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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人員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務質量,促進保安服務業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招用、聘用保安人員和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分為下列兩類: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有償服務的企業。
(二)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被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招用,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行業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管區域內的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務組織的設立和保安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
星級賓館飯店、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其他確需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
未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需使用保安人員的,應當向社會保安服務組織聘用。
第七條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安服務組織的負責人熟悉保安業務,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有公安機關認可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章程或者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
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保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從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時,年齡為十八至四十五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保安業務知識和技能。受過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安人員。第十條招收保安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軍隊、武警部隊的復員、退伍人員。被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在崗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安業務培訓。
對保安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校或者有條件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他單位進行。
保安人員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與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根據需要可以為保安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保安服務組織及保安人員的職責
第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依法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維護客戶或者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管理保安人員,維護保安人員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保安人員的職責:
(一)依法執行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任務;
(二)保護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發案現場秩序;
(三)依照有關規定,查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四)做好執勤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衛組織處理;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在制止犯罪活動過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罵、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詐勒索財物;
(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罰款或者沒收財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來源合法的財物;
(七)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八)為客戶或者本單位提供催款逼債等非法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督察制度,對保安服務組織、保安人員的工作情況和紀律作風進行經常性督察,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保安人員的學習、訓練、執勤、獎懲等管理制度,并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能訓練,提高保安人員的素質,經常檢查保安人員執行紀律、制度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
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安人員獎懲的依據,并書面通知本人及客戶單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勞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在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保安人員執勤,應當身著統一的服裝,佩戴標志和保安人員工作證。違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四條保安人員執勤,可以配備統一規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訊、報警等設備,不得配備槍支、警械。因執行押運鈔票、貴重物品或者守護重點金融目標等勤務,需要臨時配備槍支、警械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借用,執勤完畢必須及時歸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執勤紀律,文明執勤;上崗前或者執勤中,嚴禁酗酒;非執勤時間,不得攜帶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條未經省公安廳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
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僅限于保安人員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員的服裝、標志、工作證樣式和保安器械種類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衛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保安人員在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
(一)未經批準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或者從事保安服務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員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委托,擅自培訓保安人員的。
公安機關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辭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員;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并對指使者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
(二)社會保安服務組織不按規定將保安服務合同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罰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保安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必要時可以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我縣巡警工作現狀及巡警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從全國來看,由80年代中期至今,各大、中城市都把推行和深化巡警體制作為掌控社會治安局面,打壓犯罪空間的一項重要舉措。然而,直到1997年我縣才通過公開考錄的形式,面向社會招錄了20名警員,正式組建了 “110”直屬大隊,主要承擔“110”指令出警并兼有城區巡邏任務。20__年5月,在“110”出警隊的基礎上成立巡特警大隊,在編民警19人,協警員20人,首次確定了巡邏主業的地位。至此,我縣才建立第一支真正意義上的巡警隊伍。從我縣社會治安管控實際的結果來看,巡警體制確實給治安管理帶來了生機和活力,諸如:發案率低了,破案率高了,特別是抓現行的機會多了,甚至由于巡警的出現改變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有困難找巡警”已經成為婦孺皆知的事情。然而,在十年的巡警工作中也遇到了諸多實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巡警體制的建立并沒有實現以巡警為依托,把大部分警力擺放在街面上的最初設想。西方發達國家通常是少則60%的警力參與街面的巡邏,多則90%的警力參與街面巡邏,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警察在街面上相對高的見警率,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的治安巡防網絡,達到降低犯罪概率的目的。我縣20__年建立專業巡邏警種以來,在編民警才25人,將其散落到全縣大街、小巷,很難保證有較高的見警率,加之我縣除交通警察在街頭采用守望勤務方式外,其他警種很少從事街頭勤務。因此,深化巡警體制改革是一種必然趨勢。為達到對社會治安局勢有效管控的目的,打壓犯罪空間,各地公安機關都積極采取措施強化街面治安防控網絡建設,就我縣而言,縣局每年都要在夏季組織一定規模的城區街面巡防行動,主要是抽調機關各警種在重點時段、重點路段巡邏設卡,由110指揮中心統一調度,以追堵的方式打擊現行,防范犯罪,以起到威懾的作用,實際操作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即便是這種集中行動,撒向街面的警力也只是全局警力的10%,且參與巡防的人員大都是從局機關抽調,人員結構復雜,各單位之間缺乏協同作戰意識,加之沒有可操作性的獎懲機制作保障,消極怠工,甚至不出勤的情況時有發生。很顯然,這種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缺乏長效機制的保障,其生命力大大被削弱。
(二)警務運行機制的不合理、警力擺布的不平衡,造成了警力的部分浪費。同樣是街頭,巡警與交警同時出現,同樣是社區,巡警與派出所民警同時出現,在城區一個普通的案件現場,甚至同時有三個不同警種的民警出現。如:發生在縣城的一起入室盜竊現場,巡警在第一時間趕到,接著趕到的是轄區派出所民警和刑警。一個簡單的現場出現三個警種至少6名警察,動用三臺警車,大大增加了出警成本,警力和財力的浪費是不言而喻的。這種不合理的警務運行方式以及警種間的互不干涉“內政”在現有警力緊張的情況下,既造成警力運用上的浪費,客觀上也造成了各警種之間“遇利想爭,遇責推諉”,這就是各地公安機關紛紛實行“交巡合一”、“巡警駐所”等警力布置模式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巡警定位在“先行處置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該警種職能的發揮,影響了巡警執法水平的提升。目前,各警種主要是依據國家和政府制定的法規、條例所規定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巡警是根據《城市人民警察巡邏工作規定》履行自己的專門職責,其角色定位是對各類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實行先行處置,維護現場秩序。從巡警的作用上看,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該警種潛能的發揮。此外,我縣巡警辦理的案件僅僅局限在抓獲的現行案件上,在執法執勤環節中,缺乏主動進攻意識,許多案件在處置完現場后就直接移交派出所或刑警隊,一“交”了之,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巡警“查案”能力的普遍缺失和懶惰情緒的滋長,不少民警在做了幾年巡警后,在辦案上仍是一個新手。
