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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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所謂憂患意識,是指社會危機引發出來的人類主體世界焦心憂慮的一種思想意識。在社會發展時期,一些文人志士因為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認識社會的能力,容易發現社會現實中存在的不足而希望變革,并以詩文抨擊社會現實,表現出對人類社會的強烈憂患。偉大的現實主義詩人杜甫一生寫下的大量詩篇中就充滿了這種憂國憂民的憂患意識,這種憂患意識不僅貫穿于他的詩歌創作中,而且貫穿于他的一生。究其根源,是因為他骨子里根深蒂固、終身奉行不愈的儒家思想的影響,是他內心對自己國家和人民的深切關愛和責任所致。
憂患意識,是指社會危機引發出來的人類主體世界焦心憂慮的一種思想意識。在社會發展進程中,一些有識之士因為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認識社會的能力,容易發現社會現狀的不足而希望變革創新,并以詩文抨擊社會現實,對人類社會的憂患表現得更突出,這成為他們創作活動的動力。所謂“憤怒出詩人”就是這個道理。偉大的現實主義詩人杜甫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
一、作為偉大的現實主義詩人,杜甫的詩歌無論是敘事抒懷,還是寫景詠物,都是結合現實,其中充滿著濃厚的憂患意識。
這種意識貫穿他的一生,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越到晚年越是強烈、真摯。年輕的杜甫“歸醉每無愁”,是沒有多少憂慮的,所關注的就是個人的抱負和功名的追求。自從他為求仕途人長安再次應試落第后,被迫“朝扣富兒門,暮隨肥馬塵”,開始“十年困守”的艱難生活,使他更多地關注社會現實,思考國家的現狀。自此,他的憂患意識也由個人前途的憂慮逐漸轉為對國家民生的憂慮。詩歌中也由“家人憂幾杖,甲子混泥途”轉為“君不見漢家東二百州,千村萬落生荊杞。縱有健婦把鋤犁,禾生隴畝無東西”。他對唐玄宗盲目發動開邊拓土的不義戰爭給農業生產帶來的危害深為擔憂;他對清濁不分、賢愚不辨的黑暗政治憂心如焚:“秦山忽破碎,涇渭不可求。俯視但一氣,焉能辨皇州。”他看到大雨成災,就憂慮勞動人民的苦難:“吁嗟呼蒼生,稼穡不可救”,他“一飯四五起,憑軒心力窮”。面對“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黑暗現實,他“窮年憂黎元,嘆息腸內熱”,成長為一位自覺的憂國憂民的詩人。
“安史之亂”的爆發使唐王朝陷入了戰爭的深淵,使人民墜人了沉重的苦海。詩人杜甫也被卷入戰爭的亂離漂泊之中,他親眼看到了安史叛軍的屠殺焚掠,親身經歷了與民同難的艱險流離,親自感受了國破家亡的痛苦,他的心更貼近了勞動人民,憂患意識更加廣泛深刻了。詩人最憂慮的是安史叛軍還未平定,四方盜賊仍是很多:“所憂盜賊多,重見衣冠走”,又擔憂官吏不顧百姓死活而橫征暴斂,引起人民的反抗:“庶官務割剝,不暇憂反側”,他希望有賢德的官吏實行仁德之治:“誅求多門戶,賢者貴為德”。直到臨死之前,詩人仍在憂慮:“公孫仍恃險,侯景未生擒。書信中原闊,干戈北斗深。”:
二、杜甫詩歌的憂患意識,無論是憂時憂國,還是憂慮民生,都有其深厚的思想文化淵源和社會根源。
杜詩的憂時憂國,是從他“忠君”的儒家正統思想出發,與國家前途命運的盛衰起伏密切相關的一種憂患意識。這種意識在他的詩歌中表現得非常強烈。例如:“胡為將暮年,憂世心力弱”、“豈無成都酒,憂國只細傾”、“在家常早起,憂國愿年豐”、“向來憂國淚,寂寞灑衣襟”,等等。他的詩歌充滿著對國家前途命運的關注與憂心,具有強烈的愛國熱忱。針對玄宗的黷武戰爭,他指出:“邊亭流血成海水,武皇開邊意未已!”他諷刺楊氏兄妹的荒生活,并與國家的命運聯系在一起:“朝廷歡娛后,乾坤震蕩中”。面對“安史之亂”帶來的國難,他唱出:“國破I河在”的悲歌,鼓勵朋友們“濟時肯殺身”、“臨危莫愛身”,他堅信“胡命豈能久,皇綱未宜絕”,希望唐肅宗“再光中興業,一洗蒼生憂”。對那些搞分裂割據的叛將“談笑行殺戮,濺血滿長纓”的行為他切齒痛恨,真切地表達了盼望國家安定統一的強烈愿望;杜詩的憂慮民生,是杜甫對社會動亂中生靈涂炭的憂慮,是他內心儒家“仁愛”、“民貴君輕”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他長期接近勞動人民的結果。在他的筆下,描寫了眾多的人民形象:農民、士兵、織婦、船夫、漁父、負薪的女子、無告的寡婦、被迫應征的老漢、提前服役的兒童,詩人不僅從多方面表現了他們的悲慘生活,而且還表達了他們的愿望要求:“誰能叩君門,下令減租賦!”“縣官急索租,租稅從何出?”“安得務農息戰斗,普天無吏橫索錢!”杜詩中廣泛地反映了人民遭受的苦難,表達了對人民的深切同情。他在長安時就指出:“彤庭所分帛,本自寒女出。鞭撻其夫家,聚斂貢城闕”,正是勞動人民創造的財富養活了這些剝削者。面對擴邊戰爭給人們到來的災難,他呼喊:“殺人亦有限,立國自有疆。茍能制侵陵,豈在多殺傷。”在“三吏”、“三別”中,詩人一方面對勞動人民遭受“安史之亂”被迫服役的慘狀哀痛不已,另一方面為了國家的安危又鼓勵人們奔赴前線殺敵衛國:“勿為新婚念,努力事戎行”、“送行勿泣血,仆射如父兄”。他在自己“幼子餓已卒”的情況下,仍然“默思失業徒,因念遠戍卒”,在自己的茅屋被風雨摧毀時,他想到的是“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風雨不動安如山!”即使自己凍死也心甘情愿!這種推己及人的思想,是超越了個人生死利益的對民生疾苦的關心和憂慮。這已經超越了儒家:“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濟天下”的立身準則,在他極少“達”過的一生中,無論窮達,他始終都要兼濟天下,真可謂“于黎民,無刻不關其念”。黃徹說他:“其窮也未嘗無志于國與民,其達也未嘗不抗其易退之節”(《碧溪詩話》)卷十),朱弁也說他:“窮能不忘兼善,不得志而不能忘澤民”(《風月堂詩話》卷下),都指出了他強烈的憂民責任感已超過了一般儒家思想要求。
杜甫出身于“奉儒守官、未墜素業”的家庭,始終自稱“儒生”、“老儒”、“腐儒”。儒家“人世”、“有為”的積極進取精神影響他一生,“許身一何愚,竊比稷與契”是他人生態度的集中體現。
(一)儒家先賢用“和”的思想解決社會矛盾、民族糾紛等現實問題,努力構建“和”的社會
先秦時期設立了一種叫“調人”的官職,即通過類似今天調解員性質的工作,處理百姓之間的各種各樣的糾紛,調處政府與百姓之間的矛盾,以化解社會矛盾,達到和諧的社會狀態。《周禮》中有“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①這樣的記載,不難看出,古代統治者在治理國家的時候,也注重運用儒家的“和”的思想,以“和”作為施政的主導思想;以“和”作為方法統御百官,營造君臣、官宦之間的和諧氛圍;以“和”作為出臺對農政策的出發點,以此緩和地主、農民之間的階級矛盾。另一個方面,古代統治者也注重改善中原地區同少數民族及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之間的關系,《左傳•襄公十一年》有如下記載:“子教寡人和諸戎狄,以正諸華,八年之中,九合諸侯,如樂之和,無所不諧,請與之樂之。”②在大多數的古代時間范圍內,正是由于統治者施行了以“和”“和諧”作為主要的少數民族政策內容,使得在生產力水平不太高的歷史背景下,和諧、融洽和共同發展成為了民族關系的發展主流。
(二)將“和”“禮”作為人們處世的道德規范、行為準則,力求人際之間的和諧相處、交往
孔子把“和”提出“禮之用,和為貴”③,將嚴格的禮儀規范、制度,“和”的思想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將其視為為人處世的重要標準,無論是君主、臣子還是普通百姓,都要遵守相應的禮儀規范和制度。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就甩開了階級、階層的束縛,創造了一個較為平等的社會禮儀道德環境,營造了和諧有序的社會秩序。孟子也曾論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④。也就說,時間優勢、地理位置優勢、人們團結的優勢作為三個影響到是否能辦成某件事情的因素,其中,人們的團結、和諧相處,孟子認為是最重要的因素,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人們的和諧相處,一個團隊內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是人們達到成功彼岸的重要因素。另外,在人與人的關系中,儒家還將“和”的思想應用到維系、處理家庭中的人倫、親情關系。比如,喻夫妻和悅為“琴瑟和諧”。又比如,古代治家格言中所說“夫婦和而后家道成”⑤,“兄弟敦和睦,朋友篤誠信”⑥。
(三)將“和”的思想應用于處理人與自然之間,有努力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局面的意識
儒家主張人與自然在相處的時候,要遵循“天道”,即要做到遵循自然規律,不能從主觀臆斷,想當然地貿然采取對自然的行動,否則會受到自然的懲罰。這從另一個方面也體現出古人的“生態和諧”的思想。“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⑦“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⑧翻譯過來,就是說要求我們對自然要適度開發、開采,注意尊重農時、農業生產規律,以期獲得可持續性的發展。“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孕別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耕、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尤多,而百姓有余用也;靳伐養長不失其時,幫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⑨可見,在古代的時候,儒家就將“和”的思想引入到人與自然的相處中,進而粗淺地形成了關于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意識,并在實踐活動中予以踐行,力求構建一種有條不紊、井然有序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狀態。
二、儒家思想構建對和諧社會構建的借鑒
(一)儒家所勾勒的“大同社會”的藍景,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可參考的人與社會的理想社會狀態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⑩這是儒家為我們描繪的未來社會的藍景。這里強調的,恰恰是我們在構建和諧社會時應該注意的幾個方面。首先,要在兼顧效率的基礎上,在不同的社會群體、階層中推行公平正義。這是和諧社會得以建立的最重要的環節。二是提示我們今天的治國理政必須能遵守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因為權力是來自于人民的,只有以人為本,才能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制定、施行有益于人民的路線、方針、政策。三是提示我們要在承認個體差異的基礎上,實現政治、經濟、文化、生態等各個方面的全方位發展。
(二)儒家重“和”、重“禮”的思想,為構建和諧的人際關系提供了豐厚的精神資源和道德規范
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仁”,即愛人。《論語》記載:“樊遲問仁。子曰:‘愛人’。”“仁者愛人”不僅要做到愛自己和自己的親人,還要做到愛他人,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當今,我們在著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必要的價值觀、理念就成為了我們不可或缺的精神動力、道德約束。以“誠信”“友善”“和諧”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它不僅是儒家“和”“禮”思想的當代反饋,更重要的是我們建設和諧社會必需的精神支撐,我們在注重快速發展經濟的時候,也要注重理想信念的培育,誠實守信、友善關愛、和諧相處的社會風氣、社會氛圍的形成,這不僅可以為我們的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同時,也為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相處、交往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儒家尊重“天道”、不違農時的觀念,對生態的可持續性發展,達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有現實的啟示作用
關鍵詞:儒家;和諧社會;社會學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提出,使得“和諧社會”成為眾所關注的焦點。而在中國的歷史上,儒家的和諧社會觀無疑是一筆寶貴的文化財富,儒家的和諧社會觀,強調人際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豐富的內涵和重要的歷史價值,使得從社會學角度來分析儒家的和諧社會觀有了更大的意義。
一、儒家和諧社會觀的內涵
和諧,指的是事物協調生存與發展的狀態。和諧思想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和精華,儒家的和諧社會觀十分豐富,孔子提出“和為貴”主張,孟子描繪了“老我老以及人之老,幼我幼以及人之幼”的和諧社會。即使在今天看來,這些觀點依然有其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內容上,儒家的和諧社會觀重視以人為本,倡導人與自然的和諧,設想建立“大同世界”、“小康社會”等和諧的理想社會。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和為貴”———人際和諧。儒家極為重視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論語·學而》引有子的話說“: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把一切禮樂教化的目的歸結為人與人關系的和諧。仁是孔子思想體系的核心。從字形結構來看,仁從人,從二,其基本意思是指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德原則。《論語·顏淵》記載“:樊遲問仁。子曰‘:愛人’”。儒家認為首先要“仁者愛人”,學會善待他人,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為人與人相處的一種根本方式。孔子主張在人際交往中要“溫、良、恭、儉、讓”,實現人際關系的和諧融洽。
孟子提出“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孟子·告子上》),認為“仁”是人心所固有的良知良能,為孔子提出的“愛人”找到了一個人性的根據。在此基礎上,他主張愛人要由愛自己的親人推廣到愛所有人,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2.“群己和諧”———人與社會和諧。在人與社會的關系上,先秦儒家十分強調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他們認為個人總是生活在社會之中,個人的命運與社會息息相關,只有將個體融入社會之中,實現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才能達到天下大治的目的。這樣人與社會的和諧也就是“群己和諧”。“群”指“國家”、“天下”、“社會”等確定而具體的范圍,“己”指一定程度的自我,即意識到自己是有個性的個人,但又不與“群”完全分立。中國古代和諧論立足于共性,更多的強調群體,主張從群體出發使個體服務于群體。
孔子一生奮斗的目標就是使天下大治,最高理想就是大同世界,《禮記·禮運》篇說:“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這個理想的和諧社會制度對后世影響是很大的。孟子提出“與民同樂”的觀點,強調人與社會的和諧。在同齊宣王的對話中孟子指出,個人的“獨樂樂”不如與別人的同樂,“少樂樂”不如“與眾樂樂”,只有與他人與眾人共賞、共鳴,才能得到最大的樂趣。進一步論證了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
荀子在人與社會的關系上強調“和”,強調“一”,強調“天下大齊”。他提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故人生不能無群……則萬物皆得其宜,六畜則得其長,群生則得其命。(《荀子·王制》)即人之所以比禽獸強勝,是因為人能結成群組織起來,群體的和諧使人類戰勝萬物的保證。
從孔子到荀子,雖然由于他們所處時代不同,對于個體與社會的和諧的理解也就有所偏重,但在把人與社會的和諧作為儒家的理想這一點上,他們的觀點卻是一致的。
