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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從事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研究、宣傳、檢驗、監督管理活動者,都必須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獸藥生產、經營、進口及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禁止生產、經營、進口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
第二章 獸藥生產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系指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和兼產獸藥的企業,包括上述企業的分廠及生產獸藥的各種形式的聯營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五條 開辦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必須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獸藥生產企業,必須符合農業部制定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
現有獸藥生產企業應按照《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要求,訂出規劃,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逐步實施。
第七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能對所生產的獸藥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并有相應的儀器和設備。獸藥質量檢驗機構不得附設于企業生產技術機構之內。
第八條 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的每個獸藥品種,必須按照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獸藥質量標準和工藝規程進行生產。凡改變生產工藝規程、處方、劑型、用途、用法、用量、規格的,必須按原報批程序向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九條 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有完整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條 獸藥的標簽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印制。獸藥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藥效的成分。凡超過一定時間可能降低藥效的獸藥,必須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條 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外用藥品的標簽和外包裝,必須按統一規定的標志印制。
第十二條 獸藥內外包裝必須符合保證獸藥質量、貯存、運輸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簽、標簽缺損,包裝破損的,不準出廠。
第十三條 獸藥的封簽、標簽和包裝禁止轉讓和出售。
第十四條 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本企業藥檢機構的檢驗,符合質量標準的應當在內包裝上附有檢驗合格標志,在包裝箱內附有檢驗合格證。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三章 獸藥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十五條 獸藥經營企業系指專營獸藥的企業和兼營獸藥的企業,包括批發、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第十六條 獸藥經營企業內,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調劑、檢驗業務的,應是藥劑士、獸醫技術員以上的技術人員。非藥學、獸醫學技術人員必須經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進行獸藥經營知識考核合格后,方準從事獸藥經營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獸藥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購進獸藥,必須進行檢查驗收。檢查檢收內容包括:獸藥名稱、規格、生產企業、生產批號、有效期、檢驗合格證、批準文號、包裝以及外觀質量等。
第十八條 獸藥經營企業收購、保管、銷售獸藥,必須建立健全質量檢查和入庫驗收、在庫保管、出庫驗發、銷售核對等制度。
第四章 獸醫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
第十九條 獸醫醫療單位的獸藥制劑室應具有保證制劑質量的設備、環境,有相應的質量檢驗設備和藥檢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品種,必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配制獸藥制劑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質量檢驗和衛生制度。每批制劑都必須有詳細完整的配制記錄和檢驗記錄,經檢驗合格的,簽發合格證,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第五章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開辦獸藥生產企業,除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基本建設報批程序以外,必須按下列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由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向企業所在縣以上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
(二)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三)獸藥生產企業持《獸藥生產許可證》和有關文件、材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獸藥生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辦理《獸藥生產許可證》的報批程序,按專項規定執行。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或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經農業部批準后,再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按以下規定申請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
(一)省級以上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二)市(地)、縣(區)各部門所屬的獸藥經營企業,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所在地同級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縣以下(包括個體)獸藥經營者,經縣農業(畜牧)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四)經營獸藥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由國務院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經營企業或個體獸藥經營者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審查、審核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獸醫醫療單位開設獸藥商店經營獸藥批發零售業務或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上銷售獸藥的,必須按規定領取《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獸藥零售企業及個體獸藥經營者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在發證機關的轄區內有效。
第二十七條 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請,經審查批準后發給《獸藥制劑許可證》。
受理審查的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算起。上述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獸藥生產、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應在期滿前六個月內,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與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 《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按農業部統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條 發證與換發新證的具體管理按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獸藥的標準與批準文號
第三十一條 獸藥的標準分為:
(一)國家標準: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獸藥規范》,由獸藥典委員會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二)專業標準:即《獸藥質量標準》,由中國獸藥監察所制定、修訂,農業部審批、。
(三)地方標準: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制劑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新獸藥實行生產期保護。凡經批準的新獸藥,如未得到原研制單位的技術轉讓,在保護期(含試生產期)內不得移植生產。
第三十三條 第一、二類新獸藥經批準后,須進行試生產,試產期為兩年。生產企業試生產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核批準后發給試生產批準文號。
第三十四條 獸藥生產企業申請批準文號,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送交檢驗樣品和必要的資料,獸藥監察所應當及時提出檢驗報告送交負責審核的農業(畜牧)廳(局),農業(畜牧)廳(局)應在收到檢驗報告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發給批準文號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獸藥的批準文號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獸藥生產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再注冊。停產三年以上的獸藥品種,原批準文號作廢。
