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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專家咨詢法、邏輯分析法對高校體育運動傷害中學校應承擔責任進行了法律層面的分析。認為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產生原因復雜,形式多樣。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原則責任)認定應具體條件具體分析。確定責任時要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應承擔的責任有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無責任。
長期以來,學校傷害事故一直影響著學校教育的順利開展。在學校傷害事故中尤以體育運動傷害事故出現的頻率最高,因此,一直以來法律界、體育界圍繞著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確認、賠償實現爭論不休。由于人們對問題認識的模糊,相關的法律法規又存在著諸多盲點,導致實踐中的司法處理呈現許多分歧。事實上,體育傷害事故本身就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也因為傷害事故的頻頻出現導致了學校體育工作健身性、趣味性大大降低,從而失去體育課的本質意義。2002年9月1日,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使學校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有了有力的政策依據,但是體育傷害發生時賠償主體的確立仍然是難以清晰明確的問題,這也嚴重制約了高校體育活動的開展。那么究竟學校在此事件中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本文就此展開討論與論證。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范圍
1. 1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概念
高校體育中學生傷害事故屬于學生傷害事故的一個特殊類型,它是指在高校體育教學、體育課外活動、體育運動訓練和體育競賽中發生的致使學生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等人身后果。它具有多樣性、突發性和復雜性的特點。
1.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
2002年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規定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也適用這一范圍。
2體育傷害事故之“校方責任”確立的法理分析
2. 1適用于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三種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否都適用與解釋體育傷害事故呢?有的學者認為三種歸責原則均有適用的余地;有的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后者的觀點也就是我國法律界目前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時普遍使用的歸責原則。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現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經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
目前就公平原則的適用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分歧與困境。首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責任、污染環境等幾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學校傷害事故責任LZ。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學校在體育傷害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法律依據。此外,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存在著巨大的弊端,也不符合國際上一般做法,因而存在著法律漏洞和適法困境,必須進行全面考察,合理規范。也就是說,學校不應當依據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其次,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的區別。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特別有規定的情況,而公平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又顯失公平的案件。可見,公平責任原則的設定,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作為高校體育傷害事件的受害人—學生而言,在整個事件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在適用公平責任時,法官所要考慮的因素不是當事人的行為,而是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和負擔能力。在學校一般比個人有更強的賠付能力的情況下,即使學校沒有責任也應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一部分賠償。然而,在應用公平責任原則時,往往會造成學校有無過錯都要賠付的局面,從而給學校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其實際效果是對學校的不公平。因此,在當前我國處理體育傷害事故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那么隨著專項法的產生,是否仍然要使用公平原則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最后,一般來說,我國在處理校園體育傷害事件都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同樣,美國也將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性質界定為過錯責任,法院并不是對每一起學生傷害事故去追究學校的責任,而僅僅追究由于學校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導致學生受傷害的責任川。簡單的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的結果: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的范圍相一致。
當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后,如何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成為最棘手也是最為敏感的問題,責任的確立也為后續的賠償奠定了法律依據。在責任確立的過程中既要遵循《民法》中有關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還涉及到了許多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司法解釋還有許多分歧的情況下,確定主體的責任大小仍是個難題。
2. 2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之侵權行為的確立
我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了原則性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由此可見,我國在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人身傷害事件中是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追究學校責任的。但是,高等學校的學生已經是成年人,與中小學生顯然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于是就有人認為這樣做一是對學校的責任規定明顯過輕,不能使受害人獲得完整的賠償,有違侵權行為法的公平原則川:另外,高校的有完全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或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時學校應負的責任沒有做出規定,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屢屢突破該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所以在確定侵權行為后,就應該根據具體的事故發生情況來進行責任與賠償確定。
2. 3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的性質
無論應用哪一種歸責原則,有一點我們一定要清楚,那就是當前我國學校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承擔過多的責任和行使過多的權利。在某種情況下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責任的大小,學校作為從事教育活動的公益機構,其民事權利能力是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的。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學校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其財產也不得抵押,其目的就是保護這些公益機構的穩定性CsC。因此,如果一所高校因為體育意外傷害事故不斷的賠償,勢必會給體育教學帶來不小的影響,而且在《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體育法》關于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只字不提,對是否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也未及一筆。顯然是為了保護學校這樣的公益性教育機構。所以,以此為出發點,在學校無過錯的前提下,體育傷害事故中公平原則的適用顯然是充滿矛盾的。