3.天人合一”———人與自然的和諧。儒家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上,主張“正德、利用、厚生、惟和。”用一個詞來概括,就是“天人合一”。《中庸》說“: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就是在強調天、地、人的和諧發展。孔子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孟子也說:“君子之于物也,愛而弗仁,仁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董仲舒“天地人萬物之本也。天生之,地養之,人成之”的思想更具體地將天、地、人的關系緊密結合在一起,體現了“合而為一”的觀點。
“天人合一”代表著中國人的人生精神,就是追求人與自然界的統一。所謂“天地變化,圣人效之”。儒家認為,“天地生萬物”,人與萬物都是自然的產兒,主張“仁民愛物”,由己及人、由人及物,把“仁愛”精神擴展至宇宙萬物。儒家還主張人與自然的和諧思想落實到制度上。如孟子主張,“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憾也。養生喪死無憾,王道之始也。”意思是,人與自然和諧是生存發展與社會安危的基礎,即所謂“王道之始”。
4.以民為本。儒家和諧思想肯定老百姓的主體地位,主張建立以民為本的和諧社會。孔子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孝經·圣治》)、“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孔子提出“有教無類”的人本主義教育觀,注重社會對人的道德教化。孟子的民本思想提出了“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孟子梁惠王上》)、“得民心者得天下”(《孟子盡心下》),主張“仁政”,強調當政者對老百姓的依賴。荀子也說“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則載舟,水則覆舟”(《荀子王制》),進一步體現出對人民力量和作用的重視。
無論是個人的自我修養,人生理想的實現,還是主張建立一個安定有序、公平和諧的理想社會,儒家文化都體現出對人的尊重,強調人的地位和作用,突出人的主體地位,實際上也就是主張以人為本,并以此為理念構建一種和諧的人際關系,建立一種美好的和諧社會。
二、社會學視野下的儒家和諧社會觀
和諧的社會理念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們今天建設和諧社會也有積極的意義,那么,從社會學的角度,應該如何理解儒家的和諧社會觀呢?要理解這個問題,就首先要理清,社會學意義上的和諧社會是怎樣的。
1.社會學意義上的和諧社會。社會學認為,社會是由人群組成的一種特殊形態的群體形式,是相當數量的人們按照一定的規范發生相互聯系的生活共同體。社會的特征有:
(1)社會由人群組成的。人是社會系統最基本的要素。當然,這里說的人,是指人群而非單個的人;(2)社會以人與人的交往為紐帶。人與人的多方面的聯系,形成了整個社會系統。而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這種聯系也逐漸擴大;(3)社會是有文化、有組織的系統。人類社會不像動物結群那樣自由地生活,而是按照一定的文化模式,通過規范及制度將無數單個的社會成員組織起來,形成一股合力,進行有序地創造活動;(4)社會是一個具有主動性、創造性和改造能力的活的機體,它有一套自我調節的機制。通過政府這個管理中心,能夠主動地調整自身的結構體系,調節自身與環境的關系,創造更適宜自身生存與發展的條件。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站在社會學角度上,社會是一個注重聯系、注重整體的概念。它重視社會內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強調人的群體性、社會的組織性、以及社會結構體系的可調節性,所以說,和諧社會,如果用社會學來理解,就可以分成兩個方面:第一,社會內部個體之間的互動和諧;第二,通過社會整合,實現社會整體上的和諧,盡可能避免社會失范。
2.社會學對和諧社會的兩個理解視角。
(1)在社會內部個體之間的互動和諧上,社會學中的互動論給我們以重要的啟示。作為微觀社會學理論的代表,社會互動論認為,個體的社會化離不開與他人的互動,在互動中才能發揮出個性與自我。互動還是社會形成的條件。正是在社會互動的基礎上,人類才一層層的建筑起整個社會。符號互動論認為,首先,人類特有的互動是傳媒符號及各種內涵的載體,刺激的意義來自與他人的互動,而非刺激本身所固有;其次,人類具有與他們結交的特殊行為能力,并由此產生各種人際關系;再次,人類社會是由互動組成的,社會的各種特性是由個體行為維持與改變的。儒家強調以“仁”與“和”的思想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并將“忠恕”和“禮”作為實踐手段,要求人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克己復禮”,使自己的行為合乎“禮”的要求,這里的“禮”就是一種傳遞和諧信息的刺激符號,當一個人的行為符合“禮”的要求,他所發出的便是這種和諧的刺激符號,這可能會引起其他人發出類似的符號作為回應,這樣,如果大多數人以符合“禮”的行為方式進行互動的情況下,“仁者愛人”的目標便可能實現,社會內部的個體之間便會呈一種非常良性的和諧互動狀態,人際關系的和諧融洽也能得到實現。
(2)在社會整合方面,社會學中則有社會整合的概念。社會整合是指社會通過各種方式將社會結構的不同因素、部分、互動關系及其功能結合成一個有機整體,使得社會利益協調與調整,促使社會個體或社會群體結合成為社會生活共同體,從而提高社會一體化程度的過程。通過社會整合,保持社會秩序的規范化和有序化,從而促進社會的發展。
社會整合的關鍵在于利益的協調與調整,而在儒家的和諧社會思想中,關于利益的協調有諸多論述。《論語·季氏》中說“:不患貧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孔子認為,一個國家的穩定,不取決于財富的多少,而取決于分配是否公平;不取決于人口的多少,而取決于人心是否安定。分配公平人們就不會覺得貧窮,和睦相處組織就不會覺得人少,安定和平國家就沒有危險。
在孔子看來,貧富懸殊的危害要大于貧窮,而均平不是普遍的貧困,而是“均無貧”,即達到共同的富裕。富裕、均平、和諧、安定,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這就是孔子所希望達到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超級秘書網
在荀子的思想中,社會和諧主要取決于各階層得到與其社會地位相適應的回報。荀子稱:“貴貴、尊尊、賢賢、老老、長長、義之倫也。行之得之得其節,禮之序也。”(《荀子·大略》)等級貴賤之分與對物質財富占有多寡相應,在等級差別的對應中,以制度的形式規定不同的人“或美、或惡、或厚、或薄、佚樂、或劬勞”,而人們又安于自己的政治地位與經濟地位。
儒家重視利益協調,并主張通過相關機制的建立來實現社會整合,維護社會整體的和諧狀態,從而達到天下大治的效果。站在社會學角度上看,儒家的和諧社會觀重視人與人之間的良性互動,并關注利益協調機制及其對社會整合的作用,從而使社會達到“老者安之,少者懷之,朋友信之”的理想狀態,形成“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的大同社會。這些在我們今天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仍是重要的方面。繼承儒家和諧社會觀中的合理內容,并結合當代實際加以發展,必將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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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豐富內涵
儒家生態倫理思想具有十分豐富的內涵。儒家把整個自然界看作是個統一的生命系統,既表現了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實踐理性,又體現了保護自然的道德精神。儒家認為,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人自己,愛惜其他事物的生命,也是愛惜人自身的生命,人要博愛生靈,兼利宇宙萬物。
(一)“仁民愛物”的惜生重生觀
孔子奉著惜生、重生的原則,主張用生態從善的道德情懷來對待自然界,對自然界及自然界的萬物施以愛心。提倡天道生生,仁愛萬物,將義、禮、仁等倫理道德范疇推廣至自然界。《史記·孔子世家》載孔子之言說:“刳胎殺夭則麒麟不至郊,竭澤涸漁則蛟龍不合陰陽,覆巢毀卵則鳳凰不翔。何則?君子諱傷其類也。夫鳥獸之于不義尚知辟之,而況乎丘哉!”這表明孔子懂得維持生態平衡的道理,包含有對于獸類、鳥類、魚類不可過量捕殺、珍愛生命、尊重生命的含義。人對萬物應持一種同情的善待態度,否則就是不入道,所謂“啟蟄不殺則順人道,方長不折則恕仁也。”。這意味著對自然的態度與對人的態度不可分離,惜生與愛人憫人同為儒家思想題中應有之義。孔子的“釣而不綱,弋不射宿”就典型地表現了這一觀點,指人類對搏殺生物要有限度、有節制;捕魚用釣魚竿而不要用大繩網,不用箭射殺巢宿的鳥,以免破壞生態平衡和資源的再生,造成資源枯竭。在孔子看來,保護動物,既是仁愛精神的體現,也是熱愛自然環境、維持生態平衡、保護人類自己的手段。這種生態平衡觀體現了孔子反對無節制的獲取自然資源和毀滅生物物種的思想,也體現了孔子在處理人與自然關系上棄惡向善的價值取向。孔子將對待動植物的態度與對待人等同并列起來,反映的不只是人對人的倫理道德,而是對待動植物和大自然的博愛之倫理。孔子把對待動物的態度看作是道德問題,初步實現了由家庭倫理、社會倫理向生態倫理的拓展,這是其偉大高明之處。
孟子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揮了孔子熱愛生命的“仁愛”思想,第一次明確提出并初步回答了生態道德與人際道德的關系問題。他說:“君子之物也,愛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他認為君子之愛包括對親人的愛,對百姓的愛和對自然物的愛三部分,這三種愛是“仁政”的重要內容。親親必須仁民,只有仁愛百姓,讓百姓安居樂業,親人的幸福才有保障。與此同時,仁民又必須愛物,只有珍愛保護自然萬物,百姓的安居樂業才有物質保障。這是一種真正地推己及人,由人及物的道德,他把仁民與愛物相提并論。可以看出,孟子認為愛已愛人是不夠的,還應進一步把這一愛心擴展到自然萬物,這才是真正的“愛”和“仁”。在他看來,道德系統由生態道德和人際道德兩部分構成,人際道德高于生態道德,“仁民”是“愛物”的前提,通過“仁民而愛物”這一途徑可以實現生態道德和人際道德的統一、人與自然的和諧。
荀子更是把對生態的保護視為實行“王道”的基礎,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最崇高、最神圣的價值選擇。他認為,為了使自然界給人類提供更多的物質財富,必須對天地萬物施以仁家的精神,按照自然萬物生長發育的需要,建立一個依時采伐林木和獵取生物資源的管理制度。荀子甚至還提出要設專職官員負責生態保護,規定“虞師”之職責為“修火憲,養山林藪澤草木魚鱉百索,以時禁發,使國家足用,而財物不屈。”為了保護生態平衡和自然資源,保證國家能夠持續健康發展,“虞師”專司法令制定、頒布及實施監督。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自然資源,實行“以時禁發”,取予有度。從稅收等經濟政策層面鼓勵老百姓尊重自然規律。愛護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山林澤梁,以時禁發而不稅”。因此,荀子指出:“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黿鼉魚鱉鰍鱔孕別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冬藏四者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斬伐養長不失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這一自然保護綱領勸導統治者只有按照自然生態的演化規律,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的管理和使用,愛物節用,使萬物各得其宜,才能有足夠的食、用、材等生產生活資料來養活百姓,維持社會的長期穩定。
(二)“天人合一”的生態平衡觀
“天人合一”,是指天道與人道,自然與人事相通、相類或統一。強調人與自然共生并存、協調發展,體現著和諧自然的生態倫理觀,是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精髓。儒家認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把人類社會放在整個大生態環境中加以考慮,強調人與自然環境息息相通,和諧一體,這就是“天人合一”的思想。孔子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天人合一”,但他的思想中卻包含了這一命題。他說:“大哉!堯之為君也。巍巍乎,唯天為大,唯堯則之。”孔子肯定了人與自然具有統一性。后世儒家進一步發展了“天人合一”的思想。《中庸》說:“萬物并齊而不相害,道并齊而不相悖。”孟子說:“夫君子所過者化,所存者
神,上下與天地同流。”說:“陰陽合而萬物得。”這些論述,都把人與自然的發展變化視為相互聯系、和諧平衡的運動。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不是把天、地、人孤立起來考慮,而是把三者放在一個大系統中作整體的把握,強調天人的協調、和諧,即人與自然的協調、和諧。
儒家主張“天人合一”而不是“天人不分”。儒家認為“天”是具有獨立不倚的運行規律的自然界。孔子說:“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這個“天”就是生生不已的自然之天。自然界自有其運行的規律,不受人類主觀意志的支配,正如荀子所說的“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因此,人類在為自身
的生存對自然進行改造和利用的過程中必須把這種改造和利用限定在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與遵循上,即“制天命”須以“應天時”為前提。否則,就會破壞和危及人類的生存基礎。
孟子繼承和發展了孔子的天命觀,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適時而動”的生態倫理原則。“時”構成了孟子“不違農時”、“食之以時”的生態倫理原則。孟子從一般意義上認識到了這一規律的重要性,正如他所引用的諺語“雖有智慧,不如乘勢,雖有滋基,不如待時。”孟子認為,手段和工具固然重要,但條件和環境卻是不可超越的。因為,人的活動會影響到自然界萬事萬物的發展,在自然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人應該做自己該做的事,但是人的活動不能夠代替自然界自身的規律,這就內在地將生態學問題與倫理學問題聯系在一起。孟子對待自然也是主張愛護和合理利用生物資源的。例如,孟子與梁惠王論政時說:“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署不入垮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谷與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是使民養生喪死無撼也。王道之始也。”孟子強調,人類在改造自然的同時,要掌握好度,按時收割莊稼,糧食就會豐產豐收;用合適的方法捕魚,就可以取之不盡;按計劃砍伐樹木,木材就可以源源不斷得到,并把保護生物資源以滿足人們需要作為推行王道和仁政的基本措施,因為生物資源富足、人們生活穩定是仁政的基本要求和統一天下的基本條件。孟子的這種生態倫理觀念,提倡樹立永葆自然資源造福于民的生態責任意識,對于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維護生態平衡和促進社會可持續性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荀子則從天道自然的角度理解自然,倡導尊重和保護自然。他否認“天”是有意志的神,認為“天”就是客觀現實的自然界唯一存在的物質世界,是日月星辰、陰陽風雨,是水火草木、鳥獸魚蟲,它們在自然界生態系統之間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而人的職責是利用天地提供的東西來創造自己的文化。荀子認為天人關系既是相互矛盾的,又是相互依存的,建立了一個以“時”保護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思想體系,描繪了一幅農業社會中自然生態良性循環的藍圖。這種取之有時,用之有度的尊重自然,愛護自然的生態保護思想,已超越了孟子。
(三)“盡物之性”的資源利用觀
