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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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行政管理體系,可以說是企業的中樞神經系統。它是以總經理為最高領導、由行政副總分工負責、由專門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操作,其觸角深入到企業的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的方方面面的一個完整的系統、網絡。
行政管理體系擔負著企業的管理工作;企業中除行政管理之外的工作,都是某個方面的"業務"。行政管理體系推動和保證著企業的技術(設計)、生產(施工)、資金(財務)、經營(銷售)、發展(開發)幾大塊業務的順利、有效進行和相互之間的協調。
一個較大企業的行政管理體系,其本身往往就是一個具體而微的小企業。行政工作在其廣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都不同于企業各方面?quot;業務"。行政工作涉及到企業內部上上下下、左左右右、里里外外的溝通和協調。行政管理的廣度,涉及到一個企業的全部運作過程;行政管理的深度,又涉及到許多局外人難以想象的細微末節;行政管理的重要,是因為它是領導和各部門、眾員工之間的橋梁。
企業的行政管理如此重要,然而卻幾乎沒有人去研究它;這是現今企業普遍感到最頭痛的是行政管理,而改進它又不知如何下手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篇幅所限,這里僅就其中的二、三問題作一探討,期望引起討論。
一、企業行政管理的功能及其要求
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紛繁復雜。企業行政人員每天都面臨著大量的、瑣碎的、不起眼的事務。但是,這些事務只不過是行政管理這棵大樹上的枝枝葉葉而已。概括起來說,行政管理在企業中主要有管理、協調、服務三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協調是核心,服務是根本。究而言之,行政管理的實質就是服務。
專門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常稱為辦公室、總經理辦公室、行政人事部之類)擔負著企業行政管理的組織實施、具體操作,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部分、一個環節,是整個行政管理系統中的一個小系統。
行政部門應該兢兢業業、認真細致地做好種種行政事務工作,把領導和員工從繁重、瑣碎的行政事務和生活瑣事中解脫出來,可以集中精力、輕裝上陣,研究國內外市場形勢,考慮公司的發展戰略,探討公司的組織架構,任用公司的各級干部,實施公司的經營方針,解決公司所面臨的重大問題,以及專心做好每一筆重要業務等等。為了做好紛繁復雜的行政工作,行政部門的領導不能東一榔頭西一棒子,茫無頭緒地整天瞎忙;或是被領導一會兒支到東,一會兒支到西;結果村村起火,處處冒煙,吃力不討好,不知道自己整天都忙了些什么。行政部門的領導應該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變"的定性,不管風吹浪打,勝似閑庭信步,有自己的主見,能夠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做好安排,指揮若定。為了能達到這種境界,必須建立健全和認真執行行政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規范化表格、圖表等,從而建立起行政部門的"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出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行政人員隊伍;同時要搞好科學分工、管理層次和合理授權。一旦行政系統的一系列硬件(如辦公設施、生活設施)、軟件(如規章制度、工作程序)、人員隊伍、分工協作和管理層次等等建立健全起來,整個行政管理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會象一部自動機器一樣運轉,只在較少的場合才需要部門領導和上級領導輔以"人治"。一個行政部門的的管理能夠做到這種程度,可以算是有一定水平了。
然而,行政部門如果僅僅滿足于這樣一種管理水平,那還是不夠的。行政部門還必須在"管理"、"協調"和"服務"三方面再上一個檔次,才算是一個合格的現代企業的行政管理者。
從"管理"方面來說,行政部門不能滿足于在日常事務的層次上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還必須在公司的經營理念、管理策略、企業精神、企業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問題上有自己的思考,并且高屋建瓴地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貫徹落實,成為領導不可缺少的"高參和臂膀"。這就要求行政部門的領導者不能滿足于做一個事務主義者,而是要做一個有思想、敢創新、有沖力的領導者;換句話說,他不能僅僅滿足于做好一個戰術家,還要努力做好一個戰略家。很顯然,也只有一個有思想、懂戰略、敢創新、有沖力的人,才能把行政工作做得更好,做得再上一個檔次。
從"協調"方面來說,行政管理者不能簡單地以傳達領導的命令、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為滿足;也不能憑借自己在企業的獨特地位對各個部門頤指氣使,以權壓人。行政部門應主動做好上與下、左與右、里與外的溝通,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做好協調。沒有充分溝通的協調不成為真正的協調。
從"服務"上說,行政部門要甘當幕后英雄的角色。因為行政服務干得再出色,畢竟是服務于企業的最終目的的。行政部門的工作,特別是后勤服務工作,永遠不要奢望成為企業關注的"中心"。不但不可能,而且不應該。因為如果一個企業的關注點不幸竟在于行政部門,那只能說明一點,即行政工作做得實在太糟糕,影響了企業各方面的工作,影響了企業最終目的的實現,以致于引起大家的關注。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應該是"潤物細無聲"。行政部門最忌諱處處顯示自己的存在,與其它部門搶鏡頭,爭榮譽。行政部門應該象一部自動化程度很高的機器,這頭原料(任務)進去,那頭成品(結果)出來;其中的許許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體系之內,切忌為自己評功擺好,四處張揚,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和感情。要反對利用自己對公司資源的支配權只顧為自己謀取私利或便利的行為,特別要反對把行政部門變成"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官府衙門。管理是要執行制度的;但執行制度也是一門藝術,并不一定要搞得劍拔弩張,刀光劍影。特別是在高素質人才集中的地方,更要注意對人的尊重。行政工作要做得有人情味。
管理"上做好協調",在"服務"上當好幕后英雄的境界,是行政工作的理想境界。由于各種因素,并不容易達到,我們只能是盡力而為之,努力趨近于這種境界。
二、企業行政管理的特點及其要求
一般意義上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管理、協調和服務三方面的功能;究而言之,行政管理就是服務。就這一點而言,企業的行政管理與政府機關大體相同。但是企業的行政管理與政府機關仍有很大不同。這種不同,在我看來,歸根結底就在于它是企業的行政管理。企業的行政管理至少有以下特點:
企業行政管理作為一個新興的綜合性學科,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企業行政管理與企業管理不同,在現代社會里,企業行政管理的作用也越來越突出,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也越來越大。下面是學術參考網小編為朋友們搜集整理的行政管理畢業論文致謝,歡迎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
時光匆匆如流水,轉眼便是大學畢業時節,秋云,聚散真容易。離校日期已日趨漸進,畢業論文的完成也隨之進入了尾聲。從開始進入課題到論文的順利完成,一直都離不開老師、同學、朋友給我熱情的幫助,在這里請接受我誠摯的謝意!在此我向xxxx學校xxxxxxx專業的所有老師表示衷心的感謝,謝謝你們四年的辛勤栽培,謝謝你們在教學的同時更多的是傳授我們做人的道理,謝謝四年里面你們孜孜不倦的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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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現狀考量
行政訴訟協調,它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動參與協調引導,就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就訴爭問題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一種終結訴訟方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是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撓下,由法院法官引導行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就爭議的事實或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的以解決紛爭和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協議。
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案件適用協調制度,但協解畢竟在不知不覺中成了行政審判中一種結案方式。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工作過于剛性,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做法,實際上把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視為不可調和的雙方,使得行政訴訟缺乏人情味。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高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得以解決,有的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原告撤訴的結果,有的因法院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動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是訴訟外被告給予原告某些好處而使原告撤訴,作為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幾乎對申請撤訴的都予以準許。[2]據統計,1996年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件數占所有撤訴行政案件數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達69%,[3]特別是近年來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數更是占據了撤訴案件的絕大多數。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明確規定“協調”制度的情況下,一些法院大膽思維和創新,制定了《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實施辦法》,通過適用協調方式由原告主動撤訴結案。
