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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業率。從表1可以看出,法學專業近5屆畢業生半年后的就業率均遠遠低于該屆畢業生的全國平均水平,2012屆排名墊底,其它屆次也僅僅略高于就業率最低的專業,2011屆畢業生僅比該年度就業率最低的專業中醫學類高出一個百分點,卻比該年度就業率最高的專業能源動力類專業低近11個百分點。
第二,失業率。該研究將應屆大學畢業生在畢業半年后還沒有獲得全職或者半職雇用工作的狀態,視為失業。包括準備考研、準備出國讀研、繼續找工作和待定等四種情況。麥可思公司對半年后失業率最高的10個專業進行了統計,從表2可以看出,法學專業連續5屆位列其中,其中2008屆高居失業榜首位。
第三,對口率。麥可思公司給“對口率”下的定義是,有全職工作并且與專業有關的大學生畢業生數/有全職工作(包括與專業有關及無關)的大學生畢業數。他們統計了專業大類的對口率,具體專業選擇性的進行了統計,即只統計了對口率前100位的專業的對口率情況(2012屆只統計到了前50位),而法學無一屆在前100位內,因此本文比較前100位中對口率最低的專業及對口率情況,以與法學進行比較。從表3可見,法學大類就業率普遍較低,2010屆和2012屆勉強突破50%(分別為51%和53%),其它屆次就業率均低于50%,這意味著這3屆法學大類的畢業生一多半無法從事本專業工作。麥可思公司對對口率要求最高的20個職業的統計中,我們發現,和法律相關的兩個職業位列其中,即法律職員排名第11位,要求對口率92%,律師助理和司法助理、法院書記員并列第15位,要求對口率為91%。這是一個很好的信號。也就是說,法院、檢察院和律師等相關職業中,其實有諸多專業對口率要求較高,基本只有法學專業畢業生能夠勝任。
第四,畢業半年后平均月收入。從表2可見,法學專業4屆畢業生半年后的月收入,除了2010屆略高于全國平均水平(1.3%)外,其它3屆均略低于但是接近全國平均水平,分別低出6.8%、1.6%、2.5%和1.3%。距離收入最高專業月收入最接近的是2010屆,僅差416元,即12.7%。筆者在所在高校法學專業在校生中做過隨機訪談,絕大多數的學生對這一數字比較滿意。由以上數據統計分析可見,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現狀不容樂觀,就業率和失業率均較高,對口率偏低,但是相對而言,工資水平還在可接受范圍。
二、擴招后法學專業本科教育模式弊端及發展職業教育的必要性
我國法學教育曾中斷過,1977年才恢復,之后的20多年里法學專業發展速度并不快,曾經出現法學人才極度缺乏,退伍軍人安排進法院工作的局面。但是情況在1998年大學擴招后發生了變化。擴招造成法學專業規模增長過快,7年新增的法學專業數量超過了前23年的兩倍之多。目前我國開設的法學專業總數量達到600多所,于是造成我國法學專業每年畢業生位居世界前列。
隨著人數的劇增,就業形勢隨之越來越嚴峻。我國高等教育自恢復高考以來就是精英教育,供小于求,所以高等教育制度的弊端被隱形化。進入大眾化階段后,原來的弊端逐漸凸顯。法學專業遭遇的主要批評來自所學非所用,實用性不足,理論和實踐脫節等。對于現在的法學專業,尤其是新增法學專業,找準自己的定位,加強職業教育是出路。這也是由我國目前的現狀決定的。一方面,從地區分布來講,法學畢業生在就業去向上,存在明顯的地域不平衡。以律師為例,律師隊伍的發展已取得很大成績,比如從業者數量、從業者服務類型、從業者素質等等,都是以城市為依托。在農村地區,律師的數量非常少,有不少地區甚至存在“律師荒”。有些學者認為這主要是因為農村地區是熟人社會,不需要律師。筆者持相反的看法。筆者認為,現代化的觸角正在以迅猛地速度觸及廣大農村地區,筆者曾到一個很偏遠的深山農村做調查,村里大量青壯年勞動力都進城打工了,進城打工的經歷使打工者開始接受城市解決糾紛的途徑,包括司法途徑。而真正影響農村地區法律從業者少的原因則是廣大法學畢業生不肯“屈尊”到那里去。由于法學從業者主要是在城市地區,所以出現麥可思公司統計的結果,法學畢業生在半年后的工資收入水平并不算低的結果。
另一方面,法律職業本身具有層次性。從法律職業來講,法律從業的范圍較大。從狹義上講,法律職業包括法官、律師、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法學教師等,但是從廣義上看,法律職業還包括準正規法律職業,比如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調解和基層民間仲裁等職業。朱景文教授把我國法律工作者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正規的法律工作者,第二類是半正規的法律工作者,如基層法律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公證人員、證券師、專利和仲裁員等。第三類是非正規的法律工作者,比如人民調解員、基層治安保衛人員等。我們應積極引導法學專業畢業生,樹立理性和客觀的就業理念,不要把眼光緊緊放在大城市和正規法律職業上。不要把畢業找工作看做一錘子買賣,正視就業現實,當正規法律職業受阻是,不妨以半正規和準正規的職業作為過渡,在工作中積累經驗,一面繼續準備司法考試。
三、對高校加強職業教育的啟示
就業現狀警示我們,法學專業傳統的本科教育模式已經不適應當今社會了。改革教學模式,加強職業教育勢在必行。首先,明確學校定位。許多高校對于法學教育的定位問題至今沒有明確,一方面糾結于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實際上,除了極個別,如中國政法大學等中國法學專業最高學府外,絕大多數基本認為應該定位在大眾教育,但是卻沒有制定與大眾教育相匹配的的教學計劃,所以在現實層面,法學教育并沒有真正定位在大眾教育上;另一方面,糾結于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一部分人堅決主張要加大司法實務的教育,案例教學,司法行政部門也希望引導大學法學教育。但也有相當多的法學教育家表示反對,他們認為職業教育是學歷教育后的訓練過程,不能更多地占用學生在校學習時間。中國法學教育不能完全采用美國式的辦法,我們側重系統知識訓練的傳統優勢要堅持與發揚。因為定位不明,導致法學教育被當做通識教育的結果,法學教育職業特性被忽視。其次,調整教學內容。如果將培養目標定位在培養行業型實用人才,職業教育應側重。而現實的情況是,高校的確是以基礎知識教學為主,職業教育少得可憐。我國法學專業本科教育沒有系統地從業技能類課程,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等教學模式僅僅在部分高校試行,是個別教師的嘗試。學生缺乏職業教育的一個突出體現就是學生實踐能力的缺乏,校內實習課程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除了校內模擬法庭外,學生幾乎沒有接觸實踐的機會。
此外,有一項很重要的訓練重視不夠,這就是司法倫理訓練。自2002年以來,法學專業畢業生要進入法律行業,必須另外取得一個“準入證”,這就是通過司法考試,而目前的現實是法學專業應屆畢業生司法考試通過率并不高。而且,雖然參加司法考試需要本科文憑,但是,不一定要法學本科文憑。就報名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而言,法學文憑和非法文憑沒有什么區別。而通過司法考試,有專門的培訓班,在培訓班接受不到一個月的培訓,通過司法考試的概率不會低于法學本科畢業生。這就造成本來屬于法學專業學生的不大的“地盤”可能被他人分去一部分,進一步加劇了法學專業對口率低的情況。加強司法倫理訓練勢在必行。再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幾乎缺乏直接在司法行政部門工作經歷,教師對職業知識懂得很少。最近有一個聲音,將高校法學教師和法律職業從業者互換角色,以3年為限,比如,高校法學教師到法院工作,同時抽調同樣數量的法官到高校任教。筆者在課堂上曾做過問卷調查,其中一個問題是,“如果抽調成功的法官或律師到校任教,你的態度如何”,筆者設置了4個選項,結果36.6%認為“太好了!非常歡迎”,56.8%“可以嘗試,但不知道他們能不能擔任教師的角色”,只有6.5%“不贊成,畢竟他們沒有受過專門訓練,不適合當老師”,沒有人選擇“無所謂,沒多大意義”,說明大家都很關心這件事。學生對這件事普遍持歡迎態度,但是過半數的學生擔心他們缺乏上課的技能和經驗,達不到預期效果。
最后,增加教育經費。制約法學學生受到職業教育的另外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經費問題。曾經眾多高校一窩蜂式開設法學專業時,是認為法學專業開設成本低。這是一種誤解。這種誤解至今仍在延續,比如法學學生學費維持與一般人文學科學生學費相同。法學人才的高昂培養費用與現有經濟資源之間的沖突造成了法學人才培養動力上的不足,進一步在根源上制約了法學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
基金項目:湖南省教育廳教學改革課題“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大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湘教通[2012]401 號)的階段性成果之一;并由民商法學湖南省重點學科建設項目資助。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幾年來,我國有多所新升本科院校,他們大多開設了法學專業,這些法學專業基本上是建立在專科時期的法律事務專業的基礎之上,但在本科院校建設模式和規范之下,與原有的專業建設目標、建設理念、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建設模式等均有著很大的區別,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方法、理念和機制也隨之發生了新的變化,故此,基于對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分析,新升本科院校重構法學專業理念和機制已經是當務之急。
二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建設理念重構的意義
第一,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關于科教興國戰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戰略和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素質教育,著力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需要。但我國目前的情況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較為困難的現實情況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具體要求下,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不足更加凸顯,能否較好地解決這些深層次的問題是關系到我國能否培養高素質法學人才的關鍵因素。
