,但綜合全案情節看,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祖國大陸《刑法》第13條“但書”的規定,自然不應當作為犯罪來處理。“在經濟犯罪中,數額并不是決定社會危害大小的唯一因素,其他情節也對定罪量刑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注: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561頁。)其二, “數額較大”的上限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下限相結合,是確定具體搶奪案件適用的量刑幅度,即決定適用祖國大陸《刑法》第267條第1款第1種情況,還是第2種或者第3種情況所規定的量刑標準。

關于對祖國大陸現行《刑法》中搶奪罪的數額規定的理解,還應當明確,犯罪決定于主客觀要件的統一,搶奪罪里的數額要求也應包括主客觀兩個方面的含義,而不能理解為僅指行為人搶奪行為實際所非法占有的數額。祖國大陸現行《刑法》第267條第1款第1 種情況即搶奪罪的基本構成以及第2種、第3種情況即搶奪罪的加重犯罪情形的數額要求都應以此理解。據此,搶奪案件的定性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 )行為人主觀上同時包含有搶奪數額巨大、數額較大或未達較大財物的意圖,即不管搶多少都可以,客觀上實施了搶奪行為的,應按其實際非法取得的財物數額定性。未搶得財物或搶得財物數額較小的,不認為是犯罪,而以一般違法行為處理;搶得財物數額較大的,按第267條第1款第1種情況的搶奪罪處理;搶得財物數額巨大的,按第267條第1款第2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數額加重犯處理。(2 )行為人主觀上企圖搶奪數額較大的財物,客觀上實施了搶奪財物的行為,若已得到數額較大的財物,應為第267條第1款第1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既遂; 若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際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包括分文未得和得財數額較小),綜合全案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認定為第267 條第1款第1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未遂,而不是不構成犯罪。(3 )行為人主觀上明確地只具有搶奪數額巨大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這種搶奪行為,如果得財數額巨大的自構成第267條第1款第2種情況的搶奪罪; 如果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奪得巨額財物(包括分文未得、得財較小、得財較大),不應認定為不是犯罪,也不應認定為第267條第1款第1 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既遂或未遂,而應認定為第267條第1款第2 種情況的搶奪罪的未遂。

應當指出的是,祖國大陸《刑法》把“數額較大”作為搶奪罪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來規定是不夠妥當的。因為,侵犯財物數額雖是影響和決定搶奪案件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數額并不等于全部案情,更不是區別搶奪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祖國大陸《刑法》對搶奪財物的數額作這樣硬性的要求,有可能出現這樣兩種不合理的現象:一種是綜合全案情節來看,某些搶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但卻因行為人所侵犯財物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標準,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另一種則與之相反,只要行為人搶奪的財物數額達到了較大的標準,不管案件的其他情節和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加區別地一律以搶奪罪論處。無疑,這兩種做法是違背祖國大陸《刑法》關于犯罪的基本規定和犯罪構成的基本原理的。因而筆者認為,祖國大陸《刑法》把“數額較大”作為搶奪罪犯罪構成必備要件之一來規定的做法值得改進。當然,我國臺灣地區的所謂“刑法”對于搶奪罪的成立僅有質的規定,而無量的區別,易使司法實務部門將一部分危害程度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輕微搶奪行為也作為搶奪罪來處理,從而造成刑罰資源的浪費,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的嚴厲性和權威性,也不可取。因此,從立法更加科學和完善的要求考慮,筆者建議,兩岸在將來修改法律時,可以考慮在搶奪罪的構成要件中增加“情節嚴重”這一綜合性規范要件,改變祖國大陸《刑法》將“數額較大”作為搶奪罪的構成要件的做法,以確保司法實踐對犯罪的正確認定。

