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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企圖,但尚未實施的。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騙取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1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出賣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的,罰款2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偽造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的,罰款5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偽造、出賣婚育證明2次以上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的,罰款10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到達現居住地16-30日內,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自告誡之日起1個月內,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1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自告誡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足3個月的,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300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自告誡之日起超過3個月,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500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2、《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流動人口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三、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但用工人員中沒有政策外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200元。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用工人員中有政策外妊娠的,但無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800元。
3、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用工人員中有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1000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2、《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子女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第一個子女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及時領取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懷孕第一個子女,但未領取結婚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及時領取結婚證后又及時辦理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警告,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第一個子女生育條件,但未辦理生育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不辦理生育證,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200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懷孕第一個子女,但未領取結婚證,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不領取結婚證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400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不到法定婚齡懷孕第一個子女;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罰款基準:500元。
(2)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及時辦理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未領取生育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5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婚前懷孕,之后合法登記結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未領取二孩生育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1000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仍不采取補救措施,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造成惡劣影響,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罰款基準:1500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未領取二孩生育證懷孕,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警告,不采取補救措施,且生育第二個子女后為逃避行政處罰而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罰款基準:*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一)…(二)…(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偽造、變造或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企圖,但尚未實施的。
罰款基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個人需要為目的,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盈利為目的,販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印刷、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萬元;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7倍的罰款。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印刷、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2次以上的。
罰款基準: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萬元;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故意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特別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信息幫助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批評教育,不予罰款處罰。
2、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生活條件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1000元。
3、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代替他人康檢且幫助騙取相關證明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元。
4、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康檢中出具假檢查結果和相關證明造成生育的。
罰款基準:3000元。
5、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工作人員故意為不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出具假康檢證明并發放《生育證》的。
罰款基準:5000元,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故意為不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
七、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利用超生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一)罰款自由栽量階次
(1)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一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6倍的罰款。
(2)利用超生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鑒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1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6倍的罰款。
(3)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1萬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為他人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6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生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育證明的。”
八、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5000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非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機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違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十、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但沒有違法所得的。