第二,是迎合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建設、實現法學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的需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相對于專科時期的法律事務專業而言,專業建設目標、建設理念、人才培養目標、學科建設模式等均有很大的區別,有著更高的要求和標準;我國法學專業大學生普遍存在著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不足的問題,這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頑疾和詬病,這顯然不符合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新升本科院校因為本科專業建設經驗不足等原因,對此尤其要引起高度注意。
第三,是突出法學專業大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加強我國“軟實力”的需要。教育之不行,立人則虛置;立人之不行,文化就萎縮;文化之不行,實力必疲軟。教育是增強一個國家“軟實力”的血液,它循環于國家的整個軀體。教育的終極目的是要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是要將知識轉化為生產力,如果法學專業大學生經過數年的高等教育依然缺乏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致使理論難以聯系實際,知識難以轉化為生產力。
第四,這是解決當前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實際問題的需要。根據早先的調查,例如,根據《2009 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2013 年麥可思研究院對20 多萬畢業生進行問卷調查,統計出了最難就業和最好就業的10 個專業。一些專業連續多年出現了就業偏難、畢業生薪資偏低的情況。其中,動畫、法學等專業連續三年被亮紅牌。[1]可見,“就業難”成為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心頭的一塊大石。從實現角度來看,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就業問題。如果高等學校培養出的法學專業大學生欠缺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其結果必然就是其在人才市場中缺乏競爭力和吸引力。因此,先不論該報告的數據是否精確或客觀,法學專業大學生就業困難已是不爭的事實。此外,根據有關調查,大學生的實踐能力成為用人單位關注的重點。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最看重的是學生的綜合素質,而在學生的綜合素質中,實踐能力更被看重。可見,包括法學專業在內的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對于實現就業來說是十分重要的。
第五,這是為司法部門特別是基層司法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提供合格法學人才的迫切需要。近10 多年以來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發展非常迅速,招生和畢業人數翻了數倍,但是由于普遍缺乏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一方面表現出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相對過剩,而另一方面司法部門特別是基層司法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卻招聘不到合適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例如,有的地方基層法院未能引進法官已經多年,現有法官的案件審判案件數量和工作量不堪重負。故此,培養和提升法學專業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是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合格法學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三法學專業建設理念重構的幾點思考
(一)在堅持法學基礎教育的基礎上,強調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培養
如何加強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應當不是一個新話題,許多研究者和高校提出了不少的觀點和采取多種措施,例如,有的學者提出確立“生本關懷”培養理念,激發大學生鍛煉實踐能力的自主性和積極性;積極開發并利用高校專業教育教學資源;加大高校與用人單位的合作力度,構建校內外一體化實踐教育體系;有的學校通過加強學校與實習基地的聯系、加強實習學生的鍛煉來培養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例如湖南警察學院與多個市縣公安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實踐機構開展了實習基地的合作,取得了較為成功的經驗;有的學校通過大學生社會調查來鍛煉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如湖南農業大學曾組織學生在對張家界貧困山區貧困兒童情況的調查和宣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有的學者和學校則主張或踐行“五位一體”的教學方法來提升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五位”是指法學專業學生職業技能的主要內容,具體應包括交流、查閱、寫作、調查和思辨五個方面,“一體”則指實踐性教學模式應以培養學生法律職業技能為體)。[2]
(二)實現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之間的有效互動
“重理論,輕實務”一直是我國大學教育的重要特點。純粹的理論學習不可能造就具有創新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的人才。探索一條如何有效地將理論付諸于實踐、如何將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以及就業能力與社會實踐能力之間如何互動的有效途徑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通過社會實踐能力來提升就業能力,反過來又通過社會實踐能力激發和促進就業能力,實現學生綜合能力的提升。通過理念的轉變和機制的改革,發掘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潛質素質,讓法學專業學生從單一的專業知識學習中解脫出來,從枯燥乏味的書本知識中解脫出來,讓學生既掌握了本專業知識,又能學到書本上學不到的社會知識,并且在法律思維、學習方法、表達技巧、分析和解決實踐問題等方面得到綜合訓練。
(三)突出法學專業的職業素質教育和實踐
大學生就業能力結構由以下四個要素構成:專業能力、通用技能、個人品質、職業規劃能力。[3]可見,專業能力構成了大學生就業能力的重要部分。許多西方國家成功的經驗可以作為我國的重要借鑒。例如美國的法學教育一直以來都明確將促進法律職業或者為職業提供準備設定為教育目標,法學教育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法律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和訓練,突出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而法學專業的教育目標決定了其法學院在教學方法上必然注重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能力的培養。基于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的考量,法學院或法學專業的教學方法也應當隨之與之相適應,提供合適培養路徑和方法。譬如,美國的法學院以“案例教學法”(Case method)為其主要教學模式,發展并運用“診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模擬口頭辯論練習”(oralargument exercises)。為了幫助學生更有效地“搭建理論分析和實踐知識之間的橋梁”,將“正式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實踐經驗”統一起來。[4]因此,這種通過實踐教學方法和路徑提升和培養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律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的成功實踐對我國法學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結語
立足新升本科院校,研究和實踐新時期法學專業大學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培養方法、理念和機制是一個全面的、系統的、長期的整體工程,一些深層次的理念和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決。當然,培養學生的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不僅要解決教育理念、教育教學體制和市場導向等問題,也要加強高校及其教師對學生在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方面的引導,豐富實踐教學資源,拓展教師的實踐教學視野,真正實現“傳道、授業、解惑”的作用。所以,加強師生的雙趨雙動,互趨互動,形成新型的教與學關系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培養社會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的途徑是多樣的,這有待于我們開展進一步的研究,例如有學者提出,我國的傳統文化精華也可以促進大學生就業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能夠更好的促進就業。[5]這是從“厚基礎”的角度提出的路徑,不失是一種很好的選擇。
參考文獻
[1]法學專業就業率為何連續三年被“亮紅燈”?[EB/OL].[2015-04-16].learning.sohu.com/20130718/n382000802.shtml.
[2]深化教學改革,切實提高畢業生就業競爭能力.
[EB/OL].[2015-04-16].fxy.zwu.edu.cn/shownews.asp?articleid=6860&flag=&BigClassName=&SmallClassName=.
[3]陳勇.大學生就業能力及其開發路徑研究[D].浙江:浙江大學,2012.
