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4 13:24:49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礦產資源稅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綜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2
礦產資源對我國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隨著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日益增長,而我國現有的礦產資源儲備總體來說是總數可觀,人均擁有數量卻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年以來,礦產資源進口的數量不斷增大,對外依賴程度加大。因此,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開發成為了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礦產稅費制度的合理建立對此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嘗試梳理目前對我國礦產資源稅收制度的研究的情況,尋找我國稅收制度的缺陷,期望對于我國完善礦產資源稅費計價模式有所幫助。
一、我國資源稅費制度的研究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費計價主要是由一稅四費兩價款以及兩個行政事業型收費[11]組成,目前國內主要爭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進行研究。主要觀點有三種:
第一種觀點:取消補償費和資源稅,代之以權利金。高兵,王麗艷(2006)[1]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本質都體現了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實現了所有者的利益,故可以合并成為一種稅,并且使用國際通行的名稱“權利金”。李鳳,汪安佑(2010)[2]認為由于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本質都是從量計征的,因此都是國家所有權的利益實現形式。與權利金本質相同。譚旭紅等(2006)[3]認為資源稅不屬于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范圍,故失去其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應改為在理論依據上更為合理的權利金。趙文杰(2010)[4]認為資源稅不具備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而資源補償費作為國有資產收益應當納入國家預算,而其實際用途不當,大多用于資源勘查支出,因此并沒有體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因此,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都是名不副實,且二者在稅理上重復,故應將兩者合并成為權利金。這樣可以減少納稅環節,是企業和國家都得到收益。
第二種觀點;將補償費改為權利金,保留資源稅。樊軼俠(2010)[5]認為資源稅的設置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礦產資源補償稅費的設置目的是保證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為了避免被誤解為重復征稅,應廢除礦產資源補償費改用國際慣例權利金,資源稅進行保留,并提高資源稅的稅率,以此來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陳文東(2006)[6]認為將現有級差地租的成分和絕對地租的成分從資源稅和資源補償稅中剝離出來合并成為權利金,廢除資源補償費,對于資源稅進行重新定位,從原來的級差調節中跳脫,在可持續發展觀念中找到新的定位,著重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的補償。歐陽榮啟(2011)[7]提出資源補償費在用途上與礦業權價款出現了沖突,故應廢除,但是礦業權價款在礦業權去的過程中只是部分實現了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另一部分的權益要由資源稅來實現,因此建議保留資源稅。
第三種觀點:保持現有的稅費分離的高珊珊,孫超(2009)[8]認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都不屬于亂收費,不應被取消,在相關法律進行修改以前,維持現在的稅費分離更為合適。郭艷紅(2009)[9]認為對采礦權證持有者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于其具有絕對地租性質,故可以實現資源的有償開采;而資源稅屬于超額利潤稅,對條件優越礦征收資源稅,可以調節級差收入,有利于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使采礦者平等競爭。干飛,賈文龍(2007)[10]認為短期內仍會保持稅費并存的制度,因為現存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定了資源開采過程中的利益博弈的規則,同時也制約了其發展演化。汪峰(2007)[11]認為資源稅和補償費的性質、歸屬和作用各不相同,各自改革的方向也不相同,兩者不可偏廢。在準確定義兩者的屬性的基礎上,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二、我國稅制中存在的問題研究
現行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有許多不足。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源稅無法體現調節級差收益的最初目的。資源稅自1994年起實行從量征收,意味著不論企業盈虧一律征收,偏離了“調節級差收入”的初衷(李安東,2011)[12]。現行的從量計稅依據與資源儲量、回采率、資源價格等指標不相關,容易使企業在資源開采過程中“采富棄貧”,造成大量積壓和浪費(張彥平等,2008)[13]。另外,稅額大小不能隨著資源價格的漲落而發生變化,無法反映資源的真正價值,稅幅差只有幾十元,不足以反映不同地區的礦產資源的級差收入(殷愛貞,李林芳,2011)[14]。
關鍵詞: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法;權利金
一、我國礦產資源稅費現狀
礦產資源稅費是對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專門征收的稅費,不包括對各行業普遍征收的稅費(如增值稅和所得稅等)。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是調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各相關經濟主體間利益關系的財政稅收制度,既包括具體稅費項目的設置、定性、計征方法和征管制度,也包括稅費收入的分配與使用制度。資源稅總體的改革思路是提高稅負,增強資源稅的調控力度,使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內部化,促進資源開采的合理有序,建立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維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實行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
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源稅費關系混淆,理論體系不合理
開征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調節礦山企業因資源的稟賦、開采條件等不同造成的資源級差收入,來促進礦山企業公平競爭,使礦山企業在較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礎上開展公平競爭,促使礦山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而1994年稅改把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實行普遍征收,這時,資源稅已不再是單純地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根據資源的所有權來取得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資源稅既具有原有的調節級差收入的性質,還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如此看來,當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稅”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況下,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在性質和作用上已基本趨同。這不僅與稅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稅收與資源資產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混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
(二)礦產資源稅費水平低,與征稅目的相違背
我國于1984年開征資源稅,1986年和1994年先后又進行了改革。但我國資源稅長期存在著一個突出問題,即稅負過低,直接導致我國本來就稀缺的資源被浪費,自然環境受到很大的破壞。《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而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從價計征。補償費費率最低是1%,而最高也不超過4%。這與發達國家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權利金占銷售收入的10%左右相比,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太低。
(三)計征依據不合理,造成資源浪費
我國目前對資源稅是從量定額征收。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量,資源稅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采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首先,這種征收方式對于大多數生產成本、開采難度和環境相差較大的資源來說稅收的高低與由于資源差異造成的級差收益嚴重脫節。從而必然造成不同探礦、采礦企業之間的利潤分配的不均衡。其次,現行稅率標準與資源的稀缺性、效用性、地質條件、區位運輸條件等因素沒有建立起必然的依存條件,應納稅額與價格變化相脫離,國家并未由于資源價格上漲而多收到稅,資源稅收入增幅較小,占全國稅收收入總量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趨勢。最后,這樣的計征方法其實是在鼓勵企業對礦產資源的盲目開采,定額稅率的稅額也很低,難以起到真正保護資源、節約資源的目的。
(四)資源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我國20世紀90年代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種經濟體制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讓市場作為調節資源配置的一種基礎性方式,從而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我國逐漸建立起來的礦業權市場是一個國際化程度很高的市場,礦產品價格的變化幅度相對較大。國家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結合市場狀況,及時調整補償費率。但資源補償費征收十多年來,我國礦產品價格水平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而補償費率始終未作調整。近年來,隨著煤炭、石油等資源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上漲,資源產品的收益成倍增長。但由于資源稅實行的是定額稅率,增加的收益幾乎全部落入企業和個人的手中。而在我國,根據憲法的規定礦產資源是歸國家所有的,國家理應在利潤分配時有自己的一席之地,漲價收入理應歸公,歸全體國民,而目前的稅費制度扭曲了資源收益分配的機制,亟需改革。
三、解決方案
設計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必須堅持以地租理論為指導,根據不同稅費的經濟分析,吸收國外行之有效的各項做法,使之盡可能與國際結軌。同時我們還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充分考慮改革方案的現實可行性。
(一)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改革設想第一階段方案一
第一階段采用第一方案,即基本保持現有“費”、“稅”體系總體不變即保留補償費、資源稅征收名目。為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資源補償費仍按現在方法征收。為保證地方收益在過度階段不下降,減少改革阻力,保留資源稅的名目。但必須做好“正名”、“明義”的理順工作,對現有“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進行必要調整。
首先,明確“資源補償費”是國家基于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征收,其權利主體是國家。因為“資源補償費”的實質是絕對礦租,而絕對礦租只能歸所有者國家來收取,在概念上和法律關系上不能混淆。
其次,礦山級差地租應歸國家所有。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不僅要得到固定的礦山地租――礦產資源補償費,同時要憑借其所有權參與礦產資源開發產生的超額利潤的分配,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
再次,要改變傳統的資源稅征收方式。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資源稅征收辦法有從量稅、從價稅、比例稅、累進稅四種。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從量定額征收。這種征收方式的優點是只要企業開采了一定量的礦產資源,就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量的資源稅。但是,礦產資源的價格是隨著市場不斷高低變化的,而且由于資源的稀缺性、有限性,礦產資源的價格在將來是必然要上漲的,所以,為了保證國家從礦產資源上真正取得應有的利益,應該建立一種從價征收的體制,讓稅收和價格掛鉤,從而更好地發揮資源稅對不同利益主體的調節作用,防止礦產開發行業的超額暴力利潤。這樣的調整,還可以更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平衡資源質量差異造成的收益差別,使開采優質資源的企業多納稅,開采劣質資源的企業少納稅,從而實現利益平衡,建立稅收調節的公平機制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改革設想第二階段方案二
本階段改革的重點在于“資源補償費”與“資源稅合并”,其實質是“兩租”(絕對礦租和級差礦租)合一。
合并理由為:第一,資源稅名不正,不符合稅收“三性”。資源稅是基于財產所有權的征收,不是基于國家政治(行政)權力的征收,不具備稅收的強制性;資源稅征收標準隨市場環境變化經濟調整,不具備稅收的固定性;國家征收資源稅的征收是以讓渡礦產資源的開采權、消耗礦產資源為代價的,不具備稅收的無償性。因此資源稅名不副實。第二,資源補償費名不副實。資源補償費作為國有資產收益應當納入國家預算,但根據財政部、地質礦產部、國家計委聯合發出的《礦產資源補償使用管理規定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支出預算的70%),并適當用于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濟補助預算”。事實上坐支挪用現象嚴重。可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實際用途不當,沒有體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礦產資源補償費名不副實。第三,現行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都是基于資源所有權的征收、存在重復征收。資源稅費合并,加強稅收征管。如前所述,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在稅理上是重復的,應將二者合并。可以考慮將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統一管理,既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促進礦業發展,又避免了政出多門、管理失控、滋生腐敗等問題,可以實現政府和企業的雙贏。第四,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合并征收與國際接軌、簡單易行。合并權利金項目的資源稅費中國的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等資源稅費基本都是國外的權利金(絕對地租),但是在中國卻將簡單的事情復雜化,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給操作帶來很多麻煩,因此應將屬于權利金的稅費項目合并,統一稱為權利金。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收費項目都由資源開采企業繳納,合并為權利金后的納稅主體沒有改變,不同的只是繳納環節和征收部門減少,它符合簡化稅制、公平稅賦的原則,對國家和企業都是雙贏的現實選擇。
參考文獻:
1、侯曉靖.從黨的十七大報告看我國資源稅費的改進[J].生態經濟學術版,2008(1).
