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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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關于對村“兩委”班子換屆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月底之前,我市將要先后組織村支部、村委會班子的換屆選舉。為此,辦事處黨委研究決定,近期對村“兩委”班子進行全面考察及民主推薦。現將考察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察對象及內容
(一)考察對象:村“兩委”班子及成員。
(二)考察內容:主要考察村“兩委”班子及成員本屆任職以來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情況。德,主要考察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和道德品質等方面的素質及表現。能,主要考察干部的政策理論水平、綜合決策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依法辦事能力和執行力等。績,主要考察干部完成工作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及取得的績效。廉,主要考察干部執行各級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是否廉潔自律等情況。同時,了解本村換屆風氣,是否存在操縱選舉的黑惡勢力等情況。發現和掌握農村優秀后備干部。
二、考察時間、人員安排
(一)考察時間:從7月6日開始至7月13日結束,其中:7月6日-10日,召開村書記會議,印發通知,并與村書記個別座談,征求各部門意見。7月11日-13日考察組分組到村,通過召開述職評議大會和個別座談進行考察推薦。時間安排如下:
(二)考察組成員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第一考察組成員:
第二考察組成員:
三、考察步驟及方法
1、召開述職評議和民主推薦會議。
參加述職評議和民主推薦會議的對象是:村“兩委”班子及成員、大學生“村官”、村主任助理、專職組長、全體黨員、全體村民代表。實到會人數不得少于應到會人數的80%。會議由考察組組長主持,主要議程有2項:一是村黨支部書記、主任代表村“兩委”就本屆工作進行集體述職,同時進行個人述職述廉并就嚴守換屆紀律作出公開承諾,村“兩委”其他班子成員就三年來的工作進行個人述職述廉并就嚴守換屆紀律作出公開承諾。大學生“村官”、村主任助理、專職組長進行書面述職述廉和承諾,不作大會發言。二是對現任“兩委”班子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對新一屆“兩委”班子成員人選進行民主推薦。推薦中一是村“兩委”班子成員一般實行交叉任職,即村委會干部與村黨支部干部一般相互兼任。二是干部職數,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屆村“兩委”班子人數。大學生“村官”不占職數。三是村“兩委”班子成員中必須推薦1名35歲左右的年輕干部,村委會委員中必須有1名女干部。要求推薦的干部公道正派、能力較強、樂于奉獻、敢于負責、團結實干;整個班子結構合理、綜合素質高。
推薦結果不當場公布。
2、個別座談。參加個別座談的人員范圍及對象是:村“兩委”班子全體成員、大學生“村官”、村主任助理、專職組長、黨員代表、村民代表、后備干部等。按照每個村民小組座談2-3人以上的標準,由考察組與村“兩委”確定10人以上人選,進行個別座談。座談的主要內容:一是聽取對現任“兩委”班子集體的總體評價,是否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二是聽取對現任“兩委”班子成員個人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評價,主要缺點和不足;三是聽取對新一屆領導班子調整配備的意見和建議。尤其是發現一批優秀本土企業家、退伍軍人、種養能手和經紀人、回鄉大學生作為村黨支部書記后備人選。個別座談實行專人記錄。
四、有關要求
(一)考察組人員要認真履行考察職責,堅持原則,嚴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全面、系統地搜集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不得泄露民主測評和推薦、座談情況。考察后,收取個人書面述職述廉報告和嚴守換屆紀律承諾,分村形成考察報告。考察情況匯總后,向黨委匯報。
【關鍵詞】基層法律服務;多元化;1+X模式
基層法律服務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創建于廣東、福建、遼寧等沿海地區農村的一些鄉鎮,是基于我國國情和社會需要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項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向廣大群眾和基層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在三十余年的發展演變中,基層法律服務經歷了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到逐漸萎縮的過程,隨著黨和國家對法治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廣大基層基層群眾的迫切需求,基層法律服務在服務主體和服務形式上需要多元化的發展趨勢來進一步完善,以更好地發揮作用。
一、服務主體的多元化:1+X模式
只要一提到基層法律服務,人們往往會馬上聯想到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從業人員,的確,其主要職責就是提供基層法律服務,但在我國,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從業人員外,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等廣為人知的法律服務組織和從業人員在基層法律服務中也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本文所說的基層法律服務主體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傳統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從業人員,“X”即是指廣大的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等法律服務組織,以下分別予以論述。
1.基層法律服務所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前身是鄉鎮法律服務所,雖然司法部曾在1987年和2000年兩次下發文件規范其名稱,但各地稱謂仍比較混亂,有叫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站的,有叫法律事務所、法律咨詢站的,其在業務上側重于提供相對專業的法律服務。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性質,在2000年以前,基層法律服務所大都與司法所“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合署辦公,2000年司法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將基層法律服務所界定為“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到2002年底,全國絕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現了與司法所的分離,基層法律服務所成為獨立的法律服務機構,相對于律師事務所被稱為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可稱之為面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準”社會中介組織。
2.基層司法所
基層司法所的設立晚于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所是20世紀90年代初期才設立的。司法所是設置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的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側重于調解糾紛,協調政府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更多地具有行政職能。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基層司法所在群眾心中的威望明顯超過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律師事務所,有時甚至會超過基層法庭。
