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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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已經就甲方的XXXXXXXXXXXXXXX項目簽訂了總承包合同。經過雙方的友好協商,在此,就總承包合同內的綠化工程的具體工作內容作出以下約定,雙方共同遵守之:
一. 工程項目內容及范圍:綠化、景觀,大門前綠化。
二. 工程圖紙設計:由甲方提供設計和設計深化圖紙以及施工圖紙。
三. 工程質量要求:合格。
四. 工程開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或收到甲方的正式圖紙之日開始。
五. 工期:總承包工程工期為xx個月。
六. 工程造價和結算:
1. 本工程的合同金額為可調價格,目前暫定人民幣XXXX(大寫)整;
2. 工程結算依據XX省最新頒布的園林預算定額上浮XX%公司給予乙方費率XX個點包括稅金,同時按照園林工程標準取費,定額人工按照XX省XX市最新頒布的定額人工金額取費,另外人工補差120元/工日;材料價格依據XX省XX市工程造價部門公布的當月信息價;材料無參考信息價的,由雙方依據市場價格自行確定。
七.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工程無預付款;
2. 在每月的25日之前,乙方將當月完成的工程量上報甲方;甲方在下個月的5日之前支付乙方相當于完成工程量的65%的工程進度款;
3. 工程完工后,經甲方驗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5%;
4. 工程質量保證金為雙方確定的審計價格的5%,在保修期(一年)滿后的第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八. 甲方負責的其他事項:
1. 甲方負責辦理土地征用、青苗補償等一切外圍政策性配套工作,保證乙方能夠按照正常的施工條件進行施工。如因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乙方的所有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 甲方負責施工現場的臨時水、電接入點。
九. 其他:
本補充協議中的內容與總承包合同內容有沖突時,以本補充協議為準,其他的參照總承包合同內容。
十. 協議生效:
在總承包合同生效的情況下,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以下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乙方(蓋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公司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日期:
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二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與乙方經充分協商,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位于 的集體所有石山荒地《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由于在乙方剛開始實施經營時即受到甲方部分群眾(以該承包土地其有使用權為由)的阻止,致使乙方被迫停止承包經營活動,嚴重影響和削弱了原承包合同乙方的有效使用期限,給乙方的經營帶來了較大的的困難。為了維護原承包合同的嚴肅性和充實原合同內容的完整性,確保乙方的權利和經濟不受損失,經甲乙雙方進一步協商,特簽訂以下補充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原合同的義務盡快解決群眾阻撓乙方經營活動的行為,以便乙方的承包經營活動能順利進行,維護原承包合同的嚴肅性。
二、乙方交納承包金第一期的期限延期到甲方完成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工作并經雙方書面確認后十天內交清,后各交納期期限均按阻撓擔誤的時間順延,總承包截止期同時相應順延。
三、今后甲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和本補充協議的義務,防止阻撓、刁難乙方經營活動或侵占乙方利益等行為的發生。如再發生類似上述等影響乙方經營使用和使乙方受經濟損失的行為,甲方首先按合同承擔全部責任,并以乙方經濟損失總額的伍拾倍賠償給乙方。除非乙方提出終止合同,否則,交納承包金期限及總承包截止期按本協議辦法順延,延長期限合法有效。
四、本補充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與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村委):(蓋章)
法人代表:
乙方: 地址: 年 日 月
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范文三
甲方廣州市交通運輸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廣州市煜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一、 20xx年6月1日甲乙雙方簽訂了三年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合同期從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止,合同履行至今,經甲方認真考核,認為乙方在承包物業管理期間能認真的履行承包合同條款,緊密配合甲方,積極完成的承包后勤工作,受到學校師生的好評;乙方在20xx年12月30日書面向甲方提出終止承包或者變更相應合同條款的請示,乙方提出終止承包或者變更相應合同條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 由于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乙方要補充員工(衛生工)低位的工資標準,乙方每年差額為23040元;
2、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20xx年企業提導線的文件精神,乙方要求按新企業工資指導11%增加員工工資,其(水電、物業維修)員工工資增加為43699.92元/年,以上兩項增加費用的稅金為6340.26元,共計增加金額(含稅金)73080.2元,乙方表示由于上述原因,在經營上出現了 經營危機,因此提出請甲方終止承包或者變更相應的合同條款;
二、 根據乙方的提議經雙方協商,甲方物業后勤管理部分仍然由乙方繼續承包管理;另外甲乙雙方達成以下的合同條款變更協議;
1、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參照廣州市新調整的員工工資標準的規定,增加乙方
(衛生工)的工資為33010.00元/年;
2、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參照廣州市新調整的企業工資指導線,低位線的文件增加乙方其他員工工資11%的標準,其增加工資為43699.92元/年;
3、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給予乙方上述兩項增加工資費用的支出形成的稅金為6340.29元/年(按9.5%的稅率計算);以上合同條款變更后費用增減相抵,甲方實際給予乙方增加承包費用為73080.21元,承包費用由原來的1225415.96元/年增加至1298496.17元/年(大寫:壹佰貳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陸元玖角貳分),月平均費用為108208.02元/月;
三、補充協議的有效期:
補充協議條款從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終止;
四、付款方式:
承包費用采用月轉賬或支票結算方式,甲方每月5號前支付承包管理費108008.00元給乙方,余額2496.24元在承包期最后一個月結算,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交相應費用的正式發票;
五、協議附件:
1、 本次補充協議在20xx年6月1號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書同時執行,補充協議主要調整乙方承包員工工資費用,承包項目及服務質量不變;
2、 補充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工程總承包合同
一、發包人對措施項目的一般要求
1.概述
1.1 定義和解釋
1.1.1下文中所用的措辭和用語與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具有相同的含義。
1.1.2為使招標和合同文件具有權威性和其文字上的簡練,須有相關文件與其配套對合同的約定進一步解釋,使整體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發包人對措施項目一般要求是為說明甲方對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綜合要求,以便總包在投標報價時和中標后在合同履約期內注意并遵照執行。
1.1.3所謂 :措施項目是指除實體項目以外,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按國家現行有關建筑工程規范、規程要求必須配套完成的工作內容所需的措施。
1.2擴大初步設計圖紙
1.2.1已在招標文件中附帶了2003年5月版擴大初步設計圖紙,其給出的工程介紹和工作內容的描述不應認為是全面和絕對準確的,本工程的實際情況應以有合同約束力的施工圖設計圖紙為準。甲方不承擔因擴大初步設計圖紙對任何數據或做法等初步的描述,而可能給任何他方帶來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1.2.2總包被認為,在甲方提供施工圖后,將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專用條款4.5),組織相關人員詳細閱讀構成本工程合同文件主要內容的基礎上,將充分研究施工圖圖紙,以掌握工程的全面內容,使工程進度、質量處于良好狀態。
1.3工程范圍的分工
關于工程內容范圍的分工:由總包自己完成的工程內容;以分包方式實施的工程內容;設備供應商制造、運輸、安裝過程。[下列分包和設備供應商的選擇采取三種方式:①總包負責擇優選擇,經甲方批準的分包;(當總包高于市場價格的報價,達到甲方不能接受的水平,甲方有權另行招標)②政府采購,經招標方式,擇優選擇的設備供應商;③甲、乙方聯合招標,擇優選擇的分包,由甲方聘請有資質的招標機構這個過程,這三種方式通稱分包。]
工程具體分包內容見專用條款中附件,本工程招標范圍一覽表。
2. 文件
2.1 合同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間應是相互說明和相互補充的。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如果合同文件之間出現歧義或相互矛盾,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包括有關的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工程規范和技術說明
(7)合同圖紙
(8)合同價格組成:實體項目費、合同價格組成匯總表和計日工清單等
2.2合同價格中的實體項目費
由于合同簽定時,施工圖正在設計中,無法確定合同價格,在此特殊情況下,乙方在商務標書中對編制工程報價有了相關承諾,因此以下合同價格通稱定額計價(或稱約定價格)
2.2.1定額計價的實體項目費已在合同專用條款第六條中提及,其格式已由甲方在本工程招標階段隨招標文件發給總包。實體項目費是組成定額計價的唯一的和全部的基礎載體。應當認為,總包的實體項目費是基于對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的全面、充分、正確的理解而編制的。盡管在合同協議書簽訂后,實體項目費中的各項工程量已不具備合同約束力,總包應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圖出圖后45天內,提供一份實體項目費的記價表,且總包應對其實體項目費中所有項目、工程量、單價或價格、費率的完整性和正確性負責。
2.2.2以上提到的定額計價的實體項目費包括兩大部分組成:①實體工程量;②基價(安裝工程為:基價+主材+設備費)
2.2.3合同條款中已對實體項目工程量計算規則作了說明。如果編制實體項目費過程中,所用的計算規則存在與合同條款所提及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不一致的地方,不管是否有特別說明,都應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以便使定額計價的實體項目費、變更的計量和計價三者的計算規則具有統一的口徑。
2.2.4不管總包的投標書中是否有特別說明,雙方約定的相對固定的定額計價應包括:
(1)實體項目費;
(2)價差;
(3)利潤(以人工費為基數);
(4)措施項目費;
A.技術措施項目費,按定額規定取費,其中有:腳手架、垂直運輸,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與機械等;
B.其他措施項目費:按定額規定取費,其中有:臨時設施、文明施工、工程保險、工程保修、趕工措施費、總包服務費、預算包干費(在合同具體約定)、其他費用;
(5)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計);
(6)稅金。
2.2.5本工程定額計價的實體項目費采用下列統一的計量單位:
(1)重量單位:噸(t)和公斤(Kg)(2)體積單位:立方米(m3)
(3)面積單位:平方米(m2)
(4)長度單位:米(m)
(5)計數單位:個/座/件/付
2.2.6準備和編制定額計價中的實體項目費的工程量;合同履約期內各類變更,應依據合同文件的約定進行計量和計價。總包進行的與本工程有關的所有計量和計價工作的費用完全由總包自己負責承擔。
2.3圖紙(對專用條款4.的補充)
2.3.1所有圖紙的尺寸者采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圖紙中所采用的比例僅供參考,不應用比例尺量取任何尺寸;
2.3.2盡管合同協議書簽訂后,定額計價組成實體項目費中的各項工程量是不具備合同約束力的,甲方在此提醒總包,在開始實施任何工作或訂購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之前,總包應按圖紙重新核實相關工作的工程量,如果發現任何差異,總包在相應調整自身安排的同時,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在本工程合同履約期內,協助甲方和監理工程師核對合同文件各個部分之間的差異可能給工程帶來任何損失或損害是總包的當然義務,總包如故意隱瞞或不及時向監理工程師通報此類較為明顯的差異,總包應自費負責糾正或消除此類差異給工程帶來的影響。
2.3.3不論是甲方免費提供的還是總包自費復印的圖紙,其知識產權都屬于甲方所有,總包不得將此圖紙于用于任何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經甲方同意,總包應在工程竣工交付后盡快將所有此類圖紙歸類整理和交還給甲方。
2.3.4總包有義務在拿到施工設計圖后14天內,將他認為圖紙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或不足以書面方式報監理工程師。總包可以在此書面報告中附上他關于彌補或修改此類缺陷、疏漏、不足的建議或方案,以及按此建議或方案實施對定額計價的造價的影響;如果總包遲于上述期限提出圖紙的缺陷、疏漏或不足,則他除必須按監理工程師批準或指示的變更實施外,將不會得到任何的補償。
2.4翻樣圖、大樣圖及設備管線綜合布置圖
2.4.1總包應根據合同要求或一般施工需要,進行制作翻樣圖、大樣圖、設備管線綜合布置圖的工作。總包的翻樣圖、大樣圖、設備管線綜合布置圖應都是完整和規范的,并應在相關工作前充裕的時間內,將此類圖紙和必要的輔助資料報給監理工程師備案。
2.4.2除非總包的翻樣圖、大樣圖、設備管線綜合布置圖錯誤或遺漏是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遺漏,總包應對自己繪制的翻樣圖、大樣圖、設備管線綜合布置圖的正確性負責。
2.4.3總包應負責安排約定的分包人(包括設備供應商),繪制和報批必要的翻樣圖和大樣圖。為保證總包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間的交圈,總包應繪制設備管線綜合布置圖,用于各工序的交圈、配合、協調工作。開始前充裕的時間內,將其報監理工程師備案,以保證工程施工的有序和完整。
2.4.4總包有責任檢查由自己繪制的翻樣圖、大樣圖與甲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和文件有關預留洞和預埋件的一致性,一旦這兩類圖紙或文件中發現任何不一致,總包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告,通過監理工程師給設計人請求澄清。總包應注意這兩類圖紙和文件中要求的預留洞和預埋件嚴格性、準確性、不可遺漏性等,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嚴格檢查落實,甲方不會為今后重新補做任何被總包遺漏的預留洞和預埋件等支付額外的費用。
2.4.5翻樣圖、大樣圖、設備管線綜合布置圖不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它們的作用僅限于方便總包自身的施工組織和保證竣工工程的完整性。交監理工程師的備案是為了技術抽查和防止工程造價發生顯著變化。當出現與合同文件要求的有限差異是允許的和可以接受的,但監理工程師對此類有限差異接受,不應被理解為:
(1)解除總包在任何節點詳圖和尺寸方面的出錯的責任;
(2)解除總包對各工序、各分包做交圈(例如:天棚吊頂內各大系統管線的排列和空間的分配)配合和協調的責任。
2.4.6繪制和報批翻樣圖、大樣圖、設備管線布置配合圖以及必要的補充和輔助資料所發生的費用由總包承擔。
2.4.7對于合同圖紙中的常識性錯誤的識別應屬總包的責任,并報監理工程師和設計人核準后實施;對于合同圖紙中的非常識性錯誤,一經總包提出,經監理工程師和設計人核準后,甲方將視情況給總包一定的獎勵。
2.5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等