論文關鍵詞:重慶市高校;法學本科;教育目標;教育質量;對策
一、重慶市法學本科教育現狀
(一)總體概況
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2009年中圍法治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國共設立法學院系634所,改革開放30年增長了105.67倍;法學本科在校生30萬人左右。椐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2008年重慶教育發展報告》,重慶直轄以后,經濟快速發展,其高等教育也得到了足發展。高校數量增長較快,從1997年的22所增加到2008年的50所,其中本科院校總數由16所增至25所(含部屬院校2所、獨立學院7所、軍隊院校3所);辦學規模迅速擴大,在校生總數從8.4萬人增至45萬人,本科在校學生總數達到279994人。法學專業作為傳統學科也是在近十年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就專業培養而言,法學為重慶市培養規模第二大的號業,僅次于英語專業。
(二)院系設置
目前重慶市除西南政法大學以外.本科院校中設置法學院的有重慶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重慶郵電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作為專業性院校設置了民商法學院、經濟貿易法學院、法學院、行政法學院、刑事偵查學院、應用法學院等11個學院,有17個本科專業。重慶大學法學院依托重慶大學作為擁有研究生院的綜合性大學優勢,加強了自然科學、工程科學與社會科學的交叉與融合,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經濟法學、法理學、民商法學等學科領域形成了特色與優勢。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法下設經濟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國際經濟法教研室、情景模擬實驗室。建有專門的模擬法庭。法學專業下設民商法、經濟法和知識產權法三個專業方向。重慶郵電大學的社會科學系于1999年開始招收法學專業本科學生,2003年更名為法學院,同時保留社會科學部,法學院設法學教學部、理論教學與思想品德教學部、人文科學教學部三個教學部。西南大學法學院設有理論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與經濟法學、訴訟法學、實踐教育、雙語等6個教研室,“三農”法制研究中心、社會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等3個科研機構。該院司法技術實驗窒和法律診所沒備先進,可開展模擬審判、模擬仲裁、痕跡檢驗、法律診所等實踐教學活動。
二、重慶市法學本科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學教育缺乏準入機制
2009年中國法治藍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指出:中國的法學教育至今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教育準人制度,更缺乏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因此,全國各地的法學院系以及法學專業的人數呈現出無序增長的狀態,導致畢業生人數也急劇增多。
重慶高校中法學院系的設立在近幾年內猛增。重慶大學法學院于2002年恢復成立,由以前貿法學院法學系獨立成一個學院;重慶工商大學法學專業于1994年經原國內貿易部批準、教育部備案成立,2002年9月成立法學院;重慶郵電大學社會科學系于1999年開始招收法學專業本科學生,2003年更名為法學院;西南大學法學院成立于2006年4月,以原西南師范大學政法學院法學系和原西南農業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為基礎組建而成。隨著法學院系的不斷設立,招生規模也隨之擴大.2003年重慶市就招收法律專業學生16544人。如此大規模地興辦法學院系、招收學生。對于法學教育的本質和目標來說無疑是一種沖擊,給法學本科教育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二)辦學條件存在不足
由于近年來重慶市法學專業發展較快,而教學實施和條件建設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在重慶市高校法學專業的建設中,仍然存在辦學條件不足的問題在重慶市法學專業建設中,有的法學教學的條件不足沒有強大的師資力量,沒有足夠的專業性書籍可供學生借閱,沒有強大的教學設施后盾支持。有的實習基地建設不夠,學生畢業實習要靠自己聯系實習單位,這會導致有些學生找不到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等專業的實習單位實習,就草率地將實習一帶而過。隨便找個單位蓋章了事。重慶開辦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中,除西南政法大學在全國許多地方建立了實習基地外,其他高校都沒有重慶地區以外的實習基地。因此,要建設好重慶市的法學本科專業,辦學條件亟待加強。
(三)教學內容與實際結合不夠
1.培養目標不明確
要使教學內容合理,首先要明確培養目標,法學教育到底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是大眾教育還是精英教育,是培養應用型人才還是學術型人才,是人文教育還是科學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許多法學院系法學教育定位不明。由于定位不確定,導致對每個學生的培養方案雷同,課程設置大同小異,缺乏個性。從實際就業情況來看,法學專業人才屬于通才,現代社會對具有“復合知識結構”的法律人才需求較大。
2.課程設置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法學院的課程都是根據國家教育部規定的14門核心課程并且根據該院系特色而自主規劃和設置的。法學教材普遍存在觀點陳舊、知識老化教條空洞、新穎不夠等問題。因此,導致了部分法學院只結合自己院校的特色,著重設置某一方面的課程忽視了其它較為重要的法學課程,甚至是法學理論的教育。而大部分法學院設置的14門核心課程對將來要適應社會的法學本科生來說只是在掃盲而已。課程設置本身會限定教師的教育方式,教師一般不會特意追求適合法律實踐科學的教育方式,而是按照并不一定合理的課程的設置來教學。即使有一些新的教育方法,因為沒有達成共識,所以仍然不會在課堂上嘗試很多實用的法學課程在學校中僅僅作為選修課開設有的甚至連選修課都沒有。
(四)畢業生就業率過低
法學本科教學質量直接影響畢業生的就業率。目前,法學專業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過低。我國首部就業藍皮書~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全國法學類專業本科就業率前五名的省市依次是山西、北京、廣東重慶、河北。西南政法大學作為重慶市唯一的一所專業性法學院校,據不完全統計,該校本科學生就業率連續幾年接近90%,但這90%中包括了繼續讀研深造的以及畢業為找到工作暫時掛靠在律師事務所等多種情況,實際就業率與統計數字相差甚遠。不僅西南政法大學如此,其他高校法學專業幾乎都存在如此問題。由此看來,重慶地區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相對較高,但是與其它專業相比卻存在較大差距。 三、提升重慶市法學本科教學質量的對策
重慶作為西部地區唯一的直轄市,在教育方面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歷史客觀原因,辦學質量始終不及北京、上海等教育事業發達的地區。具體到法學專業來說,重慶開設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較多。前述問題也更存在于重慶地區的法學本科教育當中。對此,如何從根本上提高法學本科教學質量,值得深入研究。
(一)明確法學教育準入機制
根據各國法學院慣例與通說,法學院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法學教授;二是法學圖書館。這兩個要素是多數法學院重視的,也是多少或遲早都能夠辦到的。三是“法學院”的“場”。這可以說是以場所、場景、環境、氣氛、氛圍為表現形式的。也可以說是物理學意義上的“場”。2005年4月8日,孫笑俠教授在浙江大學第四屆法文化月開幕式上的講話中指出,興起于80年代法學教育初級階段的電大、業大、自考、夜大,以及現在的法律遠程教育,都是沒有場所的,更是沒有法學院場景的,所以這些都是很難培養出合格人才的。目前,全國大學統一招生時各省教育部門會按照各個學校的歸屬將全國的高校劃分為幾個批次。國務院教育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強制性規定本科等級以下的學校不得開設法學專業。對于本科以上的學校開設法學專業加以標準化的限制.即制定統一的法學教育評價標準,只有符合這個標準的學校才可開設法學專業。并定期對開設法學專業的學校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標準的學校責令其改進,直至取消其辦學資格。
(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學的目標
現階段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本質上屬于素質教育。而素質教育是以人文教育為基礎。包容職業教育和通識教育在內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識基礎和職業定向的教育模式。由此可見,素質教育的最終目標是培養具有通識基礎和職業技能的復合型法學人才,這就要求法學本科教育由以前的知識型法律教育向綜合型法律教育轉變。
法律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因此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可能進入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內政、外交各個領域,可以說,只要有法律存在或者涉及到法律的地方就會有法學專業的學生。法學專業的畢業生有一部分不會從事法律工作,或者從事和法律相關的工作.這就要求法學專業的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學習其它專業知識,以拓寬法學專業學生的知識面。在以后的工作中發揮更好的效用。
目前大多數高校法學專業都沒有明確的學科設立和人才培養的目標,或者說有學科設立和人才培養目標,但是都是紙上談兵,并沒有落實到教學實踐當中。知識型法律教育是大多數法學專業的教學類型,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特別是社會法治化的發展,知識型法律教育并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現代社會要求的是綜合型法律人才,只單純懂得法律知識的人已經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社會現實,因此,在以本科教育為主的高校教育體系中,對法律人才的培養需要從知識型法律教育向綜合型法律教育轉變。
(三)合理設置課程
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走向社會之后,無論是做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從事其他法律工作,他們要處理的問題無不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識,職業的特點要求法科學生比其他學科的學生具有更扎實的人文科學知識和社會科學理論。而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定位于培養具有法學專門知識并具備多項能力的復合型人才。所以。在本科教學課程設置當中,要注意適當開設與法學相關的專業課程.加強其它相關學科的教育。如:為經濟法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經濟學基礎知識以及會計學基礎知識等課程;為國際法專業學生加強基礎英語和法律英語教育,提高他們的英語閱讀、翻譯等能力。
目前,重慶地區除西南政法大學以外,許多高校本科都開設了法學專業,這些學校可以利用比較優勢為學生開設其它專業課程。如重慶工商大學,可以為法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經濟學、會計學等專業課程;重慶交通大學。可以利用其在交通學方面的優勢,為法學專業的學生開設交通法相關的專業課程.讓學生在學習法學基礎知識的同時,著重學習交通法,這樣即可培養交通法方面的復合型法律人才,學生的知識結構也不會因為缺乏專業基礎知識而成為空中樓閣。如此,既充分利用了各高校的優勢,也有效整合并節約了本校的資源.在實現各院校學科之問互補的同時。也有利于滿足社會對各種法學復合型人才的需求。
(四)豐富教學手段
法學本科教師的教學方法要得當,并且不斷更新。對于西方法學教育廣泛實施的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的合理內容進行移植,并結合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具體教學實踐相結合進行創新。綜合運用討論式、啟發引導式等多種教學方法來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推動學生創造性法律思維與能力的培養在教學手段上,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充分利用投影儀、幻燈機、計算機等現代電子設備和互聯網開展教學,并通過多媒體技術實現教學體系。實踐教學既可以檢閱、修正和鞏固已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體系.又有利于塑造法學專業思維、強化法律職業化倫理修養,更有利于訓練法律專業應用能力,是一種有效的專業人才培養手段。
(五)加強實踐教學