2、張文駒.礦產資源應當實行“稅改租”[J].中國企業家,2006(7).
3、徐瑞娥.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研究綜述[J].經濟研究參考,2008(48).
4、葉建宇.淺談資源稅“稅費合一”[J].科技資訊,2006(34).
【關鍵詞】 礦產資源; 資源稅; 稅制結構; 國別差異
中圖分類號:F06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28-0101-06
一、廣義礦產資源租視角下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
礦產資源是作為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其稀缺性隨著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而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租是社會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需求不斷提高給礦產資源所有者帶來的發展紅利,本質上是社會剩余價值通過市場機制向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轉移。在現實社會中,礦產資源所有權與開發經營權通常是分離的,因此不論礦產資源所有權是國有還是私有都不能保證全社會公平分享礦產資源紅利,以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因此,從收入公平角度出發,由政府通過礦產資源稅形式獲得礦產資源租金收益,在全社會進行合理分配就是一種不失公允的選擇。礦產資源稅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工具就是對包括礦產資源租在內的礦產資源收益進行的再分配調節,其目的在于規范政府所代表的社會利益與礦產資源所有者、投資經營者以及消費者之間的各種利益關系,實現政府公共政策目標;同時,通過礦產資源稅實現政府對礦業生產開發與經營的干預,調節因市場失靈而帶來的價格波動,優化礦產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一)礦產資源稅與礦產資源租
狹義的礦產資源稅一般表現為礦產資源租的實現方式或再分配調節方式。在礦產資源屬于私人所有時,國家對資源所有者的礦產資源租金收入征稅,所調節的全社會利益與礦產資源所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礦產資源租的再分配調節。在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產權制度安排下,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應獲得全部礦產資源租,此時無論是礦產資源稅或資源費都是礦產資源租的實現方式和礦產資源收益的再分配調節(因此,本文將政府無論以費或是以稅形式獲得的礦產資源收益統稱為礦產資源稅),調節的是政府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與投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顯然,狹義的礦產資源稅由礦產資源租決定,因此,在礦產資源稅的設計上,就要考慮到礦產資源租及其變動的決定因素。一般地:
礦產資源租=礦產品價格-礦產品生產完全成本
其中,礦產品價格由礦產資源市場供給與需求決定或由政府確定;礦產品生產完全成本,包括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投資支出,開采生產作業成本以及礦產資源開采者所應得的資本合理利潤。在短期內,礦產生產完全成本又可分為變動成本(或邊際成本),加上作為不變投入要素所獲得的支付即準租金。因此,有:
礦產品價格=礦產資源租+準租金+礦產品生產邊際成本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租在采礦權競爭市場上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確定,通常一個礦區礦產資源租的大小由礦產資源品位、豐度、開采條件、礦區交通便利性和礦產品市場價格預期決定,不同生產條件礦區的礦產資源租呈現級差性。對礦產資源開采者征收具有反映礦產資源租價值級差的礦產資源稅,不僅能夠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與經營投資者利益關系,還能促進不同礦產資源經營者公平競爭。另外,由于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品價格存在與經濟周期相輔相成的長周期波動現象,礦產品價格會較長時期在高位運行,繼而又較長時期在低位運行。礦產資源價格的長周期波動,會導致礦產資源租的長期變動,從而導致礦產資源所有者與投資經營者利益關系的變動。從收入公平分配的角度出發,礦產資源稅要能有效調節礦產資源租金的長周期變動。即在礦產品價格高位運行時,政府要通過提高礦產資源稅率或征收暴利稅的形式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產資源經營者所獲得的暴利收入(壟斷經營租),在礦產資源非國有產權存在時,暴利收入可能為資源所有者和經營者分得,則國家征收暴利稅調節的就是:全社會利益與礦產資源利益集團,包括所有者與經營者,甚至包括礦業工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礦產品價格低位運行時,政府就要通過適當降低或減免礦產資源稅、甚至以公司所得稅優惠的方式,鼓勵礦業企業繼續經營和投資開發礦產資源,以保障礦業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所調節的是全社會利益的經濟平穩發展與礦產資源生產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二)廣義礦產資源稅與廣義礦產資源租
礦產資源開發生產會帶來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等負外部性。從全社會角度來看,礦產品生產成本應包括由生產者承擔的生產者成本和由社會承擔的社會機會成本。按庇古的外部性理論觀點,政府必須通過征稅或其他形式,令礦業企業支付其生產活動所消耗的生態環境等公共資源租金,將外部成本內在化。另外,礦業企業還必須以通行稅和礦業專項稅等形式,補償政府為全社會和礦業提供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成本(作為礦產品生產社會機會成本的一部分)。與社會機會成本補償相關的稅收,調節的是礦產資源所有者、開發經營者與負外部性相關利益者和全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
礦產品價格=礦產資源租+社會機會成本+生產者成本=礦產資源租+公共資源租+(準租金+邊際生產成本)
公共資源租,生產經營者獲得的準租金和可能的壟斷經營租,都是礦產資源價值的轉移,是廣義視角下的礦產資源租:
廣義礦產資源租=礦產資源租+公共資源租+準租金+壟斷經營租
顯然,政府向礦產資源所有者以及礦產資源生產經營者征收的,調節廣義礦產資源租分配的各稅收,包括礦業稅和通行稅,就是廣義礦產資源稅。
(三)礦產資源稅制結構
作為調節全社會利益與礦產資源所有者、礦產資源生產經營者利益關系的礦產資源稅,應從廣義礦產資源租內涵角度出發,調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所涉及的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顯然,廣義的礦產資源稅不可能由一種資源稅來實現復雜的礦產資源利益關系調節,必須由調節不同利益關系、實現不同公共財政目標的多種資源稅來共同完成。
將調節不同利益關系、實現不同公共財政目標的各種礦產資源稅,總稱為礦產資源稅制結構。一般來講,稅制結構包括:(1)從國家全部財政稅收而言的稅收種類結構。(2)同一種類的稅種結構。(3)稅種要素,一般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規定等。
因此,本文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包括:(1)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與全社會利益關系的礦產資源稅。(2)政府為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支持礦業經濟活動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成本補償性質的礦業專門稅和一般通行稅。(3)維持礦業和國民經濟平穩發展的稅收優惠措施。
二、主要礦產生產國礦產資源稅制結構
世界上各國基于本國國情建立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千差萬別,但對我國礦產資源稅改革有借鑒和啟示作用的顯然只能是主要礦產資源生產國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本文選取美國、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和俄羅斯等世界主要礦產資源國,分析其礦產資源稅制結構以及演變過程。
(一)美國
美國礦產資源豐富,既是礦產品生產大國,也是礦產資源消耗大國。美國土地歸聯邦、州政府和個人三方所有,憲法規定地下礦產資源歸土地所有者擁有,因此美國的礦產資源歸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個人所有。擁有礦產資源權的地方和聯邦政府并不直接參與經營,而是通過市場機制將其礦產開發經營權讓渡給私人或企業,由他們進行投資經營。私人企業通過公開招標程序獲得礦產開發權和經營權,進行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生產活動。在私人及州屬土地上進行勘探開發活動時,由各州立法并進行管理。美國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包括:
1.礦產資源租及其再分配調節
礦產資源租構成:(1)礦地租金,紅利和遞延地租,一般按礦區面積征收。(2)權利金,即礦區使用費,是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或礦產資源租的主要實現方式,按礦業企業收入或者礦產品價格的一定比率收取。美國對聯邦土地上可租讓礦產的權利金費率為:石油、天然氣、煤炭(露天礦)為12.5%,地熱為10%~15%,其他礦產多為5%。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實行根據油價長周期波動和不同礦區生產條件進行適當調節的從價權利金機制,石油權利金費率最高曾達到25%。資源國有相當于對資源租的100%征稅,美國聯邦和州政府均擁有一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政府通過所有權權益得到的礦產資源租就等同于對全社會礦產資源租收益的稅收調節。此外,美國還通過個人所得稅、財產稅或遺產稅等通行稅形式,對私有礦產資源租進行再分配調節,以使全社會能夠共享礦產資源租收益。
2.礦產資源稅
(1)資源稅:美國許多地方政府會對開采煤炭、石油、天然氣和其他礦產資源的行為征收具有采掘稅或礦業稅性質的資源稅,從價稅率為1%或2%。(2)暴利稅:美國自1979年6月1日起放寬價格管制,針對石油公司所獲得的超額利潤于1980年2月2日對國內生產原油征收暴利稅,1991年底取消,但近期美國國會又在考慮征收暴利稅。
3.環保型收費
(1)廢棄礦物土地收費。出于環保考慮,對地下和地表礦產按每噸0.315美元的標準征收廢棄礦物土地費。(2)超級基金。它是一種環保型基金,主要用于治理全國范圍內閑置不用或被拋棄的危險廢物處理場所。
(二)加拿大
加拿大是出口驅動型的礦產資源大國,其國家制度、資源產權制度和礦業體制與美國基本上類似,但礦產資源稅制結構與美國的不同之處在于:
1.實行彈性權利金費率靈活調節
以安大略省為例,自2007年3月22日起,該省鉆石礦業實行按利潤比例繳納的權利金制度。具體鉆石權利金由以下計算結果的最小值確定:(1)某一財政年度凈產出的13%;(2)某一財政年度的凈產出在1 000萬美元以內不用繳納權利金,1 000萬美元到4 500美元之間按5%~13%的累進比例征收,4 500萬美元以上者按14%的比例征收。實行彈性而靈活的權利金能夠有效照顧多方訴求,既可充分實現資源所有者權益,又可鼓勵礦業投資經營,保證礦業企業有穩定的利潤預期。
2.石油行業的出口關稅與進口補貼
加拿大石油資源豐富,但分布嚴重不均。石油消費主要在東部,而分布主要在西部。由于地域遼闊帶來的運輸成本等原因,西部石油一般出口到美國,而東部則通過進口石油滿足需求。20世紀70年代油價的大幅上漲,使得東西部石油利益矛盾突出。為調節東西部石油資源利益分配關系,聯邦政府實行石油出口關稅,并對石油進口進行補貼的調節方式。
(三)巴西
巴西礦產資源非常豐富,尤其是鐵礦、鋁土礦,2002年其產量分別達到2.4億噸和1 319萬噸,其礦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8.3%。巴西礦產資源歸政府所有,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實行大部門管理。各類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由礦業能源部門授予或特許。在巴西勘探和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按照巴西聯邦和地方法律、法規的規定,其礦產資源稅費政策主要有:
1.礦產資源開采補償費
(1)補償費以礦產品凈銷售額為稅基,費率0.2%~3%。比如,錳礦的費率為3%,鐵礦的費率為2%,金礦的費率為1%,部分貴金屬礦的費率為0.2%。補償費實行中央與地方分成,65%屬于采礦生產所在地的市,23%屬于州,12%屬于礦業總局。(2)年稅相當于國外的礦地租金,一般按面積征收,每公頃每年交納1巴幣,如果申請勘探延期,年稅增至1.5巴幣。
2.復雜的通行稅制度
(1)不斷調整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為年度內的凈利潤,稅率通常為15%,并對超過24萬巴幣的利潤征收10%的附加稅。同時,對利息、傭金和利潤匯出境外還要加征15%的所得稅。(2)進出口稅。對于進口的礦產品征收進口稅,稅率為3%~9%,礦石及精選礦石為5%,其他大部分礦產品的稅率為7%。出口礦產品免征出口稅。(3)地方稅。地方稅為各州和巴西利亞區最重要的稅源。基本稅率為國內營業額的17%,出口免稅。礦業公司還須交納其他普通稅費,如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障費以及就業保障金等。
3.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
巴西政府十分重視采礦活動對環境生態的影響,針對礦山環境治理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其主要原則是“誰采礦,誰復墾”。并且通過嚴格的執行方式和監督機制,確保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復墾與環境治理的義務。同時,建立礦山環境復墾基金,用于企業破產時,對礦山復墾與環境治理。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并不能確保沒有環境污染與破壞發生,但卻體現了巴西政府對于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重視。
(四)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主要礦產生產國和出口國之一,是我國鐵礦石進口最重要的來源國。澳大利亞是聯邦制國家,有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在自然資源管理上,澳大利亞實行聯邦政府宏觀控制和州政府微觀管理相結合的兩級礦業體制,各州可自行立法,自主決定稅制。根據澳大利亞聯邦憲法規定,陸上礦產資源一般為地方政府所有,海洋大陸架上的礦產資源(主要是石油、天然氣)為聯邦政府所有。2012年3月19日,旨在調節礦產資源收益合理分配的資源稅改革法案獲得議會通過。此法案主要針對煤炭、鐵礦石和陸上油氣資源開采征收“礦產資源租金稅”(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簡稱MRRT)。MRRT實質上是聯邦政府在地方政府以從價計征方式征收權利金后,再以MRRT方式對扣除地方政府收取的礦產資源租后的來自礦產資源的超額利潤征稅。因此,澳大利亞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別具特色:
1.海洋石油資源租金稅(PRRT)
海洋石油資源租金稅是澳大利亞政府按照級差資源租理論對其所擁有的海洋大陸架石油資源開發設計的資源租收取方式,類似于利潤稅,稅率為應稅利潤的40%。PRRT本質上是對礦業公司所獲得的表現為公司超額利潤的石油資源租征稅,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資源租金稅稅額與公司超額利潤成正相關,可以比較好的體現不同礦區的石油資源租級差收益。
2.陸上礦產資源租金稅(MRRT)
陸上礦產資源租金稅實質上是澳大利亞政府為規避礦業繁榮所帶來的資源租而將海洋上的稅制對陸上礦產資源(主要是煤炭、鐵礦和陸上油氣資源)的推廣。MRRT本質上是對占有優質資源的企業所獲得的超額利潤征稅,是聯邦政府將原由州政府以銷售收入為稅基征收的權利金統合為針對利潤征稅。在MRRT方案中,MRRT征收額=MRRT利潤×22.5%=(礦業利潤-資本性支出-權利金扣除-礦業虧損扣除-初始扣除)×22.5%。同時,為照顧小型礦山企業的生產積極性,MRRT法案還規定小企業(每年礦業利潤低于5 000萬澳元的礦山企業)免征MRRT。澳大利亞實施MRRT方案的目的在于規避荷蘭病,調整礦產資源稅制并提高礦產資源總體稅率以分享礦產資源價格上漲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調節的是全社會利益與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產資源開發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
3.環境恢復保證金
澳大利亞在改革礦產資源稅制提高礦產資源總體稅率的同時,也十分注重環境保護與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環境恢復保證金是澳大利亞各政府為治理因礦產開發而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對礦產資源的開采者所征收的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收取標準因開采的擾動區域、恢復的難易程度不同而不同。如對于少于1公頃的擾動區域,通過簡單措施即可恢復復墾的征收2 500澳元;需要復雜措施才可恢復復墾的征收5 000澳元。
(五)俄羅斯
俄羅斯石油、煤炭、天然氣等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重要的礦產資源生產國。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礦產資源在國民財政收入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俄羅斯是轉型國家,稅制由三級體制構成:俄聯邦、俄聯邦主體和地方政府。由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后,為與市場接軌,俄羅斯稅制經過一系列改革和調整。除對礦業行業征收所得稅等通行稅外,俄羅斯的礦產資源稅制主要包括:
1.礦產資源開采稅
礦產資源開采稅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取代之前適用的礦產資源開采使用費、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提成和石油、凝析氣消費稅。礦產資源開采稅以所開采出的礦產價值為稅基,總體上采取從價計征,但經過脫水、脫鹽、穩定后的原油和伴生氣、天然氣除外。原油、伴生氣和天然氣開采稅仍采取從量計征方式,以石油為例:石油開采稅=基礎稅額(由政府確定)×國際原油價格系數×各區塊的資源開采程度系數。
2.復雜的礦產開采準入制度
俄羅斯礦產開采準入制度比較嚴格,門檻較高。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開采者通過招投標方式獲得礦產使用權,除必須繳納在許可證中約定的最低值(起始值)不少于礦產開采稅的10%的一次性的礦產資源使用費外,還須按規定繳納以每平方公里礦產面積為計算標準的礦產使用定期費。嚴格的礦產資源準入制度保證了俄羅斯礦業開發市場的規范性和公平競爭。
3.出口關稅
俄羅斯礦產資源,尤其是具有戰略意義的石油、天然氣資源,有相當部分用于出口。為最大程度獲取礦產資源租,俄羅斯除征收礦產資源開采稅外,還對礦產資源出口征收高額的出口關稅。石油出口關稅根據國際市場油價每兩月調整一次,2009年6月俄對每桶原油征收的出口關稅占銷售價格的21.2%,在油價高企時曾達到1/3以上。根據市場價格對出口關稅作出相應調節,有助于調節國際貿易與國內資源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兼具國際戰略意義與資源利益合理分配的作用。
三、主要礦產資源國礦產資源稅制結構比較分析
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通過對美國、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以及俄羅斯等世界主要礦產資源國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發現不同國家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所具有的共同特點以及決定礦產資源國稅制結構國別差異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的決定因素。
(一)主要礦產生產國礦產資源稅制結構的共同點
1.以從價權利金為核心
通過對比分析,我們發現美國、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和俄羅斯等國都主要是通過從價權利金來調節礦產資源所有者與投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系。選擇從價權利金在于:(1)國際慣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礦業國家在規則制定上占有主導地位,美國率先建立權利金制度,在經濟全球化以及跨國礦業公司推動下,目前已成為普遍接受的國際慣例。(2)從價權利金,與統一定額的從量權利金相比能依據市場變化靈活調節礦產資源租的變化,與利潤分成權利金相比則能避免信息不對稱問題對礦產資源租的影響。
2.注重體現可持續發展
無論是以美國、俄羅斯為代表的資源消費大國,還是以加拿大、澳大利亞為代表的資源出口型大國,在資源開發與利用的過程中,都越來越注重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的可持續發展。各國在礦業稅制改革與不斷調整中,推出了一系列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政策和措施,例如環境稅、礦業復墾基金、耗竭補貼以及保證金制度等。其原因在于:(1)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可耗竭資源,礦產資源大規模開發利用在不斷帶來經濟發展與繁榮的同時,也使作為當代人和后代人生存與發展的自然物質基礎的礦產資源不斷枯竭。(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負外部性導致日益嚴重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因此,按照庇古的外部性理論,應該通過稅收的形式,將影響可持續發展的包括環境外部性與代際外部性所形成的社會成本內部化,以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3.不同礦產資源的稅率水平和稅制結構存在差異
不同礦產資源,因其戰略地位,是否國際性或地區性(僅限國內交易),稀缺性,生產條件與相對成本等不同,其總體稅率水平,甚至稅制結構也不同。比如美國在高油價時期曾征收過石油暴利稅,而對煤炭等其他礦產資源就沒有征收。但是,這次澳大利亞的礦產資源租金稅改革,對煤炭和鐵礦就征收了帶有暴利稅成分的資源租金稅。
(二)礦產資源稅制結構的決定因素
1.礦產資源產權制度安排
礦產資源的產權歸屬對于礦產資源稅費政策的制定以及稅制結構的設計具有決定性作用。礦產資源稅費設計的初衷是體現礦產所有者權益和對所有者的補償,因此,明晰產權所有者是礦產資源稅制設計的前提。世界上各礦產資源國產權制度安排不同,礦產資源稅制也呈現顯著差異。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諸國,礦產資源歸聯邦、地方政府和私人共同所有,礦產資源租首先以權利金的形式實現,聯邦、地方政府再通過礦業專項稅和通行稅的形式,進行再分配調節。在礦產資源國有的產權制度安排下,政府通過權利金、礦業專項稅和通行稅的形式獲得礦產資源收益。
2.礦產資源開發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巴西、俄羅斯與美國同為世界礦產資源大國,但前兩國與美國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存在顯著差異,其原因在于前兩者的國民經濟為資源型經濟,礦產資源開發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巴西、俄羅斯等礦產資源大國在礦產資源開發政策制定、礦產資源稅(費)率調節以及礦產資源稅制結構設計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優惠性措施,目的在于鼓勵礦業開發,推動經濟發展。
3.礦產資源國家的經濟發展程度
澳大利亞和巴西是世界上重要的礦產資源生產國和主要的鐵礦出口國,但其礦產資源稅制結構也有很大不同。以鐵礦為例,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租金稅改革后,聯邦政府在原有基礎上還征收了MRRT,提高了政府來自鐵礦的礦產資源收益;而巴西的鐵礦開采卻比較優惠,稅率相對較低,并且出口免稅。拋開巴西與澳大利亞競爭鐵礦石出口市場外,巴西與澳大利亞礦產資源稅制結構差異的原因在于二者的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澳大利亞是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高度發達,政府對于礦業開發的調節在于讓全社會分享礦產資源發展紅利,以實現利益分配的公平與合理。巴西作為發展中國家,要盡量利用礦產資源開發對巴西經濟發展的外部經濟性,因此放棄部分狹義礦產資源租,以鼓勵礦業開發,從而能從礦產資源開發的外部經濟性中獲益更多。