第三十六條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無批準文號的獸藥。
第七章 新獸藥審批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獸藥。凡有條件的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獸藥生產企業、醫療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從事新獸藥研制。
第三十八條 農業部設立獸藥審評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由科研、管理、生產、教學、醫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獸藥審評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新獸藥進行審評;
(二)對國外申請注冊獸藥進行評議;
(三)對已生產的獸藥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九條 新獸藥、獸藥新制劑及獸用新生物制品的審批和具體管理,按《新獸藥及獸藥新制劑管理辦法》、《獸用新生物制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 進出口獸藥管理
第四十條 外國企業首次向我國出口的獸藥,必須向農業部申請注冊,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只對該證載明的獸藥品種和生產企業有效。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如繼續在中國銷售,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再注冊。
第四十二條 農業部定期公布外國企業已辦理注冊的獸藥品種目錄。
第四十三條 對外國企業申請注冊的獸藥,由農業部指定質量復核單位和臨床試驗單位負責質量復核試驗和臨床藥效試驗。
第四十四條 凡進口已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進口菌(疫)苗、診斷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報農業部審核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少量進口屬生產緊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學研究、試驗中所需要的未取得《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的獸藥品種,進口單位必須向農業部申報,經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地方所屬單位進口須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核同意。
第四十六條 獸藥進口單位應按《進口獸藥許可證》規定的品名、規格、數量、日期和生產廠家進口。
第四十七條 對進口獸藥實施強制檢驗。海關憑農業部指定的口岸獸藥監察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收報驗的印章驗放。
在口岸獸藥監察所未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前,進口獸藥不得銷售、使用。
第四十八條 出口獸藥須符合進口國的質量要求。如對方要求出具政府批準生產的證件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應由出口獸藥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獸藥監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條 《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進口獸藥許可證》的申報、審批程序和具體管理,按《進口獸藥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飼料藥物添加劑管理
第五十條 凡含有藥物的飼料添加劑,均按獸藥進行管理。
飼料藥物添加劑必須按農業部的飼料藥物添加劑允許使用品種及標準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藥品不得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必須將藥物制成預混劑。
預混劑應規定載體、稀釋劑和分散劑的品種。生產企業應將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按獸藥制劑的申報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批準發給批準文號后,方準生產。
第五十二條 預混劑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須在標簽上注明。規定停藥期的,應當在標簽或說明書上注明。
第五十三條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的藥物,必須符合獸藥標準的規定。由兩種以上藥物制成的飼料添加劑,必須符合藥物配伍規定。
第十章 獸藥監督
第五十四條 農業部設立中國獸藥監察所;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畜牧)廳(局)審查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城市、市(地)農業(畜牧)局可設立市(地)獸藥監察所。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獸藥監察所是國家對獸藥質量進行監督、檢驗、鑒定的法定專業技術機構。中國獸藥監察所負責獸藥質量檢驗、鑒定的最終裁決。
第五十六條 獸藥監督員是在各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代表政府對獸藥進行監督、檢查的專業執法人員。獸藥監督員的名額要與轄區內獸藥監督管理工作任務相適應。獸藥監督員執行獸藥監督任務時,要佩戴中國獸藥監督的標志并出示《獸藥監督員證》。
第五十七條 對已批準生產的獸藥,如發現療效差、毒副反應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應及時報農業部,提交獸藥審評委員會評價。
第五十八條 獸藥廣告宣傳必須遵守國家廣告管理法律、法規和《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獸藥廣告的審批及具體管理,按《獸藥廣告審查辦法》及《獸藥廣告審查標準》辦理。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 違反獸藥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有警告、責令停產或停業整頓、沒收獸藥和非法收入、罰款、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范圍分別決定,并出具書面處罰通知。
第六十條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假獸藥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生產、銷售假獸藥的,沒收假獸藥和非法收入,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對生產、銷售劣獸藥的,沒收劣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5000元。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對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及配制獸藥制劑的,除責令其停產、停業、停止配制制劑外,沒收全部獸藥和非法收入,并可處以違法所得2~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四條 查處違反《獸藥管理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罰款以及沒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國家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查處案件所需的辦案費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核撥。
第六十五條 獸藥監督及檢驗人員利用職權,勒索財物,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編造檢驗結果的,根據情節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獸藥審批、監督、檢驗需要收取費用的,交納單位應按《獸藥審批監督檢驗收費標準》交納費用。
第六十七條 實施《獸藥管理條例》的單項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制定、,并作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獸藥成分的組成1. 來自植物的藥物很多,它占藥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歷史很久。我國勞動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視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據記載,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藥治病的文字記述。植物藥的成分復雜,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豐富,如稱為生物堿的含氮的堿性有機物、各種有機酸、可被稀酸或酶類水解的化合物、揮發油、單寧酸與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藥用的植物資源極其豐富。
2. 來自動物 不少動物都可以入藥,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紀問世的《本草經集注》,收集的760種藥物中,就有蟲獸一類藥物即動物藥。人類采用某些動物的器官組織入藥,或以動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與體液入藥,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來自礦物 一部分藥物是來自礦物。古代文獻稱這類藥物的來源是玉石。如今日廣泛應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鈉、芒硝(硫酸鈉)等,種類很多,其效用各異,主要成分為各種礦物元素。
4. 化學合成藥物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展,采用人工化學合成的藥物愈來愈多。如各種磺胺類藥物、呋喃類藥物、抗菌增效劑、某些維生素類和激素類藥物等等。其成分相當復雜,分別用于抗菌、消炎和調節某些生理機能等。多用于捕獸。
【關鍵詞】收支兩條線;醫院;藥品管理
0.引言