2. 4確定責任之明確高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的場所,其基本職能是實施教育管理,傳授文化科學知識,因此,學校的法律地位較其他法人、單位、機構特殊,這是它鮮明的公益性決定的。所以,高校與學生只能是教育者與被教育者的關系。學校應當關心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促進學生在體質、品德方面的和諧發展。高校作為教育機構,既要有責任使在校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護學生在活動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在學校有人員管理的場所,比如運動會、體育課中受到傷害,學校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一般的說,以享受閑暇時光作為一種興趣參與體育活動的參與者與學校之間不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若出現傷害時,就要根據我國民法中的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確定賠償主體。當然,還有許多J情況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不能單純的理解為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如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時受傷,就需要事前簽定合同,從而產生基于合同法上的特別關系。因此,有學者認為高校與學生還應該是合同關系,合同一旦生效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s7,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教育與被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可見,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引發的民事責任中,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關系。日本的《民法》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經濟索賠時依據的主要法律之一。其《民法》第415條是關于債務不履行責任,其中規定:“債務者未能按照其本旨履行債務,債權者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關于這一條文,不少日木學者認為,校方相當于債務者,學生相當于債權者川。因此學校負有保證學生在接受教育過程中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及對物、人、環境完備的義務,學生在學校中發生包括體育傷害事故在內的事故,說明學校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應當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因此,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應該是處理體育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前提條件。
2. 5確定責任之明確高校事故中承擔的責任
在高校體育傷害事故中一般都是根據《民法》的規則進行處理,將傷害事故定為一般侵權責任事故,之后的責任認定原則與賠償也都是按照侵權責任來進行。對于一般的體育傷害事故而言多數適用于侵權行為解釋,但是在判斷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責任時還應有其他法律責任,那就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a}。刑事責任適用于情節嚴重,事故后果影響比較大,帶有故意人身傷害的事件,具體的司法定義與處理有待于法院的判定。對于行政責任就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行政責任就是有過錯的學校及教師對國家和社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就是高校及其教師因違反《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不履行行政義務而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行政責任的追究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過錯的判斷就是看高校及其教師是否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是否履行了義務。其中學校有過錯的,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2. 6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的分類與責任承擔
2.6.1高校體育的特點
高校體育具有群眾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和開放性。此外,高校體育傷害事故相當部分都是意外發生,因此根據其特點高校在承擔責任時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與無責任事故。
2.6.2高校直接責任事故
學校的過失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學校承擔責任的客觀依據。對于這類事故,學校要承擔主要甚至全部的責任:(1)學校有關人員,致使運動場館倒塌;(2)體育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3)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學校未能落實安全保護措施,或教師違反教學大綱、教學常規:<4l在學校組織的課外社會體育實踐活動中,指導教師實施了錯誤的指導:<5)學校體育設施、設備陳舊老化或處置不當;<6)在正常體育教學時間內,教育人員撤離工作崗位。
2. 6. 3高校間接責任事故
這類事故一般不在學校內發生,而是在學生之間,或學生本人,或其他一些非學校因素等,但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學校由于某些過錯或措施不利,客觀上為事故的發生或傷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條件,對于這類事故主要由肇事方承擔責任,學校可以視具體情況承擔責任。此種情況有:(1)學校或有關人員在教育過程中有某些過失,但不直接導致學生傷害:(2)在正常的體育教學時間內,教師讓學生隨意離開;(3)在學校組織的校外體育活動中,事故的直接責任為校外部門,但是學校組織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處;<4)有關人員對學校組織的體育活動和場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受到傷害。
2. 6. 4學校無責任事故
有些情況之下學校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任何責任:(1)活動中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2)學生體質特殊或疾病復發,學校事先又未得到家長和學生的通知;(3)學生在教學場地內自傷、自殺;(4)學生在往返活動場所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5)無論是學校組織的課外體育活動還是教學,在學校與教師完全盡到管理監護的條件下,由于校外人員造成學生傷害。
3安全對策
在我國傳統經濟體制下,缺乏其他社會救濟手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我國逐漸建立起社會保險制度,在這樣的條件下,再讓無過錯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應該樹立這樣的意識:社會是有風險的,體育運動由于特殊性所具有的風險更大,只能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但不能消滅風險。因此最好的解決途徑就是保險,要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體育傷害事故所帶來的風險C97
學校體育的安全性包括很多方面:體育場地、設施、器材的安全檢查;教師對學生身體健康狀況的了解;教師對授課內容的充分掌握;體育教學要遵循體育、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等,要定期對涉及學校體育的教學以及活動的場地器材做安全性的檢查,教師要避免主觀錯誤帶來的傷害事故,同時盡量減少客觀造成的風險,引導學生活動時采用正確的活動操作方法。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近幾年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社會急需大批技能型人才和熟練勞動者,而高職高專院校采取校企結合的實習實訓教學方法所培養的技能型人才對當前社會這一類型人才的短缺起到了很大的緩解作用,但是高職高專院校在教學中仍存在校企結合的契合度不足等問題.為了解決這一難題,作者提出了校企一體化的改進實習實訓教學方法的思路.
0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斷普及和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國內社會就業壓力不斷增加,尤其是20世紀8O年代人口高峰年出生的人口相繼面臨就業,使社會的就業壓力更為嚴峻.以就業為培養導向的高職高專院校的職業教育,較好地契合了社會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提高了我國技能型人才的總體技術水平,對于緩解社會就業壓力起到了顯著的作用.
然而,由于高等職業教育實習實訓教學方法尚不成熟,存在校企合作不到位的弊端,即學校組織學生在企業的實習僅僅是見習和參觀,而不能參加企業的實際操作;學校對學生的職業觀等德育方面的教育重視不夠,導致高職高專院校畢業生的專業技能水平有限,也使職業教育的總體質量亟待進一步提高.
1基于就業導向的實習實訓教學方法選擇的必要性
1.1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情況
高等職業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培養了大量高素質技能型專業人才,為高等教育大眾化做出了重要貢獻,并逐步形成了高等職業教育的體系框架.國家對高等職業教育也越來越重視,教育部部長周濟在《在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視屏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提出國家要在實施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計劃中提高教學質量,推動高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高職院校畢業生專業技能較強,近幾年其就業率一直保持了較高水平.2008年,上海、北京、廣州、成都等大城市高職畢業生的就業率大幅超越本科生,較高水平的就業率也是對高職教育最大的肯定.
1.2目前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存在的問題
由于高職高專院校以就業為教學導向,契合了社會對技能型人才的要求,故而高職高專院校畢業生的就業情況比較好.但是高職高專院校畢業生在就業后面臨工資待遇低、技術水平提高慢和工作不穩定等一系列的問題.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實習實訓教學主要集中在學生畢業前期的一學期,并且不重視學生就業觀等德育方面的教育,導致畢業生進入工作崗位后不能很快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屢屢發生經常性的跳槽,也影響了用人單位對高職高專院校畢業生的評價.目前,我國企業存在嚴重的工資待遇與學歷掛鉤的現象,這也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影響了高職高專院校畢業生的工作積極性,進而形成了惡性循環.
2基于就業導向的高職高專院校實踐教學方法分類
本文對陜西省高職高專院校采取的實習實訓教學方法進行了統計,并按照不同實習實訓教學方法的特點對其進行了分類.陜西省高職高專院校共有39所,本文隨機抽取2O所院校對其實習實訓教學方法進行了追蹤調查.調查發現,目前我國高職高專院校實踐教學采取的方法主要有3種:校內實訓、校外實習、校企結合.其中,校內實訓是指學校的實踐教學主要安排在學校實驗室進行;校外實習_二般是安排應屆畢業生在畢業前夕到企業實習;校企結合則是先安排畢業生在學校實驗基地進行試驗、實習后再進入與學校合作的企業實習.目前,這3種方法在我國高職高專院校采用的比例如圖1所示.
