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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稅法學研究掉隊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執法體系中是一個分外的范疇,它不是按傳統的調解對象的尺度分別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范疇。此中,既有涉及國家底子干系的憲法性執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羅著大量的范例辦理干系的行政規則;除此之外,稅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掩護步驟還必須警惕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須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底子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舉動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克不及深入稅法的制度籌劃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樣平常的行政舉動、行政步驟、行政幫助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全部的與稅收干系的執法范例聚集起來舉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實警惕干系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領,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改正完備和富厚。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氣力疏散,研究要領單一,學術底細不夠,理論深度尤顯短缺。經濟學者只珍視稅收制度中對屈從有龐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饜足于對現存端正服務論事的表明,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底子上屬于被人忘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歷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體貼的現實標題。人們不光體貼稅收舉動的經濟效果,更體貼怎樣議決周到過細的執法步驟保證本身的正當職權不受侵陵。稅法的成果不光在于保障當局正當使用職權,同時也在于以執法的情勢對干系主體的舉動舉行束縛和監視,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占百姓的權利和優點。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單薄。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步驟優化籌劃,納稅人權利的掩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增強的地方。
關鍵詞:量能課稅;法律原則;法律適用
量能課稅原則最初起源于西方的稅收思想,其核心在于如何實現稅收公平。貧富差距拉大越來越成為我國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稅收不僅是實現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時對于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也具有重要作用。量能課稅便是貫徹稅收公平價值的一項重要手段,尤其是在所得稅法制度中,量能課稅原則更是直接體現著稅收公平原則。量能課稅對于反映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以及實現實質的公平、平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對于稅收法制及執法也會有指導作用。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基本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首先源于經濟領域,即能力賦稅原則,隨著時代的發展,能力賦稅原則不再停留在經濟學領域而逐漸為法學界所關注,特別是稅法學學者對此有了較為詳細的闡釋。在法學理論界,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解讀不盡相同。盡管不同的學者有著不一樣的解讀,但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大多數學者都將實質的平等以及公平等價值作為量能課稅原則的出發點以及追求。另外,加上對量能課稅原則字面含義即“估量能力征收賦稅”的解讀,我們可以對量能課稅原則進行一下釋義:量能課稅原則以公平為奠基,它指的是稅收的征納不應該僅僅以形式上的依法征稅及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且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即納稅負擔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納稅能力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也就是能力強者多負擔,能力弱者少負擔,無能力者不負擔。
對于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解,一個基礎的問題就是“能”的解讀,即衡量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這個標準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征得廣大納稅人廣泛認同和接受。對于此點,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一般可以采用的主要有所得、財產及消費等三個衡量標準,而在其中所得更為合理可取。對于“能”的理解,筆者同樣贊成多數學者的觀點,以所得為標準,此處的所得應為財產凈增加,它應當包含這樣一些內容:一是一定時期內從他人處獲得的收入,二是同一時期所擁有的財產的增值。另外,我們認為所得不僅包括合法所得也應該包含非法所得,我國法律規定的征稅對象僅僅指合法收入我們認為存在局限。
二、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
量能課稅原則如何定位,近年來,隨著法學界尤其是稅法學界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研究不斷升溫,關于這一原則的定位也越來越稱為大家的關注。學者們對此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主要圍繞著量能課稅究竟是一種財稅思想還是法律原則而展開。
盡管學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定位認識不同,但對量能課稅這一原則的指導作用都做出肯定。關于量能課稅原則的定位,首先,可以從我國憲法中找到量能課稅原則的依據,如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即公平與效率的博弈中更加注重公平也需要確立量能課稅的法律原則的地位;我國稅收改革的方向一步步朝著納稅人之法也要求確立量能課稅稱為法律原則。但是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等的限制以及它本身所體現出的公平價值,筆者認為將量能課稅原則置于稅收公平之下更為合適。
三、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適用
量能課稅原則在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探討了自己
的想法。有的從宏觀總體的層面,如量能課稅原則對當代中國稅法變革的影響,從稅法變革的方向以及稅法模式究竟應該采取美國式的立法模式還是德國式的司法模式進行了論述,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條件以及適用范圍應該怎么樣界定,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收立法層面、稅法解釋和適用層面的運用等等;有的從微觀具體的視角來說明自己對該原則的理解,如量能課稅原則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量能課稅原則視域下的企業所得稅法的不足與完善以及該原則下我國財產稅的缺失與改革等等。
無論上述學者從怎樣的角度出發,都期望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稅法的實踐發揮其應有的指導作用,追求公平的美好價值理念。在吸收眾多不同觀點的基礎上,筆者試從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范圍以及適用條件談談自己的一點想法。
眾所周知,與商品流通有關的間接稅是我國稅收收入的主體,所得稅等直接稅并不占主要部分。很多學者認為,量能課稅原則并不適用于間接稅,而只是局限于所得稅領域。但筆者認為,對于間接稅的征收,涉及到對法的社會價值判斷問題,即一個原則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受到法律技術上的限制,也受到價值沖突情況下價值選擇的限制,而且這種限制并未完全剝奪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領域。比如在主要體現稅收效率原則的商品稅中,亦要選擇合適的征收環節以盡量避免重復征稅,對于奢侈品的消費征收消費稅在某種程度上包含了對負擔能力的考慮,間接稅的征收仍然需要考慮納稅義務人的最低生活需求等等,這些都考慮到了量能課稅原則這一要素。因此,量能課稅原則對于間接稅仍然適用。但考慮到量能課稅原則中以所得為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標注,所以所得稅仍然是該原則適用的主要范圍。
在所得稅領域適用量能課稅原則時,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如確立合理的所得范圍,對于個人課征綜合所得稅;建立完善的扣除制度:臺灣的所得稅扣除制度最引人注目也最值得我們借鑒的是它兼顧納稅人的家庭扶養開支;實現兩稅合一制度,即學理上所說的設算抵扣法,改變我國所實行的企業所得與個人所得雙重征稅制度等等。
量能課稅原則的充分實現還需要比較理想的制度環境的建立。要想完全實現量能課稅的理想,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完善稅制結構:稅制結構的改進有利于量能課稅原則的采行,量能課稅原則的主體適用領域為所得稅,所以所得稅要不斷發展強大;其次,需要高水平的稅收征管能力:量能課稅原則的適用會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技術性問題,需要不斷提高征管的水平和質量來保障,比如,稅務機關應該擁有一套完備的信息系統,將納稅人的信息盡可能地納入該系統的管理之中,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納稅申報制度,更便于掌握納稅人的納稅事由;再次,謹慎采取稅收特別措施:稅收特別措施是基于特定的社會目的或政策性考慮而采取的減輕或加重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而采取的,表現為稅收優惠措施和稅收重課措施。量能課稅原則最容易受到稅收特別措施的侵害,因此對于稅收特別措施需要設立嚴格的程序機制加以約束,它不僅要符合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合法性的要求,而且在實質上也要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和違背實質公平理念。
量能課稅原則符合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它對納稅人之法的稅法改革以及實現社會公平都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但是不可忽視的是,量能課稅原則由一種財稅思想發展而來,其由理念走向制度并在具體實踐發揮指導作用仍然需要時間和不斷的實踐加以推進、演繹。
參考文獻:
[1][日]金子宏.日本稅法[M].戰憲斌、鄭根林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葛克昌.稅收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黃茂榮.稅法總論[M].根植法學業書編輯室2005年版.
[4]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 張同禎.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地位探析[D].山東科技大學,2010年碩士論文.