2.5.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需提前遞交的約定,總包應在工程竣工前將合同文件和各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所有保修書、試驗檢測證書和廠家使用說明等遞交給監理工程師。各分包人的此類文件統一經由總包遞交。
2.5.2此類文件應以分類裝訂形成維修手冊的方式遞交,其格式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
2.5.3允許總包所遞交的維修手冊中包含非合同約定的語言文字資料,但總包必須自費將此類資料準確地譯成合同文件約定的語言文字并附在相應的資料后面,以便甲方參考。
2.6竣工圖和竣工資料
2.6.1在工程施工階段,總包應完整保存有關設計變更、過程質量控制、工序驗收、階段質量核驗、材料試驗、材質證明、產品合格證、施工日志等準確的質量記錄,記錄的內容和格式應滿足國家和**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的有關規定;除監理工程師在檢查審批后自留的任何復印件外,此類資料應以至少兩套復印件的形式,由總包隨工程進度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和檔案管理部門規定逐步歸類整理并存放在現場辦公室,以供政府質量監督部門、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等隨時查閱;此類資料構成工程竣工資料的主要部分,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要求,此類資料應在工程竣工前按規定裝訂成冊并提交給監理工程師。
2.6.2竣工圖應基于合同圖紙、變更指令、經審批的翻樣圖、大樣圖和設備管線布置配合圖以及過程質量記錄等進行準備和制作;此類圖應以檔案部門的規定格式進行準備和遞交。
2.6.3各分包人(如果有)和其他承包人將被要求制作自己的竣工圖和整理自己的竣工資料;甲方將要求各分包人的竣工資料隨工程進度逐步提交給總包,由總包統一分類整理。
2.6.4工程竣工交驗資料的準備完全是總包的責任;總包應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嚴格依照政府相關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文件的要求,認真做好質量保證、材料的進貨檢驗、分部分項工程的隱預檢等與質量記錄和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相關的工作。
3.措施項目
3.1合同條款及附件
合同條款采用了建設部推薦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由承包人自備的合同通用條款和雙方約定的合同專用條款,包括附件,總目錄如下。作為總包閱讀合同條款的提醒,如果條款后面帶有諸如修改和/或補充之類的備注,這類備注說明合同專用條款已對通用條款的對應條款做了修改和/或補充。
合同文件的目錄
詞語定義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語言文字
圖紙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工程師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項目經理
發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進度計劃
開工及延期開工
暫停施工
工期延誤
工程竣工
質量與檢驗
工程質量
檢查和返工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重新檢驗
工程試車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與檢查
安全防護
事故處理
合同價款與支付
合同價款及調整
工程預付款
工程量的確認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材料設備供應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工程變更
工程設計變更
其他變更
確定變更價款
竣工驗收與結算
竣工驗收
竣工結算
質量保修
違約、索賠和爭議
違約
索賠
爭議
其他
工程分包
不可抗力
保險
擔保
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合同解除
合同生效與終止
合同份數
補充條款
3.2措施項目的計價
3.2.1所謂措施項目費是指除實體項目費以外,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按國家現行有關建筑工程規范、規程要求必須配套完成的工作內容所需的措施性費用。除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外,結算不得調整。
編制總造價時,技術措施項目費執行《**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消耗量標準;其它措施項目費執行《**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上限費用標準。編制投標報價時,措施項目費由總包按市場運行規律自行計算。總包沒有計算或少計費用,視為此費用已包括在其它費用內,額外的費用除招標文件或合同約定外,不予支付。
3.2.2除非本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凡列入措施項目費的所有項目及其計價完全是總包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都不會允許對最終的報價進行任何調整。
3.3相對固定總價合同
本合同為相對固定總價合同,除非本合同文件中另有約定,其應理解為構成合同價格基礎的實體項目費匯總表中,所開列的各項目工程量(盡管不具備合同約束力)、單價或價格、費率、不因如下因素而調整:
①總包在編制實體項目費時,對合同文件、合同圖紙的任何錯誤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錯誤或失誤;
②人工、材料、機械、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費用、費率等價格要素的波動;(政府對價格的調控除外)
③任何外匯與人民幣匯率的變化;
④本合同履約期內有關工作條件、工作時間或人工工資標準和其它與工程雇傭勞動力相關的稅費、工程設備、施工設備價格或費用的變化或貨幣的貶升值;(政府對價格的調控除外)
⑤設計變更引起的建安單項變更金額在人民幣三千元(含)以內;
3.4清關和關稅
3.4.1如本工程有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需要總包進口時,總包應在報價中考慮所有進口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報關、內陸運輸和臨時倉儲等必要的安排和所需的費用和時間,還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的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符合有關政府機構要求的進口物品清單和包裝要求清單。
3.4.2如果需總包辦理以上內容,則為完成本合同所需材料和工程設備等關稅的支付完全由總包負責。
3.5政府稅收
總包被認為已在他的合同價格中包括了與本合同相關的所有稅費,包括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等等。
3.6政府收費
總包被認為在它的合同價格中已包括了有關各種政府收費等,如渣土消納、污水排放等。(已在報價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記取)
3.7工程險
3.7.1通用合同條款第40.1條約定,甲方針對工程險的投保金額應是已實施的工程的全部價值,包括所有各設備供應商和其它分包的工作、所有尚未永久就位但已運到、存放在現場或現場附近的材料、物品和工程設備、在保險單中應有一個在所投保工程價值基礎上增加10%的條款,以保證一旦失險,甲方能克服通貨膨脹等因素影響而獲得足夠的財力用于恢復重建的保險賠償總金額的情況下得到清理,還要在投保金額中考慮廢棄物的清運、損壞工程的拆運、對未損壞的工程進行支付或保護的費用。
3.7.2該保險以甲方的名義,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的生命及財產辦理保險,支付其費用。
3.8承包人的責任險
3.8.1受合同通用條款第40.4條的制約,總包應辦理并保持一份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害的賠償保險單,用于為本工程而雇傭的所有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人身傷害賠償,包括在工程現場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也包括在其他任何地方進行與本工程實施相關聯業務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此類保險的保險單應以總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
3.14.3總包應在他的合同價格中考慮必要的加班費用,以保證工程能在不遲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約定,在整個合同履約期內,總包不得以加班為由,提出任何有關費用的索賠。
3.14.4總包對工作時間的安排、工作條件的設置、雇傭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勞動工資待遇等,必須遵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總包雇傭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任何費用支付都由總包負責。
3.14.5總包被認為已在他的合同價格中充分考慮了因甲方要求的工期所必須的加班而造成的無法避免的施工擾民的補償費用和總包采取的合同措施的費用;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總包處理和協調好本工程的周邊關系,但總包應保證甲方不會遭受任何與施工擾民或民擾有關費用和工期的索賠。
3.15貨幣
3.15.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約定,受本合同制約的計價和支付的貨幣都采用人民幣。
3.15.2甲方批準的進口材料或工程設備所需的外匯由甲方代為支付,監理工程師將按實際發生日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從總包根據合同應得或將得的相應項目的金額中扣除。總包的匯率風險已被認為在其報價中作了合同的考慮。
3.16對現場條件的認可
3.16.1總包應在遞交他的投標書前對本工程的現場進行充分的勘察,并在報價中對現場位置、現存建筑和設計的狀況、毗鄰的財產和周邊設施的狀況、現場行進通道、倉儲和臨時用地、現場材料裝卸等對工程施工的影響作充分的考慮。
3.16.2不管合同專用條款第25條對工程量計算規則如何規定,總包應當充分了解和掌握現場的總體地貌和地質條件并通過周邊工程建設經歷的調查和了解,對土方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處地質異常和地下障礙物的情況進行充分的評估和考慮。
3.16.3甲方已委托專業機構對現場進行了地下水和地質勘察,本工程招標階段已隨招標文件發給了投標方一份本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一份水文地質勘察報告(2003/4版)的副本。
3.16.4只有當甲方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與現場實際存在性的和總包無法合理預見的巨大差異,并給總包的施工組織帶來了非人力可抗拒的和可以證明的明顯損失或損害時,甲方才會考慮為其提供的地質勘察資料和適用性承擔部分責任,并對總包此類明顯的損失或損害給予適當的分擔。
3.16.5除非另有約定,總包應對他進場開工時的現場條件與投標截止日期以前的現場條件的可能變化做充分的調研和考慮。尤其是總包進場前已掌握本工程擴大初步設計圖對樁基施工前,應進行試樁的要求,因此總承包人應有所考慮,在現場何位置開展這方面的工作,而不影響其它準備工作的開展。
3.16.6如果現場用于臨設或倉儲的用地不能滿足總包就本工程組織施工的要求,尤其是在主體工程竣工交付前,特別為滿足室外工程要求而實際需要時,總包可以考慮場外租地;總包合理租地費用應在其投標書中作充分的考慮。只要此類場外租地是合理地,甲方將協助總包辦理必要的租地手續,但總包應保證甲方免于任何與總包使用此類租地相關的索賠、損失或損害。除此而外,總包不得非法使用任何現場邊界以外的土地,非法侵用或侵占的后果完全由總包負責。
3.16.7再次提醒總包,總包應在開工時,對現場毗鄰的道路、市場設施和建筑物進行檢查,并對現有的損壞或缺陷做必要的文字、照片和圖示記錄并將一份完整的此類記錄及時遞交給監理工程師;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總包應對現存的各種損壞或缺陷做定期檢查和記錄,以便在一旦出現沉降或破壞時,能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減少損失。
3.17工人的勞保、衛生和安全
總包須在整個履約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工人勞動保護、身心健康、預防傳染病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等等,并保障甲方免于因總包不能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等可能給甲方帶來的任何處罰、索賠、損失和損害等。
3.18暫估項目(依據施工圖編制造價時,將會出現此類問題)
3.18.1合同文件中包括了一些暫估項目,暫估項目用于那些已明確需納入永久工程的工作、材料、物品或工程設備,但因具體工作項目或品牌暫無法確定;或具體工作內容已明確但因需采用特殊工藝等價格無法確定的工作;或品牌已確定但可靠價格信息或類似原因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設備;或需政府采購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設備等。
3.18.2僅涉及材料或工程設備供應的暫估項目的暫估價應理解為相應指定供應的合同價格,包括了運送到現場的所有費用和適用稅金和政府收費等。涉及材料設備的供應和安裝暫估價應理解為為相應指定分包的合同價格,包括相關的適用稅金和政府收費等。
3.18.3合同文件中出的所有暫估價都是甲方經過充分和廣泛的市場調研的咨詢以及在充分考慮本工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給出的估價;總包只允許對與某種工作或工程對應的暫估價考慮與其自身的總包管理、配合相關的費用和相應的法定費用和稅金。
總包對任何暫估項目應保證將其正常的保管、安裝就位所需二次搬運、腳手架和人工費,納入對應暫估項目總包服務費中,總包無須再考慮任何額外費用。
3.18.4總包自己應就暫估價進行調研、咨詢和評估,如果總包認為甲方給出的任何暫估價與實際可能發生的價格有較大差距,且因此將影響總包的費用支出等方面的權益,總包可在考慮報價競爭性前提下,按自己的評估結果考慮其各項費用,而不簡單地以相應暫估價的金額為基數,以取百分比的形式組成報價。
3.18.5總包給出的暫估項目的總包方面的費用都是固定的和不可調整的。經監理工程師確認批準的暫估項目的實際發生價與暫估本身的價格之差的調整將在確定相應暫估項目對應的指定分包或/和指定供應合同價格時實現。
3.18.6監理工程師對暫估項目實際發生價的確定和批準將依照下列程序或原則:
甲方與總包按
3.19暫定金額
待定項目是指可能為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但工程招標階段尚未有準確定論的工作或項目;暫定金額為待定項目設立,此類金額應理解為是本工程設立的類于財務上通常設計的備用金,是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要發生的費用,是否最終發生將取決于工程是否絕對需要。
4.分包人、供應商(這里主要指政府采購的中標人,簡稱中標人)
4.1中標人
4.1.1中標分包的一般規定參見合同條款第38條。
4.1.2在簽定總包協議書時,將另有一張明細表,其將表明總包將被要求與一些中標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名單,作為專用條款的補充規定。
4.1.3由甲方負責招標被授予中標供應合同的供應商在與總包簽訂中標供應合同前,須與甲方簽訂一份甲方和中標供應商之間有關中標項目的原則協議或承諾書。
該協議或承諾書將至少包括中標供應商合同價格及承包范圍;中標供應商的權利和責任;中標供應商的違約責任和甲方的連帶責任;對供應商支付的方式;中標供應商和總包簽訂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總包對中標供應商的予以否決的條件;供應商的保修責任等。在任何情況下,甲方將及時向總包提供的上述協議或承諾書的副本,該副本將成為簽訂相應指定供應合同的主要依據。
4.1.4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中標供應商的貨款將通過總包核定后,報監理工程師,在獲得有效的批準后,由甲方直接向中標供應商支付。
4.1.5甲方有權為完善功能,對上述分包工程進行調整、再分包和合并,總包必須遵照甲方指示,且無權向甲方提出額外費用和工期延長等索賠要求。
4.2與大市政設施有關的分包
4.2.1本合同文件下的工程所涉及的上下水、煤氣、電力和電訊等需與市政總管作永久連接的工作內容可在相關專業圖紙中檢索或由一個足夠經驗的承包人可合理預測到。這些連接的具體工作將由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專業分包完成,其費用將甲方直接支付。但總包應與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的專業分包協調、配合,使其有最終連接工作的必備條件,以確保最終連接工作能按計劃和高質量地完成,保證工程的順利竣工。
4.2.2總包應為有關市政管理部門的專業分包施工免費提供必要的水、電接口,包括可能的測試工作和受總包控制的臨時工作場所的支持。
