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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優選九篇

時間:2023-02-28 15: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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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

第1篇

關鍵詞:法治;法治文化;法治城市

1 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設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靈魂和源泉,體現著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則、制度、現實運行等。正確認識并充分發揮法治文化在創建法治城市中的作用,有助于進一步推進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全面構建。

(1)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法治城市建設的宏觀體系應包括地方立法完善、法治政府構建、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法治文化培育、法治工作隊伍培養等諸多方面。所以,研究法治文化的歷史變遷、重大成就以及新形勢下所面臨的困境,必然成為法治城市建設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基本內容。

(2)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思想基礎。弘揚法治文化,傳播法治理念,有助于培養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思維方式、提高法律素養,以奠定法治城市的思想基礎和重要精神支柱,從而為法治城市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3)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必要條件。法治城市建設中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進的法治文化作支撐,發揮法治文化的理論指導作用、輿論引導作用、示范引領作用。因此,法治文化是法治城市建設的重要保障、內在動力、必要條件。

2 武漢市法治文化培育的現狀

多年來,武漢一直在法治城市建設的道路上砥礪前行,并逐漸認識到法治文化在法治城市建設中的滲透力、引導力和感染力,不斷摸索和創新法治文化的培育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從而使法治文化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有利于武漢法治文化建設的機制和制度。如將普法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提供財物保障,又如依托各專業文藝團體和社區文化站,加強城市法治文化隊伍建設,鼓勵其深入城市各街道、社區巡回演出;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的形式和法治文化傳播平臺。如組織“12?4”法制宣傳活動,舉行法制教育講座,利用電視臺、廣播電臺、報刊等傳統媒體以及微信、QQ、微博等網絡新媒體向全體市民普及法律知識,又如鼓勵將法治文化與機關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社區文化、鄉村文化有機融合,創作各類法治藝術形象和作品,拓展法治文化建設的發展空間;加強城市法治文化示范點創建工作,創建法治公園、文明小區等一批法治文化示范點;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武漢法治文化建設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和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法治文化建設的理論研究還比較滯后,尚未形成基礎理論體系;部分部門及領導干部對法治文化建設的認識深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法治文化培育的運行模式有待轉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導和推動,社會各界對法治文化建設的參與意愿和熱情不足;法治文化宣傳隊伍的培育力度和專業化程度不夠;雖然拓展了法治文化的載體,但總體上看,內容不夠豐富、形式相對單一,傳統文化融合不足;法治文化與城市法治實踐的結合還有待進一步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典型成果的推廣和轉化還不夠;對特殊群體的法治文化培育有待加強,如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涌入的農村居民;等等。

3 加強武漢法治文化培育的建議

城市法治制度和秩序的迅速發展與法治文化緩慢成長之間的鴻溝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武漢法治化建設的全面展開。為此,針對以上不足之處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1)立足于荊楚文化和武漢歷史,加強武漢法治文化的理論研究,努力創造符合市情、體現時代、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要充分發揮市委黨校、市社科院、市社科聯等機構的作用,調動全市廣大法學人員、法律工作者、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積極性,讓他們參與到法治理論研究的工作中來,開設全市范圍的法治文化建設論壇,為法治文化建設實踐提供理論指導。(2)積極推進武漢法治文化體系建設,按照法治文化發展的規律制定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設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意見。(3)改變法治文化培育的運行模式,通過政府、社會和公眾層面的多維互動以及學校、家庭和社會三位一體的法治教育體系來推進武漢法治文化建設。(4)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廣覆蓋的立體的法治文化宣傳體系。加強重點對象(黨員干部、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農民、外來經商務工人員及流動人口等)的法制宣傳教育;擴大創作隊伍,鼓勵各類法治文化相關的文學、藝術和影視作品的創作,努力創造出更多的反映武漢法治實踐活動和全體市民法治生活的優秀作品;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新載體,創新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平臺,如創辦法治文化網,舉辦法治文化夜市、社區學法俱樂部,興建法治主題公園、廣場、長廊、街區,在輕軌、地鐵、公交站臺,出入口通道、車廂內等新型載體上,加大法治文化宣傳力度等。(5)召開法治文化建設經驗交流會,推廣經驗,注重培育并總結全市法治文化建設的先進典型,形成在全省、全國有一定影響力的先進經驗,并加以推廣,擴大法治文化建設成效。(6)注重培養專門的法治文化宣傳隊伍,不斷提高專兼職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普法宣傳、參與法治文化教育的能力,尤其要加強對基層法治文化人才的培養和扶持。成立多個層面的法治文化的宣傳隊、藝術團等(7)積極構建覆蓋全市、惠及全民的法治文化服務,堅持不懈地開展法治文化惠民工程建設,使全體市民共建共享法治城市建設成果。

總之,培育成熟的法治文化對推進法治武漢建設的全面展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培育法治文化建設是個全面、漸進的工程,需要找準法治與文化的契合點,從文化建設的自身特點出發,確立明晰的目標,堅持正確的領導,發動社會廣泛參與,創新法治文化的形式和內容,注重法治文化建設的成效,從而為法治武漢的建設注入強大活力,為武漢社會經濟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強大的動力和支持。

參考文獻

[1]董冰、董濮.城市法治文化建設路徑探析[J].學習與探索,2015(11).

[2]李湘剛.論我國城市法治文化建設[J].江西社會科學,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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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謝暉.傳統與制度:法治文化的兩種面向[N].檢察日報, 2011-11-24.

[6]孫育瑋.法治文化:都市法治化的深層底蘊[J].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2).

第2篇

法治文化是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主流意識形態、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制度安排、社會秩序構建等要素發展形成的社會文化現象。他法律制度、法制精神在一個國家文明程度和社會對法律信仰的總和,是人們建立在法律信仰上的一種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是全社會對法律的共識性法治價值觀的集中體現。

一、加強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既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重要組成,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治文化是一個內容博大,內涵豐富的大概念,是法制宣傳教育深入發展你的必然產物,是諸多法制文明的綜合體現表現在立法、司法、執法、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監督等方面。

(一)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提高公民素質的必然要求。

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對內是促進和諧的一種保障,對外是可彰可顯的法治國家的一種新形象。十七大報告要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從“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經歷了從中重點宣講法律文件、法律解釋的具體規定到面向公民闡釋法律精神,啟發抽象化的法律權利意識,從宣揚“法律無情,疏而不漏”到宣傳“法律是人民維權的利器”,從倡導公民作一個守法者到鼓勵公民成為一個積極的護法者的不斷完善、更富成效也更加人文化的過程。這種歷程實際上就是從法律制度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內核,從法治體系構建深華到法治文化培育。