罰款基準:處3000元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違法所得*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4000元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違法所得*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有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行為之一,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罰款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十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
(一)罰款自由裁量階次
(1)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沒有在規定時間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經警告又參加的。
罰款基準: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沒有在規定時間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經警告,仍不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
罰款基準:300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曾因不按規定參加生殖健康檢查,被處罰1次以上,經警告仍不參加的。
罰款基準:500元。
(2)不按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政策外懷孕,經警告主動終止妊娠的。
罰款基準: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政策外懷孕,在接到計生部門終止妊娠通知書后,仍不終止妊娠的。
罰款基準:300元。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政策外懷孕,在接到計生部門終止妊娠通知書后,拒不改正,繼續妊娠或外逃造成政策外出生的。
罰款基準:500元。
(二)罰款處罰的法律依據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⑴社會保險登記表;
⑵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2、生育女職工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⑴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生育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
⑸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
⑹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
⑺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準結算表;
⑻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
⑼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⑽收款收據。
3、配偶生育的男職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⑵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⑶男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前申辦;
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后1年內申辦;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內申辦。
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一、基礎工作考核內容:
(一)年初各主管部門對全系統就計劃生育齊抓共管情況是否進行專項部署,是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有專項部署得4分,有會議記錄和責任書得4分,否則不得分。
(二)為保證共管目標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具體措
施和辦法。有措施和辦法且有文字記載得4分,如無文字記載減2分。
(三)平時有檢查、考評和目標監控。有檢查、有考評和目標監控得6分,每缺一項扣2分(均須有文字記載)。
(四)年中和年末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齊抓共管工作分別進行考核評估和總結。考核評估須有實施方案和匯總資料及總結通報。有實施方案得4分,有匯總資料得2分,有總結得3分,有通報或表彰決定得3分。
二、業務工作考核內容:
公安部門
(一)在辦理暫住證時,核查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查率達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二)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三)及時依法處理計生工作中發生防礙公務、圍攻、毆打和打擊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事件得10分。如出現一例未及時處理的事件減5分,減分以10分為限。
工商部門:
(一)在發放營業執照時,核查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查率達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二)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
中期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三)對集貿市場有固定攤位的流動人口、個體工商戶,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對育齡婦女進行建帳建卡。建賬建卡得5分,卡帳齊全得5分。
勞動部門:
(一)在辦理《務工許可證》時,檢查成年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查率90%以上得4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二)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中期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三)在為流動人口輸勞動用工手續時,將計劃生育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得10分,否則不得分。此項以文字記載為依據。
民政部門:
(一)依法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嚴把結婚登記關,查處早婚和其他違法婚姻行為得12分,發現一例早婚或違法婚姻行為減4分,減分以12分為限。
(二)對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必須在取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和絕育手術證明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得20分;未做婚檢或未施行絕育手術,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發現一例減10分。減分以20分為限。
(三)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已構成違法婚姻的,與計生部門配合施行絕育手術后,為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得10分。每發現一例未辦理手續的減5分,減分以10分為限。
(四)每季度與計生、衛生部門交換一次情況得8分,每少一分減2分。
(五)按計劃生育年度對全區業務部門進行年中和年末考核評估得20分,缺一次減10分。
衛生部門:
(一)對從事餐飲和美容美發等行業和成年流動人口在辦理健康合格證和衛生許可證時,要核查其《婚育證明》,核查率達90%以上得20分,每低于一個百分點減2分,減分以10分為限。
(二)各醫療單位在接收流動人口孕產婦時,要檢查現居住地查驗過的婚育證明和生育證,對無證明和生育證生育的,暫緩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并及時通報區計生部門得12分。未查婚育證明和生育證,每發現一例減4分,減分以12分為限。
(三)嚴禁出具假證明、做假手術,嚴禁采用“B超”、“CT”等手段與設備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得5分,出現一例減5分。
(四)負責對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或監護人提供婚育、節育、遺傳病等知識的教育和指導得5分。發現一例未進行教育者減5分,減分以5分為限。
(五)經婚前醫學檢查,醫師應向被診斷為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相關患者提出醫學意見,在施行絕育手術后,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得5分,未出具婚育指導意見或未施行絕育手術,就出具婚前醫學檢查合格證明每發現一例減5分,減分以5分為限。
(六)積極配合計生部門對已婚嚴重智力低下及遺傳病患者施行絕育手術得5分,每發生一起不配合的減5分,減分以5分為限。
(七)每季度與計生、民政部門交換一次情況得8分,每少一次減2分。
(八)按計劃生育年度對所屬系統和單位進行中期和年未考核得10分,缺一次減5分。
三、驗收與評估
(一)評估部分為100分。考核分優秀、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不75分-89分之間為達標,74分以下為不達標。
(二)中期考核占總分數的30%,年末考核占總分數的70%。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2001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
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各級各類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時,有權了解自身的健康檢查結果和常用避孕節育方法的作用機理、適應證、禁忌證、優缺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其處理方法,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負責任地選擇適合于自己的避孕節育方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的健康狀況、勞動強度及其所處的生理時期,指導公民選擇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為其提供安全、有效、規范的技術服務。對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條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項目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第五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具體結算標準和結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家向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城市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其費用解決途徑為: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和其它相關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的公民,由所在單位或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對西部困難地區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章和制度;