(四)對巡邏勤務的安排尚缺乏科學性,監督不到位。各國警界十分重視對警察巡邏勤務進行科學安排,有的甚至把科學的巡邏勤務當成整個警察工作科學化的標志,警學理論界也對警察巡邏勤務進行專門的研究,其核心內容是合理安排警力的問題。我國巡邏警力雖然人數較少,無法進行全時空的科學安排,但合理的分班制度,科學的警區劃分也是必要的。我縣目前的狀況是,大部分的巡邏警力主要被用來應付“110”的出警,而少數巡邏警力走進街道、社區,也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而作用有限,西方國家的督察制度主要是用來監督巡邏勤務的,是巡警體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與此相比較,我國公安機關中的督察部門在這方面監督力度不夠。
(五)現行的巡警體制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公安工作發展的要求。多年來,公安機關始終堅持嚴打方針,對各類刑事犯罪活動進行嚴厲打擊和懲處,但是這種做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時好時壞的老大難問題。應該說,公安機關對打防關系早就有了比較清醒的認識,并提出了“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以防為主”的思想,而今天提出建立社會治安防控機制意義則在于如何將思想變為現實,即是要在操作性上下工夫,特別是要建立一種機制,使社會治安問題得到長久性的防控。很顯然,這套防控機制就是要建立警察對社會面的防控網絡。近兩年來,我縣圍繞“三基”工程建設,大打防控品牌,針對城區和農村的不同特點,密織防控網絡,在城區防控上收效良好。然而由于巡警警力有限,無法將巡邏勤務有效延伸到農村,造成農村巡邏力量以社會治安力量為主,巡邏主體不具備專業素養,巡邏防控成效并不明顯。總之,我縣巡警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大都是新時期巡警體制發展中遇到的普遍問題,也是必須克服和改革的問題。
二、對縣級巡警體制建設的幾點建議
嚴格地說,巡警體制的主要作用就是圍繞“少發案、控制住已發案件并及時破案”,建立科學的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這個目標而開展工作,而這一運行機制的核心是以公安機關警力為主體,輔之以社會治安力量對社會面及有可能發生治安問題的地方進行全時空控制。要達到這個目的,基本的做法是將社會面劃分成若干個小的警區,以責任到人的模式,以巡邏作為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方能達成。由此就需要將大部分警力放到街面上,真正實現警察的辦公室就在街面的警務理念。因此,要想形成真正動態的社會治安防范機制,就必須對我縣現行的警察組織結構、業務分工、警種構成以及工作方式等等方面作相應地調整,尤其是對分工過細、職能交叉重疊以及內勤過多,街面警力過少的局面進行調整,國務院出臺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和公安部出臺的《公安部關于規范縣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的指導性意見》為我
們進行組織機構的調整提供了依據。設置巡警的目的明確了,現行巡警體制的缺陷找到了,如何改革已是不言自明。筆者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認為可以從解決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解決基層警力保障問題
一是要堅持“警力跟著警情走、保障跟著基層走”的原則,充實基層警力,就要精簡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把警力最大限度地沉到基層一線,確保基層和一線實戰單位實有警力達到總警力的85%以上。固始縣公安局在推動警力下沉上可以說是不遺余力,現在有占全局89.2%的警力在基層一線。二是要解放警力,就是要通過建立鄉鎮(街道)糾紛排查調處中心,把有限的警力從繁重的糾紛調處和大量非警務活動中解放出來。同時,要借好外力,積極探索建立“文職雇員”制度,對公安機關的后勤、科技等非保密、非執法崗位,可大膽借用社會資源。三是在各警種熟悉巡邏和各自業務的基礎上,經過長時間的磨合,逐步走向警種大一統的道路。筆者認為,縣級公安機關最終的格局應該是除必要的便衣警察(刑事警察)和少量的技術等專業警察外,大部分警力都是從事巡邏的制服警察,巡警部門應該是警察部門中最大且最重要的部門。在我國警學屆有的學者甚至提出:只有巡警部門不能解決問題時才有建立其它部門的必要。
(二)解決警力優化配置問題
將縣級公安機關大部分著制服的警察(不分警種)推向街面,使他們把巡邏作為最基本的工作方法,在巡邏中完成防范和打擊犯罪以及服務群眾的工作,以保持街面警力較高的能見度。積極整合警力,就是要根據當地的治安、人口、地理、環境等綜合因素,將交警、巡警、派出所民警有效整合起來,合理劃分巡區,科學配置警力,以避免警力的交叉重疊。比如在一個街區配置6名警察,以2警3班交替巡邏的方式就可以實現對該街區社會治安全方位、全天侯的動態管理和控制。確保處置好或先期處置好該街區所有能通過巡邏勤務完成的案件現場和事故現場。
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主動參與構建和諧社會,踐行執法為民的宗旨,貫徹專門機關與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基本方針,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關注民生,保障人民幸福安康,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做為油田這種大型國企區域內的公安機構,公安工作與油田的生產和廣大職工群眾的工作、生活更是息息相關,公安民警和職工群眾血肉相連,和諧的警民關系不僅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油田開發建設的需要,也是扎實推進公安工作各項建設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我們一定要一切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提高自身形象,要增強法制觀念,增強依法辦事和嚴格、公正執法的責任心,不斷提高公安民警執法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和保持和諧的警民關系,全面落實綜治維穩工作責任制,堅決確保油區治安形勢的持續平穩,為油田科學發展保駕護航。
一、要真正做到“立警為公,執法為民”
構建和諧警民關系,首先要堅持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主導思想。人民是警察的主人,警察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利益的守護者。因此,要千方百計地強化民警的“以民為本”意識,把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做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以民為本的價值取向貫穿于警務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始終做到人民利益至上,把人民群眾的呼聲做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需要做為第一選擇,把人民群眾的利益做為第一考慮,把人民群眾的滿意做為第一標準,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為工作的切入點,把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做為警務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踐行“人民公安為人民”的莊嚴承諾。關注民生,關心百姓疾苦,當好人民群眾的“公務員”“勤務員”和“平安使者”。
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就必須要切實從思想上弄清“權從何來,為誰用權”的問題,在工作中,絕對不能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站在人民的對立面侵害群眾的利益。公正執法,有效履行職責任務,滿足人民群眾新期待。要學會并善于做群眾工作,創新思路,不斷提高人民警察做好群眾工作的藝術水平。
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就要堅定不移地走“群眾路線”,針對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行為方式、社會心態、社會關系的深刻變化,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體察群眾心聲,了解群眾真實想法,做群眾的貼心人,不斷改進工作方式。同時,要建立健全與群眾的有效溝通機制,變單向溝通為雙向溝通,并使其經常化和制度化。要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觀念,堅決克服那種“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現象,盡力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辦事效率,從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需要出發,不斷推出實實在在的便民、利民、安民和優民新舉措,做到主動熱情、及時周到、優質高效為民服務,從而使廣大職工群眾更加理解、關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二、要提高自身素質,加強職業道德修養
同志曾指出:“公安民警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保障者和促進者。”公安民警是公安機關的執法主角,是警民關系的實踐者,其素質的高低決定著警民關系互動發展的成敗。提高執法者的素質,首先就要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講理想、講信念、講宗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堅固的防線,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誘惑,堅決維護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應該看到,在新的形勢下,一些民警沒有認識到公安工作從管理型到服務型轉變的重大意義,習慣以管理者自居,在思想上輕視群眾,在行動上脫離群眾,不善于組織群眾、發動群眾、宣傳群眾和依靠群眾。有的民警干工作仍然偏重于行政指揮,習慣于空洞說教,不可避免地出現“老辦法不管用、硬辦法不敢用、軟辦法不頂用、新辦法不會用”等尷尬現象。而極少數警察執法犯法、或嚴重瀆職的案件,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整體形象,影響和破壞了警民關系。因此,我們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質,加強職業道德修養,增強為民服務本領,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創新社會管理模式,著力在推動工作機制創新上想辦法、下功夫、求突破,以新機制催生新舉措、新舉措開創新局面,促進和諧警民關系建設。
三、要轉變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要牢固樹立“公安工作對法律負責”的觀念,明確對法律負責與對黨、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切實增強依法辦事和嚴格、公正執法的責任心。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斷提高公安民警執法素質和執法水平。警民關系不和諧的主要方面在公安機關,和諧與否的決定權在群眾,構建和諧警民關系的核心是使群眾滿意,向群眾要警力、要戰斗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非法客運經營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利用汽車、摩托車、機動(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各類非機動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的聯動、協調機制。市旅游秩序管理督察辦公室負責統一協調、督查客運經營行為的管理和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客運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治理車容車貌差、服務不文明等行為,依法查處客運出租車無故拒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行、隨意拼客及非法客運經營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客運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客運車輛闖紅燈、亂調頭、超速、逆行、占壓機動車道亂停亂放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時,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涉及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移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加強對客運車輛占壓人行道亂停亂放行為的查處。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二)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改裝動力裝置;