4.中央與地方政府關系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均為地方自治基礎上的聯邦制國家,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不僅都各自擁有歸屬于自己的礦產資源,而且擁有獨立的財權、事權和稅權。中央與地方政府對自己所屬的礦產資源管理權限分明,若聯邦政府想通過聯邦稅的形式對地方政府所屬礦產資源租進行再分配調節,就會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而巴西、俄羅斯等礦產資源國有,財權、事權和稅權集中央政府于一身的國家,則可以適時調整稅率,靈活設置礦產資源稅制結構以調節與礦產資源相關的各種利益關系。
5.國家礦業政策目標
俄羅斯、巴西均為世界重要礦產資源出口國,礦產資源收入在財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其礦產資源稅制結構有很大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國家礦業政策目標不同。巴西為振興本國礦業,以增強本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因此,為吸引國內外投資,良好的礦業環境以及優惠的稅收措施是礦產資源稅制結構中必須要體現的。而俄羅斯要發展其擁有一定基礎但卻缺乏國際競爭力的礦業企業,因此出口關稅占有重要地位。
四、結束語
在資源經濟時代,尤其是礦產資源經濟時代,礦產資源在社會經濟健康運行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為調節礦產資源開發所涉及的復雜利益關系的礦產資源稅,應該是包括調節礦產資源租在內的多種稅費體系構成的礦產資源稅制結構來加以規范和調節。本文通過對世界主要礦產資源國礦產資源稅制結構的對比,分析出了礦產資源稅制結構的共同目的在于合理規范和調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各種利益關系,促進礦產資源收益的合理分配,適應礦產資源租的市場變動,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目前,我國已建立起了包括礦產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以及調節礦產資源行業暴利的特別收益金(如石油特別收益金)和包括礦業專門稅與一般通行稅在內的相對完善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但在經濟發展與市場變革中仍然暴露出許多問題,如稅權稅理不清、稅制結構設置不合理、稅費水平確定與調整不靈活以及礦產資源稅收入支出分配不合理等問題,有待于進一步改革。通過分析世界主要礦產資源國稅制結構的國別差異的決定因素,可以給我國正在進行的資源稅改革提供十分重要的參考。
【參考文獻】
[1] 蒲志仲.礦產資源租若干問題探討[J].經濟經緯,2008(1):129-131.
[2] 蒲志仲.可持續發展視角下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J].西安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3):5-14.
[3] 建立資源型地區和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課題組.加拿大和美國礦業資源稅費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J].地方財政研究,2012(2):69-80.
[4] 王瑞生.秘魯和巴西――礦產資源管理制度研究[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7(11):4-8.
[5] 劉衛威.澳大利亞資源稅新法案MRRT初探[J].中國礦業,2012(6):51-53.
[6] 馬宏偉,李亞華,高有瑞,等.澳大利亞石油資源稅分析[J].西南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35-39.
[7] 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俄羅斯聯邦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一、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1.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目標錯位。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主旨是調節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而我國在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及其宣傳中,往往將礦產資源稅費的征收與提高資源開發利用率相聯系。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主要取決于礦產資源產權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礦業權市場競爭的有效性。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不合理導致政策多變,成為影響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混亂、礦業權市場不規范、礦產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的主要因素。
2.礦業企業增值稅設計不合理。礦業企業不同于一般的工業企業,它是從自然界直接獲取資源的初級產業,產品的增值過程不同于一般工業產品的增值過程。礦業企業的特殊生產過程決定了其發生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業務較少,大量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無法抵扣,但是卻與一般工業企業遵循相同的增值稅稅率和繳納辦法。增值稅設計未考慮礦業企業生產過程的特殊性,對礦業企業而言有失公允。國外一些礦產資源大國都取消了礦業企業的增值稅,而我國非但沒有給予礦業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反而增加了礦業企業的增值稅負擔。這種做法極大地打擊了礦業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增加了礦業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了礦業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3.資源稅計征依據不充分。按照我國現行法規,征收資源稅的目的是為了調節自然條件形成的資源級差收入。按照礦租理論,此處應該征收級差地租,可事實上我國資源稅主要是從量征收。因此,我國資源稅的立稅原意與實際制度之間產生了矛盾。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礦業企業都不征收類似于我國資源稅性質的資源超額利潤稅。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經濟活動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礦業投資風險非常高,因此礦業投資都要求得到比其他行業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二是因礦業企業的資源條件差異而產生的收益差別可以通過征收所得稅加以調整。即使征收資源超額利潤稅的國家,也是對礦業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一般按滑動比率計征。而且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納入中央政府財政,而我國的資源稅名義上是共享稅,實際上是地方稅。因此從國際慣例來看,資源稅也沒有存在的依據。即便是要征收,也應該是針對超額利潤進行征收,而不應該從價或者從量征收。
4.礦產資源的耗竭特性未充分體現。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具有不斷耗竭的特性。人們過度開采,加快了資源的耗竭速度,給未來消費者留下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在很多國家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中包含了資源耗竭補償費,用于尋找新的礦體,其實質是對當代人過度開采對未來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部分價值補償。但是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中沒有體現這一點。礦業生產活動會對地表、水文、大氣等自然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因此在礦業權出讓時應充分考慮礦業活動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程度,并征收一定的稅費以調控和治理礦業活動對環境的危害。
5.礦產資源稅費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國的資源稅為地方稅。由地方政府收取并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的資源稅,與法規中對資源稅是國家憑政治權力征收的定性相矛盾。按照產權理論,收益權是產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收益權的所有權是沒有意義的。目前,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按我國礦產資源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由相應的具有管理權限的各級政府部門收取,其收入納入相應級別政府的財政。盡管我國規定礦業權價款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2∶8”分成,但地方政府仍在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得到大部分,與礦業權價款征收維護的是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利益的法律規定相違背。
二、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進建議
1.推動增值稅轉型。相關部門應該考慮礦業企業的特殊性,在繼續保留由中央財政增值稅返還政策的基礎上,推動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擴大礦業企業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范圍。如允許煤炭等礦業企業購建生產用固定資產(含安全裝備的投入)和礦井水平延深、開拓等井巷工程外購材料,按照17%的比例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允許煤炭企業從農民手中購進的煤礦特殊用料,視同農產品按10%的進項稅抵扣;支付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依據取得的合法票據按17%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支付給村鎮及農戶的青苗補償費、土地塌陷補償費、沉陷治理費、村莊搬遷費等,依據取得的合法票據或相關協議按17%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其他針對煤炭企業的政府性收費,例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水資源補償費、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等依據取得的合法票據,按17%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等。
―、礦產資源稅費的類型
(一)從置計征
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iit-basedroyalities)是對礦產資源征稅最早采用的一種計征類型,該計征方法以體積或重量為計稅基礎,對單位體積或單位重量適用一定的稅(費)額。一般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較適合均質礦產,例如工業用礦物(沙、礫石、鵝卵石、石灰石、規格石材)或者大宗出售礦物(煤、鐵礦石、鹽、磷礦、硫礦石)。大多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以井口礦石測定的體積或重量作為計稅依據,如針對處理或加工后的礦物則需推算出原礦體積或重量。曾經一些國家使用過以體積為計征依據的礦產資源稅費,但由于通常確定礦產資源的重量更方便也更易于監管,所以后來以體積為計征依據的礦產資源稅費逐漸多