[6]王茂慶.量能課稅原則與當代中國稅法的變革[J].廣西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與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點。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
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掌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與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現狀,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與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作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與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措施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關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承,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與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與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現狀,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 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1][美]施奈德.電子商務[M].成棟,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電子商務管理視角[M].嚴建援,等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3]周剛志.論公共財政與國家—稅法學研究文庫[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劉劍文.稅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劉劍文.財稅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關鍵詞】稅收優先權 內部效力 清償
一、理清稅收優先權內部效力關系的必要性
關于稅收優先權的效力的大量研究從稅收優先權與私法請求權的沖突、與其他公法請求權的沖突等角度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尤其是對稅收優先權與無擔保債權的效力關系、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效力關系、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效力關系的研究尤為深入。但既有研究很少涉及一個實踐難題:當幾種不同的稅收債權競存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競存的稅收債務時,如何確定眾多不能得到完全清償的稅收債權的清償順序?也即是本文所說的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問題。
本文所討論的不同稅收債權之間的優先性,是在假設可能先決地決定稅收債權受償秩序的其他情形均相同的前提下進行的,下文亦如是。
對于不同稅收債權之間是否存在內部優先性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兩種明顯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稅收優先權是針對稅收債權與稅收之外的一般債權的關系而言的,是稅收債權作為一個整體相對于其他債權而言的,不同種類和性質的稅收債權之間不應該存在受償秩序上的優劣。
但對此存在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不僅相對于其他債權享有優先權,在不同稅收債權之間因為其稅收的性質的不同,應該有受償先后秩序之分。這種區分方式往往將稅收優先權的效力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外部效力即指稅收債權相對于其他一般債權可以得到優先受償的效力,而內部效力則是指不同稅收債權競存時的受償順序問題。
譬如,有文獻指出“稅收優先權的效力不僅表現在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競存時的受償順序上,也表現在稅收債權相互間競存時的受償順序上。前者是稅收優先權的外部效力,后者則是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有學者認為“《稅收征管法》有關此方面的立法過于簡單,且有不合理之處……沒有對稅收債權內部的受償順序進行規定。”并指出“法律應明確國稅與地稅間的平等受償地位及不同種類稅收債權相互間的受償順序。”為了解決實踐中不同稅收債權競存且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競存稅收之間相互沖突導致稅收秩序混亂,充分發揮不同稅種及稅收制度的作用,有必要理清競存稅收債權之間的內部關系,確定不同情形中如何解決這種沖突的基本原則以因應實踐的需要。
二、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范式的構建
(一) 中央稅與地方稅之間的順位分析
在分稅制體制下,稅收分別為中央稅、地方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當中央稅與地方稅發生競存而納稅義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稅賦時,何者優先受償?對此,世界上很多國家,如美國、法國、瑞士等,均在立法上肯定國稅優先于地稅原則,以保障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及國家公共利益的實現。
如,日本《國稅征收法》第8條規定:“對納稅人的總財產,除本章另有規定的場合外,國稅優先于一切捐稅和其他債權而予以征收。”我國《稅收基本法(草案)》的總則部分曾規定有國稅優先原則,具體條文為“中央稅優先于地方稅,中央有優先選擇稅種和稅源的權利,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稅收債務時,應當優先清償中央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草案)))(討論第三稿)的說明。
中央稅與地方稅究竟應不應該存在先后順序問題,目前尚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中央稅應該優先與地方稅,這種反對二者不應有先后順序的觀點認為,學者反對國稅優先于地稅的實質是受債權平等思想的影響。并認為從我國實踐來看,在分稅制下,確立國稅優先于地稅原則也是必要的。這種主張的原因主要是為了保障中央財力,鞏固和維護中央權力并實現公共利益。
另一種觀點反對在中央稅和地方稅之間區分先后秩序,認為中央稅與地方稅背后所代表的中央政府利益與地方政府利益屬于國家利益的不同層次,兩者需要相互協調,并不存在何者優先的問題。較之前一種主張,贊成此觀點的聲音居多。
筆者認為,應該看到,在我國分稅制的制度設計中,國稅與地稅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中央財政與中央權力和全國統籌發展、地方財政與地方發展同等重要,二者相輔相成,中央稅與地方稅之間不宜存在一般優先權。若片面地過分中央權力和中央稅的征收,忽視地方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地方稅對地方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必將損害地方創收的積極性與稅收征管的自覺性、自主性,地方進而可能采取各種各樣的變通做法來滿足本地發展的實際需要,導致地方預算外資金膨脹,以費擠稅,這不僅會侵蝕國稅的稅基,而且將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勢必造成社會整體經濟效率和社會公共福利的減損。為了保障國稅與地稅收入的穩定均衡,不應無條件地確定國稅優于地稅的原則,即國稅與地稅原則上不存在優先劣后的問題。
(二)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稅收債權之間的效力關系分析
一般情況下,當納稅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多適用按債權比例受償的原則。但針對特定情形,為了更為合理和有效地實現稅收征管的目的,應該規定不適用比例受償的例外情形,此種例外在采取稅收優先權的其它國家和地區中有這方面規定的體現。如我國臺灣地區的《關稅法》規定了關稅優先權制度,關稅債權在征收環節上有其特殊性,理由是如果進口貨物或物品未完成報關手續,其它稅收債權就不可能發生。臺灣地區的模式所體現的特殊問題特殊對待的立法精神值得借鑒,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在立法中對某些特殊稅收債權以稅收優先權的內部效力予以特殊保護,以下具體論述:
(三)特殊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受償
此處所說的特殊稅收主要是指相對于其他稅收而言具有標的物特定性、公示性強、等特點的稅收債權,由于其標的物特定且公示性強,因而應優先于一般稅收優先權。對此,我國臺灣地區有相關立法例可資參考,如前述所舉我國臺灣地區《稅捐稽征法》第6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于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若依我國臺灣地區稅法的精神,對特殊稅種債權和普通稅種債權,當競存的稅種中部分為特殊稅種時,則無論普通稅種上是否設立了稅收擔保,都應就特定范圍內的價值劣后于特殊稅種受償;當彼此均為普通稅種或特殊稅種時,則在稅收優先性無任何差別。
在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中,土地增值稅于自然漲價部分優先于一切債權,關稅則就應稅貨物本身價值優先于一切債權。
但這種優先權僅限于特定范圍內的價值,當與普通稅種稅收債權競合時,特殊稅種就特定范圍內的價值優先普通稅種受償,但一旦脫離特定范圍的價值,特殊稅種的債權便喪失了優先其他一切債權受償的權利,轉為普通稅種的稅收債權受償。
筆者認為,較之我國現在沒有明確規定而導致不同稅種之間出現混亂關系的狀況,臺灣地區的此種做法是較為科學合理并且值得借鑒的。當然,這種優先只能針對作為特殊稅收優先權標的物的特定財產而言,一旦離開特定財產的范圍,特殊稅收債權便喪失了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的特權,轉變為一般稅收債權受償。
(四)主稅稅收債權與附加稅稅收債權按比例受償
亦稱本稅、獨立稅、正稅,正稅指通過法定程序由最高權力機關公布稅法、或授權擬定條例以草案形式開征,具有獨立的計稅依據并正式列入國家預算收入的稅收。而附加稅是指按照主稅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附加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征收為前提和依據。
常見的附加稅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交易費附加,前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有前述定義可知,主稅的存在是附加稅得以產生和計稅的前提,但二者各自有不同用途,附加稅主要用于增加社會福利、發展教育以及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需要。因此,當主稅與附加稅競存時,不宜主張主稅優先于附加稅受償,較為合理的做法是按比例增收,以保障附加稅用途和目的的實現。
(五)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
為了保證稅款的征繳,許多國家設立了納稅擔保制度。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依據《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正的《海關法》、002年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2005年《納稅擔保試行辦法》之規定,以保障特定的稅收債權能就擔保財產而得以優先受償。從原因上分,納稅擔保可分為貨物放行的擔保、阻止稅收保全的擔保、離境清稅的擔保、稅收復議的擔保等。
從形式上,納稅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物權擔保作為保障債務清償的重要制度之一被引入稅法,有助于增進稅收債權安全,減弱稅款征納的侵益性,為各國稅收立法競相采納。納稅擔保的性質至今沒有明確界定,有學者認為,納稅擔保是一種私法契約,也有學者認為,納稅擔保制度的核心是行政合同觀念。進而對于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是否具有優先效力也有支持和反對的不同聲音,有學者認為附納稅擔保的稅收不具有更優的效力,但若不保障附納稅擔保的稅收的優先效力,則納稅擔保的意義大為削弱。筆者認為根據基本法學理論和擔保的法律性質,納稅擔保將私法制度作為實現公法目的的法律工具和手段,具有公法屬性。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應優先于無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受償,否則納稅擔保制度將失去應有的積極作用。
(六)征稅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稅收債權優先受償
在稅收征收程序上,《日本征收法》定了“扣押優先”制度和“交付要求優先”制度。前者是指采取扣押措施的稅收優先于僅有繳納要求而未采取扣押措施的稅收;后者是指對納稅人財產的強制變賣價款,先有交付要求的稅收優先于后有繳納要求的稅收而予以征收。采取這兩種做法,有利于鼓勵征稅機關及時征繳稅款,以穩定稅收和交易秩序。
中國不妨借鑒次制度作為進一步規范稅收秩序的輔助措施。當然,這種稅收債權的此種優先權僅限于在稅收債權之間產生相對的效力,在稅收債權與非稅收債權間則不應采取扣押優先與交付要求優先的原則。對于“扣押”的理解,筆者認為應作廣義的理解,將其理解為對財產的流動性的限制行為為宜,也即是說,不僅一般意義上的對財產的扣押能夠產生這種內部優先效力,其他性質和作用與扣押相似的強制措施,如查封、凍結等也可以作為內部優先效力的行為基礎。
若已經扣押財產的征稅機關超過扣押期間仍怠于強制變賣納稅人的財產,則扣押機關喪失對所扣押財產的優先受償權,此時應當適用“交付要求”優先原則決定清償順序。納稅人即使欠多筆稅款也不能按比例分攤,否則后來的稅收債權將會因為前面怠于執行的稅收債權的存在而變得不可獨立執行,阻礙稅收的實現。若一律按發生時間的先后來確定稅收的優先受償,還會使執行的稅收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適用“交付優先主義”的原則是比較妥當的。
(七)具有共益費用性質的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
根據共益費用優先權優先于其他優先權的原則,屬于共益費用范圍的稅收債權自應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如強制執行過程中拍賣、變賣相關物品所產生的稅收與強制執行前已存在的稅收相比,相當于一種共益費用。
(八)不同地區間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由于企業跨區經營等經濟活動的存在,不同地區對統一企業可能享有不同的稅收管轄權,這就存在國內不同地區之間稅收管轄權的協調的問題。譬如,同一企業的同一責任財產上可能會了出現兩個分屬不同稅收管轄權的稅收債務,從理論上講,這些競存的稅收債權應屬于同一順位受償,在具體受償額上,筆者認為以按比例受償的方式清償較為合理。
三、結論
通過對不同稅收債權競存時受償順序的具體分析,本文初步構建了稅收優先權內部效力的基本框架,即特殊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受償、附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就特定財產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征稅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稅收債權優先受償、具有共益費用性質的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受償、中央稅不宜優先于地方稅受償、主稅稅收債權與附加稅稅收債權按比例受償。
參考文獻:
[1]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2]鄭玉波.民商法問題研究[M].臺灣:臺灣三民書局,1994.