過去我國醫院收入來自于醫療服務收費、藥品加價收入和財政補助,由于政府預算的財政補助占醫院收入比重不到l0%,90%以上運營支出要由醫院通過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加價收入等業務收入加以彌補。而在當前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偏低的情況下,醫院只能通過提高藥品售價以獲取正常運營和發展所需的資金。這種不健全的醫療補償機制,使藥品的流通市場的發生了很大的扭曲?!蛾P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解決當前靠藥品加價獲取營運資金的問題,必須在逐步規范財政補助方式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把醫院的門診藥房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獨立核算并納稅。實行收支兩條線醫院藥品管理,藥品收支結余全部上繳相關主管行政部門,歸集于財政專戶,然后用于各項醫療服務建設和發展。
1.收支兩條線下的醫院藥品管理歷史背景
在過去十幾年中,衛生費用的快速增長,尤其是醫療藥品費用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過大,從生產到最終使用的區間中各個環節都存在大量的不合理甚至“醫藥賄賂”問題,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受到一定的影響,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政府,特別是衛生管理部門。如何減少不合理支出、降低藥品成本和醫療費用,讓人民群眾享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進而促進藥品市場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1.1醫院業務收入中,藥品收入所占比重過大[2]
2000年我國衛生總費用為4764.0億元,人均衛生費用376.4元,衛生總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重為5.3%。衛生總費用的增長速度快于國民經濟增長速度。
我國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是由政府統一制定、計劃管理,缺乏靈活的市場調節機制。由于財政補助較少、醫療服務的收費標準低于其運營成本,財政補助和醫療服務收費不能有效補償醫院的基本運營成本,把提高藥品費用成為醫院補償經費不足的主要方式。l990-1997年,全國醫療藥品支出由418.30億元增長為1623.70億元,增長了近300.00%,按當年價格水平計算,均增長約為21.40%。其中,最高年份增長約為30.50%。醫療藥品支出占衛生總支出的50.00%以上,居世界較高水平(發達國家一般在10.00-30.00%之間,美國為8.00%)。
1.2基本醫療服務可能受到影響
由于醫療費用的上漲、居民個人醫療費用支出比例的增加,使得很多貧困人群可能不能很好得到醫療服務,甚至一些患者的病癥不能得到有效、及時的治療。1993年和l998年的全國衛生服務調查發現,我國調查人群的兩周就診率從1993年的l69.5‰降至1998年的l63.9‰;38.5%的患者未到醫療機構就診(其中城市49.9%,農村33.2%);在未就診者中,87.5%的城市患者和65.2%農村患者采取了自我醫療;應就診而未能就診的患者中,經濟困難原因在城鄉分別占32%和38%;應住院而未能住院的比例為33.45%(農村35.3%,城市29.5%);應住院而未能住院的,由于經濟原因在農村和城市分別占65%和63%。
1.3藥品市場管理混亂
藥品市場混亂現象見于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的各個環節。藥品的生產廠家為使得新藥市場應用成功除了要負擔研發、臨床試驗、藥品檢查、登記注冊等多項費用外,還要付諸大量的資金在市場公關上,這些公關支出使藥廠生產新藥的成本上升,藥廠新藥研發減少,低水平重復建設,產品結構失調;此外,藥廠為推銷藥品,以高定價高回扣作為主要促銷手段,配以巨額廣告,這些促銷方式帶來藥品成本的增加再轉嫁到患者身上,高價藥品激增。
2.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目的及對醫院經營的影響
收支兩條線的醫院藥品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決我國醫療行業當前普遍“以藥補醫”的醫藥高費用問題,從而處理藥品銷售與病癥醫療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關系。通過進行醫療改革,促進醫院藥品管理,從而使得醫生合理用藥,讓人民群眾能夠獲得高質、高效、低耗的醫療享受,從根本上解決“就醫難”的民生問題。
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政策的出臺,對醫院影響是:
2.1有利影響
①有利于醫院改善形象。醫院在藥品收支兩條線實行后,切斷了醫院與藥品銷售的直接經濟聯系。這有利于醫院維持良好的社會形象,尤其是對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更能體現醫院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辦院宗旨。
②有利于醫生集中精力。提高醫療技術水平近年來由于醫院“以藥補醫”普遍存在,醫生的收入與其醫療技術水平和工作業績并不一定呈現明顯的相關關系。醫院有關部門與醫生的辦公室成為藥品推銷商常進常出的地方,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工作。實行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后,醫院將不能主要依賴藥品利潤維持經營,醫生的收入與藥品營銷脫鉤。這迫使醫院領導必須思考如何通過提高醫療質量、提高醫療服務的效率、降低醫療費用來吸引病人,迫使醫生鉆研醫療技術、提高醫療水平,以在社會競爭中不被淘汰。
③促使醫院更加注重醫療成本,降低藥品支出。藥品收支兩條線的實施中,醫院是按統一的藥品收支結余率上繳的。這使得降低醫療成本和藥品支出成為醫院管理的重點,進而提升了醫院的收支結余率。
④有利于醫院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和預防保健服務。衛生行政部門可設立財政專項賬戶用以歸集藥品收支所結余的資金,并將該資金用于彌補醫院的醫療成本和發展建設,同時還可以用于社區醫療服務的完善和社區衛生保健服務的建設。這項政策將鼓勵醫院提供社區衛生服務和預防保健服務,促進我國社區衛生服務的發展和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
2.2不利影響
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政策對醫院的發展還是有一些負面影響:①由于藥品收支結余上繳金額的絕對值很大,不加強管理,不利于資本的有效和合理運作;②藥品收支結余上繳使醫院流動資金不足,因為實施“醫藥分開”和“藥品收支兩條線”后藥品營銷部門不會無償地讓醫院占用2-3個月周轉資金,同時藥品收支結余要定期上交,醫院的日常周轉資金有可能發生困難;③如果醫院無合理的補償機制,經濟效益將下降;④對支持醫療事業發展的項目基金,管理部門對重點項目還不能保證有足夠的發展基金的投入;⑤在實施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政策時,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醫院之間的損益差異較大,需要調整。
3.結束語 (下轉第326頁)
(上接第331頁)政策的效果不僅取決于政策本身在制定過程中是否考慮周全,而且還取決于政策實施過程。在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的政策實施過程中要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3.1保證收支結余資金返還的客觀性、公正性
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政策的實施中,資金返還是核心而又敏感的問題,只有保證藥品收支結余資金返還的客觀性、公正性,才能使此項政策順利落實。因此,在決定收支結余資金返還額時,醫院應綜合考慮成本控制狀況、醫療責任事故發生率等因素。
3.2進一步調整醫療技術項目收費標準
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實施后,政府應考慮增加對公立醫院的財政投入。價格管理部門應依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品及醫療需求狀況對醫療服務的收費標準進行合理調整,從而構建合理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目前,有不少診療、護理項目是收不抵支,不能收回醫療成本,如果不提高醫療技術性收費標準,勢必造成醫院入不敷出,賠本經營,嚴重影響醫院的建設和發展,影響醫院醫療質量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3.3加強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的管理
在醫院的門診藥房改為藥品零售企業后,如果沒有有效地藥品價格監督和管理機制,那個這種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必將使得患者的負擔增加,從而影響整個醫療服務的質量。為控制藥品費用,不僅要關注醫院的醫療行為,還必須加強藥品生產廠家的成本核算,加強對經銷公司的審計,減少藥品流通的中間渠道,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監管等,促使與藥品生產、銷售有關的各方規范行為、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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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零售藥店;GSP管理;實施
在現代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要想對零售藥店進行合法化的管理,就需要采取GSP的管理模式,事實上通過這一模式的管理,我國零售藥店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并且正在朝著更加穩定與健康的方向不斷前進??v觀我國當前的管理現狀可知,要想人們的用藥更加安全,就需要進一步提升用藥的安全性,也就是要進一步提升GSP的管理力度,本文對此進行了詳盡的論述,希望能夠提升人們用藥的安全性,同時為我國的藥品質量監督體系水平的提升作出重要的貢獻。
1、以質量為中心,加強對藥品質量的管理
因為藥品質量與人們的身體健康具有息息相關的聯系,所以在管理的過程中,應該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在藥品管理中,所包含的內容是相當豐富的,例如中藥飲片、抗生素以及生化藥品等,都是其中主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對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就是要將其中不合格的產品剔除出去,形成全過程的管理。這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所以在開展質量管理的過程中,采用GSP的管理模式顯得尤為重要,這是實現零售藥店經營管理水平提升的基本保障,為民眾的身體健康提供了基礎性的保障。
2、加強對藥品質檢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在對藥品進行質檢的過程中,質檢人員的作用是相當重要的,也正是因為如此,才需要對質檢人員的專業技能以及職業素質進行管理與培訓,必須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現真正的價值。具有來說就是要在內部加強對質檢人員的培訓工作,并且經常組織一線的管理人員對新的藥品法規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加以熟悉,這樣才可以實現管理水平的提升,從多個渠道入手加強對質檢人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這樣才能從各個方面滿足保障藥品質量的要求,從而為我國的藥品行業發展做出重要的貢獻。
