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21 0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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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首先,加強理論學習,認真學習了特色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并積極參加局里組織的各種政治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從政治思想上同局黨組保持高度一致。同時,加強了業務知識及文化知識的學習,為了適應工作需要,我報考了省委黨校舉辦的法律本科班,利用業余時間自修了全部課程,現已畢業。同時,按照上級要求,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認真學習了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的全部內容。并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考試中取得了十分優異的成績,并被評為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核組織工作先進個人。另外,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認真學習了“六五”普法相關的法律知識,為更好的開展工作打下了基礎。
二、勤勤懇懇,扎實做好本職工作
1、全面掌握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做好各階段工作總結,并撰寫有關材料。宣教科是普法和依法治區的辦事機構,上接區委、人大、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下連各個基層單位,作為宣教科副科長,我充當了全區普法工作第一聯絡員的角色。幾年來,我在自己的崗位上,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按照領導的安排撰寫好各類文字材料,做好上傳下達及各類典型經驗的推廣。每年撰寫的各種材料都在40篇以上,確保了普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2、管理文件、資料,做好分類、登記和建檔工作,并按上級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各種報表。由于普法工作涉及的各種文件、資料不僅量大,而且比較繁雜,我除平時認真作好各種文件、資料的及時處理外,在“六五”普法驗收準備期間在科里其他同志協助下,按照省、市驗收小組的統一要求,對“六五”普法五年來的文件、資料進行了重新裝訂、整理,共裝訂檔案60余卷。確保了驗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受到市考核組領導的一致好評。
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城市,繼續推進依法治市工作
(一)大力推進依法,切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全力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統籌協調,齊抓共管的依法工作大格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受理群眾來信來訪,促進人民群眾依法、逐級、有序,同時,建立起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依法的工作機制,自覺維護政治穩定和社會公共秩序。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在調處一般民間糾紛的基礎上,積極預防和化解涉及各種主體不同,地域不同,多種性質的糾紛和矛盾,繼續完善不同調解組織之間的協作,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協調配合,構筑“大調解”格局。
(二)適應入世需要,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全面做好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工作,修改和廢止我市與世貿規則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逐步建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地方立法框架。實行公開立法和開門立法,積極推進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
(三)加速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探索實行重大決策公開制度,規范決策程序,建立科學的決策監督機制,防止決策失誤,提高政府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水平。繼續深化政務公開,增強行政執法行為的透明度。深化政府審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審批權限,削減審批項目,減化審批程序,規范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率。
(四)加強政法工作,確保公正司法。繼續深入開展“政法系統隊伍建設年”活動,堅持政治建警、業務強警和從嚴治警,提高政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司法水平。繼續深化審務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以公開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繼續在全市深入開展“嚴打”整治斗爭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集中整治,堅持不懈地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沈陽市的大發展、快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五)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大力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加強社區民主法制建設,推進社區自治的規范化、制度化、有序化。以社區換屆為契機,擴大民主選舉的直選范圍,積極推進條件成熟的社區實行直接選舉社區委員會主任;不斷完善社區民主決策機制,規范社區的民主管理;強化社區的民主監督,積極推進以財務公開為重點的社務公開,建立社區內部的民主測評機制;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由社區成員直接選舉的民主選舉新機制;加強村的民主法制建設,認真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堅決落實中央關于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全面推進“兩公開、一監督”,積極推進村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法治校工作要進一步健全領導體制,規范學校內部的工作機制,依法維護教學秩序;依法治企工作要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各種行為依法運行。
(六)建設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深化公證、律師體制改革,完善管理機制。適應入世需要,公證業務要積極開拓高新科技、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房地產等新領域。律師服務業要實現規模化、專業化、外向化、品牌化,并積極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引進國外律師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監管,以市政府名義出臺有關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監管的規章,清理非法服務機構,凈化法律服務市場。同時,大力加強各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為全市各項重大決策當好參謀和助手。緊緊圍繞鐵西區整體改造,汽車、裝備制造、電子信息和醫藥化工等四大支柱產業建設,先進材料產業園、先進技術產業園、軟件產業園建設,農業莊園、農業科技園、農業開發園建設和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提供高效、優質和規范的法律服務。