近年來,大學擴招與法學熱導致法科畢業生不斷增加,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2010年《中國法治發展報告》顯示,截止2008年11月,全國法學院系本科在校生30萬人,專科在校生22萬人,碩士6萬余人,博士8500人。《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中排名第一。本科生畢業時工作與專業的對口率為47%,排名倒數第二。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的另一個特征是,單憑法律學位就業越來越不易,如果再沒有實踐經驗,就業則難上加難。要培養法律人才,首先要從法學教學改革抓起。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全球化對跨國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國的社會轉型、法律制度變革等多種因素,從培養目標、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材選擇、教學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對法學教學進行全面、深入的改革,以適應國際、國內對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法學教學改革的意義
2011年,世界知名研究調研公司麥可思研究院了2007-2010年三年的15個失業率最高的專業,法學專業位居其中第一。一方面,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類型、層次的需求在不斷發生變化,另一方面,法學教學模式、教學觀念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因此,法學教學的改革,特別是通過教學改革培養適合經濟社會發展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法學教學改革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關鍵
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提出和實施具有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歷史必然性。這是因為,以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為特征的現代社會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國的高等教育必須面向世界培養人才。而恰恰相反,由于我們過去的教育體制存在一些主觀和客觀原因,使得現在的大學教育中對應用型人才培養還有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例如相當一部分法學專業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僅限于理論和法條的死記硬背,口頭、書面表達能力較差,分析及解決問題能力較差,思維方式單一,知識面狹窄等等。這種教育體制下培養出來的人,只是“片面人”,而不是知識、能力、素質綜合發展的“全面人”[1]。這是不能適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市場經濟對當代大學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學改革中,整合學科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調整并完善學生知識結構,特別是把應用型人才培養作為法學專業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趨勢。還應該看到,我國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學中存在的重知識的傳授而忽視能力培養的現狀,導致大學生綜合素質較低。因此,培養具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的綜合型、創新型人才,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法學教學改革的當務之急。
(二)法學教學改革將為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課程體系打下基礎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不是學科教育,而是綜合教育,全面發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質作為主要內容和目的的教育。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通過對學生進行軍訓、“兩課”社會實踐(調查)、模擬法庭、法律咨詢實習、法學專題辯論、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等方式的鍛煉,以達到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的目的。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必須以專業課的課程內容為依托,使專業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能有機整合。如模擬法庭的運用要與《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等課程的開設有機結合;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盡可能覆蓋法學主干專業課。另外,從長遠考慮,可專門編寫這方面的教材,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
(三)法學教學改革是不斷改革教學方法,采取多途徑、多形式開展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切實保證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一種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的體現,要確立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觀,明確加強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高質量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將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貫穿于法學專業大學教育的全過程,實現教育的整體優化,最終達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全員育人的目的。課題組努力采取靈活機動的教學方式,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課堂和第二課堂相結合,實踐教學環節和專業教育相結合,開展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活動等。
三、法學教學改革的途徑
(一)培養理念與培養目標的改革
通過法學課程的教學改革研究,在傳授法律知識的同時,側重培養學生全面的法律素養,包括法律思維、法律職業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動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很重要的一點是,扭轉當前一些學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學術性與實踐性脫節、法學教學水平滯后或特色不鮮明的問題。實踐性應當是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實踐性、應用型不等于低層次,應當樹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養意識。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競爭力,才能滿足人才市場的真正需求。
(二)課程體系改革
首先是培養模式的改革。就我國目前情況看,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當盡早規劃,統籌實施,也讓學生、家長有長期打算,而不應被本科畢業去向選擇所打斷,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最好嘗試六年制的“本碩連讀”,復合的專業也可以有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學生也不會疲于應付,可以將所學課程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課程體系的改革。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趨勢,我國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卷入其中,隨之而來的,必然是法律服務市場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業務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認,我國的法律從業人員除了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個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國外法律從業人員,外語(主要是英語)交流能力更處于劣勢。我國目前有的課程缺乏國際競爭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會實踐的要求,因此,我們應當考慮開設“法律職業能力與職業倫理”課程。“法律”離不開“法德”,無良的律師、法官鉆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時,應當加大法律實踐必修環節內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養的教材改革。對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時間內學習兩門以上專業課程,因此,無論是法學教材、復合的另一個(或兩個)專業的教材都不宜過于艱深,但是也不應削弱其專業性、理論性,同時強調、突出其實踐性,因此教材的選擇至關重要。我國沒有lawreport(案例庫),判決書主文也難以像判例法的判決那樣正反意見都充滿說理,也可以說,我國目前尚無太多適合作為教材的案例教材讓學生研習和討論。有些人主張用司法考試題作為教科書,筆者認為,教科書將司法考試試題用作“學習引例”并無不可,但是需要在學生對法規、基本知識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礎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試題可以作為高校刑法學教科書的輔助、課外作業,卻不宜拿來代替教科書本身或成為教科書的主要內容。要厘清教科書與司法考試的關系,首先要解決它的“上游問題”———高校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
(三)教學方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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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學模式和教學理念落后難以滿足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無論是在學科設置、課程設置方面,還是在教學方法和考試方式等方面都是照搬同時期政法院校或者知名大學法學院的模式,而且基本不更新。教學模式大多采取普通的課堂講授模式,對于全新的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等根本不采用。其教學方法無法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在考試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標準答案來限制和壓抑學生的創造性思維。所以畢業生很難適應當下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
1.2法學專業學生就業率偏低影響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的發展根據2011年6月的,由麥可思研究院撰寫、中國社科院社科文獻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10屆本科畢業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最低的是法學,為86.7%。而且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率連續3年排名墊底。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率低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它主要受制于國家的考試制度、司法機關人事招聘制度等,但不容忽視的是法學教育本身也存在著問題。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盲目擴建和擴招,致使就業人數連年增加;另一方面是按照陳舊理念和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知法而不會用法,懂法理而不懂實踐,不能適應具體工作,到了單位一切都得從頭學起。所以,就業單位對法學專業畢業生也就失去了信心。如果低就業率一直持續,勢必影響很多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的招生,進而危及法學專業的生存。這是約束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發展的又一瓶頸。