4.2.3總包負責對市政永久連接接頭的施工后至竣工前,以及保修期內的損壞進行修補或修繕,并達到監理工程師的滿意。
4.3對各分包人的控制和管理
4.3.1總包對整個工程編制總進度計劃時,應結合分包合同文件約定對其工作的要求,將他們的施工計劃合理和恰當地納入到施工總進度中,以確保分包工程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4.3.2總包須控制分包的進度計劃和滿足他們對施工條件的要求。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書面指示,總包在將相應工作面移交分包人后,應保證他們的專業施工區域沒有任何干擾,直至分包人合格地完成其承包的工程項目將工作面移交給總包。總包應就分包的移交提出管理措施,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
4.4總包對分包人、供應商的責任
4.4.1除非合同文件其它部分另有約定,總包須對本合同下的整個工程負責,包括:供應商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設備的保護和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進行成品保護。(屬政府采購的項目,甲方將按本文件4.1.3款明確供應商的承包范圍和總包服務范圍)
4.4.2所有由監理工程師對總包的指示,只要涉及各分包人的工作或工程,總包需及時轉發給相應的各分包人,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示能及時得到落實。
4.4.3施工現場總平面的管理是總包的責任和義務;總包應負責現場所有垃圾的日常清運工作,包括督促各分包人和供應商的施工垃圾的處理;總包應建立和指定若干方便運輸的垃圾堆放處,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保證總包(聯合體內分包人)、中標分包人和中標供應商都能遵照執行,以確保現場始終處于整潔狀態;總包制定的管理辦法須經過監理工程師的審批。
4.4.4總包還應配合所有中標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設備安排足夠使用期限和面積的臨時倉儲用地和用房;如果中標分包人的材料、物品和設備是根據批準的進度計劃進場的,而總包因有困難不能為這類材料、物品或設備的倉儲安排足夠的空間時,總包應及時通報監理工程師后,
5.3.4在工程開工前,甲方應將一份除商務條款以外的明確甲方和監理工程師職權的監理委托合同復印件發給總包;一般情況下,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應是互補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約定,在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出現矛盾不一致時,以甲方代表的決定為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最終決定。
5.4政府機構、甲方和監理工程師進入現場檢查
5.4.1有關政府部門或管理部門、甲方和監理工程師以及他們授權的代表應有權在任何時間進入工程現場、為本工程做任何準備工作的車間以及其他場所進行視察、檢查或監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車間或其它場所進行準備,總包應在相應的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以恰當的條款保證上述進入視察、檢查或監督的權力。
5.4.2總包應為有關政府部門或管理部門、甲方和監理工程師以及他們授權的代表進行現場檢查時提供安全和順暢的通道,包括專門的照明、梯子、平臺、腳手架、坡道等,只要這些設施對進行檢查是必須的或監理工程師要求的。
5.4.3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總包還應準備好檢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檢查工具、儀器等。
5.5總包的項目管理和組織
5.5.1總包的項目經理有關條款參見合同通用條款第7條。
5.5.2總包應在工程現場設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稱職的具有崗位證書的人員,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書面許可,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總包在投標書中所提出的項目組織機構和主要崗位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承諾按時到位。
5.5.3總包設立的項目組織機構只能從監理工程師處接收任何指示,總包應確保他的組織機構能將監理工程師的所有指示有效貫徹到工程實施過程中,包括貫徹給各分包人和供應商。
5.5.4總包應建立并持續和有效的項目組織、計劃、協調和監督的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這類管理制度應滿足合同文件、ISO9000保證體系的要求,同時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5.5.5總包委派到工程現場的技術管理人員的數量應滿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總包應為每個主要崗位指派稱職和具有相應上崗資質證書的技術管理人員,這些人員的指派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他們在現場工作的期間應根據他們各自的崗位職責和職能的需要區別確定,前提是必須滿足工程實施的需要和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準;總包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合同或商務負責人、現場經理、質量員或質量工程師、安全員或安全工程師等主要工作崗位人員應相對的穩定,未經監理工程師書面許可,不得更換或擅離現場。
5.5.6如果監理工程師有足夠的理由認為總包的某個或某些崗位人員不稱職或不能滿足工程需要時,在接到監理工程師的有關書面通知后,總包應在7天內選派稱職的人員進入現場,并將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稱職的人員撤出現場。重新選派的人員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準。總包應同時保證被更換的總包人員不得再從事任何與本工程有關的工作。
5.6安全生產
5.6.1總包應在整個合同履約期內,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規定。
5.6.2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總包應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欄隨時設立和維護,并在有關工作完成或竣工交付后撤除。
在現場入口的顯著位置設**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文明標志,內容包括現場施工總平面圖、總平面管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質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規章制度和主要參建單位名稱和工程概況等說明;
為確保工程安全施工須設立的足夠的標志、宣傳畫、標語、指示牌、警告牌,以及火警、匪警和急救電話提示牌等;
四口五臨邊的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護身欄桿、腳手架、洞口蓋板和加筋、豎井防護欄桿、防護棚、防護網、坡道等;
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安全網、絕緣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衣等安全生產用品;
所有機械設備包括各類電動工具的安全保護、接地裝置和操作說明;
裝備良好的臨時急救站和配備稱職的醫護人員;
主要作業場所和臨時安全疏散通道應設置全天候36伏安全照明和設立必要的警示牌等以防止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
現場配備足夠數量的合格手提滅火器;
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有良好的消防設備和相應的使用管理制度;
對涉及明火施工的工序應制定諸如用火證等的管理制度。
5.6.3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總包應委派一名具有合法上崗資質和有足夠經驗的安全員或安全工程師,并為其配備足夠的助手常駐現場,該安全員或安全工程師應負責組織、召集、主持每周至少一次的所有在現場工作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例會,每天至少對現場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并作好記錄,負責安全技術交底和技術方案的安全把關,負責制定或審核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并監督落實,負責安全資料的整理和管理,確保所有的安全設施都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
5.6.4所有腳手架、塔吊、提升架、外用電梯、電焊機、砂漿和混凝土攪拌機、鋼筋成型等專業技術工人、機械設備操作人、信號指揮工等特殊工作崗位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技術熟練、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程操作證或臨時操作證的人員;所有工人在進場作業前必須嚴格進行三級教育,考核并頒發上崗證;總包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隨時向監理工程師出示這類證件;監理工程師有權將不具備這類證件的專業工人或其他工人請出現場;總包應保證甲方免于任何因總包違章使用工人而可能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5.6.5總包應對所有提升架、外用電梯和塔吊等垂直和高空水平出入口安全圍護,包括卸料平臺門的安全開關、警示鈴和警示燈,卸料平臺的護身欄桿,腳手架和安全網等等;所有機械設備應有安全操作防護罩和詳細的安全操作要點宣傳牌等。
5.6.6總包應對所有用于提升的掛鉤、掛環、鋼絲繩、鐵扁擔等進行定期檢測、檢查和標定: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任何此類設施已經損壞或有使用不當之處,總包應立即以合格的產品進行更換;所有垂直和水平運輸機械的搭設、頂升、使用和拆除必須嚴格依照政府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條例等要求。
5.6.7總包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條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產應急措施和程序,保證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護好現場,搶救傷員,保證施工生產的正常進行,防止損失擴大,并立即向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報告和以事故報告的形式向有關政府部門或管理部門報告。
5.6.8總包制定或準備的任何用于本工程現場安全生產的手段、措施、方法和程序等應報監理工程師審核;監理工程師的此類審核不解除或減輕總包受合同規定的任何責任;特別提醒總包注意,總包還應為那些不便于人員進出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區域設立緊急情況下逃生的疏散通道。
5.7現場保衛
5.7.1總包應為現場提供24小時的保安保衛現場,配備足夠的保安人員和保安設備,防止未經批準的任何人進入現場,控制人員、材料和設備等的進出場,防止現場材料、設備或其他任何物品的被盜,禁止任何現場內的打架斗毆事件等。
5.7.2總包的保安人員應是訓練有素的專業保安人員,允許總包直接雇傭專業保安公司負責現場保安和保衛;保安保衛制度除現場出入大門控制外,還應規定不規律的在全現場和現場周邊的保安巡邏。
5.7.3總包應制定并實施嚴格的現場出入制度;車輛的出入須有出入審批制度,并有指定的專人負責管理;人員進出現場應有出入證,應包括工程名稱、證號,持有人姓名、性別、職務、所屬公司和持有人照片等內容;出入證應加蓋印章和做塑封,防止偽造;總包應為與本工程有關的各方人員,包括工人,準備每人兩張出入證,其中一張做空白備用。
5.8參觀現場
總包應確保任何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參觀人員進入現場;總包應準備足夠數量的專門用于參觀人員的安全帽并帶明顯標志,總包同時應準備一個參觀人員登記簿用于記錄所有參觀現場人員的姓名、參觀目的和參觀時間等內容;總包應確保每個參觀現場的人員佩帶安全帽,確保所有經甲方和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參觀人員的人身安全。
5.9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5.9.1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須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等。
5.9.2本工程施工現場應按照**市建設局創建文明安全工地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包括有關設施的設置、辦法的制定與實施以及資料的準備等。
5.9.3特別提醒總包,不管合同文件中是否另有約定,總包應遵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的規定,在任何臨時和永久性工程中不得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對人體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時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雖未明令禁止但會給使用人帶來不適感覺或味覺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劑,如有害氣體的混凝土外加劑等;總包要在項目質量保證計劃中明確防止誤用的保證措施;總包違背此項約定的責任和任何后果由總包完全負責。
5.9.4總包應為防止進出場車輛的遺灑和輪胎夾帶物等污染周邊的公
5.19.2施工日志和周進度報表的內容應至少包括每日在現場工作的技術管理人員數量、各工程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數量、后勤人員數量,包括各分包人的人員數量;還應包括所使用的各種主要機械設備和車輛的型號、數量和臺班,工作的區段,工程進度情況,天氣情況記錄,諸如停工、事故等特別事項說明;此外,應附上每日進場材料、物品或設備的分類匯總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進度計劃等。
5.19.3各專業分包都應有與對總包要求相同的施工日志,以便監理工程師及總包檢查。
5.19.4周進度報表應如實填寫,由總包授權代表簽名,并報監理工程師的指定代表簽名確認后再分發業主及有關部門。
5.19.5除周進度報表外,在整個合同履約期間,總包每月應呈交給監理工程師兩套工程進度照片,照片應印制成四寸彩色照片,并在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攝,每張照片都應標上相應的拍攝日期和簡要文字說明;要求每月呈交的每套照片10~25張,其中至少有兩張是分別從兩個不同的固定位置拍攝工程的全貌,須能體現出本工程進度特點。
5.19.6進度照片的版權屬于甲方;未經監理工程師許可,總包不得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此類照片,此類照片的底片應隨每月進度照片一道呈交給監理工程師。
5.20定位放線
5.20.1定位放線參見合同條款第8.1(6)款。
5.20.2總包應在工程現場派駐一名具有相應資格證書和足夠工程經驗的測量工程師,并配備相應的助手和完備的測量儀器;儀器應處于合格狀態并報監理工程師備案;總包的測量工程師或測量員委派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審批。
5.20.3總包的測量工程師應負責工程所有定位、放線、和相關的校核和檢查工作,保證工程的各部位的水平和垂直位置符合合同圖紙的要求。
5.20.4在正式施工前,編制施工測量方案并報監理工程師審批,方案中明確的所有定位點和水準點的位置應報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總包在拆除任何水準點之前,應首先獲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5.20.5總包應負責保護和維護所有的水準點,如果任何水準點發生移位或破壞,總包應自費立即和準確地進行恢復。
5.20.6所有分包人的基準定位線、主要軸線和其它定位點都應由總包負責。
5.20.7如果監理工程師因工程目的,在任何時間向總包提出要求,總包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所需的測量儀器和必要的勞務配合。
5.21依照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
5.21.1質量保證體系參見投標須知第6.1條。
5.21.2總包在編制質量保證計劃或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全面依照ISO9000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對材料的質量進行控制,包括材料的檢驗和試驗、物品和設備的進出場、過程控制、分包人的供應商的選擇、不合格品的控制、機械設備和儀器的保養、各種質量記錄等方面。
