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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06 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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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稅收優惠

引言

科技創新是促進國家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我國也越來越重視對科技創新企業的扶持,特別是在稅收上給予了科技創新型企業重大的優惠,為了促進我國科技創新企業的發展,深化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16年我國財政部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又做了一次重大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三方聯合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具體細化、落實近日國務院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調整的決定。其中,加計扣除政策是面向所有企業,無門檻和資質要求的普惠性政策。

1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也稱稅收激勵,是政府在鼓勵扶持特定行業的發展給予的稅收優惠措施。目前最為常見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包括減免退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虧損結轉扣除、投資抵免和延期納稅等。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和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1.1增值稅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和發展,我國給予這些企業一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高新技術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是針對企業生產設備的購進和更新。例如對投資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以及教學的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產品加工后再對外銷售的,按照法定稅率17%征稅后,對實際增值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且企業將退還的增值稅用于研發新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納入企業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1.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是針對所有企業生產和經營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給予優惠稅率。主要的政策有優惠稅率、超額抵扣、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等。稅率優惠具體是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按15%的優惠稅率納稅;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含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額抵扣具體是指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加速折舊具體是指對于生物制藥制造業等10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以及對所有行業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加計扣除具體是指對于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所產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存在的問題

上述國家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鼓勵與扶持,促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雖然國家一再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但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著不足之處。

2.1科技稅收優惠體系不完善、不全面

截至目前,我國確實出臺了許多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但是這些政策仍然不夠全面、難成體系。在市場競爭中,剛起步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抗風險能力較為薄弱。同時,科技型初創企業初期需要大量的科研和人力資本投入,而目前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對這些項目的支持力度不夠。首先,在增值稅方面,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稅收制度不利于中小科技型企業的發展。科技型初創企業在企業初期投入購買的機器設備價格較為昂貴,況且作為固定資產入賬,進項稅額轉出,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加重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并且,科技型企業向外支付的研發費用、技術咨詢費、服務費等并不適用于增值稅進項稅扣除,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與創新。其次,在所得稅方面,科研企業機器設備的投入占科研投入的比重較大。政府允許生物制藥等10個行業將其機器設備的費用進行加速折舊,并沒有覆蓋到所有的科技型企業。目前我國所采用的加速折舊方法有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并不能完全適用于研發企業機器設備的折舊。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套專門適用于研發企業機器設備折舊的加速折舊制度。

2.2缺乏科技型企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科技型企業往往存在研發周期長、初期投資大、收益低等問題,因此科技型企業在開發過程中需要不斷地融資。一項新科技的開發成功,需要持續不斷的資金投入,如果企業缺少資金的支持將難以完成下階段的開發。然而,風險投資者對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即政府給予科技型高新技術企業越是有利的稅收優惠政策,就說明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態度,風險投資者將投資該產業的幾率較大。同時,科技型企業本身的產業特點就具有高風險性,投資者承擔著較大的風險,為了鼓勵投資者投入該產業,政府也應該出臺相關的對投資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

2.3R&D稅收激勵費用難歸集、項目難認定

R&D稅收激勵是我國鼓勵科技型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政策,今年兩會期間總理提出將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從50%提升到75%,由此看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將成為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的重中之重。加計扣除政策具有普適性、高效性等特點,在科技型企業稅收優惠中具有向導作用。但是,在實際貫徹和落實加計扣除政策中卻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存在研發費用難以歸集和研發項目認定不完善兩個問題。目前,許多企業在進行研發活動中涉及多個項目,存在著“交叉費用”,這些費用在賬務上難以合理地歸集,這些不能合理歸集的研發費用將不能享受到加計扣除的政策。然而,科技型企業的研發費用往往涉及金額較大,對于中小科技型企業來說,這將是一種損失。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是企業必須進行了研發活動,然而在現實的企業運營中,對于哪類項目活動屬于研發活動,地方稅務機關難以做出合理的界定。對于一些因為認定機構缺乏專業性而不能準確認定為研發費用的企業,往往會錯失享受優惠政策的機會。

3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稅收優惠的建議

伴隨著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不斷完善,稅收政策也越來越能對高新技術企業發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國稅收政策仍然存在著稅收優惠體系不完善、不全面,缺乏科技型企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R&D稅收激勵不合理等缺陷,針對上述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3.1完善稅收優惠體系

政府應該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目前僅有軟件和集成電路的企業在企業增值稅稅負分別超過3%和7%的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但是高新技術領域的其他行業如生物醫藥、專用設備制造、航空航天及電子設備制造業等行業在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方面受到限制,不利于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因此,應擴大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促進多行業領域的創新。政府應該允許研發費用結轉下期扣除,延長費用扣除時間。對于研發企業,一項研究項目的成功往往需要多年的持續研發,且前期研發費用投入巨大,當期往往不足抵扣。建議在網上申報納稅系統中明確列出“研發費用支出”項目,同時對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扣除,保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受時間限制,充分享受優惠。政府應該提高加大研發設備折舊力度。研發設備的購置往往耗資巨大,建議對企業為創新項目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比照國外經驗,第一年按投資額的50%加計扣除,對特殊設備可考慮補提折舊等。

3.2出臺利于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科技型企業其自身的產業特點,融資常常成為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關鍵。然而風險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為了支持科技型企業的成長,政府應該盡快出臺有利于科技型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從稅收角度對高新技術企業加以扶持。例如:企業為投資者,對于那些將自身70%以上資產投資于高新技術項目的企業予以免稅,個人作為投資者,對參與風險投資的個人從高新技術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等。政府也可以對創業型企業的損失給予財政補貼,提高創業型企業生存力,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科技型企業前期往往資金不足,建議政府鼓勵銀行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貸款,降低科技型初創企業的貸款成本,并且在稅收方面對中小型企業給予額外的稅收優惠或減免。

3.3改進R&D費用歸集制度,提高項目認定專業性

隨著R&D稅收激勵的力度不斷加大,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到優惠政策將是目前我們需要克服的問題。首先,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研發投入不足、創新能力薄弱等問題,政府要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扶持,鼓勵企業進行創新活動。政府應該降低政策門檻,讓所有研發企業享受到R&D稅收激勵政策。其次,針對我國目前主要存在的研發費用難以歸集和研發項目認定不完善兩個問題,政府應該出臺相對應的政策,要求企業對研發活動的支出要單獨設賬,一一對應。同時,政府也應該提高項目認定人員的專業性,做到簡化程序、口徑一致。

參考文獻

[1]張源.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稅收積極的國際啟示[J].稅收與稅務,2011(1):71-72.