2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發展的路徑選擇
2.1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的重新定位目標作為個人、部門或整個組織所期望的成果,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就是國家通過法學教育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高校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在于它能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而影響人才培養的關鍵是對人才培養目標的定位。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需考慮社會人才需求情況、學校辦學實際條件和生源素質等多方面因素。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對法學教育起著決定性的指導作用。對于地方院校而言,這一定位的準確性顯得尤為重要。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準確與否將直接決定法學教育能否健康持續發展。我國傳統的觀念是將法學人才培養目標定位為“精英教育說”,即將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目標定位為法律精英教育,培養面向公檢法機關和律師等實務行業、精通法理和法律專門知識和技能,服務社會的人才。這一目標也不失其合理性,但就當下形勢而言,法學專業畢業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夠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等途徑進入這些法學傳統優勢行業。因此,此種說法有待商榷。隨后,又有人陸續提出了“職業教育說”、“大眾教育說”、“綜合說”等。
綜合考量地方院校法學專業的實際情況后,筆者認為,地方院校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定位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首先,由于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各方面的條件與知名大學或專業院校存在明顯的差距,受制于教師能力、地域、生源等多方面因素,法學理論傳授的深度和廣度難以達到知名大學或者專業院校的水準。所以,很難培養出高層次、高水平的理論型法學人才。其次,法學專業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專業。社會的發展不只需要理論型人才,更需要大量從事實際工作的應用型人才,地方院校具有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條件和能力。再次,地方院校法學學生在學術研究能力上有欠缺,對理論學習也不大感興趣,但他們往往興趣愛好更廣泛,實踐能力更強,具有個性化、多元化的特點,適合進行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因此,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應將其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法學人才的培養,將專業技能訓練作為重要的教學內容,以全面培養學生法律職業技能作為教學的根本目標,走出一條與傳統法學教育不同的新路,以此在競爭激烈的教育市場中獲得自己的生存空間,健康持續地發展。
2.2實踐性教學理念的確立教學理念是人們對教學和學習活動內在規律認識的集中體現,也是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是人們從事教學活動的信念。明確的教學理念對教學活動有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格局決定了我國現今法學本科教育階段必然注重法學理論系統化的傳授。因此,課程設置大多以理論課程為主,職業技能訓練課程非常少,而且都是選修課。課堂教學只注重法學理論講解,以教師講授為中心。在這種教育理念和教學模式下,學生多為被動地聽課,缺少學習的積極主動性。由于學生參與實踐活動的機會少,缺少運用法律邏輯進行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判斷的實踐訓練,其結果必然使法學畢業生普遍不能適應社會實踐的需要。根據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應當重新審視法學教育理念。對于地方院校而言,更應如此。法學實踐性教學理念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培養目標提出更高要求的情況下,法學教育自身飛躍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綜合索質高、工作上手快的實踐應用型人才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青睞。如工科畢業生就業率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跟學生的實踐能力強和學科的應用性強密切相關。法學專業也不例外。我國法學教育受傳統大陸法系教學模式的影響,重概念與理論,重教師講解而輕運用、輕參與,這種教學理念顯然不能適應社會對人才培養的需求。隨著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在教學模式上的相互借鑒,我國也開始學習引進英美法系實踐教學理念,經過各大法律院校的嘗試與學習,基本達成共識:實踐性教學是法學教育的生命力。
法學實踐性教學的改革以2000年對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引進為標志。經過多年的發展,教育界對法學實踐性教學理念己產生高度的認同,使得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模式悄然發生著巨大的變革。特別是近幾年,部分高校重視硬件建設,建立了案例教室、模擬法庭等教學場所與設施。同時,開始嘗試與社會法律實務部門合作,建立法學教育實踐基地與法律援助中心。硬件建設為實踐性法學教育改革提供了堅實的物質保障。還有一些重點法律院校對教學內容進行了調整升級,開始編寫實踐性課程教材,開展雙語教學,培養復合型的法律實務人才。
2.3實踐性教學方法的正確應用教學方法是教師和學生為了實現教學目標,完成教學任務,在教學過程中運用的方式與手段。教學方法要服務于教學目的和教學理念。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方法一般是采用講授式方法。這種方法使得教學中學生主體地位缺失,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創造思維和個性受到壓抑。雖然有些地方院校教師在教學中偶爾也會采用案例分析或者討論等方法,但是對這些方法的應用只是限于局部或者皮毛而已,或者是授課教師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愛好摻雜一些新方法,很難滿足當下法學教育的總體需求。在法學實踐教學理念的指導下,法學實踐性教學方法必將逐漸取代傳統的講授方法,從而為法學教育的再次繁榮提供一個良好的平臺,也將帶動中國教育整體理念和方法的飛躍。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學教育中對新的實踐性教學方法的引進與探索主要有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診所式教學方法。一是案例教學法,它起源于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是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學的理念,采用新型法律案例教材,將學生帶入案例中充當法律職業角色,由教師引導學生開展自主探討性學習的教學方法;二是模擬法庭法,它是在老師的指導下,充分發揮學生的積極性,從案例分析與法律文書制作到開庭審理、合議宣判等環節都由學生完成;三是診所式教育方法,該法是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各法學院普遍興起的法學實踐性教學方式。我國多所高校目前已引進該教學法,開始實踐性教學的有益探索。
但是,對這些方法的深刻領悟和正確應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雖然很多地方院校也設有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但僅停留在表面,對于如何正確有效地使用這些方法開展教學,怎樣讓這些場所盡可能的發揮作用,還是與國外大學和我國知名法律院校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必須在實踐性教學理念的指導下,充分學習和掌握這些實踐性教學方法,并在地方院校現有的條件下培養一批能夠熟練應用實踐教學方法的老師,進而通過以點帶面的路徑,使得大部分課程和教師能夠在教學中正確合理的應用,從而提高法學教育質量,促進學生的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
3實踐性教學理念的價值及其與司法考試的契合性分析
3.1法學實踐性教學理念的價值法學實踐性教學理念的確立,對于地方院校法學教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首先,它順應了當下地方院校乃至我國整體法學教育的發展水平和條件。我國的法學教育以本科為主,本科生年齡小、閱歷淺、社會經驗缺乏,而法學本身是一門實踐性學科,因此,只有樹立實踐性教學理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讓教與學保持良性互動關系,培養出社會需求的人才;其次,它能夠更好地體現出法學學科的本質。法學專業學習不但要掌握基本理論,更要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學以致用。只有通過系統的實踐性教學,當學生走向社會從事法律職業或者與法律相關的職業時,才能夠更快更好地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實踐性教學又可以推動教學與理論的發展;第三,法學教育也是一種素質教育,它需要培養學生人文精神,特別是法律職業者特有的批判性和創造性的法律思維和人格。實踐教學在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同時,又通過學生對社會的進一步認識,引領其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從而培養出崇尚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創新意識和能力、身心健康的應用型法律人才。
關鍵詞:司法考試;法學教育;教改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5-0281-03
一、問題的提出
2002年司法部開始推行全國統一司法考試改革,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必須通過考試獲得司法職業資格。制度的設計使司法考試成為了一種職業準入測試,一種精英選拔式的篩選,其目的在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為建立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搭建平臺。2008年,司法部于報名條件中規定,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這一舉措將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關系變得更加密切,使通過司法考試獲得司法職業資格成為法學畢業生就業的重要砝碼,司法考試通過率的高低成為社會公眾評價法學教育的重要標準。至此,有關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關系的問題成為了法學各界關注的焦點,法學教育是否應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如何解決當前法學教育改革的困境?至今仍無定論。筆者認為,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在我國都處于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前進的階段,自身都存在需要改進之處,但二者的目標是共同的,即為建立我國法律職業的共同體而服務,為我國法治國家的建設培養、選拔人才。因此,二者必然應良性互動。進一步的問題是,良性互動的條件是什么?對于司法考試設立的職業準入標準是否科學、準確而言,現今學界存在不同的說法;但對于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的法學畢業生是否符合法律共同體建立的要求而言,答案卻肯定是令人失望的。因此,司法考試在客觀上對法學教育提出的挑戰是不容忽視的。法學教育如何利用教學手段更有效的培養學生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本品質和技能,如何為與司法考試良性互動創造良好條件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和迫切解決的問題。
二、司法考試影響下法學教育的窘境