我們經調查,以協調方式由原告撤訴結案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瑕疵,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賠償案件,通過法院協調,從而及時化解雙方矛盾,解決紛爭;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四是訴不履行法定職責,尚需繼續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決、行政處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協調價值的案件。對以上各類案件,法院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促使原告撤回,從而解決行政爭議。因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協調”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極易導致“案結事不了”,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可能激發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協調、協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結事了”,又避免了判決后激化雙方矛盾。客觀地講,行政訴訟適用協調雖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得到較廣泛的運用,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從司法實踐來看,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法官進行適當的協調,只要其協調過程和結果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諧穩定發展,就有構建和創設的現實必要。一是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是從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審判實踐的需要;三是從違法行政當糾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四是從行政審判中的利益衡量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行政訴訟目的的需要;五是從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來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建立是正公與效率的需要。但在實踐中較大的問題在于,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調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許乃至動員下通過“協調”解決的,被告改變、撤消被訴的行政行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為,或者在訴訟外給予原告某些好處,原告認為達到目的,便申請撤訴,訴訟就此了結。這實際是沒有調解書的調解。這些撤訴案件,使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的規定被悄然規避,名存實亡。這種異化了的方式因沒有法律層面上的支撐和依據,有時使得協調顯得有些過于隨意,并使之異化成為某些法官手中的權力。比如“以壓促撤”、“以判壓撤”、“以勸壓撤”、“以誘促撤”、“以拖壓撤”等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和稀泥”式的無原則協調及壓服式的非自愿性協調最直接的表現和結果無疑是多年來撤訴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訴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來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從未低于1/3,最高達到57.3%,個別法院的撤訴率竟達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88050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2192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5707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620件,占43.5%[7]。
我們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訴尤為突出,是什么原因導致原告不正常撤訴呢?通過調查,一是來自法院的“協調”使原告撤訴;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來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動撤訴。除第三種撤訴方式外,第一、二種方式的“協商”、“協調”、“庭外做工作”等,實際上就是“合意和解”,但這種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的案卷中,我們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訴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議庭對撤訴申請的審查過程。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協調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將其納入司法監控的范疇,從立法制度上進行規范,使之成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訴訟協調的種類
盡管行政訴訟協調的確立和適用有利于保護原告合法利益,減少訴累,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我們要明確的是行政訴訟的協調既不同于訴訟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訴訟調解。訴訟調解則作為一項原則,“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又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表現”[8]。而訴訟協調在行政訴訟中卻不應作為一項原則,它只是訴訟活動中的審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訴訟協調并不是拋棄規則的協調和衡平,也不是無邊無際的隨意協調。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適度性、約束性、平等性等界線要求。基于行政訴訟協調的界線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行政裁決案件的協調。行政裁決是行政司法權的具體表現。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其實質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會始終圍繞著自己民事權利義務的有無及多少來爭論行政裁決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裁決行為時,判斷行政裁決是否正確合法也始終以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是否正確合法為標準。因此,法院行政裁決權在民事糾紛“合意和解”失去裁決基礎的前提下給“私權利”讓步,既不是“公權力”的放棄,又符合“裁決行政”定紛止爭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從以上層面來說,“行政裁決”中“公權力”與“私權利”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協調。也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協調。我們知道,“權自法出”,“職權法定”。“行政權既是職權又是職責,是職權與職責的結合體,作為職權可以行使,但作為職責,卻必須行使,否則構成失職”[10]。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職責。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通常表現為三種情形,即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依法履行的,對于拒絕履行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作。對拖延履行,不予答復的,只能判決在一定期限履行。這對原告而言,顯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從中協調而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積極作為既合乎行政目的,對相對人來說正好達到訴訟目的,是一種典型的雙贏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維持,而人民法院判決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這樣必然導致社會效果不好。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規定實際上為行政機關在判決后行使自由裁量權,變更不合理行政決定創造了條件。事實上,因行政主體在裁量權范圍內放棄一定的“公權力”與“私權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地履行具體行政作為,既不違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又符合行政盡快地恢復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還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從司法實踐來看,現在有許多案件通過法院從中協調,行政機關不僅沒有放棄法定職責之嫌,相反,會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觸情緒較小,甚至可以說是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中最不損害行政機關權威的一種。