[2]賈康,劉薇.論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J].財稅論壇,2016(1):16-20.

[3]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課題組.科技型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問題研究[J].稅務研究,2005(11):28-31.

[4]田曉麗.研發費用稅收優惠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研究[J].發展戰略,2016(11):84-86.

第2篇

[關鍵詞]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賬務核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2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在日常工作中,企業往往對政策把握不準,或者無法對研發費用核算不規范,錯失了稅收減免的機會。高新技術企業怎樣進行費用歸集和財務的賬務處理,才能充分享受這兩項稅收優惠政策呢?

1研發費用核算要求

11高新技術企業核算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進行研發項目的各類費用歸集,如××研發項目,分別將其發生的費用歸集到以下科目中: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開發費用、其他費用,也就是說研發所發生的每一筆費用都應歸屬于某一個研發項目的某一個費用科目。在日常核算中,我們要做好對每一個研發項目的費用歸集,才能達到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

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核算要求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要求企業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以下費用可以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財稅〔2013〕70號文件擴大了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范圍: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4)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5)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從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財稅〔2013〕70號文件分析,研發費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重點:首先企業要有嚴格的立項程序,并且立項中有項目的預算。其次進行研發項目的各類費用歸集,并符合兩個文件規定內容,年度匯算清繳前將費用輔助賬到稅務部門備案。除了按照項目核算,文件中沒有規定研發費用的核算具體要求,只要符合文件中的加計項目,按照程序辦理就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13高新技術企業與加計扣除核算要求的異同

分析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對財務核算的要求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相同點是都要求企業按照研發項目來歸集各項費用,進行專項管理。不同點:一是高新技術企業立項要求低,即可以企業外部立項,也可以企業內部立項。加計扣除項目要求在當地的科技局立項,一般企業每年3~6個項目,立項及鑒定手續繁雜。通常加計扣除項目包括在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中。二是費用科目或者費用核算的內容不同:高新技術企業費用范圍廣,研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基本都能計入。加計扣除費用范圍小,必須是符合文件內容的費用才可以計入,但從兩次頒布的文件趨勢分析,加計扣除費用的范圍也在逐步擴大。

2怎樣融合高新技術企業核算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核算

21建立高新技術企業核算體系

從兩項稅收政策優惠力度分析,高新技術企業對于盈利企業來說,帶來的經濟效益遠遠大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有一套完整的核算體系,所以我們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核算的要求,建立核算明細賬,在此基礎上,篩選出加計扣除的內容作為輔助核算。首先,我們在研發支出科目下設“資本化支出”、“費用化支出”二級科目,資本化支出是核算未來將形成無形資產的專利、商標、軟件等,在此不再詳細分析。費用化支出核算當期計入損益的研發費用,是我們核算高新技術企業費用的主要科目。其次在“費用化支出”科目下設置“××研發項目”三級科目,用于核算每一個研發項目的費用。再次在“××研發項目”下設置四級科目或者核算項目,分別是人員人工、直接投入、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無形資產攤銷、委托外部開發費用、其他費用八項明細,用于歸集各類費用。整個科目架構: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項目―人員人工(或直接投入……)。我們在核算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每一項費用都要對象化,在報銷單、領料單、分配表上要注明研發項目的名稱及費用的發生額。二是對于無法直接對象化的費用,要通過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配,比如運用工時、人員比重等分配標準,使研發項目費用的來龍去脈清晰明了。由此,高新技術企業核算體系建立。

22在高企核算基礎上,整理研發費用加計的輔助賬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文件側重于費用的內容,而不是核算的形式。我們可以在高新技術企業明細賬基礎上,按照加計扣除文件中規定的內容進行整理。首先,將高新技術企業的每一個研發項目明細賬以Excel形式全部引出,篩選出符合加計扣除的費用內容。其次,在Excel表中增加一列“加計扣除摘要”,分析每一項費用時,填入加計扣除摘要,如:一是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是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參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8項內容,財稅〔2013〕70號文5項內容);三是運用Excel的排序功能,按“加計項目”、“加計扣除摘要”依次進行整理。最后,運用Excel分類匯總功能將每一個項目按照“加計扣除摘要”字段匯總其金額。一套按照加計扣除核算要求的輔助賬就完成了。

3結論

無論是研發項目還是研發費用核算內容,高新技術企業都要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廣,所以加計扣除輔助賬是可以建立在高新技術企業核算的基礎之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區別于一般企業的最大特點是對研發費用的高投入,運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具有天然優勢,企業應當積極爭取同時享受兩項稅收優惠政策。而且在選擇加計項目時,應當從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中選取一些研發投入大,費用內容貼近研發扣除要求的項目進行立項,這樣,對企業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更為有利。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S].2007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S].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2008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S].國家稅務總局,2008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S].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3

[5]李艷淺談國有企事業單位轉制物業管理公司的稅收優惠[J].中國市場,2014(21)

第3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的創新及應用越來越受到關注。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新所得稅法為鼓勵高新技術企的發展,制定了很多帶有傾向性的政策。但由于企業的納稅籌劃意識不強,籌劃方法不當,并未真正有效利用相關法律法規,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特點

(一)企業創新性強、科技人才密集

高新技術行業是一個風險較高的行業,隨著科技的發展,企業產品更新換代較快,企業必須不斷推進自身的技術進步和創新,引進大量人才,使企業的產品(服務)符合市場的需求。為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國家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及技術人員的聘用上都給了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產品(服務)以市場為導向

高新技術企業以市場為導向,產品(服務)適應市場需求。企業一般根據訂單制作產品,在與客戶進行日常往來的業務中,不同結算方式的選擇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不同。因此可以對企業的銷售結算方式進行改變,減少企業當期稅款的流出。