我國法學教育盲目、過熱的發展狀況在實行統一司法考試之前,就已經受到了社會各界的質疑,特別是司法實務界人士反映法學院畢業生缺乏實踐操作能力,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勝任司法實務工作,往往需要較長時間的學習與適應期。當實行司法考試之后,其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已使法學院校倍感壓力。第一,從法學院畢業生的絕大多數考生并不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或者需要多次反復參加司法考試才能通過司法考試,而一些非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或社會在職人員反而能夠比較輕松的一次性通過。人們從多年司法考試中總結出來一個客觀的規律:博士考不過碩士,碩士考不過本科,法學本科不如非法學本科[1]。第二,司法考試培訓學校的涌現,對法學課堂教學產生嚴重沖擊。本科在校法學學生和家長將司法考試的重要地位強調的無以復加,對司法考試培訓班趨之若鶩。司法考試考什么,學生就學什么,除了司法考試考查范圍內的16門法學核心課程外,對其他課程置之不理。學生根本不聽老師講課,只是捧著司法考試書看,甚至請假去上校外輔導班,奔走于學校與補習班之間。第三,法學畢業生就業率過低。我國首部就業藍皮書——《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法學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此外,法學大類的本科畢業生工作與專業的對口率僅為47%,排名倒數第二,這意味著一半以上的法學大類本科畢業生沒有從事與法律有關的工作;而到了高職高專法律大類,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 [2]。以上種種現象使人們認為,司法考試是檢驗學生是否具備法律職業資格的準入性測試,法學畢業后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資格都無法獲得,足以表明目前的法學教育是存在問題的,是失敗的。
三、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影響的正負面觀點評析
現實表明,無論法學教育界是否情愿,司法考試在客觀上成為了檢驗法學教學質量的一個尺度。對此,法學界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響,由于司法考試本身存在的問題,是否能夠實現國家法律職業準入的制度價值尚有待檢驗,因此其不能作為法學教學改革的導向。
第一,學者認為,司法考試是一種新型的應試考試,一旦法學教育以之為導向,則必然重回應試教育的老路,造成法學教育發展的倒退。有學者認為司法考試在方式上和題型的設計上選擇題所占的比例太大,限制了題目的靈活性。使得那些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學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試成績變得相對容易。考試的成績主要是反映考生的記憶能力和對法律一些基本條款以及司法解釋的一些基本內容的掌握程度,而很難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斷能力等。一些未受過大學法律教育或未系統學過法學的考生,在通過幾個月的“背書”后,也能通過了考試[3]。
第二,當代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模式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而司法考試選拔的要求是“職業化、專業性、單一型”,二者存在著深刻的矛盾,不能盲目使司法考試變成法學教育的指揮棒,否則必將扭曲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方向。有學者認為法學教育,特別是法學本科教育應以素質教育為基礎,并與職業能力教育相結合,把法學教育單純定位為職業教育或素質教育均不合適。法學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一,法學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學教育是理論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實踐教育;其三,法學教育是關于法學領域中的“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關于法律領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學教育要培養的是法學家,而法律教育要培養的則是法律工匠。因此,中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更加寬泛,層次定位更加復雜[4]。
第三,法學院畢業生絕大多數無法從事法律職業,“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觀點實際上是假定了所有的畢業生都必須從事法律職業,并且都必須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這種假定當然是不成立的。對于將來不會從事法律職業的學生,法學教育將使他們具備不同于其他專業學生的特質和品性,他們需要按照一個法律人的要求去思維,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處理將來面臨的各類(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問題[5]。
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應該服務于司法考試,司法考試的導向性作用能夠解決現行法學教育的普遍性問題。司法考試在試題的設計上體現出了:“第一,注意以記憶為基礎的知識應用能力的考察”;“第二,注重刑法知識的深度理解(或者細節的精確性)與體系性的結合”;“第三,刑法試題體現出刑法解釋學與法哲學的統一”;“第四,刑法試題體現出知識的基礎性(通識性)與學術性的統一”;“第五,刑法試題體現了知識的理論性、學術性與趣味性、興趣性的統一”。以上五大特點證明司法考試在整體上體現了素質教育的理念,應當成為當前法學教育從應試教育走向素質教育的風向標[6]。
對于以上兩種不同觀點,筆者認為,任何一個法律類型國家中,現代法學教育在培養和造就法律職業精英素質方面都發揮著主導作用 [7]。對一個國家法律職業人員素質起關鍵作用的應是法學教育,法學教育水平的高低決定著司法考試參加者的素質和能力,也決定著未來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素質和能力。司法考試無法單獨完成選拔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標,因為無論何種類型的考試都無可能脫離應試的本質,司法考試也畢然存在由于形式所造成的局限性。因此,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的基礎和保障,沒有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學教育,司法考試也無法健康發展。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應起到良性促進的作用,而絕非是指引和導向。誠然,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嚴重脫節。教學方式以“說文解字”為主,倡導的案例教學的主要功能在于幫助學生理解消化法學概念和原理,而且只能形成短期記憶。實習環節和畢業設計流于形式,無法達到訓練學生的實踐能力的良好效果。但這絕非對法學教育全盤否定的理由,反而應是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進行觸動的體現,也是推動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四、司法考試推動下的法學教育方法改革思路
1.準確定位法學教育的性質
我國法學教育應是職業教育還是素質教育是中國法學教育界討論的重要議題,但至今沒有定論。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學教育的定性關系到法學教育方法改革的方向。筆者認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應是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結合,是以素質教育為基礎的職業教育。素質教育重在對能力的培養,而法學學生的能力要求是內在的共同職業信仰和思維方式與外在的解決實際問題的實踐能力的結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在《法學教育的規范要求和特色選擇》專題報告中也指出,法律人才應當有三個相同的規格要求: 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職業倫理;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識結構;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8]。法律技能的培養必須要納入到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其與我國法學教育的性質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法學素質教育應有之內容。無論法學教育界對司法考試試題設計有多少批評之聲,但司法考試注重考生法律實踐能力考察的宗旨無疑是正確的。因此,只有這樣定位法學教育,才能使我們培養出來的學生符合應用性人才的要求,才能提高法學本科畢業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
2.高度重視法學本科教學計劃調整
第一,法學本科教學在我國現階段不能取消。有學者曾主張在我國法學教育應借鑒美國做法,取消現行法學本科教育,將法學教育的起點規定為研究生教育,吸納各專業優秀的本科畢業生。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在我國現階段是不現實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我國在20世紀末曾經繼受美國經驗開始實施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制度,針對不同專業知識背景的本科畢業生展開法學教育。法律碩士區分與法學碩士,培養目標明確定位為培養應用型高級法律專門人才。但實行至今,效果甚微,法律碩士在教育制度上并沒有脫離于固有的傳統法學教育,雖然學生具有不同的專業知識背景,但對于提高其自身的法律職業技能并沒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在我國龐大的本科教育體系內建立適合新型的人才培養機制的教學體制。
第二,改革法學本科課程設置。考察我國法學教育現行的教學計劃,理論課程幾乎占滿了學生4年大學時光,而實踐課學時主要集中在10周左右的實習環節。這種教學計劃的安排必然導致學生高分低能。法律職業對于社會的重要程度常常被比做醫生,但法學畢業生的培養過程與醫學院的學生相比卻相去甚遠。我國醫學院校的學制是5年,第5年要在醫院進行實習,而且醫學教育正在進行7年制或8年制的教學改革,之后醫學學生將有一半的大學時間是在實習。因此,法學教學計劃應進行調整,增加學生實踐課學時。美國法學教育以職業教育著稱,各種法律技能性訓練貫穿美國法律博士課程始終。大多數學生完成法律博士教育后都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我國法學教育在堅持素質教育的前提下,對美國式法學教育的職業導向是可以借鑒的。
3.重點強調法學教學方法改革
傳統填鴨式的講授式的法學教學方法已受到了人們的一致詬病,認為其是法學院之所以培養出應試型畢業生的癥結所在。筆者認為,我們強調發展法學實踐教學,但并不等于完全拋棄我國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過猶不及同樣是錯誤的。大陸法系的基本屬性決定了我國法學教育的基本屬性,教師系統講述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比學生在實踐中摸索、總結法律原理和原則更具有效率。任何實踐性的方式都不能替代傳統的講述授課模式,其無法將大陸法系的理論性和系統性統統呈現在學生面前。但教授的方法應杜絕過去泛泛的講解,應加大理論的精準度和深度,增加學說理論的比較研究和前后知識之間、學科和學科之間的體系構架,真正的將大陸法系的知識體系性在學生心中構建。所以,法學實踐教學在整個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地位應是對傳統法學教育方法的修正和補充,而非完全對立。
其實在過去的若干年,我國法學教育工作者一直不斷地進行實踐性教學模式的探索,例如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畢業前實習等,但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探究其原因,關鍵在于這都是教師的個別探索僅是自下而上的行為,其自發性和隨機性對學生缺乏環境的感染,不能引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和應有的重視,因此難以循序漸進、達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加大法學實踐教學課時的基礎上,可以將實踐教學的基本模式采取階梯式的整體安排,將案例實驗教學的學時分散到各部門法教學環節,定為必修課;模擬法庭實驗教學應主要針對高年級學生,定為必修課;法律診所實驗教學應針對高年級學生,以選修課形式開設。這種安排主要考慮到實踐能力的培養需要具有階段性,需要與學生掌握的法學知識程度相適應,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種實踐教學方法的優勢。 而且必須注重實踐教學素材的獲取,為實踐教學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據統計,美國法律診所的個案總數遠遠超過了政府部門。在我國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與政府能提供的資源之間存在的巨大缺口,因此高校法律診所應與各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相接軌。對于符合援助條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優先考慮法律診所,將援助案件指派給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辦理,接受指派的教師對案件進行篩選把關,認為符合診所式教學要求并與學生現有能力相適應的案件,可由學生在教師指導下辦理;對于不符合援助要求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介紹至法律診所,由診所學生免費為當事人進行法律咨詢、提供所需法律服務,直至接受委托訴訟。