(四)行政賠償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行政賠償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國立法的明確認可。關于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協調制度的構建,應當體現下列考慮:一是從行政賠償訴訟目的上來考慮。“中國行政訴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1]。可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這也是行政賠償訴訟的主要目的。二是從實體法規定來考慮。行政賠償訴訟是訴訟中一種,屬程序法律,要受到實體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中行政賠償法律規范的影響。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賠償數額的減少,在現行已經很低的賠償標準下,還要降低賠償數額,這不能不使人懷疑國家是否有賠償的意圖,而這又是違背國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國家通過國家賠償表示其對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護,那么這種尊重與保護就要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和權益的保護和關懷,這也是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在價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筆者認為,對行政賠償必須構建協調制度。一方面刪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另一方面從修改實體法著手,限制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三、行政訴訟設立協調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不適用協調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或規章明確仔細地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條件和方式,行政機關即沒有自由裁量權,因此不存在協調適用之基礎,不適用協調;二是對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由法律、法規明顯規定“無效”、“不能成立”、“有權拒絕”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得進行協調。除以上兩類外,適用協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行政賠償訴訟允許調解已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來考量,從規范行政訴訟協調程序來看,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較為妥當。如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其身體傷害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通過法院引導,當事人雙方對具體補償數額相互平等協商,達成合意和解,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二)行政訴訟案件
1、因行政裁決和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主要有兩類:(1)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是基于自由裁量權作出,則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權范圍進行協調。比如對增收滯納金、停業整頓、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決和處罰行政行為,通過協調來化解行政相對人的怨氣和對立情緒,從而樹立和提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2)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僅僅違反法定程序的,則法院可適用協調。比如不服行政機關權屬爭議歸屬確認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某種民事行為責任、效力作出認定,不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間糾紛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強制補償或拆遷安置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侵權或損害賠償所作裁決等等,以上可以進行目的在于說服相對人接受行政行為的協調工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因行政指導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在行政指導行政行為中,作為行政相對人有進行判斷并進而作出是否服從的選擇自由,若相對方不服從,行政機關不能因此而給予其處罰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實現是以相對方的認同為前提,比如對“以幫助、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并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于危害公益、妨礙秩序之行為,所施以規范、預防及抑制的”規制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相互間發生爭執,自行協商不成而出面調停以達成妥協的”[12]調整性行政指導不服的。對以上行政指導引起的爭議進行協調,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監督行政機關進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爭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一直以來,行政合同爭議納入民事救濟的理論基點在于“否認行政合同是屬于行政行為”和“訴訟和復議救濟的范圍界定為單方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專門把行政行為的內涵作了擴大化解釋,“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13]。這一重要修改,為作為雙方行政行為的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盡管目前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合同爭議的案例較少,但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已在法院的司法實踐得以應用。目前我國較為典型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企業承包和租賃合同、門前三包責任合同以及計劃生育合同、環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線路或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等等。隨著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現,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必將應運而生,而通過協調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更是一種明顯的趨勢。從司法實踐來看,能通過行政訴訟協調解決爭議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1)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的;(2)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合同違約制裁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行使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不服的;(5)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行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訴訟協調的程序和結案方式
協解是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判決是以強制為特征的,二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構建和諧社會和當前官民矛盾較為尖銳的情況下,協調不應僅限于一審程序,在二審、再審程序中適用協調,也能夠更好、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程序和結案方式方面,應主要從適用協調的“審前、審中、審后”三個階段進行規范。