5.21.3如果總包有環境保護方針或政策,并有相應的符合ISO14000標準的環保體系,總包應將有關的項目環保策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
5.22現場使用權限于本工程目的
5.22.1總包對本工程現場的使用僅限于本工程的各種目的,不允許總包將現場用于非本合同或與本合同不相關的工作。
5.22.2除為場外工程施工外,總包的工作空間僅限于現場規劃紅線或臨時邊界線范圍內;總包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周邊毗鄰地區和分
所有臨時照明設施,包括36伏變壓器、燈具、電線以及足夠用于維護的備用件和零配件;
對甲方、監理工程師及總包等所有現場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臨水、臨電供應;
臨水和臨電系統應保證每天24小時都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以確保因工序和進度計劃要求的加班工作的需要,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下水系統還應包括必要的臨時落水管、排水井、集水井、水泵等,保證在整個施工期間,現場范圍內不會有積水,包括屋面、地表面、基坑等。
6.3.5在工程竣工前,主要永久設備和系統的試車需要正式電力,總包有義務協助甲方確保正式電力的供應;特別是,總包應與供電局協調,在供電局要求的時間前,完成正式配電室的安裝并使其具備永久連接的條件,且總包應為供電局做永久連接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合理的設施和輔助工作,將其提前移交給供電局做永久連接不能理解為是甲方的對該電氣工程的接收。
6.3.6申請做永久連接是甲方的責任,甲方將負責所有的費用;總包應在工程進行到需要供電局做永久連接時,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
6.3.7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所有的水電費都由總包支付,包括試車所耗費的永久電力的費用。
6.3.8總包的現場臨時排水和排污等下水系統應滿足有關市政管理部門的排放標準,包括對排放前需經過場內沉淀處理以及臨時廁所需有符合分級標準的化糞池的要求。
6.3.9總包應當清楚,甲方即將就本工程的電費問題與**市供電局簽訂了協議。甲方將裝表計量,其費用由總包直接向**市供電局支付本工程竣工交付前實際的用電費用,相應的費用將從總包所報的相對固定的工程造價中的臨時水電費用中支付。
6.4施工機械和工器具
6.4.1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總包應負責為整個工程的實施提供所有必要的大型垂直運輸機械,包括各類塔吊、起重機、提升架、外用電梯等;
6.4.2土方平整、開挖和運輸機械、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和泵送機械、打樁機械和降水機械等(如果有)將被認為作為專項機械已在組成相應項目的單價時考慮了相關費用,且已包括在約定的合同價格中。
6.4.3總包應根據合同文件下的具體工程情況,在投標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對這類機械的型號、種類、使用時間等進行了合理的計劃;總包應基于上述計劃,全面考慮了這些機械和工器具的租賃或折舊、運行、維修保養、進出場、組裝、就位、頂升、拆除和諸如設備基礎等臨時輔助設施等所涉及的所有人工、材料和機械費用及稅務部門收費等。
6.4.4所有機械和工器具定期保養、校試和維護,以保證它們處于良好和安全工作狀態;保養、校核和維護工作盡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時間進行;總包同時應為上述機械和工器具準備足夠的備件,以確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間斷地進行。
6.4.5總包設在現場的相對固定的垂直和水平運輸機械是供整個工程使用的,甲方、監理工程師、各分包人都應有權利在不妨礙總包優先使用的前提下免費使用這類機械。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將要求總包準備一個各方使用這類機械的時間表,經監理工程師審批的上述時間表將對各方使用這類機械構成合同約束力。
6.4.6除上述規定外,總包在現場的其他機械和工器具應免費提供給甲方和監理工程師使用。并應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以適當有償的方式或免費提供各分包人使用。
6.5交通和施工車輛
總包應為他的工作人員和施工工人考慮必要的交通車輛;總包還應為施工現場的生產性運輸考慮必要的機動車輛。
總包負責為這類車輛的合法上路申請必要的許可證,考慮相關的保險、人工等費用。
6.6臨時消防
6.6.1總包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要求,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臨時工程提供必要的臨時消防和緊急疏散設施,包括提供臨時消火栓、滅火器、水龍帶、滅火桶、滅火鏟、滅火斧、消防水管、閥門、檢查井、臨時消防水箱、泵房和緊隨工作面的臨時疏散樓梯。
6.6.2總包的臨時消防系統和配置應經過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審批和驗收;總包還應自費獲得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臨時消防證書。
6.6.3所有的臨時消防設備屬于總包所有,總包應在工程實際竣工時和永久消防系統投入使用后從現場拆除。
6.6.4總包應制定并實施嚴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現場儲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時及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時應實行嚴格的用火證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和設施,成立由項目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臨時消防小組,宣傳消防基本知識,并進行消防器材基本操作培訓;消防管理制度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消防管理部門的要求。
6.7現場圍墻和圍護
6.7.1總包應為工程現場提供和維護符合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規定的臨時圍墻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現場圍墻和大門應符合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材料建成,按最高標準進行日常維護,并根據工程進度需要,及時進行必要的改造。
6.7.2由總包提供的臨時圍墻、圍護和大門屬于總包的財產,應在實際竣工時拆除并恢復地面原狀。現場現有的臨時圍墻屬于其他承包人搭設的,除非總包與其他承包人達成予以保留的協議,該圍墻將在總包進場時由其他承包人拆除。
6.7.3圍墻表面應進行抹灰處理并刷上至少兩遍防水涂料或油漆,圍墻表面處理的顏色、圖案和標語應經過監理工程師的審批;一般情況下,允許總包使用總包企業識別標識。
6.7.4圍墻和大門的表面應定期的修補和重新刷漆,并應保證所有的亂涂亂畫或招貼廣告隨時被清理。
6.7.5應為臨時圍墻和出入大門考慮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統要滿足現場安全保衛和美觀的要求。
6.8總包的現場辦公室、倉庫和臨時車間等
6.8.1總包應在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位置搭設、維護用于總包自身及各分包人的現場臨時辦公室、工具房、材料倉庫和臨時車間等,所有這類臨時設施都必須進行防水處理,并在工程竣工時拆除和恢復地表原狀。
6.8.2總包應為其自身使用的辦公室考慮必要的辦公家具和設備,并考慮為滿足工程實際需要而必須的所有辦公開支。
6.8.3總包應為現場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員設立并維護符合衛生要求的廁所及化糞池,并連接市政污水排水系統。廁所應貼有磁磚并帶手動或自動沖刷設備和洗手盆;總包負責支付與該廁所有關的所有費用,在工程竣工時,從現場拆除該廁所,并恢復所有遭破壞或損壞的設施。
6.8.4作為最低要求,總包應在每一樓層或一個工作區域設計一個臨時廁所,并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維護和定時清理,不準任何人在現場隨地大小便。
6.8.5在工程開工前,所有上述臨時設施的布置、數量、材質、使用期間等需報監理工程師審批。
6.8.6政府對工程施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已由總包在報價時考慮,其余費用由甲方負責。例如:總包需負責辦理所有臨時建筑物的臨建規劃許可證,相應的政府法定收費由甲方承擔;如果總包要求,甲方將給予必要的協助。
6.8.7總包還應考慮在工程施工期間,因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某些臨時建筑物需提前拆除或挪位;總包應在其投標書中將此類可能性或必要性做充分考慮,一旦合同簽訂,甲方將不會承擔任何與上述提前拆除或挪位帶來的額外費用;如果總包計劃將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用做后期的臨時辦公室,總包應考慮他的這類要求應滿足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
6.8.8特別是,總包的現場平面布置和進度計劃的安排應充分考慮本工程的室外工程,特別是園林綠化工程,須在本工程主體建筑竣工交付前全部完成的要求。
6.9現場試驗室
6.9.1在工程主體結構施工期內,總包應設立一個與工程規模相匹配的現場試驗室,配備標準混凝土養護池、標準混凝土試塊模具、坍落度檢驗設備、各種必要的計量和現場取樣設備、專職的經過培訓或獲得有關上崗資格的工作人員,試驗室的配置要滿足工程實際需要和經過監理工程師認可。
6.9.2所有計量和試驗設備都應經過政府相關機構檢測和標定,并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和標定。
6.10工人生活基地
6.10.1總包應考慮為他雇傭的外地進**市施工的工人建立相應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廁所和**活動室等,其標準應滿足政府有關部門對外來民工生活和衛生標準等要求。
6.10.2如果現場場地條件,不允許總包將工人的生活基地設立在現場范圍內,總包應負責在盡可能在毗鄰現場的地方以租地方式建立或直接租賃適用的建筑物,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包括政府收費和租地費,將被認為已在總包的投標書中作了考慮。
6.10.3在工程竣工后,總包應立即拆除設在現場內的此類臨時建筑并恢復地表原狀。
6.11臨時通訊
6.11.1在合同履約期內,總包應為他自己、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駐場人員的辦公室提供必要的電話設施,各自承擔相應的費用。
6.11.2總包還應在現場配備現場范圍內的呼叫系統,以方便工程的有效實施,并允許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駐場人員使用該系統,以便在必要時,能使用該系統對總包、甲方和監理工程師的現場人員進行呼叫。
6.12安全支護和臨時工程
6.12.1總包應對所有由他或他的分包人負責的所有臨時工程的安全性負責。
6.12.2總包應負責所有臨時工程的設計,包括模板支撐體系和外圍護系統等;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某個臨時工程的設計需要經過他審批,總包應提供具有專業資格的技術人員簽字的圖紙和計算書,在相應臨時工程付諸實施前足夠的時間報監理工程師審批。
6.12.3在基坑施工過程中和回填前,應對基坑進行必要的邊坡支護,特別是定期觀察毗鄰公
7.6材料代換
7.6.1只要嚴格依照合同條款第28條及下列條款,總包可向監理工程師申請材料代換;但總包應注意,相關材料被代換的申請應在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前,至少56天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否則,監理工程師將拒絕總包的任何材料代換申請;因總包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約定申請材料代換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都由總包負責。
7.6.2總包應在依照上款提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的代換申請中應陳述其代換意圖,并附上替代材料的樣品和產品說明;申請提前的時間應考慮進度計劃和到貨期的影響。
7.6.3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換的申請以前,總包確保他用于代換的材料與被代換的材料具有同等質量和工藝水平,能為設計規定的空間允許,功能、形態、壽命、對環境的適應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換應對甲方有益。
7.6.4用于代換的材料和工藝方法必須具有由有關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準予使用或應用的證書,提醒總包注意,下列情況的材料代換將很可能被拒絕:
(1)所代換的材料不滿足設計的聲學、美學要求;
(2)代換材料的不符合設計要求特殊功能;
(3)代換材料的維修成本較高;
(4)代換材料的與工程其他材料的配套體系不相容。
7.6.5在總包向監理工程師遞交任何材料代換申請時,總包應同時遞交為合同確定有關材料代換可能帶來的費用節約或增加;材料代換所帶來的費用節約或增加應依據合同條款第31款的約定處理。
7.7倉儲和運輸
7.7.1總包所有的已進場的材料必須妥善分類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標準要求的,保證儲存材料處于整潔有序和不會受到天氣影響的狀態。
7.7.2總包在運輸任何材料的過程中,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遺灑和污染
附件: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95)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2001)
組合鋼模板技術規范(GB50214-2001)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96)
鋼筋焊接試驗方法(JGJ/T27-2001)
預應力筋用錨具、夾具和連接器應用技術規程(JGJ85-92)
建筑鋼結構焊接規程(JGJ81-91)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92)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87)
回彈法檢測混凝土抗壓強度技術規程(JGJ/T23-2001)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辦法(JGJ59-99)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0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93)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8)
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T16-92)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82-93)
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收規范(JGJ133-2001)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2001版)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JGJ120-99)
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1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包人與承包人XXXXXXX樓及地下車庫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任務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約37155.40㎡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足建委函 號
資金來源:自 籌
二、工程內容: 本合同范圍內的主要工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礎工程、主體結構、維護結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樓梯欄桿、樓地面工程、室內初裝修工程、室外裝飾裝修、煙道工程以及室內外給水、排水、電氣安裝、防雷接地、消防預留預埋和室外道路管網及道路工程(以附圖劃分范圍為準)、環境附屬工程(環境擋墻、構筑物、水池等)、外墻保溫工程、外墻油漆涂料工程等。
三、工程承包范圍:
1、本合同內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XX樓及地下車庫全套施工設計圖及圖說,《施工圖審查報告》、圖紙會審紀要、技術交底及設計變更增加所包括的內容以及本工程招標文件明確的內容均屬合同承包范圍;承包人主要的工程承包范圍有:
(1)XX樓及地下車庫全套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工程內容。