3國內外高職高專院校實習實訓模式綜述及比較
3.1國內高職高專院校實習實訓模式
由圖1可見,國內高職高專院校目前采用較多的實習實訓模式為校企結合的實習實訓教學模式.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目前我國高職高專院校的實習實訓教學方法已由原來單一的校內實驗基地實習和校外實習逐漸發展成工學結合的校企結合模式,對高職高專院校的畢業生掌握專業技能、提高技術水平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校企結合指的是高職院校的學生在校學習理論知識,進入校內實驗基地實習后再進入與學校合作的企業實習,企業可以優先考慮錄用與其合作的高職院校的學生.
3.2國外高職高專院校實習實訓模式
國外高職高專院校實習實訓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國的被譽為德國職業教育秘密武器的“雙元制”教育體制和美國的社區學院職業教育.
德國職業教育的核心是著名的“雙元制”教育模式,該模式下學校和企業共同以就業為導向,以培養高技能、高素質的技術工人為目標;學生參加實習實訓的時間較長,約占整個學業時間的70左右;在實習實訓過程中強調操作的規范化,學生以正式工人的身份參加工作.由于訓練嚴格,學生懶散、粗心大意、不負責任的行為得到了有效抑制,培養了較高的專業技能.
美國社區學院的職業教育制度興起于19世紀80年代,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一種實踐教學模式,它對美國教育和經濟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社區學院的職業教育模式是通過學生與社區的有機互動,使學生的知識、能力和素質得以融合提高,讓學生獲取真實的實踐經驗,從而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其教學方法靈活多樣,課程設置的時間也不固定.社區學院的職業教育很重視產學結合,各專業的實踐課時占總學時的5O甚至更多,學生必須到實際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參加實習的學生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
3.3國內外高職高專院校實習實訓模式比較
我國的職業教育起步于2O世紀80年代,與歐美職業教育相比,我國的高職高專職業教育發展的時間非常短.由于我國校企結合的實習實訓職業教學模式起步比較晚,發展還不夠成熟,因此有待于進一步的改進和提高.
從教學模式上看,具有代表性的歐美職業教育模式更注重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在實踐教學中增加了很多社會因素,實踐教學的時間安排較多,這樣使學生畢業后更容易適應社會、融人社會.由于在實習實訓環節對接受職業教育的畢業生提出了與在職工人一樣的工作要求,因此使他們在畢業之前就能夠真正地掌握工作中的操作技能,這樣更利于其技術水平的提高.相比之下,我國的高職高專院校在實習實訓過程中則側重于理論知識的傳授,安排學生參加實踐的時間也比較短.
從上述比較可見,我國高職高專院校在實習實訓教學方面存在明顯的不足,除了必須樹立先進的教學理念外,我國高職高專院校的實習實訓教學應該不斷汲取國外實習實訓教學的精華、取長補短,更好的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4構建適合高職高專院校職業教育實習實訓的管理方法及可行性分析
4.1構建適合高職高專院校職業教育實習實訓的管理方法
校企結合的實踐教學模式是近幾年我國高職高專院校摸索、總結經驗和借鑒國外職業教育的實踐教學模式而推行的一種教學模式,在實際中其成效非常顯著,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校企一體化實習實訓教學方法是在校企結合的基礎上改進的實踐教學方法,它針對高職高專院校實習實訓不到位、德育教育缺失等問題,提出要加寬校企合作實踐教學的層面和加深校企合作實踐教學的深度,從而全面提高我國高職高專院校實踐教學的質量.
(1)加強實習實訓的力度,改變原來僅在畢業前一學期參加企業實習的實踐教學模式,使學生在企業實習的實踐教學貫穿到學生職業學習的全過程.學生每完成一門課程,學校都要安排學生在參加校內實訓基地的實習實訓之后進入企業進行實際操作訓練.學生每一學期結束時,學校都要安排學生集中參加企業實習.學生在參加企業實習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企業的規定進行操作.企業應把每個參加本企業實習的學生的實習實訓的情況及時和學校溝通,以便學校組織和安排學生的理論學習和校內實習.
(2)加強高職高專院校學生的“職業觀”、“成才觀”等方面的德育教育,使高職高專院校培養出具有精湛的專業技能和較高素質與文化修養且競爭能力較強的畢業生.加強德育教育利于學生在擇業中進行自身準確定位,更容易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力口強德育教育還可以使學生在工作中正確面對挫折,遇到困難時以積極的心態處理問題,并利于高職高專院校學生成熟的職業觀和成才觀的形成,促使學生踏實工作,積極提高專業技能,形成一種良性的循環.
高素質技能人才的培養不僅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趨勢,也利于技能型人才社會地位的提高,可以抑制我國不斷擴大的貧富差距,從而保證社會穩定和諧地發展.
4.2構建適合高職高專院校職業教育實習實訓管理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從我國目前面臨的經濟環境看,我國正處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時期,急需大量的技能型人才和熟練工人,高職高專院校校企一體化實習實訓教學的宗旨就是培養技能型人才和熟練的工作者,契合了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其次,高職高專院校校企一體化的實習實訓教學模式與國內其他實踐教學模式相比更加注重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更符合職業教育的內涵;與國外實踐教學模式相比,這一模式不僅培養了學生的職業技能,還增加了對學生的德育素質教育,更利于學生就業和成才,與人民素質的不斷提高相得益彰.