(三)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

高新技術開發難度大,所需要的科技知識、設備等要求很高。高新技術企業要保持與時俱進,走在科技前端,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因此,企業應充分考慮各種籌資渠道及來源,并在籌資過程中考慮運用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以減輕企業籌資成本。

(四)設備更新速度較快、原材料價格波動性較強

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高新技術企業也要不斷升級生產設備。另外,受市場及科技發展因素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生產所需材料的價格波動性較大。會計及稅收制度都為企業進行設備和原材料核算提供了多種可選擇的處理方法,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相應處理方法已推遲稅款支付,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

二、高新技術企業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方案

(一)高新技術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1、高新技術企業利用收入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收入的特點籌劃合同及業務模式,合理籌劃收入的確認時間,要準確核算和增加不征稅收入及免稅收入額;以達到籌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目的。如常見的訂貨銷售或分期預收銷售模式以及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為收入確定時間的賒銷或分期收款銷售模式。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要合理籌劃相關的收入,一定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否則會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2、高新技術企業利用成本費用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成本費用的特點,合理安排成本費用扣除的時間。一般來講,在企業虧損時,減少當期扣除較為有利;在企業盈利時,增加當期扣除,可獲得更多的資金時間價值。在企業開辦初期,研究開發費用最好全部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到了企業有了大的發展,研究開發費用最好全部費用化,不要形成無形資產為好。

(二)高新技術企業在折舊方法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第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但高新技術企業要根據自己的特點,合理安排折舊方法籌劃。具體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在所得稅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就會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做法可以增加折舊扣除,但若企業處于所得稅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面的。二是加速折舊須考慮補虧期。由于稅法對補虧期限作了嚴格限定,高新技術企業對以后年度的獲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計,特別對一些風險大、收益率高且不穩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更要合理規劃,避免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三是加速折舊應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在實務中,采用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前期的成本費用增加,從而將前期利潤推至后期,延緩了納稅時間,是企業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高新技術企業在投資形式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投資是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形式之一,在購置設備時,應考慮設備是否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條件,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專用設備,該設備投資額的 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高新技術企業在投資轉讓優惠政策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給高新技術企業轉讓技術所得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

參考文獻:

[1]楊宏.新企業所得稅法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思考[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5):96— 97.

第4篇

一、醫藥高新技術企業主要稅收優惠

(一)高新技術企業通行的重點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通常是指該企業的行業領域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同時能夠持續進行研究開發投入及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的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進行經營的企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研發投入和高成果轉化的特點,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稅收政策:

1.低稅率優惠。依據所得稅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優惠是將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從25%直接按15%執行,該項優惠會直接降低納稅額40%,屬于稅收優惠政策中力度較大的優惠政策。因此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要求,并規范稅收備案,享受低稅率對高新技術企業至關重要。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通常利潤率較高,從該項優惠中受益也較大。

2.研發費用150%扣除優惠。國家為了鼓勵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即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發生額的150%扣除,即使形成無形資產,也可按150%攤銷。近年來,國家不斷完善該項政策,并增加可以加計扣除的內容,扣除額的增加直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減少納稅額。非高新技術企業在符合行業要求的前提下如果有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該項政策,但高新技術企業必定有研發費用,必然可享受該項政策。

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研發周期長、研發投入額度大,在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同時,可根據稅收政策備案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能夠起到較大的減稅作用。

3.技術類收入減免稅優惠。一是免征增值稅政策。實施“營改增”后,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由免征營業稅政策直接過渡到免征增值稅政策,仍可享受免征流轉稅的優惠政策。二是減征免征所得稅政策。在所得稅方面,國家也給予了技術轉讓費減稅免稅的優惠政策,若企業技術轉讓收入額度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若額度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也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企業發生以上需要辦理減免稅的業務時,首先在技術市場上簽訂合同,取得登記表后在稅務網上的系統內進行備案后方可執行。

對于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其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范圍,因此發生相關業務時均可備案,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免所得稅優惠。[1]國家為了鼓勵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針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兩年以上的,擬定了所得稅抵扣政策。該類投資在股權持有滿兩年時,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抵扣該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結轉抵扣。這對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吸引投資帶來良好政策。

5.實施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實現遞延納稅優惠。[2]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增加固定資產投入,促進企業的轉型升級,在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中,了可選擇加速折舊的稅前扣除政策。近年來又連續出臺了相關政策,促進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實施,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通常研發所需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度較大,更新換代較快,可從該政策中受益。

(二)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1.醫藥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2014年和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公告,全行業2014年以后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可以執行100萬以下一次性扣除,100萬以上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扣除的優惠政策。醫藥行業作為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除研發類固定資產以外的固定資產可以執行2014年以后自建或者購進的固定資產,可選擇規定的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實現遞延納稅。且該項優惠政策在執行中預繳時即可享受加速折舊扣除,待年度申報時進行事后備案,降低了實際執行中的操作難度。

2.新藥研發的臨床實驗費納入加計扣除范圍。在2016年最新實施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中,對醫藥行業非常有利的是增加了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作為醫藥行業的“三新”研發,臨床試驗費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支出。它事關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是否達到預定用途,是否能夠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因此該項支出列入加計扣除范圍給醫藥行業帶來了較大的益處。

3.創新藥品后續免費提供不繳納增值稅。為鼓勵使用創新藥品,2015年了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創新藥后續免費提供不繳納增值稅。該項規定對企業后續提供創新藥免費使用降低了負擔,僅需要承擔其成本而不需要再支出稅費。

二、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措施

(一)實時全面學習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加強財務與業務部門流程對接

近期各項稅收政策變化頻繁,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相關人員需要實時全面學習最新稅收優惠政策,并制定適合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特別是只有加強財務與業務部門的流程對接,才能規范享受稅收優惠。例如,針對創新藥免費使用免增值稅政策,首先需要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注明注冊分類為“1.1類”的藥品注冊批件,以及后續免費提供創新藥的實施流程備查;其次與業務部門溝通確定屬于該免稅政策范圍的藥品并在相應發貨單據上注明,特別是與業務部門商定需要取得第三方(創新藥代保管的醫院、藥品經銷單位等)出具免費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記、領取創新藥的記錄的反饋流程與時間。因此享受稅收優惠不是財務部的事情,需要相關部門共同配合完成。

