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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品入倉時需要登記;日期、名稱、數量、品種規格、單價、供應商電話。
3、物品入倉時,倉管員須開箱檢驗所購物品的數量、名稱、規格。
并對查驗的倉庫物品進行簽字確認。
4、倉庫管理員應對入倉的物品進行分堆存放,編號、以便于核對數量。并注意每次入倉后都要做好室內的衛生清潔工作。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征,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應當和周圍建筑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并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并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制度是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的講,它們是為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為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小編提供的質量技術監督局沒收物品管理制度參考模板,供您參考。
為加強沒收物品管理和處置工作,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健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制度,依據《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制度。
一、沒收物品交接
1、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沒收物品后三日內將沒收物品交予局沒收物品保管人員。
2、案件承辦人向保管員交付沒收物品時,須交付沒收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保管員應核對沒收物品時間、沒收清單有無當事人,執法人員簽字和單位印章。
3、無主物品交接時,應有公告、復印件,附在清單后,經主管領導簽字,備案后方可交接。
4、已檢驗或檢定的沒收物品,應同時提交檢驗或鑒定報告復印件。
5、交接物品時,保管員應當面核實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實物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清單一致時,應在沒收物品清單上簽字或蓋章。
6、沒收物品與沒收物品清單上記錄不一致時,保管員應當在案件承辦人員的主管領導注明情況后接收。
7、沒收清單一式三份,保管員簽字后留存一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入卷。
二、沒收物品保管制度
1、交接后的沒收物品應立即入局沒收物品保管倉庫,并對物品登記、造冊,記明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包裝、封條部位、堆放形式、注意事項。
2、保管員對沒收物品應分類管理,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分類妥善保管。
3、保管員應定期檢查倉儲環境,保證沒收物品在保管期限內完好。
4、保管員在保管期間,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變相私分沒收物品。
5、經審核同意處置的沒收物品,應由局安排處理罰沒物品的人員與保管員辦理出庫交接手續后,驗明實物方可出庫。
6、保管員負責將沒收物品清單歸檔備查。
三、沒收物品的處置
1、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罰沒物品,應當在半年內由稽查機構提出處理建議,填寫《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后由局辦公室審核,報分管局長批準后處置。
2、辦公室審核時應根據《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的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沒收物品監督銷毀、拍賣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方式的建議,報分管局長批準。
3、監督銷毀罰沒物品應根據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合理的方法進行處置,同時要與衛生、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溝通,符合國家有關衛生、環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
4、監督銷毀沒收物品時,應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制作銷毀筆錄,記明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罰沒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需拍照、攝像的,應拍照、攝像存檔。
5、對易腐爛、變質、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無法進行保存的沒收物品,應及時審核監督銷毀。
6、對于拍賣的沒收物品應當委托具有罰沒物品拍賣資質的機構進行拍賣。
7、對拍賣款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交國庫。
8、采取必要技術處理等其它方式處理沒收物品時,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9、對管理和處置沒收物品發生的費用,納入局預算資金,嚴格遵循“收支兩條線”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持有品、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第五章進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的商務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國際核查目錄及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布。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第三十條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三條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區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案件處理情況的通報、交流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管理,維護聘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是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稱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辦法,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優勝劣汰、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制度,是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專業技術人員隊伍整體素質,增強事業單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條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要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要保證全體專業技術人員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市、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
第二章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設置