[3]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4]張偉,楊文風.稅收優先權問題研究.財稅法論叢[C]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
[5](日)金子宏著.日本稅法原理[M],劉多田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
[6]齊寶海.論稅收優先權[D].吉林:吉林大學法學院,2006.
[7]陳春光.稅收優先原則[J].當代法學,2003,(12).
[8]劉劍文,宋麗.《稅收征管法》中的幾個重要問題[J].稅務研究,2000,(11).
[9]陳松青.芻議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J].涉外稅務,2001,(11).
[10]齊寶海.論稅收優先權[D].吉林:吉林大學法學院,2006.
[11]于劍云.試論稅收優先權[D].吉林:吉林大學法學院,2005.
[12]張欣.淺析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J].稅務研究,2005,(3).
[13]于洋.稅收優先權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
[14]鄭亮.稅收優先權若干法律問題研究[D].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4.
[15]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16]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17]徐映雪:稅收優先權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18]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經濟法學;微課;慕課;翻轉課堂;混合教學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2096-000X(2020)25-0010-06
微課、慕課、翻轉課堂是隨著互聯網技術、信息技術等技術的進步而發展起來的新興新型教學方式。
作為金融法學、經濟法學等精品在線開放課程的主持者或者主要建設者,一直在經濟法學課程中推行微課、慕課、翻轉課堂三課混合教學法,現在將這些年的混合教學改革心得體會付梓成文,希冀對同類法學課程的教學會有所啟發。
一、經濟法學的混合教學法
(一)經濟法學的微課
經濟法學的微課,又稱微視頻課堂,是指綜合運用攝錄、信息、軟件、圖像編輯等技術,將經濟法學內容碎片化、微型化、結構化、體系化的視頻課堂,也就是經濟法學教師以視頻為載體圍繞經濟法學某個知識點進行的教學活動過程。微課可以在網絡線上調用,也可以在傳統課堂使用。
(二)經濟法學的慕課
慕課的英文簡稱MOOC(massiveopenonlinecourses),即大規模開放在線課程。經濟法學的慕課,就是經濟法學的網絡在線開放課程。經濟法學的慕課,是線上課程,可以集聚經濟法學教學的所有必要資源,在網絡上展示開放,有興趣者均可以選用。
(三)經濟法學的翻轉課堂
美歐國家的“FlippedClassroom”、“InvertedClassroom”,我國翻譯為“顛倒課堂”或者“翻轉課堂”。經濟法學的翻轉課堂,是指學生利用微課或者慕課來學習經濟法學的基本知識,線下課堂則是老師用來開展針對性答疑、解決課程重點難點的理解、實務操作訓練、案例剖析、未來趨勢分析、理念提升、思想升華等教學活動。
(四)經濟法學的混合教學法
混合教學法,就是將微課、慕課、翻轉課堂結合起來進行經濟法學課程教學。
經濟法學課程組,先將經濟法學的教學進行規劃,將教學的全過程進行系統策劃,制定完整的教學計劃,形成全面的教學方案,準備教學資源和教學資料。再將經濟法學的知識點全部制作成為微視頻課堂,所有的微視頻課程形成一門完整的視頻課程。而后將經濟法學微課視頻、教學資源和資料傳送到網絡平臺,形成慕課。然后引導學生使用微課堂和慕課進行知識學習,教師施行翻轉課堂教學。
經濟法學的微課、慕課和翻轉課堂三位一體的混合式教學,實現經濟法學課程的線下和線上混合教育,通過互聯網+教學的方式,將經濟法學課堂變成網絡課堂與傳統課堂融合性課堂。
二、經濟法學課程的設計與教學資源準備
無論是傳統課堂,還是網絡課堂,課程的設計和準備是經濟法學課程成功的前提。重過程,輕設計,課程要成功很難。重設計,重過程,重反饋,重修改,環環相扣,課程成功機會才大。
(一)課程設計
1.課程設計的原則
經濟法學課程設計的原則是以學生為中心,便利教師教學;理論精深,案例新鮮,以案說法;以內容取勝,注重形式,形神合一;微課精致,慕課完備,線下實踐,線上線下混合教學。
2.課程的十化
經濟法學課堂將實現十化:內容主題化;載體問題化;視頻微型化;資源網絡化;體系完整化;任務多維化;幫助多元化;交流社區化;績效能力化;互動及時化。
內容主題化,就是將經濟法學知識細化為一個一個主題,每一次微課講授一兩個主題,主題突出,內容精細。
載體問題化,就是每次課程解決一個或幾個問題,以問題為導向,講解問題的解決之道,務求問題切實解決,學生掌握解決問題方法。
視頻微型化,就是每個微課講授一兩個知識點或者技能點,時間在五至十五分鐘,視頻大小在幾個MB,節省空間有利于流媒體播放。
資源網絡化,就是將所有的教學資源均傳送至網絡平臺,在網絡傳播,感興趣者均可以選用經濟法學網絡課程隨時隨地進行在線學習。
體系完整化,是指所有的主題、問題、視頻、教學資源等內容都上傳至網絡課堂,形成一門體系完整、結構合理、科學嚴謹的慕課。
任務多維化,就是學生學習的任務不僅限于視頻觀看,還包括案例分析、論文書寫、測驗考試、實驗實務操作、口才辯論、模擬法庭等,改變過去看書做題的教學法。
幫助多元化,是指教師幫助學生的渠道和方法多元化,教師既可以通過面對面方式幫助,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討論區答疑、直播、視頻、網絡會議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幫助。也可以是同學與同學在慕課討論區互相答疑解惑,懂的同學在線幫助不懂的同學。教師與學生之間、學生與學生之間,線上和線下幫助結合,幫助的方式多種多樣,不受空間限制。
交流社區化,一般指在網絡慕課平臺建立專門的如討論區等交流社區,或者建立釘釘群、QQ群、微信群,學生成為這些虛擬社區的成員,在社區里進行交流,人天各一方,卻能集中互動。
績效能力化,就是考核不是一張卷子定分數,考核的不僅是學習能力,還要考核實踐能力、合作能力、溝通能力、未來預測能力等,從知識考核為主轉向以能力為主的綜合考核和全面考核,以此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
互動及時化,在網絡時代能較好的實現。經濟法學慕課建設好,社區形成后,學生可以隨時提問,而教師即時就可以看到學生的問題,教師或者助教就可以及時作出解答,甚至可以實現遠在天邊答在眼前的效果,甚至于即問即答,實時互動,不必在同一空間,卻可在同一時間心連心。線下課堂也是互動為主,改變灌鴨式教育,增強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教學規則、資料與資源的準備
1.教學規范
混合教學也要實現法治化,經濟法學教學的各類規則要齊全,課程組要制定一系列規則,如混合教學實施方案、微課制作規范、慕課教學規范、考核評價方法、實踐教學規則、法律診所規則、法律實務操作規范等。教學規范,規范教學。
2.資料完整
經濟法學教學資料準備,包括且不限于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材、參考期刊與書籍、電子教案、PPT課件、多媒體課件、視頻素材、音頻素材、圖像素材、案例庫、試卷庫、習題庫、思考題庫、司法文書庫、論文庫等,教學資料是混合教學的原料,越充足越好。很多材料還要PDF化、媒體化,以便于傳輸和網絡傳播。
3.空間建設
混合教學的空間資源建設。混合教學要有物理空間資源,如多媒體教室、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會議室、集體活動場所、專門的錄播教室、辯論室等。國家綜合實力的提高和對教學的充分投入,這些空間的資源一般的大學都完全能滿足混合教學需求。
4.網絡資源
教學網絡資源的建設與引用。中國互聯網的大發展,為經濟法學混合教學提供了豐富的網絡教學資源,政法委、監察委、公安部、檢察院、法院、司法部及國務院各部委署辦都建立了網站,法學會、學術組織、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出版社、期刊雜志社等都有自己的網站,MOOC平臺也蓬勃發展。這些國內網絡資源,加上世界各國的網絡資源,為經濟法學混合教學提供了豐富的網絡資源。
5.實踐基地
實踐基地建設,經濟法學課程組與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法制辦、司法部門、公司等單位建立了五十多個實習基地,為翻轉課堂的實踐教學提供了方便。
6.技術支持
經濟法課程組與一部分網絡公司和科技、軟件公司建立了聯系,為本課程建設提供外部技術支持。浙江財經大學現代教學技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也為本課程提供平臺和技術支持。課程組的負責人和成員也積極學習和了解微課、慕課、翻轉課堂所需的基礎技術知識,為順利開展混合教學積累技術和技能。
三、經濟法學微課的制作
微課資源建設一般要經過規劃、課程團隊組建、經費籌集、技術團隊選擇或者制作公司簽約、技術培訓、課程設計、視頻拍攝錄制、剪輯加工、微視頻審核修改、課堂或網絡、教師和學生應用、評價反饋等環節。
微課堂,重在原創,勝在創新。重在內容,案例教學。講授流暢,理論系統,重點突出,形神兼備。場景美觀,富有意境。
(一)課程知識的碎片化和系統性
經濟法學的微課是由系列的微視頻課堂構成的一門完整的課程,具有知識點的碎片化和系列微視頻構成課程的完整性特點,即單個視頻知識碎片化,系列視頻則鏈接成體系化的課程。教材、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學方案、教學標準、教學設計方案是碎片化依據,也是系統性化的保證。
微觀上,為便于網絡媒體傳播和學生學習,課程組把經濟法學的知識點碎片化,形成一個一個的知識點或技能點。一個微視頻課堂教學內容少,講授一兩個知識點或技能點。中國經濟蓬勃發展,中國的經濟法律越來越多,中國的經濟法學知識點也越來越多,將全部的知識點都講授并不實際也不必要。課程組將經濟法學最基本、最核心、最重要而又是體現經濟法特色不可少的知識點或技能點解析出來,對每個知識點的內容、素材、案例、場景、情境等進行精心細致的設計,務求每個知識點都精致、對應的案例都經典、展示場景都美觀、蘊含的情境都深刻。
從系統性看,一個個微視頻課堂展示的一系列知識點,組成了一門全面完整的經濟法學課程。經濟法學微課結構,至少包括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市場主體法、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經濟糾紛的解決等板塊。經濟法基本理論部分的內容涵蓋經濟法的定義、特征、調整對象、基本原則、法律關系、法律淵源等內容。市場規制法律主要為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廣告法、房地產法、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宏觀調控法律分為金融法律和財稅法律,金融法律包括貨幣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公司法規、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險法、信托法、票據法等,財稅法律則涵蓋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國債法、社會保險法、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車輛購置稅法、稅收征管法等。
經濟法學課程知識廣泛豐富,受經費、視頻容量、時間等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將所有的知識點和技能點都制作為視頻,課程組僅能將經濟法學課程主要的知識點和技能點制作成微課視頻。微視頻課堂是經濟法學課程的骨骼框架、五臟六腑、大部分血肉組織、主要經絡動脈,至于細枝末節則要慕課來完善補充了。
(二)微課的設計、制作、修改
微視頻課堂成功,五成靠內容和案例的設計,三成靠授課視頻講授,兩成靠制作與修改。沒有內容的課程是沒有靈魂的,有了內容講授不好難以吸引學生,而制作精良的微課視頻備受學生青睞。