(二)全過程管理高新認定核心指標,確保高新資格

2016年1月1日開始執行最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要件及申請程序做了新的規定。在新的認定管理辦法中,生物與新醫藥領域仍被列為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醫藥企業具備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并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企業應設定專人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各項要求進行全面的分析,并根據自身企業情況確定應重點管理的項目,制定相應措施,實行事前規劃與全過程的管理。只有達成高新企業認定的各項條件,才可以持續享受低稅率的稅收優惠。

(三)加大自主研發力度,[3]合理劃分支出性質

1.加大自主研發力度,充分享受稅收政策。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中,對自主研發與委托研發的費用在享受稅收優惠上,體現出了差異性。委托研發符合條件的費用需按80%計入,而自主研發的符合條件的費用則可全額計入。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可組建專門的研發機構,加大自主研發力度,不但增強了對整體研發過程的掌控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強了企業的核心實力,在稅收上還可以享受更大的優惠。

2.合理規劃委托研發、合作研發與集中研發。2016年執行的新的加計扣除政策對委托研發、合作研發與集中研發的不同研發方式的加計扣除方法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于委托研發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對于合作研發費用則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而對于集中研發的項目,則可按配比原則合理分攤全額扣除。

因此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在立項研發項目時,需根據項目的內容進行整體規劃,對于需要外部合作的項目,在自身有能力參與項目的情況下,優先選擇合作開發。若集團內的企業各具優勢,對難度較大的項目可選擇集中開發,力爭對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全額享受加計扣除。

3.合理劃分技術轉讓、技術開發以及技術服務。在稅收優惠政策中,對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及技術服務費在增值稅及所得稅方面均有一定的優惠政策。醫藥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業務中,由于醫藥產品研發周期較長,通常可劃分為前期研發階段、臨床批件研發階段、生產批件研發階段三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需對該三方面內容進行合理劃分。作為轉讓方,注意對不同階段已經形成技術成果的收入劃分為技術轉讓收入,尚在研發過程中的收入劃分為技術開發收入,與技術轉讓及技術開發直接相關的技術服務費與其列入同一合同中,以合理享受稅收優惠,避免統一列入技術開發費用,不能享受技術轉讓費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也避免技術服務費單獨簽訂合同,不能享受相關技術服務費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而作為受讓方,也同樣需要進行合理劃分,避免應享受技術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費用列入了無形資產。

(四)規劃財政性資金稅務處理

由于國家重視醫藥行業的研發力度,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經常會得到各部門的專項財政性資金。該專項財政性資金在滿足條件的前提下,在稅務處理上既可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也可以選擇作為征稅收入。企業在稅務上做出不征稅處理選擇的同時,要注意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應認識到,不征稅不等于免稅。[4]而若企業在稅務處理上選擇作為征稅收入,其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支出部分在正常列支的同時還可享受加計扣除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需根據自身情況綜合選擇,若企業取得的是與研發無關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在符合不征稅收入的前提下,可優先選擇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能夠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若企業取得的是與研發相關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即使在符合不征稅收入的前提下,也要綜合考慮當年收到的專項財政性資金額度,其對應的支出額度以及加計扣除政策進行稅收處理選擇,在企業資金充裕的情況下,通常優先選擇征稅收入同時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這樣能夠起到減稅的作用。

三、醫藥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風險控制

(一)強化研發項目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及研發費加計扣除均對項目管理相關資料提出了明確要求。醫藥高新技術企業財務部門需要密切與業務部門協同配合,從立項環節、項目執行階段及項目結題階段實施全過程管理,使各項資料齊備,在完善項目管理的同時,為稅收優惠備案與核查打好基礎。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研發立項制度,完善立項相關的人員名單、預算審批及權力機構決策。第二,研發項目經費管理制度,設置“研發費用支出表”,銜接業務項目與財務核算,將每筆費用落實到項目中。第三,研發項目決算制度,在研發項目結題的同時實施財務決算,對項目經費執行情況進行匯總和分析。第四,委托項目與合作項目管理制度,強化委外項目及合作項目的管理,委外項目在合同中事前列明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要求,如加計扣除所需明細表等。

(二)設置項目專賬核算管理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及研發費加計扣除把專項輔助核算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醫藥企業針對各項原研藥、首仿藥、中藥、新型制劑等均可單獨立項,設置輔助專賬核算,并將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及委托研發分別進行核算。可將專門的研發費用支出表單附于每項費用報銷單后,便于準確歸集項目費用。

(三)規范履行稅務備案,加強后續管理

在國家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各項稅收優惠均改審批為備案政策,各項稅收優惠均需履行稅務備案手續方可享受,且部分稅收優惠在后續管理上也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要求在留存原始資料的同時建立臺賬,進行準確核算。醫藥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按照相關稅收文件的要求規范進行稅務備案及資料留存,規避稅務風險,享受稅收優惠。

四、結語

第5篇

【論文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稅收優惠

【論文摘要】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充分利用好國家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個重要課題。本文從稅收的角度詳細分析了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降低企業的稅負。

近年來,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迅速崛起,已成為國民經濟中增長最快、帶動作用最大的產業,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方面起了關鍵作用。在依靠外部環境改善和國家政策支持謀求發展的同時,高新技術企業如何利用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自身的企業特征及運營特點,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最優稅收籌劃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一、未雨綢繆——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這是作為每個企業投資者首先必須抓住的基本要點,更是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是要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產業、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等,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

二是要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業資質之上,每項政策優惠最終能否獲得,關鍵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至關重要,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是要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稅收籌劃能否成功,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企業的相關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適時調整納稅籌劃策略,才能保證籌劃的時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選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高新技術企業銷售、進口貨物以及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都必須依法交納增值稅。增值稅的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享有進項稅額的抵扣權,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不一定會重于一般納稅人。