(四)客體特征之比較

對于搶奪罪所侵犯的客體,我國臺灣地區學界共同的認識是財產法益。但也有學者認為:“本罪之刑法條款所保護之法益除財產法益外,尚有生命、身體與意思自由等法益。”(注:林山田:《刑法特論》,臺灣三民書局1985年修訂初版,第249~250頁。)與臺灣學界的通說相同的是,祖國大陸刑法理論界認為搶奪罪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注:趙秉志主編:《侵犯財產罪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頁。)

第6篇

自古至今,海峽兩岸一脈相承,同祖同宗。但是由于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差異,導致了教育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存在差異,具體表現在小學生守則內容的呈現上,其側重點各有不同,現將兩岸小學生守則內容呈現如下。

1.大陸小學生守則的內容構架

大陸先后五次頒布并修訂《 小學生守則 》,最近一次修訂是2004年,教育部將《 小學生守則 》與《 中學生守則 》合并為《 中小學生守則 》。其內容涵蓋德、智、體、美、勞五個方面。其中,第1、第2、第5、第7、第8、第9條強調愛國情感、遵紀守法、自尊自強、團結互助、誠實守信等(德育);第6條意為自己動手,豐衣足食(勞育);第3條勤學好問,增長智力(智育);第4條鍛煉身體,加強體質(體育);第10條涉及美育的知識,詳見表1。[1]

2.臺北小學生守則的內容構架

臺北小學生守則主要內容涉及校內外安全,明確規定了校內的游戲安全、消防安全、樓梯安全,校外的交通途中安全;從小培養小學生的守時觀念和責任觀念等,同時還涵蓋了其他方面的一些內容,例如:不準攜帶危險物品進校,在校期間不準出校門購買東西;“放學我會準時回家,跟上路隊,不落隊,不落單,不買零食邊走邊吃,不在不正當的場所逗留”等。其守則內容主要圍繞學生校內外、上下學途中要注意的安全問題。校內安全詳見表2,校外安全詳見表3。[2]

二、海峽兩岸小學生守則比較及思考

由上述守則內容可知,大陸小學生守則更多的是基于“理想人”的規則,強調的是要成為一個怎樣的人,相比之下,臺北小學生守則貌似瑣碎地指導一些具體的日常行為習慣等,卻有著深刻的內涵。比較兩岸小學生守則的內容,有以下幾點思考。

首先,側重點不同。大陸小學生守則的10條內容涵蓋了德、智、體、美、勞五個方面,面面俱到,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強調小學生從小要全面發展。臺北小學生守則(校內外28條)共計600多字,強調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對校內外的安全問題有詳細的規定。可見,大陸小學生守則出發點是好的,但過于拔高小學生的理解能力,對小學生各方面的要求過高,條文顯得生硬;臺北小學生守則強調生命教育。隨著災難的不期而至,尤其是自然災害,從小培養小學生的安全意識顯得非常必要。英國、日本等國的小學生守則中也有關于安全教育的規定,例如日本第七條規定“遇地震、火災等緊急情況時不驚慌,按老師指示迅速行動”[3],英國第七條“遇到危險可以打破玻璃,破壞家具”,第八條“遇到危險可以自己先跑”[4] 等。當然,臺北小學生守則中還注重從小培養孩子的守時觀念,例如“遵守學校規定的時間上學,不早到也不遲到”;讓小孩子培養一種責任感,例如“在校園或班上看到陌生人我會提醒老師注意”;加強小孩子的集體意識,例如“我會愛惜學校公物,不隨意破壞;若有損壞學校公物情形,我會照價賠償”。總之,臺北小學生守則整體看似冗雜,可是細細解讀卻另有涵義,值得深思。

其次,表述語不同。臺北小學生守則比較“ 嗦”,守則共計600多字,并且在表述上使用更多的是第一人稱――“我”,語感親切,學生時刻以此為心中的一桿標尺,在不知道怎樣做的時候,就可以回憶起守則中是這么指引的,“我要…”“我不要…”“我會…”“我不會…”等。不管何時何地,小學生守則都能體現出其應有的價值。相比之下,大陸小學生守則多以4字為文,語句精簡,內涵深奧,字字如金。對于身心發展有限的孩子而言,難免出現解讀不透的情況。