(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

十七大報告指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法制建設和法治工作才能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健康發展。首先,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要用以人為本這一核心理念審視、反思立法、執法、司法,切實把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利、促進人的自由平等發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作為一條紅線貫穿于法治工作全部過程及其各個環節。其次,要立足于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發展是當代中國的主題,也必然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主題。我們應該認真研究法治發展的戰略思想,把法治發展引入科學發展的軌道。第三,法制建設要做到全面協調和統籌兼顧。做到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三)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法治文化建設本身也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本內容 一,因為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諧社會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決沖突,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人類社會是由若干個不同方面,不同組織和個人結合而成的,他需要一系列的規則來維系。這些規則有道德、有紀律、有傳統、有習慣,但其中最明確的無疑是法律。而法治文化正體現著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民主法治,必須以法治文化作為思想基礎,而和諧社會追求的公平正義,也恰恰是法治謀求的最高理想。法治文化在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發展上,不僅能為和諧社會提供制定藍圖,而且能為人們提供重要的觀念,為和諧消除矛盾,提供守法意識。

二、法治文化建設的目標。

法治文化建設是一個漸行漸遠的實踐過程,必須通過不斷地培育、升華,逐步實現由偏重法律知識普及到注重法治精神倡導的轉變,實現由偏重政府推進到注重政府推進與民間自覺相結合的轉變,實現由偏重法制宣傳教育到注重法治實踐的轉變。凸顯公平正義、權利本位、崇高法治的文化取向,是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指標,把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為“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任務。

三、當前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治文化建設缺乏基礎

當前基層法治文化建設普遍缺乏一定的基礎。雖然基層有著源遠流長的法律文化,作為統治中國數千年的儒家禮法思想對大多數人仍有相當大的影響,封建“人治”、“德治”的觀念在一部分人心中還根深蒂固。儒家的禮法思想蘊涵的是人治理念,無法為法治文化建設提供建設基礎。用托馬斯潘恩的一句名言改過就是“在人治的社會里,國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會里,法律是國王”。同時中國古代法治注重“刑治”與現代的法治不能相混同。現代基層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著諸多與現代法治文化建設不相和諧的問題,但分析這些不和諧問題的深層因素,關鍵在于還未在基層形成于法治文化建設相適應的法治文化基礎。

(二) 傳統文化的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提倡“以和為貴” ,重關系、講人情的傳統和習俗幾乎滲透于現代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當然,人情和親情是社會生活和交往不可缺少的劑,缺少人情的社會也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就像任何事物都有兩面一樣,熟人社會過分發達的人情倫理也有其自身的弊端,特別對現代文明所認同的法治文化更是具有瓦解和剖壞作用。這就是為什么有時“以情壓法”、“以情代法”、“以情亂法”等現象在當代中國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深層原因。社會公眾的普遍心理是,一旦面臨訟爭,首先想到的不是運用法律維護權利,而是能如何做到息事寧人,如何運用各種方式尋找關系和人情資源。在崇尚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的同時,人情與法治并非絕對向左,但情之于法需要一定的尺度和界限。所以基層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法治文化建設中必須要處理好這種重情輕法的文化傳統,引導人們重新進行法律價值目標的選擇,逐步培育人們的法治精神和對法治的信仰。

(三) 經濟因素的影響

法治文化的形成以發展受制于物質生活的條件和經濟活動的發展程度。基層尤其是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相對滯后,造成鄉鎮文化的貧乏。在農村,大量的農民固守土地,沿襲著傳統的 農業生產方式,收入主要來自種植業,參與經濟活動的單一性制約著人們觀念的改變,使法制宣傳效果不高。同時,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矛盾凸顯的重要關節,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依然突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物質基礎還比較薄弱。建設法治國家、培育法治文化既要增強緊迫感,又要具有長期努力的思想準備。站在新的歷史起點,需要保持高度敏感與警覺。全面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法律素質,使法治成為全體公民的一種精神信仰和生活方式。

四、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途徑

(一) 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

法治理念和其他文化種類相比,基層法治文化是一項嶄新的建設領域,必須堅持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為根本任務,以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弘揚中華文化,提高全民文化素質。

首先要確立發展的理念,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必須在黨的堅強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與時俱進,尤其是在建設法治型政府、公正司法執法、社會平安和諧、經濟法治建設、社會管理創新等領域,進一步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有力推動法治文化的協調發展。

其次,推進法治文化建設重在堅持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建設的法治文化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其核心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與黨的領導三者的有機統一,不可有所偏離。在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同時,還應認識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還出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還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都有很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新的矛盾,需要認真去梳理、去探索、去研究。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框架下,不斷地去豐富、去探索、去發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并在這一理念的指導下不斷推進法治文化建設。

第三,要強化服務群眾的理念“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在利益表達方面,弱勢群體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素手無策,少數激進的人可能會采取極端手段來尋求利益表達和利益訴求。目前,農民工、流動人口、城市拆遷戶等社會問題還未到達到根本性的解決。因此,我們必須把服務基層、滿足需求作為履職為民的宗旨,使工作著力點前移,深入實際生活,及時掌握人民群眾所思所想、所缺、所盼,努力做到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導人、以法治實踐提高人、以法治文化熏陶人,培養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最終實現人的法治意識、法律素質的提升。

最后,推進法治文化建設,提高人民法律素質是基礎。要在發揮好黨委和政府在法治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的同時,更多地注意依靠社會力量來推進法治建設。因此,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質,激發人民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我們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從實際情況來看,公民的法律素質現狀與法治文化的目標差距還很大,必須繼續在深入推進法制宣傳教育方面下功夫,積極探討如何在社會法治理念的指導下,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創新與發展,努力將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融入頭腦,融入人們的日常行為當中,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風尚。

(二) 加強法治理論研究,創新形式,著力營造良好氛圍

理論是實踐的指導,要把握法治建設的新特點和新規律,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和解決問題的應用對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實踐中豐富和發展法治文化理論,更好地指導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由于中國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對法治文化內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為坐標,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工程中,要注重繼承吸收傳統的法治元素,并大膽借鑒和移植外來的先進法治文化,同時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但加強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同時要梳理中國傳統的法律思想觀念,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盡管沒有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法治精神,但中國傳統法律思想是經歷了幾千年發展形成、積累和流傳下來的,其內容博大精深,影響深遠,體現著中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民族性建設。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利制衡等觀念,還要注重中國法治文化的現代性建設。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中國走上了一條以經濟趕超西方發達國家為中心的國家現代化道路,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現代化道路要求用全新的法律規則來保障和維系市場經濟的發展,重塑一種法律主治的現代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應以市場經濟為根據,進行理論創新和理論更新,以一種新的形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我國的法治文化建設也要剔除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特權思想等,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權力至上的觀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權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現代法治文化。

