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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經濟穩增長項目申報指南
一、支持領域
為貫徹落實經市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深圳市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深發改〔2020〕23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對大型零售企業在深開設品牌店、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制造業企業在深設立銷售公司等給予支持。
二、設定依據
(一)政策依據
1.《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深發改〔2020〕234號);
2.深圳市商務局關于印發《落實〈深圳市關于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努力實現2020年目標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商務規〔2020〕3號)。
(二)管理依據
1.《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
2.《深圳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0〕2號)。
三、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數量限制,受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視申報情況,我局據以對資助(或獎勵)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獎勵。
四、申報條件
(一)基礎條件
1.在深圳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3.申報單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
4.申報單位持續誠信合規經營,未被國家、省、市相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5.申報單位按要求向統計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二)專項條件
1.“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國內外大型知名品牌零售商(自有品牌或品牌方授權均可)在深圳開設品牌店,且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均可申報獎勵。其中新開設門店的,企業成立及門店開設時間不早于2020年4月30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已有門店升級的且由非法人轉為法人公司的,轉法人時間不早于2020年1月1日,不晚于2020年11月30日(成立法人公司的時間以工商登記日期為準)。
2.“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批發零售龍頭企業(中國連鎖經營百強和中企500強企業)在深圳成立獨立法人公司開展集中采購業務,且2020年度集中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均可申請獎勵。年度采購額以市統計部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基準進行核算。
3.“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項目
制造業企業在深圳市新設立獨立法人銷售公司,且2020年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均可申請獎勵。年度銷售額以市統計部門統計的商品銷售額數據為基準進行核算。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大型零售企業在深圳設立獨立法人,對在深圳新設立法人或由非法人轉法人且正常經營的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品牌店。
支持標準:支持國際品牌(不含港澳臺)企業和本土自主品牌(含港澳臺)企業及授權商在本市開設中國(內地)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對國際知名品牌在深圳開設的華南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中國(內地)首店,給予企業100萬元獎勵。對國際知名品牌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或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華南首店,給予企業60萬元獎勵,對自主品牌企業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或國際品牌授權商在深圳開設的深圳首店,給予企業30萬元獎勵。如年度申報門店數量超過50個,則根據品牌知名度、年度銷售額、門店數量等擇優予以獎勵。
(二)“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支持內容:推動有意向的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設立采購中心,將全國各門店采購額集中到深圳納統。
支持標準: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龍頭企業在深圳設立的采購中心,2020年度采購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1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上限為1000萬元。本款所述“采購額”口徑為法人公司年度商品銷售額與商品零售額之差,具體以市統計局統計數據為準。
(三)“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項目
支持內容:鼓勵制造業企業成立銷售公司對其產品專業化銷售。
支持標準:對制造業企業2020年在深圳新設立的銷售公司,當年度銷售額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照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上限為1000萬元。其中,年度銷售額以市統計局統計的商品零售額數據為準。
六、申報材料
(一)基礎材料:
1.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網址:gdzwfw.gov.cn/),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3.企業信用報告(企業自行登陸“廣東信用網”打印)。
(二)項目材料:
1.“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
(1)門店門頭照片;
(2)門店開業副省級以上城市級媒體報道照片或網頁截圖;
(3)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4)門店的物業租賃合同或不動產證復印件。
2.“批發零售龍頭企業采購中心”獎勵項目
(1)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2)年度統計報表。
3.“制造業企業銷售公司”獎勵項目
(1)2020年度增值稅納稅證明;
(2)年度統計報表。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的還需加蓋騎縫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一式兩份,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
七、申請表格
本指南第六條(一)規定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網址:gdzwfw.gov.cn/。
八、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深圳市商務局
(二)受理時間:
1.網絡填報時間: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18:00;
2.材料提交時間: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30日18:00;
申報單位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在線填報、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注意事項:網絡填報時間截止后系統將不再受理新申請以及修改后再次提交的申請,故請盡量預留充足的修改時間)。
(三)受理地點: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區市行政服務大廳西廳綜合窗口。
(四)咨詢電話:0755-88101050、0755-8810238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九、申請決定機關
深圳市商務局
十、辦理流程