(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車輛非法載人;
(四)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非機動車非法加裝座位、車蓬等設施;
(五)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由非下肢殘疾人駕駛;
(六)非營業性汽車安裝客運經營設施或者標識;
(七)從事非法客運經營;
(八)為非法客運經營車輛提供停車、駐點場所,或為車輛非法客運經營提供客源信息、組客攬客;
(九)客運車輛標識不齊全、不規范、車容車貌差、車內衛生差、服務不文明;
(十)出租車無故拒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行、隨意拼客、強行攬客。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舉報事項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有關部門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時,依法扣留車輛的,應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于利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重度殘疾人,應通知其監護人,并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殘聯的工作人員妥善護送回家。
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將扣留車輛予以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罰款后尚有余款的,通知當事人領取。
有關部門對被扣留車輛應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車輛在被扣留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應依法賠償。
被扣留車輛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對查處的非法客運經營人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查處情況抄告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屬于殘疾人的,應同時抄告市殘聯。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該人員的幫扶、教育和管理。
第十條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利用汽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利用機動(電動)三輪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利用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從事非法客運經營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出租汽車標識不齊全、不規范、車容車貌差、車內衛生差、服務不文明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出租汽車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故意繞道、無故拒載的,依據《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客運班車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客運車輛闖紅燈、亂調頭、超速、逆行、占壓機動車道亂停亂放,套用其他車輛的牌號和偽造、變造行駛證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在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時,遇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圍堵、傷害執法人員的;
(二)搶奪被扣留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的;
(三)暴力破壞執法設施、執法車輛的;
(四)從扣留車輛場所私自開走被扣留車輛的;
(五)其他暴力抗拒執法的。
第十五條從事查處非法客運經營行為的執法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尊敬的局領導,各位同事,大家好!
2018年市森林公安局在市林業局黨組、市公安局和省森林公安局的領導和指導下,對照 “××杯”考核指標和市林業局下達的2018年33項工作要點,認真履行職責,轄區內全年沒有發生重特大涉林刑事和治安案件、沒有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和因森林火災導致的人員傷亡事故、沒有發生重大涉森林民警的負面輿情,圓滿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績。現匯報如下:
一、森林公安工作
今年全市森林公安機關共受理接處警××起,立各類涉林案件××起,其中刑事案件××起,刑事拘留××人,移送起訴××起××人;查處治安案件××起,查處林業行政案件××起,林業行政罰款××萬元。市本級受理接處警××起,立案××起,其中刑事案件××起,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查處治安案件××起、林業行政案件××起,治安處罰××人、林業行政處罰××人。比去年同期除治安案件外均有較大幅度的提升,特別是刑事案件是去年的兩倍多(去年××起)。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林區防控。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查,同時不定期對重點部位、場所,野生動植物集散地、候鳥遷徙地、特色餐館等進行巡查,對城區周邊的“××”區域堅持每月組織巡查2次,基本遏制了亂取土亂用火亂捕獵的現象,把涉林違法犯罪控制在萌芽狀態。二是開展專項行動。今年以我局為主開展了“春雷2018”、 “綠劍2018”專項打擊行動和“天劍行動”,配合林業局有關單位開展了綠盾2018保護地檢查、秋季候鳥保護、森林督查衛片清理、涉林采砂取土清理、打擊犀牛和虎制品非法貿易等行動,參與了地虧公安機關開展的緝槍治爆、禁毒鏟毒、易制毒原料摸排、掃黑除惡、“百日會戰”等專項行動,行動期間共辦理刑事案件××86起、林業行政案件××39起,在省里專項筒報中報導8次,在央視、央視網等國家媒體報導12篇次,受到了省林業廳、省森林公安局的表彰,市森林公安局被省森林公安局集體嘉獎一次。三是參與指導專案偵辦,去年底省森林公安局將“12.29”專案偵查任務交給我市石門縣森林公安局承辦,明確要求我局參與指導偵辦,我局選派了5名骨干民警參加專案組。專案組發揚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連續奮戰10個多月,先后12次到××、19次下××、10次奔××,查清了一個由境外走私到××,由××偷運至××,再向各地分銷的穿山甲非法交易犯罪團伙的犯罪事實,成功摧毀交易網絡。目前該專案已立刑事案件××件××人,抓獲涉案人員××人,網上追逃××人。查獲涉案穿山甲活體××只,凍體××件(只),穿山甲鱗片××公斤。是目前為止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抓獲人員最多、查證非法交易穿山甲數量最大的案件,受到了公安部、國家森林公安局的充分肯定。四是加強執法監督。所有案件實行執法辦案系統網上流轉,證據材料全部上傳網上,落實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案件終身負責制,全年進行了四次執法評查,執法質量有所提高。
二、森林防火工作
今年以來,我市共發生森林火災××起,過火面積約××公頃,受害森林面積××公頃,森林火災受害率為×׉,比2017年分別下降了57%、330%、169%、300%,未發生××1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無人員傷亡,無較大以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在“××杯”、省政府績效考核中沒有扣分點,是近20年來森林防火取得的最好成績。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責任落實。年初我們制定下發了《常德市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考核評分細則》,平時就按細則要求不定期的對區縣進行考評,各區縣市對重點林區鄉鎮村組也制定了相應的考核辦法,層層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把“五包”責任制落到了實處,真正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政府負總責,相關部門具體抓”的領導和工作機制。二是抓督導檢查。今年市縣兩級共組織開展了50余次隱患排查和督導檢查活動,僅2月15日(除夕)上午市里和各區縣就派出了27個督導組到重點區域重點地段進行檢查督導。在重點時期,××市長、××局長及區縣市領導親自帶隊進行督導,把林區鄉鎮村組的“五包”責任人壓實到森林防火的第一線,確保了2018年春節、清明節我市森林防火工作的安寧。三是抓宣傳防范。除通過電視臺、電臺、報紙、和農村“村村響”等進行傳統的宣傳外,我們還組織開展了“森林防火進校園”“小手拉大手”宣傳活動,采取上森林防火知識課,開展森林防火知識競賽,發放了印有森林防火宣傳標語的書包等方式培養林區中小學生的森林防火意識,我們還組織志愿者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利用農村趕集開展宣傳,極大地提高了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有效預防了森林火災的發生。四是抓火源管控。嚴格落實用火審批和分級包保制度,及時清除火災易發、多發區域可燃物,緊要時期在林區要道、入山路口設立森林防火臨時檢查站,做到“進山有登記,下山有詢查”;對重點部位加強巡護,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工作人員、護林員全部進入林區山頭、路口、墳頭值守。鼎城區、臨澧縣、津市市等對防火隔離帶、墓區的可燃物進行清理,消除火災隱患。五是抓應急準備。在森林防火期堅持24小時值班制,緊要時期實行雙人雙崗坐班值守。全市130支各類森林消防隊伍近5000人在春節、清明節等緊要時期全部相對集中備勤,隨時可調度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同時,還加大培訓演練力度,做好“防大火、撲大火”的準備,市本級舉辦了一期140人參加的市直森林消防隊員和“××”區域護林員培訓班,區縣市共進行了20批次培訓、演練活動,培訓人數達1240人次,提高了應急撲救能力。
此外今年還基本完成了森林防火二期項目建設任務,只等項目財務決算和審計完成就可申請竣工驗收。
三、森林公安隊伍建設
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強思想教育,狠抓作風紀律建設。以推進“兩學一做”常態化為重點,加強黨的建設向縱深發展,認真開展支部“”制度和組織生活會制度,不斷加強對支部黨員的教育管理。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從嚴治警,開展紀律作風專項檢查,狠抓全市森林公安隊伍紀律作風建設,繼續開展“糾、治陋習”專項整治活動。不斷提高全體黨員民警的政治素養,不斷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二是加強制度建設。年初就制定并下發了《隊伍建設目標管理考核評分細則》等七個考核辦法和制度并進行嚴格考評,通過制度進行規范化管理。三是加強警務督察。按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進行警務督察,今年開展了督查活動3次,查糾了澧縣、津市、漢壽、××森林公安局民警值班脫崗、接處警不規范、辦案程序不合規等問題,均給予了糾正和限期整改處理。
四、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積極參加局的創“國際濕地城市”、“創文”和中央環保督查問題的整改工作,積報參與志愿者活動和局里組織的各項中心工作,完成局里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沒有出現差錯。