被以重量為計稅基礎的征收方法所取代。
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最早為大家所采用,首先是其計征方法簡便易行。只考慮體積或重量,從而可以將容易引起爭議的因素(如價格、價值和成本)排除在外。此外,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可以采用浮動法對不同經營規模的礦場區別對待。對小礦場,如小型家庭作坊或合伙礦場,可以提供不少就業機會同時也會產生大量服務需求,但效率要明顯低于大規模經營的礦場,可以適用較低的稅費率;而對利潤較大的大規模經營礦場則可以適用較高的稅費率。浮動型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考慮到過高的稅費率可能會使規模小、經濟回報少的項目不堪重負,過低的稅費率則無法對獲利頗高的資源開采項目給予其所有者充分補償。
從量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確定有時也會有一定難度。例如,如果一批金屬礦產以礦石或者精礦的形式出售,其重量的確定可能就需要綜合以下因素:礦石或精礦的重量、礦石或精礦中的金屬含量、或者可回收的金屬重量。此外,如果是非均質礦產,則并不太適合于簡單地運用從量計征方法。例如,從塊狀硫化物礦床開采而來的銅精礦可能富含銷路很好的銅,但也可能含有鋅、鉛、金、鉑,而這些金屬具有完全不同的內在價值,但財稅縱橫。如果僅僅以銅作為從量基礎,將無法體現其副產品或者關聯產品的價值潛力。
(二)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是各國政府最常用的方法,通常是以礦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對特定礦產適用一定的稅費率。針對某一特定礦產,不論其銷量多少,資源稅費率可以固定不變,或者也可以根據所售礦石產量或者累計值而有一定的浮動變動。確定礦產價值的方法有很多,以下為最常見情形:礦產的井口價格,初級產品的價格(如精礦),可回收礦產的價格,由銷售量確定的總收人,由銷售量確定的總收人減去某些可扣除費用(如運費、保險費、裝卸費)后的余額。
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計算稍顯麻煩,其計算的復雜程度主要取決于如何確定礦產價值。如果只是簡單地將價值確定為銷售收人(總收人、發票價格、結算價格),那么計算就非常簡單。但是,政府還會存有一些疑慮,譬如銷售價格可能低于市場價格,這可能源于礦業公司通過“轉移定價”方式避稅,以非正常低價向其附屬機構銷售,對于未來合同缺乏合理預測等。礦業公司卻可能認為,市場價格囊括了某些費用,如到出口地點的運輸費、保險費和裝卸費等,因而發票價格并不能反映市場價格。為了解決這些矛盾,有些國家轉而采用更為復雜的稅費制度,他們采用參考價格制度,然后運用這一參考價格來確定測定產品中礦物含量的市場價格。例如,某一政府可以將倫敦金屬交易所陰極銅的每日報價作為陰極銅的參考價格,接著測定產品中的陰極銅含量,然后對照參考價格來確定陰極銅的市場價格。但是,并非所有礦物都有參考價格,另外參考價格制度存在的一個問題是所售產品(如某一提煉品)往往與參考價格所對應的產品(如陰極銅)不一致。
從價計征還有其他方式,有的政府通過減去一些特定的費用(通常是與采礦或者選礦沒有直接關系的費用)來對價格進行調整,這樣問題就會變得更加復雜。最常見的調整是從銷售價值中扣除從采礦地點到銷售地點產生的所有費用(如運輸費、保險費和裝卸費)。另一種常見價值的確定方式是冶煉廠返還凈值,其計稅基礎是在扣除冶煉和提煉成本以及罰款之后,生產者所獲的凈收益。
(三)從利計征
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考慮投資者的支付能力,以盈利能力指標或調整后的收人為計稅基礎,最為投資者偏好。很多國家采用了以支付能力為基礎的礦產資源稅費,雖然計稅方法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有一個共識,即將礦產價值和某些成本(如資本成本、生產成本、營銷成本、運輸成本、搬運成本和保險成本)都考慮在內。與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不同,從利計征在計算時要扣除一系列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資本成本。由于這與所得稅的計征方式相似,有些國家或地區不再征收礦產資源稅費,而只是單純地征收一般所得稅,例如,格陵蘭島、墨西哥、瑞典和津巴布韋都沒有征收礦產資源稅費。
大多國家采用的是較為簡單的從利計征或按收人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這些稅費制度在計征方法上通常是將銷售收人減去可扣除成本,但不考慮資本回報。較為簡單的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通常將單個礦場的總銷售收人減去那些與該礦場有關的可扣除成本作為計稅基礎。按收人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則有一定的差異,在該征收方式下收人來源不僅局限于產品銷售收人,還包括其他各種收人(例如銷售某一財產的收人),并且允許繳納者將所有的礦場進行合并計算。
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有一種稱為凈利潤礦產資源稅費,它以凈利潤作為計稅基礎,其中凈利潤是指礦石銷售收入減去支出后的余額。但為了讓礦業企業及稅務專員都能明確利潤的確定細則且盡量減少爭議,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實施方案需要逐條列明清單規定哪些應當計人收入、哪些成本費用可以從收人中扣除。由于礦石一般都要進行開采、粉碎、裝卸、選礦、冶煉、精煉、提純等處理,在試生產和運營過程中除涉及基本的收人和支出項目外,還包括提取準備金、營銷、員工安置、技術服務、法律服務等可能性支出,因而收人、支出項目的條款通常都冗長繁瑣,它的計算和確定需要大量的信息以及專業會計人員。
(四)混合制度
有些政府將不同的計征方法結合起來,有一種方法是將盈利能力融人到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中使用。例如,針對某應稅礦產可以計算出盈利指標,不同政府所定的指標不同,可以是成本與銷售收人的比率、回報率,或者是單位價格與某一參考價格的比率,然后根據這一指標調高或者調低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率。這樣的稅費制度將低盈利礦場與高盈利礦場區別對待,既考慮了盈利能力,同時也能保證稅收收人,加納和密歇根州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就是采用混合制度。
還有一種混合制度,納稅人既要確定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金額也要確定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金額,然后按其中較高的一種繳納,或者兩種同時繳納。但如果同時繳納,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被作為一種最低稅費而征收,納稅人可以在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中沖減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
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采用何種計征方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如何平衡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在兩標的平衡過程中,主要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慮:征管成本、礦產品的黽價、礦產品價格波動性、項目規模。
征管成本主要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固定成本是必需支出,它與采取何種計征方法、開采礦產品的品種、規模、價值都無關;可變成本則是來知項,主要表現在征收管理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特定的征收方法下可能存在歧義和爭議,需要政府和投資者花費很大的精力來遵從或修改相關規定。
礦產品的單價會影響政府采用何種征收方式,通常政府對申.價越高的礦產品進行從緩計征無法獲得更多稅收,但從價計征則不同。此外,如果項目的規模相同,單價越高的項目對稅收收人的貢獻越大。
礦產品價格的波動性則會影響稅收收人的穩定性,也會影響政府對稅費率的設計,當然,從最計征方式除外..通常如果礦產品價格波動小,政府能相對準確地對未來稅收收人進行預期,稅收收人也就相對穩定,因而稅費率設也可以相對穩定。然而,價格波動大的礦產品為r確保稅收收人的穩健則需要設定一定的浮動范圍。
礦業項目規模會影響管理成本,通常經營規模越大,礦產品產量越大,政府從單個項目中越容易獲得較高的稅收收入,單位管理成本越低。
從歐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只關注礦產數量或體積,單價和價格波動與稅收收人無關,不考慮項目是否盈利,i卜征方法最簡單易行,對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要求最低,政府征稅所需投入的成本最小,最具行政效率,也是最早采用的一種征方式,對大宗低價礦產品實行從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為合適,也為稅務管理能力相對薄弱的政府所偏好
如果礦業項目規模大且礦產品價格日漸高漲,對礦產資源稅費實行從《計征的政府則會苦惱于眼見礦產品價格節節攀升,但稅收收入仍在原地踏步不動。與從置汁征方式不同,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會隨著礦產品價格的波動而波動,當礦產品價格高時,政府將因礦產品價格上升而獲得更多的財政收人,所以從價計征方式漸漸成為主流最簡單的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只關注礦產價值,有的政府會對礦產價值進行調整,適,考慮一些與生產尤關的成本。但這種計征方式也不考慮礦場的盈利能力,礦場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應,繳納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由于從價計征方式涉及到礦產價值的確定問題,征管難度大于從量計征方式,對政府的征管能力比從鼇計征方式要求高,其行政效率次之。當產品價格高或項目規模大時,從價i|_征方式更為合理大多數政府都是風險規避者,偏愛從董計征或從價計征礦產資源稅費,但這兩種計征方式有共同缺點:首先,由于它們不論礦場項目是否盈利都需要繳稅,這些明的稅收成本的存在會直接影響礦、企業的礦藏儲敎規模,進而對礦藏價值和財務可行性產生影響,,其次,這兩種計征方法都沒有考慮礦產品的單位成本茇異,單位成本不同的項目會導致現金流t有很大區別,而這邱項目稅負承受能力也完全不同。
從利計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允許礦業企業項目收回部分成本,確保項目的盈利,但由于成本扣除份額較大,相較于前兩種計征方式在同一條件下稅基變小,通常稅費率也較高,以此確保項目盈利后政府的稅收收
入水平。從分配角度來看從利計征更具經濟效率,但從利計征方式有以下缺點:首先,時間成本。從利汁征的礦產資源稅費建在項目盈利的基礎上,需要允許項目收回部分成本,而往往礦場項目的成本投人都很大且時間周期較長,政府需要一定的時間等待稅收收入流人。其次,稅收征管成本太高。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利潤通常指項目利潤而非企業利潤,其利潤指標的確定不同于會計利潤指標或所得稅前利潤指標的計算,計算操作相對復雜。為了利潤的確定合理公平,項目可能需要組織大最的審計工作,以及可能而臨爭議和沖突的法律訴訟費用。最后,政府需要承擔太多風險:價格波動、項目固有風險、項目經營者的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都會影響稅收收入的穩定性。其屮大的風險是投資者可能看似足夠公平且合法納稅.但卻永遠也無法產生“凈利潤”,從而政府永遠也得不到礦產資源稅費。從行政效率角度來看,從利計征方式最不具效率。
由于實施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的政府需要冒著極大的風險且有可能顆粒無收,或者縱然會有稅收流人,但仍然需要耐心等待礦場企業收回部分成本,因而通常不被政府青睞;當然仍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由于擁有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具備良好的稅務管理能力,并且配備有訓練有素的稅務專員,成功地實施了以各種盈利性指標為堪礎的或者以收人為基礎的從利計征礦產資源稅費制度。