申請指南——申請單位網上申報——初審——申請單位向市行政服務大廳收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專項審計——專家評審(僅“大型零售企業品牌店”獎勵項目)——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根據需要核查比對:資質情況、統計數據,是否存在重復資助情形、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否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核定擬資助計劃——社會公示——下達資助計劃——申請人提交撥付資料——撥付資金。
十一、辦理時限
按照工作要求辦理。
十二、證件及有效期
證件:無
有效期限:無
十三、證件的法律效力
無
十四、收費
無
十五、年審或年檢
無
十六、補充說明
(一)已經資助過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項目、同一筆費用支出不得向市有關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該單位的申報資格并追究責任。
(二)我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企業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請相關企業自主申報。我局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我局舉報。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籍,是指城市房屋的產權檔案、產籍圖紙以及帳冊、表卡等其他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對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應當承擔保證房屋使用安全、依法納稅和服從有關部門管理及監督檢查的義務。
第六條 共同共有的房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房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房屋產權轉移、變更或者設定他項權利時,應當經過所有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的房屋,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七條 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都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經審查確認產權后,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或者房屋他項權證。
以上證件,嚴禁涂改、偽造。
第八條 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遞交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書,交驗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和本人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并分別情況提交下列證件: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提交用地權屬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竣工圖和質量檢驗合格證等有關證件;
(二)買賣、受贈、交換的房屋,提交買賣契約、贈與書或遺贈證明、交換協議書或公證書、納稅證明等有關證件;
(三)繼承、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提交遺產繼承證明、分家析產單、分割單和公證書等有關證件;
(四)調撥、征購、合并、兼并的房屋,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產權交接書和協議書等有關證件;
(五)設定優惠權、典權和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提交合同和公證書等有關證件。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房屋用途、房屋所在街道的名稱和房屋號碼發生變動的,房屋所有人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個月內,持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和本人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及有關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更正手續。
第十條 房屋因倒塌、焚毀和拆除等原因滅失的,房屋所有人應當自滅失之日起3個月內,持取得房屋產權的證件和本人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以及房屋滅失處理報告、批準拆除文件等有關證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和房屋他項權證遺失的,房屋所有人或者持證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持報載的聲明和本人身份證件或者法人資格證明,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等項手續的,可以委托人持書面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件及有關證件代為辦理。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共有人有自愿放棄產權的,應當出具棄權書。
第十三條 房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依法繼承和人民法院判決的外,禁止轉移、變更產權或者設定他項權利:
(一)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或者房屋他項權證的;
(二)位于已經確定的城市改造規劃實施范圍內的;
(三)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四)產權有爭議的;
(五)其他依法禁止轉移、變更產權或者設定他項權利的。
前款第(二)項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三)項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2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產權總登記或者驗證。凡被列入房屋產權總登記或者驗證范圍內的房屋所有人,都必須予以協助,按規定辦理核準登記和驗證手續。
第十五條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城市的房屋產籍,并應當根據保持產籍完整和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產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城市房屋產籍應當根據房屋產權的變動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和補充。
第十七條 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和利用房屋產籍,必須嚴格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內的罰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行使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或者在房屋產權登記和驗證工作中久拖不決、故意刁難房屋所有人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產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訴請人民法院裁判。
第二十二條 港澳臺同胞和外國的單位、個人在本省城市的房屋的產權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適用于本辦法。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行長:戴相龍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第八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準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應當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二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三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批。