3、加強對庫房硬件條件的配置
不同藥品具有不同的儲備要求,有些藥品是需要在低溫的環境中進行存儲的,這樣才可以保障藥品的質量,所以針對這些藥品而言,需要從藥品的硬件存儲條件入手,例如對空間、溫度以及濕度的控制上,這樣才能保證藥品不發生化學作用,以防在銷售環節中出現滑坡的現象。在GSP管理的過程中,零售藥店需要達到標準的要求,在運輸車輛以及庫房管理中加以落實,符合管理要求的認證,這樣才能防止藥品出現過期的可能性。同時,還要在防塵、防污染等方面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以實現對GSP管理中關鍵條款的落實。
4、加強對貨品的驗收
具體來說,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對供貨商的相關營業執照進行審批,從源頭處確保藥品的合法性,在經營許可證書中明確的標示出能夠出售的藥品的種類,以防止出現隨意售賣未經檢驗的藥品的現象。二是要對零售藥店中銷售藥品的人員進行審核,必須要確保銷售人員具備合法性,對具體銷售崗位以及身份進行審核與驗證。三是對零售藥品種類的批準文號進行詳細的審核,以確保其能夠達到質量標準的要求。檢查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等是否符合規定,同時也要了解藥品性能、儲存條件等情況,且有否檢驗證書、注冊商標。四是銷貨退回藥品應對照業務部門開具的銷貨退回通知單查驗退回藥品的數量和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五是保管員對出庫的藥品應做到憑發貨憑證對準備出庫的藥品進行質量和數量的檢查及項目核對,并經復核后方可發貨。最后,做好入庫藥品信息登記,例如“藥品質量信息反饋”、“不合格藥品報損審批、“藥品拒收報告單”等。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5、加強藥品儲存養護管理
由于零售藥店通常都會購進成批的藥品,這樣才能夠滿足人們各方面的需求,這就涉及到了一個藥品儲存的問題,很多藥品是適宜在常溫下儲存,因此,藥店一定預備能夠妥善安全藥品的設備,另外,對藥品進行合理擺放,適當養護也是非常關鍵的,具體分析如下:
按照GSP認證要求,待銷售藥品應按分類管理要求分類擺放、陳列。例如,非處方藥與處方藥應分開擺放,保健品等非藥品與藥品應分開陳列,全部待售藥品應按照功能、劑型陳列。定期查看處方藥及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藥品,例如含麻黃堿復方制劑,是否做好登記,有否駐店藥師簽字,并查看銷售記錄。營業場所應每日兩次定時測量溫濕度。濕度范圍:45%~75%,溫度:2~30℃、有空調的2~25℃,冷藏柜濕度范圍:45%~75%,溫度:2~8℃,測量一般固定為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店內所有營業人員都應掌握營業場所溫濕度控制范圍,在溫濕度超標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做記錄。每日保持營業場所環境衛生,保持貨架、店內衛生。
藥品養護是連鎖零售藥店藥品儲存的重中之重。養護的關鍵在于按照藥品的性能要求養護儲存。比如,需冷藏的藥品應嚴格按照要求冷藏并控溫。對新增及原有重點保護藥品應做好建檔、記錄,定期對需要重點養護的藥品(一般是效期短易變質、拆零的藥品)進行養護,并做好養護記錄,直至藥品銷售完。定時查驗庫存中是否有過效期藥品存在,并及時登記處理。對近效期藥品(一般為距離效期6個月)應及時進行登記、做月報表,上報以待處理。
6、加強質監常規化管理
做好零售藥店的日常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并且也每天都需要進行的,如果對要帶你的GSP管理不加以重視,那么藥店企業將無法進行持續性發展,同時也會人們的生命安全帶來一定的威脅,在進行日常檢查的時候,其內容主要包括,質量檢查,藥品維護,以及管理等等,務必要將這些問題都一一進行落實,所以說,進行藥店零售企業的定期自檢,能夠及時發現質量問題,并一一進行處理,從而促進藥店發展與進步。
7、結語
我國的藥店零售行業質量監管一直是相關部門非常重視的問題,為了能夠保障人們的安全用藥,加大GSP認證管理,不斷完善其漏洞,是提高質量監管體系的重要手段。從目前我國零售藥店的質量管理現狀來看,其中還是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我國零售藥店行業發展,并且藥品是與人們身體健康息息相關的商品,其質量一但得不到保障,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病情的延誤后者加重病情,這所帶來的社會影響非常惡劣。所以不斷完善我國藥店零售行業的質量監管體系,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專業素質,這樣才能夠促進和諧社會發展。
參考文獻:
[1]周艷.農村零售藥店GSP認證后出現管理滑坡的思考[J].中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2009(02)
原告:黃桂華,女,1959年6月17日生,漢族,福建省連城縣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退休職工,住連城縣蓮峰鎮西市場39號。
被告:福建省連城縣畜牧水產局。
法定代表人:林源功,局長。
黃桂華于1993年12月取得閩連工商G1字41823號營業執照,主營獸醫、獸藥。經營期限至1997年11月底止。該營業執照在1996年度已經年檢。1994年10月,黃桂華申辦獸藥經營許可證。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和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在黃桂華的申請表中均蓋章同意黃桂華批發或另售獸藥、飼料的申請。同時,被告向黃桂華頒發了獸藥連畜證字020號獸藥經營許可證,范圍為獸藥、添加劑。有效期自1994年10月14日至1997年10月13日止。1996年6月5日,被告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聯合蓋章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認定黃桂華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疫苗),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黃桂華罰款1944元。黃桂華不服該處罰決定,于1996年6月7日向連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訴請撤銷被告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一審期間,被告依據《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撤銷了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并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9號處罰決定,對黃桂華罰款1200元和沒收新城疫I系苗59瓶。黃桂華既沒有申請撤訴,也未舉出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事實證據。
原告訴稱:原告經審批取得營業執照和獸藥經營許可證,屬合法經營獸藥。被告認定其無證經營沒有事實根據,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聯合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被告辯稱: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違反了《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顯屬無效。原告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證據充分。請求法院判決維持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審判
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與無處罰決定權的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對原告黃桂華作出處罰,違反了法定程序。被告雖已自行撤銷了處罰決定,但原告未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繼續審理原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目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8月26日作出判決:
一、撤銷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
二、駁回原告黃桂華要求連城縣畜牧水產局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黃桂華不服判決,向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訴稱:其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的效力低于《獸藥管理條例》;被上訴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在一審期間以基本相同的理由和事實對上訴人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9號處罰決定不當;原審僅認定被上訴人違反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避而不審;對被上訴人非法暫控疫苗107瓶和廣西獸藥廠北流分廠獸藥9件造成其損失計人民幣1584元沒有采信。訴請以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處罰不當為由撤銷被上訴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并要求被上訴人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被上訴人辯稱:其作出行政處罰僅程序不當,原判予以撤銷正確。上訴人非法經營生物制品證據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龍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黃桂華持有的獸藥連畜證字020號獸藥經營許可證系被上訴人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審批核發,范圍為獸藥、添加劑,而獸藥依法包括疫苗等生物制品。且上訴人主營獸藥、獸醫的閩連工商G1字41823號營業執照在1996年已經法定部門年檢有效。因此,上訴人經營獸藥合法。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無證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疫苗)主要證據不足;適用《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錯誤;與沒有行政處罰權的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作出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8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為此,原審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罰款1944元的處罰決定正確。