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需要先進文化的價值取向和思想理念作支撐,即要創新法治文化的表現形式。所以要借助各類傳播載體,改進方式方法,使依法治理特別是法制宣傳從過去的灌輸式、被動式向感性共鳴、理性思考、自覺接受方向轉化。同時,推進法治文化建設要采用接近大眾、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表現形式,依托各種媒介,如公益廣告、手機短信、普法網站,運用圖片、文藝節目、法制動漫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增強法治文化的滲透力。

(三) 推進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著力構建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法治價值體系

第3篇

關鍵詞:法治;政府;決策;建設

黨的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因此,為貫徹執行黨的十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有必要對法治政府存在的問題,建設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則以及如何推進法治政府的建設等問題進一步厘清。

一、法治政府建設存在的問題

(1)政府的權力不斷擴大,出現與民爭利的想象。政府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它能及時解決各種社會問題,方便群眾生活。同時也會導致一些不良后果的產生,甚至會損害群眾的利益。(2)政府缺科學民主行政決策機制不健全。一是民主渠道不暢通。對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不能有效回應,形不成互動關系。政務公開透明度不高,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未能很好地落到實處。二是政府行政運行機制不健全。三是決策制度不完善,落實不到位,監督制約不力。導致閉門決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隨意決策、決策朝令夕改等想象的出現。(3)政府誠信問題較多。政府誠信是社會誠信的核心與關鍵,它引導、影響著公眾的誠信精神,推動、決定著社會的誠信程度。政府機構及其公務人員失信行為有意無意損害了社會的公信力,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一些政府部門政策多變、政出多門、朝令夕改、失信于民的現象時有發生。(4)四是政府行政權力運行不規范不透明,同時規范權力運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5)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形式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此“”嚴重違背我們黨的性質和宗旨,是當前群眾深惡痛絕、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也是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根源。

二、法治政府建設的必要性

(一)法治政府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應當是法治經濟。必須運用法律法規調整政府、市場、企業之間的關系。目前政府職能轉變仍不到位,對經濟主體的干預過多,有的甚至侵犯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市場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履行職責,無論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還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都必須依法辦事。依法行政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力量。

(二)法治政府是防止腐敗的重要措施。在和平發展時期,我們最大的危險是腐敗。而滋生腐敗的根本原因是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和制約。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會改變,就會“人亡政息”。建設法治政府,不斷推進政府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不僅是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防止腐敗的重要保障。

(三)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形象,取信于民,保護人民群眾的重要保證。作為政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民服務的宗旨,把維護最大多數人民的利益作為根本原則,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基本保證。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政府形象。

三、法治政府建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黨的十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治的要義之一,即為實現良法之治。一部法要有實效性,要能實現其立法目的,必須要能夠相對準確的反映所調整事項的客觀現實和發展規律,既不能過于超前,也不能過于滯后。這就需要強調立法與社會現實的契合度、立法的技術水平等立法的科學性因素。同時,要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實現不同利益群體的博弈,使所立之法反映不同人群的聲音,即實現立法的民主性。

(二)以人為本,規范政府權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服務型政府更強調以人為本,更強調關注民生,是要把政府的工作重心從行政管理轉移到公共服務上來。同時進一步限制政府權力,注重對公民私權利的切實有效的保障。

(三)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法治政府建設必須適

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維護統一、公平的競爭秩序,發展生產力,加快經濟全面、協調發展,離不開法制建設,更需要依靠法制去引導、規范、保障。同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又推動了立法的進步。

四、法治政府建設的舉措

(一)提高政府機關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增加為人民服務的本領。加強政府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通過公務員考試、在崗在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來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增強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治思維和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加強立法和制度建設,規范權力運行。作為政府機關要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積極性和創新性、激發社會活力和競爭力、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維護公平正義、規范權力運行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著力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為出發點,加強政府立法和改進制度建設。在立法工作中,注重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同時,真正把制度的落實貫徹到實處。

(三)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提高決策水平。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這就要求一是權力要合理配置,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二是在政府內部,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組成集體、行政首長的決策權力,規定哪些問題必須集體討論決定,哪些問題實行分工決策,并嚴格執行,既防止對重大問題個人說了算和行政首長搞“一言堂”,又防止議而不決,降低效率;三是了解民情、民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意見。

第4篇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第5篇

【關鍵詞】民間法;國家法;中國本土;法治建設

一、“民間法”例證

案例一:《秋菊打官司》。在電影中,秋菊費盡周折為了討一個“說法”,可是當法律真正給她一個“說法”――村長被刑拘――的時候,秋菊卻表現出無盡的迷惑和不解i。事實上,秋菊不僅沒有得到自己想要的“說法”,她生活在其中的鄉土秩序也被打破了。很難想象村長在被釋放后還能與秋菊家不計前嫌,更何況村長還是秋菊的救命恩人。更大的可能是,秋菊已經被同村的其他村民視為一個“不安分的異類”,一個規矩的僭越者,這勢必會影響其未來的正常生活。事實上,在一個村落文化濃厚的環境中,任何無視既定規矩的人都將招來村民的議論,而在一個“生于斯,長于斯”的環境中,這種議論足以置人于“死地”ii。

案例二:彩禮制度。在婚姻制度中,彩禮并未由法律規定,成為結婚的法定要件,但在民間,特別是廣大農村地區,彩禮卻成為雙方家庭和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的約定,反悔的一方即是“理虧”的一方,至少要承擔返還彩禮的義務。然而,根據現行司法政策,對請求返還彩禮的案件一般處理原則卻是,自愿給予的彩禮一般不退,若彩禮價值較昂,致送禮一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部分或大部。

案例三:“偷一罰十”。一名男子在某商場因未付款而帶走商品被該商場按“偷一罰十”的店規罰款1200元,并留有認偷認罰字據。事后,該男子以其并非偷竊而是忘記付錢為由要求商場退還罰款未果,遂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該商場不具有執法權,因此,罰款必須立即返還給原告。判決公布之后,不少人為商場鳴冤,認為“偷一罰十”是民間慣例,即便不是法律也是顧客與店家之間的一種契約,應當具有約束力。法院判決不僅沒有保護商家利益,反而給人留下偏袒小偷、褻瀆正義的印象。iii

上述三個案例共同點是當事人基于“民間法”提出的主張并沒有得到國家“正式法律”的支持,由此,中國在法治建設過程中,出現了一大批困惑的“秋菊”。

二、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的張力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與此同時,在具體實踐層面卻存在諸多困境,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就是法律與情理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主要體現為“國家法”與“民間法”之間存在的張力。

(一)什么是“民間法”

國家法與民間法分別是法理學建構其理論大廈時所關注的對象,自然法學派、法律實證主義、分析法學派、統一法學派乃至新近的批判法學都是以國家法(正式法)為關注對象的,歷史法學派、法律人類學都是以民間習慣法(非正式法)為關注對象的。iv