四、對我國現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啟示
【關鍵詞】 礦產資源 稅費 制度 改革
一、我國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現狀
在現行礦產資源法律框架下,我國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由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兩部分組成。其中,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體現在礦業權價款和礦業權使用費的繳納方面。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則體現在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的繳納方面。
我國《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并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人應當繳納經評估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并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人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資源稅是為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稅種。資源稅收入計入地方財政預算。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為了實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權益而征收的稅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為礦產品銷售收入乘以補償費費率再乘以開采回采率系數。其中,開采回采率系數為核定開采回采率除以實際開采回采率。
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礦業權價款的征收已超出法規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申請人所申請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系國家勘查出資并探明的礦產地,才收取礦業權價款。在國家未進行過勘查,或勘查后未形成礦產地的,則國家不收取礦業權價款。在此情況下,對于地表露頭礦或勘查上風險較低或基本無風險的礦產資源,即使蘊藏著極大的價值,國家也不能收取礦業權價款,這將導致國家將巨大的利益讓于礦業權人。有鑒于此,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規定對礦產資源進行分類管理,根據該通知,對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無論國家是否進行過勘查投入,均直接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對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不再投探礦權,直接以招拍掛方式出讓采礦權。這就產生了國家對未進行過勘查投入的礦業權收取礦業權價款的情形。按照國土資源部規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數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礦業權招拍掛以及協議出讓過程中,不論是否存在國家出資勘查情形都收取價款。并且,原為無償取得礦業權而申請延續的,也要收取礦業權價款。此外,不需要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的砂石粘土類礦產在出讓采礦權也要交納采礦權價款。這種做法與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并不相符。
2、補償費和資源稅的性質和作用已基本趨同
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而1994年稅改把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都普遍征收,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既具有原有的資源稅調節級差的性質,也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使資源稅不再是單純的調節級差收入,同時具有根據資源的所有權征收的補償收入。而且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為從價征收,而部分資源稅的征收也為從價征收,在征收的方式上也存在重復征收的問題,只是征收部門不同。如果稅務局將資源稅全部改為從價計征,前述兩種稅、費重復征收的問題將愈加突出。
3、現行資源稅的立稅依據與法理不合
根據稅法和財政法的原理,“稅”是國家通過政治權力無償取得的收入,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普遍性。而“費”則是政府向有關當事人提供某種特定勞務、服務或出讓財產權益而有償收取的費用。稅和費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稅的征收貫徹的是無償的原則,而費的征收則體現有償的原則。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資源稅的征收是礦產資源的有償開采制度的組成部分。這種立稅方式混淆了稅和費在法理上的區別和功能,不能充分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人的財產權益。
三、深化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設想
根據礦產資源稅費所體現的含義,提出我國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的方案,稅費制度改革可以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分兩步逐步推進。
1、改革步驟一
(1)取消礦業權價款,建立礦業權出讓金制度。礦業權出讓金的含義是屬于開發前期對國家權益的一部分收回。目前礦業權價款的計算實際上是除去稅費后國家投資應獲取的超額收益,國家投資也是使自己的礦業權權益升值,以獲取更高的超額利潤。礦業權價款實際上也是國家在勘查階段收取的級差收益的一部分,開發階段的級差收益可以通過稅費收取。因此,國家無論出資與否,只要出讓其探礦權或采礦權就可以在開發前期前期預先征收一部分超額收益回來,即出讓金,征收礦業權出讓金,更能體現國家出讓礦業權應得到的超額收益。這也就是為什么砂石粘土礦不設探礦權,而直接出讓采礦權國家也能收取礦業權價款的原因。因此,礦業權出讓金是指國家對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收取的權益。通過招拍掛也可以體現了資源品質好壞,品質好就可獲取高價。
(2)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計征。與資源稅相區別,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目的應當為“普遍征收、從量計征”。普遍征收體現的是絕對地租或資源補償原則。從量計征可考慮與儲量消耗及品位高低掛鉤,費率可隨著價格變化進行浮動調整,即逐步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相聯系的浮動費率制度。礦產資源消耗儲量即可采儲量,是礦產資源探明儲量乘以可采率而得,以消耗儲量為依據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可以引導礦山企業為降低單位產品所分攤的資源補償費,降低開采成本,不斷地進行技術更新,對礦產資源進行綜合開采、綜合利用,提高資源的利用程度,避免按產量計征所造成的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的資源浪費現象。
(3)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現行資源稅并不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而征收的一般稅收,而是一種財產性收入,國家為調節級差收入并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而向使用者征收。目前,對資源稅實行“普遍征收”的原則,一方面提高了礦產資源的邊際品位,從而也造成了采富棄貧、浪費礦產資源的現象;另一方面也使許多提供租金但不足以繳納資源稅的礦產資源不能投入商業性開發,限制了贏利性資金流入礦業,為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增加了障礙。資源稅改革的方向應是由從量計征變為從價計征,并根據資源的品質、賦存條件和開采條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稅率標準,體現資源優劣的級差收益。也可考慮價格達到一定程度,進行稅率累進征收,就可以取消石油特別收益金。目前的資源稅改革由從量改為從價,并提高稅率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開發和節約使用。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收入與產品價格掛鉤,有利于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當然,也不一味地要求征高稅,在價格低迷時也要調低稅率。
2、改革步驟二
取消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建立權利金制度。權利金是礦產開采人(礦業權人、主要是采礦權人)向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因開采礦產資源支付的賠償。它是一種財產性收益,是資源所有者經濟收益權的體現。按其計征方式的不同,主要分為單位權利金、從價和利潤型權利金三種。基于產量征收的一般被稱為單位權利金;基于銷售收入征收的一般被稱為從價權利金;基于利潤一定比例征收的被稱為利潤型權利金。
權利金制度是國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參與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的基本方式,所反映的是資源的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因而對各類礦產資源都要征收。同時通過對不同的礦種應根據其品質、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確定其不同的權利金費率,使得權利金的征收既能體現礦產資源的可耗竭特性,又使得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適當的權利金費率可以防止礦山企業浪費礦產資源。只要征收比例適當,礦山企業就會盡量充分利用、充分回采礦產資源,以提高礦山企業的總收益。
權利金也可以視礦種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計征方法。建筑材料類礦產和其他非金屬礦產、煤炭等大宗非金屬礦產資源可以按量計征。高價值的礦產,如油氣和金屬礦產,可以從價計征。對于對國民經濟發展有特殊意義的礦床,如鎢、稀土等保護性礦產資源和戰略性礦產資源,亦可以采取其他特殊的辦法征收。
隨著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的深化,我國應借鑒國外征收權利金的經驗,最終改革方向應為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建立權利金制度。權利金可采用從價計征,能更準確地體現礦產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的經濟關系,也有利于與國外進行接軌和簡化稅種。權利金的征收率也要考慮按不同礦種和同一礦種開采的不同階段進行差別化制定。
3、針對特殊情況制定不同的稅費優惠
要在未來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中充分考慮并預留針對具體情況與特殊情況的減免稅費條款,如國家鼓勵性礦產、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低品位礦產、難開采和難選冶礦種、在礦山開采初期及生產后期的礦產開發等,以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參考文獻】
[1] 蒲志仲: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存在問題與改革[J].資源與人居環境,2009(1).