遵循自然規律,節約自然資源,是儒家生態倫理思想的主流和內核。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自然資源在中國古代就有其深厚的歷史淵源。據載,大禹曾具有良好的生態保護意識:“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儒家主張人應節制欲望,以便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的生產和消費進入良性循環狀態。儒家自孔子起就堅決反對濫用資源,明確提出“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所載孔子“釣而不綱,弋不射宿”,以及曾子所說的“樹木以時伐焉,禽獸以時殺焉”,都表達了取物有節,節制利用資源的思想。孟子對這一思想作了進一步的發展,要求統治者節制物欲,合理利用資源,注意發展生產。他說:“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食之以時,用之以禮,財不可勝用也。”“不違農時,谷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灣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林木不可勝用也。”孟子認識到其他物類對人類的重要性,所以提倡“仁民愛物”。他認識到,只有重物節物才能使萬物各按其規律正常地生生息息,人類才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生活資源。
儒家還認為,合理利用資源須從“盡性”開始。所謂“盡性”就是充分發揮自己的天賦本性。《中庸》說:“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從這里可以看出,儒家雖強調“人道”,但卻沒切斷人與自然的關系:它高揚人的價值,但又不否定自然物的價值。“盡人之性”就是“成己”,“盡物之性”就是“成物”。“成己”,就是要完成自己的品德修養,“成物”就是使物得以實現其價值。儒家認為,“天地之道,可一言而盡也,其為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其為物不貳”,即每一種生物都有其獨特的價值,一種生物消失了,就永遠無法再現。主張人應節制欲望,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那么,人們應怎樣規范自己的行為才能實現“成己”、“成物”,“盡物之性”呢?儒家認為,為了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特定時期,即動植物的繁衍、幼體成長時期不要過分的砍伐、捕獵。儒家學說并不普遍地禁止或絕對地反對殺生,而是認為應根據時令的不同來區別對待,不要對自然界過分索取。認為合理利用和養護生物資源,才能使其繁殖興旺,否則各種生物資源就會在人們的違時獲取和過度利用中耗盡。
二、儒家生態倫理思想對構建“兩型”社會的主要啟示
儒家的生態倫理思想為生態文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提供了倫理學基礎。
儒家的生態倫理思想突破了固有的家庭與社會倫理范疇,進一步拓展到生態自然,完成了“親親、仁民、愛物”倫理思想的發展軌跡。儒家生態倫理思想認為,人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人類應尊重自然秩序和生命。但在實際生活中,人類對環境的破壞速度超出了人類自己的預料,同時也正在因為自己的行為而自食惡果。江河洪水泛濫,資源枯竭。宇宙射線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所有這些都警示人類:自然不是可以隨意盤剝的對象,而是與人類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的生命共同體。遺憾的是,長期以來人們對這一警示并沒有給予高度重視。越來越無所顧忌地大肆攫取和揮霍自然資源,造成了生物資源、水、土地和礦產資源的急劇減少,如地球上的淡水資源已減少了四分之一,生物物種減少了兩萬余種。人類目前的主要能源石油、煤、天然氣的已探明的儲量只能再開采50年(以上數據來自世界觀察研究報告)。資源的急劇減少驗證了儒家資源節約思想地正確性。只有珍惜和節約資源,取之有度,用之有節,才能維持人類社會持續健康地發展。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提出了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奮斗目標。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是一種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社會形態,目的是通過人與自然的和諧來促進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實現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與自然生態系統協調可持續發展。它要求在全社會形成有利于環境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建立人與自然的良性互動關系,構建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體系。
首先,我們應該遵循生態規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必須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自覺遵循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提高環境保護工作水平。人類對自然的改變必須限定在自然界能夠承受的范圍,限定在遵循生態規律并與自然保持和諧的前提下。否則,就會動搖人類的生存基礎,危及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重視并遵循生態規律,走與自然持久和諧的發展之路。我們只有尊重自然及其規律、利用自然及其規律、按自然及其規律辦事才是最終的和必然的選擇。
其次,我們應該節約使用生態資源。自然萬物都有自己獨立的、特殊的存在形式和生長發展規律,它們既作為獨立群體擁有自己的平衡系統,又作為整個生物鏈中的一分子,維護整個自然界的生態平衡。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生態倫理思想,正是依循天地“生生”這一最高的自然和倫理法則,深受“順天無為”和“天人合一”等哲學思想的影響,尊重和愛護天地間的一切生命,指導人類自覺肩負起保護動物、植物和天地萬物健全的生存與發展的責任,履行人類維護整個生存體系內在平衡的崇高義務,從而為社會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觀念基礎。它還提倡人類在利用資源時“取之有時”、“取之有度”,禁止在野生動植物幼年期、繁殖期和生長旺盛期狩獵或采伐,使資源可持續利用,保持經濟和社會自身可持續性。儒家生態倫理中人盡其材、物盡其用的實踐準則,要求人們力主節約,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適度消費的思想給后人留下一個重要警示:資源是有限的,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因而,“可持續性發展”是中國古代生態倫理思想中已有之義,它要求人類從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來考慮人與自然的關系,提倡保護自然資源,珍惜和節約資源,依靠科技手段提高資源利用率,才是維持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論文摘要:儒家和諧思想強調通過修身為本促進身心和諧,推崇忠恕仁愛追求人際和諧,重視群己之和達到人與社會的和諧,提倡“天人合一”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塑造和諧心態、堅持以人為本、加強制度建設、建設生態文明構成了儒家和諧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價值維度。
儒家和諧思想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豐厚的底蘊和深刻的內涵,是中華文化的精髓,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命脈相傳的不竭資源。在今天,儒家和諧思想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一、儒家和諧思想的形成和發展
“和”的理念,最早孕育于遠古的巫術禮儀之中的“樂”和“禮”。“樂”指的是樂、歌、舞三位一體的和諧與勻稱。西周時期,太史史伯提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史伯對“和”的闡釋,突出了“和”的作用,強調不同的事物相互作用而得其平衡,這種“和”能產生新生事物,而相同的事物加起來,只有量的增加而不會有質的變化,不能產生新事物。這種闡釋,作為人類美德和社會理想的端倪,是早期儒家學說彰顯于世的初衷。
以孔子為代表的先秦儒家使和諧思想系統化,形成了一種哲學觀。孔子的至理名言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意思是說有道德的人以“和”為準則,胸懷寬闊,能容納百物,善于聽取不同意見,博采眾家之長,但不肯盲從附和,敢于提出自己的見解。孔子不僅將是否能夠奉行“和”的思想作為劃分君子、小人的標準,而且將其作為檢驗是否遵循先王之道的試金石,主張“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人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行也”講的就是“禮”的作用是“和”。“和”就是和諧、安定、協調。要實現“和”的局面就必須有一定的秩序的“禮”,來達到“和”的目的。
孟子進一步豐富了儒家“和”的思想。他精辟斷言“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強調“盡心,知性,知天”的天人合一論,要求達到心、性、天的和諧,特別突出了“人和”的地位與價值。
宋代以后的宋明理學將和諧思想加以辨證綜合和發展。朱熹說:“但能致中和于一身,則天下雖亂,而吾身之天地萬物不害為安泰。而不能者,天下雖治,而吾身之天地萬物不害為乖錯。其間一家一國,莫不然。”即以物我和諧為目標,以人我和諧為手段,以自我和諧為基礎,這就將彼此分離的各執一端的三大和諧論,整合為一個體用結合、緊密聯系的有機整體,從而完成了對和諧思想的整體建構,形成了完整的儒家和諧思想理論體系。
二、儒家和諧思想的基本內涵
1.修身為本促進身心和諧。在儒家倫理中,“心”主要是指心性、良心。儒家認為,身心可以相互促進,修身能夠養性,心的境界的提高有利于身的健康發展。儒家提出的以心為主導的身心關系反映了人身心和諧的關系,與此相應,儒家的道德修養也是身心和諧的統一。《大學》說:“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致,知致而后意誠,意誠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齊,家齊而后國治,國治而后平天下。”也就是通過格物、誠意、正心、修身、齊國、治國、平天下的道德修養方式來達到“從心所欲不逾矩”來實現身心和諧。
《中庸》“不偏之謂中;不易之為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中庸之道反映了人的情志和諧和內心修養方式。孟子提出“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于禽獸”,認為精神生活比物質生活更有價值。孟子要人“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無論貧富都要注重人格的完善和人生價值的追求。荀子提出通過禮的制約“治氣養心”達到善的方法:“血氣剛強,剛柔之以調和”,“勇阻猛戾,則輔之以道順”;“狹隘褊小,則郭之以廣大”;“凡治氣養心之術,莫徑由禮”,就是要通過加強個人的道德修養,在每個社會成員那里培育出內在的仁愛之心,把道德規范變成一種道德自覺,進而內化為個體的本質,在全社會實現穩定和諧。
2.忠恕仁愛追求人際和諧。儒家文化追求人際之和。“和”是儒家思想的精髓,強調人際關系要以仁義道德為基本準則。孔子的“禮之用,和為貴”。孟子的“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以“和”為最高價值目標,視和諧為人際關系的理想狀態。為此,儒家提出了一系列人際和諧的思想主張。
孔子說:“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人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儒家倡導通過“仁”的德性修養將作為外部約束的“禮”內化為內在的、自覺的道德規范,達到仁者的境界,實現人際關系的和諧融洽。孔子“仁”的思想本質是“愛人”。怎樣做一個有仁愛之心的人?孔子提出“忠恕”之道。這是孔子仁論在處理人際關系上的兩個基本原則。“忠”就是以忠實誠信的態度對人,以恪盡職守的態度行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矣。”“恕”就是要推己及人,學會善待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忠恕之道”的核心在于倡導人與人要和睦相處、與人為善、推己及人、團結友愛、,以達到人際關系的和諧。
儒家還特別推崇“忠信”。《開首篇》“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所謂“忠”就是忠心,誠懇待人;所謂“信”就是誠信,講信用。孔子告誡人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孟子把誠信看作是人應該走的正道,“思誠者”是“人之道也。”宋代朱熹把忠誠、守信看作是個人在社會中安身立命之本。“人惟在忠信,如木之無本,水之無源,更有甚的一身都空了。”
3.群己之和達到人與社會和諧。在人與社會的關系上,先秦儒家提出“禮之用,和為貴”,“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濟以寬,政是以和。”“禮”作為社會的政令法度、規章規范,既不能過猛,又不能過寬,要松弛有度,才能實現社會的和諧有序,形成“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的理想社會。
儒家在處理人與社會和諧的關系中,認為人是一種“群”的存在,個人總是生活在群體之中,個人的命運與群體息息相關,只有群體才能夠保證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也只有把個體融入群體之中,才能實現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以達到天下大治的目的。
孔子所向往的美好社會是“天下有道”,是“和”,是人與社會的高度和諧統一,他曾引用《詩經》描繪為:“不剛不柔,而政優優,百靈是遒,和之至也。”即一切都協調適中,恰到好處,在這種環境中,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孟子進一步發展了儒家關于人與社會和諧思想,把孔子的“仁”發展為“仁政”和“仁義之道”。面對戰國動亂局面主張天下“定于一”,一方面要求統治者實行“仁政”,使人民安居樂業,另一方面要求個人都遵守“仁義之道”。同時把性善論作為仁義之美的理論根據。他說:“仁、義、禮、智非由外礫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還提出“與民同樂”的觀點,個人的“獨樂樂”不如與別人的同樂,“少樂樂”不如“與眾樂樂”,只有與眾人共賞、共鳴,才能得到最大的樂趣,進一步論證了人與社會的和諧統一。荀子在人與社會的關系上同樣強調“和”,強調“一”,強調“天下之大齊”。荀子認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故人生不能無群——則萬物皆得其宜,六畜則得其長,群生則得其命。”即人之所以比禽獸強勝,是因為人能結成群組織起來,群體的和諧是人類戰勝萬物的保證。4.“天人合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天人合一”,在儒家思想體系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孔子提出:“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就是自然界有四時更替的規律,人不應該“欺天”應該“畏天命”“知天命”(《論語·為政》)。孔子的“天命”,主要是指自然規律,“知天命”就是對自然規律的了解、掌握,不能違背自然規律,要“節用而愛人”,不浪費自然資源。《中庸》中提出了“萬物并育而不相害”的思想,主張“上律天時,下襲水土”,按自然界的客觀規律辦事,人可以“贊天地之化育”,與萬物一齊生長發育,可以“與天地參”,與萬物和諧相處、相得益彰,而不加害于自然。孟子提出:“不違農時,各不可勝食也;數不入污池,魚鱉不可聲食也:斧斤以時入冊林,林木不可勝用也。”明確主張蓄水養魚,反對“竭澤而漁”。荀子曰:“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應之以治則吉,應之以亂則兇。強本而節用,則天不能窮;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循道而不貳,則天不能禍。”指出自然界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人們遵循自然規律就能獲得成功,否則必遭失敗。他主張:“圣王”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山川林澤的管理和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及保護。同時,他又指出:“列星隨旋,日月遞,四時代御,陰陽大化,風雨博施。萬物各得期和以生,各得期養以成。”“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谷不絕,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淵沼川澤,謹其時禁,故魚鱉優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斬伐養長不其時,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