(七)全面深入開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加強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認真落實《沈陽市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暫行規定》,編發《沈陽市處以上領導干部學法目錄》,明確普法重點。市級領導班子法制講座每年不少于兩次;開辦局以上領導干部法律知識輪訓班;開辦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法律專業第二學歷課程;完善市人大任命的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適時建立非人大任命的市管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加強公務員的法制教育。制定全市公務員學法用法考試、考核辦法并認真組織實施;建立公務員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制度,統一頒發普法合格證。同時,要將公務員學法用法情況與公務員考核、評議等結合起來,作為公務員任職、晉級的必備條件;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研究制定《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見》并貫徹實施,做到計劃、課時、教材、師資“四落實”。各區、縣(市)要在年內創建1-2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以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教育。組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重點學習和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知識、世貿規則、企業管理法律知識和有關勞動、社會保障、環保、資源、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強社會面的法制宣傳,要適應入世的需求,大力宣傳世貿規則等法律法規;要切實做好市、區縣(市)、鄉(鎮)三級人大換屆選舉期間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對憲法、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宣傳力度,確保換屆工作的圓滿完成;要圍繞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宣傳工作。
二、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確保監院安全穩定
(一)建立實現安全防范的長效機制。以人為本,制定相應的監督、考核、獎懲辦法,完善安全穩定責任制;利用微機聯網、磁卡管理、監控監視等現代化技防手段,不斷增強防范打擊能力;與駐地公安、駐軍、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建立起聯防網絡,進一步完備應急處置體系;積極參與“嚴打”斗爭,會同公、檢、法等部門,確立起監院內外深挖犯罪案件,打擊犯罪行為的各項程序;加強“”人員教育轉化,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實現治本功能的教育機制。努力實現教育手段的科學性和教育方式的多樣性,文化教育要向高等教育延伸,技術教育要向社會需求型和科技型轉移;特別是在心理咨詢、心理測試、心理矯治等方面要形成科學、規范的運作程序;完善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依法保障罪犯、勞教人員的人身權、知情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的保障體系。
(三)建立實現現代化標準的保障機制。監院生產作為重要的改造手段,要逐步由院外向院內轉移,由從事勞務生產向從事固定生產轉移,大力發展固定生產項目,為提高改造質量創造條件;要科學調整監院布局,形成規模,合理配置警戒設施;理順投資體系,要在基礎設施、信息網絡、技術裝備、現代化辦公等方面加大投入,預計總投資額在8250萬元。
三、完善法律服務體系,提高法律服務水平
(一)實施“五化”戰略。1.實現規模化,實施“5510”規劃:通過政策扶持,市場調控,建立5家有10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實力強、形象佳、有國際影響的律師事務所;5家有50名以上的執業律師的大所;10家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的中型所。2.實現專業化,實施“520”規劃:積極引導律師機構和律師向專業化發展,建立5個以上以金融、證券、房地產、知識產權等為主的專業化分工明確綜合性律師事務所,建立20個具有專業特色的律師事務所。3.實現外向化,實施“322”規劃:引進國外知名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30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引進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在我市設立20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我市律師事務所到國外、省外設立20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4.實現名牌化,實施“753”規劃:全力打造7個省內有名,5個國內有名,3個國際有名的品牌所,今年分別打造3家、2家和1家;培養出50名在省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師,20名在國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師,20名在國際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師。5.實現規范化,實施“111”規劃:建立起一個合理有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一個科學規范的行業管理體制,建立一個嚴格的內部自律體制。
(二)實施創新戰略。加快公證體制改革步伐,現有行政體制的公證處要盡快改為事業體制;建立起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以行業管理為主的新型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內部運行機制,強化法律服務機構的自律性管理;積極探索律師事務所與會計、審計等中介組織的聯合重組,嘗試構筑中介大平臺。
(三)實施“法制”戰略。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具有沈陽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明確市、區縣(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市場的指導、規劃、監督、管理等項職能,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出臺政府規章,積極建立法律援助體系。依法確定法律援助的地位、服務方式和作用,積極解決經費財政保障問題;強化法律服務網站的軟、硬件建設,逐步將該站建設成為設施完備、管理先進、信息量豐富、傳遞快捷的國際性網站。
在此,首先感謝廳黨委、廳政治部給我這次競爭的機會。
我叫,年1月出生,年11月應征入伍,年9月考取沈陽炮兵學院,學習地面炮兵指揮專業,年7月軍校畢業,歷任學員班長、排長、連長、指導員、組織干事等職,年7月轉業到省司法廳工作。司法工作競聘演講稿申報競爭的崗位:第一志愿是公證管理處;第二志愿是律師管理處。我的演講稿是按第一志愿準備的。不過,同是業務處室,在很多方面應該是相通的,而且我在律師管理處還工作過一段時間,我想,如果我能勝任公管處的崗位工作,那么我也同樣能夠勝任其他業務處室的崗位工作。