最后,做人與做事。大陸小學生守則更多的強調“理想的人”,從小強調成為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的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臺北小學生守則內容則更多的強調做事,小學生應怎樣做事,遇到具體的情況“我(小學生)”應該怎么辦。自古至今,我們都認為做人是最重要的,毋庸置疑,如何做人是每個人必須面臨的人生課題。但在實踐過程中,很多時候行動做事遠遠比空想如何做人更重要。理想與現實的橋梁即是行動――做事。如果一味地只談如何做人,卻不腳踏實地從小事認真做起,空想如何做人難免顯得不接地氣,沒有根基。反觀臺北的小學生守則處處告訴孩子應該怎么做,當“上下學途中遇有緊急狀況我會運用附近的導護商店尋求援助”“在校上學期間我不任意出校購買東西”“無論校內或校外,我都不會對同學惡作劇,以免造成危險或意外傷害”等,對于小學生上下學、上課期間、放學期間、回家途中等都有詳細的規定。而我們的小學生守則注重告訴孩子應該要成為一個什么樣的人。我們的問題是做人遠比做事更難,如何做人這是一個人一生都在研修的課題,而且“告訴”并不等于“成為”,我們的孩子實際并沒有“成為”那樣的人。即使小學生守則被孩子深深地印記在腦海中,但多數小孩子長大之后也還是會忘記。行為習慣跟隨一個人一輩子,臺北小學生守則更多的是教導小孩子應該怎樣做事,從小注重小孩子行為習慣的養成。

當然,臺北小學生守則也有不足之處,例如守則過長、條文過多、不利于學生記憶和踐行。縱觀中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的小學生守則,適宜的條文應在12條左右,既要易于被學生領會且能照著去做,又要易于學生牢記在心,以利于對自己的言行進行判斷和加強自我教育;此外,臺北小學生守則內容僅涉及“安全”方面,對于可塑性極強的小學生而言,難以詮釋其應有的內涵。通過海峽兩岸小學生守則的比較分析,我們在今后對小學生守則進行修訂時應該考慮如何調整才更能切合小學生生活、學習的實際,我們翹首以盼。

(作者單位:吳天武,宜賓學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四川 宜賓,644000;宋春霞,宜賓廣播電視大學,四川 宜賓,644006)

參考文獻:

[1]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小學生守則[EB/OL]/2004o326/3102378.shtml4K.

[2]教育資源服務平臺.臺北小學生守則[EB/OL].http:///content/541576.

第7篇

知識與技能:了解噪音對人體的危害,了解控制,減少噪音的措施。

過程與方法:了解噪音的危害和減弱噪音的途徑,提高環保意識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了解生產生活中控制噪音的方法,培養學生遵守社會公德的良好習慣。

【重點難點】

重點:噪音的污染與危害

難度:噪音的污染與危害及控制

【教學過程】

導入:提問:作為學生,我們經常有這樣的感受,當課堂紀律很好時,我們會對老師所講的知識的理解和記憶都較為好,如果這課由于某種原因而導致課堂紀律較亂時,這節課的所講效果也特別差,好像對老師講過的知識沒有什么印象,這是為什么?

學生回答.(安靜的環境容易使人注意力集中,吵鬧的環境(噪音)分散人的注意力)

提問:生活中四大污染是什么?

學生討論(四人一小組進行討論)。

教師總結: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

新課教學:

自主探究(一):噪聲的含義和來源

1、提問:噪聲的含義是什么呢?

學生活動:二人一組,四人一組進行討論,拿出所查資料。

教師總結:噪音即噪聲,通常指那些噪雜、刺耳的聲音。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凡是影響人們正常學習、工作和休息的聲音,凡是人們在某些場合“不需要的聲音”都屬于噪音。

2、提問:你們知道噪聲的來源有哪些嗎?