三、儒家和諧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價值維度
1.塑造和諧心態,培養人的全面發展的和諧人格。儒家修身為本、身心和諧的和諧思想,概括了心態與社會的關系,折射出的基本道理在于人是社會的一部分,只有身心和諧的個體,才會有和諧的社會:只有和諧的人格,才會有人的全面發展。因此,它所具有的現代價值在于它是一種和諧的社會心態,能夠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實現和諧人格的塑造,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利益格局發生較大的變化,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社會不公現象有待解決,現象還未完全消除,社會心態領域的失衡、浮躁、混沌、無序等消極現象有所加劇,這勢必影響人們對現實生活的理性判斷,影響人們的日常行為,甚至誘發一些偏激行為,成為社會穩定的隱患,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以“修身”為道德準則的儒家身心和諧思想對現代人擺脫物欲困擾,確立健康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和諧的理想人格,具有重要的價值參考。因此,重視和解決社會心態問題,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和諧心態,以開闊的心胸和積極的心境看待一切,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對于激發社會創造活力、保持經濟社會健康良性的運行秩序、促進社會進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堅持以人為本,培育誠信友愛的和諧人際關系。儒家確立的仁學思想對于鑄造中華民族的精神品格,產生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培育了中華民族團結友愛、助人為樂、互幫互助、忠誠國家和事業的優良品德,形成了中華民族的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的優良傳統。這種精神對于我們在今天堅持“以人為本”,建設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
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市場經濟的刺激和導向,使人的私欲膨脹、急功近利、弄虛作假、言而無信、爾虞我詐,造成人與人之間的冷漠、隔閡和不信任。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要弘揚儒家的和諧思想中尊重他人、尊重群體的觀念,堅持以人為本,以誠信為重點,正確處理義與利的關系、競爭與合作的關系,建立誠信友愛的和諧人際關系。
3.加強制度建設,構建公平正義的現代和諧社會。儒家提出“禮之用,和為貴”的和諧思想,是為實現“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的理想社會服務的。因此,從孔子的“仁學”到孟子的性善論和荀子的性惡論,都在為人與社會的和諧尋找理論根據。當然,由于他們所處時代不同,代表的階級利益不同,對于個體與社會的和諧的理解也就有所偏重,但在把人與社會的和諧作為儒家的理想上,他們的觀點卻是一致的。這對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可資借鑒價值。
任何一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都必須依靠一套制度來調整和維系。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基礎就是確立并調整各階層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不能僅僅停留在解決各種具體矛盾和問題的層面上,而應著眼于構建穩定協調的社會秩序,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社會公平的制度體系,使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有序的狀態下不斷得到調整和解決,使社會公平正義切實得到維護和實現。
4.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儒家的和諧是“天人合一”的和諧,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礎。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倡導生態文明建設,不僅對中國自身發展有深遠影響,也是中華民族面對全球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做出的莊嚴承諾。
生態文明,是人類遵循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規律,推進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所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是指以人與自然、人與人和諧共生、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處理好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避免以犧牲資源、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一、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及其缺陷
任何一種有生命力的理論的產生,都是基于解決現實中某種問題的需要。孔、孟、荀生當春秋戰國之亂世,運用自己的學說幫助明君圣主結束各國紛爭、建立有序社會,是他們共同的目標,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產生和發展的動因和基礎。這樣,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一個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個符合理想的社會。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一個類似周朝制度的社會:“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王治:“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可以稱之為“政教之極”:“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誠能而后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奸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荀子·君道》)
從上可見,孔、孟、荀對理想社會的具體描述雖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社會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會稱之為道德社會。
那么,這種理想的道德社會如何才能成為現實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由此往下推衍。對于這個問題,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實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書的開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孫丑上》中繼續闡發這一主張:“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荀子把德治進一步發展為禮治:“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以禮治國是荀子的治國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學那里,禮是德的外在表現,所以,禮治的實質仍是德治。
為什么要把德治作為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手段呢?從基本的方面說,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時期特別是周公時期成功的德治實踐、農耕社會的經濟特點、血緣宗法的家庭關系等等,都是他們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從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角度說,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這樣兩條理由:一是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捷徑,二是依靠其他手段無法實現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關于第一條理由,孔、孟、荀的論述如出一轍,即只要最高統治者愿意實行德治,并以身作則,德治能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高離上》):“君者,儀也,儀正而景正;君者,盤也,盤圓而水圓;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關于第二條理由,希望能引起讀者的充分關注,因為在這條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理想的道德社會只能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罰去建立。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對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規范進行教化和約束,并具有非強制的特點。
首先來看看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著名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孟子也接著認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是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上》)荀子則在《議兵》中對孔、孟的上述觀點作了充分的展開和發揮:“凡人之動也,為賞慶為之,則見害傷焉止矣。故,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尚賢使能以次之,爵服慶賞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長養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以一。”上述言論充分說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為他們認為非道德手段如刑罰、賞慶、勢詐等充其量只能獲取民財、民力,而無法獲取民心,當然也就無法靠它們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了。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儒家雖然認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但并沒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國時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說過:“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說過“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孟子·公孫丑上》)的話。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輔來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輔只是說明先秦儒家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證明他們重視法律。事實上,先秦儒家對法律是極為輕視的,如荀子就明確認為,在治國手段上,道德為本,法律為末:“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禮義,尚賢使能……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體實踐中,枉法從德、以德代法是極為普遍的現象。
既然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那么如何實施德治呢?這便推進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最后一個環節。縱觀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個人的道德修養,正如《禮記·大學》所說:“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具體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統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養,并以此影響天下;二是實施教化,即把德、禮的具體內容教給老百姓,讓他們自覺遵守。在這個問題上,孟子的論述較具代表性:“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于上,小民親于下。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孟子·滕文公上》)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概述如下:道德社會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標,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個體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別”,就邦國而言,成就“夷夏之別”;或者可以從承擔歷史使命的知識分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見出個體成長的縮影,從“有德者有天下”窺見賢君明主的正面結果。總之,是建立一個以凸顯德性為特征的理想社會,反映了農耕社會人身依附的原始圓滿的理想圖景。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眾說紛紜的疑難問題可以被廓清。例如,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問題,為什么一直爭論不休?盡管孟子主張“人性善”而荀子卻主張“人性惡”有尖銳的沖突,但實際上仍是為了這個“人禽之別”,不過孟子從“先天”稟賦立足荀子從“后天”教育入手罷了。兩者殊途同歸,同歸于“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延續到后代依然如此,無論是漢的“天命之謂性”把人性擴展到自然宇宙,還是宋的“存天理滅人欲”收斂到內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時空下的延伸和變型。從而,“夷夏之別”也就有了普遍的經驗基地和群體筑成的“文明”支撐。這種平行位移——由個體到國家的擴充,二者的平行建構同時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結構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識分子的使命,入仕參政、講學授徒,便體現為“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門。在國君即“天之子”雖由上天授命還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澤天下者才能長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級的二重性:“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包括民、君在內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臨天下的理想承擔者即堯舜這樣的帝王則是這種道德境界的現實性的“仁主”。換句話說,有德者不必為王,為王者必有美德。這樣,一座權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磚瓦中矗立起來,延續下去,雖改朝換代,其基于農業經濟結構上的德的主導形式未有質的變化。這就是本文的主題敘說,講的是“德治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下面要詳細講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為什么”的問題。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個完整、嚴密的理論體系:它有明確的目標,有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在目標與手段的關系上又有充分的論證。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納和具體實施。但是,正是在這個看似嚴整的體系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在于它關于目標和手段關系的論述上,即先秦儒家認為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是存在理論上的嚴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包含這樣兩層意思:一是沒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會,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因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