我認為,作為一名業務處室的領導,要擔當起崗位職責,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足夠的專業知識;二是一定的理論水平和文字功底;三是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而我則已經基本具備擔任所競爭崗位的能力和條件。
首先,在業務方面。年初,也就是我從軍校畢業半年后,在干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司法工作競聘演講稿參加了云南省高等教育法律專業的自學考試,三年的學習內容,我只用了二年半的時間,就完成了自考的全部課程;年9月,我又參加了中央黨校政法專業本科班的函授學習,年底完成學業。年8月,還在部隊服役的我,參加了第四次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以二百六十四分的成績,一舉取得律師資格。現在,本人已經取得了所有由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考試、考核授予的法律服務方面的資格,這些資格是: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涉外公證員資格、基層法律服務者資格。在省廳機關中,同時擁有這四個法律資格的只有兩至三個人,而我就是其中的一位。我是一個半路出家者,這些文憑和資格的取得,不僅詳實地記錄了我尋求知識的足跡,也表明了我有資格、有能力擔當起競爭崗位的業務工作。第二,在理論水平與文字功底上。我認為,理論水平與文字功底是衡量一個人工作能力大小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尺碼;文憑、資格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一個人的業務水平、工作能力,但文憑、資格并不代表或等于一個人的能力,只有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并被實踐所證實,那才是真正的能力。我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到司法廳工作的五年間,我在邊工作、邊熟悉業務、邊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習的同時,還抽出時間撰寫了一些文章,《公證與審判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比較》、《依法行政,難在哪里?》、《發展中的云南公證》、《公證大走筆》等十數篇(條、幅)公證理論文章、公證宣傳文章或雜文、消息、信息、圖片等,先后在《中國司法》、原《中國律師報》等報刊雜志上發表。其中,一萬多字的《公證大走筆》全面系統地宣傳、介紹了公證的性質、地位、職能作用、法律效力等,被一省級報紙以一個整版進行了刊登。幾年來,不論是公管處還是公證員協會,只要有重大活動或重大工作事項,我都是主要執筆人之一,撰寫的材料,受到領導及基層的一致好評。
第三,在組織管理方面。作為一名領導干部,只懂業務、只會寫文章是不行的,還必須具有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才能。俗話說:“主將無能,累死三軍”,這個“能”,就是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就我而言,從進軍校的那天起,一直到轉業前,近十年的時間,我一直在從事具體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工作,手下最少的時候也有十幾人,多的時候達一百多人,管理的內容,從吃喝拉撒睡到穿衣戴帽,可以說,沒有不管的,甚至連戰士談對象的事也要管。正是這種實實在在的、具具體體的、長達近十年的、直接的管理實踐,使本人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組織、領導和管理經驗。從成效上看,在這十年間,我所帶領的連排班,幾乎年年被上級評為先進單位。年初,我參加了由軍區組織的為期四個月的政工干部培訓,具備了一定的做政治工作的能力。年,我被借調到省政法委綜治辦工作,由于綜治辦既要與地州市打交道,還經常與四十多家廳局級成員單位進行聯系,在綜治辦工作的一年里,我的組織協調能力有了新的提高,我的工作得到了省政法委及綜治辦領導的充分肯定。
(一)診所案例選取的原則
法律診所在教學中的應用,區別于案例式教學方法,案例式教學法是法學教育中常用的教學方法,在一般的法學基礎理論學科的講授過程中,案例式教學法是作為輔助,來讓學生更好的理解理論知識,掌握理論知識。但是,若開設診所式教學對學生進行培訓,則是需要案例把所要培訓的內容系統起來,一條線,這就需要案例的選取要有高瞻遠矚性質,所選取的案例,要具有一般案件中一些規律性或者帶有共性的東西,如:要具有完整性,材料要完整,內容要清晰等。1.完整性。學生對案情事先有了解的基礎上進行診所式教學,因此,案例需要能夠幫助學生對案件有一個完整的認識。一個案件的大致分析過程為,首先分析案情,然后總結歸納案件爭議的焦點,分析己方當事人的訴求,以此觀點出發,尋求相關法律依據,維護己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我們教學單元環節需要學生歸納事實、總結焦點,而該案件沒有爭議的焦點,則不符合我們此單元的教學目標,因此,案例需具有完整性,才能夠體現我們教學目標的要求。2.準確性。比如,此單元我們的教學內容是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則案例應當是民事案件,若是選取刑事案件或其他案件則與我們的教學目標不相符。3.符合學情。這就要求案件的選取應當考慮學生的實際情況,作為三本院校的學生,實踐動手能力、口語表達能力以及靈活應變能力都較強,但是對于基礎理論的知識的掌握與理解,還是稍欠缺一點,因此,選取的案例盡量考慮學生的分析能力,避免案情復雜的疑難案件,對于案件本身具有爭議性質的案件也不適合學生進行演練。此外,還要考慮課題學時的有限性,選取案情概括全面難以適當,學生易于把握的案件。
(二)診所案例選取的途徑
案例選取可以是具有社會影響力,案情大家熟悉的一些案件。每年都有一些案件是社會公眾所熱議的,這些案件既是大家事先知曉的,又具有新穎性,能夠激起大家的共鳴與熱情,否則,即使一個案件非常經典,但是多年使用的話,教師本身也會失去熱情,教學效果必定受到影響。另外從權威教材中尋找,診所教師從實踐中選取,立足于自身,利用各種資源擴大案例選取的渠道。在案件類型的選擇上主要通過與司法行政機關下轄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其他一些公益機構合作,有保障地獲得一些為弱勢群體維權的案件,這類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相對容易收集,在法律上爭議不大,比較適宜診所學生。
二、開設法律診所課程的必備條件
(一)充分的物質保障
三本院校和公立高校相比,雖然欠缺國家資金的大力支持。但同時卻也存在資金來源多樣性的特點。股東有權安排資金的使用。學校要持續發展,保持不竭的活力,必須以“一切為了學生發展服務”為中心。應用型高校的改革勢在必行,法學實踐性人才的培養更是大勢所趨。為培養出更為實踐能力強的學生,學院必然愿意投入資金開辦診所式課程。
(二)師資力量的儲備
1.三本院校的教師多以年輕教師為主。這一批教師多為碩士、博士研究生,有著深厚的知識儲備。同時也有極大的熱情學習新知識。法律診所的教師不僅需要掌握民法、刑法等實體法,還應更多地熟悉訴訟法學和律師實務。鑒于目前高校教師缺乏此類經驗,可以安排教師去法院、檢察院及律師事務所實習。最好是兼職做律師工作或陪審員。這樣有利于教師積累辦案經驗,接觸過不同類型的案件,熟悉司法工作的實際程序和律師執業技能,這樣輔導學生辦案才能得心應手。2.法律診所的指導教師除具有較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司法實踐經驗外,還須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只有教學經驗豐富,才會抓住學生的心理,正確引導學生的思路,有的放矢。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既要教書又要育人,在系統的傳授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要注意培養學生的基本技能,還要注重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培養。3.法律診所的指導教師應具備多維的知識結構,不斷研究各部門法律體系。平時教授訴訟法的教師在成為法律診所的指導教師后,應研究民商事法律,如:勞動法、婚姻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等相關的實體法律及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有實體法教學經驗的教師在成為法律診所的指導教師后,還要熟悉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律的規定。指導教師應拓展經濟管理知識,熟悉稅務、統計、管理等相關業務,這樣不僅能指導學生辦案,還符合診所管理的要求。教師外語水平的提高,在診所實踐教學中也越來越重要。診所法律教育起源于國外,我們所閱讀的資料和國外專家教授的培訓指導均使用英文,盡管資料和教授的發言可以通過翻譯來解決,但容易形成隔靴搔癢,也降低了效率。如果法律診所的教師在與外國專家教授的對話交流和閱讀資料時能熟練使用英語,能大大地提高工作的效力,而且還能更好地領會診所法律教育的精髓,與世界法學教育的最新潮流接軌。4.法律診所的指導教師要經過專門培訓,掌握診所法律教育所特有的教學方法。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從國外引進,國內無現成的資料可供參考。法律診所教師可通過專業培訓或去國外學習觀摩,閱讀國內外的文章和書籍,借助身邊的經驗來學習各種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