對于國家法的概念,簡單來講就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然而,究竟什么是民間法,其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卻很少有所論述。在《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一文中,蘇力老師指出:“考慮到這種方式的流行、經常和恒常,考慮到其在中國社會中實際所起到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我們也許可以稱那些潛在的、指導這一糾紛解決的規則為一種‘民間法’――在社會中衍生的、為社會所接受的規則。”v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認為:“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自身,即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vi在他看來,除了由國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外,社會中還存在另一種法律秩序――“活法”,二者共同構成了社會法律秩序的基礎。“活法”是聯合體的內在秩序,即與由國家執行的法律相對的社會執行的法律。這種法律除了來源于現代法律文件,還來源于對生活、商業、慣例的直接觀察,甚至包括為法律條文所不認可的東西。這一概念與蘇力老師關于民間法的論述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人們的行為不僅受國家正式的法律的規制,同時還受到他們生活在其中的“活法”的影響。

(二)國家法的“奪權”

在國家正式法律尚未涉及的領域,多數情況下都會存在一套自足的運作秩序――民間法或“活法”,否則該領域不可能長久的存在下去。這種秩序通常由一個具有組織性和權威性的團體所維護,例如某個村落中的族長大會。長久以來,民間法與國家法所共同構成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一旦正式法律制度的管轄范圍與民間法的管轄范圍發生重疊,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就有可能顯現出來。此時,如果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民間法同國家正式法律所構想的秩序不相一致,就可能產生嚴重的社會或法律問題。秋菊的遭遇就是很好例證,正式法律制度不僅沒有給出令當事人滿意“說法”,反而帶來了更為嚴重的后果:損害了社區中原來存在的盡管有糾紛但能互助的社會關系。看似懂得依法維權的秋菊卻不知道其選擇的維權方式不可能給出她想要的“說法”。因此,正義也許最終實現了,但這種正義卻不是秋菊的,至少不是她想要的,甚至也不是她所生活的社會群體想要的。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現代法治不斷健全的過程正是一種“奪權”過程――國家權力逐漸影響、改變民間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將它們取而代之,也即是剝奪了民間法處理社會糾紛的權力。而這種“奪權”勢必會引起社會秩序的變動。

三、張力的根源:西方法治主義與中國本土特點

“秋菊”出現時,人們常將其歸結為普法力度還不夠大,人們的法律意識還不夠高的結果。但事實似乎并非如此簡單,根據梁治平先生的研究,農村社會中許多逃避乃至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行為,并不簡單是農民的愚昧所致,同樣,農民們所遵循的規范性知識,也并不都是無益的和不可理喻的vii。事實上,對他們來說,國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種知識,而且,至少在許多場合,是一種異己的和難以理解的知識。不僅如此,他們真正需要的法律救濟,政府往往不能夠及時地提供;國家施于農村的法律,未必都切合于農村的實際。viii如此,什么才是張力存在的深層次根源?

(一)西方話語體系下的法治概念

現代意義的法治觀念源于西方,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學》中明確提出:法律是有道德的文明的生活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導致城邦“善”的一個條件。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法治的基本要素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ix近代意義的法治理論在洛克、盧梭、康德、潘恩等諸多法學家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極大的豐富。洛克認為,政治的統治必須以法律為基礎。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是明確的,正式頒布的,法律的執行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法官的自由裁判必須受到限制x。盡管不同時期,關于法治的論述有所不同,但無論如何,嚴格依法行事、遵循法律程序都被賦予了極高的地位。

這種以人類理性為基礎構建的法治觀念對中國的法治建設產生了重大影響。根據我國一度盛行的法治建設“現代方案”,政府應當用國家強制力盡快建立一個現代的法律體系,這也是為何我國如此重視部門法的完善和法律體系的建設,其中加緊修訂民法典就是很好的例證。然而,究其具體方法莫過于從西方發達國家進行“法律移植”,這使得當代中國關于法治概念的論述大多數屬于西方話語體系,也即是建構在西方法治主義觀念下。

(二)中國“民間法”的一個特點

套用埃利希的概念,中國社會也存在著一套“活法”秩序,并且由于社會及法律傳統的不同,這套“活法”被深深的烙上了中國特色的印記。中國古代法是一種“家產制的法律結構”xi,其特點就是世襲君主制權威與家庭或者血緣集團利益的結合,地方習俗和自由裁量高于并抵制著一般法。因此,韋伯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不會產生西方式的法律秩序。

盡管中國早已廢除了君主制,然而,在現代中國社會,上述特點至今仍有明顯的印記。不難發現,相比于形式法律,實質公正被中國社會視為更高的價值取向,也即是說“情理”重于“法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總是首先考慮如何做事才能“合乎情理”,而不是“合乎法律”;一旦發生糾紛首先想的是“上面有沒有人”,而不是“司法機關怎么看”。每個人都知道而且必須知道,比“合法”更重要的是“合情合理”。“許霆案”已經告訴我們,倘若哪個部門或者哪級政府只是“依法辦事”,完全“不顧人情”,必然會惹得天怒人怨。

需要指出的是,提出上述觀點并不是說應放棄“法治”去實行“人治”。問題的關鍵在于,任何制度的順利實現都需要同該制度下的人保持一定的默契,依靠他們推行并最終服務于他們。設想美國的“辛普森案”如果發生在中國會是什么一種狀況?恐怕審理案件的所有法官都會被扣上“徇私枉法”的帽子。這一點從輿論對“藥家鑫案”的反應中就不難看出。當人們贊揚美國司法機關嚴格執法的同時,卻沒有看到,相比于中國對于實質正義的追求,美國人民將程序正義置于何等崇高的地位。上面已經提到,這種“反法治”現象的存在并不能完全歸結為法治的不健全,或者普法的不到位,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差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兩國所具有的民間法,或者說“法律本土資源”不同。這種“資源”上的差異存在于社會的方方面面,這就意味著任何脫離社會的制度構建都有可能遭到排斥。更重要的是,在通常情況下這種差異是隱而不顯的,因而在法律移植過程中時常被忽視,以至于很多制度起初被認為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引進之后才發現其與中國社會之間存在的巨大排斥性。

事實上,這種困境在中國法學界中一直有所討論,但很多學者都將其歸結為“豐滿的理想”同“骨感的現實”之間存在的不可調和的難題,一方面渴望實現理想,另一方面又不甘放棄現實。這種認識實際上是建立在將“現代法治”或者說“西方法治”理想化、普世化的基礎之上的,這種觀念使得他們對中國本土知識表現出一種無視或輕視的態度,從而無法正確認識和解決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各種難題xii。

四、重視中國社會中的“民間法”

在肯定法治的合理性和重要意義的同時,我們還需要看到現有法律制度在解決“秋菊式”問題時表現出的不盡如人意,這說明我們的法治仍須結合中國實際進一步完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應當像現在這樣把法治理解為只包含國家正式制度,還是讓非正式制度也參與進來?

