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1 08: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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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對于私有財產權進行剝奪的最經常的方式是稅收,當然,這種剝奪是一種合法的剝奪,也是具有堅實的理論與實踐基礎的剝奪。因為人民需要國家提供公共物品,而國家本身并不進行生產,因此,提供公共物品的資源必須由享受公共物品的人民來提供。稅收就是人民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價格。用德國著名稅法學家霍姆茲的話來講,就是“稅收是文明的對價”。
雖然稅收是必要的,但是,并不是任何形式的稅收都是合理的、合法的。因為稅收本質上是對人民財產權的剝奪,因此,必須經過人民或者人民代表的同意。而人民同意的方式就是由代表民意的議會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范稅收的基本事項,如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稅目和減免稅等。這一原則被稱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的最高原則,也可以稱為稅法的“帝王條款”,它是稅收具備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礎,也是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最有力武器。古代帝王大都是橫征暴斂的,人民包括處于統治階級的貴族、宗教人士等對付國王任意剝奪私人財產權的基本手段就是稅收法定,英國1215年的《大》、1689年的《權利法案》,美國1776年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1787年的《憲法》,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所確立的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就是稅收法定原則。正是稅收法定原則才使得私有財產權獲得切實保障,并最終實現了封建經濟向資本主義經濟的過度以及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
議會立法征稅也并非可以恣意妄為,也必須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存權保障原則。這一原則在稅法中具體化為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即國家征稅不能觸及維持納稅人最低生活水平的最低生活費,否則就侵犯了納稅人的生存權,而生存權是現代社會普遍承認的基本人權。稅法中體現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的制度很多,特別體現在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額制度,即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先將維持納稅人基本生活的費用予以扣除。稅法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還規定了贍養老人的扣除、撫養子女的扣除、醫療費的扣除、教育費的扣除等等,充分保障了納稅人的生存權。我國稅法所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制度、消費稅中對于日常生活用品不征稅制度等都是稅法中保障納稅人基本生存權也就是基本財產權的制度。
在現代國家,稅法既是國家征稅之法,也是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法。它在表面上是剝奪納稅人的財產權,但在實質上,它是保護納稅人財產權的重要法律。因為政府必須“依法”征稅,沒有法律依據,政府不能征稅,否則就是違法和違憲,美國1894年的所得稅法就曾被聯邦最高法院宣布違憲而無效。這樣,稅法就保障了納稅人的財產不被政府任意剝奪。同時,稅法中的最低生活費不課稅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等,則保障了納稅人的財產不會被議會肆意剝奪,國家征稅必須是“有利”、“有理”和“有節”的。
關鍵詞:財產權 經濟自由 公私財產 權財產征收征用
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典型的憲法基本權利之一便是經濟自由。所謂經濟自由,其實指的是各種經濟活動的自由,具體包括擇業自由、營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以及財產權等有關自由權利。小林直樹指出,這些自由權被認為近代立憲體制的基本價值,并且構成了私法自治原則的基礎。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經濟活動自由的確保,可以說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會確立之基礎的東西,而構成其核心的,則是私有財產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義上對財產權的保護主要指的是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尤其在我國,對私有財產權一直次于公有財產,國家對兩者的保護呈現巨大的差異。
一、我國憲法對公私財產權的保護之差異
建國以來我國歷次憲法制定及修改關于公私財產權保護的規范調整,體現了我國對私有財產權日益重視的態度.可是,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相對于公有財產權來說仍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護的程度與公有財產權相比還是比較低的。
2004年《憲法》第13條作了如下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而公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條款仍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從現行憲法第12,13條規定看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沒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說明私有財產權沒有公有財產權那么神圣,而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也只是依照法律保護,缺少禁止性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使得私有財產權難以抵抗公權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財產權憲法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財產權的憲法地位不平等。私有財產權的憲法條文中,既沒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樣,也沒有禁止條款,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要明顯低于公有財產權,公有財產權優先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但是從的觀點來看,社會主義實行公有制,但絕不意味著社會主義排斥個人占有生產資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產資料的個人獲得發展,整個國家和社會才能獲得發展。這表明公私財產權并不存在誰優先于誰、誰的地位高于誰的問題。
其次,各國憲法大多承認私人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并將其放在基本權利中加以規定,而我國憲法私人財產權保障條款則是放入社會經濟制度的規范體系之中。自由權、生命權和財產權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沒有財產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就不完整。把私有財產權排除在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外,就必然導致憲法基本權利體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應當把私有財產權納入公民基本權利體系,這樣才能給予公民基本權利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涉及私有財產權保障的征用征收制度之完善
現代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制度,其規范的內容主要蘊含了三重結構,即:不可侵犯條款(或保障條款)、制約條款(或限制條款)、征用補償條款(或損失補償條款)??梢?,憲法上的私有財產權屬于一種特殊的“防御權”,即公民于國家公權力對其私有財產所實施的不當侵害時做出防御,并在實際侵害發生的場合下可獲得救濟的一種權利;
政府的財產征收征用權構成對私有財產權最嚴厲的制約,而對征用權的憲法上的限制,反過來則是對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我國現行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條款雖然包括了上述三重結構,但是仍存在以下兩個缺陷:一是,我國憲法缺乏對“公共利益”明確具體的確定。相關規定只涉及了“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公共利益”沒有用法律來詳細界定,缺乏操作性。二是,我國憲法中缺乏明確的公正的征用補償條款.憲法規定了可依法給予補償,但是對補償的原則和標準缺失一般性的規定。不合理的補償也是一種剝奪。實踐中對私有財產權救濟時就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據,補償是否公正、合理無從認定。
所以,要保護私有財產權,首先就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一是必須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針對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必須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二是必須要有必要性,而這種必要性必須是基于公眾利益或社會發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數特定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所產生的必要性。應在立法上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規定.
其次,補償立法進行標準細化.我國己制定并實施了《國家賠償法》,但賠償與補償畢竟是不同的概念,適用范圍也不同,當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尋求公正補償缺乏具體可行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國可制定一部《國家補償法》或者相關行政法規以彌補憲法規定的不足,對公正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的標準、補償的范圍以及損失大小的認定標準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之間維系動態的平衡。
關鍵詞:私有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公共利益;商業拆遷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4-0109-02
財產權是人與生俱來的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權。從憲法意義上來看,財產權是一種復合型的權利,其一是國家不能任意干涉和侵犯個人的合法財產并負有保護的義務和職責,可以說財產權具有消極保護的特點;其二是財產權利人可以在市場機制許可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財產權又有積極行使的特點。所以公民財產權同時具有了對抗國家公權力和他人私權利不法侵害的雙重屬性。但事與愿違,現實生活中侵犯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為屢見不鮮,有的來源于制度上的障礙,有的是由于法律不完備、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一、私有財產權的憲法地位尚未獨立成編
一個國家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力度越大,其國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就越高,而從立法上就可以看出國家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力度。我國2004年修訂的憲法是把私有財產權放在“總綱”確認的,第13條列舉了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范圍:一是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二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
可見,我國雖然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予以最高法律效力的肯定,但也只是在憲法的“總綱”中加以了確認,而不是像其他權利一樣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一章中予以保護。這就使得私有財產權的憲法地位大打折扣,只對其進行綱領式的確認,沒有上升到基本權利層面。初看起來張力很大,但由于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法律條款,在司法實踐中依據憲法保護條款往往顯得剛性強且難以操作。
因為我國缺乏違憲司法審查程序和,當涉及財產權違憲時只能轉移到侵權法訴訟中獲得救濟,這就局限于民事或者刑事責任。在我國憲法條款是否能作為審判依據尚有爭議的背景下,對于像受教育權這樣的憲法基本權利還沒能得到有效的救濟,我們怎能期望埋藏于“總綱”里的私有財產權得到公平正義的對待。
所以,我國憲法雖然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為促進和民主建設,為維護個人自由和尊嚴,對公民私有財產權予以原則性的保護,但這還遠遠不夠,應當將其列入公民的基本權利一章中,與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一同構成憲法學權利話語體系的四大基本人權事項,這樣公民的基本權利才能首先在立法層面得到完整的保護。只有將公民的基本財產權作為基本權利的一種規定在憲法里,財產權具有的人權價值才能在現實中得到真正的實現,因為基本權利是憲法中規定的首要的、根本的權利。
“聚天下之人,不可以無財;理天下之財,不可以無義?!边@是八百多年前王安石的感慨,這個“義”按當時的理解就是規范和法義。所以我相信隨著我國民主和法治的不斷完善,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完全可以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而得到保護。
二、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
抽象的國家土地所有權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正在陸續派生出各種較為明確具體的財產權,在公有的土地上存在著私有的用益物權,這無疑將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但是這種積極的作用并不能掩蓋矛盾的產生。由于我國沒有將民法上的用益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用益物從立法技術上進行區分,導致在土地利用關系上的權益劃分缺乏科學性、系統性,這進一步說明了我國現行的土地使用權是一個大而空的概念。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是我國一項特有的制度,隨著房地產開發的愈演愈烈,由征地、拆遷引起的糾紛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糾紛產生的根源在于我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分離,前者屬于國家,后者屬于個人。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所有的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商品房制度的確立,國家允許城市住房通過合法的市場流通轉化為公民私人所有,也就是說公民僅對土地上的房屋有所有權,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實質上涉及兩類不同性質的客體,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居民的房屋所有權。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而言,拆遷是收回該權利;對于居民房屋所有權而言,拆遷是剝奪該權利。
具體到土地征收的實踐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均規定了房屋與占用土地使用權一體化轉移的原則,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立之前,不會出現房屋轉移時房屋與土地權利之間的沖突,但自1988年國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以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矛盾日益凸顯。對于特定的某塊土地,國家享有所有權,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人僅擁有對土地的使用權,當國家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就需要另行安置房屋的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在購買商品房時的價格包括該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價格,但拆遷補償僅僅給予房屋價格的補償,剝奪了土地價格并且不考慮該土地的市場增值價值,這就造成了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者之間的曠日持久的矛盾,從這個角度上分析,要解決土地征收中產生的沖突,根本上恐怕要改革我國的土地所有制方可。
還有一點,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的,房屋所有者對其房屋之下的土地最長有70年的使用權,而當公民購買房屋時名義上是對該房屋享有無限的所有權,當土地使用權到期時,國家就可以收回土地,在土地之上的房屋自然也被收回或拆除,這就意味著當土地使用權到期時公民將喪失建筑物所有權,這是難以讓人接受的?,F實生活中不用等到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政府便以公共利益之名收回土地,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被肆意的踐踏。
綜上,正是由于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導致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發生沖突,這種沖突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土地使用權期限的有限性與建筑物所有權期限的無限性之間的沖突;二是公民、法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性與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國家取得建筑物所有權的無償性之間的沖突。