(二)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務的規劃與規范,編制并頒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藥具目錄;
(三)制定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相關的科學研究總體規劃,組織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和避孕藥具上市后的監測工作;
(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六)管理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各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遵循布局合理、規模適當、廣為覆蓋的原則提出,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區域衛生規劃。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堅持“面向基層,深入鄉村,服務上門,方便群眾”的工作方針。各級各類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合理分工,密切協作,優勢互補,圍繞生育、節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節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務工作。
第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的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推進與計劃生育優質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新技術引入和推廣項目。
國內外企業、基金會、國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承擔或參與推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新技術的引入和推廣。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是指使用手術、藥物、工具、儀器、信息及其他技術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齡公民提供生育調節及其他有關的生殖保健服務的活動,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節育與降低出生缺陷發生風險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傳、指導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對服務對象進行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在手術前、后提供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
第十二條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主要指按照避孕、節育技術常規,為了排除禁忌證、掌握適應證而進行的術前健康檢查以及術后康復和保證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檢查;
(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鑒定和治療;
(三)施行各種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等恢復生育力的手術以及與施行手術相關的臨床醫學診斷和治療;
(四)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五)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必要的檢查、觀察、診斷、治療活動。
第十三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而申請醫學鑒定的,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導,依照《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標準及再生育指導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在城鄉基層開展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應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工作方案,經實施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后實施。實施中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報同級廣告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向實行計劃生育的服務對象做必要的解釋,征得服務對象的同意。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服務對象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對其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需收費并可能對服務對象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確定,到指定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鑒定;鑒定確診后,要求人工終止妊娠的,應出具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的鑒定意見和處理意見。
第三章服務機構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隸屬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具有醫療保健性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是指已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依照條例規定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并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的醫療、保健單位。
第二十條設置鄉級以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機構設置標準。
村級和城市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和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依照分級管轄原則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縣、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
批準執業的,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除可以開展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外,可根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設置標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評審基本標準》,申請開展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人工流產術以及與避孕、節育有關的臨床技術服務;經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逐項審查、批準,方可開展相應的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增加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設置標準,內設計劃生育科(室),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執業許可證上載明獲準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二十四條鄉、鎮既有衛生院,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已有衛生院而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鄉、鎮衛生院內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并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鄉、鎮衛生院內雖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但無人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或不能滿足計劃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妥善解決;鄉、鎮既沒有衛生院,又沒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必須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條例規定的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受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作出許可決定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批準的單位同時上報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應根據衛生部會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管理辦法申辦服務項目申請。
獲準開展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服務項目的機構和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開展服務。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置、執業許可和校驗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執行。
申報新設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取得設置批準書和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執業許可證上應注明獲準開展的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需要變更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應到原發證部門登記變更。因歇業、轉業而停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必須向原發證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收回相應的許可證明,或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銷相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原發證部門在收到變更、注銷申請之日后3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決定并函告申請者。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其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所在地縣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證明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第二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將執業許可證明、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他有關的制度。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后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委員會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相關醫學專家及計劃生育、衛生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評審;