為了證明上述理解不是對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誤解,我們有必要對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著名論述作詳細剖析。上語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罰,亦可泛指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沒有羞恥心;“有恥且格”,指既有羞恥心,又順從統治,而羞恥心則完全是屬于道德領域的概念。這樣,孔子的話可以理解為:用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規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會有羞恥心;用道德來引導,用禮義來規范,老百姓既有羞恥心,又容易順從統治。換言之,在孔子看來,光用政和刑不能培養人們的道德;要培養人們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孔子提出上述觀點后,千百年來,很少有人對孔子的這一提法表示過懷疑,相反,對之服膺、發揮者甚眾。如西漢的陸賈在《新語·無為》中說:“夫法令者所以誅惡,非所以勸善。”賈誼在《陳政事疏》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桓寬在《鹽鐵論·申韓》中說:“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眾多的現代學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論述時,亦是把它看作一種經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對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觀點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思想對孔子的這種說法持否定的態度。
一種是中國的法家理論。先秦時期的法家已明確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在《商君書·畫策》中就有這樣的論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這說明,在商鞅看來,法治可以把全體國民培養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謂“一國皆善”。韓非也有類似的論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韓非子·守道》)
另一種是西方思想界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早就認為,法律應該用來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實施:“法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亞里士多德,第138頁)而在這個問題上,最有說服力的還是現代西方法學界關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西方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認識雖不盡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如美國現代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博登海默,第361頁)另外,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區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則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而其中義務的道德可直接轉化為法律,由法律來保障它的實施。(參見崔永東)
其實,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而且也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實踐所證明。既然法律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那么,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的觀點就是極為片面的。而作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出現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沒有德治的傳統,把德治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略,是中華文明特別是儒家所獨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為根本的治國之道,與它認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養人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是密不可分的。這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對于中華民族的功過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為基礎來加以評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
此處關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的論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這樣一個角度的,或再進一步說,此處只是從其內在邏輯的缺陷的角度,來看它對中華文明的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影響,二是對中華民族競爭力的影響,三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
1.中華民族的傳統法治精神集中體現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書·賞刑》中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雖然比起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法治精神來,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極為明顯的,因為它把君主作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約束的人,而從邏輯上來說,只要有一個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無論如何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要徹底和進步。然而,自從秦王朝滅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實質,就是在法律領域,把儒家的道德規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標準,法律條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現,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以道德作為最后裁定的標準。
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始于西漢,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學中即已存在。如據《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根據現代法律精神,兒子證明自己的父親偷羊,這一行為并沒有錯,而孔子則根據儒家“親親”的道德原則,認為子不為父隱瞞是錯誤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漢時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春秋》決獄”,即按照《春秋》的經義來判決案件。董仲舒對“《春秋》決獄”有這樣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繁露·精華》)“本其事而原其志”,這是“《春秋》決獄”的一個基本原則,亦被稱為“原心定罪”,即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來確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責的大小。對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學者們有這樣的評述:“過分強調動機意圖,致使法律有時會依附經義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對法律的解釋也易于陷入主觀主義的怪圈。”(徐世虹主編,第224頁)
“《春秋》決獄”的做法雖然流弊很多,但因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漸以固定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至唐代,基于“《春秋》決獄”的“援禮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準于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則。對于這一過程的實質,陳寅恪有精辟論述:“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頁)
從現代觀點來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無疑是極為荒唐的,它既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因為其法律條文的過分嚴苛和所定標準的不切實際而使道德規范本身流于空疏,無法得到切實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為什么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呢?我認為,除了其內在邏輯中重德輕法的原因,亦與其對道德認識的籠統和模糊有極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論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為人們道德修養的目標。儒家的道德原則確立后,因其標準過高、不切實際而遭到當時不少學者特別是法家學者的抨擊,如韓非子就曾明確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韓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無法做到的道德準則轉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產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會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它們先是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規范,愿望的道德則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層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會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須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學家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愿望的道德則不應轉化為法律。這樣做,既保證了社會基本的道德水準,又不會因為不切實際的過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會的虛偽。而儒家則對道德不作這樣的區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規定為人人必須做到的,這樣,最終只能造成社會道德準則的混亂和虛偽成風。
2.如果說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導致了中國人道德狀況的混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中華民族的進步,那么,這一缺陷造成中華民族競爭力的缺失,則是其更為嚴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質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又是評價一個社會好壞的根本標準。而最容易對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戰的莫過于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享受。因為物質財富總是有限的,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既容易導致競爭,又容易影響人們專門致力于道德修養,所以先秦儒家雖然也承認老百姓的物質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來,但是希望老百姓嚴于義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見利思義甚至舍利取義,則是其更為根本的觀點。因此,當一些國家的統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時,就會遭到他們的強烈譴責。如孟子就曾說過:“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孟子·離婁上》)戰國時期是各國實力大比拼的時代,而在這樣的時代,孟子居然說要對那些擅長打仗、善于開墾土地的人用刑罰嚴懲。這種觀點,即便不說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輕財富的觀點,它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長期而深刻的影響,在此略舉兩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希望通過變法使國富民強,造成對遼和西夏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但是他的變法主張卻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馬光、蘇軾等人的激烈反對。反對的理由除了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認為王安石變法追逐物質利益,會毀壞世道人心。在這一點上,蘇軾的觀點最有代表性:“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淺,不在乎強與弱……道德誠深,風俗誠厚,且貧且弱,不害于存而長;道德誠淺,風俗誠薄,且強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蘇軾)蘇軾的這個觀點,頗有點“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頭,不過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與隨后北宋的滅亡,與儒家的這種迂腐思想有極大的關系。