3.律師事務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律師只能在一個律師事務所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按照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取得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不得侵害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4.法律援助機構
依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師應當依據《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國家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5.人民調解委員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服務形式的多元化:1+X模式
傳統的基層法律服務形式是基層法律從業人員在其工作單位為有法律需求的基層群眾提供服務,但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和我國廣大基層地區的實際情況要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必須采取各種形式主動為廣大基層群眾提供服務,將法律服務送到基層群眾的家門口,同時加強法制宣傳,切實提高基層群眾的法律知識和水平。本文所說的基層法律服務形式多元化的“1+X模式”中的“1”即是指傳統的基層法律從業人員在其工作單位為有法律需求的基層群眾提供服務,“X”即是指基層法律服務送上門,鼓勵法學專業學生參與,加強法制宣傳等多樣化的形式主動為基層群眾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1.加強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建設
第一,加強基層司法機構的建設。基層司法機構如基層法庭、司法所、公證機構等在基層生活中起到至關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在廣大基層應以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為單位(有的地方可以延伸到村委會和居委會),建立、健全基層法庭和司法所、公證機構等基層司法機構,以便強化其基層法律服務。第二,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人民調解委員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范下,調解民間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第三,加強基層法律從業機構建設。基層法律從業機構主要是指基層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鼓勵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積極與基層群眾聯系,一方面為基層群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維護權利提供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在進行基層法律服務的同時擴展其相關業務。
2.基層法律服務送上門
第一,法律知識送上門,提高基層群眾法律素質。基層群眾有廣泛的法律需求,卻很少有法律方面的相關知識,因此,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該積極采取發放法律書籍,舉辦普法講座等形式為廣大基層群眾提供法律知識。第二,調解疏導送上門,預防和化解基層群眾糾紛。基層生活看似普通,實則豐富所彩,其中的矛盾糾紛也多種多樣,最常見的如婚姻糾紛,拆遷糾紛,借款糾紛等,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很有可能破壞基層穩定的大局,因此,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該早發現早解決,將基層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第三,法律援助送上門,解決基層群眾實際困難。一大部分基層群眾因生活所迫無法聘請專業法律從業人員為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這時就需要黨和政府為其提供幫助,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應加大基層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力度,簡化援助申請手續,縮短申請審批時間,以便更好地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
3.鼓勵法學專業學生參與
法學專業學生,特別是高年級的法學專業學生,已經掌握了較多的法律知識,有強烈的參與社會實踐的想法,有強烈的運用法律知識的愿望。也就是說,他們具備了提供簡單法律服務的能力,并且具有參與基層法律服務的愿望。目前我國某些高校已經在基層設立了專門的法律服務中心,由法學專業學生為基層群眾提供相關法律咨詢與幫助。此外,積極鼓勵法學專業學生到基層地區就業,通過引入法學專業學生從業,還可提高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素質,推進基層法律服務隊伍的改革。需要注意的是,法學專業學生尚缺乏基層法律實務經驗,其參與基層法律服務還需要專業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組織和指導。
4.加強基層法制宣傳
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送法下基層、現場授課、針對性輔導、法律咨詢等形式,在繼續利用板報、墻報等基層傳統法制宣傳教育陣地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報刊、電視、廣播和網絡等現代化大眾傳媒的作用,就基層自治、政務公開、民主管理、契約化建設等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對基層群眾在基層生活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解答咨詢,提供法律意見。要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要結合基層“兩委”換屆選舉,宣講憲法和選舉法、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方針政策,增強基層干部和群眾的憲法觀念和法律意識,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健康有序發展。要引導、幫助基層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徑表達利益訴求,提高基層干部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層事務、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
此外,基層法律服務還可采取其他各種適合本地區的有效形式,這需要基層法律服務的提供主體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需求對象的特點和要求,積極探索,敢于創新,主動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好更及時的服務。
三、小結
基層法律服務在我國基層地區有著極為廣泛的需求,為基層群眾提供及時、專業的法律服務關系到我國廣大基層地區的穩定,但目前我國的基層法律服務還比較缺乏,無論是基層法律服務的主體還是形式都比較單一,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基層法律服務主體和服務形式,形成基層法律服務多元化的1+X模式,此外這種基層法律服務多元化的1+X模式還需建立一個長效機制來予以保障,可以把基層法律服務加入到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考核中,鼓勵基層政府積極作為,否則只能是曇花一現,無法實現廣大基層地區民主法治的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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