第十四條、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托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托管人。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托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托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并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托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并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投資機構。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資者的成交記錄、交易活動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托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于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托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于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全額結匯后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準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并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準后,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受讓資產值低于外匯局批準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第二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匯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匯入本金,應當重新申請投資額度。
第二十九條、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后收益,應當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三十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的需要,對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及已實現收益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應當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境內投資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或者對原有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罰款;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省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政[]8號)、《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省試點工作市實施方案》(政[]43號),進一步促進我區科學技術進步和科技成果轉化,提升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區政府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為加強創新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資金是用于支持和鼓勵我區開展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的政府資金。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創新資金的審批。區科技局具體負責創新資金項目的受理、組織評審、監督實施。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具體負責創新資金的管理,對資金的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創新資金項目的驗收。
第二章創新資金的來源和用途
第四條科技創新資金由區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萬元,并逐年增加,其增幅不低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年度預算執行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創新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高新技術產品研發、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
(三)產學研合作和科技平臺建設
(四)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發明創造和科技成果申報
(五)引導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科技項目
(六)獎勵自主創新企業和優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創新資金的支持條件與方式
第六條根據企事業單位、個人技術創新活動的不同內容和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創新資金分別以無償資助和獎勵的方式予以支持。創新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區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繳納稅款。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及時編制會計報表,足額提取研發經費并開展研發活動。
(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無知識產權糾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數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從事研發的科技人員數占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企業每年用于技術創新的研發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投產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六)領導班子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并有較強的創新意識。
(七)其他符合創新資金資助、獎勵條件的。
第七條無償資助項目
(一)對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項目中產品研發及中試階段給予必要的資助,創新產品和創新技術必須獲得省以上科技成果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總投資一般應在1000萬元以上,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到我區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企業引進科技成果進行開發且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推動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企業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發投入和產業化實施,對具有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其產品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定資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四)積極鼓勵專利實施及產業化,對我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授權的專利申請費用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國內發明專利5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12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8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10000元/件。對企事業單位、個人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費用給予預付,標準為:2000元/件,預付款在專利權人獲得專利資助時比除。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2萬元、1萬元的補助。