[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司法考試;法律職業
[中圖分類號]D9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5 — 0151 — 03
“法學院距離法院到底有多遠”,這無奈心酸的一問,折射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的現實,從2002年開始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從某種程度上彌補了法學本科教育的這一缺憾,然而不少法學院校開始步入另一歧途,把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大量刪減司法考試考查范圍之外的法學課程。筆者認為,此種觀點與做法是錯誤的,本文將從法學本科教育誤入“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歧途的背景入手,進而分析出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之弊病所在,最后將對如何構建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略陳管見。
一、法學本科教育誤入“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歧途之背景分析
眾所周知,法學專業再也不是熱門專業或者就業時的緊缺專業,就業難、找工作難成了學生和家長共同的心病,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情況已成為整個社會十分關心的問題。據《2012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11屆本科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率最高的專業門類是工學93.3%,最低的是法學86.7%;在2012年本科就業紅牌警告專業中,法學排名第二。法學畢業生就業難意味著法學教育“產品”的滯銷。在勞動用工市場化的今天,法學畢業生“滯銷”動搖了法學教育興盛的根基。那么,法學教育出現困境的根源是什么,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無非有兩大理由:第一,供過于求;第二,質量不符合要求,這兩大“滯銷”理由也恰恰反映出當前法學本科畢業生的現狀。
法學院校培養的學生,可能從事法律實務,亦可能從事法學教學或理論研究,然而當前的情況是,法學專業畢業的學生,連就業尚存在問題,何談從事法律實務、教學或科研工作。作為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的國家司法考試,無疑在法學本科教育身處窘境之時,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在校期間,法學學生如能順利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不僅獲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更重要的是將會有更廣闊的就業空間和發展前景,因此,司法考試對法學專業學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集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證于一體的國家司法考試,由于其難度較大,通過率一直較低①,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學畢生都很難理解,為什么經過了四年的法學專業學習,仍然很難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面對社會的種種質疑,身處尷尬境地的法學院校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開始將就業難歸咎于法學教育的培養方法問題,開始把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把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作為攸關生死存亡的頭等大事,甚至有些學者之間也相互進行論戰,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爭論持續不斷,觀點難以統一。教育圍著考試轉,向來是中國教育的一大特色,司法考試原本只是選拔法律專門人才的一種方式,近年來,已成為法學畢業生檢驗其法學專業功底的考試,如何正確處理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之弊端
首先,法學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司法考試命題的低水平”???勢必降低法學教育的整體層次,影響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法學教育有自己的任務和目的,通過司法考試并不是其唯一目的,甚至對于培養法學研究人才的各類法學研究所來說,通過司法考試根本不是其教學目的。“以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的導向,無疑降低了對法學教育的要求,也使各類原本有不同定位的法學院系被同質化,甚至有淪為司法考試培訓機構之虞”。從題型上看,我國司法考試的客觀性命題有450的分值,約占司法考試總分的75%,而最能考查學生綜合法學理論素養和邏輯思維分析能力的主觀題僅占了25%;從考查的知識點看,單純的記憶性法學知識占有相當多的分數,以至許多記憶力好的非法律專業學生經過短期突擊式復習,也能屢屢輕易得手;從考查的學科數量上看,我國司法考試可謂全球之冠,有14門法學科目之多,過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試,使得命題考點極其分散,以致許多學科的命題一直停留在淺嘗輒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學者稱司法考試僅僅是“匠人考試”。
另外,在信息高度發展的今天,法律條文極易通過網絡獲取,單純講授法學知識在法學教育中的地位已不再重要,而司法考試過多地注重考查法條知識,此種檢測方式日益受到質疑。富勒說過,“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體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訓練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因此,司法考試高度依賴標準化命題的方式,使得“背功”能力強的學生在考試中戰無不勝,而把那些具有良好素質、適合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優秀法學人才拒之門外,司法考試的此種模式長期實行下去,不僅背離了考試的目的,同時將會對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產生久遠的不利影響。
其次,法學本科教育以通過司法考試為導向,顯然是在提倡應試教育。法學院校培養的學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還應同時具備法律人的法律思維與法律邏輯以及評價各種問題的能力,從而能夠主動地,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創造性地司法。無論持不同觀點的人是否承認,一旦法學本科教育以通過司法考試為目標,那么,整個教育的應試性勢必居于突出地位,“司法考試不可能脫離應試的本質”。一切與司法考試無關的課程,在實際教學中勢必會被弱化,而應試技巧方面內容的講授,則會占據教學的重要地位。也許有人會提出,通過改革司法考試,可以使其避免成為應試教育的產物。但是,只要將考試作為目標,無論如何調整考試范圍,也改變不了教學工作圍繞考試結果展開的命運,應試教育的模式就不可改變,畢竟應試教育與素質教育是兩個完全相反的方向。“假若未來司法考試作為職業準入規制手段,特別是作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角色得到進一步的加強,那么,它對法學教育產生的消極影響也會愈加深重:它會迫使法學教育的主流遠離具備真才實學的高素質法學人才的培養目的;迫使法學教育的主流為了保持畢業生的高比例的司法考試通過率,而有意忽視當下社會對法律服務做高度專業化和多元分層的要求”???。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教學模式,對法學本科教育是災難性的,有悖于大學教育的本質與初衷。
最后,從性質上看,司法考試僅僅是“選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法律專門人才”的資格考試,而不是法學思維分析能力和理論素養的考試,法學教育所具有的多功能性是司法考試所無法比擬的。法學教育具有“傳遞與創新法律知識;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養成和改善法律思維方式;培育法律職業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眾多功能與價值,法學院校在課程設置與教學方式上,較注重法學理論素養的培養,而司法考試不具備像法學本科教育那樣全面的功能,其只能考查出學生的部分法律應用能力,無法檢測出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因此,司法考試不應動搖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性地位,以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作為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不科學的。
當前,一些法學院系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將其通過率作為教學質量的衡量標準之一,甚至作為法學教育的目標,把教學重心轉移到與其有關的課程上,以司法考試大綱為藍本修改與制定教學計劃,對法學核心課程的開設有所側重,增加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課時量,削減小部門法的課時量,取消部分與司考無關的課程,為追求好的考試成績,在實際教學過程中亦注重司法考試題型的練習。更有甚者,部分法學院校力求通過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來提高影響力和知名度,并在招生中作為優勢進行宣傳以求獲取優秀生源。在此種法學教育背景下,法學專業的學生必然會在學習過程中更加注重司法考試分數比例高的科目,對于分數比例低的科目則會喪失學習的積極性,盡量少花或不花時間學習。因此,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雖培養了學生的應試與記憶能力,但加重了學生參加考試的功利色彩,降低了學生擴展閱讀法學專著與論文的興趣。長此以往,勢必影響學生法學知識框架的構建,導致法學基本功不扎實、法學邏輯思維不嚴謹,削弱法學素養的培育。
三、建構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之良性互動關系
法學本科教育不能也不應以司法考試為導向,純粹的司法考試制度難以實現國家選拔高素質法律人才的目標。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應通過優勢互補,協調發展,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兩者是有機統一的,一方面要求法學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試的規律與本質,以司法考試為契機,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考試重視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實際,聯結好與法學教育現狀的關系,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實現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動。
(一)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改革與完善我國法學本科教育
1.以司法考試為契機,順應時事,重新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目標。關于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其一為職業教育說;其二為精英教育說;其三為通識教育說。???筆者亦認為,鑒于法學教育的分層以及社會對法律人才的多樣性需求,應定位為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學術型人才為輔的通識教育更為妥帖,而不應以通過司法考試作為其目標。遍觀世界各國法學教育,都非一個階段完成,其共同點在于都將法學教育分為兩個階段: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前者主要培養學生在人文社科基礎上構建法學的知識體系,后者主要是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無論如何,優秀的律師或法官是無法直接從法學院校中生成的,需要在律師事務所或法院中長期磨煉,法學教育對于實踐性法律人才的培養確實鞭長莫及、有心無力”。畢竟不是所有法學畢業生都能從事與法律直接相關的工作,事實上,我國大部分法科生都未能真正從事法律職業。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我國對法學畢業生的需求逐步多層次化、多類型化,相應地,法學教育也應滿足畢業生即將從事多種不同工作的思維方式和知識結構之客觀要求,而不應只是盯在過關司法考試的需求上。法學本科教育應具有教授或培育“信息型知識、言辭文書技術、法律方法和倫理信仰”等多方面功能,重視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和現象的相互關系,重視法律思維的訓練,這才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學術型人才為輔的通識教育”所具有的當然內涵。