三、土地征收的黑洞——公共利益
2004年4月,開封市38戶居民,為抵制強制拆遷,在位于龍亭區的一大片正在拆遷中的斷壁殘垣前,擺出一條寫著“捍衛憲法”的紅條幅、一塊貼著報刊文章的展板、一臺錄音機和兩個大音響,宣傳《憲法》關于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內容。也許是一個戲劇性的場面,當拆遷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著強制拆遷的行動時,公民為保護私有財產權卻祭出了憲法的大旗。當所謂的公共利益遭遇憲法的時候,推土機、《憲法》文本、紅條幅、強制拆遷構成了中國語境下的絕妙意象。
內容提要: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確認與保護主要是通過規范和控制公權力,以促進公權力有效運行來實現的。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于政府的義務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自我實現的權利,對此,政府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侵犯;另一類是靠政府履行作為的義務才能實現的權利,對此,政府要積極履行職責保障其實現。同時,公法通過設立正當的程序及設定相應的責任與救濟機制以防止政府恣意與專斷,抑制公權力違法與不當行使,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并使公民受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與補救。
確立私有財產權公法保護的方式是圍繞對公權力的規范與控制而展開的,只不過在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具體表現有所不同。總體來講,公法可以從實體、程序和救濟等方面來設計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方式。
一、界定政府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不作為的義務
私有財產權是個人、組織享有的一項可以用來對抗政府對自己的私有財產行使專橫權力的自由,屬于一種“防御國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這種自由是與“有限政府”的理念相契合的。私有財產權在本質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擁有財產;二是抵制非法剝奪。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確認與保障,旨在明確公民權利的同時,勘定政府權力的界限,表明政府權力不是無限的,它須以公民的權利存在為界碑,須以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自由為使命。“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如果不存在這樣一種確獲保障的私人領域,那么強制與專斷就不僅會存在,而且還會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1]“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2]詹妮弗·內德爾斯基指出:“私有財產權至少在150年間是作為政府權力之界限的個人權利的最典型的例證,財產權劃定了受保護的個人自由與政府合法范圍之界限?!盵3]
政府存在的正當理由就是保護公民的包括私有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配置狀況及行使的有效性構成了制約國家權力的基本力量。“基本權利是設立權利、客觀法律規范和一般解釋原則的基礎,對一切國家權力和國家機關具有直接的約束力,只有根據法律或者通過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權利。”[4]“一個立體乃是這樣的政體,其中的私人領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權力的侵犯?!盵5]美國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說道:“意味著應受制于憲法,意味著一種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權力并只為了人民的目的,而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6]
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權力,劃定政府的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相應的義務與責任,以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法通過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劃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領域。在這一領域內,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隨意侵入,政府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應當持有尊重乃至敬畏的態度。公法為政府設定的不作為的義務既約束政府制定規則的活動,也約束政府具體的管理行為。政府在制定規則時,要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位原則,不得隨意創制限制或剝奪公民財產權利或為公民設定某種財產義務的規范,否則無效。如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任何處罰種類,法規、規章可以依法一定的處罰種類,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處罰種類;在具體的管理活動中,要求政府不得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不得非法沒收,不得違法采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等等。在現實生活中,大量情況是,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行政權力不隨意介入和干涉私域,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在近代以來的自由主義時期,由于商品交換對于自由的本能要求,西方國家對待私權利的態度就是盡可能少的介入和干預,奉行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政府權力僅限于處理糾紛、保衛國家安全等有限的范圍內。所以當時的法治理論認為,只要政府不干預,權利就能夠實現。這成為自由主義時期法治理論的核心理念。[7]到了現代(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現代化使得國家職能日益擴大,干預社會的力度不斷增強,政府不僅負有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責任,還負有維持法律秩序、保障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完全介入私域,“公域”與“私域”之間仍應有一條界線,應該有各自的活動范圍。行政權介入或干涉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使,必須有明文的法律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政權力就不得介入或干涉。德沃金乃至主張,如果某人對某物享有權利,那么政府要剝奪他的此項權利就是錯誤的,即便這樣做有利于一般利益。[8]
以行政審批為例,我國曾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行政審批權極度膨脹,滲透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幾乎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嚴重地限制了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阻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還導致腐敗現象的大量滋生與蔓延。為了治理審批過多過亂的現象,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于2003年頒布了《行政許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實施),以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將行政許可納入法治的軌道。該法壓縮了行政許可范圍,削減了行政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的手續,強化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缎姓S可法》第12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范圍[9],并在第13條中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薄缎姓S可法》第20條還規定,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13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梢姡谠O定行政許可時,要遵循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公民自主優先的原則,政府只能在市場失靈、社會與公民不能的領域發揮調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取代市場與社會,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在于“彌補市場缺陷”,絕不能讓政府成為市場的主角?!缎姓S可法》明確地將政府職能的定位邏輯從“先政府、后社會、再市場”扭轉為“先市場、后社會、再政府”。它的頒布與實施,對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擴大公民自由活動的空間,創建一個有限、透明、誠信、責任的政府有極大的推進作用。
二、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促使政府積極履行職責
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于政府的義務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自我實現的權利,對此類權利只要政府不侵犯,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另一類是靠政府履行作為的義務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公民的房屋產權,需要得到政府的確認,頒發產權證書;公民使用國有土地需要得到政府的許可,頒發許可證書;因發生自然災害而使公民陷入困境時,政府要履行救助的義務;等等。公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主要體現在:(1)政府有義務確認公民的財產權益,如產權確認。通過政府的確認,使公民的財產權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認,從而保護公民各種已經存在或已經取得的權利,并且使其權利為他人所認同。(2)政府對因特殊原因或處于特定條件下的個人與組織有提供救助的義務,以幫助其維持正常的工作與生活?!艾F代國家由于國民之生活對行政機關依賴與日俱增,給付行政已成為國家作用之重要機能?!盵10]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與此相對應,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涉及到救助與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將公民獲得救助的權利進一步具體化。對于有關行政機關來說,提供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職責或義務;而對于被救助的相對人來說,獲得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3)政府有義務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爭議進行裁決,如對權屬糾紛的裁決、對侵權糾紛的裁決和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裁決,以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4)政府有義務對那些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顯著成績、突出貢獻或者模范地遵紀守法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通過行政獎勵,充分調動和激發個人和組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引導人們更多地實施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考慮到人們對經濟利益的需求,充分發揮物質獎勵的作用,這既是對個人、組織應當獲得的物質利益的保護,又能激發人們以更大的熱情投身于經濟建設中去,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5)政府有義務對具備條件的個人、組織予以許可。個人與組織一旦獲得許可,即可從事某種活動,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6)政府有義務對侵害公民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以保護受害人合法的財產權益。
隨著社會發展,公民的需求日趨多樣化,權利的內容也日益豐富,即個人享有法律權利的范圍、內容的廣泛豐富程度與社會發展進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權利總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逐步擴大和增多。社會文明程度愈高,人們對權利的渴求愈是強烈,法律也會相應賦予人們更多的權利。因此,賦予人們盡可能多的權利和承認人們更多的行為自由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根據法治理論,國家公權力與公民權利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國家公權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衛與增進公民的各種自由與權利。政府的全部職責就是“盡其所能保護每一個在其管轄下的人的人權,并且必須尊重因而絕不以任何行動侵犯與它有關的所有人的人權?!盵11]在現代,財產權已具備了新的時代特征,財產權的含義與內容已越來越廣泛。1964年美國學者查爾斯·雷齊提出一個至今仍很著名的觀點,即各種形式的政府贈與物應被看作一種“新的財產”,因而應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政府正在源源不斷地創造財富,主要包括:薪水與福利、職業許可、專營許可、政府合同、補貼、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勞務等。這些財產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的形態,而對這些財產的分配是通過公法實現的,而不是私法。[12]一些新型的財產權的出現,對政府提出了挑戰,要求政府積極履行義務,主動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獲取利益和實現其財產權。而在此過程中公法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設立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是交涉、溝通、協調、選擇的方式與過程的總和?!俺绦虻谋举|特點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法律程序就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盵13]在現代國家實行法治的過程中,程序扮演著承載民主、自由、人權、正義價值功能的角色。近現代民主、法治所催生的現代程序,在要求程序本身的正當、合理、人道的基礎上,強調程序限制恣意和防止權力濫用的價值功能。[14]正當法律程序具有防止恣意、專斷,抑制公權力的違法與不當行使,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作用。正當法律程序是對權力的根本性制約,是對權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英國1215年《自由大》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非經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審判或依照王國的法律規定,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自由權或自由習俗、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边@是封建貴族利用法律程序對王權的限制,體現了法律程序對自由和財產的初始保障。在愛德華三世時代,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即《自由令》正式出現了現代所說的“正當程序”的條款,用以約束國王的言行,其第三章規定:“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存的權利?!痹摋l規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并擴大了正當程序的適用范圍。受英國程序正義觀念的影響,美國也接受了正當程序的概念,并使正當程序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在美國,如果說權力分立為權力的行使劃定了范圍,那么正當法律程序則是權力行使的邊界或底線?!罢敺沙绦驐l款一直起著協調個人利益與公共福利沖突的角色。”[15]美國最早、最完整規定“正當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馬薩諸塞州憲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財產不得剝奪?!泵绹?791年12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1868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暗谖鍡l和第十四條中的正當程序條款可以說是整個權利典章的核心,它暗示了兩個前提:第一,承認任何人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天賦權利;第二,政府如果要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盵16]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成為美國的基石,使美國憲法成為“活的”憲法,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正如美國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經正當法律過程,無人應被剝奪自由,這是一個最具普遍性的概念”[17].