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賠禮道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定相悖,不予采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因被上訴人暫控疫苗和廣西獸藥廠北流分廠獸藥造成損失1584元,與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予支持。原判駁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原審雖未全面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但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內容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12月3日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原告黃桂華的起訴,既訴請判決撤銷被告連城縣畜牧水產局對其作出的罰款1944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又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因此,受案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必然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另一個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行政侵權責任能否成立。
一、關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只有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維持的判決。那么,被告對原告作出的連畜水獸藥罰字(1996)第08號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呢?
1。從證據是否充分來看;縱觀本案,原告認為其持有法定機關核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疫苗生物制品合法。但被告卻認定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關于個體獸藥經營者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的規定和《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第十三條關于生物制品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定,顯屬無效,原告經營疫苗屬無證經營。因此,原告、被告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取得的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否合法。誠然,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機關和有效期,與《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和《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符,但該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均屬農業部的行政規章,效力低于國務院頒發的《獸藥管理條例》?!东F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辦獸藥經營企業,必須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后,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企業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批準后領取《營業執照》。《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規定有效期,期滿后經重新審查合格后發證”,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又規定:“獸藥包括疫苗等生物制品”。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經主管部門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審查同意,由被告批準頒發,核定有效期為1994年10月14日至1997年10月13日止。雖然原告經營獸藥的營業執照先于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取得,程序不當,但責任在核發營業執照的法定機關。況且,原告經營獸藥的營業執照在1996年經法定機關年檢有效。因此,被告認定原告無證經營疫苗顯屬主要證據不足。
2。從適用法律來看,被告適用行政規章《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對原告罰款1944元。而該條是關于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應如何處罰的規定。但本案原告持有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符合《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顯系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從執法程序來看,《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獸藥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決定”。根據上述規定,連城縣畜牧獸醫站既不是縣以上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又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對本案顯然不具有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因此,受案的人民法院認定被告與連城縣畜牧獸醫站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二審人民法院以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為由,作出維持一審法院撤銷被告對原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是正確的。
關鍵詞:法規競合行為,一罰
一、引言隨著中央各項惠農政策的全面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一個城市支援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熱潮正在興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農業投入品市場日趨活躍,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質量不斷提高,但生產、銷售標志(標簽)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的行為仍較嚴重,農業、工商、質監等部門分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查處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致使行政相對人提出“一事誰罰”的質疑,越權執法現象屢屢發生。以下筆者主要從“一事”之法規競合行為實施“一罰”的內涵的理解,試對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行政處罰主體進行辨析,解讀嚴格實施“一罰”應由哪個部門進行何種處罰的問題。
二、解讀對法規競合行為進行“一罰”的內涵
行政處罰中出現的法規競合行為通常指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自然意義上的行為,違反了多個行政法律規范,數個法律規范假定部分的行為要件之間存在種屬關系,即某一規范所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外延包含了另一規范規定的行為要件。如農藥、獸藥等農資產品的標志標注的內容與產品登記內容不符,同時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或者《獸藥管理條例》、《標準化法實施辦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法律規范,就屬于法規競合行為,對于這種法規競合行為,筆者認為應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后法優于先法”的原則,由特別法授權的行政處罰機關依據相應法律規范進行“一罰”。
三、對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行政處罰主體之辨析
1、質監部門不具備對生產、銷售標志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的主體資格。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只對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設定了兩種處罰主體: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所作的如下解釋:“‘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是指,違反規定有強制性標準內容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等等,由該法所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由此類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四十條;《獸藥管理條例》的第二十條、第六十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強制性標準內容,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的理應由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二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其次,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未對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產品的行為授權標準化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那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為標準化部門設定的行政處罰權就屬“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范圍”,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96號司法解釋“關于法律規范沖突的適用規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p>