第五條市及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按照《河北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結構比例指導性控制幅度》,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類型,負責審定本級所屬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指導本級所屬事業單位做好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并根據事業單位發展情況,做好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動態管理。
第六條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工作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設置崗位要依據下列原則:
㈠正高級崗位,主要設置在市所屬的技術性強、人才密集的事業單位的主系列,輔系列一般不設。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除衛生、工程、農業等系列經批準可少量設置正高級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設。
㈡主系列崗位職數,一般不低于總職數的80%。
第七條在科學設崗的基礎上,事業單位要結合自身特點,具體制訂各級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職責、權限和聘任條件,做到職責明確,權限清晰。
第三章聘任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受聘人員的基本條件是:
㈠一般應具備按國家規定程序通過評審或考試取得的
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執業資格;
㈡能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
㈢遵紀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㈣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九條受聘人員除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外,還必須符合單位制定的與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相適應的崗位任職條件。
第十條事業單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㈠建立組織
建立聘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聘任方案,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任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組長,下設辦公室和考核小組,辦公室設在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聘任工作的具體實施;考核小組由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和業務骨干組成,負責對競爭上崗人員的考核。
㈡制定方案
聘任方案應按照客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充分醞釀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重點把握好以下環節:
1.公布競聘崗位。由聘任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競聘崗位,適時召開全體專業技術人員大會進行公布;
2.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崗位工作規范,明確崗位責任、任務、工作目標及工作考核標準;
3.確定上崗條件。規定各崗位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履行崗位職責應具備的能力及水平;
4.職代會通過聘任方案。聘任方案應進行充分醞釀,并經職代會討論通過,未經職代會討論通過的聘任方案無效。
㈢公開競聘
1.公布競聘崗位及崗位職責、上崗條件和競聘程序等有關事項;
2.應聘人員按照公布的崗位條件,申請應聘相應的崗位,每人可以選擇1—2個崗位應聘;
3.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應聘人員的基本條件進行初審,合格者方可參加競聘;
4.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考核小組召集一定范圍人員參加的會議,對應聘人員進行考核。由應聘人員進行競聘演講,考核小組組織進行現場答辯,并組織群眾測評;
5.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情況,向全體職工公布對應聘人員的考核結果。
㈣對競聘人員進行聘任
聘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競聘考核情況和崗位需要提出擬聘意見,并作出聘任決定,或提出推薦、提名意見。決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實行聘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為7天,對公示人選無異議,或雖有異議經查證無問題的,單位可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對確因工作需要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單位負責人(正職),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聘任事項。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可以依據本單位崗位需要,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水平和業務能力,在單位內部實行高職低聘或低職高聘,其工資待遇和崗位津貼按實際聘任的崗位確定,在聘期內有效,原職務和任職資格在檔案中保留。低職高聘一般不得越級聘任。
第十三條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應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聘任,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四條專業技術人員變換工作崗位,或聘任期滿后需要續聘的,應按本辦法重新進行聘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的聘任方案,分別報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第四章聘任合同
第十六條單位與受聘人員按照《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暫行辦法》精神,以聘任合同形式確定聘任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的簽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聘任合同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條件、工作報酬及保險待遇、違反合同的責任及聘任雙方協商的其它條件。依據職務聘任與崗位聘用統一的原則,統一使用《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單位與受聘專業技術人員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十八條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期限一般為1—3年,也可根據本人所承擔的課題、項目所需工作時間的長短確定。實行院(所)、廠長負責制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任期可和院(所)、廠長行政職務任期同步;接近離退休年齡人員的任期,截止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九條聘任合同應按有關規定到當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鑒證,鑒證后即具有法定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如確需要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聘任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章任期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簽訂的聘任合同的任期進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結果均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晉升、續聘和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目標任務,所取得的工作實績和業務水平能力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二十三條年度和任期考核結果的使用:
(一)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可優先續聘和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予以其它獎勵;
(二)考核確定為合格等次的,可申請續聘和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請續聘,但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給予3至6個月的告誡期,視不同情況,予以解聘、低聘、待聘或調整工作,低聘或調整工作的人員應當相應改變崗位工資待遇。待聘人員,由用人單位規定一定的待聘期,在此期限內,停發崗位津貼。
第六章職責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權利和責任: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人事政策、法規,制定單位內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的各項規章;
(二)根據結構比例、崗位需要和聘任條件,按有關政策規定擇優聘任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也可根據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確定低聘、待聘、解聘等聘任事項;
(三)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內,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
(四)在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津貼分配辦法;
(五)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的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工資額度內,確定各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分配;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專業技術職務管理權限。
第二十五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行政轄區內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綜合管理部門,負有指導、協調、檢查、監督的職責,有權對下列情況予以糾正,并按權限對責任者做出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簽訂聘任合同的,責令其補辦手續;
(二)不按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的結構比例和崗位職數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資標準;
(三)不按本辦法進行任期考核而辦理聘任的,宣布其結果無效;
(四)其它違反國家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管理規定的,按有關政策法規處理。
一、根據免疫計劃、接種人數、冷鏈貯存條件領、購疫苗。疫苗必須從縣疾控中心等法定渠道領、購。
二、冷鏈設備、器材專物專用。疫苗要在規定的溫度條件下貯存、運輸。BCG、DPT、DT和HBV、RV在2-8℃貯存和運輸,OPV和MV需在-20℃~8℃的條件下貯存和運輸。
三、各種疫苗必須避免陽光直射,按品名、批號分類,整齊存放,并按照效期長短、購藥先后,有計劃地使用,以減少疫苗的浪費。
四、疫苗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不得隨意私自發放疫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疫苗。
五、嚴格疫苗領發手續,設立疫苗專用帳本,做到帳、苗相符。
六、對疫苗登記項目應齊全、完整。登記內容包括疫苗的名稱、生產單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領發人簽名 及日期。
七、要定期清點核查,避免過期失效,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過期制品應及時砸碎銷毀(藥劑科、預防保健科、預防接種室、保衛科等相關人員參與),并做好記錄。
八、預防性生物制品必須嚴格按照上級規定的對象、劑量、接種方法、時間要求進行接種,杜絕錯種、漏種、誤種及接種事故的發生。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包括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醫藥包裝材料)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藥品廣告、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帶來經濟收益的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藥品信息的服務。
第四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從事藥品信息服務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實行備案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初審,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進行審核。
第六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名以上了解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知識,并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考核認可的專業人員;
(二)有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第八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二)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三)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呈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初審單位,由初審單位向申請人出具審核同意的文件;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初審單位并說明理由,由初審單位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審核同意的文件,同時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擬提供網上藥品交易服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專項申請。
第十一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提前30日向原審核機關或初審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原審核機關或初審機關同意變更的,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或審核。
第十二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并商請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擅自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二)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有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已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四)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并造成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其他有關藥品的法律、法規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第十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藥品的法律、法規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一、西藥管理