在英美國家首先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道屏障,已超越了英美法系的傳統文化藩籬,為許多國家所認同和效仿,并在程序立法中確立下來,成為公法的一項基本原則?,F代公法主要以程序為導向,程序對權力的制約是長期而穩定的。美國有學者指出,正當程序本身就是對財產權重要的實質性的保護,它“包括了所有對政府干預財產權的行為所作的來自憲法的明示和和默示的限制”[18].從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歷史過程來看,現代憲法已經放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宣告,反而比較強調對私有財產權被政府限制或剝奪時的正當程序保護。“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隨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地急劇增長,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容忍。”[19]“從某種意義上說,程序控制(權力)比實體控制更重要,因為權力的劃分是相對穩定的……而職權的行使卻是經常性的,若無程序規則約束,則會時時構成對人民權利、自由的威脅?!盵20]程序控制方式注重對權力運行過程的控制,它能彌補實體性控制的不足,通過將公民納入到權力運行的過程中來,以解決權力運行中的失控問題。程序控制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時都必須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規則,當剝奪公民的財產、自由時,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機會和權利,通過賦予公民程序抗辯權,實現公民權利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促使政府行使權力、作出決定時要具備正當理由,保持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促進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結合。薩恩斯坦指出:“對財產權的程序而非實體保護。它是指,在政府干預公民財產之前,要給他聽證的機會。這種條款可以完成兩項任務:第一,它有助于正確發現事實。獨立的法庭主持的聽證,保證財產不會被隨意地、忽發奇想地或基于歧視性和無關的理由而被征用。在聽證中,必須列舉事實,以證明對財產的剝奪,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二,聽證的權利發揮了重要的尊嚴性和參與。不經聽證不能剝奪公民的財產,就是說,政府在對公民做出不利行為之前,必須聽取他們的意見。這個限制也增進了政府的正統性。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在對相對人的利益采取損害行為之前,政府給予他們聽證的機會,能使人們感到更加安全和值得信任?!盵21]
在我國,長期以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并導致具體法律制度中程序規定零散、不科學、不合理現象普遍存在。在傳統觀念中,程序僅僅是實現某種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缺乏用程序制約權力以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正當程序”理念。這與現代建設及法治建設的目標是不合拍的。我國憲法中缺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定。有學者從程序的角度反觀中國憲法以及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實體權利,認為就實體性內容而言,中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與西方國家憲法的規定并無不同,但權利實現的程序和形式卻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憲法中缺乏對有關權利之實現和保障的程序性規定。[22]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1989年頒布、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提出了要求,首次輸入了行政行為要遵守正當程序的理念。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也出現了體現正當程序精神的規定,如在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和2003年頒布的《行政許可法》中,就規定有告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情報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這對克服和防止行政權運行的隨意性和隨機勝,保護的公民財產權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為制定統一的程序法奠定了基礎?,F在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已對正當程序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傾注了大量的精力研究行政程序立法問題,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可以說是呼之欲出、指日可待的事情。
正當法律程序并非只具有消極的控權作用,通過正當法律程序所搭建起來的對質、交流、溝通的平臺,有助于將公民納入政府行為的過程中來,增強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以減少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隔膜、沖突和對抗,增進雙方的了解、信任與合作,這既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標的實現,又有利于公民權利的實現與利益的增進,從而形成一個互動的態勢和雙贏的結果。
四、設定責任與救濟機制
政府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過程中享有職權和職責,與此相對應,就必須為政府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到權責一致?!皺嗔κ芷浔拘允谷?,一旦脫離了責任的規制,就注定會恣意妄為,踐踏人間正義。如果權力是烈馬,責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龍頭?!盵23]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權力與責任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無責任的權力,也沒有無權力的責任。只有將職權的行使與職責的履行置于責任的狀態之下,才能促使職權的合法公正行使、職責的正確及時履行,也才能促使政府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不變形走樣而收到預期的效果。這具體要求:第一,法律賦予政府一項職權與職責時,必須同時設定相應的責任,做到責任法定。第二,責任的輕重要與職權及職責的大小相適應、相均衡,做到權責相當。第三,設立一套追究責任的制度與機制,以及時有效地追究責任,做到有責必究。
財產權與救濟是緊密相連的,救濟是法律的靈魂,權利離不開救濟(Rightsdependuponremedies),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胺矙嗬艿角趾r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本質?!盵24]“法律和救濟,或者權利和救濟這樣的普通詞組構成了對語?!盵25]“很難設想有一種沒有救濟辦法的權利;因為缺少權利和缺少救濟辦法是互為因果的?!盵26]“私權利和公權力的碰撞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與公權力相比,私權利總是脆弱的,難以對抗強大的公權力。”[27]公法以規范和制約公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為使命,當公民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公法的功能就難于彰顯。健全、有效的公法救濟制度對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建設法治政府,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權利救濟,特別是對公權力侵害的救濟,整個權利的大廈必將傾覆,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必將名存實亡,而整個人類必將茍活于專制與恐怖的世界里。”[28]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的侵害或者受到公權力侵害后獲得及時補救,公法上設定了一系列的救濟途徑與手段,如違憲審查、申訴、、苦情處理、議會監察專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司法審查)、國家賠償等。通過這些救濟途徑與手段的綜合運用,形成一個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鏈條。有學者認為,公民權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國家權力,其關鍵在于建立和強化權利的救濟制度。健全而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權利獲得了制度支持,權利的實現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權利受到侵犯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濟;另一方面,權利救濟對國家權力也發揮著抑制和監督的作用。[29]就對公權力中行政權造成損害的救濟而言,現代各國行政法,都強調對行政權的控制和對公民權利的救濟與保障,都設立了相應的行政救濟手段。如在英國,行政法上的救濟手段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的防衛和申訴途徑,公民可以通過向部長、議會、行政裁判所、法院以及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申訴而得到救濟。在美國,有行政裁決、司法審查和行政賠償等專門的行政救濟制度。在日本,行政救濟是指“關于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作用以及填補行政作用所造成的給人民利益帶來的財產損失的行政上救濟制度的總稱。日本的憲法、行政不服審查法、行政案件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災害對策基本法等都有關于行政救濟的明文規定。在法國,行政救濟制度主要是通過”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來體現的。在我國,已設立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救濟途徑,并制定了《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對這些救濟途徑的運作作了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與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財產權時,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為適應社會發展和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需要,我國還應積極完善救濟制度,包括拓展救濟的途徑,擴大救濟的范圍,強化救濟的力度,以增強救濟的有效性。
注釋:
[1][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71—174頁。
[2]劉軍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治理論視野中的財產權與人類文明》,載《公共論叢·自由與社群》,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41頁。
[3][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與民主》,潘勤、謝鵬程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9頁。
[4][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頁。
[5][美]埃爾金、索烏坦編:《新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周葉謙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61頁。
[6][美]路易斯·亨金著:《·民主·對外事務》,鄧正來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1頁。
[7]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頁。
[8][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頁。
[9]《行政許可法》規定以下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須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須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須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0]參見王和雄著:《論行政不作為之權利保護》,臺灣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19頁。
[11][英]A.J.M.米爾恩著:《人權哲學》,王先恒等譯,東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頁。
[12]PrivatepropertyRightandAmericanConstitution,NewHaven,Conn,1977.轉引自梅夏英:《當代財產權的公法與私法定位》,載《人大法律評論》2001年第3輯。
[13]季衛東著:《法治秩序的構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14]吳建依:《程序與控權》,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5]JerrylMashaw,Due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State,YaleUniversityPress,1985,p.6.