第三、生產、銷售標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行為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又適用農業法律法規規定,屬法規競合行為。如上文所分析,應由農業法律法規所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2、工商部門也不具有查處生產、銷售標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種子、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資產品的行為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條已明確規定,恕不贅述。但必須指出的是這些產品標志標注的內容不屬于登記內容的,如違反了知識產權法和其他工商管理法規的,工商部門應依法查處。
第一條為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證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的生產、分發、經營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獸用生物制品分為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制品(以下簡稱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制品(以下簡稱非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單由農業部確定并公告。
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獸用生物制品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獸用生物制品的生產
第五條開辦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
第六條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農業部指定的企業生產。農業部公布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定點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定點生產企業)名單。
第七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生產,保證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質量和產量。
第八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關于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政策,并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將上一年的生產、銷售情況向農業部報告。
第九條定點生產企業只能將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供應給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負責分發工作的動物防疫機構(以下簡稱分發機構)和符合條件的養殖場,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應。
第十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農業部可以緊急安排生產急需的獸用生物制品,也可以調用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在緊急調用期間,定點生產企業不得自行銷售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第三章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分發
第十一條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政府采購。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分發機構負責轄區內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分發工作。
第十二條分發機構應當具備與分發品種相適應的儲藏、運輸條件及相應的管理制度,保持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質量。
分發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分發記錄,并至少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滿后2年。
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養殖場可以向定點生產企業采購自用的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一)具有相應資格的獸醫技術人員,能獨立完成本場的防疫工作;
(二)具有相應的運輸、儲藏條件;
(三)具有購入驗收、儲藏保管、使用核對等管理制度。
養殖場采購的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費用全部自行支付,并不得轉手銷售。
養殖場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訂購、使用記錄,并至少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滿后2年。
第四章非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經營
第十四條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可以將本企業生產的非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銷售給動物養殖戶、養殖場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經銷商銷售。
第十五條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向經銷商及動物養殖戶、養殖場等使用者供貨時,應當提供批簽發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十六條經銷商應當依法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前款規定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載明委托的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名稱及委托銷售的產品類別等內容。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經銷商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可以自主確定、調整經銷商,并報農業部備案,由農業部予以公布。
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應當與經銷商簽訂銷售合同,明確范圍等事項。
第十八條經銷商只能經營所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未經委托的其他企業的獸用生物制品。經銷商只能將所的產品銷售給動物養殖戶、養殖場等使用者,不得銷售給其他獸藥經營企業。
除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委托的經銷商外,其他獸藥經營企業不得經營獸用生物制品。
第十九條動物養殖戶、養殖場等使用者從經銷商、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采購的非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轉手銷售。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獸藥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報告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者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動物養殖戶、養殖場等使用者將采購的獸用生物制品轉手銷售的,或者獸藥經營者超出《獸藥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屬于無證經營,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定點生產企業違反《獸藥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取消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產資格,并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獸用生物制品是應用天然或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蟲及其代謝產物或生物組織等為原材料,采用生物學、分子生物學或生物化學等相關技術制成的,其效價或安全性必須采用生物學方法檢定的,用于動物傳染病和其他有關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的獸藥。包括疫(菌)苗、類毒素、免疫血清、診斷制品、血液制品、抗原、抗體等。
全面貫徹執行《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深入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綜合整治,重點整治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制劑”(以下簡稱“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規范我縣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著力消除養殖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風險隱患,提升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實現水產養殖綠色健康高質高效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各鄉鎮要充分利用告知書、明白紙、信息網絡等形式向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主體開展《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普法宣傳,廣泛宣傳告知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及整治行動要求。重點宣講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于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無論冠以“XX劑”名號,均應按照獸藥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引導相關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進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活動,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強化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環節監管