(一)采購 藥庫管理人員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供應工作,根據每月由微機輸出各類藥品消耗動態,按時編制藥品分期采購計劃,經有關領導研究批準后方可采購,在供應政黨情況下庫存量一般為2~4個月,特別注意解決藥品緊缺與積壓兩方面矛盾,摸準用藥規律,把握藥品市場動態,掌握供求信息,嚴把質量關,不進“三無”及偽劣藥品和非藥品,暢通購藥渠道,堅持按主渠道進藥,健全外部調整網絡和內部流通體系,預見藥品前景,把握最佳購入時機,對搶救急用藥品積極組織進貨,保證醫療需要。
(二)驗收 購進、調進或退庫藥品,由藥庫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嚴格驗收。對品名、規格、數量、批準文號、生產批號、生產廠家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外觀質量、包裝情況、進價等項進行驗收核對,全部合格逐項填寫藥品驗收入庫記錄本,經與原始單據核對無誤,采購、保管人員雙簽字后方可入庫,交有關領導簽字辦理專帳付款。
(三)保管 藥劑人員要認真執行藥政法。對醫學專用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貴重藥品、自費藥品,必須按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保管藥品庫房建筑必須堅固、干燥、通風。易燃易爆藥品需保管入危險品庫內。防火安全設施要齊備。
庫存藥品按性質、劑型分大類、再按藥理作用系統存放,注意藥品要求溫度低溫保存藥品需冰箱內存放,需避光藥品注意放在非光照處,效其藥品及時登記,定期檢查。做好防霉、防蟲、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藥品帳、卡進行統計,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四)調配 配方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收方后執行查對制度,核對處方內容無誤后,方可調配。處方調配要細心、迅速、準確,核對雙簽字。對醫學專用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類藥品的調配必須按其有關規定審方、調配。如發現問題及時與醫師聯系更改后再調配,藥劑人員不得私自更改。對急救搶救用藥隨到隨配隨發,不得延誤。
(五)使用 門診藥房供門診病人使用,病區藥房藥品供住院病人使用。藥劑人員必須把好使用關,對醫學專用藥品、毒性藥品、精神類藥品、貴重藥品的使用,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專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統計。自費藥品要嚴格管理,不得用于公費處方。杜絕濫開方,開大方,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可拒絕調配。
藥劑人員應主動深入科室征求意見,介紹國內餐新藥及其藥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項、不良反應的有關資料,使臨床用藥不斷得以更新。
二、中藥管理
(一)采購 根據本院業務性質和工作范圍,參考微機輸出藥品消耗動態及不同季節用藥情況,編造采購計劃,經有關領導批準后進行采購,正常情況下庫存量限定2~4個月。
采購藥品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執行。不得購進偽劣、變質和非醫用藥品。采購人員自覺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廉潔自律,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嚴把藥品質量關。堅持從正規渠道進藥,嚴禁從私人手中購藥,確保人民用藥安全。
(二)驗收 嚴把驗收關是臨床用藥安全的重要步驟,中藥的真偽、優劣、霉變、蟲蛀、摻假問題比較突出,要求驗收人員根據原始憑證進行品名、規格、產地、質量、數量、價格等方面的驗收。中成藥需按規定驗收核對。驗收合格后按原始憑證填寫入庫單及時入帳。要求帳物相符。
(三)保管 中藥保管視藥物不同特性、采取相應的貯存方法,按藥物性質,入藥成分或帳號次序集資保管,注意室內干燥、通風、掌握好室溫與光線對藥物的影響。
不具芳香性的根莖葉花宜放木箱陰涼處,氣味芳香及貴重藥品宜密閉于瓷器內,易生蟲又不易爆曬的需熏蒸;果實、種子類需密閉于瓷罐及缸中防鼠;動物臟器及膠類藥品需保存于盛石灰裝置的瓷罐中;對毒性藥品、醫學專用藥品需專人專柜加鎖保管。
(四)調配 中藥調劑室負責全院各臨床科室所用中藥的調配,調劑人員根據本院醫師簽名處方進行調配。調配人員要嚴格按調配制度進行調配。稱量要準確,如一方多劑者分包要等量;如需“先煎”、“后下”、“烊化”、“沖服”、“包煎”等藥品應單包,并注明煎服方法。調配毒性藥品需經二人核對,調配后量具應及時清洗干凈,處方調配后經第二人核對無誤后實行雙簽字再行發出,急癥處方隨到隨配方發藥,不得延誤。
(五)使用 調配毒性中藥及精神類藥物必須遵守《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管理使用,貴重藥品都應有專人、專柜保管。建立登記、逐方銷存、定期檢查、帳物要相符。
緊缺藥品的使用只應用于配方中,不得以單味藥出售,并注意向臨床介紹其代用品性能以彌補配方上的缺藥。
三、特殊藥品的管理
特殊藥品是指醫學專用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藥品管理法》規定對上述藥品實行特殊的管理辦法。
(一)醫學專用藥品 醫學專用藥品系指連續使用后易產生身體信賴性且能成癮癖的藥品,醫學專用藥品只限于醫療、教學、科研需用,醫學專用藥品的采購,保管、調配、使用必須按照《醫學專用藥品管理辦法》執行,醫學專用藥品處方權由醫師以上職稱,經醫務科審批方可執行、簽字字樣由藥房備查。
藥學科對醫學專用藥品嚴格執行“五專”管理,即專櫥加鎖、專冊登記、專帳消耗、專用處方和專人負責管理。控制針劑二日常用量,片、酊劑不超過三日常用量。杜絕濫用
(三)醫療用毒性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藥理作用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用量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毒性藥品的收購、供應、使用必須按《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執行。必須建立保管、驗收、領發、使用核對制度、須有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中級以上藥師負責保管,專柜加鎖,專帳登記。毒性藥品包裝容器及存放專柜必須印有毒藥標志。
[關鍵詞] 無菌物品; 質量管理
[中圖分類號] R194[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5-0515(2011)-03-252-01
1 無菌物品儲存室的環境管理
1.1 無菌物品應由專人管理,非本班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室。嚴格無菌概念,進入無菌物品儲存室的工作人員必須更衣,換鞋,帶口罩。
1.2 儲存室的發物臺消毒柜每日用“84”消毒液抹擦一次,消毒液濕拖地面一次,用三氧消毒機定時空氣消毒兩次。室內溫度要保持在18―22攝氏度,相對濕度為35%―70%,并保持光線充足。
1.3 所有儲存的無菌物品應距地面20cm,距天花板50cm,距墻5cm。儲存室應成一個獨立封閉的區域,應設在無菌區旁,無潮濕。
2 無菌物品的管理
2.1 無菌物品儲存室內的各種物品均需無菌合格后方可入內,并由本人管理。做好登記及交接班。各類無菌物品應分類定位放置,按無菌有效日期的順序排放。物品包裝規范,清潔干燥,放置合理。
2.2 每日必須嚴格檢查,要求無菌物品標識清楚,標志牌注明品名、型號、有效期、責任人,保證無過期物品,如即將到期的應重新處理無菌。無菌物品有效期不得超過一周,發放時按滅菌日期先后順序發放。同時,隨時查看無菌物品的使用、備用及周轉情況,做到隨時添加,保證物品供應。
2.3 從儲存室發出的各類物品,即使未使用也不得放回必須重新滅菌后放回。一次性物品需拆開包裝后放入儲存室并檢查無菌日期、有效期及密封情況。
3 無菌物品及儲存室的院感監測管理
3.1 嚴格按操作順序進行,把好滅菌質量關,對各種無菌器加強滅菌效果監測,使無菌合格率達到100%,同時還要對無菌物品抽樣進行細菌培養。(每月一次),完善各種監測措施,保證供應物品的質量。
3.2 環境衛生學監測:每月對空氣、物表和工作人員的手進行監測,無菌物品儲存室屬二類區域,其細菌總數空氣≤200cfu/m3,物表≤5cfu/cm2,手≤5cfu/cm2,并未檢測出致病菌為消毒合格。因此應加強儲存室環境清潔消毒工作,力爭各項監測指標合格。
3.3 所有一次性物品進入儲存室,除進行質量監測外,還應抽樣進行生物監測,合格后方可發放到臨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