(三)課程考核標準的確定
家庭暴力,作為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造成身體、精神、性或財產上損害的違法犯罪行為,其存在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還極易引發惡性犯罪案件,危及社會的穩定。因此,采取包括專門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勢群體人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
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勢在必行
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作出了積極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這些成績并不能使我們樂觀,因為當前我國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其中,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規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不完善也尤為突出。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1](P29)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定,而且這些規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一)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四)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五)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法上的不足。我們認為,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的適用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幾點思考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范也十分廣泛,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既有關于政府組織的規定,又有非政府組織的規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規定,又有協調性、獨創性、保障性的規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定。
(二)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脅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對另外的人的行為,該行為對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權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損害。”[3](P106)就其具體表現而言,昆士大學的凱瑟林教授列舉了以下幾種:1、身體上的攻擊或強制,如殘害、毆打、推搡、禁閉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讓參加社會活動、不給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傷害,如羞辱、任意貶低人格等;4、威脅、恐嚇;5、以破壞家具、毆打寵物等方式傷害對方;6、婚內;7、經濟上的暴力,即以剝奪財產、剝奪工作機會使其生活受到威脅等等。在新西蘭,1995年12月獲得通過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對家庭暴力作出了較為寬泛的解釋,在內容方面包括了身體、性和心理傷害,在主體方面不僅包括異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侶”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質關系共同生活的人(無論是同性還是異性,無論現在或過去能否合法地締結婚姻關系);[4](P83)在英國(1996年家庭法法案)雖然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間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濟,但對家庭暴力的內涵卻未作解釋。對此,英國學者馬力安·海思特認為,家庭暴力應包含個人為了控制和操縱與之存在或曾經存在人身關系的另一個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聯合國1992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為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95世婦會《行動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家中女孩的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對于國外立法、學者的解釋和國際社會的上述界定,我國很多的學者特別是社會學和婦女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都持相同的觀點,認為這一主張有利于全面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利,體現了對婦女人權的尊重。但也有人認為這一主張內容過于寬泛,對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傾向,缺乏應有的針對性,因而認為,家庭暴力應限定在肉體傷害,以便認定。目前,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全國性的法律做出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和認識有所不同。我們認為,在未來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以概括的方式明確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時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以列舉的方式明確法律干預家庭暴力的范圍;而且在確定家庭暴力范圍時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戀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發生在夫妻間、曾有配偶關系的人間、伴侶間、父母子女間、兄弟姐妹間、祖孫間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間;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為的,也有不作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間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體的,也有語言的;4、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有身體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經濟方面的;5、從程度上講,對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和傷害的行為都應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