首先,最近新修訂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6%和4%),將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同時對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也作了調整,將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該項規定的調整,無疑大大減輕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初創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多為高附加值產品,增值率高的可達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再次,企業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如增加會計賬簿,培訓或聘請高級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于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減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最后,企業購入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被排除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范圍外,這無疑加重了利用先進技術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直接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總之,高新技術企業由于生產的大多為高附加值產品,這些技術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術產品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對于規模不大的高新技術企業,選擇為小規模納稅人較合適;對規模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立的形式,盡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銷售額,使其具備小規模納稅人條件而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取得節稅利益。

三、降低稅基——費用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講,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新所得稅法限額內,在不違規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四、準確把握——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將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新設高新技術企業需經營一年以上,新設立有軟件類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考慮先通過申請認定“雙軟”企業資格,獲取“二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五年經營期滿后,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獲取更大的稅收利益;無法掛靠“雙軟”企業獲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通過收購并變更設立一年以上的公司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不同的時期都有許多條款,如:免征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軟件生產企業軟件產品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電路產品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納稅,并準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高新技術企業要具體分析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同稅收優惠政策的條款相對照,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更是隨處可見。舉例如下:

一是對于符合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其中對于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作出了規定,因而對于欲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企業必須對研發費用從長計劃。

二是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從稅收的角度看比直線法可以增加當年的費用,抵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做好準備,規劃好企業的經營范圍、研發費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員等關鍵性的技術點。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核算中也要關注細節。在財務核算上,注意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避免將資本性支出變為經營性支出;正確區分各項費用開支范圍,注意不要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在免稅和減稅期內應盡量減少折舊,在正常納稅期內應盡量增加折舊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約納稅,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壯大企業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應立足資源優勢,不斷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和產出,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正確掌握和熟練運用稅收籌劃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較高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2006年修訂.

[2]財政部.企業會計制度[M].2006年修訂.

[3]蔡昌.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與運用技巧操作[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4]閻靜.論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

第6篇

一、新舊所得稅法中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1 稅收優惠政策的意義

所謂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政府為了促進和扶持重要產業部門的發展、引導資本注入特定的產業、項目或地區,給予特定企業或企業部門、行業的減輕或免除所得稅負擔的方式,稅收優惠是現代稅收政策的一種形式,是政府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社會與經濟發展目標,給予特定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的稅收激勵和照顧措施,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實施財政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能夠引導企業從事國家所孤立的經濟行為,有效的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增加就業、優化經濟結構和資源配置、調節收入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從而實現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進而在總體上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發展。

2 新舊所得稅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比較分析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原所得稅稅法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有以下幾點政策:

(1)定期免稅與低稅率政策。舊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高新區內新辦的并且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管是免征,減征政策還是低稅率政策的這樣的優惠幅度都是相當大的。

(2)稅前扣除項目的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其中應納稅所得額為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對此有兩類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有優惠規定:一是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乘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如與高新技術企業密切相關的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情況,第二,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廣告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有限額比例限制,外資企業則實行據實扣除的政策,這也是外資企業享有超國民待遇的一種表現。

由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舊的企業所得稅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企業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這種預先設置區域條件的政策規定,背離了公平原則,造成了區內、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公平待遇,引發了區外高新技術企業向區內的大規模遷移,加大了企業成本。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各個行政區劃之間爭投資、搶稅源的內耗。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的上述規定,概括地說,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邁上了“研究開發――成果轉化――風險投資――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道路,突現稅前優惠、兼顧稅后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使科技創新面臨巨大機遇,同時也使科技園區面臨巨大挑戰。

二、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影響

1 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

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于2008年4月14日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正式。根據國家科技部對高新技術領域的劃定范圍,高新技術是一個“廣義概念”,覆蓋的領域和行業遍及電子、醫藥、制造、材料、農業、能源、環境等多領域。參照國家科技部等部委劃定高新技術范圍如下:①電子與信息技術;②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③新材料及應用技術。④先進制造技術,⑤航空航天技術。⑥現代農業技術,⑥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⑧環境保護新技術,②海洋工程技術。④核應用技術;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在此的范圍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還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3)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要符合: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比例不低于6%,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比例不低于4%;在20,000萬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其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4)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5)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經申請、審查、認定、公示與備案后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每三年要經過復審,不合格會取消資格。有違規行為也會取消資格,并在5年內不予申請。

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已經了解了這么多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相關知識,以下我們來了解一下它們起到了什么樣的影響和作用。

2 企業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對企業的影響,根據下圖所示,從微觀的角度看,有四個方面來影響企業,通過這四個方面的影響,從而又影響到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下面我就試著分析一下它具體的作用。

3 企業所得稅微觀方面的影響

(1)對高新技術企業主體影響。對主體的影響比較簡單主要就是低稅率優惠,但要求是必須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較原稅法,投有了高新技術園區的地域限制了,為了能夠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方向,由區域稅收優惠向產業稅收優惠轉變,更大范圍的讓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但是這個可以享受優惠的企業的條件在上一節里對作了具體的介紹,關于這一點企業必須要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來調整,以符合要求。

(2)對高新技術企業研究與開發的影響。企業既是技術創新活動的主要承擔者,也是科技成果的主要應用者。由于科學技術創新是一項與市場密切相關的活動,是一項商業活動,技術創新所蘊含的高額利潤會誘使企業不斷地嘗試創新活動。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企業研發費用可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加計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允許企業將用于研發的設備儀器縮短

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等規定正是從制度上做出安排,針對科技創新活動的全過程,將事前鼓勵與事后優惠相結合,給企業造成一種全程激勵,為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領軍力量和最大受益者創造激勵環境。

(3)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對發展風險投資具有重要作用。在政策構架上,新稅法突出了以下方面:一是建立統一的鼓勵風險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法規,制定全國統一的、符合國家新的科技與產業發展需要的風險投資稅收政策,不分內外,不分地區,不分經濟性質,均一視同仁。二是對風險投資者和高新技術企業都應有優惠政策,而優惠的重點應是風險投資者。三是適時介入與退出。為了鼓勵創新和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要在投入初期的技術開發和資金投入上予以鼓勵和支持,化解和釋放部分風險,四是從稅收政策上鼓勵風險投資逐步實行有限合伙制的組織管理形式。