(2)本工程的外墻保溫工程、外墻涂料工程等屬承包人的承包范圍。
(3)本工程范圍內的道路、環境管網、電纜溝工程以及甲方交辦的其他任務。
2、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分包項目的支持、配合及管理均屬承包人的承包范圍;承包人除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分包工程的預留、預埋、補洞、補灰、補磚恢復等工作外,還應按要求對分包工程所需的水電、腳手架、垂直運輸、施工場地等(分包單位使用的吊籃除外)予以全面支持、協調配合及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總包的管理工作。
四、合同工期
1、開工日期:2012年3月18日開工(具體開工日期以監理簽發的開工令為準),承包人在2012年3月8日前完成現場臨設等施工前準備工作。
2、完工日期:2013年07月17日(具體時間以簽發的開工令及總工期對應進行調整),合同范圍內所有工程項目及工作內容完工。
3、竣工日期:2013年08月10日(具體時間以簽發的開工令及總工期對應進行調整)前竣工備案且將工程移交給發包人(包括室外環境、道路、發包人分包工程)。
4、滿足發包人開盤節點的工期:在2012年7月17日前,完成XX樓15層及地下車庫主體結構(因甲方原因除外)。
5、本合同總工期 485日歷天;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及達到銷售狀態時的工期要求以及各分部工程節點工期要求和分項工程節點工期要求見本合同附件一。
五、質量標準
本合同范圍內工程驗收所采用的標準為《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及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工程質量須一次性驗收合格。
六、合同價款
本合同總價款暫估價:
XX樓及地下車庫工程(按本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定額預算)采用合同預算價,共計人民幣: 叁仟陸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圓,即¥36629651元(含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費:貳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圓伍角,¥278665.5元)。每平方米985.85元。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招標書及相關資料
2、投標承諾書
3、中標通知書
4、本合同協議書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本合同專用條款
7、本合同補充條款
8、本合同附件一至十五(補充協議一至十五)
9、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
10、圖紙
11、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和行政文件。
八、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九、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十、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合同在承包人繳納履約保證金372萬元,且雙方簽章后生效
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司法人公章及各附件協議生效后生效。
十二、其他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嚴格履行。
一、甲方將現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資質建設的所有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車間廠房、辦公樓、宿舍樓、商品房、食堂、招待所(賓館)、車庫、廣場、道路、圍墻、各類管網、給排水、綠化等,原則上全部發包給乙方承包建設。30層以上高層建筑由乙方負責聯系承包商與甲方簽訂合同承包建設。
二、甲方有權要求現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資質建設的所有土建工程量的三分之二由甲方指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與乙方簽訂分包合同建設,或經乙方同意后由甲方與其指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直接簽訂承包合同建設。乙方不承擔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工期責任、安全事故責任、稅費、工資、材料等付款義務;經乙方同意后由甲方與其指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乙方更不承擔該工程的質量責任、工期責任、安全事故責任、稅費、工資、材料等付款義務。
三、甲方現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資質建設的所有土建工程無論是否由乙方承包,均由乙方協助相關手續和協調服務,甲方確保承包商(分包商)按工程決算金額支付1%服務費給乙方;甲方確保現有土地上的所有土建工程的物資供應除鋼材外全部由乙方負責供應,價格隨行就市進行結算。前述條款甲方應納入與承包商(分包商)的合同之中,或由承包商(分包商)向乙方書面承諾。
四、工程造價原則上按照《2008年湖北省建筑裝飾消耗量定額》、《2008年湖北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同期《鐘祥市工程造價信息》進行確定,各單項工程下浮比例由雙方具體協商。施工期限內商混、鋼材、水泥等主材價格漲跌10%時,工程造價結算相應調整。
五、工程期限
各單項工程按雙方書面確認的工期執行。
六、乙方負責協調各承包單位(分包單位)與項目地建設主管部門的關系,按甲方要求組織工程項目驗收備案。
七、結算辦法
1、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設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結算辦法:按單項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條款執行。
2、乙方承包后按甲方意見分包建設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結算辦法:由甲方與分包商直接辦理工程款結算。
3、乙方承包并直接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供應材料貨款結算辦法:乙方有權憑分包商、承包商的付款通知和收據在甲方領取貨款。
4、乙方協助工程服務費由分包商(承包商)按預算造價金額的1%在單項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向乙方支付,工程決算造價金額有增減的,服務費多退少補,均由乙方憑分包商(承包商)付款通知和收據在甲方領取。
八、本合同中約定各方給付乙方的各類款項甲方均承擔給付責任和連帶給付責任,甲方保證本合同中約定各方給付乙方的各類款項及時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額日萬分之七向乙方賠付資金占用損失和實現債權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具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相關協議均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并結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嚴格履行。
一、甲方推薦介紹乙方在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有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并向乙方提供相關服務,乙方向甲方支付一定服務費。
二、經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與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有限公司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甲方不承擔該工程的質量責任、工期責任、安全事故責任、稅費、工資、材料等款項的付款義務。
三、乙方在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有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按工程決算金額1%支付服務費給甲方。
四、乙方確保在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有限公司現有土地上從事相關土建工程的物資供應除鋼材外全部由甲方負責供應,價格隨行就市,具體要求以供應合同為準,乙方未按具體合同約定結清物資供應款時不得向第三方采購。
五、甲方負責協調乙方與項目地有關建設主管部門的關系,按發包方要求組織工程項目驗收備案。
六、甲方按乙方工程進度收取服務費,甲方可憑乙方的付款通知和收據在甲方領取,乙方在本合同上簽名蓋章視為授權湖北鐘祥科技創業服務有限公司可以從工程進度款中代扣。
七、乙方在工程承包中有關法律責任牽涉到甲方或連帶到甲方或甲方墊付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乙方保證及時向甲方給付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額日萬分之七向乙方賠付資金占用損失和實現債權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八、本合同中乙方的義務,乙方請 (公民身份號碼 )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并結清全部款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首先就總承包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的意義進行分析,簡要總結了現階段在總承包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了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關鍵策略與要點,望能夠為后續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
工程項目;總承包項目;合同管理
在工程建設水平不斷提升的背景下,工程項目承包管理以及施工模式不斷發展與創新,有關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所占據的地位日益提高。做好總承包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對于提高工程項目建設水平而言有重要意義與價值。
1總承包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企業以書面方式對自身為當事人所展開的一系列工程建設與施工行為進行管理的約束與控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等多個方面。工程管理人員應當以總承包合同中的有關條款為依據,對工程建設中相關責任人的具體行為進行全面監督與審查,把握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具體細節,促進工程建設整體穩定性的提升[1]。總承包合同管理應當具有全過程性、系統性以及動態性的特點,重視合同自簽訂至失效期間各個階段的管理,深入現場調查工程建設相關責任人在合同執行期間的實際情況,把握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階段性發展動態,為工程管理提供充分的調查時間,避免在履行總承包合同過程中導致工程建設出現一系列質量事故或安全隱患。
2總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直接影響了總承包合同管理目標的實現。首先,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變更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伴隨著工程招標設計以及施工圖紙設計等工作的深入開展,工程建設設計方案更為細化與具體,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下一系列的變更事項。但變更管理若不及時跟上,可能會導致工程建設設計方案的更改缺乏監督管理,直接降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設計的整體質量,甚至存在誘發投資風險的可能性。其次,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分包管理缺乏科學性。在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相關條款以及描述文字的錯漏可能在后期誘發工程糾紛或其他風險事件,對合同約束與管理工作的開展產生不良影響。除此以外,總承包合同的職責效用也難以得到履行,合同雙方可能產生大量的糾紛與矛盾。最后,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管理形式上存在錯漏。在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分包過程中,各方責任人多關注分包合同的管理,忽視對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在這一背景下,施工方執行項目建設任務過程中常因業主方原因導致總承包工程工期延誤或費用增加,導致工程建設存在巨大的資金風險。
3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關鍵策略
3.1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
總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必須通過一套健全有效的保證體系確保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開展,進而使工程項目建設中相關合同事件有所約束與控制,促進總承包合同建設目標的實現。在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過程中,應著重關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項目部工作人員應當負責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后的具體執行工作項目部包括項目經理、中層管理人員及班組成員等均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認真學習,全面分析并分解合同內容與目標。項目經理應負責向工程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全面解釋合同主要內容并說明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在此基礎之上,各部門負責人應面向本部門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引入目標管理機制,確保管理人員熟悉總承包合同相關內容、管理程序,了解總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應履行的合同責任、法律責任及工程范圍。項目部上下應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展開施工作業,最大限度地減少合同執行中存在的誤差。2)規范總承包合同管理程序總承包合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管理任務,必須對各方關系進行認真協調,提高合同實施的程序化及規范化水平,并引入質量保證工作體系促進合同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這樣一則可以在總承包合同管理實踐中引入協調會制度,二則可針對合同執行中的經常性事務制定規范化工作程序,為合同管理人員的各項操作提供可靠依據[2]。3)建立報告行文工作制度在總承包合同管理實施過程中,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包括總承包商、業主方、與分包商及監理方)的溝通交流均應當有書面形式,以符合工程管理實際需求。在報告行文中,應納入包括工程量定期報告、工程環境變化、工程地質條件及其他特殊情況等內容,并由業主方以及監理方負責人簽字復核。各方在工程合同執行中的所有協商與意見均應有書面文件作為工作依據。
3.2加強合同實施過程控制
在總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必須通過對工程目標的嚴格管理以及合同實施期間的動態監督跟蹤,促進承包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有效落實。1)加強對工程實施的跟蹤與監督在總承包合同實施期間,相關條款的執行會受到大量因素的影響,合同實施情況與預期目標間容易產生偏差。為避免該問題影響合同管理質量,應加強對總承包合同執行期間的全過程監督控制,及時發現偏差原因,并對合同實施進行適當調整,以采購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為重點。對合同相關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及時完善反饋信息,以保證合同實施達到理想效果[3]。2)加強對工程目標的管理總承包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工程項目建設的總體目標,該目標經層層分解后落實至各個分包商,并構成一個完整的目標體系。總體目標經分解后的實現情況將直接關系到總承包合同執行目標的實現。因此,合同控制不僅是針對與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而且包括其他相關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也包括這些合同間的協調控制。尤其在目前的總承包模式不完善的情況下,溝通和協調變得尤為重要。