(一)協調的審前程序,即啟動程序。協調的適用應由行政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申請提出,并且一般應采取書面申請。法院也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查明事實、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作出初步判斷后給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建議,但是法院不能依職權強行啟動協調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協調前,應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進行審查,只有在事清責明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協調。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可以有三種啟動方式:第一,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只要行政爭議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協調的,從解決爭議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慮,人民法院可以考慮進行協調。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導啟動。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合法性審查、獨立審判、適用法律位價、對原告不得加重處罰原則,有可能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糾紛的,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亦可運用協調。第三,由相關部門協調啟動。協調不僅僅有人民法院參與引導,有些行政訴訟案件雖然由行政管理行為而起,但還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不一定解決得了,如果當事人雙方以外的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出面協調,這時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參加,從而啟動協調程序,這樣可以達到最優的協調效果。
(二)協調的審中程序,即處理程序。大多數情況下,爭議是發生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人民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分別傾聽各方意見或者同時聽取各方意見。但在協調階段,人民法院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本人參加。也就是行政訴訟的協調要求當事人本人參加,且具有訴訟能力,包括行政機關應當是能夠承擔權利義務的行政主體,原告及第三人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二是公開進行。協調應一律公開進行。因“行政訴訟不僅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為的公益性,可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實際或未來的影響”[15]。三是合法協調。在行政法意義上,合意和解協議是一種公法契約,應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人民法院主要引導雙方合意和解協議確定的行為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以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主旨。四是“協判合一”。借鑒我國民事調解、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調解和行政賠償訴訟調解的經驗,法院可選擇“協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必須堅持能協則協,當判則判,協判結合,案結事了。法院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為防止案件“久協不決,以拖壓協”,應規定協調的次數不超過三次,可選擇三級協調法,即承辦人先行協調、庭長再協調、院長最后協調的方法,妥善解決行政訴訟糾紛。同時協調的時限應在行政訴訟的審限允許范圍內完成。
(三)協調的審后程序,即終結程序。在行政訴訟中,對于經法院協調,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請撤訴的,當然還是依照傳統的結案方式裁定準予撤訴,對于撤訴的理由一般不再審查。但在法院協調制度下,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后,沒有申請撤訴而又有合意和解具體內容的,采取何種結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論界有多種觀點:一是應以出具“終止審查決定書”形式結案。二是應以“書面協議”形式結案。三是應以“調解書”形式結案。四是應以“裁定書”的形式結案。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各有利弊。從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考量,筆者較為贊同第四種觀點,即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結案方式應采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因為行政訴訟“法院協調”既是當事人之間的“公法契約”行為,又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既有當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職權的“引導”,而訴訟行為的中止或終結,當事人雖具有促進作用,但主動權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對當事人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行為是否準許,必須由法院審查后決定。因此,“合意和解”協議并不當然地中止或終結訴訟,其中止或終結訴訟的效力必須由審判權賦予。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結案,正如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樣,既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自治”,又能體現出法院的“審判職能”。
總之,為了盡快構建起我國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我們應對《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將《行政訴訟法》第50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進行調解,但可適用協調”。在第51條后增加一款,即:“經協調,原、被告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總之,我們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須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符合時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從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成為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和窗口。
注釋:
[1]應松年、楊偉東:《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初步設想》,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6月9日。
[2]王養慶:《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討》,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載《審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頁。
[4]何海波:《行政訴訟撤訴考》,載《中國行政法學精粹》2002年卷第204頁
[5]《2003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3期,第16頁。]
[6]《2004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第15頁。]
[7]肖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4期,第10頁。
[8]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頁。
[9]仇慎齊:《行政訴訟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類型分析》,載《法制日報》,2006年4月7日。
[10]揚海坤主編,《中國行政法基礎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頁。
[11]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頁。
[12]包萬超:《轉型發展中的中國行政指導研究》,《行政法論叢》第1卷,第66-67頁。
[13]《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第5頁。
關鍵詞: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協調管理
很多市政道路,就其各專業本身,如道路的規劃、使用功能、結構型式、安全合理性等,不論在設計,還是在施工方面的質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證。但各專業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與協調工作,經常處理得不盡人意。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這些問題,往往出現返工,造成工程投資的極大消費,影響工期,有的還會影響到道路的使用功能,嚴重的甚至帶來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可見,工程施工中各專業的協調管理工作不僅很重要,同時也很必要。作為項目的指揮者,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應該如何更進一步做好這項管理工作呢?