(4)針對當前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一些見解和想法。

第一,優惠環節應從結果優惠向過程優惠轉變。將稅收優惠的重心由直接生產環節向研究開發環節轉變。把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重點從以企業為主體轉向重大技術攻關、重大市場開拓等重要項目和環節。把在生產活動中已運用或待開發、正在開發中的技術作為優惠對象。同時,為防止稅收優惠的濫用,應建立科技項目的認定制度及科技成果的鑒定驗收制度,在年度終了時對企業高新技術項目進行測評,把企業收人分為全部高新技術項目收入和部分高新技術項目收入,按照其占總產值的比例來確定享受稅收優惠的比例,根據全年納稅情況進行年終調節,多退少補。

第二,重視間接優惠方式的應用,要重視間接優惠方式的應用,因為降低稅率、減免稅額等直接優惠方式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政策性傾斜、補償損失上,可概括為“扶弱”,它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讓渡,強調的是事后優惠。而投資抵免、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間接優惠方式主要體現在刺激新技術開發、推動技術進步、優化產品結構上,可概括為“創優”,它偏重于引導,強調的是事前優惠,帶給企業的是長期利益,值得重視。目前,國際上設計稅收優惠政策的總體趨勢是:以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

綜上所述,企業所得稅的改革,是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的,它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是存在很多好處的,只要企業加以利用,做好每年的稅收籌劃工作,那么企業一定會得到利益最大化,對社會的發展也是很大的幫助和控制。

4 企業所得稅宏觀方面的影響

對于宏觀方面得影響就是以產業優惠政策為導向推動科技產業發展。

當今世界,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科技園區作為孵化、催生、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的載體,通過實施一些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包括財政補貼、低稅率等措施,最大限度地把研發成果轉化為生產力而建立起來的集中區域,這種區域性優惠都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

第7篇

關鍵詞:稅收政策;高新技術產業;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19-0001-02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出臺了一系列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高新技術企業是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提高產業競爭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中堅力量。為此,我國制定了多項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1 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政策概述

高新技術產業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這種產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開發難度很大,但一旦開發成功,卻具有高于一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各國在促進經濟增長中都優先將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作為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但是,高新技術產業還具有風險高、經濟外部性強和投入巨大等特征,這些客觀因素促使政府在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必須積極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以彌補市場失靈造成的負效應。稅收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不只是體現在獲取財政收入方面,更重要的在政府宏觀調控中起到了杠桿作用。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我國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大都采取稅收減免的方式對企業給予各種優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種:減免稅,扶持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對其進行稅收減免優惠,降低投資風險,對引進的先進技術設備減免增值稅和進口關稅等;加速折舊,即允許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取較多的折舊,使企業可以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提早得到折舊費和減免稅的稅款,加快企業重置投資;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投資部分從增值稅稅基中扣除;投資抵免,即可由當年應納公司所得稅稅額中,扣除相當于新投資設備某一比例的稅額,以減輕其稅負,鼓勵企業技術進步;費用扣除,允許企業將用于科研、試驗的投資,以一定比例或全部作為費用扣除。

2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制度的不足

2.1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制度分散

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尚未依據高新技術發展的流程進行系統規劃。目前,不同種類的稅收優惠政策盡管包括了各項科技項目引進、各類科研機構、項目研究、項目開發、項目應用、技術成果轉化以及轉讓的各個階段,但是每一項實際的優惠政策只是針對具體問題、具體環節而獨立存在的,并未形成與高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項目所經歷的全部流程或發展狀況緊密相關、互相銜接的稅收體系,缺乏系統性規劃。綜上,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性和系統性不足,需要專門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加以規制。我國當前的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總體上是通過對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的細化、補充而形成的,且大多分散在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在實際操作中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在法律適用時易引起沖突。

2.2 企業所得稅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比例不協調

稅收優惠的兩種方式包括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中采用的是以直接優惠方式為主、間接優惠方式為輔的形式。稅收直接優惠有免征、減征、優惠稅率等方式。稅收間接優惠一般包括虧損結轉、稅前扣除、投資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加速折舊等形式。稅收直接優惠的特點是具有高透明度、激勵性強的特點,其收益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獲得技術創新收益的企業。所以,大多數處于起步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則無法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就造成了事后優惠對于促進企業事前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的作用受到了限制。當前法律規制下,我國采用間接稅收優惠方式的比重較小,這不利于支持和鼓勵更多的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2.3 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制度缺失

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中最為關鍵的是資金問題,缺乏資金支持是當前制約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的限制性因素。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是許多國家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一條成功之路。我國的風險投資起步相對較晚,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公眾對風險投資認識存在理念誤區,片面地將風險投資認為是政府行為或者將風險投資簡單地認為是一種投資甚至投機行為,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性缺乏充分考慮。基于以上觀念,我國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事實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參照高新技術企業享有有關稅收優惠,對風險投資機構缺少法律的明文規定,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進行了相關規定,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立法嚴重滯后。

2.4 缺乏對高新技術人才收入的稅收政策激勵

我國現行稅法涉及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樣表現為數量較少且較為分散。《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及規定的政府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對省級以下政府及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規定顯然從收益方面制約了基層科研人員的研發動力。同時面對實際中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資成本大、收益慢的情況,個人所得稅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對高科技人才的創造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征稅,降低了科研工作者投身科技開發的積極性,也限制了對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速度。

3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制度建議

3.1 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法律體系

立法機關應制定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本法》,從總體上考慮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只有將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法律化,才能保證依法征收、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理。應加快有關支持高新產業發展方面的立法,提高高新產業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并創造條件盡快對支持高新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實施單獨立法。我國現行的促進高新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層次較低,因此應對一些已經相對成熟的條例、法規通過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層次。同時國家在完善支持高新產業稅收政策時,應由國務院單獨制定一個特別優惠法案,把散見各處的稅收政策集中統一頒布執行,形成重點突出、整體協調的多元化的稅收扶持政策體系。