(二)參與組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考試、考核;
(三)指導病殘兒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及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技術鑒定;
(四)協助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科研項目,指導當地計劃生育新技術推廣應用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和培訓;
(五)參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六)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調研,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承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章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是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并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及國家有關鄉村醫生、護士等衛生技術人員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暫未達到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注冊條件,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3年以上且未發生過醫療事故,并已取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推薦,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從*年10月1日起緩期2至3年認定執業資格。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各類技術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業務培訓,熟悉相關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了解國家和地方的計劃生育政策,掌握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取得《合格證》,按《合格證》載明的服務項目提供服務。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的《合格證》的審批、校驗及其管理分別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擬從事咨詢指導、藥具發放、手術、臨床檢驗等各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均應申請辦理《合格證》。
申請辦理《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申請表應清楚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的類別,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人口政策與計劃生育技術基礎知識考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證明文件;
(三)學歷、專業技術職稱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條例實施前已取得計劃生育手術施術資格并繼續在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應換發《合格證》。換發《合格證》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施術合格證;
(二)申請人填寫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申請表,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近3年內無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合格證》的申請辦理、申請換發和審批,均應注明技術服務項目,獲準從事手術服務項目的,應注明手術術種。
已取得《合格證》,要求增加技術服務項目或手術術種的,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合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證人應持《合格證》、單位審查意見、近3年內無重大醫療事故、無違背計劃生育技術規范和職業道德行為的證明文件,到原發證機關進行校驗。逾期未校驗的《合格證》自行作廢。
受理申請辦理、換發、校驗的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應制訂規劃、組織實施本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
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接受的與執業有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的記錄,可作為醫師執業考核和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依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條例和本細則及其他配套文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并負責組織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結果的;
(三)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的匯總、分析和信息,指導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對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提出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其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執業許可、登記和許可證明文件的校驗;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工作;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出現的事故、并發癥、不良反應進行調查處理;
(六)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管理工作;
(七)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涉及人群的計劃生育科學技術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違反條例及本細則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配備科技管理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由具有相關專業學歷并經計劃生育技術執法和管理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執法監督職責。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可以向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向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隱瞞。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法監督人員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提供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計劃生育技術專家、科技管理專家和藥品檢測專家對本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及時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級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標準、服務規范的情況,技術服務質量以及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應用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受理轄區內機構、個人對銷售計劃生育藥具、相關產品的質量、事故、不良反應以及轄區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質量、事故的舉報和投訴,并對舉報和投訴進行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作出處理。
第四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以及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統計數據、事故、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11月1日前,將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統計數字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衛生部每年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和通報,并將藥具不良反應數據匯總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并及時上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部。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違反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違規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對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買賣、出借、出租或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在規定的免費項目范圍內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加強教育,提高認識