(四)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
各級政府作為國家法律的執行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極其重要的職責,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明確規定各級政府的各部門有責任結合自身的具體職能,采取各種必要措施,以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1、采取組織措施,明確義務(責任)主體。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種措施中,采取組織措施無疑是重要的,因為徒法不能自行,為了將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設立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機構是必要的。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督機構,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等。2、司法行政部門應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決受害家庭成員的法律援助問題;對要將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當他(她)們遇有經濟上困難的時候,應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機構,為其訴訟,并減免費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實的幫助。與此同時,司法行政部門還應與文化部門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中,積極宣傳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實現。3、教育行政部門應明確要求在有關的課程中增加社會性別意識方面的內容,培養青少年樹立健康、平等的性別觀念。4、計劃、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將防止家庭暴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特別是要撥付必要資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強受害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特別是女性家庭成員(尤其是農村女性家庭成員)的福利保障列為其中的重要內容。5、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應要求各醫療單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運行機制,積極與司法機關配合,及時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處理案件要求的證據材料,并提供系統的醫療衛生服務和相關指導。6、統計部門應將家庭暴力的有關情況納入統計范圍,建立家庭暴力統計數據系統,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研究對策提供數據支持。7、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和幫助居(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團體做好維護婦女家庭權益方面的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專門的家庭保護中心,實施多方面、多層次的家庭保護計劃,防止和處理各類家庭暴力案件。各級行政機關要支持有關組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專門研究,要對在反對家庭暴力的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
當然,在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預過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機關的干預力度。公安機關作為治安保衛機關,其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家庭暴力作為一種侵犯家庭成員特別是婦女、兒童、老人基本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它不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幸福,而且危害著社會的穩定,破壞著人們賴以生存的社會秩序。因此,作為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等重要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在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為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具體規定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職責和措施,特別是要明確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體方法、步驟、程序措施,為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依法行使治安處罰權、刑事案件偵查權提供法律依據;明確要求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必須有效地保護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傷、死亡、自殺等現象的發生。對于已然發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理時,應做到及時制止、及時救治、消除隱患,減少損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穩定施暴者的情緒,避免矛盾升級,造成更大的損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撫工作,給予被害人以關懷、同情、鼓勵,使之有勇氣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最終擺脫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中,而與每個家庭聯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為最基層的公安派出機構,遍布在各個社區。社區民警對轄區內的居民情況比較了解,深入基層也比較方便;當家庭暴力發生后,受害者亦便于報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應明確要求社區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系,廣泛宣傳法律知識,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系,摸清管界內各家各戶的情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預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滅在萌芽狀態;第三,對于家庭暴力比較突出的家庭,進行重點戶的走訪,找到引發家庭暴力的原因,對施暴者講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對家庭、對社會的危害,及時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會支持系統,為受害人提供多方幫助。