3.2 發揮稅收間接優惠對高科技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是稅收優惠的主要方式。減免稅采取了直接優惠的方式,體現在事后的稅收利益讓度,如減免企業所得稅款。而間接優惠體現在對納稅主體稅基的減免,側重的是調整稅前的利益。例如采取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處理、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以及對技術開發基金允許稅前列支等稅收優惠措施來調低稅基。不同的優惠方式造成的影響也不同,以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交互搭配使用是發達國家所通用的形式。從美國、韓國等科技發展程度較高國家的科技發展史及相關稅收政策的發展來看,可以得出近些年來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更偏向于間接稅收優惠方式。其原因在于間接優惠特別注重的是稅前激勵,這樣不僅能夠充分調動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科研生產和技術研發的積極性,同時也能充分體現政府支持高新技術的政策導向。與間接優惠相對應的是直接優惠,直接優惠強調事后的激勵,直接優惠發生作用的前提是企業取得盈利。然而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大多數高新技術項目而言,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高新技術項目是大量投入而無法產生利潤,甚至在開始盈利的前幾年利潤額也較低,所以稅收直接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項目的扶持效果有限,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效果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3.3 建立鼓勵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制度

風險投資能夠極大地促進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原因在于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活動的運轉周期與風險投資機構的運作周期相一致。正是基于這種原因,風險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創新具有特別明顯的推動作用,更有益于促成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是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方法之一。綜上所述,我國在風險投資領域應當適當放寬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稅收優惠的條件,還應在直接稅收優惠的相關法規中制定一些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為高新技術企業獲得充足的資金支持提供保障的。

3.4 加大高新技術人才收入的稅收優惠

科研人才是最寶貴的資源,但是我國對大量從事科研的技術人才的稅收減免政策很少,且較為分散地分布在《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和部門規章上。只有擴寬科研人員獲取收益的渠道,優化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才能夠吸引更多優秀的科研技術人才加入到高新技術創新領域。首先,應當確保當前科研團隊的穩定,采用激勵方式調動科研技術人員研發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例如,對科研技術人員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減免,對科研人員因科研成果取得的收益也應減免個人所得稅。其次,通過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來引導和推動對高新技術人才的教育和培養。例如,大學教育、科研院所和員工培訓的相關稅收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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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以企業視角來看,首先,知識產權投入和其他投資的關鍵差別在于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往往沒有明確的投入回報比,這也讓知識產權投資成為高風險投資;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產生后往往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簡單模仿,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外迅速蔓延,瞬間即喪失了技術研發優勢;最后,知識產權投入可能會出現不平等的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當企業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高新技術企業自然不會對自主創新活動產生足夠的主動性。因此,通過稅收政策給予企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將極大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上述難題。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稅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會浮于形式,并產生政策漏洞,使優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在許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帶”。

2.2.1缺少科技研發中間環節優惠。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活動,一般是在產出研發結果后才給予稅收優惠,但在研發的過程中則較少支持。在這樣的政策影響下,企業必然會只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而對研究開發新產品和建立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投入不足,我國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熱衷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結果造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2.2.2缺少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優惠。現行稅收政策將企業本身作為受益人的做法,無法清晰地辨別在企業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識產權相關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稅收優惠政策被盲目執行卻沒有起到預期的效果,這種政策的最大獲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實力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對于處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資產專項抵扣優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雖然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但企業購入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等)以及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相關的費用(如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均無法抵扣,2011年的“營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調整。這種政策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稅負相對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研發技術專利的熱情。

2.2.4缺少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優惠。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有形資產收入范疇,而轉讓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取得的收入屬于無形資產收入范疇,現行稅制將兩者同樣看待,按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忽視了轉讓無形資產的風險遠高于有形資產,極大打擊了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知識產權活動的積極性。

2.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窄

雖然政府希望通過稅收優惠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事實上大多數優惠很難全面覆蓋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只是針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同時,由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標準較嚴格且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標準,進而“沒條件創造條件”地過度包裝,以求可以“搭便車”獲得優惠,卻沒有真正起到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2.4稅收政策忽視科研人才

目前,我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授予的科教文衛事業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或是國外組織頒發并得到國際認可的各類獎勵,對省級以下的同類型獎勵,不論貢獻大小均需征稅,這種級別上的限制不利于激發高素質人才的創新精神,阻礙了知識產權的產生。此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股息、分紅等收入沒有稅收優惠,對個人轉讓知識產權所得,不論是技術專利還是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在稅率上還是在納稅額扣除標準上,都與勞務、租賃所得一致,打擊了科研人才的創新熱情。

2.5稅收政策存在盲區

隨著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興起,諸如互聯網域名、虛構角色名稱等新型知識產權已悄然出現并逐漸成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最具價值的財產之一。比如一個域名獲得的市場認知度越高,其能帶來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越多,其對企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電影、電視劇中大家耳熟能詳的角色名稱(如三毛、喜羊羊等)作為企業的宣傳標語、產品商標等,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獲得巨大的市場關注度和商業利益。可見,隨著信息時代到來,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毫無疑問會越來越大,但面對這些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權利時,稅收政策卻鮮見蹤影。

3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世界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雖然政策內容、執行方式不盡相同,但都產生了較好的效果,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

3.1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高

西方國家由于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早,知識產權稅收政策較為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規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稅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稅收體系較為完整,如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研究開發減稅修正法案》等均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對知識產權的稅收優惠。

3.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較強

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心隨著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不斷調整,對知識產權活動的優惠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在研發環節的優惠、對具體項目的優惠等方面針對性較強,有稅收減免、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特定準備金制度等多種方式,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活動開展前的資金扶持和開展后的風險分擔有機結合,對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給予了雙重保障。

3.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廣

在稅收政策的覆蓋面上,西方國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則,在突破行業限制的基礎上,保證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稅收政策申請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周期,使企業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3.4稅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員

西方國家從鼓勵教育和保障利益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以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在美國,各州政府通過多種多樣的教育性稅收優惠來支持企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其中涵蓋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免征特別稅以及在征稅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返還;另一方面則切實保障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個人權益,通過降低交易稅率鼓勵知識產權投資。

4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不足,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是我國實現以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產生、持有、轉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稅收政策立法層級