[16]徐亞文:《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程序正義條款初探》,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5期。
[1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46頁。
[18][美]伯納德·施瓦茨著:《美國法律史》,王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頁。
[19][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頁。
[20]姜明安:《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是完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5期。
[21]參見[美]薩恩斯坦:《與財產權》,劉剛譯,載/caichanquansaensitan.htm.
[22]參見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23]齊延平:《權力運行的道德底線與責任制度》,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4][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
[25][英]戴維·M·沃克編:《牛津法律大辭典》,鄧正來等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頁。
[26][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頁。
[27]江平:《財產權的重要性法律有待完善》,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2月4日。
內容提要: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確認與保護主要是通過規范和控制公權力,以促進公權力有效運行來實現的。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于政府的義務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自我實現的權利,對此,政府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侵犯;另一類是靠政府履行作為的義務才能實現的權利,對此,政府要積極履行職責保障其實現。同時,公法通過設立正當的程序及設定相應的責任與救濟機制以防止政府恣意與專斷,抑制公權力違法與不當行使,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并使公民受損害的權益得到恢復與補救。
確立私有財產權公法保護的方式是圍繞對公權力的規范與控制而展開的,只不過在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具體表現有所不同。總體來講,公法可以從實體、程序和救濟等方面來設計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方式。
一、界定政府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不作為的義務
私有財產權是個人、組織享有的一項可以用來對抗政府對自己的私有財產行使專橫權力的自由,屬于一種“防御國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這種自由是與“有限政府”的理念相契合的。私有財產權在本質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擁有財產;二是抵制非法剝奪。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確認與保障,旨在明確公民權利的同時,勘定政府權力的界限,表明政府權力不是無限的,它須以公民的權利存在為界碑,須以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自由為使命?!皩λ接胸敭a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如果不存在這樣一種確獲保障的私人領域,那么強制與專斷就不僅會存在,而且還會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1]“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盵2]詹妮弗·內德爾斯基指出:“私有財產權至少在150年間是作為政府權力之界限的個人權利的最典型的例證,財產權劃定了受保護的個人自由與政府合法范圍之界限。”[3]
政府存在的正當理由就是保護公民的包括私有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配置狀況及行使的有效性構成了制約國家權力的基本力量。“基本權利是設立權利、客觀法律規范和一般解釋原則的基礎,對一切國家權力和國家機關具有直接的約束力,只有根據法律或者通過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權利。”[4]“一個立體乃是這樣的政體,其中的私人領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權力的侵犯?!盵5]美國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說道:“意味著應受制于憲法,意味著一種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權力并只為了人民的目的,而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盵6]
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權力,劃定政府的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相應的義務與責任,以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法通過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劃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領域。在這一領域內,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隨意侵入,政府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應當持有尊重乃至敬畏的態度。公法為政府設定的不作為的義務既約束政府制定規則的活動,也約束政府具體的管理行為。政府在制定規則時,要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位原則,不得隨意創制限制或剝奪公民財產權利或為公民設定某種財產義務的規范,否則無效。如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任何處罰種類,法規、規章可以依法一定的處罰種類,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處罰種類;在具體的管理活動中,要求政府不得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不得非法沒收,不得違法采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等等。在現實生活中,大量情況是,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行政權力不隨意介入和干涉私域,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在近代以來的自由主義時期,由于商品交換對于自由的本能要求,西方國家對待私權利的態度就是盡可能少的介入和干預,奉行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政府權力僅限于處理糾紛、保衛國家安全等有限的范圍內。所以當時的法治理論認為,只要政府不干預,權利就能夠實現。這成為自由主義時期法治理論的核心理念。[7]到了現代(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現代化使得國家職能日益擴大,干預社會的力度不斷增強,政府不僅負有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責任,還負有維持法律秩序、保障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完全介入私域,“公域”與“私域”之間仍應有一條界線,應該有各自的活動范圍。行政權介入或干涉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使,必須有明文的法律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政權力就不得介入或干涉。德沃金乃至主張,如果某人對某物享有權利,那么政府要剝奪他的此項權利就是錯誤的,即便這樣做有利于一般利益。[8]
以行政審批為例,我國曾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行政審批權極度膨脹,滲透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幾乎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嚴重地限制了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阻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還導致腐敗現象的大量滋生與蔓延。為了治理審批過多過亂的現象,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于2003年頒布了《行政許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實施),以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將行政許可納入法治的軌道。該法壓縮了行政許可范圍,削減了行政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的手續,強化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范圍[9],并在第13條中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行政許可法》第20條還規定,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13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梢姡谠O定行政許可時,要遵循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公民自主優先的原則,政府只能在市場失靈、社會與公民不能的領域發揮調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取代市場與社會,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在于“彌補市場缺陷”,絕不能讓政府成為市場的主角。《行政許可法》明確地將政府職能的定位邏輯從“先政府、后社會、再市場”扭轉為“先市場、后社會、再政府”。它的頒布與實施,對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擴大公民自由活動的空間,創建一個有限、透明、誠信、責任的政府有極大的推進作用。
二、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促使政府積極履行職責
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于政府的義務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自我實現的權利,對此類權利只要政府不侵犯,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另一類是靠政府履行作為的義務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公民的房屋產權,需要得到政府的確認,頒發產權證書;公民使用國有土地需要得到政府的許可,頒發許可證書;因發生自然災害而使公民陷入困境時,政府要履行救助的義務;等等。公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主要體現在:(1)政府有義務確認公民的財產權益,如產權確認。通過政府的確認,使公民的財產權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認,從而保護公民各種已經存在或已經取得的權利,并且使其權利為他人所認同。(2)政府對因特殊原因或處于特定條件下的個人與組織有提供救助的義務,以幫助其維持正常的工作與生活?!艾F代國家由于國民之生活對行政機關依賴與日俱增,給付行政已成為國家作用之重要機能。”[10]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與此相對應,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涉及到救助與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將公民獲得救助的權利進一步具體化。對于有關行政機關來說,提供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職責或義務;而對于被救助的相對人來說,獲得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3)政府有義務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爭議進行裁決,如對權屬糾紛的裁決、對侵權糾紛的裁決和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裁決,以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4)政府有義務對那些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顯著成績、突出貢獻或者模范地遵紀守法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通過行政獎勵,充分調動和激發個人和組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引導人們更多地實施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考慮到人們對經濟利益的需求,充分發揮物質獎勵的作用,這既是對個人、組織應當獲得的物質利益的保護,又能激發人們以更大的熱情投身于經濟建設中去,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5)政府有義務對具備條件的個人、組織予以許可。個人與組織一旦獲得許可,即可從事某種活動,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6)政府有義務對侵害公民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以保護受害人合法的財產權益。
隨著社會發展,公民的需求日趨多樣化,權利的內容也日益豐富,即個人享有法律權利的范圍、內容的廣泛豐富程度與社會發展進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權利總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逐步擴大和增多。社會文明程度愈高,人們對權利的渴求愈是強烈,法律也會相應賦予人們更多的權利。因此,賦予人們盡可能多的權利和承認人們更多的行為自由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根據法治理論,國家公權力與公民權利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國家公權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衛與增進公民的各種自由與權利。政府的全部職責就是“盡其所能保護每一個在其管轄下的人的人權,并且必須尊重因而絕不以任何行動侵犯與它有關的所有人的人權?!盵11]在現代,財產權已具備了新的時代特征,財產權的含義與內容已越來越廣泛。1964年美國學者查爾斯·雷齊提出一個至今仍很著名的觀點,即各種形式的政府贈與物應被看作一種“新的財產”,因而應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政府正在源源不斷地創造財富,主要包括:薪水與福利、職業許可、專營許可、政府合同、補貼、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勞務等。這些財產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的形態,而對這些財產的分配是通過公法實現的,而不是私法。[12]一些新型的財產權的出現,對政府提出了挑戰,要求政府積極履行義務,主動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獲取利益和實現其財產權。而在此過程中公法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設立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是交涉、溝通、協調、選擇的方式與過程的總和?!俺绦虻谋举|特點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法律程序就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盵13]在現代國家實行法治的過程中,程序扮演著承載民主、自由、人權、正義價值功能的角色。近現代民主、法治所催生的現代程序,在要求程序本身的正當、合理、人道的基礎上,強調程序限制恣意和防止權力濫用的價值功能。[14]正當法律程序具有防止恣意、專斷,抑制公權力的違法與不當行使,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作用。正當法律程序是對權力的根本性制約,是對權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英國1215年《自由大》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非經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審判或依照王國的法律規定,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自由權或自由習俗、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边@是封建貴族利用法律程序對王權的限制,體現了法律程序對自由和財產的初始保障。在愛德華三世時代,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即《自由令》正式出現了現代所說的“正當程序”的條款,用以約束國王的言行,其第三章規定:“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存的權利?!痹摋l規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并擴大了正當程序的適用范圍。受英國程序正義觀念的影響,美國也接受了正當程序的概念,并使正當程序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在美國,如果說權力分立為權力的行使劃定了范圍,那么正當法律程序則是權力行使的邊界或底線。“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一直起著協調個人利益與公共福利沖突的角色?!盵15]美國最早、最完整規定“正當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馬薩諸塞州憲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財產不得剝奪?!泵绹?791年12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1868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暗谖鍡l和第十四條中的正當程序條款可以說是整個權利典章的核心,它暗示了兩個前提:第一,承認任何人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天賦權利;第二,政府如果要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16]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成為美國的基石,使美國憲法成為“活的”憲法,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正如美國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經正當法律過程,無人應被剝奪自由,這是一個最具普遍性的概念”[17].