今年的工作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與領導和上級的要求還有差距。在明年工作中,我們將繼續努力,為維護林區穩定,保護我市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安全做出新的貢獻。
謝謝大家。
一、組織領導及分工
(一)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
主任:
副主任:
成員:佟建鳴(公安部)、黃偉(監察部)、衛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段冬梅、鄧海華、劉莉、郝陽、宮國強、李國新、薛愛和、張燦燦(衛生部)
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主要負責綜合協調和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專門小組。
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設5個專門小組,牽頭單位和參加單位如下:
第一組:監督檢查組。衛生部牽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加。
第二組:企業核查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衛生部參加。
第三組:案件查處組。公安部、監察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加。
第四組:宣傳教育組。衛生部牽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加。
第五組:技術保障組。衛生部牽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參加。
二、各專門小組主要任務
(一)監督檢查組。
1、組織開展對采供血機構的核查。
一是進行采供血行為的核查。重點檢查無償獻血情況,獻血者體檢記錄、采血間隔、血液檢測情況,以及一次性采血器材的采購、使用、回收、處置情況。二是核查血液供應情況。檢查血液供應量和去向。同時檢查各血站的血液采集、供應記錄檔案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三是抽查血液質量。對重點地區血站的血液樣品進行抽樣檢查。四是檢查《*年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血站建設和血液管理承諾書》中對一個地市設置兩個血站的問題限期調整的要求的落實情況。
2、組織開展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核查。檢查臨床用血是否存在擅自自采自供情況。
對目前仍自采自供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血液安全進行一次徹底檢查。重點檢查一次性采血器材來源,使用、回收、處置情況,篩選試劑的使用情況,血液檢測記錄、血液供應量和去向。
3、組織開展對單采血漿站的核查。重點檢查血源管理、血漿檢測情況,耗材使用量與采漿量是否匹配,原料血漿供應情況以及一次性采漿器材來源,使用、回收、處置情況等。嚴肅查處手工采集、跨區域采集、超量頻繁采集和冒名頂替采集原料血漿。
4、對近年來采供血液(漿)安全事故多發地區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及時將督察情況反饋給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通報當地人民政府。
(二)企業核查組。
1、負責查處血液制品生產企業違法收購原料血漿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
2、組織對有關檢測試劑、與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關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等的核查。重點檢查試劑、醫療器械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等情況。
3、組織抽查血液制品和采供血有關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等情況。
(三)案件查處組。
行政違法案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違紀違法行為,需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的,由監察機關負責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他部門配合。具體任務如下:
1、組織開展明察暗訪。對無償獻血工作開展不力、非法組織社會人員賣血較嚴重地區以及非法采集、買賣血液(漿)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明察暗訪,并在此基礎上研究提出打擊整治和防范此類活動的針對性措施,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
2、梳理排查案件線索。研究部署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對近年來各部門接報的非法采供血液(漿)等典型案件線索進行認真梳理、排查,抓住線索,一追到底,并逐一明確破案責任單位和人員,盡快查清結案,依法嚴厲打擊。
3、掛牌督辦重大案件。公安部將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選擇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的案件確定為公安部督辦案件。
4、對在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在計劃無償獻血中組織外單位或社會人員頂替獻血的;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力、采供血機構秩序混亂、非法采供血問題嚴重、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對在本次專項整治工作中,推諉扯皮、行政不作為的案件線索,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調查處理,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宣傳教育組。
1、組織協調設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舉報電話,收集整理相關信息,編寫整頓工作信息簡報,報全國整頓辦及有關領導。
2、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增強自覺守法意識,形成社會監督氛圍。
3、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后,選擇典型案例通過新聞媒體通報。
(五)技術保障組。
1、負責組織、落實抽查血站、單采血漿站基本標準情況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負責抽查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對偏遠地區醫療機構緊急用血血液檢測情況進行檢查。
3、為其他工作小組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工作目標
(一)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血(漿)站。通過專項整治,使采供血機構的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提高采供血各個環節的工作質量,規范血液和原料血漿的采集、檢驗和供應等活動,對不符合條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血(漿)站,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二)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對查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血(漿)站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對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責任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追究責任。
(三)嚴厲打擊非法采供血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漿和組織他人賣血(漿)、或以暴力脅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血(漿)的違法犯罪分子;堅決取締非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漿的窩點。
(四)通過專項整治,使非法采供血違法活動大幅度減少,采供血秩序明顯好轉。保證臨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漿質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傳播,保證人民群眾臨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四、宣傳工作與總體安排
(一)宣傳工作。
宣傳工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及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作出的總體工作部署,貫穿于采供血專項整治工作始終。具體安排如下:
5月至6月,宣傳工作按照四部門專項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展開,側重宣傳非法采供血的社會危害、專項整治的工作部署,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增強防范意識,自覺抵御非法采供血行為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健康損害。
7月至9月,集中宣傳各小組以及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10月至11月,重點宣傳督察工作情況,通報一批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大要案的查處情況。
12月,側重宣傳專項整治工作的成效。
(二)總體安排。
5月底以前,衛生部、公安部、監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印發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并報送國務院及全國整規辦,專項整治工作全面展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要求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提出切合本地實際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并作出部署。各地于6月10日前將貫徹落實電視電話會議情況、有關領導批示和組織機構情況上報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
5月至6月,各地開展全面自查工作。
7月至11月,各地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全面整改。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展對采供血機構的全面核查以及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情況的抽查。
各小組、各省自7月開始,每月底向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報告一次當月工作進展情況。11月底以前上報各組和各省份的工作總結。
11月,衛生部、公安部、監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成檢查組,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進展及成效進行重點抽查。
12月,衛生部、公安部、監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開展全面驗收,進行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并將有關工作情況匯總上報國務院及全國整規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次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對于進一步規范采供血秩序、維護醫療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的傳播、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重要意義。把專項整治工作作為自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維護改革開放大好局面以及實施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實抓緊、抓細、抓實。