關鍵詞:理論基礎 會計研究方法 信息有效性 對策
一、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比較
(一)西方會計研究方法發展歷程
西方國家在1986年以前的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是以規范研究為主。在對原有的會計理論研究基礎上,西方學者采用歸納演繹法等規范會計研究方法對會計理論研究成果進行歸納和描述,取得了很多研究成果。美國著名會計學家斯普瑞格所著的《賬戶原理》(1907)、佩頓編著的《會計理論》(1922)、麥克尼爾的《會計中的真實性》(1939)、利特爾頓所寫的《會計理論結構》(1953)、利特爾頓和齊默爾曼的《會計理論與創新》(1962)。這些著作都采取規范性的研究方法對現有的資料加以歸納總結并描述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促進了會計理論的發展,為后來的實證會計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理論基礎。20世紀70年代后實證研究法主導會計理論研究。實證研究方法經歷了一個形成的過程,19世紀50至70年代孔德和斯賓塞提出實證主義思想,繼其之后馬赫提出馬赫主義思想,而后到20世紀20至30年代石里克等人提出了邏輯實證主義思想,后來波普爾提出樸素證偽主義,其學生拉卡托斯(I.Lakatos)在他研究基礎上提出了精致證偽主義思想。然而,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的首次出現是以1968年鮑爾(ball)和布朗(brown)在《會計研究雜志》發表的《會計收益數據的經驗性評價》和貝費在其增刊《會計中的經濟研究:論文集》發表的《年度收益報告的信息含量》為標志的。他們首先提出相關假設,然后利用已有的數據加以證明,開創了會計實證研究的先河。從此會計研究從規范會計過渡到實證會計研究,實證會計研究的成果也越來越多,促進了會計理論的研究,有效指導了會計實踐活動。
(二)我國會計研究方法發展歷程
相對西方國家會計理論研究來說,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由于受到時代特征、經濟社會環境、理論研究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一直落后于西方國家。1978年三中全會后廣大學者開始審視我國理論研究的實踐性和真理性。國內學者加大了對會計職能、會計本質、會計目標等的研究。到80年代初期,國內大部分研究成果還仍然采用規范研究方法。例如楊時展教授提出的會計控制論觀點;孫寶厚博士論文《會計系統論》;裘宗舜教授出版《會計信息論》等。在20世紀80年代及以前,我國會計理論實證研究成果很少。1988年裘宗舜、王平發表的《會計改革若干問題――一張有意義的社會問卷調查表》第一次使用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研究會計。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急需使用實證研究方法來促進會計理論的研究。1990年陳少華和黃世忠等翻譯了瓦茨和齊默爾曼的實證名著《實證會計理論》,為我國會計實證研究掀起了浪潮。1996年沈藝峰的《會計信息披露和我國股票市場半強式有效性的實證分析》開創了我國會計界“真正意義上”的實證研究(劉玉廷,2000)。之后關于會計實證研究的論文層出不窮,秦榮生(1997)的《談我國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的應用》,張朝宓和蘇文兵(2001)的《當代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等。在此之后,我國會計實證研究進一步發展,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實證研究成為我國會計理論研究的趨勢。
(三)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選擇比較
借鑒國內關于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選擇文獻對比中西方會計研究方法的差異。劉亭立、寧凱蒙(2013年)選取2001年至2011年我國《會計研究》論文研究方法使用情況和2001-2011年美國《Accounting Review》論文研究方法使用情況進行對比分析。從統計結果可知:我國2001-2011年《會計研究》論文研究方法絕大部分都是使用規范性研究方法,而2001-2011年美國《Accounting Review》論文研究方法則大部分使用實證研究方法。劉亭立、寧凱蒙認為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是《會計研究》刊發論文的主流方法,在《會計研究》刊發論文中,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兩種方法有此消彼長的關系。我國與西方國家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發展程度不同,市場數據信息的有效性和對會計研究方法的研究時間長短不一樣,導致我國這一時期會計理論研究成果絕大部分為規范研究,而會計實證研究成果較少。
二、我國會計研究方法選擇存在的誤區
(一)我國會計研究方法存在的錯誤認識
我國會計研究方法一直處在規范會計研究占主導地位的階段,雖然從20世紀90年代后實證主義研究方法在會計理論研究上得到很大的發展,并已經成為現在會計研究方法的大體趨勢,但是實證會計研究發展仍然很慢。在會計研究方法選擇上,很多學者存在錯誤的認識,有些人認為會計研究方法的選擇就是要在規范會計研究方法和實證會計研究方法之間二選一,其實不然。劉玉廷(2000)認為,會計實證研究和規范研究兩種研究方法之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實證研究可以驗證規范研究所得出的結論,而規范會計研究的結論為會計實證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礎和前提。
我國對于會計基礎理論的研究已經比較成熟,而對于實證會計研究還缺乏系統的思想體系,很多照搬西方國家。許多學者認為再進行會計基礎理論的研究很難出成果,于是將國外會計實證研究成果翻譯轉換成自己的研究成果。著名會計學家于玉林先生認為實證研究及其論文的固定文體是西式八股的典型代表。實證研究方法沒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基于偏頗的基本理論指導,研究目標不明確,經驗實證絕對化,操作方法有局限性,引進吸收不夠,消化不良或停滯沒有創新。對于會計研究方法的選擇必須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研究方法,不可一味追求西方國家的實證主義研究。
(二)我國實證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論基礎
(四)以保證信息質量為基礎選擇會計研究方法
受西方會計研究方法的影響,加之國內的學術生態使得我國會計理論研究也朝著實證研究方向發展。實證研究強調“是什么”,是一種比較精確、可靠的研究方法。但是這種可靠性是建立在進行實證研究時所獲取的數據是真實可靠的、及時的、可獲得的。否則,利用滯后的、虛假的、沒有操作性的數據信息所做的實證研究,也只會變成為了作實證而作實證,為了做研究而做研究。我國規范會計研究取得比較大的成就,現在更多的是朝著實證會計理論研究發展。保證實證會計研究數據信息的質量需要相關部門規范市場信息的,提高市場信息的可靠性、可獲得性、及時性等,減少和防止信息的扭曲。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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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小學數學 創新意識 原則方法
【中圖分類號】G6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3)06-0168-01
創新人才的培養需從小學開始,這是小學生的思維由具體形象向抽象過度的階段,對培養創新能力異常重要。而數學能夠激發學生的思維,因此,務必要把握好這個時期,改善數學的教學方法,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主動性。
一、小學數學教學中培養學生創新意識的原則
1.引起興趣,加強創新欲望。首先在課堂上,老師要重視教學語言,在保證其準確性的基礎上,還需言簡意賅、形象生動,為學生打造一個舒適的學習氛圍,令其覺得身心愉悅、融融恰恰,盡量能夠產生共鳴;其次,引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在教課過程中,可借助多媒體把無形的知識通過有形的設備具體表現出來,更直觀的學習有利于激發學生的興趣。充分挖掘學生的興趣,調動其積極主動性,使其創新欲望更加濃厚。
2.多問問題,培養創新意識。很多世界級的大發明最初都是從疑問開始的,疑問對人們有激勵作用,鼓舞人們探賾索隱,去尋找這個世界的規律。在小學數學教學過程中,學生應不懂就問而且多問,老師盡量為他們創造機會,讓他們能夠發現問題并敢于提出。