1.微課的內容和形式設計
(1)內容取勝
微視頻課靠內容取勝,沒有內容的微視頻課是沒有生命力的。微視頻內容要包含經濟法學的主要知識點和技能點,也要包括案例、習題等內容,要將經濟法學理論、經濟法律知識、經濟法律案例、經濟法習題、幽默故事、法律趣話等提煉出來,要設計適合網絡傳播的網絡語言、音頻語言、視頻語言、肢體動作等表達方式,這個事前設計過程的成功與否決定著微課視頻的成功與否,微課的好壞則決定則慕課的成功與否。從這個意義上講,教師必須是課程設計師。
從這幾年的改革來看,案例教學比純粹講理論的效果要好得多,如果能做到每個微視頻課程講一個小案例,與經濟法學理論與知識結合起來,那么這種微視頻是很受學生歡迎的。
(2)場景和意境
微視頻的內容有了,微視頻的形式,如場景、情境等,也是不可少的,好的形式對微視頻課是錦上添花。同樣的知識點、學識和教學技能相近的教師,在不同的場景和情境中,會給學生帶來不同的學習體驗。設計和選擇一個與課程相適宜的場景,營造一個引人入勝的情境,將會大大增加課程的體驗度和吸引力。
經濟法學課程的場景可以布置成法庭模式、律師事務所模式、法律顧問室模式等,在場景中可以增加國徽、獨角獸、寶劍、天平、法官袍、法槌、律師袍、警徽等徽記或者標識,一般在場景中都會擺放一些書籍,增加課程書香氣息。如果在場景里增加一些綠色植物,既美化,又增加輕松愉悅的意境,則在嚴肅中不失活潑。
2.微課的制作
(1)微課教師的選擇
微課教師既要是經濟法學的專家,又要是授課高手,還要熟諳視頻講課方法,語言如果幽默風趣,說不定就成為網紅教師,帶動一門課程的走紅。
視頻課程主講教師首要對經濟法學專業理論和法律知識有較深入的研究,對本課程的知識有系統的深刻認識和掌握,對教學的內容要手到捏來,口出成章,深入淺出,對度的把握恰到好處。
要想微視頻課堂引人入勝,優選適應網絡教學和有嫻熟視頻教學技能的教師進入教學團隊將是微視頻課堂成功與否的最關鍵一步。沒有好教師,就沒有好的微視頻課堂。科研好的教師在線下課堂教學的效果有的好有的不盡如人意,同樣的,科研好的教師如果網絡教學技能不強的話,也難以勝任視頻課程教學。線下課堂教學效果好的教師也未必都能勝任網絡視頻教學,線下課堂教學有些技巧未必都能用于網絡視頻教學,如果這些教學技巧恰恰是線下課堂致勝法寶的那些教師,在網絡視頻教學時就會失望了,因為這些教學技能在網絡視頻教學中效果不明顯甚或失效了。
選用有較厚實專業經濟法法學理論和法律功底而又掌握了嫻熟的網絡視頻教學技能的教師就顯得非常重要了,網絡視頻教學教師選好了,視頻課程也就成功了十分之三了。
(2)微視頻課的講授
如果一門課程,一種講課套路到底,微視頻課堂將會呆板化,學生很快會視覺疲勞,因為不是面對面,教師不會看到學生,也不會當場覺察到學生的這種疲勞,即便通過網絡互動知道了學生的視覺疲勞和其他需求,也很難做出及時調整,視頻授課講師就需要把學生的視覺疲勞考慮在前,在拍攝視頻過程中就要注意盡量避免學生的這種疲勞,以熟練的視頻教學技能激發學生的課程興趣是一門微視頻課堂的生命力所在。
視頻課程講授技巧不同于傳統的課堂教學,傳統線下課堂教學過程中,學生和教師面對面,教師和學生都可以迅速觀察到對方的神態和反應,并洞察對方的心理,教師可以即刻調整教學方法和講授內容,馬上適應學生微妙變化,掌控教學節奏,也可以講些趣事和笑話,調節課堂氣氛,因為人數少線下傳播面窄,有些話講得大膽些也無傷大雅,有時候教師講錯了,也可以當場及時糾正錯誤。
視頻課程的非現場教學,一方面不容教學內容諸如教學知識點有任何錯誤,視頻中顯示的教學內容、文字表述、專業知識絕對不能出現任何差錯,任何一點差錯,眼光雪亮的成千上萬人馬上就會揪出錯來,課程的嚴謹性、嚴肅性、正確性和權威性立刻就會被質疑,乃至于被棄選。另一方面,傳統的課堂教學人少,課堂教學內容和方法調整比較容易,而且學生對教學內容和方法的教學方法適應也比較快,但慕課選修人數眾多且口味不同,學生的需求差異性對比于傳統課堂教學可以用“十分巨大”形容并不為過,設計適用于一百人以內的教學內容和設計要適應千萬人的課程內容,后者的難度顯然更大,這不僅對教學內容設計老師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也對視頻教學老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相對于百人以內的線下課堂講課,視頻授課無疑更難,視頻主講教師不僅要具備線下課堂教學的所有教學技能,還要掌握網絡視頻課程講授的新技能,不僅要學會在鏡頭面前講課,而且要熟練掌握鏡頭面前講課技巧,甚至有必要進修下影視表演技能。
線下課堂教學語言與網絡視頻教學語言有共同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差異。線下課堂教學語言口頭化,相對可以隨意些。網絡視頻教學語言既要有口頭化又有偏書面性,同樣一個笑話,在線下課堂就很有趣,在網絡視頻里可能就很突兀,不僅不好笑,甚至適得其反。同樣一句話,線下課堂表述會很成功,在視頻課堂教學同樣表述可能會很失敗,同樣一個專業知識點,網絡表述的技巧就與線下課堂的表述不同,視頻主講教師要適應網絡視頻教學的獨特性,嫻熟運用網路語言、視頻語言和影視表演技能來授課。
用通俗的語言、網絡化的語言、一定的表演技巧對著鏡頭來熟練表述講授專業的經濟法學知識,是考驗教師功力的。從網絡視野看,線下老教師碰到的是新問題和新技能,線下老教師的多年教學功力是線上教學的基礎之一,學習和掌握線上教學技能,才能適應網絡化教學要求。視頻主講教師不僅是個教師,而且是個演員,既要掌握教學技能,也要掌握一定的表演技能,這樣的視頻主講教師才有可能講授好微視頻課堂,其主講的課程相對就有吸引力。在知識點相對比較固定的情境下,授課教師的教學技能是維系和提振課程吸引力的關鍵因素,能熟練使用網絡語言、視頻語言和授課技能強的教師將是微視頻課堂生動化、趣味化、可持續性的師資保障。
3.微課的制作、反饋、修改
微視頻課程是慕課和翻轉課堂的基礎。內容是微視頻課程的基礎,設計是微視頻課程成功的前提,講授是微視頻課堂的關鍵,場景是微視頻課堂的形式要件,技術團隊是微視頻課堂的技術保障,應用和反饋是微視頻課堂的質量提升過程。
微視頻課程實際上就是個小電影,就是一集短電視劇。經濟法學專業教師不懂攝像、攝影、后期制作等專業影視技術。經濟法學課程組就花費巨資委托專門的視頻課程制作公司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視頻制作。這樣的微課才會在視頻質量上有保障。微課的設計、講授固然重要,一個好的拍攝和制作技術團隊則能保證視頻的質量。
微視頻課制作好了后,可以先讓教師和學生進行使用。教師和學生使用后,會提出很多意見。課程組可以用問卷調查、座談會、約談等形式征集教師和學生的意見。教師和學生的應用、評價、反饋意見則有助于微課視頻的優化,根據教師和學生的意見,對微課視頻進行修改。七分拍出來,三分改出來。
四、經濟法學慕課的建設和運營
(一)慕課平臺的選擇
慕課常見的問題有:登陸不了慕課,掉線,卡頓,做了測驗沒成績,看視頻沒計分,發不出帖,抑或資料錯亂,視頻播放不了,缺乏互動,技術人員不見了,諸如此類。好的平臺,運行平穩、流暢,技術支持及時。學生看得舒服,用得清爽,做得安心,投訴少,老師煩心事少。選擇一個好的平臺是慕課傳播的前提。
近些年,慕課平臺如雨后春筍出現。教育部門和社會組織成立的平臺較知名的就有50多個。全國性平臺有愛課程(中國大學MOOC)、學堂在線、超星爾雅、好大學在線、MOOC中國、智慧樹、優課在線、學銀在線等。有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單獨或聯合建立了慕課平臺,如粵港澳大灣區高校在線開放課程聯盟、浙江省高等學校在線課程共享平臺、福建省高校在線教育聯盟網絡教學平臺等。一些公司也建立了慕課平臺,如騰訊課堂、網易云課堂等。
慕課平臺的建設是漸入佳境,愛課程等慕課平臺的資源不斷豐富,技術支持越來越強。平臺的資源、板塊設計、各種軟件、小程序等都與大學的在線教育相適應。慕課平臺越來越成熟。
經濟法學課程作為浙江省高校本科課程,課程組選擇在浙江省高等學校在線課程共享平臺建設經濟法學課程慕課,浙江省平臺還算比較平穩。經濟法學中的金融法和財稅法學部分的內容已經在愛課程(中國大學MOOC)上線。愛課程平臺,無論從穩定性和技術支持,還是生源新引力上,都是個非常好的平臺。
(二)慕課的建設
一門好慕課相當于一門課的百科全書,只要是經濟法學的教學資料、教學資源都齊全、全面完整、新穎前沿、精深細致、案例豐富、習題充足。
經濟法學慕課大致包括課程信息、教學計劃、課程資料、班級管理、練習考試、討論區、課程評價等板塊。
經濟法學課程信息包括課程名稱、課程學分、課程簡介、課程概述、課程目錄、教學團隊、教學設置等內容。
經濟法學課程教學計劃和課程資料,包括教學大綱、教學方案、電子教材、章節教學內容、微視頻、教學案例、PPT課件、教學標準、教學安排、教學網站匯集、實驗方案、實習規則等。
班級管理則是分班管理、名單導入、學生日常管理等內容。練習考試板塊包括試卷庫、網絡練習題、復習思考題庫等。討論區是學生提問、教師答疑、教師發起專題討論、學生之間交流的板塊。課程評價板塊則是對學生的慕課使用情況進行考核、統計成績等。
課程組將已經準備好的教學資源和教學資料上傳至慕課平臺,準備充分的話,花費一些時間,就可以完成經濟法學課程的慕課建設。
(三)慕課的運行和維護
1.組建團隊每天維護
課程組中專門設立慕課的運行和互動小組。課程負責人作組長,專業教師為骨干,研究生為助教。小組專門負責慕課的運行、維護和互動,做到每天有人值班,學生的問題不過夜,做到日事日畢。而使用課程的各個學校的教師則采用SPOC的方式來負責自己學生的管理、互動和考核。
2.課程內容及教學資料的持續更新
課程組根據社會發展、法律修訂、法院新判例,更新教學內容,作出新的教學設計,及時制作新視頻、編寫新習題。網絡慕課內容實時更新,及時將新理論、新法律、新案例、新視頻、新課件、新習題、新資料更新上線。
3.良好的互動
課程組將優選多平臺上線,分平臺建立網課服務團隊。制定服務管理辦法,設值班人員,實時維護,在線維護,時時互動,在線答疑,及時解決學員學習中的問題與困難。
建立問題分層解決機制。慕課教學需要組建足夠數量網絡維護團隊和互動人員,可以將一部分經濟法學專業研究生吸收為團隊成員,負責解答一部分網絡論壇的問題,研究生可以對簡單的問題及時進行解答,對較難的問題則提交給教師回答,如果教師單人還不能回答的,則提交教學團隊集體討論后回答。問題回答得越及時,互動多互動強,學生對課程的興趣會越濃,學生的興趣越濃就對課程的黏性越強,對課程感興趣的學生越多課程的傳播面會越來越廣,課程的可持續性就越好,課程的良性循環生態就越好,課程的生命力就越強。
五、經濟法學翻轉課堂的實施
翻轉課堂的策略是,線上學知識、線下翻轉課堂、課外學做法律人。
(一)教師和學生的角色與習慣轉變
教師是課堂設計者、團隊組織者、關系協調者、答疑解惑者、思維引導者、意見傾聽者、程序矯正者、課外活動聯系者,教師切實成為學習資源的整合者和學生掌握知識與能力的促進者。
學生是知識自學者、能動者,提前觀看視頻,預習和學習微課視頻,自主學習經濟法律理論和知識。學生也是課堂主體參與者、提問者、實踐者。
傳統的線下課堂,學生在課堂聽課,平時游戲玩樂,平時不學習或者少學習,不做或者少做作業、測驗和考試,習慣于在期末考試月或者考試周拼命。翻轉課堂教學后,慕課就是本課程的百科全書。教師要求學生做出嚴格的時間計劃和完成進度表,關注學生進度,督促學生,幫助學生養成課外學習、平時學習、平時考試、時時學習、持續學習的習慣,進而養成終身學習習慣。
(二)教學組織、教學方式、教學安排
在教學組織上,根據學生人數,實施分班次、分組教學,推行小班教學、小班翻轉或者大班教學、小班翻轉三種教學班級組織方法。
在教學方式上,運用混合式教學模式,發揮教師引導、啟發作用,激發學生作為學習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與創造性,充分利用在線教學和課堂教學的優勢互補提高學生的學習效果。
教學安排上,教師按照教學進度和固定周期,一般在學期初就將全部視頻等教學資料在網絡課堂上,并保證在整個課程教學周期內可供學生隨時查看。學生課前根據教師安排進行知識點的預習。線下課堂上,教師組織針對特定知識單元或專題的教學研討或實踐教學。有針對視頻知識點的深入剖析,也有擴展性、前沿性的介紹與引導。
(三)線上線下混合教學
1.線上學知識
學期初教師建立釘釘群、QQ群或者微信群,將學生加入群,將當學期的教學計劃和安排發給學生。老師每周布置下周視頻觀看任務和課外任務、發放本周實務案卷材料或者案件分析材料,學生在課外登錄慕課平臺學習各章節經濟法學理論和經濟法律知識,線上完成視頻觀看、測驗考試、筆記發帖、專題討論等任務。
時下,很多大學都在縮減課程的線下課堂授課課時量。教師無法在較少的時間內講授海量的專業知識。慕課是百科全書式的課程,涵蓋了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法律知識、典型案例、習題考試等,應有盡有。學生認真學習經濟法學慕課,可以系統完整學習選修課程的理論、知識,把握學科趨勢,形成系統完整科學的專業理論和知識體系,逐漸掌握預測未來的能力。
2.線下翻轉課堂