學生活動:討論后學生明確

教師總結:(1)交通噪音:汽車、火車、飛機

(2)生產噪音:工廠和建筑工地的噪聲影響,在夜晚,尤其令人厭煩。

(3)生活噪音:為了招攬顧客,在店堂前大聲播放音樂,家庭娛樂時電視機、音響的聲音過大,吆喝聲、吵鬧聲,甚至家庭廚房中的排油煙機的轟鳴聲,這些聲音包圍著我們,形成了一首不和諧的“生活交響曲”

自主探究(二):噪聲強弱的特點和等級

1、提問:通過討論,我們知道了什么是噪音,那噪音有何特點?和其他污染有什么不同?

學生活動:分析、討論,采用比較法總結出噪音的特點。

教師總結:(1)噪音和其他污染不一樣,與人的主觀愿望有關,與人的生活狀態有關,與人的主觀評價有關。同樣一種聲音,各人的感覺不一樣,同一種聲音在不同時刻的感覺也不一樣。(2)噪聲也不像我們前面所了解的各種污染,它是局部的、暫時的,在空氣中傳播不會產生有害物質。噪聲不像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那樣,可以擴散到很遠的地方,噪聲停止了,危害和影響也就消除了。

2、噪聲強弱的等級

學生活動:看課件

自主探究(三):噪聲的危害

提問:你們知道噪音對人體有哪些危害嗎?

學生活動:學生各自談自己的看法。

教師歸納:世界衛生組織研究表明,室內的噪音或聲響達到或超過30分貝時,就會使人無法安心工作,不能集中精力思考,難以入睡。噪音對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不但影響人的聽力,而且會誘發高血壓、心臟病,分散人的注意力,甚至導致記憶力衰退。

自主探究(四):噪聲的控制

提問:我們如何控制和防治這種污染,大家通過調查和查資料。談談你們有什么好的辦法?

學生活動:提出預防和控制污染的措施(各抒己見)

教師歸納:在學生各抒己見的基礎進行小結,總結減少噪音的小竅門的有關知識。

保護城市綠化帶以阻隔噪音的傳播

戴護耳器如耳塞、耳罩、頭盔可以減弱噪音

調低音響音量,控制噪音聲源

改善臨街建筑窗戶的隔音效果

課堂小結:(學生自我總結本節課所學到的知識,得到了那些啟示)

第8篇

變身“暗黑少女” 《筆仙3》中體驗“分娩”

在即將下線的電影《筆仙3》中,焦俊艷飾演了遭受悲慘經歷的徐媛媛,一改往日清新、陽光的形象,化身成為陰郁詭異的暗黑少女,她被自己的養父兼美術老師,被迫生下女兒小艾,過著充滿恐懼和怨恨的分裂人生。作為自己的首部驚悚電影,焦俊艷接受了全新的挑戰,她突破尺度的激情戲碼更是讓“焦糖”們倍感驚喜。

早在《筆仙2》籌備期間,焦俊艷就曾被導演選中飾演一個女學生,但終由于檔期沖突遺憾地擦肩而過。不久,《筆仙3》開始籌備選角,焦俊艷成為安兵基導演指定約見的第一個女演員,并輕松地得到“徐媛媛”這個角色。

生活中的焦俊艷喜歡在家看電影,但很少看恐怖片。自從接拍《筆仙3》后,她把能找到得恐怖片幾乎全看了,包括中國版《筆仙1、2》和韓國版《筆仙》。除此之外,根據角色需要,她還找到了一些孕婦陣痛分娩的視頻資料,詢問身邊已經有小孩的同學分娩時的痛苦經歷,只為找尋陣痛時呼吸急促的感覺。焦俊艷對記者說:“其實看陣痛的視頻還好,只是有點揪心,可鼠標點著點著就會手欠地點到剖腹產的全程實錄,這才是真的被嚇倒了。”