[2] 楊曉萌:論資源稅、資源補償費與權利金的關系[J].煤炭經濟研究,2007(12).
[3] 蘇迅、鹿愛莉:構建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思考[J].中國礦業,2010(12).
[4] 譚旭紅等:關于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改革的思考[J].煤炭經濟研究,2006(6).
[5] 關鳳俊:資源稅和補償費理論辨析[J].中國地質礦產經濟,2001(8).
[6] 殷焱、蘇迅: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6(1).
[7] 程琳琳等: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機制與政策[J].中國礦業,2007,16(4).
[8] 張華:關于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探討[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7,20(11).
[9] 工立杰、張錦瑞: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沿革及改革建議[J].金屬礦山,2008(2).
[10] 殷:建立權利金制度是我國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的必然結果[J].資源產業,2001(3).
[11] 馬衍偉:中國資源稅制改革的理論與政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 孫鋼:我國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思路[J].稅務研究,2007(11).
>> 淺談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制度 淺析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制度 礦產資源地區發展困境及開發補償稅費政策需求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中國礦產資源稅費金制度研究綜述 中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及要素研究 礦產資源稅費課征機制理論分析 淺析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機制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構建 淺析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的構建 湖北省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研究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補償實施及配套制度研究 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制度的完善 貴州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補償研究 牧區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補償的探討 淺談構建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機制 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機制研究 礦產資源開發外部負效應及其成因分析 礦產資源開發的物質流分析 西部礦產資源開發外部性實證分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2] 徐菲.利用環保企業優惠政策做好企業稅務籌劃[J].北京: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9):43-44.
[3] 郭利花,盧靜.循環經濟視角下煤炭行業稅收政策研究[J].北京:商業會計,2012(14):59-60.
[4] 張季.資源稅改革:從量計征向從價計征轉變[J].沈陽:地方財政研究,2011(11): 2.
[5] 胡紹雨.生態環境與財政政策文獻綜述[J].石家莊:經濟論壇,2011(11):146-152.
[6] 錢斌華,毛艷華.面向循環經濟的污染稅構建思考[J].長春: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08,24(1):65-69.
[7] 王甲山,王井中.我國礦產資源可持續發展稅費問題研究[J].北京:資源與產業,2007(3):10-13.
隨著各種經濟成分介入生產資料市場程度的加深,使得稅收征管的難度越來越大。就我市礦產行業而言,私營、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大量涌入礦石采掘業,激活了××的礦石市場,也給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課題。自去年上半年起,我們先后組織了市、區兩級課題組,深入到相關鄉鎮、企業進行調查研究,通過對礦石市場和稅收現狀的真實把握,為領導決策提供可靠依據。
(一)涉礦稅收格局變了
礦山有聯合礦山和獨立礦山之分。在我市聯合礦山均為國有大中型企業武鋼、鄂鋼所有,如武鋼程潮鐵礦、鄂鋼汀荷鐵礦等,而獨立礦山多為民間資本經營,從收入上看,2004年以前聯合礦山的資源稅占據絕對份額,以2001年為例,我局征收聯合礦山資源稅近2000萬元,而獨立礦山資源稅收入不到400萬元。財稅[2002]1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下發后,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以來,2003年聯合礦山僅征收資源稅1000萬元。從2004年開始,獨立礦山的收入呈迅速增長態勢,到今年,聯合礦山的稅收退居次席,在元至9月實現的資源稅收入中,獨立礦山提供1700萬元,而聯合礦山則為772萬元,從稅負上看,2002年以前,獨立礦山平均綜合稅負為9.6元/T,今年平均綜合稅負為34.2元/T,是原來的3.5倍。民間資本的活躍性、礦山行業的趨利性、稅收結構的可變性在新的格局中得以充分體現。(附2001—2005年資源稅收入趨勢及2001—2005年資源稅稅負趨勢)
(二)涉礦企業分工細了
由于從事礦產行業投資大、風險大,加之礦石價格曾長時間在低價位徘徊,幾年前,涉足礦產行業的投資者數量不多,投產的企業也多是自采自選自賣,社會化程度不高,而現在,礦產行業的專業化程度提高了,產業鏈拉長了。采礦、選礦、運輸、購銷都有了明確的分工。以我市礦業大鎮汀祖鎮為例,礦山、選廠、球團廠、煉鐵廠、運輸車隊、購銷公司等一應俱全,數量近百家。
(三)涉礦交易手段多了
由于經濟成分多樣,經營渠道寬泛,既有采礦主采礦直接銷售的,也有選礦主單純選礦銷售的;既有采礦后連續選礦再銷售的,也有專門從事礦石買賣的。結算方式靈活,現金交易頻繁,加上一些業主納稅意識淡薄,認為少交稅就是多賺錢,偷稅是本事,繳稅是無能,不少人受利益驅使鋌而走險,千方百計采取多種手段偷逃稅款,這些都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更大的難度。
二、順勢而動建言獻策力促政府出實招
礦產行業的蓬勃發展,征管工作難度的加大,使我們認識到,一個行業的興旺,如果不能給百姓帶來更大的實惠,不能給政府帶來更多的稅收,而只是讓極少數人一夜暴富,是極不正常的。同時也認識到,僅靠稅務部門一己之力是遠不能達到有法必依目的的,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使礦石的生產經營走上合法經營軌道。
(一)一紙建議起波瀾
2004年上半年,我們通過對全市礦產行業進行為期半個月的調查研究,形成了一萬多字的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對我市礦產行業的基本情況和稅收征管現狀進行了詳盡的剖析,痛陳無序的礦山開采“害了百姓、富了礦主,窮了政府”,建議市政府盡快出臺過硬的措施和辦法。這份報告一交到政府就產生了強烈的反響,市長謝松保親自在報告上批示,主管副市長隨即召開了有國土資源、稅務、礦產部門、有關區、鄉鎮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對策和措施。
(二)二份文件顯決心
2004年5月,××市政府、鄂城區政府相繼出臺了《關于加強涉礦企業管理的通知》。在文件中,對強化安全生產、減輕環境污染、遏制地質災害、加強稅收征管等方面做了許多具體、剛性的規定。在加強稅收征管方面,對資源稅的申報、繳納、違章處罰等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可以說,這兩份文件,凝聚了地稅人的心血和汗水,也顯示了各級政府加大治理礦產行業的決心。文件的出臺,直接促進了我市礦業生產經營秩序的好轉,我市資源稅征管工作也在政府重視、部門配合的良好環境中保持了快速發展的勢頭。
(三)三套班子抓整治
為進一步落實市、區兩個文件精神,2004年7月,鄂城區及所屬礦山較多的汀祖鎮、澤林鎮都成立了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區、鎮兩級三套“礦管辦”領導成員中,分別有地稅分局局長、地稅所所長參加,“礦管辦”代表政府行使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具有權威性。機構成立后,加強資源稅管理成為“礦管辦”的一項重要內容,“礦管辦”并將2004年9月定為“涉礦稅收宣傳整頓月”。在活動月中,我們大張旗鼓開展了上街搞咨詢、下礦送稅法、業主稅收知識講座等活動,并對少數阻撓執法、公然抗稅的典型堅決予以打擊,從而凈化了礦區的納稅環境。
三、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協稅護稅見實效
地方稅收離不開政府的重視支持,也離不開各部門的通力協作,爭取部門協稅護稅,是地稅機關的傳統做法。我市資源稅征管面對的是特殊的礦產行業,此行業,地下地面、礦內礦外、又采又選、又買又賣,情況非常復雜,單靠稅務機關,特別是對人員不多、力量不足的農村稅務所來說,要做到管理到位、不跑不漏顯然是不現實的,尋求外界的最大支持和配合才是唯一的選擇。
(一)專班鎮守堵去路
在倡導誠信納稅的今天,我們一方面要給納稅人以最大的信任,另一方面,不能放任不管、坐等上門。在納稅意識沒有根本提高,納稅環境沒有徹底改善的地區,有必要采取過硬措施,甚至是土辦法。在礦區,偷稅的最大隱患來自于偷運礦石,要制止這種行為,最好的辦法就是上路設卡。稅務部門沒有這個職權,但在我們的積極建議下,汀祖、澤林鎮都成立了路口值班小組(有權嗎?)。在汀祖鎮,對所有礦石進出必經的8個路口全部設立了運礦車輛檢查站,實行24小時值班,每個檢查站都配有鎮干部,磅站統一計量,稅務統一征稅,規定所有出入境的運礦車輛必須到站卡過磅計量領取磅單,否則視為非法偷運礦石,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從重處罰。為防止工作人員,同時規定,對疏于管理、擅自脫崗、私自放車、違規打折,導致稅收流失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二)代扣代繳截來路
從礦石到產品過程中,收購礦產品是重要環節。從我市收購應稅礦產品的品種看,主要為鐵礦石,從其來路看,既有市內的,也有大量市外的,為加強收購環節的資源稅管理,我們出臺了《××市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凡在我市境內收購資源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幾年來,我們經過審核批準,先后給36家企業和單位辦理了扣繳義務人登記手續,為便于統一管理,我們將收購大戶鄂鋼、程潮鐵礦代扣代繳資源稅的主管機關確定為西城分局,由該局集中管理,按稅源所屬關系將扣繳稅款收入劃轉各征收單位。《辦法》還對扣繳適用單位稅額、扣繳義務發生時間、違章處理辦法、提取經費比例進行了明確,方便了代扣代繳企業的操作,提高了代扣代繳企業的積極性。幾年來,全市代扣代繳資源稅957萬元,取得了明顯成效。
(三)部門協作連財路
對礦產行業的管理,就各職能部門來說,既有分工也有協作,在協作方面既有規范礦業秩序,促進和諧發展的行政目標,又有收取稅費的利益目標。幾年來,我們與工商、國稅、環保、水保、礦管、地質等職能部門通力合作,建立了信息交流機制,通過他們提供的數據和資料,實現信息共享,有力促進了資源稅征管工作的開展,特別是國土資源等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礦產品的辦證、年審、查驗等環節,對未依法納稅,提供不出完稅(免稅)憑證的納稅人,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某部門負責人說得好:“地稅機關收的是我們的吃飯錢,你們提出的要求,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去盡力做好。”
四、夯實基礎規范運作強化征管顯實力
稅收征管工作,說到底是稅務部門的工作,政府的支持部門的配合,一方面要靠我們去爭取,另一方面,良好的外部環境也給我們自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我們不斷適應新形勢,出臺新措施,夯實征管基礎,大練征管內功,努力在資源稅管理上,顯示地稅人良好的素質和過硬的本領。