線下課堂,教師通過提問、測試方式,檢查學生網絡學習情況。在教室里,學生可以提問,將線上慕課沒有搞懂的問題,面對面與老師交流,老師答疑解惑。線下課堂老師就可以講解重點難點,針對性輔導。線下課堂,老師可以講解最新的理論、知識、案例。
線下課堂,教師可以鍛煉學生的技能,進行法律實務操作訓練。課程組準備了法院、律師事務所和公司法務常碰到的60個案例材料,包括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每周課堂上進行案例經辦實務訓練。課堂組織學生分析、討論、演講、論辯、模擬庭審、證據質證等實務訓練。學生通過翻轉,分析能力、辯論技能、證據調取技能、法律實務技能、合作能力、溝通能力等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
教師還可以組織學生到律師事務所交流、法院旁聽、與檢察院進行法庭對抗賽、公司見習法務,將各種實習基地利用起來,讓實習基地的社會導師與學生多接觸,開闊學生的眼界,提高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
線上學知識,線下做實務,兩者結合,學生的知識面廣了,眼界開闊了,理念提升了,技能也得到了很好的鍛煉。
3.課外學做法律人
論文摘要:電子商務作為全新的貿易形式,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電子商務活動雖然使現行稅法中的某些規定不能適用或不能完全適用,但是,其并未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應遵循稅法的基本原則,即稅收法定原則、稅收中性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和稅收社會政策原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法設計基本原則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征。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其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因此,完善電子商務時代的稅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離以下幾項稅法的基本原則。
一、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一)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實際上對這個新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以美國為代表的免稅派主張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電子商務永久免稅,認為對其征稅將會阻礙這種貿易形式的發展,有悖于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向;和此相對的是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于1994年提出“比特稅”構想,即對網絡信息按其流量征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遭致美國和歐盟的反對,原因是他們認為“比特稅”不能區分信息流的性質而一律按流量征稅,而且無法劃分稅收管轄權,并將導致價值高而傳輸信息少的交易稅負輕,價值低而傳輸信息多的交易稅負重,從而無法實現稅負公平。筆者認為,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例如,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生產部門的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農業稅便是主要稅種;進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經濟為特征的資本主義社會后,以商品流轉額和財產收益額為課稅對象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取代了農業稅成為主要稅種。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和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征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非凡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二)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向,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渡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是稅法理論和實踐中的又一項極其重要的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法基本原則。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所有納稅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稅收負擔在國民之間的分配也必須公平合理。稅收公平原則在經歷了亞當·斯密的“自然正義的公平”①和瓦格納的“社會政策公平”②理論之后,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進一步將公平劃分為兩類,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要求相同經濟情況和納稅能力的主體應承擔相同的稅負;稅收縱向公平則要求不同經濟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相等的稅負。
納稅人地位應當平等、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公平分配是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和要求。電子商務是一種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上的有別于傳統貿易的虛擬的貿易形式,它具有無紙化、無址化以及高流動性的特征。高流動性使得企業的遷移成本不再昂貴,企業由于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必像傳統企業那樣大量重置不動產和轉移勞動力,若想要在低稅或免稅地區建立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稅地安裝服務器等必要的設備、建立網站并配備少量設備維護人員即可。其他為數眾多的工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各地為企業服務,從而可以使納稅人通過避稅地的企業避免或減少納稅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無形性和隱蔽性則讓稅務部門難以準確把握交易信息并實施征管,使得網絡空間成了納稅人輕而易舉地逃避納稅義務的港灣。上述種種都導致了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和從事傳統商務的納稅主體間的稅負不公。但是稅收公平原則卻要求電子商務活動不能因此而享受比傳統商務活動更多的優惠,也不能比傳統商務更易避稅或逃稅。因此,為貫徹稅收公平原則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改變對電子商務稅收缺位的目前狀況,避免造成電子商務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體之間的稅負不公平。稅法對任何納稅人都應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社會組織或個人實行差別待遇,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組織或個人無論其收入取得于本國還是外國,都要盡納稅義務。
第二,貫徹稅收公平原則還要完善稅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制度,首先應制定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應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在稅務登記表中填寫網址、服務器所在地、EDI代碼、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并提供電子商務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應建立電子發票申報制度,即以電子記錄的方式完成紙質發票的功能。啟用電子發票不僅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為稅收征管提供了嶄新的手段。納稅人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傳遞發票,實現網上納稅申報。其三,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電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稅收征管的領域和觸角,開發電子商務自動征稅軟件和稅控裝置,建立網絡稽查制度,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征管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
三、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設計和制定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點,即稅收不應影響投資者在經濟決策上對于市場組織及商業活動的選擇,以確保市場的運作僅依靠市場競爭規則進行。
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在交易的本質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稅負也應該是一致的,從而使稅收中性化。稅收制度的實施不應對網絡貿易產生延緩或阻礙功能,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在初級階段,對相關新問題的探究也才剛剛起步,而電子商務代表了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和傳統貿易相比,其優勢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對其稅收政策的制定應避免嚴重阻礙或扭曲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通過完善現行稅制來規制并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快速地發展。