戲中徐媛媛在分娩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她一個人,是一種非常原始的狀態,這場戲的拍攝也讓焦俊艷第一次感受到拍恐怖片也是個體力活。為求真實,開始的幾次表演,她呼吸急促的狀態用力很大,嘗試幾次,都沒能堅持將整場戲演完,“我不太會用技巧,就得靠感受演,要真的把自己調整到那個狀態,結果拍到一半就大腦缺氧,有點供血不足,眼前一片黑,就像低血糖似的,耳朵也聽不見,我跟導演說想爬桌上休息一下,工作人員給我遞了杯熱水,休息過后,為保持體力,我將喘氣節奏重新做調整,這才把這場戲拍過。”

搜尋片場靈異 陰森布景也有歡樂

提到恐怖片,我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陰森黑暗的拍攝現場,讓人毛骨悚然。不過,這一點卻讓焦俊艷充滿好奇:“剛入行時我經常聽到哪個女演員在拍鬼片時發生了怎樣怎樣靈異事件的傳聞,可我一直沒遇到過這種情況,很好奇,也是這種好奇心驅使著我嘗試了《筆仙3》的拍攝。

拍攝現場燈光很暗,布景很恐怖,為了讓演員進入狀態,導演會放一些陰森的音樂,確實有點嚇人。但在監視器前看其他演員表演時,由于沒有加特效,看著有點像喜劇片,又很歡樂。午飯時,安兵基導演還會在現場給大家煮面吃,雖然屬于簡易、原料不足的韓國面,但大家依然很開心。”

合作韓國導演 與想象中大不同

安兵基是個很有幽默感的人,盡管溝通有障礙,但他喜歡在現場調侃,也很會保護演員心態,即使表演不到位他也會耐心地告訴對方“應該有的感覺”。不同于和中國導演直接的溝通,跟韓國導演溝通會變得復雜些,通常要通過翻譯以及分鏡頭腳本來理解他想要達到的效果,不過也可能就是因為復雜最后的理解反而更透徹。

焦俊艷坦言:“跟韓國導演合作,一開始真的以為能像韓劇似的,柔柔的光,美美的感覺,后來才發現,鬼片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再加上徐媛媛的狀態是一種病態,黑演員,青色的皮膚質感,一切都跟想象中的相差甚遠。幾乎每天拍攝都是在夜里,以至于殺青后的兩個月里,時差倒不過來,一直都是下午3點多才起床。

率性而為 認真對待每一個角色

生活中的焦俊艷不喜歡約束自己,也不喜歡約束別人,定點起床、定點吃飯,這都是拍戲時的生活,“只要休息,就盡可能讓自己放肆一點。”對于自己的工作與生活,她從不做特定的規劃,更不喜歡按照規劃努力完成,達到預期目標,從小到大,她的每一步選擇都是由別人制定,總有一雙大手引領著她走向藝術。

第9篇

關鍵詞:海峽兩岸;會計人員;價值觀;比較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如今經濟全球化趨勢越發明顯,在此情形下我國除了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同時也在不斷促進海峽兩岸共同發展,從而提升我國整體國力,并提升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因此如今兩岸經濟發展如何已經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會計人員在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分析兩岸會計人員的特征可以發現,同屬炎黃子孫其在價值觀方面有著基本相似的認知,然而卻由于雙方政治、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教育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導致兩者在價值觀方面依然存在些許差異。

一、價值觀動機

在對海峽兩岸會計人員價值觀動機研究中可以發現,追求刺激是兩岸會計人員價值觀中差異較明顯的部分,雖然相較于美國人而言,我國大陸人民屬于較安于現狀的類型,然而臺灣人民卻更趨向于美國人,臺灣人民往往喜愛追求刺激,此種現象也導致了大陸會計工作者與臺灣會計工作者在價值觀動機方面產生了較大差異。眾所周知,海峽兩岸均屬炎黃子孫,其在各個方面均應具備相同或相似的特征,然而卻由于種種原因使得雙方在價值觀方面出現了差異,而導致出現此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美援因素