二是晚清的。光緒年間,由于西方列強在中華大地上肆虐,中國已逐漸變成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面對危局,一些有識之士如李鴻章、張之洞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修鐵路、設電報局,讓中國盡快富強起來。然而,這一做法卻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對下舉步維艱。那些守舊的大臣認為,西方的先進技術不過是奇技巧,無益于人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氣的淳樸,因此要求最高統治者對此加以禁絕。在一片反對聲浪中,中國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氣候。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下,重德輕法、重德輕利、重道輕器、重本(農)輕末(商)成為傳統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這樣,中國科技發展的動力從何而來?中華民族的競爭力又從何而來?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進步。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有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是否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以保證政治運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官吏及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認為德治的好處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對于前者,即如何制約君力的問題,先秦儒家很少涉及。當統治者不愿實施德治甚至荒無道時,孔子的主張是“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論語·泰伯》)。孟子也采取了與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孟子·萬章下)至于如何從制度上來保證德治的實施,如何防止無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沒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實上,先秦儒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體的措施。因為根據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道德素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理想的道德社會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徑才能實現。而道德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確定性: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的高下,無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個人對某一事件的處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會有不同的爭論;一個人在此時有道德,很難保證他在彼時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這包含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道德變成一種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制度化的、可用來操作的東西,確實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先秦儒家曾試圖根據一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把人分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層次,并根據這一層次來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但這種游戲規則的幼稚和拙劣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實施的制度建設上的闕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帶有一種充滿隨意性的、甚至是聽天由命的成分。而在這個問題上,先秦法家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韓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來實行德治的主張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為苦而后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與為政也。”(《韓非子·難一》)但是法家同樣走上了矯枉過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國之道中的價值的同時,忽視了道德在治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使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走上了慘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響了它在中國傳統治國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認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當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價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夠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國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頗的。所以,至少就中國封建社會而言,理想的治國之道不應是德主刑輔,而應是法主德輔。
由于對道德的重視,由于片面地認為人的道德品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使先秦儒家走上了過分重視道德而輕視社會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業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為這種德治思想被漢及以后的封建統治者奉為正統的治國之道,因此,我們把中華文化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歸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為統治思想的儒學和統治者具體實行的德治思想這三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別。當然,我們把中華文化中的許多優秀品質如以和為貴、豁達寬容、重視禮義等歸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順理成章的,但這不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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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儒家思想; 孝道思想;佛教文化;《父母恩重經》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3115(2015)16-0036-02
甘肅省博物館館藏宋代《報父母恩重經變》絹畫,立軸,高182厘米,寬127厘米,于甘肅敦煌千佛洞出土。畫中心繪阿彌陀佛及觀世音、大勢至二菩薩并坐說法,上部繪“七佛”、“七寶”及仙山樓閣等。下部有十弟子、十二菩薩分列兩側供養。畫軸絹地敷彩,繪佛、菩薩和僧俗人眾等110多人。人物形象生動,經變故事分列在說法圖兩側,以經變畫常用的連環畫形式展開,一個情節一幅圖,共有15幅圖。它們各自獨立,相互之間用山石分隔,每幅畫的右側或左側都有墨書榜題,說明所畫內容。《報父母恩重經變》是國內現存幅面較大且有紀年的一幀絹本佛教故事畫,由敦煌《父母恩重經》經文演變而來。其內容主要包含三個層次:其一,父母哺乳養育之恩深重,子女僅以無怨心報之是不夠的; 其二,子女報父母之恩,就是要讓他們去除愚昧、慳貪,增長智慧和樂善好施的佛性,使父母得到善報和解脫; 其三,一切信眾,僧徒諸子,都應奉行這種法教,造作福田。
佛教認為,父母對兒女有十大恩德,分別為懷胎守護恩、臨產受苦恩、生子忘憂恩、咽苦吐甘恩、推干就濕恩、哺乳養育恩、洗濯不盡恩、為造惡業恩、運行憶念恩和究竟憐憫恩。通過講說父母的這些大恩大德,倡導眾生牢記父母養育之恩、恪盡孝道。內容多有佛教色彩,但卻有一定的現實教化意義。
儒家認為,孝是一切道德規范的根本及其發展前提。儒家經典《孝經》中有一句話:“孝乃天之經也, 地之義也。”從理論上肯定了孝是人倫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仁是孔子強調為圣人的必要準則,而孝作為仁的內核,可見其地位之重要。
在以儒家文化為主導的中華民族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傳統中,孝道思想不僅體現出一種家庭倫理觀念,也體現出人類對于自身生命的關懷,它是人類所特有的一種生命價值觀,是人類追求生命永恒的一種體現。祭祀祖先是對生命的追思意識,孝養父母是對生命的愛敬意識,生兒育女、以期傳宗接代是對生命的延伸意識,儒家孝道思想的生命意識正是通過這三個層面展示出來,這也是儒家孝道文化獨特魅力所在。
儒家認為:“人之行莫大于孝,孝莫大于嚴父。”“父子之道,天性。”而且,儒家的孝道思想,最終是要為政治服務的:“孝,始于事親,中于事君,終于立身。”故不孝是絕對不能為中國統治者所容的。為了消解人們對佛教缺乏孝道的攻擊,佛教僧徒便努力在佛教經典里挖掘闡述孝道的思想資源,如西晉時期的《盂蘭盆經》,就極力宣揚應該全力報父母“長養慈愛之恩”。但是,佛教畢竟沒有系統論述孝道的經典,中土僧人只好通過偽造經典來闡釋孝道學說,以向世人表明佛教也重人倫、講孝道。《父母恩重經》就是佛教自身努力調和儒、佛思想,特別是自覺與儒家孝道思想融合的產物。其中“人生在世,父母為親。非父不生,非母不育”,“父母之恩,昊天罔極”的思想,顯然與儒家的孝道達到了一致。
佛教自西漢末傳入中國,并沒有很快獲得迅速傳播。到了魏晉時期,開始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直至南北朝、隋唐時期,才真正獲得迅速的傳播和發展。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佛教傳入中國后,面臨著與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中國傳統文化的沖突。佛教與中國傳統文化的互動和調適結果,關系到其在中國的生死存亡。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的佛教僧人,對這一矛盾沖突具有明確的認識,于是開始變通,結合儒家思想的理論核心,自覺改造佛教學說,盡力爭取統治者的支持和認可。
佛教要真正生存并取得發展,首先要取得皇權的支持。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統治者剛開始對佛教的傳播保持警惕態度,如北魏初期的統治者就對佛教傳播的影響每每心存顧慮:“魏氏之王天下也,每疑沙門為賊。”面對如此現實的強硬政治阻力,佛教高僧總以佛法和儒學具有內在統一性來極力說服最高統治者。史載:“孫皓即政,法令苛虐,廢棄祀,乃及佛寺,并欲毀壞。皓曰:‘此由何而興? 若其教真正與圣典相應者,當存奉其道。如其無實,皆悉焚之。’”意即如果佛教宣揚的道義和儒家思想不一致,就要焚毀佛經、取締佛教。在這危急時刻,康僧會對曰:“夫明主以孝慈訓世,則赤烏翔而老人見;仁德育物,則醴泉涌而嘉苗出。善既有瑞,惡亦如之。故為惡于隱,鬼得而誅之;為惡于顯,人得而誅之。《易》稱積善余慶,《詩》詠求福不回。雖儒典之格言,即佛教之明訓。”這才去除了孫皓對佛教的顧慮,從而使佛教獲得合法生存地位。
《父母恩重經》的出現,與當時的文化政策有著密切的關系,尤其與唐朝前期帝王對《孝經》的提倡直接關聯。唐朝前期,統治者大體上執行儒、釋、道三教并舉,佛、道二教并行提倡的宗教政策,但不同皇帝在位時期,對佛、道二教的態度又存在一些輕微的差異。唐太宗對佛、道二教基本采取一視同仁的政策,既提倡佛教,也尊崇老子和道教。唐高宗和武則天時期,佛教開始受到統治者的高度重視。而佛教徒也通過偽造《大云經》神化武則天而受到賞識,于是,武則天極力提倡佛教。唐玄宗時期,對儒、釋、道三教都加強了提倡力度,其中最突出的則是對儒學和道教的偏重,對《孝經》一書的提倡,更成為唐玄宗時期文化政策方面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佛教的基本教義是無我、無常,認為人生是充滿痛苦的,為了拋掉這種痛苦,就必須放棄世俗生活,進行修行。中國的儒家思想雖然也重天命,但更多的是“敬天命而盡人事”。在道德理想方面,佛教追求精神解脫,這是以放棄現實生活為代價的。儒家所追求的是成為圣賢君子,而圣賢君子的道德修養是與齊家治國平天下聯系在一起的。
當佛教與中國本土文化發生了沖突,就不得不做一些調整,以適應當時的統治需要。《父母恩重經》宣揚的子女應該踐行孝道、回報父母養育之恩的思想,與中國儒家思想,特別是《論語》、《孝經》所提倡的孝和孝道倫理是一致的。《父母恩重經》的出現,也是佛教自覺調和與儒學思想的矛盾、努力融入中國文化的產物。《父母恩重經》是對佛的信仰,是虔誠而純潔的,它的內容是莊嚴的,表現的墨痕是心靈軌跡的流露。佛理禪法主張破除妄想, 遺蕩一切諸相,罪福并舍,空有兼忘,眾生們神游于佛的神圣、沖虛幻的境界中,《父母恩重經》成為一種精神上的超越。它也反映了佛教中國化過程中很值得注意的一種趨向,在中國古代思想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總之,《父母恩重經》的產生過程及其基本精神,值得深入研究和解讀。它在中國佛教史乃至思想史上的有著重要地位。這是一部溝通儒、釋的佛教經典,是佛教中國化的典型產物。它見證了佛教一步步融入中國、為更廣大民眾所接受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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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歷史課程標準(實驗)》指出,普通高中歷史課程的性質“是用歷史唯物主義觀點闡釋人類歷史發展進程和規律,進一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歷史意識、文化素質和人文素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一門基礎課程”。由此可見,人文教育已經成為高中歷史教學的重要目標。因此,在歷史課堂上,我們完全可以把儒家思想和對學生的人文教育有機地融合在一起,用傳統的人文精華來豐富和完善我們的課堂。
那么,儒家思想在人文教育中可以發揮什么的重要作用呢?