(五)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訴、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我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該組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
社區作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它在維護本社區居(村)民的合法權益、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婚姻家庭問題、對婚姻家庭權益受侵犯的人們進行救助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北京市的社區建設,使之成為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賦予社區組織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能;要求社區設立相應的庇護機構,給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臨時的避難場所;設立咨詢服務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咨詢輔導,同時開展對施暴人的心理輔導和社會性別意識培訓;設立相應的投訴、導訴機構。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將社會救助作為重要內容加以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給社會成員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角色轉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單位不可能像從前一樣對個人的事務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救助系統,加強社區建設,強化社區功能,充分發揮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已勢在必行。
(七)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確規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所創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收稿日期:2003-02-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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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黃曉峰,1965年1月出生,1983年11月應征入伍,1985年9月考取沈陽炮兵學院,學習地面炮兵指揮專業,1987年7月軍校畢業,歷任學員班長、排長、連長、指導員、組織干事等職,1995年7月轉業到省司法廳工作。
我申報競爭的崗位:第一志愿是公證管理處;第二志愿是律師管理處。我的演講稿是按第一志愿準備的。不過,同是業務處室,在很多方面應該是相通的,而且我在律師管理處還工作過一段時間,我想,如果我能勝任公管處的崗位工作,那么我也同樣能夠勝任其他業務處室的崗位工作。
我認為,作為一名業務處室的領導,要擔當起崗位職責,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足夠的專業知識;二是一定的理論水平和文字功底;三是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而我則已經基本具備擔任所競爭崗位的能力和條件。
首先,在業務方面。1988年初,也就是我從軍校畢業半年后,在干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我參加了云南省高等教育法律專業的自學考試,三年的學習內容,我只用了二年半的時間,就完成了自考的全部課程;1997年9月,我又參加了中央黨校政法專業本科班的函授學習,1999年底完成學業。1992年8月,還在部隊服役的我,參加了第四次全國律師資格統一考試,以二百六十四分的成績,一舉取得律師資格。現在,本人已經取得了所有由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考試、考核授予的法律服務方面的資格,這些資格是: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涉外公證員資格、基層法律服務者資格。在省廳機關中,同時擁有這四個法律資格的只有兩至三個人,而我就是其中的一位。我是一個半路出家者,這些文憑和資格的取得,不僅詳實地記錄了我尋求知識的足跡,也表明了我有資格、有能力擔當起競爭崗位的業務工作。
第二,在理論水平與文字功底上。我認為,理論水平與文字功底是衡量一個人工作能力大小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尺碼;文憑、資格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一個人的業務水平、工作能力,但文憑、資格并不代表或等于一個人的能力,只有把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并被實踐所證實,那才是真正的能力。我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到司法廳工作的五年間,我在邊工作、邊熟悉業務、邊參加中央黨校函授學習的同時,還抽出時間撰寫了一些文章,《公證與審判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比較》、《依法行政,難在哪里?》、《發展中的云南公證》、《公證大走筆》等十數篇(條、幅)公證理論文章、公證宣傳文章或雜文、消息、信息、圖片等,先后在《中國司法》、原《中國律師報》等報刊雜志上發表。其中,一萬多字的《公證大走筆》全面系統地宣傳、介紹[你閱讀的文章來自:范文搜]了公證的性質、地位、職能作用、法律效力等,被一省級報紙以一個整版進行了刊登。幾年來,不論是公管處還是公證員協會,只要有重大活動或重大工作事項,我都是主要執筆人之一,撰寫的材料,受到領導及基層的一致好評。
第三,在組織管理方面。作為一名領導干部,只懂業務、只會寫文章是不行的,還必須具有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才能。俗話說:“主將無能,累死三軍”,這個“能”,就是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就我而言,從進軍校的那天起,一直到轉業前,近十年的時間,我一直在從事具體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工作,手下最少的時候也有十幾人,多的時候達一百多人,管理的內容,從吃喝拉撒睡到穿衣戴帽,可以說,沒有不管的,甚至連戰士談對象的事也要管。正是這種實實在在的、具具體體的、長達近十年的、直接的管理實踐,使本人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組織、領導和管理經驗。從成效上看,在這十年間,我所帶領的連排班,幾乎年年被上級評為先進單位。1992年初,我參加了由軍區組織的為期四個月的政工干部培訓,具備了一定的做政治工作的能力。1999年,我被借調到省政法委綜治辦工作,由于綜治辦既要與地州市打交道,還經常與四十多家廳局級成員單位進行聯系,在綜治辦工作的一年里,我的組織協調能力有了新的提高,我的工作得到了省政法委及綜治辦領導的充分肯定。