3.多多思考,開發創新潛力。發現問題只是第一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全方位且獨立的思考尤為重要。多思考對學生發散思維、逆向思維的培養有著巨大影響。一般而言,小學數學題目常會有多種解決方法,老師應多鼓勵一題多解,這樣能夠拓寬思維,促使其養成舉一反三的習慣。
4.動手實踐,強化創新能力。小學生的抽象思維較弱,需要感性材料支持,才能加以運用。
消化了課堂上的理論知識,還需勤動手,將理論和實際結合起來,在不斷摸索的過程中,進一步發揮主觀能動性強化創新的能力。
二、培養小學生創新能力的方法
1.創造良好的氛圍
在學生創新能力培養的過程中,興趣和求知欲是前提。小學生求知欲旺盛,見到新鮮事物很容易就能引起興趣,因此,在課堂上,要經常創建一些問題情境。問題情境也有很多類別,如問題猜想情境,有利于思維的延伸;問題錯誤情境,能夠增強思維的靈活性等等。將學生全部的興趣和求知欲給激發出來,以便調動他們的積極主動性,使他們主動去學習,往往能事半功倍。創新意識,其實指的就是一種發現問題、積極解決問題的心理活動,數學課堂上,激發并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是提高學習質量的前提保證。
2.挖掘潛力,加強創新精神
當今時代,全球競爭激烈,國與國之間比的是綜合國力,許多國家都把創新人才的培養當成教育的前提工作。縮小至一個學校,也同樣如此,必須挖掘小學生的創新潛力,強化其創新精神,使他們能夠有主見,能夠辨別是非且敢于批判、敢于冒險。
有人說過這么一句話:“提出問題,經常比解決問題更重要。”對于學生,不懂就要問,不要害怕出錯,而且要敢于質疑,發表自己的見解,即便錯了,也沒什么。對老師而言,應多多鼓勵這種行為,而且需認真對待每一個由學生提出的問題,并給出詳細令其滿意的答復。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對學生的質疑,老師可盡量將其進行拓展,以活躍學生思維。例如,課后習題有道“66+58”的算術題,在一般的算法之外,老師可教他們一些簡便算法,培養他們舉一反三的習慣。能夠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說明學生動腦思考過了,所以,要對此多加鼓勵。
3.改變教學模式
作為小學的基礎學科,數學有很強的思維性,對學生創新思維的培養大有裨益。既是創新,就不能走傳統的路子,要打破定式的思維,改變教學模式,實施開放式教學,既能激發學生潛力,又可強化其創造性和變通性。開放式教學是指教學模式、課堂學習以及思維訓練同時創新,開放要注重實際效果,不能借著開放的名義嘩眾取寵。因此,采用開放式教學,問題并不一定得多有難度,而是要有代表性,能夠讓學生各抒己見,從不同的角度或者運用不同的方法去解決。
例如,在講到“約數、倍數”這一小節時,可以設置一道具有開放性的題目:“結合今天所學的知識,從7、9、63三個數中任選兩個,說出他們之間存在著什么關系,看誰反應快,說的又好。”臺下同學都積極的舉起手,“63是9的倍數”、“63能被7整除”、“7是63的約數”等。通過這些回答,可對今天的講課效果做出一個總結,了解學生真正掌握了多少,為接下來的教學做好鋪墊。
4.將理論和實際完美結合
數學的邏輯性和思維性都很強,它把現實中的數量關系或空間形式作為研究對象,可見,生活中處處都有數學。學生在學習中,課堂是主要的陣地,但現實中也很重要,因為學以致用,最終還是要在實際中運用的。所以,要把課堂和生活緊密聯系,祛除學生對數學的枯燥感,讓他們覺得數學很親近。老師在教學過程中,可結合實際例子,將實際中的交易買賣引用到計算上,比如“一斤白菜3毛7,兩斤半多少錢”的問題,既能引起學生興趣,又可提高其運算能力以及靈活性。此外,對于習題,不必局限于課本,可精心設計一些,課堂上多增加諸如“一空多填”“一題多解”之類的訓練,或者讓學生自己出題,然后交換著做,總之,要以創新為核心。
三、結束語
經以上分析,可知這種創新能力的培養在短時間內是難以實現的,必須做好長遠打算。老師在整個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既要提高自身水平,還需改變教學方式,同時以學生為主體,多鼓勵他們進行創新,激起他們的興趣,培養創新意識,最終聯系實際,強化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參考文獻:
[1]鄒景貴.小學數學教學中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方法[J].現代閱讀,2013,35(1):209-212
關鍵詞:電力營銷;在線稽查;抽樣規則
中圖分類號:TM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6)32-0045-02
1 概 述
電力營銷是供電企業的核心業務,是體現供電企業生產經營成果的最終環節,也是直接面對廣大電力客戶反映供電企業形象的窗口環節。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用電客戶對供電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同時,供電企業自身做大做強的內部需求和電力體制改革所帶來的挑戰等等,也要求供電企業要加強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務水平。因此,如何加強電力營銷工作的內部監管,強化自我約束機制,成為近年來供電企業日益關注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所謂電力營銷稽查,是指稽查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電力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對本企業從事電力營銷工作的單位或涉及電力營銷的工作人員在電力營銷制度建設、工作質量、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的檢查和監督,是供電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和管理手段,對推動企業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提高執行力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2 實現在線稽查抽樣規則快速定義和配置的意義
電力營銷工作具有業務種類繁多、業務量增長迅速、業務數據龐大等特點,傳統的稽查手段主要是通過隨機抽樣的方法,抽取一定數量的業務樣本,由稽查人員到工作現場對相關的設備、業務表單、業務檔案等進行檢查,從而依據檢查結果對被稽查對象的工作情況作出評價。隨機抽樣雖然較為客觀地反映了被稽查對象的工作質量水平,但并不利于對業務中一些主要風險點和典型問題的系統排查和整改,同時由于人工作業的傳統工作方式,也存在效率不高問題。
隨著國內電力營銷信息化技術的不斷發展,目前,電力營銷各項專業業務已全面實現信息化、系統化管理,各類客戶用電信息以及電力營銷工作信息,均通過數據庫的形式被保存在信息系統中。
電力營銷在線稽查,實際就是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提前設計和預置一些邏輯規則,由系統定期按照這些規則,對保存在數據庫中的數據信息字段進行篩查,找出符合特定邏輯規則的樣本,并對這些樣本進行稽查流程化處理,由于其具有自動化程度高,樣本篩查準確、及時、快捷,針對性強等優點,已逐漸成為電力營銷稽查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技術手段。
但是,要在電力營銷系統中實現在線稽查,其前提條件是在系統中預先開發和部署了可以使用的抽樣規則,因此在實際工作應用中,存在一定滯后性,不能及時適應業務的變化,使其應用受到很大局限。如果能找到一種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快速自定義和配置抽樣規則的方法和工具,使稽查人員可以利用該方法和工具,在稽查工作中結合實際需要,簡單、快速地創建在線稽查規則,對電力營銷系統海量業務數據信息進行實時檢索、篩查,并可將篩選出的樣本數據導入系統在線稽查業務流程,進行相關業務處理,從而突破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快速增加、調整和部署在線稽查規則的技術瓶頸,將可以大大減少在線稽查工作對專業IT技術人員的依賴,降低開發成本同時,對拓展電力營銷稽查技術手段,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3 在線稽查規則快速定義、配置的原理和方法
如上所述,電力營銷在線稽查的原理實際上就是通過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提前設計和預置一些邏輯規則,對保存在信息系統數據庫的特定信息字段進行篩查,找出符合邏輯規則的樣本,并對這些樣本進行稽查流程化處理。如果我們能設計一種有效方法和工具,快速對電力營銷系統保存的各類信息字段進行實時檢索和提取,并且篩查條件可以進行簡單、方便的邏輯條件組合,實際也就解決了在線稽查抽樣規則的可自定義問題。具體實現方法如下:
①首先,需要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建立一套可對各專業特定業務數據進行檢索的工具。我們知道,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保存著海量的用電數據,但并不是所有數據都具有進行稽查的意義,因此為提高可操作性和效率,需要結合日常的實際稽查經驗,識別和選取一部分關鍵和具有邏輯判斷意義的數據字段,分類預置到檢索工具中,以便于稽查人員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快速、簡單地選取需要判斷的信息字段。由于電力營銷信息系統的各類數據信息字段,在系統設計之初已基本固化,雖然隨著業務調整略有變化,但總體變化不大,因此信息檢索工具應選取哪些數據字段,完全可以在工具開發時就預先設計好,并且相對固定。例如:【客戶名稱】、【用電戶號】、【用戶狀態】、【合同容量】、【用電類別】、【計量方式】、【抄表周期】等等。
②為了實現按自定義規則進行數據稽查,這套工具還應具有可以按稽查員設定的各數據間邏輯組合條件進行數據檢索、提取的功能。具體邏輯條件主要包括:對數據值本身的判斷條件,如“等于”、“大于”、“小于”、“包含”、“不包含”等;以及數據字段間邏輯關系的組合條件,如“或者”、“并且”、“條件分組”等等。自定義數據檢索工具例圖,如圖1所示。
通過這樣一組邏輯組合條件,稽查人員就可以利電力營銷信息系統中【合同容量】、【用戶類別】、【計量方式】、【用戶狀態】4個數據信息字段,進行邏輯組合條件檢索,快速篩查出符合“【合同容量】大于100KVA,并且【用戶類別】為公變客戶或采用了低供低計的【計量方式】,并且【用戶狀態】不為銷戶”這一特定邏輯規則的異常用戶數據樣本,從而實現在線稽查抽樣規則的自定義和靈活配置。
4 抽樣數據的流程化處理方法
提取了需要稽查的異常樣本數據之后,還需要解決如何將樣本數據導入電力營銷信息系統在線稽查流程,以便進行數字化、流程化處理的問題。
如前文所述,隨著信息化技術在電力營銷工作中的廣泛應用,目前各專業電力營銷業務已全面實現信息化、流程化處理,營銷稽查業務同樣不例外。
在線稽查的流程化處理主要包括了:分發核查異常數據樣本-差錯判定-整改記錄-統計評價-歸檔等環節和功能。由于在線稽查處理流程在電力營銷信息系統開發建設時已經固化,對于系統原來預置的在線稽查規則而言,處理流程已針對性地作了相應的數據處理配置,包括每條規則需要展示哪些數據字段信息、哪些數據可以通過鏈接打開相應的信息頁面(如戶號、計量點號)等等。而對于自定義稽查規則所篩查出的數據,系統無法直接進行流程化處理,這就需要設計一個數據導入工具來實現,其作用是告訴系統處理流程,導入的是什么類型的數據,需要怎樣進行展示等,以便系統可以識別和處理。如圖2所示。
我們可以針對前面自定義數據檢索工具中固化配置的數據字段,在導入工具中預先配置好每個數據字段的流程處理方法,例如哪些數據字段只作為文本處理,哪些數據字段需要作為鏈接數據處理,需要鏈接打開什么信息頁面等等。稽查員只需根據稽查規則的異常數據特點,在導入工具中建立規則名稱,并簡單地選取需要的展示的數據字段后,就可以為每條新增的稽查規則完成數據流程處理的配置工作,利用系統原有的在線稽查處理流程,導入異常數據進行核查、判定、記錄等數字化處理。
5 結 語
本文從技術可行性、數據處理方案等方面,對自定義電力營銷在線稽查規則的原理和方法進行了分析和探討,對進一步完善供電企業營銷稽查技術手段,提升稽查工作發現問題的能力和效率,具有現實意義。下一步將繼續深入研究實現多專業、多維度檢索、提取營銷稽查數據的可行方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消防責任事故;定罪;探討;改進措施
近些年來,我國各類火災事故頻繁發生,如河南洛陽東都商廈“12•25”特大火災事故、遼寧阜新市“11•27”特大火災事故等,給國家及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引發火災的原因眾多,但我國刑法中關于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規定也沒有起到應有的預防和懲處作用。因此,對當前我國關于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有關規定加以完善勢在必行。
1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構件
1.1 客體要件: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及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消防工作關系到國計民生及社會的穩定,因此單位、個人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消防法規,消除火災于未然。
1.2 客觀要件: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條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消防管理法規,經過而拒絕執行,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行為。
1.3 本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指對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應加以采取和改正負有責任的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的人,還有相關單位。
1.4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引起的過失及過于自信的過失,并由此以致發生嚴重后果。
2 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139條規定:“觸犯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直接負責人員,應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者,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當前校方責任事故中的定罪方面主要存在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要件是“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這包括三個要素:(1)違反消防管理法規;(2)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3)造成嚴重后果。依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企業單位及個人都應嚴格遵循和執行相關的消防法規,若有違反,即使未發生火災,或發生火災單位造成嚴重后果,均應追究相關的責任負責人、單位的行政責任。若應違反消防法造成重大、特大火災,必須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在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中,將上述第二點作為定罪的前置條件,違背了“違法必究”的原則與現行的消防法規相抵觸,故很多時候,該法條形同虛設。
第二,關于“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這點在實踐中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現在證明相關責任人接收到“改正措施”及消防監督機構發出“改正措施”難度較大。如果消防監督機構沒有發出整改通知或者事故責任人不承認接收到“改正措施”時,就難以對犯罪責任人加以懲罰。此外,若將“改正措施”作為追求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必將引起國家機構的無限膨脹,降低辦事效率,違背效率原則。
第三,“嚴重后果”與“后果特別嚴重”沒有形成統一的司法解釋。
當前,對于“嚴重后果”及“后果特別嚴重”的定位沒有形成統一的司法解釋。例如,在黑龍江省對于“嚴重后果”的解釋是:(1)死亡人數三人以上;(2)重傷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傷人數10人以上;(3)燒毀房屋90間以上或燒毀戶數在30以上;(4)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然而,在山東省關于“嚴重后果”的定位是:(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直接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3)受災居民10戶以上;(4)重傷1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20萬元或者受災居民5戶以上;(5)重傷2人,同時直接財產損失10萬元或受災居民3戶以上。兩省關于“嚴重后果”的定位差異較大,這個現象在全國不同省市地區十分普遍。各地所規定和執行的標準不統一,必然導致不同后果在不同地方得到相同的處理結果,同一后果在不同地區懲處也不盡相同。這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準則,不利于法制的統一。
總之,當前的法條存在許多漏洞,導致實際生活中消防事故責任人無法以消防責任事故罪加以懲處的現象時有發生,使得我國刑法中的第139條喪失其基本的預防和懲處犯罪的威懾作用。
3 關于當前消防責任事故中定罪的改進措施
3.1 修正并完善當前對于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定義