美國經濟實力雄厚,在我國發展歷程中其曾經對臺灣地區經濟方面給予了極大的援助,使臺灣地區得到了很好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美國曾在15年的時間里向我國臺灣提供了14億多美元,年均9800萬美元,這對于寶島臺灣的經濟發展來說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經濟援助除了促進臺灣地區發展之外,也對臺灣經濟發展走向起到了一定的影響,尤其在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管理方面,而會計人員作為經濟發展的核心,其勢必會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受到美國管理理念的影響,從而與我國大陸經濟發展和管理理念產生差異,在工作過程灣會計人員經過多年的美式管理,其價值觀受到影響是無可避免的事情。相反,中國大陸會計人員一直響應國家號召,并緊跟中國式經濟發展的腳步來調整自身工作狀態以及管理理念,相較于寶島臺灣的臺灣式、美式綜合管理模式而言,大陸會計人員更加趨于現狀,而臺灣會計人員更傾向于美國人對刺激的追求[1]。

(二)教育因素

由于寶島臺灣長期受到美國資金援助,使臺灣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提升,此種情況則導致了大多數臺灣學生崇尚美式教育,從而忽略了我國國學教育,其中更是不乏去美國、英國留學的學生,學生在經歷過留學深造后重返臺灣,對于此類學生而言各個領域均向其伸出了橄欖枝,留學學生則成為了各個行業中的核心力量。然而在工作過程中其會利用在留學中學到的知識來完成國內的工作,甚至會在工作過程中感染到其他人加入到此行列中來,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美式教育的影響力,而最能影響到臺灣人民的則是教師行業,通過對臺灣師資力量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在很多重點院校中擔任重要科目的教師往往具有同一個特點,均在其他很多不同的國家接受過高等教育,尤其美國博士或英國博士學位較多,而近年來會計專業在各個院校中得到了廣泛推廣,在接受過美式教育后,其價值觀與大陸價值觀一定有所不同[2]。

二、高階價值觀

(一)法律控制因素

由于會計行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較高,且通常會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在資金方面,不難發現近年來我國會計人員因個人利益熏心或受到來自上級領導的壓力等因素,時常出現“做假賬”現象,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正常走向。鑒于此種情況必須加大法律法規對會計人員的約束,在此過程中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規范則不是由會計事務所來制定,而是按照國家法律來進行,在此點上我國大陸與臺灣地區達成了共識,而美國會計注冊機構則具有一定的權利來規范會計人員的行為,通過此種現象可以發現,雖然臺灣人民受美式教育熏陶,然而其內心依然依賴于中華傳統,這也使得兩岸會計人員的高階價值觀達到了充分的和諧,這對于促進兩岸共同發展來說十分重要。

(二)緣于謹慎

雖然目前信息披露制度廣泛應用于各個企業中,但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常常出現企業為了自身經濟發展而篡改相關信息,使得投資者在進行投資后才發現上當受騙,甚至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目前也形成了投資者不信任相關企業的現象,導致此種現象的原因之一則是會計信息透明度不佳,嚴重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如今國內外對會計信息披露狀況展開了多次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信息透明度質量十分不佳,甚至得到了“會計不透明”排行榜中的第二位,相信形成這樣現象的主要原因依然與我國傳統文化有關,謹慎雖然是正確的做法,但也要分時機和場合[3]。

三、結語

綜上所述,海峽兩岸會計人員價值觀具有很好的研究意義,其對促進雙方交流以及調整經濟發展策略等方面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時也可以使海峽兩岸人民了解彼此的人生觀、價值觀,對于促進民族和諧、共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研究可以發現,我國海峽兩岸會計人員在價值觀方面并不會存在過多差異,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導致雙方價值觀在某些方面有些出入,但并不會影響到雙方經濟的正常發展,反而可以通過彼此的交流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效用。

參考文獻:

[1]鄧永勤,陸燕芳.海峽兩岸會計準則國際化比較研究[J].會計研究,2013,02(06):15-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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