法學家遵循理性構建的“現代法治”固然有其自身的價值,然而,這并不一定是中國走向法治的必經之路,甚至說,其并不一定在價值上優于中國的本土制度或觀念。這是因為,作為一種制度,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構建層面上,如何將其應用于社會并得到正效應才是制度的價值所在。近些年,自由主義的呼聲在中國越發高漲,在一大批學者的宣揚下,人們仿佛真的以為只要打破舊制度,自由、人權等一系列“普世價值”就能觸手可得。然而,法國大革命的歷史告訴我們,事情遠非像想中的簡單:革命者一心想追求平等和自由,然而,在轟轟烈烈的革命之后,法國卻出現了一個比大革命所的政府更加強大、更加專制的政府xiii。

在規范法學家眼中,這些“困惑”都是實現法治過程中必須付出的代價,這種陣痛是“秋菊們”進入現代社會的必然途徑。在他們看來,鄉土社會中的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都是因循守舊、不合時宜的,它們必將為新的、先進的東西所取代。根據這一邏輯,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只能由國家自上而下地推行和實現。然而,在他們不斷要求加強正式法律制度建設的同時,卻忽視了這當中存在的一個悖論,即一方面,“當非正式的約束力量崩潰的時候,法律就不得不承擔起填補社會漏洞的責任”;另一方面,“這些主要社會約束秩序的失敗”,實際上正是“一種政府根據法律進行過于活躍的干預而造成的后果”xiv。事實上,正如蘇力老師指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當是為了確立一種威權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xv。

理想的法治決不應當是一個封閉式的制度體,相反,它應當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能夠包容除國家法以外的其他規則,唯此法治才能得到持久的發展。因此,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按照“揚棄”的思路,給傳統中一些適宜發揚的規則提供發展和生長的可能,而不是簡單的取而代之。而要達至這一目標,需要的將不僅是高超的法律實踐技藝,而且是一種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觀和秩序觀。這首先就要改變對于“普世價值”的盲目崇拜,認識到中國法律本土資源所具有的特殊性,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提高對中國社會中存在的“民間法”的重視程度。正如吉爾茨所說,任何法律都是一種地方性知識xvi。筆者認為,一種立足于“本土”的研究態度才是最重要的。這種態度要求我們把自身的經驗和理論一并納入到法學研究的視野,同時對于普世知識觀加以批判。唯此,才能樹立真正屬于中國的學術話語權。否則,當某項法律被作為一種普世價值推行,看似實現了公平正義的時候,糾紛的當事人卻可能陷入困惑之中,因為這種公平正義并不是當事人所期望的,而是制度本身的訴求。

注釋:

i 參見蘇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A].蘇力.法律與文學[M].三聯書店,2006.

ii 參見梁治平.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A].王銘銘,王斯福.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iii 梁治平.法治十年觀察[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8-9.

iv 參見強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對《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解讀

v 參見蘇力.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J].中外法學,1993(6):14.

vi Eugen Ehrlich,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 1936, Preface;

vii 同2;

viii 參見趙曉力.要命的地方[J].北大法律評論,2005,6(2).

ix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65:199.

x 洛克.政府論(下)[M].瞿菊農,葉啟芳,譯.商務印書館,1964:88:101.

xi 韋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A].簡惠美,譯.韋伯作品集(第5卷)[C].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157.

xii 參見趙曉力在蘇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一書中所做的序.

xiii 參見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M].馮棠,譯.商務印書館,1992.

xiv 理查德?A.愛潑斯坦.簡約法律的力量[M].劉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1.

第6篇

自十以來,依法治國的道路逐漸展開,根據我國國情,要實現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應當進行全面的普法教育,把法治文化建設和道德文化建設有效地結合起來,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識。高校作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的搖籃,在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時將法治建設貫穿其中,增強學生的法治觀念,是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大學生綜合素質提升與發展的內在要求。所以,在高校的教育中不能簡單的進行法治教育或者道德教育,應當對二者進行革新,主要體現在使其相結合,共同推動高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

高校;法治文化建設;道德建設;革新

一、法治文化建設和道德建設的聯系

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可以讓學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逐漸的形成一種法治觀念,并且通過提高學生的法治素養塑造學生的法治精神,從而使得受教育者自覺形成良好的法律行為和習慣。道德建設則是讓大學生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建設,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提高學生的道德覺悟,增強道德素養,從而做出符合道德的行為。通過對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可以從道德和法律兩個方面來提高學生的綜合素養,令他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做出的一系列行為符合法律和道德,減少違法犯罪的存在。在當前的政治形勢之下,進行高校的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的結合不僅符合依法治國的方針政策,而且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策略也是相聯系的。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設以道德建設為基礎

道德建設注重于將道德思想的內化,使得學生在內心樹立道德標準,從而約束自己的日常行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能夠以道德來維護社會秩序,那就不需要進行國家強制力的干預。對高校學生的法治建設應當在道德建設的基礎上進行展開,將法律的標準進行升華,使它內化為道德要求,在進行道德教育的同時,將法治教育加入其中,逐漸形成高校的法治建設全面化。

(二)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互相影響

法律和道德可以有著相同的價值取向,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中,兩者呈現出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良好的道德建設可以促進法治建設的發展,法治建設也可以完善道德建設存在的弊端。道德建設的法治化和法治建設的道德化,二者的結合可以增強高校學生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意識,這對于建設安全的校園環境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三)法治建設保障了道德建設

道德是人們內心對于善惡美丑的區分,道德約束是一種自律,如果沒有很高的道德標準,道德對于人來說只能在行為之外存在,根本起不到約束行為的作用。法律的要求與道德正好相反,法律的效力是確定的和強制的,如果有人違反了法律,這時候國家強制力就會出現,給予相應的懲罰。若想達到道德建設的目標,法治建設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高校的思想道德建設之路應當輔以法治建設。

二、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和道德建設結合的意義

(一)有利于培養綜合素養高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邁向了新的軌道,正是需要法治意識高的新型人才的時候。通過高校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在提高學生道德素養的基礎上培養學生的法治意識,塑造全面的素養。當大學生懂得了法律之后就能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并且在今后的社會工作中可以向周圍的人進行普法教育,這樣就可以形成全民懂法、守法的社會效果,逐漸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可以建立起來。

(二)符合當代的治國道路

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治國之道,在高校開展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的結合也正符合當今中國的治國方略,并且高校的法治和德治的結合有利于促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進程。高校作為社會組成的一部分,率先開展法治和德治的結合,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為全國各個企事業單位的法治建設和德治建設起到先鋒模范作用。當社會上漸漸的推崇這種法治和德治的結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就指日可待了。