2.適當兼顧司法考試,改進法學教學方法,嘗試法學理論教育者與實務家共同授課、聯合培養的方式。傳統法學本科教育以課堂講授為主,主要是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抽象議論等,基本上停留在理論分析、法律詮釋層面上,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色彩濃厚,法律實務知識與操作技能方面的培養相當缺乏,以致許多法學院校的畢業生因未學習到法律職業者所需的基本技能,一旦走上職場仍需從零開始。改革后的法學課堂教學,應多重視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教學法等實踐性教學方式,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家授課,既有利于學生理論的提升,也有利于學生對法律實務的操作,二者相得益彰。另外,在授課過程中,亦可有機融入司法考試的部分內容,適當通過講解有爭議的試題,向學生展示法律解釋學的基本技巧,培養學生獨立判斷、推理的法律思維能力。但要避免以司法考試為導向,將其當作教學指揮棒,一味逢迎司法考試,甚至將其通過率作為法學本科教育成功與否的標準。
哈佛大學法學院自19世紀就引進案例教學,將上訴法院的判決匯編成冊作為教材,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內容包括各種判例及其所作注釋、所提問題、所附論文及所列參考文獻等,教學與考試主要圍繞這些判例進行,學科設置和課堂教學主要通過研究判例以掌握法理與法條,同時培養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一樣思考、分析和處理問題,其考試內容與方式,主要是判定考生是否具備法律職業所必需的知識和綜合實踐能力。我國曾于2002年召開過關于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國際研討會,期望引進此種教學方法,但到目前為止,真正開展診所式法學教育的法學院系并不多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最早成立法律診所,通過開設專門的診所教育課程,實現了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知識和執業技能的培訓,同時又為法學學生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平臺,可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這些作法值得我們學習、參考與借鑒。
因這些年法學教育迅速發展,學生數量急劇增加,師資力量顯得相當缺乏,同時基于評職稱的要求,法學教師更多地注重科研,對法律實務問題缺乏相應的實踐。如果法學專業教師本身尚未獲得法律實踐技能,缺乏法律實務知識,就不可能培養出適應社會要求的法律實務人才,在法學實踐教學環節中,也無法實施有效合理的措施。因此,法學教師也應不斷充電,提高自身的法學理論水平與法律實務能力。世界一流的許多大學如美國的哈佛大學,英國的牛津大學、劍橋大學等,其法學院教授都會從百忙之中抽出一定時間從事具體的律師實務工作。
(二)在法學教育基礎上改革與完善司法考試制度
1.消除“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我國司法考試應分兩次進行,第一次為全國統一筆試,第二次為口試,即在考生通過第一次考試之后,并在法院、檢察院等法律實務部門實習1年后進行,促進司法考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當前的司法考試模式,低能高分現象突出,在一些從未接觸法律實務的在校生身上,此種現象體現得尤為顯著。增加口試內容,可以考察學生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及法律思維能力,彌補某些考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會背不會說,甚至“一問三不知”的缺陷。“法律技術乃一項論辯、對話的技術,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的法庭辯論或法庭審判效果之優劣,主要取決于他們是否具備高水準的法律功底及口頭表達能力。”從國際趨勢看,不少國家都實行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例如,德國法律職業人員的選拔要經過兩次嚴格考試,而且都采用口試筆試兼試的方法,兩項全部通過的人員方能成為“完全法律人”,才可以申請從事法律職業工作。
論文關鍵詞 法學教育 實踐性教學 反思 誤區
自從2002年法學本科畢業生在全國214個學科專業中就業率排名倒數以來,我國法學教育的反思一直是個熱門問題。專家學者普遍認為法學畢業生就業難的根本問題在于法學教育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學者紛紛主張引入實行實踐性教學以改進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一時之間診所式教育、模擬法庭、案例教學等等西方法學教育的方式紛紛被引入我國,并被一些學者視為醫治我國法學教育病疾的靈丹妙藥。筆者認為我國法學教育確實存在問題,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對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的過程中,又產生了很多新的誤區,如果不對這些問題進行析正,就無法找出我國法學教育根本問題之所在,更無法從根本改變目前法學教育就業難的尷尬局面。
一、就業難的認識誤區及其析正
有學者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認為我國法學教育就業難一方面是因為法學畢業生在數量上供過于求;另一方面是因為法學畢業生的在質量上不符合市場的要求。豍那么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
(一)法學專業人才供過于求的誤區
隨著法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不斷凸顯,法律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也都不斷提高。基于法治經濟發展的這種預測,大量的高校開設了法律專業,大量的學生選擇了法律專業。這一行為就使得法學專業畢業生在短時期內激增。那么究竟社會需要不需要這么多法學畢業生呢?
事實上,我國中西部地區法律人才仍很稀缺。中國廣大的西部地區,法律援助資源嚴重匱乏。由于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和受當地惡劣自然條件影響,目前仍有213個貧困縣沒有律師為當地百姓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豎我國西部地區也出現過法官荒的局面,曾出現過甘肅一縣級法院僅四名法官的尷尬局面豏。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武斷地說目前我國法律專業畢業生供過于求尚不完全合適。我國法學畢業生的過剩只是一種相對的過剩而非絕對的過剩。
(二)法學教育質量差的誤區
提到我國法學教育的質量問題,有的學者引用一位法院院長的感慨:“名校法學院畢業的博士、碩士審理案件還不如軍轉干部”。豐從而認為我國法學教育的質量問題才是問題的關鍵。但是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極其偏頗,軍轉干部比大學畢業生強的地方,就是他們具有社會經驗,如果說他們審案子比大學畢業生強,只能說明在我國審判的過程中需要的社會知識要多于法律知識,而這無疑不是一個法治國家應有的現象。事實正好相反,由于競爭的激烈,司法考試與公務員考試保證了法律工作人員的素質,所以單純就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說,素質是越來越高的。
筆者認為,應當理性看待就業難問題,一方面法治經濟的發展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潛在的機遇,另一方面就業市場與方向的變化,也使我們的法學教育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法學畢業生就業觀念的誤區加劇了就業的難度。各大高校基于市場經濟的需求而擴大法學專業的招生。就業時,畢業生卻只將目光盯在公檢法這些司法、行政單位中,認為只有到這些單位就業才是真正的對口,否則就是資源的浪費。事實上,基于市場經濟產生的對法律專業的需求更多的是存在于企業中,而大部分學生選報法律專業是沖著公檢法司等有保障的工作而來的,因此學校擴大招生的初衷與畢業生就業觀念之間產生了差異,畢業生就業觀念的誤區,才是就業難的根本原因。
二、實踐教學定位誤區及其析正
傳統教育將法學教育定位為通識性的教育,在教學方法上重理論,輕實踐,從而使我國法學畢業生實際操作能力差,適應社會慢。豑在此前提下,不少學者認為目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定位失當,應當進行改革,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法學教育的定位確實存在問題,但是在對其反思的過程如果將大學教育單純定位為職業教育或者取消法本教育則又進入了另外一個誤區。
(一)大學教育是否應當是職業教育
從現代教育的真正含義來看,德國哲學家雅斯貝爾斯認為理想的教育除了知識內容的傳授外,還要傳授生命內涵的領悟、意志行為的規范,并通過文化傳遞功能,將文化遺產交給年輕一代,使他們自由地生成。豒教育注重的是對人的綜合能力的培養和潛在能力的開發,專業知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僅僅把教育單純地當作實用的手段和學習認識的過程,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從職業教育的概念及特征來看,職業教育從其產生以來都是作為一個與高等教育并列的教育階段而存在的,兩者的差異性決定了兩者不能相互取代。若將大學教育等同于職業教育,教育便失去了它的本意,因此大學教育不能定位為職業教育。
(二)法律職業所需技能是否都需在大學教育中完成
法律職業對其從業人員素質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應當掌握法學學科體系的基本知識。第二,應當具備法律職業者基本的職業素養。第三,進入法律職業后還必須具備從事這一職業的基本技能,解決問題的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調查事實的技能等。
就世界范圍來看,法學教育一般是分階段進行的,通常將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分開進行。而我國的法律結構更接近于大陸法系國家,但是在我國卻不存在與其他國家相類似的職業教育階段。如果將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重任都交給法學本科階段完成不僅不利于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而且就我國目前的教育結構現狀來說,是難以實現的。將法學教育的前兩個任務交由法學本科階段來完成是較為適當的,即通過大學四年的學習,首先要使學生掌握法學法科體系的基本知識,其次,要使學生具備法學執業的一些基本素養,至于具體的執業技能,應當由另一個專門的階段來完成。因為,法學院的教育無論如何也無法替代職業教育提供的那種訓練。很難指望通過改革,讓大學承擔起職業教育的任務。因此,目前我國本科法學教育應當定位為通識教育+基礎職業教育,學生在掌握法學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再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職業素養,而具體的法律技能的培訓則交給其他專業機構獨立完成比較合適。
三、我國法學實踐教學可行路線之選擇
在將我國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定位為通識教育+基礎職業教育的前提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中實踐教學的地位也一目了然。為了找到適合我國國情的實踐教學方法,必須明確我國法學實踐教學的障礙,在此基礎上才能對癥下藥。
(一)我國法學實踐教學的障礙
目前,我國法學實踐教學存在的約束條件主要有兩個:第一,物質資源投入不夠。要推進實踐性教學,資源的投入是必須的。然而,最初許多高校紛紛開辦法學院的原因之一在于現在法學院的開辦成本低,法學院的建設不需要建設實驗室,只要幾間教室,有幾個法學教師,招一批學生就可以開辦。因此,大部分法學院校無法從資源上保證法學實踐教學的開展。其次,教學人員實踐水平不足。法學教育的問題最根本的是師資的問題。要推行實踐教學,首先要有一批具有實踐能力的老師。但是在目前的體制下,社會對高校是以教授及其科研成果的數量為標準考評的,同樣學校對教師能力的考評也是以其理論科研能力為準,高校教師出于理性人的考慮必定放更多精力在科研上,這種純粹的理論性的研究也必然難以滿足實踐性教學的需求,因此,如果不對高校評價體系進行根本性的改革,要求教師本身重視實踐能力、具有實踐能力不太可行。
(二)實踐教學可行路線之選擇
針對我國實踐性教學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較為有效的方法是將實踐教學與法律實務部門聯合起來,將與法學實踐有關的社會力量整合起來,為高校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