當前的消防責任事故罪具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印記,已不再適合當前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為此,可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中的“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刪除,或者將刑法中第139條更改為“對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以致造成嚴重后果的,從重處罰。”以此,不僅可以避免消防事故責任人員逃避法律的懲罰,還能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威嚴性,保證國家財產安全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3.2 統一危害結果的司法概念
當前,在我國,不同省市對于“嚴重后果”及“后果特別嚴重的”的評定標準還沒能統一,導致法制統一性得到損害,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因此,國家必須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統一量化“嚴重后果”與“后果特別嚴重”。同時,在本罪的司法解釋中,“嚴重后果”與“后果特別嚴重”應進行細致的劃分量化,覆蓋人員傷亡情況及財產損失情況,并與其他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相協調。
3.3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消防法律體系
消防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國的消防法律體系存在著許多問題,包括:《消防法》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地位低下、《消防法》缺乏必要的立法依據、相關法律責任設置不符合科學原則、消防法律體系內容不夠全面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影響著消防責任事故定罪的科學性原則。為此,應采取如下措施:
3.3.1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組織法》。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當前的國情,盡早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組織法》。明確消防機構的性質、體制、編制、職能、隸屬關系等根本性問題;明確相關國家機關、團體、企業及事業單位的權利、義務及消防職能;規范公民的消防行為。
3.3.2 加強對《中華人名共和國消防法》的完善工作。以適應當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嚴格按照“違法必究”的憲法要求,去掉對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問題的前置條件;完善公安消防部門內部執法程序;對于外企、外商、外資,其應享受與國民一般的待遇;明確對消防安全評估、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等相關專業術語的法律含義和應遵循的原則。
3.3.3 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等消防行政法規制定與完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細則》是在落實層面對《消防組織法》及《消防法》的細化,使每個行為的操作性更強。逐步制定社區消防管理、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安全評估等規章。
3.3.4 向西方發達國家學習,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的消防技術標準。西方國家早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就提出了性能化設計方法――一種全新的建筑防火設計方法,以及相對應的性能規范。這大大促進了消防安全設計的科學化、合理化及成本效益最優化,產生重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對促進整個消防科學技術的發展起著重大的意義。為此,我國應展開相關的研究工作,我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適合當前中國國情的性能規范提供必要技術支持。
4 總結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長足發展,傳統的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問題所暴露的弊端愈發明顯,不能很好的擔負起維護國家、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使命。本文主要對當前我國消防責任事故中的定罪問題加以討論,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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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月)為供熱站生產季節。為了安全生產供熱站實行四班三倒制,要求司爐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認真執行公司六條禁令和十二條強力措施。再生產中司爐人員根據天氣變化及室內外溫度調節鍋爐煤層厚度和爐排轉速達到鍋爐經濟運行。
XX年上半年運行成本,供熱站耗煤6984噸,耗水35149方,耗電34.2萬度。耗鹽60噸合計34165.2元。耗柴油2327.28公斤。材料費20509.68元。鍋爐清焦劑19800元。同XX年上半年相比生產耗煤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XX年同期天氣溫度有所下降,外網失水有所增加。造成XX年上半年成本增加。為解決這一問題,在夏季外網維修中,主要針對邊角末梢管網立項,對腐蝕嚴重的管網進行更換。在夏季管網維修保養中,我們對所有閥門進行保養確保閥門漏水開關靈活,對損壞嚴重的閥門進行更換,杜絕跑冒現象。使鍋爐在以后運行中成本降低。
XX年供熱站的安全工作做了很多。再三月份對供熱站現場進行整理整頓,清除現場空間物品,整頓現場次序狀態,再清理的基礎上合理規劃現場的空間和場所,并對領導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在六月消防安全月中懸掛橫幅兩個,《使用培訓不合格的員工成本最高》《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安全月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家庭常見火災知識》《火場逃生自救常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學習。通過學習消防法并針對現場進行消防方案制作。建立滅火器臺帳、滅火器日常保養實施細則等工作。
實施班組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能力。一。每天的班前會,交代當天的工作任務,告知作業環境的情況,正確督促班組成員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二。安全隱患管理。以隱患作為安全管理的基本對象,每周對隱患進行辨識,把識別的安全隱患分類、分級進行建檔,并以報表形式報中心。
作者:張小忠 單位:湖北省公安消防總隊