在英美國家首先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道屏障,已超越了英美法系的傳統文化藩籬,為許多國家所認同和效仿,并在程序立法中確立下來,成為公法的一項基本原則?,F代公法主要以程序為導向,程序對權力的制約是長期而穩定的。美國有學者指出,正當程序本身就是對財產權重要的實質性的保護,它“包括了所有對政府干預財產權的行為所作的來自憲法的明示和和默示的限制”[18].從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歷史過程來看,現代憲法已經放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宣告,反而比較強調對私有財產權被政府限制或剝奪時的正當程序保護?!俺绦虿皇谴我氖虑椋S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地急劇增長,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容忍。”[19]“從某種意義上說,程序控制(權力)比實體控制更重要,因為權力的劃分是相對穩定的……而職權的行使卻是經常性的,若無程序規則約束,則會時時構成對人民權利、自由的威脅?!盵20]程序控制方式注重對權力運行過程的控制,它能彌補實體性控制的不足,通過將公民納入到權力運行的過程中來,以解決權力運行中的失控問題。程序控制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時都必須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規則,當剝奪公民的財產、自由時,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機會和權利,通過賦予公民程序抗辯權,實現公民權利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促使政府行使權力、作出決定時要具備正當理由,保持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促進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結合。薩恩斯坦指出:“對財產權的程序而非實體保護。它是指,在政府干預公民財產之前,要給他聽證的機會。這種條款可以完成兩項任務:第一,它有助于正確發現事實。獨立的法庭主持的聽證,保證財產不會被隨意地、忽發奇想地或基于歧視性和無關的理由而被征用。在聽證中,必須列舉事實,以證明對財產的剝奪,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二,聽證的權利發揮了重要的尊嚴性和參與。不經聽證不能剝奪公民的財產,就是說,政府在對公民做出不利行為之前,必須聽取他們的意見。這個限制也增進了政府的正統性。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在對相對人的利益采取損害行為之前,政府給予他們聽證的機會,能使人們感到更加安全和值得信任?!盵21]
在我國,長期以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并導致具體法律制度中程序規定零散、不科學、不合理現象普遍存在。在傳統觀念中,程序僅僅是實現某種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缺乏用程序制約權力以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正當程序”理念。這與現代建設及法治建設的目標是不合拍的。我國憲法中缺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定。有學者從程序的角度反觀中國憲法以及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實體權利,認為就實體性內容而言,中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與西方國家憲法的規定并無不同,但權利實現的程序和形式卻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憲法中缺乏對有關權利之實現和保障的程序性規定。[22]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1989年頒布、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提出了要求,首次輸入了行政行為要遵守正當程序的理念。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也出現了體現正當程序精神的規定,如在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和2003年頒布的《行政許可法》中,就規定有告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情報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這對克服和防止行政權運行的隨意性和隨機勝,保護的公民財產權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為制定統一的程序法奠定了基礎?,F在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已對正當程序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傾注了大量的精力研究行政程序立法問題,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可以說是呼之欲出、指日可待的事情。
正當法律程序并非只具有消極的控權作用,通過正當法律程序所搭建起來的對質、交流、溝通的平臺,有助于將公民納入政府行為的過程中來,增強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以減少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隔膜、沖突和對抗,增進雙方的了解、信任與合作,這既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標的實現,又有利于公民權利的實現與利益的增進,從而形成一個互動的態勢和雙贏的結果。
四、設定責任與救濟機制
政府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過程中享有職權和職責,與此相對應,就必須為政府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到權責一致。“權力受其本性使然,一旦脫離了責任的規制,就注定會恣意妄為,踐踏人間正義。如果權力是烈馬,責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龍頭?!盵23]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權力與責任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無責任的權力,也沒有無權力的責任。只有將職權的行使與職責的履行置于責任的狀態之下,才能促使職權的合法公正行使、職責的正確及時履行,也才能促使政府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不變形走樣而收到預期的效果。這具體要求:第一,法律賦予政府一項職權與職責時,必須同時設定相應的責任,做到責任法定。第二,責任的輕重要與職權及職責的大小相適應、相均衡,做到權責相當。第三,設立一套追究責任的制度與機制,以及時有效地追究責任,做到有責必究。
財產權與救濟是緊密相連的,救濟是法律的靈魂,權利離不開救濟(Rightsdependuponremedies),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胺矙嗬艿角趾r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本質。”[24]“法律和救濟,或者權利和救濟這樣的普通詞組構成了對語。”[25]“很難設想有一種沒有救濟辦法的權利;因為缺少權利和缺少救濟辦法是互為因果的?!盵26]“私權利和公權力的碰撞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與公權力相比,私權利總是脆弱的,難以對抗強大的公權力?!盵27]公法以規范和制約公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為使命,當公民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公法的功能就難于彰顯。健全、有效的公法救濟制度對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建設法治政府,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權利救濟,特別是對公權力侵害的救濟,整個權利的大廈必將傾覆,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必將名存實亡,而整個人類必將茍活于專制與恐怖的世界里?!盵28]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的侵害或者受到公權力侵害后獲得及時補救,公法上設定了一系列的救濟途徑與手段,如違憲審查、申訴、、苦情處理、議會監察專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司法審查)、國家賠償等。通過這些救濟途徑與手段的綜合運用,形成一個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鏈條。有學者認為,公民權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國家權力,其關鍵在于建立和強化權利的救濟制度。健全而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權利獲得了制度支持,權利的實現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權利受到侵犯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濟;另一方面,權利救濟對國家權力也發揮著抑制和監督的作用。[29]就對公權力中行政權造成損害的救濟而言,現代各國行政法,都強調對行政權的控制和對公民權利的救濟與保障,都設立了相應的行政救濟手段。如在英國,行政法上的救濟手段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的防衛和申訴途徑,公民可以通過向部長、議會、行政裁判所、法院以及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申訴而得到救濟。在美國,有行政裁決、司法審查和行政賠償等專門的行政救濟制度。在日本,行政救濟是指“關于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作用以及填補行政作用所造成的給人民利益帶來的財產損失的行政上救濟制度的總稱。日本的憲法、行政不服審查法、行政案件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災害對策基本法等都有關于行政救濟的明文規定。在法國,行政救濟制度主要是通過”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來體現的。在我國,已設立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救濟途徑,并制定了《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對這些救濟途徑的運作作了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與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財產權時,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為適應社會發展和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需要,我國還應積極完善救濟制度,包括拓展救濟的途徑,擴大救濟的范圍,強化救濟的力度,以增強救濟的有效性。
注釋:
[1][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71—174頁。
[2]劉軍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治理論視野中的財產權與人類文明》,載《公共論叢·自由與社群》,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41頁。
[3][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與民主》,潘勤、謝鵬程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9頁。
[4][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頁。
[5][美]埃爾金、索烏坦編:《新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周葉謙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61頁。
[6][美]路易斯·亨金著:《·民主·對外事務》,鄧正來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1頁。
[7]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頁。
[8][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頁。
[9]《行政許可法》規定以下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須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須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須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0]參見王和雄著:《論行政不作為之權利保護》,臺灣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19頁。
[11][英]A.J.M.米爾恩著:《人權哲學》,王先恒等譯,東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頁。
[12]PrivatepropertyRightandAmericanConstitution,NewHaven,Conn,1977.轉引自梅夏英:《當代財產權的公法與私法定位》,載《人大法律評論》2001年第3輯。
[13]季衛東著:《法治秩序的構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14]吳建依:《程序與控權》,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5]JerrylMashaw,Due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State,YaleUniversityPress,1985,p.6.
[16]徐亞文:《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程序正義條款初探》,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5期。
[1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46頁。
[18][美]伯納德·施瓦茨著:《美國法律史》,王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頁。
[19][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頁。
[20]姜明安:《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是完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5期。
[21]參見[美]薩恩斯坦:《與財產權》,劉剛譯.