(二)分工協作,明確責任。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格局。特別是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組織聯合行動,通過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的不斷深入,促進地方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確保一方平安。各有關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工作中的協調與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通報本部門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并適時調整完善既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形成專項整治工作的強大合力。
(三)加強日常督促,狠抓大案要案。各級衛生、公安、監察、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抓好對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各個環節的日常檢查,適時對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進行突擊檢查,把日常工作與開展專項整治結合起來,逐步形成長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對專項整治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要下力氣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員和單位依法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決不姑息手軟。
(四)加強宣傳工作,形成高壓嚴打的輿論氛圍。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和《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年)》,以及其他規范采供血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增強采供血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自覺守法的意識;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漿行為的社會曝光力度,形成社會監督的氛圍。提高人民群眾對非法采供血液和單采血漿危害性的認識和抵御、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為加強社會監督的力度,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已設立舉報電話:。各地也要建立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并制定相應的積極措施,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監督采供血行為的各個環節。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第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第三章報警和受理
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九條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處罰。
第十四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七條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第五章調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客觀、全面、及時、合法地收集證據。
第二節現場處置和現場調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志,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志,避免發生交通堵塞。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勘查、救護等車輛停放在便于搶救和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其他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像。
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五條痕跡或者證據可能因時間、地點、氣象等原因導致滅失的,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及時抽血或者提取尿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車輛駕駛人當場死亡的,應當及時抽血檢驗。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等;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后,應當清點并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現場遺留物品能夠現場發還的,應當現場發還并做記錄;現場無法確定所有人的,應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確定后,及時發還。
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調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三節交通肇事逃逸查緝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布置堵截和查緝。
第三十三條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后,應當按原范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
第四節檢驗、鑒定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為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
第四十條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檢驗中需要解剖尸體的,應當征得其家屬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體,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檢驗尸體結束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并對尸體拍照、采集相關信息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并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第四十二條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鑒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六章認定與復核
第一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處罰執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十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照本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按照辦理涉外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外國人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告知當事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九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處理完畢前,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不準其出境。
第七十條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請求。
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對不通曉我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為其提供翻譯;當事人通曉我國語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譯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外國籍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翻譯,翻譯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二條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認為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需要檢驗、鑒定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征得其同意,并在檢驗、鑒定后立即發還;其不同意檢驗、鑒定的,記錄在案,不強行檢驗、鑒定。需要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進行調查的,可以約談,談話時僅限于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內容;本人不接受調查的,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送達至其所在機構。
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驗、鑒定的,其損害賠償事宜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應當將其身份、證件及事故經過、損害后果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有關情況迅速通報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和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駐華使館或者領館。
第七十四條外國駐華領事機構、國際組織、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締結的協議有不同規定的除外。
第十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十六條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第七十七條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鑒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管理規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資格證書式樣全國統一。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省、縣道上,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管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及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號碼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十四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式樣。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協議書,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關于協議書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三)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四)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在內。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關鍵詞:公安隊伍;正規化;正規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2-0146-02