摘要:法律援助的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雖起步晚,但成效顯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業也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本文從介紹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況入手,闡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探討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據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55個少數民族的人口為11379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49%[7]。在少數民族人口中,約有6000萬人使用本民族語言,約有3000萬人使用本民族文字[8]。目前,我國已識別出的語言共129種,正式使用的文字有28種[9]。在上述語言文字中,只有蒙古語、藏語、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朝鮮語等極少數語言有完整的教育體系,并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應用。
1.設置五種少數民族文字司法考試的前提條件及制度初衷。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領域,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地區的司法機關應使用當地通用語言開展審判、檢察工作,并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的當事人提供翻譯①。作為訴訟語言,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既不依賴于個人的民族身份(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民族身份與訴訟語言相一致),也不受地域(是否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限制,采取“屬人”模式[10];訴訟語言的使用基于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即由涉訴當事人決定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或本民族語言文字。保障少數民族語言在司法領域、行政領域與教育領域的使用,是各民族語言文字權利的重要內容。但因使用者的居住格局、人口數量、方言差異程度、書面文化資源(有無文字體系和文學傳統等)、當地民族構成與社會語言環境等方面的差異,各種少數民族語言的實際使用情況千差萬別。根據我國各少數民族語言的社會地位和使用情況,學者黃行將其分為四類:第一類,地方通用語和地方官方語言,僅指蒙古語、藏語、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朝鮮語等5種語言,上述語言有傳統文字,并且在本民族人口中通用,在本民族地區的各種社會領域(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民商事交易)被充分地使用。第二類,在公共領域中被有限使用的語言,指1949年以后政府幫助創制或改革文字的12個少數民族語言,以及雖然有傳統文字但是不能在語言社區通用的語言(彝語、傣語、柯爾克孜語、錫伯語等),此類語言在本民族聚居區各種社會場合被有限地使用。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上述語言也不常用于行政事務、司法實踐、學校教育等公共領域。第三類,基本不使用于公共領域的語言,指前兩類語言以外的約100種語言,這些語言的共同特點是沒有文字,在本民族聚居區的公共領域也基本沒有使用機會。第四類,瀕危語言,指滿族、回族、畬族、仡佬族的民族語言,這些民族全部或絕大多數人口現已使用漢語,保留母語能力者數量極少,這一類語言處于瀕危狀態鑒于蒙古族、藏族、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朝鮮族聚居區的人文環境,司法部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開展訴訟工作、律師和公證員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開展社會法律服務是最基本的社會需要。所以司法部組織上述5種文字的司法考試,不僅僅是為少數民族考生提供特惠和方便而實施的特殊照顧扶持政策。實行少數民族文字司法考試政策(下文中簡稱為“民文”、“民文考試”)的前提和基礎是,滿足上述5個民族集聚區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開展訴訟活動和法律服務的普遍法律需求;實行民文考試的首要目的是,為民族自治地方選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充實司法隊伍。2002-2011年,我國共實施了10次國家司法考試,全國共有50萬人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基于中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法律人才量少、質弱、短缺、斷層的狀況,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實施優惠政策。至2012年,全國有25個省份的1386個縣(市、區、旗)實施放寬報名學歷條件、降分錄取等政策。自2003年起司法部翻譯印制了蒙古文、藏文、哈薩克文、維吾爾文、朝鮮文5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和蒙古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3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考試大綱,正式實行與漢文并行的5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司法考試。同時,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考生實行單獨錄取政策(單獨確定合格分數線)。截至2011年底,中西部及少數民族地區共有9萬多人通過上述政策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12]。
2.少數民族文字司法考試對少數民族地區法學教育的影響。法學教育不是針對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但司法考試是接受法學教育者從事法律職業的“門檻”。自2008年起,允許在讀法學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司法考試對于在校生來說,顯然至關重要。少數民族地區法學院系多是以教學為主,兼顧科研。眾多法學院系在司法考試支持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同其他地區的法學院系趨同,在少數民族地區,作為單純的資格考試,司法考試這個“點”(關卡)對整個法學教育的“線”(過程)產生極大影響[13]。以新疆高校法學院系為例,對司法考試的重視和支持,使得新疆法學教育發生了若干變化:一是司法考試通過率成為各院系之間衡量本科教學質量的重要標準,各院系紛紛開辦司法考試考前輔導班。例如,新疆大學法學院在2005年開始進行民文的考前培訓;2010年后,新疆師范大學法經學院和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也開始進行考前輔導。二是新疆各法學院系考前輔導不以獲得經濟收益為目的,甚至有些輔導完全是教師的無償自愿行為,例如新疆大學法學院的漢文司法考試輔導。三是各地州高校(例如塔里木大學、喀什師范學院、伊犁師范學院)法學院系學生考前培訓多集中在烏魯木齊,選擇民文考試的學生(既包括地州高校,也包括疆外高校的法學本科在讀少數民族學生)多在烏魯木齊的法學院系接受培訓。四是因為使用民文應試需要民文法律知識,這使得擱置10年(1998-2008年)的少數民族語言法學教育再度恢復,各個司法考試考前輔導班均翻譯漢文資料并進行匯編,僅就每一年新增加且來不及翻譯的考試內容,才使用漢文輔導材料。盡管有多位學者對以司法考試為中心的法學教育大加批評,認為法學教育惟司法考試之馬首是瞻,已淪落為應試教育;除了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準入控制體系在質量和數量方面的“雙重失控”外,司法考試制度還存在著考試內容過于博雜,學術含量偏低等技術設計問題[14]。但就起步晚、師資弱、雙語法學教育發展不均衡的少數民族地區而言,本科在讀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帶來了多方面的積極影響和有益變化。以新疆為典型,少數民族學生在備考期間迅速積累了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法律知識,使用維吾爾語、哈薩克語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明顯增強,民漢雙語互譯能力得到強化,以及學習動力和學習興趣明顯增加等。