3.3強化合同變更管理
總承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受大量因素影響頻繁發生變更,這正是工程建設合同的最主要特點之一。合同變更是工程建設中現場索賠的重要依據之一,各方責任人必須針對合同變更進行全面及時的處理,變更內容應當立即在工程實施中體現出來。從總承包商的角度來說,一方面需要參考工程建設合同條件的變化,及時向業主方提出索賠要求,以彌補工程建設中的損失;另一方面需要根據分包合同中的條款約定,對分包商提出的索賠訴求進行分析,針對分包商自身因素導致工期延誤或質量缺陷的事件,應當積極展開反索賠。
4結語
總承包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建設期間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在工程建設施工期間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能夠確保項目建設任務的動態實施,同時使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在合同職責履行過程中具備可靠的安全保障,避免工程建設期間總承包合同雙方出現糾紛或矛盾,促進工程建設目標的圓滿實現。
作者:賴煒圣 單位:中交(廈門)投資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鮑玉婷,劉賢才.鄂北地區水資源配置工程EPC總承包合同管理[J].水利水電技術,201647(8):85-88.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本建設工程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工程范圍: ;(詳見施工圖紙內容);
4、承包方式:_ 。
5、材料及工藝補充說明(詳見施工圖紙內容)。
二、合同工期及工期延誤
1、開工日期: 年 月日 ,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合同工期總天數 天(以實際進場施工之日算起);
2、由于承包人的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_ _的違約金,算至驗收合格之日;
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a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或確認)施工圖紙及開工條件;
b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c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未按約定提供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d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
e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f不可抗力;
g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4、承包人在以上情況發生后 日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日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按照《鋼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驗收。
四、合同價款
總計合同金額(大寫)(人民幣),小寫¥ 。
五、工程款結算及支付
1、主鋼構進場之日起 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的的進度款;
2、綱結構主體完工之日起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的的進度款;
3、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日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總價款的的進度款;承包人向發包人開具工程合同總價款 的銀行保函作為保修金,發包人于壹年內返還承包人;
六、施工準備
1、承包人在合同簽定后日內免費完成圖紙的設計和細化,完成后由發包人提交給設計院,承包人協同參與技術交底以便圖紙通過。
2、發包人在施工前應負責做好三通一平工作,提供基準測量點,免費提供施工用水、電;
3、發包人應辦理完備項目報建、圖樣簽章手續,協調好周邊及有關部門關系;
4、承包人于接到審查合格圖紙日內完成主構件的加工并運抵工地現場
5、承包人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中的材料進行采購和加工,并提供主要鋼材,彩板的質量保證書;
七、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一
總承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建設方決定將總承包方承建的 工程其中的 為保證整體工程的順利完成,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項目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范圍和內容:根據 確認的方案和報價說明書內容為依據,除施工方案及說明書未表明的變更工程量,由甲方根據現場核定簽字后,作為決算增減依據。本合同施工圖及說明書未表明者,若習慣上該部分屬于本合同標的之一部分,乙方亦應照做,并不向甲方要求任何費用。
4. 工程造價:全部工程造價人民幣 (暫控)(含稅)。
第二條 工程期限
1.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日歷天)。
2.在施工時如遇到下列情況,需順延工期。順延期限,應同建設方及時協商,簽訂協議并報有關部門及項目部備案。
(1) 由于不可抵抗力,而被迫停工者。
(2) 因 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第三條 承包方式
第四條 施工準備中甲乙雙方的義務
1. 甲方義務
明確工程內容、項目及要求,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及材料堆放地。
2. 乙方義務
(1) 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保質保量地完成工程項目。
(2) 保護工建周圍的環境衛生及文明施工。
(3) 保證所用材料經甲方驗收認可并提供相應的合格證明,如不符合設計、施工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
(4) 根據甲方要求免費制作相應圖紙,并提供有利于節約成本的建議。
(5) 遵守國家法規、政策,執行企業和本項目的各項規章和管理制度。
(6) 維護企業信譽和職工合法權益,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義務,完成項目承包合同指標,服從上級領導,接受檢查和監督。
(7) 竣工之后交付完整的竣工資料。
(8) 施工過程中乙方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因乙方施工造成的人身、財產的侵害由乙方自行承擔。
(9) 乙方應在甲方及相關部門監督下依規范制取試樣送檢。
(10)乙方自行承擔施工中所用的水、點、氣等費用。
(11)必須保證該項目自己及其他施工的成品保護。
(12)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范。
(13)其他按照行業慣例由乙方承擔的義務。
第五條 安全生產
乙方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定進行作業,如人為違反操作規定造成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造成一切經濟損失和事故賠償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按照公司本年度公司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和國家安全生產條例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且每人必須辦理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及支付方式
1. 合同總造價以同建設方簽訂的協議為依據,有沖突的執行總合同。
2. 工程價款結算由項目審核簽字后報上級為有效。
3. 乙方按總造價 %支付項目部配合費。
第七條 工程質量及甲方對工程質量的要求
1. 達到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質量要求。
2. 具體國家標準為DBJ08-62-97《住宅建筑裝飾工程技術規程》、DB31/T30-1999《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其他地方標準、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駐工地代表
甲方駐工地代表: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九條 施工及設計變更
1. 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 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或確認)后,方準施工。
2. 甲方如需變更設計,由甲方與原設計單位商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應當按變更后的設計施工,工期同建設方協商。
3. 變更工程如報價清單中已列有單價者,按實際工程量計算后再比照相關優惠讓利幅度結算;未列者,參考當地市場行情協商定價后按實結算。
第十條 隱蔽工程及中間驗收
1. 乙方應嚴格執行隱蔽工程驗收制度,凡隱蔽工程隱蔽前,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 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 (1)依現場實際具備驗收條件確認驗收時間。(2)上級部門的計劃安排。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及工程交付
1.乙方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前 天將驗收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屆時驗收。
2.在進行竣工工程驗收中,如發現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乙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按遲延竣工處理。
3.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布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準、施工圖、合同及相關文件為依據。在進行竣工驗收時,乙方應當在驗收前 天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1) 增減變更文件及其它洽談記錄;
(2)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中間交工驗收記錄;
(3) 工程竣工圖;
(4) 工程用材用料生產合格證及所有檢測合格報告。
4.乙方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 天向甲方交付工程,在交付前,乙方應當將一切雜物及剩余材料清除干凈。
第十二條 保修條款
1.工程保修期限 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之日起算。保修金為總工程款的 %,且為總工程款中的一部分。
2.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經發包人認可,不發生任何質量問題,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不發生任何質量問題。
4.如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有乙方負責在收到建設方或甲方通知后 天免費修復,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內修復,甲方可另請第三人予以修復,其費用從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建設方或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于乙方責任未按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給甲方工程總額 %的逾期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就不足部分,乙方還應予以賠償。
2.乙方如有以下情況發生,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總工程款的 %)及賠償經濟損失:
(1)方遲延竣工達 天;(2)乙方偽造或冒用他人營業執照;(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自行將工程轉包他人;(4)作息無常顯然無法按期竣工的;(5)乙方進場后,施工組織、人員、機械配置等與標書規定不一致,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改,且在甲方期限內未整改的。合同解除后,甲方仍有權向乙方主張損害賠償;(6)不認真保護自己及他人施工的成品;
(7)不按時發放民工工資,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
第十四條 糾紛解決
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的,約定向建設方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乙方保證不為此工程的總承包方從事包括行賄在內的任何不當行為。
2. 施工完成后驗收合格前,甲方因生產急需而提前進駐該工程的,不視為默認工程已驗收合格,具體驗收時間及是否合格仍依本合同有關條款辦理。
第十六條 合同正本及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正本 份,乙方執正本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變更,經雙方協商后制成合同附件,雙方簽定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二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在石翁鎮財政所院內新建房屋一棟,建筑面積165,甲方將該工程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給乙方,有關具體事宜經雙方商定后達成如下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況
樓房一共兩層,磚混結構,建筑面積165㎡,層高3.6米,建筑總高度7.2米。
二、承包形式
甲方以全包工的形式承包乙方,所有泥工、付工、鋼筋工、混凝土工、木工、架子工及所有架子樹拆完歸堆,場地清理一并在內。所有施工工具、施工機械、模板、支撐及配套、元丁、元絲、腳手架及配套元絲、馬釘等均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水、電。
三、安全責任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建筑工程所規定的安全標準操作施工,切實把好用電、用水、機械操作等安全責任關。在施工中發生的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
四、工程內容
乙方按甲方所提供的施工圖紙施工基礎工程、正負零以上的主體工程、屋面工程、外墻工程(打底抹光)、內墻打底抹光、樓面搗制、平屋面隨搗隨光,地面搗制及所有材料的搬運,清理落水灰、施工現場清理等一并在內。
五、施工質量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建筑工程施工標準規模施工,決不允許偷工減料與浪費材料,如發現上述行為,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概由乙方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如未按甲方圖紙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在合同解除前,屬乙方的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修理。
六、承包單價
按國家建筑工程標準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單價 八百五十元(小寫元整),合計 十四萬零貳佰伍拾元整 (小寫:。
七、付款方式
該工程于年月年月工,工程款的結算: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支付合同價款的90%,一年保修期滿后支付合同價款的10%。
八、本合同一式希共同維護執行。