定期對轄區內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縣級管理部門每個季度檢查一次,各鄉鎮每個月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一次。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和生產“XX劑”等產品情況。對存在生產非法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的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生產擅自改變組方的水產養殖用獸藥,生產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存在未經審查批準水產養殖用獸藥廣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料不符合規定、產品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等情況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大對水產養殖投入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
全面檢查轄區內相關經營企業,重點檢查獸藥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清查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附具二維碼標識的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重點是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和“XX劑”等產品、獸藥產品標簽中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它化合物、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標簽中有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作用的說明或者宣傳的產品。
(四)規范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行為
縣農業農村局所屬業務股室和各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要加強對水產養殖投入品使用環節的監管和指導,積極開展農業農村部下發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和“水產用藥明白紙”宣傳和培訓,普及規范用藥法律知識,科學指導養殖戶選購和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合理用藥,嚴格執行獸藥休藥期規定。開展投入品使用專項檢查行動,重點檢查水產養殖戶購買和使用“白名單”以外的投入品,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嚴格執行休藥期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養殖生產者未按照農業農村部公告第307號規定自行配制飼料,使用過期產品、來路不明的產品,未建立養殖生產記錄、未規范處置藥品和飼料包裝廢棄物的檢查和處置力度。
(五)加大相關違法行為打擊查處力度
飼料獸藥管理部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依法、依規,加大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執法查處,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XX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生產環節,依據《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以落實獸藥GMP管理制度和從重處罰規定為重點,嚴厲打擊在非GMP車間生產、非法添加禁用獸藥、非法添加標準成分外物質、未經過審批生產水產養殖用獸藥等行為。在經營環節,以落實獸藥GSP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為重點,嚴厲打擊銷售非法和假劣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的行為,并追根溯源。在使用環節,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禁用的、無產品標簽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加大對生產銷售假劣獸藥企業和地下“黑窩點”的排查力度,依法堅決搗毀制假售假窩點。嚴肅查處各環節發現的假獸藥、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假獸藥、標簽說明書夸大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的假獸藥、監督抽檢回函不確認的涉嫌假獸藥、監督抽檢不合格的獸藥。
三、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2021年4月-2021年6月)
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告知水產養殖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社會公眾專項整治行動內容。各鄉鎮(街道)要對所轄區域存在的問題進行摸底排查,制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督促各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自查自糾,對照行動方案,清理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點,自我整改規范。
(二)全面整治階段(2021年7月-2022年12月)
結合專項整治要求,根據法定職責針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和重點對象,落實主要任務,深入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拉網式檢查,集中查處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
(三)鞏固提升階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回頭看”工作,系統梳理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的進展和成效,客觀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重點。總結治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著力構建長效機制,切實提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能力和水平。
四、相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要從保障食品安全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既要深刻認識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專項整治行動的重大意義,又要清醒認識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整治的嚴峻性復雜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組織,建立工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及時研究解決治理工作中的重大舉措和重大問題,狠抓落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關鍵詞:市場監管;獸藥;飼料;畜產品安全
中圖分類號:S8-1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1007-273X(2010)05-0008-03
獸藥、飼料是畜牧業生產的要素,在畜牧業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動物疾病防治效果和養殖業的健康發展,關系到動物源性產品質量,關系到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因此,應對生產、經營、使用等各個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獸藥、飼料的監管,從源頭上控制和杜絕各種制售假劣獸藥、飼料的行為,避免假劣、違禁獸藥、飼料添加劑流入市場經營,消除畜產品安全隱患。本文通過對云南省蒙自縣獸藥、飼料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分析,談談筆者對監管工作的體會,與大家共同探討。
1獸藥、飼料市場現狀及監管情況
蒙自縣位于云南省南部,為滇東南區域經濟中心和交通樞紐,是紅河州政治、經濟、文化、科研、商貿、金融中心,是通往東南亞的重要通道和物資集散地,蒙自縣還是云南省的商品仔豬基地縣,牲畜交易市場繁榮,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量大,促進了全縣畜牧業的發展,畜牧業在農村經濟中占的比重很高。據統計,2009年全縣大牲畜年末存欄5.8萬頭,出欄0.9萬頭;山羊存欄2.3萬只,出欄1.67萬只;生豬年末存欄25.5萬頭,當年生產仔豬76萬頭,出欄肥豬23.5萬頭;家禽存籠85萬只,出籠135萬只。養殖業的快速發展,推動了獸藥、飼料經營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獸藥、飼料年均銷售和使用量達
3 500余t,銷售額達1 600余萬元。
蒙自縣獸藥、飼料市場在2004年以前較為混亂,經銷戶(點)四處可見,經營戶達250戶,一些邊遠村寨的日雜小店、規模養殖戶也有獸藥、飼料經營,農村隱形市場悄然形成。無證經營、銷售過期或不合格獸藥、飼料的事件時有發生,少數不法商販到農村向農戶拋售假劣、違禁獸藥、飼料添加劑坑農害農的現象較為突出。通過近幾年的治理整頓,取締了一些非法經營戶,市場混亂秩序得到根本扭轉。目前,全縣已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獸藥、飼料經營戶有153戶,主要分布在城區和各鄉鎮集貿市場。自行訂購獸藥、自配使用飼料的規模養殖場65戶(其中養豬31戶,養禽場34戶)。近年來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真履行對全縣獸藥、飼料監督管理的工作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強化獸藥經營許可證制度,對未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飼料添加劑者,堅決取締,對經營或使用違禁、假劣獸藥、飼料添加劑的不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加大獸藥、飼料打假和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使獸藥、飼料的監管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管理軌道,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2存在問題