不開征新稅不僅是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許多國家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時,也都認為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例如,美國于1996年發表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議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及稅務管理辦法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為此,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平等地對待,而不去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文件認為,最好的中性是不開征新稅或附加稅,而是通過對一些概念、范疇的重新界定和對現有稅制的修補來處理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新問題。而經合發組織1998年通過的有關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框架性意見的《渥太華宣言》中也強調,現行的稅收原則將繼續適用于電子商務課稅,對于電子商務課稅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稅收形式。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稅收新問題的觀點是,除致力于推行現行的增值稅外,不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或附加稅。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我國對電子商務不應開征新稅,也不宜實行永久免稅,而應該以現行稅制為基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普及,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使之適用于電子商務,保證稅收法律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繼續,并能夠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穩步發展。
四、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是指稅收要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稅收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經濟發展的障礙。它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個方面。稅收的行政效率是通過一定時期直接的征稅成本和入庫的稅金之間的比率來衡量,表現為征稅收益和征稅成本之比。這一比率越大,稅收行政效率越高。稅收的經濟效率是指征稅對納稅人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程度,征稅必須使社會承受的超額負擔為最小,即以較小的稅收成本換取較大的收益。簡言之,就是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簡化和節約,以達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標。
雖然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單位或個人可以直接將產品或服務提供給消費者,免去了批發、零售等中間環節,使得稅收征管相對復雜,但是為了應對這一嶄新的交易形式,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將會運用到稅收工作的實踐中,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也將大大降低,為提高稅收效率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五、社會政策原則
國家通過稅法來推行各種社會政策,稅收杠桿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稅收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手段,于是稅收的經濟職能便體現為稅法的基本原則。
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的社會政策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財政收入原則
貫徹這一原則需要明確的是,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實施網絡貿易,現行稅基日益受到侵蝕,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稅收法律制度,保證對應稅交易充分課稅,使得財政收入穩定無虞;另一方面,針對目前我國企業信息化程度普遍較低,電子商務剛剛起步的目前狀況,為了使我國網絡經濟的發展跟上世界的腳步,應當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財政收入原則的確立,不可避免地沖擊和影響了稅收的公平原則,但是為了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它又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發展并且有利于社會總體利益的。正如前任財政部長項懷誠在“世界經濟論壇2000中國企業峰會”上所表示的:“不想放棄征稅權,但又想讓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更快點。”
(二)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就目前而言,我國還是電子商務的進口國,無法照搬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而是應該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構建有利于維護我國稅收的稅制模式。同時,還應該考慮到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為國際經濟貿易建立更為公平合理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將會影響各國家對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以及跨國投資等新問題的基本態度。只有合理分配稅收利益,才能為國際經濟交流和合作提供更好的條件和環境。因此,我們應該在維護國家稅收的前提下,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稅收政策,從而實現對國際稅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參考文獻:
[美施奈德.電子商務[M.成棟,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8.
[美特班,等.電子商務管理視角[M.嚴建援,等譯.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3周剛志.論公共財政和國家—稅法學探究文庫[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劉劍文.稅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劉劍文.財稅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一、關于教學與科研的關系問題
時下的大學,教師們更看重自己所發表的論文和著作,而非教學成績。因為前者是每年統計的硬指標,后者相比之下則是軟指標;前者是有形財產,后者則是無形資產。有人稱:“科研是名利雙收,教學則什么也沒有。”在以前者為主要統計標準的時候,后者就容易被教師所忽視。教學和科研的確是密切相關的,但兩者不僅有區別,而且還有本質性的差異,那就是教育家與科學家的不同。
綜觀歷史,教學與科研矛盾相伴。眾所周知,美國高等學校原是研究與教學并重的“研究型大學,”但近年來,這些大學已逐步步入“重研輕教。”“美國加州大學校長克拉克·克爾在他的《大學的利用》書中,分析了美國大學荒廢教學的深刻危機,認為隨著經費日甚一日地仰仗科研經費,研究與教學并重的大學已變成重研輕教。目前,一個大學或院系的品牌取決于它有沒有一流的研究型教授,這使得大學以天價去挖研究型教授。紐約大學在5年內挖來的法學和哲學明星教授使它有兩個系從原先不列名躍升到前三名。然而,大牌明星教授最大的問題是都不愿意教學。于是,紐約大學只好又聘來大批“教匠”應付教學之需。大牌明星教授年薪可以提高到20萬美元,而“教匠”教一門課只有3000美元,而且不算學校正式員工。如果“教匠”所授課程明年冷門了,他將徹底失業。很多美國名校的學生都認為教授只關心研究,不關心學生的學習。最終吃虧的還是學生,尤其是本科生。”①
我們以音樂為例再次論證。作曲家是其領域的思想家,不少作曲家亦出自于音樂學院的任教隊伍。如柴可夫斯基和德沃夏克,柴可夫斯基能在音樂的各大領域都顯身手并取得驕人的成就,是在他得到梅克夫人的經濟資助后,擺脫了繁重的教學任務,全身心地投入創作的結果。相比之下,身為捷克和美國音樂學院院長的德沃夏克所締造的成就遠不如柴可夫斯基那樣廣泛。這兩人的側重點說明,教育家和科學家是有根本區別的,說到底,教育家要用所培育的學生的水平說話,而科學家則靠自身的水準說明問題,這畢竟是兩回事。作為培養學生的大學,其衡量師資的尺度不言而喻。因此,單純地用科學家的標準來度量教育家,若不是重大的失誤,也是很不合適的。它不僅造成學術的異化,甚至危及教師的道德方向。因為客觀上會使教師集中精力于論文、著作而應付講課,影響到教書育人。
當然,的確有兩者都兼顧很好的人,但畢竟是少數。歷史上被譽為“核子科學之父”的盧瑟福就是一個集科研與教學于一身的典范。他不僅自己獲得了1909年度的諾貝爾化學獎,而在他所帶過的學生當中還有12人獲得了諾貝爾化學獎和物理獎,這其中,傾注了他大量的心血。以1978年的諾貝爾物理獎獲得者、前蘇聯的卡皮查教授為例,在前蘇聯生活工作的卡皮查,因環境問題,情緒低落,影響到了其科研工作,時間長達3年之久。在此期間,盧瑟福堅持每月給他寫信,鼓勵并安慰他;盧瑟福的時間是那樣的珍貴,但仍能做到如此,這充分證明了盧瑟福在學術、科研和教育直至為人道德的高尚,是三者統一的大家。所以,卡皮查就盧瑟福的偉大人格深有感慨地說:“盧瑟福不僅是一位偉大的科學家,而且也是一位偉大的導師。一位杰出的科學家不一定是一位偉人,而一位杰出的導師則必須是偉人。”這就是科學家與教育家的最大區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高校應做到科研與教學并重。從科研角度看,我們應將所任教領域最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教授給學生。從這方面講,高校需要科學家,高校不惜重金聘請研究型教授自然也無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高校畢竟不是純粹性地科研機構,而是教書育人之重地,在重視科研的同時,絕不能輕視教學。換句話講,高校絕對需要教育家。如果將高校比作一只雄鷹,科研與教學就好比雄鷹的兩個翅膀,失去任何一個翅膀就不可能飛的更高、更遠。在這兩者之間,如果定要選擇先后順序,筆者更贊同“教”在前,“研”在后。因為,這并非是以簡單的“教研”二字為標準、而是以高等教育的宗旨——培養人才為標準來排序。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是為教學服務的,否則,必然會導致高等教育的目的本末倒置。
二、關于教材問題
我們現在已經普遍感受到現代小學生、中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除了其他因素外,他們教材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仔細咀嚼他們的教材,不能不使我們這些作為高校教師感到汗顏。由于國家和各個高校對教材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以及教師自身修養和不正確的名利觀,導致教師對教材的寫作態度不夠端正。結果,大量粗制濫造的教材在相當短的時間內陸續出版。這些劣質教材危害有兩個方面:一是使學生破費買了一本沒有任何保存價值的書籍,大部分學生在學完相關課程后,要么將這類書籍賣給下一屆的學生,甚至將其賣給收破爛的。另一方面,嚴重侵害了學生的時間資源。經濟是一種抉擇,即在同一時間內人們可以選擇做不同的事情,但不同選擇會帶來不同的收獲。如果學生選擇了一本能夠使其受益終生的書籍,可以說,學生的時間資源得到了充分利用;相反,如果選擇的是粗制濫造的書籍,則是對學生資源的極大浪費。如果我們是這樣教材的作者,我們的良心是否應該受到譴責?