(三)有利于良好的校園文化建設

校園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主要場所,校園文化的好壞關系學生的學習與身心健康的發展,良好的校園文化有益于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學術研究。縱觀現今的高校之中,惡習之風逐漸涌現,大學生的違法亂紀行為也頻頻出現,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文化建設的不到位。高校過于注重學生的學業教育和思想教育,而忽視了法治教育,這樣形成的校園文化是不健全的,所以將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將會促進高校的校園文化建設,使得高校更加利于學生的學習和成長。

三、目前高校的法治文化建設和道德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1.法治教育目標落實不夠

就目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形勢來看,對大學生的法治教育應該以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意識,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養為目標,而不是以單純的向他們灌輸法律知識為目的。從總體上看,當下高校通過法治教育向大學生傳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識,從而培養學生法律素養的目標已逐漸形成,但是,由于高校教育的落腳點在文化教育和專業知識教育上,對于法治教育的目標不是很明確。所以高校教育應當進一步明確法治建設的目標,把目標落到實處,在對大學生進行法治教育的時候應當注重培養大學生的法治意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素養。

2.法治教育內容滯后

據國內學者研究表明,因為大學生法治教育被忽視,造成大學法治教育的教材內容不能緊跟時代步伐,并且教材單一。甚至有些法律已經修改了,但是,在教材里顯示的法律規定、法治觀點仍未更新。社會實際和理論脫節,法治教育的教材因未能及時調整和修改而流于形式。另外,教材陳述過于理想,法治課程重視內容目標,忽略過程目標。法治教育課程的核心在法律條文,而非法治文化背景因素及法學與社會學等學科的整合等。所以,在進行法治教育中,教師應該多聯系實際,以案說法,使抽象的法律條文具體化,從而使學生能感受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有益于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3.法治教育形式單一

當前的大學教育中課堂講授仍是加強大學生法律素養的主要途徑。但是,老師的講課方式主要是以向學生灌輸大量的法律條文為主,不能將條文與案例聯系,對于條文背后的涵義也沒有進行闡釋,久而久之,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學習喪失了興趣,并且,大多數學生以專業課為主,對于法治教育的公共課重視程度不夠,所以,單純的通過課堂是很難實現大學生的法治教育。

4.學生法治品質不足

目前,雖然大部分高校學生對于法律知識還是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對于法律的具體作用卻是個門外漢。在大學期間,老師也并未系統的向學生闡述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學生們對法律的作用的理解也只是根據平時的相關新聞獲取,對于法律的內在價值,僅僅靠這些是難以明了的。此外,高校學生對于自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是很模糊的,有些甚至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是什么,對于承擔的義務更是一無所知了。通過有關的教育,高校學生所有的法治意識漸漸形成,很多同學能夠認識到社會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規則,僅僅如此是不夠的,對于規則本身的了解大部分同學是迷茫的,能遵守規則更是難上加難,就目前高校的一些情況反映,高校學生違反法律的現象比比皆是。當大學生的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有人能夠做到利用法律手段來對抗不法行為,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道德建設存在的問題

1.道德教育實踐不足

學生的道德教育從小學階段就開始了,但是一直以來,對于學生道德教育主要是以道德知識的灌輸為主,對于道德品質的培養相對欠缺。道德是人們內心形成的一種對于丑惡好壞的評判標準,如果沒有將內心的意識具體到行為上來,道德建設是不完善的,高校道德教育更應該注重于對學生德行的塑造,以具體實踐的方式培養學生的道德素養,不能僅僅停留在書本教育。

2.學生恥辱感缺失

恥辱感是人內心對自己行為的衡量標尺,如果缺少了恥辱感,人們就會為所欲為,不考慮別人的感受,一切的行為都以自我為出發點,這樣犯罪就會大大增長。目前高校道德教育大多是正面的教育而忽視了反面的恥感教育,使得學生的恥辱感有所缺失,學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做一些自己以為很合乎情理的事情,而這些恰恰是違反道德,甚至是法律的。例如,高校學生存在的考試作弊想象,很多同學把作弊當成了常態,有時候即使被老師發現也不以為然,部分同學甚至和老師爭吵。這些情況的發生主要由于高校道德教育忽略了對學生恥辱感的培養,加之道德要求的主要靠自我約束,沒有像法律一樣的強制力,很容易造成學生道德的缺失。

3.道德建設的法制保障不夠

高校的規則制度中都會有一些對于學生違章違紀的處罰措施,但是對于違反了道德的行為,幾乎很少有相應的處罰,學生對于道德的態度也就逐漸淡漠。這和道德本身存在的弊端有關,道德因為不具有法制機能,人們在做出行為時,可以根據自己內心的道德標準來決定是否遵守道德,在違反道德之后,獲得的懲罰也僅僅是迎來人們道德的譴責。這樣,道德并不能被很好的遵守,道德標準也就成了一紙空文。

四、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和道德建設結合的措施

(一)相關規定的結合

法律如果不能將它用語言文字表達出來就很難被人們所遵循,同樣法治建設之路亦要輔之以具體的規章和條文。高校的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應當用具體的規章來使其制度化,將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的具體要求一起寫入高校的規章制度之中是很好的做法,在制度化之后,法和道德相輔相成,共同要求,就可以同時對學生的言行舉止做出約束,學生的違法現象也就可以得以制止。

(二)兩種教育主體的結合

老師是學生獲得知識有效途徑,要想推動高校的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的結合,老師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謂術業有專攻,高校教師對于本專業的理論研究都比較深入,而對于專業之外的學術研究就很少。大學進行思想道德建設的老師主要是思政老師,即使老師們對于法律也有所了解,但畢竟不是自己的專業,所以在課堂上傳授法律知識并非易事。高校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需要老師加強對于法律知識的了解,甚至可以把法律專業的老師加入到思政教育之中去,在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時進行法治素養的熏陶。

(三)兩種教育理念的結合

高校教育中應當逐漸貫徹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結合的理念,在思想道德教育的課堂授課之中積極的把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形成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統一的教學模式,更加注重學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時加強學生的法治意識培養。除了思政教育,高校教師也可以在專業課之中結合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行法律教育,建立學生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意識的形成。

(四)兩種教育實踐的結合

學生對于道德問題從小就在書本有所學習,有關道德問題的案例不勝枚舉,法律案例也隨著新聞媒體的進步而被大家所知曉法律與道德不同。但是案例只能對于教育起到輔助作用,對于具體的內容,案例是很難使學生的內形成對法律和道德作用信念,所以對學生的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時候應當帶領學生進行具體的社會實踐,例如,根據社會調查發現社會生活中存在的法律和道德問題,進而提出解決措施。這樣可以把書本知識落實到日常生活之中,通過實踐慢慢的讓學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會中存在的價值,漸漸增強學生的法治和道德素養,加快高校的法治建設和道德建設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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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心田.淺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J].華人時刊(下旬刊),2014(1).