為了提高全所干部職工對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我們經常利用科主任開會、黨員政治學習、職工大會等時間組織學習計劃生育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制度,通過宣傳教育,使干部職工不僅明確了計劃生育工作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懂得了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覺性,而且增強了作為醫務人員的神圣使命。到目前為止,沒有一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二、領導重視,常抓不懈
所領導非常重視計劃生育工作,調整成立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和集中整治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領導小組。由所長__x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副所長__x為第二責任人,主抓計劃生育工作;計育兼干__、__x為第三責任人,具體辦理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相關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__兼任辦公室主任。從而使計劃生育工作做到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全力抓,具體工作有人抓的工作格局。
所長和分管所長經常到各科室督查、檢查工作,今年共召開計劃生育專題會五次,下科室督查12次。
三、健全制度,落實責任
為了把計劃生育工作落到實處,單位與科室負責人簽訂了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與婦產科醫生、b超操作人員、藥庫和藥房終止妊娠藥品管理人員簽訂了關愛女孩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行動目標管理責任書,將計劃生育、打擊“兩非”工作捆綁到人。對b超儀器執行了登記備案制度,3臺均已備案。同時,為了使計劃生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州有關規定,我們在相應科室張貼了妊娠13周孕婦超聲診斷、妊娠14周孕婦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管理流程圖,制定了《妊娠13周以上超聲檢查管理制度》、《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審批程序》、《藥品批發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管理制度》、《計劃生育獎懲制度》、《終止妊娠藥品使用管理制度》、《妊娠14周以上終止妊娠手術管理制度》等,使計劃生育工作有章可循,責任明確。
四、認真手術,規范操作
全年來,共接收住院孕產婦1299人,持生育證生育1086人,持證率達85.71%;無證生育181人,無證上報計生部門181人,無證生育上報率達100%;實施終止妊娠手術32例,有效證明32份,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持證率為100%,其中20歲以下實施終止妊娠手術22人,由計生部門開具相關證明6人,死胎死產4人;門診孕13周以上孕產婦無證對象登記1602例,無證對象上報1602例,門診孕13周以上孕產婦無證對象上報率100%;孕13周b超檢查人數3343人次,醫生雙簽字3343人次,b超雙簽字率100%。
同時,加強對所內工作人員及家屬的計劃生育管理,現有45歲以下育齡婦女數27人,其中上環21人,查環查孕應檢24人,實檢24人,查環查孕年內兩次檢查率為100%。目前,所內無一人計劃外懷孕,所內無流動人口。
計劃生育工作既是國策,也是我們婦幼保健機構義不容辭的使命和責任,為了更好地落實計劃生育工作,充分體現人性化,我們還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解放群眾多子多福思想,為構建和諧__、小康__,努力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權益。
第一條為做好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以下簡稱并發癥)的鑒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術者、施術機構和技術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將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號)、國家人口計生委印發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和《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省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戶籍公民因計劃生育手術原因而申請的并發癥鑒定和管理。符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條界定流入的外來人員,因在本轄區內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機構中實行了計劃生育手術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并發癥,是指依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人員,在為公民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中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操作無過失,而受術者在術中、術后出現非人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損害。
第四條并發癥的鑒定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管理規范。
第五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工作,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并建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醫技人員專家庫,每次在進行鑒定時采取從專家庫隨機抽取3-5名專家參與鑒定工作;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縣人口計生部門或縣人口計生部門委托的鄉鎮人口計生辦負責。
第二章預防與報告
第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許可證批準的服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診療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它有關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第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注重對其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服務規范、醫療技術常規的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設置技術服務質量監控體系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受理受術人的投訴;制定預防、處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具體措施和搶救、轉診應急預案。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過程中,發現可能發生或已發生受術者身體損害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力避免或減輕對受術者身體健康的損害。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人員必須讓受術人在知情的情況下指導其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嚴格按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要求做好術前檢查、適應癥甄別、手術實施和術后隨訪。
第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要嚴格按照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技術服務文書和有關資料。因搶救未能及時書寫記錄的,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技術服務文書資料和與此相關聯的有關資料是并發癥鑒定的重要依據,必須保證其客觀、真實、完整。
第十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技術服務文書資料和有關實物。受術人有權要求復印技術服務文書和有關資料,復印資料時應雙方在場,對所復印的資料必須加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印章。
第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統計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并發癥信息和統計表。因計劃生育手術發生受術者死亡或可能導致為二級以上并發癥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事發的同時按隸屬關系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至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章受理與鑒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受理對象為,在避孕節育手術及措施應用過程中,非技術服務過失原因而發生的人身損害者。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
(一)非計劃生育的原因手術而造成人身損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機構或人員擅自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獲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或人員超批準服務項目施術造成人身損害的;
(三)已有明顯證據證明是由醫療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
(四)經調查核實因受術人或家屬在術前隱瞞病史、病情導致適應癥選擇不當而造成人身損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經接受過計劃生育手術有效證明材料的。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的申請時限一般為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二年以內,無特殊情況超過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對某些計劃生育手術遠期特殊并發癥患者,在提出鑒定申請時能提交近三年與計劃生育手術相關住院治療且加蓋治療單位行政印章的病歷資料原件或復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條鑒定申請人既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同時又提出技術服務事故鑒定申請的,暫停并發癥鑒定申請的受理。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對其并發癥鑒定申請不再受理;鑒定申請人既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同時又向人民法院提訟且已被受理的,對其并發癥鑒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予終止。對人民法院委托的并發癥鑒定,應認真配合。