發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強建筑工程項目管理,適應建筑市場的需要,強化公司內部分級承包管理職責,杜絕各種建筑材料浪費和流失,增強建設活動中的質量意識,安全意識,按時完成任務,經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本工程項目承包給乙方承建,并經協商條款如下,以利遵照執行。
一、工程地點及名稱:
1、工程項目地點:
2、工程項目名稱: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內容:
1、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費、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低值品消耗,除塔吊、架桿架板、攪拌機臺以外的所有工具由乙方全部自行負責。
2、工程內容:乙方按照設計圖和變更通知進行泥工范圍內施工,即:包括基礎混凝土、砌磚、現澆,內外抹灰、外墻保暖、屋頂彩瓦件、構建安裝、空調板、過梁板制作安裝、樓梯間貼磚和樓梯間墻腳磚,按設計施工圖上要求從基礎到屋頂彩瓦在內的所有泥作工程由泥工全部負責完成,外墻抹灰必須達到做水泥外墻漆要求。竣工后樓上及室內架桿、木板建筑垃圾清掃到指定地點,機具基礎的現澆及砌磚。
三、承諾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
住宅小區建筑面積約為 平方米,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 元,總計工程款為人民幣 元。以實際建筑面積計算為準。此單價為一次包定單價,一切人工費漲跌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以上價格包括安全防護費、搭架、拆架費用、攪拌機人員工資在內,工程符合質量要求,每棟從基礎做完起,每月完成兩層澆板后才能按工程進度比例80%付款,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付清工程款95%。一樓澆板后開始撥款。
乙方必須按甲方項目部規定工期完工,做到節約材料,做好安全工作,此價格內除甲方安排雜工以外,無任何雜工工資。
四、工程質量驗收工期要求:
1、工程質量及檢查驗收,甲乙雙方配合做好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若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立即進行處理,因施工不當造成質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負責返工并賠償材料費。工程質量驗收,按照建筑施工驗收規范標準執行。
2、本工程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竣工。分棟按每棟基礎完工后4個月內必須完成全部泥工工程,超期每天扣罰延誤工期罰金500元,以此類推。
五、安全事項:
此項工程的安全工作,由甲乙雙方共同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乙方必須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嚴禁違章違規操作,嚴禁酒后施工作業,嚴禁帶病上高架施工,嚴禁不帶安全帽、保險帶進入施工現場,發現一次,每人扣罰款100元,在當月撥款中扣除。做好安全防護保護。若施工現場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部分經濟責任和全部法律責任,賠付金額在兩萬元以內的由乙方全部承擔,賠償金額超出兩萬元以上的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超出金額各50%的經濟責任。
六、其他事項: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建設方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隨意施工,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并在當月承包費中扣除。
2、乙方在施工中,要節約材料,不得任意浪費材料,否則照價賠償,對故意浪費材料的,甲方有權進行處罰,并在當月的承包費中扣除。
3、乙方須用的工具,由乙方自行負責,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4、乙方如不按甲方項目部規定的工期按質按時完工,不服從施工安排管理及質量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隱患,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對已完工程減出不合格部份及材料浪費損失后,按已完工部分比例工價的70%計算支付乙方,并清除出場。乙方必須無條件退出施工場地。農忙時,乙方必須保證30人以上在場施工,否則少1人,按每人每天扣罰款100元,并賠償拖延工期罰款每天500元。
5、乙方應憑證上崗,如因無證上崗而受到上級單位處罰,一律由乙方負責承擔經濟處罰。
6、乙方必須做到文明施工,如其員工在工地內吵架一次,每人罰款100元,打架一次每人罰款200元,在當月扣除。
七、保修責任: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維護消費者權益,乙方必須在國家規定質保期內對其施工工程進行維護保修,工程驗收后在總工程款內扣除5%的質量保證金,交付使用后寺年內無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付清保證金,在保修期內如有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并承擔維修材料費用,如乙方不履行保修責任,甲方有權另請他人維修,并在保證金內支付費用,如三次以上通知乙方仍不進行維修的,乙方自愿放棄質量保證金。
八、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按甲方的工期、工程質量要求組織人員施工,若延誤工期,質量驗收不合格,除扣罰延誤工期罰重金每天500元以外,違約金按工程結算總額的10%計算,在乙方結算工程款內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存三份,乙方存一份。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關鍵詞 設計接口責任 總承包 合同范本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業主將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以及試運行等核心工作交給承包商來組織實施。從實踐來看,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典型形式是“設計一施工”(Design-Build)和“設計―采購―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根據美國設計建造學會(DBIA)的預測,到2015年,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市場份額將達到55%。
工程總承包模式有其自身的優勢,譬如,項目責任主體單一,可以縮短項目工期,設計與施工順暢的銜接,以及有助于業主提前掌握相對確定的造價等。但隨著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逐漸推廣,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比較典型的就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一、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在傳統的“設計―招標―施工”(Design-Bid-Build)模式下,業主先與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合同,然后依據完成的設計進行施工招標,最后在監理工程師的監督下由施工承包商完成項目的建造。設計工作由設計單位完成,施工承包商對設計文件中的偏差和錯誤不承擔責任。
而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設計工作實際上由業主與承包商共同完成:
首先,業主完成概念設計,并將設計成果寫入合同文件的“業主要求”中,向承包商說明工程的目的、功能、要求和技術標準。
其次,承包商在投標階段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完成初步設計,并將初步設計方案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給業主。
第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承包商負責完成最終設計,并將設計文件提交業主審核,業主批準后再由承包商按照設計文件施工。
由此可見,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需要在業主前期設計的基礎上進行深化設計,并最終付諸實施。這就產生了業主與承包商如何交接設計文件、如何分擔設計責任,即設計接口責任問題。具體可表現為兩方面:
一是若業主提供的資料中存在錯誤或分歧,承包商是否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二是業主按照何種程序對承包商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批。
設計是龍頭,對項目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通過清晰地界定合同當事方在設計接口責任問題上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有效地規避風險、減少爭議。由專業機構編制的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條文嚴謹、周詳。因此對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中條款的分析、對比有助于我們深入地理解設計接口責任問題。
二、國際知名總承包合同范本設計接口責任分析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英國合同審定聯合會(JCT)、美國建筑師學會(AIA)、美國設計建造學會(DBIA)以及美國承包商聯合會(AGC)等多個知名的工程管理專業機構都針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出版了合同范本。本文選擇其中五個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永久設備與設計一施工合同條件f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and Design-Build,1999,以下簡稱FIDIC新黃皮書);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EPC/TumkeyProjects,1999,以下簡稱FIDIC銀皮書);
ICE于2001年出版的設計與施工合同條件第二版(Designand Construct Conditions of Con-tract,2nd Editions,2001,以下簡稱ICE合同條件);
JCT于2005年出版的設計與施工合同(Design and BuildContract,2005,以下簡稱JCT合同條件);
AIA于2004年出版的業主與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標準協議書格式(Standard Form of Agree-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9期ment Between Owner and De―sign-Builder,A141,以下簡稱A-IA合同條件)。
下面對這五個合同范本中關于設計責任的規定進行分析。
(一)對于業主提供資料中的錯誤或分歧的責任分配
1.FIDIC新黃皮書
FIDIC新黃皮書規定,如果業主要求中存在錯誤,且導致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受到影響,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但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即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經過仔細審核不能發現的(第1.9款)。承包商應仔細檢查業主要求,并將發現的錯誤在規定的期限內通知工程師。如果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提交投標書前應發現的,則不予工期和費用調整(第5.1款)。
可見,在新黃皮書中,業主需要對業主要求的全部內容的正確性負責,而承包商也承擔著合理審查的義務。
2.FIDIC銀皮書
FIDIC銀皮書第5.1款規定,業主僅對業主要求定內容的正確性負責,如工程預期目的的定義、竣工檢驗標準和性能標準、承包商無法核實的內容等。對于合同中沒有特別說明的內容,業主不對任何錯誤、遺漏以及數據或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商應負責工程的設計,并應認為在基準日期之前已仔細檢查了業主要求,對業主要求的正確性負責。
可見,銀皮書在責任劃分方面采用了“排除法”,從而將更多的風險轉移給承包商。
3.ICE合同條件
ICE合同條件規定,如果業主要求中的分歧導致了承包商延期,或施工方法的混亂,承包商是可以索賠工期、費用和利潤的。但也需要滿足一個前提,即該錯誤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時無法合理預見的(第5.1.c款)。
可見,ICE與FIDIC新黃皮書的規定類似。實際上FIDIC合同是由ICE合同演變而來,二者在此類問題上的責任分擔理念是相同的。
4.JCT合同條件
JCT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對業主要求的內容以及設計的充分性不承擔核實責任(第2.11款),即承包商不需要扮演ICE和FIDIC新黃皮書中“有經驗的承包商”的角色,不需承擔審核責任。
如果業主要求中有不完善或沖突之處,應首先檢查承包商的
建議書中是否對上述問題做出回應。若做出了回應,則應適用承包商的建議書,合同金額不得調整;若未做出回應,則應以變更的形式解決上述問題(第2.12款、2.14.2款)。
5.AIA合同條件
AIA合同條件比較特殊。AIA合同條件中沒有“業主要求”的概念,業主審查設計―施工承包商的標準是“設計―施工文件”。設計―施工文件類似于FIDIC合同條件下的“合同”,由協議書、項目標準、設計―施工承包商的建議以及相關補遺文件構成。其中的“項目標準”是指對項目特征、范圍等的規定,以及承包商建議并被業主接受的修改。
AIA合同條件規定,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有權信賴項目標準中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有權信賴業主提供資料(主要指現場條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除非業主已書面告知資料的不準確性和不完整性(A.1.2.2、A.2.2.6)。另外,設計一施工承包商應認真研究比較設計一施工文件、材料以及業主根據A2.2款提供的其他資料,開展現場測量,并將發現的任何錯誤、分歧或遺漏立即報告業主(A.3.2.4)。
可見,AIA合同條件雖然沒有FIDIC新黃皮書和ICE合同條件中的措辭,但理念相同。A.1.2.2和A.2.2.6兩款賦予業主承擔自己所提供資料中的錯誤的義務,A.3.2.4款賦予承包商認真審查的義務。
以上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可以總結分析如下:
首先,在JCT合同條件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最小,不承擔審核業主提供資料的正確性和充分性的責任;而業主承擔的責任最大,要為業主提供資料的錯誤或分歧承擔全部責任。
其次,FIDIC新黃皮書、ICE以及AIA合同條件中,承包商應對業主要求進行審核,并盡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認真審查的義務;而業主則需要對仔細審核后仍然無法合理發現的錯誤承擔責任。
第三,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承擔的責任最大,業主承擔的責任最小。除合同明確規定由業主負責的部分,其他全部責任由承包商承擔。應該注意,這是EPC合同本身的特點決定的,業主采用EPC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將更多的風險轉移給承包商。因此相對于DB合同,EPC合同中承包商介人工程的時間更早,承擔的風險更大。
第四,業主應根據自己承擔責任的能力選擇不同的合同范本,而承包商則需要綜合考慮合同范本和自身的設計能力,做出均衡的報價。只有雙方明確各自的義務,履行各自的責任,才能減少設計接口的爭議。
(二)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審批范圍與審批程序
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均對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審批范圍與程序做了規定。
1.FIDIC新黃皮書
(1)承包商應按照業主的規定提交承包商文件供業主審核或批準;
(2)若無特殊規定,審核時間不得超過21天;
(3)工程師可在審核期內向承包商發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地方,承包商應自費修改,并重新提交業主審核或批準;
(4)在工程師未批準或同意承包商文件之前,與承包商文件相關的工作不得開展,若工程師未能在審核期內發出通知,則認為承包商文件已獲得批準;
(5)如果承包商希望對已送審的文件進行修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按程序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6)任何批準或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責任(第5.2款)。