近年來,我國各級公安機關加大了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力度,在國家法律制度的嚴格要求和政策合理引導下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從當前現實情況來看,仍存在不少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安隊伍的整體形象,降低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需要正確認識當前公安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民警素質低下,影響執法規范化建設
當前,在我國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過程中,涌現出了一大批文明執法、愛崗敬業的好警察,體現出了公安機關的優良作風和良好形象,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也處于不斷上升的狀態。但受價值觀念和文化水平的影響,在當前的公安隊伍中也存在少數民警法治觀念淡薄、宗旨意識不強、職業道德觀念差和業務素質低下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前我國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比如,個別民警對法律的認識程度不夠,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內容辦案,導致執法不規范和不公正的現象時有發生,出現辦人情案、關系案或不作為等問題;個別民警因為宗旨意識不強或職業道德觀念較差,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不能很好地處理與群眾之間的關系,時常會出現“冷、硬、橫”等問題。
(二)管理工作缺乏力度,正規化建設水平低
我國各級公安機關開展正規化建設以來,雖然在各個方面已取得顯著成效,但從正規化建設的過程和各級公安機關開展的實踐來看,地方各級公安機關的正規化建設缺乏主動性,部分民警的參與熱情和積極性不高,有些地區公安機關的正規化建設流于形式,未能建立長效機制。此外,由于工作考核職責以及外在監督的缺失,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沒有科學的衡量標準,部分公安機關的正規化建設僅是處于低水平的重復性建設,遠未達到正規化建設的實質要求。這些現象的出現都是當前我國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管理工作缺乏力度和缺乏執行力的具體體現。
(三)執法保障不力,影響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進程
首先,在辦案經費和工資福利方面,我國地方公安機關的費用開支一般是地方財政來撥付,基層公安機關一般由所屬市(縣)級財政機關撥付,這就會造成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先進的地方公安機關辦案經費相對富足,而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的地區公安機關辦案經費相對少的現象。其次,在裝備保障方面,雖然近幾年中央財政增加了對落后地區公安機關裝備更新的財政投入力度,但在武器、器械、交通工具和專業技術設備等方面仍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第三,在權益保障方面,存在民警權益保障機制不健全的問題。網絡輿論自身難以監督和規制的特性時常會侵犯到規范執法過程中的民警的合法權益,而現實中由于缺少救濟渠道和保障機制往往會使民警受到傷害,進而降低民警規范執法的積極性,影響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
二、我國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正規化建設意識薄弱,認識不到位
在當前我國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過程中,存在著三個認識層面上的問題:第一,沒有清醒地認識到正規化建設的實質內涵,將“正規化”簡單等同于“民警執法執勤和內務管理規范化”。正規化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組織機構、內務管理、教育訓練、執法執勤、警務保障和監督制約六方面,執法執勤和內務管理的規范統一只是正規化建設的部分內容,而有些單位卻錯誤地認為正規化建設就是搞內務管理和執法規范化建設。第二,沒有真正認識到正規化建設的意義和重要性。正規化建設是樹立和塑造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路徑,但這不是公安機關開展正規化建設的最終目標。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目標取決于公安工作的本質屬性,服務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三,沒有清晰地認識到正規化建設的政策可行性。主要體現在當前地方公安機關在正規化建設過程中重視宏觀層面的政策制定而缺乏微觀層面的政策執行,在具體操作時卻往往忽視自身的實際情況,導致許多政策在表面上看是好的,而在執行過程中卻收效甚微。
(二)教育訓練制度落實不到位,培訓機制不完善
教育培訓機制不完善是導致當前公安民警素質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民警進行嚴格的業務知識培訓和實戰技能訓練是提高公安機關整體戰斗力的重要途徑。目前,對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訓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教育訓練制度落實不到位和教育培訓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為警校學員的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和對在職民警的教育培訓沒有形成長效機制。教育訓練制度落實不到位,一方面是由于在公安高等教育過程中缺乏統一和規范的正規化建設教材,造成正規化建設難以形成統一規范的標準。另一方面是由于正規化教育在公安高等教育的過程中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對在職民警的教育培訓機制方面,我國并沒有形成長效的機制,往往是上級機關組織或要求時,地方公安民警才參與到教育和培訓的過程中,這樣就形成不了長效的機制,達不到通過科學的教育培訓途徑來培養民警具備正規化建設的意識和素質的目標,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就難以取得理想成效。
(三)法規制度不完善,落實不力
依法治警是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本質體現,而當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影響我國正規化建設的重要原因。從提出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至今,我國相關部門曾多次從法律意義上做出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措施,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如《人民警察法》、《訓練條令》、《內務條令》、《獎勵條令》、《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和《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等。各地方公安機關也根據法律法規制定了規章和制度。但從現實執法需求來看,這些法規體現出嚴重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在許多基本方面仍缺少明確的法律規范,沒有真正體現出公安隊伍和人民警察的特點和適用的法律制度。同時規范公安系統的機構設置、編制經費、職務序列、教育管理、監督制約和工資撫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體系仍未能完全建立起來。
三、加強我國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教育培訓,強化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意識
強化公安隊伍教育培訓包括兩點內容:一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建立長效機制。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是確保公安隊伍建設沿著正確的方向前行的保障,只有加強公安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才能確保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得到落實。建立長效機制需要做到以下兩方面:一方面,要加強公安高等教育對預備警員的正規化知識教育,從公安實際工作需要的角度出發來培養預備警員的素質,這就需要公安院校進一步完善教育訓練的內容、程序等制度建設;另一方面,圍繞“三個必訓”打造學習型公安隊伍,建立起能夠長期發揮效用的教育培訓機制。對公安民警的教育和培訓,要堅持集中培訓與個人自學、崗位練兵相結合,堅持教育訓練與業務工作相結合,堅持戰訓相結合,確保民警在整個職業生涯中都處在不斷學習的狀態,進而培養出能適應時代需求的高素質民警。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制度保障
第一,嚴格落實民警招錄制度,從源頭保證公安隊伍的素質。“二十公”會議已經將民警統一招錄體制改革放在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要位置,但在具體的招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影響了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究其原因就在于民警招錄制度的落實不力。第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從基礎上夯實正規化建設的根基。一方面,要加強內部日常管理,從考勤執行、請假制度落實、環境衛生清理到警容風紀管理等要進行規范,并考慮進一步完善內部日常管理的內容和程序,從民警的日常行為規范來促進隊伍正規化建設。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責任落實機制。明確民警的崗位職責和責任后果,健全對民警從決策到執行環節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通過對民警崗位責任的明確和落實來規范和約束民警的行為。第三,建立績效考評和獎勵制度,認同民警的工作價值。建立科學的考評制度,將民警正規化建設的具體工作進行細化和量化,通過定期考評,評價單位和民警的工作價值,激發他們繼續工作的熱情。
(三)加強執法監督,增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約束力
在內部監督方面,要圍繞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對公安民警作風和執法行為的監督機制,重點發揮各級政工、紀檢、督察、法治、考核與控申部門的監督職責,建立起部門間的聯動監督機制,形成監督合力。要想使外部監督發揮效用,必須做到三個方面:首先,警務信息公開。外部監督的前提是信息公開,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戶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公安機關應做到讓群眾了解政策,會用政策,讓群眾盡可能多地了解公安民警的工作程序和行為規范標準,以便進行監督。其次,暢通和完善監督渠道。暢通監督渠道主要反映監督信息向上傳達并發揮作用的過程,目前公安機關應重點完善制度、警務評議制度、特邀監督員制度,讓外部監督主體能夠發揮監督實效。第三,公眾參與。強化外部監督必須加強社會公眾對監督過程的參與,公安機關要做到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全警務保障體系,強化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基礎
一是加強基礎資源保障,合理調配資源。要加強基層機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重點解決基層所對技術裝備方面存在的問題,整合和提升科技裝備的功能,通過科技強警來促進隊伍的正規化建設。二是提高民警待遇,建立職務級別工資制。鑒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當前公安民警待遇低的問題,應盡快建立起有別于公務員職級工資制的公安民警職務級別工資制度,從薪酬上提高對公安民警的待遇,減輕公安民警的生活壓力,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三是加強經費保障。在研究制定公安機關經費開支定額標準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加強中央和地方財政對公安機關的支持力度,對于中西部地區縣級公安機關,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并建立激勵機制調動地方財政的配套支持力度。
參考文獻:
[1].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環境[J].求是,2005(5).