第十五條并發癥鑒定實行縣、市、省三級鑒定。受術人對縣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市級鑒定,對市級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可以申請省級終鑒。
第十六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家庫(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庫),由熱心計劃生育事業、有責任心、臨床經驗豐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相關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7人)。每次鑒定前在回避利害關系的前提下,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專家庫相關專業組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組成并發癥鑒定組,其中副高以上職稱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鑒定組成員從中推選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術職稱的成員任組長。專家組的鑒定結論是處理并發癥的依據,其它機構以及專家庫成員在非鑒定期間出具的醫學證明,不能作為并發癥診斷和處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鑒定組受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對提出申請鑒定的對象進行并發癥鑒定,作出鑒定結論,提出醫學處理和隨訪復診意見;
(二)對難以作出鑒定結論的,可提出向上一級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的建議;
(三)承擔對本級并發癥技術鑒定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咨詢;
(四)嚴格執行鑒定程序,遵守鑒定紀律,執行鑒定標準,確保鑒定結論的真實、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每次鑒定會的召開由鑒定組組長主持。在鑒定過程中,應認真聽取受術人及有關方面的情況介紹,全面查看手術記錄及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再對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確有與手術相關的人身損害以及損害程度等分析要點進行綜合分析和科學判斷,再作出是否屬并發癥、屬何種并發癥以及并發癥等級的鑒定結論,并提出醫學處理和隨訪復診意見。
并發癥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組成員三分之二的人員同意方可成立。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組成員集體簽名,并加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用章”,鑒定組對鑒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并發癥鑒定診斷標準按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在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過程中,一律免收專家鑒定費,確需進行醫學輔助檢查的費用由鑒定申請人先行自費。經鑒定凡是符合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對鑒定申請人在鑒定過程中進行必要的醫學輔助檢查產生的費用,憑鑒定申請人簽字的醫學輔助檢查有效收費單據由縣計生服務中心據實將其所發生的檢查費用退還鑒定申請人,年終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審后在年度結算時從縣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療專項資金中彌補;經鑒定凡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在鑒定過程中產生的特殊醫學檢查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自理。鑒定具體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鑒定申請,同時填寫《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與計劃生育手術相關的住院治療病歷、計劃生育手術證明、醫學檢查報告等資料。
(二)審核受理。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受理,并在《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于受理后的20個工作日內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三)縣級鑒定。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分期分批分別在4、8、12月的上旬根據各鄉鎮報送的《申請表》組織鑒定,并將鑒定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和鑒定申請人。
(四)市級鑒定。鑒定申請人對收到的縣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起30日內,向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市級鑒定的申請。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材料和縣級鑒定書上報到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待鑒,縣級人口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市級鑒定結論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市級鑒定的結論書面通知鄉鎮人口計生辦和鑒定申請人。
(五)省級鑒定。如果鑒定申請人對收到的市級鑒定結論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級鑒定結論通知書起30日內可再向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省級鑒定的申請,并由鄉鎮人口計生辦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由縣、市逐級將材料和各級鑒定的結論上報到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進行終鑒。
第四章并發癥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并發癥鑒定結論和相關規定,對符合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將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號)規定和《縣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對象適時納入特別扶助,并發癥鑒定及處理的有關資料應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人員實行定點免費診治。定點單位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同級人民政府確定。治療、隨訪和復診應按鑒定組的意見執行。鑒定申請人應按鑒定組的意見接受隨訪和復診,否則產生的診治費用自理。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經治療一年后不再復發的即為治愈。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所需的經費,屬農業戶籍人員的除按農村合作醫療住院治療規定的比例報銷外,其余部分由治療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結》、《住院費收據》和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原件交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由各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書面專題報告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從縣級并發癥診療專項資金中解決。屬城鎮居民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的已婚育齡夫婦,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參加了城鎮醫保的除按城鎮醫保住院治療規定比例報銷外,其余部分參照農村戶籍人員執行。
有工作單位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經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診斷證明確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其鑒定結論要向施術機構通報,施術機構技術服務質量監控組織必須對鑒定結論組織專題討論,分析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經鑒定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口計生辦與申請人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在共同做好安撫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并落實維穩包保責任制。對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責任不落實而引發越級上訪和纏訪的,將視其情況在年終給予“一票否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成員在工作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故意擾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的工作秩序,尋釁滋事,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批評教育;構成違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人口計生部門申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成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服務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服務相關工作,保障鑒定和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領導小組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科技股設立辦公室,由辦公室具體承辦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管理和術后接待協調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原已鑒定在冊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由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省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和《縣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標準,以現存檔案為依據,組織相關專家按國家新的分級標準重新分等定級,不再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