一、出現和產生問題的原因
出現問題的原因很多,牽涉到從設計、施工到項目經理、甲方,多專業技術工種,多單位部門的方方面面,歸納起來主要有幾點:
1.技術質量方面
現代交通設施的科技含量越來越高,涉及的專業越來越多,安裝的質量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每一個專業既有自己的特定位置空間、技術要求,同時又必須滿足其他專業施工的時間順序和空間位置的合理需求。如果在技術上未能充分全面考慮,特別是一些交叉部位的細節考慮不周,則極易產生問題。
再者,由于市政工程牽涉的有關單位及專業范圍廣,每一項道路工程都是一件特有的產品,且每一條管線都有特定的要求,少有類同,這也增加了技術工作難度,增加了各專業之間出現矛盾和問題的可能性。同時由于新技術、新產品的不斷出現和應用,施工人員未能及時掌握,也會帶來問題。
2.管理方面
由于現行的管理體制,施工單位的分包現象普遍存在,分包單位在工作范圍的界定上很難做到十分明確。主觀上各單位在利益的驅使下,總希望相關單位承擔更多的工作。往往造成工作上的遺漏,人為地帶來一些問題,增加了協調管理的復雜性。
此外,施工組織管理不健全,施工人員、管理人員的水平素質參差不齊,會給施工中各專業的協調工作帶來困難與不便,也是產生問題的重要原因。
二、做好協調工作的方法
1.充分認識協調工作的重要性
作為工程的建設者、管理者,首先要從對業主、用戶負責的角度認識問題,要從履行合同中自己的責任義務的角度,認真對待協調問題。同時,從提高行業標準,施工和管理水平上講,做好各專業的協調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作為有關的技術管理人員首先要認識到協調工作的重要性,才有可能真正做好協調管理工作。
2.加強管理,建立科學的管理模式
加強管理,是指在現有管理水平的基礎上,針對影響工程質量品質的一些關鍵問題,從技術、人事制度上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學的管理體制,明確每一個施工人員的目標責任。從而達到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3.加強協調管理的措施
3.1技術協調:
熟悉設計圖紙,減少因技術錯誤帶來的協調問題。圖紙會簽關系到各專業的協調,設計人員對自己設計的部分一般都較為嚴密和完整,但與其他人的工作就不一定能夠一致。這就需要在圖紙會簽時找出問題,并認真落實,從圖紙上加以解決。
同時,圖紙會審與交底也是技術協調的重要環節。圖紙的會審應將各專業的交叉與協調工作列為重點。進一步找出設計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從圖紙上解決問題。而技術交底是讓施工隊、班組充分理解設計意圖,了解施工的各個環節,從而減少交叉協調問題。
3.2管理協調:
協調工作不僅要從技術下功夫,更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管理以減少施工中各專業的配合問題,建立以甲方、項目經理為主的統一領導,由專人統一指揮,解決各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作為甲方管理人員、項目經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專業的工序,設計的要求。這樣才有可能統籌各專業的施工隊伍,保證施工的每一個環節有序到位。建立問題責任制度,建立由管理層到班組逐級的責任制度。建立獎罰制度,在責任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獎懲制度,提高施工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建立嚴格的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制度。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是做好協調管理工作的關鍵。當工作從圖紙階段進入實施階段,各專業之間的問題更加形象與直觀,問題更容易發現,同時也最容易解決和補救。在雅瑤中路工程中,通過對路基、路床、排水管基礎、排水管吊裝鋪設、道路水穩層、混凝土路面等分部工序的質量檢驗評定,杜絕了質量隱患問題,保證了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
3.組織協調:
建立專門的協調會議制度,要強調的一點是,不論是會簽、會審還是隱蔽驗收,所有制定的制度決不能是一個形式,而應是實實在在,或者說所有的技術管理人員,對自己的工作、簽名應承擔相關責任。這些只有在統一的領導基礎下,并設立相關的獎罰措施,才有可能一級一級落到實處。
4.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作為技術管理人員,要善于不斷地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施工中協調部分的常見問題包括:埋地管線與市政排水管的協調;周邊建筑物與在建道路工程的協調;道路的使用功能與結構的關系;各種預制件、預埋件與結構的關系、施工的特點、要求;各施工工序、班組之間的協調等。
5.提高專業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業務水平、綜合素質
一、論文篇幅:
30004500字,論文必須包含200字左右的中、英文摘要及3-4個關鍵詞。
二、論文格式:
(一)題目、署名及層次格式、文字、字數要求:
1、文稿采用A4幅面word文檔;中文標題為三號黑體,如有副標題,另起一行,字體為四號宋體;正文為小四號仿宋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標題字號為三號,字母全部大寫;如有副標題,另起一行,首字母大寫,正文為小四號字體;文稿應加注頁碼。
2、題目居中,作者署名(五號、仿宋體)及單位信息(五號、仿宋體)標在題目下,(當作者單位不同時,應用1、2標識區別)。需做作者簡介時,可在當頁下方劃一條橫線,在橫線下加說明。
3、摘要和關鍵詞(五號、黑體)寫在題目后、正文前,摘要和關鍵詞的內容部分為五號仿宋體。如下圖所示:
數字城市化進程
王**1 楊**2 張**1