[4]魏國強.論高校道德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其改善措施[J].科教導刊,2012(4).

第7篇

今天這個會議,主要任務是總結“六五”普法啟動以來,我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經驗教訓,安排部署今后一個時期法治環境建設工作。剛才,茂明主席宣讀了《關于我市各縣區公眾法治環境滿意度在全省調查結果的情況通報》,保斌主任宣讀了全市法治環境建設目標任務分解方案,長根書記安排部署了我市當前法治環境建設工作。這些意見是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各級各部門一定要認真吸取經驗教訓,切實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實,不斷把我市公眾法治環境滿意度提升到新的層次,為全市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氛圍。下面,就全面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我再強調幾點。

一、高度重視法治環境建設

從剛才通報情況看,我市公眾法治環境滿意度在全省排序普遍較差,10個縣區得分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沒有一個縣區達到滿意分(80分)標準,而且有幾個縣區排在全省后幾名。調查涉及的八個方面內容,我們有6項指標在全省排序靠后,特別是依法保障投資經營環境在全省排序倒數第一。這個結果非常出乎我們意料,也給我市帶來了很大壓力。這一方面說明,我們的基層基礎工作抓得不牢,還有很多工作沒有做好,群眾還不太滿意;另一方面說明,有些地方對公眾法治環境滿意度測評重視不夠。各級各部門必須深刻反思、高度警醒,切實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法治環境建設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和法治理念。

第一,法治環境建設事關發展大局。世界銀行的研究結果表明,法治程度決定一個國家57%的無形資本價值。芬蘭、丹麥等北歐諸國及香港、新加坡等亞洲國家和地區之所以能夠長期保持經濟穩定發展,長期維持社會福利財政政策,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具有透明對稱、公平競爭、政府高效和可預期的法治環境。近年來,我市圍繞大局、服務中心,依法治市工作扎實有效,很多工作獲得全省先進,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好的趨勢、好的態勢和好的氣勢,這是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的結果。但從此次滿意度調查結果看,說明我們的工作與發展需求和人民期盼相比還有差距。我們一方面要認真總結經驗,發揚成績;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存在的問題,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好這些問題。當前,我市正處在深入貫徹落實省九次黨代會、市四次黨代會和今年省市“兩會”精神,加快推進新型“三化”協調發展,全面提升魅力建設水平的重要時期,迫切需要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作保障。昨天上午,我省又召開了中原經濟區規劃編制工作啟動會議,這對和其周邊地區來說是一個重要的發展機遇,對更是如此。規劃初步明確了中原經濟區版圖,范圍包括以為中心的晉冀魯豫皖5省30個地級市和兩個縣。從地理位置上看,18個省轄市在中原經濟區中的的區位優勢尤為凸顯,特別是在中原經濟區中離東南沿海最近,這樣一個前沿優勢,為我們招商引資提供了很好的機遇。但是法治環境如果不好,不能為投資商提供良好的投資經營環境,即使面臨的機遇再好,也不可能招來大商,招來了大商也不可能在扎根生長。最近,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和實際,我們組織了幾次招商活動,我跟投資商最先講的就是的投資環境,如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如何親商、重商、安商、富商,而且我們還向投資商鄭重承諾,到投資創業,企業家能夠成就的發展,能夠成就企業家的未來。尤其是正在全面建設“一市一區兩樞紐一基地”,“一市”,就是鄂豫皖三省交界區域性中心城市;“一區”,就是國家級農村改革發展綜合試驗區;“兩樞紐”,就是國家重要的綜合交通樞紐和現代物流樞紐;“一基地”,就是中部地區承接東南沿海產業轉移的重要基地。要實現這樣的宏偉目標,依靠的自身積累遠遠不夠,迫切需要借助外力實現跨越發展,更需要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作保障。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把法治環境建設作為全局性的大事來抓,作為基礎性的工作來抓,作為提升現實軟實力和長遠競爭力來抓。

第二,法治環境建設事關和諧穩定。近年來,全市各級各部門在依法治理的工作理念、制度、機制和載體上積極創新,各項學法用法制度和考核評估、監督檢查機制不斷健全,各級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自覺性不斷增強,社會管理的科學化水平不斷提升,保持了社會大局的和諧穩定。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市還遠未形成法治的濃厚氛圍,特別是一些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雖然經常強調“依法依規辦事”的重要性,但在思想上還沒有真正樹立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觀念,還有一些同志不善于將法治作為社會治理的目標和基本方式。近年來,我們在法制宣傳教育、公眾法治環境建設等基礎工作上,每年投入的財力和精力都很大,很多工作我們也做了,但成效還不盡人意,群眾還不太滿意。我們的各級政府、政法機關、司法機關,都要冷靜思考,分析原因,尋求對策,切實把我們的基層基礎工作做好。特別是面對各種利益主體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我們必須充分運用法治手段來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現象,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法治環境建設事關民生改善。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導向和要求,更是各級黨委、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連續兩年上榜中國最具幸福感城市,也充分說明在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收到了顯著效果。當前,隨著依法治市的深入推進,全社會法治意識普遍提高,民生領域中群眾反映強烈的涉法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特別是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社會治安、征地拆遷、安全生產等,都與不依法辦事有關。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靠完善的法制來規范,運用法治的方式來解決,只能這樣才能夠真正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讓全市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總之,法治環境建設事關全局、事關民生、事關穩定。特別是今年,盧展工書記在全省依法治省會議上強調,要充分認識依法治省工作面臨的五項挑戰。這五項挑戰,就是來自于民主法治進程中全社會對法治建設越來越高的要求,來自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要求,來自于構建和諧社會基本內涵的要求,來自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要求,來自于加快黨委領導方式轉變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各級各部門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盧書記的重要指示,對依法治市工作始終保持科學認識和清醒分析,積極制訂有針對性的措施,切實將全省法治環境建設滿意度調查涉及到的問題,實事求是地逐一整改到位,不留尾巴,不留盲點,扎扎實實推進全市法治環境建設,全面提升公眾法治環境滿意度。

二、積極推動法治環境建設

當前,人民群眾對法治的要求越來越高,加快依法治市進程,持續提升法治環境建設水平,是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們一定要按照上級的要求和部署,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積極推動法治環境建設。