2.1經營管理不規范
從具體監管情況來看,當前的獸藥飼料市場還處于相對無序、混亂和低層次競爭階段。經營戶未按規定嚴格建立獸藥、飼料的“購銷臺賬”、“驗收、出入庫管理和保管制度”,沒有購入和銷售記錄,購入和售出的獸藥、飼料無據可查。另外,許多經營戶的儲存倉庫比較簡陋,防潮、防鼠、防蟲蛀等設施差,對貨物特別是飼料影響很大,極易發生霉壞、變質等,獸藥、飼料質量難以保證。由表1可見,從2005~2009年5年的獸藥、飼料抽檢結果可以看出,不合格獸藥、飼料仍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畜產品質量依然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
2.2監管工作不到位
由于獸藥、飼料經營、使用點多而廣,監管工作難以到位,所以,目前假劣、不合格獸藥、飼料在一些偏遠農村仍然還有銷售。如有些小雜貨店柜臺上兼售獸藥、飼料添加劑;一些養殖大戶在購進自用獸藥、飼料的同時也對外經營形成隱形市場。這就給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把蛋白質含量不達標,標簽不符,砷、鉛、黃曲霉菌等超標,過期,霉壞變質等飼料、飼料添加劑轉向農村銷售。更有甚者極少數不法商販利用農戶盲目追求畜禽多生快長的心理,向農戶拋售假、劣獸藥,甚至違法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獸藥和飼料添加劑等,坑農害農,牟取暴利。農村隱形市場的悄然形成,給獸藥飼料監管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2.3法律法規和獸藥、飼料知識宣傳不夠
對《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標簽說明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飼料標簽標準》等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雖然已進行過多次,也已向獸藥、飼料經營戶和養殖從業人員印發過很多獸藥、飼料知識的宣傳資料,但經營和養殖從業人員依法經營、守法經營意識還須增強,對假劣獸藥、飼料的識別能力有待提高。許多經營者對假劣獸藥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經營。
2.4監管力度不夠,經費投入不足
獸藥飼料監管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許多問題。一是主管部門對獸藥飼料監督管理工作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未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無經費投入,沒有把獸藥、飼料市場監督管理作為一項長期性工作來抓,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對獸藥、飼料的檢查,只是采取突擊檢查的形式進行,致使制售假劣獸藥、飼料的違法行為不能徹底根治;二是獸藥、飼料市場管理不夠規范,未形成上下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制假售假源頭堵不死,致使基層市場售假行為屢禁不止,給畜產品安全生產造成極大隱患;三是監督管理隊伍力量薄弱,檢測手段落后,設施設備差。目前,縣級尚無獸藥、飼料檢測設備,抽檢的獸藥全部要送到州級、省級進行檢測,每批抽檢獸藥、飼料的檢測時間長達2~3個月,待抽檢結果出來,該批次獸藥、飼料早已銷售或使用一空。全縣獸藥、飼料的監管工作,目前,只有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的2~3人在兼職管理,如此薄弱的監督管理力量,要把全縣的獸藥、飼料監管工作做好,做到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5立案查處困難,處罰力度不大
就目前情況看,在獸藥、飼料監管工作中,對獸藥、飼料經營戶的查處難度很大。一是對抽檢不合格的獸藥、飼料查處,只有以抽檢結果(檢驗報告)為依據進行處罰。而每次抽檢都是以全省或全州統一按抽檢任務來完成,即要把每個縣市的獸藥、飼料抽樣數完成,才集中到州級或省級檢驗,待檢驗結果公布時,已是2~3個月的時間,等到去查處時該批次的獸藥、飼料早已銷售或使用一空便無法查處;二是經營戶未按要求建立獸、飼料的購銷臺賬,對抽檢的該批次不合格獸藥、飼料的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三是經營規模小,所經營的某一批次抽檢不合格獸藥、飼料數量小,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對以上經營假、劣或其他不合格獸藥、飼料的行為均沒收產品,并處以一定的罰款。
2.6進貨渠道多、涉及面廣,源頭控制監管困難
目前,獸藥飼料的經營模式大多為: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經營戶養殖戶的模式。即生產廠家與經營戶直接聯系供貨,或是由中介方(經銷商)向經營戶、規模養殖場,有的廠家的行銷員或中介商甚至直接向農村養殖戶供貨。獸藥、飼料來源渠道多、經銷面廣,給監管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源頭控制監管難度大,難以抵制假劣獸藥、飼料的入侵。
3對策、措施及建議
3.1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強獸藥市場管理
鑒于目前獸藥、飼料進貨渠道多、來源廣,難以監管的實際情況??h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監管。一是建立獸藥、飼料準入制度。凡進入本縣經營的獸藥、飼料添加劑和各種品牌的飼料,其生產廠家或供貨商首先必須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報。提交生產許可證、獸藥、飼料添加劑批準文號及每批次獸藥、飼料的質檢報告等相關證件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進入。未申報和經審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進入本縣銷售;二是建立獸藥、飼料購銷臺賬制度,凡在本縣從事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的經營戶,必須有每批次獸藥、飼料完整的購銷記錄,不按規定建立臺賬,無完整購銷記錄的取消經營資格。
3.2加大檢查力度,增加獸藥、飼料抽檢批次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全縣獸藥飼料市場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每個季度進行一次獸藥、飼料的抽檢,每次抽檢獸藥不少于20批次、飼料不少于30批次,同時應縮短檢測時間,以便對檢測出的不合格獸藥、飼料及時查處。建立獸藥飼料經營“信譽牌”制度,對連續三次抽檢為假、劣獸藥、飼料的同一種產品要徹底清查,其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獸藥、飼料為不受歡迎產品,三年內不得進入本縣市場;對連續三年抽檢合格的獸藥經營戶,發給“合格經營戶”信譽牌,并給予通報表揚和適當的獎勵,以促進獸藥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3.3加強法律法規及獸藥、飼料知識的宣傳
強化《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獸藥、飼料相關知識的宣傳,不斷提高廣大經營戶、養殖從業人員的素質,增強經營戶和養殖從業人員依法經營、守法經營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抵制假售假行為,不為私利而坑農害農,確保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和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
3.4建立省、州、縣三級聯動機制,加強源頭監管
各縣市在監督檢查中,對假劣獸藥、飼料,要逐級追查,查找源頭,州級、省級也要給予大力支持,形成省、州、縣三級聯動機制。從生產、經營、使用等各個環節加強對獸藥、飼料的監管,堵死假劣獸藥、飼料的生產和銷售源頭,徹底根除假劣獸藥、飼料對畜牧業生產發展和畜產品安全的危害。
3.5加大獸藥打假和違法案件查處力度,保障動物及其產品的安全
要加大假、劣和不合格獸藥、飼料的查處力度,特別是對違禁藥品、添加劑要嚴厲查處,對制售假劣獸藥、經營使用違禁藥品和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嚴處。若因制售假劣、違禁獸藥、添加劑等導致畜產品安全事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決定》指出,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畜牧獸醫行業的有5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
刪去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二款。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中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修改為“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眲h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修改為“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刪去第二款。
《獸藥管理條例》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獸藥生產企業”修改為“從事獸藥生產的企業”。第二款修改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眲h去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變更生產范圍、生產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p>
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p>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申請人憑換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三十四條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需要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修改為“需要暫停生產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需要暫停經營、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
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停止生產、經營超過6個月或者關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其交回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p>
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原發證、批準部門”修改為“發證、批準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