(1.****大學,北京 100001;2.****研究院,天津 300001)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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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 ***
4、論文的層次,統一要求采用:
1 *******
1.1 *******
1.1.1 *******
1.1.1.1*******
(占一行或接排。 當接排時,標題后要加標點。一級標題采用四號黑體,二級標題采用小四號黑體,三級標題采用小四號宋體加粗)
(二)文稿和圖稿其它要求:
1、正確闡述技術內容。名詞術語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如所采用的名詞術語尚未編定時,可采用各業務部門和科研單位常用的名詞術語,不要任意用簡稱、方言。
2、準確使用標點符號,注意:
(1)標題、圖題、表名后及公式后不用標點;
(2)阿拉伯數字的起止(范圍)號用~,如:
20~30,8%~10%,0~10oC
3、對正文中的某些問題需加以說明時,可用呼應注(也叫腳注),即在所要加注處的右上角標注①、②,同時在本頁末留出位置,劃一橫線與正文隔開,在橫線下注明①、②。
4、計量單位采用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一律用拉丁文書寫。
5、要將中文圖表中的英文說明翻譯成中文(英文不保留)。
6、外文字母寫成印刷體,同時注意將正斜體、大小寫分清楚。
7、數字的書寫(統計數、各種計量及圖表編號等各種順序號)均用阿拉伯數字,世紀、年代、月、日和時刻均用阿拉伯數字,并一概用全稱。
8、表格、公式、樣圖均要編號,每篇論文加注流水號,例如:
圖1、圖2,表1、表2,公式⑴、公式⑵。
9、照片要求清晰、層次分明,本論文集為非彩印書,請盡量用黑白照片,應盡量避免以顏色做區分的柱狀圖、線條圖等。墨線圖要大小適當,圖線要規整,文字及數字應采用六號字體。照片、圖稿等電子文件需備份一份隨稿件一并提交。
10、稿件為中文的英文摘要或稿件為英文的中文摘要,要放在正文后,參考文獻前。包括題目、作者信息及摘要、關鍵詞。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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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策制定作為政策過程的首要環節,是政策的核心問題。直接關系到政策的成敗與否。本文通過討論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沖突,對比分析了他們彼此的關系以及對政策制定過程的影響,在此基礎上闡述了對此問題的一些新認識。
關鍵詞:公共政策制定 理性 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是決策者借助各種技術手段對影響政策問題的復雜環境,等客觀因素進行加工、分類、整合、處理,并最終形成政策的過程,而不是全然由決策者拍腦袋決定,因此,政策制定過程是一種理性選擇占主導地位的行為過程。但是,由于在現實中,政策制定中常常會受到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嚴重干擾,并且由于決策者自身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導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屬性。盡管一些學者曾尖銳的批評過政府選擇行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學的發展,越來越趨向于接受新制度經濟學和非主流經濟學的方法論,主張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執行和評估等問題。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師德魯克曾說過這樣一段話:“在我所遇到過的卓有成效的經理們之中,有些人運用邏輯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賴于預見和直覺。既有輕而易舉就做出決定之人,也不乏每當移動一步就備受煩惱之苦者。”這段話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種雙重能量的活動,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兩種表達。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調節行為和抽象思維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狹隘地指進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觀解成為人的行為類型,此類型的特點是以邏輯推理方式來觀察事情。如果從字面意思去解釋,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維邏輯為基礎,通過深思熟慮,冷靜理智,不輕易顯露主觀感情等特點。理通常是指人們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進行的行為選擇,這種行為是在冷靜、客觀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學說的西蒙認為,理性的概念應分為經濟學討論的實質理性和心理學所討論的過程理性,“新古典經濟學的理性人總是達成按照給定效用函數來說客觀或實質最優的決策。認知心里學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據現有知識和手段來說,以過程上合理的方式來作出他或她的決策”。本文談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決策者對政策問題發揮充分的認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斷、處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體現為技術、實證、推理、理智、邏輯性等方面,大多與方法、手段、目的相連。