2.FIDIC銀皮書
由于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承擔了大部分的設計責任,因此在設計文件的準備過程中有較大的自,并帶來了兩點變化:
(1)在FIDIC新黃皮書中,業主人員有權檢查承包商文件的準備情況,而在FIDIC銀皮書中則無此權利;
(2)在FIDIC新黃皮書中,承包商需要將承包商文件提交審核或審批,而在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只需將承包商文件提交審核,無需審批。
FIDIC銀皮書中,承包商文件審核的程序性規定與FIDIC新黃皮書相同。
3.ICE合同條件
(1)承包商應向業主代表提交必要的設計和圖紙資料,說明工程的總體布置以及工程與業主要求相符;
(2)業主代表未同意之前,上述設計和圖紙不得實施;
(3)如果業主代表認為設計或圖紙不符合業主要求或合同規定,應書面通知承包商其理由,在承包商合理修改并重新提交之前不予批準;
(4)若承包商希望對已批準的設計或圖紙進行修改,承包商應通知業主代表并重新提交;
(5)若業主代表未在合理期限內決定是否批準,承包商可以索賠工期及由此產生的費用(第6.2款)。
4.JCT合同條件
JCT合同條件在資料表1(承包商設計文件的提交程序)(Contractor’s Design Submission Procedure)中做出了專門規定:
(1)承包商應按業主要求或承包商建議書提交兩份承包商的設計文件;
(2)業主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或者在提交期限屆滿之日起14天內,給予A或B或C的評分(A評分代表承包商可按照設計文件開展工作;B評分代表承包商在按照業主的意見修改后可以開展工作,修改后的文件應重新提交業主;獲得C評分后承包商不得開展工作,應認真考慮業主的意見,或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文件,或者發出書面通知);
(3)若業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應視為給予A評分;
(4)若承包商不同意業主的意見,則應在7日內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認為業主的意見構成變更。業主應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內決定堅持或撤回意見,若業主堅持原有意見,承包商應修改設計文件并重新提交;
(5)承包商遵守提交設計文件的程序,或者獲得業主的評分,都不減少承包商保證設計文件與合同一致的義務。
5.AIA合同條件
(1)設計一施工承包商向業主提交審批的文件是指設計一施工文件中規定的文件;
(2)業主的審核應合理、及時,不得延誤承包商的工作(A.2.3.1)。
(3)審核結果有五種,業主應國際經濟合作2011年第9期決定文件或提交的資料與設計一施工文件:相符,予以批準;相符,但需要對提交文件進行修改;不符,不予批準;不符,但在對工程變更后可以接受;不符,但在提交文件修改后可以接受(A.2.3.2)。
(4)業主的審查和批準不免除承包商遵守設計一施工文件的責任(A.2.3.4)。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對設計文件的審批范圍與審批程序規定都比較明確,且通常有下列規定:
(1)若合同要求某些文件需經業主批準,承包商需提交業主審批。
(2)業主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查,并予以批準或給出修改意
見。
(3)承包商在業主批準前或審核期滿前不得將設計文件用于實施工程。
(4)若承包商希望對業主已經批準的文件進行修改,則仍需報業主審批。
(5)業主對承包商文件和提交資料的批準并不免除承包商的義務。
三、案例與分析
上述五個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都明確規定了設計接口責任,顯示了對設計接口責任問題的重視。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僅僅按照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籠統的規定難以解決設計接口責任問題,還需要結合實際問題進行細化分析。
(一)業主提供資料中的分歧案例分析
某總承包項目,承包商在細化設計時發現業主提供的概念性設計與技術規程對部分房間的大小與技術要求不一致,承包商的報價是按照概念設計的要求計算的,而業主要求承包商按照技術規程的規定實施,從而引起承包商費用的增加,承包商就此向業主提出費用索賠。
本案例可以分為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若此項目采用FIDIC銀皮書作為合同范本,則承包商要對業主要求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此承包商的索賠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2.若此項目采用的是FIDIC新黃皮書或ICE或AIA合同條件,承包商可以對由于業主要求中的錯誤或分歧導致的費用提出索賠,但承包商應該證明,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已經認真審核業主提供的資料且無法發現此類錯誤或分歧。在本案例中,業主可以抗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應當認真對比業主資料,在審查階段完全可以發現概念設計與技術規程之間的分歧。雖然承包商可以提出自己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盡到審查義務,但總體來說承包商的索賠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3.若此項目采用的是JCT合同條件,業主應對業主要求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在本案例中如果業主執意按照技術規定執行,則應支付承包商相應的費用,承包商的索賠應得到支持。
(二)設計文件審批程序案例分析
某總承包項目已完成招標并進入設計階段,但業主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繼續開展此項目,因此對承包商進行刁難。主要表現在:要求承包商在短時間內將設計文件提交審核;要求變更設計標準;以不符合業主要求為名對一份設計文件多次批復;或者干脆不批復文件。承包商對此難以應付。
本案例可以分為四個問題進行分析。
1.審核期限。在上述五個總承包合同范本中,ICE和AIA合同條件沒有對審核期限做出明確規定,FIDIC合同條件規定的是21天,JCT合同條件規定的是14天。實際上,由于設計文件復雜程度不一,業主的審核時間也不固定。因此在合同談判時,承包商應就設計文件的復雜程度與業主進行溝通,并在合同中根據不同類型的文件來規定具體的審核期,這樣更為合理。如果不能爭取審核期限的延長,則意味著承包商可能需要在短時間內集中力量準備報批文件,因此承包商可以通過提高報價來預防風險。
2.業主審核次數。在實踐中,還應對業主方審批的次數有所限制,否則可能造成一份文件反復多次審批,拖延最終批復的時間。在國際工程中,習慣將業主批復一次作為一個版次,因此在合同中可以規定業主最多批復的版次,以避免業主借審批設計文件之機拖延時間,反復增加工程量。
3.設計標準的選擇。由于技術標準的選擇對工程實施的難度以及工程造價的影響很大,在合同談判時對采用哪些設計規范和標準一定要慎重。若對某些規范和標準不能很好的掌握,或找不到熟悉此類規范和標準設計的分包商,應在談判時要求采用熟悉的標準。若合同中對某些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則采用“良好的設計慣例”,在實踐中此類措辭通常被認為是歐美國家的常規做法。
4.設計審批的爭議。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承包商認為某設計方案符合要求,但業主有不同意見,拒絕批準該圖紙或文件,從而導致爭執。首先,若業主的審批人員不批準承包商的設計文件,應指出問題以及不批準的具體原因。這些原因應該是違反合同的某些具體要求,不批準的理由應該具體且有憑有據,不能單憑主觀臆斷。對于出現的問題,業主的設計審批人員有權依據合同否決,但不能硬性要求承包商必須采用某方案,否則其要求可能構成“變更指令”,導致承包商索賠。此外,業主應為此方案的正確性和恰當性負責,否則讓承包商接受業主提出的設計方案并為之承擔責任,對承包商是不公平的。其次,對于承包商來說,其設計應遵循合同的各項規定,不理解業主要求中的規定,單純依靠經驗完成的設計往往得不到業主批準。但另一方面,也不要被動地接受業主設計人員對設計方案提出的各項要求。若業主否決某項方案,而又不能提出合同的依據與合理的解釋,則可以將業主的要求視為變更指令,有權提出補償要求。若形成爭議,按合同爭議程序解決。
設計接口責任是工程總承包模式中的突出問題,結合實際問題對國際知名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的相關條款進行分析,有利于我們對此有清晰的認識。
辦公樓施工總承包合同范本一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沂龍灣小區05#地塊4#、11#、15#-23#樓、地下車庫及公建工程。
工程地點: 臨沂市北城新區沂龍灣05#地塊
沂龍灣05#地塊4#(6+1F框架結構)、 11#(6+1F/-1框架結構)、15#(6+1F框架結構)、16#(6+1F/-1框架結構)、17#(17F框剪結構)、18#(17F框剪結構)、19#(17F框剪結構)、20#(33F/-1框剪結構)、21#(33F/-1框剪結構)、22#(33F/-1框剪結構)、23#(3F框架結構)、地下車庫及公建,總建筑庫面積約97905平方米,實際面積以施工圖為準。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建筑、安裝施工圖紙的工作內容。不包括基礎土石方挖運(但樁間挖土、鑿樁頭、基底清槽 由承包人完成)、樁基、門窗、消防、電梯、智能化、燃氣、通風排煙、變配電、精裝修、外墻保溫、外墻涂料、欄桿、百葉工程等發包人需要單獨發包的工程。
三、合同工期
05#地塊多層工期:開工時間2011年 4 月 15 日,竣工時間 2012年2月9日, 總工期300天(自工程具備基底清槽施工條件之日起算)。
05#地塊17層工期:開工時間2011年5月 25日,竣工時間2012年7月18日 ,總工期420天( 自工程具備挖樁間土、鑿樁頭施工條件之日起算)。
05#地塊33層工期:開工時間2011年6月 25日,竣工時間2013年4月15 日 ,總工期660天 (自工程具備挖樁間土、鑿樁頭施工條件之日起算)。 具體開工時間以監理公司的開工令為準。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合格要求。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暫定)玖仟捌佰萬元整(人民幣)
金額(小寫): ¥: 9800萬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中標通知書
5、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11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臨沂尚城置業有限公司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合同雙方簽字并蓋章 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郵政編碼: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電 話:傳 真:
開戶銀行: 賬 號: 郵政編碼:
審查意見: 審查機關: 經辦人:
年 月 日
辦公樓施工總承包合同范本二
房主:(稱甲方)
建筑施工隊:(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明確雙方職責,為維護雙方利益,避免糾紛,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嚴格履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項目名稱:私人住宅;
2、工程施工地點:小南村六組;
3、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單包);
4、承包價格:每平方米工價為 元。
二、工程期限
本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在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時,工期可順延;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停電、停水達四小時以上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工期順延;
2、施工途中由于甲方提出變更設計、更改施工圖紙,工期適量增減。
三、甲方責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圖;
2、負責組織圖紙設計員向施工人員進行圖紙設計解說交底;
3、按時如數供應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及時到位,保障乙方正常施工;
4、對工程質量及用料進行全面監督,提出合理要求,發現粗制濫造,違章施工等現象,甲方有權令乙方返工或停工并追究責任損失。
四、乙方責任
1、參加技術圖紙會審、制定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人員做好村民協調工作,保障水、電、路通、建筑所用設備材料等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機械設備進場、安全設備到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按時開工;
2、按照設計圖紙及施工規范精心施工;除水電、防盜門、塑鋼窗、樓梯扶手、欄桿和后期精裝等附屬工程及衛生間防水處理由甲方安排第三方施工外,乙方必須積極搞好配合;
3、乙方施工內容:挖機挖基礎土方回填,基礎、墻體、梁、架、柱、板、樓面抹平、內外粉刷、外墻面瓷磚、鋼筋網架、樓頂瓦面蓋好,主體工程中所有大小項目均由乙方全部完成;
4、安全設施及吊裝運輸由乙方負責購制并安裝到位;
5、每層所需原材料的規格、型號、數量及材質要求必須由乙方提出詳細計劃;商品混凝土必須計算準確;所需輔料(模板、木支撐)由乙方自己購制;
6、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并積極配合甲方工程負責人的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分部分項的檢查驗收,待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7、乙方必須搞好現場管理,加強安全教育,特別要注意安全意識、遵守操作規程、配置安全設施、防范安全事故。否則,出現任何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五、付款方式
根據本工程進度按每層建筑實際面積核算,分期付款,進場預付 萬元,基礎完成后付 萬元,一層蓋板付 萬元,屋頂面完工付 萬元,內粉完工付 萬元,外粉及墻貼面完工付 萬元。待工程竣工甲方根據國家質量驗收規范和評定標準進行驗收,驗收結算后余款付清。
六、其它
1、施工人員的安全保險金,由乙方出資購買;
2、乙方如果中途退場、拖延時間,甲方有權另行安排施工隊,其所有工資作為自動放棄;甲方所有損失由乙方賠付。
3、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用。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建筑施工總承包合同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總承包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在我國,由政府頒發的企業資質充當了工程總承包的第三方認證,它是對企業能力的認證書,建設市場的準入證,同時又是規范建設市場的重要制度。我國工程總承包和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在全國推行至今已經20多年了,為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期間經歷了多次變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國內外建設市場對我國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國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制度適應新時期的變革。
工程總承包的界定
工程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具體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在國際上,并不是任何一種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兩個以上的階段交給一個組織承擔的方式都是工程總承包,如,美國的設計建造協會(DBIA)對總承包的定義為: 設計-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簡稱為DB) 模式, 也稱為設計-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單一責任主體(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這種模式下, 集設計與施工方式于一體, 由一個實體按照一份總承包合同承擔全部的設計和施工任務。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總承包模式。
由此可見,只有所承包的任務中同時包含設計和施工,才能被稱之為工程總承包,設計階段可以從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開始,單獨的施工總承包或采購+施工總承包、采購+設計總承包都不在總承包范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