美國經濟學家曼昆以自己豐厚的經濟學知識和將寫教科書作為自己榮譽和職責的態度,分別寫出了通俗易懂的《經濟學原理》;邁克爾·帕金教師寫出了風靡歐洲和美國的《經濟學》。那些從未接觸過經濟學或對經濟學不感興趣的讀者,因他們的著作而對經濟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中國政法大學張俊浩教授以自己多年積淀的民法學知識和對教科書嚴謹的態度,主編了一版再版的《民法學原理》,使那些對民法學感到博大精深、晦澀讀懂的讀者,因他主編的《民法學原理》而對民法產生了極大的興趣。一個學生講:“原來讀張俊浩老師的書有點讀不懂,但越讀越覺得只有這本書才是最好的。正因如此,目前,幾乎全國法學院校的學生都在網上對張俊浩主編的《民法學原理》展開了討論。”
從中我們已深深地領悟到好教科書的真正價值所在。它們會使讀者產生讀了此書是其一生之幸事和不讀此書是其一生之憾事之感。因為,它們不僅僅給予讀者知識和原理,更重要的是,它們在通過傳授知識、原理的過程中給讀者更深層次的東西,即如何思考,如何創造性地思考;而且是以嚴謹、認真的方式去思考。正是這種認真、嚴謹,同時又有創造性的思考能力才是給讀者的最重要的東西。換句話講,好的教科書不是授之以魚,而是授之以漁,使讀者讀后達到知識—方法—理念三大階梯的升華。
財稅法方面需要這樣的優秀教材。
三、關于教學模式問題
關鍵詞: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適用
一、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適用主體
(一)扣繳義務人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第四款[1]明確規定“有第一款行為”,而第一款的主體為納稅人。第一種觀點認為,從第四款條文中所用“補救”專業名詞可以看出,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因為納稅人補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應予以補繳,扣繳義務人補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稅款,應予以解繳。[2]第二種觀點認為,逃稅罪免責條款的適用主體包括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然人與單位)。[3]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第一,雖然逃稅罪免責條款規定了“有第一款行為”,第一款是納稅人的逃稅罪狀,而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構成犯罪的,以逃稅罪定罪處罰,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是同樣適用的;第二,第四款雖然針對第一款行為,但并未限定主體范圍,第四款的規定作為一項特別規定,對于初犯來說則是一般規定,無論第一款納稅人的行為還是第二款扣繳義務人的行為,本質上都是逃稅行為,其初犯可適用第四款初犯免責條款;第三,即使是《稅收征管法》,對于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逃稅行為,都是“由稅務機關追繳其補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第四,“有第一款行為”的規定并不能得出只有納稅人主體的結論。2002年出臺的《關于審理逃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5萬元以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里也使用了“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的表述,但其卻包括了扣繳義務人在內。因此,扣繳義務人可以適用逃稅罪的初犯免責條款。
(二)、代征人、無證經營人
代征人,是指稅務機關委托以稅務機關名義辦理各種稅款征收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2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少數零星分散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1992年《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和1997年《刑法》都明確規定了逃稅罪的主體,只規定納稅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沒有規定代征代繳義務人,所以,代征人不能成為逃稅罪的主體。“代征人的性質應屬于‘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代征人不能成為逃稅罪的主體,因而無法適用逃稅罪免責條款。但是對于無證經營者可以成為逃稅罪的主體,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5條規定:“對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對于無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果符合第四款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條件,無證經營人可以適用逃稅罪免責條款。
(三)、單位適用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困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單位是逃稅的主體。當單位構成逃稅罪時,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逃稅罪的法定刑處罰。而逃稅罪單位犯罪雙罰制規定導致了適用第四款出現一些困惑。
第一,單位符合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規定,而相關責任人員卻不屬于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如何處理。當單位在初次犯逃稅罪之后,補繳了應納稅款和滯納金,且已受到行政處罰,則按照第四款的規定不予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但該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在五年之內因逃稅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已被稅務機關給予了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此種情況下是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當單位符合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規定時,對單位將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單位不構成逃稅罪,那么也就失去了追究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即使相關責任人員符合第四款免責條件,但畢竟是單位犯罪,主體是單位而不是相關責任人員,不能在單位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不能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單位不符合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的規定,而相關責任人員符合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如何處理?即單位不符合第四款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而相關責任人員卻符合第四款的規定。此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罪行法定原則,單位構成逃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相關責任人員判處逃稅罪的法定刑。但應當按照逃稅罪立法中所反映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該種情況下的相關責任人員屬于初犯,主體是自然人,則應適用第四款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另一方面,單位規定的雙罰制又不得不適用,否則有違背罪行法定原則之嫌。對于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應盡量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從輕處罰,甚至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員適用刑法總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因此,此種情況下,對相關責任人員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應納稅款的認定及逃稅罪免責條款適用效力
(一)、應納稅款的認定
“應納稅款”的認定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納稅款是指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經濟行為所應繳納的稅款;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納稅款是指逃稅行為起止期間納稅人應當繳納稅款;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納稅款是指納稅人實施逃稅行為所屬的那個納稅期限內實際應納的稅款,對該觀點贊同的人較多。[5]首先認定納稅額必須有應納稅行為的產生。應納稅額只能是納稅人逃稅所屬的個人應納稅行為的應納稅額。在一個納稅期限內或者逃稅行為的起止期間內,納稅人可能實施數個應稅經濟行為,但并非每一應稅行為中的納稅人都逃稅。因此,上面提到的第二種、第三種觀點增大應納稅額的基數存在放縱犯罪的嫌疑,因此其合理性值得懷疑。因此,第一種和第二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贊成第三種觀點。筆者認為,對于應納稅額的認定,應將逃稅行為期間的數個自然行為視為一整體,將每一逃稅所屬應稅經濟行為的應納稅額累計相加,其總和應納稅額是逃稅罪量刑的“應納稅額”。
(二)逃稅罪免責條款的適用效力
逃稅罪免責條款能否溯及既往,我國刑法理論上法律適用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即新法原則上不適用此前發生的犯罪行為,但對以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如果適用新法對當事人處罰更輕,則適用新法的規定。對《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前發生的逃稅行為,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也就是說,如1997年刑法認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七)》也認為是犯罪,依照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關于時效的規定應當追訴的,依照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規定的處刑較輕的,適用《刑法修正案(七)》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規定的處刑較輕的,適用《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的規定,到底適用偷稅罪罪名還是逃稅罪罪名。
一是應當看行為人是否符合逃稅罪免責條款的三個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二是看行為人逃避繳納稅款的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數額標準和規定的比例。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其中對逃稅罪的立案標準也作了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三是比較處刑輕重,由于逃稅罪和偷稅罪的主刑均相同,且均處罰金。不同之處在于偷稅罪并處偷稅罪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逃稅罪則僅規定并處罰金。因此處刑較重的比較在于罰金刑方面。逃稅罪罰金理論上無限金額,但具體適用時并非任意確定其數額。適當考慮稅收征管法中對相關行為的罰款規定,決定應當判處的罰金數額,即其最高罰金數額不應超過逃稅數額的5倍。在罰金數額上限相同的情況下,偷稅罪的下限為偷稅數額的一倍即1萬元或者10萬元以上,人民法院判決罰金最低額為1000元,因此,逃稅罪的處刑輕于偷稅罪,應適用逃稅罪的罪名。