一、儒家思想可以幫助學生培養“自強不息、追求不止”的堅韌品質。
高中階段是一個特定的年齡階段,學生的心理處于半幼稚、半成熟的狀態,具有明顯的獨特性和過渡性。這一階段隨著課業負擔的加重,競爭的日益激烈,學生鉆研學習的內動力不足,畏難情緒嚴重,學習興趣不濃,經常“決心有余,耐力不足”,缺乏吃苦的精神,遇到幾次失敗就灰心喪氣,產生厭學、棄學的消極情緒。這時,教師可以為學生介紹《易傳》中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孔子所提倡的“發憤忘食,樂以忘憂”;《大學》里的“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可以讓學生背誦孟子的“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先必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通過這些儒家經典,學生可以領略到儒家思想所強調的自我超越、不斷進取的品質,不屈不撓、頑強奮斗的意志,讓他們在古人生命不息、奮斗不止的精神的鞭策下繼續前行,永不退縮。
二、儒家思想可以幫助學生懂得“仁愛忠恕、惠及萬物”的“大愛”精神。
現在的高中學生在自我意識方面,對他人表現出“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淡漠態度,不能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凡事以自我為中心,我行我素,對教師的教育關懷逆反對抗,對父母的關愛嗤之以鼻,不懂得關心、愛護、善待別人。在人際關系方面,趨向復雜化,一方面本身爭強好勝、自尊心強的學生在各方面展開了暗暗較量,另一方面他們又不得不為共同度過的三年“和平共處”,明爭暗斗的情況使人際關系更加撲朔迷離,表面上“相親相愛”,可是為了爭優勝、爭老師的寵愛等相互競爭,不擇手段,甚至損人利己。
在儒家思想中,最核心的理念就是“仁”,孔子提倡“仁者愛人”,就是要重視、尊重人,同情、關懷人;還有“忠恕”里面的“恕”,是不忍之心、慨隱之心、憐憫之情、慈悲之懷。孔子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夫仁者,己教立立人,己欲達達人。”意思就是說自己不想要的東西,不要強加給別人,不要給別人帶來痛苦;自己想有所樹立,就要讓別人也有所樹立;自己想明達、通達,也讓別人明達、通達,推己及人,盡己為人,將心比心,以心換心。儒家主張把這種仁愛的精神推廣到字宙萬物,愛自己的親人,進而愛人類,愛自然萬物,這種不分血緣和種族的“大愛”,構成了儒家思想的文化內核,也成為今天人們尊崇儒家、學習儒家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儒家思想可以培養學生“律己修身、謹言敏行”的良好修養。
在學校的道德教育和紀律約束下,大多數學生能做到文明禮貌,遵紀守法,尊師重教,具備最基本的道德修養,但有的學生受社會大環境的不良影響,缺乏辨別力,是非好壞界限模糊不清,對社會上的一些腐朽的東西良莠不分,個人素質低下,缺乏高中生應有的道德修養,如亂講粗話,亂扔雜物,崇尚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等。
孔子說:“志于道,據于德,依于仁,游于藝。”要求人們立志于道,據守于德,倚依于仁,游憩于禮、樂、射、御、書、數之中,陶冶與塑造完美的人格。孔子以“德行、政事、言語、文學”四科取士,而“德行”列為首選。儒家強調律己修身,重視人格修持,《大學》說:“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修身養性,道德的自我完善被認為是所有人的根本。茍子說:“見善,修然必以自存也;見不善,愀然必以自省也;善在身,介然必以自好也。”意思就是說,見到好的就要老老實實地藏之于心,見到不好的就要誠惶誠恐地進行反省;己有善行,就要毅然決然地愛護它,己有不善,就要怕玷污自己一樣去痛恨它。這就是儒家所倡導的“內省”功夫。這種內省是富有中國特色的道德修養方法,要求人們自主自律,自我超越,建立道德自我,樹立道德規范。從古代這些偉人的言行中,我們可以看到道德修養的重要性,學習用自我約束、自我反省的方法來提高個人的道德素質。
四、儒家思想可以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和方法。
高中歷史新課標關注學生的學習過程和方法,使學生“學會學習”。歷史教育改革的關鍵是學生學習方式的轉變,自主學習、合作學習、探究性學習是變革歷史教學的有效方式。在改革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和學習興趣,使學生形成可持續發展的學習力,為其終身學習打下良好基礎。
在儒家思想大家中,孔子是愉快教學的倡導者,他把“樂學”作為治學的最高境界,按內驅力的大小把學習的境界分成三個層次;知之,好之,樂之。強調學貴有恒,重視學習方法的滲透和指導,還強調把學習和思考結合起來,“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并重視復習,主張溫故知新。荀子也主張學思行結合,用心專一。朱熹提倡學習要循序漸進,熟讀精思。儒家教育思想關于學習品質的培養和學習策略方法的認識對于學生良好的學習習慣和方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一、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及其缺陷
任何一種有生命力的理論的產生,都是基于解決現實中某種問題的需要。孔、孟、荀生當春秋戰國之亂世,運用自己的學說幫助明君圣主結束各國紛爭、建立有序社會,是他們共同的目標,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產生和發展的動因和基礎。這樣,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一個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個符合理想的社會。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一個類似周朝制度的社會:“周監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是王治:“謹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義,頒白者不負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饑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會可以稱之為“政教之極”:“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誠能而后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奸怪之屬,莫不反愨。夫是之謂政教之極。”(《荀子·君道》)
從上可見,孔、孟、荀對理想社會的具體描述雖各有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這就是社會有序,人民安居樂業,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會稱之為道德社會。
那么,這種理想的道德社會如何才能成為現實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由此往下推衍。對于這個問題,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實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書的開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張:“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孫丑上》中繼續闡發這一主張:“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運之掌上”。荀子把德治進一步發展為禮治:“禮之所以正國也,譬之猶衡之于輕重也,猶繩墨之于曲直也,猶規矩之于方圓也,正錯之而莫之能誣也”。(《荀子·王霸》)以禮治國是荀子的治國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學那里,禮是德的外在表現,所以,禮治的實質仍是德治。
為什么要把德治作為實現理想社會的根本手段呢?從基本的方面說,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時期特別是周公時期成功的德治實踐、農耕社會的經濟特點、血緣宗法的家庭關系等等,都是他們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從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角度說,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這樣兩條理由:一是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捷徑,二是依靠其他手段無法實現他們心目中的理想社會。
關于第一條理由,孔、孟、荀的論述如出一轍,即只要最高統治者愿意實行德治,并以身作則,德治能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論語·顏淵》);“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高離上》):“君者,儀也,儀正而景正;君者,盤也,盤圓而水圓;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關于第二條理由,希望能引起讀者的充分關注,因為在這條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點:理想的道德社會只能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罰去建立。需要說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對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規范進行教化和約束,并具有非強制的特點。
首先來看看孔子對這個問題的著名論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孟子也接著認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愛之。善政是民財,善教得民心。”(《孟子·盡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上》)荀子則在《議兵》中對孔、孟的上述觀點作了充分的展開和發揮:“凡人之動也,為賞慶為之,則見害傷焉止矣。故,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禮義以道之,致忠信以愛之,尚賢使能以次之,爵服慶賞以申之,時其事,輕其任,以調齊之,長養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風俗以一。”上述言論充分說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為他們認為非道德手段如刑罰、賞慶、勢詐等充其量只能獲取民財、民力,而無法獲取民心,當然也就無法靠它們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了。
需要說明的是,先秦儒家雖然認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但并沒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國時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說過:“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左傳·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說過“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孟子·公孫丑上》)的話。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輔來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輔只是說明先秦儒家沒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證明他們重視法律。事實上,先秦儒家對法律是極為輕視的,如荀子就明確認為,在治國手段上,道德為本,法律為末:“故械數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禮義,尚賢使能……賞不用而民勸,罰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勞而事治,政令不煩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體實踐中,枉法從德、以德代法是極為普遍的現象。
既然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那么如何實施德治呢?這便推進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內在邏輯的最后一個環節。縱觀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個人的道德修養,正如《禮記·大學》所說:“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具體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統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養,并以此影響天下;二是實施教化,即把德、禮的具體內容教給老百姓,讓他們自覺遵守。在這個問題上,孟子的論述較具代表性:“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人倫明于上,小民親于下。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孟子·滕文公上》)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概述如下:道德社會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標,德治是實現理想的道德社會的根本途徑,具體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統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個體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別”,就邦國而言,成就“夷夏之別”;或者可以從承擔歷史使命的知識分子“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路徑見出個體成長的縮影,從“有德者有天下”窺見賢君明主的正面結果。總之,是建立一個以凸顯德性為特征的理想社會,反映了農耕社會人身依附的原始圓滿的理想圖景。從這個角度來看,很多眾說紛紜的疑難問題可以被廓清。例如,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問題,為什么一直爭論不休?盡管孟子主張“人性善”而荀子卻主張“人性惡”有尖銳的沖突,但實際上仍是為了這個“人禽之別”,不過孟子從“先天”稟賦立足荀子從“后天”教育入手罷了。兩者殊途同歸,同歸于“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延續到后代依然如此,無論是漢的“天命之謂性”把人性擴展到自然宇宙,還是宋的“存天理滅人欲”收斂到內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時空下的延伸和變型。從而,“夷夏之別”也就有了普遍的經驗基地和群體筑成的“文明”支撐。這種平行位移——由個體到國家的擴充,二者的平行建構同時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結構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識分子的使命,入仕參政、講學授徒,便體現為“學成文武藝,貨與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門。在國君即“天之子”雖由上天授命還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澤天下者才能長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級的二重性:“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包括民、君在內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臨天下的理想承擔者即堯舜這樣的帝王則是這種道德境界的現實性的“仁主”。換句話說,有德者不必為王,為王者必有美德。這樣,一座權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磚瓦中矗立起來,延續下去,雖改朝換代,其基于農業經濟結構上的德的主導形式未有質的變化。這就是本文的主題敘說,講的是“德治的內在邏輯”是什么。下面要詳細講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為什么”的問題。
從上述論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個完整、嚴密的理論體系:它有明確的目標,有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在目標與手段的關系上又有充分的論證。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納和具體實施。但是,正是在這個看似嚴整的體系中,我們可以發現它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就在于它關于目標和手段關系的論述上,即先秦儒家認為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是存在理論上的嚴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會只有靠德治來建立,這一觀點包含這樣兩層意思:一是沒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會,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因形式邏輯的語言來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
為了證明上述理解不是對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誤解,我們有必要對孔子“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的著名論述作詳細剖析。上語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罰,亦可泛指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沒有羞恥心;“有恥且格”,指既有羞恥心,又順從統治,而羞恥心則完全是屬于道德領域的概念。這樣,孔子的話可以理解為:用政令來引導,用刑罰來規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會有羞恥心;用道德來引導,用禮義來規范,老百姓既有羞恥心,又容易順從統治。換言之,在孔子看來,光用政和刑不能培養人們的道德;要培養人們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孔子提出上述觀點后,千百年來,很少有人對孔子的這一提法表示過懷疑,相反,對之服膺、發揮者甚眾。如西漢的陸賈在《新語·無為》中說:“夫法令者所以誅惡,非所以勸善。”賈誼在《陳政事疏》中說:“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桓寬在《鹽鐵論·申韓》中說:“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眾多的現代學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論述時,亦是把它看作一種經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對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觀點是否真的無懈可擊呢?我認為,至少有兩種思想對孔子的這種說法持否定的態度。
一種是中國的法家理論。先秦時期的法家已明確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品質。在《商君書·畫策》中就有這樣的論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況伯夷乎?”這說明,在商鞅看來,法治可以把全體國民培養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謂“一國皆善”。韓非也有類似的論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賞足以勸善,其威足以勝暴,其備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惡之死如秋”。(《韓非子·守道》)