政策制定過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過程使然:(1)決策者能較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資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決策者能夠準確評估政策所產生的效應;(3)經濟學家和統計部門所提供的理論和數據支持(4)政府能動用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以形成對政策的比較方案,從而在理論和實證資料的支持下有根據地說明甲方案優于乙方案或乙方案勝于丙方案,等等。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
純粹的非理是指人們在直覺、本能、信念、情感等非理性的驅動下(而不是在邏輯思維基礎上)對環境的反應。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以感覺、知覺、表象、情緒等形式展開的感性意識,不能像以概念、判斷和推理等形式展開的理性思維那樣清晰。在大多數情況下,主要由于相對模糊的感性意識支配著人們選擇行為,這是因為人們的意識活動通常都停留在感性層面上,而這種底層次的感性層面的意識活動就會導致純粹意義上的非理。廣義的非理還包括那寫盡管產生于邏輯思維但沒有效用上實現“最優”的行為。比如,西蒙將非理性理解為“對效用最大化的任何偏離”這實際就是指廣義的非理。相對于理性,非理性是活躍的、能動的和不安分的,非理性因素不受任何邏輯規律的限制,它們時常表現為難以預料的波動或情緒沖動,如本能、直覺、靈感、意志和神秘的體驗等。在本文中討論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指決策者沒有對政策問題充分發揮認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據直覺、經驗、外部刺激等等。
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產生的主要的原因有:
(1)現實中信息和環境的非確定性。自上世紀中期以來,人們就已經開始從整體角度來探討組織的變化運行規律,未來的變化乃是由某些動態的并且是不可知的,不斷變換的需求、機會和選擇等混合因素決定的,要利用這種變化并獲得益處,或在風險中少付出代價,需要考慮的參數和要素的數目非常的多,這就更加需要直觀的判斷和感覺。基于這種觀點,所謂的非確定性環境其實就是一種建立在單獨個體感性認識之上的主觀現象。準確的說,非確定性存在于完成某項任務所要求的信息總量和種類與所擁有的信息總量和種類之間的可見和不可見不同之處。這種感性的差異不是客觀的數量,乃是由所涉及到的個體來決定的,顯而易見它代表著個人的豐富經驗。這樣,非確定性就被定義為某種與決策者個體直接相關的事物,這種相關性更重要指的是他們的“心理狀態”,即非理性的因素。
(2)客觀因素的制約。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許多客觀因素都制約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發揮,例如:政策的時效性,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不是靜止的孤立的,而是不斷變化的,這就要求政策制定中必須要注意時效問題,針對當前問題迅速形成解決方案。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政策制定者刪繁就簡,依靠現有的經驗和直覺甚至靈感對問題作出感性判斷,及時制定政策予以解決。另外,政策制定的成本,政策制定者的認知能力有限等等客觀因素都制約了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導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因素。
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沖突
世界上沒有什么是絕對的,除了這句話本身。盡管按照傳統的政策學觀點,我們應該在政策制定中排除非理性干擾,以理性的視角去構筑政策規劃。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人類決策行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同構現象是一種客觀實在,他在決策行為發生過程中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和空間上的并存性。對于個體決策者而言,他們的決策是在一種既包含理性又包含非理性的有限理性下作出的。而對于群體決策者來,他們對于政策問題的判斷可能來自對于客觀事實的理性分析,也可能來自于自身經驗、直接等感性認識。正是由于這種同構,導致在公共政策制定 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沖突究竟何者在公共政策中更重要。
第一,必須承認,政策科學是一門理性占主導地位的學科。
政策制定作為政策過程的首要階段,是政策科學的核心。這一過程直接關系到整個政策過程的成敗,因而在政策制定中的必須對政策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理性的判斷。不僅要了解政策本身,還要看到各政策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還要對未來的變化趨勢、方案執行結果及其影響等方面進行科學的預測,對政策可能產生負面效應采取必要的預防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制定出來的公共政策能夠有效解決政策問題,推動社會發展。所以,只有理性的公共政策制定過程才可能保證政策的穩定性,持久性,有效性。但是,這種技術經濟理性(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以“經紀人”的人性假說為基礎的,在這種理性下,將理性從非理性中分離出來是比較容易和明確的。然而,由于