[2]許新源.我國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組織結構發展50年回顧[J].公安大學學報,1994(4).
【關鍵詞】警察裁量權 濫用 法律規制
警政是的窗口,警察權的行使狀況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標尺。而警察權的行使是否符合法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警察主體如何行使警察裁量權。所謂“千里之堤,毀于蟻穴”,裁量權一旦失去控制,就會顛覆法治思想的統治,從而侵犯相對人合法利益。正如美國行政法學者施瓦茨所言:“無限裁量權是殘酷的統治,它比其他人為的統治手段對自由更具破壞性。”①因此,如何有效控制警察裁量權的行使,是當今法治社會面臨的一個重要議題。
警察裁量權的含義與范圍
警察裁量權的含義與本質分析。研究和探討警察裁量權的法律規制,首先有必要厘清其含義和范圍。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所有的行政行為都應受法律的拘束。但同時,法律對不同行政行為的拘束程度強弱不一。如果法律對行為的實施條件、方式等做出了明確并毋庸置疑的規定,警察主體只能純粹執行該法律規定,此行為即是羈束性的。與此相對,當法律上使用的是多義性、概括性或不確定的概念,在要件判斷上給警察主體留下了判斷余地,或者在其選擇是否采取行為以及采取何種行為方面,賦予其選擇余地時,便產生了警察裁量權。筆者認為,警察裁量權是指警察主體在警察行政過程中,根據法律授權或者消極默許,依據法律和事實,結合個人理解和經驗判斷,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自行選擇警察行為具體方式、手段、時機等,并最終作出警察行政決定的權力。
警察裁量權在警察行政管理中廣泛存在,甚至達到了沒有裁量就沒有警察行政的地步。法律之所以授予如此廣泛之警察自由裁量權,主要因為警察行政涉及各個領域,而法律具有抽象性、有限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包羅萬象地設想所有情況而予以明確具體的規定,相反必須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賦予執法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的廣泛裁量權,以保障執法中個案的實質正義。正如德國學者毛雷爾所言:“裁量主要服務于個案正當性。行政機關處于這種情形之下,既要按照法定目的觀考慮,又要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而找出適當的、合理的解決辦法。”②故警察裁量權的本質即在于保障和實現個案實質上的正義。即使賦予警察裁量權會存在權力被濫用的風險,但為了最大限度追求個案的實質正義,而不得不賦予警察以裁量權。
警察裁量權的范圍。施瓦茨認為,行政裁量是行政權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行政裁量權的法,就什么也不是。③形象地說明了行政裁量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警察裁量權也是警察行政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可以說,警察裁量權彌散在警察許可、警察調查、警察強制、警察處罰、警察指導等警察行政的所有領域和環節。警察裁量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對是否實施警察行為的裁量。某些法律規范對實施警察權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法定情形發生或條件滿足時,是否實施該行為由警察主體根據情況作出決定。例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發生時,具有決定是否采取現場管制措施的裁量權。法律之所以賦予警察主體該項裁量權,是因為一方面突發事件具有復雜性,另一方面,現場管制中所采取的身份查驗、檢查、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停留等措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此需要警察主體根據當時具體情況來謹慎決定是否采取何種行為方式和措施。
二是對實施何種警察行為的裁量。對于違反警察法規范的相對人,警察主體往往會面臨采取何種警察強制措施、使用何種警械或武器制服違法的相對人、如何量罰等問題,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警察主體可以采取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以及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幅度更是從200元以下到5000元以下的不同幅度。因此在具體辦理治安案件中,警察主體選擇何種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必須行使和運用裁量權,才能實現處罰的公正性。
三是對警察行為實施時機的裁量。警察主體經過裁量,在決定采取警察行為和采取何種警察行為后,還需要對何時采取相應警察行為進行裁量。如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在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后警察機關要,在舉行日期的兩天前,將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相對人。
四是對警察行為實施方式的裁量。如根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等任務時,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至于使用約束性警械的具體方式,則由警察主體自行裁量決定。
警察裁量權的濫用
控制警察裁量權,實質即是控制警察裁量權的逾越或濫用。警察裁量權的濫用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不符合立法目的。警察主體在作出裁量決定時,必須嚴格遵從立法機關的授權目的或意圖,這是立法機關至上的政治結構的必然要求。從行政裁量的構造和運行看,立法目的實際上引導和決定著各種行為方式的選擇。即是說,盡管警察裁量權意味著警察主體具有多種行為方式可選擇,但其只能根據立法或授權目的來對個案中的行為方式進行選擇。立法目的就像磁鐵一樣,強烈地吸引著裁量選擇的方向和途徑,以保證立法目的和個案正義的最終實現。
實踐中,警察主體行使裁量權不符合立法目的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警察主體行使裁量權所追求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警察主體對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其處罰是為了經濟創收,而不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二是警察主體行使裁量權在追求法定目的的同時,還存在不正當的附屬目的或隱藏目的。
不相關的考慮。相關因素是指在行使警察裁量權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它可以保障警察行為基本上遵循法律設定的目標,有助于推進和實現法律所體現的特定目的和政策,一般情況下,相關因素必須和具體的授權規定或整個法律相互吻合。如果警察主體在行使裁量權時,考慮了法律規定不應當考慮的因素或者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都是不相關的考慮,構成權力濫用。
從我國的警察立法來看,相關考慮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行使警察裁量權必須具備的法律和事實條件。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條例》第十條規定,人民警察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即屬此種情形。
二是憲法和組織法對警察職責和權限的規定,特別是限制性規定。如《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警察在作出是否采取強制措施的裁量決定時,需要考慮相對人的行為是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等因素。
三是法律雖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法律條文內容蘊含的意義而推導出的某些合理因素。