(五)鼓勵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對成功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的,按項目批準額度的5%給予配套,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符合申報條件已被省、市批準上報但沒有被國家、省立項的項目,對項目編報費,給予每個項目5000元資助。
第八條獎勵項目
(一)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力度,對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一企業經復審重新獲得的不再給予獎勵)
(二)鼓勵企業開展新產品研發,對被認定為國家重點新產品的給予3萬元獎勵,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的給予1萬元獎勵。
(三)鼓勵企業、科技人員申報科技成果,對獲得省以上成果的,視產業帶動效果,給予1-5萬元的獎勵。
(四)大力培育創新型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對新認定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省級創新型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市級創新型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
(五)大力支持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省、市級工程建設中心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市級科技服務中心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專業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市級創新型園區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批準為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六)鼓勵企業主持制定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對獲得認可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七)積極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基地)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獎勵。
(八)加大對科技創新的表彰力度,每兩年評選一次科學技術進步獎、突出貢獻獎。根據科技成果的技術水平和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授予區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獎狀和獎金。獎金分別為:10000元、6000元、3000元。其中一等獎不超過二項,二等獎不超過三項,三等獎不超過五項。
突出貢獻獎: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獎勵(獲國家科技成果、省科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市科技成果一等獎)的單位(或個人),授予區科技進步突出貢獻獎,獎金10000元。
第四章創新資金的申報、審查與審批
第九條項目申報
(一)符合創新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報。每個科技創新項目只能申報一次創新資金支持。
(二)創新資金的申報為每年的12月份進行。
(三)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1、區科技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
2、企事業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審計報告
3、可以說明項目技術創新情況的證明文件及與項目有關的其它有效參考材料(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認定證書,技術報告、專利證書、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授權證書、技術合作協議等)。
第十條項目審查與審批
(一)區科技局在收到申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查,確定申報項目是否屬于申報范圍,是否滿足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完備,材料格式是否正確等。
(二)對初步確定的項目,區科技局在科技工作網等有關新聞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最終扶持項目及資金安排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三)區科技局對通過立項審查的項目下達文件通知。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創新資金項目合同書。
第十一條資金和項目的管理與監督
(一)符合獎勵資助條件的創新資金項目,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財政予以撥付。
(二)區財政局設立科技創新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管理。
(三)創新資金項目由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督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及項目完成的質量情況。承擔項目的單位應按要求如實報送信息調查表。
(四)承擔創新資金項目的單位如有嚴重違約行為,如擅自改變使用范圍、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其它行為,區財政局、科技局將根據合同有關條款中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專項資金。同時,取消該其三年內申請創新資金支持的資格,并終止其它財政資金支持。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而在今年更早些時候,住建部相關負責人對媒體公開表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正在進行實施14年來的第二次修訂,將在2013年6月前完成全部工作,并上報國務院法制辦。據悉,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調整;二是對覆蓋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對監管形成制度化約束。
按照現行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但是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由于強制繳納、受限支取、貸款審批手續繁瑣、挪用現象普遍等問題廣遭詬病。上述組合消息的,自然引發社會關注。在部分專家和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著住房公積金已全面進入“改革期”,而目前需要討論的重點已不僅是如何放寬支取自由度、加強監管等技術層面,甚至上升至存廢問題。
難以支取的公積金貸款
“我奉勸想要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人,―定要在身體和精神上都做好長期斗爭的準備。”在北京中關村某科技公司工作的王女士說。見到本刊記者的時候,她和丈夫深陷在公積金貸款和支取的繁瑣手續已經2個多月了。
王女士夫婦自2年前結婚后就開始物色合適的房子。因為手頭資金有限,目標鎖定為北四環附近50-60平米的二手房。去年,兩人曾經看上一套各方面都很合適的房子,甚至已經初步簽下了購房意向書,但最終沒有成功。因為房主堅決不接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買主。“我工作很忙,沒空兒跟著你瞎折騰。”王女士至今記得房主當面甩給自己的這句話,“當時很生氣,認為房主故意刁難人,現在終于體會到了。”王女士表示,如果自己將來賣房,也一定不會賣給用公積金貸款的人。
今年夏天,王女士再次看中一套房子,房主是個退休老人,同意公積金貸款付賬。8月24日,王女士夫婦在位于北四環的房屋中介交了定金、中介費、擔保費后,成功網簽購房合同。同時,中介服務人員提醒他們,要盡快準備公積金貸款的資料了。
王女士給記者展示了一張長長的清單,上面都是需要準備的材料。買房人方面,首先是一份貸款申請書,然后是《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外地人士的暫住證》《5年以上本地納稅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此外還需要提供《學歷證》《學位證》,因為據稱這些都能為貸款成功增加幾率,一起提交審批有益無害。賣房人方面,除了上述基本證件,還需要帶著《房產證》等房屋證明材料。另外,由于房主是離異人士,還被告知需要找出當年的《離婚判決書》,以證明是房子的唯一產權人。