(一)圍繞重點工作來推動。一要以法治環境建設促發展。當前,我們的發展任務很重、要求很高,大事多、急事多、難事多,特別是在推進城鄉統籌、產業集聚、招商引資、農村改革試驗、項目建設、機制創新、生態建設、民生改善、社會和諧穩定等重點工作中,都需要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來保障。比如我們的電子信息、新型建材、綠色食品、商貿物流等主導產業,現在發展勢頭很好,但需要進一步提升發展水平,一方面需要更大規模、更高水平的產業配套和產業集聚,另一方面需要提供更好更優的服務環境和法治環境。當前在法治環境建設上,凡是法律能夠解決的,各級各部門必須依法提供保障;凡是法律沒有明確的,就要通過制訂規范性文件和政府規章來解決,能夠上升為法規的,要積極上升為法規。在這方面,《省南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促成省人大立法,就是成功的先例。二要用法治環境建設惠民生。我們要堅持以法治惠民為目標,不斷加強法治環境建設,依靠法治途徑有效解決人民群眾最根本的利益問題,特別是在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建設等問題上要充分集中民智、尊重民意,在食品藥品安全、征地拆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要充分維護民利、保護民安,努力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讓改革發展成果惠及廣大群眾。三要靠法治環境建設保穩定。社會穩定是發展經濟、深化改革的先決條件,是實現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而保持穩定最可靠、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實行法治。因此,我們必須把法治環境建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群眾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機制,做好基層和基礎工作,確保法治環境建設取得扎扎實實的成效,為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打下良好基礎。

(二)突出司法公正來推動。司法公正是構筑法治環境的根本要求。只有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建設良好的法治環境。一要健全司法保障機制。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積極探索和創新司法人事管理和跨區域司法機構設置,減少和排除影響審判和檢察公正的體制和不合法干擾。要健全程序保障機制,規范司法程序,通過程序公正實現結果公正。二要完善司法公開制度。要堅決按照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的原則,進一步擴大司法公開范圍,促進和落實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三要完善司法監督體系。切實加強人大對“兩院”的監督,加強政協和派的民主監督,加強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監督,加強司法內部監督,建立健全監督聯絡機制,暢通監督渠道,提高司法公正。

(三)強化法治建設來推動。一要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全面實施“六五”普法規劃,加強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宣傳,進一步增強全市公民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義務意識和規則意識,提高法律素養,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推動工作、促進發展、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二要健全法律服務體系。健全完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體系,全面提升法律服務業的發展水平。不斷拓展法律服務領域,整合法律服務資源,積極為重大工程建設、招商引資、經濟結構調整、、民生等領域提供法律服務。加強法律服務接受者權益保護制度,建立服務質量糾紛調處機制,切實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三要加強法治隊伍建設。要嚴格實行法官、檢察官的準入制度,優先從具有法律資質、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中公開選拔考核,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實行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評定,提高法律服務隊伍素質。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法律素質,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

(四)嚴格權力監督來推動。法治建設的核心是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力,要加強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促進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一要完善法治監督體系。要加強權力機關監督,強化以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民主監督和黨內監督為一體的監督體系建設,建立行政執法的長效監督機制,提升行政層級監督的效能。各級政府和各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各級監察部門和各行政執法部門的監察機構以及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協助,形成合力,確保法治建設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二要強化社會監督管理。要將有關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人員、執法程序等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人民政協以及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的民主監督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監督;加強和改進舉報工作,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群眾監督渠道。三要嚴格行政問責制度。要認真貫徹落實我市《關于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干部作風建設的決定》、《關于建立產業集聚區四集服務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問責長效機制,將事前教育、事中監督、事后問責在制度層面進行規范,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導致重大責任事故的,要嚴格問責,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合力保障法治環境建設

法治環境建設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要求嚴、標準高、任務重、責任大,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支持,強化責任,形成合力,確保法治環境建設順利推進。

一要加強領導。各級黨委、政府必須把加強法治環境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列入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計劃,常抓不懈,落到實處。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要切實承擔起責任,推進工作制度化、經常化,定期聽取匯報、研究問題、部署工作。各成員單位要進一步明確和落實自己的職責,按照職責要求開展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組織,一抓到底,務求實效。

二要合力推進。法治環境建設不僅僅是一兩個部門和單位的事,全社會方方面面都有責任、都有義務。各級各部門都要增強責任意識和作為意識,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切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要把法治環境建設同依法辦事、依法解決矛盾糾紛、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結合起來,使其真正成為一項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重要工作。

第8篇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作為法律工作者,筆者認為:這三個方面與法治建設密切相關,都離不開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素是發展。

發展,就是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要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駕護航。首先,科學發展觀所強調的是應保持一定增長速度的穩定的增長,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基本規則,才能長期穩定地有效實施,而法律正是這些規則的穩定體現。其次,科學發展觀是一種全面的發展,它既涉及農業、工業、服務業,還涉及每一產業內部眾多的部門;它既涉及經濟領域,又涉及社會領域和生態領域;它既要求經濟上的數量增長,更要求發展所需的質量改善。總之,其有關主體之間的利害關系錯綜復雜,必須運用法律加以具體規范。再次,科學發展觀所強調的是一種在競爭中的發展,各類經濟主體的運作都必須與市場機制和開展競爭相聯系。而要建立起能夠開展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只有通過在相應范圍內加強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維護。最后,科學發展觀所強調的發展是在國家范圍內的一種受國家宏觀調控的發展,要實現這一發展,必須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而只有在相應法律規范的保障下,才能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

可見,要發展,就必須借助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發展為第一要素的科學發展觀要求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變革與傳統發展模式相適應的現行法律的問題。在對現行法律予以變革的同時還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進行這些變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權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這就為完善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了最基本的價值取向。依法治國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人民。立法、執法、司法都要以維護、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根本的出發點。人類政治文明從人治走向法治,并不僅僅表現為法律數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擴展,不僅僅體現在對法律權威的崇尚,最根本的變化首先是法律價值的轉換和創新,是法律對人的主體性,對人權尊重和保障,是法治為滿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供制度基礎和法律保障。離開了以人為本,單純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備和法律權威,就可能成為一種“惡法之治”。

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堅持以人為本,就是指在立法內容上要充分體現和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成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達,這既是社會主義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同時在立法程序上,要堅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使人民群眾成為立法的真正主體,這既是立法內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礎,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主體性條件。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容真正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落實到法律體系的修改和完善上,就是要強化法律體系內容的民主性,尊重人民群眾立法的主體性,使人民群眾成為立法的真正主體,依法擴大公民對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對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集思廣益。對法律草案中專業性強、各方面意見分歧比較大的問題,要通過立法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意見,深入研究論證,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和利益。要通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解決好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法治的終極追求,是對人的自由與尊嚴的最大化保障,讓人有絕對的權力,不依賴于階級或國家,設計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滿人性關懷的生活模型。這個意義而言,法治是社會發展走向“以人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協調可持續。

第9篇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1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2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5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1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2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3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4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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