與西方社會根深蒂固的“稅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理念仍處于起步階段。要建立一個完善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體系,保證稅收政策的剛性落實和實施效率,就必須提高稅收政策的立法層級,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作用,并將支持自主創新的精神納入稅法,使之成為稅收政策的關鍵性要素。

4.2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

4.2.1加強研發階段的針對性。由于知識產權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因此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點應放在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方面。在知識產權研發期——成果轉化期——初步產業化——規模市場化的縱向鏈條中,風險集中于鏈條前端,因此,稅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驅動效應就越明顯;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視前期研發,導致核心技術“空心化”。

4.2.2加強具體項目的針對性。針對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建議將多種稅收優惠方式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將稅后利潤再用于知識產權投資的給予退稅支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攻關項目,擬定相關的風險預估方案并予以稅收補貼,引導社會以集聚資金的方式設立風投企業,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4.2.3加強轉讓交易的針對性。知識產權轉讓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關鍵,為提高稅收政策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的力度,建議針對轉讓環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均實行較現行稅制更為優惠的稅率或稅前抵扣政策。

4.2.4加強專項抵扣的針對性。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原則上不允許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行扣除,這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對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擴大創新性投資的步伐,對企業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抑制作用。建議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優先將稅費壓力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作為試行“消費性”增值稅的試點。

4.3擴大稅收政策的覆蓋面

擴大稅收政策覆蓋面主要應做到兩點:一是知識產權稅收政策適當弱化對重點扶持行業的稅收優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稅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方面,通過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高新技術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流程,主動參與到稅收政策的落實中來。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積極性

科研人才是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的主力軍,其創造性的發揮程度決定著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里的科研人員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費用,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術并積極應用的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對于知識產權交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建議從“效率原則”出發給予稅收優惠,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當降低個人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的稅率,對個人獲得的知識產權提成收入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研發的各類投資減征個稅等。

4.5填補稅收政策盲區

4.5.1填補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缺漏。利用稅收手段激勵新型知識產權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要明確新型知識產權的定價機制,舉例來說,與互聯網關聯度密切的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是否有穩定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因此可以對其固定時段訪問量和廣告投放所帶來的利潤進行樣本統計,然后剔除對樣本客觀性影響較大的特殊事件,取樣本算數平均值計算此新型知識產權的單位收益,據此對新型知識產權進行估價并明確稅基。同時,出于促進新型知識產權發展這一目的,建議規定針對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征稅,按其估價和交易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進行征收。同時,新型知識產權領域的稅收政策還應具備保護功能,當出現盜用、濫用新型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時,如無法估計實際損失,高新技術企業以征稅時的估價或交易價為憑據,亦可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4.5.2設置新型知識產權稅收兜底條款。由于新型知識產權同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在征稅方面還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積累了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固化稅制。鑒于此,建議在稅收政策中添加一項“兜底條款”:“無法窮盡的特殊情況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新型知識產權征稅出現不利于新型知識產權產生和交易之狀況,不排除實時對征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可能。”

第9篇

一、我市落實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是我市科技創新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我市高新區納稅人享受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執行情況。截止**年底**高新區共有198戶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涉及國稅部門征管企業所得稅88戶,共減免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17238萬元。

2、“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情況。**年(**年匯算清繳未結束,數據暫無),屬于**高新區國稅轄管的有技術開發費立項的企業共18戶,但申報**年度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企業只有9戶,其中,外資企業3戶,**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2000萬元,加計扣除額1000萬元;內資企業6戶,**年度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1075萬元,加計扣除額537.5萬元。其他企業都因本年度未發生或某些原因未申報加計扣除。

3、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執行情況。**年,共有88戶企業享受了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合計銷售收入66057.18萬元,即征即退增值稅2880.68萬元。

二、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稅種單一。稅收優惠以所得稅為主。由于新技術、新工藝不斷被采用,高新技術產品成本結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斷降低,間接費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往往大于有形資產的投入,并且新產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而這些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導致高新技術含量高的產品增值稅稅負較高,抑制了企業應用新技術,從事技術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在我市多數企業目前處于微利或虧損情況下,這種優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的作用。

2、某些具體規定不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比較復雜,而現行相關的稅收政策比較單一,具體規定不甚明確,導致優惠政策落實難度較大。如“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大多數企業往往不存在專門的技術開發研究中心和人員,企業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資源,往往會讓技術開發人員和其他部門人員一起辦公,甚至技術開發人員還同時履行與企業開發產品有關的其他職責,如市場開發調查、產品售后服務、產品質量測試等職能。

3、優惠環節設置不合理。目前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引進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側重于研發創新成功企業的終端環節。而對正在進行科技開發活動,特別是對研究與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等重點環節,稅收支持力度不夠大。這樣,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明顯不足,從而造成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4、優惠條件過于嚴格。從現有政策規定來看,部分優惠政策條件設置過高,使一部分企業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如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的其他指標,如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納雙方主動意識不夠強。目前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比例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對科技創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業害怕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好反而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三是稅務部門政策宣傳和鼓勵不夠,部分稅務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對審核、落實政策規定有畏難情緒。

三、對完善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幾點建議

1、明確細化政策規定。一是明確和細化現有相關規定。對于“科技人員工資扣除情況”,一方面企業要正確認識和理解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嚴格核算內部科技人員按項目發生的成本費用;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積極輔導并督促企業做好財務管理,保證核算的規范性;二是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加快出臺相應稅收政策。如對于動漫企業的相關政策,建議上級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并劃分動漫產品及衍生產品的政策界限,出臺一些更優惠、更寬松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2、合理設置優惠環節。對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應從對企業科技成果的優惠轉向對科技研究、“中試”和轉化過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創新稅收優惠的實效。從稅收優惠的形式上,應擴大稅基式優惠的范圍和幅度,特別要對“中試”階段(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由于投入多、風險大,往往是企業不愿涉足的區域,更需要加大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寬優惠限制。要改變我國關鍵技術自給率低,科研質量不夠高,優秀人才比較匱乏的現狀,使我國的產品結構由“中國制造”向“中國設計”轉化,逐步降低當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設置的條件。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應適當放寬,并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幅度,逐步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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