[22]參見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23]齊延平:《權力運行的道德底線與責任制度》,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4][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
[25][英]戴維·M·沃克編:《牛津法律大辭典》,鄧正來等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頁。
[26][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頁。
[27]江平:《財產權的重要性法律有待完善》,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12月4日。
關鍵詞:私有財產權 民營經濟 行政保護
改革開放30年,我國民營經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之一。在民營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始終備受民營企業主的關注。因為如果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得不到有效地保護,就將導致其對財產的占有和分配的不確定,進而極大地打擊市場主體創造和積累財富的積極性。因此,必須通過法律(首先是憲法)明確對市場主體私有財產權的保護。然而由于我國對私有財產的合憲性確立較晚,加之對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其他相關法律規范又較少,因此可以說,目前我國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明顯滯后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實踐,這也就導致了實踐中對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的現實侵害大量存在,而其中行政侵害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加強對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的行政保護在當前尤為重要和迫切。
一、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行政保護的價值
(一)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民營經濟基于產權明晰和經營機制靈活兩大優勢,逐漸確立了自己在國民經濟中不可替代的地位,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做出了巨大貢獻,而且未來對國民經濟增長的推動作用勢必越來越凸顯出來。由此可見,民營經濟能否健康、穩定發展直接關系到未來國民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加強對其私有財產權的行政保護,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民營經濟具備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即以市場為基礎進行資源配置,但同時又離不開國家的宏觀調控。如何處理好“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之間的關系,對促進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加強對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的行政保護,減少政府的過度干預,實現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之間的平衡,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民營企業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隨著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壯大,企業自身的財富積累也不斷擴大,企業主們最關心的莫過于如何能保護好這些財富,使其免受侵害。正所謂“有恒產才能有恒心”,只有加強對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權的行政保護,防止公權力的侵害,才能解除民營企業主的后顧之憂,積極擴大生產規模,創造更多社會財富。
(四)國家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
市場經濟的繁榮、健康發展需要以國家法制建設為保障。從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實踐來看,其主要是靠政策支持而非在法制壞境下成長、發展起來的,完善對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的行政保護,有利于健全以憲法為基礎的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促進民營經濟相關法律制度的規范化建設,推動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
(五)維護行政機關形象的必然要求
行政侵害的發生與行政機關濫用公權力緊密相關,不僅嚴重損害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行政機關自身的執法形象。對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的行政保護一方面使民營企業的私有財產免受行政侵害,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起到制約公權力行使的作用,規范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樹立行政機關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行政侵害的根源
(一)現行憲法不夠完善
憲法第13條明確規定私有財產權具有不可侵犯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并非絕對。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為適應福利社會的需要對私有財產權進行一定限制是必要的,但我國憲法目前的規定太過籠統和簡單,對如何理解“公共利益”、依照哪些法律的規定、征收或征用的程序如何實施和給予補償的標準是什么等問題都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導致實踐中操作的隨意性很大,侵害也就不可避免。
(二)行政管理理念錯位
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就是由市場對資源進行配置,由于單純依靠市場調節機制非但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化配置,還可能會導致“市場失靈”現象的出現,因此,政府的干預和介入成為必然。為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政府的監管同樣必要,但必須把握好監管的方式、手段、程度等,換句話說,政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然而,現實中許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民營經濟不是“監管”,而是“限管”,熱衷于對民營企業的“管、審、批”,甚至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嚴重侵害了民營企業的私有財產權。
(三)行政不平等現象嚴重
雖然憲法中已經確立了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平等經濟主體的地位,但現實經濟生活中民營企業仍享受著國民經濟中的“非國民待遇”。具體來說,行政不平等主要表現在三方面:一是行業準入多。目前我國在電信、電力、石化、鐵路、民航等壟斷或半壟斷行業以及公共交通、城市供水、供氣、排污等公用事業領域都限制民營企業進入,極大地縮小了民營企業投資和成長的空間。二是貸款困難。2009年11月14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的最新調查報告中顯示,近七成民營企業認為資金緊張,融資難已成為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瓶頸。三是稅收歧視。長期以來民營企業在稅收政策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對待,如國有、集體企業能夠享受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而私營企業卻不能比照適用,稅收歧視現象明顯存在。
三、完善民營經濟私有財產權行政保護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憲法關于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規定
對我國憲法中關于私有財產權保護規定存在的一些缺陷,可以通過解釋和修改來加以完善。首先,憲法應明確規定所保護的私有財產的范圍,即不僅應當包括為滿足物質文化生活所需的生活資料,還應當包括為滿足生產經營所需的生產資料。其次,應當將私有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加以規定。私有財產權是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的物質基礎,將私有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予以保護已成為許多成文憲法國家的通例。我國憲法也應考慮將私有財產權從現在的“總綱”一章中移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加以規定,為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享有和行使設置一道更為堅固的屏障。
(二)明確限制條款,加強行政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建設
如前所述,憲法第13條第3款中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性規定過于籠統,需要加以明確。一是嚴格界定公共利益。這里應把握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易使公共利益的外延過寬,防止行政機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隨意行使征收、征用權。二是嚴格依照法律實施征收、征用。即必須依法規范征收征用行為。這里可以考慮制定一部《政府征收征用法》,對征收征用的條件、范圍、程序、方式等做出詳細規定,實現征收征用有法可依。三是完善行政補償制度。憲法中雖然規定了征收征用財產應給予補償,但對于補償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等都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制定統一的國家行政補償法,其中對補償的范圍、標準、方式、程序等都加以明確規定。對補償標準的確立,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采用的等價補償標準,即按照損失財產的現有市場價值等額進行補償,充分體現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和尊重。
(三)積極轉變政府職能,樹立正確行政理念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政府必須積極轉變自身職能,逐步實現從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從管理型政府到服務型政府的過渡?;趩渭円揽渴袌龅恼{節功能可能會出現“市場失靈”現象,政府對社會經濟運行的干預是必要的,但并非干預的越多越好。政府應當從宏觀上把握民營經濟的整體發展,盡量減少微觀上的直接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調節機制的作用。政府要加強對民營經濟的監管,規范民營企業的經營活動,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但“監管”不等于“管制”,應避免政府在監管過程中過多的、不規范的行政干預,淡化管制,增強服務意識,樹立正確行政管理理念。
(四)努力消除行政不平等現象,實現公平競爭
[關鍵詞]私有財產權 公共利益 征收 征用 補償
[中圖分類號]DF3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0-7326(2009)12-0050-04
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眾的福祉密切相關,體現了人們對社會共同福利的追求。尤其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和社會轉型時期,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愈加凸現。私有財產權在公民享有的所有權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實現生命權、自由權等權利的物質基礎,而私有財產權的保障與實現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私有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力度,確保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在實際生活中,二者之間經常又會發生沖突。一方面,公民在行使私有財產權以實現自己的個人利益時有可能與公共利益的目標相背離;另一方面,國家在實現公共利益時有時也可能需要以限制公民的某些私有財產權為手段。為解決這一矛盾,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睉椃ㄐ拚傅倪@一規定為正確處理私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奠定了憲法依據。由于這里只是原則規定,比較抽象和籠統,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落實和實施憲法的原則,還有諸多具體法律問題亟待解決,如應如何科學地界定公共利益?征收、征用應遵循什么樣的正當程序?補償的原則及標準是什么?對因補償引發的糾紛應如何救濟?只有當這一系列問題得到法律的詳盡規定,私有財產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才能納入法制軌道并不斷得到有效化解。
一、應對“公共利益”作出科學界定
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產征收征用的前提條件是公共利益需要,這也是世界各國憲法的通行做法?!肮怖妗北旧硎且粋€比較抽象、易生歧義、具有不確定性的概念,而目前我國對它缺乏統一、科學的法律界定,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判斷權往往掌控在具體實施征收征用行為的各級政府手中,以至某些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為謀取一己之利,借“公共利益需要”之名,行“商業利益需要”之實;有的甚至,打著維護公共利益的旗號,損害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究竟何為“公共利益”,從古至今還沒有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得到公認的定義。近代法國思想家盧梭在提及“公共利益”這一用語時認為:“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因為,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盧梭僅僅從公共利益所起的作用的角度闡述了什么是公共利益。在社會生活中,從公共利益的表象上,我們可以將“公共利益”理解為涉及文化、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事業和國防建設等符合絕大多數人愿望的非直接商事性質的利益。為了嚴格限制行政機關權力的隨意擴大,切實保障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筆者認為,應制定法律對“公共利益”做出統一、科學的界定,并且立法時應綜合考慮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是否是基于公用事業需要或緊急狀態?;诠檬聵I需要或緊急狀態而形成的公共利益是對公民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的最初目的,是最典型、最常見的公共利益,也是純粹的公共利益。前者如公共交通、公共設施、醫療衛生等;后者如國家安全、自然災害的防御等。以此種目的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財產,除受必要性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
第二,是否是單純為了增加國庫利益。國庫利益是國家為維持自身的運轉而享有的經濟上的利益,也可稱為財政利益,即指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為了提高本級政府財政收入,對公民私有財產或者集體財產實行征收征用所獲取的利益。在某些城市曾流行一種經驗或者說是一種理論,叫做“經營城市”。這種理論具體來講,就是由本地政府通過征收征用的方式聚集一定數量的土地,將土地平整后,再高價賣給開發商,從中賺取可觀的巨額差價,然后再把這部分錢用于城市建設。不容否認。這種做法,對于解決地方財政普遍存在的經濟困難,對于加速推進城市面貌的改變具有顯著作用,但這是以損害被征用地農民和被拆遷房屋的城市居民的私有財產權為代價的。這種方式在取得短期財政利益的同時,也催生了公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沖突。因此,公共利益不能定位于國庫利益,單純為了增加國庫利益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財產權。