三、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適用的其它問題
(一)、稅務機關能否不給予逃稅人免責機會
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稅務機關能否不給予當事人免責機會,也就是說稅務機關能否將不給予逃稅行為人行政處罰直接提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款已經明確規定,因為行政處罰在逃稅罪中擁有特殊的地位,也是認定逃稅罪初犯免責的重要條件。雖然逃稅罪的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追訴前置程序。第四款逃稅罪免責條款的設置目的在于給予初次逃稅的行為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稅務機關對符合逃稅罪免責條款的行為人不給予免責機會就違背了立法的宗旨。因此,作者認為,稅務機關對于符合逃稅罪免責條款的當事人也應該追究其責任但給予其免責的機會。
(二)、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未超過刑事追訴時效法律適用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即逃稅行為的行政處罰時效是5年。逃稅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0年。如果逃稅行為在5年后才被稅務機關發現就依法不能給予行政處罰,因此不能適用逃稅罪初犯免責條款,而該行為符合逃稅罪第一款的規定,又未過追訴時效,就應當直接依逃稅罪第一款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解釋認為,“逃稅罪是行政犯,而行政犯罪之刑事可罰性,取決于行政法規范的規定或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6]單純從文理上解釋,導致稅務機關發現案件的時間成為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關鍵因素。如果稅務機關對逃稅行為5年之后才發現,就不能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人就得適用第一款追究刑事責任;而如果發現得早,行為人就有機會適用第四款,接受行政處罰而免于刑事追究。后者,基于逃稅罪屬于行政犯,依據所謂的“行政刑法之行政從屬性或行政依賴性”理論,認為行政犯具有行政和刑事雙重違法性,行政法以行政違法為前提。[7]當行為人因超過行政訴訟時效而不受行政處罰時,其仍需繳納滯納金,其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并未被否定,更不能以此作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
因此,對于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款30%以上的,逃稅5年之后10年之內被稅務機關發現,應當移交公安機關,如果行為人已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并且符合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應當適用第四款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注釋:
[1]《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第一、二、三、四款,本文以下簡稱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2]參見林雄:《新設立逃避繳納稅款罪研究》,載《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2009年年會暨第十一屆海峽兩岸財稅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下)》,第815頁。
[3]參見胡江洪:《逃稅罪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0屆碩士論文,第49頁。
[4]參見逢錦溫:《逃稅罪的立法修正與司法適用》,《庭審研究》2009年第5期。
[5]參加曹康、黃河:《危害稅收征管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頁;張旭:《涉稅犯罪的認定處理及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頁。
關鍵詞:國債發行地方國債發行
一、國債發行制度簡介
1、中國的國債發行制度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包括具有實物券面的有紙國債和沒有實物券面的記賬式國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論文百事通國債的性質是一種國家負擔的金錢債務,是國家與國債買受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但國家和一般債務人不同,其“舉債”的方式要受到種種限制,表現在發行問題上,就是國債的發行從實體到程序都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國債發行的種類、規模、方式,都要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直接由立法機關進行審查。
我國國債發行制度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由中央政府對國家預算進行編制,對國債的發行由中央統一安排和部署,地方只起到貫徹執行的輔助作用,沒有單獨的“舉債權”。這種制度是在我國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因為計劃經濟要求將一切國民經濟的相關活動納入計劃,而財政權尤其是國民經濟運行的根本權力保障之一,如果國家允許地方政府隨便發行國債,則勢必對國家計劃的統一性和國民經濟運行的穩定性產生不利影響。所以國家將國債發行權牢牢控制在手中。而當前時期,我國經濟制度正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許多權力正在逐漸放開。國債發行作為調整宏觀經濟運行的有力手段,也應當擴大其作用范圍。僅中央政府進行國債發行,不足以及時和適當地對經濟的運行情況做出反應,財政本身的宏觀調控作用要求國債發行制度的進一步靈活和放開。
2、他國國債發行制度簡介
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國債發行權普遍下放到了地方,中央除了自身發行國債以外,還對地方國債的發行起到一定的監督和管理作用。
日本的《地方財政法》規定,地方政府可以發行國債,但必須是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專項投入,而不能僅僅為了解決政府暫時面臨的財政危機,通過不斷舉債擴大財政赤字,增加政府信用風險。地方發行國債還要經過地方議會的審查和批準,并受到中央政府發行額度的限制,報經中央政府同意方可發行。
美國的國債發行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完成,由聯邦政府負責其中的大部分。州政府雖然不在發行數量上占據優勢,但卻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根據美國憲法,州政府有權自行制定州年度預算方案,其中即包括了州地方國債的發行方式及額度,經州議會批準后即可生效,但一般也向聯邦財政部上報。
二、地方國債發行的必要性
1、國債發行是地方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正如中央政府是為了全國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而設立的,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之一也是向地方轄區內的民眾提供公共服務。地方相對于中央來說,是在一個較小的地域范圍內享有一定自的實體。因此,其在公共服務方面也應有一定的設定范圍和實施方式的權力。在地域范圍內對地方消費者的共同消費、地方交通、地方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地方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地方政府應有自主決定權并能夠依法自籌資金。而在資金籌集當中,最常用的辦法就是稅收和債務。地方一般應以稅收為資金的基礎來源,債務為輔助手段。但由于我國的現實是,中央近年為了加強對地方行為的控制、防止分裂,不僅縮小了地方的稅收權限,也減少了地方稅收的相對數量。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也在大幅度提高,資金需求迅速擴大。這樣,就造成了地方財政缺口的擴大,引起了財政赤字的風險。所以,應當允許地方在稅收之外,通過發行國債來籌集所需資金,解決地方公共服務資金的供需矛盾。2、國債發行是地方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手段從資金支出來看,地方政府支出也是全國財政支出的一部分,在地域范圍內對社會經濟同樣具有宏觀調控作用。因此,讓具備一定條件的地方政府發行一定數量的國債用于擴大地方財政支出,不僅可以拉動地方經濟的加速發展,同時可以通過地方經濟的活躍,搞活“全國一盤棋”。由于各個地方的具體情況不同,所需資金的數量和投入方向也千差萬別,所以應當由地方自主決定發行的數量和用途,只要在法律法規和中央政府規定的限度內即可。否則,中央政府“大包大攬”,替各地政府發行統一方向和數額的國債,就會導致各地的財政盈虧狀況混亂和投資項目的混亂。這不是正確的“宏觀調控”手段,而是對宏觀調控的誤用,把地方財政導向了尷尬境地:既不能白白拿到分配的國債卻不投入實際使用,又只得將其投入本地回報率低、效益差的行業企業中,這就造成了國債資金無法有效、充分地利用,是對社會和人民的不負責任和浪費。
三、地方國債發行的可能性
1、國債發行的基礎是巨額儲蓄存款的存在
一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離開了民眾的積極配合是無法完成的。只有盡量吸納民間資本才能更好地利用資金,帶動經濟體內部的增長點。當前,我國的居民儲蓄存款總額已經超過了6萬億,若能允許地方通過發行國債的方式把這些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參與到國民經濟的運行當中,尤其是投入到具有關鍵意義、能帶來經濟和社會效益重大改善的政府項目上時,就可以發揮十分積極的作用。而且民眾往往既有資金,又有參與社會管理、改善自身福利的熱情,所以利用國債吸收民間儲蓄存款加速建設具有很大的可行性。不過這需要國家和中央政府對其進行嚴格的監控,否則很容易在資本市場中滋生更大的混亂。新晨
2、國債發行的前提是地方已具備借款和還款的基本經驗
雖然我國《預算法》上嚴格限制地方政府發行國債,但事實上各級地方政府進行信用借款的現象還是普遍存在的,尤其是銀行、企業和其他政府單位的借款更是大量發生。1995年的地方財政決算資料顯示,全國2490個縣級單位中,有當年赤字的縣達1211個,占全部縣級單位的48.6%;有歷年赤字的縣達1081個,占全部縣級單位的43.4%。如果將中央政府欠撥的經費和地方政府要求地方企業資助其特定領域的公共服務的情況考慮在內的話,則地方財政赤字數目將更為驚人。地方借款的盛行反映了地方財政實踐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地方政府在國民經濟中扮演了一個日趨重要的角色。此外,目前政府的償債途徑主要是通過稅收征收,積累了基本的還款經驗,但仍有不足,今后應重點考慮地方償債能力的提高問題。
四、結論
通過上述簡要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地方國債發行已經具備了相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與我國經濟發展現實狀況相聯系并參照國際潮流,我國應當解除不合理的“禁令”,給地方政府以國債發行的自,為當前的國債制度改革邁出實質性的步伐。
【參考資料】
1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