二、少數民族地區司法人員雙語培訓的目標定位及培訓實踐
考慮到眾多地區(不限于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基層法院、人民法庭、人民調解組織,主要的審判業務和調處工作對象是婚姻家庭糾紛、侵權糾紛、鄰里糾紛等,往往無法適用嚴格的訴訟程序和刻板的庭審模式。知悉風土人情、風俗習慣,使用通用、通俗語言(包括少數民族語言),清晰透徹地解釋說理是法律職業經驗的極為重要的一部分。
1.雙語司法人員的職責在于促進司法統一和法治統一。在少數民族地區,司法人員一方面代表國家適用法律,一方面要面對本地群眾,處理糾紛、確立規則,其首要職責是通過司法裁判使得國家法“進入”本地,司法人員也因此成為傳統與現代、城市與鄉村、精英與底層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以新疆為例,因受少數民族語言文化、風俗習慣和多元化的影響,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審判組織“民族化”①的現象。有學者認為,此種做法的初衷在于保障少數民族當事人使用母語進行訴訟,保證法官與當事人能夠進行順暢地溝通和交流,準確清楚地查明案情、核實證據。但也帶來諸多弊端,具體表現為:一是在司法系統內部,尤其是法院內部,少數民族案件自成一體,自我循環,從審理到簽批裁判文書,均由少數民族的法官和審判管理人員完成,司法卷宗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這種做法既妨礙了各民族司法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相互交流;加之少數民族司法人員職業素質參差不齊,導致少數民族案件的審理質量一直處于較低水平。二是審判組織“民族化”的實踐做法誘發了“哪個少數民族當事人的案件就應由哪個少數民族法官進行審理”的錯誤觀念,加劇了少數民族當事人的民族身份求異意識。也就是說,少數民族當事人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錯誤地理解成排斥其他民族法官,選擇本民族法官審理案件的權利[15]。三是嚴格遵行審判組織“民族化”將使得部分司法機關難以有效運轉,尤其是轄區內民族較多、有多種本地通用語的司法機關。審判實踐中,部分基層法院不得不采取協調措施來解決訴訟語言問題。例如,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察布查爾錫伯族自治縣法院使用漢、哈、維三種語言辦公,鑒于錫伯族當事人的漢語能力較高,所以在征得其同意后普遍使用漢語審判。鑒于審判組織“民族化”導致少數民族案件審理的內部循環、司法透明度較低、當事人族別意識強化等弊端的存在,更需要通過加強民漢雙語法學教育和司法人員的職后雙語培訓,來突破現存的族際隔閡、障礙和藩籬,促進國家法律制度的一體執行,擴大和延伸國家法的影響。少數民族地區的司法部門是促進邊疆地區長治久安、國家司法統一和法治統一的邊區。因此,需要一批“優秀”的法律職業者矢志不移、長期奉獻。
2.各地司法機關各有側重的雙語培訓。為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法官的雙語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0)中,明確提出完善培訓制度,加強對少數民族法官的雙語培訓。自2009年以來,少數民族地區司法機關結合本區司法實務中訴訟語言的使用情況、司法人員的語言能力,紛紛開展雙語強化培訓。最早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審判業務培訓的是內蒙古法官學院。從2006年起,內蒙古法官學院開始舉辦蒙古語文審判業務骨干培訓班。為保證雙語訴訟及培訓工作的正常進行,內蒙古高院組織專家學者編寫、出版了《漢蒙法律名詞術語辭典》,該辭典共收錄15萬條詞條,共計200萬字,是目前國內最權威的漢蒙對照法律名詞術語專業辭典。同時內蒙古高院還組織編譯了各類《法律法規匯編》(5冊)、《法律工作蒙文叢書》(15冊),為雙語法官培訓提供了必要的學習教材和工具書[16]。新疆高院連續4年依托新疆大學法學院、新疆財經大學法學院舉辦少數民族法官漢語強化培訓班,學員脫產學習4個月,是目前各少數民族省區法院系統中為時最長的雙語培訓。雙語培訓工作在課程設計上力圖實現(漢語)語言學習和(法律)專業學習的結合,開設司法學(或檢察學)、法律專業漢語兩門課程,共計216學時,占全部課時數的46.7%;此外開設普通漢語課程4門(基礎漢語、漢語泛讀、漢語精讀、漢語寫作),共計324學時,占全部課時數的53.3%(見表5)。同時,新疆高院加大維吾爾文法律資料的編印工作,免費發放維文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公報》和《新疆審判》,于2011年起恢復翻譯出版維文版《司法文件選》[17]。青海高院自2009年啟動漢藏雙語法官培訓工作,2009-2012年間先后組織了4次培訓班,全省6個藏區中級法院和33個基層法院的150名審判一線法官接受了培訓。2012年青海高院出版了《漢藏對照法學詞典》,該詞典收錄法律術語名詞1.7萬條,共計55萬字,是迄今為止國內收錄詞條最多、內容最系統全面的漢藏法律工具書。2013年青海高院接受最高法院委托,將組織全國性跨省區漢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18]。云南省世居少數民族多達25個,司法實務涉及到包括漢語在內的26種語言。針對少數民族法律人才“后繼無人”、難以保障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開展司法工作這一現狀,云南省司法系統采取“訂單式”培養方案,以求緩解雙語法律人才匱乏的問題。從2009年起,為云南省8個民族自治州、20個民族自治縣和其他貧困縣選拔千余名通曉當地主體民族語言的應屆少數民族高中畢業生,對其進行定向培養培訓。受托承擔培養任務的院校是云南大學和云南民族大學,被錄取的學生在這兩所大學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學制為4年。但礙于教育資源和少數民族語言書面資源有限(云南省多數少數民族有語言無文字),兩所院校都無法提供民漢雙語法學教育,所以法律雙語能力的獲得主要是在實習環節,培養計劃規定招錄人員需要到基層法院實習,實習時間不少于半年[19]。
三、結論
構建法學教育、司法考試、職后培訓相銜接的培養機制雙語法律人才培養不是單一機構、單一環節可以完成的工作。盡管相關部門在雙語法律人才培養的各個環節不斷作出調整和改革嘗試,但尚未形成跨部門的穩定合作機制。為此,需要解決如下幾方面問題。
1.雙語法學教育的分區規劃與雙語法律人才的適度培養。以少數民族語言為訴訟語言的“少數民族地區”,是指少數民族人口集中、在本地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且少數民族語言被較為廣泛地應用公共生活領域的地區(見表4)。結合各少數民族聚居區社會語言環境和司法實踐中訴訟語言使用情況,目前民漢雙語法學教育需要分區規劃,雙語法律人才需要適度培養:一方面,雙語司法人員培養的重點地區是少數民族高度聚集且以少數民族語言為重要交際工具的地區。另一方面,為滿足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涉訴案件的審理需要,需培養法務翻譯,以應非民族自治地方各級司法機關之所需。在新疆,語言轉用情況(少數民族轉用漢語)不常見,司法實踐中的訴訟語言使用與各地的民族構成、人口比例直接相關。近10年來,漢語教學日益普及,少數民族地區不同代際、不同族別司法人員的民漢雙語能力差異加大。以新疆和田地區為例,40歲以上的少數民族法官(庭長、院長除外)很少有人具備漢語工作能力,但多數人可以使用漢語進行日常交流;40歲以上的漢族法官多數人有維吾爾語日常交流能力,個別人可以用維吾爾語工作;30歲以下的少數民族干警的漢語使用能力明顯提高,少數民族語言能力相對下降,一部分新招錄的少數民族法官、書記員的母語寫作能力不能較快適應工作要求,甚至出現維吾爾語口語能力不足的個例;而和田兩級法院新招錄的漢族干警幾乎沒有人能流利地用維吾爾語進行日常交流,更沒有年輕的漢族干警能使用維吾爾語工作。目前新疆高院雙語培訓工作的重點是強化維吾爾族和哈薩克族法官的漢語能力,年輕的少數民族法官將成為新疆雙語審判的主力。漢族法官的少數民族語言能力很難突破,在社會化和文化融入方面,明顯弱于少數民族法官。故新疆雙語法學教育的培養計劃需要作出相應調整,即鼓勵漢族學生學習少數民族語言(維吾爾語、哈薩克語),同時極有必要將雙語訴訟作為法律碩士的培養方向;雙語法官的培訓政策也需要進一步調整,即需要加強對漢族法官的少數民族語言培訓。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新晨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