第三,是否具有必要性。盡管征收征用的公益性是基于公用事業或緊急狀態形成的,但并不是所有基于公用事業或緊急狀態形成的利益都屬于可對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必須是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方可為之。如果政府能以其他方法來滿足公用事業或緊急狀態的需要而不是必須采用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財產的手段,則政府應當采取其他措施。
二、應建立健全征收、征用的法律制度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民私有財產強制進行征收征用,這無疑會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造成極大損害。應制定相關法律對征收征用行為進行規制。
首先,要嚴格區分“征收”、“征用”這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征收、征用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取得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兩種方式,二者有諸多不同之處。其一,二者的適用條件不同。征用一般只適用于緊急狀態;而征收則不局限于緊急狀態,即使不存在緊急的情況,為了公用事業的需要也可以征收。其二,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完全取得財產,發生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而征用則是在緊急狀態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使用,僅僅導致財產使用權的暫時轉移,一旦緊急狀態被解除,被征用的財產應返還給原權利人。正因為如此,征收的程序比征用的程序應更為嚴格,因為它對公民私有財產權造成的損害更大。其三,因二者產生的補償不同。因征用沒有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應當返還原物,否則才予以補償;而征收不存在返還原物的問題,并且由于征收涉及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對被征收人造成的損失更大,對其的補償也相對應更高一些。
其次,必須明確可征收或征用私有財產的范圍。既然征收征用公民私有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與公共利益的實現有直接關聯的財產才可被征收或征用,如土地、房屋、建筑等不動產,汽車、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專有的技術或專利等等;而諸如儲蓄、股票、債券等各種金融資產,以及貨幣收入、家庭生活所用物品和收藏品等,與公共利益的需要沒有直接關系,故不應列入可征收或征用的范圍。
最后,應當建立征收、征用的正當程序。法律的嚴肅性就在于其程序,無程序即無法律。征收、征
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辦理。正當程序源于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自然公正原則中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即任何人不得作為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或團體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英美國家的憲法均規定政府征收、征用私有財產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通過合法的程序來規范政府的征收、征用行為,防范政府恣意行使行政權力,并使公民明確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征收和征用的意義,力爭消除因征收和征用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為進一步推動征收、征用的規范化和法制化,應加強征收、征用的程序建設。筆者建議如下。
一是建立和完善征收、征用中的公眾參與制度。在作出征收、征用決定前以及制定具體措施時,應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民主形式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使公眾有機會就征收、征用的目的、范圍、條件、實施程序及補償標準等提出看法和建議,以保證征收、征用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學性,這是立法民主與決策民主的具體體現。
二是在實施征收、征用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監督原則,嚴格執行調查制度、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以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使公民通過行使這些權利來制約政府的強制征收、征用行為,從而有效地保護自己的財產權不受政府的非法侵害,最終實現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統一。
三是對征收、征用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應實行事先救濟。政府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雙方發生爭議后,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外,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為了防止征收決定被上級政府或同級人大或受訴法院否決,不顧被拆遷人的強烈抗議,在最終裁決生效前搞突擊拆遷,造成被拆遷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傷害。筆者認為,對此類征收行為,在相關法律中應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行為有異議的,征收行為的執行應在最后裁決生效之后。當然,為了防止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限過長,影響公共利益,可規定被征收人只能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選擇一種救濟方式,并可規定此類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簡易程序。
三、完善對公民私有財產征收、征用的補償機制
補償是對政府征收、征用行為予以限制的有效方式,也是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根本保障。只有對所損害的私有財產權進行補償,憲法所規定的基本人權才能夠得到真正的尊重和維護,這也是民主和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補償條款是“對財產權的限制條款的制和鍥,從而既維護了保障條款所確立的前提規范,又為限制條款在整個規范內部提供了恰到好處的緩沖機制”。沒有補償,則憲法宣示的私有財產權保障條款毫無意義。
補償的理論依據一般認為是公共負擔均分原則,該原則源于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3條“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攤”的規定。該原則表明,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征收了特定公民的私有財產,使個人承擔了本應由社會全體成員分攤的負擔,社會應該對此人進行補償。補償作為憲法上的一種制度始于1919年《魏瑪憲法》,該憲法第153條第2款規定:“收用,只有為了公共福利,并且基于法律才能進行。只要法律上沒有特別規定,其應當與相當的補償相交換而進行?!爆F代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規定了對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需進行補償,我國也如此,這有助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一個良性的法律環境和社會秩序中得以平衡。但憲法只提供了原則性規定,這一權利的最終落實還有賴于法律作出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應著重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應確定公平補償原則。從世界范圍來看,關于征收、征用的補償標準,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完全補償;二是適當補償;三是公平補償。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確定了補償標準,并且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原則,有“正當”、“公平”、“公正”、“合理”等補償原則。如法國實行全部、直接、物質補償原則,日本則實行“正當補償”原則。其中,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進行公平補償,并形成了一系列為公民所接受的公平補償標準和原則。
我國憲法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補償原則。普通法律中有“相應補償”、“一定補償”、“適當補償”等不同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國家建設使用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用于養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灘涂,由建設單位給予適當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也有類似規定。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征收、征用補償標準,補償的隨意性很強,在實際生活中,公民因政府強制征收、征用私有財產的行為所得到的補償一般是“安慰性”的,這損害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谶@一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法律對征收、征用的補償應采用公平補償原則,即對被征收、征用的私有財產權人應針對不同情況,靈活運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補償,力爭做到既能彌補私有財產權人的損失,滿足其愿望,又能合理配置資源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現代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觀在補償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完全補償原則既不適合我國的國情,也不利于對公共利益的維護;而適當補償則有損于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只有采取利益衡量的方法,在平衡公益與私益之后,公平地決定補償,才是一條合理的、切實可行的路徑選擇。
一、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模糊殘缺的私有產權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就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v觀現行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以下幾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U1。所以,作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03年月1日生效配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力。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長達30-70年的承包期內,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等。依照該法,農民實質上已經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私有財產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也是一種私有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權、實施附屬行為權、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征用補償權,同時也實際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因為雖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抵押,但是并沒有禁止或限制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等。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受讓人的身份條件。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將不可分割地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清楚完整的私有財產權,體現了農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圖。然而在現實中,這種私有財產權卻是模糊殘缺的,農民對土地私有財產沒有取得真正的處分權。
首先,基礎權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權屬不具體?,F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上確定的?!叭墶奔础班l(鎮)、村、組”。從法律上看界線十分清楚。但具體到每一塊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權歸屬則比較模糊,具體屬于哪個集體所有,是鄉(鎮)是村還是組?不明確。同時鄉(鎮)、村、組是行政單元,并不都是經濟學概念上的“經濟集體”,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經濟法人”。其次,主體不明確。目前無論是鄉(鎮)、是村、還是組,對土地所有權的產權均無具體的土地產權證書予以界定和確認,無產權證就無土地產權的法律依據,這樣在一個鄉(鎮)范圍內,其土地所有權可以說成是鄉(鎮)所有,也可以是村、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隨意性大。第三,權能不清楚。在賦予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的權能之后,集體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由誰實現?怎樣實現?都是一片空白。第四,農民作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們作為具體個體的所有者權利如何得到保證?怎樣實現農民對鄉(鎮)、村、組等集體“所有代表”的監督?這些也缺乏制度規定。最后,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也不清楚。表面看來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并行不悖,實則關系并不清楚。一是因為集體所有權的模糊,二是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也沒有相關的處理依據。
其次、公益征用權的模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土地私有財產權在實際運行中常常遭遇到的公權,這種權利同樣模糊。其一,何謂“公共利益”,確認者、確認標準、確認程序等目前都不明。其二,“依照法律規定”,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是不是任何法律法規都可以?指向同樣不明。其三,征收或征用以及相應的補償,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外,其余的都缺乏具體的程序和標準。
土地所有權的模糊,使得農民沒有真正掌握土地,結果是“基層政權及鄉(鎮)、村干部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土地處置權—農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僅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承租關系。}(2]作為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就成了殘缺的私有產權。而公益征用權的模糊,使得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模糊的私有產權。這些是造成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的根本原因。
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脆弱的私二產財有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是模糊殘缺的財產權。一些人就利用這種模糊與殘缺,“合理合法”地侵犯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和侵占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
(一)農民土地被大量侵占,土地私有財產權成空中樓閣