(一)制度約束企業經營須具“登記證”
受礦石價格、品位、可開采量和市場競爭的影響,礦區內企業時多時少、時生時滅、時開時關,變化快、變動多,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為把企業納入正常的征管范圍,最大限度地防止漏征漏管戶的發生,我們首先嚴把第一關,要求所有企業,無論是開業、變更、停業或注銷,都必須按《征管法》的規定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并亮證經營。我們除了積極進行稅法宣傳和與相關部門互通情報外,還經常組織干部到礦區調查摸底、掌握情況。對不按時、如實登記的業主,嚴格按規定處罰。我們認為,在資源稅管理過程中,把稅務登記證提到一個相當高度,除了是嚴格執法、落實政策外,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從一開始就給業主腦子里打上稅收的烙印,增強他們的納稅意識,提高地稅部門在礦區的地位和影響。
(二)臺帳管理企業經營須備“身份證”
××具有“鄂東聚寶盆”的美譽,除了鐵礦之外,還蘊藏有大量的銅、鈷、膨潤土、珍珠巖等礦藏,點多面廣,特別是小礦山多。為及時掌握各礦點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礦產品資源市場行情,我們建立健全了礦產品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納稅檔案管理,對礦產資源稅收實行“戶籍式”管理,為每個礦點建立稅收“身份證”,將礦產的礦主、礦產品名稱、礦產地點、開采時限、開采數量、礦產品價格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分鄉鎮、分礦種、分戶建立稅源底冊,實施動態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及時更新補充。為此,我們通過各種途徑收集信息、核實數據,隨時掌握第一手資料,由于我們信息快捷、數據齊全、管理到位,不少部門也紛紛上門索取相關資料,他們說:“地稅部門管理難度是最大的,但卻是管得最好的。”版權所有
【關鍵詞】環境保護稅;礦產資源;生態補償
1 環境保護稅和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內涵
環境保護稅(簡稱環境稅)的淵源可追溯到解決外部性問題的庇古稅,雖然環境稅的法律實踐在國外及我國由來已久,但關于何為環境稅,學者們莫衷一是。從狹義的角度來說,環境稅是對污染者征收的為了控制污染和保護環境的特別稅種,主要指的是污染稅。廣義的環境稅是指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政府對納稅人的環境行為進行調節,從而實現特定環境目的籌集資金的稅收以及調節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稅收手段,包括了稅收法律體系中與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有著直接或者間接關系的所有稅種,比如污染排放稅、資源稅、流轉稅、所得稅、消費稅、關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國內學者們對于國際上很早就提出的環境稅的“綠色紅利”、“藍色紅利”及“雙重紅利”的假設進行了探討和爭論,但是環境稅在環境保護上的資金配置和行為激勵的積極作用是毋容置疑的。環境稅的征收,將污染者的環境成本內化從而達到糾正污染行為的效果,不僅能夠發揮改善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的作用,同時也優化了生態資源的市場配置機制,提高了效率,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生態補償是一種綜合的經濟政策措施,主要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從而達到保護和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目的。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制度,是指通過向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者和受益者征收費用,對因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而生態利益和經濟利益及發展的機會成本受損的礦產資源富集區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和非經濟形式的回報和彌補,并對受損的礦區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保護的制度。生態補償,實際上是一種要求社會各階層對生態環境承擔社會責任的一項制度。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無論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還是石油化工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或是資源所在地居民追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都需要通過補償的形式,來確保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可持續性,從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1]。
2 環境保護稅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性分析
環境稅和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都包括了外部性理論,有利于解決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及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不對等的問題,從而達到對納稅人行為矯正的效應。環境稅主要解決了負外部性的問題,通過對污染者的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征稅,從而使污染者承擔損害的成本,使外部的不經濟性內部化。生態補償則主要促使正外部性的可持續化,政府通過補償(補貼)制度設計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受益者之間利益的二次分配,使生態環境受益者支付合理的獲益成本,生態保護和建設者得到合理的利益補償,以享用可持續的生態效益[2]。礦產資源生態補償通過對生態環境破壞者及受益者收費和對生態環境保護者補償的方式來解決環境效應的外部性,不僅包括了資金的補償,也涉及技術、實物的補償及政策的優惠。完善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必須能夠有效地實現對補償資金的募集和支配,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是發揮生態補償效果的先決條件和重要保障。生態補償作為一種環境經濟手段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運用,國際上主要包括了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等財政手段和市場交易機制的方式,但目前,我國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實行以國家為主的政府投資和財政轉移支付模式,市場補償機制仍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建立起來完善的市場機制和地區之間的自愿協商機制。募集資金的不足是開展和實踐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的關鍵障礙。
環境稅的征收就是一種基于市場手段的環境規制政策,對生態補償資金的募集和分配、補償主體的技術進步和效率提高都有著積極的作用,環境稅“雙重紅利”假說的存在就恰恰說明了這一點[3]。環境稅作為一種環境經濟手段,具有資金配置和行為激勵的兩項基本功能。一方面,國家通過制定合理的環境稅稅率設計和稅收優惠,向污染主體來征收環境稅,可以激勵納稅主體(污染主體)改革經營模式,引導其選擇對環境友好的行為,放棄和淘汰落后粗放的經營模式,采用更加環保科學高效的生產設備及工藝,開展清潔生產,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通過技術創新提高生態補償效率。與此同時,也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使得在專項環保資金制度的保障下,更加合理的資源配置成為可能。政府可通過縱向和橫向的政府投資、財政轉移支付、市場交易機制、補貼等形式,將征收的環境稅根據環保的目標,進行重新的分配,為生態補償確立重要的資金來源渠道。環境稅的征收使稅收收入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為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提供穩定持續的資金來源,從長遠出發,不僅有利于環境質量的不斷改善,而且也有利于經濟、社會和環境的長期協調可持續發展。
3 強化環境保護稅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性
3.1 凸顯環境稅的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目的
我國環境稅法中,生態補償的理念普遍缺失。我國相關環境稅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發展經濟和保障民生。不可否認,礦產資源稅具有一定的補償性,但礦產資源稅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彌補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的損失,也就是由于資源的耗竭性而設立的稅種,只是體現了對環境的間接補償,并沒有以生態補償為目的,所籌集的資金并未充分轉移到礦產資源富集地用于生態環境的恢復,缺乏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分配和利用。在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目的中,明確生態補償的意義和價值,將會有助于環境稅實現負外部性的內部化,發揮其分配資源和行為矯正的雙重功能,既能為礦產資源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籌集來源穩定的充足資金,又能積極引導企業和消費者采取更加環保低碳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切實承擔起環保社會責任,實現更好的生態補償效果。
3.2 提高環境保護稅的稅費比例
就已有的環境保護稅的稅種來說,比如我國礦產資源稅,其比例與國外相比較低,其原因除了礦產品本身價格較低以外,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們的開采加工工藝過于陳舊,對資源的浪費嚴重,礦產資源的利用率太低。稅費比例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迫使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率的企業不得不淘汰,激勵企業進行技術革新,提高對資源的利用率,減少浪費和污染,在高稅費比例下征收的環境稅,則可以更多用于礦區生態環境的恢復,提高環境稅的生態補償性。
3.3 建立獨立有效的環境稅法律制度體系
生態補償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地方,因此要保證地方的生態補償資金收入。中央開展綜合的跨區域生態補償。為完善生態補償金管理體制,應結合我國的財稅體制,統一由國稅局征收環境稅收入,按合理比例返還地方[4]。環境稅的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門的環境保護和生態補償資金,設計更加完整有效的環境稅制度,在完善環境稅征管體系的同時,確立環境稅的專款專用制度,增強環境稅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要以立法的形式將環境稅專款專用納受入財政預算體系,明確各級政府的相關支出權限,確保生態補償資金的專款專用。與此同時,逐步擴大環境稅的征收范圍,完善環境稅稅收優惠政策,設置科學的環境稅制體系,健全環境稅的激勵機制,逐步建立起獨立的環境稅法律體系,為生態補償提供穩定充足的資金保障和行為激勵措施,從而提高礦產資源的生態補償效果。
【參考文獻】
[1]宋婧.論油氣資源生態補償的法律原則――以慶陽市油氣資源開發為例[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27(5).
[2]熊進光,徐麗媛.我國生態稅實現生態補償的法律思考[J].稅務研究,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