9月6日,備齊所有材料的王女士首先按流程規定前往東二環朝陽門外,將買房首付款打到住建委指定的某銀行的第三方監管賬戶上。
7日,夫婦二人與房主一起來到位于南三環方莊的房產中介總部面簽,先由中介幫忙檢查一遍材料是否齊全,并確定申請貸款的額度。“我只記得那一天,填了一堆表、簽了一堆字。”王女士說,很多材料表格和都是一式三份、一式五份的寫,具體是什么,現在已經完全記不起來了。至此,審貸準備工作全部完成,歷時15天。
9月17日,買賣雙方來到位于北二環雍和宮的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網點進行公積金貸款初審,將材料悉數上交,并填寫了個人資料表等多份表格后,被告知回家等消息,一個星期左右便會接到電話或短信,知道貸款申請通過與否。
然而十幾天過去了,王女士夫婦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直到9月28日,她致電中介公司,托其幫忙問問情況,才得知自己的申請額度沒通過,需要重新申請。
10月12日,買賣雙方再一次來到貸款中心,重新申請了一個較低額度的貸款。“因為數額變動了,所以要把上一次的步驟全部重復一遍。”王女士說。同一天,她又跑到銀行,補交上多出來的首付款。
10月16日,王女士接到審批通過的通知,雙方第三次來到貸款中心,提交了按要求開通的還貸銀行卡賬號后,正式簽下了貸款合同。揣著這份貸款合同,早已等得心焦的王女士第二天就催著房主一起去石佛營的房產交易大廳辦理了房屋過戶。
10月的最后一周,王女士終于接到了銀行發來的放款短信,通知她從11月26號起,正式開始按月還貸。此時,已經距最初提出申請的日期過去2個多月;其間,她和老公均請了10余次事假,扣了上千元工資。而之所以要這么長時間,除了等待相關部門的層層審批,還因為公積金貸款要求買賣雙方一起辦理,所以要遷就房主的時間。
即便如此,王女士夫婦與住房公積金的交手只能算完成了上半回合。下一步除了要取出各自工作以來累積的公積金,還要辦理今后的公積金按月打到賬戶的申請手續,這意味著,又要準備各種材料,填寫各種申請,等待包括本人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銀行的漫長審批了。
就在王女士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她又聽說了一件新的煩心事。由于其單位―直在交行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還貸的銀行是建行,銀行之間無法辦理業務關聯,也就意味著今后每個月,王女士都要去交行取公積金,然后再去建行還款。
住房公積金存廢之爭
梳理中國內地自改革開放以來推出的各項政策不難看出,政府一向喜歡向近鄰新加坡“取經”。住房公積金制度也同樣是從新加坡學來的“成功經驗”。
1955年,為了對退休和失去工作的人提供保障,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積金制度,由于該制度實際上是對公民私人財產一種強制性的儲蓄,推出之時充滿爭議。但是由于實行幾十年來,確實緩解了不少新加坡人的住房問題,因而被看做是經過實踐證明的成功制度。
不過除了新加坡之外,當前世界上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國家并不多。所謂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國際上有專家把住房公積金制度定義為“公益信托”,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的教徒個人財產捐贈。指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個社會或社會公眾的一個顯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設立的信托。但是其強制性的特點,又似乎有異于公益信托。
1991年,住房困難問題尤為突出的上海市率先在內地試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被政府認為在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過渡期間,有效地提高了職工的住房支付能力。1999年,內地全面進入住房制度改革時期;同一年,國務院正式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全面推廣。2002年,條例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對公積金的監管以及違法使用公積金的懲罰措施進一部細化。
多年來,中國內地政府―直聲稱,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保障性。在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寫明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然而住房公積金使用率連續走低的事實,似乎又與推行這項制度的初衷相悖。
來自住建部的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末,全國累計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超過1.1億人,繳存總額達1.6萬億元,繳存余額9600億元,通過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累計幫助4700萬職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條件。
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超過2.06萬億元,同比增長27.5%;繳存余額超過1.2萬億元,新增余額增幅為26%。然而公積金使用率72.8%,同比降低1.78個百分點,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則只有53%,同比降低3.51%。眾多中西部內陸省市如河北省,全省住房公積金個貸使用率僅為35.51%。而這也是住建部至今為止最后一次公布這一百分比數據;今年,住建部提供的數據只顯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余額總計已達2.1萬億元人民幣。
上萬億資金躺在銀行里睡大覺,其擁有者――普通勞動者卻不僅拿不到一分利息,只能眼睜睜的看著通貨膨脹的發生,而不能自由的支配,改善現實生活。住房公積金的這一漏洞,還為腐敗提供了機會。有媒體統計,公開報道的挪用公積金案件,從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一直上升到2007年的17起,2008年的18起。涉案金額也從2003年的1.6億元,上升到2006年的10.8億元。
在這樣的背景下,近期有關住房公積金入市的消息,自然引發人們對于公積金產權所有人、收益分配、資金用途、投資風險以及監管能力的擔憂。甚至被指是政府變相從個人和企業獲得的巨額資金池,是對個人產權和收益權的損害。
另一方面,雖然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中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現行的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修改,重點強調提高資金使用率,更多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并加強監管。但是仍然有很多業內人士和專家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暴露的弊端,僅靠修修補補已無法獲得質的改變。現在應該考慮是否還需要保留。
沒有住房公積金可以有什么?
早在2007年,人民網就對此進行過一次網絡調查,結果顯示:在參與調查的1200人中,82.9%的人對現行公積金制度成效不滿意。47.6%的人認為應該取消住房公積金,代之以其他住房福利。其中,不少人傾向于以住房津貼代替公積金。
所謂住房津貼,是指政府對購房者和房屋租戶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或減稅。據悉,當前幾乎所有的歐洲國家以及美國、加拿大等國普遍實行住房津貼制度。這一制度最早出現在二戰后初期,當時歐美各國的住房政策普遍以補貼建房為主。上世紀70年代,歐美各國普遍面臨通貨膨脹壓力,住房價格持續走高,在人們的日常消費中占據的比例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各國先后開始對住房消費者實行補貼。
目前,歐洲大陸國家相對比較重視補貼租房,瑞典、德國和法國先后建立起了一套根據家庭成員數量及其收入狀況減免房租的方法,使得比較困難的家庭可以花比較少的租金住在比較好的公寓里。美國和英國則更多地使用補貼購房的方法,其主要措施是通過減稅來降低房價。
根據歐美各國財政支出顯示,住房補貼的數額是極其有限的,在整個公共開支中占據的比重很小,極少超過9%,上世紀80年代以來,多數國家都降到了3%以下。而與住房公積金相比,住房津貼的最大優勢在于個人有更大的自,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消費支出,不會出現公積金使用率低下的情況。
在上述網絡調查中,另有15.4%的人贊同成立專門的住房儲蓄銀行。這種在歐洲已經有百年歷史的住房儲蓄制度,最大的特點在于鼓勵公民個人自愿參與住房儲蓄投資,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德國的“建筑儲蓄銀行”項目,購房人可以在這種機構中針對特定的住房項目進行儲蓄,不僅可以得到適當的利息,而且有權以低于市場價的利息得到住房抵押貸款。在德國,約50%的住房融資來自于住房儲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