另一種是西方思想界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早就認為,法律應該用來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實施:“法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進全邦人民都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亞里士多德,第138頁)而在這個問題上,最有說服力的還是現代西方法學界關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有關論述。西方法學界對這一問題的具體認識雖不盡相同,但至少有一點是共同的,即都認為通過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如美國現代法哲學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義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具有強大力量的強制性質。這些道德原則的約束力的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規則而實現的。”(博登海默,第361頁)另外,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區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對人類固有秩序的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則是人們對至善的追求;而其中義務的道德可直接轉化為法律,由法律來保障它的實施。(參見崔永東)
其實,法律手段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成立的,而且也為古今中外的歷史實踐所證明。既然法律可以培養人們的道德素質,那么,孔子認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的觀點就是極為片面的。而作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一個極為關鍵的環節出現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沒有德治的傳統,把德治作為最根本的治國方略,是中華文明特別是儒家所獨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為根本的治國之道,與它認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養人的道德素質這一觀點是密不可分的。這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對于中華民族的功過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為基礎來加以評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
此處關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歷史價值的論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這樣一個角度的,或再進一步說,此處只是從其內在邏輯的缺陷的角度,來看它對中華文明的三個方面的負面影響:一是對中國法治精神的影響,二是對中華民族競爭力的影響,三是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
1.中華民族的傳統法治精神集中體現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書·賞刑》中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雖然比起嚴格意義上的現代法治精神來,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極為明顯的,因為它把君主作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約束的人,而從邏輯上來說,只要有一個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無論如何比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要徹底和進步。然而,自從秦王朝滅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個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實質,就是在法律領域,把儒家的道德規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標準,法律條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現,當法律與道德發生沖突時,以道德作為最后裁定的標準。
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始于西漢,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學中即已存在。如據《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根據現代法律精神,兒子證明自己的父親偷羊,這一行為并沒有錯,而孔子則根據儒家“親親”的道德原則,認為子不為父隱瞞是錯誤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漢時的一個重要表現便是“《春秋》決獄”,即按照《春秋》的經義來判決案件。董仲舒對“《春秋》決獄”有這樣的解釋:“《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春秋繁露·精華》)“本其事而原其志”,這是“《春秋》決獄”的一個基本原則,亦被稱為“原心定罪”,即根據犯罪者的主觀動機來確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責的大小。對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學者們有這樣的評述:“過分強調動機意圖,致使法律有時會依附經義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對法律的解釋也易于陷入主觀主義的怪圈。”(徐世虹主編,第224頁)
“《春秋》決獄”的做法雖然流弊很多,但因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統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漸以固定的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至唐代,基于“《春秋》決獄”的“援禮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準于禮”成為中國封建社會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則。對于這一過程的實質,陳寅恪有精辟論述:“遺傳至晉以后,法律與禮經并稱,儒家周官之學說悉入法典。夫政治社會一切公私行為,莫不與法典相關,而法典實為儒家學說具體之實現。故兩千年來華夏民族所受儒家學說之影響,最深最巨者,實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頁)
從現代觀點來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無疑是極為荒唐的,它既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又因為其法律條文的過分嚴苛和所定標準的不切實際而使道德規范本身流于空疏,無法得到切實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為什么會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呢?我認為,除了其內在邏輯中重德輕法的原因,亦與其對道德認識的籠統和模糊有極大的關系。
眾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論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為人們道德修養的目標。儒家的道德原則確立后,因其標準過高、不切實際而遭到當時不少學者特別是法家學者的抨擊,如韓非子就曾明確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內,海內說其仁、美其義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蓋貴仁者寡,能義者難也。故以天下之大,而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義者一人。”(《韓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無法做到的道德準則轉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產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難理解了。
其實,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會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它們先是把道德分為義務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兩個部分,義務的道德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規范,愿望的道德則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層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會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須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學家認為,義務的道德可以轉化為法律,愿望的道德則不應轉化為法律。這樣做,既保證了社會基本的道德水準,又不會因為不切實際的過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會的虛偽。而儒家則對道德不作這樣的區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規定為人人必須做到的,這樣,最終只能造成社會道德準則的混亂和虛偽成風。
2.如果說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的缺陷導致了中國人道德狀況的混亂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嚴重影響了中華民族的進步,那么,這一缺陷造成中華民族競爭力的缺失,則是其更為嚴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論的實質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又是評價一個社會好壞的根本標準。而最容易對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戰的莫過于對物質財富的追求和享受。因為物質財富總是有限的,對物質財富的追求,既容易導致競爭,又容易影響人們專門致力于道德修養,所以先秦儒家雖然也承認老百姓的物質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來,但是希望老百姓嚴于義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見利思義甚至舍利取義,則是其更為根本的觀點。因此,當一些國家的統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國的軍事經濟實力時,就會遭到他們的強烈譴責。如孟子就曾說過:“故善戰者服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孟子·離婁上》)戰國時期是各國實力大比拼的時代,而在這樣的時代,孟子居然說要對那些擅長打仗、善于開墾土地的人用刑罰嚴懲。這種觀點,即便不說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類似的觀點:“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夫如是,故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論語·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輕財富的觀點,它對中國封建社會產生了長期而深刻的影響,在此略舉兩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間的王安石變法。王安石希望通過變法使國富民強,造成對遼和西夏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但是他的變法主張卻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馬光、蘇軾等人的激烈反對。反對的理由除了認為祖宗之法不可變,一個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認為王安石變法追逐物質利益,會毀壞世道人心。在這一點上,蘇軾的觀點最有代表性:“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淺,不在乎強與弱……道德誠深,風俗誠厚,且貧且弱,不害于存而長;道德誠淺,風俗誠薄,且強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蘇軾)蘇軾的這個觀點,頗有點“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頭,不過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與隨后北宋的滅亡,與儒家的這種迂腐思想有極大的關系。
二是晚清的。光緒年間,由于西方列強在中華大地上肆虐,中國已逐漸變成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面對危局,一些有識之士如李鴻章、張之洞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技術,修鐵路、設電報局,讓中國盡快富強起來。然而,這一做法卻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對下舉步維艱。那些守舊的大臣認為,西方的先進技術不過是奇技巧,無益于人的道德修養和社會風氣的淳樸,因此要求最高統治者對此加以禁絕。在一片反對聲浪中,中國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氣候。
類似的事件在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響下,重德輕法、重德輕利、重道輕器、重本(農)輕末(商)成為傳統中國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念,這樣,中國科技發展的動力從何而來?中華民族的競爭力又從何而來?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嚴重地影響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進步。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好壞,有兩個重要的標準:一是是否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以保證政治運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級官吏及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認為德治的好處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對于前者,即如何制約君力的問題,先秦儒家很少涉及。當統治者不愿實施德治甚至荒無道時,孔子的主張是“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論語·泰伯》)。孟子也采取了與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孟子·萬章下)至于如何從制度上來保證德治的實施,如何防止無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沒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實上,先秦儒家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體的措施。因為根據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內在邏輯,道德素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理想的道德社會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徑才能實現。而道德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確定性:一個人的道德素質的高下,無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個人對某一事件的處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會有不同的爭論;一個人在此時有道德,很難保證他在彼時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這包含諸多不確定因素的道德變成一種在實際政治運作過程中制度化的、可用來操作的東西,確實是存在很大難度的。先秦儒家曾試圖根據一個人道德素質的高低把人分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層次,并根據這一層次來確定人的社會地位和職務,但這種游戲規則的幼稚和拙劣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實施的制度建設上的闕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帶有一種充滿隨意性的、甚至是聽天由命的成分。而在這個問題上,先秦法家無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韓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來實行德治的主張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為苦而后化民者,堯、舜之所難也……將治天下,釋庸主之所易,道堯、舜之所難,未可與為政也。”(《韓非子·難一》)但是法家同樣走上了矯枉過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國之道中的價值的同時,忽視了道德在治國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從而使中國封建社會的法治走上了慘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響了它在中國傳統治國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認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會,當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價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夠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國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頗的。所以,至少就中國封建社會而言,理想的治國之道不應是德主刑輔,而應是法主德輔。
由于對道德的重視,由于片面地認為人的道德品質只能靠道德手段來培養,使先秦儒家走上了過分重視道德而輕視社會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業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為這種德治思想被漢及以后的封建統治者奉為正統的治國之道,因此,我們把中華文化中存在的諸多弊端歸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當然的,雖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為統治思想的儒學和統治者具體實行的德治思想這三者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別。當然,我們把中華文化中的許多優秀品質如以和為貴、豁達寬容、重視禮義等歸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順理成章的,但這不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
2陳寅恪,1992年:《陳寅恪史學論文選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東,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現代價值》,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第1期。
4蘇軾,1997年:《上海宗皇帝書》,見《坡全集》(下),黃山書社。
5徐世虹主編,1999年:《中國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