釋義對條款中所指的有關主管部門究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部門還是公安消防部門或者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均沒有進行明確,條款中要求持有的證件是電氣焊工資格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消防培訓合格證還是消防職業資格證等也沒有明確,況且,電工、油漆工、倉庫保管員、電工和電焊工均不屬消防行業特有工種,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對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管理工作尚無具體的規定。沒有制定與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有關的消防行政法規,法律體系層次不規范,內容不銜接立法體系在縱向上應當是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五個層次所構成,其中,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僅次于法律,是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開展職業技能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而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門推進。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為涉及兩個部委以上的要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而目前我國消防法律體系中欠缺消防行政法規,消防職業技能鑒定行業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執法主體)的執法和行政處罰行為缺乏配套的相關政策性規定,法律責任不明確,對抽象政策開展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于法無據,難以實現聯合執法。因此,縱向結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層次的不規范,自然造成其內容不可能銜接。橫向結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由于法律與法律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和統一,不能形成一個嚴密的邏輯性比較強的法規體系,自然造成內容不銜接。有關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偏少,從法律剛性上對推動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力度不夠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消防工作法制化建設穩步推進,制定出臺了大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但涉及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規章較少,特別是部門規章更少,只有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第八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投人使用、營業前應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而地方規章中有關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規定大都不夠嚴謹細致,法律責任不夠明確。
消防職業類別少,技能鑒定范圍偏窄,職業資格制度落后于許多國家和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1999年國家勞動部、質監局、統計局聯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把滅火員、消防搶險救援員、防火員、建(構)筑物消防員、火災隙望觀察員等六類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納入國家職業管理。2000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確定90個工種(職業)必須持證就業,嚴格實行就業準入制度,這90個實行持證準人的職業中沒有一個是消防行業特有工種。2005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開展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并將滅火員、消防搶險救援員和建(構)筑物消防員確定為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實際上目前僅實施了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滅火救援員持消防行業特有工種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制度。實行消防職業資格制度已經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實行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新加坡實行注冊防火檢查員制度;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實行消防設備師、防火管理者等職業資格制度,韓國、加拿大分別實行“消防安全教育十”和“消防培訓講師”等職業資格制度,相比其他國家和地區,我國實行消防職業資格制度的職業種類少,領域不寬泛,由此造成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力資源不足,消防技能型人力資源缺乏。
近年來,隨著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廣泛開展,全國有近25萬人經過消防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各地也相繼頒布了許多行之有效、具有地方特色的消防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和措施,對推動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發揮了重要的規范、促進和保障機制的作用,應將這些消防職業技能鑒定政策措施上升為具有強制性和穩定性的法律規范,以促進我國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進人科學規范的發展軌道。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盡快制定出臺實施細則,建立適應當前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迫切姍要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消防職業技能鑒定事業的發展有賴于法律法規的確認,在目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尚未確立,社會消防安全意識不高的情況下,單位、個人主動要求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的意識還不夠強,如法律法規沒有強制性要求,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僅靠公安消防部門推動便很難開展起來。由于我國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起步晚,目前起草實施單獨的有關消防職業資格制度的法律時機尚不成熟。因此,應盡快起草和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實施條例》,出臺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針對當前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的新形勢、新特點和消防法律中的空白,健全和完善覆蓋整個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執法領域、執法環節的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待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時,再確立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的法律地位,逐步建立起層次分明、相互配套、內容和諧一致的消防職業技能鑒定法規體系。
加快推進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為建立和完善消防職業技能鑒定法律體系奠定堅實的基礎目前,通過消防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合格人員數量相對不足,各地應積極推進“一站多點”建設,完善實操設施設備,盡力擴大鑒定能力,以滿足消防行業特有工種持職業資格證上崗的需要,有了一定的人才隊伍,才能平穩地推進消防執業資格制度。定工作法制化建設,有利于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消防從業人員隊伍,有利于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質量,有利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應盡快制定出臺涉及消防職業技能鑒定相關要求的消防法實施細則和一系列相關配套規定,逐步使之同消防法律相互配套、相互銜接,有效解決當前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保障消防職業技能鑒定事業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