不公正的決定。公正是人類社會永恒的價值追求,是衡量一個社會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在行政法中,公正是合理性原則的基本內涵和追求目標,是對警察裁量權的基本要求。不同國家對警察裁量行為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斷標準是不同的。英國行政法理論通常認為:當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會采取該行為或措施時,其即是不合理、不公正的。而根據德國行政法理論:警察主體在實施裁量行為時,應當選擇最適合于實現行政目的的方法,在所有能夠達到目的的手段中,應選擇對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適當地平衡社會公益的實現與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害之間的關系。魏瑪時代德國行政法學者Fleiner曾用一句話來形象闡釋該項原則,即:警察不能以大炮去打麻雀。若違反這一原則,則構成權力濫用。
我國學者在理論研究中認為,不公正之表現形式包括以下幾種:動機不良,;考慮不相關因素;不考慮相關因素;對法律規范任意進行擴大解釋或縮小解釋;在法定范圍、幅度內作出顯示公正的選擇;反復無常;故意拖延。④
警察裁量權的規范與控制
孟德斯鳩曾說,權力有濫用的趨勢,權力如不加制約,必然濫用,這是歷史的經驗。⑤一般權力尚且如此,警察裁量權就更需要制約和控制,以防止其被濫用。筆者主要從四個方面分析警察裁量權的規范與控制途徑:
警察裁量權的立法規制。立法規制是指以法律規定行使警察裁量權的根據,通過依法行政,確保警察裁量的合法性,從而保障公民權及公共利益不受警察權侵犯。筆者認為,對警察裁量權的立法規制,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憲法對警察裁量權的規制。根據現論,警察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是基于憲法制定權而產生的一種受委托的權力。因此,憲法應該對警察權的邊界予以明確的界定,通過憲法的規定,應該可以判斷警察權是否越權或濫用。憲法對警察裁量權的規制主要通過憲法理念(精神)對警察裁量權的指導來實現。如行使警察裁量權要“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等。
二是通過對制定法立法技術、立法內容的完善,加強對警察裁量權的硬法規制。在立法授權時應當盡量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警察裁量;適度授權,盡量縮小警察裁量權的范圍和幅度;少用或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法律用語或法律概念。
三是警察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對警察裁量權的行使具有引導和決定作用,當法律沒有明確具體地對某一事項加以規定時,探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就是一種重要途徑。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沒有具體規定手銬等約束性警械的使用方式,而探究其立法目的,人民警察使用手銬,必須是基于約束相對人,防止其自殺、自傷、逃跑等目的,而非作為一種懲戒措施。
警察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傳統行政法中,各國法院對行政權的司法審查僅停留在合法性審查層面上。警察裁量行為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即是法律所允許的合法行為,不能成為法院撤銷的對象。19世紀中期以后,隨著法治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在憲法規定的法治行政之下,即使是裁量,也不可能是獨立于法的自由裁量,因此,如果行政裁量行為逾越了法所規定的范圍或者濫用,應視為違法裁量而服從司法統制,并由法院予以撤銷。
在我國,對于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干預一直以來都是比較敏感的問題。在傳統行政法中,法院對裁量權的干預一般只限于對其合法性的審查,而對其合理性一般都保持著非常謹慎和克制的態度,盡可能維護行政裁量權之自治性。近年來,隨著法治思想和尊重保障人權理念的不斷發展,法院對警察裁量權的干預呈現出越來越頻繁、廣泛和深入的趨勢。目前,我國法院對裁量權的審查主要限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和“顯示公正”兩種情形。而在西方國家的司法實踐中,比例原則和合法預期保護制度在規制自由裁量權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和明顯。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西方國家行政裁量司法審查制度的有益經驗,適當擴大對裁量權司法審查的范圍,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增加“違反比例原則”和“違反合法預期”兩種情形,與其他情形一起構成一個新的審查標準體系。
警察裁量權的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是警察機關的自我制約機制。在政府主導型的法治進程中,行政控制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行政控制的主要方法有:一,通過完善行政程序規范警察裁量權的行使過程;二,通過制定警察裁量基準規范裁量權的行使;三,加強和完善內部警務監督制度,如現場警務督察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法律審核和辦案審核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四,實行行政復議制度。⑥以上方法均可有效規范警察權,防止裁量權的濫用。
筆者認為,在上述諸多方法中,應當把制定警察裁量基準作為對警察裁量權進行內部行政控制的核心。所謂警察裁量基準,是指由警察機關為規范警察執法而專門制定的具體裁量流程、標準。它通常以內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是對抽象、原則、概括性較強或彈性幅度較大的法律規范的具體化和細化。當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專門在行政程序法中規定有裁量基準制度。在我國,從公安部到一些地方公安機關,近年來也進行了裁量基準制度的有益嘗試,如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執法細則》,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印制的《執法操作規程》等。實踐證明,裁量基準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裁量權控制模式,對于規范警察裁量權、提升警察行政效率等有著積極作用。
加強和完善警察裁量權的程序控制機制。程序作為規范警察權、體現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為過程,是實現警務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是否發達,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標。目前,世界上主要國家如奧地利、西班牙、美國、德國等,均有作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典,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專門立法規范警察行使職權行為。我國目前既沒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沒有制定統一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典,關于警察裁量行為的程序規范,主要散見于《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警察單行法律中,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可以認為是一部比較系統規定警察行政程序的立法,但作為部門規章,其層次較低。《人民警察法》中雖然規定了警察職權的內容,但過于概括。鑒于此,筆者認為:一方面,應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制定《人民警察職權行使法》,具體規范警察行使職權行為。
【作者單位:河南警察學院;本文系河南省2013年科技發展計劃軟科學研究項目的部分成果,項目編號:132400410318】
【注釋】
①③[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年,第567頁,第566頁。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7頁。
④張正釗,韓大元:《比較行政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3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