土地所有權模糊、權屬不清。土地實際的處分權落在了基層干部即縣、鄉、村干部的手上。于是,這些基層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體所有“的名義,隨意處分土地,隨意侵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ど谒梗L于斯”的農民不能真正獲得所有者權利,也不懂得珍惜這些權利,更沒有能力去與強勢集團抗爭來保護土地所有者權利。于是,在““集體所有,,的名義下,包括縣、鄉、村在內的地方政府在上地問題上,事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種默契。其結果是,實施了幾年的“.嚴厲的土地保護政策”,絲毫未能遏制住濫占土地的勢頭。相反,就在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后,東部幾個城市還加大了土地出讓的步伐。以至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為一紙空文,三次由“‘開發區”熱引發的’.圈地熱”,圈走了220多萬hm。而在一些傳統農區,由于集體經濟薄弱,村干部工資常常不能按時發放。為了籌措經費,“賣地”成為首選的籌資方式(4]。據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6700多萬公頃耕地被征用,有4000多萬農民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川。農民失去了土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空中閣樓。
(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受侵犯
盡管農民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實際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村、組干部的強勢集團也有“集體所有”、“發包方”的強大武器。因此,強勢集團就借“集體所有”之名干涉農民的自主經營權,無償收回或非法轉讓、出租農民承包的土地,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進行土地流轉等,也借“集體所有”之名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國家規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長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斷地被調整?!叭暌恍≌{,五年一大調”。頻繁的調整,使土地經營周期人為縮短,不利于對土地保護,不利于農民投資和經營,卻有利于強勢集團利用土地、以權尋租,從中漁利。因為承包期越短,對所有者越有利。有資料顯示,通過“圈地熱”的土地轉移用途產生的級差收益有3萬億元之巨。這些本來應當與農民共享的“級差收益“,由于現行法律語焉不詳,而成為強勢集團的“囊中之物一囚。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案件,隨著經濟形勢的起伏而呈現出周期性變化的規律。于是,農民單訪或群體上訪案件居高不下,成為時下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大難題。
(三)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連及房屋等私產也易受侵害
我國憲法規定了保護私有財產和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但是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用補償的專門法律,以調整征用補償法律關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涉及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宅基地使用權連及以房屋為主的農民私有財產權則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甚至根本就沒有獨立的宅基地及房屋概念,它們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根本沒有作出具體補償標準。在現行處理農民這些私產中除了極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問題外,主要是參照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規章及文件來干預和處分在征用過程中涉及的農民私產。由于制定征用補償標準的權力層層下放,各自為政,導致補償標準高低無據,隨意性極大。而且各級政府在征用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的公平受償權利至少從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當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對農民私產的征用補償法律關系的界定和規制,有的地方由鎮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不僅處分了農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打包”順帶處分了農民的房屋、樹木、青苗等私產[6]。
有恒產者有恒心。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是農民主要的恒產,但這種“私產”卻還如此脆弱,還遠沒有成為“恒產”,這對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及至中國的現代化發展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加強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
(1)改革土地出讓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護土地私有財產權的根本—土地。實踐業已證明,由行政審批制度決定的土地出讓方式,難于達到“嚴格保護耕地”的目的。因為,地方政府有追求GDP的沖動,為達目的會千方百計游說、“攻關‘’審批機關,其手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而掌握著土地生殺大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則借機實現其尋租行為。強勢組織共同防范的‘對象”是擁有土地““殘缺產權”的農民,蒙騙的對象則是中央政府?,F代經濟學家用、‘尋租理論‘’證明‘“政權有自動擴大權力來妨礙產權的可能“?!爱斕貦啻嬖跁r,有特權的人總是想方設法來維護特權并尋求更多的特權,沒有特權的人或受到特權所害的人總是想辦法來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權,并尋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權,由此帶來了權力的博弈·.(1。這段有關、‘現代產權制度”的話語,成功地揭開了在‘·土地產權”主體混沌不清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與農民就土地問題的爭議為何愈演愈烈,而濫占耕地、侵害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行為幾乎無法遏制的謎底。
(2)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須制定具體的制度。具體的制度可以從兩方面考慮:第一是明確所有權的角度;第二是強化土地使用權的角度。明確所有權,是這項制度建設工作的重點。明確所有權,就是清晰化所有權,要將集體所有權的各項內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確規定;明確所有權,不是強化所有權,而是淡化所有權,要特別強調不能以“集體‘、少數服從多數”等名義,侵犯個體合法的土地使用等私有財產權。有專家建議取消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實證的數據并不支持我國目前從根本上改變土地政策或實行土地私有化。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沒有社會保障體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證每位農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農民一旦沒有了工作,還有一份土地可以養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這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都非常重要。;}sl而且,實行土地私有制還將面臨政治意識形態等障礙。所以,目前我國還不宜實行土地私有制。強化土地使用權,則重在貫徹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加強土地的確權工作,確認農民的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
(3)完善對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首先,要明確規定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有兩個: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進行征用,是行政法律關系,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農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只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征用后的一補償”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其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播越法律,進行商業開發等違法行為。
再次,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上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借助嚴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第二,救濟程序。如: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這些程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征用方及糾紛的最后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最后,制定統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外,對其他土地私有財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情發生。
關鍵詞: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
一、引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民私有財產倍增并朝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新修正的《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并從側面反映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正式提出,私有財產在我國現有的經濟結構里的重要地位得到了根本大法的認可與保障。然而,回顧我國私有財產民商法地位的改變,能發現我國民商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還有很多不盡人意之處,私有財產應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來規定,并完善民商法規范,從而加強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二、私有財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循民商法的規定,不得違背民商法。但是,我國當前存在的問題是,私有財產權沒有作為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得到大家應有的關注,人們的法律意識依舊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監督。私有財產權最大的一個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這點決定了沒有國家為其做強大的后盾。多數情況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動去維護和主張自己的權利,沒有專門設置的監督機構對其進行監督,這樣很易導致法律監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財產權的維護力量薄弱。
(3)實踐中對私有財產權的落實不足。任何權利都只有在實踐中得以落實才能從法律條文轉變成現實里真正的權利,否則就只能是空頭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來告訴人們他們的私有財產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而是要讓人們從真正意義上擁有這項權利。
三、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措施
結合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不難得出私有財產權保護的迫切性,下面針對這些現存的問題提出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措施,讓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在現實的生活中得到切實落實。
(1)完善立法體系?,F有的民商法在實際運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只有具體的實體法律規范才能被作為原則性的條款予以應用,盡管后來物權法的出臺能夠從某種程度上彌補這一缺陷,但這只是杯水車薪。據物權法里的規定,可以被納入物權法合法物的范圍是很有限的,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有許多我們視為私有財產權的權利很可能并不是物權法上所規定的合法物,這些權利就很難得到保護了,所以需要我們從立法層面上予以解決。
(2)加強法律監督。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而加強法律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沒有監督必然會出現腐敗這是一個不變的真理。針對那些違背民商法,侵犯私有財產權的行為我們應該要通過各種方式進行監督和打擊,為構建和諧的法治社會與優良的生活環境,保護每個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被侵犯,使所有公民都生活在有安全感的社會之中是我們的本職,加強法律監督將有利于我們更好的實現這一本職。
(3)在司法實踐中落實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司法是實現人民權利的最后一道底線,司法實踐對私有財產權保護的具有重大意義,它可以讓人們深刻體會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通過司法實踐,法律的權威與信仰能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只有使人們切實感受到法治社會帶給他們的切實利益時,他們才會去遵紀守法甚至是崇尚法律。這樣才有利于我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和完善。
四、保護私有財產確保社會和諧發展
私有財產保護與私有財產是生產與競爭的動力,它所確保的市場效率提高和社會福利增長是社會前進的不竭動力。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研究揭示出了一個客觀真理,即作為主體的公民享有完整的財產權和充分的自由權是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的前提條件。這一客觀真理是由市場經濟的規律性特征所決定的。這個規律性特征主要內容是以公民個人本位為基本理念,注重公民個人經濟的充分自由。并且公民的經濟自由是在完整的財產權基礎上建立的。由于只有公民享有完備的財產權,才能以完整的、平等的生產、消費主體的角色自主選擇行為方式來實現自我價值。公民自我價值的實現能夠使他們有更充足的精力投入到生產與生活中,從而推動我國經濟的增長??墒怯捎谏鐣洕黧w的出身和智力等的差異造成實際上存在嚴重的私有財產不均衡,國家應該通過使用等級稅收來提高社會福利,從而防止社會兩極分化,進而促進整個社會和諧發展。
源于私有財產權的存在讓人們明確對各種資源的使用需要付出代價,這有助于防止對自然資源的過度使用以及更好的保護環境。因此,各經濟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都會盡量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去獲得最大的收益。市場經濟運行的一個首要前提是必須明確產權各種經濟主體的成本資源與公共資源相較而言都是有限的,如果產權界定不清晰,會造成有些人趁機利用職務便利,對有限公共資源的濫用就會出現侵犯公共資源,導致損公利私,的結果,致使公共資源枯竭,環境惡化。
五、結語
自古以來,不論是國內國外,對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的研究都有較多重要的理論成果,這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礎和理論制度。私有財產權的起源和發展歷程都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內容,使我國在財產權制度方面的完備做很大貢獻。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發展建設中期的市場經濟國家,對人民的私有財產保護不足。所以,我國民商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1]參考《人民法院報》,2001年8月31日.
[2]劉雪屏.論和諧社會構建中私有財產權的保護[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