基于“經紀人”基礎的理性分析與現實有很大出入,一些學者認為,理研究是針對經濟學規范性研究應運而生的,其目的在于為人們指出一個在理性意義上最合理的結果,而不是描述人們的真實的行為規律。比如博弈論學者海薩尼就認為:“我們的理論是一種規范性的理論,而不是實證性理論。至少這種理論正式而明確地研究了這樣一個問題,即每一個局中人在對策中為了最有效地促進它自身的利益應該怎么做,而不是在這種類型的對策中他實際上應該怎么做。”由此可以得出,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導致了政策目標簡單化,單一化。
第二,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非理性是難以避免的
首先,從個體決策者的層面來看,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理性對人類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人們無法脫離理性而存在。但是,當把理性狂熱地抬高到“唯我獨尊”和“無所不能”的地位,否定并拋棄人的情感、欲望、意志等非理性要素,把它當作客觀和真理的化身,并用理性衡量一切、推演一切,甚至推演人類時,它也就恰恰走向了它的反面非理性,必然要招致人們對它的深刻反思和批判。古希臘哲學史上的斯多葛派認為,如果可能的話,理性應該完全壓制情感,以達到心靈上的寧靜。在柏拉圖看來,理性是人的靈魂最高的屬性和力量,它應該統治著人的激情和欲望。很明顯,兩者都在強調理性的絕對地位和力量,認為情感和欲望等非理性因素是不可靠的,它們是人的理性的障礙,而對人的情感和欲望加以貶斥。不可否認,人應該具有理性,并且也可以具有理性。然而,人卻不是純粹理性的動物,人有七情六欲,人又是具有豐富情感和欲望的。在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并不只有理性的思維在發揮著作用,情感、意志、靈感、信仰、潛意識等非理性因素也同樣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理性主義張揚盛行之時,人們也逐漸認識到:人的心靈中的非理性的因素也要起著必須的作用。相對于當代公共政策制定所處的高度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任何人,無論他/她具有多么超人的之后,所能掌握的用以支持其決策行為的知識和信息都是有限的。更為重要的是,人類作為富于情感的高等動物,其決策行為并不完全受理性支配,還會受到情感、深層心理動機、宗教激情、價值信仰等多種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個體的經驗、直覺、靈感等超理性因素也在決策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其次,從作為間接決策者的公眾來看,存在群體非理性現象。在現代社會中,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同于個人的決策,各種利益集團、公眾等發揮著重要的影響。我們大力倡導政策制定的民主化,除了為落實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利之外,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以群體的利益關注制約個體的利益動機,以群體的理性彌補個體理性的有限性,以群體的理性制約個體非理性的作用。但是,必須看到,作為社會性動物的人類,有時會表現出一種群體非理性。集體無意識、群體失智等都是對這種群體非理性現象的刻畫。這種群體非理性一旦被激發,在短期內幾乎沒有什么外部力量可以制約它。這種現象不僅為現代心理學所揭示,也被現實中大量的實例所印證。回憶一下三十多年前發生在我國的那場史無前例的“”中的群體性狂熱,我們就能體會到這種群體非理性所具有的難以駕馭的力量。雖然對于一個社會而言,只是在少數時候才會出現群體非理性的現象,但是,一旦出現,必將對公共政策的制定產生重大影響。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對立統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的對立中一個較為突出的例子,就是理論和經驗的對立。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決策者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通過理論分析的政策方案與通過經驗得到的政策方案是相互抵觸的,這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最讓決策者頭疼的問題。面對這樣的問題,對方案的選擇往往是很艱難的。當然這是很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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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例子。而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任何政策方案的產生也不會純粹的依靠理性或非理性,因為無論個體決策者或是群體決策者的決策行為都是一個理性和非理性穿插的復雜過程,即便從行為結果上看是非理性的選擇,也或多或少包含者一些理性的成分。這就使得公共政策制定中理性和非理性呈現出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融合。理性保證了政策在客觀世界的精準性,而非理性保證了政策在現實世界的有效性。理性不斷修正非理性的政策方案,而非理性又反過來不斷改進理性的政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